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護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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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用修法方式,
維護未成年人保護法制統一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作為我國首部有關未成年人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自1987年頒布實施、1997年修正、2004年修訂以來,對于提升本市未成年人保護水平,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良好環境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推進和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日趨完善,特別是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后,條例的部分內容已與上位法不相一致、不協調。另外,本市近年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需要法規規范和支持;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積累的一些經驗和做法,也需要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加以固化。劉正東、潘書鴻等代表分別領銜提出相關修法議案。2013年,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的修正工作列入了正式立法計劃。
以問題導向,
切實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本次修法,在維護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堅持問題導向,對未成年人乘車安全及人身安全、校服質量安全、未成年人出入酒吧等社會熱點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回應。
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酒吧。近年來,本市出現了招攬未成年人進入酒吧“充場”以吸引顧客的現象,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將酒吧納入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監管范圍的社會呼聲日益高漲,但實踐中對接納未成年人的酒吧進行監管缺乏執法依據和有效手段。為此,《修正案(草案)》明確要求“酒吧經營者在門口明顯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并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執法主體。
未滿12周歲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車需坐后排。近年來,未成年人乘車安全已成為社會熱點。研究表明,大多數副駕駛座位的安全帶是專門為成年人設計的,并不適合未成年人使用,而且如果副駕駛座位裝有安全氣囊,一旦氣囊張開,強大沖擊力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胸部骨折、窒息或者頸椎骨折。對此,《修正案(草案)》規定:“攜帶未成年人乘坐乘用車的,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并安排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在乘用車的后排座位”。
家庭乘用車配備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相關研究和統計數據表明,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對降低兒童死亡率和重傷率作用明顯。上海作為一個開放性的國際大都市,理應對兒童安全座椅的配備和使用作出相應規范,但考慮到國家層面尚未立法的實際和社會公眾的接受程度,本市兒童安全座椅立法選擇從引導、推廣和培養使用習慣入手,提出:“攜帶未滿4周歲兒童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配備并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篇2
[關鍵詞]未成年人 權利 責任 守法
一、我國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1.我國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未成年的公民同樣享有該權利。
憲法規定的我國公民享有的權利大致可以分為幾類:政治權利和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另外,公民還有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自由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下稱修訂案)于2006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該法有以下的特點:
(1)突出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
修訂案規定對未成年人實行全方位四大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和司法保護;開宗明義未成年人享有四大權利: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及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保護、優先保護。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注、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目前,中國有1億多農民工在城市打工,涉及農民工子女數百萬。解決外來工子女就學,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也已得到關注。修訂案明確要求輸入地政府要承擔起農民工同住子女義務教育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同樣,另一特殊群體的孩子也沒有被遺忘,修訂案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權,也給予了充分保障: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2)強調素質教育,為學生減負
針對目前中小學生日益加重的學習負擔,修訂案從細處著眼,處處體現了以學生為本、實行素質教育的呵護。修訂案規定,無特殊情況,學校不得延長未成年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修訂案規定:學校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言行。
(3)建立校園安全網,制定突發事件預案
傳染病、學生飲食安全、學生安危受到影響等校園安全事故一直是學生家長、學校、社會關注的問題。此次經過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制度,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有關法學專家認為,這些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給予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的原則。
(4)立法戒除未成年人網癮
我國有一些青少年網民存在網癮問題,沉溺于網吧不能自拔,并由此引發諸多犯罪問題。
為從源頭上解決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問題,修訂案提出對游戲軟件的開發進行控制,規定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新技術。一些中小學校門口開有網吧,吸引著孩子放學進去玩游戲,修訂案對此予以禁止,并要求這些場所的經營者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
修訂案對大量伸向未成年人的、恐怖圖書說“不”,規定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修訂案強調,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同時規定,任何人不得在學校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煙、飲酒。
3.2009年1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下稱《條例》,突出了家庭保護和人性化關懷,很多規定在國內屬首創。
《條例》規定了社會各界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責任。其明確將促進未成年人“心理”發展放在與促進其德、智、體等方面的發展同樣重要的地位?!斑@應該是國內首個把心理健康也納入到未成年人保護范圍內考慮的地方性法規?!薄稐l例》起草專家組組長、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楊建廣舉例說,《條例》還要求“對有心理困擾或者心理障礙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給予心理咨詢和輔導”等,都是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構建一個比較系統的規范要求?!稐l例》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應當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車安全,不得將未成年人單獨留在機動車內,不安排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乘坐機動車副駕駛位置?!案改富蛘咂渌O護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歸宿,不得讓其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學校在公共衛生間等設施的建設、配置和使用上,應當照顧未成年女學生的生理特點,女衛生間人均實際使用廁位數量應當多于男衛生間廁位數量。“學校和教師應當允許未成年女學生在經期內不進行劇烈的體育活動”,《條例》的有關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人性化的關懷。
二、加強責任意識,做個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1.什么是責任意識
簡單地講,責任就是一個人應當做的事情,也可以說責任是不應該做某些事情。責任意識是指個人對自己和他人,對家庭和集體,對國家和社會所負責任的認識、情感和信念,以及與之相應的遵守規范、承擔責任和履行義務的自覺態度。英國王子查爾斯曾經說過:“這個世界上有許多你不得不去做的事,這就是責任。”
我們在一個家庭內有作為家庭成員的責任,在一個班集體內有作為班成員的責任,在一個學校有作為一個校成員的責任,作為公民有對國家和社會的責任。在家里,我們作為一個家庭成員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負擔一定的家務,學會一些簡單的照顧媽媽的技巧,每天回家給爸爸媽媽講講在學校發生的趣事。在過生日的時候爸爸、媽媽、爺爺、奶奶會給我們過生日,但是有幾個同學能夠記得爸爸、媽媽、爺爺、奶奶的生日?又有幾個同學給長輩過生日的呢?家庭成員間關心是互相的,照顧也是互相的,作為晚輩對于長輩的關心和愛護要懂得感恩。在學校舉行運動會的時候,我們多加練習,為班級增光,當我們代表學校參加各種活動并贏得榮譽的時候,作為校成員給學校帶來了榮耀,這都是責任意識。
責任意識是一種很重要的習慣。我國加入WTO的首席談判龍永圖在《實話實說》欄目中講述了一個令人感慨的故事,他到瑞士訪問的時候,在一個洗手間里,他聽到隔壁小間里一直有一種奇特的響動。由于這響動時間過長,而且也過于奇特,因此不覺吸引了他的好奇。于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他通過小門的縫隙向里探望。這一看使他驚嘆不已。原來,小間里一個只有七八歲的小男孩正在修理馬桶的沖刷機構。一問才知道,是這個小男孩上完廁所以后,因為沖刷設備出了問題,他沒有把臟東西沖下去,因此他就一個人蹲在那里,千方百計地想修復那個沖刷設備。而他的父母、老師當時并不在他的身邊。一個只有七八歲的小男孩,竟然有如此強烈的負責精神,這也是以后成為一個優秀人才所需要具備的非常重要的素質之一。
一位大公司的老板曾經講過這樣的故事,有個人來他公司招聘,經過交談,他覺得那個人其實并不適合他們公司的工作。因此,他很客氣地和那個人道別。那個人從椅子上站起來的時候,手指不小心被椅子上跳出來的釘子劃了一下。那人順手拿起老板桌子上的鎮紙,把跳出來的釘子砸了進去,然后和老板說再見。就在這一刻,老板突然改變了主意,他留下了來應聘的人。事后,這位老板說:“我知道在業務上他也許未必適合本公司,但他的責任心的確令我欣賞。我相信把公司交給這樣的人我會很放心。有責任意識是我們做好其他事情的基礎,相信一個有責任意識的人會有更多的機會和機遇。
2.我們行使權利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也不得損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憲法在規定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同時,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p>
有同學討論青少年應有的公民意識時,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權利我喜歡,義務我討厭?!彼挠^點對嗎?該同學只想享受權利不想履行義務的觀點是錯誤的。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是統一的,密不可分,相互依存,具有一致性,這要求公民要依法正確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
上海某大超市的保安人員懷疑某女大學生將商品藏入內衣,遂將該大學生扭住,并叫兩名女工作人員將其帶入更衣室內脫衣搜身,但未發現所謂被竊物品。該大學生回去后遭到很多人的誤解,其精神受到很大的打擊,因此向法院提訟,經過二審法院判決,該超市向女學生賠償精神損失費2萬元,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該超市本來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卻侵犯了顧客的權利,結果承擔了相應的責任。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權利的先決條件。公民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不得超越合法權利的范圍,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3.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
《刑法》第17條把責任年齡分為3個階段:第一,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規定。第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第三,不滿14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篇3
制定法律是重要手段
在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更多條款涉及的是對網絡內容的管制,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通信、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及其信息。
網絡技術使各種信息得以自由流動,兒童成為網絡信息的消費者;某些特定信息可能對兒童的成長產生負面作川,但對此類特定信息的攔截又可能損害其他群體信息獲取的權利。法律的強制性與剛性使得保障成年人權利與維護禾成年人權益不易協調,這讓我們意識到法律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的重要性但不具唯一性。
技術管理是輔助手段
1.攔截有害內容。我國在有害內容攔截力‘面采取的相應措施,并沒有針對未成年人。而此策略在國外已經實施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14年7月英國“公開權利組織”公布的一份報告稱,他們淵查了超過10萬家網站,發現被網絡服務提供商過濾器屏蔽的網站數量約為1.9萬,包括黃色、暴力等不適宜兒童訪問的網站。
在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群體進行內容的攔截,需要對互聯網服務提供商進行政策方面的制約。有害內容的攔截或將促使我國政府、相關機構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合作。
2.安裝過濾軟件。過濾軟件可以自動過濾黃色等不良信息、控制上網時間、管理聊天交友、管理電腦游戲等功能。如“綠壩-花季護航”是由我國政府出資購買,供社會免費下載和使用的一款保護未成年人健康上網的汁算機終端過濾軟件。但是這款軟件還沒有普及,許多家長還沒有充分認識到安裝過濾軟件的必要性。
由此可見,技術手段的實施雖然成效快、靈活度高,但是仍然需要利益牽涉方的支持。目前我國政府雖然單方面推出了過濾軟件,但是并沒有充分集結社會各方力量宣傳推廣。
3.實行內容分級制。內容分級制需要商業內容提供商根據內容分級標準對生產的內容進行分級,凡是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內容都需要在后臺進行控制。借鑒國外經驗,涉及到手機等移動設備的移動運營商需要在未成年人購買設備時進行年齡的核實。凡是不滿l8周歲的購買用戶,商業內容提供商都需要遵守內容分級標準對其內容進行管制。而電腦設備不能夠像手機一樣在購買過程中即可確定身份,未成年人處于隱性的使用狀態。這需要在互聯網的相關領域比如電腦游戲、社交網站實行身份驗證,政府與互聯網管理機構在這一領域擔負著重要的責任。
2014年11月26日,北京市網信辦、首都互聯網協會召集50多家移動客戶端、APP工場簽署《北京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公眾信息服務自律公約》和《承諾書》,大力整治APP亂象,我國的網絡空間治理正朝著合作共贏的方向發展。
未成年人媒介素養教育需要社會各界重視
要營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關鍵在于網民媒介素養的提高。隨著新一代的不斷成長,他們將是未來互聯網環境的營造者。接受媒介素養教育能夠增強他們的網絡信息辨析能力,加強網絡信息懷疑精神以及道德素養。
媒介素養教育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這能夠為教育的實施提供強大的政策保障,但政府需要扮演的不是控制者的角色而是宏觀主導、微觀放手的協調者的角色。
在政府部門以外,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參與,如針對學校,可以在義務教育階段開設媒介素養教育課程;針對商業團體,可以設立教育部資質認證,將媒介素養教育商業化;社會慈善機構可以向家長等社會分散群體提供免費的網絡素養咨詢和培訓。
篇4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市政府決定對《**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滁政〔**7〕76號)等9件規范性文件進行如下修訂:
一、關于印發《**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滁政〔**7〕76號)
(一)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廉租住房配租標準暫定為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以后每五年調整一次,每戶家庭配租面積按實際居住人口計算(超計劃生育人口不列入計算)?!?/p>
(二)第十三條的第(三)項修改為“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p>
二、關于轉發市行管局《市直機關住房管理規定》的通知(滁政辦〔**0〕6號)
(一)將“為加強住房管理,為住戶提供安靜、整潔、舒適、文明的環境,結合本機關大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作為該文件的第一條?!?/p>
(二)刪除原規定的第一條、第二條。
三、關于印發《**市人民廣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滁政〔**1〕121號)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人民廣場的管理,維護人民廣場的正常秩序,保持人民廣場環境的整潔、美觀,以及公共設施設備的完好,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第二條修改為:“**市人民廣場(以下簡稱廣場)是指東起**二附小圍墻,南至鳳凰路,西至寶塔松花園臨時圍墻,北至**大劇院南側臺階的公共區域。”
(三)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容管理局負責人民廣場的管理工作,其下設的人民廣場管理辦公室承擔具體管理工作?!?/p>
(四)第十二條修改為:“本規定由稱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p>
四、關于印發《**市南湖景區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滁政〔**3〕108號)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南湖景區管理,維護南湖景區正常秩序,營造良好的游覽觀光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p>
(二)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市容管理局負責南湖景區的管理工作,其下設的南湖景區管理辦公室承擔具體管理工作?!?/p>
(三)第九條修改為:“凡在景區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經市容管理局批準:……”
(四)第十四條修改為:“本規定由市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五、關于切實做好“兩基”鞏固復查考核和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督導評估工作的通知(滁政辦〔**3〕32號)
第二部分修改為:“自**3年起,各縣(市、區)的復查考核和督導評估自查工作須在每年的9月底前結束,自查結果以政府文件形式報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市政府教育督導室將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對各縣(市、區)進行復查,并予通報,以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導團的抽查考核?!?/p>
六、關于印發《**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滁政〔1998〕146號)
(一)第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規定數量的資金;
2.有符合規定的車輛及配套設施、設備;
3.有符合規定的固定的停車場所;
4.有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5.有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刪除第十九條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有3年以上駕齡且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機動車維修、旅客急救基本知識和技能等考試合格?!?/p>
(四)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許可的營運區域內營運,不得異地營運,但送乘客到異地并載客返程的除外。”
(五)刪除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條,在第五十二條前,增加一條:“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和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本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照《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處理?!?/p>
七、關于實施“131”工程的通知(滁政〔**0〕172號)
(一)第三部分第1項修改為:“‘131’工程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市、縣(市、區)兩級分工組織實施,以市級為主。各縣(市、區)要在全面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出本地發展規劃和落實到學校的年度計劃,于當年1月底前報市教育局。”
(二)第三部分第2項修改為:“各地要建立自評與初評制度。各中小學要根據評估標準與條件開展自評工作。學校自評認為合格后,寫出自評報告,報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農村中小學同時報當地鄉鎮政府)。各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組織評估考核組對自評合格學校進行初評。初評結束后,評估考核組要及時寫出評估報告,包括:(1)學校辦學水平等級認定;(2)主要成果、經驗特色;(3)存在的主要問題和缺差;(4)進一步提高辦學水平的意見、建議。初評為優秀等級的學校的自評報告、評估報告和申報報告以及評審材料報市教育局?!?/p>
(三)第三部分第3項修改為:“市教育局收到各項申報材料后,先派出人員對申報學校進行督查,在認定主要指標達到省頒標準后,組織評估考核組對學校進行市級評估。凡經市級評審合格后,由市政府頒發銅牌,授予‘**市示范學?!Q號?!?/p>
八、轉發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意見》的通知(滁政辦〔**5〕10號)
(一)文件目的和依據條款中,在“《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后面增加“和《安徽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條例》(以下簡稱“兩法兩例”)”。
(二)第三部分將“要充分發揮現有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作用,加快建設**市青少年活動中心”刪除。將“爭取通過3至5年的努力,做到每個縣、市、區都有一所綜合性的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修改為“到2010年,力爭每個縣(市、區)建成一所綜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動場所。”
(三)第六部分標題修改為“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切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將“從**5年起,對各縣、市、區的“普九”鞏固提高工作進行督查,獎勵先進,鞭策后進。以農村初中為重點,開展爭創“無流生學?!苯逃痉多l鎮活動,開展城市學校與農村貧困地區學校的對口支援活動,繼續實行貧困家庭學生費用減免制度,進一步降低農村初中輟學率。加大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力度。”修改為“均衡配置城區學校教育資源,推進解決城區義務教育擇校問題。加快縣城初中建設,改造農村薄弱學校,通過整合、新建和改造一些學校,使全市中小學布局基本合理,初步實現義務教育辦學設施標準化,努力實現區域內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大體相當,區域內師資配備基本均衡,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p>
(四)增加第八部分內容:“開展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促進留守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行動,通過加快寄宿制學校建設等措施,有效保障農村留守流動兒童享有應有的受教育權利。促進農村留守兒童之家、留守和流動兒童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陣地建設,宣傳家庭教育科學知識和方法,引導父母或監護人切實擔負起監護責任。通過加大普法宣傳、打擊違法犯罪、維權服務等力度,有效維護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合法權益。積極動員社會力量開展關愛活動,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在學習生活中的具體困難和親情缺失帶來的家庭教育與心理健康問題?!?/p>
九、關于開展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維護及應用考評工作的通知(滁政辦〔**6〕55號)
對文件的附件《**市電子政務外網和政府門戶網站信息維護及應用考評細則》進行部分調整,具體修改為:
(一)組織管理??偡种禌]變。將“組織管理”中2個評分項目調整為3個,增加“機構設置”項目,分值為2分。
(二)網站、OA系統建設。將原有的“網站、外網建設”改為“網站、OA系統建設”,總分值由15分調整為10分。刪除了“基礎設施”和“外網建設”2個項目,在“網站建設”項目中增加了政府信息公開網的內容,分值增加到8分,“OA設置”分值減為2分。
篇5
校車事故再發江蘇豐縣
【本刊訊】(記者 胡劍龍)校車事故再奪命。據江蘇豐縣宣傳部門通報,2011年12月12日傍晚,豐縣首羨鎮中心小學一輛核載52人的專用校車發生側翻事故。當時該車載有47名返家學生。17時50分許,當車行至張后屯村附近時,車上尚有29名學生,因躲避一輛三輪車,校車發生側翻滑入路邊泥潭,共有23名學生送醫院救治。截至13日2時30分,事故死亡人數升至15人。
這是一個月之內發生的第二起嚴重的校車交通事故。11月16日,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一大翻斗運煤貨車與當地幼兒園嚴重超載的校車相撞,造成19名幼兒死亡,另有43人受傷。
多家媒體就事發及最初接送車上學生人數提出質疑。在12月14日下午的新聞會上,豐縣公安局副局長陳立坤介紹,截至14日下午的調查,“有證據證明的事發時學生人數是41人,其中,經過醫院收治的有23人;通過附近廠里監控錄像可以看到另有路過學生18人?!?/p>
事故后,要求公布遇難學生名單的呼聲不絕。豐縣官方在新聞通稿中稱:“因遇難學生全部為6歲至12歲的未成年人,根據《江蘇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規定和遇難學生家長的要求,將不公開遇難學生名單。”
豐縣政府還表示,經豐縣公安交警部門初步認定,本次事故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因其無力支付巨額賠償,豐縣政府將參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2010年度江蘇省農村居民人身傷害死亡賠償標準,核定給每位遇難者家庭代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5.26125萬元,同時縣政府一次性支付撫慰救助金25萬元,合計每位遇難者50.26125萬元。據悉,截至12月15日,還沒有家屬答應簽署協議,大多家屬堅稱,不要錢,要說法。
針對校車安全問題,此前12月11日,在國務院要求下,《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制定完畢并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賦校車多項道路通行特權。
12月15日,公安部召開加強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視頻會議。公安部副部長黃明表示,允許校車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對無證駕駛校車的一律拘留;對嚴重超載的一律依法嚴懲。要深入開展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以最高的路權為校車提供保障服務,以最嚴的措施查處校車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12月26日傍晚,豐縣校車事故問責機制啟動,豐縣分管副縣長以及教育局、公安局、學校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已被停職檢查。
案訊
湖南監獄管理局
原局長劉萬清被判無期
【本刊訊】12月13日,長沙市中級法院,湖南省司法廳原副廳長、湖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局長、黨委書記劉萬清一審因、巨額財產、暫予監外執行罪,被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其他違法所得財物折合共計1700余萬元,上繳國庫。
法院認定:2000年1月至2009年3月,劉萬清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或省監獄管理局所屬單位在建筑工程承攬、資金撥付、職務提拔任命、決定保外就醫等方面謀取利益。此外,劉萬清,對明知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決定予以監外執行。
河北“王朝搶劫案”終審宣判
【本刊訊】12月15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法院對“王朝搶劫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告人王朝被判有期徒刑13年。王朝的母親楊慧賢已向保定市中級法院提起申訴,法院已受理。此前,王朝稱遭保定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刑訊逼供,媒體報道曾質疑辦案機關存瑕疵,認為被告人提供的沒有作案時間的證據不能排除。
中信證券首席分析師楊治山被查
【本刊訊】12月15日晚間,漳澤電力(000767.SZ)公告稱,該公司獨立董事楊治山因涉嫌違規交易股票被證監會調查。楊治山已于11月22日向該公司董事會提交辭職報告。其今年46歲,曾任南方證券研究所電力、煤炭行業研究部經理,國信證券研究部聯席主管(研究總監)、電力行業首席分析師,長期從事電力行業分析工作,現任中信證券研究部總監、電力行業首席分析師。
法制
篇6
暑假來臨,區教體局、共青團博山區委希望廣大青少年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度過一個愉快、平安的假期。
學習預防家庭火災的常識,掌握電線電器起火、油鍋起火、液化氣起火等不同情況下的處理方法。家里發生火災時,如果有濃煙,應盡可能俯身或爬行出門,用濕毛巾或衣物捂住鼻、口,開門時用衣物或毛巾將手包住,以免燒熱的門把燙手。
獨自在家時,要關好門窗、鎖好房門,防止盜賊潛入。當有人敲門時,一定要問清來意,不輕易給陌生人開門。當壞人欲強行闖入,可到窗口、陽臺等處高聲喊叫鄰居或打報警電話。
保持良好的飲食習慣,不要在假期暴飲暴食。注意食品衛生,盡量在正規市場、超市購買食品,留意衛生、工商等權威部門的食品衛生安全提示,不食用沒有安全保障的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注意個人衛生,經常使用肥皂和清水洗手,咳嗽或打噴嚏時用紙巾遮住口鼻,然后將紙巾丟進垃圾桶;避免接觸流感樣癥狀(發熱,咳嗽,流涕等)或肺炎等呼吸道病人;避免接觸生豬或前往有豬的場所;避免前往人群擁擠場所。
出現流感樣癥狀(發熱,咳嗽,流涕等),應立即就醫(就醫時應戴口罩),并向當地公共衛生機構和檢驗檢疫部門說明。
外出時,遵守交通規則,盡可能結伴而行,并告訴父母目的地、回家時間和出行同伴。不乘坐超員車輛、非法營運車輛、無牌證車輛,不搭乘陌生人的順路車。學生假期返鄉時,不要帶大量現金,人多擁擠時,不要只顧搶購車票而忽視財物安全。
不賭博,不吸食,不看不健康的出版物;未!成年人不吸煙,不飲酒。
未成年人不進入營業性歌舞廳、游戲室、錄像廳和網吧。不沉迷網絡游戲,不瀏覽內容不健康的網頁,不與網友討論不健康的話題,慎重會見網友。
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時,不擁擠、不起哄、不制造緊張或恐慌氣氛,防止出現踩踏事故。遭遇擁擠的人流時,應該馬上避到一旁或順著人流走,不要試圖超過別人,更不能逆行,如果鞋子被踩掉,不要貿然彎腰提鞋或系鞋帶,以免被人流擠倒。被人流擠倒后,要設法靠近墻角,身體蜷成球狀,雙手在頸后緊扣以保護身體最脆弱的部位。
未成年人遇到搶劫等侵害時,要依靠智慧,應以保護自身生命和安全為首要原則,不要過多地顧及財物。不到萬不得已,不要硬拼,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關鍵時應大聲呼救,及時報警。
做好防暑降溫,一旦有中暑癥狀時,應避開陽光直射,采取必要解暑措施。
遇到雷電、暴風雨不能樹下躲藏,不接打手機;遇到洪水、滑坡、泥石流等應遠離危險地帶。
到正規的游泳場所游泳,做好準備工作,以防溺水。拒絕在自然河道、池塘坑洞、人工水庫等危險水域游泳,杜絕悲劇的發生。
不飲用、食用陌生人送給的飲料、食物,不占別人的小便宜,以免上當受騙。
外出旅游時,選擇信譽良好的旅行社,保留導游和同行人員的電話號碼;旅游時不攜帶大量現金和貴重物品;貴重物品放置飯店保險箱;行李物品不脫離視線;出入飯店房間隨手關門,不讓陌生人進入房間。
自助旅要結伴而行,按不同氣候、地區、出游方式,帶好個人防護用品、常用藥品、證件和通訊工具,盡量不在野外過夜。
勤工儉學時,通過合法中介機構或者學校組織聯系,應簽訂勞務合同,增強防范意識,學會保護自己。
正確對待生活中的困境,可以通過訴說、交流等方式來疏緩生活中的不適感。與家人鬧矛盾,不要離家出走,避免給壞人可乘之機。正視自己存在的心理問題,不要緊張、害怕、回避,可以和家長、老師、朋友溝通交流或向專業機構咨詢。
遇到緊急情況,及時撥打報警(110)、火警(119)、急救(120)電話,并保護好現場和物證。報警時要講清楚案發具體地點或明顯建筑物等。如果你是處在和壞人周旋的危險中撥打110,應注意隱蔽和輕聲。遇到心理困惑和法律問題,請拔打12355青少年公共服務熱線。
篇7
論文關鍵詞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法定人 到場制度 法律依據 執行困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以下簡稱“法定人到場制度”),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陪同提審制度,是指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偵查機關及檢察機關訊問時,通知其法定人到場陪同,以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的特殊制度。這項制度的設立,是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特點,通過成年的法定人到場陪同,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也通過親情的力量強化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從而體現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懲罰與挽救相結合的原則和精神。本文僅以審查階段為視角,論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的發展歷程、法律依據及執行困境,并探索全面構建該項制度的可行之徑,以切實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的發展歷程及法律依據
法定人到場制度是監護制度和制度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監護制度,是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一項制度。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制度,則是指人在權范圍內,以被人的名義同第三人獨立為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人的制度。包括委托、法定和指定。 法定人到場制度,就是在刑事訴訟理念的基礎上綜合監護制度及制度,規定相關監護人在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到場陪同,監督和保護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權利的行使,并賦予相關監護人代為行使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制度。
對此,早在1979年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就明確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也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辈粌H如此,各省市未成年人的保護條例及司法機關的內部規定均對此進行了相應的規定。但由于《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可以通知”到場,且各地執行方式及標準不一,現實中法定人到場率不高,為此,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專門設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進一步確認了法定人到場制度,使其從“可以通知”變為“應當通知”,同時還增設了合適成年人到場的相關規定,對于“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且補充規定“到場的法定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相應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也促使各地檢察機關重新審視和深化法定人到場制度,以求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的執行困境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自其制定以來,由于遭遇到法定人缺位、相關配套制度及物質配備缺乏及執行機關重視不足,法定人對其權利認識不清等困境,一直未能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實效。
(一)法定人缺位
在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外地未成年人占據了較大的比重,對于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們的身份較難查清,出于各種原因考慮,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會選擇使用假名、假地址等虛假的個人信息,使法定人到場陪同提審工作難以進行;而對于那些能查清身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其中的一些人由于離家時間長,不能清楚地提供家人的有效聯系方式,案件經辦人無法及時通知法定人到場陪同提審;也由于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及其他親人均在老家務農或在外地打工,路途遙遠,經濟窘困,法定人在接到陪同提審通知時亦不愿或不能前來;這些都造成了不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法定人缺位的困境。
(二)配套制度及物質配備缺乏
現實中,非羈押強制措施的適用范圍有限,大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仍關押在看守所等監管場所,而由于缺乏有效的配套制度,部分監管場所不配合執行法定人到場制度,以公安機關沒有具體操作規則,允許陪同提審可能影響監管場所安全等為由,拒絕法定人進入監所陪同提審。監管場所的不配合、不支持使得陪同提審的前期通知準備工作全部成為泡影。 即便在同意法定人陪同提審的監管場所,也由于缺乏適當的場所及設施配備,未能提供合適的訊問室,未能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在法定人的陪同下較為自在地接受訊問。這些配套制度及物質配備的缺乏,都使法定人到場制度不能得到很好地貫徹執行。
(三)執行機關重視不足,法定人對其權利認識不清
在《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前,法定人到場制度并不是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性制度,因此各地執行機關并未能充分重視,在實踐中為求訴訟效率,往往敷衍了事,能不通知的可免則免。而對于到場陪同提審的法定人,則不明確告知其應有權利,亦不進行親情的感化和教育,“陪同提審”僅限于簡單的“隨同”,法定人到場制度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實效。不僅如此,部分法定人對其權利認識不清,一方面不懂得如何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也會發生隨意干擾案件經辦人進行訊問,并作不適當的誘導等情形,使法定人到場制度的順利執行遭遇尷尬。
三、全面構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
新的《刑事訴訟法》已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作了較為完善的規定,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到場制度設立的初衷、執行要求等方面出發,在堅持成立未成年人辦案小組,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實行專人專辦的基礎上,通過告知、通知、記錄、談話、保障等方面,全方位構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制度。
(一)告知制度
法定人到場制度執行的前提,是法定人對其享有到場權利,并且有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等權利義務的明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已明確規定,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并告知法定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因此,首先要設立完善的告知制度。檢察機關的告知制度依賴于公安機關的前期偵查,應當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監督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前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法定人的聯系方式等進行前期的調取,在獲得有效的聯系地址及電話號碼后,將陪同提審等相關權利義務以書面的形式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進行郵寄送達告知,使法定人能夠明晰自己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陪同提審等相關權利義務,并主動與檢察機關溝通,為下一步法定人順利到場陪同提審作好鋪墊。而在法定人未能通過郵寄方式收到權利義務告知書時,則應當在其到場陪同提審時補充送達,并對內容作必要說明,使權利義務告知不流于形式。
(二)通知制度
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前,應當通過通知制度進行提審信息的預告。實踐中,為兼顧法定人的到場率及案件辦理的效率,陪同提審的通知應以電話通知到人為主要形式,現場告知或郵寄送達《法定人到場通知書》為輔助方式。對于無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應依照順次選擇通知對象,首先選擇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在無法通知合適的其他成年親屬的情況下,通知與其有日常往來的所在學校、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的代表,最后選擇通知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通知制度中順次機制的設立,是從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心發展的角度出發,科學地選擇到場的合適成年人,也避免了司法機關隨意選擇到場人員,損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三)記錄制度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強化了對相關材料進行記錄及附卷的制度規定,具體到法定人到場制度,則明確規定了對于通知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事宜,需要“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要求檢察機關設立相應的記錄制度。具體而言,檢察機關應當通過制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人到場記錄表》,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況,法定人及其他成年親屬的聯系方式、權利義務告知書送達的情況、通知到場陪同提審的情況及實際到場陪同提審的情況等五大方面進行全面詳實的記錄,并將其附卷。記錄制度的設立可以有效地監督檢察機關執行法定人到場制度的情況,保障該制度得到切實執行的同時,也為法定人在審判階段出席法庭提供了信息上的支持。
(四)談話制度
新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因此,為充分地發揮親情在教育、感化及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方面的作用,檢察機關應當在法定人到場制度體系中進一步設立談話制度。談話制度即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尾聲增加獨立于案件事實的談話部分,由案件經辦人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進行充分的溝通交流,使案件經辦人能從中了解未成年人的品性特點,犯罪動機、根源以及家庭環境等情況,面對面開展對未成年人挽救、教育工作 ,也使法定人在溝通后,能從以和解等方式彌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造成的損害、營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監外矯正的監管條件等方向出發,協助開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工作。談話制度的有效開展,將會成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中充分進行法制教育,并取得良好感化效果的重要舉措。
篇8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戰略性措施,針對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呈現低齡化、團伙化的特點,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為了維護水利系統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努力消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對青少年的不良影響,切實保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在**年里,我們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青少年違法犯罪是一個嚴峻的社會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不僅影響家庭和社會穩定,也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如何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關系到整個國家的前途和命運。為此,各單位黨政負責人必須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深刻認識到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必要性、緊迫性,要切實增強政治責任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真抓實干,狠抓落實,加強領導,把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落到實處。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重視思想政治工作
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是社會多種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應,解決問題的根本在于加強青少年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法規教育,這是一項必須長抓不懈的工作任務。各單位要按照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要求,切實加強普法工作,特別是要有針對性地開展對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和法制、道德教育。要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單位教育緊密結合起來,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的教育機制。要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針對青少年的思想傾向,通過走訪、談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與青少年加強交流。各單位群團組織要經常組織開展一些健康有益、激勵青少年思想轉變和奮發向上的宣傳教育活動,把青少年的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遵紀守法、努力學習、健康成長上來。
三、凈化青少年成長環境,爭做“四有”新人
凈化青少年生活和成長的社會環境,是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個重要方面。各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加強對自己管轄區域范圍內的治安管理。要加強對單位及周邊區域信息產品、計算機網絡的監管,加大“掃黃”、“打非”力度;要幫助青少年遠離兩桌(臺球桌、麻將桌)、三廳(舞廳、錄像廳、游戲廳)、爭做四有接班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紀律);要認真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切實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要大力推進優秀“青少年維權崗”創建活動,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凈化青少年成長的社會環境。
四、深化“創安”、“創?!被顒樱鉀Q突出問題
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是深化“創安”、“創?!被顒拥闹匾獌热?,要將二者有機結合起來。要深刻認識到創建安全文明單位、創建綜治模范單位離不開加強對單位轄區內青少年的教育幫助。青少年和青工由于年齡、閱歷、社會經驗等方面的原因,對黃、賭、毒等社會不良現象缺乏正確認識,如果不加以引導,很容易走上歧路。因此,各單位黨政在開展“創安”、“創?!惫ぷ髦?,決不能忽視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一是要利用大小會議對干部職工講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創安”、“創模”活動的目的、意義和作用,并結合各自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職工進行認真學習,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二是要充分利用標語、廣播、宣傳欄、簡報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宣傳,在單位內部營造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良好氛圍。三是要扎實開展“四五”普法教育,積極開展“三戶”、“五好家庭”等評選活動,通過單位與家庭的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
篇9
當這一幕發生就在自己身邊,作為法律工作者,我還是感到震撼。
案情介紹
據《新京報》2005年3月12日報道,北京一位年僅14歲的女學生被學校發現身體異常,經家長帶到醫院檢查,發現該女孩已經懷孕足月。醫院方面對女孩如何治療,未見后續報道。
按照我國刑法規定,與不滿14歲的女性發生性關系,無論女孩自愿與否,男方都構成罪。女孩的犯罪嫌疑人必將面臨法律的嚴懲。
爭議焦點
無論懷孕少女引產還是分娩,這個案件都涉及倫理、社會、衛生、法律等等許多問題,如性犯罪的受害者懷孕,受害人有無權利終止妊娠?醫院為懷孕足月者引產是否違法?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及政府對此類人群的救濟方式和途徑等等?;卮疬@些問題,需要綜合運用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多個部門法律,因很多領域過去鮮有涉及,引發了筆者作為法律工作者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深刻思考。
本文將一一探討這些問題,試圖在法律和制度上闡述未成年人懷孕及所生子女撫養的問題。
性犯罪的受害者懷孕,受害人有無權利終止妊娠?
中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梢?,在中國生育權屬于婦女。對于婚內或婚外的懷孕,婦女都有權自行決定終止妊娠?!吨腥A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
醫院為懷孕足月者引產是否違法?
西方國家由于歷史和宗教的原因,曾經是禁止墮胎的。上個世紀六十年代末才有條件地允許墮胎。英國1967年墮胎法規定,注冊醫師為懷孕不超過 24周的孕婦做終止妊娠的手術不是犯罪。美國是通過判例確立了有條件墮胎的法律制度,妊娠最初三個月內終止妊娠可由孕婦自行決定(無須丈夫同意);妊娠 28周胎兒離開母體可以獨立生存后,除非為保全孕婦的生命健康不得終止妊娠。近年來,由于西方保護人權的觀念對我國的影響,我國經濟發達、對外交往頻繁地區的上海、北京的醫院一般都不給懷孕足月的孕婦做引產手術。
《知音》雜志2004年第18期刊載的《14歲女孩兒做媽媽難倒上海兩家人》一文,報道在發現13歲半的女孩懷孕時,雙方家長曾帶女孩到上海南匯醫院要求引產。但醫院檢查后發現女孩已經懷孕八個月,以引產下來的孩子是條活生生的生命,不能殺死,否則就是犯罪為由,拒絕引產。無奈,少女生下了孩子,成了媽媽。那么,為懷孕足月者引產是否違反中國法律?
我國法律禁止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從事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是違法行為,除此之外,為懷孕足月者引產,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通常,只要孕婦提出終止妊娠而無禁忌癥,醫院就會做終止妊娠的手術。關于終止妊娠的時間條件,根據1984年2月1日衛生部、國家計生委聯合的《節育手術常規》規定,人工流產適應癥是妊娠十周以內要求終止妊娠而無禁忌癥者,鉗刮術應妊娠在10—14周以內要求終止妊娠而無禁忌癥者。中期妊娠引產的適應癥是凡妊娠在14-27周要求終止妊娠者。對于妊娠超過27周的引產,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也沒有相應的處罰。在國外醫學界,超過24周(懷孕的第二個三個月)的引產稱為晚期妊娠引產,在我國,妊娠27周內引產是中期引產,27周以上為晚期引產。晚期引產在醫療實踐和司法實踐中都不乏先例。
人民法院網最近報道了一起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因醫院為懷孕9個多月的孕婦引產引出活嬰引發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院判決醫院在為孕婦周某引產時所實施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醫療過錯,但給已娩出的活體嬰兒注射“來蘇爾”存在過錯。這個案例說明,為懷孕足月的孕婦引產不違反中國法律。
醫院給懷孕足月的孕婦引產,引出的應當是死嬰。但由于醫學的復雜性和個體的差異性,也不能排除醫院在首先保證孕婦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醫療安全規范使用引產藥物和劑量,足月胎兒引出時有存活的可能。對于意外出現的活嬰,醫院不應再采取剝奪嬰兒生命的任何措施,否則就是違法甚至犯罪。
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監護權
隨著嬰兒的誕生,如何讓無辜的嬰兒象其他孩子一樣無憂無慮幸??鞓返爻砷L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福利院愿意撫養嬰兒,待條件成熟時將嬰兒送養給愿意收養的家庭,讓嬰兒的成長過程擺脫陰影。由于人們對法律的誤解,實踐中并不能很好地利用現行法律規定,走了很多彎路。
2003年9月8日,重慶合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李芬和龔賢淑(12歲媽媽的養父母)訴被告梅梅(化名,12歲媽媽)、李志足(嬰兒生父親)、李瀛洲(李志足的父親,因梅梅被判6年有期徒刑)、第三人涪陵區社會福利院的案件,原告請求法院確認梅梅喪失對嬰兒的監護權;終身剝奪李志足、李瀛洲對嬰兒的監護權;確認李芬和龔賢淑不宜擔任嬰兒監護人;另行指定涪陵區社會福利院為嬰兒監護人。最終在法院工作下,李志足、李瀛洲書面同意放棄對嬰兒的監護權,原告撤訴后,李芬、龔賢淑、梅梅與涪陵區社會福利院達成轉移監護權的協議,將嬰兒送交福利院撫養,福利院有權將嬰兒送交他人收養 .
這個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本身就存在法律問題。首先,未成年媽媽作為未成年人,依法就不是嬰兒的監護人,談不到喪失監護權的問題;嬰兒的父親、祖父,雖然是罪犯,因客觀條件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也不能因為罪而被剝奪監護權,法律上也沒有所謂剝奪監護權的概念,應為依法撤銷監護資格;社會福利院也不屬于法律規定可以被指定作為監護人的范圍。其實,這本應是一個由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案件。而指定監護人的案件是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實踐中并不顯見。這個案件最終的處理結果也是在法律上有瑕疵的。因為中國法律上沒有轉移監護權的概念,只有監護職責的委托。
誰是未成年人所生子女的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p>
本案在確認嬰兒的監護人時,首先考慮嬰兒的父親、母親,但因為嬰兒的父親在監獄服刑,系沒有監護能力,不能擔任監護人;嬰兒的母親未成年,系限制行為能力人,也沒有監護能力,不能擔任監護人。其次,應該考慮按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的順序確定監護人。在第一順序的監護人中嬰兒的外祖父母有可能是合適的人選。但外祖父母以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嬰兒為由拒絕擔任監護人。
此時,能否直接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四款,由民政部門來擔任監護人呢?
筆者認為,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由民政部門來擔任監護人的前提是沒有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時,并且在北京,還要具備《北京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的必要充分條件才能由民政部門來擔任監護人。
如何判斷有監護資格的人是否具有監護能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規定,認定監護人監護能力,應當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一般說來,少女媽媽多生活在不健全的家庭,或父母離異,或家庭貧困。所以,沒有經濟能力撫養嬰兒往往成為其自稱沒有監護能力的理由。
我國現在的社會救助體系,包括給生活貧困的人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社會上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很多,但從來沒有聽說申請低保的家庭都把自己的孩子交給福利機構或民政部門撫養的。如果嬰兒的外祖父母沒有想擺脫(甚至遺棄)嬰兒的想法,他們完全可以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就是生活再苦再窮也能把嬰兒撫養成人。因此,筆者認為多數少女媽媽的父母不是因為沒有經濟能力不能擔當嬰兒的監護人,而是他們不愿意擔任嬰兒的監護人。他們真實的想法是,因少女媽媽系遭受犯才懷孕,少女媽媽及其家人有強烈的恥辱感,希望早日擺脫罪惡的陰影,擺脫懷孕的陰影,讓少女媽媽和嬰兒都有正常人的生活。出于這種心理,他們不愿意擔任嬰兒的監護人,希望嬰兒遠離他們的生活。
在嬰兒的外祖父母具有監護能力卻不愿意承擔監護職責的情況下,不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四款,即民政部門不能直接擔任嬰兒的監護人。
處理方法
第一種,國內外通行的做法是由未成年媽媽與其監護人共同撫養嬰兒,經濟困難的可以向政府申請救助金。對于未成年母親應區別對待,對因遭受犯懷孕的未成年母親,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給予更多的人性化關懷和救濟措施。建議提高對此類家庭的救濟金額。
第二種,由其他人依法收養嬰兒,但嬰兒父母雙方均為未成年人的除外。如果嬰兒的父母都是未成年人,在未成年父母成年前,收養該嬰兒的行為無效。(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十二條)
第三種,委托監護。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筆者認為,嬰兒的外祖父母作為嬰兒和未成年媽媽共同的監護人,可以在征得嬰兒生父書面同意后,與愿意撫養嬰兒的個人或社會福利院簽訂委托合同,將監護職責全部委托他人。合同中可以約定,被委托人經委托人授權,代為撫養嬰兒,代為尋找收養嬰兒的合適人選,待條件成熟后促成委托人依法將嬰兒送養或依法收養嬰兒;監護過程中支出的費用負擔等等。
嬰兒的生母成年后,有經濟能力,如果該嬰兒未被他人收養,則其有權利主張對孩子的撫養權;如果孩子已經被他人收養,則無權主張其對孩子的撫養權。
福利院也不能直接作為送養人將孩子交他人收養。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必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而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送養的也必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和孤兒,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因此,福利院只能依法促成委托人將孩子送養。
第四種,在法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民政部門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申請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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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切實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促進留守兒童健康成長,推進我旗兒童福利事業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13號)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發〔**〕75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烏政辦字〔**〕149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旗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目標
農村留守兒童主要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農村留守兒童是我國經濟社會轉型期出現并長期存在的社會群體,是最需要全社會關注的特殊弱勢群體,扎實做好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關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關系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對我旗未來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精準扶貧攻堅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近年來,上級有關部門在未成年人社會保護、關愛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及困境家庭兒童救助保護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較為顯著的成效,但同時也要看到,近年來一些農村留守兒童因缺乏精神關愛而造成心理障礙,輟學、厭學,甚至成為問題兒童,因缺乏監護而遭受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的極端事件時有發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動人口達到總人口的36%。農村留守兒童逐年增加將是我旗一個長期存在的社會現象。因此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站在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x感和緊迫感,把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作為一項長期的、義不容辭的重要任務擺在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強領導,明確職責,落實任務,密切配合,抓出實效。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兒童優先,堅持問題導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和更好的關愛保護。要堅持構建“家庭、社會、政府”三位一體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學校盡職盡責,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確保強制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有效運行,切實防范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事件的發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體系和機制,在重點鄉鎮和服務內容上要有創新和突破。到x年,各鄉鎮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基本實現全覆蓋,未成年人公共服務保障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法規和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意識普遍增強,兒童成長環境更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兒童現象明顯減少,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在祖國同一片藍天下茁壯成長。
二、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總體要求
(一)家庭監護,父母盡責。
家庭監護是保障兒童健康成長的基礎,關愛保護留守兒童的主體責任是家庭。農村留守兒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家庭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在家庭發展中,要優先考慮兒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進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發生,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親情關愛和家庭溫暖。
(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在國家的統一部署下,實行以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各鄉鎮、各部門要在旗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下,主動參與、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實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內容,與各相關部門積極協作、相互支持,促進資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和救助保護工作機制,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的合法權益。民政、教育、團委、婦聯等成員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共同構建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格局。
(三)社會參與、全民關愛。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關愛保護事業,加強對留守兒童關愛保護的宣傳、報告和監督,發揮群團組織、社會組織、民營企業、愛心人士、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積極作用,著力解決留守兒童在生活、監護、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不斷拓展關愛服務形式的內容,規范關愛行為,加大關愛力度,形成全社會關注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三、構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格局
(一)強化家庭文明監護意識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對留守兒童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增強家長作為第一監護人的責任意識。重視對兒童家長和其他監護人的培訓指導,在政府實施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計劃等項目中,增強家庭教育指導內容。外出務工、創業人員應盡量攜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親屬或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不得讓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鼓勵父母外出務工、創業期間通過微信等新媒體與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經常性聯系,及時了解和掌握子女學習、生活和心理等狀態,給予更多親情關愛。培育監護人依法監護意識,監護人進行家庭教育時以文明方式進行,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杜絕家庭暴力發生。加強對監護人的監督,各鄉(鎮)、村委會以鄉約村規、鄰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對家庭監護的宣傳和監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村委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勸誡、制止;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等有關機關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建立覆蓋城鄉三級(旗、鄉、村)救助保護體系
旗人民政府負責協調指導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推動部門間溝通與協作,加強政策銜接和工作對接,切實將國家、自治區和市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切實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結合我旗實際制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方案,細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政策措施,認真組織指導所屬鄉(鎮)人民政府開展關愛保護行動;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體系和救助保護機制,分管領導專門負責協調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統籌整合各方面資源,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做到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確保各項具體政策的落實和工作任務的完成。創新管理方式,實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臺賬式管理,健全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責任制和監督問責機制,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對鄉(鎮)、村委會開展的摸底排查和監護監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各鄉(鎮)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好上級部門對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各項措施,細化工作任務,打牢工作基礎,形成關愛保護工作機制。要建立翔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一季度檢查更新一次,精準施策。同時要加強對外出務工人員和其他監護人員的法制宣傳和指導,組織開展法律知識培訓,督促其履行監護職責,提高監護能力。通過黨員干部上門家訪、駐村干部走訪、專業社工隨訪等方式,對重點對象進行核查,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會要細化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建立留守兒童信息臺賬,一人一檔,要熟悉和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和其家長外出務工情況信息,定期走訪留守兒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時掌握留守兒童家庭狀況、監護情況、就學情況等基本信息,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三)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
教育部門要認真落實免費義務教育和“兩免一補”教育資助政策,確保留守兒童不因貧困而失學;要督促指導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普遍向農民工未成年子女開放,實現小學、初中階段就近入學,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導中小學校加強心理健康教育,促進學生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及早發現并糾正心理問題和不良行為;加強對學校教職工的專題培訓,著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員關愛照料留守兒童的能力,會同公安部門、共青團組織指導協助中小學校加強校園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傳和安全教育,幫助兒童增強防范校園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識,掌握預防意外傷害的安全常識;中小學校要對留守兒童受教育情況實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種方式加強與受托監護人的溝通交流,幫助監護人掌握留守兒童學習情況,提升監護人責任意識和教育能力;及時了解無故曠課留守兒童情況,落實輟學學生登記、勸返復學和書面報告制度,勸返無效的應書面報旗教育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勸返復學;寄宿制學校要完善教職工值班制度,落實學生宿舍管理責任,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引導學生積極參加體育、藝術、社會實踐活動,增強學校教育吸引力;幫助留守兒童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加強與外出務工家長間的聯系溝通,形成學校、家長、委托監護人共同關愛培育的合力。
(四)發揮群團組織特點參與關愛服務
強化各群團組織之間橫向協作機制。工會、共青團、關工委、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積極發揮自身優勢,依托婦女兒童之家、職業培訓和介紹機構等為留守兒童及其父母創造條件,提供心理疏導、日間照料、課后輔導、就業指導等服務。工會、共青團、婦聯要廣泛動員廣大職工、團員青年、少先隊員等開展多種形式的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和互助活動;加快推進“婦女之家”“兒童之家”“青少年維權崗”等關愛留守兒童服務平臺創建工作,有效發揮各群團組織在維護留守兒童權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觀護制度,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婦聯要依托婦女兒童之家,為留守兒童和其他兒童提供關愛服務。共青團要重點建設青年志愿者數據庫,為留守兒童選擇專業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務。殘聯要組織開展殘疾留守兒童康復等工作。關工委要組織老干部、老戰士、老專家、老教師、老模范等離退休老同志,協同做好農村留守兒童的關愛與服務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留守兒童保護
堅持全民關愛,充分發揮社會組織、愛心企業和愛心人士、專業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利用寒暑假組織留守兒童開展讀書學習、心理疏導、城市體驗等活動,為農村留守兒童奉獻愛心。加快孵化培育社會工作專門服務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志愿服務組織參與留守兒童關愛服務工作。民政部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監護指導、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專業服務。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愛心家長”關愛幫扶機制,支持社會組織、愛心企業幫助援建愛心家園和村委會留守兒童服務中心等關愛服務設施、舉辦村委會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假日照料、課后輔導、心理疏導等關愛服務,促進全社會共同來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
四、構建夯實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
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要切實履行報告責任,在工作中發現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情況的,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肅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救助保護強制報告責任人和有關單位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發現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受委托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的,要聯系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系不上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委會或市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市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兒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兒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轉學、異地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教育部門應給予保障。
(三)健全評估幫扶機制
對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兒童,各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機關相關情況通報后,要及時會同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在村委會、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及親屬、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機構的協助下,對留守兒童的安全處境、監護情況、身心健康狀況等進行調查評估,有針對性地安排監護指導、醫療救治、心理疏導、行為矯治、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專業服務。對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將其納入保障范圍。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
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監護人將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留守兒童生活無著落的,或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留守兒童導致其身心健康嚴重受損的,其近親屬、村委會、鄉(鎮)民政管理所等有關人員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同時,要發揮好村委會作用,協助做好入戶查訪。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兒童等行為情節較輕,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時,通知村委會做好入戶跟蹤查訪工作;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留守兒童,在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及村委會后,公安機關及村委會應當協助執行;對協查中發現告誡書、人身安全保護令不能很好落實與執行的,村委會應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及時、有效救助保護。
五、加強關愛服務陣地建設和能力建設
(一)加強關愛服務陣地建設。
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社會整體發展規劃,加大投入力度,切實提高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陣地建設水平。加強農村學前和義務教育投入,結合國家以及自治區關于農村中小學建設相關項目,在有條件且符合整體布局要求的鄉(鎮)改擴建一批農村中小學寄宿制學校,在留守兒童集中的鄉(鎮)建立寄宿制學校。改善辦學條件,提高容納能力,突出兒童特色和積極向上的時代特征,積極建設留守兒童之家、愛心家園及“陽光庭院”“有福童享”“快樂學校”等標牌的關愛服務陣地,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對留守兒童數量較少、居住分散的邊遠村莊,要將留守兒童送至條件較好的寄宿制學校就讀。在農村留守兒童較為集中的學校、村委會、社區建設留守流動兒童之家、愛心家園,力爭3年內基本實現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陣地全覆蓋。農村留守兒童之家、愛心家園等關愛服務設施建設,要按照有統一標牌、有固定場所、有完善設備、有人員管理、有兒童檔案、有活動計劃、有活動臺賬、有經費保障的標準,強化建設和使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陣地建設要與基層文化中心建設結合起來,發揮基層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務保障作用。
(二)加強關愛服務能力建設。
著力構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旗、鄉、村要建立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構,加強關愛服務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建立旗、鄉、村專兼職工作人員微信群,互動交流,促進工作。做到有組織機構、有工作經費、有專職人員、有制度措施。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年生均公用經費補助標準。提高農村中小學校師生比例,完善農村學校教師工種結構。擇優選拔優秀教職工擔任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管理員,對于兼職管護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創新關愛方式,綜合采取學校寄宿、社會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歸等管護形式,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成長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六、強化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周密部署,主動作為,抓好落實。
(一)調查摸排,實現精準幫扶
按照《**開展農村牧區留守兒童摸底排查工作實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牧區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鄉鎮要結合當地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實際,認真組織開展留守兒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調查,建立留守兒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一人一檔動態統計臺賬。與學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員(留守兒童、留守婦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數據庫報旗民政局,持續開展調查分析研究,為實施精準幫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問責和激勵機制。
旗政府將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責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獎優罰劣,對認真履責、工作落實到位、成效明顯的,要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對工作不力、措施不實、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責任。對貢獻突出的社會組織和個人,要適當給予獎勵。旗未成年人和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將定期采取明察暗訪、跟蹤問效等方式對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工作進行嚴格督查,及時發現措施不落實、執行不到位等問題,督促限期整改解決,確保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扎實推進。
(三)加強法治保障。
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開展立法調研,加強執法檢查,進一步明確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監護義務,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法規規章和制度體系,增強全社會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的法治意識。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維權服務,維護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四)營造關愛保護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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