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擔保公司稅收優惠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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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歐盟國家;中小企業;融資;借鑒
中圖分類號:F279.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6―0119―05
資金匱乏、融資難是世界各國中小企業都普遍面臨的問題。比較分析歐盟國家中小企業融資經驗,對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 歐盟國家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歐盟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是:雇員人數在250人以下并且年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歐元,或資產年度負債總額不超過2700萬歐元,并且不被一個或幾個大企業持有25%以上股份的。其中,雇員50人以下、年產值不超過700萬歐元,或者資產年度負債總額不超過500萬歐元并且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企業為小企業。以英、法、德、意為代表的歐盟發達國家中小企業融資有很多成功經驗,值得借鑒參考。
1.1 英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
1.1.1 銀行貸款。這是英國中小企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其主要方式:一是透支,即企業可在現金賬戶上進行超額提取。銀企達成協議,規定了透支的數量和時間,企業須對透支部分支付一定利息。該方式不需提供抵押,資金安排迅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企業對短期資金的需求。但囿于透支的數量和時間限制,企業不可能從中獲得長期資金來源,不利于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二是定期貸款,貸款條件(如抵押品、期限和利率)比較苛刻。由于中小企業的貸款規模較小,加之實力薄弱且風險較大,銀行為中小企業提供定期貸款的積極性不高。鑒于此,政府通過提供中小企業貸款保證金計劃等多種辦法,著力推動定期貸款業務,收到一定成效,并成為中小企業主要的資金來源。
1.1.2 政府扶持。自上世紀80年代起,英國政府通過一系列舉措發展中小企業:(1)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郵局職員年金財團”向中小企業提供研究開發資金貸款,著力為中小企業籌集外部貸款提供方便之門。(2)稅收優惠政策。一是減免收入稅,小企業投資者收入的60%可以免稅,每年免稅的最高額為4萬英鎊;二是豁免資本稅,豁免幅度25%、50%、75%至100%,隨歷屆政府的輪替有所不同;三是降低公司稅,1983年將中小企業公司稅率從38%降至30%,1999年進而降至20%,并將利潤的納稅起點提高由4萬英鎊提高至5萬英鎊(稅率下調至10%);四是削減印花稅――從2%削減至l%,征稅起點從2.5萬英鎊提高至3萬英鎊;五是取消投資收入稅和國民保險附加稅;六是對企業科研和開發投入實行稅收減免,延長對企業生產性投資的稅收減免期限。(3)設立創業基金向新建的高科技產業公司提供啟動資助,設立企業基金向小企業提供財政援助。
1.1.3 直接融資。英國中小企業通過直接融資的難度較大,股份籌款只占其全部資金來源的5%。近年來,通過銀行參股和資本市場推動直接融資,如國民巴克萊、西敏士等銀行通過參股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倫敦證交所開辟替資市場(AIM―AlternativeInvestment Market)為中小企業及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1.1.4 風險投資基金。英國風險資金信托基金會募集資金投資于不上市的中小企業,但主要著眼于管理層收購。風險基金對中小企業創建初期的投入很少,僅為其5%,對企業擴大階段的投入也只占29%。
1.1.5 信用擔保。威爾遜委員會1979年提出“小型企業信用擔保計劃”,旨在為具有市場潛力但缺乏足夠抵押物的小型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擔保比例一般為70%,最高可達85%。貸款銀行由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組成,其中,零售商業銀行的貸款約占95%,其余貸款由小型銀行、風險資本公司提供,期限為2~7年。
1.2 法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
1.2.1 中小企業融資專門機構。1996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發展銀行,旨在鞏固和拓展中小企業資金來源,賦予中小企業更多的貸款優惠和便利。中小企業發展銀行由國家直接投資,部分民營投資銀行入股,籌集資金向中小企業投放。同時,政府還設立了專門機構為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并把中小企業稅收從30%降低到19%。
1.2.2 政府扶持。其主要內容有:(1)重點資助。法國政府針對困難的中小企業創辦者和經營者進行重點資助。(2)科技扶持。政府工業部設立了中小企業發展局,具體制訂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計劃。政府設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推廣新技術的基金,以鼓勵中小企業加強科研和新技術的運用。設立國家科研推廣局,向中小企業提供科研貸款和技術開發津貼,后者最高可達投資的70%。政府免費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并簡化專利申請手續,減少申請費用。推進“技術+資本”聯動――加強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在科研方面的合作。(3)稅收優惠。中小企業的繼承稅可緩交5年,可減免部分出口稅,凡雇員達到或超過10人的中小企業,在5年內可以逐步減輕建筑稅和運輸稅。(4)實行簡單貸款參與及再投資特別貸款制度。法國除了給予正常經營的中小企業以貸款外,還為負債過重的中小企業設立了再投資特別貸款。(5)政府對中小企業的人員培訓和咨詢服務在資金上予以支持。與國家簽有“就業培訓”等合同的中小企業在招工和培訓方面,按規定給予相應補貼。設立工業現代化基金和地區咨詢援助基金,前者的貸款中有50%專用于中小企業。(6)支持出口。1984年以后法國把對外貿易的中心轉向中小企業,一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出口信貸,加強出口指導,提供有關產品市場信息;另一方面簡化海關手續,經海關登記后,從事對外貿易的中小企業可以在住所地辦理報關手續。
1.2.3 風險投資基金。法國風險投資事業始于20世紀70年代。當時成立了一批技術創新投資公司和地區股份協會,1979年又成立了風險投資共同基金。80年代末,法國實際上已有120多個機構在進行風險投資,其中13家創新金融公司所積累的資本到1986年底已達7.4億法郎。資本超過1億法郎的風險投資機構有20家。此外,法國成立了具有互助基金性質的、會員制的中小企業信貸擔保集團,如大眾信貸、互助信貸和農業信貸等集團就是專門面向地方中小企業和農村非農產業的三大信貸擔保集團。
1.3 德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
1.3.1 金融扶持。二戰后德國就開始組建復興貸款銀行(KFW)、儲蓄銀行、合作銀行和大眾銀行等專門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長期、穩定的融資服務。如復興信貸銀行主要從國際市場融資并以低息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其基金“馬歇爾計劃援助對等基金”是德
國政府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扶持的重要資金來源之一。復興信貸銀行利用自己較高的信用等級從國際市場籌集資金并向中小企業發放貸款,排除了中小企業的融資瓶頸。另外,政府通常以凈資產援助項目的形式(用貸款代替凈資產)向新創立的企業提供金融援助。
1.3.2 貸款擔保。德國的信貸擔保機構由手工業和行業工會、儲蓄銀行、合作銀行和大眾銀行聯合成立。政府提供必要的基金設立擔保銀行,聯邦各州也都有擔保銀行。擔保機構通常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總額60%的擔保,最高可達80%,中小企業往往能夠獲得超過其正常貸款的數額。這既有利于中小企業擴大規模和新技術研發利用,也有利于促進風險項目的資金投入和落后地區的經濟發展。
1.3.3 政府資助。(1)財政補貼。德國政府與銀行共同出資組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補貼),通過對中小企業的直接投資和貸款項目的補貼,為其提供融資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根據不同的行業、不同地區和不同項目規定了貸款限額,額度為投資總額的5%~50%。凡符合政府補貼的中小企業,均可向當地財政局申請貸款,并提供有關投資額度、投資構成、投資用途和投資效益等內容的詳細投資計劃。政府或委托咨詢公司對其進行評估,投資計劃一經評估通過即可獲得資助。(2)稅收優惠。德國政府實施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為中小企業減負卸重,以此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如對新建企業可消耗完的動產投資,免收50%的所得稅;對中小企業贏利用于再投資部分免交財產稅;對在落后地區創立的中小企業,5年內免交營業稅。東西德統一后,德國政府對在東德地區興辦的中小企業也給予稅收、補貼、貸款上的優惠。
1.3.4 科技扶持。(1)重視科技創新。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政府先后制定了《首次革新資助計劃》、《對中小企業科技政策的總構想》、《促進中小企業進行科學研究的新構想》,對中小企業高科技項目予以資金傾斜扶持,進一步提高了中小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國家研究與技術部、經濟部都單列了扶持中小企業的專項資助資金,并設立中小企業開發促進獎金,對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進行專項貸款和補貼,為具有較高科技含量、較強市場潛力的中小企業提供風險資本支持,對中小企業科研開發人員的經費和技術項目的投資給予補助。此外,政府自1995年始實行資本參與計劃,專項撥款加強聯合研究,為高科技中小企業化解創業風險;并成立了專門科技成果轉讓機構,推動科研成果迅速向生產力轉化,使中小企業受益匪淺。(2)提供低息貸款。具體措施包括:鼓勵企業自主開發項目,員工在250人以下的企業自行開發的項目可以獲得占投資總額35%的低息貸款;人數在250人以上的可以獲得投資總額25%的低息貸款。鼓勵企業加強國內外科研合作開發項目,并予以貸款支持。鼓勵企業與科研機構聯合開發項目,屬于高科技項目和高效益聯合開發項目,一般可申請到投資總額40%的低息貸款。
1.3.5 直接融資。德國股票市場發展相對滯后,不具備如美國、日本這樣比較發達的證券市場,投入中小企業的創業投資資金主要以回購風險投資所持有的股本和出售風險投資所投資的企業為主,上市交易為輔。1997年起,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開設了新興交易市場,專門為新建的企業和創新型中小企業的股票提供交易場所,幫助拓展直接融資渠道。
1.4 意大利中小企業的融資體系
1.4.1 創新資金扶持。為了促進中小企業技術進步,意大利建立了“技術創新特別滾動基金”,支持企業采用可以生產新產品、改進現有產品、更新生產流程、改進現有流程的重大先進技術。還設立“鼓勵中小企業和手工業、促進微型企業現代化備用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予以資金支持。鼓勵技術創新,鼓勵小企業組建聯合體和聯營公司。此外,還對創新與開發金融公司進行扶持。
1.4.2 特別補貼。向為小企業獲取貸款提供擔保的集體擔保組織提供補貼,對中小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優惠,對于落后地區和工業蕭條地區的中小企業給予特別優惠,大多給予直接補貼。按照法律規定,小企業聯合體和聯營公司,可獲得資本項目補貼。
1.4.3 稅收優惠。法律規定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方式除提供貸款外,更多地采用了減稅的辦法。減稅對象為:法律規定的創新投資;為提高生產效率、引進技術、開發質量系統和尋找小市場而購買的勞務;對工業技術進步和改善技術進出口狀況有重大意義的小企業。
1.4.4 互助擔保基金。意大利許多省的小企業或手工業協會通過社會公眾和協會成員集資組建成互助合作的擔保基金會,將基金將存入參與擔保計劃的銀行,銀行則以優惠利率向小企業發放總額高于存款金額數倍的貸款。基金會的經營開支從銀行利息和被擔保人的回扣支付。基金會并不為每筆貸款擔保全部金額,一部分風險由銀行承擔。這樣,可以減輕基金會承擔的風險。這類貸款的違約率低于正常的水平。
2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及成因分析
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早已為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所證實。近年來,我國中小企業得到快速發展,不但在數量上占據絕對優勢,而且在產值、稅收以及吸納就業人數等方面也占有相當比重,其重要性日益凸顯。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條件和環境得到不斷改善,但由于當前我國金融體系尚不完善、資本市場不健全,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問題還比較突出。
2.1 我國中小企業現存的融資問題
2.1.1 外源融資渠道不暢。據湖北、廣東中小企業問卷調查報告(林漢川等,2002),我國中小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主要來源于自有資金,超過半數的中小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時根本無法獲得外源融資。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普遍存在惜貸、慎貸和恐貸現象。2005年中國銀監會統計數據顯示,銀行貸款中中小企業貸款所占比重一直保持較低水平。全國最大的17家銀行中,貸款余額億元以上的大客戶數量比重不足0.5%,貸款余額比重卻超過50%。而創造全國GDP近60%的中小企業,占主要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比重僅有16%。據統計,國內只有5%的中小企業得到銀行貸款和股權融資,這些企業的融資渠道基本上集中在銀行貸款。央行2003年8月的調查顯示,從銀行得到貸款的中小企業其融資供應的98.7%來自銀行貸款。從中體現出我國中小企業的一個融資特點: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得不到銀行貸款,而目前能得到銀行貸款的中小企業則過分依賴于銀行的資金。此外,大多數中小企業難以在股票市場上直接融資;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企業債券、并購融資和融資租賃等新的融資方式尚未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風險投資對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遠不能起到“孵化”作用。
2.1.2 內源融資傾向化嚴重。由于外源融資困難,特別是從銀行獲得貸款的難度極大,資金主要來源于自籌資金和民間借貸。目前大多數中小企業主要的內源融資渠道是民間借貸,主要來自親戚朋友間借貸、企業
間拆借、私募資金、民間融資公司和地下錢莊等,由此也衍生出很多問題和糾紛。
2.2 我國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成因分析
2.2.1 中小企業層面。首先,我國大多數中小企業集中于傳統產業,自有資產少,人才匱乏,管理水平低,技術力量和創新能力差,競爭能力弱,形成了融資瓶頸。其次,我國中小企業普遍缺乏規范的企業治理結構,產權不清晰,管理上奉行“一言堂”、“家天下”模式,缺乏相應的預防和約束機制,任意拖欠甚至逃廢債務,信用缺失嚴重,極大地削弱了融資條件。再者,中小企業的生存風險遠遠高過大型企業,基于理性經濟人“風險厭惡(riskaversion)”視角,高風險勢必使多數投資者望而卻步。
2.2.2 金融機構層面。一是現行商業銀行運作模式和貸款方式的制度安排不利于中小企業融資。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主要服務于國有企業,其運作程序、資產評估等級標準皆與大企業相匹配,很多中小企業難以符合信貸要求;加之實施“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戰略,上收貸款權限和撤并基層網點,造成了中小企業信貸業務的大規模萎縮。小型商業銀行由于自身信貸規模小,不愿意亦無能力向中小企業開展信貸業務。此外,信息不對稱影響了銀行信貸的積極性。特別是一些個體和私營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銀行無從掌握其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面臨著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從而造成了銀行惜貸和信貸配給(即信貸約束)。二是現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不夠完善。一方面,中小企業擔保公司的數量還遠遠達不到市場發展的實際需求;另一方面,中小企業擔保公司規模太小,資金不足,降低了信用擔保的作用。尤其是大多數民營擔保機構資本不足、業務規模偏小、主營業務虧損等,自身也存在著融資難的問題。
2.2.3 政府層面。一是與中小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健全完善。盡管已經實施了《中小企業促進法》、《反壟斷法》,但與其相配套的具體法規尚未出臺,社會各界對中小企業的偏見和歧視依然存在,有利于中小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尚未真正形成。二是對中小企業重點傾斜和支持的力度不夠。雖然近年來政府實施“抓大放小”方略,為推進國企改革、搞活國有大中型企業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但與此相較,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扶持力度不夠,對銀行開展中小企業貸款的激勵機制創新不足。
3 歐盟發達國家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經驗借鑒
為加快我國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我們應借鑒歐盟發達國家中小企業融資的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
3.1 健全完善法律法規
盡快出臺與《中小企業促進法》、《反壟斷法》相配套的具體法規,加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力度,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消除對中小企業的偏見和歧視,為中小企業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并在法律層面上給予中小企業融資重點保護和支持。
3.2 深化金融體制改革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外源融資主要還是來自銀行貸款,而我國中型商業銀行數量太少,小型商業銀行、信用社和基金會規模小、實力弱,尚未形成一個有效的競爭格局和資金供給格局。政府應該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融資環境。一是設立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專門解決中小企業在創業過程和固定資產投資方面所需的中長期銀行貸款的,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中小企業,分門別類予以發放低息、免息或貼息貸款;二是設立中小企業商業性銀行。中小企業商業性銀行可由城市合作銀行、城鄉合作信用社改制而成,同時可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改制,充分發揮這些區域性銀行對當地經濟情況熟悉的優勢,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三是鼓勵國有獨資、控股銀行擴大面向中小企業的信貸業務,探索適合中小企業經營特點的貸款種類和業務;四是充分發揮現有商業銀行的信貸融資作用。中小型商業銀行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不可忽視的力量,要在利率、稅收等方面對中小商業銀行予以政策扶持,提高其抗風險能力,調動中小型商業銀行為中小企業融資的積極性;五是加快開放民營銀行步伐。民營銀行以民營經濟、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運用更市場化的方式來開拓經營,有助于打破國有銀行壟斷,創造公平競爭的金融環境,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新的渠道。六是盡快將民間借貸活動納入法制軌道。近年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十分活躍,規模不斷擴大,尤其2008年發生世界性的金融危機,商業銀行越發惜貸,民間借貸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解決了許多燃眉之急。為避免出現法律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必須對民間融資予以正確引導,推動其健康發展。應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使“地下錢莊”陽光化,讓民間資本浮出水面,產生積極效應。
3.3 加大財政補貼力度
縱觀歐盟國家,財政補貼政策是其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行做法,考慮我國國情,對中小企業給予財政補貼十分必要。一是投資引導性補貼。鑒于中小企業風險較高,多數投資者或機構不愿意進行投資,政府應給予一定的引導性補貼措施,鼓勵引導中小企業創業;二是技術引導性補貼。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經國家或地方科技部門、專家組評估確屬技術先進但短期虧損的中小企業,可按投資額給予一定比例的財政補貼;對處在創業階段且屬于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可給予一定的補助;對屬于政府確定創新領域的中小企業,可給予適當的技術研發補助;對服務中小企業的科技人才,可予以科技人才扶持補貼;三是直接投入補貼。對符合國有資產投資方向的產業部門,政府可直接對屬于此類的中小企業進行資本投入。
3.4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歐盟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稅收優惠有利于中小企業的資金積累和成長,尤其是降低稅率、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和延長稅收寬限期等舉措值得借鑒。2008年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統一比例稅率,并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采用20%稅率的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中小企業的負擔。為加快中小企業發展,建議政府借鑒歐盟發達國家的做法,適度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稅率。為加快中小企業發展,應考慮對高新技術中小企業的利潤再投資部分實行稅收抵免,對向中小企業進行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取得收入的個人或單位,予以適當減征營業稅。對服務中小企業的科技人員,予以適當的個人所得稅減免。
3.5 拓寬直接融資渠道
借鑒歐盟發達國家多層次、多渠道直接融資的經驗,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一是發展股票市場。盡管深圳交易所已經開辟了二板市場,但是一些新興中小企業,包括成長型中小企業、技術型中小企業因規模較小還難以達到上市要求。因此,可借鑒英國未上市股票市場(Off―Exchange,即三板市場)和專門為小規模的成長型中小企業服務的替機市場(AIM)的經驗,開辟三板市場,協助廣大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二是推動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海外上市等;三是發展區域性證券市場,允許中小企業在符合發行要求的條件下,發行債券融資;四是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引入民間資本,鼓勵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向中小企業投資;五是創新融資方式,中小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探索典當融資、項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融資租賃、票據貼現等新的融資方式,拓寬融資渠道。
3.6 構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歐盟發達國家經驗表明,信用擔保制度是提高中小企業金融信譽度的有效方式,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較好舉措。首先,由政府牽頭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政府提供法規和部分資金支持。其次,組建信用擔保機構,政府對擔保機構予以必要的財政支持,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一是政府出資組建政策性擔保機構,銀行提供配套專項貸款,可采用委托政府選定的商業銀行或投資公司組建政策性金融擔保機構的運作模式;二是由政府、企業共同出資組建擔保機構,實行會員制的運作模式;三是發展民營商業性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擔保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