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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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安全保護條例

篇1

關鍵詞:電力設施安全;政府;保護;防范

作者簡介:劉旭宇(1979-),男,河南確山人,確山縣電業公司,助理工程師。(河南 確山 463200)

中圖分類號:F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1)36-0088-01

電力設施是電能生產、輸送、供應的載體,是重要的社會公用設施。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相繼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電力設施保護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但近年來,由于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各類工程、基礎項目建設不斷,城市框架拉大,農田變廠礦、變道路,平房成高樓,尤其是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施工、作業,以及線房、線樹、線路矛盾日益突出,一些法律法規條款已不適應當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需要。同時,也給保障經濟社會發展電網安全帶來了嚴重威脅。供電企業在當前形勢下應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保證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杜絕人為外力破壞事故,依法規避法律風險,避免陷入事故糾紛。

一、提高認識,加大宣傳,營造氛圍

電力設施保護是一項涉及社會各個方面的工作,供電企業作為電力設施的維護管理部門,應當牢固樹立起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要以注重宣傳、加大宣傳,努力營造社會氛圍為最基本的工作出發點,針對不同季節,不同時期特點,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營造保護電力設施人人有責的良好氛圍。

(1)要始終堅持把每年春季作為一次專項宣傳時期。每年的二、三月份,是植樹季節和農村施工建房的動工時期,要把嚴防保護區內出現新植樹木、建房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違章行為作為重點,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等媒介宣傳電力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以張貼政府行文《關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嚴禁植樹的通告》等形式廣泛宣傳,營造社會氛圍。同時,積極動員廣大農村電工,參與宣傳和加大線路巡視密度,在鄉鎮集貿市場、村莊、線路沿線進行廣泛宣傳。

(2)要始終堅持結合“三電”設施安全保護宣傳活動、“三夏”用電安全宣傳活動,組織系統單位開展宣傳。采取以流動播放《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政府出臺的《關于治理電力線路通道違章樹木的通告》錄音宣傳為主,以在縣城主干道懸掛條幅,在鄉鎮設立咨詢臺,發放宣傳資料、宣傳品為輔的活動形式,把宣傳活動拓展到線路沿線村莊、鄉鎮和田間地頭,嚴防收割機、拖拉機等機械危害電力設施。

(3)要始終堅持結合“安全生產月”宣傳活動,大力宣傳電力法律、法規。因這一時期是各類工程建設的,要把防范各類大型施工機械危害電力設施和排查登記挖掘機、吊車駕駛員信息作為一項重要工作,從源頭杜絕和減少大型施工機械危害電力設施的現象發生。通過面對面的宣傳和交談,在施工機械車門上張貼“作業遠離電力線,距離不夠有危險”安全提示語,贈送宣傳資料、宣傳品,利用手機短信向工程車輛司機定期發送“施工注意電力線,注意安全距離”等溫馨提示語的方式,提高施工機械駕駛員的安全意識。

二、充分運用政府職能,依法處置違章

早在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確提出:要堅持“打防并舉,以防為主”的方針,構建政府統一領導,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格局。但在實際工作中,個別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保護卻疏于領導和重視。為此,要實現政府職能部門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電力企業必須注重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匯報,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尋求政策支持和依法保護的法制環境。

(1)要堅持依靠當地政府,成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發改、建設、國土、林業、安監、公安等政府部門負責人任成員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設在電力主管部門(發改委),強化電力主管部門執法力度,采取多部門聯動執法,多管齊下,在規劃、審批、開工、施工、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嚴厲打擊違反《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的違法行為。

(2)要注重收集和匯總當地、全省甚至全國近幾年因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施工造成的各種事故,以及造成的損失和惡劣影響的數據。推進和提高政府各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安全保護重要性的認識,促成地方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出臺一些規范性文件。建立起以政府為主,供電企業為輔的政企長效機制,并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政府日常工作和行政執法機制,做到機構健全、措施得力、責任明確、流程規范、人員到位。駐馬店市政府先后出臺了《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電力設施保護區施工作業管理辦法的通知》、《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治理電力線路通道違章樹木的通告》、《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供電區域電力線路通道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尤其是今年2月出臺的《駐馬店市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關于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嚴禁植樹建房和違章施工的通告》,為“三清理一規范”的電力線路清障專項行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支持。

(3)堅持以人為本,取消以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違章施工作業單位發送《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做法。送達既能夠制止違章、達到保護電力設施的目的,又能夠起到提醒、關心違章作業人員生命安全的《電力設施安全保障告知書》,減少違章作業人員抵觸情緒和逃避行為,極大的改變了過去在履行書面告知時違章作業單位人員的不配合行為。對拒不在《電力設施保護告知書》上簽收的現象,通過公證部門或邀請兩名以上政府、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會)、法庭、司法等部門的人員進行現場辦理“拒簽收”手續,并保存現場音像資料。

(4)對違章施工、作業、建房的行為,在送達《電力設施保護告知書》的同時,以書面的形式將違章施工的詳細情況及時報送當地電力設施保護領導組織辦公室(發改委),將其盡快轉入政府行政工作流程,由發改委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文件規定進行發文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予以通報或公示,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三、強化防范措施,實現對違章行為的在控、能控

為應對日益嚴重的違章施工、植樹、建房等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違章行為,必須注重加強和提高自身隊伍素質,發揮市、縣、鄉電力行業聯動和農電工點多面廣的護線優勢,才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1)堅持開展供電企業設備管理單位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教育,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做到嚴格依法保護電力設施,有效控制法律風險。尤其是今年9月1日施行的《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更加迫使我們認真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做好防止電網事故、大面積停電事故的預防工作。

(2)加強電力設施巡視檢查密度,采取設備管理單位進行專業人員巡視檢查、各鄉鎮供電所落實屬地化管理的巡視檢查,以及護線員(農村電工)巡視檢查相結合的巡視檢查方式,保證及時發現違章作業行為,確保對違章作業行為及時采取措施,實現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避免和減少違章人員的經濟損失,降低制止違章作業的難度,杜絕違章事件的發生。

(3)運用移動式遠程視頻監控技術,提高反應處理效率。為確保輸電線路“零障礙”目標的實現,要針對重要輸電線路附近有施工、作業跡象的地段和線路保護區內正在施工的地點架設視頻監控。為遠距離實時應急處置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

總之,在當前形勢下電力企業必須牢固樹立起“宣傳、防范、依法處置”的工作理念,多措并舉,強化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處理的在控、可控力度。同時,充分依靠和發揮政府的行政職能、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才是我們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根本所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S].1996.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S].1998.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Z].(2006)10號.

[4]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施工安全管理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通知[Z].國能局電力(2009)13號.

[5]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電力設施保護區施工作業管理辦法的通知[Z].駐政辦(2009)87號.

篇2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困難,為社會和電力企業帶來了諸多問題。其成因主要是:電力立法滯后于體制改革,造成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電力立法難以突破電力行政執法的基礎——執法隊伍構建及執行力。因此,電力行政執法需從立法層面予以突破,從中央層面明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在立法一時難以突破的情況下,需要在實踐中探索有效的應對之策。

引 言

近年來全國各地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事件頻頻發生,竊電現象也呈頻發之勢,這不僅嚴重影響電力建設項目進程,危急供電安全,而且也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供用電秩序,使國家和供電企業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就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于電力設施和電能的法律保護遠不能涵蓋實踐中所存在的相關行為,對現實中存在著的妨礙電力建設、破壞電力設施及盜竊電能、侵犯社會公眾和電力企業利益的涉電違法行為,其中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過行政執法予以制裁和規范。但由于我國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與政企分開后的電力體制不相適應,存在著電力行政執法體制始終沒有理順、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無法形成一支有力的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等問題。

本文試圖通過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體系及實踐情況的分析,探討形成這一難題的原因和解決之策。

1.當前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面臨嚴峻形勢

破壞電力設施和偷竊電能現象,不僅使國家和人民財產遭受巨大損失,嚴重侵害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嚴重侵害了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還擾亂了供用電秩序,造成許多危害電力運行安全、危害人民群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隱患,直接威脅到電網的安全運行。

2007年,在全國“三電”(指加強電力、電信、廣播電視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專項斗爭中,查處“三電”治安案件2.5萬余起。涉電案件劇增,嚴重危害了電網安全運行,無法保證電網正常供電和電力用戶正常用電,還可能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由于電力執法力度的不足,涉電違法行為得不到追究和懲處,無法保證電力執法部門公信力和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威懾力。

2.電力行政執法內容分析

電力行政執法是指電力行政執法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直接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是保證電力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為。

按照行政執法行為對相對人權利義務所引起的直接效果,電力行政執法主要有以下方式:電力行政處理、電力行政處罰、電力行政檢查、電力行政處置。

3.導致我國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原因

電力行政執法出現的嚴峻形勢,固然是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執法保護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不斷推進,電力立法滯后于電力改革,現行電力法律法規中許多方面不適應我國當前電力工業發展與改革的現狀。

3.1 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是電力行政執法難的根本原因

3.1.1我國現行法律中對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規定不明確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既可以自己的名義在法定權限內從事電力行政執法活動,承擔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再委托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社會組織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受委托的組織并非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相應的行政執法后果即法律責任應由委托機關承擔。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訂后,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東、四川、新疆等地都紛紛出臺了有關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及反竊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但在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方面,無一例外地沿襲了上位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即明確了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如此看來,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主體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況,但事實上,現行法律的規定并未明確由哪一個政府組織具體來行使行政執法職能,有的電力行政事務有多個部門在具體行使行政執法職能。

3.1.2 電力行政執法主體的變遷導致執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電力法》實施后,國務院國[1996]48號《關于組建國家電力公司的通知》指出,為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實行政企職責分開、深化電力工業體制改革,國務院決定組建國家電力公司。按照這一決定,新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負責原電力工業部管理的國有資產經營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國家經貿委作為電力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力行業的行政管理與監督。由此,改制后的電力行政執法職能完全由政府部門承擔。

3.1.3 政府部門作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能力不足

通過考察電力行政執法主體前后的變化差異,不難看出:在電力體制改革之前,電力局不僅具有行政執法權,而且具有與之相配套的豐富的人力、物力資源和經驗。電力體制改革后的地方綜合經濟管理部門雖然取得行政執法權,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經驗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時、有效地行使行政執法權,也因為同樣的原因,使得無法形成一支與其所在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和電能安全保護相匹配的行政執法隊伍。

由此看來,執法主體執法能力的欠缺是導致電力執法難的根本原因,或者說是因為執法主體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的缺位,并直接導致了電力行政執法之難。

3.2電力立法難以突破導致難題持續

3.2.1電力相關法律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不到位

我國《電力法》的修訂與完善滯后于電力體制改革,面對電力行業改革和發展中出現的發電與電網企業的技術配合問題、預購電、欠費停電期限、用電檢查權等方面的新問題,《電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規定與相關行政法的規定沒有銜接,與《刑法》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盜竊罪等罪名條款沒有相銜接,法律的適用出現了許多真空。

3.2.2 相關電力法律法規缺少可操作性

涉電案件在進入行政執法程序后,由于相關電力法律法規在實踐中缺少可操作性,使得行政執法主體無法對許多案件進行行政執法處理。如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中所涉及的電力設備范圍的具體指向、盜竊和破壞電力及設施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如何計算等等問題,行政執法部門與電力企業和公檢法部門的認識存在著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難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級理論,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都規定電力管理部門作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部門和監督管理部門,全國大部分省市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也就無一例外地沿襲了這一規定,即明確了由各自省(市)的電力管理部門作為相應的行政執法主體,而無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難解決電力行政執法主體事實上缺位的問題。

4.現行體制下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難的對策

4.1 修改與完善電力法律體系,加強行政執法保護內容

《電力法》修改要與《民法通則》、《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合同法》、《農業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協調。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也應根據電力產品的特殊性和電力行業的特殊情況,在制定與《電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時,要對竊電等違法行為的違法金額的認定、處理等具體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隨著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化,也應隨之建立一套有機的電力法律、法規框架,其中應更多地體現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內容,并形成切實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執法保護制度。

4.2 開展電力行政執法模式的探索與實踐

在立法層面尚難有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實踐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電力行政執法模式,不失為在當前解決和破解電力行政執法難題的一種切實有效的辦法。如《寧夏電力設施安全保護處罰條例》的出臺,就是一種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電力體制的改革對電力行政執法資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將有關資源再行配置與組合,在符合經濟性的同時也具備操作性,是探索電力設施與電能保護行政執法模式的原則。

4.3 深入宣傳電力法律法規

相對于電力主管部門,就電力法律宣傳工作來說,電力企業在人力、物力、經驗方面具有相對優勢,而在有關宣傳內容上、時間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實際、靈活機動、貼近生活,使宣傳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當然,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電力主管部門,也應就電力行政執法的相關內容進行宣傳,切實提高群眾遵守電力法律法規的意識,才能達到群防群治的效果,減少涉電案件的發生。

篇3

第一條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電力設施)的保護,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二條為保障電力生產和電力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群眾相結合和宣傳教育、加強防范、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并向電力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組織,并制定和落實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

(四)會同同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六)研制、推廣電力設施的技術防盜措施。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職務時,須出示《*省電力設施保護執法證》。

第六條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各級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電力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七條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除《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包括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各種專用船舶停泊區及其有關設施。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按《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條架空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在一般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鎮、工礦區等人口密集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在設計最大風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動距離)向外側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九條電力電纜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之間的水平安全距離;

(二)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灘涂區域為兩側各25米);

(三)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的規劃和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電力設施所在地的城鄉規劃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規劃和計劃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電力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三章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電力設施建設,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二條各級規劃、林業、交通、城市綠化、國土資源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或發放采礦許可證時,凡涉及電力設施的,應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主要區界,應設立由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志牌。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物;

(二)在發電廠用于輸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溝渠外緣向兩側延伸5米的區域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或者傾倒垃圾、礦碴和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物質及其它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冷卻塔水池、冷卻池、用于輸水的管道、溝渠的取水口向周圍延伸1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四)擅自截用發電廠水源,或者向水源內傾倒垃圾、礦碴、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它廢棄物;

(五)影響發電廠、變電所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發電廠的水庫內,進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圍延伸3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在變電所圍墻向外延伸5米的區域內堆放或焚燒谷物、草料、木材、稻稈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變電所、發電廠附近從事污染電力設施作業。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三)利用桿塔、拉線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制動和牽引地錨;

(四)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內從事圍(挖)塘及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

(五)在電力線路的桿塔和拉線之間或者桿塔內修筑道路;

(六)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志和標志牌。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是:35千伏及以下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10米。

第十六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礦碴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打場,或者焚燒秸稈等;

(三)興建建筑物;

(四)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竹子、樹木。

第十七條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竹子、樹木或者其他物體之間的垂直安全距離,應與在計算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1—10千伏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八條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和第(七)項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打樁、鉆探、挖掘作業,《條例》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它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內作業;

(五)攀登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上聯接電器設備、架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六)保留或者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符合垂直安全距離的竹子、樹木等作物。

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的,應征得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發電廠、變電所及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壩、橋梁、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氣源,或者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進入施工現場;

(四)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壞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一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應當依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第四季度末將收購企業的核準登記情況抄送當地電力管理部門。

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企業等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收購和銷售臺賬,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規格、數量、來源和出售等情況,以留存備查。

第二十二條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專用通訊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電力設施與其它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電力線路與通信線路和其它線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礙。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線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線路單位應與原有線路單位協商,并按照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通信兵部和廣播事業局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的樹木等植物,對電力線路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通知產權管理部門或個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內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必須拆遷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妥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因受地理條件和進出線走廊的限制,無法避讓,必須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設施時,建設單位應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審定的線路走向圖,與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危及電力設施的,經制止無效或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尚未損壞電力設施器材,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強制砍伐、修剪樹木、竹子。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架空電力線路上聯接電器設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臨時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的規定處罰:

(一)破壞或擾亂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電力建設工地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拒絕、阻礙電力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三)破壞、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發電廠燃料、在建電力設備和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違法取得的電力設施器材而窩藏、銷毀、轉移、收購的;

(五)偷竊路燈附件或故意破壞路燈的;

(六)故意損壞電力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處以罰款和責令支付賠償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接到罰款或支付賠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清罰款和賠償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罰款和賠償費總額3%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管理和處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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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管理

一、目標描述

1. GEMT管理模式的概念

GPEMT即G(Government)政府, E(Enterprise)企業,M(Masses)群眾,T(Technology)科技。

政府是指輸變電設施座落的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企業指電力系統相關管理單位,群眾是輸電線路沿線可發動的群眾。科技是指科技設備及手段,GETM模式是指在開展電力設施保護過程中將政府、警察、企業、群眾、科技四者的力量充分結合,使1+1+1+1>4,從而建立起外力破壞預防及處置工作的完整體系。

2、GEMT管理模式的范圍和目標

GEMT管理模式應用以來對檢修分公司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較好的指導意義。檢修分公司各職能部室和運維車間按照GEMT模式的要求,在電力設施運維工作中結合外力破壞發生的特點和原因,從政府協調、企業內部配合、群眾護線、科技現場監控四個方面入手,在日常維護工作中能高效優質地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預防工作,在外力破壞行為發生時能及時有序地做好處置工作,能提高公司整體的防外力破壞工作效率。

基于GEMT管理模式的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經驗,其目標是將外力破壞對電力設施的影響降至最低或消除在萌芽狀態。

3、GEMT管理模式的要求

檢修分公司通過對近年來電力設施保護區發生外力破壞的分布區域、責任主體、外破方式、發生的方式及特點進行研究,發現防外力破壞工作的重點在有完整的法律體系作支撐、完善的規章制度作保障、密切的民企關系做后盾、健全的應急預控措施為依托、規范的處置流程為標準。關鍵在于將政府的力量、企業的能動性、群眾的參與熱情與科技的手段充分結合,滲入到事前預防、事中管控、事后處置三個過程。

這就要求GEMT的五要素政府、企業、群眾和科技均衡發展,缺一不可。即要求政府加大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力度;警察要提高保護電力設施的出警率和打擊力度;企業要培養具備極強的防防外置能力的員工隊伍;切實有效地使用科技設備和手段;充分建立與輸電線路沿線群眾的聯防聯動體系。

二、GPEMT管理模式的主要做法

1.強化制度,落實責任到人。為確保GPEMT管理模式的正常運轉,檢修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總經理為組長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統籌指揮與安排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國家相關法律、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擬定了《重慶市電力公司檢修分公司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管理辦法(試行)》。并與各車間簽訂《超特高壓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工作方針和思路,按定級、定員、定點的三定原則,落實各部門、車間、班組工作職責,層層傳遞壓力。

2. 細化流程,建立閉環機制。公司依據威脅超特高壓電網安全的程度,將外破隱患分為嚴重和一般兩級,實現分級管理。確定外破隱患分級標準,為提高各級人員辨識隱患的準確度提供參考。執行外破隱患處理標準流程卡,規范隱患信息報送、現場查勘、協調處理、備案管理、現場監控等各項環節,實現對外破隱患處置全過程的實時掌握。實施外破隱患動態跟蹤管理,建立外破隱患發現--分析--預控--變化--整治閉環銷項機制。

超特高壓輸電線路防外力隱患處理流程圖

3.政企協同,助推制度落地。近年來,重慶的基礎設施建設日新月異,地區建設規模超常規發展,為整個直轄市帶來了磅礴生機,卻給輸電線路安全運行帶來了巨大挑戰,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基建施工比比皆是。面對紛繁復雜的外力破壞,檢修分公司按照“以我為主,必須負責;依靠政府,密切配合;主動出擊,確保安全”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迎難而上,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銜接,舉辦座談會等方式,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理解支持,并取得良好效果。如2011年公司在處置某公租房項目外力破壞隱患時,更是得到了兩位副市長的親自批示,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召開多方協調會。政府部門、公安機關聯合執法,成功關停了10座500千伏輸電線路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大型化糞池,徹底消除了一起永久性外力隱患。又如某村的2千余棵速生桉嚴重危及500千伏洪板一線的安全運行。檢修分公司從2010年發現隱患開始,先后10余次的調解協商,在不滿足青苗賠償條件下,村民還漫天要價,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5月,在上級主管部門的幫助下,該區經信委通過行政執法,強制砍掉了危及線路安全的速生桉,確保了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上述兩起典型案例充分說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與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支持密不可分。

4.警企合作,震懾不法行為。隨著電力體制的改革,電力系統在開展電力設施保護時沒有電力執法權,在處置外力破壞事件過程中總體缺乏強有力的手段。公安部門的支持是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能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檢修分公司積極與線路沿線公安派出所進行溝通、交流,增進彼此了解、支持。公安部門強化對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重點要害部位的電力設施派出專人與電力員工一道蹲點守候,極大震懾了破壞電力設施的不法行為。如我500千伏超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某高鐵項目施工單位為趕工期,搶時間,不顧電網安全,野蠻施工,進行放炮作業,嚴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我司先后多次制止,但施工單位屢禁不止,甚至對我方工作人員進行語言威脅。我司積極商請當地公安部門協調處理,某公安分局派人參與我方蹲守,終于在施工單位準備再次放炮作業時,被現場抓獲。公安部門對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治安處罰,并停發了該單位所有的施工用炸藥。迫于停工和處罰的雙重壓力,施工單位做出了在輸電線路保護區不得進行放炮的書面承諾。

5.互動聯防,構建堅強保護網。由于檢修分公司負責維護管理的輸電線路遍及重慶的所有區縣,點多面廣,社情、民情極為復雜,管理力量薄弱和社會資源的匱乏成為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瓶頸。僅憑檢修分公司一己之力,根本無法應對當前高發的外破形勢。檢修分公司緊密依靠各屬地供電局、供電公司,簽署外力破壞聯防協議,本著“1+X”模式和聯防超特高壓線路外力破壞“一盤棋”的工作思路,開展電力設施保護集團化運作。重慶市電力公司及時出臺了《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檢查考核實施細則》,將各屬地供電單位的電力設施保護聯防工作納入年終績效考核。由于各屬地單位對檢修分公司防外破工作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橫向和諧、縱向貫通的良好局面。

6.超前預控,杜絕隱患源頭。通過超前防范將外力隱患從事后治理轉變為事前預防,是電力設施保護的根本。檢修分公司積極轉變思路,充分利用線路巡視機會,深入線路沿線鄉鄰了解周邊開發和建設情況,一旦發現外破跡象,主動聯系政府管理部門和業主單位,宣貫保護超特高壓電力設施的意義和政策,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將防外力破壞工作重心由“堵”向“疏、堵”結合轉移。在對電力設施進行保護的同時與對方單位進行換位思考,盡量降低對方經濟損失。由于發現處置及時,大量的外力破壞隱患在發生初期就得到了有效預控。

7.加強宣傳,鞏固群防效果。多年來,檢修分公司結合自身特點,突出宣傳重點,選擇節假日、鄉鎮趕集日等群眾相對密集的時間,深入重點線路沿線村鎮、城鄉結合部、學校、施工工地、屬地政府,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重慶市供用電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相關知識。

8.加大投入,實施科技興安。公司在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經費投入力度的同時,大力開展科技興安。按照《輸電線路運行規程》要求,積極爭取大修、技改項目,改善輸變電設備的被動防盜水平。

三、評估與改進

1.GEMT管理模式評估方法

GEMT管理模式的建立,使檢修分公司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重點明確,流程清晰,有針對性地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通過GEMT管理模式的實施,檢修分公司成功處置了500千伏陳思線地鐵一號線施工、500千伏萬盤線高速公路施工、500千伏張恩線彭水新城建設、500千伏陳長線公租房化糞池等23起典型外力破壞事件以及500千伏洪板二線#179-#180區段、500千伏板陳二線#82-#85區段等9次山火威脅的處置;沒有發生人員、設備、電網事故,成功將各種外力破壞對輸變電設備的影響降至最低,達到預期目的。

2.GEMT管理模式在的問題

GEMT管理模式的關鍵在于將政府、企業、科技、群眾的力量充分結合,如何使五者的力量協調均衡發展顯得尤為關鍵,若在之后的工作中發展不均衡不協調,將使GEMT模式的功效大大降低。

因此,GEMT管理模式依賴于政府、企業、科技、群眾四者的力量協調發展,在這一管理模式中任何一個環節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都會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陷入被動。

3.下一步改進方向及對策

(1)強化責任落實,加強閉環管理。強化以責任制為導向的防外力破壞工作機制,實施電力設施定址--定人--定級的“三定”責任管理,即對每一處電力設施確定具體地理位置(定址),分別確定一名員工為責任人及一名群眾護線員(定人),再根據地理位置、環境和安全風險進行分級(定級),對不同級別的外力破壞隱患實行差異化防控,定期跟蹤處置情況,確保隱患徹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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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府 供電企業 用電安全

中圖分類號:TM92;F426.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7)03(a)-0175-02

電力是重要社會公共能源,是現代經濟發展的原動力。構建安全用電大環境,光靠供電企業是不行的,必須要政府進行主導,只要政府與企業聯手合力,抓住安全供用電的源頭,采取有效措施、由點及面層層治理,加強電力設施的保護,共同營造和諧的供用電秩序,才能實實在在地防范用電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證廣大電力用戶的生產生活提供一個安全的用電環境,保證電力工作人員的安全工作平安回家,為社會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1 政府與供電企業協同進行用電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在用電安全管理問題上,政府與供電企業的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杜絕發生用電安全事故。但是兩者之間又存在很大的不同之處:政府有執行法律的權力,但是沒有電力方面的專業隊伍,電力專業技術的欠缺制約了政府在用電安全管理時權力的發揮;供電企業的電力專業隊伍,掌握著專業技能,但是沒有執行法律的權力,想進行用電安全管理顯得勢單力薄,勝之不武。在用電安全管理中,政府與供電企業存在能力互補,所以政企聯手,協同管理十分必要。

2 政府參與保護電力設施安全,從根源上為用電安全護航

用電安全管理的根本是要做好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護工作,保證電力設施不被破壞。電力設施被破壞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但是只要政府有關部門、供電公司、人民群眾齊心協力,協同配合,對保障電力設施不被外力破壞可以起到有效的防范作用,可以有力降低用電安全事故的發生率。同時也促使電力企業從企業內部強化用電安全檢查及管理工作,給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提供保障,供電企業要同時抓好用電檢查技術水平和用電檢查管理水平,雙管齊下保安全。同時加強宣傳,普及安全用電常識,一心為用戶著想,使老百姓安全電也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1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實行施工審批制度

政企協同共建安全用電新局面,共建安全供用電環境,政府應及時制定有關的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審批制度,把可能對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相關因素都納入政審批的范圍之內,如建筑物選址規劃、道路交通的線路勘測、水利設施的建設、水池開挖等的建設施工作都列入其中,從根源上排除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各種誘因。為了保證電力設施免受各種違章作業行為的侵害,行政審批制度將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從企業行為轉化成了政府行為,強化了電力設施保護的力度,扭轉了以往供電企業電力設施保護勢單力薄的局面。

2.2 為了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嚴懲不法行為

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是安全用電重要基礎,保護電力設施嚴打盜竊破壞電線電纜、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大力維護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根據國家頒布的《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任何個人和單位都不能損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否則嚴懲不貸。只有依法嚴厲懲罰違法破壞行為,才能震懾犯罪分子。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根據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形成政府、企業和人民群眾聯動機制,全社會整體合力協同共創用電安全大環境。

2.3 科學規劃電網,是減少用電安隱患的重要途徑

政府相關部門對電網發展進行科學規劃,是電網安全運行的必要保障,是防范用電安全事故行之有效的重要途徑。政府要具有前瞻意識,從戰略高度來對城鄉電網的發展進行統籌規劃,引領電力能源的優化配置布局合理,滿足現代社會經濟的用電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均要按照電網發展統一規劃部署,在電力設施占地、電力廊道落實和政策執行等各個方面提供方便,優先為辦理相關的電網建設審批手續,共同推進電網建設的順利進行。

3 政府與企業聯手協同安全用電管理的具體措施

3.1 政府與供電企業協同制定用電安全獎懲措施

供電公司可以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制定科學合理的獎懲措施,對典型的用電安全用戶、電力設施管理完善的標桿單位進行表彰,一方面是為了鼓勵,另一方面也是其他電力用戶樹立榜樣。反之,對發生用電安全事故的企業和單位要采取懲戒措施,進行通報批評,喚醒他們的用電安全意識。

3.2 政府與供電企業協同舉辦電工培訓班,提高電力用戶進行用電安全防范能力

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出臺對電工上崗資質的相關文件,以及電工技能考核和審查辦法。供電企業則要利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資源,組織專業電檢技術人員,走上門去,主動為各大企業、單位服務。借此向用戶宣傳有關用電安的法律法規,提高用戶的用電法律意識;幫助電力用戶分析檢查受電設備是否存在問題,做個合格的“電保姆”、“電參謀”;地方政府有關部可以協同供電企業組織各企業單位的電工進行用電安全專題培訓,提高戶用電安全防范水平,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概率。

3.3 政府與供電企業協同強化重點管理,狠抓細節,夯實安全基礎

重要電力用戶即在供電公司轄區內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如果電力設施出現故障導致供電中斷,有可能產生人員傷亡、污染環境、造成較大的社會經濟損失、引發社會混亂的電力用戶,以及對供電可靠性要求很高的用電場所。對重要電力用戶要進行重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責任明確、分層管理、重點防范”的原則。政府主導,即政府相關職能要盡快完善法規、制定劃分重要電力用戶分級標準、重點防范重要電力用戶的安全隱患確保用電安全;明確責任,政府、電力用戶、供電企業三方的安全責劃分明晰;分層分級管理,對重要電力用戶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等級劃分,重點防范,狠抓細節。

(1)供電公司對每個重要電力用戶都要配備對口的責任人,對重要電他們的電工、維修人員、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幫扶,幫助他們養成規范化操作的習慣,確保用電安全。

(2)要力用戶電力設備進行登記造冊,建立電力設施檔案,并對設備進行運行風險評估,指導用戶如何提高電力設施管理水平。

(3)根據電力用的重要等級組織日常例檢和設備專項檢測,其目的是發現問題然后解決問題。無論是日常例檢和設備專項檢測都必須要有全過程的安全監護,要預先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檢查過程中若發現存在用電安全事故隱患,應督促電力用戶制定整改措施并嚴格落實,存在重大用電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應向地方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匯報并存檔。

4 結語

政企聯合、群眾參與聯手協同共建安全用電新局面,是一項意義深遠公共事業,雖然任重道遠,但是只要我們共同努力,共同探索,利用現有的經驗,必定會卓有成效的。

參考文獻

[1] 廖軍武.用電檢查工作注意事項與建議[J].中國高新技術企業,2010(9):10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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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10kV配電線路分布面廣、影響面大,是重要的公用基礎設施,它直接關系到工農業生產及廣大人民生活等安全可靠供電的需要,由于架空線路長期處于露天下運行,經常受到周圍環境和自然變化的影響,因而,在運行中經常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供電,給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帶來不便,下面首先淺析一下農村10 kV線路常見的故障原因:

1 線路故障原因

(1)外力破壞造成故障,架空線或桿上設備被外拋物短路或處力刮碰短路及惡劣天氣引起倒桿、斷線,如冰雪天氣線路導線出現覆冰時,使導線發生斷股或斷線事故,覆冰脫落時造成導線跳躍,甚至閃絡事故;近年來車輛不注意行駛安全,特別是大型工程車,經常撞斷電桿、掛斷導線、拉線,造成倒桿斷線事故。在農村線路與樹木平行或交叉現象普遍存在,大風天氣常發生樹枝刮斷落在線上,人為砍樹致使樹砸到線上,引起線路跳閘。

(2)線路缺陷造成故障,孤垂過大遇大風天氣易引導線碰線短路。

(3)線路老化過載引起隔離開關銅鋁設備線夾損壞燒斷拉弧造成相間短路或因線路隔離開關、跌落式熔斷器因絕緣老化擊穿引起線路接地。

(4)跌落式熔斷器保險絲使用銅、鋁線勾掛引起的線路瞬間短路。

(5)小動物引起的短路故障:高壓配電柜母線上未作絕緣化處理,電纜分支箱未做好封堵工作,桿上變壓器高低壓樁頭未加裝絕緣防護套。

(6)線路絕緣子臟污,在陰雨天或有霧濕度高天氣出再現對地閃絡,一般天氣轉好或大雨過后即消失。

(7)雷電影響,線路遭受雷擊時,絕緣子發生閃絡或擊穿引起線路單相接地故障,線路避雷器遭雷電擊炸裂引起線路接地;

2 故障查找

故障查找的總原則是:先主干線,后分支線。對經巡查沒有發現故障的線路,可以在斷開分支線斷路器后,先試送電,爾后逐級查找恢復沒有故障的其它線路。在故障巡視時,除應注意巡視線路本身和各部件外,還應注意線路是否由人為原因造成,發現斷線后,在搶修人員未到前始終認為線路帶電,并找專人看管,防止行人接近故障點,同時立即報告,等待搶修人員前來處理。

線路故障的發現除靠自己查找外,還有很多故障信息是來自于群眾提供的信息,在處理故障中應加強與電力搶修服務電話聯系,收集一切有用的信息,以達到短時間正確有效地判斷、查找、處理配電線路故障,縮小故障停電時間及時恢復供電。

3 應對措施

為了減少農村地區因故障造成的停電次數,針對以上所列常見線路故障,在線路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好以下幾點,將能有效的提高線路的供電可靠性。

(1)線路定期巡視:每月至少安排一次線路巡視工作,全面掌握線路各部件的運行狀況及沿線情況,根據線路周圍環境,設備狀態及季節的變化適當增加巡視次數,如夏季迎峰度夏用電高峰期及節假日等,以便及時發現線路安全隱患及時解決,保障線路正常運行。

①線路沿線巡視:清理可能損傷導線的樹枝,檢查沿線正在進行的工程情況,發現在線路下違章建房的應立即予以制止并下達違章通知書。

②桿塔巡視檢查:電桿是否有無歪斜、基礎有無塌陷或雨水種刷,水泥桿鋼盤是否外露,桿身有無裂紋,周圍土壤是否下沉。對魚塘、河流中的電桿進行備案記錄,每年在枯水期開展特巡檢查,做好加固措施。

③導線巡視:導線有無斷股、閃絡燒傷痕跡,三相導線弧垂是否平衡,導線對地、對交叉設施及其他物體的距離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④絕緣子及橫擔巡視:檢查絕緣子、橫擔有無嚴重偏斜,固定金具是否生銹,針式瓷瓶是否歪斜,鑼絲是否松脫現象。

⑤拉線巡視:是否有銹蝕、松弛現象,受力是否均勻,拉線地錨是否松動。

⑥防雷及接地裝置巡視:線路上避雷器是否動作過,接地引下線是否完好,引下線連接是否牢固。

(2)特殊和夜間巡視:在氣候惡劣,如結冰粘雪、河水泛濫、解凍等情況下對加空線路全部或部分進行巡視或檢查。夜間巡視安排在負荷大、無月光時進行,每半年應進行一次,主要檢查跌落式保險上下導線接觸點及絕緣子的缺陷,有無電暈放電和局部打火現象。

(3)根據季節特點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①每年汛期前,對極易被沖刷的桿基、拉線要加固或調整移位,在新線路進行施工時,盡量避開在洪水易沖刷的地方立桿、打拉線。

②在雷雨季節到來之前,及時校驗高低壓避雷器,復測各臺區變壓器的接地電陰,凡達不到要求的都要及時更換和處理。

③在鳥群活動較多線段,要采取驅鳥措施,及時清除在電線桿上的鳥巢。

④對于地理位置特殊,易遭受雷擊地區,可在桿塔上加裝避雷器或加裝防雷線夾,以減少雷擊對線路的損傷。在在檔距大的桿塔上更換長橫擔,增大導線的線間距離,并可根據情況加裝防震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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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爆破安全評估 爆破作業 規程

中圖分類號:TN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02(b)-0020-03

Abstract:Blasting engineering holds relatively high danger and would bring certain influence to surrounding environments and residents. Therefore, people have been exploring ways to control the blasting. The blasting safety assessment is a kind of pilot work, which can predict risk of blasting operation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ontrolling the quality of blasting engineering. This paper states the safety assessment basis, basic principles, main contents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great detail. At the same time, combining with new blasting safety regulations, it points out the change of blasting safety assessment, which is helpful to guide and improve the work of blasting operation teams.

Key Words:The blasting safety assessment; Blasting engineering; Regulations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在土地平整、港口建設、地下空間開發工程中,爆破作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具有高效、快速、便捷等的特點[1],與此同時在工程應用中爆破安全問題逐漸的突顯出來,怎樣能夠避免或者減少生產建設中的安全事故成為了該行業的重點課題。近些年來,我國在一些重大工程爆破項目上設置爆破安全評估,取得了不錯的成效,起到了工程前置安全預估工作。

爆破安全評估與爆破設計施工、爆破安全監理同樣是工程爆破中必不可少的工作,能夠有效地預防爆破事故的發生,是指導爆破工程的重要途徑[2]。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后,公安部于2012年5月2日了《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GA991-2012,規定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要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后才可進行,有效地解決了“民擾”和“擾民”問題,保障了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3]。對于工程爆破中的安全評估問題,張樹云[4]根據實踐經驗,揭示了工程爆破中安全評估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科學性。爆破安全評估除了大家所熟知的《爆破安全規程》、國務院條例466號和公安部的《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外,還有較多的法律及法規也需要引起注意。再有新的爆破安全規程相對于老版有很大的變化,所以安全評估時,要特別留意其變化。當然,這些問題前人還未進行詳細的分析,也正是本文所要回答的問題。總結了爆破安全評估中所存在的問題。

1 爆破安全評估原則及職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5](國務院令第466號) 第三十五條規定要求(“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向爆破作業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實施前款規定的爆破作業,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理企業進行監理,由爆破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該條規定了爆破評估的條件即“在城市、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第5.3.1條規定(“需經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提交申請前,均應進行安全評估”),該條由進一步明確了安全評估的前提是需要公安機關審批的爆破作業項目,對于備案的爆破作業項目不應進行爆破安全評估。

1.1 基本原則

進行工程爆破作業時需要公安機關進行安全評估,安全評估單位應按作業范圍和資質等級承接相應級別的安全評估項目。安全評估單位及評估人員不應與爆破作業單位存在從屬或利害關系。安全評估單位需承擔相應爆破安全責任。安全評估單位需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同時提交評估報告,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內容覆蓋面廣、結論真實可信,還需安全評估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最為重要的是爆破作業項目安全評估要做到依法、誠信、客觀、公正,與設計施工單位、爆破安全監理單位三家共同擔責,同時項目建設單位、爆破作業單位、公安等監管機關對爆破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出有力保障。

1.2 安全評估的主要內容

爆破安全評估主要包括以下9項內容:(1)爆破作業單位的資質是否符合規定;(2)爆破作業項目的等級是否符合規定;(3)設計所依據的資料是否完整,設計方案以及設計參數是否合理;(4)起爆網路是否可靠;(5)設計選擇方案是否可行;(6)存在的有害效應及可能影響的范圍是否全面;(7)安全保證的措施是否可行;(8)對爆破項目預算是否滿足安全要求;(9)制定的應急預案是否適當。

1.3 安全評估遵循的法律、法規

正如前文所述,爆破安全評估工作除了遵守國務院條例466號和《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外,有很多的涉及爆破作業的法律及法規也必須掌握,避免只從技術層面考慮問題,而忽略了法律、法規這些前提。200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中指出,進行水下爆破作業的,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應事先與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協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對漁業資源的損害;造成漁業資源損失的,需要進行賠償。200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八屆第60號)中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500 m范圍內進行爆破作業。2012年頒布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中規定,在鐵路線路兩側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梁外側起各1 000 m范圍內,及在鐵路隧道上方中心線兩側各1 000 m范圍內,禁止從事采礦、采石及爆破作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六屆第7號)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主席令11屆第30號)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298號)2009年、《水產苗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令第46號)2005年等條例中均作出了明確規定。

分析以上法律或條例,可以發現,除了部分嚴禁爆破之外,大多數也是可以進行爆破作業,但在評估報告中必須給予明確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前置手續辦理,這也從另一個方面保護了爆破評估單位。如果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安全評估報告給出了明確說明,確實能起到免責問題。如果深化評估工作的話,可以在報告中建議對可能發生的危害效應進行檢測。

2 爆破安全評估新事項

爆破安全定級依據如下。

爆破工程按工程類別、單次爆破總藥量、爆破環境復雜程度和爆破物特征,分A、B、C、D4個級別,實行分級管理。工程等級如表1所示。

爆破安全評估一個十分重要的工作內容是確定工程級別,這直接關系到設計施工的資質能否滿足要求,并且相對于老版爆破安全規程進行大幅修改,必須明確定級,具體劃分爆破工程級別技術詳細方法見文獻[3]。此外,相對于原有的規程[6],新的《爆破安全規程》[7]更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評估人員的界定:新規程中,A、B級爆破工程的安全評估應至少有3名(原規程2名)相應等級且具有爆破安全證書的的技術人員。對于條件復雜的施工項目,需邀請專家咨詢,參考給定的意見或建議,撰寫安全評估報告。

(2)爆破有害效應監測的表述:新規程中,D級以上爆破工程以及可能引起糾紛的爆破工程,均應進行爆破有害效應監測。評估單位提出監測項目的設計,監理單位監督實施。有害效應監測的工程類別進行了擴大,所以在安全評估時,應分項目級別建議對項目進行有害效應監測。

(3)爆破作業噪聲控制標準改變:新規程中,爆破突發噪聲判據,采用保護對象所在地最大聲級,相對于原規程,對噪聲的控制更加嚴格,在評估時應加以注明。

3 結語

隨著工程爆破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爆破安全評估技術要更加規范化,做到依法、誠信、客觀、公正等。近年來國內對重大的工程爆破設計施工,逐步進行了爆破安全評估,加上《爆破安全規程》的實施,能夠有效的強化社會治理、維護從業人員和單位合法權益。爆破安全評估技術能夠使我國工程爆破呈現出的新的面貌,上一個新的臺階。

參考文獻

[1]閆鴻浩,王小紅.城市淺埋隧道爆破原理及設計[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3.

[2]GA991-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破作業項目管理要求[S].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2.

[3]閆鴻浩,李曉杰.城鎮露天爆破新技術[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15.

[4]張樹云.試論工程爆破中的安全評估[J].工程爆破,1996(3):69-71.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

篇8

【關鍵詞】開展;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

輸電線路遭受外力破壞一般情況下表現為盜竊、山火、違章施工、吊車碰線以及異物短路等,發生故障后由于重合閘裝置動作成功概率低,致使輸電線路出現停運現象,造成輸電線路的安全運行隱患。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進程的加快,由各種違規建設引發的輸電線路被破壞事故多發,不僅帶來了巨額的經濟財產損失,也給人們的生命安全帶來了極大的隱患。本文在分析輸電線路外力破壞的故障類型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1 輸電線路外力破壞故障分類

輸電線路遭受外力破壞的故障類型包括盜竊、山火、煙火短路、違章施工、吊車碰線和異物短路等六種,下面分別進行詳細闡述。

(1)盜竊:顧名思義,盜竊在輸電線路故障原因里指的就是由于個別違法分子偷割電纜、導線、偷拆輸電線路的UT線夾、拉線以及塔材等致使線路倒桿塔、斷線現象,造成電力安全事故事件。

(2)山火:山火原因指的是由于輸電線路周圍發生火災等致使附近的空氣出現電離現象或者是導致空氣中出現攜帶大量的導電物質的煙氣,降低了空氣的絕緣性能,進而發生導線對地閃絡、導線之間或者是導線對地線的現象,發生線路故障。

(3)煙火短路: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生活形式豐富多彩,放煙花的時候產生的煙霧很容易降低空氣的絕緣性能,致使相地之間發生擊穿現象或者是產生導線線路相間現象,造成線路安全運行隱患。放煙花時禮花彈出的彩紙也是造成相地之間閃絡或者是輸電線路相間的現象的安全隱患。

(4)違章施工:違章施工的表現形式各樣包括:桿塔基礎旁邊填土、開挖,電纜附近進行管道頂管施工、或者拉近了某些導電物和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由于違規施工或者施工缺欠安全保護措施等危及桿塔基礎、損傷輸電導線,致使線路跳閘,造成電力安全事故事件。

(5)吊車碰線:包括吊車、建筑塔吊和水坭灌漿作業車等,吊車碰線是目前輸電線路最主要的外力破壞故障。吊車碰線指的是在施工現場吊車在起吊移動過程中或者是轉臂的時候,由于作業范圍大,施工過程管理失效等原因拉近了與導線之間的距離,致使導線損傷、斷線或者造成相地之間的短路現象。

(6)異物短路:異物短路指的是具有導電性能的物體在短接部分空氣間隙后致使絕緣度下降,造成線路閃絡現象,或者是這些具有導線性的物體將相地或者是相間之間進行了連接。像高空中懸浮的氣球以及其他的拋擲物體等都可能會造成異物短路現象。

2 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措施

2.1 首先要徹底排查輸電線路受外力破壞的隱患。

(1)充分發揮地方沿線信息員、護線員、農電員的作用,同時要調動當地群眾的監督作用,主動溝通,加強聯系,對線路情況進行及時地把控,安排相關工作人員對可能出現的線路運行危險以及隱患進行現場核實,徹底排查。

(2)加強輸電線路巡視工作,可以根據線路運行規程結合輸電線路遭受外力破壞的顯著特點制定定期巡視路線、展開特巡工作,并及時將巡視結果記錄在檔,以便后期工作順利開展。

(3)針對輸電線路的外力破壞風險點進行實地摸排摸查,對所管轄的線路點及時建立完整、準確的火山隱患、吊車以及吊車司機和外力破壞主要隱患點檔案信息,有效防止輸電線路遭受外力破壞。

2.2 其次需要落實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

(1)根據火山發生規律以及季節特點等加強對火山的預警機制建立。可以根據氣象變化加強火山預防工作。本文中所選案例2010年電網故障發生故障主要在每年的春節至清明節之間發生,具有典型的季節特點。

(2)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現代技術在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中被大量運用,例如預警裝置和移動視頻監控技術。預警裝置和移動視頻監控裝置由監控、數據傳輸、報警裝置以及攝像頭等組成。預警裝置和移動視頻監控技術能夠代替人工進行全天候在線監控。

(3)針對輸電線路的重大外力破壞隱患點進行定點蹲守。對那些典型季節、重點區域以及重點施工地段的外力破壞點,尤其是對施工相對較為集中、施工時間較長的修路以及建房等工程項目要安排專職人員進行現場蹲守、監視,從源頭上把關,保障輸電線路的安全運行。

(4)提高居民的護線意識,開展護線教育工作。可以采取舉辦培訓班、豎立警示牌、發放護線宣傳畫冊的方式,對沿線居民進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及《電力法》的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護線安全意識,調動居民的護線責任心,主動參與到護線的協助工作中。

(5)建立健全群眾護線機制。在輸電線路外力破壞重點區域可以聘請一些當地較有經驗的群眾作為信息員或者護線員,對火山隱患的區段或者主要外力事故多發點進行重點監控。

(6)加強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流程的落實工作。將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置于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中,保證所聘請的護線人員以及線路維修人員掌握線路被破壞的處置方法和流程,并能進行及時實地檢查與維護。

(7)設立線路防外力破壞專門負責人。線路防外力破壞專門負責人要處理外部關系,進行聯系以及協調,對重點隱患區域進行定點追蹤督查,及時建立并更新線路重要隱患點檔案信息,切實提高線路安全運行的可靠性。

(8)設立線路各級設備主人責任制。可以將所管轄的線路進行適當的劃分,分別劃分為總線路專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所線路專門負責人、所負責人等,同時采用分段分點包干負責的方式,將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納入到對個人、部門以及班組的績效考核中。

2.3 輸電線路管理部門應加強內部對防外力破壞管理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輸電線路外部隱患工作指引、輸電線路外部隱患標準庫,指引管理班組、管理人員對可能造成外力破壞的輸電線路外部隱患有清晰的工作指引和行為標準。

(1)輸電線路外部隱患工作指引要有明確的隱患等級、職責分工、管理內容與措施:

外部隱患等級:對可能造成外力破壞的隱患可分類為緊急、重大、一般共三類。

職責分工:主要是管理部門內部處理事件的橫向聯系溝通機制的分工,明確部門、班組所應負責的管理工作及管理職責。

管理內容與措施:主要是外部隱患管理工作流程,包括計劃編制、外部隱患發現、登記、報告、受理分析、整治、檢查驗收、歸檔及分析總結、績效考核等閉環管理環節。

(2)輸電線路外部隱患標準庫:具體應以設備類別、隱患部位、電壓等級、隱患表象、隱患原因、隱患類別、嚴重等級、提級管理共八類進行劃定。

其中,隱患表象要清晰已進入的相應距離,形成劃定界線。嚴重等級以緊急、重大、一般三類來劃定;

提級管理要提出在什么情況下需提級或降級進行管理。

2.4 最后需要落實對輸電線路受外力破壞的重要隱患點的督查和特巡工作并建立外力破壞聯防機制。

(1)重視線路運行維護工作。實行領導分點分段包干負責制度,定期、定點深入班組以及線路現場進行及時的監督、排查,對各級相關人員以及設備主人對輸電線路的外部隱患區域的了解情況進行及時檢查,實時掌握線路外力隱患情況,協調解決線路和班組上出現的主要困難和重點問題。

(2)分析輸電線路受外力破壞的重點隱患檔案,并制定合理科學的特訓方案以及工作計劃。有針對性地對項目施工的不同施工階段展開重點線路特訓工作,采取不定期檢查的方式,及時掌握施工單位對各項線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對不同工期的施工段的線路受外力破壞隱患點進行詳細地了解并及時采取防治措施。

(3)發揮當地相關部門的職能。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較為復雜,在具體工作中,需要積極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如林業部門、電力執法隊等,充分發揮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能,對電力設備的偷盜行為進行嚴厲打擊。通過電業局調動稽查、營銷以及農電部門人員,對違章施工單位進行警告等。

3 結語

本文分析了輸電線路外力破壞故障分類,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開展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的措施,首先需要徹底排查輸電線路外力破壞隱患,其次要落實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描述了加強內部對防外力破壞管理工作指引,最后需要落實對輸電線路受外力破壞的重要隱患點的督查和特巡工作并建立外力破壞聯防機制,切實提高輸電線路的安全可靠性。

參考文獻:

[1]劉華伸,潘潤濤.漢中電網輸電線路防止外力破壞工作的探討[J].陜西電力,2011(01).

[2]符春,符彬.淺談輸電線路外力破壞的防治[J].廣東科技,2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