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非糧化整治方案范文

時間:2024-03-01 17:53:3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耕地非糧化整治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耕地非糧化整治方案

篇1

第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按照《條例》和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們的國策,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管好用好土地,對各項建設用地,要嚴加控制,嚴格審批制度。一切建設項目選址要在經濟合理的前提下,盡量減少用地面積,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準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準占用良田,尤其不準占用魚塘、菜地、果園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老企業的改建、擴建,要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城鎮(包括郊區)建設要嚴格按照城鎮規劃安排用地,并同舊城區改造結合起來,以減少新占土地。

第四條 征用土地和拆遷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由縣、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拆遷管理機關統一組織辦理。具體程序是:

(一)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有權批準本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的上級機關的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選址,取得同意后,在政府規劃部門或征地拆遷管理機關的主持下,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選址。

(二)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部門,商定預計用地面積,劃出調查紅線,提出安置方案,測算補償安置費用,形成協商紀要,由用地單位作為初步設計的附件,一并上報審批。

用地單位不得與被征地拆遷單位或個人直接洽商征地拆遷條件,被征地拆遷單位和個人也不得直接向用地單位提出征地拆遷條件或其他要求。

(三)由用地單位持經批準的計劃任務書、初步設計、總平面布置圖和地形圖,向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正式申請征地,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在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主持下,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部門,確定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落實安置方案,簽訂征地拆遷協議。實行建設用地綜合開發的城市,開發用地可根據經批準的城市建設詳細規劃,由開發部門統一申報征地。

下列情形辦理征地手續,除按上述規定外,還要求:有污染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提交治理“三廢”設施的設計方案,并經環保部門審查同意;易燃易爆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要求,并經公安部門審查同意;征用城鎮和工礦區的專業菜田,必須取得糧食和蔬菜產銷主管部門的同意;征用林地,必須符合國家保護森林的有關法規。

(四)征地申請經批準后,由當地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根據用地單位年度基建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一次或幾次劃撥土地。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用地經批準征用后,一次劃撥給開發部門。開發部門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安排用地,并按經濟合同保證用地單位的用地需要。

第五條 征地審批權限。

一次征用總面積十畝以下,水田二畝以下,拆遷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五戶或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下,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一次征用總面積二十畝以下,水田五畝以下,拆遷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十戶或面積六百平方米以下,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行署或自治州、市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以上審批限額的,分別由縣、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或轉報國務院批準。

征用五十萬人口以上城市郊區的土地,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其他城鎮和工礦區的專業菜田,由行署或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分次報批。分期建設工程,應當分期征地,不得早征遲用。鐵路、公路干線用地,可以分段辦理征地手續。

第六條 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付給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水田、菜田、熟土等補償標準為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

(二)征用專業菜田除按規定補償外,還要向國家繳納新菜田建設費,專款專用。收取標準和管理辦法,在國務院有關部的具體辦法未下達前,暫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三)征用農村房屋基地及進出道路等,按原占地面積和重建基地土地種類付給土地補償費。

(四)征用魚塘、藕塘按年產值的五倍補償;以灌溉為主的水塘,如需恢復同等大小蓄水水塘,按原塘容積和新造塘的挖土類別付給造塘費,造塘用地由征用土地單位補償;一般水塘按貼近水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執行。

(五)征用果園、茶園,按貼近水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六十補償;杉山、桐山、闊葉樹山、油茶山、竹山等,按貼近水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四十補償;松山、柴山等,按貼近水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補償。

(六)年產值的計算方法是,根據統計年報算出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包格征購價和超購價)。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當時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議購價格計算。

耕地的年產量包括該耕地上各類作物有價值的主副產品的產量(如秸桿、稻草等)。

(七)征用尚未繳納農業稅的開荒地補償開荒工本費。補償總額不得超過當地同類田土補償費。

二、青苗、魚、藕、果木等生產補償

征用土地上的短期作物,原則上應等待被征地單位收獲。確因工程緊急,由用地單位按下列原則補償:

(一)水稻和熟土作物,插秧、播種前已投成本的按一季產值的百分之五十補償,播種后補償一季產值。

(二)各類蔬菜在播種或分蔸定植至開始收獲前補償一季產值,開始收獲起視收獲量比照一季產值補償差額。

(三)一地兼種數種作物,除主要作物按標準補償外,其他兼種作物按標準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補償。

(四)魚塘征用后,成魚和魚苗由原蓄養者在限期內捕撈或過塘蓄養,用地單位應按成魚一年的產值和魚苗的實際價值付給補償。

(五)藕在定蒔不滿兩個月的補償藕種、蒔田等成本,定蒔兩個月以上的按當地習慣給予不同補償,最高不超過一年產值。

(六)果木、樹木、竹林必須移栽或砍伐的,由原所有者處理,并由用地單位給予補償。不影響建設的應予保留,產權歸用地單位,由用地單位給予補償。補償標準,由各行署或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制訂。

在通知征用后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放的魚苗,一律不給予補償。

三、其他補償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水井、水凼、糞池、氨水池和谷倉等附著物,按實際造價補償。

(二)被征用土地內,如有與工農業生產和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水源、渠道、涵閘、管道、道路、電纜等設施,用地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會同當地有關部門妥善處理,不得擅自阻斷和破壞。

(三)進行各項建設時必須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法規的要求,防止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水源枯竭、洪澇災害。用地單位違反有關法規造成損失的,除依法追究外,還必須負責整治或支付整治費,并對受害者給予合理補償。整治要求和整治費、補償費標準,由用地單位、受害單位和有關單位在當地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主持下商定。不能恢復耕種的土地作征地處理,按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安排使用。

第七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征用耕地(包括水田、菜田、交農業稅的熟土、魚塘、藕塘)的,每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被征土地每畝年產值的三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以征用耕地的面積數除以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遷入的戶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積計算。征用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因人平耕地多少而不等,但每畝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

二、征用果園、茶園以及以林業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成片林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當地水田每畝年產值的三倍。

三、征用宅基地和其他土地,不付安置補助費。

個別特殊情況,按上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尚不能維持群眾原有生產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八條 不同隸屬關系建設項目(中央屬、省屬、縣市屬)征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應按規定的統一標準執行。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或額外給錢給物,也不準搞平調,克扣集體和農民。

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立章法或巧立名目,增加征地拆遷補償費用。

第九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補助費,除地面附著物的所有權或承包耕地上的青苗確屬個人的應付給本人、集體種植的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可納入當年收益分配外,其它都應當付給被征地的生產隊或負責安置工作的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后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分掉或移作他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

第十條 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被征地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分別負責安置。被征地單位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當地資源和條件,通過發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和商業服務業,興辦各種形式的農工商聯營,給予安置。

通過上述途徑確實安置不了的剩余勞動力,在勞動計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并按勞動力與農業人口的比例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用地單位如有招工指標,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選招其中符合條件的當工人,并按勞動力與農業人口的比例,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生產隊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后,又確無遷隊或并隊條件,原農業人口需轉為非農業戶或城鎮戶口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和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逐級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必須拆遷社隊和社員房屋時,按《湖南省國家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生產隊耕地被國家征用后,財稅和糧食部門應相應核減農業稅和糧食征超購任務。因征地使社員口糧低于一般水平的,可酌情減少糧食征購任務或供應統銷糧。減免的糧食征購任務,由所在縣、市在機動糧指標中調劑解決;數量大、自行解決有困難的,由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調整;行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調整不了的,報省解決。增銷的糧食指標,逐級審核后報省解決。農業稅減免辦法,按省有關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凡已經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必須嚴格按核準計劃使用,未經原征地批準機關同意或當地規劃部門批準不得改變用途,嚴禁擅自轉借、轉讓和互換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按規定收回原已征用的土地,暫時借給生產隊耕種的,國家建設需要時,只酌情付給青苗補償費,不再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四條 被征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的單位與個人,都必須服從國家需要,支援國家建設,按期騰交被征用的土地,不得妨礙和阻撓國家建設。

第十五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征地拆遷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者從嚴處理。

一、買賣、典押、租賃以及非法轉讓、互換土地的,沒收其非法所得,沒收或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情節嚴重的可對雙方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

二、侵占集體土地的,占用臨時用地期滿不歸還的責令退還土地,并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三、凡按《條例》和本辦法給予補償安置,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辦理征地拆遷手續,或拖延騰地、交地,影響國家建設,經說服教育無效的,征地拆遷管理部門可訴請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強制執行,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四、用地單位擅自提高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或額外給錢給物的,一經查出,除沒收非法所付錢物外,并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五、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一方不執行征地(包括臨時用地)協議,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情節嚴重的,應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六、挪用或占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責令退賠,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七、弄虛作假,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用土地和超越審批權限征用土地的,一律無效,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提出意見,并按照對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由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決定并限期執行;對制裁不服的,可以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提請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

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它違法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個人罰款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三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的收入。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支付的經濟賠償,應從該單位的企業基金、利潤留成、經費包干結余等資金中支付,不準攤入生產成本或基本建設投資。

處罰中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領導。各級征地拆遷管理機關為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征地拆遷的辦事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條例》和本辦法,在用地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配合下,對已征土地的使用情況和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灘涂以及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無償劃撥,但對于經批準必須使用其它單位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如給這些單位帶來經濟損失的,應由當地縣、市征地拆遷管理機關會同申請用地單位和原使用單位進行協商,可采取互換、調劑土地等辦法解決,也可由申請用地單位給予適當補償。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生產用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劃撥,需要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第六、七、八條的規定協商辦理。拆除經批準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附著物,按《湖南省國家建設拆遷安置辦法》執行。使用河、湖灘地,必須經水利、水產和交通部門同意。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湖南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