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變更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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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做好全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以下簡稱《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細則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上不包括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車用燃料(如甲醇汽油、醇烴復合燃料等)暫不列入許可范圍。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三條 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應當及時執行新的規定。
第二章 經營許可發證機關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各設區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裝式加油裝置)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轄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分公司);
(六)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其他危險化學品,且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三章 取得經營許可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四)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八條 從事倉儲經營的企業,倉儲設施應當滿足所儲存品種的儲存條件。倉儲設施整體出租的,應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責任。倉儲設施同時分租給不同企業的,由該倉儲經營企業按《山東省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魯政辦發〔20xx〕38號)的要求實行統一安全管理。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辦理安全許可手續。新建儲存經營項目應設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專用區域或集中交易市場儲存專用區域內。
第十條 無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零售店面內只允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總質量不超過1噸),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城市規劃區內現有分散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按照本地規劃,有計劃地遷入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
第四章 企業申請
第十一條 依法登記為企業且具備本細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經營企業,向所在地(注冊地址)市或縣(市、區)級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申請。
第十二條 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新增危險化學品經營業務的企業以及原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被發證機關注銷的企業可以提出經營許可證首次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出首次申請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七)企業或具有資質的評價機構出具的經營品種是否涉及劇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監控化學品的辨識材料。
帶有儲存設施且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四條 申請人首次申請有以下情況的,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租賃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企業的倉庫、儲罐、貨場等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出租方的經營許可證或港口經營許可證(復制件)或者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復制件)等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二)沒有也不租賃倉儲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僅從事純票據往來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沒有也不租賃設施(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文件。
(三)有氣瓶充裝作業的企業還需要提交質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許可證(復制件)。
(四)經營第二類監控化學品的企業,要提交山東省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經營的批準文件(復制件)。
第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要在期滿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如企業有變更事項,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結合延期一并完成,無需單獨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具備下列規定條件并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只需提交申請文件、延期申請書、相關證明材料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直接換證征求意見表》,直接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四)服從安監部門管理,在歷次安全檢查中未發現安全生產問題或事故隱患或者對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已全部整改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證書(復制件,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需要取得二級以上達標證書),才可免于提交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但仍需由發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合格后才可辦理延期換證手續。
符合以上要求的企業如在延期時同時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和儲存設施及其監控設施的,應提交發生變更相關條款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
第十八條 變更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變更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任命文件及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土地購買或租賃合同);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六)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還需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申請人僅需要提交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未發生變更則不需要提交。
第十九條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因行政區劃調整、企業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注冊地址稱謂、企業經濟類型和隸屬關系等變更的,僅需提交相應的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備案;如需變更經營許可證的,按照第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二十一條 重新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二條 企業提交申請時,需首先在《危險化學品政務信息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申請,提交后在線打印申請書,連同其他需要提交申請的文件、資料一并報發證機關。
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所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為最新版本且在規定的有效期內。
第五章 發證機關受理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或行政許可工作點)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六章 發證機關審查與發證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聘請專家參加;對于經營并儲存危險化學品但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企業的現場核查,應現場調閱企業的安全評價報告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有危險化學品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初次申請或變更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可以作為現場核查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應當如實提出對企業的申請文件、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的書面意見并簽署姓名。
第二十七條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發證機關內設機構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審查意見研究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由發證機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其中,變更申請受理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審查過程中的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企業對存在問題和隱患的整改時間均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企業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整改完畢后,要由當地安監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報發證機關備案。有儲存設施的,還需要提交評價機構的復核證明。
第二十九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并送達企業或者通知企業領取;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將不予許可的決定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 發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本著誰發證,誰存檔的原則,對企業經營許可證申請文件、材料及審查書等進行存檔。
第七章 經營許可證書
第三十一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倉儲經營、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初次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日期和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日,截止日為起始日至三年后同一日期的前一日。延期頒發的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日和截止日順延三年,發證日期為發證機關作出延期許可決定之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載明變更日期;
(七)證書編號:
格式:市級發證:魯X安經〔YYYY〕QQQQQQ號;
縣(市、區)級發證:魯X(Y)安經〔YYYY〕QQQQQQ號。
其中:X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濟南A;青島B ;淄博C ;棗莊D ;東營E ;煙臺F;濰坊G;濟寧H;泰安J; 威海K; 日照L ;濱州M; 德州N; 聊城P ;臨沂Q; 菏澤R;萊蕪S。
YYYY表示發證的年號;
Y代表企業所在地級行政區域代號:縣市區名稱代字縮寫;
QQQQQQ表示發證機關發證流水號;
舉例:濟南市級發證:魯A安經〔20xx〕000001號;
濟南市中區發證:魯A(市中)安經〔20xx〕000001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三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由各發證機關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化學品登記中心自行購買。
第三十四條 經營許可證暫時由各發證機關采用打印模板進行打印,登陸 下載中心書籍軟件,點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打印軟件及使用說明下載。國家安監總局新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發證系統整合完成后,打印方式再另行通知。
第三十五條 各地安監部門自20xx年8月1日起按照本細則的編號規則和證書格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頒(換)發新證,許可證仍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待證件到期后再按本規定換發。
第三十六條 經營許可證延期、變更或者被依法撤銷、注銷的,企業應將原許可證正本、副本交回發證機關。
第三十七條 企業應當妥善保管經營許可證,發生證書遺失或者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提出補領申請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交當地新聞媒體公告遺失的證明材料或者毀損件,發證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補領的決定。對于符合條件的,頒發新證書,正、副本內容不變,載明補領和補領日期。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 企業不得出租、出借、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經營許可證、使用偽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 安全評價
第三十九條 在國家及省相關新的標準規定實施前,對企業的安全評價仍按《安全評價通則》(AQ8001)、《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的規定執行,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安全評價仍按《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xx〕255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企業(包括儲存數量未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納入經營許可證現場核查的內容。報告的簽發日期距現場核查之日不得超過12個月,否則,應由原安全評價機構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變化是否符合相關規定要求做出補充評價。
第四十一條 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對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全面評價,包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全部問題及其整改的方案、對企業整改情況的復查意見和對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相關審查內容的評價意見。安全評價機構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包括辨識材料)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其結論性意見作為發證機關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重要參考意見。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安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化品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據《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對企業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其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以及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實施。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有儲存設施或者租賃儲存設施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其儲存設施與企業注冊地不在同一地區的,由儲存設施所在地安監部門對儲存設施進行安全監管。
第四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第四十七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八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本機關網站或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
第四十九條 各縣級發證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市級發證機關于每年1月20日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安監局。省安監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十章 對有關問題的處理
第五十條 本細則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細則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 對于儲存設施所在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或者跨地區租賃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發證機關在許可審查過程中必要時可征詢儲存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安全監管部門意見,對儲存場所現場審查時應會同當地安監局工作人員一同審查。
第五十二條 對于經營方式的界定:
倉儲經營是指利用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場地,專門為其他單位提供危化品儲存、周轉業務并收取倉儲管理費的經營行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是指無儲存場所和設施或經營場所儲存少量民用小包裝危險化學品實物(店面總質量不超過1噸)或帶備貨庫的零售店面(備貨庫總質量不超過2噸)的經營方式;其余統稱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倉儲經營企業自身也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按倉儲經營和有儲存設施的經營同時申請,許可證注明所有經營方式。
通過租賃形式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根據安全管理協議,若儲存設施由承租企業負責安全管理,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由出租方負責安全管理的,則承租企業的經營方式為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
第五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企業已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發現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發證機關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暫扣經營許可證,限期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企業的整改時間超出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且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完成整改、經營許可證未被批準延續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 企業因項目建設或者隱患整改等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延期的,可以在經營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前向發證機關提出推遲延期換證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推遲延期換證申報表》,并停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交回原經營許可證。如無特殊原因,推遲延期換證時限不宜超過半年。
第五十五條 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申請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據《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止。省安監局的《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4號)、《關于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5號)、《關于做好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52號)、《關于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60號)、《關于當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185號)同時廢止。
危險物品指的是什么危險物品:在航空運輸中,可能明顯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對財產造成損害的物品或物質。危險物品的詳細分類參見IATA《危險物品規則》,危險物品品名以《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載明的為準,并參照現行有效的IATA《危險物品規則》。
篇2
山東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和《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管三[2010]186號)等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有關規定,全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匯總如下:
第一條 企業選址布局、規劃設計以及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國家及省有關的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和布局;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布局和安全發展規劃;新設立企業和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項目建在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域內。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三)廠址選擇、總體布局及周邊安全間距等依照適用范圍分別符合《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及有關專業設計規范等標準的要求。
第二條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建設和監理,有關的設備、設施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制造,項目的建設和試生產應當依法通過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取得試生產備案意見書,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二)現有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和設施未經設計或者承擔設計的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安全診斷,整改存在的安全問題和隱患。
(三)不得采用國家及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應當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不得生產、使用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或者省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四)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五)廠區內建(構)筑物、裝置、設施間的安全距離,廠房、倉庫等建(構)筑物的結構形式、耐火等級、防火分區,廠區道路設置等,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六)新建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備案等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06號)的規定;現有廠區內消防設施的配備、使用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
(七)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根據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在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
按照《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等標準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傳輸到相關的控制室或操作室,并與工藝報警區分。按照《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等標準要求,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堿罐區設置圍堤并進行防腐處理。按照《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等標準要求,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等標準要求,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等標準要求,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按照《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標準要求,設置電力裝置。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11651)等標準要求,配備個體防護設施。廠房、庫房等建(構)筑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等標準的要求。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2894)、《安全色》(GB2893)等標準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標志,等等。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裝設緊急停車系統。在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工藝裝置部位,應根據工藝安全要求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新建大型和危險程度高的化工裝置,在設計階段要進行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選用安全可靠的儀表、聯鎖控制系統,提高工藝裝置的安全可靠性。
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臺賬,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查和經常性維護、保養,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保證正常使用。
(八)根據設備設施的使用維護要求,制定設備設施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實施預防性維修程序,及早識別工藝設備存在的缺陷,及時進行修復或替換,確保設備設施的完整性和運行可靠,防止小缺陷和故障演變成災難性的物料泄漏或安全事故。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依法定期進行檢測檢驗。對風險較高的系統或裝置,加強在線檢測或功能測試,保證設備、設施的完整性和生產裝置的長周期安全穩定運行。
加強公用工程系統管理,制定并落實公用工程系統維修計劃,定期進行維護、檢查,供電、供熱、供水、供氣及污水處理等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業應與供應單位建立規范的聯系制度,明確檢修維護、信息傳遞、應急處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責任,保證公用工程的安全、穩定運行。
(九)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安裝、維修、使用、檢驗檢測等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特種設備臺賬和檔案。
(十)依據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的規定對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按照《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對廠區外公共區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實施安全管理。
(十一)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法規規定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3034)的要求,全面加強工藝安全信息管理,從工藝、設備、儀表、控制、應急響應等方面開展系統的工藝過程風險分析,針對工藝操作中的風險制定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措施,按規定對操作規程進行審核修訂和培訓,對工藝參數運行出現的偏離情況及時分析,保證工藝參數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時得到糾正。加強生產裝置緊急情況的報告、處置和緊急停車以及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有效運行的管理。
按照《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工作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化工裝置安全試車十個嚴禁(試行)》(魯安監發[2009]63號)的規定,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試生產和化工裝置開停車環節的安全管理。
(十二)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確定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建立檔案。對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實行廠級領導干部聯系點管理機制,聯系人應每月至少到聯系點進行一次安全活動,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和班組的監控機制,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加強安全管理。
(十三)危險化學品的包裝以及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應當符合《條例》第十七、第十八條的相關要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十四)危險化學品包括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以及儲存所用的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應當符合《條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及省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有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一)按照國家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7號)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63號)的規定,辨識、申報本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依據《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定期對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在檢測點設置告知牌告知檢測結果,并將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
(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化工企業安全衛生設計規定》(HG20571)等標準的要求設置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并確保完好適用。
(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 依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對本企業的生產、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
對已確定為重大危險源的生產和儲存設施,應當執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
第五條 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設置具備相對獨立職能、與生產調度分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部門)。
(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定,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三)按照《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1號)的規定要求,配備符合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比例的注冊安全工程師,且至少有一名具有3年化工安全生產經歷,或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服務。
(四)設置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為主任或組長、分管負責人、有關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建立、健全從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領導小組到各職能部門、車間、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網絡中的每一個單位要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的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至少半年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領導小組會議,聽取企業安全生產情況的匯報,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六條 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一)建立企業安全生產委員會或者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與其職能相匹配。
(二)建立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內容與其職務、崗位相匹配,做到“安全生產人人有責、一崗一責”。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其安全生產職責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印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54號)等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職責,并符合企業實際。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機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級管理部門和基層單位、管理人員及全體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的落實。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制定符合本企業實際、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根據安全生產目標制定量化的指標和年度工作計劃,將企業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層層分解到各級組織(包括各個管理部門、車間、班組等),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并定期考核,保證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的有效完成。
第七條 根據企業的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1、安全生產責任制;2、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3、安全投入保障;4、安全生產獎懲;5、安全培訓教育;6、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7、特種作業人員管理;8、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9、風險評價;10、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11、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12、變更管理;13、應急管理;14、開停車管理;15、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16、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包括消防管理;17、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設施、特種設備、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監視和測量設備、倉庫、罐區、建(構)筑物安全管理等;18、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管理;19、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20、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21、檢維修管理;22、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破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險作業管理等;2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24、職業健康相關管理;25、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26、承包商管理;27、供應商管理;28、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定期修訂;29、廠區交通安全管理;30、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31、文件、檔案管理;32、自評。
(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明確責任部門、職責、工作要求,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分管安全負責人組織審定并簽發,并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三)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將有關規定轉化為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具體內容,規范全體員工的行為。
(四)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時機和頻次,定期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進行評審和修訂,注明生效日期。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若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修訂。
(五)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修訂完善后,要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培訓學習,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確保有效貫徹執行。
第八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
(一)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應當涵蓋企業所有操作崗位,各項規程的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標準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技術負責人審定并簽發,并發放到相關崗位。
(二)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將有關規定轉化為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的具體內容,規范崗位操作人員的行為。
(三)明確評審和修訂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組織進行評審和修訂,注明生效日期。崗位操作安全規程至少每3年評審和修訂一次,若發生重大變更應及時修訂。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應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四)崗位操作安全規程修訂完善后,要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培訓學習,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崗位操作安全規程,確保有效貫徹執行。
第九條 從業人員安全資格和安全生產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及省有關法規規定和企業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明確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制定并實施全員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和改進。
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實施持續不斷的安全培訓教育,制定月度安全活動計劃,定期組織開展管理部門、班組的安全活動、基本功訓練,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
(二)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依法參加安全生產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并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至少有一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學化工類本科以上學歷,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學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關專業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并定期復審。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等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和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四)其他從業人員應當依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4號),經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除按照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外,還應當在有經驗的職工帶領下實習滿2個月后,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五)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入廠和進入現場作業,并保存記錄;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并保存記錄。
第十條 按照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提取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費用,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十一條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十二條 依法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企業應當對安全評價過程中查出的問題或隱患進行原因分析,按照安全評價報告的意見,制定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時間、責任人,及時進行整改和對整改情況進行驗證,保存相應記錄;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內容和項目順序》(GB/T16483)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15258),編制產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為用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對所有危險化學品包括產品、原料和中間產品進行普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危險性鑒別與分類,建立危險化學品檔案,并對從業人員及相關方進行危害告知。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不得采購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設立應急咨詢服務電話或委托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機構,向社會提供本企業生產危險化學品的24小時應急咨詢服務。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應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AQ/T9002)、參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安監管危化字[2004]43號),編制企業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并及時進行評審修訂。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備案,并通報當地應急協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
(二)建立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救援隊伍,實行分級(廠級、車間級)管理,明確各級應急指揮系統和救援隊伍的職責。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應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并保持暢通;建立應急通訊網絡,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暢通;為有毒有害崗位配備救援器材柜,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記錄,保證其處于完好狀態。
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氨氣、光氣、硫化氫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除符合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
(三)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企業的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主管部門報告。
(四)應當向與本企業有關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十五條 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一)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和《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3034)的要求,建立風險管理制度,定期開展全面的危險有害因素辨識,采用相應的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估(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制訂和落實有針對性的風險控制措施,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符合《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山東省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三)制定并嚴格執行變更管理制度,對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管理(法規標準、人員、機構等)方面的變更,按照《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規定的變更程序加強管理。任何未履行變更程序的變更,不得實施。任何超出變更批準范圍和時限的變更必須重新履行變更程序。
(四)化工裝置的檢維修管理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吊裝、破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和其他危險作業的許可管理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關于加強化工裝置檢維修作業環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11]186號)和國家及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的規定。
(五)生產廠區、操作工、動火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等,應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生產禁令(魯安監發[2007]115號)的規定。
(六)加強對承擔工程建設、檢維修、維護保養的承包商的管理,對承包商的資格預審、選擇、開工前準備、作業過程監督、表現評價、續用等過程加強管理,建立合格的承包商名錄和檔案,與選用的承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書。承包商作業時要執行與企業完全一致的安全作業標準。
嚴格執行供應商管理制度,對供應商資格預審、選用和續用等過程進行管理,并定期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七)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依法查驗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八)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
加強安全事件管理,對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況、泄漏等),按照重大、較大、一般等級別,進行分級管理,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管理臺帳,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建立安全事故事件報告激勵機制,鼓勵員工和基層單位報告安全事件,強化事故事前控制,關口前移,消除不安全行為和不安全狀態,把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
(九)安全檢查的形式、內容、頻次、職責分工以及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驗證、記錄等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的要求。
篇3
突出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涉氨企業、涉煤氣企業、涉粉塵企業、城市燃氣、消防、職業衛生、等重點行業領域。
1、打擊涉粉塵領域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整治違反國家安監總局《嚴防企業粉塵爆炸五條規定》行為。
2、打擊破壞損害城市燃氣行為;整治管道周邊亂建亂挖亂鉆問題。
3、打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及冶金有色、涉氨、涉煤氣、職業衛生等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整治危險化學品無證生產、經營、儲存、充裝、運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非法改裝,違法掛靠、外包,違規裝載等問題;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等問題;冶金有色、涉氨、涉煤氣和職業衛生等方面違反規程標準等突出問題。
4、整治、高溫金屬運輸車、校車無證經營等違規行駛問題。
5、打擊“三合一”、“多合一”場所等消防非法違法行為,整治違規住人、消防設施缺失損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閉等問題。
涉粉塵領域,重點打擊整治粉塵企業未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廠房違規設置在危房或違章建筑內;未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粉塵防治、車間粉塵濃度檢測等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沒有按照國家規程標準要求配齊通風、防火防爆設備設施、滅火器材和獨立除塵裝置;產塵點沒有裝設吸塵罩;沒有建立清潔制度;作業人員沒有穿著阻燃材質的工作帽和衣褲;沒有對從業人員進行粉塵防爆教育培訓;未采取有效措施在涉粉塵領域實施檢維修及交叉作業;沒有制訂針對粉塵爆炸事故的應急預案、加強培訓和演練等問題。
危險化學品領域,嚴厲打擊查處無證或證照不全從事生產、經營、儲存、建設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建設的;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違法違規進行項目建設的;不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或無證上崗的;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或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違反規范要求實施八項危險作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未依法取得許可,與居民區、學校等公共場所及建筑物、公路、通訊設施、電力設施的安全距離不足及非法占壓的。重點治理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企業,自動控制、緊急停車、安全聯鎖裝置未裝備或不完善的;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相關生產、儲存裝置工藝、設備管理不到位,應急救援設施配備不足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破土、臨時用電、高處、吊裝、抽堵盲板、設備檢修等危險作業執行安全規范不嚴格,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作業前的風險分析、作業許可管理、作業過程監督等不到位的;涉及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監控、應急等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化工裝置試生產、開/停車,落實各項安全條件和措施要求不到位的;化工生產工藝、設備、儀表、電氣、公用工程、備件、材料、化學品、生產組織方式和人員等發生變化未納入變更管理的,未制訂變更管理制度、嚴格申請、審批、實施和驗收的,變更前、變更過程中和變更后的各項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不嚴格,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不到位,施工過程安全監督不到位,外來施工隊伍未納入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統一標準、要求、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運行的標志設置不齊全,日常巡護、定期檢測與維護不到位,監測與監控、自動控制和安全聯鎖等安全設施和措施不完善,事故應急管理缺失,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管道未采取措施妥善處置,敷設在河、湖泊或者其他環境敏感區域未采取強化措施的;化學品罐區安全管理七項具體要求落實不到位的。
煙花爆竹領域,重點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嚴禁在開發區內設置零售點,嚴禁商販走街串巷兜售煙花爆竹等違法違規行為。
冶金有色和涉氨、涉煤氣領域,一是冶金有色企業:整治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沒有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高溫液態金屬運輸環節沒有使用有專門資質的運輸車輛;生產吊運鐵水等熔融金屬起重機械的制造企業不具備相應資質;生產、使用企業未對起重吊具進行檢驗檢測;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不按規定制定、落實動火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作業現場防范各類機械事故和人員傷害的安全防護設施、安全標志、監控報警、聯鎖和自動保護裝置設置和運行情況等。二是涉氨制冷企業:集中整治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設計不規范,違規設計、違章建設;液氨使用存在安全隱患;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沒有形成間接制冷系統或其他安全制冷方式;使用快速凍結裝置的企業沒有采取安全防控措施;未按規定安裝自動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使用(儲存)裝置和各類壓力設備未經相關部門檢驗檢測合格并登記備案;特種作業人員沒有經培訓合格后上崗作業;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不齊全,安全出口、疏散標示、應急通道不暢通,應急裝備配備不足等行為。三是涉煤氣企業:整治不按照法律法規標準進行煤氣交叉作業和檢維修作業;沒有按規定裝設安全安全保護裝置、自動控制調節裝置、安全連鎖裝置、帶煤氣作業或在煤氣設備上動火等問題。
城市燃氣,重點抓好管線違章占壓、高壓管線違規穿城、與市政管溝違規交叉、液化石油氣瓶組、燃氣違規場站等重大安全隱患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大燃氣管線違規占壓清理力度,能拆除的要拆除,難以拆除的可采取改線等辦法解決。對與市政管溝違規交叉的燃氣管線,發現一處整改一處。
消防領域,以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單位、“三合一”和“多合一”場所為重點,集中整治消防設施維護保養不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持證上崗、業務不熟練、脫崗漏崗等問題。集中整治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等問題。按照公安部《人員住宿與生產經營貯存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督促違規場所將人員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徹底分離,拆除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職業衛生領域,強化高危粉塵、高毒物品職業病危害治理,深入開展冶金有色企業和水泥、石材加工企業粉塵治理,對不具備職業衛生條件的企業,提請當地政府依法進行關閉。強化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突出職業病危害嚴重的行業領域以及曾經發生過職業病危害事件的行業領域,重點查處沒有建立職業衛生責任制、沒有向安監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建設項目沒有開展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場所沒有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沒有在職業病危害嚴重崗位設置警示標識、沒有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定期檢測、沒有為勞動者提供合格個體防護用品、沒有按規定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查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非法檢測評價行為,推進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規范化建設,全面提高服務機構質量和水平。
二、時間安排
專項行動從2014年8月中旬開始,到12月底結束。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階段(8月中旬)
1、開發區安監站要對本轄區和所管行業“三非”單位進行調查摸底,建立檔案,制定“打非治違”實施方案,下發各相關部門及各企業動員部署。
2、開發區安監站對轄區內企業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情況進行全面梳理,將未取得證照或證照過期的企業建立檔案,依法依規處理。
3、企業要認真自查自糾,凡存在重點打擊整治的非法違法行為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當地政府。
(二)集中打擊整治階段(8月下旬-11月底)
1、開發區安監站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專項執法檢查,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和整治,對存在非法違規行為且未整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從重處理。
2、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對開發區內重點區域實施暗查暗訪,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推動專項行動扎實深入開展。
(三)鞏固深化階段(12月)
1、對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嚴重的單位進行重點督查,對停產整頓或關閉取締的企業逐一復查,鞏固專項行動成果。
2、各有關部門及企業要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完善相關制度措施,推動建立常態化“打非治違”工作機制。
三、重點工作措施
(一)實施“黑名單”制度。將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違法行為導致事故的企業列入“黑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告并通報相關部門,在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等方面嚴格限制,并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二)實施約談警示制度。對企業存在嚴重非法違法行為或因非法違法行為造成事故的、對專項行動組織開展不力或行動期間事故多發的企業,將對轄區主要負責人和企業負責人開展約談警示。
(三)實行“一案雙查”制度,嚴格責任追究。專項行動期間,同一企業1個月內發現2次嚴重非法違法行為的,一律予以關閉,并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因此導致事故的,依法追究企業及其負責人的責任。
四、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加強對“打非治違”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監督,推動責任落實。
(一)重點行業領域責任分工。
1、涉粉塵、涉氨、涉煤氣、危險化學品、冶金有色、煙花爆竹經營、職業衛生等領域由開發區安監站負責。
2、消防、煙花爆竹打非等領域由開發區公安分局牽頭負責組織實施。
3、城市燃氣及燃氣管道領域由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城管分局負責組織實施。
4、校車安全由開發區社會事業發展局負責組織實施。
(二)有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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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及其相關的安全監督管理活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標準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管線輸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責任)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并依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執行,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第四條(行政管理部門職責)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職責)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監督機制,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相關組織工作。
第六條(信息通報)
安全生產、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質量技監、環保、工商、衛生、郵政、鐵路、民航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信息)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相關媒體,及時登載國家和本市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定期宣傳危險化學品安全防護的有關知識,適時本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實施情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的相關信息,并公布社會監督和舉報電話。
第八條(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組織、開展搶救受害人員、控制危害擴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本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每年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和演練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舉報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對舉報屬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條(行業協會)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供安全培訓、技術咨詢和指導服務,推廣應用安全生產的先進技術。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一條(生產和儲存的規劃)
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
本市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布局規劃,由市經濟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規劃等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除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工業園區或者其他專業區域集中。
第十二條(生產和儲存企業的審批)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在企業注冊所在區、縣以外設立生產場所。
第十三條(審批部門)
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一)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二)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的;
(三)國家有關部門所屬企業投資的生產、儲存項目。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及其改建、擴建,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生產和儲存的其他許可)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五條(安全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機構,在生產車間和儲存庫區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作業班組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標牌和圖示)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應當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對作業場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責任、操作規范、作業危險性、應急措施等事項進行告知。
前款規定的標牌和圖示的設置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靜電、監測、報警等安全設施、設備和裝置,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并做好相關記錄。相關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條(重大危險源監控)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十九條(生產裝置和存儲設施的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防爆設施和設備的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進行一次檢測。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檢測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包裝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應當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檢測、檢驗合格。
第二十二條(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分類、分隔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少量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安全管理規范,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特殊場所作業管理)
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負責人批準后,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二)采取有效的隔離、通風等措施,并對作業環境安全進行分析、監測;
(三)有兩名以上監護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通訊、救援設備;
(四)作業人員正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四條(廢棄處置管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情況進行監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代為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有關部門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發現、收繳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發現、收繳的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并可以向相關責任人追繳處置費用。
公眾上交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置。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五條(經營許可證)
設立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有兩處以上經營場所的,應當分別辦理經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的經營范圍分為甲、乙兩種。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在其經營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審批部門)
甲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乙種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七條(經營企業的儲存管理)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
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的企業可以在其經營場所內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但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條(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應當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離等規定,又無法拆除、遷移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技術。
第二十九條(零售配送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和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由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單位實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條(劇毒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無購買憑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向個人銷售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銷售記錄和月報制度)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和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按規定記錄購買單位、購買人員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購劇毒化學品、強腐蝕性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和用途。相關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公安部門報送有關銷售記錄;零售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每月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零售記錄。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二條(運輸單位資質)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包括使用自備車輛為本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下同),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以及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對相關條件的具體規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三條(運輸工具)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專用車輛,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應當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運力、安全技術和設備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載衛星定位系統。
本條規定的車載和船載衛星定位系統等設施、設備,應當納入專用車輛和船舶定期審驗的范圍。
第三十四條(專用停車場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具有與運輸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停車場地。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規定的I類包裝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劃定相應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圍內不得新設立危險化學品專用停車場地;已設立的,應當按照規劃遷移。
第三十五條(運輸專業人員)
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以下統稱運輸專業人員),應當經過相關安全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專業人員更換從業單位的,應當由更換后的單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備案登記)
外省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駐滬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應當持企業資質證書,以及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運輸監控)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保證車輛、船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全程監控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托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二)向承運人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并書面告知品名、數量、危害特性、應急處置措施等情況;
(三)不得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
(四)在運輸車輛、船舶的規定位置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五)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六)符合國家和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的其他規定。
第四十條(運輸經營者的責任)
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者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四十一條(發送和接收單位的責任)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應當查驗承運人運輸車輛或者船舶的營運證件以及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還應當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安全處置措施,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門進行查處:
(一)運輸車輛、船舶無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無相應資格證書的;
(二)超過規定的荷載、限量裝載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混裝的;
(三)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運輸的;
(四)從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未經指定道口檢查的。
第四十二條(告知和申報)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并由外省市單位承擔運輸的,應當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保存書面告知的相關記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的,應當提前24小時向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申報承運人名稱、危險化學品品名和數量、運輸起訖地、運輸路線和時間等情況。
第四十三條(道路運輸路線和時間)
市公安部門應當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環保、市政等部門確定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因運輸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道路的,應當事先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指定行車路線和時間,并發給臨時通行證明。
第四十四條(特殊天氣道路運輸)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時至下午4時進行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遇災害性天氣,市公安部門可以會同市安全生產、城市交通等有關部門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道路臨時禁運公告。
本條規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五條(劇毒化學品的道路運輸)
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四十六條(道口檢查)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本市,應當經指定道口接受檢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的營運證件、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在運輸單證上加蓋驗證簽章或者發給其他驗證證明;公安部門的道口檢查人員應當查驗車輛裝載情況,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區域、道路和時間。
對未按規定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對無營運證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暫扣,并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對超載、超限、混裝、夾帶、匿報、瞞報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本條規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關部門確定。
第四十七條(船舶載運和航行管理)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積載、隔離等安全技術規范。
進出黃浦江水域的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并向海事部門辦理導航或者護航手續。
海事部門可以對本市水域內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船舶實行總量控制。
第四十八條(水路運輸的禁止和限制)
黃浦江和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遇災害性天氣,海事部門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在黃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輪和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
前款規定水域的范圍,由海事部門會同市港口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十九條(港口進出和作業)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港區、碼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
從事危險化學品港口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向港口管理部門辦理報告手續。
第五十條(鐵路、民航和郵政管理)
通過鐵路、民航運輸危險化學品或者郵寄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在作業場所設置標牌和圖示的;
(二)未按規定對防爆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整改,或者未將檢測、整改情況報送備案的;
(三)從事危險化學品儲罐檢修、油輪清洗或者在可能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內作業,未按規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在生產車間、儲存庫區、作業班組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法經營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或者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零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實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未按規定記錄強腐蝕性化學品銷售的有關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報送劇毒化學品銷售、強腐蝕性化學品零售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公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運輸工具的加油站、加氣站未設置總電源切斷裝置,或者未按規定采用阻隔防爆技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運輸監控和從業變更登記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通過衛星定位系統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者船舶進行運輸全程監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為更換從業單位的運輸專業人員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托運、承運、發送、接收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托運人未按規定查驗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二)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未查驗運輸車輛、船舶的營運證件或者運輸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三)危險化學品接收單位接收外省市道路運輸來滬的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查驗其經指定道口檢查的記錄,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的;
(四)危險化學品單位發送和接收危險化學品時,發現違法行為未立即采取妥善處置措施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危險化學品,未按規定書面告知本市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有關規定,并保存告知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危險化學品單位向外省市購買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強腐蝕性化學品,未按規定提前申報相關運輸安排情況的,由公安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承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海事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道路禁運和指定道口通行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特殊天氣道路禁運規定的;
(二)車輛未經指定道口進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水路運輸規定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其油輪或者載運易燃易爆化學品的散裝貨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門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黃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國家規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的;
(二)違反災害性天氣禁止或者限制運輸規定的;
(三)夜間在黃浦江楊浦大橋上游的規定水域內航行的。
第五十七條(相關處罰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風險抵押金)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投保商業性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篇5
2008年,在各級政府的正確領導下,經過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不懈努力,全國化工行業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據統計,2008年全國化工行業共發生傷亡事故340起,死亡389人,同比分別下降18.9%和31.7%;全國共發生危險化學品傷亡事故97起、死亡161人,同比減少61起、116人,分別下降38.6%和41.9%,沒有發生重大、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但是,2009年開局不利,形勢嚴峻。元旦過后短短半個月,就接連發生5起較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已造成23人死亡、37人受傷;與2008年1月前半個月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2人,給今年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敲響了警鐘。面對這種不利的局面和嚴峻形勢,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召開這次防范化工企業安全生產事故視頻會議,緊急動員,立即行動,加大力度,強化監管,堅決遏制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接連發生的勢頭,為廣大群眾歡度新春佳節營造祥和的安全氛圍,促進2009年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保持穩定好轉的態勢。
剛才,危化司浩水同志通報了近期發生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山西、某、*和浙江省(市)安全監管局的負責同志分別匯報了本地區近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和下一步工作措施。下面,我講兩點意見:
一、當前我國化工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得到了迅猛發展。據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分析,2008年我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國內生產總值預計完成5.2萬億元,比上年增長21.8%;固定資產投資預計達到6350億元,比上年增長34%。從總體上看,我國化學工業整體技術水平不高、基礎較差,給我國化工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帶來壓力和挑戰。一是生產規模較小,90%以上是中小企業。二是工藝落后、設備簡陋、自動控制水平低,我國中型化工企業大多為上個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建成的老企業。三是一些地區化工項目安全準入條件低,化工企業布局不合理,產地遠離市場,大量危險化學品長距離運輸,造成運輸事故多發頻發。據統計,截止2008年10月底,全國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已達29716家,僅半年時間就增加了6575家。四是許多化工產品生產能力過剩,企業經濟效益差,導致安全投入不足。五是隨著全球石油天然氣資源大幅度減少,以煤作原料的煤化工發展速度加快。但是,我們要看到,煤化工產業還處在初級發展階段,設計標準和安全標準缺失,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不足,大量新建的煤化工項目給安全生產帶來挑戰,安全生產形勢不容樂觀。
近期接連發生的5起較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既是當前冬季氣候對化工安全生產不利影響的集中表現,也是我國化學工業安全管理落后狀況的具體表現,也暴露出當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一,冬季和歲末年初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監管的力度不夠。當前,我國已進入隆冬季節,氣候寒冷、空氣干燥,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受氣候變化的影響很大,往往會出現原料和管線凍凝,通風不暢,有毒有害氣體容易集聚;氣候干燥,空氣濕度低,容易發生靜電、粉塵爆炸等事故,火災風險增大。另外,天氣寒冷,容易出現操作人員巡檢不到位等問題,不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誘發事故的可能增大。1月13日,*省昆明市云天化國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環分公司用傳送帶運送硫磺過程中,發生硫磺粉塵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重傷、25人輕傷。冬季是化工生產不利季節,是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事故的高峰期。一些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重視冬季安全生產特點,在歲末年初搶任務、趕工期,沒有認真分析冬季氣候寒冷、干燥等對化工生產作業帶來的影響,沒有充分估計到春節臨近對作業人員思想變化的影響,忽視安全生產,沒有采取針對性對策和措施。這是當前化工企業連續發生較大事故的一個重要因素。*省昆明市云天化國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三環分公司"1.13"爆炸事故發生時,昆明市的空氣濕度只有30%,而該公司沒有充分估計到這一天氣因素,仍然習慣性裝卸硫磺粉,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釀成這起事故。
第二,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三違"現象仍然十分嚴重。從2008年全國危險化學品事故情況分析來看,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三違"問題仍是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事故的重要原因。從近期發生的幾起事故來看,有章不循、違章操作、企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有些企業雖然制定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但是沒有嚴格執行。1月1日,山西省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發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其主要原因就是有章不循,沒有對作業儲罐進行置換清洗吹掃,沒有對有毒有害氣體和氧含量進行檢測分析,沒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作業人員違章進入危險作業場所作業。作業人員遇到危險后,盲目施救,導致事故發生,造成傷亡擴大。
第三,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安全管理機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低。1月15日,浙江省金華市浙江武義博陽實業有限公司發生火災和燃爆事故,造成4人死亡。從初步調查情況看,該公司未經安全條件論證,擅自改變生產工藝,還存在工廠布局不合理、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防爆等嚴重問題。這些問題暴露出一些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管理水平低下,已經成為當前事故多發的重要原因。
第四,中小化工企業安全教育針對性不強,安全培訓工作質量不高。當前,我國化工企業特別是中小化工企業從業人員素質低、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差,應急體系不健全,沒有應急預案,違章作業現象嚴重,遇險自救或者互救不當現象屢見不鮮。山西太原華原化工有限公司"1.1"硫化氫中毒事故、某市某特斯拉化學原料有限公司"1.9"窒息事故,都存在企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對作業場所的危險性認識不足,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等問題。在發生人員遇險時盲目施救,致使事故中傷亡人員進一步擴大。這些慘痛事故案例,表明一些化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不系統、不細致,針對性不強,實際效果差;沒有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盲目施救造成傷亡擴大的事故屢屢發生。從上述事故發生的情況來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2008年發出的事故情況通報中提出的防范措施,沒有得到認真貫徹落實,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依然我行我素,忽視安全生產。
第五,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管還存在著死角和盲點。近一個時期以來,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廢舊裝置拆除作業屢屢發生事故,暴露出廢舊裝置拆除作業安全監管還存在漏洞。一是在拆除實施前,業主沒有詳細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施工單位不了解潛在的危險,盲目施工。二是承擔拆除作業的施工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冒險蠻干。三是作業前沒有對拆除設備和作業場所進行可燃氣體分析,沒有對拆除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洗置換,沒有對作業場所的可燃物進行徹底清理。四是拆除作業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化工動火作業安全規定進行管理,沒有配備專人監護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山西省太原市山西晉安科貿有限公司在拆除廢舊危險化學品儲罐時,沒有對儲罐進行置換,沒有清理庫房地溝和地面大量殘油,沒有進行作業場所動火分析、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氣割作業時發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4人受傷,教訓十分慘痛。
第六,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認真、責任追究不嚴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往往比較復雜,事故調查工作技術性很強、要求較高。但由于受到當地人力、財力的制約,許多地方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深入、不細致,有的沒有查清事故的經過和原因。從2008年各地報送的97起危險化學品傷亡事故情況來看,有74起事故沒有事故基本情況、事故原因的信息。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有些地方沒有嚴肅追究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的責任,有些事故在種種因素的影響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有些事故調查組沒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提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有些地方安全監管部門接到總局發出的事故通報后,沒有及時傳達到企業,沒有做到舉一反三、吸取教訓,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在日前召開的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為2009年及今后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面對當前一些地方化工企業連續發生事故的安全生產形勢,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安全監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精神,把防范各類化工生產事故,遏制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上升的勢頭作為當前安全監管的最緊迫最重要的任務,擺上議事日程,立即采取有力措施,確保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形勢平穩,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此,我提出以下六點要求:
(一)立即行動起來,開展節前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重點生產企業安全生產檢查。歲末年初,工作多,任務重,容易出現麻痹思想,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對此,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都要保持高度警覺,吸取事故教訓,立即行動起來,在春節前組織開展轄區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重點生產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督促化工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注意做好冬季防火、防靜電,防粉塵爆炸工作;北方地區還要特別注意做好防凍、防凝工作,及時發現從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和裝置異常現象,及時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防止發生事故,為春節、"兩會"和2009年奧運會創造良好的安全氛圍。
中央石油和化工企業要深刻吸取近期發生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事故教訓,舉一反三,警鐘長鳴,迅速采取措施,做好春節前后石油和化工安全生產工作。一是在春節前組織開展冬季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排查管線和設備防凝措施、防火和防爆措施落實情況;北方地區的化工企業要開展生產裝置冬季異常工況處理的應急演練,提高緊急情況處置能力。二是要高度重視春節臨近職工思想變化對安全生產的影響,加強特殊作業的安全監控,認真落實特殊作業安全審批制度和作業場所監測措施,確保作業安全。開展加油站、加氣站安全檢查,做好防火防爆工作。三是要落實好春節期間企業領導帶班制度,保持信息暢通,隨時掌握和了解重要生產裝置運行情況,及時組織處理異常工況,確保生產裝置安全運行。
(二)認真準備,周密安排,做好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國務院安委會決定,把2009年確定為安全生產"隱患治理年"。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落實"隱患治理年"的各項要求,進一步提高認識,廣泛宣傳,深入發動,周密安排,精心組織,立即部署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中,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6號),加大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對發現的重大隱患,建立掛牌督辦制度,明確政府、部門和企業的責任,切實做到思想認識要到位、組織領導要有力、崗位責任要落實、責任追究要嚴格、宣傳教育要深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繼續深化小化工企業和化工園區的清理整頓,通過清理整頓,淘汰一批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污染重、能耗高的小化工,促進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春節過后,總局將召開一次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整治工作現場會,進一步總結推廣江蘇和*開展化工整治的經驗,在全國特別是在化工重點地區加大小化工和化工園區清理整頓的力度。
(三)要切實做好安全培訓工作。化工企業既要抓好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又要搞好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和國內外同類裝置事故教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紀意識。中小化工企業要加強安全技能培訓,使從業人員真正掌握應急處置措施和自救互救知識,遇險時不盲目施救;在進行特殊作業前,還要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務必使作業人員了解作業場所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化工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情況納入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認真督促、指導化工企業切實做好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并加強監督檢查;對發現的"三違"現象及時制止、依法處理,絕不放任、姑息。
(四)狠抓落實,認真做好2009年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監管工作。全國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剛剛結束,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作出了部署;去年11月,總局還召開了全國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座談會,對2009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重點工作作出具體安排。一是要開展化工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加強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把好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市場準入的安全生產關,防止工藝落后、自動化程度低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盲目上馬,產生新的隱患。二是要做好第二輪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延期(換證)和變更工作,嚴格把關,堅決淘汰一批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安全隱患嚴重而且整改無望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三是要著力推進液氯、合成氨、強酸、劇毒化學品和有毒氣體等重點行業企業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提升現有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加強安全監管力量,提高安全監管人員業務能力。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力量,積極組織安全監管人員的業務學習,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加強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制度建設,改進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工作,推進政務公開,提高執法水平。加強作風建設,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工作抓實抓細。
(六)嚴肅查處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嚴格追究責任,提出防范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跟蹤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對較大典型事故及時發出事故通報,認真剖析典型事故,總結事故教訓,舉一反三,提出防范事故措施。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安全監管局要為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提供幫助和指導,督促和指導發生事故較多的地區召開事故分析會,認真查找事故頻發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在此,我要強調一下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一是要按照現行統計口徑和規定,繼續做好2009年化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按照現行統計口徑統計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將繼續作為危險化學品控制指標完成情況考核依據。二是要進一步加強和完善危險化學品事故統計工作。從今年本月開始,要全面統計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廢棄6環節的事故情況,弄清全口徑危險化學品事故底數,為科學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控制考核指標提供依據。各省安全監管局事故統計處室要會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室認真核對每一起危險化學品事故,弄清事故涉及的行業和所在的環節,統計匯總后,上報總局調度統計司。三是要進一步摸清危險化學品事故底數。各省級安全監管局事故統計處室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室要共同對2008年危險化學品事故進行一次全面審核,認真梳理工商貿其他類事故,特別是化工企業事故,屬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要及時予以調整,及時將事故卡片報送總局調度統計司。
篇6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 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 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 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 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19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道路運輸證》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罐體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未作規定的,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對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未作規定的,參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篇7
第二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運輸許可
第八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件;
(六)擬聘用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其復印件;
(七)具備停車場地、專用停車區域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消防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
(八)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時,除提交第十條第(五)至第(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單位基本情況證明: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
2.能證明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性質或者業務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特殊運輸需求的說明材料;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并進行實地核查。
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向被許可人出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注明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和項別、專用車輛數量及要求、運輸性質;并在10日內向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申請人頒發《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
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被許可人已獲得其它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其換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經營范圍中加注新許可的事項。如果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十四條被許可人應當按照限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做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專用車輛符合許可要求、罐體經質檢部門檢驗合格后,應當為專用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并在《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欄內注明允許運輸危險貨物的類別、項別。其中對從事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在其《道路運輸證》上加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許可一次性、臨時性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第十六條被許可人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設立子公司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運輸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需要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照本章有關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終止危險貨物運輸業務的,應當在終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許可機關,并在停業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章專用車輛、設備管理
第二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專用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審驗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進行,并增加以下審驗項目:
(一)專用車輛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二)罐式專用車輛罐體質量檢驗情況;
(三)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配備情況。
第二十三條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四章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七條危險貨物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承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并向承運人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應當按照規定添加。托運危險化學品的還應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二十八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第三十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脫落、揚散、丟失以及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條專用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六條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專用車輛上應當另外配備押運人員。押運人員應當對運輸全過程進行監管。
第三十七條危險貨物的裝卸作業,應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第三十八條嚴禁專用車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超載、超限運輸。
第三十九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在運輸危險貨物時,應當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熟悉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技術標準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了解所裝運危險貨物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處置措施。嚴格按照《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操作,不得違章作業。
第四十一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第四十二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嚴格落實各項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條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和本運輸企業或者單位報告,說明事故情況、危險貨物品名、危害和應急措施,并在現場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置。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在危險貨物裝卸、保管、貯存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和保管要求,輕裝輕卸,分區存放,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為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監督檢查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專用車輛有超載行為且具備安全卸載和儲存條件的,應當要求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到具備所運輸危險貨物儲存條件的場所卸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運輸貨物屬于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它危險貨物,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投保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投保的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按規定維護和檢測專用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
(二)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三)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未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篇8
一、推進安全標準化,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完善公司安全管理體系
從年起,我處開始牽頭推進公司安全標準化工作。在原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我處對照安全標準化規范,制定安全標準化實施方案,清理公司各環節各層次安全管理流程,完善規章制度、作業安全管理和組織現場安全整治。通過兩年的艱苦工作,公司于年11月27日通過市安監局化學品登記辦組織的達標驗收,達到國家安全標準化二級企業要求。
安全標準化的核心是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建立PDCA管理模式,持續改進安全績效。按照這一要求,我處每年組織各單位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風險辨識和風險控制效果評價;對檢修、技改、變更等非常規活動,堅持要求在實施前進行風險評價,制定落實風險控制措施,實施中進行檢查確認,實施后進行驗證和效果評價;特別對重大危險源、重大風險,要求制定預案和專項控制方案。通過這些手段,保證公司生產運行中的安全風險時刻處于可控狀態。
二、建立完善公司規章制度,規范各環節安全管理
為規范公司各層面、各環節的安全管理,我處于年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全面梳理,補充完善,經過8個月艱苦工作,形成《安全管理制度匯編》。這本制度匯編,包括綜合管理、組織措施、危險作業、技術規范、職業衛生5大類43個制度。隨著形勢的變化,我處及時組織對匯編進行評審和修訂,并于今年上半年公司完成對原匯編的全面修訂,出臺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版),將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從原來的5大類43個制度完善為10大類62個制度。使公司層面、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從制度層面持續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三、規范作業票證臺帳,嚴格危險作業審批,確保生產過程安全
近年來,我處不斷改進和完善公司各種安全管理臺帳和作業票證,到目前為止,已建立了24個安全管理臺帳和10個危險作業票證,并指導各單位正確規范使用。生產現場是我處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心,安排2人專門負責危險作業審批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危險作業全過程在有效監控內。
四、開展安全檢查,排查各類隱患和問題,督促安全制度和規程的落實
我處堅持每月組織一次全廠性綜合檢查,每星期分別對重大危險源、關鍵裝置、重要物料管線、危險場所安全檢修作業進行一次專項檢查,每天對全公司生產現場進行不定期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和問題責令責任單位或人員進行整改,如今天前三季度排出隱患和問題78項、下隱患整通知書6份、發違章告知卡3份,有效地將消除事故隱患、規范人員行為,保證公司安全生產正常進行。
五、開展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素質
我處嚴格執行“三級安全教育”,對新進公司的人員按要求進行了公司級教育,同時督促、檢查二、三級安全教育,使他們熟悉、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和自我防護技能,達到要求后方可上崗操作。監督二級單位對換崗、轉產、復工人員,按要求進行安全技能和崗位操作法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作業。對外來單位人員嚴格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并作業所在單位進行車間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才準許其施工作業。我處每季度針對各班組的實際情況制定班組安全活動計劃,編制學習資料,指導各班組開展安全活動,并每月進行檢查確認,保證了安全活動的質量。我處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要求,制定培訓計劃,開辦培訓班,使全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有效持證率始終保持100%。
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加強員工勞動保護
我處按國家要求定期申報公司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發現的問題立即協調相關單位予以解決,建立健全了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定期組織職業危害因素監測,并向職工公示;督促各單位加強職業衛生設施和作業場所的管理,保證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標準,保障職工健康。及時按標準為職工配發勞動防護用品,并指導職工正確使用,有力地保障了職工的健康安全。
七、完善應急救援預案體系,定期組織演練,增強應急響應能力
年,我處組織編制公司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過不斷完善,目前已建立了較完善的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公司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建立了分級響應機制,完善了應急響應流程,有利于提高公司應急響應能力。每年組織一次綜合或專項演練,每半年組織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不斷提高公司應急響應能力和全員的應急處置技能。
八、按辦理有關證照,保證公司合法經營
公司安排由我處負責辦理的證照包括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備案證、監控化學品生產特別許可證、工業品生產許可證等。我處根據相應考核細則,進行資料文件編寫整理、組織生產現場整改,均如期按時完成了取證換證工作。
九、嚴格安全考核,提高安全績效
篇9
關鍵詞:道路運輸;危險貨物;安全檢查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安全檢查就是對系統的各要素,生產過程中潛在安全問題進行詳細檢查,識別所存在的危險性,并提出改正措施,以達到促進安全生產的目的。圍繞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檢查項目,本文梳理企業經營范圍及人員從業資格、安全生產基礎、從業人員管理、車輛、設施與設備管理、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置,以及事故報告與處理等方面檢查過程中所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建議。
1企業安全檢查
企業安全檢查的目的是為了及時發現和糾正人的不安全行為、及時發現物的不安全狀態、及時發現和彌補管理缺陷、及時發現潛在危險和危害因素、及時培育并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理念與文化、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條例。通常企業安全檢查內容可歸結為企業經營范圍及人員從業資格,安全生產基礎,從業人員管理,車輛、設施與設備管理,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理,以及事故報告與處理等6個方面,也就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隱患、查落實”,如表1所示。
2主要問題
2.1企業經營范圍
(1)企業不了解所承運危險貨物的類別,造成了超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的狀況。(2)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及《道路運輸證》先后順序問題,導致其經營范圍不統一。此外,企業還存在未年審(檢)的情況。
2.2從業人員從業資格
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數量不夠,取得證件類型不同(例如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職安全管理人員、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未進行復訓;從業人員離職,造成從業人員數量與企業危險品運輸專用車輛數量不匹配。
2.3安全生產基礎
安全生產基礎涉及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檔案管理等方面。
2.3.1安全管理機構
(1)企業及分支機構無相關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設立文件;安全生產領導機構組成成員不符合要求;有組成成員變更未及時更新。(2)無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相關設立文件;組成成員不符合要求;有組成成員變更未及時更新;未進行公示。
2.3.2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企業建立了責任制度,但是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寫導則》(JT/T913-2014)不符,不符合企業實際(崗位職責等);未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崗位成員對崗位不熟悉;未進行定期考核。
2.3.3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企業制定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T/T912-2014)不符,不符合企業實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及裝卸管理人員等從業人員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T/T912-201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熟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力不夠。
2.3.4安全生產會議
企業召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工作會議(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和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的頻次不夠;安全生產會議應付了事,甚至未開;參加安全生產會議的人員不齊;開會內容不符合要求。
2.3.5安全生產檔案管理
各項安全生產檔案建立不齊全、不規范、不進行更新,不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4-2014)的要求;檔案保存年限不夠。
2.4從業人員管理
(1)企業未按照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程序進行從業人員的管理,例如:未建立從業人員信息登記表、未經過崗前三級安全教育培訓、日常監管不到位(包括不參加安全培訓、不參加安全例會、違法違章違紀現象嚴重等)、未幫從業人員辦理社會統籌保險等。(2)企業未編制培訓計劃和長期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或者建立了并未按計劃進行實施的;企業對從業人員未開展崗前教育培訓,駕駛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崗前教育內容(三級教育內容)、時間不符合要求(或者培訓人員不齊全);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和分支結構(如有)負責人未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或者證書類型不符合要求或未繼續教育;未建立培訓檔案,未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
2.5車輛、設施與設備管理
2.5.1設施設備
(1)檢查車輛管理臺賬,證件不全。(2)現場查看通訊工具、標志燈(牌)配備不齊全或失效的,不符合《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2005)的要求;標志牌上的危險貨物品種、類別和《道路運輸證》不一致。(3)現場查看車輛經常性裝備,車輛的前風窗玻璃刮水器、牽引車與被牽引車連接裝置、排氣火花熄滅裝置、罐式車輛防傾覆裝置、接地裝置、緊急切斷裝置等有不完好現象。(4)詢問駕駛員,對特殊條件下應配備何種裝備(防滑鏈、防滑墊、牽引繩等臨時性裝備)不了解,或者根本就未配備臨時性裝備。(5)現場查看隨車攜帶的安全防護、應急設備和勞動防護用品,對照安全卡核對車輛配備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不一致。(6)管理人員不了解機動車報廢標準,報廢標準和流程不符合要求;企業對臨近報廢車輛(或8年以上)未采取加強控制措施。
2.5.2動態監控管理
(1)企業未對車載終端進行定期檢查;車輛車載監控不能正常使用或有長時間不在線、誤報警、在途車輛總體在線率低于80%等未能及時處理。(2)企業監控平臺不能進行車輛行駛情況的軌跡回放;平臺數據庫未錄入車輛技術檔案信息、未錄入正確的駕駛員信息,或者錄入信息不能實際對應或錄入資料不全等。(3)監控人員不能夠熟練操作監控平臺;未對監控異常情況進行處理。(4)企業未落實監控值班制度,不能夠保證車輛在行駛時有人員進行監控;企業未對車輛運行情況進行24h的監控管理。(5)企業未及時對違章行為糾正處理。(6)動態監控管理臺賬建立不齊全,例如:安裝驗收記錄、檢查記錄、監控記錄、交接班記錄、違法違章處理記錄,或者填寫不規范。
2.5.3停車場管理
(1)企業未制定停車場管理制度,或者建立不規范;未建立停車場管理工作記錄(例如:危貨車輛停放管理、專用停車區域管理、警示標志管理、相關設備管理、車輛進出登記等。(2)場地租賃合同未滿3年、面積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影響危化品停車安全的作業。(3)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企業:未設置專用停車區域(專用停車區域設置危險等警示牌,與其他危貨車輛明顯區分開,通過場地劃線能明顯的標示清楚),或者標示不明顯。(4)停車場地存在混停現象,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例如,禁止吸煙、禁止煙火。(5)停車場無專人值守、現場查看設施設備,未配備安全設施設備或者配備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停車場設施設備臺賬(包括維護、保養記錄)。
2.6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置
運輸過程監管與應急處置包括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預案的培訓、應急隊伍、應急裝備、應急演練等內容。(1)應急預案的制定。應急預案不符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1-2014)的要求,且未。應急預案中未明確安監局、公安、醫院、消防、行業主管部門等電話號碼。企業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2009]第17號令)要求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且未明確預案的修訂頻次或未按頻次評審。(2)應急預案的培訓。企業未進行應急預案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避險、自救和互救知識宣傳教育。從業人員不了解應急預案內容或不熟悉應急職責、應急響應條件、應急程序和應急處置方案。(3)應急隊伍。企業未設立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未明確應急救援人員的相關職責。企業未開展應急救援人員日常訓練,且訓練內容未包含相應的體能或技能;未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考核。(4)應急裝備。企業未配備應急救援物資,或者清單和實際配備情況不對應。企業未對應急救援物質及裝備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記錄。(5)應急演練。企業未制定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未組織實施應急演練。應急演練結束后,未對演練過程進行評估與總結;應急演練效果評審未對應急預案提出相關意見;應急預案與應急演練內容不符。
2.7事故報告與處理
發生事故后,現場人員不知如何處置和匯報;企業不知該怎么上報,出現瞞報、遲報等現象;事故處理記錄不完善,未按照“四不放過”進行事故處理。
3對策建議
(1)對照《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2015年3月9日正式,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險化學品安全技術全書》(化學工業出版社),結合企業《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確認是否在其經營范圍內。所有證照統一;根據當地的要求對證照的年審(檢)。(2)按照30臺車輛配備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且定期對其復訓;及時聘用從業人員,以保證符合運營條件。(3)安全生產領導機構設置有文件或資料;組成成員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若有成員變動,要及時更新發文。(4)成立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有機構設置文件和相關制度;組成成員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負責人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若有成員變動,要及時更新發文;對安全管理機構及應急救援體系進行上墻公示。(5)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編寫導則》(JT/T913-2014)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編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與各部門各崗位層層簽訂責任書;從業人員加強崗位責任要求的學習,對照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定期對各部門各崗位進行考核。(6)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2-2014)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編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法律法規的學習,根據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建立標準要求以外的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學習;定期對各部門各崗位進行執行力的考核。(7)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檔案管理技術要求》(JT/T912-2014)嚴格管理,并建立齊全的從業人員管理檔案(聘用日常管理解聘),且保存好人員檔案。
4結語
篇10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明確各級負責人、各類工程人員、各職能部門和員工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職責。
2、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自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
3、認真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4、每年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納入公司管理目標納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
5、沒年由公司“安委會”對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三級安全教育
對生產崗位所有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公司)級、車間(加油站)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56學時。其中公司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加油站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班組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2)特殊作業安全教育
凡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由企業有關部門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工作。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當地安全監察部門的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培訓和復審,成績記入個人安全教育卡片。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各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專門教育。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3)日常安全教育
加油站必須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加油站全站安全活動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得挪作它用。
(4)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
進站施工人員在施工前,主管公司(或)加油站應與施工隊簽訂安全合同,明確雙方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5)在安全教育中,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主導思想。
按照有關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消防法等的規定,結合事故教訓,針對各崗位的不同(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安全基本技能、常識的培訓。
三、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1)加油站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檢自查為主,上級主管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安全工作。
a.加油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b.當班安全員應對作業現場監督,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c.加油站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節日要對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設備技術狀況、滅火作戰預案以及隱患整改情況等。
(3)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油站能解決的,應限期抓緊整改;加油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將每次檢查結果登記在冊,臺帳保存期限為一年。
四、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1、為確保檢維修的安全,必須按指定的范圍、方法、步驟進行,不得隨意超越、更改或遺漏。
2、不論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須集中指揮、統籌安排、統一調度、嚴格紀律。
3、堅決貫徹執行各項制度,認真操作,保證質量,加強現場的監督和檢查。
4、為保證檢維修的安全,檢維修前必須準備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5、檢維修中,聽從現場指揮人員及安全員的指導,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得無故離崗、逗鬧嬉笑、任意拋物。
6、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點,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進度和環境情況,有無異常。
7、檢修負責人應在班前開碰頭會布置安全檢維修事項。
8、如在檢維修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加強聯系,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繼續檢修,不得擅自處理。
五、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作業時必須辦理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要明確作業的地點、時間、范圍、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等。
2、作業時要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聽從現場指揮人員及安全員指揮,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3、無證或手續不全、作業票過期、安全措施沒落實、地點或內容更改等情況下,一律不準作業。
4、特殊作業時,必須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并懸掛相應的警示標識,明確現場監護人員職責。
5、作業前必須準備好安全、消防器材及救援設施,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
6、作業中途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匯報,加強聯系,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繼續施工,不得擅自處理。
六、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二、成立以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設置安全管理部門。
三、員工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公司在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五、公司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六、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并每年進行1-2次演練,確保安全生產。
七、在有毒現場必須備有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八、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保護有效記錄。
七、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為加強設備安全,做到正確使用,使設備處于良好狀態,保證設備長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2、各車間應實行專機負責制或包機制,做到臺臺設備,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3、操作人員必須通過三級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上崗合格證才能單獨操作設備.
4、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運行和停車.
5、必須堅持崗位,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6、認真做好設備工作,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保證設備清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安全投入應按照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合理提取。
2、安全投入每年根據實際由“安委會”報請公司提取,建立專款帳戶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投入使用必須經有關部門寫出投入計劃,報公司安委會批準方可使用。
4、安全投入如當年未能使用完,應當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計劃內,不得挪作他用。
5、如當年安全投入不夠,應由“安委會”寫出計劃報公司批付。
九、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要求上崗員工佩戴工作卡、著裝統一。
2、根據季節,發放夏裝、春秋裝及冬裝。
3、發放帽子、手套及清潔用毛巾。
4、每位員工應愛護使用勞保防護用品。
5、如有丟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6、根據加油站工作的特點及有關規定,所發放的勞保用品必須選用防靜電質地的布料或材料。
十、事故管理制度
1、發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報告有關部門及領導,緊急情況要報警。傷亡、中毒事故,應保護現場并迅速組織搶救員工及財產。重大火災、爆炸、跑油事故應組成現場指揮部,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由于跑油、火災、爆炸原因造成特大、重大和二級以上事故,應迅速報告油站所在地消防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
3、事故調查和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4、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按責任輕重對油站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玷當理由拒絕接受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發生后,必須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加油站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將結果上報有關安全部門及消防部門。對重大及以上事故,加油站負責人要積極配合公安局、安全部門、消防局等部門進行調查,直至調查結束。
7、建立事故報告處理檔案,登記有關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以及最終處理結果的內容。
十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標本兼治。
二、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三、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
四、對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
五、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六、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七、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各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八、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進行積極治療。
十二、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必須配置接靜電裝置。
2、罐口蓋必須用絕緣物品制作。
3、油罐區嚴禁煙火。
4、配置2m3消防沙、干粉滅火車兩臺。
5、罐區必須上鎖,并由專人保管鑰匙。
6、罐區內不得堆放雜物。
7、接卸油品時必須按“接卸油規定”執行。
8、如在儲油罐區及附近用電、用火或機械作業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在得到批準后,指派專人進行安全監督,并在現場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滅火車、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十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公司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2、安全會議各級領導無特殊情況都要按時參加。
3、例會
1)、公司每月一次,參加人員:車間中層以上干部。
2)、車間每周一次,參加人員:班組長、工段長。
3)、班組每日一次,班前班后會,全體班組成員參加。
4、特殊情況:立即召開會議,分析、研究危及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和對應解決實施的辦法。
5、公司會議的內容及時通報全廠員工。
十四、劇毒化學品及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劇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定期檢查,雙人保管、雙人簽字等措施.
2、進出的丙烯腈由倉庫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每天對帳,做到每日對清.
3、建立健全銷售臺帳,對原料的流向、購買單位、購買人、數量、用途、購買單位資質(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劇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等)登記備案.
4、進出貨物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穿戴好勞保護品安全措施落實后,進行操作.
5、進出貨物時,必須2人在場,把好進出貨物數量關.
6、發生劇被盜、丟失、事故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公安等相關部門.
十五、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考核方法:加油站領導負責對加油站進行考核,實行日常督察與年終考核相結合。
2、考核內容:
1)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指成品油銷售總量、人均成品油銷售量;加油量、人均加油量;利潤總額、人均利潤額;噸油費用額的完成情況。
2)服務質量及承諾兌現情況。指加油站員工的素質和服務表現以及服務承諾兌現情況,顧客表揚或投訴(顧客來電、來信、來訪)情況等。
3)設備運轉狀況。指設備是否保持正常運轉,無障礙發生,無漏油,無失準或因設備問題而中斷加油等情況。
4)安全保障狀況。指不發生爆炸、火災、觸電以及由于加油站的責任,使顧客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等責任事故。
5)現場管理狀況。主要指現場員工的儀表儀容、服務態度和站容站貌等情況。
6)凡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問題,并上報領導及時整改排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者,以及在加油站發生危險狀況積極進行搶險的人員將進行表彰并給予獎勵。
3、考核標準及獎懲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1)獎勵標準為: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人員或先進個人獎勵人民幣500元至2019元。
2)懲罰標準為: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人員或責任者處罰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
十六、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十七、消防管理制度
1、組織機構設置及任務
(1)指揮:
由站長指揮,站長不在時由帶班長指揮。
任務:負責火場指揮、布置滅火方案、采取及時有效的救火搶險行動。負責協調現場人員、車輛、物資的統一安排并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情況。
(2)滅火組:
全班人員按崗位班組組成滅火組,當班長任組長。
任務:火災初起時,及時、果斷、正確地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冷卻并及時疏散油料。
③通訊聯絡組:
由發現火情人、當日值班人員等擔任。
任務:發現火警立即撥打119,切斷電源,報告上級主管并疏散閑人。
④搶救:
有價票據及貴重物品,協助滅火、搶救傷員。
2、加油站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完善消防設施,落實消防責任制。
3、加油站應當根據本單位消防工作實際,制訂消防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責任區與責任人;消防人員組成、分工與任務;報警與聯絡方式;滅火器具與消防設備;滅火及搶救的方法、程序和措施;駐地消防力量的應急動員方式及聯絡方法。
4、加油站應當合理配置和正確使用滅火器具,并經常檢查保養,做到壓力合格,外殼整潔,鋼瓶字跡清晰,油漆無脫落,無銹蝕,無損傷,附件完整無損,鉛封無破壞,定期更換藥劑。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室外存放避免日曬雨淋,其配置場所、數量、規格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5、加油站發生火災,應當根據消防預案,結合火災發生的位置、周邊環境、交通道路、消防力量等情況,按照先控制、后滅火,先救人,后救物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6、加油站必須張掛警示標志,如禁打手機、熄火加油、嚴禁煙火等。并按每臺加油機配置一個干粉滅火器,每座加油島配置不低于2個干粉滅火器;每兩臺加油機配置一個泡沫滅火器。罐區配置兩個35kg干粉滅火車,消防沙2m3,滅火毯5塊。避雷裝置一套。
7、建立消防檔案,用以記錄滅火器材的數量、置換、警示標志的置換,員工演練的日期、人數、姓名等,以及安全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檢查記錄等。
十八、禁火、禁煙管理制度
1、公司內生產區、倉儲區為禁火、禁煙區域,凡進入者嚴禁攜帶煙火。
2、公司門衛有權對進入禁火、禁煙區域人員進行相關詢問、確認。
3、凡進入公司禁火禁煙區域人員可將煙火留至公司傳達室內。
4、公司禁火、禁煙應設計醒目的禁火、禁煙標志。
5、凡私自帶煙、火進入禁火、禁煙區域內,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九、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鍋爐工、廠內插車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等。
2、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崗作業。
3、對特種作業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知識。
4、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5、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根據相關規定必須辦理作業票。
6、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部門領導報告不準擅自處理。
二十、禁火區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煙火。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加油站,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8、加油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油罐罐體、加油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區、加油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油區、作業區和加油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9、加油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加油站用火作業審批表》。
10、油站用火作業應當報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加油站內用火。
油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1)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于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2)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4)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5)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6)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二十一、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二十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重大危險源,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成績合格持證上崗。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重大危險源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6、重大危險源罐區儲罐必須標明介質的名稱和危險物品標志。
7、重大危險源由專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熟悉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
8、重大危險源有毒現場必須備有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9、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檢測。
10、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并報所在區縣和市安監局備案。
11、重大危險源現場必須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2、對重大危險源原料貯罐定期進行外觀檢查及無損探傷,對管線和設備進行氣密性試驗、打壓試驗。
13、重大危險源區域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4、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并保持有效記錄。
安全職責
1、企業應明確以下人員的安全職責
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經理(廠長、總裁等)、副經理(副廠長、副總裁等)
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機械師、總動力師及各副總
各級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工程師及技術人員
從業人員
2、企業應明確以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
決策機構
安委會或領導小組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機械、動力、設備部門
生產、技術、計劃、調度、質量、計量部門
消防、保衛部門
職業衛生、環保部門
供銷、運輸部門
基建(工程)部門
勞動人事、教育部門
財務部門
工會部門
科研、設計、規劃部門
行政、后勤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
3、安全操作規程
加油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計量崗位安全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