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政策建議范文

時間:2024-02-06 17: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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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建議

篇1

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市級分行、政策性銀行市級分行、股份制銀行分行、郵儲銀行分行,市級其他金融企業,東區、西區、仁和區、米易縣、鹽邊縣、釩鈦高新園區縣域法人金融機構或縣(區)分支機構。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做大金融產業

1.支持新型農村金融組織發展。支持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壯大。全面執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對取得銀監部門開業批復新增設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按其注冊資本金規模分檔測算給予一次性補助,用于增加資本公積金。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含)以下的補助1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含)以下的補助200萬元,注冊資本金在1億元以上的補助300萬元。

2.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鼓勵金融機構在縣(區)及鄉鎮增設分支機構和網點,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積極組建村鎮銀行、民營銀行、科技支行,發展社區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創造條件,積極引進銀行、證券、保險、信托、資產管理公司、基金投資公司等相關機構來攀設立分支機構,擴大金融資源供給。財政對新進入的金融機構給予專項經費補貼。加快金融組織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另文制定。

(二)促進擴大信貸增量

3.實施年度貸款增量獎補。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信貸規模。根據國有及國有控股商業銀行市級分行、政策性銀行市級分行、股份制銀行分行、郵儲銀行分行年度貸款增量,綜合考慮年度貸款增量占比、增幅等相關因素確定獎補對象。對上述金融機構中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占比或增幅在納入支持對象范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排名全市前5位的,財政按照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的0.3‰給予補貼。

4.實施新增客戶首貸獎補。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增貸款客戶。對金融機構向無貸款記錄企業發放的首筆貸款,按實際發放貸款額度的1‰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5.實施金融專項債券獎補。支持我市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小微和“三農”專項金融債券。對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專項金融債券,按其年度發行額的1‰予以補貼,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激勵增加定向貸款

6.實施重點產業固定資產貸款獎補。鼓勵金融機構支持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軍民融合產業深度發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我市新興產業發展壯大、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軍民融合產業深度發展的企業提供的固定資產貸款,按實際發放貸款額的0.5‰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7.實施基金投資項目貸款獎補。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給予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項目融資貸款支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向省、市級產業發展投資引導基金參股投資項目發放的貸款,財政按實際發放貸款額的1‰對經辦金融機構予以補貼。

8.實施“支農支小”貸款獎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向“三農”、小微企業增加貸款規模。落實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對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符合條件的涉農增量貸款,按年度貸款增量的2%予以補貼;允許市轄區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涉農貸款增量補貼政策,補貼資金由各級財政按比例分擔。財政對經辦金融機構發放的小微企業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20%的部分,按年度貸款平均余額增量的1%予以補貼。

9.實施精準扶貧貸款獎補。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我市扶貧攻堅行動。對向我市建檔立卡貧困戶發放貸款的經辦金融機構,按當年向建檔立卡貧困戶實際發放貸款總額的1%給予補貼。

(四)健全融資分險機制

10.實施企業貸款風險補貼。建立企業貸款風險補貼機制,實施實體企業貸款風險補貼,對金融機構為我市創新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中小微企業等貸款發生的損失給予風險補貼;實施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貼,支持金融機構發放小微企業信用貸款,對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的信用貸款(無需抵押、質押或擔保的貸款)損失,財政部門按最高不超過損失額的60%予以風險補貼。企業貸款風險分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11.建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機制。建立小額貸款保證保險風險補償機制,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試點,財政部門按保險超賠約定比例予以補貼。小微企業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五)完善融資擔保體系

12.促進政策性擔保機構發展。鼓勵縣(區)政府出資設立由政府出資控股參股的融資擔保機構和增加注資,按照縣(區)財政新增出資額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13.鼓勵擔保機構開展定向業務。引導擔保機構對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提供融資擔保。對符合條件的市級、縣(區)級融資擔保機構,財政部門按“支農支小”擔保業務年度擔保平均余額增量的0.8%予以補貼。

(六)改善基礎金融服務

14.支持農村支付環境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在農村布放ATM機具(含CRS機)、發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及提供持續基礎金融服務。對在農村地區布放ATM機具(含CRS機)和發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財政部門按新增ATM機具(含CRS機)每臺1萬元和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每個1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對提供持續服務的ATM機具(含CRS機)按每臺每年1000元給予補貼,對提供持續服務的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點按每個每年30元給予補貼。

15.推進基礎信用平臺建設。支持金融機構及信用信息采集機構采集農戶及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對采集并向人民銀行報送農戶及新型農村經營主體信用信息的涉農金融機構和信用信息采集機構,財政按報送信息戶數測算給予補貼。支持縣(區)政府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臺,財政對建立中小微企業信用信息和融資對接平臺的縣(區)政府給予50萬元定額財力補助。

三、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

(一)本意見所稱經辦金融機構是指具體辦理業務的縣域金融機構或縣(區)分支機構。

(二)申請財政金融互動獎補資金的市級金融機構、企業,按程序向市級相關部門進行申報,經審核后由市財政直接撥付市級金融機構和企業。區級金融機構、企業按程序向區級相關單位進行申報,經審核后由區財政將獎補資金全額預撥付相關金融機構,并將資金撥付憑證作為申報資料要件一同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將補助預算指標下達區財政。擴權試點縣按照目前財政體制,向省、市分別報送相關項目獎補資金。相同政策不重復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工作統籌

各縣(區)、市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抓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的落實。市級成立以市財政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牽頭,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國資委、市政府金融辦、銀監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為成員單位的市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會議,通達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銀政企融資對接機制。

(二)明確工作職責

市、縣(區)財政部門是開展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的牽頭部門,要落實籌資責任,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審核工作,及時兌現應由本級承擔的補助、補貼、獎補資金,確保政策落實。市、縣(區)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職能,各負其責,做好申報、審核相關工作。市、縣(區)發改、經信、政府金融辦和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市保險業協會等單位負責審核相關金融機構、企業申報的基礎數據和材料,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篇2

我國于2006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把“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作為我國未來科技發展的指導方針,自此自主創新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2009年12月8日,國務院正式下發了《關于同意支持武漢東湖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這是東湖高新區成為繼北京中關村之后的第二個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自此將東湖高新區的發展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為此國家出臺了多項優惠措施,并伴隨著企 業從初生到成長的不同階段給予扶持,鼓勵東湖高新區的自主創新發展。本文將基于對東湖高新區自主創新能力現狀的剖析,找出影響高新區自主創新與金融支持的瓶頸。并通過對發達國家典型金融市場支持政策的比較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提升該高新區自主創新能力的金融支持策略。

1 相關文獻回顧

早在1912年,著名經濟學家熊彼特在其《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就提出貨幣、信貸和利息等金融變量對經濟增長有重要影響,認為創新是經濟增長最核心的因素,而創新的實質在于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1]。此后眾多經濟學家開始從資本入手,關注金融對自主創新的影響。經濟學家哈羅德與多馬于20世紀50年代建立了著名的哈羅德-多馬模型,該模型雖然進一步解釋了資本積累與經濟增長之間的關系,但對于資本內部各金融工具間相互組合關系對自主創新的影響,乃至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卻沒有進行專門的研究[2]。在內生增長模型中,對金融政策支持自主創新影響的重點集中在金融市場方面,該理論認為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是建立在金融市場繁榮發展基礎之上的[3]。時代交疊模型最早由薩米爾森提出,旨在彌補貨幣經濟理論缺乏微觀基礎的缺陷。此后史密斯利用該理論證明了金融市場效率會直接影響到技術的選擇,并對一國的均衡經濟增長率帶來了深遠影響。此后隨著上世紀中期美國硅谷的興起,風險投資成為金融支持自主創新的重要力量,使風險投資成為當今金融與自主創新領域的一個重要研究對象。

國內對金融支持自主創新的研究起步比較晚,其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國外金融政策支持自主創新的比較研究;②金融支持自主創新工具選擇及組合研究;③從財稅角度通過政府公共政策來指導金融支持自主創新;④通過實證研究對金融支持自主創新進行模型分析。這些研究成果一方面從理論上揭示了金融支持自主創新的一般規律,為實踐應用提供了重要理論基礎。另一方面,在研究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現為:目前國內研究大多是基于發達國家成熟金融市場的研究成果,而我國金融市場尚待完善,因而這些先進的研究成果應用于我國實際金融運行還有待時日;②現階段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對金融工具及其組合應用方面的微觀研究,缺乏從宏觀角度把握金融支持自主創新內在機理的研究。

2 東湖高新區自主創新與金融支持現狀

2.1 高新區內自主創新發展概況

東湖高新區成立于1988年,1991年被國務院批準為首批國家高新區之一。目前,高新區內擁有2 100多家高新企業、600多家研發機構,平均每天有10項發明專利誕生。其中烽火科技近年來接連提出了3項IP網絡技術標準,被國際電聯批準為國際標準;長飛公司自主研發的新型光纖拉絲爐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打破了國外技術封鎖;海創電子、楚天激光開發的產品,在我國載人航天、“嫦娥一號”得到應用。高新區已經主導制定了5項國際標準、80項國家標準、110項行業標準,申請專利6 300多項,專利申請量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長。2009年,東湖高新區的總產值達到2 200多億元,是1991年4.2億元的500多倍[4]。

2.2 高新區內金融支持初顯成效

截至2010年,高新區上市公司數量達到29家,上市公司數量在全國89個高新區內名列前茅。這些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總額達到338.84億元,形成資本市場有影響的“光谷板塊”。自1997年東湖高新區首家上市公司人福醫藥上市起,東湖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因其業績的高成長性越來越受到資本市場的青睞。“十一五”期間,東湖高新區內又有12家高新技術企業成功上市。近期,東湖高新區又有華中數控、力源信息兩家企業在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至此區內企業上市地包括滬深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市場、創業板市場以及香港、新加坡和美國納斯達克市場。

2.3 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發展與金融支持矛盾突出

截至2010年,東湖高新區累計登記企業2萬多家,主要從事光電子信息、生物工程與新醫藥、能源與環保、現代裝備制造等高新技術產業,但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在民營企業中,收入過億元的企業只有40多家左右,有7 000多家企業的收入在千萬元以下[5]。由于企業規模小、融資難、資金有限、研發投入不足,因此創新能力薄弱,缺乏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研發產品和自主創新品牌,難以與國內外大企業競爭,發展舉步維艱。融資困難已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面臨的突出難題。

3 高新區自主創新金融約束的成因

3.1 自主創新型企業自身特點約束

根據庫茲涅茨、杜因等[6]提出的創新生命周期理論,一個創新產品存在從誕生、成長、衰落到被突破性技術替代的過程。根據自主創新型企業這一特點,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階段,自主創新型企業都面臨著不同狀況的金融約束。在自主創新產品誕生階段,研發階段本身不僅需要大量資金,而且面臨著因實驗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巨大風險。有資料表明,在自主創新產品初步生產階段,一項創新技術從實驗室走向生產車間的成功率不到10%[7]。同時,在此階段還要承擔因技術轉化所帶來的生產風險與更大規模的資金投入。在自主創新企業成長階段,企業要面臨市場競爭所帶來的市場風險,不僅需要將資金投入到產品本身,同樣還需要在市場營銷、企業管理等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以提高產品綜合競爭力,對資金的需求量也更多。而到了成熟階段,企業面臨的風險雖僅來源于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此時企業面臨的風險 雖小,但因規模經濟需要更多的資金,因此創新型企業在自主創新的各個環節中都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而高新區內絕大部分企業是處于研發階段的中小企業,其本身就要承擔巨大的創新風險。因此,整個高新區都面臨著嚴重的金融約束。

3.2 自主創新型企業外部環境約束

由于目前國內融資渠道相對比較單一,主要是銀行貸款,而自主創新型企業往往具有規模小、發展時間較短、無形資產較多的特點。在面對銀行貸款審批時,往往缺乏可以抵押的實物資產,這與金融機構貸款流程需要的未來還貸現金流的穩定性、未來風險的可預測性、可控性都不可避免地發生了沖突。企業創業成功,取得豐厚利潤,金融貸款機構除了獲取貸款本金和利息以外,再無其它激勵機制;而一旦企業創業失敗,金融貸款機構卻要承受失敗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承擔了企業自主創新的高風險,卻沒有分享到企業自主創新的高收益。面對收益和風險的不對等性,金融機構缺乏明確的激勵機制,導致金融機構貸款積極性不高,企業面臨融資難。目前國內對公司上市融資要求比較高,而自主創新型企業大都是新興小規模企業,距離公司上市的標準差距很大,企業很難通過債券、股票等手段取得自主創新所需資金。而且企業融資仍然是以金融貸款為主,其它融資方式諸如股票融資、債券融資、基金融資、風險投資、信用擔保以及政府主導下的銀企合作雖有發展,但作用十分有限。

4 自主創新金融支持的國外比較

4.1 日本自主創新金融支持模式

作為一項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日本從德國引入了信用擔保金融制度,并于1937年成立了東京信用保證協會,該協會的成立標志著日本信用擔保制度的正式誕生。截至1953年,日本全國已近建立了53個信用保障協會,出資設立了金融公庫,強有力地支撐了全國數以百萬計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服務,成為世界上信用擔保體系最完善的國家[8]。亞洲開發銀行擔保課題專家伊恩?戴維斯稱贊日本的信用擔保制度是世界上體系最完善、對中小企業影響最深遠的信用擔保制度,其中信用保障協會的作用功不可沒。在日本的信用擔保體系中,政府導入也是其一大特色,中小企業金融公庫便是由日本政府全額出資的,它與分布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和5個市的共計52家擔保協會有機結合,形成了完善的信用擔保體系。中央政府出資并監管金融公庫,地方政府出資并監管地方企業擔保協會,兩者共同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

4.2 美國自主創新金融模式

美國是世界上風險投資最發達的國家。目前,美國擁有4 000多家風險投資機構,每年為10 000多家高科技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僅在硅谷,美國的風險投資家就為其注入了37億美元資金。硅谷內的高科技企業成功率可達60%,而一般條件下高科技企業成功率僅為16%。在美國風險投資總額中,硅谷占43%,每年有近1 000家風險投資支持的高科技企業在硅谷創業。可以,說硅谷的成功就在于“園區平臺+風險投資”[9]。風險投資起于英國,興于美國,是一種向具有發展潛力的新建企業或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資本的投資。從其運作方式來看,風險投資可以將風險家、創新成果和企業管理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種利益共享與風險分擔的合作模式。與傳統的銀行貸款規避風險相反,風險投資偏好高風險項目,以追逐高風險后面所蘊藏的高利益為目的。因此在考核企業時,風司更關注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和研發團隊的創業精神。因此對于自主創新型企業而言,通過風險投資進行融資無疑是最佳選擇。另外美國通過設立中小企業管理局,專門負責對新興企業提供擔保服務和少量直接貸款,政府采購也向中小企業傾斜。

4.3 歐盟自主創新金融支持模式

據有關資料顯示,在2005年對歐盟15個成員國近3 000多家企業管理者的調查中,近8成企業是通過銀行獲得資金支持的,銀行是歐洲企業最常用的融資渠道。為了 改 變 這 一 局 面,歐 盟 專 門 設 立 了 政 策 性 銀行———歐洲投資銀行(EIB),利用自身資金和借助資本市場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支持,同時還為共同體以外國家提 供 援 助。此 外,歐 盟 還 設 立 了 歐 洲 投 資 基 金(EIF),通過融資擔保、股權參與等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在歐盟內部各成員國之間,也通過各種形式幫助解決企業融資難問題。英國設立了中小企業服務局,為中小企業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德國成立了中小企業局,隸屬經濟技術部,專門負責管理中小企業事務,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意大利、法國相繼成立了“創業板市場”,致力于為中小企業融資拓寬渠道。

5 金融支持東湖高新區自主創新的政策建議

由于金融系統具有籌資融資、資源配置、價格發現、擇優篩選、信息處理、監控等多方面特點,因此金融對自主創新的支持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創造完善的融資環境和融資渠道;二是為規避和化解創新風險提供金融工具和制度安排。結合發達國家金融市場與金融制度對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的經驗,東湖高新區自主創新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應從如下方面著手設計:

? 5.1 金融融資政策

所謂金融融資政策,就是摒棄以往靠行政撥款的單一方式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補貼,轉而通過市場化的融資手段來解決高新技術企業資金短缺的問題。

(1)通過創業板上市進行融資。目前高新區的上市企業只有20多家,同其它成熟的高新區相比,上市公司的數量較少。因此應該積極鼓勵高新技術企業上市,建立企業上市協調機制,放寬企業登錄創業板的準入條件。同時積極與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溝通,效仿中關村建立專屬高新區的中小企業板塊,進一步降低企業上市成本。

(2)支持商業銀行在高新區內成立科技支行。鼓勵商業銀行在高新區內設立特色支行,對中小企業開展科技信用貸款、知識產權質押等特色金融服務,并對放貸銀行給予一定的風險補助。同時,由政府和科研機構等第三方出面,組成項目評估團,對企業項目進行可行性評估,作出信用評級,供金融機構參考。此外還可以增加擔保補償,以此來鼓勵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進行傾斜,解決中小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面臨的資金短缺問題。

(3)引入風險投資機構,豐富融資渠道。在國內,尤其是在高新區內,風險投資尚處于起步階段,現有的風險投資機構和組織基本上都是由政府出資或由政府直接資助的。這些風司的投資理念更接近于銀行,對技術的市場前景和團隊的創業能力等考慮甚少。因此,在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高新區需要引進一批具有豐富投資經驗的高層次金融人才,大力發展一批投資理念完善的風司,以豐富高新區內中小企業自主創新的融資渠道。

5.2 風險規避政策

篇3

一、我國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政策現狀

我國尚沒有指導商業銀行從事衍生金融業務的會計準則。2001年財政部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只是簡單的提到商業銀行應對衍生工具交易在表外披露其計價方法。實務中,大多數金融機構都自主決定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較常用的是歷史成本會計。已實現的衍生金融工具價值損益才予以確認,未實現損益一般不作表內確認。風險信息的披露也嚴重不足,未交割的衍生金融工具基本上不作表外披露。這種傳統的歷史成本會計已為諸多案例證明了在揭示衍生交易風險上的內在缺陷。

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處理國際經驗和研究成果

在20世紀八十年代,美國有2000多家金融機構因為從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財務危機;1995年2月以來又有里森違規投機日經指數期貨失敗造成英國有200多年悠久歷史的巴林銀行倒閉;日本井口十多年來違規操作帶給大和銀行11億美元虧損等。這些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當時都是按照歷史成本模式編制的,對未結算的衍生交易不做任何披露。危機發生時財務報告顯示會計主體的經營情況良好,不存在金融風險過高的跡象,然而事實恰恰相反。這一系列事件敲響了警鐘,引起各國對衍生金融工具會計的研究。

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起,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便開始著手研究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問題,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會計準則,如SFAS-NO119、SFAS-NO133、IAS-NO32和IAS-NO39等,殊途同歸的提出了公允價值會計,認為公允價值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關的計量屬性。其核心是:1、通過定義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解決了將衍生金融工具從表外“游蕩”轉為表內確認的確認要素問題,明確了衍生金融交易應當在表內予以確認,包括初始確認、后續確認和終止確認。2、提出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內應以“公允價值”計量,確認由公允價值變動帶來的未實現損益。然而,公允價值會計本身也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在對公允價值計量相關性的實證研究中,國外不同的學者得出了不同的結論。國內學者對公允價值會計在我國應用的可靠性也提出了質疑,認為公允價值較歷史成本更易于縱。在我國會計從業者的誠信有待加強以及衍生業務比例不高的現狀下,采用公允價值所增加的相關性不足以彌補減少的可靠性,應當慎重對待。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1、經驗教訓證明了現有的歷史成本會計潛伏著巨大的風險,不利于衍生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2、公允價值會計代表了衍生金融會計處理上前沿的方法和未來的發展方向,但并不意味著在現階段的每個市場和每個國家都適應。在不成熟的市場中,一方面公允價值的取得成本較高,另一方面較之歷史成本更易受到管理層的操縱,不能盲目的全盤采用。因此,本文認為,應當結合我國衍生金融市場發展的階段特征和衍生業務量的比重,分階段采取不同的會計政策,循序漸進地應用公允價值會計。

三、我國商業銀行衍生金融工具會計政策建議

考慮到我國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增長空間和衍生金融市場的發展前景,可將衍生金融市場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分別實行不同的會計政策。

(一)階段一的會計政策。階段一,即是目前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在銀行總業務量中所占比例不高,國內衍生金融市場缺乏的情況下,可以不改變會計報表的結構和數量,只是提高衍生交易在表外附注的地位。

1、對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在表外進行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所持有的衍生工具的種類、目的、面值、合約金額或名義本金,對現金需求的金額和存續期間,采用的有關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會計政策和方法,各種風險情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其公允價值,以及取得公允價值的方法和做出的會計假設。還可以附加說明經濟的可能性變動對銀行的假定性影響,管理當局控制風險的政策信息,以加深使用者的理解。

2、不確認由于利率、匯率等基礎資產價格變動帶來的衍生產品損益,但對很可能出現的損失,應允許銀行按照穩健性的原則計提損失準備。

(二)階段二的會計政策。階段二,隨著利率市場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和匯率的波動加大,風險防范和管理成為國內銀行和企業的普遍意識和客觀需要,主要出于套期保值的目的積極參與國際國內衍生交易,衍生交易量在銀行業務中所占比重大大提高,國內衍生金融市場也得到初步發展。

1、階段一的表外披露內容除衍生合約的明細內容外繼續保留。

2、在合約簽訂日,以“歷史成本”在表內確認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但這一“歷史成本”并非傳統意義上已經發生了的相關支出或收入,而是合約標的數額×交易價格×合約張數,以及簽約日合約的公允價值,但并不進行后續計量。

3、引入套期會計以評價套期保值的有效性,反映經營者的管理水平。

4、本著充分揭示的原則,新增一張“金融工具明細表”,詳細列明衍生金融工具的類別特征、風險系數、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到期日、持有日等內容。并建立一張“表外表”,反映所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在各個報告日公允價值的變動情況,以及由此帶來的未實現且未確認的損益,供使用者參考。一方面增加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和相關性;另一方面也可以為取得公允價值積累經驗,培養人才。

(三)階段三的會計政策。階段三,由于對國際衍生市場參與程度的進一步加深,或者對投機性衍生交易限制的放松或規避,國內衍生金融市場已比較完善,在國家總體經濟中開始發揮重要的作用,衍生業務成為影響銀行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銀行在前兩個階段也已積累了相當的經驗,公允價值的可靠性基本可以得到保證。此時我們的衍生會計應該著重與國際接軌。

1、改變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將資產負債按流動性分類改為按金融性、非金融性分為金融性資產/負債和非金融性資產/負債,以“名正言順”的將衍生工具的確認、計量、報告納入資產負債表內。

篇4

關鍵詞:貨幣金融體系;貨幣市場;現狀;建議

貨幣金融體系對我國經濟增長有著巨大的影響,其中金融市場及金融體系的狀況是貨幣市場發展中重要的支持,起推動貨幣政策實施的作用。貨幣金融體系能否適應當代經濟潮流與國際市場發展需求決定了我國金融業的未來動向,與日俱增的國際金融資本壓力讓我國不得不進行相關政策的研究改革。因此,分析當前貨幣金融體系的形勢、探討有利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一、當前我國貨幣政策下的金融體系

分析我國的貨幣金融體系可以發現,由于運行機制不適應市場需求其現狀并不樂觀,可以說我國的金融市場存在幾個重要的問題,具體歸納到三個方面,分別是不同層次的金融市場發展狀態不一致、金融體系不完善以及監督監管力度不足,下面將逐一分析。

1.金融市場發展狀態不一致。金融市場的發展并非受單一因素控制,除了相應運行階段的影響以外還包括體制因素。從目前來看,我國的貨幣市場相對分散,沒有形成一個市場容量充足、參與主體廣泛的整體市場結構,對于貨幣真正的供求狀況并不能真實地反映出來,因此在分析我國經濟狀況時很難凸顯貨幣市場的作用。除此以外,貨幣各個子市場之間的聯系十分脆弱,分業經營的狀態仍舊存在于大部分子市場當中,這種無法保證整個貨幣市場發展統一的狀況使得金融業的發展被嚴重拖滯,出現市場利率不一、資金利用率低下等現象。

2.金融體系尚未完善。無論是貨幣市場還是資本市場,我國目前仍然處于發展階段,并沒有運行成熟,這與我國經濟起步較晚不無關系。多種原因造成我國金融體系的缺陷,我國的金融結構形態、銀行制度、銀行金融業務結構等等因素存在各自的偏屬,而我國目前的金融體系不能同時滿足多方面的需求,致使其進一步偏離經濟發展的需求,金融體系不能為貨幣政策的傳遞保駕護航,貨幣政策的影響降低,促使我國貨幣市場難以充分發展。

3.監督監管力度不足。如何實現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是金融市場發展中重要問題之一,同時也是無論哪個國家都必須正視與重視的問題。對我國而言,目前最大的問題在于監管力度不足,具體體現在監管所涉及的內容較少、范圍較小,監管條件不利于落實,金融監管的水平低下。對貨幣市場而言,金融監管對其采取的態度不積極,監管用力不均,有的方面過于限制而其他方面卻出現空白,監管的科學性與客觀性難以體現,對整個金融監管系統的運作都是相當不利的。

二、對我國貨幣金融體系建設的政策建議

鑒于上述說到的貨幣金融體系現狀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在此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以期為貨幣市場帶來積極的影響,從而推動我國金融體系的有效改革,促進金融業的高效發展。針對問題本文認為可以實行一對一的政策,即建立統一的貨幣金融市場、促進金融機制的健全、實施有力的監管制度。

1.建立統一的貨幣金融市場。貨幣金融市場的統一是經濟發展大潮流中的必然趨勢,國家要實現經濟發展,就必須重視這項工作,努力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加強各個子市場之間的有效關聯,保證各個市場之間業務的流通性與相容性。除此之外,實現統一貨幣金融市場的過程中著重注意兩個方面,首先是確定貨幣市場為我國金融發展中的重點對象,以實現利率的統一為突破口,溝通各個子市場,達到利率市場化的效果;其次是突破資本市場與貨幣市場之間的障礙,使雙方能夠實現功能互補,共同進步。如此,貨幣市場就能更好地發揮其職能,推動金融體系的改革,加大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

2.建立健全的金融體系。金融體系的構建是整個金融業活動的規范,是決定金融業發展方向的重要因素,要建立健全貨幣金融體系需要落實三方面的內容。第一點是對貨幣市場主體的的建立,貨幣市場主體決定市場的范圍與前景,我國推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適應該制度,市場主體必須具有多元化特征。因此,政府在對市場主體進行考核時可適當放松條件,促進市場的良性競爭;第二點是貨幣市場的金融工具和手段都過于單一,要打破這種局面就必須創新金融手段;第三點是金融市場之間要注重互通。只有把這三方面落到實處才能擴大我國貨幣市場,增大交易數量,從根本上完善我國貨幣金融體系,使之在國際上具有一定的競爭力。

3.落實確實有效的監管制度。有效的監督手段是保證金融業有秩序地運行的前提,它關系到國家金融的安全與穩定,同時對金融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國在進行貨幣金融市場建設時,不可忽略金融監管制度的構建,應加強相關制度的落實力度,保障我國金融業的高效性與安全性。具體的手段包括法律法規的制定、建立專門的貨幣市場監管機構、規范監督的內容與范圍等等。貨幣市場相關法律的出臺可以控制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專門的監督機構則有助于解決市場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突發問題,監督制度的確定則保證了各項處理手段均有法可依。

三、結語

綜上所述,貨幣金融市場作為我國市場經濟中的重要組成成分,影響的不僅是自身的發展,更是一個國家的經濟前景,一舉一動都對經濟發展動向有不可預計的作用。貨幣市場發展落后是當前我國金融業面臨的重要問題,要避免其進一步阻礙金融體制改革,只能加快對貨幣市場的建設速度,盡快出臺相應的貨幣金融體系政策,使貨幣市場轉向對金融改革產生積極影響的方向發展。因此,統一貨幣金融市場,完善貨幣金融體系結構,加強監督管理是當前政府最需要深入研究探討的方面,只有這些內容得到保證,貨幣金融市場才能健康持續地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冬吾.我國貨幣政策傳導效應分析[J].時代金融(下旬刊),2011(06).

[2]張燕.我國貨幣金融體系現狀及政策建議[J].時代金融(下旬刊),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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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具有內生的不確定性

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中有四個重要角色:(1)中央銀行;(2)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及信用社;(3)資金供給者;(4)資金需求者。在這四大角色中,每個角色又由無數個體所組成,每個個體在不同時點有著不同的行為模式,因此,從數理角度來,四大角色具有多種行為模式組合,而且隨著客觀條件的變化,各種組合模式又會相互替代,具有多重均衡的特點,不可能找到最優均衡點,在多重均衡的運行過程中,往往潛伏巨大的制度變遷風險,原因在于每個個體追逐單個利益的理性行動很有可能造成集體的非理性后果。因此,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具有內生的不確定性,它決定了金融風險與貨幣政策的矛盾與沖突在所難免。

(二)金融風險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執行難度

貨幣政策的真正實施,通常要求在貨幣工具、操作目標、中期目標或指標變量以及最終政策目標之間存在相對穩定的關系。擾亂金融體系,會這些關系。當一個銀行體系越來越資不抵債(即金融風險越來越大),操作目標(如利率)、中間目標(如貨幣或信貸總量)和政策目標(如穩定物價)之間的聯系就會改變。也就是說,金融風險會影響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目標,會加大貨幣政策的執行難度。當金融風險程度越來越高時,政策工具與目標之間的正常關系變得越來越難以預測。例如通過貨幣供應和利率來傳導貨幣政策,會受到銀行流動性不足或資不抵債的影響(有銀行的風險表現),因為這些銀行不能根據貨幣政策措施調整儲備或貸款,還會降低對利率反應的敏感性和預見性。不會對市場力量作出反應的銀行是不能靠它們來傳導利率變化的。

在那些有風險的銀行體系中,各種貨幣工具被用來執行貨幣政策時均會受到不穩健銀行亦即有問題銀行的極大影響。例如,貨幣市場不會拆借資金給不穩健的銀行用來彌補準備金的不足,由此造成的市場分化會進一步阻礙央行對整個銀行體系的貨幣管理,最終擾亂金融市場的運行。而貨幣政策正是通過金融市場傳導的,當銀行體系中有很大一部分銀行無法依靠時,同業拆借市場會發出極端的信號,或迅速瓦解。

當銀行體系不穩健時,通過公開市場來進行流動性管理也會受挫。在公開市場央行售出其持有的證券來降低信貸擴張,可是該影響會被高風險的借款人對利率的非彈性需求而減弱,他們會提出更高的利率來謀求同額貸款。當銀行極為脆弱時,執行貨幣政策的工具會變得不對稱,貨幣政策的放松比緊縮容易。

市場力量脆弱的銀行體系,尤其是那些國有銀行為主的體系,傳導政策效率相對較低。在金融風險高的銀行體系中,信貸供應不會受資本或利率的限制,因為銀行為了創造收益而可能無視風險因素。當銀行允許借款人將應該支付的利息資本化(即以貸收息,將應收的貸款利息轉為新貸款的本金),或當借款人根本就不打算歸還貸款時,信貸需求和銀行貸款對利率變得不太敏感。之間、企業與銀行之間普遍存在信用觀念淡薄,賴帳現象屢見不鮮。這是地地道道的道德風險,的債轉股工作要謹防道德風險的發生。

(三)不適當的貨幣政策會放大金融風險

貨幣政策會影響銀行體制,放松銀根的寬松政策可以提高銀行的盈利,但是當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時,銀行可能會很難調整經營策略。因為盡管穩健的銀行會有足夠的靈活性資產來調整流動性狀況,但銀根突然抽緊會在不穩健的銀行中引發流動性危機。經驗表明,放松的貨幣政策可能會在短期內給銀行帶來好處,但是長久會造成資產價格泡沫和通貨膨脹,擾亂銀行的經營,侵蝕銀行資本的真實價值,導致銀行出現有問題貸款,形成風險。

用來執行貨幣政策的工具也會對銀行體系產生影響。沒有運行良好的“最后貸款人”的信貸便利,會打亂支付系統的正常運轉;通過拋售資產增強流動性會使流動性不足的銀行變得資不抵債;信貸或利率控制會迫使銀行過多的持有不產生利潤的準備金;限制銀行的流動性管理,會導致銀行中介功能的喪失,減小銀行的客戶基礎和盈利水平。法定準備金不能按市場利率獲取利息,實際上是對銀行體系征收的一種稅。例如,我國以前的存款準備金率(加上備付金率)高達18%-23%。國家一邊采取放松銀根的貨幣政策,一邊又采取高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放松銀根的貨幣政策的效果被高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所抵消,同時削弱了銀行的獲利能力。

由此可以看出,嚴重的風險會損害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導致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受到,甚至會導致貨幣政策的完全失效。同時不適當的貨幣政策又會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定,導致銀行出現,放大金融風險。

二、金融監管對貨幣政策的支撐與抑制

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就是化解金融風險,建立穩健的金融體系,確保貨幣政策的實施。

金融監管作為一種不同于政府宏觀調控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介于自由市場和之間的特殊的政府管制行為,具有特定的內涵和特征:(1)有效管理和控制貨幣供給,為增長和創造一個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2)保證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的健全性和生存能力,以提高金融市場運行的內在穩定性;(3)保護存款者利益,約束債務人行為,以維持正常的信用秩序;(4)改善金融體系中資金流動的微觀和宏觀效率,以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

金融監管有積極監管與消極監管之分。積極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通過對金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正面引導所實現的市場控制;而消極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當局通過對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中各種偏離行為進行限制所實現的市場控制。當前應改變金融監管的傳統做法,變單一的“消極監管”為“積極監管”與“消極監管”并舉的監管模式。要實現積極監管首先要對金融機構進行主動道德化過程;其次是正確地進行市場協調;最后是對社會公德進行影響。也就是由以前的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進行批評、訓斥、處分、處罰轉變為對金融機構的合法有益的行為進行表揚、獎勵,由處罰變為激勵,引導金融機構樹立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道德觀念。同時幫助金融機構建立完善的內控制度,增強其內部控制的能力。通過央行的正確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與安全,培育充滿活力的金融機構,為貨幣政策的良好實施提供先決條件。

然而,監管法規缺陷、監管寬容以及監管時機選擇不當和過于嚴厲的監管都會導致金融機構要么肆意妄為,要么死氣沉沉、缺少金融創新的動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增加貨幣政策實施的社會成本。監管法規缺陷和監管寬容問題可以從許多國家找到例證。更為可怕的是,與二者相伴隨的往往是銀行危機以及貨幣政策失靈。阿根廷在1980-1982年銀行危機期間,金融法規框架的調整滯后于金融監管的放松,盡管審慎管理規定比較全面,但監管機構缺乏適應金融業發展變化的應變能力。監管者檢查的是規定是否得到執行,而不是檢查貸款的質量,在金融危機出現的前幾年就停止了現場稽核檢查,而且缺少有問題銀行市場退出的機制。

這里需要特別關注的是監管寬容問題。對監管當局來講,在銀行出現危機(如支付危機、資不抵債)以后,往往采取一種“等等看”的態度,希望困難是暫時的,沒有對金融體系產生嚴重威脅,而且認為問題自身會得到解決或者將問題掩蓋下來直到其他人接任。結果是監管當局對采取有爭議的行動非常審慎,好大喜功和缺乏可靠性,可能會造成對問題的推倭、拖延和掩蓋。在比較發達的國家如美國和日本已發生過類似的問題,美國和日本的監管當局變得更關心其監管工作的榮譽和不出現明顯問題,而不是解決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存款保險制度可能使問題進一步惡化,因為它消除了存款人潛在敦促銀行采取正確行動的壓力。而推遲處理有問題銀行的行為幾乎都沒有什么好的結果,因為,有問題銀行可能會采取風險更大的做法,如高息攬存、高風險投資等,它不僅會最終增加解決問題的成本,而且使貨幣政策傳導的主要載體商業銀行面臨巨大的外部不確定性,貨幣政策的實施變得困難甚至導致貨幣政策失靈。

監管時機選擇不當也會對被監管對象特別是銀行機構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抑制貨幣政策的順利實施。這里可以從法國、日本和找到例證。法國雖然金融法律、規定和實施權力都很充分,而且監管當局(銀行委員會)也擁有所需的權威、技能和管理資源,但在監管的時效性上存在問題。監管者早在1991年就了解里昂信貸銀行的問題,但在1993年第一次援救工作之前沒有披露任何情況,而是繼續聽之任之,以至于在1995年需要進行第二次援救工作。其錯誤在于,沒有及時對里昂信貸銀行實施有效監管,而是默許其迅速發展和持有高風險的不動產以及貸款集中于少數幾個大的借款人身上。日本進入1990年代以后,泡沫經濟崩潰,銀行的巨額房地產貸款變成了不良資產。1992年,銀行不良資產高達20萬億日元。但在1993年,日本銀行機構有能力處理全部不良資產。因為日本銀行機構持有大量的1955年左右陸續買進的低價格股票,盡管此時股票價格下跌,但銀行仍有龐大的帳外利潤。如果此時拋出這些股票,用以沖銷不良資產,就不會出現1995年銀行陸續倒閉事件。但是,銀行擔心公開不良資產問題會降低銀行信用,也害怕因此而被追究經營者的責任。作為監管當局日本大藏省也擔心銀行喪失信用,造成存款外流,引起金融體系崩潰,因此而承擔全部責任,故此也抱著僥幸心理,一再拖延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1998年,日本又有三家大銀行破產,金融秩序瀕臨崩潰。從中國來看,中國人民銀行為配合國有商業銀行剝離不良資產、進行債轉股的實施工作,1999年下半年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了信貸質量、貸款投向、貸款利率的全面檢查,這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監管時機選擇上值得商榷。因為信貸質量檢查與央行啟動內需、增加信貸投放的貨幣政策的出臺幾乎是同時進行的。信貸質量檢查使得處于“信貸權利與責任不對稱、收益與風險不對稱”機制下的商業銀行信貸人員更為謹慎,他們在沒有十足把握的情況下不會輕易發放貸款,以免因此遭受經濟和行政處罰,這無疑加劇了我國信貸市場中的“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是央行貨幣政策難以貫徹落實,這就意味著央行的貨幣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失靈。

三、強化監管,為貨幣政策的實施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一)盡快創立積極監管與消極監管相結合、激勵相容的監管制度

1.建立金融評先制度。其形式是由當地的央行組織該地區的金融機構參加該活動,每年按照一定的比例評選出合規經營、態勢良好、獲利能力強的金融機構,予以表揚,并在業務與機構發展方面給與一定的鼓勵措施。

2.建立金融監管季度聯席會議制度。該制度的參與者是各地區央行監管部門的負責人,以及該地區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人員包括人事部門、機構管理部門和稽核檢查部門的負責人。具體形式是由當地的央行監管部門組織,當地金融機構內部控制部門的負責人參加,于每季度初召開一次金融監管季度聯席會議。實施此項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1)將金融機構的外部監管與其自身的內部控制相結合,使兩種力量形成合力,更加有利于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2)便于監管者與被監管對象溝通交流信息,解決金融監管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3)便于監管者與被監管對象交流感情,融洽彼此的關系,為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寬松的環境。

3.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該制度的形式是由當地的央行組織考試,參加考試的人員是要獲得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只有考試合格后,這些人員才能獲得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才能到金融機構擔任主要負責人。

4.建立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上任報告制度。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上任后應按照以下要求,以書面報告并簽名蓋章的形式向當地央行監管部門報告:一是要求各行在收到央行關于被審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復十日內,將被審查對象職務聘任的文件報送給當地央行監管部門;二是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資格審查上任后,2個月內就其分管事項從“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改進措施”等三個方面形成書面材料,報送當地央行監管部門。通過實行該制度,控制金融機構擅自變更各級負責人的現象,便于對金融機構的違規情況劃清責任,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跟蹤監管。該制度的突出功能在于防范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

至于消極監管,它是我國金融監管的傳統方式,其制度基礎主要是一些金融法規,例如《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等。當然,這些法律法規有待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二)適當鼓勵金融創新

從某種意義上說,金融創新是為了逃避或者繞過金融法規的限制和監管當局的監管,可以說是與金融監管相矛盾的。但是金融創新對金融機構如此重要,監管當局應適當鼓勵金融機構進行金融創新,并促使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與積極監管相適應。

1.金融創新的前提條件是健全金融法律制度,規范央行的監管行為。對待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原則上要持寬容態度,不搞事后追究。對于法律所禁止的事項堅決不能違反,違反了就按照違法違規來處理;對于法律未明確規定禁止的事項,可以允許金融機構進行操作,監管部門不要對其作違規處罰。但是金融創新必須在注意風險防范的基礎上進行。

2.金融創新所帶來的收益必須大于其新增成本,這樣的金融創新才能充滿活力,才能由單個金融機構內部的強制性制度變遷轉為整個金融系統的誘制性制度變遷,從而在整個金融體系中產生“正外部性”(即收益外溢)。

3.鼓勵金融創新的目的在于最終為我國銀行業由分離銀行制向全能銀行制過渡作準備。要特別鼓勵銀行業進行中間業務的創新。

(三)解決金融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不對稱就是金融合約的不同當事人不能擁有相同信息的事實。其直接后果就是導致金融體系產生重要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給金融市場帶來巨大風險。解決金融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具體措施是:(l)健全金融法規體系,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交易活動嚴加懲處,尤其對提供虛假信息牟利的交易者嚴懲,凈化金融市場環境,理順金融市場秩序。(2)將金融機構標準與國際接軌,使會計信息能全面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狀況,金融機構的會計制度必須堅持客觀、嚴謹、審慎的原則,必須能真實、全面反映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潛在風險。(3)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促使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對流動性、安全性給予充分的重視,同時也可以減少“內部人控制”現象。(4)加強會計、審計、信用評級等中介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借用社會中介機構的力量強化金融監管。(5)加大央行對金融機構的現場監管力度,注重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監管,對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給予嚴懲,提高違法違規經營的成本。(6)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或減少銀企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包括:銀行貸款專業化,簽訂限制性契約,與企業保持長期聯系,向企業提供貸款承諾,辦理抵押和補償余額,對企業進行信用配給等。

通過以上措施的實行,可以有效地解決市場中的四大信息不對稱:(1)中央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2)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3)金融機構與存款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4)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四)構筑有問題金融機構特別是有問題銀行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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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理論的發展對我國監管實踐的挑戰與建議 金融監管體制比較及對中國的啟示 現行金融體制下的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關系研究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所面臨的挑戰和創新 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的建議 武漢科技金融創新的挑戰、機遇與對策建議 金融保險外包的市場開發與政策建議 “熱錢”挑戰金融監管體制 科技金融創新在中國的發展及政策建議 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議 分業混業無礙金融監管 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現狀及改革建議 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對策建議 金融監管體制創新研究與探討 銀行監管功能對金融危機的影響及相關政策建議 非金融支付機構異地經營的監管盲點及政策建議 醫藥分業改革的經濟分析及管制政策建議 論金融創新及金融監管的關系及對我國的啟示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必然性及創新策略初探 當前加強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分析與政策建議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2009年10月15日登陸。

② 《避免香港雷曼迷你事件被政治化》,2009年7月6日(鳳凰網專稿),http:///program/cjzqf/200907/0706_1698_1236046_4.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陸。

③ 《產品巨虧,外資銀行理財產品遭遇信任危機?》,(《南方日報》2008年11月10日),http:///money/banks/hydt/20081110/205919.shtml。王維杰,孫承天:《客戶累陷巨額虧損,外資銀行的理財陷井有多深》,(《卓越理財》2009年7月9日),http:///topic/waiziyinhang/bank/yhpl/20090709/911138.shtml。2009年9月6日登陸。

④2009年7月6日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9〕65號)第4條。

⑤ 《看好經濟復蘇,結構性理財產品逐步升溫》(《金融時報》2009年9月14日),http:///news-center/newslist.asp?id=134796。2009年10月12日登陸。

⑥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⑦ 同上注。

⑧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42746,(May 2, 2000), 65 FR 30171 n.7 (May 10, 2000).

⑨ 結構性證券(structured securities)與結構性產品(structured products)在美國證券法上是兩個等同的概念,因為按照美國1933年證券法對證券的定義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幾乎所有的投資產品。

⑩Securities Exchange Act Rel. No. 51094(Jan. 28, 2005), 70 FR 6489 (Feb. 7, 2005).

!香港證監會:《有關對《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詢文件的咨詢總結》2006年9月,載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就分銷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注釋4。

@ISDA,LIBA,SIFMA,ICMA and ESF,Structured Products: Principles for Managing the Distributor-Individual Investors Relationship (July 9, 2008).

#功能性監管是以產品和業務性質為基礎確定監管管轄權。如果把結構性產品以其外在形式定性為債券,則屬于證券產品,適用有關債券發行與交易法律,歸證券監管部門監管。如果以其結構內衍生產品來定性,則可能定性為衍生品,而衍生品又分為柜臺衍生工具和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因衍生品交易場所不同,兼管管轄也有所不同。不僅如此,衍生工具基礎資產性質不同,其管轄機構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如美國,柜臺交易以證券以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就歸美國證監會管,而如果是以期貨為基礎資產的衍生品,并在交易所交易的則歸期貨交易委員會關。在我國,目前實行以機構為基礎的分業監管體制,如果是銀行銷售衍生品交易就歸銀行監督管理機構監管,如果是證券企業銷售衍生品,則歸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管。

$香港證監會《雷曼迷你債券危機引起的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呈交的報告》(2008年12月)。

%Netherlands Authority for the Financial Markets, Exploratory analysis of structured products(May 2007).

^NASD Notice to Members 05-59, NASD Provides Guidance Concerning the Sale of Structured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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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注。 “Fixed Income Issues and Answers,” SIFMA 2007 Page 11 (Source: Greenwich Associates).

)香港證監會《雷曼迷你債券危機引起的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呈交的報告》(2008年12月)。

_同上注。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2008)。

1 《香港金融管理局就分銷與雷曼集團公司相關的結構性產品的事宜提交的報告》(2008)。

2同上注。

3主要由發達國家銀行行長、金融機構專家和學者組成的一個在國際金融監管上影響較大的非營利的民間機構。

4G30, the Structure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Approach and Challenge in a Global Marketplace, http:///pubs/GRP30_FRS_ExecSumm.pdf. 2010年4月20日訪問。

5同上注。

6IFF Research and YouGov,UCITS Disclosure Testing Research Report(for European Commission)(July 8,2009).

http://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investment/docs/other_docs/research_report_en.pdf. 2010年1月25日最后登錄。

7 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8The Treasury:“Financial Markets and Investment Products:Promoting competiti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investment”(Corporate Law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Proposal for Reform:Paper No. 6.

9行政法規主要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自律規范包括中金所按證監會制定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等。

0《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

-按照《證券法》125條規定,證券公司可從事銀行同樣可從事證券業務包括,證券承銷、經紀業務兩種。按照國務院《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29條規定,證券公司還可以從事證券銷售業務。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14條、16條。

Q《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第4條。

W《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45條沒有明確提出適合性概念,但實際上要求進行適合性評估。

E《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37條。

R《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地3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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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上海;金融服務業務外包;條件;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1428(2007)01-0018-03

全球金融業務流程外包(BPO)的基本現狀

金融業務流程外包(金融BPO),指某一金融機構將某項金融服務業務外包給第三方企業。從外包區域的角度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國內外包,二是在國外外包,即金融業務流程離岸外包。

從目前業務發展的情況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越來越專業化,具體業務見表1-1。從大類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有銀行業務服務、按揭服務、財務服務、信用卡服務、保險服務和資產管理服務等六大類,主要是金融機構后臺支持,如數據處理和信息服務,因而一般情況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主要是建立在信息網絡條件下的業務。

從金融業務流程離岸外包的具體內容看,具體項目主要體現在呼叫中心、共享服務中心、IT服務和地區總部方面。這四個方面中,共享服務中心在整個離岸服務中占主導地位,2002―2003年項目數占29%,而共享服務中心的主要業務就是表1-1中所列為整個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支持業務。

表1-1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具體業務

金融BPO是金融服務部門發展最快的子行業部門。金融業的激烈競爭和信息技術的廣泛使用,推動了金融外包的快速發展,全球近兩年在海外經營業務的金融機構的數量增加了46%,海外的工作職位激增500%,據專業機構估計,到2010年,大約有20%的金融服務機構會將成本中心遷移到海外上海市經濟委員會,上海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世界服務業重點行業發展動態:2006-2007,P.11。另外,根據Gartner的研究結果,世界范圍內的金融BPO在2001年的回報為378億美元,2002年的回報達到了413億美元,同比增長了9.3%。

金融BPO并非新興的服務領域,如托運業務外包在許多年前就已經存在。但以前不能外包的許多領域現在已經外包,如外匯交易服務外包,根據對世界銀行500強的研究,目前46%的交易服務已經外包。

據德勤會計事務所估計,在2010年,大約有20%的金融服務機構會將成本中心(大約4140億美元的業務)遷移到海外,預計業務外移將為各主要金融機構每年節省近15億美元,每項業務流程外移后可平均降低成本37%。

上海發展金融業務流程外包(BPO)的條件

金融BPO既是金融機構業務專業化分工的產物,也是信息技術條件發展的產物,更是發展中國家信息技術、金融技術發展的產物。

第一,金融BPO的產生是專業化和分工演進的結果。金融企業之間的激烈競爭使得各銀行需要將公司的資源集中于核心業務上以保持競爭優勢,而技術的發展,不但使生產的模塊化成為可能,而且還使交易費用、通信費用、運輸費用等大大降低。這使得外包這種商業行為成為可能。銀行通過外包將非核心、非關鍵的業務外包給在這些業務上具有專業優勢的廠商,使銀行能將稀缺的人力資源和其他資源集中于核心業務,從而有助于提高專業技術,形成專業優勢,從專業化分工中獲益,從而使企業能在不斷變動的競爭環境中保持競爭優勢。同時,將不占優勢的業務外包給具有專業優勢的廠商,不僅可以提高整體業務的質量,還可以節約成本,加快資金周轉的速度,提高資金的收益。業務外包同時也形成了一個相互依賴、風險和收益相同的生產體系,這一生產體系的形成,也有助于銀行通過體系的協同作用和外部規模經濟,進入更廣闊的世界市場。業務外包還可以使外包商獲得實現其他目標所需的免費資源,并利用國內沒有的資源和超出自身控制范圍的資源為本企業服務。最后,業務外包還可以充分利用規模經濟的優勢,減少因為組織龐大以及進入不熟悉的業務所需的管理成本和學習成本。

商業環境中的兩大變革催生了金融BPO的產生。首先是全球通信能力的提高,以及伴隨而來的全球通信成本驟然下降,它使金融BPO及其獲利成為可能。其次,近20年來,個人計算機的發展使得大多數商業服務都實現了計算機化或數字化。由于這兩個原因,信息可以在基本不影響質量的情況下以很低的成本遠距離傳輸,從而導致在決定服務職能地點的決策中企業界限和國家邊界的重要性大大降低。

制度變遷特別是貿易制度變遷為金融BPO的產生提供了制度基礎。GATT/WTO多邊貿易體制不僅使貨物關稅降到相當低的水平,還將貿易領域進一步拓展到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為全球產業供應鏈特別是產業制造鏈和產業服務鏈之間形成有機統一體提供了制度保障。世界產業中介組織為世界產業分工體系的形成提供了產業制度保障,與產業有關的中介機構包括兩個方面的組成,一是為所有產業提供了公共服務,這主要體現在企業生產過程中,例如ISO9000(全球質量標準),ISO14000(全球環境標準)和SA8000(勞工標準);二是某一具體產業中介組織,例如產品標準化機構,產品質量體系認證機構等。

第二,上海金融業發展迅速,市場容量大大提高,為金融服務業專業化分工提供了市場條件。2005年上海金融業增加值達到675.12億元,在全國無論從絕對額還是從相對額看都是最高的。

同時,上海保險及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也特別快,2000年,保險機構只有21家,到2005年達到70家,保險中介機構也從2000年的1家發展到2005年的157家。

基于上述數據,上海市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快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到2010年形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基本框架。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不僅要求世界主要金融機構進入上海金融市場,同時更要求上海提供更好的金融前臺服務和金融后臺服務,支撐上海國際金融市場。

第三,上海金融服務貿易發展迅速,金融BPO已經開始。(1)上海建立了全國第一個金融BPO基地,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成立了上海市銀行卡產業園開發有限公司。這一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同陸家嘴CBD前后呼應,基本形成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完整布局;(2)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中已經形成了國內金融機構前臺和后臺服務的業務中心。例如中國銀聯在2004年形成了數據處理中心,并開始運作,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呼叫中心在2006年3月正式啟用。目前,在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已經有11家金融機構在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設立前臺和后臺的服務中心。(3)外資金融分支機構已經進入上海,上海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的主要集聚地。一方面,在華外資銀行的管理和數據處理機構進一步向上海集中。截至2006年3月末,有27家外資銀行主報告行設在上海,主報告行數量占全國的三分之二,并表全國113家分行,并表資產占全國外資銀行并表資產的80%以上。上海聚集了4家外資銀行(花旗、匯豐、渣打、華僑銀行)總代表處,實際上相當于這四家跨國銀行的中國區管理總部。例如,2002年匯豐集團將全球業務數據處理中心之一設在上海,渣打銀行將全國性的電話業務中心放在了上海,德國商業銀行上海分行接受其香港分行貿易單據審核業務的外包。另一方面,上海外資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發展很快,2003-2005年上海市外資銀行資產總額年均增長50%,各項貸款余額年均增長58.5%,存款余額年均增長60.4%。上海金融服務業,特別是外資金融服務業的發展進一步推動了上海金融服務貿易的發展。

第三,上海具有發展金融BPO的軟件和硬件設施條件。(1)上海處于國內人才高地,上海高校不僅每年培養大量國際金融方面的人才,還吸引大量國內優秀畢業生到上海工作。(2)完善的電訊基礎設施。整個上海的電訊設施已經相當完善,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的基礎設施更加完善,在電力方面:220KV和35KV的電站共四座,實行雙回路的一級環網供電;在通訊方面:通訊局房,實行雙局向雙路由的語音和數據通訊,且設有衛星通訊基站接入點;在上水和燃氣環網供應方面,有完善的上水和燃氣環網供應與雨污水排放系統。(3)上海的生活設施已經相當完善,優于現在BPO最大國家印度。全球最大的咨詢公司預測:經過努力,未來3―5年內上海可以創造出接近1000億元人民幣規模的BPO產業。(預計5年內,上海BPO就業人口將達到10萬人,如果按照人均2000美元的國際標準,在產業鏈的帶動下,該部分可至少放大5倍,因此未來的總市場規模將達到800億RMB)。

第四,浦東新區的綜合配套試點改革為現代服務業提供了政策支持。浦東新區對新引進的經認定從事數據處理、交換、分析等專業金融信息服務企業,其實現的相關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100%補貼,后三年給予50%補貼。對新引進的網絡運營服務、增值服務和軟件服務企業,其實現的相關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一年內給予100%補貼,后二年給予50%補貼。

政策建議

第一,要充分認識上海發展金融PBO與上海成為國際金融中心之間的關系,加快金融BPO的發展步伐。

從現代金融業發展的角度看,金融BPO是國際金融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際金融中心之間構成直接聯系的橋梁。20世紀80年代以來,金融業開始步入更專業化分工的階段,形成了新的金融產業群,主要是為現代金融企業提供服務的IT企業,第一類是金融客戶服務企業,例如呼叫中心;第二類是數據處理企業,大量客戶的數據處理是為了金融機構集中核心業務,這些業務都外包給第三方企業;第三類企業是軟件設計企業,主要是金融軟件設計企業,現代金融業已經改變了磚瓦式的傳統經營模式,網上銀行和“客戶中心主義”是金融機構的主要經營模式。金融業的這種發展趨勢表明:沒有金融BPO市場的支撐,金融主導業務很難發展,國際金融中心的交易成本將很高,因為,目前金融機構的非核心業務基本上外包給金融供應鏈合作企業。

因此,上海要從戰略的高度發展金融BPO,只有形成金融BPO基地,才能從根本上降低國際金融中心產生的交易成本,這是上海形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基礎,這一點對于處于競爭劣勢的上海而言,特別重要。

第二,要充分利用上海金融資源的優勢,形成金融BPO的集聚效應,以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務產業基地為核心,避免過度競爭。

根據金融BPO的不同細分產業,會產生不同的集聚效應。產生集聚效應的主要原因是基本信息設施成本。金融BPO是建立在高度發達的信息基礎設施的基礎上,所需要的寬帶等條件非常高,這樣可以使信息傳輸非常快,效率要求非常高。這就需要建立專門的產業園,集中投入,才能分攤到各個企業。

自從上海被商務部確定為服務外包基地以來,上海各區出現了盲目上服務外包基地的現象,這需要政府確定各服務外包點的基本定位,金融BPO基地相對而言,要求更高,投入更大,因而必須形成金融BPO基地。

第三,有關部門應該從戰略的高度研究針對金融業務流程離岸外包的財稅支持政策。

由于金融BPO被認為是比較特殊的產業,但實際上金融BPO主要涉及的是呼叫中心服務、數據處理服務和軟件外包服務,與金融本身的關系不是特別大,因而要求我們進一步開放信息服務業。

篇8

關鍵詞:低碳經濟 碳金融 宏觀引導 產品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0.49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770(2010)05-049-03

2009年歲末,哥本哈根國際氣候大會在爭議聲中落幕。盡管會議并未如人們所愿達成共識,但這不能改變“低碳經濟”到來的堅定步伐,“碳交易”、“碳金融”隨之成為炙手可熱的字眼。被譽為“國際金融市場新寵”的碳金融,對于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金融業的未來,都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更是歷史性的機遇。碳金融在我國仍然處于認知和起步階段,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推動碳金融的發展。

一、碳金融:國際金融市場的新寵

碳金融是隨著碳交易市場的迅速發展應運而生的。所謂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務、銀行貸款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歷史很短的碳金融可以追溯到2005年,當年的2月1 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要求38個工業化國家在2008~2012年期間將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排放量從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減5.2%,這是人類歷史上首次以法規的形式限制溫室氣體排放。因為有了《京都議定書》的法律約束,碳排放額開始成為一種稀缺的資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價值和進行交易的可能性。同時,《京都議定書》設計了清潔發展機制(CDM)、聯合履行機制(JI)和國際排放貿易機制(IET)三個靈活的市場機制,從而催生出一個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主的碳交易市場。碳交易通過市場化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有效地促進了全球溫室氣體的減排,并逐漸形成了一個圍繞碳減排的國際碳金融市場。

目前,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機構、風險投資、基金等紛紛涉足碳金融領域。國際范圍內碳金融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傳統的融資支持,即在原始碳排放權的生產中由金融機構直接貸款支持相關的產業,這是碳金融領域最基礎的融資形式。二是圍繞現行的碳交易體系開展的中介服務,包括CDM項目的識別設計、為項目業主尋找碳購買方以及協助辦理減排量的核證等。三是成立各種低碳基金或環保基金,目前世界銀行已經設立了8個碳基金,總額高達10億美元,同時,越來越多的私人基金也開始逐漸進入碳交易領域。四是開展碳交易保險或擔保業務,分擔碳交易各環節的風險。五是發行與碳排放權掛鉤的債券。六是推出碳交易期權、期貨和其他衍生產品。

二、影響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因素分析

就在全球碳金融快速興起之時,我國政府做出“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鄭重承諾,讓國際金融業對中國碳金融的前景充滿期待。但是碳金融在我國仍然處于起步階段,業務模式主要體現為“綠色信貸”,參與的主體主要是個別商業銀行。這些局部意義上的碳金融產品和服務無論深度、廣度還是規模,都與我國碳市場的潛力不符。目前,影響我國碳金融業務發展遲緩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碳金融的認識不到位

碳金融在我國尚屬新生事物,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認知程度還不高。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意識到碳金融的作用。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社會效益等多方面的認識還處于較低的水平,目前除興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浦發銀行、中國銀行、深圳發展銀行、北京銀行等商業銀行開展了碳金融的具體業務外,大部分金融機構仍處于觀望狀態,沒有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運行機制、風險管理等方面著手應對碳金融的機遇和挑戰。

(二)碳金融的交易復雜

碳金融由于涉及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政府部門和環保企業,國內減排單位和國外購買企業等多方面利益,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交易程序要復雜許多。首先,碳金融涉及的多是“兩高一資”行業(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資源型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碳金融業務時需要開展復雜的環保風險評價,增加了審查的難度和交易成本。特別是CDM項目,從開始準備到實施,直到最終產生有效減排量,需要經歷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參與國批準、項目審定、項目注冊、項目實施、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經核實的減排額度簽發等主要步驟,技術投入多、開發程序復雜、交易規則嚴格,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

(三)碳金融的風險因素多

除了面臨基本的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以外,碳金融還存在較大的政策風險和可持續發展風險。首先,哥本哈根國際氣候大會的失望落幕使《京都議定書》的延續性問題成為碳金融發展的最大政策風險。《京都議定書》的實施期到2012年即結束,目前所制定的各項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會延續不得而知,這種不確定性對形成碳金融的發展產生了最大的不利影響。其次,產業結構由“高碳”向“低碳”轉型的過程中,企業的經營成本會大幅上升,盈利能力會下降,而且轉型周期較長,為碳金融在宏觀調控和企業自身發展變化中,增加難以預知的變數。再次,低碳產業面臨可持續發展的風險。當前一些低碳產業還處在產業發展的初期階段,行業標準和技術都不成熟,即使現在采用了所謂最新的裝備和工藝,也可能會被迅速淘汰,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

(四)碳金融的綜合配套政策不完備

碳金融是一個與環境、政治、經濟等諸多領域密切相關的新生事物。碳金融的發展需要財稅、環保及金融監管等各項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的各項配套政策并不完備,無法發揮支持碳金融發展的應有作用。首先,碳金融的政策法規缺失。目前與碳金融相關的政策法規主要是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由于此項政策僅涉及到綠色信貸方面,對于碳金融的綜合協調發展,缺少具體的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可操作性不強。第二,環保信息共享機制不完善。2007 年4 月1 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正式把環境執法信息納入征信管理系統,此舉為我國金融業促進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目前征信體系中的環保信息不夠細化,且存在一定的時滯,影響了信息的實際使用效果。第三,宏觀政策的引導作用有限。目前,我國對于低碳項目的投資主要依靠政府臨時撥款和政策貸款,以及國際機構的捐款和貸款,還沒有形成穩定的政府投入機制,對于低碳經濟和碳金融的引導作用有限。

三、推進我國碳金融發展的幾點建議

在氣候變化的背景下,向低碳經濟轉型不僅是一種選擇,更是一種必須。為此,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需要共同努力,推動我國碳金融的健康發展。

(一)政府部門:加強碳金融的宏觀政策引導

1.加強碳金融需求的培育。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強、參與度高和涉及面廣等特點,發展碳金融是一個艱巨、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提高全社會對碳金融的認知程度,加強碳金融需求的培育。人民銀行可以和環保部門等部門聯合開展環保宣傳,提高全社會的低碳經濟意識,加強社會公眾對碳金融的認識,讓企業充分意識到CDM機制和碳金融所蘊涵的巨大價值,推動企業根據所在行業特點和自身發展規劃,擴大國際合作,積極開發CDM項目,為碳金融的發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條件。

2.建立統一的碳金融交易規則。首先,應借鑒赤道原則的有關條款,制定我國的《碳金融管理指南》。《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是目前赤道原則中關于國際碳交易項目融資通行的環保標準,對制造業、化工、能源等63個行業環境問題、解決方案和標準做了規范,我們可以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具體的、細化的碳金融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其次,應發揮行業組織和協會的作用,建立基于環保要求的產業指導目錄,如明確各行業的產品類型、加工工藝、污染程度、如何排污等,具體體現出各行業不同環保水平的信息。再次,政府部門需要以更積極的姿態參與有關低碳經濟的國際談判和國際規則的制訂,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中的話語權和定價權,為碳金融發展創造穩定的制度環境。

3.完善環保信息溝通機制。首先,環保部門應建立并完善環保信息庫,將企業環保違法情況、繳納排污費的情況、限期治理情況、限產限排情況、停產治理情況、責令關停情況、環保評比情況等信息納入環保信息庫,并加快信息的更新頻率,及時將信息提供給人民銀行。其次,人民銀行將環保信息納入征信體系,并及時通報循環經濟、節能技術和產品等產業政策導向,做好壓縮、淘汰、關停等產業結構調整的風險提示,發揮企業征信系統的警示作用。再次,金融機構在為企業或項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務時,把審查企業信用報告中的環保信息作為提供金融服務的重要依據,嚴格信貸環保要求,并將信貸情況反饋給環保部門,以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4.制定碳金融的扶植政策。將碳金融納入發展低碳經濟的整體規劃中,統籌安排國家環保投入資金,設計專項扶植政策。首先,通過財政撥款成立專項基金,為金融機構的綠色信貸提供利息補貼,為低碳經濟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機構提供專項獎勵資金;第二,在稅收方面,對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業務的收入提供稅收優惠;第三,在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方面,可以建立與節能減排項目貸款相關聯的信貸規模指導政策,加大碳金融貸款利率的浮動范圍,降低碳金融貸款資本金要求等,以此促進金融機構業務向碳金融領域傾斜。第四,在外匯管理方面,研究并開通碳金融綠色通道,考慮將跨境碳資本的自由流動列為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的先行目標。第五,鼓勵碳交易的人民幣結算。目前歐元是碳交易的主要計價結算貨幣,伴隨各國在碳交易市場的參與度提高,將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搭乘碳交易快車,提升本幣在國際貨幣體系中的地位,我國必須抓住這一機遇,推進碳交易的人民幣計價結算。

(二)金融機構:加快碳金融產品的創新

從根本上講,碳金融的創新與發展,必須與實體經濟發展的需求相適應,除了期待政府部門的配套政策外,金融機構應樹立為低碳經濟服務新理念, 加快碳金融產品的創新,使更多的資金能夠流入到與低碳經濟相關的各個行業中去。

1.拓寬綠色信貸領域。我國的金融機構在綠色信貸領域已經做了許多積極的嘗試,也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發展碳金融需要繼續拓寬綠色信貸領域,具體而言,金融機構應對開發利用新能源、從事生態農業、研發生產環保設施以及從事生態保護建設的企業提供信貸支持,而對污染企業實行信貸限制措施,以達到有效引導資金向優秀環保企業流動的效果。同時,針對綠色信貸往往缺乏抵押擔保品的情況,金融機構可以在抵押品上創新,對CDM 項目可以采用碳排放權抵押貸款。針對企業環保技改項目對長期貸款的需求,進一步完善信貸管理方式,積極為企業提供長期信貸支持。

2.開展CDM項目中介服務。金融機構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資源、客戶資源以及渠道優勢,為國內減排企業提供CDM項目開發、交易和全程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務。在項目開發流程,金融機構開展項目分析,并對項目的未來趨勢進行預測并確定開發成本以及開發風險;在項目交易流程,金融機構協助CDM項目業主選擇合適的買家,協調項目發起人、國外投資者、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之間的業務關系,以降低企業的交易風險。

3.發行碳基金產品。碳基金是目前國際碳市場的主要資金來源,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也先后推出了與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掛鉤的基金理財產品,為客戶提供了購買綠色環保類金融產品的投資機會,受到市場的歡迎。發行碳基金可以在現有實踐的基礎上,設立低碳產業投資基金,為具有良好開發潛質的環保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4.開展融資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于一體, 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特征的新型融資方式。在CDM項目的開發建設中,往往需要投入使用較為先進的設備,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可以利用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為項目企業購買設備,企業從出售碳減排指標的收入中支付租金,從而釋放企業的流動資金,保持資金的流動性。

5.開展碳交易保險。碳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著較大的風險,碳交易保險可以為碳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2009年以來,我國的保險機構已經著手開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各項試點工作,在易發生污染事故的企業、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和危險廢物處理的企業、垃圾填埋場、污水處理廠和各類工業園區六大領域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此基礎上,可以不斷豐富碳交易保險的品種,拓寬被保險企業的范圍。一方面,通過為節能項目、可再生能源項目等提供新險種來規避環境風險;另一方面,適應碳交易發展的需求,開發碳交易保險,為碳交易合同的買方或開發CDM 項目的企業提供保險,以轉移項目違約風險。

此外,金融機構傳統的信用證業務、保理業務、票據融資業務等多種業務在碳金融中也有比較大的市場空間。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完善,支持節能減排企業和環保項目發行碳債券、碳證券也應成為發展碳金融的重要內容,通過股權投資或者項目直接投資,推動低碳項目的建設和碳金融的發展。

篇9

【關鍵詞】金融發展 規劃 區塊鏈 準入

【中圖分類號】F832.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12.008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金融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對經濟增長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我國未來金融發展的路徑仍有待進一步理清,各項政策的著力點需要進一步精準定位。這些都需要對金融形態理論的最新發展進行梳理。

金融形態理論的一些最新發展

金融形態的傳統理論從金融部門所具備的功能這一角度來解釋金融形態的特征。以Shi Shouyong和Randall Wright等人的研究為代表,新一代金融形態理論試圖回答比金融功能更深層次的根本性問題。新一代金融形態理論認為,以下兩方面因素對未來金融形態的變化具有重要的影響。各國金融發展競爭力的比較,從根本上也是以下兩方面的競爭。

一是金融部門比其他部門會更加履行承諾(commitment)。所有金融交易都是建立在最終按事先承諾履行交割的基礎之上。金融交易的中心不是憑空形成的,也不是簡單的規模效應和成本效應帶來的;所有交易都是經過這個“中心”進行的,根本原因是因為這個“中心”最能履行承諾。從這個意義上說,金融不會去“中心”化。非“中心”的處于邊緣地帶的金融主體履行承諾程度不高,相互之間只能夠通過處于“中心”的履行承諾程度高的金融機構來完成交易。網絡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沒有削弱處于“中心”的金融機構的重要性,反而擴展了這些“中心”的金融機構促成交易的空間。網絡和信息技術使得稀缺的“履行承諾特性”的市場價值更高――未來金融競爭力的一個重要方面就在于此。

具體來說,在承諾條件下達成金融交易,成本最低,也給交易雙方帶來最大的收益。金融部門的履行承諾程度越高,金融對實體經濟的促進作用越大――越能夠使得原本無法達成的交易得以達成,同時也意味著在各種短期利益的誘惑下,金融部門更具自我制約性。履行承諾的內涵不僅包括誠信、不違約,而且涉及金融活動所有相機抉擇場景。在金融交易中,交易雙方達成協議,對于交易中的收益“蛋糕”劃分有了事先的約定。不論是哪種金融形態,不論未來的情況發生何種變化,不論交易雙方在未來偏離事先協議時可能面對多大的利益誘惑,交易雙方必須按事先約定的承諾履行義務。反之,當缺乏自我約束、不履行事先協商所確定義務帶來的好處更大時,金融交易主體相機抉擇,面對短期利益的誘惑,會選擇違背承諾,放松對自身行為的制約。

當金融危機發生時,金融界的業內人士往往會提出金融業要加強監管。監管不僅要公開懲罰業內的“害群之馬”,也要披露業內履行承諾水平較高的“明星”機構。在一個不重視承諾的金融形態中,有組織的加強自律行為只有在出現承諾危機、行業難以生存時才會成為一種普遍現象。金融規劃的目標之一是,使每一金融主體加強自律、高水平地履行承諾成為金融形態的常態。

二是流動性被“認可”(recognition)程度的重要性。流動性在此的定義是非實物資產作為購買力支付手段被接受的程度。流動性最初的起源是,商業性金融基于自身承諾的金融業內部的對流動性票據的“認可”。

金融形態的“進化”很大程度上是流動性工具的“進化”――能夠被接受的作為購買支付手段的非實物資產越來越多。金融形態的發展程度越高,被接受作為購買支付手段的資產種類就越多。流動性工具的進化,根本的還是愿意在常態下履行承諾的商業性主體越來越多的結果。對流動性工具的“認可”,其實就是對該工具發行者履行承諾程度的“認可”。

未來我國金融形態演化的環境特征

在金融行業,一場深刻的變革蓄勢待發,國內外金融技術、產業和業態不斷變革。未來我國金融發展對外開放程度越來越高。但是,我國金融發展的內外部環境并非“風調雨順”,挑戰與機遇并存。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深層次影響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依然存在,外資對我國金融部門的滲透也將日益加強。未來總體環境有以下特點:

首先,技術對全球金融活動規則的影響越來越大。對全球金融治理話語權的爭奪從來都是激烈的。發達國家在技術上的優勢正在強化這些國家在金融規則方面的影響力。通過提高技術標準,發達國家正在有意識地使得未來的金融規則對自己更加有利。

未來,通過實現技術上的優勢,我國應多提供規則方面的公共產品。技術是未來金融形態演化的推動力。在反洗錢、反假鈔、金融機構合規、金融客戶合適性等方面,以區塊鏈為代表的新技術已經落地,并大幅度降低了合規的成本,同時也提高了金融活動的規則標準。在新技術的支持下,金融活動主體可以更精確、更清晰、更及時、更低成本地監控所有金融交易信息,更永久地保存歷史信息。

其次,理論研究的不足制約著未來的金融發展。金融問題不是工程問題。金融形態的核心不是技術的機械性效率,而是人的承諾。相對于其他許多方面的不足和制約,金融發展理論上的不足是最為突出的。我國未來的金融發展是否具有優勢和競爭力,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理論是否先進。理論并不是萬能的,很多時候也不能與具體操作對接,但是,不在邏輯上討論金融發展理論的前沿問題,對最新分析方法因不能應用而忽視,是金融發展有可能全局落后的主要原因。

落實到金融形態和監管方式等操作問題,理論研究也亟待加強。比如,國內金融業分業監管的制度是否能夠適應基于新技術的金融發展新形態尚無定論。一方面,區塊鏈技術為金融賬戶在線上直接開展所有金融業務提供了實現的條件。對客戶而言,每個移動終端都是一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功能的集合。技術發展已經為未來金融混業發展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混業金融發展尚處于初級階段,技術帶來的便利有可能無法完全抵消從分業到混業的轉換成本。

再次,我國金融發展仍處于戰略機遇期。從實體經濟總量來說,我國無疑是經濟大國,而且隨著人均收入水平增加,儲蓄的規模越來越大。龐大的儲蓄規模客觀上需要一個龐大的金融服務部門來將這些儲蓄轉化為投資,使得我國具備了成為金融大國的基本條件。作為一個經濟大國,我國具有成為金融大國的先天優勢。

由于我國儲蓄規模龐大,客觀上要求我們在全球范圍內配置投資組合。如果僅在一個局部區域內配置組合,可能導致資產價格泡沫。因而,大國經濟還使得我國具有成為一個全球化金融大國的先天優勢。任何國內的金融創新和金融業務都有潛在的國際市場。

全球化金融大國需要處理的規模龐大的金融業務,給國內全球化金融業務的專業化分工帶來了巨大的規模效應。就以支付業務而言,國內的專業化分工使得支付的快捷速度、低廉成本已經達到全球領先的水平。同樣,任何國內金融業務的專業分工發展都有國際市場的應用。微信支付在海外的運用就是一個例子。

我國有大量迫切希望獲得財富的人群。隨著我國經濟的規模越來越大,人均收入不斷提高,老百姓手中的財富越來越多。一個能夠為老百姓財富帶來更高收益的金融體系在未來應該具備一個更加先進、成本更低、更加安全穩健的金融運作形態。在這一金融運作形態下,百姓們會有越來越多的投資渠道,企業也會有越來越多的融資渠道。隨著金融交易平臺的多樣化,場外交易日益專業化、分散化;但同時,金融交易的信息卻日益集中化。金融資產的細分,導致金融資產價格的多樣化,金融價格體系的多元化。面對這一變化,整個金融市場的估值會給投資者帶來更多的、更加精細的獲利機會。

促進我國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依據國家“十三五”期間全方位對外開放的發展理念,我們將參與幾乎所有金融領域(包括產品、服務、技術、研發、治理結構、機構、保障體系與支持機制等)的全球競爭,并以全球先進水平為標桿。在此基礎上,我們將爭取盡快在所有領域達到世界領先的水平,并力爭在規則制定中具有話語權,最終使我國金融發展的理念和實踐成為全球的參照。具體而言,我國今后的金融發展可著重在以下四方面謀篇布局:

一是立足金融發展理念的普適性和合理性原則,把握金融發展的主動權。從長遠來看,實施高標準的金融活動規則是大勢所趨。在貿易和投資領域,美國主導的TPP協定和TTIP協定迫使世貿組織原先制定的全球貿易投資規則更新升級。今后,我們需要做好準備的是,通過不斷提高全球金融活動規則標準來占據金融發展的制高點,控制話語權。我國還應在一些金融發展的優勢領域主動提出符合全球先進理念和發展趨勢的新議題(比如,互聯網金融等領域),成為這些領域全球規則的制定者之一。

展望未來,我們應對國內外金融形勢不利變化的經驗將會更加豐富,把握金融發展的主動權、搶占金融發展制高點的意識將更加超前,我國應對國內外復雜金融局面的能力將繼續得到增強。

二是集中力量優先研發包括區塊鏈在內的金融基礎設施相關技術,搶占金融技術創新制高點。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和計算機技術、數學、通訊、經濟學和金融學等多項學科的交叉滲透,未來的貨幣形態、金融機構形態、金融市場形態和支付形態都將發生變化。從上世紀70年代還在使用的計算尺和算盤,變為現在計算速度極快的電腦,電腦信息技術的出現使得計算變得方便。尤其是,得益于強大的計算能力,人工智能在學習深度上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世紀以來,互聯網與大數據信息技術的發展風起云涌,基于強大計算能力的數據應用機會在金融領域越來越多。上世紀90年代曾出現電腦能夠改變人類未來的大膽預測,現在看來許多都得以實現。未來的金融形態將越來越帶有各類新技術的色彩。

對于中國,世界各國真正拭目以待的,可能已經超越了鋼筋水泥的國際大通道、貿易投資便利化安排和金融貨幣合作。在當前世界金融動蕩的形勢下,世界各國真正需要的是一次在新思想指導下的金融技術革命。中國應力爭成為下一次金融技術革命的發源地。

集中力量辦大事是我們的制度優勢。在研究與試驗發展(R&D)方面,2014年國家安排了3997項科技支撐計劃課題,2129項“863”計劃課題。截至2014年底,累計建設國家工程研究中心132個,國家工程實驗室154個,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1098家。未來,需在金融領域進一步明確提出利用制度優勢加快創新的路線圖:實施國家重點科技項目,在重大創新領域組建國家實驗室,積極提出并牽頭組織國際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集中支持事關發展全局的基礎研究和共性關鍵技術研究;加快突破金融領域的核心技術,瞄準瓶頸制約問題,制定系統性技術解決方案。

三是處理好金融創新試點與全面準入的關系。金融涉及老百姓的財富安全。金融創新全面準入,可以與新藥品的全面準入相類比。鑒于藥品對人健康安全的重要性,美國對藥品的管理原則是,只有具備證據表明,新藥顯著地好于當下使用的藥,才能批準新藥的準入。

處理金融創新試點與全面準入的關系的方法之一是提高金融創新全面準入的門檻,未來出現新的金融形態全面準入需要達到顯著優于現有形態的高標準。具體地說,尤其需要在兩方面比現有的金融形態做得更好,一是具備更強的自我約束能力和更高的履行承諾程度;二是具備提供更強的流動性工具的能力。同時,試點的門檻可以放低,在全面準入之前的試點,主要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從保護金融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試點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而且參加試點者因承擔試點失敗風險,是需要支付一定費用的。

四是金融監管向混業方向過渡,提高金融活動違約的成本。分業的金融監管模式容易帶來不同金融業態的不同監管理念之間的套利行為。隨著技術的發展,套利的成本不斷下降,這將導致套利活動的增加。隨著技術的不斷成熟,現有金融形態均達到了發展的高級階段,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方向過渡的條件會越來越成熟。

提高違約的代價適用于所有金融形態的所有金融協議。違約成本指協議人在違約情況下需要支付的代價。對金融機構而言,不履行承諾最大的成本是從“中心”位置被轉移到“邊緣”的位置。這也符合本文通篇的邏輯,處于“中心”的金融機構是最能履行承諾的。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網站披露,截至2016年1月,我國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達到98.16萬億人民幣,相當于2015年末我國67.7萬億人民幣GDP的145%。2016年1月社會融資規模為3.4萬億。在“十三五”期間,面對規模如此龐大的金融部門,做好發展規劃意義自不必言。本文從規劃的定位、思路和框架上提供幾點意見,希望為找準政策的發力點,避免不必要的政策干預和市場波動,提高金融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提供參考。

責 編M鄭韶武

篇10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問題;發展建議

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對金融服務要求也越來越高,人們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的金融業務模式,在這種情況下,互聯網金融開始出現興起,可以說,互聯網金融的出現有著社會發展的必然性,互聯網金融結合了互聯網技術,為人們以及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了諸多便利。但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慢,在其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使得人們對互聯網金融產生了質疑,開始抵觸互聯網金融業務。現代社會里,互聯網金融的作用是巨大的,而要想發揮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就必須認清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問題,要采取有針對性的 措施來維護互聯網金融環境,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穩定、健康發展。

1 互聯網金融發展現狀

作為時展的產物,互聯網金融的出現在我國現代社會里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互聯網金融就是互聯網技術和金融的結合,這是一種趨勢,尤其是在信息化時代里,互聯網的便利性使得金融行業開始拓展互聯網金融業務,自此,我國互聯網金融也在不斷發展。近年來,以互聯網為依托的金融業務模式不斷增加,如第三方支付、眾籌、P2P網絡借貸、第三方金融平臺等,這些金融模式的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據相關數據統計顯示,截至2016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到7億,上半年新增網民2000多萬人,互聯網普及率達到51.7%。截至2016年年底,納入中國P2P網貸指數統計的正常經營P2P網貸平臺為2307家,比2015年年底增加63家,增長2.81%。2016年我國第三方互聯網交易規模達到19萬億元,同比增長62.2%。這些數據表明,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越來越快。縱觀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來看,雖然互聯網金融取得了良好的發展勢頭,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許多問題,這些問題將成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絆腳石,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2 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的問題

2.1監管問題

就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來看,監管問題是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使得社會上一部分資金從線下轉移到線上,這些資金已經脫離國家對金融體系的管控,從而使得國家不能了解社會資金具體走向,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社會的發展。二、我國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晚,與之相匹配的監管體系還沒有建立,現階段所建立的監管機制存在很大的漏洞,長遠效益不足,短期效益較重,而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揮,這些早期建立的監管體系逐漸暴露出了不足,不能更好地約束和規范互聯網金融發展,使得互聯網金融呈現出混亂的局面和形式。

2.2法律問題

互網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法律法規,但是就現階段來看,我國互聯網金融相關法律法規還沒有建立,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強,從而使得非法犯罪行為日益猖獗,擾亂了互聯網金融環境,威脅到了互聯網金融的穩定發展。

2.3信息安全問題

互聯網金融是金融與互聯網技術的結合,但是由于網絡的開放性、虛擬性,使得互聯網金融會面臨著較大的信息安全問題。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的當下,在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時候,很容易受到網絡黑客的攻擊,竊取互聯網金融業務重要的信息,再加上人們的安全意識不高,在使用計算機網絡的時候不注重網絡環境,從而使得互聯網金融業務雙方蒙受利益損失,對于消費者、客戶而言,一旦他們的利益受損,就會對互聯網金融失去信心,從而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2.4人才問題

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與互聯網金融專業人才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關聯性。現階段來看,我國互聯網金融專業人才還比較稀少,現有的人才知識結構比較落后,缺乏互聯網金融方面的知識,能力不足,從而在開展金融業務的時候增加了金融風險發生幾率,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的發展。

2.5信用問題

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信用問題,信用問題的存在會造成互聯網金融出現信用風險。由于網絡的虛擬性、自由性,人人都可以成為信息的傳播者,而且傳播信息不需要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既有可能會引起信用風險問題。如,以企業在向金融機構申請網絡貸款時,由于網絡的虛擬性,金融機構不能對該企業的信用進行全方面的了了解,如果該企業信用不高,在金融機構同意貸款申請后,既有可能不可及時回籠貸款資金,從而影響到金融機構資金的正常運轉。

3 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政策建議

3.1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

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可以規范互聯網金融行為,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環境。現階段,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還不夠完善,使得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各種問題。因此,針對互聯網金融監管問題,就必須結合實際,不斷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要成立專業的監管部門負責互聯網金融監管,對互聯網金融功能、行為進行全面的監管,同時,要健全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合作機制,實現相互監管,從而更好地規范監管行為,促進互聯網金融的穩定發展。

3.2健全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

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維護互聯網金融環境穩定、健康的保障。針對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問題,相關部門必須加以調整和改進。首先,要根據我國現階段互聯網金融發展情況,建立符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其次,要加強結合國際金融法律法規,對當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建立與國際發展相匹配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另外,要加強立法,加大法律法規執行力度,對那些故意擾亂互聯網金融環境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和懲處,從而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營造一個健康、穩定的環境。

3.3強化信息安全管理

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必須對信息安全引起高度重視,如果互聯網金融出現信息安全問題,就會降低人們對互聯網金融興趣,使得人們互聯網金融,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發展。針對信息安全問題,互聯網金融機構以及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提高人們的信息安全意識,要加強信息安全管理,以先進的信息安全技術為依托,提高網絡環境的安全性,從而避免經濟利益受損,要消費者、客戶的利益保護。對于消費者、客戶而言,只有保障他們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才能{動他們參與互聯網金融的積極性,從而拉動消費,帶動內需,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

3.4落實互聯網人才培養政策

未來的社會必將演變為人才之間的較量,而互聯網金融作為時展主流,要想推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就必須加強互聯網金融專業人才的培養。作為政府部門,要全面落實互聯網金融人才培養政策,要成立專業的院校、設立專業的課程,從而進行專業互聯網金融人才的培養。針對現階段的金融人才,要加強他們對互聯網金融的認識,促進他們知識結構的轉變,要安排優秀的人才出國深造,學習國外先進的技術、經驗和理念,從而更好地服務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

3.5健全社會信用體系

針對互聯網金融發展中的信用問題,立足信用,要結合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實際情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的完善,央行要完善個人征信,互聯網金融機構要加強信用跟蹤,要全面了解客戶信用,從而有效地規避信用風險。

3.6進一步落實實名制

實名制是針對我國互聯網金融虛擬性的一種應對措施,實名制的實施可以更好地規避互聯網金融風險。因此,在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必須進一步落實實名制,通過實名制,可以將責任追究到具體人的身上,從而更好地約束人的行為,避免不法行為擾亂互聯網金融環境。

4 結語

綜上,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加快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本文通過分析指出了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著人才、監管、法律、信用以及信息安全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而要想推動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穩定發展,就必須根據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發展面臨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采取策略,要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機制和相關法律法規,要加大專業人才的培養,要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要重視信息安全管理,從而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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