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碳排放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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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碳排放管理辦法

篇1

近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汽車企業實行“碳配額”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除碳排放量的具體價格沒有明確之外,該文件對“碳配額”管理辦法適用范圍、適用車型等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并要求相關汽車企業和行業協會在限定時間內對該文件作出書面回復。發改委文件中稱,該管理辦法預計將于2017年正式頒布實施。在對新能源汽車的財政補貼政策退坡之際,“碳配額”管理辦法被認為是對汽車市場更有力的管理措施。

“在之前的鼓勵和補貼政策下,一些財大氣粗的燃油車生產廠商,特別是生產越野車和SUV車型的廠商,可以照舊我行我素對新能源汽車不屑一顧,‘碳配額’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后,每個車企拿到一定的碳排放量配額,一旦用完,要么按照實際排放量接受罰款,要么從其他有剩余配額的車企手中購買配額,這一招在懲罰落后技術、鼓勵先進技術上比之前的一系列政策要狠多了。”賈新光說。

據了解,此次國家發改委公布《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之時,也對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退坡做出了說明:到2018年,財政補貼將在2016年的基礎上減少20%;到2020年,財政補貼將在2016年的基礎上減少40%。

開啟“碳配額”時代后,該配額將成為諸多汽車廠商的生命線。賈新光對此評論說:“這一舉措的確有些出乎意料,過去政府有關部門只是將水泥、鋼鐵等碳排放量極高行業的企業納入碳配額市場,這一次將汽車行業也納入,我認識的很多車企內部的朋友,直到這個文件出臺之后,都還不知道‘碳配額’和‘碳市場’為何物,我相信這對不少車企來講都是一個突然面臨的考驗。”

何為“碳配額”?

意見稿指出,新能源汽車碳配額即二氧化碳減排配額,是新能源汽車在使用過程中,與燃油汽車相比減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意見稿還明確規定,企業根據應承擔的新能源汽車比例要求,計算出應減排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即企業必須上繳的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總量;企業可以通過生產和銷售新能源汽車達到碳配額總量要求,也可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向有多余碳配額的企業購買;此外,政府可通過掌握一定碳配額或通過財政資金回購部分碳配額用于調控。

有評論人士指出,該意見稿或多或少地參考了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ZEV碳積分法案。何為碳積分?賈新光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美國的ZEV法案將電動車的積分定為正分,燃油汽車的積分定位負分(不同排量的車型對應不同大小的負分),生產使用燃油汽車將會扣分,反之,新能源汽車將為車企掙積分。政府會定期根據積分來對車企進行獎懲,積分不夠的企業要么上繳罰款,要么從其他有富余積分的車企處購買積分。”

據了解,特斯拉就是在碳積分政策中受益的典型案例:2013年,特斯拉年度虧損7400萬美元,但在碳積分市場獲得了1.3億美元的收入,成功填補了當年的虧損額。賈新光說:“這個辦法非常直接地讓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廠商獲益,并且比財政補貼更有效率。用‘碳配額’逐步取代財政補貼,政府方面的考慮有兩層,首先是防止一些車企通過不正當手段騙補;其次是在倒逼汽車企業,尤其是傳統燃油車生產企業,不得不將最新的汽車技術投入在生產當中,否則前景相當不利。以前是生產新能源汽車可以直接從政府手里拿錢,現在是不給你錢,如果你在配額上不達標,還會罰你錢。”賈新光還表示,一旦正式實施這一管理辦法,諸如特斯拉這樣的新能源汽車標桿企業,其在華的發展將會受益良多。

碳價格要高到多少才算合理?

碳配額管理辦法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碳排放價格,這在目前公布的意見稿中尚未有明確規定。如果碳排放價格過低,生產傳統燃油汽車為主的車企受到懲罰的力度將不足以促使他們使用最新的汽車技術降低能耗或者干脆投入新能源汽車的生產,大量生產新能源汽車的企業也得不到足夠的獎勵;如若價格過高,對新能源汽車的穩定發展也會有所沖擊。

目前的碳排放市場價格是什么水平?賈新光介紹說:“目前國家只在7個城市開設了碳排放市場,北京碳排放市場的價格最高,不過也只有大概每噸50元。此外,深圳市的價格也是比較高的,在每噸30~40元之間,其他幾個城市的價格是每噸10元上下,這個價格是嚴重過低的,如果按照這個來,對車企的獎懲力度將是微乎其微的。”賈新光表示,目前在歐盟國家,碳排放市場的碳價格已經超過每噸100歐元,這相對于中國市場的每噸幾十元人民幣來講已經是一個天文數字,“我想這個價格應該在每噸300~400元,才是合理的,能夠起到獎懲作用。”不過,賈新光認為,目前過低的碳價格是在市場交易范圍很小、交易規模也很小的前提下產生的,“將來如有關政府部門決心將價格機制充分建立起來,特別是將以大排量燃油車為主要產品線的車企納入碳排放市場后,交易量會迅速膨脹,價格會很快提高。”

針對碳排放價格問題,《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聯系了北汽新能源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目前碳排放價格沒有詳細規定,談這個問題還為時尚早,不過他同時表示,對于真正在新能源汽車上認真投入的汽車企業來說,碳配額政策其實是另一種形式的財政補貼,真正下功夫的新能源汽車企業肯定會獲得比之前更大的益處。碳配額管理辦法會加速行業的競爭進程,一方面留下真正有實力的企業,另一方面推動企業技術不斷提升。該負責人自信地說:“純電動汽車是個講規模、講技術的行業。北汽新能源連續多年保持高速增長,規模效應正逐漸形成。”

針對北汽將在碳配額時代如何調配新能源汽車和傳統燃油汽車比例,以適應新的管理辦法的問題,該負責人認為:“新能源車是未來的趨勢,北汽集團對于新能源汽車,尤其是純電動汽車非常重視,到2020年,北汽將實現產品線100%電動化。”此外,該負責人還表示,從車企的立場出發,北汽希望能有一個政策的緩沖期,讓所有市場主體有消化政策變化的影響;在具體細節上,盡快明確碳配額的分配比例、交易方式及獎勵標準。

對于目前尚在生產大排量傳統燃油汽車,并且仍以其為主要產品線的車企來說,不可能短期內像北汽這樣實現100%電動化,但又要面對被納入碳排放市場進行管理的事實。賈新光對此的建議是:“可以先實現大規模的油電混動,以油電混動為過渡,最終實現大部分電動化。”賈新光認為,車企目前最大的擔心應該是碳價格,“按照一些大幅度提升碳價格的意見,相當一部分車企就真的活不下去了。”

政出多門,車企無奈

除了公布《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近日有5家車企因涉及騙取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受到處理,并被相關部門公示。這5家涉及騙取補貼行為的汽車企業分別是蘇州吉姆西、蘇州金龍、深圳五洲龍、奇瑞萬達貴州客車以及河南少林客車,涉及新能源補貼金額高達10.1億元。工信部對上述5家企業停止執行中央財政補貼,并對蘇州吉姆西取消整車生產資質,其他4家把問題車輛從推廣目錄中剔除,追回補貼資金。懲罰并公示騙補車企,對于目前我國每年45億美元力度的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政策來說,似乎是一個逗號,也是補貼政策退坡的暗示。

縱觀我國對新能源汽車的政策支持,從2009年元月啟動的由科技部主導的“十城千輛”計劃(即每年在10個新的城市推廣1000輛新能源汽車,車型以市政、服務、公交用車為主),到之后由財政部主導的財政補貼,再到由發改委主導的“碳配額”管理辦法,這其間新能源汽車行業經歷了數次政策變遷,不同部門的管理辦法和管理思路,給新能源汽車行業和車企的決策增加不確定性。

篇2

(一)CDM簡介(CDM,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是在《京都議定書》第12條中所確定,由發展中國家參與的一種新的國際合作機制。該機制既協助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又協助發達國家締約方實現遵守定量化限控和減排承諾。CDM的核心內容,是發達國家出資金和先進技術設備,在發展中國家境內共同實施有助于緩解氣候變化的減排項目,由此獲得CERs,作為其遵守《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定量化限控和減排承諾的一部分貢獻。

(二)碳排放權簡介碳排放權,也稱“溫室氣體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由于這種排放權具有稀缺性,所以像在美國等發達國家它能夠進行交換,具有市場價值。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先后簽署和批準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并與2005年10月頒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有效管理。2005年6月27日我國第一個CDM項目――內蒙古輝騰錫勒風電項目在CDM執行理事會注冊成功,標志著碳排放權正式在我國誕生。,

二、碳排放權的本質

(一)中國碳排放權與國外“Carbon dioxide emissions”的區別在美國及歐洲等發達國家,碳排放權有專門的交易市場,它構成企業的一項資產并且能在交易市場自由交易。我國的碳排放權通過CDM項目產生,它與國外的“Carbon dioxide emissions”本質上不同。在剛剛結束的哥本阿根會議上,各國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對全球的二氧化碳減排指標沒有達成共同的協議。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的中國,雖然簽署了《京都議定書》,但其中并沒有規定中國在現階段的減排責任,“碳排放權”只是國家對企業的發展“CDM”下項目的政府補助。因此,中國企業并不承擔溫室氣體的減排義務。同時,中國的法律目前也并未對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作相應的限定,所以碳排放在中國并不構成一種權利。

(二)中國碳排放權的本質所謂“碳排放權”,只是簡單借用發達國家的相關名詞概念,對CDM項目所產生的“核證的減排量”( 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的一個代稱。它實質上是CDM項目經過第三方獨立機構(DOE),審定(validated)和核證(verified),并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CDM執行理事會批準的溫室氣體的減排量,簡稱為“核證的減排量(CERs)”。因此,筆者建議將目前發達國家發明的“碳排放權”改稱為“碳減排量”。

(三)中國碳減排量交易的實質 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是個重大的打擊,目前世界各國都在尋找拉動經濟的新的“引擎”,我國在剛剛結束的“兩會”上也明確提出加大發展低碳經濟的力度。具體到“碳減排量”交易的微觀操作,是國外企業與國內企業之間的合作,但CDM在宏觀上體現出的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合作。國家是“CDM”的主導者,每一個CDM項目必須通過國家和聯合國的雙重審批。

我國企業的碳減排量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所以,我國碳減排量交易的實質,是企業依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按一定比例向國家歸還其碳減排量交易所得(實質就是企業向國家繳納的碳減排量減排量所得稅),而留存部分則作為國家對企業發展清潔能源項目所給予的政府補助。

三、碳減排量的會計確認

(一)碳減排量屬于長期資產在CDM下,我國碳減排量交易是通過國外企業提供資金或先進技術與中國企業合作開發CDM項目,并簽訂協議,規定在項目注冊成功后,每年按照一定的價格購買該項目每年所核定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我國企業的“碳減排量”無論是從市場機制還是交易方式來看,都是CDM項目所產生的,可以使企業長期受益的,而且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資產。它完全符合長期資產定義,應當確認為長期資產。

(二)碳減排量不屬于金融資產《企業會計準則22號 ――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四章第24條規定,“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金融資產的定義應理解為:企業擁有的以金融工具表示結算的合同權利,亦即金融工具投資,包括了債務工具投資和權益工具投資兩種”。金融資產實質上就是一種對金融工具的投資。從這個角度上來講,“碳減排量”完全不符合金融資產的確認條件,不應當確認為金融資產。

(三)碳減排量不應確認為存貨《會計準則第1號 ―― 存貨》第二章第三條,“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雖然對于我國的CDM項目來說,碳減排量是企業為了滿足生產需要在當期消耗,或者用于出售,從這個特征上看,碳減排量符合一般意義上的存貨。但碳減排量不具備實物形態,而且由于我國企業與國外企業之間的“碳減排量”合作不是短期,他們之間是企業間長期的戰略聯盟關系。因此碳減排量出售不是為了短期變現,將其確認為存貨有些牽強。

(四)碳減排量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六章第三條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碳排放權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而且碳減排量源自合同權利或其他的法定權利(國家減排量規定)。所以,碳減排量沒有實物形態且可以單獨確認,可以給企業長期帶來經濟利益,根據存貨與無形資產的定義及碳減排量的產權屬性,碳減排量以無形資產核算更符合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及企業實際操作。

(五)碳減排量的確認條件 一是與該無形資產的相關預計未來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CDM項目的產生是以碳減排量長期出售轉移為目的的市場行為,碳減排量也具有其自身的市場價值。由于CDM項目必須要經過嚴格的審核程序,且碳減排量還要通過專門機構每年的核證。二是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國務院《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CDM項目在報批的內容中應當包括可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的價格,否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必須先轉入中國國家賬戶,并經中國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核準后才能轉出”。由此可以看出,碳減排量的成本是能夠并且一定要進行可靠計量,否則項目是無法通過國家審批的。筆者認為,碳減排量的計量應當分兩種情況:CDM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回購價值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應當以雙方合同中約定的價格作為無形資產――碳減排量的初始成本進行計量;CDM項目產生的碳減排量回購價值沒有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則要將碳減排量劃入中國國家帳戶,等找到了買家,確定交易價格,再經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核準后轉出。所以,沒有確定交易價格的碳減排量即使得到了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核證,企業也不能夠確認。

四、碳減排量的會計計量

(一)碳減排量的計量屬性 在我國,雖然碳減排量交易活動在不斷增加,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一個區域性的或全國性的交易市場。加之交易操作制度、交易價格機制以及交易信息的披露與獲得途徑的缺乏,使得目前根本不可能形成一個方便買方和賣方尋求對方,了解價格,達到合理的交易費用和預計市場走向,作出正確的投資決定的大規模的交易市場。所以,鑒于我國目前還處在碳減排量交易的初級階段,對碳減排量的計量主要采用歷史成本計量,適當引用公允價值計量。碳減排量的成本涉及諸多因素,包括國外企業投資、中國企業投資、工程成本、注冊費用以及國有資產等等,無法從中分離出一個合理的成本來對碳減排量進行準確的計量。筆者認為,碳減排量對企業的意義并不在于在其歷史成本上的價值增值,而是作為企業發展清潔能源的一種政府補助,其可收回金額與其歷史成本從本質上來說相等。所以,碳減排量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成本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二)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 一是有買家的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碳減排量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但由于其成本難以準確判定,故根據其成本與可收回金額的同質性,通過其可收回金額確定其初始成本。所以,當已經在聯合國注冊且有合同價格的CDM項目,經過聯合國專門機構核證了一定數量的CERs之后,就可以對企業的碳減排量進行初始確認:碳減排量初始成本 = (合同規定的當年的)購買單價×(當年的)CERs 。二是無買家的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CDM項目如果沒有合同價格,則項目產生的減排量必須先轉入中國國家賬戶,并經中國清潔發展機制主管機構核準后轉出。”所以,沒有合同價格的碳減排量,不用進行初始計量。三是政府收取一定名義金額的碳減排量的初始計量。我國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的市場進行碳減排量的交易,碳減排量的價格一般由交易雙方參照碳排放量的削減成本和碳減排量的供需情況自行確定,達成交易后還要由政府相關部門審批。

(三)碳減排量的期末計量與出售一是碳減排量的期末計量。在碳減排量的每一核證期間內,從確認CERs,到買家支付貨款,再到交付CERs,每一個環節都會有一定的時間間隔,如果這一間隔橫跨了企業的兩個會計期間,就需要對碳減排量進行期末計量,并反映在企業的財務報表中。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其期末的賬面價值可以用公式:碳減排量賬面價值=(合同或協議規定的)購買單價×(當年的)CERs 來計算。二是碳減排量的出售。碳減排量屬于國有資產,出售后應按一定比例歸還國家,留存部分作為國家對企業發展清潔能源項目的政府補助。

篇3

(一)碳交易試點工作奠定了我國碳交易服務業的市場基礎

2011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在北京、上海、天津、廣東、深圳、重慶、湖北7省市開展了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目前,各地區的試點工作已經全面展開,并積極建設交易平臺,培育第三方咨詢、審核等碳市場服務業。2013年,深圳、上海、北京、天津、廣東均正式啟動了本地區的碳交易。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建立,將快速推動當地碳交易服務業的發展,推動遵約企業和碳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的聯動,加強各地碳交易服務機構之間的協作,實現產業的整合發展。

(二)政策環境為碳交易服務產業發展創造了良好條件

目前,我國已出臺《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各試點省市也根據《關于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和《“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制定了地方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實施方案和碳交易管理辦法等地方規章,深圳和北京還出臺了規范碳交易的人大文件,實現了區域碳交易服務活動的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二、我國碳交易服務業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國家層面立法相對滯后

目前,我國尚未出臺碳交易有關的國家法律法規,法律制度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試點工作和碳市場履約機制對企業的約束力,影響了碳交易的活躍程度和碳市場的整體效果。

(二)碳排放數據采集困難

碳排放數據是碳交易的基礎,也是碳交易服務業的核心業務之一。目前,我國尚未出臺國家層面統一的統計核算標準,各試點均自行開發,數據口徑不一,影響了今后全國碳交易市場體系的統一。

(三)交易模式受到限制

國務院在2011和2012年為清理整頓交易機構,出臺了有關規定,包括《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范金融風險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等,其中對碳排放配額交易,規定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限制了碳排放權交易的模式,難以實現連續交易、形成線性價格,不利于發揮市場的價格發現和資金流動融通作用。

(四)激勵約束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在引導碳市場形成、鼓勵開展碳交易的激勵和約束政策還不夠完善,企業開展碳交易內生動力不足,難以發揮碳交易機制對促進企業減排的推動作用。

三、對加快我國碳交易服務業發展的總體設想

(一)基本原則

發展碳交易服務業應圍繞建設生態文明主題,適應新形勢下減排和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將發展碳交易服務業作為新興服務業的重要內容,遵約以下具體原則:一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原則。以市場化為導向,建立碳排放交易機制,培育壯大碳排放交易市場,鼓勵開展基于市場機制的碳排放交易,促進碳交易服務業發展。二是強化激勵政策引導原則。通過制定完善激勵政策,支持建設碳排放交易平臺,完善碳交易配套制度,引導市場主體增強碳交易的內生動力,壯大碳交易服務業規模。三是加強制度標準規范原則。加快建立統一的碳交易制度、標準,加強碳交易服務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規范碳交易市場行為,促進碳交易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四是統籌國內國外資源原則。在充分用好國內政策和資源的基礎上,注重學習借鑒國外碳交易先進經驗,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理念,逐步建立符合國際準則的碳交易市場體系。

(二)發展重點

1、建立交易平臺制定交易規則,具體包括設計產品、交易模式與流程,配額注冊登記、交易產品掛牌、信息披露、配額交易、交易結算、會員管理等方面的詳細制度。建立交易系統,具體包括撮合系統、信息系統、資金管理系統、數據傳輸系統和風險控制系統等的內容。通過配置充分滿易和災備要求的軟硬件設施,建設嚴密的交易和風險防控體系,最終實現交易系統與登記簿、資金第三方存管系統的對接,具備開發服務于政府碳減排目標和市場定價機制需求的交易產品的能力。2、建立登記注冊系統登記注冊系統是碳交易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碳配額的確權中心和管理中心。為碳交易配額的生成、分配、存放、交易和流轉提供載體,實現了配額的確權和固化,從權屬上保障了配額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企業通過查詢持有配額數量變化,管理自身碳排放,通過注銷配額完成碳排放履約。具體功能包括:賬戶管理、配額管理、減排量信息備份、企業排放數據管理、企業合規監管、配額確權、統計分析及信息等。3、建立核查驗證體系按照保守性、透明性、可比性、確定性和經濟性原則,依據政府批準的碳減排核算方法,建立真實客觀、能夠實現可監測、可報告、可核查的第三方核證支撐體系,同時為降低收集處理數據的成本,開發碳排放主體排放情況在線報告系統。4、培育交易主體通過規范交易行為,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培育碳交易參與主體,促進政府主管部門合理下達減排目標,推動交易經紀機構活躍規范交易,鼓勵金融機構和個人參與交易,確保排放權企業完成政府下達的減排目標。5、建立咨詢服務體系通過建立完善的咨詢服務體系,充分調動碳交易上下游產業鏈資源,包括市場交易咨詢顧問、減排項目咨詢顧問、核證核查培訓咨詢服務等,以完成減排目標為前提,在碳交易全產業鏈中,最大化利用市場手段實現資源分配。6、建立金融支撐體系搭建金融支撐服務平臺,鼓勵金融機構為碳交易市場提供流動性的同時,通過碳交易確定交易標的物權價值,積極探索形成低碳金融服務模式。

四、政策建議

(一)加強法規制度建設

加快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程,為開展碳交易、發展碳交易服務業提供法律支撐。在總結碳交易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國家層面的碳交易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碳交易主體、程序和規則,構建標準統一的碳交易平臺。加快建設碳交易登記注冊系統,并加強與碳交易平臺的銜接。盡快企業溫室氣體核算方法和報告指南,為開展碳交易提供依據。探索形成有利于促進碳交易的價格調節機制,增強政府對碳交易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

(二)建立財稅金融扶持政策中央財政設立碳交易服務業專項資金

支持碳交易所按照統一標準建設交易平臺,完善碳交易市場配套體系,提升碳交易服務能力。研究建立促進碳交易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扶持政策,對碳交易主體、交易平臺、經紀機構開展碳交易給予一定稅收優惠,降低各參與主體的核證和交易成本。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根據碳交易特點,開發碳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服務。積極引進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優惠貸款和贈款,加大對碳交易服務業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統計核算標準,培育第三方核證機構

制訂完善碳減排、核證、交易等相關標準,引導碳交易規范有序開展。引導碳交易市場主體配備合理的能源計量器具,加強碳減排的計量統計。制定國家層面的第三方碳減排核證機構管理辦法,明確機構設立條件。建立第三方碳減排核證工作機制,完善相關程序,確保核證公平公正。

(四)加強宣傳培訓和交流充分利用各類媒體

篇4

關鍵詞:碳排放權 環境成本 會計確認 會計計量

碳排放權交易的概念來自于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區域內部各污染源用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人買入或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國際碳市場可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項目交易市場兩大類。配額交易市場交易的對象主要是政策制定者通過初始分配給企業的配額。項目交易市場交易的對象主要是通過實施項目削減溫室氣體而獲得的減排憑證。

一、對碳排放權確認與計量體系的構想

(一)碳排放權是否能夠確認。碳排放權交易的發展基于市場是配置資源有效途徑的新古典主義經濟學觀點。根據這種觀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成為緩解經濟外部性的有效途徑。顯然碳排放權已經成為一種商品。首先,商品是企業的一種資產,具有可定義性;其次,商品通常存在交易市場,即使是不完善的交易市場,碳排放權也具有可計量性;第三,由于碳排放權的交易存在市場,具有相應的交易憑證,企業可以按照原始憑證對碳排放權進行可靠的計量;第四,碳排放權越來越成為眾多利益相關者所關注的信息,是有用的經濟信息,符合經濟信息的相關性。

(二)碳排放權應在何時進行確認。當企業要對碳排放權進行確認時,還要明確何時確認碳排放權。初次確認是指對輸入會計核算系統的原始經濟信息進行的確認。所以當企業產生碳排放權的交易或事項,即通過政府分配或企業購買取得碳排放權,只要企業取得相應的原始憑證,證明企業擁有并控制該碳排放權的時點,就是企業確認碳排放權的時點。通常當排放減量權證簽發后,溫室氣體碳排放權的價值即被承認,企業即可對碳排放權進行確認。

(三)碳排放權應確認為哪個會計要素。

1.政府補助。政府分配是指管理當局將核算好的排放權無償發給企業。企業對于通過政府分配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政府補助。會計準則定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償性是政府補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業的所有權,企業將來也不需要償還,而是直接取得資產。政府為企業分配的碳排放權符合無償劃分,屬于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取得收益。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其中碳排放權應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2.無形資產。企業購買碳排放權是指按照一定的規則,企業通過競拍獲得碳排放權。企業對于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應確認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具有下列特征:(1)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并能為其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資源。碳排放權的所有權雖然歸國家所有,但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規定:“鑒于溫室氣體減排量資源歸中國政府所有,而由具體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產生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歸開發企業所有”。因此,企業可以控制其取得的碳排放權,并通過出售、轉讓以及使用碳排放權帶來的其他社會效益而獲得經濟利益。(2)不具有實物形態。碳排放權所交易的不是一般的有形商品,而是一種量化的減排信用額度。(3)具有可辨認性。碳排放權能夠從企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夠單獨用于出售或者轉讓,而不需要同時處置在同一獲利活動中的其他資產。(4)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盡管世界上已經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我國也有了北京、天津等多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但是縱觀全球,99%的市場是強制碳市場,只有不到1%是自愿碳市場。我國沒有強制規定減排義務、碳交易還停留在自愿交易階段,規模較小,無法形成有效穩定的市場,在持有過程中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的情況不確定,不屬于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因此屬于非貨幣性資產。

(四)碳排放權計量體系。鑒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處在不斷的發展與完善中,相應的交易機制不斷統一,碳排放權可以用貨幣計量。計量屬性選擇方面,碳排放權可以采用歷史成本、可變現凈值和公允價值這三種屬性。企業對從二級市場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權,可選擇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該碳排放權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比較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確認該資產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其中可回收金額是由該資產的可變現凈值與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二者孰高決定。當企業通過政府分配免費取得碳排放權時,由于歷史成本為零,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建議使用國際市場上碳排放權的公允價值。

二、碳排放權的會計處理

(一)確認為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從理論上講,政府補助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資本法與收益法。我國政府補助準則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總額法,以便真實、完整地反映政府補助的相關信息。根據上文所述,碳排放權屬于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這類補助應當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后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企業應在實際取得資產并辦妥相關受讓手續時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1元)計量,為了避免財務報表產生誤導,對于不能合理確定價值的政府補助,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政府補助的性質、范圍和期限等內容。企業要對確認為政府補助的碳排放權提前進行處置,相當于處置企業的一項無形資產。

初始計量:企業應當在實際取得碳排放權的時候,按照其公允價值,確認為無形資產和遞延收益,即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

后續計量:在相關壽命期內平均分攤遞延收益,計入當期收益,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處置:具體處理類似對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碳排放權的處置。

(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在目前的CDM項目中,碳排放權以經核證的碳減排量的形式進行交易,國內通過CDM注冊并經過核證的企業可以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置“碳排放權”的二級明細科目,然后做下面的會計處理:

初始計量: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借記“無形資產――碳排放權”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后續計量:碳排放作為一種特許使用權,是在生產過程中逐漸耗用的,所以應當采用產量法進行攤銷。對于碳排放權,其取得若源于合同性或法定權利,其使用壽命不超過合同性權利或者其他法定權利的期限,以企業預計使用壽命和法定使用壽命孰短為標準確定使用壽命。若在合同到期時將碳排放權一次性出售給發達國家的企業,則收益不需要分攤到各個收益期,無需進行無形資產攤銷,但期末需要做減值測試,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碳排放權”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

處置:企業出售碳排放權時,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收益在政府和實施項目的企業之間分配。取得價款與碳排放權的賬面價值的差額扣除上交國家的部分計入資產處置利得或損失,即營業外收入或者營業外支出。其中,對于氫氟碳化物和全氟碳化物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碳排放權轉讓額的65%;氧化亞氮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碳排放權轉讓額的30%;重點領域,包括以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層氣為主的項目,和植樹造林等環境保護類項目,國家收取轉讓碳排放權轉讓額的2%。出售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照已經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按照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上繳國家的比例計算,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或者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三、對完善碳排放權確認與計量的建議

(一)完善碳排放權相關會計準則。完善碳排放權會計準則,可以保證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秩序的穩定,從理論上對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行為進行系統的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法規,確保相應法律強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時避免碳排放政策與其他交叉環境政策的沖突,使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能夠在完善的市場環境下進行有序交易,進而為我國在國際碳排放權交易談判中提供制度基礎。

(二)提升企業會計人員的素質。會計人員過硬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知識是保障企業發展碳排放權交易的內在支撐,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理論以及碳會計理論都是當下非常前沿的會計理論,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規范。這就要求企業會計人員緊跟時代步伐,不斷提高在實務中的執業判斷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企業也應當加強認識,加大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力度,為會計人員提供學習相關知識、掌握新知識、新趨勢的機會。

(三)改善會計教育模式。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國企業碳排放權的會計確認、計量核算存在特殊性,僅依靠借鑒國外已有模式和實務工作者的探索是遠遠不夠的,因此,產生了對碳排放權會計專業人才的特殊需求。為推動我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續健康發展,對專業儲備力量的培養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特別是碳排放權交易對環境學、經濟學、會計學等學科知識的交叉具有特殊要求,這就對會計專業人才培養提出了新的挑戰。S

參考文獻:

篇5

(一)總體要求。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牢固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把積極應對氣候變化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和推進新的產業革命的重大機遇,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綜合運用優化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匯等多種手段,開展低碳試驗試點,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更多地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強低碳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加快建立以低碳為特征的工業、能源、建筑、交通等產業體系和消費模式,有效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提高應對氣候變化能力,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應對全球氣候變化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目標。大幅度降低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動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排放取得成效。應對氣候變化政策體系、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逐步形成。通過低碳試驗試點,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省區和城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的低碳園區和低碳社區,推廣一批具有良好減排效果的低碳技術和產品,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二、綜合運用多種控制措施

(三)加快調整產業結構。抑制高耗能產業過快增長,進一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和產能過剩行業準入門檻,健全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嚴格控制新建項目。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完善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制定并落實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實施方案和年度計劃,加大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力度。嚴格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運用高新技術和先進實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促進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大力發展服務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到2015年服務業增加值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增加值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提高到47%和8%左右。

(四)大力推進節能降耗。完善節能法規和標準,強化節能目標責任考核,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實施節能重點工程,加強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突出抓好工業、建筑、交通、公共機構等領域節能,加快節能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健全節能市場化機制,完善能效標識、節能產品認證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制度,加快節能服務業發展。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加強節能能力建設。到2015年,形成3億噸標準煤的節能能力,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耗比年下降16%。

(五)積極發展低碳能源。調整和優化能源結構,推進煤炭清潔利用,鼓勵開發利用煤層氣和天然氣,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發展核電,在做好生態保護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積極發展水電,因地制宜大力發展風電、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非化石能源。促進分布式能源系統的推廣應用。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例達到11.4%。

(六)努力增加碳匯。加快植樹造林,繼續實施生態建設重點工程,鞏固和擴大退耕還林成果,開展碳匯造林項目。深入開展城市綠化,抓好鐵路、公路等通道綠化。加強森林撫育經營和可持續管理,強化現有森林資源保護,改造低產低效林,提高森林生長率和蓄積量。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十二五”時期,新增森林面積1250萬公頃,森林覆蓋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積量增加6億立方米。積極增加農田、草地等生態系統碳匯。加強濱海濕地修復恢復,結合海洋經濟發展和海岸帶保護,積極探索利用藻類、貝類、珊瑚等海洋生物進行固碳,根據自然條件開展試點項目。在火電、煤化工、水泥和鋼鐵行業中開展碳捕集試驗項目,建設二氧化碳捕集、驅油、封存一體化示范工程。

(七)控制非能源活動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工業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繼續推廣利用電石渣、造紙污泥、脫硫石膏、粉煤灰、礦渣等固體工業廢渣和火山灰等非碳酸鹽原料生產水泥,加快發展新型低碳水泥,鼓勵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沙漿;鼓勵采用廢鋼電爐煉鋼—熱軋短流程生產工藝;推廣有色金屬冶煉短流程生產工藝技術;減少石灰土窯數量;通過改進生產工藝,減少電石、制冷劑、己二酸、硝酸等行業工業生產過程溫室氣體排放。通過改良作物品種、改進種植技術,努力控制農業領域溫室氣體排放;加強畜牧業和城市廢棄物處理和綜合利用,控制甲烷等溫室氣體排放增長。積極研發并推廣應用控制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溫室氣體排放技術,提高排放控制水平。

(八)加強高排放產品節約與替代。加強需求引導,強化工程技術標準,通過廣泛應用高強度、高韌性建筑用鋼材和高性能混凝土,提高建設工程質量,延長使用壽命。實施水泥、鋼鐵、石灰、電石等高耗能、高排放產品替代工程。鼓勵開發和使用高性能、低成本、低消耗的新型材料替代傳統鋼材。鼓勵使用緩釋肥、有機肥等替代傳統化肥,減少化肥使用量和溫室氣體排放量。選擇具有重要推廣價值的替代產品或工藝,進行推廣示范。

三、開展低碳發展試驗試點

(九)扎實推進低碳省區和城市試點。各試點地區要編制低碳發展規劃,積極探索具有本地區特色的低碳發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發展的政策體系和體制機制,加快建立以低碳為特征的工業、建筑、交通體系,踐行低碳消費理念,成為低碳發展的先導示范區。逐步擴大試點范圍,鼓勵國家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等開展低碳試點。各省(區、市)可結合實際,開展低碳試點工作。

(十)開展低碳產業試驗園區試點。依托現有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產業園區,建設以低碳、清潔、循環為特征,以低碳能源、物流、建筑為支撐的低碳園區,采用合理用能技術、能源資源梯級利用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資源綜合利用技術,優化產業鏈和生產組織模式,加快改造傳統產業,集聚低碳型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低碳產業集群。

(十一)開展低碳社區試點。結合國家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城市房地產開發,按照綠色、便捷、節能、低碳的要求,開展低碳社區建設。在社區規劃設計、建材選擇、供暖供冷供電供熱水系統、照明、交通、建筑施工等方面,實現綠色低碳化。大力發展節能低碳建材,推廣綠色低碳建筑,加快建筑節能低碳整裝配套技術、低碳建造和施工關鍵技術及節能低碳建材成套應用技術研發應用,鼓勵建立節能低碳、可再生能源利用最大化的社區能源與交通保障系統,積極利用地熱地溫、工業余熱,積極探索土地節約利用、水資源和本地資源綜合利用的方式,推進雨水收集和綜合利用。開展低碳家庭創建活動,制定節電節水、垃圾分類等低碳行為規范,引導社區居民普遍接受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十二)開展低碳商業、低碳產品試點。針對商場、賓館、餐飲機構、旅游景區等商業設施,通過改進營銷理念和模式,加強節能、可再生能源等新技術和產品應用,加強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運營管理,加強對顧客消費行為引導,顯著減少試點商業機構二氧化碳排放。研究產品“碳足跡”計算方法,建立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制定低碳產品認證和標識管理辦法,開展相應試點,引導低碳消費。

(十三)加大對試驗試點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試驗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導,建立部門協作機制,研究制定支持試點的財稅、金融、投資、價格、產業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形成支持試驗試點的整體合力。研究提出低碳城市、園區、社區和商業等試點建設規范和評價標準。加快出臺試驗試點評價考核辦法,對試驗試點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跟蹤評估。開展試驗試點經驗交流,推進相關國際合作。

四、加快建立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

(十四)建立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制度。將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指標納入政府統計指標體系,建立健全涵蓋能源活動、工業生產過程、農業、土地利用變化與林業、廢棄物處理等領域,適應溫室氣體排放核算的統計體系。根據溫室氣體排放統計需要,擴大能源統計調查范圍,細化能源統計分類標準。重點排放單位要健全溫室氣體排放和能源消費的臺賬記錄。

(十五)加強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制定地方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編制指南,規范清單編制方法和數據來源。研究制定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指南。建立溫室氣體排放數據信息系統。定期編制國家和省級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工作的指導,做好年度核算工作。加強溫室氣體計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測算和數據質量監測,確保數據真實準確。構建國家、地方、企業三級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統計和核算工作體系,加強能力建設,建立負責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的專職工作隊伍和基礎統計隊伍。實行重點企業直接報送能源和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制度。

五、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

(十六)建立自愿減排交易機制。制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確立自愿減排交易機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監管辦法,建立交易登記注冊系統和信息制度,開展自愿減排交易活動。

(十七)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根據形勢發展并結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制定相應法規和管理辦法,研究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區域碳排放權交易體系。

(十八)加強碳排放交易支撐體系建設。制定我國碳排放交易市場建設總體方案。研究制定減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關工作規范和認證規則。加強碳排放交易機構和第三方核查認證機構資質審核,嚴格審批條件和程序,加強監督管理和能力建設。在試點地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登記注冊系統、交易平臺和監管核證制度。充實管理機構,培養專業人才。逐步建立統一的登記注冊和監督管理系統。

六、大力推動全社會低碳行動

(十九)發揮公共機構示范作用。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等公共機構要率先垂范,加快設施低碳化改造,推進低碳理念進機關、校園、場館和軍營。逐步建立低碳產品政府采購制度,將低碳認證產品列入政府采購清單,完善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制度,逐步提高低碳產品比重。

(二十)推動行業開展減碳行動。鋼鐵、建材、電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紡織、食品、造紙、交通、鐵路、建筑等行業要制定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行動方案,按照先進企業的排放標準對重點企業要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確定重點行業單位產品(服務量)溫室氣體排放標準。選擇重點企業試行“碳披露”和“碳盤查”,開展“低碳標兵活動”。

(二十一)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利用多種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層次加強宣傳引導,研究設立“全國低碳日”,大力倡導綠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宣傳低碳生活典型,弘揚以低碳為榮的社會新風尚,樹立綠色低碳的價值觀、生活觀和消費觀,使低碳理念廣泛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共識和自覺行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七、廣泛開展國際合作

(二十二)加強履約工作。按照《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的要求,及時編制和提交國家履約信息通報,繼續推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廣泛宣傳我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行動與成效。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和公平原則,建設性參與氣候變化國際談判進程,推動公約和議定書的全面、有效、持續實施。

(二十三)強化務實合作。加強氣候變化領域國際交流和對話,積極開展多渠道項目合作。在科學研究、技術研發和能力建設等方面開展務實合作,積極引進并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學習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積極支持小島嶼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國家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結合實施“走出去”戰略,促進與其他發展中國家開展低碳項目合作。

八、強化科技與人才支撐

(二十四)強化科技支撐。加強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基礎研究。統籌技術研發和項目建設,在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實施低碳技術創新及產業化示范工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的低碳建材、低碳交通、綠色照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低碳技術;開發高性價比太陽能光伏電池技術、太陽能建筑一體化技術、大功率風能發電、天然氣分布式能源、地熱發電、海洋能發電、智能及綠色電網、新能源汽車和儲電技術等關鍵低碳技術;研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術。推進低碳技術國家重點實驗室和國家工程中心建設。編制低碳技術推廣目錄,實施低碳技術產業化示范項目。完善低碳技術成果轉化機制,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和企業建立低碳技術孵化器、中介服務機構。

(二十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加強應對氣候變化教育培訓,將其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完善相關學科體系。積極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科學普及,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基礎研究和科技研發隊伍、戰略與政策專家隊伍、國際談判專業隊伍和低碳發展市場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九、保障工作落實

(二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和評價考核。各省(區、市)要將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強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完成本地區目標任務。要將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干部政績考核體系,完善工作機制。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按照相關專項規劃和工作方案,切實抓好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對本地區、本部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負總責。加強對各省(區、市)“十二五”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下降目標完成情況的評估、考核。對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實行問責和獎懲。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篇6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已經作為一個不可回避的重要問題得到廣泛的關注。近年來我國環境不斷惡化,大氣污染日益嚴重,霧霾等環境問題成為社會的焦點。國家“十二五”規劃指出國家要綠色發展,建立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根據我國發展現狀,提出將單位GDP能耗降低17. 3%的目標。低碳經濟的發展不僅受到社會的關注,更受到國家的重視。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和實施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的重要發展戰略,企業作為重要的社會組織在促進經濟發展,保護環境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在當前發展低碳經濟的背景下,企業更應承擔起相應責任,減少碳排放。而審計作為一項重要的監督檢查手段在低碳經濟的發展中更要發揮應有的作用,在促進環境保護規范企業行為方面都應得到應用,碳審計作為新興的審計領域就是來擔負這樣的責任的。而我國企業的碳審計還處于新興階段,存在著很多問題,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我國企業碳審計存在的現狀,揭示我國企業碳審計存在的問題,并為解決問題提出相對應的對策建議。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研究綜述

在碳審計的定義方面,2003年2月24日英國時任首相布萊爾在《我們的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報告中正是提出“低碳經濟”(Low Carbon Economics)由此引發社會的廣泛討論。國外關于碳審計的定義是從環境會計開始,逐步提出碳審計的概念。“碳核算”的廣義定義是由Hespenheide等人給出(2010年),他表示,碳審計一方面是碳排放和清除另一方面是財政的影響的測量。這個定義意味著,從組織的角度來看碳審計包括非貨幣性以及貨幣方面,他們還描述了碳核算的內部和外部的應用程序。KPMG(2008)、Hespenheide等(2010)提出碳會計事務所是對減緩氣候變化到財務等方面一體化討論的會計公司。

當前國外碳審計主要集中于英國、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且研究多集中于實務方面。英國環境審計委員會于2009年12月7日了2008~2009年工作情況報告是英國環境審計委員首次對與低碳相關問題進行的全面審計報告。美國國會眾議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過的《美國清潔能源安全法案》中明確規定“碳關稅”條款。

(二)國內研究綜述

國內研究還處于探索階段,相關審計研究案例少,以規范研究為主。

在碳審計的定義方面,曹梅、郭曉莎(2011)提出,碳審計就是由獨立第三方對政府以及企業履行碳排放責任進行檢查和監督,評價碳排放管理活動及其成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李兆東、鄢璐(2010)闡述了碳審計一般概念,指出碳審計應包括低碳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低碳財稅資金的審計、低碳經濟行為和產品的審計認證三方面主要內容。陸婧婧、蘇寧(2010)等都對碳審計的含義和內容進行了闡述。

在碳審計的動因和對策研究方面,王愛國(2012)在對比國外碳審計研究成果上提出“積極主動、抓大放小、頂層設計、完善法規、政府主導、公眾參與、科學發展、綠色考核、以人為本、借智發展、加大宣傳、培育意識”開展我國碳審計工作的新思路,趙放(2014)指出我國碳審計的相關問題并提出從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視閾,對碳審計工作進行系統的規劃,加強碳審計依據的頂層設計,建立“三位一體”的分類分層碳審計體制,建立復合型、高素質的碳審計專門人才培養體系,構建符合中國現實國情的碳審計機制。

三、我國碳審計問題分析

篇7

自2011年國家發改委明確七地開展試點工作、鼓勵條件具備的地區先行先試碳排放權交易以來,各地紛紛出臺碳交易管理辦法,多個省市的碳交易市場正在形成。然而,中國碳交易還處于前期摸索階段,雖然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是大勢所趨,但現在看來仍然是空中樓閣。

深圳:

百個交易日成交金額700余萬元

“2010 年,我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為2267.8 萬噸、2273.6 萬噸,位居世界第一,煙粉塵排放量為1446.1 萬噸,均遠超出環境承載能力。”復旦大學能源經濟與戰略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吳力波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地區等13個重點區域,是我國經濟活動水平和污染排放高度集中的區域。

為完成“十二五”期間確定的“單位GDP能耗下降16%、碳強度下降17%”的目標,中國嘗試逐步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11年10月,國家發改委明確上海、北京、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鼓勵條件具備的地區先行先試碳排放權交易。上述七個試點地區均位于我國污染排放高度集中的區域。

“目前,我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基于項目的自愿減排交易體系,但這種交易體系不具有強制性,企業減排動力不足;國家發改委主導在7個省市進行碳排放交易市場試點屬于第二種途徑,也就是為這些地方的企業設定碳排放上限,要求企業據歷史排放量和行業基準線確立自己的配額,如果企業的實際排放低于其配額,可以將多出的配額交易。

今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率先在全國上線運行。首吃螃蟹的深圳碳排放權交易所在運作首日完成8筆交易,成交21112噸配額。《中國經濟周刊》從深圳交易所獨家獲得的數據顯示,截至9月25日,約100個交易日內累計交易量為113855噸,成交金額為7120238元。

與全球最大的歐盟碳交易體系相比,這個數據顯得微不足道。“在2012年,歐盟交易了90多億噸的交易量,今年估計也會輕松的超過90億噸,”美國洲際交易所大中國區董事總經理黃杰夫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說。

七地碳交易平臺或將年底全部上線

在上海,專注于碳交易的上海環境能源所,早在2011年就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增資擴股,注冊資本2.5億元人民幣,成為全國首家股份制環境交易所。

“我們主要做的就是將配額分配給企業,企業通過我們的交易平臺進行交易,到年末進行清繳。”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副總經理賓暉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進行節能,可以把多余的配額賣出去,如果今年配額不夠,就要進行購買。”

賓暉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交易所建設初期面臨著諸多困難,“比如前期制度的設置、配額分配方案、核查標準的制定等,都是較為困難的工作。只有完成前期這些工作的設定,才能保證后面規范工作順利進行……在交易所運行之后,還要擔心交易量不足、交易不活躍的問題。目前,深圳就出現了這樣的問題,而這應該是碳交易都會存在的問題,也是我們上海以后將會面臨的挑戰。”

據黃杰夫介紹,目前我國碳交易市場主要是發改委氣候司主持,七個試點省市的發改委主導。按照國家發改委的時間表,在今年年底以前,七地的碳交易平臺要全部上線,最終形成全國碳排放市場體系。

北京市環境交易所總裁梅德文表示,目前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相比之下試點進度更快“總的來說,不會超過2013年年底,至少大部分試點城市都會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

今年7月,國家發改委氣候司國內政策和履約處處長蔣兆理表示:“與美國、歐盟的碳排放交易體系等相比,中國雖然做了一些基礎工作,但基礎工作還很不扎實。”

從目前看,要在“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場”還存在一定困難。“目前這七個地區的試點工作,上海不管深圳,深圳的不管廣東。”黃杰夫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有專家指出,如果僅僅是上述七地可以交易,而其他地方無法進行,統一的全國市場將無法運作。未來除了將交易市場推向全國外,也需要把握金融市場本身的規律,從最開始就做頂層設計,如果七個地方是七個不同的標準,對于參與企業無所適從。

黃杰夫認為,要形成統一市場的最大的挑戰來自流動性。“既然要做ETS(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的簡稱,意為排放權交易體系),就必須要有金融市場的概念,必須具備流動性,這跟碳稅有本質區別。目前各地試點地區,其流動性來自何方,怎么組織流動性,由哪個政府監管部門來組織流動性,這些問題不解決,就難以形成一個流動性充足的真正體系。”黃杰夫對未來表示擔心。

賓暉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從市場的角度來看,形成全國統一市場是趨勢。但如何建設主要看國家的部署,需要有統一的分配制度、核查制度、統一的交易平臺等。”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碳排放交易與碳排放總量的設置值密切相關,穩定性與政府的決策有關,面臨的風險較高,因此參與者不多,這一因素制約著全國統一交易市場的形成。

“由政府主導的統一制度建設中,企業也需要積極參與碳排放交易。不能全由政府推動,政府幫企業管理風險,最終要形成去行政化、由市場自然的選擇的全國統一市場,”黃杰夫說。

對話美國洲際交易所大中國區董事總經理黃杰夫:

碳交易,金融機構參與是必不可少的

《中國經濟周刊》:我國推行碳排放交易的初衷是什么?

黃杰夫:碳排放交易的初衷是以最低成本,幫助企業,通過金融市場的風險管理,達到最低成本合規。政府將指標發放到企業,企業該什么時候買入指標,什么時候賣出指標,怎么管理碳資產,是一個市場化的問題。

《中國經濟周刊》:中國在碳排放交易市場領域該如何和國際市場銜接?

黃杰夫:和國際銜接這方面,深圳已經開始了。我非常高興地看到,6月18日加州空氣資源委員會和深圳政府簽署了碳交易氣候變化領域的兩個地區合作備忘錄。據我了解,中國政府的官員對國外的經驗,已經有充分的了解,但成功的關鍵是,在實施過程中要能盡量符合市場的規律,盡量從企業的需求出發,把科學的思路原則在實際操作層面落實。

篇8

關鍵詞:碳市場 碳排放權 碳排放權交易 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F713.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國內各省市紛紛建立起環境能源交易所、節能減排交易所、排污權交易所等交易平臺。2008年,我國相繼成立了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環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權交易所,邁出了構建碳交易市場的第一步。2009年,湖北、廣東、浙江、云南成立了環境權益交易機構。2010年2月,河北環境能源交易所掛牌。與此同時山東、四川、山西等省份也正在積極籌建中。在國際化碳排放權交易如火如荼開展的大背景下和我國節能減排的嚴峻形勢下,各省市跟風成立的環境權益類交易機構,雖然有利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形成,但地域性明顯,各自為政,標準也不統一,應該說并不利于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另外從建立碳交易市場的秩序看,似乎全國“普遍開花” 、“ 各自為政”的行政色彩濃厚,碳市場建設缺乏統一規劃,而且形不成合力。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制約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發展的法律困境如下:

(一)缺乏國家層面的立法規范

從國家法律層面來看,目前尚無有關國家層面的法律依據,除國家一些政策性軟法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的法規和規章外,在全國范圍內尚沒有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和法律規則。雖然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中對二氧化硫等大氣污染物實行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等有所規定,但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并未創設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權概念,企業并未擁有所排放的碳排放指標的產權。從各省市出臺的地方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看,例如江蘇省出臺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和重慶市出臺的《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等等,由于這些地方法規和規章大多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具有很大的地域色彩,且標準不統一,法律效力有限,不能充分有效的開展碳排放權交易。

(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與現行環境法律法規、環境政策的矛盾沖突

現行的保護環境的措施主要有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收費、排污許可證、脫硫電價政策等,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與這些現行的政策、措施存在一定的矛盾沖突。主要體現在法律標準不統一、理論基礎不一樣和運行機制上不相容。要讓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形成一個前后聯貫、層次分明、內外協調統一、邏輯結構嚴密的有機聯系的統一體,急需進一步理順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與其他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關系。

(三)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機制的欠缺

雖然各地相繼建立多家環境交易所是有利于競爭的,有利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形成,但就國內目前的情況來看,也可能會由于平臺職能重疊而造成浪費。完善的市場機制要具備活躍的供需雙方及中介機構、充分的市場信息披露、競爭性的價格形成機制與規范的交易流程等。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中行政干預和政府指導價格色彩濃厚,尚未形成市場價格機制。

二、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體系構建

我國基于“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提出了到2020年碳排放強度比2005年減少40%~45%的目標。在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提高能效的同時,創建靈活、有效的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機制,是我們以法律、經濟、金融手段進行節能減排的創新性嘗試。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體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碳排放權法律法規,將碳排放權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

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根據中國特有和不斷變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深入和廣泛的研究碳排放權的法理基礎,創造一系列法律條件,為碳排放權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礎。我國可以分步走和分階段的開展碳排放權交易,選定區域或省市開展試點工作,為摸索碳產品的定價機制和交易機制,培育并活躍碳市場,可以嘗試在選定的省或地區進行試點。在試點工作的基礎上,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引導碳排放權交易的良性發展。可以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作必要補充和修改,規定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原則和糾紛的解決規則,除外還應該加強法制建設,其內容主要包括:碳排放權的確認;碳排放權產權的取得和確定;碳排放權交易主體及交易范圍;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碳市場交易程序及操作手段;政府的作用和職責等。

(二)建構碳排放權交易的市場法律體系

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法律管理機制,整合現有的碳排放權交易機構,組建專業化的碳排放權中介機構,研發和建立高效的信息網絡系統,為交易各方提供準確和及時的碳排放權中介信息,提高碳交易過程的透明度,降低碳排放權交易的費用;建立經濟和政策激勵機制,對積極減少排放、出售碳排放權的企業從資金、稅收、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放企業破產或被兼并,應鼓勵碳排放權作為企業資產進入破產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放企業,除去按總量控制指標分配的碳指標外,對于超標的碳排放權可通過碳市場交易獲得或通過專業化的拍賣機構招標、拍賣、集中競價獲得。

(三)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機構的法律建設

構建我國碳排放權交易機制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引導。政府應盡快建立健全集約的組織管理機構、許可證發放機構,準確了解和掌握所有排放單位或設備的排放情況,并及時修改、完善有關環境法規和環境法律標準,從法律上引導和促進碳排放權交易向經濟、高效、可持續性方向推進。政府在碳交易過程中還應當肩負起監管職責:應建立主體資格法律審查機制,對于碳排放權主體的資格設定統一的法律要求;應建立相應的法律登記機制,對于碳排放權交易雙方當事人就碳排放權指標交易的情況進行登記;應建立相應的法律報告機制,對于碳排放指標持有者,每年提供的準確、詳細地報告其碳排放指標的變化情況進行公示;應改善碳排放法律監測系統,加強環境監測法律體系建設;應培育碳排放權經紀人法律制度,以加強和保障碳排放權交易的正確和合理運行;應嚴格查禁企業超標排放行為,加大處罰力度。

參考文獻:

[1]劉偉平,戴永務.碳排放權交易在中國的研究進展[J].林業經濟問題,2004(4).

[2]張芳.國際碳排放交易對我國排污權交易的影響[D].對外經濟貿易大學,2006:1112.

[3]殷培紅,趙毅紅,裴曉菲.溫室氣體減排監管政策的國際經驗[J].環境保護,2009(6).

篇9

Abstract: Following the global-warming background, climate-problem and low-carbon economy are becoming the core issues of the whole worl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of carbon-finance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article suggests some advic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關鍵詞: 碳金融;碳交易困境;解決對策

Key words: carbon-finance;carbon-trading difficult;solution strategy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2)03-0123-02

0 引言

現代人類社會面臨的最重要挑戰之一就是全球氣候變暖的客觀事實,與此相應,英國政府在2003年《我們未來的能源:創建低碳經濟》的能源白皮書中首次提出“低碳經濟”的概念,并迅速獲得了世界的認同。金融領域面對低碳經濟這一現代背景也提出了“碳金融”的概念,并在近幾年的理論研究和產業實踐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領域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國際公約,即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制定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1997年日本東京《京都議定書》。據世界銀行報告稱,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1500億美元,有望超越石油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英國新能源財務公司2009年6月的預測報告顯示,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將達到3.5萬億美元,成為當之無愧的世界第一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由此可見,碳交易市場已經成為國際市場上最具前景的大宗貿易市場,而與碳交易聯系緊密的碳金融也毫無疑問成為了當今社會理論研究和實踐研究的熱點。本文針對中國碳金融發展出現的一些特有問題進行分析,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期對我國碳金融發展有所裨益。

1 碳金融的定義

鑒于碳金融出現時間相對較晚,無論其理論研究還是市場實踐形勢變化均較大,目前國內外對碳金融的含義還沒有非常統一的定義,國際上對碳金融含義的界定比較流行的一種觀點是碳金融是氣候問題的市場解決方式,世界銀行2006年碳金融發展報告中碳金融被定義為用于購買溫室氣體減排量的金融資源。Sonia Labatt(2007)等把狹義的碳金融定義為探究碳約束社會中的金融風險與機遇,運用市場工具轉移環境風險和實現環境目標,其廣義的碳金融定義則與碳金融期刊的相同[1]。除上述觀點外,還有一種側重金融活動的概念界定,即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對比國際,國內對碳金融的界定主要關注的是后者,即比較側重碳交易與碳融資等金融活動。目前對于碳金融的界定較多的指向服務于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結合以上觀點,本文認為碳金融的含義如下:

“碳金融”是指國際社會為解決氣候變化問題而開發的市場解決機制,廣義的碳金融泛指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動,狹義的碳金融是指為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具體包括與碳排放有關的各類權益的交易及其金融衍生交易,也包括基于溫室氣體減排的直接投融資活動、為強制性或自愿性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企業或機構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等,是一個包含碳資金流動工具(碳金融資產)、市場參與者(碳交易中介機構)和交易方式(碳交易市場)等各種要素的綜合體。

2 中國碳金融發展遭遇的困境

中國碳金融發展不僅有利于我國降低減排成本、促進清潔能源產業發展和減緩碳風險,同時也是推動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型的重要政策工具。

從碳金融市場規模來看,在全球碳市場中,中國是全世界核證減排量(核證的溫室氣體減排量CER)一級市場上的最大供應國。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碳減排量已占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目前,中國是最有潛力的碳交易資源供給國[2]。從碳金融交易主體而言,中國目前已經建立了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權交易,為統一和規范中國碳交易市場奠定了基礎。從碳金融類型發展來看,2007年推出中國綠色碳基金,并先后在北京、山西、大連、溫州等地相繼啟動,規模不斷擴大。銀行業也逐步開始涉及碳金融業務,如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交易的結構性產品,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興業銀行,該行與國際金融公司(IFC)開展合作,截止2009年3月,該行共支持了91個節能減排項目,融資金額達到了35.34億元;中國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則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掛鉤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額度期貨價格的理財產品。

雖然中國碳金融已經逐步走入公眾視野,但與此同時,中國碳金融也暴露了一系列的問題,面臨著一些困境,如制度設計不完全、定價權的缺失、國內碳金融市場發展緩慢等等。

2.1 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國內對碳金融的認識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因為CDM和“碳金融”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公眾了解還比較淺,國內許多企業也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著巨大商機,缺乏充分認識;金融機構對碳金融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碳金融的除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鮮有涉及。地方政府對碳金融的認識也相對不完備,政策支持力度較低,重視程度不夠。

2.2 碳金融相關法律制度等交易基礎不完善。我國缺乏碳交易發展所需要的完善的法律法規。盡管我國已經出臺了多項法規、辦法,比如:于200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我國第一部以推行清潔生產為目的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之后又有《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和《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但距一個完善的碳交易市場和碳金融發展所需的法律制度仍有差距。

2.3 碳交易定價權缺失,碳金融市場結構單一。中國作為低碳產業最具規模的供應方,擁有世界近35%CDM項目及48%的CERs比例,但是在定價問題上,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偏離問題,與另一個同樣作為CERs出口國的印度相比,合同CERs平均價格要低2歐元以上。在碳交易計價結算貨幣上,歐元遙遙領先,如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達58只,資金規模達到70億歐元。其中來自政府投資者的資金中93.3%是歐元;混合購買者的資金中84.7%為歐元;私人投資者的資金中60.19%為歐元。其余為美元和極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鎊。可見,國際碳交易使用歐元計價結算的需要近年不斷提高。此外,美元、日元、英鎊、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間。我國碳交易的定價權缺失,市場結構主要依靠出口CDR項目核證減排量,結構比較單一,從而使中國處于國際碳市場及碳價值鏈的低端位置,并沒有話語權,不得不接受外國碳交易機構設定的較低的碳價格。

2.4 市場秩序混亂,未形成統一交易平臺。我國碳交易市場混亂,缺乏統一的交易平臺。我國目前與國外碳排放購買方的交易處在點對點交易階段,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不透明,成本巨大,國內業主收集到的信息零散,在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由于缺乏競爭機制,難以形成合理的價格。此外,各個業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自行競爭降價,從而導致我國的CERs出售價格大大低于歐盟市場價格。

2.5 中介機構發育不完全,發展緩慢。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而我國本土的中介機構尚處于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項目。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同時,中國碳金融交易行業的基礎設計能力建設目前還沒有到位。

2.6 人才缺失,知識短缺。人才與知識短缺成為碳金融發展的軟約束。碳金融是一個歷史較短的金融創新領域,我國的商業銀行、碳排放交易所等機構對碳金融業務的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審批等缺乏應有的知識存量,有關碳金融業務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才也非常短缺。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對發展碳金融交易業務缺乏內在動力,這對碳金融的發展會產生一定抑制作用。

3 中國碳金融困境解決對策建議

針對上述困境,筆者總結歸納提出一些我國碳金融發展困境解決對策和建議,重點從法律基礎、碳市場交易平臺搭建、國內碳金融VERs機制建設等進行了論述。

3.1 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規,構建碳金融交易法律體系。我國關于碳排放權的法律政策和與此有關的金融政策相當滯后。以CDM交易為例,雖然2005年我國發改委出臺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管理辦法》,但對中資企業參與CDM項目交易具體細節并沒有明確規定,缺乏足夠的可操作性。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更是寥寥無幾。當前,必須盡快從法律層面確認“碳排放權”的絕對權利屬性,奠定碳交易制度客體的法律基礎;明確碳交易配額的分配原則和機理,確定碳交易擬制市場的交易前提;建立碳排放監測和信息公開制度,為市場交易提供監督、監管基礎,實現制度管控;完善碳金融配套措施,提供制度支持,提升碳交易市場的活力和前景。從而完善碳金融法律基礎,逐步構建碳金融相關法律體系。

3.2 積極提高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的議價定價能力,打破西方碳霸權。碳金融市場的競爭焦點是定價權的競爭,針對我國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定價能力不高,遭受西方的壓價情況,我國應該積極提高我國碳交易議價定價能力,具體可以:(1)通過積極構建碳金融交易體系,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2)通過加快建設碳金融行業協會,來提高我國碳減排出口時的定價能力。(3)通過建立權威的碳交易信息平臺,提高我國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價能力。

3.3 積極培育中介機構,促進碳金融業務開展。培育中介機構,包括三個層面:一是交易平臺的培育和完善以及對參與碳金融的咨詢、評估、法律、會計等中介機構的培植。二是在開展碳交易時,鼓勵專業性的中介機構參與其中。三是加強與國外碳交易中介組織聯系。

3.4 合理控制碳金融交易風險,確保碳金融業務穩健開展。碳金融雖然具有較好前景,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對于政策風險,商業銀行可以通過創新相關的合同條款,盡量將不可承受的風險轉移給國外投資者;對于法律風險,在制定合同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咨詢或聘任擅長國際法律的律師事務所,實現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法律適用和法律管轄。此外,商業銀行還可以探索諸如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轉移碳金融業務中的操作風險。

3.5 積極探索新交易機制,從國內角度大力開發碳金融市場。就我國目前而言,不同類型企業間存在著較大的技術和資本差異,我國完全可以將自愿減排市場作為我國將來碳金融的主導方向進行發展,從國際市場來看VER項目交易額度逐年上升,也具有較強的前景。所以我國可以大力開發國內碳金融市場,從而打破西方碳霸權問題。

3.6 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學習西方經驗,培養本國人才。因為目前我國碳金融發展還處于相對低端的CDM項目交易市場,而西方已經憑借資本和技術優勢深入發展了碳金融的市場。而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CDM項目供應國,西方國家發的金融機構也是垂涎三尺,我國也對西方的碳資本運作知識又將強的需求,雙方均存在合作的基礎。所以我國應該利用當前的國際形勢,積極與西方的金融機構就碳金融業務進行合作,如興業銀行早已作為國內第一家赤道銀行與國際金融公司展開了合作。在積極學習西方就碳金融的先進經驗的同時,也注意本國人才的培養,從而逐步提高我國的碳金融知識層次,縮小與西方國家的差距。

4 小結

金融危機以來,國家的產業政策較多地偏向了汽車及基礎設施建設產業,這些產業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非常驚人,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國,解決中國自身造成的氣候問題已經刻不容緩。而碳金融作為人類應對氣候問題的市場解決方式,將在今后的世界經濟和政治格局中扮演更為重要的基礎性角色。雖然我國目前在碳金融方面出現了一些問題,但是由于碳金融的產生時間相對較短,我國與西方國家的差距對比傳統金融相對較小,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碳金融行業必將迎來大發展的春天。

總而言之,低碳產業將是我國“十二五”產業金融規劃中的方向,發展碳金融是中國經濟的戰略轉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路徑,值得我們在未來的研究工作中進一步深入探討。

參考文獻:

[1]Son ia Labatt, Rodney R. White, Carbon Finance: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 of Climate Change, Hoboken: John Wiley & Sons,2007, pp.1-2.

篇10

關鍵詞:碳交易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CDM)二氧化碳排放

一、碳交易政策文獻綜述

碳交易是為抑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而采用的一種市場機制。聯合國氣候委員會制定的《京都協議書》中,認為市場機制是促進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減排的新路徑,即將二氧化碳排放權當成一種商品,形成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碳交易市場就是交易碳排放權,碳排放權指對碳資源的限量使用權,排放權的思想來源于經濟學家對環境問題的分析,Dales在其《污染財產與價格》中首次提出了排放權交易(Emissions-Trading Program)的設計。排放權交易機制借助其市場機制的自由性,相比碳稅制度能更迅速的通過調整生產決策和要素需求應對要素價格變動而產生的減排成本沖擊。排放權交易制度設計上,Gunasekera和Cornwell(1998)認為,制定排放權交易制度,應考慮以下因素: (1)產品的定義(污染物的種類、排污許可期限、排放問題、排污因子);(2)市場中強制性和自愿性兩種參與者;(3)排放權分配(包括拍賣和免費);(4)行為管理,落實環境政策的強制執行、排污情況的監督、排污企業許可證的核查等;(5)市場問題等。Alexeeva-Talebi and Anger(2007)指出,如果ETS與CDM等低成本的交易機制結合實施,企業獲得的排放許可的成本將降低,那么即使總量控制設計得非常苛刻,也不會達到實際的減排效果,但對國內企業和經濟而言,是一個好的方案。Bohringer等(2009)分析表明,如果ETS的排放總量限制過于寬松,那么,對不在ETS限制內的部門更加不公平。

二、碳交易政策的概念

碳交易,即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也稱之為碳減排購買協議、購買合同,是為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它的基本規則是,合同雙方通過買賣協議,達成買賣溫室氣體減排額的交易,買方購買的減排額可以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抵消其減排配額。現今全球對生態平衡和氣候變化日益關注,為了減少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比例,保護環境,各國也相繼倡導低碳經濟的實行,制定了減排目標并設計了具體的減排政策,碳交易機制就是政策之一。

三、 國際碳交易機制的規則及發展

1.碳交易市場的類型與交易品種

表2.1 世界碳市場上的交易品種及其含義

如表2.1所述,《京都議定中》中所規定的減排指標有兩種,第一是由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由發展中國家企業開發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中產生經認證的減排單位(CERs)。還有就是發達國家之間合作產生的聯合實施(JI)項目。這兩個減排指標附件一中任意國家可向附件一中其他國家購買用以抵消本國的減排額度。排放權額度將通過國家登記的轉讓或買進被跟蹤與記錄。

2.碳交易市場規模

表2 .2 世界碳市場規模和市值

數據來源:世界銀行,碳交易市場動態研究2009

如表2.2所表述,從年份看,自2005年發展碳交易市場以來,全球碳交易市場每年的交易量和交易額幾乎以成倍的速度增長。其中,歐盟碳交易市場和清潔發展機制一級、二級市場份額最多,每年的交易額與交易量都占全球市場比例的90%以上,以歐盟交易市場的交易量最大,占全球交易量比例的60%以上,其次就是清潔發展機制CDM一級、二級市場,占全球交易比例的30%左右。

四、中國碳交易市場研究

由于我國現行的碳交易機制以清潔發展機制為主,而歐盟排放體系則是全球規模最大、實施最全面、最具參考價值的排放機制,因此我們有必要深入研究其排放體系具體的構建情況及其機制。

自2005年歐盟設立配額交易市場以來,全球碳交易量急速增長,國際組織、企業、政府、金融機構等都對碳交易青睞有加,碳交易市場的容量迅速擴充,參與主體數量不斷增長。

中國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對碳交易市場的重視,也在積極開展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現已成為清潔發展機制一級市場全球的最大供給方。中國政府對CDM國際合作項目的發展與實施非常支持,在國內管理規則的制定與氣候變化公約的談判方面做出了許多成績。2005年10月12日,《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由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共同出臺,其中規定,中國政府獲得由CDM企業實施項目中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獲得的部分收益。氫氟烴(HFC)和全氟烴(PFC)類項目,國家獲取65%;植樹造林項目、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重點項目,國家獲取2%的收益。雖然自2005開始,中國一直是全球CDM一級市場的領頭羊,但中國卻至今未獲得碳交易價格的說話權,中國的CERs出售價格在業內一直處于絕對的價格弱勢地位,甚至低于其他發展中國家。更加低于全球CDM二級市場的均價和全球配額交易市場均價。

參考文獻:

[1]European Commission,EU Action Against Climate Change: EU Emissions Trading―An Open Scheme[M].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