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的原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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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的原則

篇1

關鍵詞:貢山縣;文物保護;“四原原則”

1 引言

《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了文物在進行修繕、保養、遷移的時候,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在此基礎上,國家文物保護設計和修繕工作還應該堅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原則,全面保存并延續文物的歷史信息和價值。然而,在實際工作中,由于認識偏差、實際操作困難等因素造成了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受到了影響。因此,要增加對文物保護“四原則”的深入探索,更好地落實文物保護“四原”原則,以幫助解決文物保護工程實踐中的難題。

2 貢山縣文物保護現狀

貢山獨龍族怒族自治縣地處滇西北怒江大峽谷北段,全縣40%左右的面積屬于規劃中的“三江并流”風景名勝核心區。由于地處中緬、滇藏結合部,多民族雜居,天主教、基督教、藏傳佛教,原始宗教四教并存,使貢山成為多民族文化與東、西方宗教文化交匯的地方。所以留下了眾多的文物和歷史遺跡。貢山縣對文物保護很重視,貢山縣文管所成立于1990年,館藏文物眾多,有新時期時代的文物也有近現代文物。貢山縣境內有1個國家級保護單位,3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1個州級文物保護單位;14個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新發現點24處。其中白漢洛天主教堂、石門摩崖壁刻、普化寺、石門關石刻、甲生嘛呢堆、納依奪仙女洞有很高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貢山縣對這些文物進行科學有序保護開發,始終堅持“四原”原則,籌集經費、人力進行高規格修復修繕,力圖將文物的原始風貌展現出來。

3 文化保護“四原”原則

文物保護工作中,應當堅持“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的原則,我們簡稱其為“四原”原則,是近些年以來文物保護工作中的一大重要理念。這一理念包括四個基本的思路,一是保存原來的形制,包括造型方面、平面布局等方面;二是保存原結構;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藝技術。文物保護的“四原”原則對于保護文物,設計和修繕文物具有重要的意義。損害的文物只要依照原型制、原材料、原結構、原工藝認真修繕,科學復原,就會保存和延長文物的原有價值。可見,這“四原”原則是對“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的進一步詮釋。

近些年以來,“四原”原則受到了業內外人士的認可,也引起了學者的關注,許多文章和保護方案中都有涉及“四原”原則方面的內容。在文物保護工程中堅持“四原”原則,已經成為一種共識。2013年5月,國家文物局《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要求(試行)》的,明確提出了勘察中“了解文物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這一內容,可見,國家對“四原”原則已經非常重視。

4 在文物保護中貫徹落實“四原”原則的途徑

4.1 建立健全“四原”原則及制度

一項政策的科學實施需要依靠法律的規范和強制力,“四原”原則也不例外。要想保證“四原”原則得以真正執行,就需要確立其在法律上的地位。我國現有的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都沒有對“四原”原則進行規范的定義和詮釋。為此,建立健全“四原”原則及制度,對其定義、內涵和實施檢查要求進行科學闡釋,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規范,有助于“四原”原則在文物保護工程中的貫徹執行。

4.2 樹立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

目前,文物保護工程中還存在著很多問題,由于缺乏文化保護的意識,或者對文物保護認識不到位而無法真正做到“四原”原則,進而影響了文物保護的工作質量。因此,要端正文物保護的態度,樹立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理解文物的真實性,理解文物存在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要抱著對歷史負責、對后人負責的態度,科學、認真、誠實地對待文物保護工作,而不是將其當作是裝點門面的幌子、當作是政績攀高的手段。不僅是文物保護行業,還有社會的各行各業,還有各級文物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文物保護實施部門,都要樹立起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真正做到堅持“四原”原則。

4.3 加強“四原”研究

近些年,隨著“四原”原則逐漸在保護方案和研究著作中被提及,但卻少有細節的闡釋,這就難免給文物保護工程實施中帶來難題,所以應該結合保護對象、工作的客觀條件、實施環境等,對“四原”原則做出更加客觀合理的解釋,確保工作實施中的有效運用。這就需要對“四原”原則的相關方面進行深入探究,而各級領導要對文物保護工作予以高度重視,國家文物局也應該為“四原”原則相關課題研究加大支持力度。研究中應該提高文物保護工程前期的要求,對技術標準和工作規程的執行加以制定,并對保護對象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調查方面的工作探度實施明確的保護。另外,系統匯集整理文物對象的原材料、原形制、原工藝、原做法資料,將其作為文物的歷史基礎資料,為以后的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參考借鑒。

4.4 優化財政及人員配置

工作人員專業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工作質量的好壞,要提高文物保護工作質量就必須重視人才的培養,提高相關工作人員的專業素養。堅持“四原”原則,需要一支具有專業素養的隊伍。從文物保護的管理到實施,從研究設計到各級施工人員,都要接受專業的培訓,從思想上真正理解“四原”原則,從行為上科學遵守“四原”原則。同時,要注重工作人員專業技能的培養。人才隊伍的建設除了需要認識的提高,還應當包括技能的培養,沒有專業的技術人員,堅持“四原”原則就會變成空談,文物保護工程的質量得不到保障。因而,要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理論和技能進行定期培訓,并對訓練結果加以考核,提高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

堅持“四原”原則,需要優化財政。工程造價對文物保護工程具有直接的影響,一方面,我國文物保護工程定額明顯不足,部分房屋維修定額是根據之前維修定額而定,文物保護缺乏特色,難以滿足文物保護工程的需求;另一方面,工程定額的編制有待更新。由于文物保護工程定額更新緩慢,造成了材料價格與市場上存在差距,沒有資金的保障,材料的品質難以保障,這便嚴重影響了工程的質量。有限的資金在材料選擇時就會顧頭難顧尾,比如,原定額中的材料,很可能只能買到現代化工材料,卻買不到所要使用的傳統材料。所以,要建立與市場接軌的、符合文物保護要求的、與文化保護工程特點相吻合的、保證文物工程高質量的科學而全面的工程預算系統,確保文物保護工程做到“四原”。

5 小結

文物保護工程中,堅持“四原”原則,科學保護與維修,使文物得以長久保存,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在具體文物保護工程實踐中還有一些難以逾越的限制。這就更需要我們樹立正確的文物保護觀念,加強對“四原”的研究,確定“四原”的法律地位,優化財政及人員配置,進而有能力、有條件去應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使得文物保護工作可以發揮保護文物歷史文化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孟憲微.淺析文物保護的原則及理念[J].黑龍江史志,2014年05期;

篇2

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現狀;對策

歷史文物作為一種寶貴的文化資源,無論價值高低都理應對其進行合理保護。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因此得到重視,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目前的文物保護工作也存在著問題。尤其是基層文物保護的工作面臨著各種難題,例如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活動資金以及專業人員不足、體制的制約等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將是一個比較長的時期內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重點。

一、基層文物保護面臨的問題

(一)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不完善

隨著我國法治社會建設工作的開展,法律法規的制定在不同的方面取得了成果。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雖然有02年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但是這部法律對于具體工作的指導性不強,屬于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不強。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在執行中力量較為薄弱,只能在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公安部門的幫助下完成工作。除此之外,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影響到文物市場管理的工作,使得文物市場管理工作執法依據缺乏,導致文物保護不力。舉例來說,文物經營依據相關法律必須得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才可以經營,否則便可歸為違法行為。而實際上文物經營多是在充滿假冒、偽造品的自發性文物市場中進行,文物倒賣通常暗地進行,使得經營屬性不明,基層文物部門也難以進行管理。

(二)文物保護體制不科學,經費不足

文物保護工作需要相應的合理體制來保證,然而在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中機構的設置以及工作人員的配置都有著一定問題,體制不科學。文物保護機構在基層縣市屬于文化部門中的二級單位,上級文化管理的相關部門擁有管理權和決定權,但是這些部門并不具體參與文物保護工作。因而在文物保護時,文物保護部門需要向對文物保護工作并不熟悉的上級部門匯報,這樣的情況往往造成文物保護工作不及時。這樣的機構設置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了嚴重制約。另外,在工作人員的配置方面,由于基層文物單位屬于事業單位,體制落后,編制不足影響了人才吸收,而冗余人員過多影響工作效率。目前基層文物保護單位工作人員文化程度和專業素質方面的差別極大,而且存在部分專業不對口,而且沒有受過文物管理培訓的人員。另外經費投入方面也有問題,一般情況下都是由當地的政府財政部門來提供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但是地方政府的經費有限,對基層文物保護的經費投入嚴重不足,這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舉步維艱。

(三)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不足

由于文物保護工作的復雜性,只依靠相關部門的工作只能保護極其有限的一部分文物,更多的需要社會公眾的支持和幫助。然而目前,由于文物保護的相關宣傳活動不到位,我國公眾對于文物保護的意識嚴重不足,甚至根本沒有文物保護的意識。在接觸到具體文物時不能對其進行保護,反而試圖在其中謀取利益,導致文物的流失和損毀。

(四)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工作的矛盾

近年來,由于各級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經濟建設上,因此對其它方面的工作有所忽略。在文物保護工作方面,由于經濟建設工作需要利用和開發土地,就使得很多的古宅古屋面臨著毀壞的命運,這樣的情況下文物保護工作往往讓步于經濟發展。文物保護機構沒有權力以及相應的能力去進行文物保護。

二、改進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策略

(一)完善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由于文物保護法規的不完善而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的困境十分明顯。因此,應該努力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有法可依。文物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創建在新形勢下極具意義,是文物保護法制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所以,立法部門與文物部門應該共同努力,探討協作,盡可能快的完成與文物保護法相匹配的各項操作性強的具體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改進法律法規的內容,使之與實際工作相適應,健全相關法律體系。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規劃,對其進行合理安排,充分落實具體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改進管理體制,加大經費的投入

文物管理保護部門的體制應該進行改革,精簡機構,遣散專業素質低下的工作人員,把工作崗位留給真正能在文物保護中發揮作用的專業人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對工作人員的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有著一定要求,因此除了選拔專業人才補充到文物保護部門之外,還要加強對現有工作人員的培訓,為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準備專業的人才隊伍。除此之外,還應該給予文物管理部門在文物保護工作上的決策權和相應的執法權力,以便落實文物保護的工作。同時在經費投入方面,地方財政部門要認識到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從而加大對文物保護的財政支出,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充足的活動經費,保證工作的有效開展,并利用這些資金改善相關工作者的辦公設備和條件。

(三)開展宣傳活動,提高社會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文物保護,人人有責。做好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離不開社會公眾的幫助和支持。要想讓社會公眾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幫助,就必須開展相關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來提高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文物保護的宣傳活動要從政府部門內部到社會各層全面開展,廣泛利用各種渠道進行宣傳。可以通過舉辦展覽、演出等活動來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利用新聞報道、網絡等手段進一步提高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

(四)正確處理經濟開發與文物保護的關系

文物的保護,是為了讓其價值最大化,實質上也是一種開發行為。因此,文物保護工作不能單純的進行保護,要結合具體實際,對其進行適度的經濟開發,合理利用文物資源。努力達到有效保護文物、合理利用文物以及加強文物管理的工作目標。三、結語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需要各方條件的配合,解決阻礙文物保護的各項難題。無論是法律法規的制定、管理體制革新,還是開展宣傳等活動都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產生促進效果,只有注意這些方面的問題,才能將基層文物保護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1]王瑞林.試談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困境及對策[J].菏澤學院學報,2013(1).

[2]賈國民.淺談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現狀與對策[J].經營管理者,2012(20).

篇3

【關鍵詞】文物保護;旅游;雙贏

【中圖分類號】G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071(2012)03-0012-01

文物是人類社會活動中遺留下來的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遺物和遺跡,是人民群眾智慧的結晶,是人類寶貴的文化財富。如何保護好文物,是我們共同關心的課題,相關部門為此采取了大量措施。然而,現代群眾性旅游活動的興起,又為文物保護工作增添了新的難題。文物保護的任務非常艱巨,近幾年旅游事業的發展也異常迅猛。因而,旅游發展與文物保護之間的矛盾顯得較為突出,處理好二者之間的關系,使二者相互促進,對我們文物單位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1 發展旅游業可以促使文物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1.1 只有保護好文物才能保證旅游的發展。由于文物古跡可以滿足人們探古求知需要,所以文物古跡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但是只有參與保護文物,才能使其盡量完好地展現在旅游者面前。

1.2 發展旅游可以彌補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我國文物古跡眾多,而國家財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護的費用相對眾多的文物來說,可謂杯水車薪,許多文物因無經費維修與保護而遭毀滅。發展旅游可以獲取較好的經濟效益,既增加了財政收入,又解決了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

1.3 文物資源不可再生,我們旅游部門應當重視文物保護。文物是不可再生性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

文物被破壞后,必然降低文物所在旅游點的吸引力,影響其經濟效益。為了使文物能永久保存下來,長期為旅游發揮作用,旅游部門應當重視文物保護,絕對不能竭澤而漁式地利用。

1.4 增強人們的文物意識,利于文物保護。旅游的發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跡直接面對旅游者,使人們獲得豐富的知識,受到深刻的教育,既弘揚了中國的傳統文化,又可提高人們的文化素質,使人們了解文物的重要價值,認識到文物的重要意義,增強文物保護意識,推動文物保護的社會化進程。

2 旅游開發與文物保護的和諧發展

2.1 文化遺產保護與合理利用相互依托:發展旅游可促進文物保護,這是因為:

2.1.1 文化遺產作為旅游資源的重要價值已得到各界有識之士的認同。旅游界人士認識到文物古跡在旅游中的這一重要作用后,為了吸引旅游者,必然會注意保護文物,以便使其盡量完好地展現在旅游者面前,從而獲取最大限度的經濟效益。文化遺化作為不可再生性的旅游資源,一旦受破壞,就難以恢復,這必然降低其旅游的吸引力,影響其經濟效益。為了文化遺產這項旅游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地方政府及旅游部門必然會重視、加強保護工作。

2.1.2 文化旅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文化遺產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我國文物古跡眾多,而國家財力有限,每年用于文物保護的費用相對眾多的文物來說,簡直是杯水車薪,許多文物因無經費來進行維修與保護而遭毀滅。發展旅游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文物古跡既然可為旅游區帶來經濟效益,那么,該旅游區應該從經濟收益中提出相當部分,用于區內的文物保護,無論對國家,還是對集體來說,這都是一件有益的事,這個辦法應當是切實可行的。這樣,大批文物就可得到搶救和保護。

2.1.3 文化旅游的發展,使大量的文化遺產直接面對觀眾,人們對文化遺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認識。在獲得文化陶冶、藝術感染,為祖國的歷史文化驕傲自豪的同時,人們一定會進一步提高自身文化素質,更懂得保護文物的重要價值,更加珍視文物,對文物的保護意識也會增強,使全社會都重視文物保護工作,這在普及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2.2 提高全社會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旅游事業的發展也給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一些負作用:

2.2.1 對旅游區進行開發,從某種角度來說,本身就是一種破壞行為,開發旅游區,就要在旅游區內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如道路、賓館、飯店等,甚至還開辦工廠,這一切,都破壞了文物原有保存環境。特別是在文物古跡周圍辦工廠,在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體量高大的建筑等等,直接威脅著文物的保護。

2.2.2 短視行為導致文物被破壞的惡果。在開發旅游和保護文物并進時,由于操作人員缺乏文物專業知識,不懂得文物的維修和保護常識,或保護的措施不當,而造成了保護時的破壞;經濟利益的驅使,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相關部門及行業地意識性地對文化遺產的破壞也是存在的,這些都是嚴重危害著文化遺產的保護。還有,某些旅游部門目光短淺,只顧眼前獲益,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古跡進行掠奪性的開發利用,超負荷地接待旅游者,結果加快了文物古跡的老化、破壞乃至毀滅,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

2.2.3 游客對文物的破壞,眾多的游客在游覽過程中,呼出的二氧化碳氣體中含有大量的水份,使文物古跡受到浸蝕,特別是在洞窟、古墓、地下室等古跡中表現得非常明顯,旅游者的踩踏、攀登、撫摸等行為可嚴重損壞文物,例如北京八達嶺長城的城磚連遭高密度游人的腳踏手推,出現了嚴重的凹陷松動。凡游客所到之處,都存在著在文物古跡上亂刻亂涂的現象,更有甚者,竟然用敲砸等手段盜取文物古跡的部件,此等野蠻行徑,嚴重地危害著文物古跡的保護。

但是,我們不能因噎廢食。在切實保護的前提下,將文化遺產作為文化旅游的重要資源。發展文化旅游與保護文化遺產并不是必然對立的,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利用,發揮其價值。那種傳統的只為保護而保護,讓文物藏而不露,秘不示人的做法,表面上看是保護了文物,可是卻無法體現文物的社會價值。如果文物不能體現社會價值,那也就弱化了其存在的意義。但是,那種不顧客觀條件,單純追求經濟利益,任意利用,無序開發,嚴重危害文化遺產保護的做法也是決不允許的。所以我們應該做到:

(1)堅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保護工作方針。理順體制,堅決反對把文物劃歸非相關部門管理,把所有文物納入文物保護部門管理之下。著力做好文物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的危機感和保護文物的責任感,使全社會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法》的嚴肅性和文物保護對社會進步的推動作用,自覺遵守文物保護法規。

(2)文物部門與當地政府部門在文物保護方面應密切配合,建立兄弟般的合作關系。

(3)文物部門應當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4)嚴格控制客流量,防止超過最佳容量。超負荷地接待,最易使文物受損,因此,對客流量應嚴格控制。

2.3 文化遺產保護與文化旅游開發的良性互動:保護文物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利用文物,發揮其作用,實現其價值。在保護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在利用的過程中加強保護,是我們應堅持的原則。文物作為一項重要的旅游資源,既可吸引游客,獲得經濟效益,又可通過旅游活動起到以人們的宣傳,教育作用,弘揚傳統文化,并可使文物本身得到一定的保護,這樣,既保護了文物,發揮了文物的作用,又達到了發展旅游的目的,文物事業與旅游事業可謂是相互促進的。

3 結束語

總之,文化遺產與文化旅游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的關系,旅游開發與文物保護也不是絕對矛盾的;文化遺產是通過旅游來實現其文物價值和社會價值,是通過合理利用產生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并且,通過利用喚起人們對文物的熱愛、理解,從而有利于其保護。既不能只保護、不利用,更不能過度無序的開發濫用,文化與旅游部門要在保護上達成共識,一定要在科學保護的原則下,謀求合理的開發利用,保護和利用密切配合,才能既有利于旅游開發,又有利于文物保護,取得雙贏。只有旅游開發與文物保護和諧的發展,才能推進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動發展。

參考文獻

[1] 吳小敏,徐海根等.試論自然保護區與社區協調發展[J] .

[2] 蔡文.《中國科技信息》.2008年第9期

篇4

1.城市的特有風貌正在消失。我國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由農業社會向工工業化社會轉型時期,整體性的社會變遷影響著人們的價值觀念與行為取向,文化遺產在這場社會變遷中面臨著是否存亡的考驗。城市建設要帶動經濟發展,它的效益大于文物保護的成本,而且文物保護部門要依賴于政府撥款,在這種情況下,地方政府便忽視了對文物古跡的保護,城市建設偏向于更新。于是,展現在我們眼前的是很多歷史城區被改造得面目全非,甚至是完全性的消失。技術和生產方式的全球化使地域文化的特色漸趨衰微建筑文化的多樣性遭到扼殺,在城市的更新改造中由于不注重傳統傳統風貌的保護和繼承。就會使城市原有的特色風貌遭到破壞,并被一些低級和趕時髦的東西所替代。

2.文物保護在實施方法上有誤區。城市規劃的完全更新造成城市居民幸福指數不高,這主要體現在一些休閑、藝術等相關建筑設施上。一方面是城市文化風俗的流失,文化氛圍不濃厚。另一方面法制宣傳沒有形成比較規范的文物保護民間團體,使文物保護的決策沒有形成輿論壓力,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淡漠,難以形成較高的文物保護意識,而在一些發達國家把公眾參與城市建設納入法律程序,把規劃方案向公眾公開展示并聽取意見,這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是十分有利的,但是我國的文物保護政策只是掌握在少數人手里。

二、完善城市規劃政策和管理的措施

1.完善文物保護的法律體系。具體地說,可以對內實行依法行政,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在這個機制當中,應該制定相關的保護辦法,并且明確具體的操作規程,以便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對外應該建立外部支撐體系,也就是通過地方政府的力量,用法律加強監督。要堅持法制建設,確保規劃進程。要逐步建立健全一套城市文物保護的法制體系,為城市建設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制保障。同時要加強公眾參與,確保文物保護政策公開化,保護措施與政府、開發商、投資者、普通市民等都有著密切的聯系,有關信息要公開,要鼓勵群眾參與,構筑起多途徑的監督渠道,只有這樣文化保護才能得到表達,才能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2.城市建設要保護獨具民族特色的建筑風貌,優化城市規劃。優厚的自然地理資源能夠促進城市和諧、健康發展。依托城市的自然風貌打造更新特色風貌,城市規劃設計決定了一座城市建設的發展方向以及發展戰略。城市的地理位置也是城市本身所擁有的文物,這些都是制約城市建設的客觀條件,在城市規劃的過程中如果忽略這些因素,終究會無法實現人類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最終導致破壞性的更新改造。因此,城市建設要把文化環境的設計放在主要位置,把文化設計理念是當成城市規劃建設的一個重要參數,以便創造更加讓居民滿意的良好環境。城市的規劃要履行國家對城市規劃的相關政策,文物是與眾不同的因素,要策劃出具有當地的民風民俗以及政治文化特色的更新計劃,才能對一些傳統的文物進行保護。

三、更新文物保護實施策略

1.做好文物保護宣傳工作。保護文物要做到使文物的價值觀念家喻戶曉的目的,僅僅從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上是不夠的,還應把保護文物作為一項必修的課程,讓文化保護意識深入人心,同時也可以通過電視媒體滾動宣傳,讓文物保護工作才能走上健康、持久的發展軌道。

篇5

關鍵詞:常州古鎮;對策;建議

常州史稱“中吳要輔”、“三吳重鎮”,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是吳文化的主要發祥地之一。常州各類文物豐富,名勝古跡眾多,常州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也有很多頗具地方特色的古鎮。如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都有很多歷史文化遺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居、生活方式。近年來,常州市政府加大了對文物古跡和古城鎮的保護力度,力圖通過古城鎮的保護和開發為常州市的旅游產業注入新的增長點。本文通過對常州古鎮的實地調查,試圖對常州古鎮的保護和開發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對策。

一、常州市政府對古鎮文化保護的措施

(一)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

為有效保護文物資源,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解決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之間的矛盾,近幾年,常州市從規劃入手,完成了《常州市文物保護“十一五”規劃》、《常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04-2020)》和《常州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圖集》的編制工作。完成了《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更新規劃》、《楊橋村歷史街區保護概念規劃》的方案初步論證工作。

為了保護利用傳承歷史建筑的優秀歷史文化與傳統建筑藝術,規范歷史建筑的管理、修繕和改造行為,保障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根據常州歷史建筑保護的需要,2000年4月,常州市制定《常州市市區文物保護管理的若干規定》,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工作。2005年10月,《常州市歷史建筑修繕技術標準及保護策略研究》課題由東南大學建筑學院和常州市規劃設計院共同編制完成,并通過專家審核。該課題對古鎮危舊房屋的修繕提供了技術依據。

2006年7月,常州市制訂了《常州市依法保護文物獎勵辦法(試行)》。

2008年10月9日,常州市政府辦公室下發《常州市市區歷史建筑認定辦法》。

2009年3月18日,《常州市第二批歷史文化街區和第四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規劃》規定了楊橋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區范圍,對保護區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還明確規定了保護要求及措施。

2009年3月24日,常州市規劃局委托常州市規劃設計院,會同市文物保護管理中心聯合開展常州市區歷史建(構)筑物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圍包括常州市市區(含武進、新北、天寧、鐘樓、戚墅堰五個區)。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大部分名列其中,為古鎮文化的保護和開發奠定了基礎。

2009年3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副市長王成斌在市文廣新局領導、新北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陪同下現場調研了孟河文物保護工作,實地查看了萬綏東岳廟戲樓、馬培之故居、孟城老街、費伯雄故居等文物點。

(二)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

近幾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和籌集社會資金,先后修繕了西瀛里明城墻、黃仲則故居、梅村戲樓、萬綏戲樓、縣文廟大成殿、常州府學、吳氏中丞第、兩孫故居等。前后北岸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修繕工程、費伯雄故居修繕工程和西瀛里改造地塊文物保護區修繕工程等也已全面實施。常州市還專門制定和實施了2005-2007年全市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計劃,2005-2006年已修繕30余處,力爭用三年時間,將市區所有文物保護單位全部修繕一遍,修繕后的文物保護單位將作為社會公益事業全部對外開放。

(三)提升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近年來,常州市制定了重點文物保護項目及經費需求“十一五”規劃綱要;申報了一批全國、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張太雷舊居、三星村遺址兩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常州古戲樓群、盛宣懷故居、趙元任故居、史貽直墓址和中華猿化石遺址五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重新公布了市區第四批、第五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開展了文物資源普查工作,發現了一大批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存。通過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帶動了全市文物保護事業的全面發展。

(四)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

為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常州市于2005年和2006年連續舉辦了全市性的文物管理法制培訓班,組織轄市、區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提高各級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的依法管理和執法能力。在此基礎上,2008年8月,常州市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文物部門對全市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進行了重點檢查,共查處違法、違規現象15起,其中立案查處3起,分別罰處人民幣20萬元、7.2萬元和0.5萬元,責令整改5起,警告7起,通過全市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依法打擊和處理了各種文物違法活動,推動了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二、常州古鎮文化保護與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部門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力度還應加強

常州市文化景觀資源開發存在小、散、差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變。部分管理者對保護對象的歷史文化價值認識有限,對某些歷史遺跡缺乏保護意識。在城市的開發建設中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發展。

素有“常州文脈”之稱、1987年被確立為“常州歷史文化保護區”、1996年為常州贏得“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稱號的常州市前后北岸老街區,成為“地塊改造工程”的犧牲品,土地用途是“文化娛樂、商業、辦公、旅館、文保”,目的是“進行房地產開發”。

到2005年底,常州拆除了文保單位6座,分別是:胡故居、青果巷八桂堂(新建假古董)、吳氏中丞第屠寄故居(新建假古董)、黃仲則故居(新建假古董)、西瀛門城墻(新建假古董)、青果巷唐氏宗祠楠木廳(新建假古董)。

到2005年底,常州全市27個文物控保單位被拆除11個,分別是:明八角井、清代建筑鄒浩祠、清莊氏塾館及星聚堂明式轎廳、莊氏濟美堂、清先賢卜子祠、清志王府(新建假古董)、清費氏庭院、清惲氏庭院、民國民元里民宅、民國玉佩弄民宅、民國“天友來”店舊址。

國務院文件規定:要成為國家(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必須要保護好三個方面的東西:第一,保護城市里所留存的歷史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遺存;第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能夠反映城市風貌特色的景觀地帶;第三,保護歷史文化傳統,包括反映城市特色的東西,文化、藝術領域里的東西。常州因為拆文物,曾經三次喪失申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次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拆明代園林“半園”,第二次是在1991年至1992年拆清代洪亮吉故居,第三次則是因為拆惲氏庭院。

(二)歷史古鎮缺乏保護規劃,保護開發滯后

2000年常州市就已經列為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但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卻忽視了歷史文化鎮(村)的保護,至今,該市尚未有一鎮一村列入省級保護名錄。常州市沒有及時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在這方面工作相對滯后,雖然《文物法》頒布以來,人大、政協進行過一些調研,兩會期間部分代表委員也提出過相關提案和建議,但未有實質性進展。

(三)許多古鎮基于經濟利益和保護觀念淡薄,破壞嚴重

古鎮居民在村鎮建設的過程中普遍認為歷史遺存的古街鎮是落后破敗的象征,必須大拆大建,否則有礙地方形象。有的甚至認為保護古村古鎮影響當地的經濟發展,因此,一些地方領導不愿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相當部分的歷史文化鎮村已經遭到破壞。湖塘橋、雪堰橋、橫山橋、戚墅堰、奔牛鎮等地曾是常州市歷史上的經濟文化重鎮,進入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在核心區域內進行改建,老街改成馬路、弄堂變成新巷、百年古橋紛紛拆除。楊橋、焦溪、孟河的一些歷史建筑雖然有的已列入文保單位,但因為缺乏修復資金,也危在旦夕。

(四)文物保護資金嚴重缺乏

市政府對文物保護方面的投入共分兩塊,一塊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維護費中安排1%用于文物專項維修的資金,每年為80萬元,另一塊是每年從全市社會事業經費中安排6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文物保護工作。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但多年來常州市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一直沒有增加。由于近幾年常州市正面臨著大規模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文物保護資金的不足,制約著常州市文物保護事業的順利開展,影響了市政府提出的文物保護單位三年修繕任務的完成。

(五)常州古鎮保護與開發的后發劣勢

古鎮旅游已成為旅游業的一個熱點,各個省市紛紛上馬進行古鎮的開發。但新開發的古鎮如何在已有的眾多古鎮中突圍而出,創立自己的品牌,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蘇南古鎮由于民風民俗、歷史文化的相似性,大部分都是“小橋、流水、人家”的格局。如何避免常州古鎮的開發不淪為周莊、同里等地的翻版,成為“小周莊”,“小同里”,是常州古鎮開發面臨的艱巨任務。如果不能打響自己的品牌,過多資金的投入只能造成浪費。

三、常州古鎮文化開發與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成立古鎮保護和開發的專門機構,直接對市政府負責,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聘請文物保護、建設規劃的專家組成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當然可以由民間和私人進行投資、參與,但巨額的保護開發資金,長期規劃的實施,消除急功近利,培養古鎮居民的文保意識,都需要政府部門居于主導地位。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周莊、同里、木瀆的發展模式,成立市、區、鎮三級的古鎮保護與開發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對現有古鎮文物古跡特別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跡如戲樓、石橋、遺址、名人故居、清代民居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古鎮建筑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在對建筑文物進行修繕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修舊如舊的原則,同時拆除妨礙古鎮景觀的現代建筑,將水管、電線、排污管道等埋于地下。

(三)加強古鎮建筑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文物古跡保護的立法工作,在古鎮保護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雖然常州已出臺了很多文物保護的法規,但由于人們文物保護意識淡薄,隨意破壞、拆除、盜賣文物建筑的現象十分嚴重,許多古建筑材料被運到蘇州無錫進行古建筑的修復。因此,制定嚴格的文物保護法規并嚴格執行是市政府著重要解決的問題。

(四)做好常州古鎮旅游的宣傳工作,加強常州古鎮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的宣傳,力求樹立品牌,打開知名度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必須與古鎮品牌的樹立相配套,孟河的齊梁故里,焦溪的石頭建筑,楊橋的原汁原味的晚清建筑都是宣傳的重點。常州古鎮雖有開發晚,破壞嚴重的劣勢,但保護較好的幾條古街受商業化影響較少,古鎮風貌未遭到商業化的破壞,這是其相對于其他已知名古鎮的優勢所在。

(五)避免與其他地區古鎮開發的同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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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保護意義;保護措施

文化遺產是城市發展的歷史見證,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標記。在當前城市發展過程中,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結合得更加密切,文化遺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影響更加凸顯。然而我國正在經歷一個經濟快速發展期,不少地方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忽視了文化遺產保護,甚至為了短期經濟利益,不惜破壞文化遺產。所以當前我們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如何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如何實現共贏。因此,地方政府、文化遺產管理者、各利益相關者要正確認識文化遺產保護對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正確處理好城市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之間的關系,從而實現二者的和諧共存。

一、城市發展中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

(一)文化遺產是城市發展的歷史見證,具有重要價值

我國歷史悠久,文化底蘊深厚,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留存下眾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遺存。中國古建筑對許多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半個亞洲尤其是日本的寺院建筑,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世界建筑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是我國古代人民智慧的成果和勞動的結晶,代表著我國古代的建筑藝術和建筑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類藝術創作、審美趣味、特定時代典型風格的實物見證。他們像是歷史洪流的見證者,反映著一座城市的發展、變遷。城市的魅力在于特色,而文化是特色的基礎。一座城市經濟越發達,現代化程度越高,文化遺產的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文化遺產就是它的品牌和魅力所在。

(二)文化遺產具有獨特的精神內涵和文化旅游價值

中華上下五千年的文化傳承不僅體現在古物書籍上,還深深地刻在留存至今的各類型文化遺產上。文化遺產尤其是眾多優秀的不可移動文物遺存作為古代人民智慧的結晶,人類社會發展的實物見證,歷經歲月磨礪,具有不可再生性,一座古建筑的毀壞是不可挽回、不可彌補的損失。近年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文化、關注旅游,文化的追求在人們的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人們對古建筑尤其是古建筑群落的熱情空前高漲,浙江烏鎮、南潯、溪口等地旅游業空前發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還有浙江紹興的沈園,是一座非常小的園林,亭臺樓榭并不出眾,而800多年來卻吸引了無數文人墨客,至今游人不絕。只要合理利用,古建筑獨特的文化價值、品牌效應就會成為吸引游客的法寶。在城市發展中,文物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并不矛盾,可以實現和諧共贏。

二、文物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規劃不合理,文物保護意識淡薄

在城市化的推進過程中,許多城市在規劃時沒有綜合考慮到文物保護及合理利用等問題,不少開發商注重眼前經濟利益,寧愿追求大型經貿商場和居民住宅帶來的利益,也不愿追求規劃和開發利用古建筑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文化價值,以致在施工過程中對古建筑大加改造甚至將其毀掉。一方面是因為企業對古建筑的保護意識不夠強烈;另一方面是由于在城市建設施工之前沒有對古建筑進行合理規劃,即使有所規劃,也做得不夠深不夠到位,沒有綜合考慮城市發展與文化遺產保護的長遠關系。

(二)有些地方政府責任意識不強

當今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為了追求經濟利益,許多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設中主張大拆大建,使古建筑的生存空間日益縮減。個別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文物保護法律意識淡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相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認識不足,缺乏“屬地管理”的責任意識。同時,文物保護工作宣傳力度欠缺,一些企業、群眾根本沒有“文物保護,人人參與”的意識。許多古建筑歷史悠久,能存留至今已是極大的幸運,但是隨著時代的變遷,建筑物總是會呈現出一種衰殘的景象,許多古建筑的外墻體大面積脫落,加上長期的風吹日曬和雨淋,許多古建筑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風化和侵蝕。

(三)文物保護缺乏資金和政策的支持

建筑物都是難逃歲月侵蝕的,雖然政府在古建筑的修復和完善方面投入了一定的資金,改善了古建筑周邊的環境,有的還對其加以改造利用,發展成了文化旅游勝地,每年都吸引著不少中外游客,推動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但這只是針對部分古建筑而言的,許多古建筑破損情況較為嚴重,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僅憑政府一己之力難以做到,因此政府應制定相應的政策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到文物保護中來。此外,許多著名古建筑偷盜現象嚴重,導致古建筑構件缺失,許多珍貴木材和木雕構件慘遭流失。究其原因,除了人們對古建筑的保護意識淡薄以外,還有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巡查機制不完善,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三、城市發展中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

(一)提高政府和公眾的文物保護意識

在文物保護中,地方政府作為文物保護的責任主體,各級地方的黨委和政府應深刻學習領會關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增強對歷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科學理念”的指示精神,充分認識到文物保護的重要性,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系,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提高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的文物保護意識,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推動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提高。針對這一問題,相關部門可以定期在小區或廣場以及社區服務中心附近等地以傳單發放、板報設計和文物保護成果展覽等開展形式多樣的文化遺產宣傳活動,還可以派遣出專門的文化工作者不定期開展宣講活動或文物保護調查活動。

(二)做好城市規劃工作,使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齊頭并進

文化遺產是一座城市的根基,眾多優秀的歷史文化遺存可以給充滿現代氣息的城市畫上帶著歷史文化氣息的濃厚一筆,為城市增添色彩,因此使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齊頭并進對城市發展極為重要。針對這一問題,政府有關部門在進行城市總體規劃及各地塊規劃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城市建設與文物保護的關系,在文物保護工作中,不僅要保留、保護建筑本體,還要充分考慮到與之相關的歷史、人文環境的保護,每個建筑都不應是孤立的單體。同時,在保護和修繕工作中,必須堅持不改變原狀,最低限度干預其真實性、完整性等原則,避免古建筑歷史人文信息的殘缺或損失,這樣才能使古建筑本體蘊含的大量歷史人文信息完整地保留下來。

(三)重視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合理利用

對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應注意在修繕過程中不改變文物的原狀,對于建筑外部的磚瓦和內部結構要力求按原有的規格和花紋等燒制和設計。同時,采用“不落架施工”技術來更換柱梁,保護好墻面的珍貴壁畫、磚雕和木刻等,對于其建筑布局和走廊安排等也要盡量保留原樣。對于近期無重大危險的古建筑,除日常保養外,應避免過度干預。另一方面,合理利用也是文物保護的一項重要內容。合理利用以不損害文物價值為前提,在其能承載的范圍內延續原有功能或賦予其適宜的當代功能。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在當代社會生活中活力的重要手段,可以引發社會對文物保護的進一步關注,在產生社會效益的同時產生經濟效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

(四)培養文物保護專業人才,增強專業隊伍建設

文化遺產保護是一項綜合性工作,涉及領域較廣,對文物保護從業人員的知識面、業務能力要求較高。同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對文化遺產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社會環境的不斷改變,也使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嚴峻考驗。然而,文物保護隊伍中專業人才十分匱乏,培訓機制不完善,極大地限制了文物事業的發展。為此,文物保護工作也必須與時俱進,文物保護工作者必須不斷學習新的知識,充實自己并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才能更好地迎接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壓力和挑戰,推動文物保護事業的發展。

四、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更加凸顯,另一方面,全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關注也在不斷提高。所以,地方政府增強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城市規劃工作以及重視文物修繕、合理利用和培養相關人才是極其重要的。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更是要努力研究、探索和學習相關理論方法,這樣才能實現城市發展與文物保護和諧共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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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特色內涵概括地講,應包括名城的歷史沿革、各種歷史文化遺存的現狀、地方風物風俗、名人典故、古樹名目、民間傳說、地方戲劇、特色小吃等。這是展示一個名城悠久歷史和燦爛文化的重要章節,內容一定要翔實全面,也是衡量一個地區歷史文化保護工作的試金石。基礎工作夯實的地方,各種數據、材料、文獻、音像就比較豐富,因而名城內涵就突出和全面,這樣才能達到名城保護規劃的要求。

二、保護規劃的理念定位應科學合理

保護規劃的理念主要是指規劃的依據、規劃的原則、保護的體系、規劃的時序以及實現的目標等,這是名城保護規劃的框架。框架設計的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下一步具體方案的實施,所以定位一定要準確可行。比如,名城保護的原則,就應該突出名城歷史文脈的延續、城市個性特色的彰顯以及和諧的人居環境的整治和保護等,這些要素應該充分體現在名城保護的原則當中。

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范圍、層次應明確

歷史文化名城涵蓋的范圍十分廣泛,如果不能確定一個相對內涵豐富而富有特色的區域,而把整個名城的行政區域全部納入保護之中,顯然是不科學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護范圍明確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層次和區域加以保護。保護的層次一般為四層,一是舊城區整體風貌格局,二是特色歷史文化街區(包括地下文物相對集中的文物埋藏區),三是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是文物控制單位和未確定的歷史文化遺存。對于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還要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風貌協調區。特別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規劃時,常常只對文物保護單位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而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文物控制單位卻沒有劃出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以及風貌協調區。這種只注重個體,忽視整體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應在規劃中引起足夠的重視。

四、非物質遺產保護應加大比重

以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主要針對有形文化遺產,往往忽視了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近年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名城保護規劃中已經或多或少地涉及了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問題,這是一個很好的苗頭。但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廣度和深度還很不夠,可操作性也不強,有不少規劃還只是停留在原則性的保護層面,這種認識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是名城保護規劃中不可分割的兩個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來,即將出臺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詳細規劃》,把曾經發生在南京的歷史典故列入老城保護的內容,并匯編整理出《南京老城歷史典故的發生地保護名錄》。特別在秦淮民俗文化保護方面,著重收錄了24個節令習俗、4個婚喪嫁娶的民間習俗、9個百姓日常禮俗、6個風情習慣等。此舉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上開了個好頭。所以,在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時,應先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對其進行必要的分類和界定,確定保護范圍、保護項目、保護對象和保護體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制定保護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慮把無形文化遺產進行有形再現,諸如,設置歷史典故標識牌、雕塑民間傳說、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開辟民俗民間文化長廊、恢復傳統習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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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文物保護;宣傳教育;社會意識;有效措施

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是提高社會文物保護意識的主要途徑之一,只有提高了文物保護宣傳教育的范圍及深度,才能規范人們的行為,才能提高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才能作用于文化強國的建設。

一、文物保護與文物保護意識的內涵

1、文物保護的內涵文物是指由人類創造的,具備一定歷史價值的,其本身無法被復制的物品,我國在5000年的發展過程中,留下了許多寶貴的文化遺產,影響了中華民族的形成與發展,文物從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當時的社會關系與意識形態,體現了人類對自然的認識以及價值觀、審美情趣的變化,同時也是當時社會發展水平與生產技藝的集中表現。文物保護就是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法律及行為規范避免文物受到損害的過程,隨著社會的進步,技術的發展,使得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也有極大程度的提升,只有重視文物保護工作,才能保證文化遺產的完整,才能有效的連接現代和歷史,才能作用于社會主義文化強國的建設進程[1]。2、文物保護意識的內涵文物保護意識即社會對文物保護工作的理解以及思維方式,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力度,提高社會文物保護意識,我國制定并頒布了《文物保護法》,并建立的文物保護工作基本原則,以文物的保護為主要的工作方向,合理利用資源,制定文物搶救措施,加強對文物的有效管理。但是,文物保護工作是一個長期、復雜的工程,不僅需要多個部門有效配合,另外,還需要加強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只有意識的提升,才能落實文物保護工作,才能創新文物保護工作方式。

二、文物保護宣傳教育的作用

1、擴大文化的影響力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人們對于文化的需求越來越旺盛,人們渴望通過文化上的交流,提升自我的文化修養,提升自身的素質。因此,在當下時代的發展過程中,文物的影響力逐漸擴大,人們開始走進博物館,近距離感知文物的魅力,正是基于人類對文物的關注,必須要大力加強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只有通過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才能有效的規范人們的行為,才能達到文物保護的目的。另外,文化的影響力是提升地區的軟實力,同時也是地方文化發展的集中體現,如我國的敦煌石窟、故宮博物院等,以文物為主的學術研討會促進了文化上的交流,擴大了文化的影響力,帶動了區域內經濟的發展,提升了國家的綜合實力[2]。2、提升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教育是提高意識的主要途徑之一,只有讓人們了解文物保護的目的,了解文物破壞帶來的巨大損失,才能有效的落實文物保護相關制度,才能提升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文物的關注,使得文物在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的同時,也加大了文物損壞的風險,據統計,我國每年的文物損壞事件達到4萬多次,不僅加大了文物保護工作的難度,同時也不利于國家文明建設,損害了國家的利益,造成了社會不良的影響,因此,只有通過良好的文物保護教育,才能喚醒人們的保護意識,才能帶動更多的人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另外,通過文物保護宣傳教育,可以擴大文物保護監督工作,減少文物損壞的事件,為警方提供有價值的線索,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降低國家的損失,規范社會的發展。

三、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的有效措施

1、加強政府的引導力度由于文物保護是一個長期、復雜的工程,因此,要想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就必須發揮出相關管理部門的作用,尤其是政府部門,在參與到社會意識文化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發揮出政府的引導作用,通過制定相關的政策制度、法律法規等,提高社會文物的保護意識,在進行城市建設的過程中,必須要重視文物的保護工作,近年來由于城市規劃與文物保護工作的沖突,引發了許多工程糾紛,損害了當地的文物,傷害了社會群眾的感情,因此,政府必須要積極參與到文物保護工作中,發揮自身的影響力,協調各部門的工作,提高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3]。2、創新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的方式隨著社會的進步,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逐漸被凸顯,為了提高文物保護的工作質量,提升社會文物保護意識,必須要重視創新文物保護宣傳工作的方式,要重視對青少年文物保護宣傳教育的力度,可以通過課堂教育提高文物保護教育的力度,規范青少年的行為,還可以通過組織學生參觀博物館等方式,直觀了解文物,培養青少年文物保護意識,作用于日后的個人發展過程中。另外,還應當加強與媒體的合作,通過媒體擴大文物保護宣傳的范圍和力度,合理采用廣告、專家講解欄目等形式,提高文物與保護宣傳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引起社會群眾文物情感上的共鳴,實現文物保護技術上的突破以及文物保護工作形式上的創新。

四、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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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從保護與開發利用關系的研究出發,旨在尋求達到二者的最佳平衡點的可行性措施,以促進保護文物和發展文物旅游的雙贏共生。

關鍵詞:文物;保護;開發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寶貴精神財富,是支撐推動民族信念和民族進步的基石和動力,是寶貴的文化資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隨著社會的進步,文物與旅游的結合越來越緊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們在欣賞名山大川自然景觀的同時,也逐漸熱衷于觀賞物質和精神人文景觀。

山西是文物資源大省,擁有眾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遺址、遺跡在全省星羅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資源開發利用中,文物承擔著主要角色,發揮著強大優勢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資源的不可再生性,處理好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便顯得尤為重要,這對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1文物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的關系

文物是人類文明的凝結物,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具有獨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點。文物本身蘊含著許多無形而真實的歷史信息,使之成為重要的旅游資源。山西省文物資源豐富,如能合理開發利用文物資源必將促進山西省旅游業的發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文物所在旅游點的吸引力必然降低,進而嚴重影響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可見,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必須以文物的保護為前提,在發展文物旅游事業的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文物利用和保護的關系。

“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是貫穿《文物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它全面準確地揭示了文物保護與利用的關系,要求我們既要做好文物保護工作,又要抓住機遇,發展旅游經濟,對文物合理利用。

1.1保護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護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務,也是文物開發與利用的前提。這是因為:

(1)文物作為一種特殊資源,是人類在長期社會活動中創造的物質和精神文明實物載體,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社會發展水平的代表性實物,它積淀著豐富的歷史信息,是前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它凝聚著前人的智慧與心血,形成于一定的歷史文化環境。各類文物的遺存,不論數量多少,珍貴與否,都不可再生,毀壞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們有義務和責任對它加以保護,上無愧于前人,下流芳澤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資源,一旦受損,很難恢復原樣。文物被破壞后,其利用便無從談起。只有以文物保護為前提,才能談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開發與利用。所以,保護文物是前提,要以“保護為主”。

保護好文物資源,使其免遭自然損壞和人為破壞,目的是要對文物進行合理的開發與利用。文物作為一項重要的資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體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鑒、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證實文獻的記載,修正其謬談,補充其缺失。對無文字記載的史前社會,則是研究與恢復其社會面貌的實物史料。②借鑒作用:文物是中國優秀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新的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需要繼承和發揚中國優秀文化遺產,從中不斷吸取營養。割斷歷史,不在前人創造的文化財富的基礎上去創新和發展,是空談發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進行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歷史唯物主義和辨證唯物主義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與生動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舉辦展覽,豐富觀眾知識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業的重要資源,文物景點是許多旅游城市發展發展旅游事業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經濟發展的主要產業之一。如山西平遙利用集古建筑風貌和晉商文化景觀于一體的平遙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萬人次,提高了平遙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晉商文化,創造了良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在山西其他許多地區,也擁有許多豐富的文物旅游資源,可是由于保護不力,損毀嚴重,只是成為了學術研究的重要資料來源,沒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點,使歷史傳承下來的文物資源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為了發揮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內在價值,我們必須首先保護好文物。但反過來,文物保護的目的是進行文物利用,單純對文物進行保護,而沒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內在價值,最大化發揮文物效用,與當前的市場經濟運行機制不相適應。

1.2合理利用是對文物的最好保護

在保護好文物的前提下對其進行合理利用不但不會造成文物的破壞,相反還會促進文物的保護。“合理利用”是一個內容寬泛、層次豐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負載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紋飾及其他文化內涵等)發展文化產業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載體,文物的展示、展覽、服務于旅游和地區經濟發展,兼作對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發揮文物“合理利用”的豐富內涵。從根本上說,合理利用是對文物的最好保護,這是因為:

(1)合理利用可以產生良好的社會效益。文物是我們從事科學研究、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的珍貴文化資源。對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現文物的價值和功能,并發揚光大,啟迪世人。此類合理利用可以使人們獲得豐富的知識,喚起人們對文物的熱愛,加深對文物價值的理解,認識到文物的重要意義,增強文物保護意識,從而直接或間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護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的問題。毋庸置疑,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是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利用文物資源可以促進旅游業的發展,并帶動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遙等地,充分發揮文物優勢,積極申報世界文化遺產,并成功入選世界遺產名錄,不僅提高了文物資源知名度,使相關的旅游景點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而經濟效益的提高,反過來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護,解決文物保護中常遇到的經費不足的問題。

綜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資源能夠收到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而無論哪種效益,都是對文物的一種保護措施。這樣,“保護——利用——保護”的良性循環一旦形成,就會形成一種雙贏的局面。合理利用與保護是不矛盾的。對于文物的保護開發,我們既要反對不利用,又要杜絕濫用這兩種極端觀點與舉措。我們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護的平衡點,這既為文物保護工作搭建平臺,又為文物利用提供更廣闊的空間。

2文物旅游事業的非科學發展對文物資源保護和利用的困擾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資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產生社會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護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業對文物資源出現越來越重的依賴,造成了對文物資源的過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資源的損耗或破壞,突顯文物保護和利用之間的矛盾,使文物保護工作遭受阻礙。

(1)文物過度利用,給保護帶來緊迫的壓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時候,沒有保護計劃和措施,對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養維護;任由游客對文物隨意碰觸攀折踩踏,而只有當明顯的損壞甚至毀滅性的破壞出現時才加以注意。特別是一些世界文化遺產地或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無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點游客的接待量超負荷而使文物產生不能承受之壓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開放,沒有給文物喘息休養的機會。

(2)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隨意興建旅游附屬設施,既破壞了文物景點所在地的整體環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損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門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遺址周圍過分開設旅游附屬設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違章建造游覽項目和經商攤點,增加了文物受損的可能性。

(3)文物保護單位的權屬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較好保護。許多文物景點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門管理經營的旅游景區內,管理權與監護權,使用權與維修權脫節,利益與義務分離,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護。更有一些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權和經營權出租、轉讓或將文物保護單位與旅游企業捆綁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護。如山東曲阜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孔府、孔廟等連續發生嚴重的文物毀壞事件就是一個很典型的例子,對文物保護工作造成了嚴重的危害。

3實現文物旅游事業的科學發展,尋求發展與保護利用的最佳契合點

文物資源開發和旅游經濟發展相結合,已成為保護和利用文物的一個重要途徑。而文物旅游事業科學發展的基礎是文物保護與文物旅游之間的協調發展。文物保護工作做得好,才能為拉動旅游經濟發展奠定基礎,旅游經濟的良性發展同樣為文物保護帶來了更為廣闊的空間。在保護與利用相矛盾時,應該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推動協調發展,樹立文物旅游事業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實現文物旅游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良性循環。

(1)文物旅游事業的開展,要遵循在有保護和加強管理的基礎上實行對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幾年隨著地方政府機構改革,有些縣將文物景點分出來給了旅游部門管理,出現了只注重旅游所產生的經濟效益,而忽視了文物景點環境的保護。有了文物、古文化遺址資源,才會有文化、文物旅游,才會有地方旅游業的發展和興旺,才能帶動與其相關的地方經濟發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遺址是主源,旅游業和地方經濟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長流不息。以旅游帶動經濟發展是正確的,但發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跡被破壞為代價,否則不僅會造成文物資源的損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應根據文物保護法,遵從“五納入”要求,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五納入”主要從5個方面對各級政府文物(或文化遺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

(2)加大對文物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力度,大力發掘歷史文化內涵,以帶動當地旅游經濟的發展。文物資源的保護性開發強調保護是開發的根本前提,保護與開發應融為一體。具體而言主要體現為兩個途徑:一是保舊,即整治文物資源的周圍環境,使被周圍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現身姿。如大同華嚴寺是國家首批公布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近年來其周邊建有許多商業建筑,幾乎將古建筑全部“圍困”,僅有不寬的通道通往寺門,政府對“圍困”華嚴寺的商鋪進行拆遷;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黃廟和開化寺,迎澤區采取遷廠、遷民的方法加以保護,并有意吸納社會資金進行開發利用;唱經樓,杏花嶺區將采取拆除周圍建筑的辦法予以保護。二是建新,即修復一些“只留其名,不見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現更多的人文資源。如太原拱極門遺址,杏花嶺區將進行延長拱極門舊城墻遺址進行開發;平遙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已經形成了系統性的指導思想,強調物質與非物質的整體保護,提出了從古城、街坊到地塊院落、建筑單體4個層面的控制體系,將古城定位為“以文化為核心功能,以旅游為主導產業,以當地居民為主要社會支撐,集文化、旅游和居住為一體的綜合性城市功能區”。因此,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文物古跡不但沒有受到破壞,反而得到了妥善保護,并計劃適宜地進行開發利用。平遙的城市改造建設工程,很好地解決了“建新與保舊”之間的矛盾,使我們在文物的“保護”與“利用”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為文物保護工作搭建了一個新的平臺,并推動旅游業的發展邁上新的臺階。

篇10

一、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

到2010年,在對文化遺產資源全面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資源檔案和數據庫;重要文物保護單位險情基本排除,搶救一批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不斷得到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長效管理機制逐步建立;文化遺產保護和展示的基礎設施逐步完善,文化遺產保護隊伍整體素質有較大的提高。到2015年,初步實現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制化、科學化和規范化,以政府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產保護體制基本形成,保護文化遺產成為各級政府及社會各界的共識和自覺行動,文化遺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顯著增強。

二、加大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

(一)加強文物資源調查研究。20*年抓好文物資源普查試點,三年內完成調查、登記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資源檔案和數據庫。推進文物普查成果轉化,根據文物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公布為不同級別的文物保護單位,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所在地政府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建立檔案。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環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學的文物保護規劃,根據文物資源狀況,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文物保護總體規劃,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并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改造、旅游發展等規劃相銜接。要統籌安排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經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文物保護利用要嚴格按照規劃實施、禁止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破壞文化遺產。

(三)正確處理文物保護和基本建設的關系,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注重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嚴格執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在項目審批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進行必要的考古勘探、發掘并落實文物保護措施以后方可實施,基本建設工程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要盡可能實施原址保護,因特殊情況需要拆遷和拆除的應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歷史信息,建立完備的文物檔案。

(四)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保護工程,按照全面保護、重點維修的原則,當前重點維修保護一批文化內涵豐富、利用潛力較大、急需搶救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排除重大文物險情。規范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審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護維修招投標和工程監理、驗收制度。實施文物維修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認證,文物維修保護項目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確保工程質量。

(五)推進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工作,在推進城市文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切實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及其環境,把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等文化遺產作為城市化戰略的重要內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會同文物部門啟動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普查工作,摸清我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底數。公布第一批市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積極指導和推動保護規劃的落實,對歷史民居、臨街店鋪及公共建筑進行保護性修復,對基礎設施進行建設和改造,對環境進行保護和整治,依法嚴肅查處違反保護規劃、隨意建設等各種破壞行為,建立群眾參與監督和跟蹤檢查制度,調動廣大群眾參與保護的積極性。

(六)進一步加強博物館建設,積極發展博物館事業,重點抓好唐山博物館建設,具備條件的縣(市)區建設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鼓勵設立非國有博物館,加強民族民俗類博物館建設,搶救保護民族民間文化遺產和民間手工藝,改善博物館陳列條件,充實、豐富、創新展覽內容,強化精品意識,不斷推出適應社會需求的陳列展覽。提高博物館服務水平,堅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會群體減、免費開放,充分發揮博物館在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中的作用。

(七)強化館藏文物的保護和管理,根據本地館藏文物狀況,建設設施完善、達到國家安全技術防范標準的文物庫房,提高館藏文物保管條件。規范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項目,建立全市博物館文物信息數據庫,制定和完善保護措施。積極推廣科學技術在館藏文物研究、保護、展示等方面的應用,提高館藏文物保護的科技含量。

(八)加強文物市場的調控和管理。依法實施文物流通市場行政許可,嚴格把握準入條件。加強文物流通領域的管理和執法檢查,規范文物市場秩序,取締非法文物市場。規范文物經營和民間收藏行為,完善文物出入境鑒定審核工作,依法加強對文物銷售、拍賣前的審核備案,嚴防珍貴文物流失,做好社會文物征集工作,補充藏品缺項。

三、努力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一)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施規劃。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積極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與發展,探索弘揚傳統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長遠保護目標和階段性工作任務,以我市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為抓手,帶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整體開展,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和保護體系。

(二)認真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狀況,確定一批具有較大歷史價值、特色鮮明,又處于瀕危狀態、急需搶救的項目,制定保護名錄,并運用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和數據庫。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要按照《唐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嚴格評審標準和程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認定,建立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逐步形成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體系。

(四)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要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加大相關學科建設力度;對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制定專門保護方案,通過多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存。建立健全實物資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要充分發揮各級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研究、展示和傳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庫、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要重視建立以人為核心、科學有效的傳承機制,采取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傳習活動,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等活動,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的建設,建立科學完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人才培訓體系。

四、落實責任,進一步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

(一)強化政府行為,把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制定文化遺產保護的近期、中遠期目標及基本任務,為切實加強對我市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成立市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市政府主管領導任領導小組組長,市直有關部門分管領導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各世界文化遺產地和歷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遺產較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切實把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二)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遺產保護涉及面廣,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支持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文物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對文化遺產保護的主導職責,落實文化遺產保護的各項法規制度。建設、規劃、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和審批建設工程時,應主動征求文物部門意見,涉及文物保護時應依法征得文物部門的批準。公安、工商、海關等部門要加強文物安全的綜合治理,加大打擊文物犯罪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門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資源,確保不對文物造成損害。教育部門要將優秀文化遺產內容和文化遺產保護知識納入教學計劃,編入教材。新聞媒體要加大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發揮輿論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