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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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辦法

篇1

1972年聯合國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了“人類環境會議”,會后了“人類環境宣言”,由此拉開了世界環境保護的序幕。同年在巴黎召開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第17屆大會,通過了“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保護公約”。旨在各成員國將本領域內具有世界保護意義的地點納入“世界遺產名錄”,通過國際合作,對其進行保護,并成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由此宣告全球性的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啟動。至2004年底,共有177個國家成為簽約國,列入名錄的遺產地788個,其中文化遺產地611個。自然遺產地154個,混合型23個。其中有20處遺產是地質遺跡為核心保護內容而列入的,在自然文化遺產中的近百處都分布有重要地質遺跡。

世界遺產公約的宗旨是依據現代科學方法,建立一個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共同保護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自然和文化遺產。要求各締約方對自然、文化遺產的辯明、保護、養育作出承諾并保證其世代傳承。世界自然遺產的定義是:①從美學和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②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看,具有突出或普遍價值的地質或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定瀕危動植物種群生態區;③從科學、保護或美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上述定義中,地學意義的位置十分突出。同時又進一步明確了四條辯識標準:①構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②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系的突出例證;③獨特稱有或奇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景觀地帶;④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群的棲息地。這是條辯識標準更明確世界自然遺產中地學遺跡的重要性。

但是,在世界遺產名錄中文化遺產占了77%。自然遺產僅占19%,這對于廣泛分布的、大量的、急需保護的地質遺跡實在是掛一漏萬。為了彌補這一不足,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國際地科聯(IUGS)、國際地質對比計劃(IGCP)及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在華盛頓成立了“全球地質及古生物遺址名錄”計劃,目的是選擇適當的地質遺址作為納入世界遺產的候選名錄。1996年改名為“地質景點計劃”。

1991年Unesco和IUCN在法國迪尼召開地學遺產保護討論會,來自三十多國家的150余位專家與會,一致同意發表迪尼宣言(International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emory of the Earth 13, June, 1991, Digne, France),強調地學遺產“正如樹木以年輪記憶其生長和生命,地球遺跡記錄了其過去,這種記錄既存在于地表,也存在于地下,既存在于巖石中,也存在地表景觀中,都需要我們的解讀”,研究地球表面環境變化的成果向我們展示了地球各圈層的自律系統,決定了環境的演變,無數次的Greenhonse與icehouse的更迭,特別是近期這種更迭的加速,發人深省。要準確預測未來,必需深刻認識過去。對地學遺產的研究和保護是必經之途。

199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教科文組織提出的“促使各地具有特殊地質現象的景點形成全球性網絡”計劃,即從各國(地區)推薦的地質遺產地中遴選出具有代表性、特殊性的地區納入地質公園,其目的是使這些地區的社會、經濟得到永續發展。1999年4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56次常務委員會議中提出了建立地質公園計劃(UNESCO Geoparks),目標是在全球建立500個世界地質公園,其中每年擬建20個;并確定中國為建立世界地質公園計劃試點國之一。

中國是推進地質遺產保護最好的國家,特別是以政府的名義,推進國家地質公園的建立,以此達成有效保護地質遺產和地質生態環境,推動地球科學普及和地球科學研究,擴大當地居民的就業,促進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地質遺跡的保護工作始于七十年代末期,當時,地質遺跡的保護與研究多是作為其他類型自然保護區中的一項保護內容。國土資源部(原地質礦產部)負責對其實施監督管理。1984年前該項工作只是作為其它類型自然保護區的部分保護內容;1984年后,原地質礦產部著手有計劃地開展調研工作、組織制定規劃及規章,使該項工作納入正軌,先后于1987年、1995年頒布了《關于建立地質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及《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中國1985年締約加入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公約。

自1985年建立第一個國家級地質自然保護區――“中上元古界地層剖面”(天津薊縣)后,地質遺跡保護區的建立得到較快的發展。國土資源部成立以來又組織起草了有關地質遺跡管理辦法,并召開相關會議,促進該項工作的進展。為配合世界地質公園的建立,國土資源部于2000年8月成立了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地質公園)領導小組,及國家地質遺跡(地質公園)評審委員會,制定了有關申報、評選辦法。

五年期間,我國已建立了85個國家地質公園,其中有12家世界地質公園,60余家省市級地質公園;已經初步形成了的地質遺跡保護體系和網絡。

2004年6月,國土資源部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共同組織,在北京成功召開了第一屆世界地質公園大會,有43個國家近500人參加了大會。地質遺產的保護、地質公園的建設與地學旅游業的發展已引起世界地學界普遍關注。

地質公園按管理層次分為四個等級:

縣市級地質公園、省地質公園、國家地質公園、世界地質公園。

地質公園按地學學科分類,可分為八類:

地層學地史學與巖相古地理學遺跡,如河北薊縣、河南嵩山等;古生物學與古人類學遺跡,如云南祿豐、新疆奇臺、浙江新昌等;火山學與火山巖石學,如黑龍江五大連池和云南騰沖等; 構造地質學與大地構造學遺跡,如福建晉江深滬灣和河南寶天曼等;地貌學遺跡,可分出以下幾種類型:

(一) 丹霞地貌(重力塌崩地貌伴有化學風化),如廣東韶關;

(二) 雅丹地貌(干旱風成),如甘肅敦煌;

(三) 巖溶地貌(溶洞峰林峰叢石林峽谷天坑),如貴州織金洞、云南石林等;

(四) 云臺地貌 (重力崩塌峽谷長崖峰叢),如河南云臺山等;

(五) 張家界地貌 (砂巖峰林);

篇2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地質環境,維護生態平衡,防治地質災害,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山體資源保護、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以及其他與地質環境保護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質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巖體、土體、礦藏、地下水等地質要素和地質作用的總和。

第四條地質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質環境保護責任制和地質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推進重點地質生態環境修復工程建設,將地質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普及地質環境保護科學知識,并對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地質環境保護規劃與監測評價

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調查,會同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水利、交通、旅游等部門和氣象管理機構,根據地質環境調查結果和上一級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九條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地質環境現狀;

(二)地質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與規劃目標;

(三)地質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分;

(四)地質環境保護和重點地質生態環境修復工程;

(五)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旅游發展規劃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規劃,應當符合地質環境保護的要求。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作為其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實際情況,組織建立地質環境監測體系和地質災害預警系統,建設和完善地質環境監測設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狀況實施動態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非法移動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設施及標志。

第十二條采礦權人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動態監測,并將監測資料定期報送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在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面沉降和巖溶地面塌陷易發區內經批準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地下水動態定期監測,并將監測資料報送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水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程建設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加強監測;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的保存和分析評價。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質環境監測資料,定期全省地質環境狀況公報。

第十四條涉及地質環境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包括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地質環境影響評價主要包括對地質環境特征、主要地質環境問題及其對生活和生產影響的評價,以及地質環境問題防治對策等。

第三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

第十五條探礦權人應當對勘查作業完成后遺留的鉆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巖、危坡采取回填、封閉或者其他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的措施。

第十六條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按照采礦權批準權限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在建和已投產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在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主要內容和編制程序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執行。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應當履行下列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

(一)整修被損壞的道路、地面設施,使之符合相關技術和質量標準,達到安全、可利用狀態;

(二)整治被破壞的土地,使之達到種植、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的狀態;

(三)整修露天采礦場的邊坡、斷面并恢復植被,消除安全隱患,使之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四)采取有效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五)按照規定處置礦山開采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實行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繳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采礦權人對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恢復和治理,經驗收達到規定標準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予以返還,邊開采邊治理的可以分階段按比例返還;拒不恢復和治理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不予返還,由縣級人民政府使用該保證金組織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恢復和治理費用超過該保證金的部分由采礦權人承擔。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標準,按照不低于恢復治理費用的原則,根據礦區面積、開采方式以及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等因素確定。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具體繳存標準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引發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發生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停止開采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險情或者災情擴大,并向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對本條例實施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能夠確定責任人的,由礦山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督促其依法恢復和治理;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恢復治理,所需經費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廢棄礦山的地質環境進行恢復和治理。

第四章山體資源保護

第二十一條嚴格保護山體資源。開發利用山地丘陵等山體資源,不得造成地質地貌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二條下列區域內的山地丘陵應當劃定為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

(一)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

(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和地質公園范圍內;

(三)港口、機場、軍事設施等重要設施的保護范圍內;

(四)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游線路至兩側直觀可視的范圍或者線路兩側路堤坡腳外側直線距離各一千米范圍內;

(五)本省境內長江、淮河、大運河、太湖等主要流域性河流兩岸、湖海岸線和水庫、堤壩至兩側自然地形的第一層山脊范圍內;

(六)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區域。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劃定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開山采石;

(二)露天采礦、工程取土;

(三)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

(四)新建、擴建墓地;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破壞山體地質地貌的其他工程活動。

已在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開山采石、露天采礦、工程取土、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的,應當限期停止、整治。

在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確因特殊需要從事本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活動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批準或者應當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以外的山地丘陵開山采石,應當按照礦產資源規劃實行限制性開采。

第二十五條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設確需開山切坡,以及山體資源特殊保護區內的水庫除險加固確需取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前,對被破壞的山體進行修復治理。

第五章地質遺跡保護

第二十六條下列地質遺跡應當予以保護:

(一)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的各類典型地質剖面、地質構造剖面、構造形跡、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區;

(二)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地質地貌景觀;

(三)具有特殊學科研究和觀賞價值的巖石、礦物、寶玉石及其典型產地;

(四)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典型地質災害遺跡;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保護的其他地質遺跡。

第二十七條具有典型意義的地質遺跡,應當建立地質遺跡保護區;具有觀賞、科普價值的地質遺跡,可以建立地質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地質公園的設立、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并組織專家對發現的古生物化石進行鑒定,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鑒定結果,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九條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從事參觀、旅游、科學研究、教學實習以及標本、化石采集等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不得修建與地質遺跡保護無關的建筑設施。對已建成并可能對地質遺跡造成污染或者破壞的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六章地質災害防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邊界設立明顯警示標志。

禁止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切坡、進行工程建設、開采地下水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對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面沉降和巖溶地面塌陷易發區,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地下水禁止開采區或者限制開采區。在限制開采區開采地下水實行總量控制,開采總量不得超過允許開采量。允許開采量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地下水開采狀況、地下水位變化、地面沉降及其他地質災害、地表水源替代等情況確定。

第三十四條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未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采礦權申請。

第三十五條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項目備案申請文件中未包含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的,投資主管部門不得進行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用地報批手續。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對規劃區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認為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質災害危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設計、施工和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的設計、施工、驗收同時進行。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地質災害的發生。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根據地質災害監測和氣象預報資料,及時地質災害預報預警。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等信息傳播單位,應當準確、及時地傳播地質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地質災害預報預警。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擬訂本行政區域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發生地質災害或者出現地質災害險情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防止災情或者險情擴大,并按照規定要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按照下列規定組織治理:

(一)大型地質災害,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二)中型地質災害,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三)小型地質災害,由災害發生地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或者由設區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災害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組織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所需治理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因工程建設、礦產開采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由責任單位承擔治理責任,限期治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審批事項不依法予以審批的;

(二)發現破壞地質環境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對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不按照規定組織治理的;

(四)貪污、挪用、截留廢棄礦山治理經費、地質災害治理經費或者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

(五)其他、、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損毀、非法移動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設施及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期如實報送監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開山采石、露天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工程取土、設置固體廢棄物堆放場所的,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新建、擴建墓地的,對個人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被破壞的山體未進行修復治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被破壞的山體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修復治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篇3

第二條在我縣行政區域內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探礦權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探礦權管理的職能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內探礦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法申請登記、領取勘查許可證、取得探礦權。探礦權的轉讓應當符合法定的轉讓條件,并報經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非法出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探礦權。

第五條探礦權的設置,必須貫徹科學發展觀,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原則;必須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相關的專項規劃;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六條探礦權審批權限和出讓方式,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個人、社會團體和政府機關不能作為探礦權申請人。

第八條探礦權人應當具備與申請勘查、開采礦種及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設備。

凡在本縣轄區內申請探礦權(包含探礦權到期延續),探礦權申請人必須在本縣注冊公司,探礦權申請人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300萬元,銀行提供的資金證明不得低于勘查設計的投資預算,達不到條件的一律不予批轉上一級管理部門。

第九條探礦權人違法被吊銷勘查許可證,自勘查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探礦權,也不得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取得探礦權。

第十條探礦權申請人應當根據礦產勘查技術規范編制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明確項目需要完成的實物工作量、年度工作計劃和完成項目所需的工作年限、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一條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㈠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勘查區塊范圍圖;

㈡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㈢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㈣勘查設計和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㈤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㈥申請由政府出資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還應提交該探礦權價款評估、確認及處置的有關證明材料;

㈦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探礦權人應當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按照下列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㈠第一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㈡第二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㈢從第三個勘查年度起,每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礦權人當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標準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計入下一個勘查年度的投入。

第十三條勘查投入不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探礦權人按投資不足部分占計劃投資的比例縮減勘查面積,并須在設計的時間內完成勘查工作,提交勘查報告。

第十四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審查上報探礦權時,應當先進行規劃審查。規劃審查的內容包括:

㈠是否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專項規劃:

㈡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及產業發展方向;

㈢是否符合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㈣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㈤是否存在探礦權、采礦權的交叉重疊。

第十五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審查上報探礦權。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查上報:

㈠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勘查、開局明顯不合理的;

㈡應當整體勘查、規模開發的礦產地,分割申請勘查、開采的;

㈢探礦權申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資格條件,所出具的資金證明與申請勘查項目不符的;

㈣探礦權有重疊交叉或者有權屬爭議的;

㈤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㈥申請人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經行政處罰或者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㈦按照規定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但未進行招標、拍賣、掛牌的;

㈧勘查項目區塊面積不足一個基本區塊的;

㈨其他不宜審批發證的情形。

第十七條探礦權人在領取勘查許可證后,應當在半年內組織開工,并向縣國土資源局報送開工報告。

第十八條探礦權人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未滿2年或者沒有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并提交勘查報告的,不得轉讓探礦權。

探礦權再次轉讓,應當提交較上一次轉讓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報告。

第十九條轉讓無償取得政府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探礦權的,轉讓人必須繳納經依法評估確認的探礦權價款。

第二十條勘查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勘查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

申請探礦權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延續申請登記書;

㈡年度檢查報告;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70%以上;

㈡沒有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承包、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已依法繳納有關規定的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勘查項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繼續申請探礦權的,按照探礦權延續登記的規定辦理。勘查項目申請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續登記,申請人必須核減50%的勘查區塊面積。

第二十三條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㈠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㈡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

㈢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

㈣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㈤變更勘查單位的。

第二十四條申辦探礦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㈠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㈡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㈢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㈣變更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勘查區塊范圍圖;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應當提交變更勘查礦種的勘查設計和實施方案;變更探礦權人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

變更勘查單位的,應當提交變更后勘查單位的勘查資質證和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批準轉讓文件。

第二十五條探礦權人申請變更勘查工作對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㈠領取勘查許可證1年以上;

㈡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50%以上;

㈢無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

㈣依法繳納有關規定費用;

㈤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六條探礦權人享有的權利:

㈠按照勘查許可證規定的區域、期限、工作對象進行勘查;

㈡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架設供電、供水、通迅管線,但是不得影響或者損害原有的供電、供水設施和通迅管線;

㈢在勘查作業區及相鄰區域通行;

㈣根據工程需要臨時使用土地;

㈤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新發現礦種的探礦權;

㈥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㈦自行銷售勘查中按照批準的工程設計施工回收的礦產品,但是國務院規定由指定單位統一收購的礦產品除外。

探礦權人行使前款所列權利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過批準或者履行其他手續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探礦權人應當履行的義務:

㈠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施工,并在勘查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勘查工作;

㈡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開工等情況;

㈢按照探礦工程設計施工,不得擅自進行采礦活動;

㈣在查明主要礦種的同時,對共生、伴生礦產資源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

㈤編寫礦產資源勘查報告,提交有關部門審批;

㈥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匯交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

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關于勞動安全、土地復墾和環境保護的規定;

㈧勘查作業完畢,及時封、填探礦作業遺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八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依法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勘查、開發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范圍內進行勘查活動,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縣國土資源局在年度檢查工作中應當嚴格按照礦業權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每一個探礦權項目進行現場檢查核實,并上報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登記機關需要調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探礦權人應當如實報告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不得拒絕檢查。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根據《*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試采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行,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刷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縣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㈠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弄虛作假的;

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㈢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第三十五條探礦權人持勘查許可證6個月以上無正當理由不開工;或已開工但未進行勘探工程(槽探、坑探或鉆探工程)施工的均屬圈而不探行為,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探礦權人自首次設立探礦權日起,勘查期限滿3年,累計完成的工作量未達設計工作量的30%按圈而不探處理,由登記機關注銷勘查許可證。

第三十六條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進行探礦施工,擅自進行采礦活動并進行礦產品銷售的,要依法沒收礦產品或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責令限期進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

篇4

第一條為了保障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開展,積極、穩妥恢復災區群眾正常的生活、生產、學習、工作條件,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第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產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

(二)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

(三)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

(四)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

(五)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

(六)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必要時成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協調機構,組織協調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多種渠道籌集資金、物資,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給予財政支持、稅收優惠和金融扶持,并積極提供物資、技術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支持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采用先進的技術、設備和材料。

國家接受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援助。

第六條對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過渡性安置

第七條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采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政府對投親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區域,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占用廢棄地、空曠地,盡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農田,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第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采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采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并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條用于過渡性安置的物資應當保證質量安全。生產單位應當確保帳篷、篷布房的產品質量。建設單位、生產單位應當采用質量合格的建筑材料,確保簡易住房、活動板房的安全質量和抗震性能。

第十一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并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并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范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

第十二條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第十三條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于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臨時住所、過渡性安置資金和物資的分配和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公布,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后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后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條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次生災害、飲用水水質、食品衛生、疫情的監測和流行病學調查以及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污染。

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產自救,積極恢復生產,并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毀損的農業生產設施,開展搶種搶收,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保障農業投入品和農業機械設備的供應。

第十九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組織供電、供水、供氣等企業恢復生產,并對大型骨干企業恢復生產提供支持,為全面恢復工業、服務業生產經營提供條件。

第三章調查評估

第二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一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城鎮和鄉村受損程度和數量;

(二)人員傷亡情況,房屋破壞程度和數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工農業生產設施與商貿流通設施受損程度和數量,農用地毀損程度和數量等;

(三)需要安置人口的數量,需要救助的傷殘人員數量,需要幫助的孤寡老人及未成年人的數量,需要提供的房屋數量,需要恢復重建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生產設施,需要整理和復墾的農用地等;

(四)環境污染、生態損害以及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毀損等情況;

(五)資源環境承載能力以及地質災害、地震次生災害和隱患等情況;

(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形地貌以及河勢和水文情勢、重大水利水電工程的受影響情況;

(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

(八)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需要調查評估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分工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并開展地震活動對相關建設工程破壞機理的調查評估,為改進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采取抗震設防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第二十三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應當采用全面調查評估、實地調查評估、綜合評估的方法,確保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評估結論的可靠性。

地震部門、地震監測臺網應當收集、保存地震前、地震中、地震后的所有資料和信息,并建立完整的檔案。

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四條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及時上報國務院。

第四章恢復重建規劃

第二十五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與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產力布局和產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第二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省級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實施規劃。

第二十七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優先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兼顧,與推進工業化、城鎮化、新農村建設、主體功能區建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相結合,并堅持統一部署、分工負責,區分緩急、突出重點,相互銜接、上下協調,規范有序、依法推進的原則。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地震災后調查評估獲得的地質、勘察、測繪、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應當作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的依據。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地質、地震活動特性的研究成果和地震烈度分布情況,對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進行復核,為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進行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提供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范圍,恢復重建空間布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布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產設施建設、工業生產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第三十條地震災區的中央所屬企業生產、生活等設施的恢復重建,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一條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并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三十二條地震災區內的城鎮和鄉村完全毀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人口規模超出環境承載能力,需要異地新建的,重新選址時,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或者生態脆弱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災害的區域以及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新址進行論證,聽取公眾意見,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公布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所依據的基礎資料修改、其他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修改的,或者因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修改的,由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章恢復重建的實施

第三十四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

城鎮恢復重建應當充分考慮原有城市、鎮總體規劃,注重體現原有少數民族建筑風格,合理確定城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發展改革部門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統籌規劃、政策建議、投資計劃、組織協調和重大建設項目的安排。

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提出資金安排和政策建議,并具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財政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電力、通信、廣播影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有關基礎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建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

民政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受災群眾的臨時基本生活保障、生活困難救助、農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社會福利設施恢復重建以及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影視、體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公共服務設施的災后恢復重建、衛生防疫和醫療救治、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應以及維護市場秩序。高等學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應當加強對有關問題的專題研究,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學技術支撐。

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商務、工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組織實施動物疫情監測、農業生產設施恢復重建和農業生產條件恢復,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復墾、地質災害防治,商貿流通、工業生產設施等恢復重建。

環保、林業、民政、水利、科技、安全生產、地震、氣象、測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安全生產的技術保障及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證券、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政策的制定與落實。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維護和穩定地震災區社會秩序。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組織實施進口恢復重建物資、境外捐贈物資的驗放、檢驗檢疫。

外交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開展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涉外工作。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文物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地震廢墟進行現場調查,對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遺址、遺跡劃定范圍,建立地震遺址博物館。

第三十七條地震災區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民族事務、建設、環保、地震、文物等部門和專家,根據地震災害調查評估結果,制定清理保護方案,明確地震遺址、遺跡和文物保護單位以及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等保護對象及其區域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第三十九條對清理保護方案確定的地震遺址、遺跡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采取有效措施進行保護,搶救、收集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資料,并在不影響整體風貌的情況下,對有倒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必要的加固,對廢墟中有毒、有害的廢棄物、殘留物進行必要的清理。

對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實施原址保護。對尚可保留的不可移動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歷史建筑,應當采取加固等保護措施;對無法保留但將來可能恢復重建的,應當收集整理影像資料。

對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等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應當及時搶救、整理、登記,并將清理出的可移動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運送到安全地點妥善保管。

第四十條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征、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

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尸體,應當采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

第四十二條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筑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第四十三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城鎮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統籌安排市政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設施,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

鄉村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尊重農民意愿,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以群眾自建為主,政府補助、社會幫扶、對口支援,因地制宜,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保護耕地。

地震災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選址予以指導,并提供能夠符合當地實際的多種村民住宅設計圖,供村民選擇。村民住宅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體現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第四十四條經批準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實行邊建設邊報批,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用地手續。對因地震災害毀損的耕地、農田道路、搶險救災應急用地、過渡性安置用地、廢棄的城鎮、村莊和工礦舊址,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整理和復墾,并治理地質災害。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

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后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第四十六條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改造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地震災后重建工程的選址,應當符合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抗震設防、防災減災要求,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生態脆弱地區、可能發生重大災害的區域和傳染病自然疫源地。

第四十八條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設計,并對抗震設計的質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圖的準確性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并對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選用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四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第五十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于當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涉及文物保護、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和地震遺址、遺跡保護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資金籌集與政策扶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投入、對口支援、社會募集、市場運作等方式籌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

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籌集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捐贈款物。捐贈款物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愿,并納入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將捐贈款物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作為受贈人的,應當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和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捐贈的,應當向捐贈人出具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票據。

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提供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物資和人員服務以及安排實施的多雙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投資地震災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恢復重建。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依法實行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稅務部門制定。

地震災區災后恢復重建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實施地方稅收優惠措施。

第五十八條地震災區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適當減免。具體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九條國家向地震災區的房屋貸款和公共服務設施恢復重建貸款、工業和服務業恢復生產經營貸款、農業恢復生產貸款等提供財政貼息。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國家在安排建設資金時,應當優先考慮地震災區的交通、鐵路、能源、農業、水利、通信、金融、市政公用、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防災減災、環境保護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重點工程設施建設。

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等設施因地震遭受破壞的,地震災區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組織力量修復,確保正常運行。

第六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受災群眾的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優先吸納符合條件的受災群眾就業;可以采取以工代賑的方式組織受災群眾參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六十二條地震災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其監護人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由國家給予生活費補貼;地震災區的其他學生,其父母因地震災害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因地震災害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同等情況下其所在的學校可以優先將其納入國家資助政策體系予以資助。

第六十三條非地震災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的安排,采取對口支援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國家鼓勵非地震災區的企業、事業單位通過援建等多種形式支持地震災區恢復重建。

第六十四條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需要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的事項,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以及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六十六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在確定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前,應當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后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鐵路、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監督檢查。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組織開展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布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并在審計結束后公布最終的審計結果。

第七十條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以及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情況登記造冊,建立、健全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和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結束后,及時向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檔案。

第七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七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立即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人。社會影響較大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侵占、截留、挪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的,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追回被侵占、截留、挪用的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資金或者物資,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拖欠施工單位工程款,或者明示、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抗震設防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五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降低建設工程質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篇5

關鍵詞:實物檔案 歸檔范圍 歸檔原則

如何準確界定實物檔案的歸檔范圍一直是實物檔案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難點,究其主要原因,是因為沒有對實物檔案形成清晰、統一的認識。本文認為,做好實物檔案歸檔工作的前提是正確認識實物檔案的檔案屬性,并以此為基礎在實踐中準確把握實物檔案的鑒定原則和標準。

一、實物檔案的學理分析

1.“實物檔案”的檔案屬性

在實物檔案工作開展過程中,檔案學界對“實物檔案”究竟是否屬于“檔案”的質疑和爭論一直不斷。一般爭論各方都不否認,實物檔案也是直接形成于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社會活動,是單位歷史的真實記錄和社會活動的客觀見證,也具有重要的利用和查考價值。但引起爭議的是有一部分學者認為,檔案的本質屬性是原始記錄性或以備查考性,主要是憑借記錄在不同載體上的文字符號起到憑證和參考作用,其上位概念是文獻,概念的外延是文字、圖表、聲像等符號形式的記錄,而實物不是以文字、圖表、聲像等符號形式記錄和反映歷史,需要人們加以說明、考證和研究才能起到依據、憑證作用①,明顯不符合上述條件,所以不是檔案,不能歸入檔案的范疇。

從檔案學理論的發展歷程來看,檔案的概念并不是一成不變的,一直隨著社會發展而變化,隨著“文獻”的概念外延從傳統的用文字與紙張記載的書面材料拓展至模型、繪畫等,再至記錄有知識的一切載體,檔案概念的外延也已經從“文書材料”擴大至“文字、圖表、聲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②,再至“各種門類和載體的歷史記錄”③。

不僅如此,如果我們認真分析起來,圖表、聲像等非文字形式的符號記錄實際上也并不能直接起到憑證和參考作用,它們必須輔以必要的文字說明,才能發揮檔案的作用,在這點上它們和實物并沒有本質的區別。既然我們已經將圖表、聲像列入檔案的范疇,也就沒什么理由不能接納實物。

事實上,從記錄歷史的功用來看,實物檔案是文字、圖表、聲像等記錄的必要補充,把實物納入檔案的范疇,能夠更加完整地記錄和反映歷史,更好地維護單位歷史的完整性、積淀和傳承組織文化。正因為如此,國內外許多檔案部門都收集和保存了大量實物。

從上述分析可見,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有保存價值的實物符合檔案的本質屬性,那些對單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實物應該作為檔案列入歸檔范圍。

2.實物檔案與文物的區別

“實物檔案”學術之爭的另一個焦點是有人認為,實物檔案實際上是“文物”,檔案部門收集和管理實物,是代行了文物部門的職責,會混淆檔案部門與文物部門的職能,還有一些人認為這實際上是一種收藏,因此稱之為“檔案部門的實物收藏”或“藏品”。現實工作中,也確實有一些檔案館或單位檔案部門收集了本地區歷史上的印章、錢幣、徽章等,并將之稱為實物檔案,由此更加深了人們的質疑。但是本文認為,實物檔案與文物之間確實有密切的關系,但也存在明顯的區別。

首先,文物的價值與檔案的價值完全不同,文物是通過歷史性、科學性、藝術性、社會性和經濟性幾個方面來體現其價值,只有具有上述價值的才可以是文物。顯然,檔案部門收集實物時并不以此為指標,而且實物檔案在沒有成為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歷史見證之前,可以是檔案,但算不上文物。以此說來,檔案部門特別是單位檔案部門保存的實物檔案中,會有一部分成為文物,但更多的實物檔案還不能達到“文物”的級別,只是在局部范圍內特別是本單位具有保存價值。不僅如此,按照《文物法》和有關規定,一件物品只有經過文物行政部門的規范程序認定后才能成為“文物”,并受到國家保護。而更多沒有達到文物級別、沒有被文物部門認定、只對某個單位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實物”也不會列入文物部門管理范圍內。

其次,文物部門收集和保管文物時,重點考慮文物的國家和社會價值,一般不會限定其是否來源于同一個地區或單位等,而檔案的收集和鑒定則要嚴格遵守來源原則,以本單位職能活動中形成和征集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實物為收集范圍,不是本單位職能活動中形成的、對今后本單位工作沒有查考和利用價值的實物,就不應列入本單位實物檔案歸檔范圍。這應該是文物與實物檔案的一個重要區別。

所以,檔案部門收集和保管實物并不是代行文物部門的職責,實物檔案工作與文物保護工作不僅沒有太大的沖突,而且由于檔案部門對實物的全面收集和管理,還能有效避免那些潛在文物的散失和受到破壞,為文物的收集和保護奠定基礎。

二、實物檔案歸檔工作中

一些具體問題的處理

1.超大超重或無法移動型、不是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實物不應列為實物檔案

在實物檔案是否是檔案的學術之爭中曾有人擔心,如果實物是檔案,那么橋梁、大樓、車床等就都可以是檔案,而這些是檔案部門無力收藏和保管的;還有一些單位將科考活動中采集到的巖芯、化石等列入實物檔案,引起了一些爭議。其實這些問題在文物學界也存在過,現在已基本得到解決,我們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借鑒: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中將物質文化遺產分為歷史文物、歷史建筑、人類文化遺址三類,像故宮、趙州橋、盧溝橋之類的歷史建筑和無法移動的文化遺跡可以是文物保護單位,但不算作文物。檔案部門也不必勉強將那些難以收藏的超大、超重和無法移動型的實物劃入實物檔案歸檔范圍。

篇6

關鍵詞:世界遺產;保護與管理;對策

Abstract:The paper describes the brief development condition of world heritages and the global strategy and development trend of world heritage protection. Through analyzing relevant conditions of China world heritage declaration,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the challenges facing China world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re pointed out and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 words:world heritage;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K878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09)10-04(7)

作者簡介:童明康國家文物局副局長

一、世界遺產發展簡況

1.《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簡稱《公約》)的誕生

1959年,因埃及修建阿斯旺水壩,危及阿布―辛貝勒神廟安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起了搶救性的國際保護運動。這為《世界遺產公約》的誕生奠定了基礎。

制定《世界遺產公約》的背景:文化和自然遺產受到越來越多的人類和自然破壞威脅;任何文化、自然遺產的損失都會對全世界遺產總體造成損害;各國保護水平不同,一些國家缺乏必要的保護條件;保護文化和自然遺產對全世界人民而言都很重要;需要以國際公約的形式確定人類對文化和自然遺產進行保護的共同行為。

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7界會議在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提出了建立世界遺產委員會和世界遺產基金,二者自1976年開始運行。截止2009年4月16日,《公約》已有186個締約國。《公約》決定將在全球范圍內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簡稱《名錄》),作為全人類的共同遺產加以集體保護。《名錄》的建立旨在正確地確認、保護、管理、展示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并將其代代相傳。截止2009年4月,《世界遺產名錄》共有145個國家的878處遺產,其中文化遺產679處,自然遺產174處,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25處。

《公約》通過其實施細則――《實施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操作指南》(簡稱《操作指南》)具體操作。《操作指南》為世界遺產工作設定了相應程序,是世界遺產領域開展相關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最為重要的文件。

2.《公約》內容與《世界遺產名錄》

文化遺產:文化遺產可分為古跡、建筑群、古遺址、城鎮、文化景觀等類型。

古跡: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壁畫,具有考古性質成分或結構的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觀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

1992年,產生了新的遺產種類文化景觀(cultural landscape),文化景觀是人類與自然環境互動的共同結晶。文化景觀主要包括三類:

(1)人類設計并創造、具有明確規劃的景觀。

(2)有機發展出來的景觀。最初形成于社會、文化、行政或宗教要求,并與其自然環境相適應而發展成當前的形式。

(3)結合類文化景觀。具備通過某些物質遺產所展現的強烈的宗教、藝術或文化影響。

自然遺產:自然遺產可分為地質或自然地理結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種群(含有瀕危物種)棲息地,自然美景等類型。

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在文化遺產與自然遺產之間,兼具兩種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特性的遺產,被稱作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

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遺址等地方。

城鎮:歷史或現代的城鎮、歷史街區、村落。

3.世界遺產品類及其多樣性

世界遺產是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具有全球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或自然遺產。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自然遺產、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三大類。

4.世界遺產評估標準

世界遺產均須具有全球范圍內的突出普遍價值,《公約》的《操作指南》分別設定了評估世界遺產的十條標準。其中,前六條標準適用于文化遺產的評估,后四條標準適用于自然遺產的評估。根據2008年1月修訂的版本,分述如下:

標準I:代表人類創造精神的杰作。

標準II:體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重要的價值觀交流,對建筑、技術、古跡、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響。

標準III:能為現存的或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標準IV:是一種建筑、建筑群、技術整體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現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發展階段。

標準V:是傳統人類聚居、土地使用或海洋開發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或者人類與環境的相互作用,特別是由于不可扭轉的變化的影響而脆弱易損。

標準VI:與具有突出的普遍意義的事件、文化傳統、觀點、信仰、藝術作品或文學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委員會認為本標準最好與其他標準一起使用。)

標準VII:絕妙的自然現象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區。

標準VIII: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包括生命記載和地貌演變中的地質發展過程或顯著的地質或地貌特征。

標準IX:突出代表了陸地、淡水、海岸和海洋生態系統及動植物群落演變、發展的生態和生理過程。

標準X:是生物多樣性原地保護的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從科學或保護角度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瀕危物種棲息地。

5.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相關機構

世界遺產委員會共有21個成員國。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成立世界遺產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出21個締約國,作為委員會成員國,任期6年(新的規則任期一般為4年),每2年改選其中的1/3,即7個國家。2007年10月,第16屆締約國大會,我國以高票重新當選委員會成員國。

世界遺產委員會咨詢機構:

1.ICOMOS――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ICOMOS成立于1965年,負責對提出申報的所有文化遺產、混合遺產和文化景觀進行評估,并對其保護狀況進行監測、報告。

2.ICCROM――國際文化財產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成立于1956年,通過培訓與研究,促進文化遺產的保護。

3.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成立于1948年,負責對提出申報的所有自然遺產、混合遺產等進行評估,并對其保護狀況進行監測。

4.UNESCO――世界遺產中心。世界遺產中心,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于1992年設立,是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秘書處,充分利用ICOMOS、IUCN、ICCROM提供的服務,編制、簽收、翻譯和發放委員會的文件并負責委員會決議的實施。

二、全球戰略與發展趨勢

1.世界遺產發展新形勢

為了增強《世界遺產名錄》的可信度,確保有效保存世界遺產,促進締約國開展有效的能力建設,通過交流提高對世界遺產的認識,從1994年開始,世界遺產委員會開始推動世界遺產全球戰略研究。2005年2月,《操作指南》明確提出構建具有代表性、平衡性、可信性的《世界遺產名錄》的全球戰略。

近年來,促進世界遺產的平衡性發展,越來越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世界遺產委員會大力提倡、鼓勵遺產品類的豐富多樣化。平衡性包括地區平衡、國家遺產增長數量的平衡、遺產種類的平衡。在世界文化遺產中,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線性文化遺產、跨國項目等成為國際世界遺產領域提倡并重點支持的項目。目前,國際上正在進行申報準備和申報成功的此類項目有:絲綢之路――中國和中亞段跨國申報;中國的大運河――正在積極開展保護與申遺工作,推進規劃編制;加拿大的里多運河――2007年6月28日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印加之路――涉及阿根廷、秘魯、智利等國家。

2007年,在世界遺產委員會第31屆會議上,加拿大的里多運河(Rideau CanaI)因符合世界遺產標準第1、4條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包括運河本身及坐落在金斯敦的2座城堡、2座塔和坐落在西德島的1座塔。

國際遺產保護領域同樣關注的其他新型文化遺產類型,包括工業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關系密切的地域文化遺產、20世紀遺產等。

在蘇州召開的世界遺產委員會第28屆會議,形成《凱恩斯―蘇州決議》,締約國每年只能申報兩項遺產,其中一項必須是自然遺產,拓展項目占用名額。

世界遺產委員會第31屆會議對《凱恩斯―蘇州決議》進行評估,會議決定執行現行申報規則,并進行4年實驗,由締約國自行決定每年兩項申報遺產的屬性。

世界遺產全球戰略的申報,體現出向下列方向傾斜的政策:① 無世界遺產的國家;② 少于三項世界遺產的國家;③ 自然遺產;④ 混合遺產;⑤ 跨國項目;⑥ 非洲、太平洋、加勒比海地區項目;⑦ 10年內無遺產列入《名錄》國家;⑧ 10年內未提出申報國家。

2.威脅世界遺產的因素與《瀕危世界遺產名錄》

根據《公約》,威脅世界遺產的因素主要包括下列方面:① 衰退;② 大規模公共或私人工程的威脅;③ 城市化或旅游業迅速發展造成的消失危險;④ 土地利用的變更或易主造成的破壞;⑤ 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變化;⑥ 缺乏管理與保護;⑦ 武裝沖突的威脅;⑧ 自然災害等。

《公約》規定,必要時世界遺產委員會應制定《瀕危世界遺產名錄》,將《世界遺產名錄》中受到嚴重威脅,需要采取重大措施加以保護并根據《公約》要求給予援助的遺產列入《瀕危名錄》。

近年來,國際遺產保護界關注對世界遺產周圍環境的保護,尤其關注由于世界遺產面臨著高速發展的城市化沖擊,建設項目對世界遺產所帶來的越來越大的威脅和破壞,如中國三江并流擬建水電站遭國際社會質疑;麗江古城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項目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德國德累斯頓易北河谷建鐵橋對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影響。

通過世界遺產全球戰略和發展趨勢研究,可以發現,對于文化遺產申報極為嚴格、苛刻,其突出普遍價值的認定必須準確,讓人信服,要有詳盡的比較分析。

中國是遺產大國,排名穩居世界第三,已連續幾年每年都有兩項遺產被列入《名錄》,國際比較關注,要求更高。列入《名錄》的遺產保護壓力更大,國際對遺產環境的關注度持續增高,保護難度增加。可信性、保護、能力建設、交流、社區是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五大重點。

三、中國世界遺產的申報、保護與管理

1.我國世界遺產發展歷程

1985年,我國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987年,我國首次有故宮、長城等6處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1992年,我國加入了《全球生物多樣性公約》。目前,我國有37處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世界遺產數量僅次于意大利和西班牙位居世界第三位。其中文化遺產26處,自然遺產7處,文化和自然混合遺產4處。

2.中國世界遺產取得的成績

(1)世界遺產保護法制建筑初見成效。形成了以《憲法》、《文物保護法》等國內法律、法規、地方性專項法規、規章和《公約》等國際公約為主體框架的世界遺產保護法律體系。頒布了一系列相關文件。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政府也不斷加大。對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建設,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保護管理條例或辦法。

2003年,國家文物局下發了《關于采取切實措施加強世界文化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九部委《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2005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2006年12月,《長城保護條例》正式實施;2006年11月,文化部出臺了《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2006年12月8日,國家文物局出臺了《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管理辦法》和《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專家咨詢管理辦法》。

(2)不斷完善國家、地方各級保護管理機構。2002年,國家文物局成立世界遺產處,負責全國世界文化遺產申報、保護、管理工作,并協助建設部開展對世界文化與自然混合遺產的業務管理工作。省級文物部門也加強了對轄區內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管理工作,遺產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專門管理機構,負責世界遺產的日常保護、管理、展示、監測等工作。

(3)堅持規劃先行,科學統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

(4)建立世界文化遺產檢測管理體系和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專業咨詢制度。實施專家咨詢制度,嚴格實行遺產地文物本體保護工程方案報審和緩沖區(建設控制地帶)新建項目報批制度,對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施工的項目責令整改;設計重大保護工程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及時通報世界遺產中心,并加強監測和巡視等業務管理。

(5)加強監測管理。世界文化遺產地則因地制宜開展日常監測工作,采取實時或定期監測手段,對文物本體、大氣質量、旅游、安全、環境和自然災害等進行監測,形成了比較豐富的監測報告和相關研究論著。

(6)多方籌集資金,不斷加大保護修繕力度。2003年5月,文化部頒布實施了《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2003年7月,國家文物局頒布實施了《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管理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按照上述管理辦法的要求,進一步對古建修繕規范作出了明確規定。

(7)世界遺產保護與科學技術。科學技術是世界遺產保護最活躍和最有力的推動因素之一。目前,我國世界遺產工作的科技化程度不高,世界遺產保護、監測、管理的手段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還比較落后。充分學習國際上的先進經驗,利用現代化高新技術,提高遺產保護的科技含量,是世界遺產保護的當務之急。

(8)不斷提高世界文化遺產的展示宣傳能力,在保護中積極促進旅游的可持續發展。

(9)世界遺產及周邊環境不斷改善。多數遺產地政府在保護世界遺產本體的同時,對遺產周邊環境進行了大力整治,清除了一批亂搭建的攤點,衛生環境明顯好轉,臟亂差的狀況基本改變。如:高句麗遺跡和沈陽故宮周邊環境整治工作的成功。

(10)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日益增加。2006年7月,殷墟申遺成功,參觀人數陡增10倍。2007年6月,開平碉樓及村落申遺成功,當地游客人數增加了五六倍。2008年6月,福建土樓申遺成功,當地游客人數陡增了近30倍。

3.世界遺產保護原則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及其操作指南對世界遺產保護原則做出了明確要求。我國遺產保護工作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我國遺產保護管理工作。

(1)保護為主原則。無論從《公約》的名稱或是宗旨來看,保護遺產無疑是貫穿整個《公約》的精髓和根本所在,也是根據《公約》而發展起來的世界遺產事業的基石。保護是一切利用和傳承的基礎。

(2)集體保護原則。《公約》的宗旨在于建立集體保護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有效制度并通過集體性援助實現全社會共同參與遺產保護。為此,《公約》還設立了有關的國際援助制度以及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基金。

(3)真實性原則。真實性原則主要是針對文化遺產而言,包括對遺產的設計、材料工藝或布局以及文化景觀的特征及構成的真實性保護。締約國應為此提供足夠的法律保障,建立完善的保護管理機制,制定遺產的保存、管理和開放展示的管理辦法。

我國在保護世界遺產真實性方面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如何保護歷史原狀的問題。歷史建筑的維修是否要恢復“金碧輝煌”?這個問題關系到文物保護修繕的理念,關鍵在于如何尊重和保存文物建筑所承載的一切歷史信息,盡可能少干預。二是對于已大部分損壞的文物建筑,原則上不得復建的問題。

(4)完整性原則。完整性原則要求制定完善的保護管理計劃,采取充分、有力的保護措施。不僅要保護好遺產本體,而且要充分重視保持遺產及其周邊環境(包括設立的緩沖區)的和諧統一,保護遺產及其周邊環境之間、遺產與其各組成部分之間內在的有機聯系。

四、挑戰與對策

1.問題與壓力

(1)法規尚不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亟待完善。國家層面還沒有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我國早年申報成功的遺產地也絕大部分沒有省級人大制定的專門規章,遺產地保護管理工作仍缺乏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的規范和指導。

(2)重申報輕管理、重開發輕保護的現象仍然存在。一些遺產所在地人民政府在認識上存在偏差,過度關注世界遺產帶來的知名度和經濟效益,而忽略了作為世界遺產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其保護管理則未給予應有的重視。屢屢在世界遺產保護范圍內安排采礦、土地開發、毀林種植等影響甚至破壞世界遺產的項目,環境整治也變相成為房地產開發,改變了遺產地周邊區域的原有功能和歷史風貌,損害了世界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管理體制不順。遺產地管理機構級別過低,多頭管理、職能交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世界遺產事業發展。此外,無論是人員素質、工作水平還是保護管理權限,均難以適應世界遺產保護管理的要求。

(4)存在安全隱患。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存在著現實的和潛在的威脅。這種威脅來自兩方面:一方面,自然災害和風化侵蝕、環境污染等使世界遺產變得更加脆弱不堪;另一方面,人為的建設破壞、管理不善以及盜竊、肆意破壞等所造成的后果甚至比前者更為嚴重。

(5)旅游壓力。世界遺產保護與旅游發展之間的關系應當是相互促進的。世界遺產保護能有力地推動旅游發展,旅游發展也使世界遺產的價值得以充分發揮,其經濟收益為世界遺產保護提供了重要的資金支持。但不可否認的是,當前一些地方世界遺產保護與旅游發展之間還存在著一些矛盾,部分地方的這種矛盾甚至還很尖銳。

(6)世界遺產文物本體保護維修任務艱巨,經費嚴重缺乏。我國世界文化遺產數量多、規模大,且年代久遠,文物本體大都進入脆弱易損、險情頻發期,急需保護維修。目前,除了需要進一步加強維修隊伍建設以及對一些保護關鍵技術進行科技攻關外,資金嚴重缺乏已成為制約世界遺產保護的關鍵因素之一。現行的經費投入體制有待完善。

(7)申遺壓力。在過去幾年時間里,中國是唯一的文化遺產連續六年都有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國家。今年來,我國世界遺產數量的穩步增加已引來國際同行,尤其是一些傳統意義上遺產大國的關注,世界遺產中心及相關咨詢機構從價值申明、保護管理狀況、文本編制規范等方面對我國申報項目提出愈發嚴格的要求。

2.對策研究

(1)關注國際遺產領域最新動態,了解國際保護理念的最新發展,知己知彼,將中國的世界遺產保護納入國際軌道。

2007年、2008年,國家文物局先后兩次與國際遺產領域三大國際組織――UNESCO、ICCROM、ICOMOS合作,在北京聯合召開國際研討會,即:“東亞地區文物建筑保護理念與實踐國際研討會”和“東亞木結構彩畫保護國際研討會”。會議形成并通過了《北京文件――關于東亞地區文物建筑的保護與修繕》和《關于東亞彩畫保護的北京備忘錄》。這些文件已經是中國政府主管部門和相關國際權威機構與組織共同制定的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的國際文件,對今后東亞地區木結構歷史建筑保護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借鑒國際方式,緩解旅游壓力。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環境規劃署和世界旅游組織等聯合召開了會議,通過了《可持續旅游發展》和《可持續旅游發展行動計劃》,強調在制訂旅游發展戰略的過程中,要維護遺產地的地方特色、文化和生態環境。ICOMOS也形成了《國際文化旅游》。這些國際和文件都為我們開展遺產地旅游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3)加強世界遺產保護教育和宣傳。世界遺產是全人類的共同財富,它的保護應當得到全社會的支持和參與。我國長期重視對社會公眾,尤其是青年人有關世界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保護好世界遺產。

(4)加強世界遺產保護與學術研究。世界遺產保護的理論與實踐的學術研究領域相當廣泛,涉及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的許多學科,今后在世界遺產保護多學科綜合研究方面還要進一步加大力度。隨著工作的深入,我們有理由期待在今后的10年或20年中,世界遺產的科學研究將會形成一門新興的綜合學科――遺產學。

世界遺產理論研究內容包括:① 世界遺產的突出普遍價值,代表了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精華。② 基于突出普遍價值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原則和措施。③ 世界文化遺產本身及其所依托的地域文化的研究。④ 遺產研究逐漸從實證研究上升到理論研究。

(5)針對國際申遺壓力,研究國際世界遺產領域全球戰略的優先傾斜項目,如文化線路、跨國申報等,全力以赴做好絲綢之路,大運河的申遺工作。

(6)加強監測巡視和專家咨詢。世界遺產監測是指按照國際公認的文物保護準則對世界遺產的保護狀況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周密的專業檢查、審議和評估,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詳盡的報告。包括:定期監測和反應性檢測。

定期監測:《操作指南》規定,締約國每六年應按規定格式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一份本國世界遺產保護狀況(包括世界遺產保護的主客觀條件,一些重大舉措的性質、內容及后果的詳細記錄與說明)的報告。世界遺產委員會將分區域審查這些報告。

反應性監測:反應性監測是指有關國際組織、就某些特定世界遺產的保護狀況進行考察、評估,并向世界遺產委員會提交報告,再由委員會根據有關國際公約的條款作出相應的反應。反應性監測的結果有可能促成改善某一世界遺產地保護狀況和開展國際合作,但也有可能導致遺產委員會將遺產地列入《瀕危世界遺產名錄》,甚至將某一遺產地從《世界遺產名錄》中刪除。

(7)實施五“C”戰略。2002年《布達佩斯宣言》提出全球戰略目標,即四“C”戰略,后經由2007年世界遺產委員會第31屆會議完善,最終形成五“C”戰略,即世界遺產的可靠性(Credibility)、保護(Conservation)、能力建設(Capacity)、交流溝通(Communication)、社區參與(Community)。

(8)加強《預備名單》管理。《預備名單》實行開放式動態管理,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項目將自動從《預備名單》上除名,其他具有突出普遍價值、保存狀況完好的文化遺產,可由遺產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列入《預備名單》,國家文物局將根據國際世界遺產申報新趨勢、新要求,綜合衡量各申請點價值和保護管理情況,適時按程序決定其是否列入。對于保存管理狀況不佳的《預備名錄》項目,實施反應性監測,并考慮根據監測及整改情況,參照《操作指南》,啟動警告甚至除名程序。

篇7

[關鍵詞]不均勻沉降、病害分析、文物監測

中圖分類號:TU973+.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4-0075-01

一、嘉峪關簡介

嘉峪關地處河西走廊中段,嘉峪關市西5公里的嘉峪塬上,南接祁連山,北靠黑山。嘉峪關所在區域為溫帶大陸性荒漠氣候,夏季日照時間長且陽光強烈,冬季寒冷干燥,降水稀少蒸發快,晝夜溫差大,常年盛行西北風。

嘉峪關關城坐東向西,形狀略呈長方形,周長為1107米,有內城、羅城、甕城、外城、城壕、墩臺、以及硬山頂式、歇山頂式、懸山頂式木構建筑組成。內城墻體多為黃土分段分層夯筑而成;外城城墻則使用黃土夯筑;羅城以及三座城臺使用花崗巖石條做基,墻體內部為黃土夯筑,外部則使用青磚壘砌而成。

嘉峪關自明洪武五年(1372年)初建,距今已經有六百多年的歷史。這座蔚為壯觀的土體建筑經歷了風風雨雨還能保存完好已經實屬不易,在承載著歷史和文明跌跌絆絆走到今天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了歲月留在這座古老遺跡身上的印記。作為文物保護工作者的首要就是保護和修繕文物,并在此基礎上鉆研出科學合理的保護方法。結合現代保護思想和高科技技術,形成一套由文物保護核心思想為中心,以現代技術分析方法為導向的科學合理的分析方法和應對措施。為更好的科學合理的保護文物作出應有的貢獻。

二、不均勻沉降

2.1 病害分布

此類病害集中分布在羅城,現就羅城北箭樓樓臺南側不均勻沉降為例分析。從現場的觀察可以清楚的看到北箭樓處的沉降,從羅城的剖面來看呈現“凹”狀,使用鋼卷尺測量,量得沉陷的最大距離為5cm,北箭樓的磚體已出現明顯錯位,在墻體的兩側甚至出現與水平呈45?的裂縫,墻體的裂縫較大,最寬處為2cm,裂縫長達35cm,可以清晰的看到內部的結構,墻體損壞嚴重。

2.2 沉降原因

2.2.1 材料性質

北箭樓位于羅城的北端。北箭樓樓臺建筑材料主要為黃土和石灰,按照黃土七成,石灰三成的配比混合,石灰在拌合的過程中緩慢的與水、二氧化碳等物質作用,在微環境下形成膠體,提高土體的膠結力,其中還要加入絲麻、秸稈等以增強土的粘結力,類似于現在建筑中鋼筋的作用。黃土的特殊性質決定了在降雨等有水參與的氣象條件下易出現掏蝕的現象。磚為普通粘土燒制,粘土的選用均采用本地粘土。羅城作為嘉峪關的一道屏障,軍事作用極其突出,明代修筑時采用磚包土的筑墻方式,外層均采用青磚壘砌,增強墻體的軍事防御能力。青磚在雨雪的長時間作用下易酥堿,出現承載力下降的現象。石料多采自嘉峪關本地磨子溝采石場,石料為花崗巖,用于鋪就城墻墻基。粘結材料大多采用石灰,在石灰中又加入桐油、糯米汁等有機材料,這些添加劑的使用促進了古代磚砌建筑的發展。嘉峪關磚墻砌筑采用的粘結材料為生石灰摻合糯米汁。

2.2.2 地基土質軟弱

建筑物基礎下端土體軟弱,上部荷載均勻的坐落在此種地基上,地基承載力無法支撐上部建筑,易出現不均勻沉降。但從圖片可以清晰看出,不均勻沉降的形狀為“凹”型,若為地基土質軟弱應出現向一側傾斜的現象,再者嘉峪關本地地質條件良好,為優良的卵石層,地基承載力良好,不大可能是地基土質軟弱造成。

2.2.3 地基土質含水量變化

嘉峪關東南側有上世紀五十年代建造的數個酒鋼機井,常年抽取地下水。本世紀初,隨著工農業生產步伐的加快,嘉峪關周邊的地下水采集越來越多,地下水位不斷下降,關城東南側的九眼泉湖目前也主要靠人工注水來維持正常水位。位于關城景區南側的數口酒鋼機井不斷采集水源直接影響到了景區整體的地下水位。但筆者認為地下水位的下降是有一定影響的,不過還無法對北箭樓的沉降作出合理的解釋,如果地下水位整體下降,那關城整體建筑都有可能出現不同規模的沉降,不會集中在北箭樓而且還表現的如此劇烈。

2.2.4 地基基礎施工不當

古人在施工的時候壓實密度不夠,沒有做到真正的夯實黃土,使得土顆粒和顆粒之間還留有間隙,在修筑城墻時,上端荷載逐漸累積,不斷對下端夯土擠壓,承載力不足,夯土擠出的空間累積到上端形成縫隙,導致沉降過大,是最終在北箭樓這段呈現出點狀病害分布的原因。

2.2.5 其他原因

嘉峪關夏秋兩季不時會發生暴雨,雨水也是造成不均勻沉降的間接因素。在黃土未能夯實的基礎上,墻體多處開裂,雨水滲入墻體內部,與土壤中的可溶鹽形成作用,可溶鹽溶解進入雨水滲入地下,夯土不斷出現微小孔隙,加之上端荷載不變,持續削弱地基承載力,成年累月加劇了不均勻沉降病害的發展,最終形成了現在沉降值多達5cm的嚴重病害。

三、結合監測工作的一點想法

不均勻沉降是嘉峪關關城的典型病害。不均勻沉降病害的發生,從目前分析來看很大原因歸咎于古人施工中的偷工減料,敷衍工程質量,人為因素所占比重更多。現就不均勻沉降簡單談談在監測工作中的所思所想。

按照《中國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視管理辦法》,國家對文化遺產監測分為日常監測、定期檢測、反應性監測三類。結合不均勻沉降我認為監測工作可以從上面三個方面入手:

1.日常監測。嘉峪關關城不均勻沉降是點狀分布的病害。在嘉峪關本地并不具有典型性。經過上文分析出現病害存在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因此在做日常監測時需要結合多點位移計做好數據記錄的采集。通過數據的收集和分析,動態的掌握北箭樓不均勻沉降的信息,為以后的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2.定期監測。間隔一季或半年對北箭樓做一次系統的數據采集和對比分析。定期監測可以動用便攜式設備全面采集數據,采集數據的多樣化能夠全面反應此時間周期內北箭樓的沉降變化。在收集若干周期內的數據后縱向對比,客觀的評估北箭樓在修繕后的修繕效果。

3.反應性監測。反應性監測指的是在大風雨雪、地震、施工中或突發的狀況下出現的文物損毀的情況,利用便攜式設備和固定監測設備采集數據。可根據災害的程度更改固定設備的監測頻率,同時對比突發狀態下前后數據,分析此條件下對北箭樓造成的影響。與此同時激活監測預警平臺,對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做及時處理。

參考資料

[1] 張曉東、張斌:《嘉峪關關城現狀及病害分析研究》.

[2] 張曉東:《嘉峪關城防研究》.

[3] 劉卉:《關于地基不均勻沉降的成因與防治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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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小浪底 移民工程 環境保護 環境管理

1 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及移民項目進展簡介

小浪底水利樞紐工程地處黃河中游最后一個峽谷的出口處,壩址以上控制流域面積69.4萬km2,占黃河流域面積的92.3%。水庫總庫容126.5億m3,其開發目標是以防洪、防凌、減淤為主,兼顧供水、灌溉、發電。主體工程于1994年動工,現已基本結束。

建成后的樞紐工程,正常水位275m,水面面積272km2;淹沒涉及河南、山西兩省8縣(市)、29個鄉(鎮)、動遷年移民人口18.8萬人;施工區涉及兩縣(市)、12個村9932人。安置區分布于河南、山西兩省14個縣(市),20萬移民均以大農業安置為主。其中,出縣遠遷安置約6萬人,本縣近遷安置約11萬人,后靠安置約3萬人。根據工程進度要求庫區移民分三期實施,現已完成了二期265m水位下人口18.5萬人的搬遷安置,今年汛前將完成三期275m水位下1.5萬人的搬遷準備工作,全部安置工作于2003年完成。

小浪底移民是我國第一個利用世界銀行移民專項貸款的獨立項目,項目執行過程中需嚴格遵循世行的有關規則和貸款協議。而世行對項目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甚高、甚嚴:要先于工程、重于工程、并貫穿于工程始終。因此,小浪底移民項目作為國內首家高標準開展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獨具特色的工作內容和管理模式有待于探索。

2 小浪底移民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體系及模式

小浪底的環保工作始于20世紀80年代,共完成內容涉及水庫淤積形態、庫岸穩定、誘發地震、水質水溫、陸生生物、水生生物、局地氣候、環境衛生、文物景觀等專題研究報告22份。并在此基礎上編制完成了小浪底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通過國家環保局審查;為爭取世行貸款,五易其稿、1992年通過世行評估。正式揭開了小浪底環境管理工作之序幕。

根據工作需要、為落實世行關于小浪底工程一期貸款評估報告有關要求,1994年成立了小浪底移民局,并組建了由局長任辦公室主任的環境管理辦公室(EMO),下設一處三室,分管大壩(施工區)和移民工程(庫區、安置區)的全部環境管理工作1998年為加強環保工作的力度,響應世行小浪底項目二期貸款環境評估報告的要求和國際環境移民專家組的咨詢意見。撤銷原小浪底移民局資環處的職能,同時成立小浪底建管局“工程資環處”和小浪底移民局“水庫移民資環處”,分別分管小浪底施工區大壩和庫區、安置區移民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

小浪底移民工程的環保工作涉及河南、山西兩省14個縣(市)的各級移民機構及近300個移民村、千家萬戶的移民和搬遷、安置所涉及的生態平衡、文物保護、環境監測、環境監理、衛生防疫等多個部門和多個專業領域;同時,要開展的工作內容較多,從搬遷到安置所涉及的規劃、設計、實施及對全過程的環境監測、監理等。

環境保護管理工作的主要協作單位有:黃委會水資源保護局(承擔環境監測),黃委會設計院(承擔環境監理),黃委會黃河中心醫院和河南省防疫站(承擔衛生防疫及監測工作);同時,我局要求小浪底各級移民機構均需明確專人或部門負責環境管理工作,并在移民村設村環保員。即以兩省各級移民機構為依托創建移民環保管理體系。兩省移民部門分別負責組織本省下屬有關市(地)、縣、村的各項環保工作;河南、山西兩省文物局分別承擔兩省各自境內的文物保護工作;世行檢查團和小浪底工程移民項目國際環境移民咨詢專家組,每年各兩次的檢查、指導,為我們能夠在國內工程移民的實施中,首家開創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之先河、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3 環境管理工作內容

3.1 安置區的環境管理

移民安置是一個被世界公認重大而敏感的問題。是工程建設過程中面臨的最復雜、最困難、處理費用最大、社會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其中,不僅安置區的環境質量和移民村的選點、規劃和建設,直接決定和影響移民搬遷后的生存狀況,是能否實現“搬得出、穩得住、富得起”的關鍵;而且,移民干群環境保護意識和管理能力的樹立和普及程度,也將會直接影響項目的執行過程和結果的質量水平。

3.1.1 普及和提高環保意識是環境管理工作之關鍵

幾年來,我局曾組織舉辦大規模環保培訓班4期,培訓對象為兩省各級移民機構的所有環境管理工作者和各移民村的環保員。培訓中除為學員發放各種有關的文件和學習輔導材料,并為各移民村發放了飲用水余氯監測儀器。培訓內容主要是通過宣講我國有關環保法律、法規、世行的有關環保要求及我局制定的環境管理《辦法》和《移民安置區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細則》等文件和規定;并講解有關環境監測、監理和衛生防疫的知識、意義。在普及環保知識、增強環保意識的基礎上,使學員掌握環境管理的觀念和要求。并通過課堂演示,使學員牢固掌握飲用水加氯消毒及余氯監測的方法和村環境月報填報的技能。

3.1.2 對安置區的環境管理從規劃和移民村選址入手

規劃伊始,首先注重的是安置區的環境質量。對移民村選址的基本要求是:各安置點要具有穩定的地質條件和良好的供水條件、留有適當的發展余地、不僅要保證移民搬遷后的生存發展條件優于原水平,并且還要保證不影響和降低安置地群眾的原有水平。除設計人員進行多方案的環境質量和容量分析,社會、經濟比較,并要求地方政府和移民代表參與,經反復研究和嚴格審批而最終選定。

3.1.3 強化移民村的基礎和環保設施建設

移民村的基礎和環保設施如:供水、供電、通訊、道路、排水等,均組織進行了統一的設計和實施;并為移民提供可供選擇的住宅房設計圖紙及學校洗手池、村建垃圾池(場)、戶用雙甕廁所等有關基礎和環境設施設計圖紙。各村都打有深水井、建有水塔或水池、已做到了水、電進戶,村村有路及排水設施,絕大部分村都建有學校和一個以上的村診所、使學齡兒童和移民群眾均可享有就近上學和就診的便利,各村都建有村內垃圾池和村外垃圾場,多數移民戶已告別了傳統的旱廁、使用上了干凈衛生的雙甕廁所

3.1.4 移民村的環境管理

各移民村都設有村環保員,并全部經歷過兩次以上環保培訓和考核。移民村內飲用水管理、排水溝清理、垃圾等廢棄物處理、環境月報填報、衛生防疫等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的宣傳貫徹、組織管理工作,均由村環保員專職負責,村醫、管水員等協助。

3.2 遷建和新建移民企業的環境保護

對于受淹的移民企業進行合理補償之后,隨著移民的搬遷安置,其日后的發展工作,已全部納入安置地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軌道之中。尤其對于遷建、新建移民企業的環境保護問題,不僅要求其按照我國的基本建設程序逐級報批,履行有關環保法規、接受安置地地方環保部門的審批和監督。同時,還要求派員參加我局舉辦的環保員培訓,并接受我局委托的環境監理工程師的檢查監督。

3.3 淹沒區的環境管理工作

對淹沒區的環境管理,我們最為關注的是庫底清理工作。庫底清理即是一項直接關系工程整體進度和質量的重要工作,也是防止水庫水質污染的重要環保措施。小浪底275m水位淹沒影響涉及河南、山西兩省的8縣(市)、29個鄉(鎮)、174個行政村、787家工礦企業、房窯743.17萬㎡、土地41.68萬hm2(其中耕地20.07萬hm2、林地3.29萬hm2、園地2.65萬hm2)、公路1022.4km、高壓線917.3km、廣播線893.4km、通訊線路777.6km;另外,庫區局部地區蘊藏有豐富的煤礦和硫磺礦。有硫磺冶煉窯1100多座、需清理處理的硫磺冶煉窯窯襯約1.58萬t。因此,如何切實搞好移民搬遷后的庫底清理,成為移民工程環保工作的一項重大課題。配合工程進度已進行的階段性庫底清理有:截流前一期180m下、下閘蓄水前二期180~215m、215~235m和235~265m共4次。經驗收和蓄水后,對庫水水質進行的跟蹤檢測證實:庫底清理不僅通過了驗收;而且確保了小浪底庫水的水質質量。

3.4 文物保護工作

小浪底工程的文物保護工作,有河南、山西兩省文物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自1992年起兩省文物局牽頭組織、以兩省下屬各級文物保護部門為主,聯合中國歷史博物館、西北大學、中山大學、中國科技大學、北京師范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考古研究所、中科院地質研究所、古脊椎動物與人類研究所、植物研究所等單位。歷經千辛、克服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和險阻,尤其在庫區移民搬遷后缺水、斷電、無房、無路等十分惡劣的條件下,仍按計劃開展和如期完成小浪底工程涉及區域的文物搶救和考古發掘工作。數年來眾多文物工作者風餐露宿、不辭辛苦。如河南省境內的長泉、麻峪、班村、西沃、交兌;山西省境內的垣曲商城、寨里等遺跡、遺址及古黃河棧道的發掘和發現,充分證實和填補了自新石器時代七、八千年前裴李崗文化起、經仰韶文化、龍山文化、二里頭文化,一直到商、周時代,黃河中、下游小浪底庫區這一區域文化的古跡、經濟的發達及在歷史長河中曾經擁有過的輝煌,并再次證實了黃河流域作為“中華民族文化搖籃”的當之無愧。其中如:河南境內位于黃河中游峭壁之上的西沃石窟的整體搬遷、妯娌遺址、黃河漕運建筑鹽東遺址及山西境內商城遺址、寨里曙猿化石、寧家坡陶窯等項目的發掘、發現及搬遷,均在我國考古界產生了很大的轟動影響,部分成果分別被評為當年的全國十大考古發現。

3.5 工作概況簡介

3.5.1 環境監測工作

移民項目的環境監測工作始于1995年,有黃委水資源保護局承擔。除每年對三門峽壩下小浪底庫區內黃河干流地面水水質、安置區各移民新村生活飲用水水質,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的定期監測外,同時還根據需要對必要項目進行不定期的抽檢;并承擔庫底清理后庫水水質的跟蹤監測工作。對于監測中發現的問題,我局通常采取兩種措施解決:對于嚴重問題一般通告有關機構和兩省移民辦,責成有關部門采取必要的方法防范和改進;一般問題通過加強監理監督改善。環境監測的應用,不僅為環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和措施制定提供了科學依據,并為科學管理起到積極的監督作用。

3.5.2 環境監理工作

環境監理始于1995年,是我局在國內首家引用于工程建設項目之中,由黃委設計院承擔。其工作方式為每季度一次定期巡回監理,主要是利用監理的機會不斷強化宣傳環境保護的要求和知識,監督檢查移民村各項環保設施實施狀況,各項環保措施執行落實的效果,收集、審查和幫助村環保員填報新村環境月報,并把監測和以往監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作為監理的重點給予關注。在季報中總結狀況和反映問題,協助我局采取措施、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管理、落實解決。環境監理工作的開展,加強了環境管理工作的力度,并對環境水平的改善和提高起到了積極的監督、推動作用。

3.5.3 衛生防疫工作

移民的衛生防疫工作正式開展于1996年,由黃委黃河中心醫院承擔、并有河南省衛生防疫站協助完成。主要對于庫區、庫周和安置區的動態疫情調查、鼠、蚊密度實施定期監測,對于移民和安置地不同人群每年定期進行健康跟蹤體檢。為掌握和推進衛生防疫工作的開展,提供和奠定了科學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并通過多年工作,客觀的證實了:由于我國對衛生防疫工作的重視和民眾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加之防御措施得力,避免和最低限度的控制,減少了因小浪底工程建設對周邊環境和對移民群眾健康狀況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衛生防疫工作開展和應用,有力的配合和支持了小浪底環保管理工作。

4 結束語

篇9

相比八達嶺、十三陵、齋堂等鎮,作為北京市七個山區旅游集散特色鎮之一的長溝,幾乎可以稱得上是一夜成名。即便是在房山區,人們最初對旅游集散鎮可能落地某一鄉鎮的猜測也大多指向了名氣更響的周口店或者青龍湖鎮。

當意外的驚喜突然降臨,房山長溝鎮站到了一個實現突破的歷史節點上。長溝漢代置鄉,唐宋發韌,明清騰達,距今已有2300多年歷史。現在,寄望于特色旅游產業的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示范推進,這個華夏神州的古老邑落正試圖恢復昔日的尊嚴與繁榮。

“按照‘三年打基礎,五年出成效,八年上水平’的要求,爭取到2015年前形成輻射京西南的區域旅游集散與綜合服務中心,同時形成以健康休閑度假為特色的旅游目的地產品體系,到2020年前將長溝鎮建成生態環境優良,基礎設施完善,輻射效果明顯,具有國際品質的健康度假旅游名鎮,打造北方旅游集散特色鎮。”長溝鎮黨委書記李仲興奮地表示,他希望再過數十年,當人們問及北京哪個地方最像世界旅游名鎮法國戛納、日本香根,他可以不假思索地回答:長溝!并且是中國長溝!

品牌形象:城市之外,水岸花田

如果從人文遺跡的角度看長溝,它沒有周口店的猿人遺址,也沒有大石窩的世界文化遺產云居寺。若是從自然風光角度看長溝,它沒有上方山的國家森林公園,也沒有十渡的自然山水。

但長溝也有其最為獨特的資源優勢。長溝泉水豐富,有全國范圍內僅存的萬畝泉水濕地保護區――花田濕地;這里距離北京中心城區雖有55公里之遙,但卻是房山旅游南線的門戶。此外,總面積40平方公里的長溝轄區內囊括了平原、丘陵、山區三種地勢,南、北泉水河順勢流淌,亦是整個旅游大區房山的縮影。

其實長溝還有很多優勢,比如長溝地處中國房山世界地質公園核心區,也是北京(房山)歷史文化集聚區的核心產業園區,房易路、云居寺路、京石二高速穿境而過,是連接周口店古人類遺址、十渡風景區、云居寺石經山佛教圣地、上方山自然景區等北京著名旅游勝地的交通和服務樞紐。而這一切伴隨旅游集散特色鎮的建設也正逐步改變著長溝的區域價值。

“與其他知名的旅游集散特色鎮需要在原來基礎上提升國際知名度不同,長溝是先設計一個能夠與現代旅游消費需求相結合、又能迅速走紅的全新品牌,使其在北京的諸多鄉鎮中脫穎而出。”李仲說。

事實上,長溝擁有的田園、淺山、湖泊、泉水四大資源,與北京這座國際大都市雄渾的氣勢、快節奏的工作生活方式正好形成互補,而這也是設計長溝全新品牌形象所必須依托的特有資源基礎。

品牌形象的設計者們也已經意識到這一點,他們提出要針對現代都市節奏快、無規律、緊張的生活狀態,充分發掘長溝鎮秀麗的山水風光和至今保留的具有鄉野特色的原生態自然風貌,籽長溝這個不在城市之內,但又是距離城市中心最近的區域,打造成為北京周邊最具田園風情的度假圣地,一個配套高速發展的現代都市精神家園。

上萬個長年噴涌不息的泉眼,一萬多畝的濕地面積,加上天然形成的甘泉湖水、形狀各異的石橋水車以及寧靜清幽的河濱生態圈,如此別致的韻味更是給了設計者們以靈感,一個“城市之外,水岸花田”的品牌印象順勢而成。

“城市之外,水岸花田”將向外界傳遞出如下信息:這里遠離城市的喧囂與繁雜,這里有慢生活理念,有慢城建筑,有泉景湖景山景田景,有高檔會議酒店建筑群,有回味無窮的清泉民宿村落,有醇厚的葡萄酒、跑馬、聚會,有特色餐飲業等讓人流連忘返的田園風光。

“對一個全新定位發展的區域來說,必須品牌先行,這樣有利于規避建成之后的運營風險,也可以避免與其他旅游集散特色鎮形成同質化競爭,這是長溝為建成旅游集散特色鎮而邁出的關鍵一步。”李仲說。

產業定位:國際首腦峰會度假區

隨著5月15日中國房山世界地質公園點睛之筆的世界地質博物館開館,北京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擁有世界級地質公園和博物館的首都城市,這也改寫了長溝知名旅游資源欠缺的歷史。

與此同時,集散鎮的起步項目京西南旅游集散中心也正式啟動建設。集散中心分三大功能區,分別是交通集散功能區、中介功能區、綜合服務功能區,通過大型公交換乘車站、加油站、維修站、汽車旅館、購物公園、中心廣場、有機食品超市等完善的基礎設施配套,提供集交通、信息咨詢、住宿、餐飲、購物、娛樂于一體的旅游服務,是帶動房山旅游業發展的樞紐工程。旅游集散中心建成后,將成為房山各個旅游景區的綜合服務中心,以旅游交通集散、連接周邊旅游資源為主要功能的城市綜合體。

而對于擁有更為寶貴的生態資源而非旅游資源的長溝而言,博物館、集散中心等項目填補的不僅是旅游資源的空白,更可能成為改變房山旅游的一個標志,旅游集散特色鎮建成后,房山將由長溝開始,逐步讓以往比較單一的以門票收入為主體的觀光經濟,過渡成為以休閑消費為主體的度假經濟。

“度假不同于旅游,是城市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城市居民自然誕生的高端需求。度假文化可以擔負調整城市生活節奏,緩解都市生活壓力的重任,也是城市文明的標志。”李仲說,一個可資借鑒的成功案例時,杭州西湖不收費,杭州休閑度假的人氣大漲,旅游收入反而增加了。

從觀光到度假,改變的不僅僅是字面上的意思,更是對房山未來旅游人群的細分。考察了海南博鰲等度假區域之后,李仲感慨頗多,“對于一個正致力于建設世界城市的國際大都市而言,如果擁有自主品牌的首腦峰會,是一個城市最重要的經濟、文化品牌,就像搭建了一個城市與世界對話的舞臺,長溝的產業發展必須著眼于此,要通過度假產業的深度挖掘,使長溝成為世界城市職能配套的國際度假名鎮,實現區域度假價值和經濟價值最大化。”

“這里將成為國際首腦峰會度假區!”長溝要為各行業領軍人物及精英人群搭建一個擁有世界一流會議條件和優美輕松的休閑環境的商務度假區,形成集合旅游集散中心、世界地質公園、會議度假酒店群、特色民宿以及公共服務等多種業態,促進區域度假旅游業、戶外體育休閑運動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綜合產業區,能為首腦峰會、精英論壇、行業培訓以及全球頂級會議提供國際化服務。

從其他世界城市的發展經驗看長溝也符合條件,首腦峰會度假區一般位于城市附近的風景區,是以商務會所、會議酒店以及特色度假項目為發展主體,匯集旅游集散、娛樂休閑、商務會議等多種功能于一體的綜合性度假經濟區。

更令李仲信心十足的是,首腦峰會度假區的概念甫一提出,某重量級的地產投資商便找上了門尋求合

作,緊隨其后的還有世貿天階公司、山東魯能等企業。之所以說該地產公司是重量級的投資商,原因是海南博鰲會議度假中心正是由該地產公司獨立設計并完成建設的,而長溝提出首腦峰會度假區讓該地產投資商動心的理由是,這一概念在北京目前沒有競爭,項目操作簡單,起點高,更容易引起各界關注。

在李仲看來,因為現在北京還沒有,長溝提出來,等于搶占到了制高點,不僅具有轟動效應,也會吸引相關的投資商快速向長溝聚焦,共同為首腦峰會度假區的建成獻智獻力。

城市化:以小博大見真功

對于最終能否成為旅游集散特色鎮,北京市在要求中還有一項重要的衡量指標,就是加快山區城鎮化進程,帶動農民增收致富,努力成為城鄉一體化推進的示范區。

事實上,實現旅游開發與小城鎮建設互動,使旅游產業與城鎮建設實現有機銜接、協調和統一,也是當前旅游集散鎮建設的努力方向。而城市化的核心則在于政府推進城市化的過程中,如何通過產權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保證農民利益。

李仲認為,解決城市化問題,不是簡單的農民轉換身份之后搬遷上樓,而是讓農民成為有資產的市民,能夠從所擁有的惟一的生產資料――土地中長期受益。

長溝為此設計出了“三步走”戰略,實現農民的身份轉換和致富增收。第一步,通過搬遷,農民得到拆遷補償,即補償金。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讓農民合居上樓,對搬遷戶給予經濟補償,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同時根據規劃,長溝現有的18個村將合并成10個村,由鎮政府出資建設回遷安置樓,建成并精裝修后每平方米建設成本達3000元的樓房,將以1500元/平的價格賣給上樓農民,讓農民在拆遷中受益。

第二步,農民變股東,實現股金收入。由村集體成立股份公司集中管理經營集體可經營性資產和農民承包地,對農民的承包地以1000元/畝的價格租回后集中到股份公司,并以股份形式量化,對集體可經營性凈資產按照確定的人口進行股份量化;在確定農戶土地經營權并保持長期不變的基礎上,以農民自愿為原則,采取土地入股的方式推進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每年支付給社員土地流轉費或口糧,流轉后的土地由集體統一經營引進社會資本,以股份的形式平均量化給全體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確保農民收入增加,政府規定無論引進企業盈利與否,每年必須支付給集體股份公司5000元/畝土地流轉保本費用,如果流轉的土地形成經營利潤,每畝股份分紅能夠超過5000元,再按實際收益的80%進行分紅,20%留給集體公司用于擴大再生產和增強社員的社會福利。

第三步,農民轉化為產業工人,增加其工資性收入。農民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給集體后,集體通過統一經營和引人專業化公司進行農業產業化開發,就地吸附當地農民耕種,政府通過進行定崗培訓、業務培訓等引導,使當地農民全部轉化為產業工人,實現工資收入。

這其中,有兩個問題不容回避,一是引進企業是否樂意支付最低的5000元/畝土地流轉使用費,二是對于可能發展休閑度假產業的社會資本而言,可能無用武之地的農耕用地將如何處置。而解決這兩個問題的途徑只有一個,就是政府必須設定一個社會資本的準入門檻。

“這一點我們已有考慮,比如現在正在進行試點的沿村,流轉到集體股份公司的4000畝土地中,有1200畝的建設用地和2800畝的農耕地,我們要求與政府合作開發的中信地產按5DOO元/畝的流轉保本費先期支付了20年,待今后根據項目的盈利情況再進行分紅,同時要求企業對2800畝的農耕地進行規模化種植開發或者由它引進專業性農業企業進行開發,并負責安排流轉失地農民就業。”李仲將其形象地稱為“以小博大”,也就是以1200畝建設用地發展產業項目博2800畝的農耕地規模種植。

與此相匹配的是,鎮政府積極引導農民的種植結構調整,通過補貼獎勵等方式,鼓勵農民增加經濟作物及景觀農業作物的種植面積,豐富集散鎮建設所需的大地景觀,逐步改變原有的農作物種植結構,增加農民收入,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

篇10

臨朐縣是著名的“書法之鄉”“小戲之鄉”,地處魯中山區,沂山北麓,彌河上游。東臨濰坊,西鄰淄博,南臨臨沂,北與青州接壤。距濟青高速公路公里,膠濟鐵路公里,濰坊機場公里,青島港公里,省會濟南公里。總面積平方公里,轄處鄉鎮,個行政村,萬人。臨朐縣境內山嶺連綿,河流蜿蜒,風景秀麗,資源豐富。豐富的山水資源和悠久的歷史文化,構成了臨朐獨特的自然與人文景觀,全縣共有各類風景區(點)余處。其中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處,國家森林公園處,省級風景名勝區處。××年全縣實現國內生產總值億元,財政收入億元。年全縣累計投入旅游開發和基礎服務設施建設資金萬元,比上年增長;接待游客萬人次,實現旅游總收入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年—月份,全縣共接待游客萬人次,旅游總收入億元。

一、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創優”工作納入工作日程

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旅游業的發展,把旅游業作為經濟新的增長點來抓。年,為加強旅游工作領導機制,旅游機構單設,成立臨朐縣旅游局,為正科級事業編制單位。年,成立了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臨朐縣旅游工作領導小組。

為配合好全市的創建工作,月日召開了“濰坊市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臨朐縣動員大會,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分管旅游工作的副縣長任副組長的領導小組。并與各有關單位簽定了責任書,利用電視臺設專門欄目、報紙設專題進行廣泛宣傳。同時要求各有關部門提高思想認識,密切配合,各司其職,扎實工作,確保“創優”工作的正常進行。

二、“創城”活動開展情況

自月日開展濰坊市創建“中國優秀旅游城市”臨朐動員大會以來,在縣創城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縣直各有關部門、鄉鎮和各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做了大量具體的工作。縣旅游局、公路局、城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多次到縣域內各主要交通路口、街道、旅游景區點現場勘察,反復論證,設置中英文對照的交通指示牌個,路標個,修建水沖式廁所個,并在各旅游景區點和公共場所設置了規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縣委宣傳部、廣播電視局為了營造“創城”氣氛,制訂了實施方案,充分利用新聞媒體等形式,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發動。縣旅游局、工商局、公安局、安監局、林業局、衛生局等有關職能部門在有關鄉鎮密切配合下,對各旅游景區點、購物點和賓館飯店進行了聯合大檢查,優化了旅游環境,規范了旅游秩序,加大了衛生安全措施,確保了“創城”工作的順利進行,為“十一”旅游黃金周劃上了圓滿的句號。各旅游景區點、旅行社、賓館飯店在市縣旅游主管部門的具體指導下,按照要求,備齊上報了市里所需的存檔材料,積極參加各種培訓學習,對照《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檢查標準》精心準備,逐項、逐條進行了認真自查,對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整改。

三、存在的問題

縣創城領導小組通過初步檢查驗收,“創城”準備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但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

一是有的部門、單位領導不夠重視,存在應付思想;

二是舍不得化錢,硬件建設達不到標準;

三是將部門、單位利益置于全縣大局之上,不配合,不作為;

四是部分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沒有嚴格按照各自爭闖的級旅游區和星級標準精心準備。

四、幾點要求

這次爭創“中國優秀旅游城市”活動,是關系到全市對外開放和整體形象的一件大事,是關系到我縣旅游業發展的一件大事,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推諉扯皮,更不能消極應付、拖后腿。那一個環節、那一項工作出了問題,直接追究當事人和領導的責任,決不心慈手軟。為此,提出以下幾項具體要求:

(一)各有關部門、鄉鎮、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高度重視,對各自的責任分工,要確保按質按量按時完成任務。

(二)旅游局要靠上具體抓,各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要嚴格對照標準認真進行自查整改。同時,要營造好“創優”氣氛,工作人員要持證上崗、文明服務,樹立良好的旅游形象。

(三)各旅游景區點、賓館飯店不僅要嚴格對照《檢查標準》進行整改,還要突擊進行衛生大掃除,掛好宣傳橫幅,擺好看牌,營造好“創城”氣氛。管理、工作人員要統一著裝,持證上崗,樹立良好的旅游形象。

(四)縣委宣傳部、廣播電視局在縣城要大力營造“創城”氣氛,掛好宣傳橫幅、過街彩旗,擺好看牌。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及時搞好宣傳報道。

(五)城管局要加強城市管理力度,維護好城市秩序,突擊搞好城市環境衛生,重點是奇石市場和水沖式廁所的衛生與管理,確保不留死角。

關于全縣旅游業發展情況的匯報

我縣位于山東半島中部,濰坊市西南部,總面積平方公里,其中山區丘陵面積占。轄個鄉鎮,個經濟開發區,個行政村,總人口萬。

我縣旅游資源豐富,共有各類風景區(點)處,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處,國家森林公園處,省級風景名勝區處,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個。××年,全縣投入旅游開發和建設資金萬元,接待游客萬人次,實現收入億元(其中奇石市場億元),分別比××年增長和。從我縣旅游業發展現狀看,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各級對旅游業的重視程度普遍提高。近年來,縣委、縣政府把旅游業作為經濟工作的重點來抓,每年都召開旅游工作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旅游工作;充實調整了旅游工作領導小組,對小組成員單位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分工;出臺了《關于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意見》,初步形成了齊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有關鄉鎮也成立了專門機構,落實了分管領導,抓投入,搞建設,大打旅游牌。各景區點千方百計改善旅游環境,提高服務水平,主動走出去宣傳促銷,招徠客源,經濟效益逐年增長。

(二)景點規劃和開發建設力度進一步加大。編制完成了《臨朐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于年月經縣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此基礎上,委托國家規劃設計部門,重點對沂山、老龍灣、石門坊、嵩山、黑松林等景點進行了科學、詳細規劃。其中,沂山旅游區總體規劃和老龍灣風景區總體規劃分別通過了專家評審;山旺國家地質遺跡保護區被國土資源部批準為“山東山旺國家地質公園”;嵩山、黑松林風景區的總體規劃已基本完成。為加快旅游資源開發建設步伐,縣里制定了鼓勵外商投資開發旅游資源、興辦旅游企業的優惠辦法和措施,編寫了《旅游項目招商書》,拿出最好的項目招商,取得了明顯成效。老龍灣風景區同家開發商簽訂了總投資額萬元的協議,現已投入萬元,商業街、白龍行宮和龍泉茶社的建設、改造以及海浮山部分區域的綠化;黑松林風景區與濟南華山市政工程公司簽訂了投資萬元,開發黑松林旅游度假區的合同,已到位資金萬元,建設了處別墅,拓寬改造了進山道路,配套了電力設施;嵩山風景區融資萬元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由淄博客商投資萬元興建石家河崮東山旅游度假村的項目,現已投資萬元,修建了進山道路和水電等項目。由濟南廣告公司投資萬元,建設寶畔臺旅游度假村的項目已動工建設,到位資金萬元。

(三)旅游宣傳促銷成效顯著。在北京舉辦了“中國五大鎮山”國際旅游專線聯袂對接會議和聯袂對接新聞會;在濟南舉辦了“東泰山—沂山旅游推介會”和臨朐一日游首發式;在沂山舉行了五鎮踩線和揭牌儀式;先后在青島、東營、淄博舉辦了旅游推介會;組織了臨朐紅葉旅游觀光月和中華奇石精品展活動;參加今了年月份省旅游局赴江、浙、粵促銷會。另外,還采取參加旅游交易會、利用新聞媒體刊播廣告、編印旅游畫冊等形式,及時對我縣的旅游資源進行宣傳推介,大大提高了我縣景點在省內外的知名度。

(四)行業管理進一步規范。制定出臺了《臨朐縣旅游管理暫行辦法》、《沂山風景區管理辦法》等兩個法規性文件,為全縣旅游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打下了較好的法制基礎。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了部分名導游員,組織他們到省旅游學校進行集中培訓,提高了導游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縣旅游局設立了旅游投訴公開電話,及時受理旅游投訴案件。旅游、安檢、工商、公安等部門定期開展聯合大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維護了臨朐旅游的良好形象。

(五)旅游商品生產初具規模。目前,我縣旅游商品已初步形成四大系列。一是以觀賞石為主的旅游商品系列,以奇石市場為依托(更多精彩文章來自“秘書不求人”),現已有較大規模。二是以紅木為主的工藝品系列,以魯藝紅木等生產企業為主,兼以眾多的個體生產者為補充,在旅游市場上已有了較高的知名度。三是以書畫為主的文化商品系列,依托“書畫之鄉”的優勢,初步形成了書畫、山旺化石、紅絲石文化用品、古玩等各色品種。四是土特產品系列,包括全蝎、煎餅、山楂制品、柿餅、板栗等。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夠到位。部分干部群眾對旅游業的認識存在誤區缺乏對旅游業的正確定位。有的認為旅游業是小打小鬧,形不成氣候,僅滿足于現狀,特別是今年因受非典的影響,有為難發愁情緒;有的則把旅游業視為旅游部門和風景區的事情,沒有形成大旅游、大產業、大發展的觀念,沒有真正把旅游業當作一項支柱產業來對待。

二是旅游業管理體制不夠理順。我縣各主要景點分屬不同部門管理,甚至同一個景點還有好幾個婆家。多頭管理,各自為政的分散管理體制,使全縣旅游業難以統一規劃,協調發展。體制不理順,造成投入、管理和利益分配上一系列的問題。有的單位把所屬景點作為補充單位經費不足的渠道,投入靠政府,收入歸部門,不在投入開發上做文章,門票收入被挪作它用,影響了旅游業發展的后勁。有的單位想問題、辦事情不是從全縣旅游業大局的角度出發,而是從本部門的利益著想,只顧眼前,不管長遠。分散的管理體制使旅游業難以形成一盤棋。作為全縣旅游業綜合管理部門的旅游局,在工作中需要協調方方面面的關系,但對景區點的人財物沒有實質性的管理權限,加之旅游局人員不足,經費緊張,業務上受到很多制約,作用難以發揮。

三是資金投入不足,規劃建設相對滯后。旅游景點的建設投入少、檔次低、規模小,基礎服務設施落后、老化、數量不足。個別景點多年沒有投入,景點面貌陳舊,接待游客人數呈現下降趨勢,逐步走向萎縮。有的景點還存在著盲目開發、亂開濫建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現象。

四是宣傳促銷缺乏整體合力。去年以來,我縣的旅游宣傳促銷工作雖然有所加強,但同周圍的縣市區比起來,我們的差距還很大。從去年的宣傳投資看,只有沂山旅游開發公司作了較大投入,其他景區點均投入較少,個別景點甚至一點宣傳促銷的意識都沒有,只習慣于在家等客上門,不愿意外出招徠客源。由于缺乏強有力的宣傳,我縣景點的知名度還普遍較低,資源優勢遠沒有轉化成市場優勢。

五是旅游商品開發力度不夠。目前,從全縣旅游產品市場來看,大多是一些材質低劣、包裝老、品位低、特色不足的粗加工品和土特產品,除奇石外,普遍存在著規模偏小、檔次不高的問題,同時缺乏一套健全的旅游產品開發體系和銷售網絡,影響了旅游業的整體效益。

六是旅游景區點的管理不夠規范。有的景區點沒有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不重視人才引進和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從業人員的素質與旅游業發展的形勢不相適應。有的景區點衛生狀況差,垃圾、廢棄物隨處可見,攤點亂擺亂放,個別景點的停車場成了當地群眾打場曬糧和堆雜物的場所,嚴重影響了我縣旅游的整體形象。

三、加快我縣旅游業發展的思路和建議

(一)提高思想認識,營造加快旅游業發展的軟環境。我縣旅游資源豐富,開發潛力巨大。經過十幾年來的發展,無論基礎設施還是旅游景點建設都初具規模,為今后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下一步,應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從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戰略高度,增強發展旅游業的使命感和緊迫感。要象重視工業、農業那樣重視旅游業。把旅游業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擺在重要的戰略位置,切實加強領導,重點支持發展,培育建設成為全縣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二)狠抓旅游管理體制改革,解決我縣旅游業劃地為牢,各自為政的問題。體制不健全,不理順,各旅游景點就是一盤散沙,政府說話就不靈,發展旅游業就是一句空話。建議成立縣旅游事業管理委員會,由一名副縣長任主任,專抓旅游工作。進一步強化縣旅游局的職能作用,加強旅游局的自身建設,提高局領導班子成員和工作人員的素質,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適當增加編制和經費,為旅游局指導協調全縣旅游工作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瞄準市場、體現特色,加快旅游資源開發建設。今后我縣旅游資源的開發,一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突出主題。充分發揮我縣山水資源優勢,搞好旅游業的長遠發展規劃,有重點、分層次地進行旅游資源開發建設,盡快建成一批適應現代游客需求、具有地方特色、參與性強、回報率高的大項目。同時根據旅游市場的發展走勢,確定若干旅游主題。然后圍繞主題選擇開發項目,編排出引人入勝的旅游線路。二是注重發掘景點的文化內涵,增加文化含量,提升旅游的文化品位。三是堅持整體規劃、分布實施的原則,每年確定一個或者幾個重點項目,爭取一年一個新臺階。四是堅持開發與保護相結合,做到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避免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

(四)拓寬融資渠道,加大資金投入,增強旅游業發展后勁。旅游業高投入、高產出,起步發展階段更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就目前我縣的財政狀況看,近期內政府難以拿出大量資金投入旅游產業開發。因此,必須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市場運作的原則,實施多元化發展戰略。建議采取股份制等多種融資方式,以政府牽頭、多方參與,鼓勵國家、集體、個人、外商等多種經濟成分一齊上,搞好旅游資源開發和建設。各旅游景點和旅游服務行業要眼睛向內,節約挖潛,變粗放經營為集約經營,提高旅游業的經濟效益,政府部門在稅收、信貸、用地等方面給予優惠和適當傾斜,促進旅游業進行再投入,實現以“業”“養”“業”,滾動發展;要堅持“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有條件的企業、機關、團體和個人,投資開發旅游產品和服務設施;要積極利用外資進行開發,允許外商采取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對我縣的景點、酒店及游樂場所開發和經營,增加建設資金來源,逐步形成國家“報”一塊,景點自身“滾”一塊、集體個人“補”一塊,利用外資“融”一塊的多元化投入機制,滿足我縣旅游業發展的資金需求。同時改變以往資金使用過于分散的弊端,做到重點項目重點保證,每年有重點地建

一、兩處工程,真正起到以點帶面的效果。

(五)強化宣傳促銷,大力開拓客源市場。我縣的旅游景點雖多,但很分散,欠缺深度挖掘和精心包裝。下步,旅游主管部門將在宣傳我縣旅游形象上更好地發揮組織、牽頭、協調的職能,制定實施好整體宣傳促銷計劃。要在繼續做好常規性宣傳工作的同時,政府牽頭,市場運作,每年策劃和組織幾個大型宣傳促銷活動,進一步提高我縣景區點的知名度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