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定范文
時間:2024-02-18 17: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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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問:國家為什么要建立這樣一部法律?
答:總則的第一條就明確:“為了支持、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這就決定了這部法律的兩大基本任務:一是要通過法律規定,明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二是要明確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引導措施。
問:怎樣理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
答:法律總則中的第四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這就是說,農民專業合作社不是依照《公司法》登記,也不是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法律明確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守的五條原則:成員以農民為主體;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員地位平等,實現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的比例返還。這就把農民專業合作社與自然人、合伙企業、公司企業、社會團體等市場主體嚴格區別開來。
農村的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從根本上區別于傳統的生產合作社、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它不是把農戶的土地、牲畜、農具、資金合并為“大集體”,不是把社員作為勞動力、客戶,也不是聽令于外部命令,搞“統購統銷”;而是由農戶自愿參加的,保留了農戶獨立的產權和經營自,專門為成員搞好經營服務的組織。
問: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的產權如何界定?
答:法律界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成員、成員與成員之間清晰的產權界限。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產是由社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形成的,由合作社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并承擔與其資產相應的責任。社員與合作社的產權關系僅限于,以自己在合作社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法律的第二十一條還規定,成員資格終止的,合作社應該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當然,還規定了成員資格終止應該相應承擔的虧損和債務。除此以外,社員家庭所有的經營資產和其他財產屬個人資產,與合作社和其他社員無關。
問:如何劃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
答:合作社對社員的服務,從產前、產中到產后,貫穿整個產業。社員需要合作社干什么,合作社就干什么,從購買生產資料、進行生產作業服務、開展農產品加工儲藏到注冊品牌商標、開展國內外貿易。合作社是“橫向合作,縱向服務”的經濟組織,合作社服務的延伸和壯大過程,實際就是實現產業一體化的過程
篇2
農業大國,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是什么?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專業合作社業務范圍疑問文章。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中國一直以來就是農業大國,從古至今,我們在華夏的黃土地上生存繁衍,到現在國家也在大力發展現代農業,農民合作更是將成為主力軍!我國的政府也出臺了不少的政策,其中就有農業專業合作社,
一、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是什么
1、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
作為一種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然要開展經營活動。但農民專業合作社又是一種互的經濟組織,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業,所以必須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主要圍繞合作社成員的需求進行,交易對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員。如以養鴨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就應當以加入本合作社的養鴨農戶為主要交易對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礦區的居民為主要交易對象。
2、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圍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服務。
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圍繞成員的特定需求開展經營活動,即滿足成員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有關需求。總的來講,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具體來講,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應當只提供本專業方面的服務,如以茶葉種植為主要成員的合作社,就應當圍繞茶葉種植過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機具、茶產品加工等開展經營活動,而不應當開展與茶葉種植無關的經營活動如商品房開發、銷售等業務。
二、成立條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規定的成員,即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應當置備成員名冊,并報登記機關 。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三、遵循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責任。"
"國家保護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力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組織,依照本法規定,依據各自職責,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建設和發展給予指導、扶持和服務。"
以上知識對于“農業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范圍是什么”問題的解答。
篇3
一、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政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繼續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財政投入。財政扶持資金主要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農業比重比較大的區縣和經濟相對困難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生產糧食等國家急需的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優先給予扶持。通過市和區縣各類支農資金,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項目的扶持。
二、落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優惠。要抓緊落實國務院批準的有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即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免征農產品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免稅農產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得稅在國家出臺有關優惠政策前,暫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執行,企業從事農業、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免征減征所得稅(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的項目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各級稅務部門要認真梳理國家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落實好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門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員名冊登記。
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機構采取多種形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資金支持和金融服務。市和區縣財政每年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支持各區縣用于農業貸款擔保資金。擔保資金主要用于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擔保需要。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等級評定,對授予市級守信用農民專業合作社稱號的,給予重點扶持,小額貸款可采用信用貸款方式。農業保險公司結合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特點,開發有針對性的保險產品,積極為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等環節提供各類保險服務,進一步擴大政策性保險的品種和覆蓋面,切實提高理賠服務水平,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抗風險能力。創新農村金融服務的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積極探索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和村鎮銀行,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撐。
四、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用地用電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產品生產基地、種植養殖業場、農機示范推廣和設施農業用地,屬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直接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臨時性生產輔助設施,主要包括倉庫用房(存放糧食、農資、農機具,進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場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參照本市對設施糧田、設施菜田內生產輔助設施建設臨時用地的審批辦法解決,但不得移作它用。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加工企業等所需要的非農建設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和農業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門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及時辦理用地手續。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種植業養殖業,享受國家農業用電優惠電價,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申請享受農業生產分時電價的優惠政策。
篇4
[關鍵詞]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規制;規范;公平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1006-0863(2013)10-0047-05
政府規制(簡稱規制)是政府為了維護公眾利益、糾正市場失靈,依據法律和法規,以行政、法律和經濟等手段規范特定市場主體活動的行為。[1]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一種有效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合法壟斷組織,是一種特殊的企業組織。政府對其規制由管理規制、商業規制、技術規制、資本規制、會計規制和安全規制六項內容構成。合作社制度設計所決定的先天競爭劣勢,是其為廣泛的正外部效應付諸的成本,需要政府通過規制對其成本予以補償,用扶持政策彌補其競爭劣勢。[2]目前的合作社規制政策中,扶持性政策遠多于規范其內部管理及市場運行的政策。
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制,需要在確立適宜的價值取向的基礎上展開。規制的價值取向,既可以體現在規制法規的擬定、出臺和具體實施中,也可以體現在規制內容的偏重、規制方法的選擇、規制機構的設置和職能部署以及規制主體的績效評價中,甚至可以從規制結果中反觀之。它會影響到規制者在行政過程中的行為選擇,影響到規制對象對合作社發展的信心,還會影響到社會對合作社的評價及接納程度。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規制的價值取向存在一些偏差,亟需適度矯正。
一、對農民主體地位的維護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置身弱質產業的農民為應對市場經濟沖擊而創造的,其存在的核心價值是將農民聯合起來參與市場競爭。誠然,其發展的外部效應廣泛惠及政府、其他市場主體和社會等,但這些效應的發揮皆須以農民聯合需求得以滿足為前提。維護農民主體地位,是保證合作社本質特征的根本要求。但目前該類規制主要停留在法律規定層面,在具體規制政策和規制實踐中并未充分體現,致使保護農民、尤其是為數眾多弱勢小農戶權益的具體規定無法落實,農民主體地位無法得到實質性保障。
(一)偏差:忽視對農民主體地位的保障
目前,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規制法規(主要體現在《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已給予農民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充分維護了弱勢小農戶的決策權和收益權:
(1)在成員構成上的主體地位。農民成員的數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員數量80%的規定,使農民在數量上占據主體地位,為其在合作社中實現民主管理奠定了基礎。
(2)在合作社運行中的主體地位。通過建立內部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制度,使合作社成為農民自己的企業。合作社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而因出資額較大或者與本社交易量較大而具有的附加表決權,則被限制在基本表決權總票數20%以內。這意味著,在數量上占優勢但資本和交易量占劣勢的小農戶,在合作社管理中占據著主導地位。
(3)在合作社收益上的主體地位。農民在合作社中的收益主要來自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按惠顧額返還的盈余、購銷中增加的交易收益。社員除了通過降低交易成本、增強談判能力和提高生產效率實現收入增長外,對合作社的盈余也參加分配。法律在兼顧了資本增值需求的同時,也維護了“按交易額分配”的合作社原則,規定可分配盈余的至少60%須按成員與本社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剩余可分配盈余再進行分配。這一規定在質上保證了合作社盈余主要惠及利用合作社服務的農民。
這些具體規定,賦予了合作社“以農民為主體”的原則以更加深刻的內涵,即給予為數眾多的弱勢小農戶充分的參與、決策和受益權。合作社建立和運行民主管理制度、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是落實上述法律規定和保障農民主體地位的必要條件,本應由相關規制機構通過外部監督管理予以落實。但目前的規制實踐卻難如人意:
(1)合作社民主管理制度未受到必要的外部監督,決策不民主,選舉與監督流于形式,弱勢小農戶在事實上喪失決策權。目前的合作社中,一股獨大的情況比較普遍,合作社的決策權在事實上被企業、能人和大戶操縱的現象比較突出。生產經營中的重要決策和盈余分配等重大事務的決策權,也完全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為數眾多的普通成員喪失發言權。在此基礎上,出現諸如財務管理不公開,贏利分配不公正,對社員的服務不到位,甚至以社員為盈利對象等現象就不足為怪了。
(2)合作社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未受到嚴格的外部監督,形同虛設,弱勢小農戶本應獲得的經濟利益直接受損。沒有會計賬,與公司合用一本賬,在示范項目實施后再重新編造會計賬,偽造或虛假抬高成員二次分配數額等現象都不鮮見。一些合作社事實上為公司或少數幾人控制,合作社賬務的處理自然也在控制之列。混亂的財務管理,無法使合作社賬務真實地反映其內部和外部交易情況;無法給社員監督管理者提供佐證;無法使審計制度發揮實效。
“堅持‘以農民為主體’,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重要立法原則和指導思想。”[3]但實踐中,農民,尤其是為數眾多的小農戶的主體地位在政府規制過程中被忽視,直接導致上述現象存在,使為數眾多的小農戶雖然在合作社中仍然占據數量優勢,卻無法在組織決策和收益分配中更加有力地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二)矯正:重視并保障弱勢小農戶的主體地位
重視并大力保障弱勢小農戶的主體地位,是真正貫徹“維護農民主體地位”的政府規制核心價值的關鍵。終歸,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農民”,不應單純以戶籍定性為標準,還應以“從事農業生產”和“處于市場競爭劣勢并具有合作需求”為必要條件,分散經營且為數眾多的弱勢小農戶理應成為其中的主體,這直接決定了合作社是否能夠保持其本質特征并且避免發生異化。
即使在國外已然具有公司傾向的合作社,也仍堅持合作社的本質特征,維護農民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如美國新一代合作社與傳統合作社已有很大差異,更接近于普通股份制企業,但它仍保持了合作社一些基本特征:①投資者與服務對象的身份保持同一,都是農業生產者,故合作社是農業生產者的企業;②因成員持股額與農產品交售配額按照固定比例掛鉤,其利潤按成員的股份返還,事實上就成為“剩余按交易額比例返還”的另一種實現方式;③不允許少數人控股局面的形成。[4]總之,其農場主仍然是合作社的首要服務對象、所有者、控制者和主要受益者,在合作社中仍居于主體和核心地位。
篇5
1 農民專業合作社概況
西寧市城北區現依法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有101家,注冊總資金達8279萬元。其中:種植業68家(包括蔬菜、花卉、果品和苗木),占總數的67.3%;養殖業16家,占總數的15.8%;農資購銷5家,占總數的5%;其他(休閑觀光、服務業等)12家,占總數的11.9%。合作社成員2484人,其中農民成員2464人,帶動農戶數8595戶。
2 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具體措施
2.1 強化政策扶持
自2006年以來,西寧市城北區積極爭取省市扶持項目,先后爭取省級資金80萬元,扶持城北區蔬菜協會、民興西芹、鑫玉胡蘿卜、華貴大蒜、源康、為農種植等6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配備電腦、投影儀和辦公桌椅等基本辦公培訓設備,有效改善農民合作社基本辦公條件,不斷提高服務社員的能力。同時區級從預算資金中先后安排1564.2萬元,對以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鄉韻、藝柏、諧發合作社等農業生產基地進行了水電路配套設施扶持。
2.2 規范運行管理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相關規定,大力推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規范化建設,對四證齊全、能按要求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和財務決算的合作社納入市級規范化合作社名錄,并督促合作社逐步規范和落實合作社年度分紅制度,規范記賬。西寧鄉韻休閑觀光農業專業合作社等3家被評定為市級示范社,西寧為農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西寧藝柏種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32家被列入2013年全市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名錄。
2.3 加強基地建設
通過土地流轉形式,建成為農、鄉韻、順寨等以蔬菜生產為主的百畝以上規模生產基地8個;2014年又將合作社納入《城北區農業生產示范基地申報(復審)及管理辦法》及《城北區農業生產示范基地扶持、獎懲及績效考核辦法》實施范圍,進一步規范合作社運行模式和獎勵扶持政策,提升合作社的產能和帶動能力。通過下派農民技術員、開展技術承包服務等形式,將以合作社為主體經營的生產基地列入重點技術指導范圍,引用“粘蟲板、防蟲網、誘蟲燈”等物理防治技術,有效降低使用農藥投入品,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結合都市休閑觀光農業,引導基地蔬菜生產向精、細、嫩和采摘方向發展,逐步實現農業生產與休閑觀光農業的有機結合。
2.4 發揮品牌效益
注重品牌建設,鑫玉胡蘿卜、民興西芹、為農種植、鄉韻休閑觀光、金果等5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分別登記注冊了“鑫玉” “巴浪”“青惠田”“鄉趣” “農盛”5個注冊商標;通過參加各種農產品展銷會、洽談會、產品會和知名品牌評選活動,依托“城北區草莓節”等平臺,為合作社宣傳品牌、開拓市場創造條件;其中,大堡子草莓已經成為西寧市知名產品。
3 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雖然西寧市城北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態勢良好,但目前還存在一些不足,與先進區縣相比還有較大差距。一是存在管理機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財務管理不規范、財會人員持證上崗率低,在憑證的取得、記賬、報表編制等會計業務上尚不規范。二是少數專業合作社做大做強意識不強,發展沒有明確思路,沒有真正發揮好其帶動農戶增收致富、推動農業產業發展的作用。三是合作社成員中絕大部分都是農民,文化素質較低,懂技術、善經營、會管理的優秀帶頭人少,成為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當前和長遠發展的根本因素。四是多數合作社還停留在果蔬種植、種苗培育、肉牛羊及生豬飼養和信息服務、技術咨詢、初級產品包裝銷售層面上,而真正進行深加工、精加工等能提高農產品附加值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少,帶動第一產業發展延伸產業鏈的動力不足。
篇6
【關鍵詞】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所有權;剩余索取權
引言
作為經濟組織,產權問題是合作社制度安排的核心問題,一般認為,合作組織的產權涉及所有權、決策權、投售或采購權和剩余索取權等。理論研究表明,由于合作社原則的采用和特殊的所有權形式,合作組織具有不同于其他類型組織的特殊產權結構,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成員資格嚴格限定在回顧者成員中,剩余索取權并不能開放地交易;其二,合作成員對合作組織沒有獨立所有權,而只擁有其大致相同份額的貨幣價值的求贖權,所有涉及其個人股份的決定都由整個合作體做出;其三,合作社成員通常無法以市場價格賣出股份,其時間預期被降低[1]。總之,合作社成員很難促使經理人員的運作符合每個成員的利益,合作社的成本,明顯偏大。
隨著2007年合作社法的出臺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辦法》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開始走向規范發展階段,通過對產權問題的系統探討,有利于把握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特性,對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規范運行和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產權結構分析
限于資料,對于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界定狀況,不能給出一個全息圖,此處主要是通過對調查的6家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回收問卷,從資產結構、個人產權、法人產權、政府資助和公共積累等方面進行實證分析。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資產結構
從表1可知,在6家被調查的合作社中,有2家是依托農技部門和公司組建的,其他4家都是由大戶發起成立的,屬于典型的能人牽頭型合作社。由于各類發起、參與主體不同,產權主體呈現明顯的多元化傾向,從而導致組織成員呈現非對稱狀態,成員同質性和耦合性較差。
從組織規模來看,6家合作社的總體規模都不大,社員人數最多的206人,最少的只有75人。股金最多的是5000000元,最少的是20000元。另據調查資料顯示,在6家合作社中,出資最多的是合作社成立之初的核心成員,社員入股比例分布較低,股份集中在少數大股東手中。
從組織決策權和收益分配情況看,4家合作社執行一人一票制,2家執行一股一票制。收益分配以股金分紅與返利結合為主,在實際運行中,兩者的比例各不相同,但存在一個共同的傾向是偏向于股金分紅。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個人產權、法人產權界定
從表2可以看出,6家合作社都要通過繳納會費或以物資出資等方式取得社員資格,合作社的個人產權基本得到明確,其中4家以社員證形式確定,2家以股金賬戶形式確定。這種個人產權明確的確立有助于解決剩余索取權和凈資產處置權的配置。在法人產權的界定上,只有2家合作社是掛靠有關單位成立的,4家是由大戶發起設立的,而且都到工商部門進行了注冊,并取得了法人資格。說明目前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產權還是比較清楚的,但是不能說合作社的責、權、利等都得到了明確的界定,因為在實際運行中,合作社內部還是會產生權益被侵犯受損的情況。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公共積累的產權界定
公共積累的產權界定主要反映在合作社成員退出和新社員的加入上。6家合作社均不特別限制社員退社,不過合作社都有個不成文的規定,就是一旦退出了合作社,以后再想加入就很難了。在社員退社不分配公共積累的基礎上,對退社有兩種規定:退社只退股金;退股金并且負擔當年的盈虧。
在被調查的合作社中,6家合作社都實行“自愿和開放的社員資格制度”,沒有嚴格限制社員的加入和退出,并且多數合作社認為新加入的社員與老社員具有同等的權利。但是不同的合作社對新加入社員的要求和規定不同,其中1家合作社明確提出以具備一定規模作為入社的條件,還有1家奶牛合作社要求社員每天提供一定數量的牛奶,余者有通過“限制股價”、“同股不同價”、“象征性出資”等手段與原有社員區別對待。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政府資助資金的產權界定
政府資助的資金是合作社的共有資產,不做合作社分配,但其收益可做分配。在5家受政府資助的合作社中,有3家對政府資助資金的產權界定進行了明確的表述,2家未予回答,這涉及合作社的內部控制問題,產權關系尙不清晰。受政府資助的3家合作社都將資助資金作為合作社的發展基金,社員退社時這部門資金沒有虛擬化,合作社成員不能帶走。這實際上也形成了政府資助資金的模糊產權,由于新疆地區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有向股東傾斜的趨勢,所以大股東成為政府扶持的實際受益者。
二、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安排特征
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安排,體現了以下特征:(1)產權主體多元化。合作組織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托政府或者其他職能部門、企業等組建的,一部分則是由種養大戶發起成立的。這些領辦者理所當然的成為了合作社的主要控制者,一般農戶只是合作社的使用者,他們是合作組織中的弱勢群體,對組織發展沒有或缺乏足夠的激勵。(2)政府資助資金的產權不明確。新疆自治區政府每年安排2000萬元專項資金,重點用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新品種新技術引進推廣、產品質量認證和優勢品牌培育、市場開拓和倉儲設施建設以及人才培訓等。政府扶持資金在農民合作經濟組織中一般屬于不可分配的資本,被歸為積累資金,這部分資金在產權上尙不明確。(3)公共積累產權界定不清。運作規范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是建立在共有資產的基礎上的,共有資產中必然包括一部分積累資金。但目前公共積累在產權關系上是不明確的,理論上講應該歸為社員集體所有,但實際上社員卻感受不到所有者權益,集體所有目前還處于混沌狀態。
三、立法后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界定了合作社的法人產權和個人產權。關于法人產權的界定:合作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形成的和社會捐贈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承擔與其資產相應的責任[2]。法律對合作社成員財產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對農民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和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明晰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個人產權和法人產權,對公共積累的個人量化客服了傳統合作社產權模糊的弊端。然而,立法后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產權安排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產權模糊仍然存在
新疆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資金來源有兩條渠道:一是成員投資;二是外部投入。隨著社員的增加,國家扶持資金的增加,組織盈利水平的提高和內部積累的增加,各個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邊界會變得越來越模糊,極易出現投資主體侵蝕國家和社員個人產權及其收益的問題,降低產權的資源配置功能,導致收益分配的混亂,社員的個人利益和組織的集體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新疆絕大部門合作經濟組織是由龍頭企業或個別社員提供資本金并主要由這些投資者控制的具有盈利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性質、功能的異化,必然使反映合作經濟組織本質特征的按社員惠顧額分配盈余和資本報酬有限的分配原則和基本制度不能實現。
(二)難以形成有效的產權激勵
法律規定合作社的公積金制度為:不設定法定公積金制度,是否提取由合作社自己決定;公積金量化到個人賬戶;成員退社時可帶走相應賬戶內的公積金。這種規定不利于合作社的穩定發展和形成有效的投資機制。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面臨的嚴重問題是資金短缺,在農民經濟實力普遍實力匱乏的情況下,合作組織的公共積累是組織運行和發展的重要資金支持。法律規定的公積金制度將使合作社的資金基礎處于不穩定的狀態,合作社成員具有的分配盈余傾向和退社時帶走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的產權安排,使合作組織缺乏投資激勵和穩定發展的基礎,容易導致“有利就合、無利就散、遇險就跨”的現象。
四、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產權建設
產權建設是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取得競爭優勢和較高績效的制度基礎,它的保障功能、配置功能、激勵功能、約束功能和收入分配是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確立市場主體地位,作為“理性人”進行高效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依據。
(一)建立明晰的產權機制
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應該具有明確的產權機制,首先是個人產權明晰。基于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主體的多元性,合作組織成員應當通過繳納股金以取得社員資格,不管涉及多少個投資者,不論是資金入股,還是以實物、勞務、技術入股,合作組織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為其成員建立賬戶,用以明晰產權。其次是法人產權明晰。要改變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掛靠有關單位、以社團形式登記甚至完全不登記而導致的法人財產權模糊的現狀,必須通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形式加以規范,要承認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對合作經濟組織的責任、權利、義務作出規定,充分發揮合作組織的組織生產、適用市場和保護農民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此外,政府資助資金的產權界定也很重要。政府資助合作社發展是一種普遍現象,一般按照接收時的現金入賬,作為合作組織的共有資產,不用于合作組織內部分配。由于目前新疆地區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權傾向于大股東和控制者,他們成為了這部分收益的主要占有者。合理的辦法是界定政府資助資金的產權歸屬,變無償使用為有償使用,在合作組織實力發展壯大、組織運行規范以后,從合作組織每年的利潤中扣除一定比例的提留,期滿后全部歸還。這樣一方面避免了無償使用條件下資金使用率低的情況,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校正了存在的不公平現象。
(二)公共積累的產權界定
傳統合作社的公共積累的模糊產權有其一定的經濟合理性。對合作社公共積累的產權界定,應該從界定產權的成本角度進行分析,一般來講,在合作社發展初期,合作組織公共積累的數額較少,但將這些積累明確到每個成員的成本較高,建立排他性,阻止其他農民入社所帶來的收益可能不抵合作社吸收新成員帶來的規模經濟效益,合作社花費資源創立的使合作社股權可轉讓的手段給社員帶來的股權增值也可能得不償失。也就是說,當產權界定的成本高于其所帶來的收益時,合作社公共積累的模糊產權就是一種有利于節約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
當合作組織規模發展壯大到一定程度,對公共積累的產權界定能夠帶來凈收益時,也就產生了界定這部分產權的必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新疆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組織在發展中,將每年形成的公共積累量化給社員,以此明確公共積累形成的收益歸屬。基于這種公共積累產權激勵功能的弱化,在合作社成員退出時,可以帶走繳納的出資額,公共積累部分即使能夠得以量化,也不能分配,但是可以采取繼承或者內部轉讓等方法。這種產權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融資激勵機制,保證合作組織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馮飛.中國西部地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研究[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9.
[2]徐旭初.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制度分析[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3]孫亞范.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利益機制分析[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4]周春芳,包宗順.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權結構實證研究—以江蘇省為例[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2010.
[5]肖湘雄,馮飛.西部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困境與對策[J].科學.經濟.社會,2008.
作者簡介:
篇7
【關鍵詞】農民合作社發展方向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實施之后,在各地、各部門的積極引導和扶持下,億萬農民的合作熱情日益高漲。合作社在帶動農民增收致富、促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推動高新實用農業技術的應用、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情況差距很大,不僅省區之間不平衡,同一省區內部也不平衡。合作社類型、組織形式、發展目標也呈現多樣化,有的注重服務,有的注重盈利,其運作方式也有一定的差異。但是,一些基本制度必須要堅持,同時把握好正確的發展方向,才能保證合作社真正“民辦、民管、民受益”,才能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依法堅持的基本制度
1.合法的成員資格制度
在農業產業化發展過程中,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都積極參與合作社的發展,出現了上述多種類型的合作社。但為了保證農民真正成為合作社的主人,能夠有效地表達自己的意愿,《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服務,承認并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2.民主的決策制度
“三會”、章程、社務公開是合作社最基本的民主管理制度。嚴格依法健全合作社“三會”即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規范合作社治理機構,明確“三會”的職責權限、任職條件、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序,確保決策、執行和監督三權分離形成制衡。實行社務公開,保證一些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經營項目的選擇、財務收支計劃的制訂能夠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及時向社員公開。完善章程,重大事項及原則應載入章程并嚴格按照章程辦事,關于合作社財務方面的重大事項及處理原則更是章程的主要內容之一。經全體成員討論通過的章程一旦蓋章簽字生效,即是本社的行為規范,具有法律效力。特別提出的是關于“附加表決權”的規定:“本社的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
3.以返還為主的盈余分配制度
一個好的分配制度是合作社的靈魂,既是社員努力工作的激勵手段,也是合作社吸引非社員加入的關鍵制度所在。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和成功合作社的案例調研結果看,比較科學的、合乎當前法律規定的收益分配制度的模式是:合作社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從當年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積金(是否提取以及提取比例一般由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通過),專款專用,用于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或以豐補歉,提高抗風險能力。彌補虧損、提取盈余公積后的當年盈余為可分配盈余,目前大多數合作社實行按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和按股分紅相結合的原則,具體講就是:可分配盈余的60%以上應當以交易量(額)為依據按比較返還給成員,其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等為基礎按比例分配。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方向
1.增強經營服務功能,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合作社作為新型的經濟主體,必須要逐步借鑒企業或公司的發展模式。更多的合作社已經注重引進新品種、新技術,購置加工、貯藏、運銷設施、設備,建立信息網絡等,增強合作社的綜合服務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合作社有自身的特點和優勢,這就要充分發揮其組織功能,制訂生產技術操作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組織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根據生產經營和成員的需求,為成員開展經營信息、技術培訓、農業投入品采購供應等統一服務。積極開展產品和基地的認證認定,統一品牌包裝和市場銷售,努力提高產品品牌檔次和統一銷售成員產品的份額,提高市場競爭力和占有率,這樣的合作社才能在市場中占領一席之地,才能更好地帶領農民社員增收。
2.培育主導和特色產業,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合作社要想長期生存,就要以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為依托,建立生產基地,通過組織內部的資金、技術、生產、加工、銷售、信息等多種要素的開發整合,延伸產業鏈,做大做強各自產業,帶動周邊農戶積極參與產業發展,使得組織實力不斷增強,產業化經營規模和經營水平不斷提高,最終帶動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的發展[1]。
3.立足土地入股辦社,提高土地收益率
有一種典型的土地流轉合作社正在蓬勃發展,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入股、入社等方式,積極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引導農業用地向適度規模經營集中。土地流轉在村內成員內部進行,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性質、不變更土地權屬、不影響土地用途、不導致土地利用對耕地的破壞,村民既可務工獲酬,憑股分紅,還可以參與專業合作社的管理[2]。這類合作社在我國部分農村具有很強的代表性,是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發展前景廣闊,具有可復制性和推廣性。要想把這類合作社辦好,需要堅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要堅持民主管理。雖然是村委會牽頭,但是不能搞強迫,要尊重農民自己的意愿,不隸屬于村委會,財務獨立核算。二是要科學管理。要想把全村的大部分土地管理好,對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是個挑戰,獲得更多的土地收益,給每個社員滿意的分紅額度,是合作社發展的最大目標。三要合理分配。制訂公平合理的分配方案,是合作社能夠堅持走下去的條件之一。這類合作社不以盈利為目的,旨在為社員服務。除了小部分作為公共積累以外,全部用于社員分紅。
參考文獻:
篇8
一、加強組織領導
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涉及農村經營制度、農村民主管理、農業技術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工商管理服務等諸多領域事務,政策性強,敏感度高,意義重大,應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一是在農業產業化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縣長任組長,分管縣領導任副組長,農業(農經)、財政、工商、稅務、發展與計劃等有關部門為成員,辦公室設在縣農農委,農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意見的制定與實施、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規范和考核、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指導和服務等。二是進一步加強局相關業務科室的職責職能,轉變工作思路,創新工作方式,按照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把農民專業合作社放在優先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的高度來認識、來對待、來部署。
二、加強宣傳,形成全社會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共識。各級黨委、政府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新農村建設,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實現農業產業化的重要措施來抓。認識到合作社對農業科技創新的重要作用,大力宣傳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先進典型和成功經驗,增強社會各界對合作社的認識,提高農民對專業合作社的認同感和加入合作社的積極性。
三、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提高財務管理水平。現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還很不完善,財務核算體系不夠健全,專業人員的業務水平不高,不能完整地反映整個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實情,因此,我們要定期有計劃地對合作社的財會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進行會計核算,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水平。
四、采取多種措施,提高合作社生機活力。一是創辦交易市場,對某個領域的農產品可以創辦交易市場,吸引周邊農村散戶也進場交易,同時也可收取一定交易費,保障了合作社正常運轉和擴大發展。二是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合作社長期發展必須緊密圍繞政府的農業規劃,現階段要緊緊圍繞綠色蔬菜、食用菌、特色水果、中藥材等領域,形成自己的特色。三是提升品牌影響力。引導合作社實施品牌戰略,把目前地方擁有的自主品牌、名優產品做大做強。引導合作社成員嚴格按照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或有機食品的生產規程組織生產,用嚴格的管理制度控制生產的各個環節,確保合作社的產品是無公害的綠色產品。四是樹立合作社典范引導發展,培育龍頭企業,提高農民對專業合作社的認識。五是建立健全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平臺。建立由政府牽頭,相關部門密切配合的協調機制。六是加大資源共享的力度,發揮當地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的作用。
五、著力創造農業科技創新的良好條件。制定政策引進高素質的農業科技人員,加強與國內外科研機構的合作,培養一大批專職農業科技服務工作者,培養一批合作社科技骨干。鼓勵和扶持合作社建立自己的科研機構,加強新產品研發。健全農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為科技成果的轉化提供各種配套服務。以合作社為載體,有計劃地普及農業科技知識,提高農民的素質,并通過有組織的生產實驗進行推廣應用。
六、切實加強對專業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強化合作社科技創新能力。《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第八條規定國家通過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產業政策引導等措施,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財政應安排專門資金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尤其是要安排專項資金鼓勵支持合作社自主創新和轉換應用科技成果。金融部門對合作社加大支持力度,各級政府積極培育發展農業擔保機構,解決合作社貸款難問題,切實給專業合作社提供優惠政策、加強對合作社的引導,及時研究解決專業合作社建立、建設、運行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積極推廣應用農業科技成果,促進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篇9
當前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為提高農民進入市場的組織化程度、建設現代農業、促進農民增收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從總體上看,我縣農民專業合作社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不少農民專業合作社尚未運作、內部管理有待規范、市場競爭力有待提高、帶動農戶能力有待增強,需要不斷加大培育和扶持力度。近年來,全國各地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活動,總結典型經驗,擴大示范效應,有力地推動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快速發展。實踐證明,通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樹立一批可學可比的典型,發揮示范引路作用,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運行機制,增強內部活力和發展后勁,是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上水平發展的有效措施,是探索新形勢下政府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提高服務水平的有效工作方法。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進一步提高認識、創新思路、加大力度,確保有效地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
二、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要以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以市場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以臺農業合作為契機,始終圍繞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培育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的戰略目標,牢牢把握服務農民、進退自由、權利平等、管理民主的核心要求,牢固樹立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就是扶持農業和農民的觀念,緊緊抓住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快發展的關鍵環節,引導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加強內部制度建設,夯實產業發展基礎,提高產品質量水平,增強市場競爭能力,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通過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努力使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建設更加健全、內部管理更加規范、市場競爭能力明顯提高、帶動農戶能力明顯增強。示范社標準化生產率達到100%,主要生產資料統一購買率、主產品統一銷售率達到80%以上,商標注冊率達到50%以上,示范社成員收入比當地未入社成員高出30%以上。“十二五”期間,我縣每年圍繞優勢產業或特色產業,結合不同發展情況培育6—10家左右縣級示范社,使一批示范社率先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引導和帶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又好又快發展。
三、主要內容
開展培育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要著力加強規范化建設,提高民主管理水平;著力加強標準化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著力加強品牌化建設,提高市場競爭能力。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強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提高成員民主管理水平。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辦社,按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三會”制度,充分保障全體成員對合作社內部各項事務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努力實現自我組建、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受益的宗旨。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依章辦事,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好本社章程,貫徹執行好章程的各項約定。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建立健全會計賬簿、財務管理制度和盈余分配制度,為全體成員建立完整的個人賬戶,確保成員出資、公積金份額、與合作社交易情況、盈余分配等產權資料記錄準確無誤。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良好的內部積累和風險保障機制,保持資產狀況良好,最大程度地增加成員收入。通過開展這一行動,切實提高成員民主管理水平,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內在活力。
(二)加強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有標采標、無標制標”的原則,率先實行標準化生產,嚴格遵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健全生產記錄制度,統一質量安全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統一農業投入品采購供應,統一產品和基地認證認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廣泛開展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和相關技術規程的培訓,加強生產信息監管,使成員的標準化生產水平明顯提高。通過開展這一行動,全面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不斷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技術支撐能力。
(三)加強品牌化建設,建立健全良好規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率先成為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典范。建立健全規范的信用管理制度,樹立誠信意識、風險意識和品牌意識,實施品牌化經營戰略,加強品牌宣傳和保護,以信譽和品牌贏得市場。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擁有自主注冊商標,開展無公害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和地理標志產品等相關認證。鼓勵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產品直接進入城市大型超市,與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和大型農副產品流通企業建立各種產銷關系,在城市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參加有關農產品交易洽談會、博覽會,逐步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主產品的市場占有率,擴大主產品銷售半徑,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定價能力。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主動參與國際農產品市場競爭。通過開展這一行動,不斷提高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水平,增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持續發展的市場競爭能力。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縣財政預算從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的專項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對指導示范社建設的輔導員隊伍和合作社有關人員的培訓;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商標注冊、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市場營銷、技術推廣、教育培訓、信息服務、品牌建設等。
(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縣稅務部門要全面落實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各項稅收政策。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戶自產自銷,免征增值稅,允許開具普通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民專業合作社購入免稅農產品可憑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票面金額的13%予以抵扣。
(三)優化金融信貸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給予示范社一定的授信額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及社員可以向農村信用社申請聯保授信和聯保貸款。鼓勵發展具有擔保功能的示范社運用聯保、擔保基金和風險保證金等聯合增信方式為成員貸款提供擔保;允許農民專業合作社使用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以及大型農用生產設施、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海域使用權等財產申請抵(質)押貸款。對市級以上示范社給予利率優惠。縣級財政安排的涉農貼息貸款項目,對于符合條件的示范社優先予以支持。對示范社作為農業保險的實施單位,由縣財政按農業保險費補貼政策給予補助。
(四)優先承擔建設項目。涉農項目主管部門要把示范社作為農業建設項目的實施主體獨立申報。農業生產、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裝備保障能力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項目,凡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承擔的,優先安排示范社承擔。示范社在農機購置補貼上給予另加補貼。農業綜合開發產業化經營補助資金重點用于扶持省、市級示范社的種植、養殖基地及農產品初加工、保鮮儲藏項目。
篇10
改革開放以來,合作社已經從計劃經濟的陰霾中走出來,逐漸回歸其市場主體的本原地位。合作社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形式,產權制度無疑是決定其性質和法律地位、影響其治理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等問題的核心制度,是決定合作社存在與發展的關鍵因素。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合作社基本法,已經頒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沒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權予以明確定性,圍繞合作社產權制度理論界也存在諸多爭議,極不利于合作社的發展和社員利益保護,所以,有必要進一步明晰合作社產權,理順其產權關系,以更好地維護合作社的穩定性,調動社員的積極性,促進合作社的健康發展。
一、合作社財產的來源
產權作為一種制度安排是指法律規定的人們對某種財產擁有和可以實施的一定權利。這些權利就是指人們對財產本身所擁有的占有權、使用權、支配權、處置權、相應的收益權以及人們擁有這些財產所派生出來的各種有形或無形的物品或功效的收益權和不受損害權[1]。產權直接指向“財產”,因此,探討合作社產權制度首先應厘清合作社財產來源和構成。合作社的財產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途徑:社員出資入股、合作社經營中的積累、國家扶持資金與捐贈。
(一)社員出資
合作社是為社員擁有和控制的合作組織,社員出資是合作社生產經營的基礎,是合作社初始資本的來源。社員最多可以交納的股金數額,由合作社章程或國家法律規定。
(二)合作社積累的公積金
公積金是合作社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一種重要資本,它是指合作社每年從盈余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積累資金,其目的是用于彌補虧損和擴大再生產。
(三)國家扶持資金和捐贈
從國際上看,世界各國對合作社一般都有財政上的扶持。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價值追求及對社會穩定的貢獻,使其容易獲得社會的各種捐贈,而合作社資金的有限性也需要其擴展資金來源,所以捐贈也就成了合作社的發展資金來源之一。
二、合作社產權的性質
在探討合作社產權性質之前,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合作社的產權結構。合作社財產的權利結構就是指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主體構成狀況和相互關系。作為企業法人,合作社的產權主體包括合作社和社員兩類。合作社的產權尤其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的界定與合作社及其社員兩類主體相關。
(一)學界關于合作社產權性質的觀點之爭
關于合作社的產權性質,理論界主要有以下觀點:(1)私有產權說。合作社的產權結構以社員個人所有為核心,實質是私人產權。發達國家學者多持此種觀點[2]。(2)集體產權說。合作社由聯合起來的勞動者共同籌資,共同占有、使用生產資料,共同享有勞動成果,因而是社員的集體所有[3]。(3)復合產權說。該說認為合作社的產權是由兩類性質不同但有聯系的產權構成的:第一,合作社的產權是在直接生產經營過程中由眾多數量大體均等的個人產權復合而成;第二,合作社的產權是由已經集合的個人產權與集體產權復合而成[2]。(4)多元所有、一元經營說。該說認為,合作社的產權和管理制度體現為:一是實行個人所有和集體所有相結合的產權關系;一是實行集體占有、使用的經營關系[4]。(5)合作社產權說。該說認為,合作社的股金的所有者是合作社,社員是合作社的投資人,其依所投之股金對合作社享有社員權。總體而言,合作社全部財產的所有人不是社員個人,也不是社員集體,而是合作社本身[5]。合作社產權的性質存在如此多的觀點學說,而且至今沒有形成共識,反映了合作社產權制度的復雜性。而合作社制度建設的基石應是作為其經濟基礎的產權制度,因而從理論上澄清它是無法回避和繞開的課題。
(二)合作社產權界定
合作社產權制度的復雜性除源于上文述及的合作社財產來源的多樣性,另外還受合作社特有的屬性和宗旨的影響。1.合作社屬性、宗旨與產權合作社的最大特點是屬利用者(用戶、顧客)所有,這也是其最根本的屬性。合作社產生的原因就是社員需要合作社這種互助合作組織來解決生產、銷售、購買、貸款、保險等經營環節上靠個人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合作社是利用者擁有和控制的企業[6]。由于合作社是利用者所有的企業,因而它的宗旨是滿足社員(利用者)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要,是非營利性企業;合作社不具有公司那樣的資本屬性,不追求資本利潤的最大化[6]。合作社的屬性和宗旨決定了其一系列制度包括產權制度的特點。合作社必須以為社員謀取利益、服務社員為目的,而不是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這一宗旨決定了其運作必須以同一性為條件,即合作社的財產所有者和惠顧者同一,可以完全重合,如果二者出現錯位,并且錯位達到一定程度,則合作社就發生性質變化[7]。合作社是社員勞動者和所有者雙重身份合為一體或者使用者和所有者雙重身份合為一體的組織。它依靠社員經濟參與而生存和發展,為社員服務是合作社的惟一宗旨。所以,股金屬于社員個人所有,入社時投人,退社時退出[1]。為防止股金的無節制征收使合作社淪為資本的工具,法律大都對社員的出資加以限制,“防止大股東的形成以及對合作社業務的控制,維護合作社的民主精神”[8]。同時,為體現合作社“社員人數及資本額均可變動”的原則,允許社員自愿退社,并有權請求退還其股金。但這會減少合作社發展所需的資金,動搖合作社對外聯系的信用基礎。因此,為促進資本的穩定,合作社都會從盈余中提取公積金來彌補虧損和擴大再生產。而正是這部分資金的產權歸屬成為解決合作社產權問題的關鍵。歸結起來,如何在維護社員財產權利、調動其入社積極性的前提下維護合作社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成為確立合作社產權制度時著重需要考慮的問題。2.合作社各類財產所有權歸屬(1)社員出資由于前文所述原因,社員出資應歸社員個人所有才能體現合作社的屬性,實現其宗旨。前述“合作社產權說”認為包括社員股金在內的合作社全部財產都是合作社本身所有,以解釋為什么合作社具有實質上對所有社員股金享有完整的占有權、使用權甚至處分權[5]。這種觀點沒有看到社員對股金的所有權是終極意義上的。社員擁有股金的所有權并不影響社員與合作社關系存續期間合作社為社員利益對包括股金在內的合作社財產的占有支配權。作為法人,合作社當然有法人財產權,這種權利的客體就是合作社財產,包括社員出資,其實質是一種經營權,與財產的所有權是并行不悖的。同時,社員股金也并非全體社員集體所有,這種觀點是受“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經濟”觀念的影響,認為社員出資后就失去了對自己出資的個人所有權,實際上是將合作社混同于集體所有制經濟,這會導致合作社失去其獨立存在的意義。合作社作為市場主體從產生時起就是建立在個人財產權的基礎上的,這也是其區別于其他企業形態的根本屬性,個人財產權的有效保護是社員參加合作社的動力。(2)合作社積累的公積金公積金的產權歸屬問題是合作社產權問題的癥結所在。公積金的產權歸屬首先取決于其是否可以分割并量化到每個成員賬戶。傳統合作社理論認為公積金不可分割,國際合作社聯盟也持此觀點。1995年國際合作社聯盟曼徹斯特大會上通過的《關于合作社特征的聲明》中提出公共積累不可分割。但是,也有學者反對公積金不可分割,如瑞典學者尼爾森指出,公共積累不可分割原則,使得合作社的公共積累越多,不可分割的集體資產比重越大,脫離社員控制和監督的財產就越多,合作社與社員的距離也越大,社員不再關心合作社的發展[9]。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就規定了公積金可以分割量化到社員個人賬戶,“成員資格終止的,……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①公積金應否分割?筆者認為,應對合作社存續期間和終止時公積金的分割情況作出分別規定。在合作社存續期間,公積金不能分割。理由如下:第一,為合作社發展提供資金基礎的需要。合作社是弱勢群體的組織,社員經濟實力往往較弱,能夠投入到合作社的資金有限,再加上為維護民主和公平原則對單個社員入股的限制更造成資金的有限性,而且,在社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下,社員退社就需退還股金,這會造成合作社財產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而從盈利中提取公積金并保持其不可分割擴大了合作社可支配的資源,為合作社的發展壯大提供了物質支持。第二,擴大合作社交易、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需要。因退社自由引致的合作社財產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以及由于捐贈的不穩定性和財政補助的有限性,會導致與之交易的相對人利益有可能缺乏足夠的財產擔保而面臨風險,會降低相對人與合作社交易的積極性,這同樣會成為合作社發展的制約因素。不可分割的公積金恰能對上述制度缺陷加以彌補,對保護相對人利益、鼓勵其與合作社交易具有積極意義。當然,公積金不可分割可能會導致合作社積累基金越來越多,當積累基金在合作社自有資產中的比例達到一定程度(通常是50%)或者更多時,剩余控制權將出現不平衡。這也是上文中學者反對公積金不可分割的顧慮之一。此時,合作社內部相對富有的社員往往會利用相對控制權進行內部尋租活動,其主要方式就是通過壓低收購價格、轉移未分配儲備金或留存收益來加以實現[10]。但這一問題并非必須通過分割公積金來解決。可行的做法是當公積金累計達到一定水平后,減少公積金的提取,直到公積金和社員出資總額達到適當的比例。在公積金不可分割的情況下,公積金的產權歸屬就非常明確了:社員共同所有,合作社對其擁有占有、使用、處分的權利,即經營權或支配權。在社員共同所有的情況下,這部分財產具有集體性質,在合作社存續期間,社員不得請求分配公積金,某一社員退社時也不能要求量化返還。而在合作社終止時,從合作社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應允許在社員中進行分配,合作社公積金的最主要作用在于彌補虧損和轉增資本擴大再生產,以維持合作社持續發展的能力,因此在合作社終止時該積累可以分配給社員。
(三)國家扶持資金和捐贈
由政府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筆者認為,其終極意義的所有權歸國家,合作社社員對國家投入資金形成的資產只享有收益權,而投入資金的占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則由國家讓渡給了合作社。因此,由政府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合作社存續期間不宜量化分配給社員,在合作社終止時可以移交其他合作社或用做公共事業。因為政府的補貼體現了政府支持合作社的政策,是對合作社事業的扶持,而非謀求某一特定合作社社員權益的增加,這部分資金一般主要用于開展信息技術交流、社員教育培訓、質量認證等有關合作社事業發展的公共項目。所以在合作社終止時,這一部分財產應繼續用于支持合作社事業的發展,不能分配給社員。社會捐贈的性質類似于國家扶持資金,只是所有者虛化。這部分財產的處分與國家扶持資金相同,即不能分配給社員,在合作社終止時繼續用于支持其他合作社發展。綜上所述,合作社的產權是社員個人所有權、社員共同所有權和國家所有權復合的產權,合作社對合作社財產擁有的占有支配權,即經營權。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合作社產權的規定及其完善
我國目前沒有統一的合作社法。已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是合作社領域位階最高的立法。《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涉及合作社產權制度的規定。但是非常不明確,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產權問題。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的形成,《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條第2款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8條作了規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了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權基礎的資產構成,即農民專業合作社財產一般由成員出資、公共積累、國家財政補助資金和社會捐贈等4個方面構成,對這些財產,農民專業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另外,《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其他一些條款對上述幾類財產的權屬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但是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
(一)關于社員出資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社員出資的產權歸屬應當說作了符合合作社本質屬性和宗旨的規定,基本確立了社員對其出資的個人所有權。該法第21條規定“:成員資格終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社員出資的產權歸屬的規定是符合社員利益保護需要的。
(二)關于公積金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沒有規定合作社公共積累的不可分割,而是規定將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記載于社員帳戶,并規定成員資格終止的,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①該規定體現了合作社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作為單純的國家對農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建立集體所有制的工具,向本源意義的合作社的回歸,保護了社員對于合作社的財產權利。因此,有學者評價該規定體現了對農民在合作社中的主體地位的保護,對公共積累的個人量化克服了傳統合作社產權模糊的弊端[11]。但是筆者認為,如前文所述的原因,這種公共積累的個人量化并在社員退社時返還有矯枉過正之嫌。為了增強合作社的對外信用和發展基礎,未來合作社法對合作社公積金的可分割性應區別合作社存續期間和終止時兩種情況分別加以規定,在合作社存續期間,公積金不得分割。我國臺灣地區《合作社法》第23條即規定“社員對于公積金,不得請求分配。”在不可分割的前提下,在合作社存續期間這部分財產應屬全體社員共同所有且不可分割,只有合作社終止時才能分配給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