經濟計劃和計劃經濟的區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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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宏觀調控 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條件和計劃經濟條件中宏觀調控的差異何在,存在以下幾點意見: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存在諸多差異,研究,識別和利用不同的是從根本上改變計劃經濟下宏觀調控體系的劣勢,建立一個符合客觀規律的新型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必要的條件。
一方面,控制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是指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在計劃經濟的背景下,資源的調配,經濟運行之決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經濟運行無法按照自身的發展規律運轉,不能決定自身的發展方向,所謂的計劃指令和激勵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數企業事業單位,要么是要服從的計劃指令,以政府的指令為方向,否則就不會受到政府重視,發展不起來,地位也會受到影響,企業自身的經濟下降也必然的。在這種經濟制度現狀面前,可以說計劃經濟中宏觀調控只能是行政手段為主導,優先考慮,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調控經濟,企業本身無任何自由發揮的空間。在計劃經濟背景下,國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觀調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觀調控政策,按照政府頒布的分層計劃指令下屬單位接受政府的計劃指令下級單位執行計劃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的條件下孕育而生的。具體的原因在于市場經濟計劃經濟下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的直接區別點在于在宏觀經濟容易導致市場發展不均衡,但從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本質區別來看,這是兩個不同的經濟體制,經濟運行機制有根本的差異,導致宏經濟不平衡的原因有差異,也是導致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下宏觀調控差異的根本原因。
2.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中宏觀調控的具體功能的不同。市場經濟條件下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的條件下產生的具體原因不同決定了實際行動上的差別。雖然在兩種經濟環境下,宏觀調控是糾正和防止宏觀經濟失衡。但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宏觀調控本身的解決的方案和計劃的實施往往容易片面,進而會導致宏觀經濟調解力度不到位,市場發展失衡。由于計劃經濟的本質是政府主導,所以宏觀調控主要是彌補政府管理漏洞,彌補自身缺陷。
3.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的系統不同。在現有的基礎上,不同的條件下,宏觀調控是經濟運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無限的經濟自由,政府掌握實施宏觀調控并不需要單獨的立法授權,因為政府宏觀調控措施所憑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調控措施,也是經濟的綜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別單獨的立法。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在實施宏觀調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授權來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決條件,更是是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的關鍵環節,該系統基于現有的條件,在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存在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總體上來說,是指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征服所面臨的問題都不是在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的改進,但向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控和控制系統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運作,建立新型的宏觀調控體系。
4.在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條件中宏觀調控和經濟之間的關系,二者是相輔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場經濟,和政府主導的計劃經濟不同的條件下,調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觀調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直接干預,達到調控經濟運行的目的,這決定了政府干預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被剝奪是此消彼長的。
5.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和監督,對指令是政府給予行政處分。因此,宏觀調控是政府對國民經濟的直接干預微觀經濟單位的實現,在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控在本質上是強制性的。
篇2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林崗教授在2011年1月中央黨校組織百位學者探討經濟學理論前沿問題會議上說:“效應論就是創造出來消滅勞動價值論的。西方經濟學的效應論在邏輯上也說不通,西方經濟學領域自己的人都說這個理論不行,不同人的效應怎么加總呢?不能加總,不能比較,還有什么用呢?后來大家就放棄了。后來又提出序數效應論,序數效應論就沒有邏輯問題嗎?同樣有問題,人和人之間不能比較,東西和東西之間誰重要誰不重要可以比較嗎?放在不同條件下,不同人、不同東西的重要性是不一樣的,比如煙民抽煙比吃飯還重要,南方人和北方人大米和饅頭、大米和面條也是不一樣的,你怎么能放在一起比呢?……這些問題西方學者心里是清楚的?!?/p>
筆者不同意林崗教授這些觀點,并提出三點質疑:第一,關于“效應論(指效用論——本文作者)就是創造出來消滅勞動價值論的”。據我所知,史實不一定是這樣的。18世紀,西方功利主義者就提出“效用”概念,當時是作為制定功利主義的某些社會政策與宗教教義的依據而研究的。后來,英國的哲學家杰里米·本瑟姆將其引入社會科學,引起了當時一些經濟學者的重視。再后,新古典經濟學家威廉·斯坦利·杰文斯,推廣本瑟姆的效用概念,用以解釋消費行為,從此逐步發展為現代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再說,即使“效應論就是創造出來消滅勞動價值論的”,難道我們由此就可以拒絕批判地吸收,使其為我所用嗎?難道有人造了一門大炮,準備消滅我們,我們就不能吸收他們的造炮技術,并創新發展其技術,造一門更先進的大炮來還擊他們嗎?這樣簡單的道理,居然也搞不通,豈不令人奇怪!可見,拒絕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是我國經濟學界的傳統觀點,其傳統力度之深之大絕非一般。如果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前,有人主張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必會迎來滅頂之災,絕非戲言。第二,關于“西方經濟學的效應論在邏輯上也說不通,西方經濟學領域自己的人都說這個理論不行,不同人的效應怎么加總呢?不能加總,不能比較,還有什么用呢?”對此,請問:(1)難道“西方經濟學領域自己的人都說這個理論不行”,我們也就應該相信這個理論不行嗎?(2)這句話不符合事實,只能說西方經濟學領域中,有一部分人說這個理論不行,但作為西方經濟學的主流絕對不會這樣說,否則就沒有爭論的必要了。(3)也是最重要的,則是效用究竟能否計量?能否加總、比較?也許這才是我們應否對西方的效用理論進行批判地吸收的焦點,對嗎?此外,即第三,關于“這些問題西方學者心里是清楚的?!蔽艺J為西方經濟學者對“效用”是否可以計量、比較,分為兩派,一直爭論到今天,雙方誰也說服不了誰,成為經濟學中的一大難題,猶如數學中“哥德巴赫猜想”,因此,如果把意識形態問題暫時抽象了,先不談它,問題不就可以明白了嗎?
下面筆者就四個方面的問題提出管見:
一、西方效用理論可以而且應該批判地吸收
我主張應批判地吸收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馬克思經濟學向來是在批判地吸收西方經濟學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自馬克思逝世以后,是否應該批判地吸收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一直爭論到今天。我國目前有兩種傾向,實際上都是反對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的。一種是想用“抽象使用價值”或“勞動效用論”來代替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這是行不通的,因為使用價值是商品體的客觀屬性;效用是人們在消費使用價值中得到的主觀上的享受或生理、心理上需求的滿足,所以效用是人的主觀屬性。二者不得混淆,也是無法相互代替的。勞動能創造使用價值,但勞動不能創造效用。所以,“勞動效用論”是無法成立的。使用價值向來是具體的,把具體的使用價值抽象了,使用價值也就不存在了,世界上不可能有抽象的使用價值,那不過是主觀的幻想罷了。因為把具體的使用價值都抽象了,剩下的不就只是沒有具體的使用價值的使用價值了嗎?難道世界上有不是具體椅子的椅子,或不是具體學校的學校?所以,他們只不過是想另起爐灶,反對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結果只有失敗等待著他們。另一種就是絕對拒絕效用理論,林崗教授就是其中代表之一。還有的人則認為誰想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誰就是“試圖架起勞動價值論和效用價值論的橋梁”。中國《資本論》研究會機關刊物《當代經濟研究》近年有文章就是這樣說的,其實這些文章是把價值和價格兩個不同質的東西混在一起了(詳見下個問題)。絕對拒絕效用理論的同仁們只看到效用價值論的錯誤,沒有看到西方效用理論中的有用部分。他們也不明白效用的性質雖然是主觀的,但它是客觀存在的事物,在經濟中有重要的作用。西方經濟學對效用曾經長期作了研究和應用,是有一定貢獻的,但他們的效用價值論是錯誤的,是不科學的。他們對效用的理論分析是主觀唯心主義的,而且對效用中的某些具體問題又做了錯誤的解釋,這些都是非科學的。因此,我們應批判地吸收他們的效用理論,不應絕對拒絕。固然,批判地吸收西方效用理論,不是一件易事,但我們必須迎頭而上,科學道路是不平坦的!
二、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
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前人從未提出過,更未曾論證過。在西方經濟學中,幾百年來一直存在著效用計量問題的爭論。19世紀許多功利主義者篤信效用是一種心理上的實際存在,并力求直接用基數加以衡量。但計量單位是什么呢?經過眾多學者的不斷研究,直至今日仍不得其解。于是不少現代西方經濟學者干脆拒絕和放棄基數效用論,而提出用序數效用論來代替,認為經濟學中的需求理論只要消費者是否更加偏愛于商品的某些需求,即有“A比B更受偏愛”的陳述方法就可以了,并不要求我們知道A比B究竟偏愛多少,而且還認為即使不提效用概念,也能夠容易地描繪出一般性的曲線,因而只需要這種“序數效用”的陳述就夠了。果真這樣的話,西方經濟學的效用理論,定會成為說不清道不明的模糊價格論了,不可能有實用價值,從而也失去其理論存在的現實意義了。因為現實經濟生活要求價格必須是明晰的。
可見基數效用和序數效用之爭,實際上是效用計量單位未能解決的必然結果。如果能夠找出效用的計量單位,基數效用就可以成立了。所以,效用可以小時為計量單位的論證,在經濟學上是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的。我的論證主要談三點:
(一)具體效用和抽象效用
效用就是人們在消費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得到的主觀需求的滿足,即人們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的需求滿足。由于商品的使用價值都是十分具體的,這些具體的使用價值都會在一定形式上,給人們的生理和心理帶來具體的需求的滿足,例如衣、食、住、行、信仰、文化、藝術、學習等的需求滿足。把需求滿足的具體形式抽象后,就會成為抽象的或一般的需求滿足或效用。所以,具體效用就是人們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的具體的需求滿足;抽象效用則是人們在生理和心理上得到的,將需求滿足或效用的具體形式抽象后的一般的抽象的需求滿足或效用。把生理和心理再概括為生命機能,那么,具體效用就是人們在生命機能上得到的具體的特殊的需求滿足;抽象效用就是人們在生命機能上得到的一般的抽象的需求滿足。
效用的計量必須要以抽象效用為計量單位,因為具體效用是無法統一計量的。
(二)效用或邊際效用可用小時為計量單位的理由
價值是由商品中的抽象勞動量以時間為單位來計量的。抽象勞動歸根結底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理和心理的,或生命機能的一般支出或消耗。價值是由這種支出或消耗量以時間為單位來計量的。效用或抽象效用則是購買者或消費者在使用或消費商品過程中的生理和心理,或生命機能得到的一般需求的滿足。效用也可由這種一般需求的滿足量以時間為單位來計算,即購買者或消費者在商品的使用或消費過程中的生理和心理,或生命機能,在1小時中所得到的一般需求的滿足,為效用的1單位。
效用在具體的計量過程中還有一些具體問題需要解決。例如,一般需求的滿足,有簡單的需求滿足和復雜的需求滿足的區分,正像一般的勞動支出有簡單的勞動支出和復雜的勞動支出一樣,在計算時均應將復雜勞動或需求折算為簡單勞動或需求來計量。再如,同一的簡單勞動支出或同一的復雜勞動支出,有強度差別的問題或質量差別的問題。同一的簡單需求滿足或同一的復雜需求滿足,也有一個強度問題或質量問題,計算時均應將較高的或較低的強度或質量折合為一般的或中等的強度和質量來計量。
既然商品的效用是可以用時間為計量單位的,那么商品的邊際效用也是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的,因為邊際效用就是增加消費1單位商品的使用價值所得到的效用。只不過邊際效用存在著遞減的趨勢。
(三)補充的話
第一,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的論斷及其論證,其實早在十多年前在我的《批判地吸收“效用”和“邊際效用”》一書中基本上都已闡述過了。我國著名經濟學家胡代光教授還為該書作了《序言》,指出:“這本著作有較重要的學術討論價值,發表后可能引起一些爭論,這是正常的。學術上的爭論必會繁榮經濟科學,真理越辯越明。”后來,在我的《經濟學原理探索——兼論中、美不同的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及其對未來社會的影響》一書中,以及最近(2011年)出版的我的另一部新著《價格、經濟危機與西方經濟學終結》中,均有較詳細的論述,讀者可參閱。
第二,我的效用可以時間為計量單位的論證,其實只不過是學習了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的分析和論述的方法,并將其應用到效用理論的批判地吸收上。因此,我堅信是正確的。
三、效用和使用價值不得混淆
(一)效用和使用價值的區別和聯系
我認為效用是人們在消費商品的使用價值中得到的主觀上的享受或生理、心理上的需求滿足;使用價值是效用的物質基礎,沒有使用價值就沒有效用。二者有密切的聯系,又有重要的區別,使用價值是商品本身的客觀屬性,效用是商品消費者或人的主觀屬性。馬克思對使用價值曾做出過獨特的杰出的理論分析和貢獻,特別是他從勞動二重性出發,分析并提出了抽象勞動形成價值;具體勞動生產使用價值的論斷,意義深遠。
(二)西方經濟學混淆了二者及其后果
馬克思經濟學和現代西方經濟學各自只重視使用價值或效用二者中的一個方面,而又從各自的觀點混淆了二者。西方經濟學把效用等同于使用價值,并用效用代替了使用價值,從而拋棄了商品中的使用價值,否認使用價值在商品價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進而否定了商品中創造使用價值的勞動,及勞動的二重性。結果片面夸大了效用的作用,并使西方經濟學陷入了堅持認為價格或成交價格僅是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片面觀點;還導致了西方國家的經濟不得不被效用和需求牽著鼻子走,甚至不惜用嚴重的財政赤字的宏觀調控政策來刺激需求和效用,以求經濟的發展;最終反而使周期性的經濟危機或經濟衰退越陷越深,并成為西方發達國家從 20世紀70年代以來直到今天,經濟增長率呈下降趨勢(從長期來看)的主要原因,也是當今這次國際性經濟危機形成的一個主要因素。西方發達國家這種經濟下降趨勢必會有一天要導致西方經濟學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懷疑,從而遭到人們的冷落和邊緣化,歷史就是這樣或將會是這樣無情的。
(三)經濟學也混淆了二者及其后果
遺憾的是經濟學卻從相反的方向,也把二者混淆在一起,他們把使用價值等同于效用,并用使用價值代替了效用,從而否定了商品的效用,及效用在商品價格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結果使經濟學陷入了堅持商品的價格或成交價格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另一種片面觀點;并在指導現實經濟中就產生了片面重視生產忽視需求,而最終成為了導致計劃經濟世界性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價格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的計劃經濟的價格理論指導下,把價格中的效用的貨幣表現拋棄了,把消費者的需求在價格中的作用拋棄了,其資源配置的價格調節怎么會不是重視生產,忽視需求呢?怎么會是科學的呢?經濟怎么會順暢快速發展呢?何況計劃經濟的資源配置還是以行政手段,并在不顧生產力發展水平下,通過經濟計劃和計劃價格為主來進行調節的,必然使經濟雪上加霜。結果在我國改革開放前,一方面許多產品生產過剩,積壓在庫,另一方面許多產品又短缺難求,只得憑證購買,走后門購買,排長龍(隊伍)購買……種種怪現象叢生,嚴重打擊了人們的社會主義積極性,計劃經濟怎么會不在國際競爭中失敗呢?經濟學怎么會不隨著計劃經濟的失敗而被冷落或被邊緣化呢?當然,這里論證計劃經濟的失敗,主要是從經濟方面的因素而言的,把非經濟方面的因素抽象了。
四、效用和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
勞動價值論是經濟學科學化的最根本的基石,也是馬克思給經濟學做出的最杰出、最偉大的貢獻。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必將永世昂立,科學長青!然而馬克思的價格理論確有一定的片面性,值得商榷。同時科學的價格理論又與效用理論有一定的密切關系,現在就談這個問題:
(一)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與馬克思的價格定義
1. 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和經濟學者的責任
價格(廣義)應區分為賣方價格、買方價格與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這是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其他價格形式都是這三種基本形式在一定條件下派生或延伸出來的。而在這三種基本形式中,更以賣方價格和買方價格為價格基本形式中的最基本形式。
現實經濟中習以為常的討價還價的買賣活動,正是價格(廣義)分為三種基本形式的依據。假定某一商品,賣方的討價或喊價為10元,這10元就是這個商品的賣方價格;買方的還價假定為8元,這8元就是買方價格;最后雙方達成一致,假定以9元成交,這9元就是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價格理論必須全面反映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客觀現實,必須全面反映這種討價還價的實踐活動,否則價格理論及其定義就不可能是科學的。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論斷是為實踐證明了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
經濟學者的責任是從理論上如何論證這三種價格的本質區別和聯系,及其存在或形成的原因;而不是否定這三種價格的存在。因為這三種價格的存在,是客觀的現實,主觀是無法否定的。
2. 馬克思的價格定義中沒有價格三種基本形式的區分
遺憾的是,在馬克思的價格理論中,沒有區分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因而他的價格定義的表述一般說也就只有一種價格定義。這個定義凡是學過經濟學的人都是知道的,馬克思說: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姑且不分析馬克思這個價格定義是否科學,是否對。即使是對的、科學的,那么這個價格定義是指賣方價格呢?還是指買方價格?或是指成交價格,即指價格狹義的定義呢?或是指價格廣義的定義呢?人們就很不好回答了。因為即使是指其中某一價格定義,而且又是對的話,那么,其余的價格定義又是什么呢?所以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只有一種價格的基本形式的定義及其理論,是不符合上述價格的客觀現實的,是為實踐檢驗真理標準所排斥或否定的,是不科學的。價值價格理論是經濟學中最基礎的理論,事關整個經濟學是否完全科學,這是十分重要的。我國經濟學界同仁們必須正視和研究它,克服馬克思價格定義及其理論的上述缺點,發展經濟學,使其更科學、更好地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需要,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更迅速、更順利地發展!
(二)效用與價格或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實質區別和聯系
筆者認為賣方價格的實質是價值(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賣方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買方價格的實質是效用(指批判地吸收了西方經濟學的效用而形成的效用概念),買方價格是效用的貨幣表現;成交價格或價格(狹義)的實質是價值和效用的統一,成交價格是價值的貨幣表現和效用的貨幣表現的統一,也就是賣方價格和買方價格的統一。因此,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實質是不同的,有差別的,但三者又都是各自的實質的貨幣表現形式;三者的各自的貨幣表現形式,就是三者的共同點或相互聯系的地方。可見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立論,正是建立在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同時又是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而構成的新的價格定義及其理論。它既不同于馬克思的價格定義及其理論,因為馬克思的價格定義僅是價值的貨幣表現,他沒有區分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更沒有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定義;也不同于西方經濟學的價格定義,因為西方經濟學認為價格是效用價值的貨幣表現,西方經濟學也沒有區分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及其定義。雖然西方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曾經提出過供給價格和需求價格,遺憾的是馬歇爾的供給價格是以生產費用論為涵義的,他的需求價格是以唯心主義效用論為涵義的,而且他的供給價格和需求價格是建立在供求決定價格論的基礎上的,因此是不科學的。馬歇爾也沒有提出過價格的三種基本形式的論斷,也就不可能從價格理論的完整體系的深度去考察和研究它。
結束語
以上所述還不可能包括批判地吸收西方效用理論的全部內容,若有機會還可以繼續探討。但由此也可以提出一個重要的結論:科學的效用理論是科學的經濟學的不可或缺的理論元素,或者說勞動價值論和科學的效用理論,都是經濟學中的重要的基礎理論。批判地吸收西方的效用理論,已成為發展經濟學的基礎理論或原理的關鍵!我們必須重視它,以發展經濟學,使其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篇3
【關鍵詞】政府預算;法治性;市場經濟
【正文】
政府預算,過去通常稱為國家預算。[1]法治性是政府預算活的靈魂,是政府預算的精髓和要意所在。市場經濟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預算所具有的法治性內容。在市場取向的經濟改革中,必須嚴肅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并用以約束政府的財政活動。至今為止,我國政府預算盡管具有法治形式,但并無實質內容,有法不依導致了我國財政工作的極度紊亂狀態。它嚴重地危害著我國財政的正常運行,如任其發展還可能毀掉我國的改革大業。因此,認清政府預算的法治性質,并遵循其要求改革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是有著重大現實意義的。否則,不管人們采用怎么樣的努力,要解脫我國財政于目前的極度困難狀況之中是不可能的。本文將對此問題給出自己的分析和看法。
一、“計劃”僅是政府預算的關鍵形式
我國關于政府預算有代表性的看法主要有:一認為政府預算就是“國家制定的年度財政收支計劃”[2]。這是認為政府預算就是“財政計劃”;一認為政府預算“是國家實現其職能的基本分配手段,是有計劃地籌集、供應資金,制約經濟結構與比例、速度,滿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重要工具,反映著主要的財政分配關系。從計劃管理財政收支角度看,國家預算就是國家的基本財政計劃,其收支是國民經濟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3]這是認為政府預算既是“財政計劃”又是“分配關系”。兩類看法都認為政府預算是政府收支計劃,但它們的分歧在于:政府預算除了“財政計劃”之外,是否還是一種“經濟關系”?前者的答案是否定的,而后者則是肯定的。
認為政府預算僅是財政計劃的看法有著充分的歷史和現實依據。從歷史看是封建君主被迫編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從現實看則是近現代政府每年都編制、執行和審核財政收支計劃,而形成了一種新財政范疇。英語稱該范疇為“public (government) budget”。其中budget表示如何使用并籌集相應錢款的計劃,冠之以public或government,即表示政府財政計劃。該詞中譯為“政府預算”,取中文“預算”一詞的預先計算與安排控制未來經濟活動的財務計劃之意;加上“國家”一詞,就是表示財政計劃。這就鮮明地概括了該范疇的計劃性特征??梢?將政府預算定義為財政收支計劃是有其正確性的。但如進一步考查則可看出,僅從計劃角度是難以正確概括和把握政府預算的性質與內容的。
財政作為國家或政府的分配活動,其收支規模是巨大的,因而總需要依靠某種計劃來安排和規范。完全沒有計劃而放任自流的財政活動是不可思議的,即使是自然經濟時期的財政也如此。
平頭老百姓居家過日子尚且需要某種計劃,更何況君臨天下的君主呢?我國古代早已存在財政計劃現象,人們還由此得出政府預算不遲于周朝就已出現的結論。[4]可見,財政活動與財政計劃總是不同程度地相共存的。但由此得出政府預算早已產生的結論則有失偏頗,因為那實際上是將政府預算等同于財政了。這無異于取消政府預算范疇。
為此,存在著不同觀點是自然的?!霸谫Y本主義社會以前的階級社會,統治者個人的財務收支活動和國家財政的收支活動很難嚴格地區分。因此,不可能有完整、系統的國家財政管理制度。另外,在商品貨幣關系尚不發達的國家財政分配中,不可能有事先進行詳細的收入和支出的計算,在組織收入和支出的工作方面,也不可能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續,而且封建統治階級國家的各級機構在財政活動上所處的地位也是不明確的。因此,當時尚未形成政府預算制度,即使有些個別的預計收支,也不能叫做國家預算。”[5]在這里,除了收支計劃外,諸如完整系統的財政管理制度、事先的詳細計算、一定的程序和手續以及確定國家各級機構的財政地位等,都被認為是政府預算必不可少的內容。
筆者認為這一看法是正確的,“計劃”僅是政府預算的關鍵形式,但不反映其典型內容和根本性質。
二、法治性是政府預算的根本特性
正是由于“計劃”僅是政府預算的形式,所以人們在定義“政府預算”概念時,往往還要對其內容加以說明。對此,我國財政理論強調政府預算的經濟性,而西方財政理論強調政府預算的法治性。
政府預算最初產生于封建社會末期的西歐,它伴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在西歐的產生、確立和發展而逐步形成并鞏固下來。計劃是政府預算直觀的和鮮明的表現形式,全面、系統和完整的計劃,是這一財政范疇的重要特征。到了社會主義社會,由于政府預算這一特征與計劃經濟的根本特征相一致,使得此時的政府預算不僅沒被否定,反而被充分利用了。即不僅其計劃形式被繼承,而且其計劃作用還被發揚光大。它不僅繼續是政府安排自身收支的計劃手段,而且還是國家以指令性計劃直接配置社會資源的財務手段,從而具有了直接作用于經濟的“經濟性”。
但經濟性難以正確把握政府預算的內容和實質。任何財政活動都體現為是一種分配關系,都不同程度地作用于經濟活動,只不過計劃經濟時期政府預算對于經濟的作用極為突出和醒目罷了!這樣,以經濟性來界定政府預算的內容和實質,仍然是不完整和不嚴密的。
在西方財政學中,政府預算通常定義為政府編制的財政年度的財政年度收支計劃?!邦A算在英國每年由財政大臣提交給議會,或在美國由總統提交給國會,它包含著一攬子公共支出計劃及下一年度的稅收立法。”[6]
西方的政府預算具有以下性質和內容:(1)計劃性。作為政府的基本財政計劃,政府預算依據政府的施政方針編制,財政收支必須由預算安排并遵照執行,不得超越和違背計劃行事;(2)法律性。政府預算通過相應的法律程序確立,既受到法律的約束和限制,其本身又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權威性。違反政府預算是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3)歸一性。除某些特殊款項,所有的財政收支都必須納入政府預算,以確保社會公眾和議會對政府及其財政活動的約束與監督。而那些特殊款項也必須由議會的法律授權才行,否則也將是違法的;(4)政治程序性。政府預算的審議和批準權限屬于立法機構,它通過一系列嚴格的政治程序來完成。即政府預算從草案提出、通過、執行、調整到決算的全過程,都在既定的政治程序監督和約束下進行,要改變該程序只有先改變已有的法律條文;(5)公開性。政府預算應成為公開的文件,其內容應能被全社會所了解,除少數機密外,其數據都應向社會公布,而不是少數人隨心所欲的私下活動。
上述性質可用“法治性”來歸納,其中即使是計劃性,實質上也具有法治性內容。因為預算計劃的制訂和執行過程,本身也就是法律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以往任何財政范疇都不具有法治性,[7]所以法治性是政府預算的基本內容,是政府預算區別于以往任何財政范疇的根本性質。
三、市場經濟從根本上決定了政府預算的法治性
上述分析表明,對于政府預算的性質和內容,中西雙方存在著是經濟性還是法治性的認識差異。這是由各自的經濟體制所根本決定的。
計劃經濟下,企業和個人的獨立自被否定,整個社會以國家為中心形成單一的大企業,以財政為中心形成單一的大企業財務,財政直接集中了整個社會幾乎所有的純收入,從而對全社會的資源進行了直接的計劃配置,這就很自然地利用了政府預算這一計劃形式,決定了當時的政府預算具有“經濟性”內容。
市場經濟下,資本和市場不允許政府利用政府預算的計劃形式去直接干預和決定它們正常的市場活動。此時企業和個人是獨立的市場運營主體,政府財政活動不可能深入到企業財務內部,也不可能直接替代企業開展具體的資本運營。這就決定了市場經濟下政府和財政不能以計劃手段取代市場手段去進行社會資源的配置。因此,西方的政府預算不是國家從事生產建設活動的計劃手段,從而不具有“經濟性”。
相反,市場經濟決定了政府預算的法治性。
眾所周知,在西方,政府預算是新興資產階級褫奪封建君主專制權力的關鍵手段之一,它剝奪了封建君主的基本財政權,通過資產階級議會所確定的預算計劃約束和規定著封建君主的財政活動。此時在政府預算制度約束下的財政與以往財政的本質區別,是它具有以法律形式確定的社會公眾與國家以及國家政權內部的財政分權與制衡內容。計劃本身不是市場的行為,僅有計劃性,政府預算并不符合資本和市場要求,甚至是完全否定市場的。所以,法治性才是政府預算這一新財政范疇的本質性內容,即它具有資本和市場通過議會約束和限制政府政治權力的實質。正是依靠政府預算這一形式,西方國家完成了從自然經濟的家計財政向市場經濟的公共財政的轉化。
在市場經濟下,社會主要經濟活動由無數獨立的私人資本在市場機制引導下展開,政府活動必須符合私人資本的要求并反映其愿望。為此,社會必須找到一整套方法,并建立起有效的監督制度和制約機制,去直接保證作為私人資本總代表的政府不損害市場的有效運行,不侵犯私人資本的根本利益。這只有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做到。政府預算這一制度,正是依靠其法治性,先是對封建君主,以后是對資產階級政府的財政權進行了根本的限制與監督,成為資本和市場根本約束政府行為的關鍵性手段。這樣,只要有資本和市場的存在,就必然要求著具有法治形式和內容的政府預算??梢?西方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內容,是由市場經濟所根本決定的。
我國在繼承西方政府預算的計劃形式的同時,也繼承了其法治形式,即同樣采用了政府提出預算草案,人代會審議批準通過,政府預算具有法律地位,各級人大會及全體人民監督政府執行政府預算等形式。但又對政府預算這一形式進行了根本改造,極大地強化了其計劃性內容而弱化了其法治性內容,使得企業和個人不可能通過政府預算去決定和約束政府及其財政行為,法治性僅是徒具形式而已。當時的企業是政府附屬物,個人又是企業附屬物,企業和個人并不具備限制和控制政府及其財政行為的獨立經濟能力,社會缺乏以法治方式約束規范政府行為的經濟基礎,決定了當時的政府預算是不可能具備真正的法治性內容的。
四、法治性是政府預算的靈魂
隨著市場取向改革的進展,我國政府預算必將產生的變化是:弱化其經濟性而強化其法治性。這將是有著重大現實意義的。
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和財政活動也將受到資本和市場的根本制約與監督。但是,國家作為凌駕于社會之上的政權機構,有著自身相對獨立的意志,并不都會自動遵循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行事。相反,實踐卻一再證明,國家的具體行為是可以違背經濟進程的客觀要求的,國家的主觀意志在或長或短時間內是能夠得到強制貫徹執行的。否則,諸如“”之類的荒唐事就不會出現于神州大地了。當然,誠如歷史唯物主義所指出的那樣,違背客觀經濟規律的現象和行為終究要得到糾正,但這是以經濟進程遭到破壞,是以整個社會付出極大的“學費”,換句話說,是為了少數人的一意孤行而社會大眾受到極大的懲罰為代價的。為此,不是依靠代價慘重的所謂經濟規律的事后糾正,而是依靠法律手段,從具體的政治運行過程入手,形成一整套有效地決定、制約和監督政府活動的政治程序及法律制衡機制,才能真正防止這類慘劇在我國重演。
而要有效制約與監督政府活動,則制約與監督財政活動是關鍵。“賦稅是喂養政府的娘奶”,[8]財政是直接聯系政府與經濟的紐帶。沒有相應的財政收入,就沒有政府及其活動的存在;控制了財政收入與支出,就控制了政府的命脈,而具有了從根本上決定和約束政府活動的能力。這樣,西方法治性政府預算的形成,其意義不僅在于對封建君主的否定,更重要的還在于國家財政的根本權限轉移到了社會大眾手中,使得資本和市場通過議會掌握了政府收支的根本決定權和監督權,能夠以政府預算為手段直接貫徹自身的意志,確保著西方政府必須按照自身的要求行事。這就極大地增強了社會依靠客觀經濟力量阻止和否定政治權力主觀一意孤行的能力,從而能夠避免經濟進程中人為因素產生的災難性后果。隨著我國改革的進展,資本和市場愈益壯大而逐步成為整個經濟的決定性力量,這就需要改造現有的政府預算制度,將實質性內容注入其法治形式中,使政府預算真正成為社會公眾和市場決定、約束與監督政府活動的關鍵手段。
西方市場經濟自發形成于自然經濟母體中,在自我發展壯大過程中憑借自身力量取代了自然經濟,并由此限制了政府的權力。我國市場經濟人為產生于計劃經濟母體中,由于計劃經濟對市場因素的巨大否定能力,市場無力自我發展壯大而依靠自身力量去取代計劃經濟,更談不上剝奪和限制政府權力的問題了。相反,卻是在政府有意識的直接作用安排下,依靠政治力量克服計劃經濟的阻力去建立市場經濟的。然而,政治權力是經濟力量的直接對立物,政府憑借政治權力的活動,從直接的意義上看卻是市場的直接否定因素。因此,直接由政府來建立市場經濟,是一個遠比自發形成要困難、復雜和艱巨的過程。此時政府能否正確遵循市場要求去運用政治權力,就成為我國改革能否順利進行并最終獲得成功的關鍵。但要政府謹慎和正確地運用自己的權力,僅靠政府的自我意識和自我約束是遠不夠的。不受制約的權力將是被濫用的權力。改革導致了財政財力的分散,卻沒有形成相應的約束、規范和制衡機制,各級政府機構和單位之間維護與擴張自身利益的爭奪,導致了我國財政行為的嚴重紊亂,而企業和社會則無力抵制各級政府的不正當財政行為。而要克服這些問題和弊端的唯一可行辦法,只有強化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內容,而對政府的財力運作進行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和監督,才能糾正政府的不當行為,避免政府對財力的濫用。這樣,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就具有了特殊的重要性。
可見,法治性是政府預算活的靈魂。沒有法治性,也就沒有政府預算,就如自然經濟時期那樣;僅有法治形式,政府預算盡管也已存在,但僅是一個空殼,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如計劃經濟時期那樣。只有兼備法治的形式和內容,政府預算才真正成其為政府預算而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所謂政府預算,就是具有法治性的政府財政收支計劃。至今為止,政府預算僅存在于市場經濟和計劃經濟的體制環境中。
五、按法治性要求改革我國預算制度
我國現有的政府預算制度離上述法治性要求還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須進行較大幅度改革:
1 強化政府預算的計劃性
在弱化現有政府預算制度的計劃經濟性質的計劃性內容的同時,必須強化政府預算“預先的計劃”的功能。政府預算規范和安排著財政活動,直接體現著政府的政策意向,直接關系到社會經濟運作狀況的好壞,因而必須預先作出周密的計劃和規劃。但幾十年來我國政府預算卻從未真正發揮好這一作用。至今為止,每年都是在預算年度已開始若干個月之后,才完成制訂政府預算的法律和政治程序,此前嚴格地說是在沒有“預算”的狀態下開展財政活動的;就是此后通過的各級政府預算,也大體上是一年預算,“預算一年”,臨到年終還在不按法律程序地更改預算指標。在這種無計劃狀態下要想真正做好財政工作,又談何容易!可見,即使在計劃經濟時期,政府預算本身也難以說是真正有計劃的。而西方的政府預算在預算年度開始之前就必須制訂完畢,否則政府是無權開展財政運作的,因而西方的財政活動本身具有很強迫計劃性,一收一支都是由計劃預先安排的。為此,必須將我國政府預算的編制時間大大提前,大致在上一年年初就開始著手本年度各級政府預算草案的編制和立法審議工作。只有這樣,各級人大會才能有充分的時間對政府提出的預算草案進行討論、修改和審批,從而形成較為成熟的各級政府預算。
2 強化政府預算的法律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但政府預算卻是其最為薄弱的領域之一。至今為止,知道人大會通過的各級政府預算具有法律性的人不多,愿意遵守的人就更少。在政府預算的執行過程中,隨著增加減少財政收支,亂批條子,亂開口子的現象比比皆是。在種種混亂狀態中,混水摸魚者有之,稀里糊涂過日子者有之。這對處于嚴重困難之中的我國財政來說,無異于雪上加霜。為此,應嚴肅政府預算的法律性,堅決杜絕沒有相應法律授權的財政收入和支出活動發生。美國聯邦政府曾由于國會沒能通過相應的預算而多次部分關門,盡管這不是一個值得提倡的現象,但其中所表現出的法律尊嚴和守法精神,則是值得我國在改革政府預算制度和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時借鑒的。
3 強化政府預算的歸一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政活動日益陷于嚴重的混亂和無序狀態之中,諸如一直為人們所關注的各種費用和基金的違規收取和濫用,預算外和制度外資金的過度膨脹等問題越演越烈。在大量的政府收支游離于政府預算之外的同時,預算內收入占gdp比重卻下降到離奇的水準。該收的收不上來,不該支出的壓不下來,其結果是連年的巨額財政赤字,國債年發行額和累積余額都急速膨脹。表面上這是中央政府難以有效約束與監督地方政府、部門和機構的財政行為的結果,但根本上則是企業和社會,是資本和市場無力約束與抵制政府不良財政行為的結果。為此,必須嚴肅政府預算的歸一性,即除了某些特殊款項外,所有的政府收入和支出都必須納入了各級政府預算,以確保資本(不管是國有的還是私人的)和個人可依法抵制各政府部門與機構的非法收費征稅行為。為社會公眾監督政府及其財政活動,規范財政分配秩序,克服嚴重的稅收流失現象,確保預算內收入占gdp比重有一個顯著躍升等,創造一個基本條件和手段。
4 強化政府預算的公開性
我國的政府預算從來就缺少公開性和透明度。幾十年來我國通過報刊公布的政府預算,從來都只有幾個收支大類的數據。每個數據少則數十億元,多則上百億元、上千億元,其中具體的內容,不要說普通老百姓和非專業的人大代表,就是財政預算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弄清楚也是很困難的。這就根本談不上什么公開性。改革開放以來,財政體制改革使地方、部門和機構獲得了愈益增多的財政財力,為了維護自身的集團利益,往往有意采用種種方法和手段隱瞞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狀況,這就極大地增加了我國政府預算的模糊度。而極端者甚至將預算數據列為最高機密,真實數據只有那么幾個人知道。混水更好摸魚,十余年來我國財政活動中觸目驚心的嚴重浪費、腐敗、失誤、低效等現象,是直接與這種缺乏公開性和模糊狀態相關的。盡管不斷進行反腐倡廉,但實際狀況并無根本改觀。而從西方的政府預算來看,則是將幾乎所有的預算收支逐筆逐項都以預算文件的形式向全社會公布的。公之于眾的政府預算在眾目睽睽之下,是不能不大大減少其營私舞弊現象的,因而西方財政活動中浪費、腐敗、失誤、低效等程度遠低于我國,就毫不奇怪了。可見,西方政府預算的公開性內容是應當為我借鑒的,這樣才能借助社會公眾和法律的監督去克服這些不良行為和丑惡現象,并使我國的財政支出有一個較大的壓縮,從根本上克服我國財政現存的痼疾。
5 強化政府預算的政治程序性
幾十年來,我國的政府預算制度盡管也具有西方式的一整套運作程序,但具體運作仍然是很不規范的。每年我國的各級人大會大體上只是在短短的幾周時間內,就匆匆完成了從預算草案的提交、審議到批準的全過程,其中極少有關于人大代表對預算草案的質詢、修改和否決的報導見諸報端。此后在預算執行中收支預算的追加追減,完成之后的決算審批等過程中,主觀人為的因素都太強,沒有遵循法定預算程序而亂收亂用的現象屢屢發生,社會公眾和人大會都難以通過預算程序有效規范、約束和監督財政活動。為此,應當承認政府收入的是社會大眾的錢,并不是少數乃至個別人的錢,政府無權超越社會公眾經由人大會履行的財政權限,無權隨心所欲地進行財政收支活動,而必須嚴格遵循既定的政府預算程序。只有這樣,才能真正保證全體人民的當家作力,才能確保我國政府及其財政活動不損害全體人民的根本利益。這點,在資本主義西方尚且能夠較好地做到,在全體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我國為什么反而做不到呢?
20年的改革歷程,也是我國財政陷入愈益困難的境地難以自拔的歷程。在此期間,盡管人們使盡了渾身解數,用盡了一切辦法,財政困難仍然有增無減,其關鍵原因就在于我國的財政和預算行為沒有納入法制的軌道。因此,要真正解決我國的財政問題,唯一的辦法只有強化政府預算的法治性,即一方面通過預算計劃嚴格審核控制各級財政的各項支出,另一方面則通過政府預算的法律性、公開性、歸一性和政治程序性,確保社會公眾經由人大會對財政收入和支出的根本決定、約束和監督,以求得我國財政狀況的全面改善和好轉。舍此別無它途。可以說,我國政府預算的法治性真正形成之日,也將是我國財政真正從極度困難狀態中脫身之時。否則的話,無論人們采用什么方法和手段,都只能治標不治本,都是不可能從根本上扭轉我國財政目前的被動局面的。
【注釋】
[1]“政府預算”和“國家預算”兩詞在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但嚴格地說又存在某些詞義和內容上的差異,但由于這些分歧并不影響和妨礙本文的分析與結論,故存而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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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體系問題
我國的財務管理學體系自五十年代以來一直沿用前蘇聯的,與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共特點是按資金來源與資金占用來設計,著重資產管理和計劃管理。內容大致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金,成本管理、銷售收入和利潤分配及財務計劃。
市場經濟的確立與完善,企業理財的外部環境變更,對財務管理學提出了新的要求。西方財務管理學自1897年美國人格林著的((公司財務》算起,雖不到一百年,但籌措資金一直是財務管理學的主要內容,我國的《財務管理學》教材自80年代末期才將其逐漸列入,內容也只局限于基礎概念,以后才有籌措方式、風險價值、籌資組合等問題的研究,這一點理論已經滯后于實踐了。
投資行為過去主要是由國家計委控制和管理,投資行為的研究也成為國民經濟計劃的內容,對投資報酬、投資風險價值、投資決策等沒有列人財務管理學的內容,因為企業沒有投資立項的權利。現實情況是企業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尤其題課來彌補。(2)對企業管理專業來說,為了強調財務管理的中心地位,財務管理也可單獨設課,主要講授財務預測、決策、計劃、控制等內容,財務分析可不單獨一設課,可將其并入企業經濟活動分析或企業經營分析中來講授。(作者單位;天津財經學院會計系)
是現代企業制度的試點與推廣,企業要求有到位的法人自,投資決策權是法人自的重要內容,作為財務工作者,投資報酬、風險價值、投資組合等必須系統掌握,因而投資決策是財務管理學的重要內容。
舊的教材體系中,對資產的管理比較重視,有固定資產、流動資金和銷售收入的管理,側重于資產管理是與計劃體制相適應的。新的體系要求把固定資產與流動資產并作一起,作為營運資本進行管理,在內容上由資產的管理制側重于資本的管理,由計劃的、僵硬的專項管理到市場的、靈活的周轉管理,這一部分內容較之過去篇幅要少,但內容更深。
資本運營成本的管理。過去的體系是由企業的專用資金和不斷改革的利潤分配管理組成企業基金制、利潤留成、兩步‘味g改稅”、承包制等具體內容作為主要篇幅?,F在,國家規范企業的利潤分配程序,考慮到股份制企業的分紅、配股等作為財務管理學的新內容應列入財務管理學教材中,對原有的利潤分配內容應作為歷史加以介紹即可,不宜占用更多篇幅。
這樣,財務管理學的教材體系就可分為四大板塊,即籌資管理、投資管理、營運資金管理和利潤管理。再加上四d缺,即總論、財務管理的基礎概念、財務預算與分析、財務專題。財務專題主要包括企業的組建、聯營、集團財務公司和企業破產的財務管理。
與西方財務管理學的關系
過去,我們全盤引進一前蘇聯的經濟體制和財務管理學科體系。今天,有人主張應拋棄原有內容全盤引進西方財務管理學。我們認為應分析我國企業理財的現實環境和實際運用來編寫教材,企業理財外部環境的改革,如財稅體制、金融體制、外匯管理體制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改革,尤其是政企逐漸分開、法人自的到位,企業的理材行為漸趨規范化,在這個規范化的過程中,有許多問題是必須加以研究且應具超前性的。
而西方財務管理學的研究基礎是西方企業的理財行為,西方企業的理財行為漸漸成熟,財務管理的目標從外延擴展的籌資最大化利股東財富或者說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規范的財務行為是財務管理學科建設的基礎和準則,西方企業財務行為比較規范而我國企業的財務行為不規范,所以,我們在對待西方企業財務管理時,應充分消化吸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加以研究,注意超前性和現實指導性的有機統一。要盡量避免出現兩種傾向:一是全盤引進,有的片面強調超前性和保存價值,未結合我國實際加以消化,教科書晦澀難懂,與我國現實相脫節,即使有意注意某種統一,也顯得如石子和水‘樣灘以交融;二是拒絕吸收西方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精華,認為與我國實際聯系不緊,而是就我國企業理財行為中的一些政策性知識,缺乏指導性,失去了教科書的意義。
與相鄰學科的關系
財務管理作為理財學的核心課程,與企業管理學、投資學、證券學、管理會計學、財務會計學等課程有著密切的聯系。但應有自己的特色,以此與其它學科相區別。
企業管理學研究的不只是價值形態的管理還包括勞動、生產、質量、銷售等非價值形式的管理,財務管理則是圍繞著資本運營管理活動進行的,從這點來看,財務管理學既被企業管理學包含,又相對獨立。
投資學是研究社會宏觀投資管理的學科,包括投資的意義、形式、作用、基金管理等諸方面,也包括
企業的投資行為研究;企業財務管理中講投資,立足于企業投資收益,風險和報酬問題,是研究的微觀行為,目的是為了企業的資本運營服務。
證券學是研究證券的地位、作用、發行運轉:流程和「管理,立足點是證券管理部門和操作部門。財務管理學中對證券的發行、成本、.股息、紅利等也有涉獵,但立足點是籌資,營運資金和分配資金成果,目的是服務于資本運營。
管理會計學是以內部經營決策為主,財務管理學則以外部運作為主,兼顧內部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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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同的法律部門有不同的法益目標,經濟法的法益目標應是經濟法首先追逐和實現的利益即社會公共利益。這種法益目標,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以實現經濟上的"公平"為核心。經濟法的法益目標的社會根源,是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它是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經濟法的法益目標依靠社會整體調節機制的作用而實現。
我國現代經濟法的發展是同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緊密聯系的。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正確地確定與把握經濟法的利益保護目標日益顯得必要。人們不可能設想,經濟法將以保護社會上存在的所有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同樣,也不可能設想,經濟法會不加區別地將任何具體形態的利益作為自己的首要保護目標。究竟它應確定什么樣的利益保護目標即法益目標,這就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題。
一、經濟法首要的法益目標--社會公共利益
(一)利益與法益目標
法益應為法律保護的利益。[1]任何部門法都將保護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任務,或言之,將追逐和實現一定的利益作為自己的目標。所以,所有部門法都有自己的法益目標。
當我們討論法益之時,不可避免地會注意到社會上存在的"利益"。法益和利益的關系如何?
無疑,利益先于法益而存在,它是指在一定的社會形式中滿足社會成員生存、發展需要的客觀對象。[2]利益總是滿足社會成員的生存和發展需要的,不能滿足社會成員生存、發展需要者,不能成其為利益。利益不限于有形的物質利益,也包括無形的利益(如名譽等),它們都可能成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但是,利益并非都是法益。只有當某些利益成為一定法的目的,并受到其保護時才成為法益。
法益目標結構在法益目標的討論中應該給以特別注意。法益目標結構有兩種不同的含義:一是依保護形態而區分,法益應由積極的法益和消極的法益構成。前者,指法律保護和積極實現的利益;后者,指法律消極地排除他人之侵害。二是以法律的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加以區分,法益由直接法益和間接法益組成。顯然,后者有著特別的意義。就總體而言,我國法律體系中諸多法律部門共同擔當著保護和實現自然人(公民)利益、法人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任務。但就每一個法律部門而言,它不可能毫無主次地平行地保護和實現上述每一種利益,而只能首先保護和實現一種性質的利益,而后由法律反射進而實現又一種利益,或間接地實現另一種性質的利益。由此,每+個法律部門的法益只能是一個凸現一種利益目標,并由多種利益目標組成的利益保護結構。這種不同的法益結構,雖不能認為是劃分不同法律部門的標準,但對辨別不同法律部門,尤其是把握不同法律部’門的功能及其本質,判斷行為的違法性,有著不可忽視的意義。
(二)從理論到實踐--經濟法追求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
1.社會公共利益的獨立存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
在高度集中的經濟體制下,在法益結構上除忽視公民、法人的獨立利益外,還混淆了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的區別。而理論與實踐都表明,社會與國家、個人是相互區別的,即"社會成了與國家相對立的一個私人領域,一方面,它清楚地從公共權力中分化出來,另一方面,在市場經濟的風險之中,生活的再生產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社會成為一種共同關心的對象。"[3]經過改革,不僅公民、法人的利益通過立法被肯定下來,而且,社會公共利益也作為一種獨立的利益被肯定下來了01982年憲法第51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與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1986年的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表明,社會公共利益已通過立法成為法益了,這無疑是一大社會進步。遺憾的是,經濟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如此明確地對社會公共利益作出規定。
在一些法學著作中,有時也可以發現"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不同提法。但是,這是相互聯系又意義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之。民法學家史尚寬在談到"公益"時曾指出,"在日本民法不用’公益’二字,而易以’公共福祉’者,蓋以公益易解為偏于國家的利益,為強調社會性之意義,改用’公共福祉’字樣,即為公共福利。其實,公共利益不獨國家的利益,;社會的利益亦包括在內。"[4]這表明,公共利益是上位概念,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同為并列的下位概念。當然,國家利益有時也包括一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但這多是在國家與國家交往之時。應該說,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相區別而存在是普遍的,而國家利益包含社會公共利益是特殊情形,不能因特殊情形而否定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分別存在的普遍性的價值。
2、凸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結構是經濟法的法益結構,而不是民商法的法益結構
如上所述,不同的法律部門有著不同的法益結構,適應不同社會關系調整的需要。國外的經驗表明,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是由民法典確定的,它不因采取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不同體制而不同。在我國,現存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是由民法通則確定的。作為宗旨性條款的民法通則第1條規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同時,如上述第7條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我國民法、商法既保護公民、法人的個別利益(個別主體的利益),也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公民、法人利益的保護是第一位的,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只是防止權利濫用的前提。這就是所謂的民法、商法的法益結構。毫無疑問,這種法益結構體現了民法、商法所確認的意思自治與合同自由、經營自由和用工自由,最能實現市場進入的自由和競爭的自由。同時,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與自由、公平競爭相悖的現象,也確實可以依照民法、商法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權利濫用禁止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得到某種程度的糾正。尤其是,當民法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發展,商法的公法化日漸明顯之時,民法、商法在制止上述現象和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中被賦予了新的功能。換言之,這種法益結構可以在社會的理念上借助民法、商法的規范,為糾正違反公平競爭行為作出努力。但是,違反公平競爭行為所直接侵犯的往往不是某個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社會公共利益?;蜓灾?,它是通過侵犯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市場經濟秩序,而侵害公民、法人的個體利益的。因此,將公民、法人個體利益作為第一保護目標的民法、商法法益結構不適應糾正違反公平競爭行為和破壞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行為的需要。相反,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第一保護目標的經濟法的法益結構可以適應首先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或適應通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現從總體上保護每個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經濟法的法益結構并非忽視公民、法人的利益,而是通過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進而實現對公民、法人利益的保護。這種法益結構只是凸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而不是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唯一的利益進行保護。無疑,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可以建立一種秩序,使公民個人利益、法人個別利益、國家利益最大限度地得以實現,但同時又使這諸多利益實現的任意性得到節制。
(三)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
何為"社會公共利益"?用共同的習慣語言來說,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指那些廣泛地被分享的利益。[5]但是,如何揭示它在經濟法中的內涵,學者和法律實務界則有許多不同見解。
其一,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即自由競爭自體。[6]
其二,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確保對等交易權的恢復。[7]
其三,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既指自由競爭,又指廣泛的國民經濟利益,即國民經濟之均衡發展。[8]
其四,認為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上是指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但限制競爭而維護的價值大于自由競爭維護的價值時,此種限制競爭并不違公共利益。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持此立場。何為限制競爭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有學者認為,應包括環境保護、公害防止、產品安全、善良風俗及事業者之自衛所采取的行為。[9]
其五,認為經濟法上的社會公共利益是競爭秩序的維持和:-般消費者利益的保護。[10]
其六,認為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實際是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包含生產者、消費者在內的國民經濟整體的利益。[11]
其七,認為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實際是指社會公共利益)是指以確保消費者利益為基調的國民經濟民主的健全發展。[12]
以上各種社會公共利益的見解,多從市場管理法和市場秩序的角度考慮問題,甚至從更狹小的范圍討論問題,即只從競爭法的視野討論社會公共利益。我國經濟法的主張大多認為,經濟法不僅包括市場管理法,還應包括宏觀經濟管理法。這樣,社會公共利益僅指自由競爭秩序,就顯得窄了些。所以,上述第三種見解,將自由公平競爭秩序和國民經濟利益共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更好些。或言之,應將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維持和宏觀經濟管理秩序的維持共同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內涵。
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法益,其特征是:
1.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
任何一種法益結構中的首要保護的利益都需采用一定的權利外形。如果說,法益結構中的反射利益和間接保護利益可以不依賴于權利外形,那么,首要的直接保護的利益則不能避免采用權利外形。譬如,民法保護的公民、法人的利益以民事權利為權利外形。同樣,經濟法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應以經濟基本權為權利外形。
何為經濟基本權?經濟基本權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的經濟基本權,是指滿足人們生活所必要的生產、消費經濟活動的基本權利。[13]狹義的經濟基本權是指抑制大企業經濟權力的濫用和對一般消費者、多數中小企業的保護。"[14]顯然,廣義的經濟基本權失之范圍過寬,狹義的經濟基本權范圍適當,比較適合作為經濟法保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權利外形。
2.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是實現經濟上的"公平"(或公正)
公正"意味著對同樣環境中的人一視同仁,并且,應使約束以同樣標準適用于所有人,不問其階級和身份。在實踐上,這往往與要求法治而不是(任意的)人治聯系在一起。"[15]所謂經濟法上的公平與公正,是指經濟法確保進入市場的商事主體(即市場經營主體,反不正當競爭法稱其為"經營者",包括企業、企業集團和個體經營戶等,以下相同)經濟機會均等和經濟平等。
經濟機會均等作為經濟公正應有之意,應是"所有人都有機會不受他人妨礙地追求其自選的目標"[16]。但就競爭關系而言,它是指商事主體都有進入市場并進行平等競爭的機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公平與公正的理解,必須從注重"結果平等"轉到注重"機會均等"。即作為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者,它所建立和維護的是公平競爭秩序,將進入市場和競爭的機會給予每一個商事主體,即不為某個商事主體在競爭中獲勝創造特別優越的條件,也不特別給某個商事主體制造障礙,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失敗。同時,經濟法律也不允許某個商事主體獨占機會。當然,機會均等也理所當然地包括每個商事主體享有宏觀經濟秩序創造的條件。
經濟平等,是指商事主體競爭的條件相同。一方面,商事主體的經濟負擔合理,包括稅負平等和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向商事主體索取財、物;另一方面,必須強調商事主體取得收益的條件相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商事主體取得收益的基本條件是資金的籌措條件和取得資源的條件。所謂取得收益的條件相同,即經濟法律創造所有商事主體取得資金、資源相同條件的環境,不對任何商事主體進行歧視。
二、經濟法的法益需求的社會根源
經濟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產生經濟法法益需求的社會根源。
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社會經濟關系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其中,兩個重大變化尤其值得注意:一是強調公民和企業的獨立的主體地位,使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的發生不再依賴政府,并且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被更加突出出來了;二是伴隨國家一元身份到多元身份的分解,管理形式也分化了。由此,使與市場經濟發展關系密切的一些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尤其是使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明晰化了。
(一)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經濟管理關系
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乃至經濟體制改革初期,我國的經濟形式是單一的公有制①,而在公有制經濟中國有經濟又占有絕對優勢。在這種背景下,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不成其為企業。[17]一方面,企業的財產是國家的,政府既是國民經濟的管理者,也是企業的經營者。企業既沒有獨立的財產,也不能獨立經營。另一方面,國家對企業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和"統收統支"的財政政策,資源(包括物資和資金)的配置和產品的收購均通過計劃實現,因而商品交換除在生活資料方面存在外,整個的社會商品經濟處于萎縮狀態。在此情況下,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發達,而且是受經濟管理關系制約并與其混同的,不同的經濟關系處于混沌狀態。1979年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使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開始有了獨立自主的地位,能夠自主地進行經營;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多種經濟成份的存在和發展,已成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市場機制已成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充分發展。由此,具體性質不同的經濟關系從"混沌"走向"清晰",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不再受經濟管理關系的制約,經濟管理關系與企業經營關系(實質是商事關系)分離。于此,不僅民法、商法既在理論上也在實際上分別有了自己的調整對象。前者,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后者,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而且,經濟法也有了明確的調整對象--經濟管理關系。
(二)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特點的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不是一般的經濟管理關系,而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管理關系。
同社會經濟關系結構的變化一樣,管理結構的變化也是形成經濟法調整對象特征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管理是單一的。雖然,有政府管理和企業管理不同的稱謂,但由于公有制的單一形式,國家所有占支配地位。實質上,涉及經濟的管理只能是單一的。隨著改革的深入,尤其是"政企分開"、"轉變政府職能"和"政府管理方式"的改革,國家(主要是政府)不再是一個身份與職能不分的包羅萬象的管理者,而是在不同的社會關系中表現為不同的地位。就主要者而言,國家是國家財產(含經營性財產和非經營性財產)的所有者,是行政關系的權力主體,是社會公共管理者。當國家以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進行民事活動時,它所發生的財產關系由民法凋整;當國家進行行政管理和實施行政權時,它所發生的行政關系由行政法凋整;當國家(主要是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實施經濟管理權時,它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才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顯然,這里的經濟管理是區別于財產所有者的財產管理和行政權力主體的行政管理的,它是一種社會公共經濟管理。這種管理表現為一種普遍性的措施,著眼于社會整體,而不是著眼于某個個體。它既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現為對某個自然人和法人的個別保護,而是以承認并維護自然人和法人的獨立地位為基點,著眼于社會整體的市場管理和宏觀經濟管理。在這種管理中所發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具有社會公共性。
有的學說認為,"從經濟關系的法律性質看,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從政府這一價值主體的法律角色看,經濟法調整政府以管理主體身份與作為管理受體的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此種類型的關系可以簡單地概括為行政隸屬性經濟關系。"[18]這一學說,一方面正確地指出了經濟法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另一方面卻又認為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是行政隸屬性的經濟關系。無疑,后者所引發的問題是值得認真思考的:一是政府參加的非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是否都具有隸屬性?否。前已述及的多元管理告訴我們,政府的不同管理產生不同的管理關系。由于財產所有關系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此處不必論述。僅就行政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而言,雖然它們都可以發生不平等主體間的管理關系,但兩者是有區別的。行政管理關系具有隸屬性,社會公共管理關系則不具有行政隸屬性。不可否認,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它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實施者不存在隸屬關系。所以,不能將不平等主體之間的管理關系等同于行政隸屬性的管理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在政府(包括法定的政府部門)以社會公共管理者的名義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適度干預時發生的管理關系,不能以行政隸屬性揭示它的特征,只能以社會公共性揭示它的特征。
毫無疑問,經濟管理關系的社會公共性決定了它的利益需求不同于民事關系、商事關系、行政關系的利益需求。民事、商事關系的個體性,決定了該種社會關系的利益需求具有個別性;行政關系的隸屬性和垂直性,決定了利益需求的集中性,即國家利益。而經濟管理關系的社會公共性,則使該種社會關系的利益需求著眼于社會整體。這就是經濟法凸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結構的社會根源。
三、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證
對于市場經濟的凋節機制,如果略去行政調節機制不論,主要有三種:一是普通個別主體自我凋節機制,依賴于單個或多個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行為和自我約束,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采用民法形式;二是營利的自我調節機制,依賴于商事主體的意思表示、行為和自我約束,適用于平等商事主體之間,采用商法形式。這兩種調節機制,在本質上具有一致性,有著密切的聯系。與兩者嚴格區別的是社會整體調節機制,它不依賴于平等主體的意思表示,而是依賴于社會公共管理。"過去被推人到私人領域的沖突現在進入了公共領域;公共領域逐漸成為一個利益調解的場所;群體需求不能指望從自我調節的市場中獲得滿足,轉而傾向于國家調節。"[19]這種調節,就是政府以社會名義進行的整體調節。但是,這不意味著政府是唯一的社會整體調節者。在某些情況下,社會經濟團體也可以擔當社會整體調節者的角色。
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同經濟法的綜合性緊密相聯系的。但是,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機制是有其特有的內容的。首先,經濟法的調整著眼于社會經濟整體,而不是著眼于社會經濟個別領域與個別層次,更不著眼于某個個別主體,而是著眼于社會整體的調整。所謂整體調整,其微觀上的立場是建立統一的大市場,其宏觀上的立場是實現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這種法律調整,其重點不是具體地規定每個市場經營主體的權利、義務,而是規定普遍性措施,涉及到哪個主體便在哪個主體身上產生權利、義務。
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主要采用兩種形式
(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
1。通過對限制競爭(包括限制競爭行為和在市場結構上的壟斷狀態)的禁止、限制、排除或認可、承認,為所有商事主體(包括外國的經營者)自由地進入市場并公平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實現保護和促進競爭的目的。
2,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3.規定消費者權利,并規定措施確保消費者實現其權利。顯然,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利。換言之,市場上確實存在著自由、公平的競爭,是消費者實現其權利的一般性條件。因此,上述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必然帶來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后果。但為了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經濟法還特設了消費者保護的特別領域,形成了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有效結構。
4.規定市場職能管理法律措施,建立市場職能管理秩序,與市場競爭秩序共同構成和諧的市場秩序。
(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造就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秩序
1.通過確認預算和稅收的法律規則,建立良好的總收入和總分配的秩序,為實現總收入和總分配的平衡創造法律條件。
2.通過確認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律地位和規定實現貨
幣政策的法律規則,為實現貨幣總供給和總需求創造法律條件。
3.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促進某些薄弱產業的發展和該產業內部的競爭。
4.通過確認價格規則,建立良好的價格秩序,防止價格嚴重波動對國民經濟宏觀經濟秩序的破壞。
5.通過確認國民經濟穩定增長和計劃管理的規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秩序。
6.通過確認經濟監督的規則,建立為宏觀經濟管理提供準確基礎資料和向社會宏觀經濟信息的法律機制。
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法律秩序與建立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宏觀經濟法律秩序,就總體而言,兩者是一致的。市場經濟的本質是競爭,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法律秩序,無疑是促進和保障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同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的發展,必須依賴自由、公平的競爭,并且不得破壞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但是,兩者之間也有某些沖突之處。從總體而言,宏觀經濟管理法律措施,強調的是取得"總量"平衡的效果,因而難免限制或鼓勵某一經濟領域的發展,從而也影響該領域商事主體的發展。而從競爭法的角度而言,這就是市場準人上的一種障礙。就具體領域而言,也可能出現某些與市場競爭機制相悖的現象。譬如產業法的實施,當它強調振興某一產業時,它不可避免地要為該產業的商事主體的市場準人設置一些方便條件。另一方面,商事主體在自由、公平的條件下充分競爭,也可能導致破壞"總量"平衡。譬如,在資本市場沒有設置任何障礙的條件下,商事主體在某一行業競相投資,就極有可能使總供給和總需求發生失衡。因此,兩種調節有-個如何協調的問題。這種協調,既要實現自由、公平競爭,又要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進而實現公平與效率在總體上的統一。
由于經濟法的社會整體調節是上述多種類、多層次的調節系統和調節功能作用的統一。經濟法有別于其他法的一個重要之處,是它的多種類、多層次的調節功能。既有建立市場競爭秩序的引導功能,也有經濟運行中的強行組織功能;既有限制某些經濟領域發展的功能,也有促進某些經濟領域發展的功能。這種多調節功能的相互結合,表現了經濟法調節系統的內在協調和統一。而這種社會整體調節,不僅帶來國民經濟整體的效益,也為法人和自然人的個別利益的實現創造一般性條件,這就是社會公共利益。注釋:
初期,中國存在五種經濟成份,即全民所有制(國有)經濟、集體所有制經濟、公私合營經濟、私營經濟和個體經濟。1952年,國民收入中各種經濟成份占的比重,全民所有制經濟為19.1%,集體所有制經濟1.5%,公私合營經濟為0.7%,私營經濟為6.9%,個體經濟為71.8%。1956年,基本完成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1957年,全民所有制經濟上升到33.2%,集體所有制經濟上升到56.4%,公私合營經濟上升到7.6%,個體經濟下降到2.8%,私營經濟消失。1980年,在:工:農業總產值中,全民所有制經濟占60.3%,集體所有制經濟占34.6%,加上全民所有制經濟與集體所有制經濟合營的部分,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占95.3%,個體經濟及其他經濟占4.7%。見馬洪主編:《現代中國經濟事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2年版,第6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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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水權理論 水權制度構建 意義
一般而言,水權是指對水資源使用的權利,即在特定的地點和時間內,經濟主體根據需要而使用水資源的權利。[1]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擴大,在世界的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出現了水資源短缺現象,為了有效地利用稀缺的水資源和解決水事糾紛,各國都加強了對水權理論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了不同的水權法律制度。我國從整體上講屬于水資源短缺國家,這在北方干旱和半干旱地區尤為嚴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將更為尖銳。面對水資源日益短缺的嚴峻形勢,水資源的使用和管理必須從開發利用型向節水效率型轉型,而轉變的關鍵則在于水權制度的創新。而我們也已經看到,中國現行的水權管理體制以《水法》及國務院的《取水許可證實施辦法》作為主要的法律框架,水資源所有權為國家專有,取水權則為國家政府部門委授,因此,中國的水權制度發育顯得特別慢,成為中國現行自然資源法中體現計劃經濟思路,特別是政府供給自然資源思路最為充分的制度安排。所以,比較、分析和研究世界上幾種基本的水權理論和水權制度,對我國水權制度的構建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 沿岸所有權
沿岸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根據與其土地相毗鄰的河岸自然地享有水權。沿岸所有權的水權理論是關于對水資源權利和責任的一系列原則,最初源于英國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后在美國的東部地區得到發展,成為國際上現行水法的基礎理論之一。在我國現行法中當然不會規定沿岸所有權制度,但也未明確規定依河岸權取得水權的制度,這與我國一直未形成完整的水權制度、水資源所有者用行政手段用水的現象十分普遍有很大的關系?!安贿^這幾十年來,我國在實物上一直存在著基于河岸權取得水權的事實,并已經形成了習慣,農村用水排水的糾紛大多數據此習慣獲得了調解?!盵2]目前,沿岸所有權仍是英國、法國、加拿大以及美國東部等水資源豐富的國家和地區水法規和水管理政策的基礎。
理解沿岸所有權理論必須了解該理論形成的地理背景和歷史背景。從地理上看,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是在水資源豐富的地區(主要是英國)形成的。從歷史上看,沿岸所有水權理論主要是在19世紀中發展起來的,當時經濟社會并不發達,水資源的使用主要限于人畜的生活用水和航運,大規模的農田灌溉和工業用水尚未開始,城市少而且規模不大。顯而易見,相對于人類需求來說,水資源的供給是充裕的。因此,當時法院的案例大多是解決鄰里之間的水權糾紛,沿岸所有權理論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形成并發展起來的。
由于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是各國根據不同的水權糾紛案例判決逐步發展的,因此在解釋上有一些區別甚至爭論。盡管如此,各國在沿岸所有水權理論的兩個基本原則上仍然保持一致。一是持續水流理論。根據這種理論,凡是擁有持續不斷的水流穿過或沿一邊經過的土地所有者自然擁有了沿岸所有水權,只要水權所有者對水資源的使用不會影響下游的持續水流,那么對水量的使用就沒有限制。二是合理用水理論,這實際上是對持續水流理論的補充和修正。根據持續水流理論,對水權所有者使用水的限制主要取決于是否影響下游的持續水流,而合理用水理論在持續水流理論的基礎上更強調用水的合理性,即所有水權擁有者的用水權利是平等的,任何人對水資源的使用不能損害其他水權所有者的用水權利。
根據以上理論,在實踐中實行沿岸所有水權制度的國家從以下幾個方面界定水權:
1、水權的獲得。擁有持續水流經過的土地并合理用水是獲得水權的兩個必備條件,這意味著不擁有河流相鄰的土地所有者不擁有水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據傳統的沿岸所有水權制度,不具有沿岸所有水權的土地所有者,即使是需要和合理使用,由于不擁有水權,開渠引水也是不允許的。
2、在理論上,不論是上游或是下游,沿岸所有水權的權利是平等的,不存在用水的先后順利權,但在實踐中,上游用水總是先于下游。由此而引起的水權糾紛,在司法實踐中各國根據情況有所區別。例如:美國的法院一般認為下游用水者干涉上游的合理用水權利是不能成立的。
3、水權轉移。根據沿岸所有水權理論,水權是和土地所有權聯系在一起的,當有河流經過的土地所有權轉移時,水權也隨土地所有權自動轉移。但是,如果所有權轉移的土地僅為原有土地的一部分并且不與河流相鄰,那么,這塊土地并不擁有沿岸所有水權。
4、水權的限制和喪失。如果水權所有者被證明是不合理使用水資源或利用自己的土地幫助別人不合理使用水資源,例如給不擁有沿岸所有水權的人提供開渠引水的便利,那么,該水權所有者的權利就會受到限制甚至完全喪失。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對水資源的需求日益曾加。即使在水資源豐富的地區,傳統的沿岸所有水權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的情況。例如,由于沿岸所有的限制,使與河流不相鄰的工業和城市的用水也受到了限制,造成水資源的浪費。正是由于如此,在司法實踐中沿岸所有水權制度也發生了一些改革和變化。例如,美國東部地區仍然采用沿岸所有水權制度,但對非沿岸的用水者實行了許可證制度。非沿岸的用水者通過程序申請用水,州政府經過審查后頒發用水許可證,用水許可證中規定了用水的條件和限制以及期限,按照規定用水者期滿后可繼續申請用水,違反規定者撤銷用水許可證。這樣,用水許可證制度就成為沿岸所有水權制度的補充,有效地解決了非沿岸用水者的用水問題。
雖然沿岸所有水權制度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發生了一些實用性的變化,但是實踐證明這種法律制度僅僅適用于水資源豐富的地區和國家,對于水資源短缺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沿岸所有水權制度存在著種種問題。這樣,伴隨著美國對干旱的西部地區的開發,產生了第二種基本的水權理論和水權法律制度。正如新經濟學的著名代表人物諾思所說:“人們過去作出的選擇決定了他們現在可能的選擇”。[3]
二、 優先占用權
優先占用權的水權理化和與之相適應的水權法律制度源于19世紀中期美國西部地區開發中的用水實踐。[4]眾所周知,美國西部干旱少雨,水資源缺乏,當時到西部的拓荒者大部分從事金礦開采和農業生產,對水資源的需求最較大,但僅有少數人擁有沿河流經過的土地,大部分與河流相鄰的土地歸聯邦政府所為。為了在干旱少雨的地區維持生產的順利進行,不擁有與河流相鄰土地所有權的采礦者和農場主必須在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上開渠引水。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使法院無法按照沿岸所有水權的理論行事,久而久之,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開始采用“誰先開渠引水誰就擁有水權”的方法來解決水事糾紛,并通過大量的案例判決逐步形成了“占用水權理論”。
占用水權理論源于民法理論中的占有制度。占有制度是一項與所有權制度和他物權制度存在很大區別的制度:在所有權制度和各種他物權制度中,各種物權的概念是邏輯的起點,法律在這里總是先為各種物權定名稱、下定義,然后再對它的主體、客體、內容及取得方式、消滅原因等進行規定。換言之,所有權制度和各種其他物權制度的關鍵是,民事主體必須以法定的方式取得某種物權后,才能按照物權法定的內容對標的物進行實際的支配。而占有制度的邏輯起點正好相反,關鍵不是各種物權的概念,而是民事主體對物的現實支配,即占有。占有制度從推定一切現實的占有為適法占有出發,首先宣布給占有以普遍的法律保護,然后再根據占有的不同情況,對一些缺乏本權的占有加以適當的調整。在資本主義的發展史中,占有制度對于維護經濟社會秩序,促進商品交換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自羅馬法以來,許多國家的民法都對占有制度有明確而縝密的規定,德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還把占有制度置于物權編的編首。
根據占有制度的基本原理,占有水權理論認為,河流中的水資源處于公共領域,沒有所有者,因此,誰先開渠引水并對水資源進行有益使用,誰就占有了水資源的優先使用權。其基本原理如下:
1、占有水權的獲得不以是否擁有與河流相鄰的土地所有權為根據,而是以占有并對水資源進行有益使用和河流有水可用為標準。
2、占有水權不是平等的權利,服從先占原則,即誰先開渠引水,誰就擁有了使用水的優先權。在干旱缺水地區,這意味著后開渠引水者水權的實現依賴于先引水者如何使用和使用多少水資源。
3、只要是有益使用,水資源不僅可用于家庭生活用水,而且可用于農田灌溉、工業和城市用水等方面。但用水者必須就水量的使用、用水季節和用水目的等方面向水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并以此作為水權糾紛裁定的基礎。
占有水權理論的實踐,一般認為源于美國的西部地區。由于美國西部干旱少雨,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成為西部開發中的關鍵問題。在用水實踐中,法院按照原有的“沿岸所有”法理無法解決大量出現的水權糾紛,隨著占有水權理論被廣泛接受和承認,美國西部逐漸形成了優先占用水權的法律制度,并將占有水權理論應用到司法實踐中。
三、公共水權
原始意義上的公共水權古已有之,但現代意義上的公共水權理論及法律制度源于前蘇聯的水管理理論和實踐,我國目前實行的也是公共水權法律制度。一般認為,公共水權理論包括三個基本原則:一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即水資源屬國家所有,但個人和單位可以擁有水資源的使用權;二是水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服從國家的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三是水資源配置和水量的分配一般是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的。
顯然,公共水權制度與前兩種水權制度有較大的區別。沿岸所有權和優先占有權以私有產權制度為基礎,注重私有水權的界定,目的是為解決水權糾紛提供法律依據。而公共水權制度規定國家是水資源的所有權主體,實際上為將水資源的使用納入國家的經濟計劃和發展規劃提供了法律基礎。
四、新的趨勢——可交易水權
可交易水權制度最早出現在美國西部的部分地區,具體做法是允許優先占有水權者在市場上出售富余水量,即水權交易。近年來,由于可交易水權的理論逐漸被廣泛接受,越來越多的國家已經開始實行可交易水權制度,可交易水權理論和制度的形成反映了世界水資源管理的新趨勢。
可交易水權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有其深刻原因的。二戰以后,世界經濟中的一個重要現象是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伴隨著人口的迅速增長,而人口的迅速增長意味著在人類對水資源需求日益增長的同時人均水資源占有量卻在減少,全球水資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擴大,在世界的許多地區都出現了水資源短缺現象,特別是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水資源短缺已經成為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即使是在水資源較為富裕的地區,缺水現象和由此而引發的水權糾紛也時有發生。
日益嚴重的、普遍發生的水資源短缺現象迫使人類對資源的性質重新認識。傳統觀念認為,水資源是人類生存之本,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可再生的、循環往復川流不息的自然資源,水資源不屬于經濟物品,不大量使用也是一種浪費。隨著水資源短缺日益嚴重和全球生態環境日益惡化,人類對水資源的認識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1992年都柏林召開的“21世紀水資源和環境發展”的國際會議上,與會代表取得共識,即水不僅是自然資源,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種經濟物品。1995年世界銀行發言人也再次重申了水資源是經濟物品這一重要觀點。
承認水資源是經濟物品,就意味著水資源的配置的使用必須服從市場效率原則,即不僅要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而且要達到水資源的優化配置。正是在這一方面,原有的水權制度存在著明顯的缺陷。例如,沿岸所有權制度強調水資源的合理使用;優先占用權制度則強調水資源的有益使用,但二者都缺乏引導提高水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的制度結構。而公共水權制度把水資源的使用與計劃、規劃聯系在一起,但大量的事實表明,在微觀層次上,計劃對資源的配置效率存在著明顯不足。因此,為了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必須尋找一種新的水權制度。由此導致了實踐中可交易水權制度的產生。
可交易水權的理論可以追溯到諾貝爾經濟學得主,新制度經濟學和法律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科斯關于市場效率的思想。1960年科斯在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和法學雜志《法律經濟學》上發表了《論社會成本》一文,其中關于市場效率的思想后來被概括成“科斯定理”,即如果交易成本為零,只要初始產權的界定是清楚的,即使這種界定在經濟上是低效率的,通過市場的產權交易可以校正這種低效率并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科斯定理不僅對經濟科學,而且對法學和法律研究都產生了重要和深遠的影響。
將“科斯定理”應用到水資源的管理中,就形成了可交易水權制度,即通過市場的水權交易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效率。可交易水權制度運行取決于三個重要環節,即水權的界定、水價和水權交易管理。從水權的界定來說看,其關鍵是清晰、明確。
沒有清晰的水權界定,水權交易是不可能的。水權的界定不僅包括水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更重要的是水使用量權,因為在各國的實踐中,水權交易主要指的是水使用量權的交易,通過水量的確定,使節約用水的人有富余的水量賣出,需要用水的人有水可買,引導人們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的使用效率。水權的界定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在水權界定不清,實行公共水權制度的國家,政府在界定水權中的作用就更加明顯。
承認水資源是經濟物品,水就必須有價格。正如英國皇家學會會員艾倫科特雷爾教授指出:“無論什么樣的社會形式,都必須承認有限的、會枯竭的自然資源都有價值。因此必須從這樣或那樣的形式給資源制定價格,以便限制消耗和給予保護和關心”。[5]確定價格的基本原則是,水價不僅要反映水資源的開發成本,更重要的是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因為只有能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的水價才能起到刺激節約水的激勵作用,引導水資源從效率低的地區流向效率高的地區,從而提高水資源的整體配置效率。
在清晰界定水權和形成水價的基礎上,要使水權交易得以正常進行,政府還必須加強對水資源市場的管理,其目的是為了規范水資源市場的交易行為,降低交易成本。這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健全水資源市場交易法規,為水權的清晰界定和水權交易提供法律基礎;二是制定水資源市場交易規則,使水權交易有序進行;三是成立全流域水管理機構,以水權管理為核心,組織水權交易,對水權交易進行監督并實行申報制度和登記制度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不難得知,可交易水權制度實際上是一種政府和市場相結合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即政府為水權交易提供一個清晰、明確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環境,而把提高水資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給市場去解決。這樣做不僅避免了水資源利用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而且發揮了市場和政府各自的比較優勢,是一種比較成熟和可行的水權制度,確實起到了節約用水和優化水資源配置的作用,因此可以說,可交易水權制度代表了水資源管理的發展方向。
我國現行水權制度是一種計劃配置水資源的公共水權制度,從法律安排看,中國水資源沒有私水,都是公水,政府借助法律和其強大的權威對水資源的利用進行規劃、安排、實施,控制了水資源的供給與配置。特別是中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法律禁止水資源交易,這在客觀上已經摒棄了水資源市場供給的機會。因而“中國水權的發育顯得特別慢,成為中國現行自然資源法中體現計劃經濟思路,特別是政府供給自然資源思路最為充分的制度安排”。[6]因此,以上對水權理論和水權法律制度的比較分析,對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權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
第一、水權理論的形成和發展來自于人類對水資源使用和管理的實踐,在實踐中形成的理論又構成了現存水權法律制度的基礎,因此,加強對水權理論的研究對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水權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二、從沿岸所有到可交易水權制度說明水權法律制度的變遷是一個隨著經濟發展變化的演講過程。經濟發展中水資源供需狀況的改變導致水權法律制度的變遷,而水權法律制度的變遷又為人類開發利用水資源提供了新的發展空間。
第三、水權法律制度變遷的主線是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沿岸所有水權制度將水資源的使用與此同時沿岸土地所有權聯系在一起,限制了非沿岸土地所有者的用水權利,在水資源豐富地區造成水資源的浪費。優先占用水權制度雖然彌補了沿岸所有水權制度的缺陷,但重點是強調水資源的有益使用和用水順序權。公共水權制度將水資源的利用與計劃聯系在一起,在一定程序上改變了水資源的配置效率,但由于不存在水資源市場,使微觀層次的水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仍然存在著明顯缺陷??山灰姿畽嘀贫仁窃谇皫追N水權制度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重點是在清晰界定水權的基礎上,引入市場機制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水權法律制度變遷的轉跡表明隨著人類對水資源認識的深化,對水資源的管理也更加日益成熟,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已經成為我國水權法律制度和水資源管理的主要目標。
第四、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和水相關的問題日益突出。眾所周知,在我國具體情況下,水資源市場具有壟斷性和所有權恒定性特點。[7]要解決中國的水問題,就必須從經濟和法律分析的結合上研究各國的水權理論和實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權法律制度,規范經濟主體的用水行為,提高水資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做到依法治水。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解決中國水問題的根本大計。
參考資料:
[1]Mather,John Russell,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P276,Published by John Wiley & Sons,Inc.1984.P281.
[2]崔建遠:《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
[3]轉引自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頁。
[4]常云昆:《黃河斷流與黃河水權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43頁。
[5]姜文來:《水資源價值論》,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3頁。
篇7
一、公共行政價值取向的演變:從“政府本位”到“社會本位”
1.政府與社會的關系直接決定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
公共行政的根本宗旨決定于整個政治系統的性質。但就公共行政運行過程所直接體現的價值取向而言,則取決于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模式,即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關系。由于政府與社會關系模式的不同,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可以作“政府本位”和“社會本位”的區分。
政府與社會的區分源于國家的產生,國家的產生又導致了以下兩個結論:一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隨著社會的發展被區分為統治階級和市民階級,統治階級從社會主體中分離出來,上升為權力主體也即政府主體;二是政府通過公共行政使統治階級的權力固定化、合法化,統治階級對市民階級的控制是通過其意志執行系統——政府對社會的控制來實現的,社會從屬于政府,歐洲的中世紀和中國的封建時代尤為如此,因此,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關系表現為“政府本位”,與之相應,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也必然是政府本位。然而,隨著人類社會的不斷發展,生產力的進步使社會日益強大起來,國家(政府)必將以被社會日益包容的形式而漸趨消亡,在政府與社會的力量對比中,重心逐漸向社會傾斜,所以,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將逐步實現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的轉變。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由于建立了生產資料公有制,消滅了本來意義上的剝削階級和被剝削階級,建立了人民當家做主的國家制度。廣大勞動人民既是社會的主體又是權力的主體。政府成為人民(而不是少數人)意志的執行系統,其宗旨就在于為全體勞動人民服務。因此,社會主義在根本上實現了國家(政府)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統一。所以,社會主義國家的出現開始了公共行政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歷史。
2.中國社會的體制轉軌與公共行政價值取向的轉變。
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公共行政的歷史與政府是同樣悠久的,但是在概念的運用上,我國長期以來是用“行政”來代替“公共行政”的。“公共行政”的概念只是近幾年在政府職能轉變中才明確提出的,它旨在強調公共行政的“公共”精神,也反映了我國公共行政價值取向的轉變。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政府自身沒有特殊的利益,政府的存在是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整個社會的利益,這就要求社會主義國家確立“社會本位”的國家(政府)與社會關系模式。然而由于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沒有可資借鑒的經驗,對什么是社會主義和怎樣建設社會主義也存在某些誤解,加之受傳統制度的影響,我國逐步建立起了權力高度集中的經濟政治體制。政府成了社會生活的組織者和社會各系統的指揮中心。整個社會被高度政治化,表現為政治、經濟、文化高度一體化。但是,政府與社會畢竟是兩個互相區別的領域,政府雖然確立了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在公共行政運行過程中,卻忽略了對政府具體服務職能的建設,強調政府是一個管理機關,以政府利益代替社會利益(公眾利益),奉行典型的“政府本位”價值取向。在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上,政府以國有資產所有者的身份直接進行生產經營,造成政企不分;在政府與公眾的關系上,以政府是由人民選舉,人民組成,為人民服務為政治前提,強調政府管理的權威,忽視對具體民主參與渠道的建設,造成政府孤立行政,缺少監督;國家利益(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上,強調國家利益是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集中體現,人民公仆(政府官員)沒有自己的私利,從而在奉行國家利益至上觀念的同時,嚴重地忽視了個人利益,造成了以國家利益代替個人利益、社會利益的局面。
在傳統體制下,以政府為本位的公共行政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政府進行社會動員,統一配置資源和保持社會平衡發展,但是,它的弊端卻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特別是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日益暴露出來。它抑制了人民群眾進行社會主義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造成了公共行政效率的低下,并且由于權力過分集中,缺少制約,滋生了比較嚴重的和大量腐敗現象。因此,公共行政改革就成為現代化建設的重要體制基礎。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在給經濟生活注入活力的同時,也帶來了整個社會領域的變革。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公眾的關系作為政府與社會關系的具體化,在市場機制和市場觀念的作用下,凸現出來。市場取代政府成為資源配置的主導力量,這實際上是公共行政在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重新分配;企業要求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這實際上是要求擺脫政府與企業之間的行政隸屬(或母子)關系;公眾在市場競爭中強化了主人翁意識、平等意識和利益觀念,這實際上要求政府在公共行政過程中,要充分尊重作為國家主人和納稅人雙重角色的公眾的政治民利和經濟合法權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社會(市場、企業和公眾)關系模式的變化客觀上要求公共行政的價值取向由“政府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
建立以社會為本位的公共行政必須著眼于兩個方面進行努力:一是政府要強化與其宗旨和職權相對應的責任意識,以樹立“責任政府”的形象;二是實施行政民主,以達到公共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和諧與合作。
二、公共行政的職權與職責:從“無限行政”到“責任行政”
1.傳統體制下的公共行政面臨著責任缺位的困境。
社會主義條件下公共行政的宗旨在于為公眾服務。但是,一段時期以來,公共權力的濫用現象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非但如此,政府機關的作風、效率低下問題、機構膨脹問題等都成為了公共行政改革的原因。而如上所述實際上是政府責任缺位的一種表現,傳統體制下政府責任的缺位主要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傳統以政府為本位的公共行政過分強調政府的至高無上性和無限代表性,因此,雖然確立了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但是政府在提供服務時,處于一種“恩賜者”的位置,服務的內容和方式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計劃配置的,公眾沒有就自身利益向政府提出要求的權利,也難以對政府的服務質量提出質疑。二是政府在形式上把自己塑造成“全能政府”形象,但政府的能力總是有限的,這種有限一方面是基于哲學意義上的理性的有限性,即人類關于自然和自身的知識永遠是相對的、有限的、發展的,政府作為由人組成的決策和執行團體,它的理性也必然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是基于人性學意義上的政府的自利性,也即政府雖然在名義上是一個公權機關,但是政府仍然有自身的利益。政府官員的利益和各級政府組織的利益以及壓力集團的利益等,使政府在決策時都有可能在主觀上背離理性的軌道。這樣政府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與其職能的無限性就形成了矛盾,政府沒有能力承擔無限責任,因而也就淡化了責任意識。
2.市場經濟呼喚政府的責任意識。
(1)責權關系的失衡呼吸政府的責任意識。
政府職能的配置需要賦予職能機構以一定的權力,與此同時,也必須使公共權力機關負起相應的責任,使權力與責任相符(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相一致),政府機關行使職權的過程,同時又是履行職責的過程,是政府職能實現的過程。但是長期以來,在傳統體制下的公共行政過程中,權責脫節的現象卻時有發生。一是由于強調公共行政的管理性特征,在政府職能配置過程中,常常是賦予行業或產業管理部門以管理權,卻沒有相應地為職能(權力)機關制定具體的可操作性的管理目標(責任),而且不同政府機關的管理職能還經常出現交叉,結果,當行使權力的時候,不同部門都爭著當婆婆,而當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又找不到婆婆。二是由于權力的高度集中和政企不分的管理體制,致使企業經營權與經營職能分離,擁有法定經營權的政府管理部門并沒有真正履行企業的經營職能,而沒有法定經營權的企業經營層實際卻履行著企業的經營職能。結果,有經營權的政府部門不會為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無經營權的企業經理層也不會為企業資產保值增值負責。三是由于在公共行政過程中,很多決策是集體做出的,所以,一旦決策出現失誤,常常以集體承擔責任的方式來代替個人承擔責任,人人負責任結果導致人人沒有責任。官僚腐敗現象正是在權責脫節的公共行政過程中產生的。
從總體上說,中國政府機關并不缺少權力,而是缺少責任,沒有責任約束的權力一方面容易導致權力的異化,另一方面又會使權力失去應有的權威,長期以來在公共行政過程中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現象,其主要的原因就在于職權缺少相對應的職責約束。所以,適應當前市場經濟體制的公共行政改革,在界定政府職能,重新配置權力的同時,更要喚醒政府在公共行政過程中的責任意識?,F在,在很多政府部門中逐漸推行開來的以行政目標責任和行政救濟責任為主要內容的行政責任制度,正是強化政府行政責任意識,保證權責一致的重要方式。
(2)納稅人意識的覺醒要求政府樹立“顧客至上”的觀念。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納稅問題成為一個事關政府能否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的重大問題,市場化進程初級階段偷漏稅現象的泛濫迫切需要整個社會樹立起納稅人意識。納稅是公民應盡的義務,與此同時,公民(包括所有應納稅主體)納稅意識的覺醒也必然呼喚政府樹立“顧客至上”的責任意識。從法理上說,市場主體(公民和企業)作為納稅人向政府交稅是其義務,而要求政府提供服務是其權利;政府向納稅人收稅是其權力(利),而向納稅人提供服務則是其義務。這里體現了政府與公眾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政府是由納稅人供養的”,因此,政府為公共服務就是一種責任而絕非恩賜。承諾制是政府體現“顧客至上”責任意識的一種普遍形式。為了強化政府責任意識,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近年來,承諾制在我國也開始出現。由于承諾制內含了現代公共行政的價值觀念,所以,一度成為人們關注的亮點。
(3)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應樹立經營者的“成本—收益”責任意識。
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對資源有限性的認識更加深刻了,公共行政的運行是需要成本而不是無代價的,因此,在公共行政領域客觀上也存在著一個“成本—收益”的核算問題。由于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預算缺少硬約束,因此,公共行政基于“成本—收益”而進行自我約束的意識比較弱,但是,隨著社會對高效政府的期望和對政府預算資源的制約,政府也必須有一種經營意識、成本意識,不能只考慮投入,還必須考慮產出,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所應樹立的“成本—收益”意識實際上是公共行政的“績效’意識。在政府財政預算既定的情況下,必須盡可能地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這既是政府樹立自身形象的要求,更是政府的一種責任。從行政管理費用占財政預算的比例和公共行政人員與總人口的比例來看,我國政府運行的成本是高昂的。
就財政負擔人口與總人口的比例來看,50年代為600∶1,70年代為155∶1,現在則達到40∶1,扣除事業單位的人員總數,按800萬黨政工作人員算也有156∶1。1995年行政管理費用為996億元,占國家預算的14.6%,自1978年以來平均年遞增18.9%,全國近一半的縣財政為“吃飯”財政,政府拿不出資金用于提供公共服務。由于行政經費缺少成本約束,政府機關的自然膨脹傾向也就缺少了硬約束,導致機構臃腫,人浮于事,機關變成了解決就業和待遇的福地。
3.確立有限政府是實現責任政府的關鍵。
(1)政府的限度在市場失效的地方。
如果說責權平衡原理在于揭示政府強化責任意識必要性的話,那么,確立與政府能力相適應的職能則是實現政府責任的內在條件。政府只有在能力范圍內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與市場的互動是推動社會發展的動力,市場機制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模式。因此,以市場作為參照物,確立政府的限度就是把市場(或社會)干不了、也干不好的事務界定為政府的職能。所以,政府社會職能的確定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彌補市場的缺陷,彌補市民社會自治能力的不足。
一是提供市場不愿提供的公共產品。所謂公共產品,是指那些不具有消費排他性的、能同時供眾人共享的產品和勞務,如公共設施。由于公共產品的使用在一定范圍內不具有排他性和對抗性,其產權邊界難以界定,而市場發揮作用的前提是產權明晰,因此,市場難以有效地提權不明晰的公共產品,這樣,提供公共產品的責任就落到了政府身上。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當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主要包括以下幾類:公共設施,主要有市政建設、郵政通信建設、學校醫院及環境工程建設等;公共服務,主要有辦理各種證件、各種信息、提供投資咨詢等;軍隊、警察、監獄等,這是任何一種社會制度下政府所必須提供的公共產品,它既是政府政治職能的體現,同時也是社會的功能性需要。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奉行全能主義的政府職能觀,所以,確立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觀念就意味著政府要縮小職能范圍,把適宜由市場自身承擔的職能移交給市場。
二是熨平市場自身難以克服的波動。從自由市場經濟到國家干預主義的發展歷程說明了一個問題,市場不是萬能的,在市場機制作用下,受個人理性支配的市場行為常常導致集體的非理性,這就是市場波動——表現為經濟的周期性以及經濟總量、結構的失衡。這是市場本身所無法克服的,因此,又成為政府的責任所在。這就需要政府運用經濟計劃,通過財政、貨幣、信貸、優惠、制裁等經濟桿杠和行政、法律手段,適時改變市場運行的變量和參數,以減少經濟波動的幅度和頻率,同時,通過制定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和產業政策,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領域進行投資來引導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優化產業結構,保持宏觀經濟穩定與經濟總量平衡。因此,與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定位的特點相比,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政府弱化微觀領域的職能與職權,強化宏觀領域的職能和職權。
三是保護市場競爭中的弱者。市場競爭遵循“強者生存,弱者淘汰”原則,然則社會之所以區別于自然界就在于它不拋棄弱者,而是為競爭中的弱者提供人道主義的救濟。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看,這實際上是一個通過政府再分配校正由市場初次分配所造成的貧富差距問題,每個國家由于國情的不同對于貧富差距的態度有別,但各國在發展市場經濟過程中,都應根據國情建立起以保護市場競爭中弱者為原則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既是市場經濟發展中對政府提出的一般要求,同時,因為它實際上是一種超經濟的社會再分配,所以,還體現出一個國家意識形態和基本制度的特點。我國在借鑒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時候,理應考慮到社會保障的政治意蘊。
(2)政府的限度還取決于社會的自治能力。
從總體上看,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特點就是從“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這就意味著政府要把相當一部分職能轉移給社會,但是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的范圍和進程不僅是自身職能定位的問題,還取決于社會自身的自治能力。所以,確立有限政府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擴大社會自身的自治能力,其方式主要有:社會主體要在經濟上成為獨立自主的實體,經濟上的獨立自主是社會自治的前提;大力培育社會中介組織,中介組織是聯系政府與公眾(企業)的紐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介組織的建設一方面是增強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能力的重要方式,同時,從系統論的角度看,社會組織能夠以"1+1>2"的結構性力量擴大公眾在行政決策中的影響力。
三、公共行政方式的演變:從“行政管制”到“行政民主”
1.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公共行政民主初露端倪。
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公共行政模式的特點可以概括為:“命令—服從”,也即政府通過等級隸屬的行政權力和無所不包的行政命令來實現對整個社會的高度控制——配置資源、組織生產、實施管理;社會的各個主體都被鎖定在由政府規定的社會位置上而難以流動。因此,這種公共行政模式被稱做管制型的行政。市場經濟在呼喚政府改變干預經濟方式的同時,也昭示著一種公共行政革命在悄悄到來。政府在推行公共政策時不再滿足于讓相對人服從(因為害怕受到懲治而被迫執行),而是積極尋求相對人的認同和內化(感到自己應該去執行);政府的指令少了,指導多了;政府變得更容易傾聽民眾對于政策制定和執行的意見;公共行政過程中的暗箱開始變得透明起來。在公共行政領域發生的這些現象都昭示著政府將要以一種嶄新的行為方式來取代舊的行為方式。公共行政民主初露端倪。
行政民主是指政府的行政機關(區別于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在制定和實施公共政策以及社會管理中的民主制度、民主作風和民主意識。行政民主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民主,如果說政治民主取決于政治制度的本質的話,那么行政民主則是直接與社會的經濟政治體制相聯系,它是與體制上的集中相對而言的,因此,行政民主不僅包括行政參與,而且包括行政分權、行政咨詢和行政監督等。行政民主反映了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辯證關系:行政主體的權力來自于相對人的委托,因此,從終極意義上說,行政主體與相對人是一種服務關系而非統治關系;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并非是一種單向的管理關系,而是一種雙向作用的合作關系。
2.開通行政民主的渠道。
(1)強化指導性行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一個法治的政府、高效的政府、民主的政府、廉潔的政府和具有引導功能的政府。政府采用的職能行使方式也要適應和體現市場經濟的各種基本原則。因此,公共行政不僅要把公民看做管理對象,更要把公民作為合作伙伴。這就要求在行政管理中要淡化權力色彩,改變傳統公共行政中單一的“命令—服從”模式,廣泛采用非強制性方式。使公共行微觀管理為宏觀管理,變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變過程管理為目標管理。非強制性的行政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無論是行政指導還是行政合同,作為行政發展的一種價值取向,都包含著平等觀念、權利觀念、自由意志觀念、等價有償觀念、協作觀念,都旨在提高相對人一方與行政主體的對話能力,平衡行政主體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改變行政過程中行政主體只有權利而無義務,而相對人只承擔義務而不享受權利的局面。它體現了公共行政民主的精神。
(2)擴大行政參與。隨著社會公眾及各種公眾組織自主意識的提高,公眾已越來越不滿足于僅僅通過代表機關來代表自己間接地參與政治,而希望能夠由自己信任的團體組織甚至由自己直接參與政府決策。參與式行政便應運而生。盡管當代各國的民主政治體制不同,對民主概念的理解也不同,但是,它們都盡可能采取各種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讓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
我國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的參與從建國以來就受到重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更加重視公民在公共行政中,特別是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的直接參與。目前發展參與式行政需要關注的是:其一,要利用現代化的手段(如電訊、互聯網等)健全社會信息反饋機制,使公眾意志和利益及時地體現在公共行政中;其二,要建立重大決策的公眾論證、提議(案)、民意表決制度,使公眾直接參與公共決策。當然,公民參與行政還受到其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的限制,因此,政府在發展公眾參與公共行政的進程中,還要特別注意提高公眾的參與意識與參與能力。
(3)推進行政授權。所謂行政授權,就是指隨著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能力的不斷提高,政府把本來由自己履行的職能和職權轉移給社會,在政府與社會邊界比較模糊的情況下,這種職能與職權的轉移實際上就表現為一種行政授權。例如,由于傳統體制下的政企不分,國企的經營權實際上是由政府行使的,而為了實現政企分開,在經營權的分配上就表現為政府對企業的授權。行政授權還可以體現為一種行政系統內部的民主,它主要是指在行政等級系統中,行政決策機關要賦予下級決策執行機關以更大的靈活性,或者說要給執行機關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這樣可以提高行政的效率。
(4)實行政務公開。列寧說: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制是很可笑的。政務公開既是公眾了解公共行政程序和信息,參與公共行政的需要,同時,也有助于把政府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保證政府的透明和廉潔。政務公開是全球公共行政的發展趨勢,各國大都把它列為公共行政的一條法治原則。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大都通過了以政務公開為內容的“情報自由法”。以美國為例,1966年美國國會通過、1974年再次修改的“情報自由法案”規定:除有關國防和國家安全的情況外,公民有權了解政府的情況,有權申請使用政府的文件、記錄、政策、聲明等檔案材料,并限定了政府的答復時間。對拒絕提供情況的政府進行司法審查,對任意拒絕提供消息的政府官員可以實行罰款。
我國歷來重視把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重大決定以及重大事件通過各種渠道公之于眾,但是,隨著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公共行政程序的不斷完善,必須把政務公開納入法制化軌道。與之相應,要重視發掘報刊、電臺、電視臺、電話、互聯網等現代通訊渠道對政務公開的作用。
3.從行政民主到民主行政。
公共行政只有建立在民主的基礎上,充分綜合和表達民眾的意志和利益,才能樹立行政權力和行政決策的權威,喚起民眾的社會責任意識,主動接受政府的公共政策與公共管理,實現民主行政。這是公共行政的最佳狀態。民主行政對于公民來說主要是確立三種意識:
(1)主人翁的責任感。與政府的責任意識相對應,社會主體自身也應有一種責任意識。由于中國政府在改革中所起的主導性作用,人們容易產生的一種傾向,就是讓政府承擔改革的一切代價。在當前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歷史進程中,認為政府必須為幾乎所有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新工作機會,提供醫療保障,提供退休金,提供供房,提供……事實上,由于政府能力和財力有限,它無力為改革進程中出現的一切問題負責,也不應對一切都負起責任。在改革進程中,不斷強大的市場社會必須提高自我組織、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能力,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所以,在保持政府權責一致的同時,還應強化公民作為主人翁的責任感。
(2)認同內化意識。政府的行為不可能達到“帕累托最優”(每一個社會主體都受益),在實踐中它總會使一部分人的利益絕對或相對受損,而這種現象在轉型時期尤為突出,因為改革是一種利益關系的調整,由于改革中貧富差距拉大和財富的相對集中,就容易使社會各階層(暴富階層除外)感到一種相對剝奪感?!岸似鹜雭沓匀?,放下碗來罵娘”的現象部分反映了這一問題,因此,改革的順利推進,需要公眾在公共行政民主過程中建立起對政府的信任,對公共決策要有一種認同內化的意識。從中國改革的實際來看,公眾對公共決策和公共權威的認同和內化是公共行政得以順利開展的基礎,而行政民主由于實現了公眾意志和利益在公共行政中的表達,因而有助于這一認同和內化過程的實現。
篇8
一、構建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微觀基礎
在市場經濟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費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風險最小化)的投資者構成了經濟運行的微觀基礎。滿足了這種定語限制的經濟主體是與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要求相適應的或者說相容的,反之則反是。這幾個看似簡單的修飾語,可以作為判斷經濟主體是否市場化的標準。以此標準來衡量,目前我國各種經濟主體尚未實現市場化或者尚未完全實現市場化。換言之,目前我國經濟的微觀基礎與市場經濟是不相容的或者說是不完全相容的。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宏觀調控手段,而宏觀調控手段與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計劃”手段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后者是—種對經濟的事前規制,因為它是計劃者對被計劃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發揮作用不需要市場作為媒介。而前者即宏觀調控是市場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從而導致經濟總量非均衡對政府提出的調控經濟的內在要求,以減少市場機制自動調節的時滯所產生的高昂成本??梢姾暧^調控既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又是提高市場經濟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時,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須以市場行為人能夠對各種市場信號作出靈敏的反應為前提。這就是說,財政貨幣政策有效性是基于與市場經濟相容的、完善的微觀經濟基礎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就必須首先改善這種微觀基礎,具體包括:
1.從宏觀層次和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對國有企業進行戰略性重組和結構性調整。這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的退出機制,以全面收縮國有企業的經營戰線,使其盡可能地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讓位給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業。這既是非國有企業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國有企業自身和整個經濟發展的需要。事實上,國有企業的巨額虧損不僅使中央和地方財政難以承受,也給銀行造成了沉重的負擔。因為一個充斥著不可持續的信用擴張的經濟結構以及一個充斥著大量的不良債權的經濟體系都是不可能持續下去的。一個很明顯的經驗事實是,在傳統國有企業經營體制下,由于預算的極度軟約束,為了追求控制權的擴大,國有企業普遍存在無效率的規模擴張,在這種情況下它對貸款利率信號是極不敏感的。國有企業累積的風險可以轉嫁給銀行,銀行最終又轉嫁給國家。在這種微觀基礎上,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將無效。從這個意義上說,從宏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提高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首要前提。而從微觀層次改革國有企業是指對那些經戰略性重組后保留下來的有存續必要的國有企業,按照其行業性質和對國家經濟安全影響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別建立適合他們各自特點的企業制度和企業經營機制。但總的趨勢應該是,除極少數企業繼續保持國有獨資外,對絕大多數國有企業都要進行規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行全面的制度創新,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容的微觀運行機制,從而強化它作為市場主體的性質和功能,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或發展壯大,或退出消失。
2.保護非公產權。財政投資對民間投資的帶動不足,是擴張性財政政策效應偏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民間投資不足的原因主要有兩個:其一為銀行對非公企業貸款的歧視性政策,另一則為對非公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這種情況下,非公財產所有者特別是私人財產所有者的不確定因素多,保衛自己財產的交易成本過高。這種不確定使企業家無法形成對未來的穩定預期,從而導致非公投資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資的長期行為。這樣,作為市場經濟微觀基礎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各種非公企業,就很難發展到其應有的規模、水平和實力。
3.進一步打破壟斷,向非公企業開放更多的領城。第一,減少對傳統國有壟斷部門的準入障礙,即向民間資本(非國有經濟)開放這些投資領域,這一方面為競爭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達到啟動民間投資需求,增強社會對未來經濟良好預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國有部門壟斷地位形成靠的是國家力量一樣,打破這種壟斷也必須依靠國家力量,對諸如電信、民航、電力、鐵路、教育、金融等傳統壟斷領域,科技進步及社會發展已為它們成為競爭性領域提供了可能性,國家不僅要允許而且應以優惠政策鼓勵新人者,同時對目前居于壟斯地位的企業賦予更多的逆補貼方式,以促使競爭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場。逐步實行利率市場化
1.完善金融市場。金融市場是貨幣政策以及耐政政策傳導和發生作用的重要條件,培育和呵護市場特別是金融市場,其本身就是實施有效財政貨幣政策的前提和內容之一。隨著我國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場的發展極為迅速,在這種條件下,原有的市場管理原則已不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而且發生這種變化后,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傳導過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所以必須對有關方面進行改革。從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的角度來看,主要應該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逐漸增加同業拆借市場的市場參與者,根據有關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合作金融機構、證券公司以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擴大同業拆借市場的資金需求,降低銀行信貸資金滯留在同業拆借市場的比例。二是發展國債回購市場,建立國債回購的一級交易商制度,這不僅能完善我國的金融市場體系,而且還能為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提供交易場所與交易對象。三是加快商業信用票據化的步伐。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的票據化不僅有助于解決長期以來困擾我國的“三角債”問題,而且還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調控增加了一條有效的途徑。四是發展資本市場,增加企業直接融資的比率,提高企業和居民戶資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開發金融產品,鼓勵和引導各種金融機構進行產品創新和有利市場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創新。
2.采取措施逐步實現利率市場化。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它對資金這種稀缺資源的配置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來作為貨幣政策的中介目標。然而在存貸款利率受到嚴格管制的條件下,利率的這種作用受到極大的限制。市場化的利率作為貨幣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條件之一,從提高貨幣政策效應的角度上說,實行利率市場化是有益的。但實行利率市場化必須具備一定的前提,他們至少包括:第一,對利率變化具有較高敏感度的存、貸款主體;第二,完全商業化運作的銀行機構,它們既有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動力;第三,中央銀行具有較高的監管水平。目前,中國的通貨膨脹負增長,總體利率水平較低,商業銀行自我約束加強,利率擴張機制受到抑制,是實行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有利時機??梢栽跀U大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基礎上逐步放開對貸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讓商業銀行根據貸款對象的資信狀況和貸款的風險大小,靈活確定貸款利率。此后,對存款利率實行上下限管理,擴大浮動幅度,最終實現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讓利率真正成為資金的“價格”,居民戶可以充分自由地選擇金融商品,各類企業可以在利率約束條件下一視同仁地獲得貸款,這樣必能反過來提高居民戶和企業資金需求的利率彈性,從而促進貨幣政策效應的提高。
三、改革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和經營機制
在通貨緊縮條件下貨幣供應的內生性加強是貨幣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個重要原因,而商業銀行對央行調控行為的不配合又是貨幣內生性增強的原因。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的存貸款總額仍占全部存貸款總額的近70%,它們的行如何對貨幣政策效應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而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不僅有著一般國有企業的通病,而且還存在大企業病。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前,四大商業銀行普遍缺乏風險控制機制,形成了大量爛帳、壞帳(當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危機之后我國商業銀行普遍加強了風險控制。但現在的問題是它們似乎從一個極端走到了另一個極端,即在強化風險控制的同時沒有構建與之相匹配的激勵機制,以致出現普遍的消極“借貸”的行為,這種行為加劇了這次的通貨緊縮。究其根源,這種消極“借貸”與當初缺乏風險控制一樣,都是產權制度的缺陷所致?;诖?,目前理論界和銀行實際部門都在探索深化國有銀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級法人制”、“切塊上市”等等。盡管在改革的具體措施上有不同爭論,但在總體改革方向上是比較一致的,那就是國有商業銀行也必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實現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企業治理結構。使之成為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真正的企業。
四、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
投融資體制缺陷是我國重復建設嚴重、經濟結構不合理和財政政策效應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實踐表明,缺乏微觀指引的擴張性宏觀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貨而使資金沉淀,從而不能帶來較大的乘數效應。那么如何發揮微觀指引作用呢?這就需要深化融資和投資領域的改革,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使資金流入有效益的行業和企業。改革的方向是減少政府在投融資領域的干預,建立符合市場規律和國際標準的投融資體系。具體而言,一方面要求商業銀行提高貸款回報,并從外部“硬化”企業的財務預算。另一方面,則需要建立和發展新型的中介機構,尤其是高水準的專業化投資銀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識別高回報的投資項目,進行有選擇的融資和投資提高投資的效益水平。不僅如此,這些金融機構可以依托市場對國有企業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從而將國有企業改革、經濟結構調整與投融資有機結合起來,造就行為端正的微觀經濟單位,為包括財政貨幣政策在內的各種宏觀政策的實施提供良好的微觀基礎和機制。
五、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階層的消費傾向
消費是驅動經濟增長的三駕馬車之一,無論是對財政政策乘數還是對貨幣政策乘數而言,都是邊際消費傾向越大則乘數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階層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體居民特別是中、高收入階層居民的邊際消費傾向,對于提高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效應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為此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農民收入,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對農村的財政投入,努力改善農村的自然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這是提高第一產業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物質前提。第二,改革現行農村土地使用權的管理方法,研究農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權并可進行交換的具體方法,以促進土地的規模化經營。這是改變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對生產率進而提高農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漸取消戶籍制,堅決取消對農民的歧視性就業政策,徹底清除限制農民向城市流動的體制障礙,使進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農民獲得體制內生存,享受公正的體制待遇。這既是農業規?;洜I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徑。第四,實行優惠(至少是公平)政策,進一步促進鄉鎮企業的發展,并在政府的規劃及其相關政策配合下通過市場機制引導鄉鎮企業向一定的地域適當集中,以產生集聚效應,促進農村城市化進程。農村城市化是農民非農化進而降低貧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徑。
2.加快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引導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對未來預期收入與支出的不確定性,是居民預防性儲蓄的主要動因。居民的這種不確定性越大,預防性儲蓄的比率就越高,相應地即期消費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會保障體制,可以消除或減少居民的不確定性,使消費持久上升。同時應積極發展消費信貸,促進居民消費倫理合理轉變。居民在從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費轉變為高收入質量型消費時,消費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變長,若靠居民自己儲蓄,則需要很長時間,使消費波動性較大,容易出現消費的“斷層”。消費信貸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來的錢”,從而使居民消費結構的轉變在支出上得以平緩地實現,降低消費的過度敏感性,避免消費“斷層”的出現。如果說低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可以通過收入調節來激活的話,高收入階層的消費疲軟則只能通過供給調節來激活。應通過供給主體性質的多元化來增加有效供給,從而消除供給結構“折層”,這對啟動高收入群體的消費進而提高他們的消費傾向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優化經濟結構,增加有效供給
無論對于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而言,其效應的形成機理都是通過最初的政策變量的改變進而經過該變量在一定經濟結構內與其他變量的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如果經濟結構不合理,即使是適當的財政貨幣政策也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應。
我國目前經濟結構不合理突出表現在:第二產業的地區產業結構趨同、同一類型的企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嚴重;第三產業發展滯后;第一產業現代化程度太低,勞動生產率低下。這些問題的存在,使社會總供求的結構錯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嚴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給與無效供給,使供給相對過剩,亦即供給相對過剩與有效供給不足并存,在這種情況下,擴張需求僅依靠財政貨幣政策往往難以湊效,而必須通過調整結構改善供求的結構性關系來實現。調整經濟結構一是要促進傳統部門的產品升級換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復;三是要促進新興產業部門的發展,實現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例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生物工程產業的發展,促進以教育產業化和旅游產業化籌為特征韻精神產品產業的發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較快增長:四是要加大對農業的投入,提高第一產業的現代化水平;五是要減少對第三產業的準入障礙,向民間資本開放第三產業投資領域,形成有效競爭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產業的產值比重和質量水平,以增加第三產業的有效供給??傊?,只有在結構調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給(有效供給)的同時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結構相銜接。這樣財政投入和貨幣政策引致的投資增加才不會以存貨的形式沉淀下來,從而為財政貨幣政策乘數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財稅體制,提高政策之間的協調性
財稅體制從根本上說是關于資源和收入在社會成員與政府部門之間以及在各級政府機構之間進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為這種制度安排對社會成員的經濟行為有著巨大影響,進而也通過這種影響對財政貨幣政策效應的形成發生作用。目前我國的稅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嚴重通貨膨脹的背景下產生的,現在的宏觀經濟背景與當年顯著不同,故現行稅制與經濟發晨不相適應的矛盾日益突出,稅收政策與擴張性財政貨幣政策的目標取向顯得極不協調,也因此降低了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現行增值稅,其模式是生產型的,即是一種對投資征高稅的制度,越是高新技術或者機器設備越多的大型企業,不能抵扣的稅金就越多,企業稅負就越重,這種抑制投資需求的稅種阻礙了投資的擴大,不符合加強技術創新、優化經濟結構的要求,從而也不利于提高財政貨幣政策的有效性。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內部各工具之間(如利率、稅率、匯率)以及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之間,都應圍繞宏觀調控的總目標彼此協調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沖突而使政策效應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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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WTO 經濟法 功能 綜合系統調整 直接導向影響 實現經濟效益 體現社會公平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法學界在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調整對象、價值取向、功能作用①及相互關系等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和爭論從未間斷過,可以說是成果頗豐,但其中一些問題至今尚無定論。對于這些問題的探討,學者們大都是沿建國50年以來我國自身的發展歷程,著眼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并以之為背景而進行的。如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成定局,問題的焦點已不再是我國自身經濟體制的轉型與發展,而是如何將我國融入WTO這樣一個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市場運作機制之中②。因而我們不僅要探尋自身發展過程中的規律,更要分析世貿組織所確立的規則,亦即世界其他國家業已形成的一般規律,以WTO所確立的全球通行的交易規則為背景對經濟法和民(商)法的一些基礎理論問題做出重新認識。本文擬就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經濟法的功能問題,談些許思考。
引論:
考察經濟法的起源與發展,我們不難發現: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了克服經濟發展過程中市場調節的盲目性與滯后性,排除市場競爭障礙(壟斷、限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制定了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其功能就是對付社會經濟發展中因市場失靈引發的經濟危機。所以有學者分析指出當時的經濟法就是“危機對策法”。而在東方,“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直接刺激了社會主義經濟法的出現”①。那時的經濟法,功能也比較單一,即作為國家推行經濟政策、實現經濟計劃的手段。在改革開放前的我國,經濟法實質上“已經成為國家行政權力命令的翻板”②。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與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化,經濟法被賦予了新的活力,它具有其他部門法所無法替代的獨特功能,因而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起來。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進入攻堅階段,當我們面臨社會轉型時期的當代中國而思考我國經濟法體系構建,當我們最終選擇“入世”并準備面對WTO帶來的機遇和挑戰時,我們就不得不重新審視經濟法在人們社會生活中所具有的獨特功能了。這不但有助于經濟法自身基礎理論的完善,而且能夠重新明確“入世”以后我國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分工及其相互關系。
本論:
世界貿易組織(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 由三個總協定(貨物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總協定)及下屬附件和許多專門協定構成。WTO及其法律體系的宗旨,是逐步減少和消除成員方政府以關稅、數量限制、管制立法和其他國內立法與行政措施設置的國際貿易壁壘,以及其他對國際自由貿易平等競爭的扭曲行為;通過多邊貿易談判達成協定,規定所有成員可以接受的貿易自由化程度和所允許的國內貿易保護措施,逐步推進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①。其主要職能有三: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制定和實施多邊貿易規則以及組織多邊談判。其主要原則也有三: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和透明度原則。世貿組織的所有成員方和申請加入方最重要的義務承諾,就是接受世貿組織規范對國內政府貿易管理活動的約束,接受世貿組織通過爭端解決機制、貿易政策審查機制和透明度制度對國內貿易行政活動的監督。
通過上述世貿組織的基本情況,我們不難看出WTO規則是以民商法為根據確立的,其核心就是推進自由貿易、使各成員在此過程中謀求各自的發展。然而,WTO的實踐也不斷提醒我們,僅有民商法規制是不夠的,純粹的貿易自由,必然導致壟斷、傾銷等諸多妨害經濟進一步發展的不合理現象產生。因而在WTO達成協定的同時,各國都會或多或少做些保留條款,并且一定限度之內的貿易壁壘也被視為是可以接受的。這實質就是經濟法手段的運用。以民法為基礎、經濟法為保障來發展經濟的模式,已為世界多數國家的發展所證明。因而,我國的市場經濟建設也應在依靠民商法作基礎性調整的同時,輔以經濟法的保障。讓經濟法掃除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形成的障礙,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并進行宏觀調控,將一個沒有“瑕疵”的市場還原給民法去調整,成為民法調整經濟關系的“環境法”。
加入世貿組織,將使我國面對一個完全的、絕對的市場運作體系,經濟法在其中所特有的功能將表現在以下四方面。
一、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綜合系統調整之功能
經濟法能夠以全局觀念,對社會經濟關系進行綜合系統調整,并實現“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兩種手段的有機結合。
現代社會化大生產是社會分工細化與社會協作強化的對立統一。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社會經濟關系必然同時朝著分化和綜合兩個方向不斷跟進。這就要求法律對各類具體的經濟關系既能區別對待,進行分別調整;又能一視同仁,進行綜合系統的調整。傳統法律部門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正是按分類調整和分段調整進行的,但彼此間缺乏應有的連貫性和協調性。這就需要運用具有綜合系統調控功能的經濟法,綜合協調國家、市場、企業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市場規制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市場經濟模式。
以民法為核心的傳統法律部門只能在微觀領域對社會經濟做有限的調整,自身的修正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局限性。自由商品經濟市場自我調節的盲目性導致壟斷的產生,使得社會經濟運行秩序紊亂、經濟結構呈不平衡狀態。而從個人立場出發的民法,只能從微觀領域對此作些修補,無法解決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和總體結構問題,無法從全局進行調節。
以全局觀念綜合調整是經濟法特有的功能。隨著社會化大生產和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經濟關系復雜多樣,相互聯結、相互滲透、綜合發展的趨勢日益加強。經濟法正反映了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個方向發展要求,實現了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手段的有機結合。一方面通過眾多的具體的部門經濟法分別調整各類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又從總體上對各種具體經濟關系進行全面綜合調整。1、在微觀規制方面,經濟法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責任法等法律對社會經濟進行個別調整,干預私人經濟,保護市場中的弱者,減少資源浪費,降低社會交易成本。例如,反壟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有效競爭,提高經濟效益和保障經濟公平;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市場主體營利行為的正當性,促進經濟的良性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權益,實現社會正義,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2、在宏觀調控方面,經濟法運用財政法、金融法、稅收法、投資法以及產業結構調整法等法律,對國民經濟發展的任務、方針和原則這些根本方面進行綜合調控,使整個社會經濟均衡高效地發展。例如,財政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經濟運行;金融法的適用,從總體上調控貨幣資金的運行;稅收法的適用,可以調整社會分配,限制或激勵某個行業的發展;投資法的適用,將有限的資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設項目;產業結構調節法的適用,可以干預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使產業結構加速現代化從而推動全面經濟增長。
二、對社會經濟發展施加直接、導向性影響之功能
市場機制的重大缺陷集中體現為市場配置資源的間接性、盲目性和滯后性,造成資源浪費。這就需要國家的直接調控和指導,由國家在遵循社會經濟自身規律,在市場經濟機制自發運行的基礎上,運用“國家之手”進行調節、控制和指導,排除社會經濟正常運行中的障礙,引導社會經濟按照國家意志所期望的途徑,朝著國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運行,以達到社會經濟良性運行、協調發展的目的。與此同時,必然少不了有相應的法律手段作為保障,而這種法律又必須具備能夠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的、導向性影響的功能。
市場經濟的運行雖然離不開民法,但民法只為現代市場提供一般規則及市場活動的行為規范①,對經濟運行的保護主要是消極的。其一,民法對社會利益的維護是間接的,基于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分野的理論,反對國家直接干預私人經濟活動。它主要是通過調整社會一般私人利益沖突來實現個人利益之間、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而不是直接協調國家、社會和個人之間的利益。其二,民法對經濟生活的影響是非導向性的。民法從尊重個人意思出發,對市民之間的相互關系采取放任自由的態度,只是要求人們消極地不違反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而不是引導人們積極地維護它們。其三,從調整方法上看,民法主要由任意性、授權性規范構成。任意性規范就是為主體提供一種選擇,與強制性規范不同,民事主體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形成合意而隨意排除任意性規范的適用;授權性規范在于指明權利人可以取得何種資源,即對人們的需要和利益的確認。民法的這種調整方法,決定了它不可能具備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導向性影響的功能。要想實現社會經濟按預期、良性發展和協調運行,就必須超越民法的界限。
經濟法的法律本質就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控社會經濟,使之良性運行、協調發展之法①。其一,經濟法對社會經濟關系的影響是直接的。與國家不介入私人經濟生活領域的民法相反,經濟法賦予國家直接介入經濟活動的權利,通過直接調整國家和經濟主體的社會關系以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由于國家是整個社會利益的代表,它可超越個人主義立場,從社會經濟發展全局出發,通過強制、直接參與宏觀調控等手段調節社會經濟,實現經濟結構和比例關系的均衡,促進經濟的合理運行和發展。因此,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只能通過調整私人經濟關系、間接保障社會經濟正常有序運行的不足,尤其是克服了民法對有關社會經濟整體結構和運行的社會關系無力調整的局限。其二,經濟法對經濟生活有導向性的影響。較之民法對社會關系所采取的放任自由和消極限制的態度,經濟法對經濟生活采取限制、禁止、和積極促導的態度。這是基于國家直接調節社會經濟和以社會效益為追求目標的要求。為保障國家調節經濟、促進社會效益的提高,既有必要依照強制方式禁止、限制某些經濟行為,也有必要運用計劃、經濟政策和經濟杠桿對社會各種經濟活動主體進行引導和促進。其三,在調整方法上,經濟法也與民法不同。后者多由任意性規范調整社會關系,有少部分依強制性規范;而前者則由必要的強制性規范和大量的義務性、禁止性規范構成,并采取制裁和獎勵相結合的方法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
可見,經濟法就具備了其獨有的對社會經濟施加直接、導向性影響的功能。因而,當今世界各國正日益重視通過經濟立法,運用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等工具有意識地調節社會經濟,使其朝著經濟法所設定的方向前進②。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大量的以基本法為主導的產業政策法,就是成功的一例。從1961年到1967年日本先后頒布了《農業基本法》、《農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石油業法》、《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指導法》、《沿海漁業振興法》、《林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促進法》、《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體法》等,對產業結構和產業組織進行規范和調整。實踐表明這些法律對日本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為日本經濟進入二十年的高速增長奠定了基礎。
三、最有效實現經濟效益之功能
經濟法的實施能最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最有效地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
(一)、經濟法可以最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關于這一點,已有學者作了精彩的論證①,筆者在此僅為簡單闡述?!敖灰踪M用”的概念是由科斯提出的,他運用交易費用范疇分析制度的產生及其功能,認為交易費用的存在必然導致制度的產生,而制度的運作又反作用于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隨著商品經濟由低級向高級發展,交易費用逐漸增大,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產生,其降低交易成本的能力依次增強。
民商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在產權界定清晰的法律基礎上,充分肯定和保障權利的自由交換,即“私法自治”。當交易成本為零時,民商法足以使市場主體自愿、高效地達成交易,不需要經濟法的介入。亦即通過維護和保障自由交易,防止交易費用由零到正。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和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壟斷和限制競爭等市場障礙出現,交易費用繼續增大,市場經濟秩序崩潰,市場經濟合理地走向了自己的反面。民法的經濟基礎被扭曲,因而它對降低此類交易費用無能為力。交換社會化要求建立一種對交易雙方都進行規范并能解決社會生產無序性的制度。
較諸民商法,經濟法能夠最有效地節約交易費用。它借助政府干預,同時賦予了政府用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干預的權力,通過靈活積極的干預從而降低成本。經濟法降低的不是兩個交易者之間的小交易費用,而是關乎整個社會公共利益、關乎整個經濟秩序的巨額交易費用。例如,當交易行為有直接負外部性,即有強烈的社會危害(兩個大企業進行壟斷兼并,或買賣雙方達成倒賣國家文物的契約等危害行為)之時,由于該交易不直接針對特定的第三者,既無法依據民法的合同責任,也無法依據侵權責任對其起訴,因而政府選擇了以經濟法直接禁止這種交易,不僅可行,而且交易費用低。
(二)社會經濟發展不能沒有法律的保駕護航,資本主義社會之前,諸法合體,以刑法保護為重;近代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則主要得益于民商法;而能夠最有效地保障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應是經濟法。因為“經濟法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增量利益關系,是公正地保護人們的發展權益,進而使發展達到秩序化的法?!雹?/p>
以民商法為核心的私法并不直接保障經濟發展,其涉及經濟的部分主要是調整商品關系或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例如,民法的所有權就是對人們的既得財物和利益的法律確認;民法的債權主要就是人與人之間進行商品交易的權利。強調所有權和債權并不能直接解決創造財富問題。雖然民法為經濟主體提供了反映價值規律的法律環境,雖然民商法是市場調節的法律保障,但它們對于市場固有的各種缺陷卻往往無能為力。例如對壟斷和限制競爭這種市場障礙,依據民法便難以排除。至于對市場的盲目性、唯利性和滯后性,民商法更是完全無法解決。因而,民法能夠間接地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卻并不能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健康地發展。
經濟法為什么能夠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呢?這就要從經濟法與民商法產生基礎的不同談起了。民商法根源于社會分工、個人占有和個體小生產;經濟法則根源于集體協作、共同占有和社會化大生產。這就決定了民商法以調整個體利益關系為主要任務,通過協調個體利益,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但此過程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而經濟法則直接以調整人們在社會化生產中的相互關系為首要任務。例如,通過企業法等經濟組織法為市場經濟活動創造合格主體;通過財政法和金融法來調控社會經濟,促使社會經濟總量平衡、結構合理、效益優化;通過稅法來實現社會分配公平;通過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處于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等等。所以經濟法能夠保障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從當今世界各國的實踐上看,二戰后日本和德國的經濟迅猛發展,令世人矚目,與這兩個國家具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密不可分,經濟法的作用尤為突出,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保障的經濟是“理性的經濟”,能夠持續、快速、穩定、協調發展,中外的實踐無不證明了這一點。
四、最充分體現社會公平之功能
經濟法通過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調整,力爭創造一個有利于各社會個體共同發展的公平環境,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平。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中,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應當保持平衡,然而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沖突是市場經濟本身內在的本質矛盾,表現為壟斷、不完全競爭、不公平分配、經濟投機、總量失衡和周期性經濟危機等市場缺陷。這些缺陷表明個人利益只有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發展才能得到實現,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利益主體多元化、經濟關系復雜化,各經濟主體均以追求自身最大利益為目的,因而不可能自覺地反映社會需要及其長遠變動趨勢,也不可能自覺地實現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有效結合。這就需要我們妥善處理各類矛盾,平衡各種經濟行為,協調各種經濟利益,尤其是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
最能反映個體利益的基本法是民法,傳統民法以個體、權利本位為指導,強調社會個體的權利、平等和自由,忽視甚至對抗社會整體的意志和利益,忽視個體為國家、社會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民法的價值觀決定了民法不可能由注重個體利益轉向注重社會利益或者轉向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并重。隨著自由資本主義迅速發展而出現了一系社會問題,尤其是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和分配的嚴重不公,使人們對市場制度的正義性及其功能產生了懷疑。在民法領域,社會性立法活躍,這一趨勢被描述為“從個人本位到團體本位”,包括公共利益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確立、嚴格責任的產生和發展等等。事實上,民法所做的努力正是為了盡力避免個體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然而,民法朝著社會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終也只能是保證個人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核心又是不損害其他個人的利益。民法所調整的一切僅限于私權領域,它首先要關懷的仍然是個人。
經濟法正是為補充民法的不足,解決這些矛盾,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兼顧個體利益,堅持全局觀念,對各類主體的意志、行為和利益進行平衡協調,從至高點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從而達到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平。與民法相比,經濟法更側重于結果意義上的公平。民法鼓勵追求自身財富的最大化,而經濟法則強調少數人為了社會整體利益必須做出犧牲。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所得稅法。世界各國無一例外地采用累進稅率制。收入低于法定納稅水平的公民不納稅,反之則要對超出部分按比例納稅。從實際納稅額上看,收入越高則納稅越多,高收入的人可能將用近一半的收入來納稅。這是一種“剝奪”,但它又是符合社會利益的。從繳納比例看,應納稅額隨收入增加而上升之比例是有上限的,而不是無止境的。其結果,通俗點說就是不能讓高收入的個體有“干了白干”或“為他人做嫁衣裳”的感覺。這是一種“鼓勵”,在保障社會利益的同時,兼顧了個體的利益,以保證個體積極性的充分發揮。人類社會中每個人都應當有生存權、財產權、安全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民法在這些方面功不可沒。但人與人是有差別的,法律不僅要保護那些有能力的人創造財富的自由,也要保護弱者生存的權利。歸根結底,經濟法突出了社會整體利益,旨在創造一個有利于各社會個體共同發展的公平環境,促進社會整體利益與社會個體利益的協調發展,在推動社會全面進步的同時,實現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衡平。
結論: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意味著我們將自己完完全全地放到了世界大市場之中,只有按照WTO規則校準自己,才能從中獲益。市場經濟“是民主與法制的經濟”①,它不是市場主體單純的自由競爭,而是一個有序化、制度化的過程。這一過程是通過一系列法律制度來實現的。與計劃經濟不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權力關系和經濟權利關系是統一的復合關系體。如果將經濟活動主體看作是國民經濟的“細胞”,民法就是要激發它們的活力,為其參與市場經濟活動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準則。經濟法則把這些“細胞”組織起來,使之按照國民經濟運行的要求有規律、有秩序地進行自主經濟活動。經濟法必須考慮到與鼓勵私人競爭的民商法相協調才能實現其價值。總之,在功能上,民法著重于創設一種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是“無形之手”(市場機制)運作的法律保障;而經濟法著重于從外部維持這種市場秩序,引導市場避免走向盲區,是“國家之手”(政府干預)在經濟領域運作的法律保障。
ON THE FUNCTION OF ECONOMIC LAW
AFTER CHINA'S GETTING IN WITH THE WTO
------- Also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law and civil law
Abstraction: the specific function of economic law will be showed more thoroughly after China's getting in with the WTO. Civil law is the basis and economic law is the guaranty in the world market system that operated by the WTO rules. Economic law can adjust the social economic relations generally and systematically, can affect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directly, can mostly achieve the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can mostly embody the social equity.
Key words: WTO, economic law, functions
* 王繼軍:山西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
篇10
【內容提要】世紀之交的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亟待盡快形成一個全面綜合而又能夠切實解決中國農業發展問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體系或分析框架;吸收、借鑒和運用西方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研究成果和發展經驗時,必須十分慎重,絕不能完全照搬或全盤移植;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選擇必須真正反映農業可持續發展實踐要求和客觀規律,以能夠最終形成促進、推動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實現的新型戰略
【關鍵詞】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
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之一,其特殊的國情決定了農業在中國具有遠比世界上其他國家更為重要的地位。在當今世界中,沒有哪一個國家的農業像中國這樣長期困擾著整個經濟的發展,成為左右中國政治、經濟、生活的持久因素。
雖然中國僅用占世界不到7%的耕地,讓占世界總人口22%的人口豐衣足食,被世人譽為“世界經濟史上持續發展的一樁奇跡”。但是,中國人口規模的迅速擴張、生態環境的加劇惡化等卻使未來農業發展面臨多重危機。
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科學院國情分析研究小組第1號國情報告所得出的這一極富挑戰性的結論,喚起了人們對中國生存與發展的核心問題——農業發展戰略問題的深思。20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世界觀察研究所所長Brown提出了震驚世界的“中國糧食”,更引起了中國乃至世界對中國農業發展戰略問題研究的廣為關注。
中國究竟應選擇怎樣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便構成了中國如何邁向21世紀的主要研究熱點問題之一。
一、戰略觀點
《中國21世紀議程——中國21世紀的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明確指出了中國農業與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保持農業生產率穩定增長,提高食物生產和保障糧食安全,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改變農村貧窮落后狀況,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合理永續地利用自然資源,特別是生物資源,以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即確保食物安全、發展農村經濟和合理利用保護資源。
針對中國農業與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應選擇什么樣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對于這一問題目前在農業生態學、農業經濟學和農業地理學三大學科領域形成了大量的研究觀點。
(一)農業生態學家的觀點早在20世紀70年代初,以中國科學院生態研究中心馬世駿院士為首的生態學家,就開始倡導中國應該走生態農業的發展道路。80年代中期,馬世駿曾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代表,參與了著名的Brundtland宣言——《我們共同的未來》籌備工作。認為應以生態控制方法誘導非機械控制手段去堵截污染,以天人合一的觀點去發展而不是以回歸自然的方式去保護環境,從而促成了宣言所倡導的可持續發展概念的產生,并提出中國應實現以生態經濟原則為指導的農業經濟持續發展。自此,關于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選擇問題的研究,便層出不窮,形成了流派紛呈、見解各異的多種觀點,概括起來主要有:
1.“生態農業論”。生態農業是中國最早觸及農業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發展戰略,且至今仍將其作為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主流方向。
該戰略是在總結吸取傳統農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生態經濟學原理,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結合現代農業的先進技術,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一種多層次、多結構、多功能的集約經營管理,以期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現代化農業發展模式,其基本特征“循環、持續、高效”反映了持續發展的宗旨。
2.“效益型農業論”。該戰略認為中國持續農業的核心是發展效益型農業,保持糧食生產的持續穩定發展,既是解決“民以食為天”的需要,也是確保社會穩定、國家發展的需要。
這一戰略就其基本內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遵循經濟原則、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依靠科技進步、優化生產力要素組合;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充分合理開發利用自然人文資源。其最終目的是要提高資源利用率及經濟效益,拓寬農村勞動力就業門路,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農業現代化。
3.“農牧結合論”。這一戰略認為:為確保中國21世紀16億人口的食物安全,建立一個以畜牧業為突破口,實行農牧結合,以農促牧、以牧促農、以農牧產品促加工的“種、養、加”和“產、供、銷”一體化的新型農業生產體系,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是發展有中國特色可持續農業的戰略需要。
4.“現代可持續集約農業論”。(注:程序認為中國應該走“可持續集約農業”之路,那種“集約化持續農業”的提法,強調把“可持續的”約束條件作為根本特征,顯然是不足取的。)該戰略認為中國人多耕地少、自然資源相對緊缺,農村欠發達、多數地區尚處于傳統農業階段,不斷增長的人口和消費趨勢,要求農業在有相應投入和依靠科技進步的基礎上,選擇高產量、高質量、高效益的現代集約持續農業道路。
上述生態農業戰略、效益型農業戰略、農牧結合戰略、現代集約持續戰略等,其核心實質都是要試圖解決、回答如何協調發展生產與保護環境的關系問題,這顯然是與中國的現實國情密切相關。
(二)農業經濟學家的觀點農業經濟學家雖然不像農業生態學家那樣,能夠直接敏銳地指出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道路選擇,但是卻尤為關注農業發展的內部運行機制,更能從深層次揭示把握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問題。目前,其關注的主要戰略問題有:
1.糧食問題。美國世界觀察研究所所長Brown在《WhowillfeedChina——wake-upcallforasmallplanet》一書中,認為隨著中國人口的增長與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糧食的需求將大幅度增加,而耕地面積卻不斷減少,農業灌溉用水也將大量移向非農產業部門,且化肥使用量已達報酬遞減點,到2030年中國糧食將較目前水平減少20%,中國屆時將進口3.69億噸糧食,這將遠超過國際糧食市場擁有的糧食資源,從而提出了“誰來養活中國”的命題。
Brown的這一觀點引起了國內外學者的高度關注。由此,關于21世紀中國應采取怎樣的糧食發展戰略問題,目前主要形成了兩種觀點——悲觀論與樂觀論。
悲觀論認為中國真正解決吃飯問題,是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要維持一定的糧食安全水平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價。這意味著提高糧食生產水平則會增加財政對糧食生產的補貼,從而會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尤其是對像中國這樣一個農業資源緊缺且糧食生產比較優勢已經喪失的國家來說,追求100%的糧食自給,會付出高昂的代價;應適度地部分進口糧食,利用人類共有資源最經濟地實現糧食安全,糧食生產應采取“立足國內、基本自給、適度進口、促進交換”的戰略方針。
樂觀論認為中國糧食需求的增長不但不會給中國糧食安全帶來威脅,更不會給缺糧的第三世界國家糧食造成威脅,技術進步是中國過去糧食增長的原動力,也是中國現在糧食生產增長的原動力,還將是中國未來糧食生產增長的第一推動力,糧食問題的關鍵在于科技,而科技發展又取決于國家的科技投資政策。
2.制度問題。中國建國以來經濟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國家總體的產業政策和經濟政策對農業的發展狀態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伴隨著中國經濟發展戰略由傳統戰略轉變為比較優勢戰略,作為產業政策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業發展政策是否符合比較優勢原則,決定著農業經濟體制的性質或演變方向。只有依據農業比較優勢,推動農業結構變革,提高中國農業整體效率,才有可能使農業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為此,應實施包括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機制創新和觀念創新的農業可持續發展創新戰略。
3.技術問題。中國農業科技的發展與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經歷了綠色革命前時期、綠色革命時期、后綠色革命時期(Ⅰ)、后綠色革命時期(Ⅱ),應實施21世紀農業技術創新戰略,即改革現有農業科技投資體制,建立健全政策法規制度,建設強有力的創造發展體系和研究方法,確定重大技術創新項目和研究領域,并建立新的研究方法和思維方式,構造可持續農業生產政策支持系統,加強農業科研、推廣與教育體系建設,是今后持續農業發展的三大支柱。
4.農村問題。關于農村經濟發展戰略問題,目前主要有兩種不同的看法,即“一元化論”與“三元化論”。
一元化論認為中國農業的根本問題是農民過剩,過剩的農民是一切問題的根源。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出路在于農村工業化。農業現代化的根本保證在于農村工業化,應以農村工業化為重心,推動農村經濟的快速增長,進一步促進工農業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商品經濟發展,加快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以迅速推進高產優質高效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進程。
三元論認為中國農村產業結構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失衡加劇,失衡主要表現在時間順序上的差異、變動速度上的差異、產業部門之間的差異,農村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取向應是“三化齊動”,即農業產業化、農村工業化和農村城市化。其指導思想與戰略目標就是要以農民為本,以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為目的,尋找生產力持續發展的途徑與對策,并以是否對農民有利作為評價有關農業與農村政策的準則。
由此可見,農業經濟學家主要是圍繞“糧食——制度——技術——農村”等農業可持續發展經濟影響因素,探討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內部運行機理問題。
(三)農業地理學家的觀點如果說農業生態學家關注農業生態問題,農業經濟學家關注的是農業內部運行機制問題。那么,農業地理學家則更為注重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問題。目前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1.“糧食主導論”。這一戰略認為糧食問題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將主導中國農業發展的走勢和農業政策取向。糧食問題不僅表現為總量不足,也表現為區域供需不平衡;糧食供需的區域差異將繼續導致區域農業政策的差異,糧食供需的區域差異與農業政策的區域差異將構成中國農業發展區域差異的主流,也是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所必須考慮的關鍵方面。
該戰略認為實現糧食安全是保證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成功實施的第一性條件。
2.“國土開發論”。這一戰略認為中國農業發展戰略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如何使豐富的勞動力同極為有限的人均自然資源和人均工業資源得到優化組合,從而大幅度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效率,滿足全社會對農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
該戰略認為雖然中國的資源形勢嚴峻,但是資源還有相當大的潛力。中國不僅必須,而且經過努力也能依靠自己的資源解決或基本解決食物與農產品的供給。應實施可持續發展的國土大開發戰略,這是中國人民永遠能夠養活和養好自己的根本性戰略,必須有計劃、分階段、有步驟地開發尚未開發或未充分開發的國土,著重在山區、草原和海洋,實行全面規劃,分區治理開發,納入國家計劃。
3.“發展危機論”。該戰略認為中國空前龐大的人口基數是土地資源供應的危機所在,中國持續農業正面臨著生態、社會、經濟三大挑戰。人口眾多、資源緊缺,物質基礎薄弱,地區差異懸殊,這是中國最基本的國情。為此,考慮農業發展戰略必須強調的基本思路應該是:協調人口與資源的關系,優化人力資源與自然資源的組合;建立資源節約型的生產體系,實行集約化經營;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建立農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地區資源優勢和促進地區間優勢互補,力求區域經濟平衡發展;加速農業現代化進程,以大幅度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
4.“生存發展論”。該戰略認為中國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重危機:人口膨脹與迅速老化,農業資源日益緊張,環境污染蔓延,生態日益惡化,糧食需求量迅速增加而增長又很困難,加之工業化起步時間晚、發展起點低、歷史負重等原因,今后中國現代化經濟發展的最大阻礙在于農業生產的發展,最大問題在于是否使糧食增產趕上或接近人口的增長,最大難點在于對傳統農業的改造,農村體制改革只是農業現代化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改革只是為創造、提高和優化新的農業生產要素的投入與配置機制提供制度的保證,既不能代替生產力諸要素本身,又不能使農業生產可能性曲線上升。因此,應實施“保證生存與持續發展”的發展戰略,增加農業投入是發展農業生產的關鍵條件,也是改造傳統農業的根本途徑。
總之,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無論是農業生態學家的觀點,還是農業經濟學家、農業地理學家的觀點,其從不同視角所提出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概括起來看主要試圖集中研究解決困擾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三個最基本問題,即食物安全、農業現代化及農村發展問題,它們構成了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的核心。
然而,目前研究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仍主要側重于農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還未真正將其轉向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問題、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從而也反映出當前中國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仍然是“重經濟,輕生態”、“重視農村經濟發展,忽視農民生活質量提高等社會發展”,這應引起政府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二、理論源流
回顧歷史,中國像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一樣,農業發展戰略的選擇大致經歷了一個由“工業化偏斜綠色革命農業與農村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演進歷程,其理論支撐同樣也基本上沿襲的是“工業化推進戰略理論發展經濟學理論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
沿著這一主線追蹤溯源,中國農業發展戰略形成確立的主要理論源流有:
(一)前蘇聯的發展理論中國改革開放以前農業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根源于50年代初采取的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這一經濟建設方針是完全照搬或承襲前蘇聯模式。適應于這種工業化戰略,就要求“農民除了向國家繳納普通稅即直接稅和間接稅以外,還要繳納一種超額稅,即在購買工業品時多付一些錢,而在出賣農產品時,少得一些錢,以便使資金從農業流入工業”。
中國所選擇的這種以“工業為主導,以農業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戰略,或稱之為是以犧牲農業發展支援國家工業化進程的“以工擠農”戰略,確立的根本目標是“強國”,選擇的基本戰略是超高速優先發展重工業,采取的主要策略就是“社會主義原始積累”,建立的主要制度之一就是和統購統銷制度,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國家主導的計劃經濟。這一發展模式的選擇深受前蘇聯發展理論的影響,其主要理論背景有:
1.協調發展論。該理論十分強調農民問題和工農聯盟的重要性,指出農業勞動生產率和農業商品率是工業積累和發展的基礎。犧牲農民利益不僅不能加快工業化步伐,而且還可能危及國家統治,主張工業化資金應依靠自我積累,以及吸收存款、征收公稅等正常積累方式取得;強調國民經濟計劃不能脫離市場機制,對于農村經濟應通過與之建立市場聯系,將其引導到社會主義軌道上來;通過發展農業,擴大對輕工業產品的需求,從而促進輕工業的發展,增加消費品的供應,而輕工業的發展又擴大了對重工業產品的需求。這樣,農業發展就為工業化創造了巨大的市場和動力,從而使工農業經濟得以協調發展。這一理論雖未能堅持執行,但卻是后來絕大部分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理論依據。
2.超工業化論。該理論認為在社會主義過渡時期存在著社會主義原始積累規律和市場價值規律兩個對立的調節者,兩者各有自己的調節范圍。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計劃與市場是對立的,主張由國家利用壟斷地位,運用工農業產品不等價交換,對非社會主義經濟成分征收高額賦稅和實行通貨膨脹政策等方法進行強制性工業化積累,為此就不能允許市場機制發生作用,農業只是被動地為工業增長提供資金和勞動力。
這一理論對后來社會主義傳統經濟體制的形成產生了極大影響。尤其是為保證農業剩余產品能夠由國家掌握,實行農產品義務交售制,并適時地實現了農業集體化等理論觀點,對中國傳統農業經濟體制的形成建立具有極為深刻的作用影響。
3.地理分工論。該理論把社會勞動地域分工問題提到首位,研究與社會歷史聯系到一起的社會勞動地域分工的形成、特點、變化和結果,認為應把蘇聯經濟區當作更為復雜的國內和國際體系中的復雜體系進行研究,在社會勞動分工過程中產生各部門經濟的專門化并促進這些部門的形成和發展,而在國家之間、國家的各個區域之間、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內部之間的社會勞動地域分工過程中,應促進各類經濟區的形成與發展。特別是在對部門進行空間分析時,應闡明各部門內部勞動地域分工形成的部門區和樞紐,而在對區域系統和個別的區域進行分析時,也必須對區域的部門結構、主要的輔助經濟部門布局和相互關系進行研究。總之,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前傳統農業經濟體制的三個基本因素:從一個落后農業國向現代化工業國迅速過渡所采取的經濟發展戰略、戰爭年代慣用的供給制組織形式和動員方式以及農業布局、地域類型劃分及區域規劃等均是上述發展理論運用的具體表現。
(二)西方世界的發展理論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伴隨著前蘇聯式傳統農業經濟體制從歷史舞臺的退出,以及新型社會主義市場農村經濟體制的形成和建立,中國農業發展戰略的選擇確立,不僅深受國際環境背景的作用影響,而且還受國內經濟發展環境的影響制約,更深受來自西方世界發展經濟學理論的作用影響,其作用影響最為深刻的主要理論有:
1.比較優勢理論。該理論認為國際貿易的基礎并不限于生產技術上的絕對差別,只要各國之間存在著生產技術上的相對差別,就會出現生產成本和產品價格的相對差別,從而使各國在不同產品上具有比較優勢,使國際分工和國際貿易成為可能,每個國家都集中生產并出口其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進口其具有“比較劣勢”的產品,從而可獲得“比較利益”,故這一學說亦被稱為“比較利益”理論。
這一理論認為每個國家應該出口能夠利用其充裕要素的那些商品,以換取那些需要比較密集地使用其稀缺生產要素的進口商品;在開放條件下如果一國根據它當前的比較優勢確立產業結構,而根據它的比較優勢變化調整產業結構,就可宏觀長期、快速、穩定地獲得經濟增長。這就是著名的比較優勢戰略理論。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宏觀經濟發展戰略已由傳統的工業化趕超戰略,轉變為通過培育一個相對價格能夠反映產品的供求和要素相對稀缺性的市場競爭機制,由特定資源結構選擇確定的產業結構和技術結構的比較優勢戰略,以及在國家宏觀調控和比較利益原理牽動下所形成的農業區域專業化和地區間分工協作的不斷加強等,均是比較優勢理論客觀作用的結果。
2.誘導創新理論。認為歷史上有多種農業增長道路,具有不同要素稟賦的國家應該有不同的農業增長道路。那些勞動力豐富而土地資源貧乏的國家應該走生物和化學技術進步的道路;那些勞動力稀缺而土地面積相對豐富的國家應該走機械技術進步的道路。這一理論的重要意義就在于認識到了把發達國家的農業技術直接移植到發展中國家可能會導致高度無效率的增長。
相反,強調市場需求的誘導創新理論,則認為市場需求決定創新努力的有效配置,不同產業產品的發明數量與產出銷售額密切相關,由此引申出三個命題:技術發明是一種經濟活動,與其他經濟行為一樣,追求預期收益;預期收益取決于該項發明產品的預期銷售額;而采用發明后的預期銷售額很大程度上決定于該產品目前的市場銷售額,認為農業技術推廣和使用的一個主要影響因素是市場盈利性,技術創新的收益是與農業研究的外部效應——生產者剩余和消費者剩余的增加有關,而新技術和新品種的推廣率又受到經濟利益的支配。
近年來一些學者運用上述兩種理論對中國農業科學技術進步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研究,認為中國農業技術進步目前仍然是誘導性的。從要素稀缺性來看,雖然中國農村和勞動力市場很不完備,要素價格無法正確體現要素相對缺乏程度,但是作為生產者的農民仍然為追求產出最大化而尋求相應的技術發明。從市場需求來看,盡管中國的主要農產品特別是主要糧食作物還受到遺留下來的統購統銷價格體制和行政命令對生產過程的干預,農產品價格和需求數量在政府政策的限制之下不能正確體現市場需求的強度,但由于農民是利益最大化的主體,農產品生產規模仍然能較好地反映市場需求規模,因而農業科研單位依然可根據實際需求規模選擇具有較大市場潛力的技術創新。
通過綜合應用該理論對中國糧食作物育種優先序列實證研究表明,中國現階段的糧食增產政策應該從資源和產品控制,轉向以提高單產及開發新的糧食增產來源為中心,認為實現這一新型糧食增產政策的關鍵是技術創新、技術進步,只有通過增加農業科研資源投入、改善科研資源分配,才能夠促進推動該政策目標的實現。
3.二元經濟理論。這一理論認為在發展中國家弱小資本部門與相對強大的傳統部門并存形成為二元經濟結構,即高工資經濟部門如礦業、大農場、工業、大型運輸業等部門和低收入部門如家庭農場、手工業、家庭傭工、小商業、臨時工等部門并存。高工資經濟部門資本相對充足,實行競爭,可產生利潤,工人可得到自己的邊際產品;低收入部門資本相對稀缺,沒有競爭,不產生利潤,人們要維持生計,必須要消費多于邊際產出的產品,且伴隨著經濟的發展低收入部門勞動者將轉向高收入部門,其宗旨就是要尋求發展中國家經濟一元化道路,即實現工業現代化和農業現代化。中國因其特殊的國情,不僅客觀決定了全國范圍及不同地區存在著二元化現象,而且同一地區的不同區域或產業也存在著二元現象,這是中國經濟發展現實的基本格局。但是,對于中國二元經濟結構的認識卻形成了4種不同的觀點,即三元結構論、雙重二元結構論、二極經濟論和環二元經濟結構論。
三元結構論認為中國二元經濟結構主要應從社區的角度來認識,因而可稱之為城鄉二元結構,其原因在于現代工業一般集中于城市,傳統農業部門分散于農村,但隨著鄉鎮企業的發展,近年來這一結構卻發生了歷史性變化,城鄉二元結構已演化成了城市現代工業——城鎮鄉鎮企業——農村傳統農業的三元結構。
雙重二元結構論認為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農村經濟向非農化方面的發展,農村工業在農村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國民經濟結構已由典型二元經濟結構演變成了雙重二元結構,即農村工業與城市工業、農村內部農業與農村工業并存的雙重二元結構關系。
二極經濟論認為建國以來的中國經濟發展過程表明,中國存在的并非是完全的二元經濟,而是嚴重的二極經濟,即傳統部門與現代部門之間基本不發生勞動及其人口流動,兩個部門因而也不發生整體關聯,傳統部門的一級勞動力淀積越來越多因而趨于停滯,而現代部門一級則由于發展迅速而越來越重型化因而勞動力也必然趨于停滯。
環二元經濟結構論認為雖然中國的工業化及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由于沒有注意農業及農村發展問題,導致出現了二元經濟結構并進一步演化成了環二元經濟結構。所謂環二元經濟結構就是中國經濟不但從總體上看存在著具有一定優勢的城市及工業和比較落后的農村及農業這樣兩個互相區別的“經濟元”,而且各個“經濟元”內也存在著優勢與落后并存的現象,這些大小不等的“經濟元”便構成了環二元經濟。
總之,中國20世紀80年代以后農業發展戰略的形成演變,并非僅僅局限于上述發展經濟學理論的作用影響,而且還吸收了諸如新經濟增長理論、制度結構理論、貧困惡性循環理論、低水平均衡陷井理論、小農有限理性理論、落后經濟理論以及從宏觀角度研究糧食政策、糧食保障和農業持續增長等問題的多種農業宏觀經濟理論。
(三)中國自己的發展理論中國目前最大的生態問題莫過于人口與耕地的矛盾問題,由此而帶來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農田污染、水資源緊缺等一系列生態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中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中國農業既不能走西方發達國家現代化常規道路,也不可能走低投入可持續農業發展之路,只能選擇適合中國國情的農業可持續發展道路。
伴隨著中國農業發展問題研究的逐步深入,中國科學家在繼承和發揚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中國具體實際,提出了一些具有較高理論價值的見解觀點。如馬世駿的復合生態系統控制論李澄與郭瑋的工農業關系理論、王宏廣的要素組合論、馮海發的農業效益評估理論、郭書田的農村經濟發展理論、康曉光的貧困與反貧困理論、吳天然的農村工業化理論、趙昌文的農業宏觀調控論及牛文元的農業持續發展理論等。其中,影響較大的農業發展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主要有:
1.復合生態系統控制論。該理論認為當代若干重大社會問題,都直接或間接關系到社會體制、經濟發展狀況以及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社會、經濟和自然是三個不同性質的系統,但各自的生存和發展都受其他系統結構、功能的制約,必須當成一個社會——經濟——自然復合生態系統來考慮,衡量該復合系統的三個指標是:自然系統的合理性、經濟系統的利潤、社會系統的效益,且其研究是一個多目標決策過程,應在生態經濟原則的指導下擬定具體的社會目標、經濟目標和生態目標,使系統的綜合效益最高、風險最小、存活機會最大,即就是要依據生態經濟學原理找出生態問題的癥結,在外部投入有限的情況下,通過各種技術、行政和行為誘導手段去調節系統內部各種不合理的生態關系,提高系統自我調節能力,實現因地制宜的可持續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普遍開展的生態農業建設,就是運用這一理論為實現可持續發展進行的一種有益嘗試。
2.要素組合理論。該理論認為農業生物在其生長過程中,總是在一定的生長環境中有順序、按比例地吸收和同化各種生活要素并最終形成一定的生物量,農業生物運動和發展的這一客觀規律就叫要素組合規律。
根據這一理論,認為農業現代化是實現農業高產高效、避免資源及人工投入要素浪費的基礎。運用要素組合理論實證分析研究中國農業發展問題,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農業發展的過程,是農作物生活要素數量不斷提高、不斷組合優化的過程。
3.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該理論認為一個農業生物群體,在土地資源、水資源、光熱資源、礦物元素資源等的共同支撐下完成其生物學的轉換,又在人的參與下完成其經濟學的轉換,其最終所形成的生物物質體增長,既有每年擴大耕作面積所獲得的產品,又有發揮單位面積生產能力的貢獻。這里依據支持人類生存基礎的糧食產量變化趨勢與人口糧食增長趨勢的匹配程度,分析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并將糧食產品增長作為它自身以及所在區域自然資源的生產函數。
根據推理,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人口增長規律與糧食增長規律之間有驚人的相似性,這種“狹義”的可持續發展規定了糧食增長與人口增長之間的同步性,它意味著年人均糧食數量保持常量的狀態下,糧食與人口的規模總量增長必須保持嚴格的對應可比,且服從于“不超出區域承載力閾值”,才能被認為是在“狹義”可持續發展的范圍。
依照“狹義”的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中國人口眾多,只有基本上實現了農業可持續發展,才能具備生存與發展的前提;只有保證當人口達到零增長時的總規模約有16~17億,確保按每年人均400kg計算應達到6.4~6.8億噸的糧食基本需求,并能夠穩定地保持下去,才具備進一步實現廣義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門檻”,這也是中國農業在目前條件下必須要實現的首要目標。
雖然無論是復合生態系統控制論,還是要素組合論、農業可持續發展論,其理論方法及其實際可操作性等均有待進一步提高完善,但它們畢竟是中國人自己探索開拓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
三、幾點啟示
通過對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觀點及其理論淵源的簡單回顧,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以下幾點啟示:
(一)綜合研究世紀之交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無論是農業生態學家、農業經濟學家還是農業地理學家,越來越多的學者已不再把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問題簡單地看成是糧食問題或生態問題,而是從更為宏觀綜合的角度去分析考察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問題。
為此,中國亟待形成一個全面綜合而又能夠切實解決農業發展問題的宏觀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體系或分析框架。這一理論不僅能客觀地反映農業可持續發展的現實特點和實際需求,而且還必需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以改變目前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大多是個案性、經驗性或實證性的空泛論述,很少能夠將其研究提高上升到一定的理論高度。
(二)理論借鑒西方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難免帶有“西方中心主義”的色彩,因而運用其理論并不能“全面系統地解釋或解決”發展中國家的實際問題,尤其是西方學者很少有對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直接研究,更缺乏對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規律的認識,這就客觀決定了吸收、借鑒和運用西方農業可持續發展理論研究成果或發展經驗時,必須十分慎重,絕不能完全照搬或全盤移植。
幾十年來中國綠色革命推廣種植的幾種高產作物,雖然解決了十幾億人口的吃飯問題,但卻付出了極其高昂的代價:生態環境的破壞、生物多樣性的喪失,這應引起我們的高度警覺和重視。因此,歷史不應再繼續重演,對于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只能是在對中國國情有一個明確認識和正確判斷的基礎之上,有選擇地借鑒和運用來自外部世界的理論和方法,在理論構筑上有所創新、研究手段上有所突破,從而才有可能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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