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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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法

篇1

關鍵詞:農村土地權益;存在問題;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發展農業經濟和建設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法律,它能夠響應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經營制度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這樣做有利于制度的長期穩定,從根本上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使用權是農民最重要的土地權益,要想保護廣大農民的根本利益,政府就應該維護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是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

1 土地承包管理中容易出現的問題

1.1 由于土地流轉的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在土地承包期間,農村的土地流轉程序還不完備,不規范,從而引發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轉包轉讓型、代耕代種型和流轉合同不規范型三種。

1.2 由于人地不均產生的矛盾

由于增人少地或減人多地的現象存在導致問題的產生。比如有一些出嫁或離異后的婦女,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權,在原土地承包合同還沒有到期的情況下,就被單方終止了合同,使得那些婦女喪失了土地承包權。

1.3 外出務工人員返鄉,要田種地

由于國家下達的一系列文件和出臺的惠民政策,許多外出務工人員都紛紛返鄉,要田種地。而農民外出務工后,有的原承包土地被侵占,有的被村委會單方終止承包合同進行土地流轉,從而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就容易因要地而引發糾紛。馬上就要在全國范圍實施產權制度改革了,原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規范,關系著農民的土地權利是否能夠明確。

1.4 由政府引發的糾紛

政府對農民土地經營權的過多干預和不規范行為等也容易引發糾紛。有些地方政府推進城鎮化進程心情迫切,為了開發項目忽略農民的意愿強行征地,不惜犧牲被征地農民利益。還有的為了追求土地財政,不僅越權處理土地承包合同,甚至在未到承包合同期限時就收回土地或另行發包。土地是農民基本生活的保障,農民為了維護土地,就由此引發了許多征地糾紛和矛盾,甚至是各類惡性事件。

2 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的法律政策

法律手段是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不可缺少的手段。隨著我國一系列的惠農政策出臺,隨著中國城市化城鎮化的高速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也逐日增加,土地承包糾紛問題能否妥善解決是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因素。

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已經進入了法制化建設的新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法》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根本法律依據。明確在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政策,無疑是提高農村經濟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內容。這是從農村改革的歷史經驗當中總結而出的,它的出發點是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和維護農民合法土地權益。

3 完善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工作

土地承包工作中,延包后續這一項一直是難度較大的工作,但也是黨和政府進行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首要任務。從2000年全國基本完成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以來,延包后續完善工作已經有了很大的進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解決,土地承包管理的相關政策還要繼續完善。我國產業工人當中,大部分是農民工,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而維護農民工的土地承包權益也是國家統籌城鄉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問題。要依照有關土地承包管理的法律做好農民工承包土地確權發證、規范流轉和調解糾紛的工作。

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后續完善工作,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面補充、完善延包后續工作,積極加強土地承包檔案的管理,并由專人專柜妥善保管土地承包方案、合同、證書和登記簿,力爭確保土地承包檔案與實際土地承包情況相一致。進一步規范引導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流轉制度,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轉包、互換、出租、退包。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操作程序予以規范完善并納入村務公開,指導農民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流轉,確保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4 創辦多個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

仲裁是解決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它的特點在于程序簡便,費用低廉,是群眾解決糾紛爭議的快捷途徑。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受到農民群眾的積極響應,化解了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試點受理的案件中,農民群眾最關心的是土地承包30a不變和土地收益分配問題,最突出的問題是人口遷移后土地調整問題;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問題;農民外出務工后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土地流轉帶來的糾紛問題。

調解仲裁體系是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核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明確指出縣區應成立并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鄉鎮應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辦公室,村級的應建立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小組,每一級都有相應調節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體系。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參照法院的辦案模式開展仲裁工作。按照先調解后仲裁的原則,由鄉鎮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先進行調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再到縣區仲裁庭申請仲裁。對每個案件嚴格實行回訪制度。

創辦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4.1 成立機構

各縣區組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設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各鄉鎮也應對應成立農村承包合同管理委員會,配備專兼職調解、仲裁人員。

4.2 建立健全制度,規范仲裁程序

參照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制定涉及仲裁程序、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員規則、職責仲裁規則流程、仲裁庭紀律、庭審規則、規范文書、檔案文書管理等一系列規章制度,確保糾紛仲裁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4.3 強化對仲裁員的培訓

強化仲裁人員的法律和政策知識的培訓,努力搭建仲裁員實踐觀摩平臺,積累經驗,不斷提高仲裁員的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確保仲裁質量。

4.4 落實辦案經費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不好向農民直接收取費用,也沒有收費標準可循。但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差旅費、文書材料費、實地查證等費用要有經費保障。

4.5 法律效力要給予保障

試點仲裁庭沒有執行權力,仲裁、調解后的案件難以執行,需要國家出臺系統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或實施細則。

4.6 加大宣傳力度

提高農民群眾的法制意識,了解相應的法律政策,以維護自己合法土地權益。政府部門要利用電視、廣播、宣傳欄、條幅等載體廣泛宣傳《調解仲裁法》,使得廣大的人民群眾了解這個機構,支持依法行政,為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工作提供便利。

5 結語

土地是農民最重要的社會保障,也是農民生存基本和發展的依靠。由于農村土地直接關系到農民的根本利益,與此相關的主體眾多,關系和情況就變得十分復雜。能夠順利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的問題和糾紛,是維護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重要工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工作未來將會遇到更多復雜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因此,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問題的解決和農民土地權益的維護,還需要經過長期的認識和重視,完善一系列的保障政策。

參考文獻

[1] 危朝安.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好農民土地承包權益[J].農村財務會計,2006(11).

[2] 王建華.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保障農民合法土地權益[J].三農視點,2012:295.

篇2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堅決糾正和逐步解決農村承包耕地管理中出現棄耕撂荒、毀損耕地等現象和問題,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穩定農村生產經營,促進“三農”工作健康有序發展。

二、基本情況

全鎮農業人口2.9萬人,耕地面積1.1萬畝,人均耕地0.37畝。據不完全統計,全鎮常年棄耕撂荒耕地面積將近1000多畝,占耕地總面積的10%,若加上改變用途和損毀耕地,面積更大、比例更高,對農業生產經營十分不利。

三、工作目標

加強農村耕地承包管理,規范耕地承包流轉,提高耕地利用率,全鎮范圍內拋荒撂荒現象得到根本好轉。

四、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農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鎮農村耕地撂荒集中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其組成人員如下:

五、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8月1日至8月30日)。主要任務:一是召開全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會議,安排部署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二是鎮成立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方案,明確責任;三是發放《致全鎮農民朋友的公開信》,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加大對農村耕地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力度,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特別是對長期外出務工的農民工,要想法設法將政策送達到其本人。各村于8月30日前將宣傳啟動階段的工作開展情況報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調查摸底階段(9月1日至9月10日)。各村要深入各農戶和田間地頭,對土地棄耕撂荒土地的承包人、地塊名稱、面積、四至座落、流轉或撂荒年限等基本情況進行逐一登記造冊,并于9月10日前將撂荒摸清的情況匯報材料及整治工作方案報鎮農村耕地撂荒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篇3

一是征占耕地補償不到位引發的糾紛。如一些地方高速公路建設征、占農民大量耕地,而土地補償無明確的補償標準和分配辦法,并遲遲不能與農民兌現。

二是調處矛盾乏力引發的糾紛。近幾年來,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管理松散,而基層組織又不能很好地履行職責,出現土地承包糾紛后,不能及時將糾紛化解在基層,致使當事人越級上訪。

三是承包土地無序流轉引發的糾紛。有的農戶土地流轉(轉包、轉讓、互換、租賃等)手續不完備,多為口頭協議或私下協議,既不簽訂流轉合同,也不按規定備案或報批,處于無序流轉狀態,并因此引發糾紛。

四是土地權屬不清引發的糾紛。農村二輪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發放不到位,土地發包程序不合法,出現了確權不確地和農戶有地無證、有證無地現象,引發爭執和糾紛。

五是人口變動引發土地糾紛。農村土地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按照“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順延多年后,隨著時間的推移,村內人口因死亡、搬遷、子女升學或嫁娶出現變化,導致當前有的農戶人多田少,有的農戶人少田多,人多田少的農戶強烈要求村集體對土地進行重新調整。

六是其他原因引發土地糾紛。外出務工經商的農民返鄉要地,原來已放棄承包耕種的村組將閑置地或拋荒多年的承包地集中租賃給種田大戶或外來戶經營,而現在又要求收回或提高租賃費。這些情況往往也會引起糾紛。

(劉正中 重慶市墊江縣農業局)

應為“園地”正名

“園地”,在全國農業區劃委員會制訂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技術規程》的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及含義” 中 ,是八個“一級地類”之一。它是種植以采集果、葉、根莖等為主的集約經營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蓋度>50%,或每畝株數大于合理株數70%的土地,包括桑、茶、水果苗圃等用地。具體含有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和其他園地等五個二級地類。

然而,在《土地管理法》中,似乎沒有了園地的位置。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在這里列舉的農用地中,未包含有園地。那么,園地應該屬于哪一類土地呢?

一種觀點認為,園地應當屬于耕地范疇,建設占用園地按耕地對待。另一種觀點則是園地應當屬于林地范疇。

由此產生的問題是,在用地報批中,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占用耕地的標準要求,收取耕地開墾費和(代征)耕地占用稅;而林業部門認為 “園地”已歸屬為林地,要按照占用林地的要求報批,并按規定標準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顯然,報批占用園地的,比耕地和林地都麻煩,收費也要“雙份”。

然而,事實上,按照前述《技術規程》和農民的用地實踐,以及土地管理的實際需要,園地既不應當是“耕地”也不應當是“林地”,園地就是園地。只有按園地管理才能避免管理上的扯皮,避免征用過程中的補償不到位等問題。但現實是《土地管理法》中沒有規定依據。

企盼能在下一輪的《土地管理法》修改時給“園地”正名,在“農用地”中單獨列舉。

(陶孟載浙江省泰順縣國土資源局 )

對土地整理項目后期管護的建議

政府投入與市場機制相結合,多渠道籌措管護資金。在土地整理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級財政已投入巨額資金。為確保項目資金能夠持久地發揮效益,區財政應專門安排資金用于土地整理項目的日常維護和修繕。

項目實施后新增的耕地、水田,新建的山坪塘、囤水田等項目成果,可在明晰產權、村民自愿的基礎上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確定使用權主體,并將部分承包費用于工程維修和工程后續投入等方面。只有這樣多方籌集建設資金,堅持多條腿走路,才能緩解后期管護所需資金壓力的缺口。

篇4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可以為承包主體帶來收益。實現收益的方式除了農戶自行經營承包地之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也是實現收益的重要途徑。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早已廣泛流轉。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極不規范,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問題,并由此產生大量訴訟。

1.以租代征現象普遍。農民以轉包的方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他人,有利于農村土地的集約使用與規模經營,與統籌城鄉發展的改革方向相一致。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以租代征”現象普遍。所謂“以租代征”,是指用地單位繞過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手續,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而直接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以租代征”不是法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而是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受到法律明令禁止。然而,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租代征現象在地處城鄉結合部、經濟相對發達的近郊區普遍存在。由于“以租代征”合同所設定的租賃期限普遍較長,而合同簽訂時的土地價值不高,雙方約定的租金標準也不會太高,“以租代征”實質成為一種“圈地運動”。一方面,隨著統籌城鄉改革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價值凸顯,帶給經營者的收益成倍增加,雙方約定的租金顯得微不足道;另一方面,簽訂租賃合同的農民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將失去土地經營權,而土地經營權對農民而言,意味著生存保障。可以預見,如果不加以引導,“以租代征”問題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可能凸顯。隨著時間的推移,“租賃雙方”因租金標準問題產生的糾紛將大量出現,從而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2.流轉主體不適格。在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分為家庭承包與其他方式承包兩種,且以家庭承包方式為主。其他方式承包僅適用于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在家庭承包中,承包以戶為單位,即承包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一般情況下,該農戶派出一名代表人與發包方(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后,該農戶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遂被稱之為承包經營戶。該承包經營戶才是決定其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如何流轉的權利主體。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中的“承包經營戶”與戶籍管理中的“家庭戶”并不吻合。例如,年邁父母與成年子女居住在一起,在戶籍管理中,也屬于同一個家庭戶口。但在土地發包時,父母與成年子女分別與發包方簽定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則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分屬于不同的承包戶。反之,父母與成年子女早已分家居住,且在戶籍管理中,也分別擁有各自的家庭戶口。但在第二輪承包時,因當時各種農賦稅及提留尚未取消,許多集體經濟組織擔心如果父母因年邁而無力耕種時,村社無法完成農賦稅及提留任務,因此將父母與分家居住的成年子女合并在一起,與之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在此情況下,父母與成年子女就屬于同一承包戶。

過去在農業負擔過重,土地收益甚微的情況下,大量農民長期外出務工。一些農戶因長期在外而無法耕種土地,愿意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流轉。由于這些農戶長期在外,故出面處理流轉事務的主體通常是其留守在家的近親屬如父母兄弟等。流轉的土地由他人耕種后,數年來也從未發生過爭議。隨著統籌城鄉發展的深入以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致使原本不值錢的農村土地價值成倍增加,原本無爭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關系受到沖擊,大量與土地流轉有關的糾紛訴諸法院。既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以簽定流轉合同的主體(其父母、兄弟等)并非權利人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也有以流轉合同的簽訂主體雖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但侵犯了自己作為共有權人的利益為由,主張流轉關系無效的糾紛。

3.流轉形式不規范。在現實生活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多種多樣。《農村土地承包法》針對不同的流轉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形式要件。例如,“轉包”與“轉讓”的區別在于:轉包是指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內(不超過承包期),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與第三方,但承包方與發包方承包關系維持不變的流轉方式;而轉讓則是承包方將全部或者部分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剩余期限內徹底讓渡給他人,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承包地上的承包關系隨之終止,由受讓的農戶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合同關系,是最為徹底的土地流轉方式。正是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如果轉讓不當,對農戶的切身利益損害最大,故《農村土地承包法》為了體現對農戶的保護,對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實質條件和形式要件:第一,承包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必須經發包方同意;第三,受讓方應當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轉包是不需要發包方同意,只需報發包方備案即可。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相當數量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定形式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多數情況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均為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普通農戶,雙方在設定流轉關系時,有的甚至采取口頭約定的形式。雖然有的流轉協議采用書面形式,但錯別字多、措辭含糊不清、內容與形式不符等問題大量存在。例如,協議措辭為“轉讓”,但約定內容卻與“轉包”相似。有的居然約定轉讓的是土地“所有權”,約定流轉期限時使用“長期”“永久”等模糊字眼等等。此類糾紛訴諸法院時,可能致使承辦法官在適用法律時面臨兩難境地。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的對策

重慶市作為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探索出一條既好又快地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效途徑,是我市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重大課題。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不僅是個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政治問題。故我市在探索如何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流轉時,應當更多地關注農民利益、關注社會的和諧穩定。

1.謹慎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如前所述,農民為獲得穩定收益,可能選擇將屬于自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出租的方式流轉給他人以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如果租賃合同簽署不當,則可能出現“以租代征”的情況,使得出租土地的農民淪落為失地農民,而獲得的補償卻是原本微薄卻還逐年貶值的租金收入。為了解決農民不能分享土地逐年增值所帶來的利益成果問題,可以考慮以謹慎的態度、試點的方式,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臺了《關于全面貫徹落實市第三次黨代會精神服務重慶城鄉統籌發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第十六條載明:“支持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內和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在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獨資、合伙等企業的試點工作,積極推進土地集約、規模經營,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加快發展現代農業”,明確允許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實施意見一出臺,就與北京“小產權房”、廣州“宅基地使用權入市”等話題一樣,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與巨大爭議。重慶市農辦在《重慶市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調查與思考》中對農民以土地入股組建公司存在的法律障礙作了如下分析:雖然《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允許“承包農戶自愿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但《物權法》和《擔保法》均沒有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抵押和擔保貸款的權利,其中《物權法》僅賦予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以用益物權,《擔保法》則明確規定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用于抵押。此外,《公司法》還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前者限制了股田制公司吸收農戶的數量不得高于50戶,否則有的農戶就沒有股東資格,影響股份制公司規模的擴大。后者由于農戶出資多以土地折價方式進行,其現金入股能力有限,影響公司的注冊和運行。

筆者認為,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確實面臨諸多問題。除了市農辦分析到的法律障礙之外,還涉及與《公司法》所設定的法人人格獨立原則相矛盾。《公司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獨立性表明公司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去持有財產、取得財產和處分財產。股東出資完成之后,作為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性權利就屬于公司所有。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卻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如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夠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入股,那么此種流轉方式實質就是以轉讓的方式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農戶手中流轉到公司手中。如前所述,鑒于轉讓比其他任何一種流轉方式都更為徹底,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設定了最為嚴格的條件與程序。農村土地與城鎮土地不同之處在于,前者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獲得的,故只能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而后者屬國家所有,其使用權可以自由轉讓。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因轉讓受限,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是不能作價出資設立公司的。

筆者認為,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總有滯后于經濟基礎的時候。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出資設立公司而農村土地使用權則不能,實質是由于我國實行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造成的。而統籌城鄉發展的意思是將城市的發展與農村的發展聯系起來加以考慮。而重慶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一定程度上對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加以突破。并且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農村土地使用權也僅僅不能用以作價出資開辦公司,但如果以其出資開辦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合伙企業等,是沒有法律障礙的。因此,可以以謹慎的態度,逐步推行“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流轉方式。

2.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提供規范的合同范本。筆者在辦理了大量涉及農村土地流轉糾紛后,感觸至深的是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證據認定困難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設定土地流轉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很難查明事實。由于當事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加之訂立土地流轉合同專業性強,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故即使雙方當事人在設定流轉關系時簽署了書面協議,也普遍存在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措辭不當、內容有誤等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對于此類專業性、政策性極強的合同,可以由政府為當事人提供內容完備、形式規范的合同范本。此舉可以起到規范農村土地流轉關系,預防糾紛的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積極作用。

需要提及的是,重慶市農辦早于2006年就向各區縣印發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格式》,規范重慶市土地流轉中的五種合同文書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五種合同文書包括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互換合同、入股合同、轉讓合同;四種流轉文書文本包括流轉委托書、轉讓申請表、變更登記本、流轉登記簿。市農辦要求進行土地流轉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范本提供的基本內容和格式,結合當地實際和流轉土地的類型、用途,增補相應的約定條款,訂立正式書面合同,明確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市農辦強調,原來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的,應當重新簽訂;不完善的,應當逐步補充和規范;沒有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的,要按照新的合同格式及時補簽。

然而,筆者在司法實踐中至今未發現一起流轉雙方是按照市農辦提供的格式合同來設定流轉關系的案例。筆者認為,此種現象可能說明兩個問題:其一,格式合同推廣不力。多數情況下,設定流轉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均為普通農戶。他們既不懂得如何撰寫規范的流轉合同,也不知道政府為其提供了可以參考的合同范本,可以向當地土地承包管理機構索取,也可以在重慶農村信息網上下載,更不知道雙方簽署的協議需要報發包方備案。其二,格式合同確實起到了規范與穩定農村土地流轉關系的作用。在筆者承辦的土地流轉糾紛中,無一例外地未使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從側面可能說明啟用規范的流轉合同范本確實起到了預防糾紛發生的作用。在雙方當事人按照流轉合同范本設定流轉關系的情況下,因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就不會出現爭議。因此,產生糾紛并訴諸法院的便只有未采用規范合同范本的情形。以上兩點都說明了推行格式化、規范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文書的必要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靠集體經濟組織,加大教育宣傳力度,推行用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格式文書。

3.堅持以農戶為主導的流轉模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是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故流轉主體也應當是農戶。農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以及以什么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法》也以法律明文規定的形式對此進行了強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發揮了主導作用。一些基層地方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組織為了引進企業、發展當地經濟、增加收入,要么將農戶承包的土地集中起來,統一租賃給第三人,要么應用行政強權促成土地流轉。縱觀全國,這種企業依靠政府以政治化手段低價要地,其后農民又開始“奪地”的土地糾紛頻出。在此類土地流轉模式中,由于行政強權的介入,農民利益未得到充分尊重。在有些土地流轉過程中,居然從上到下蓋的都是官印,沒有農戶的簽章,為糾紛的發生埋下了伏筆。一旦土地大幅升值之后,農民發現流轉收益太低,分配太不合理,大規模的“奪地”糾紛就會發生。

筆者認為,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加快和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必要的。而重慶市作為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在土地流轉問題上,步子還可以快一點,膽子還可以大一點。但各級政府在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其角色應當定位在宏觀引導,而并非個案介入,更不能依靠行政公權,以政治手段為某企業低價要地,從而損害農民利益。在統籌城鄉發展過程中,政府要在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和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土地流轉的多種形式,穩步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篇5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閱讀

甲方:村民委員會

乙方: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乙方通過方式取得甲方荒灘荒山(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經雙方共同商定,達成如下協議,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將位于村民委員會(組)所有的,以北、現以西與毗鄰的荒山(林地)發包給乙方使用,其四至為:

東至:現西邊;

南至:與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這兩座山頂東西分水嶺一線;

北至:從南側數第二個山頭與第三個山頭之間的山谷中分線。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變,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終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林地)使用權及其地上附著物總承包款為人民幣元整,付款方式為:

四、乙方承包荒灘荒山后應積極治理,在荒山上植樹、種草或搞多種經營;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利用承包范圍內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礦產資源或建造固定設施。

五、乙方對所承包的荒灘荒山有獨立的經營管理權,但不得轉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灘荒山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荒山的開發治理成果全部歸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灘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內除乙方交納承包款外,乙方不負責其他任何名目的費用。

八、乙方將荒灘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權監督、檢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灘荒山資源,發現問題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證該荒灘荒山(林地)界線、四至與他人無任何爭議。如因此發生糾紛,由甲方負責協調處理,如由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全額賠償。

十、甲乙雙方必須信守合同。如甲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須付給乙方違約金人民幣萬元、退還乙方承包荒灘荒山所付的全部價款,同時對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如乙方違約導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還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內遇國家建設或進行其它開發建設需征用土地時,應首先從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預期利益損失。

十二、合同期滿后,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經營,雙方續簽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經營,甲方對乙方的治理成果、經濟投入合理作價歸甲方,作價款一次性付給乙方,不得拖欠。否則,此合同期限順延至甲方將全部價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終止。

十三、甲乙雙方如因作價款發生分歧,協商不成,須委托甲乙雙方共同認可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作價,其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四、此合同發生糾紛由裁決。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公證處一份、鄉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月日

個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聯系電話:

為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效益,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甲方將土地承包給乙方經營,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土地情況

承包土地名稱為 ,總面積 畝,四至界限為: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期限為 年(注:四荒地承包期不得超過50年,機動地承包期不得超過3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土地交付乙方。

三、承包價款、付款方式和時間

各年度承包金按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乙方應于當年 月

日前以貨幣方式向甲方付清。

⑴采取實物折值計算承包金。每畝地年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或玉米、稻谷等)的價值,年總承包金相當于 斤小麥(玉米、稻谷等)。單位價格按交款年中級質量國家收購價格計算。

⑵采取浮動方式。第一年每畝地承包金 元,總承包金

元。以后年度以第一年承包金為基數,每年上浮遞增 %。

四、土地用途

乙方承包土地限于從事種植業、林果業、畜牧業等農業用途。對土地進行改造和建長期建筑物,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應按集體土地利用規劃進行治理綠化,每年治理綠化面積不少于 畝。

五、甲方的權利義務

1.監督乙方按照合同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2.有權制止乙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3.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

4.維護乙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

5.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6.依照約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務。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依照合同約定享有承包地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產品。

2.享有在剩余承包期內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3.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建設

4.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棄耕拋荒土地,不得損壞農田水利設施,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5.按約定向發包方繳納承包金。

6.服從甲方對村內公共事務的管理和協調

七、承包土地流轉

乙方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后,方可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土地合同應報甲方備案。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方式流轉的,乙方仍應履行本合同。實際經營土地者的權利義務,由乙方依據本合同另行約定。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不得因代表人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九、違約責任

1.承包期內,甲方違約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預乙方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乙方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未按規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變農業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損害、土地荒蕪的,甲方勸阻無效可依法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擔土地恢復費用。

3.乙方不按約定繳納土地承包金,按月承擔應繳資金 的滯納金;逾期 個月不繳納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4.任何一方如有其他違約行為,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元,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損失。

5.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違約行為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其它約定

1.國家有關土地的補貼以及政策調整帶來的土地直接收益歸甲方享有;經依法批準的征收、占用承包地和規劃調整占用承包地不屬于違約,征地補償歸甲方享有,但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在相關資金中給乙方相應補償。

2.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申請鄉村相關機構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項處理:⑴向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⑵向人民法院起訴。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報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備案一份。

甲方(蓋章): 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農村個人土地承包合同書范本

甲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愿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土地租賃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將的土地,共畝。以每年每畝租金500元租給乙方,共計每年租金元整。若三年后產生利潤,從第四年起租金按每年增加50元/畝,增至期滿為止。若種植失敗或未產生經濟效益,將維持每年500元/畝的租金不變。租賃期間除本協議規定的租金外乙方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二、租賃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賃期限10年。租賃期滿后,甲方有意續租,乙方應以甲方續租優先。若乙方在經營期間,經濟效益差,可以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但甲方不得在合同到期前解除本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每年500元人民幣,租金采用每年一付方式,付租期定于每年月日,付當年租金。

四、結算方式:以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五、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必須手續完備,無爭議,若出現爭議,甲方必須負責解決,否則作甲方違約處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籍口干涉或阻礙乙方的經營開發,在合同期內甲方擅自收回乙方所租土地。

六、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違反,如甲方單方終止合同的,甲方要補償乙方所投入的生產及管理成本外,還必須雙倍補償乙方所種作物的經濟價值;如乙方違約,已支付的承租款不予退回,所投入的生產管理費用甲方不作任何補償,甲方收回土地。

七、在合同期內,如遇土地國家政策征用的,甲方應在收回土地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征用時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其他補償歸乙方所有。甲方有義務幫助乙方協調補償等相關事宜。本協議自補償到位之日起自動解除。

八、租賃期內,甲、乙雙方的人事等相關變動不得影響此協議的執行。

八、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雙方遇到分歧應協商解決,若達成一致可另行補充,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篇6

各個農業單位應樹立依法治國的科學原則,全面履行農民承擔經費以及勞務工作實踐條例,遵循土地承包管理法規,同時應進一步健全農經管理規章體制,實現規范化以及法制化的管理監督。首先應做好農經管理執法責任體制的細化明確,聯合執法部門以及責任機構,令各個農業機構人員明晰工作崗位應承擔的執法職責,并科學貫徹落實到位。同時應優化日常工作規范體制的建設,明確編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降低農民經濟負擔、規范村級財務工作管理體制,提升措施執行效力。進而借助有效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確保農業管理、經濟管控的高效性、優質性。另外,應創建有效的信息反饋工作體制,借助有效的信息工具、網絡平臺、數據庫系統,創建實時監督、全面共享、積極交流的反饋系統。應確保制度宣傳到位,并應建立經常聯系點以及實時觀察點,進而對農經管理實踐工作中存在的各類矛盾問題快速的預測、全面的發覺,進而盡早快速的制定有效應對策略與實踐措施,確保問題的妥善優質解決。

二、實現農民增收,做好深入探究管理

實現農民增收、優化農民生活質量水平,為新時期,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建設的核心目標。因此,農經管理工作應有效的擴充增收途徑,創新大膽的應用多類增收渠道。應全面優化農業生產管理環境條件,提升增收權能,強化生產管理效率。同時,應推進農業的多元化、產業化經營發展,優化鄉鎮企業的整體體系結構,并加快產業升級發展的步伐,令農產品的優質深加工創造增值增效。應響應農業機構要求,強化扶貧管理、資源開發,做好補貼管理,實現良好的增收擴容。同時,應優化農業生產生活現實條件,推行城鄉統籌發展模式。發達城市應積極支持農村經濟管理,擴充農業支持經費,令農民真正的獲益,實現和諧健康的全面發展。新時期,農經管理應就實踐階段中存在的問題、突發狀況,制定有效的應對策略與應急預案。應更新觀念方式,形成良好的工作作風,開闊思維,全面的深入基層,強化調研分析。特別是應對農經管理與農村發展過程中包含的各類重要問題,應深入分析,探究民眾心聲、關心大眾疾苦,緊密的聯系農民群眾,為其排憂解難,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策略,明確前進發展方向,達到事半功倍的經營管理效果。

三、培養發展新時期農經管理干部隊伍,維護群眾利益

新時期,農經管理的科學開展,需要創建優質的農經管理干部隊伍,明確時代特征,發揮干部人才領導管理才能,科學的決策管理,作出農經管理工作的統籌安排。干部應耐心細致,發揮模范帶頭作用,提升業務素質、優化文化素養。應積極主動的學習農業生產基礎知識、掌握豐富實踐技能,通曉法律行業知識,尤其是同農業發展、農經管理以及農民權益關聯的法律以及金融、統計、財務學知識,進而更好的服務大眾,提升引導管理水平。農村干部隊伍應和諧穩定,創建優質科學的整套人才流動管理方案,確保崗位員工均具備綜合實踐能力,為廣大農民辦好事、辦實事。再者,應發揮群策群力效能,應對突發狀況問題、矛盾現狀時,應聯合農民群眾,積極聽取基層意見,引入民主管理機制,規范農經管理服務,發揮民眾監督管理效能,進而促進新農村農經管理的科學、持續、民主化、開放化與快速化發展。農村鄉鎮政府應創建科學合理的利益管理協調制度,引入訴求報答、處理矛盾、保護權益管理模式,做好各層利益關系的有效協調,并科學應對內部矛盾問題。應全面糾正并預防損害大眾利益的不良風氣。同時鄉鎮政府應履行經濟調控管理以及服務監督職能,由根本層面成為農村村民利益的代言人,實現大眾意志的有效凝聚,并積極吸引農民主動參與經濟建設,給予農經管理有效的支持。應全面發揮群眾管理、全面參與的核心作用,并應令農民群眾深入參與至農村集體經濟事務工作中。

四、應對土地承包糾紛,實現土地流轉管理

伴隨政府單位惠農管理策略的頒布實施,對農業稅減免征收后,土地資源快速的升值。一些農民則在土地經營管理上產生了較大的態度轉變。加之一些農村區域土地征用的快速發展,具備土地資源的人員可獲取征用費用。進而令土地糾紛變得更為復雜多樣,并逐步成為農村糾紛的熱點問題之一。為此應組建專項土地糾紛管理協調機構,創建完善的調解管理制度,實施糾紛矛盾的有效化解、依法協調,促進新農村的和諧文明發展。伴隨農經管理的深化以及剩余農村勞動力的逐步轉移,土地呈現出荒蕪、不積極耕種的問題。令土地流轉逐步變為確保土地承包良好關系的核心環節。為此,農經管理機構應豐富實踐方式,做好土地流轉策略的廣泛宣傳,令農民群眾深入明確土地流轉核心必要性。相關單位應依據自愿以及有償管理的方針,做好流轉合同簽署的科學引導、全面審核以及有效簽證。針對完成流轉應用土地狀況應全面監督跟進,預防以流轉名義進行土地征用。

五、結語

篇7

1.農村經濟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完善,影響工作的順利開展

農村經濟管理涉及到行政執法職能的多個方面,既與農村土地利益有關,又與農村財政管理掛鉤,執法過程中任務繁重,情況復雜。同時,現階段農村經濟管理的制度不完善,法規不健全,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不能夠行之有效地做好本職工作,進而對后續的經濟管理工作造成影響。

2.農經管理工作責權不匹配,開展工作難度大

農村經濟管理工作包括農村財務管理、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監督管理和農村合作組織建設四個方面的管理職能。管理工作覆蓋面廣,涉及方面較多,管理層級分工不夠明確,致使上傳下達失真。部分工作人員不夠重視農經管理工作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也會導致工作效率低下。同時,政府不重視,領導不關心的現狀也使農經管理工作在實際運行中不能做到責權對等。

3.農經管理工作經費不穩定,組織運轉艱難

農經管理工作屬政府部門,但除去國家財政收入,并無其他收入來源。而農經管理工作又常涉及到農村公共事業的支出。因此在沒有任何行政事業性收入的情況下,要維持部門正常有效地運作是有很大困難的。

4.村級債務沉重,制約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村級債務支出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稅費改革后,村級財力下降,許多農村經濟收入入不敷出,不但不能償還陳債,甚至有的還出現新債,二是農村義務教育、維護社會穩定、河道治理、農田水利建設以及農村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財政支出。村里沒有能力拿出資金償還債務,更沒有能力拿出資金發展農村經濟管理工作。

二、加強農村經濟管理的對策

1.提高上級政府對農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認識

農村經濟管理工作與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息息相關,在黨和政府日常工作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各級黨委政府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擺正姿態,正確認識到農經管理的意義,并且為其發展出謀劃策,貢獻力量。切實加強領導并抓好工作。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下,與農民利益息息相關的就是土地了,在目前我國土地承包制度變化不大的環境下,許多新的問題厄待解決。為防止農村經濟發生混亂,農村經濟管理部門任務艱巨。在農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要發揮其作用,擔負起監督審計的責任。這也是農經管理的主要職責。政府部門也應該對農村經濟管理工作足夠重視,并有所行動。

2.完善農經管理法律制度,保證職能高效行使

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經常會有一些政策性非常強的行政執法工作,比如,農村財務審計、土地糾紛調解、農民負擔監管等工作。雖然有些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都有涉及,但是,專門針對農經管理的配套法規卻較少。這也導致農經管理人員執起法來困難重重、無章可循。所以,要想保證農經管理部門能夠高效地行使權力、執行工作,制定相應的農經部門的法律法規勢在必行。

3.建設農經管理隊伍,提高工作效率

農村經濟管理部門面向農村,是與基層人員直接接觸的部門,工作職能多,任務繁重,若是管理隊伍現狀與管理工作本身之間不協調的話,將會極大地影響部門工作的開展。所以,加強農經工作隊伍建設意義重大。對各鄉鎮站所需的各類工作人員要重點培養,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整體能力;維持農經隊伍穩定也至關重要,保證農經隊伍成員都能夠積極地對待工作。從各個方面對農經隊伍的整體能力進行強化,建設一支高素質、高能力的農經隊伍。

4.強化農村財務管理,保證工作經費充足

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是農經管理工作中的重點,雖然近年來各級財政對農村經濟管理工作的投入不斷增加,但始終不足。因此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農經工作事關“四個確保”。在農村經濟運行安全、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的穩定方面以及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管理監督新機制方面有著重要意義。推行農村財務民主管理,強化審計職能。改革財務管理模式,積極推行農村會計委托制。加強集體資產管理,確保集體財產安全和資源要素合理流動與開發。重點建設農村財會隊伍,著力培訓一批懂業務、愛崗敬業的農經人員隊伍,嚴格落實持證上崗制度。

5.加強經濟監督管理,化解債務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