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范文
時間:2024-03-06 17:37:5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 會計環境;會計制度;建設單位會計;預算會計
會計是一定環境的產物。會計活動總是在一定的環境下進行的,雖然人們對會計認識的理論表達是主觀的,但會計活動本身是客觀的。會計環境會對于會計影響包括會計信息的需求、會計程序與方法以及提供會計信息的意愿等。
一、會計運行環境變化對于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影響
會計環境是指與會計產生、發展密切相關,并決定會計思想、會計理論、會計組織、會計規范,以及會計工作發展水平的客觀歷史條件及特殊情況。由于會計活動本身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隨著所處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而不斷發展變化的,因此,會計必將依存于特定的環境,并同時反作用于環境,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血緣”關系。
(一)政府收支分類改革。2006年以前,“基本建設支出”作為政府預算支出“類”級科目,反映國家用于固定資產的擴大再生產與部分簡單再生產的支出;在“類”級科目下,再按照主管部門與行業設置“款”級科目。2006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財政部取消了“基本建設支出”作為政府預算支出功能科目中的“類”、“款”科目設置,將其分散包涵在不同的政府預算支出功能科目之中。“基本建設支出”作為經濟科目,核算內容為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集中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等方面的支出;發展改革部門以外的其他部門安排的用于購置固定資產、戰略性和應急性儲備、土地、無形資產以及購建基礎設施、大型修繕和財政支持企業更新改造所發生的支出,則列入“其他資本性支出”科目下。
(二)國庫支付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要求所有財政性資金都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管理,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支出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或用款單位,財政資金的繳撥由國庫集中辦理。預算單位通過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兩種方式請領資金,改變了單位之間通過多重賬戶層層劃撥資金的問題。國庫集中支出方式的改革給預算會計與基本建設會計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一是由于預算單位收入核算根據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額度通知單入賬,支出核算按財政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發生額入賬,收入減支出形成的結余是指額度結余,不再體現為銀行存款,對于預算會計與基本建設會計在收入與支出的確認的時間、方式的等方面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二是財政資金的撥付由原來的實撥資金改為用款額度,預算單位貨幣資金的形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預算單位的“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分解為“銀行存款”和“零余額帳戶用款額度”兩個科目進行核算,對于預算會計科目設置與賬戶體系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三)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的變化。長期以來,基本建設支出是我國政府預算“第一”大支出科目。2000年實行部門預算改革后,基本建設預算作為“項目支出”列入部門預算之中,但政府“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科目并沒有改變。2006年,財政部頒布了《政府收支分類改革辦法》,對政府預算收入、支出科目分類重新進行調整。新的政府收支分類根據政府職能的履行情況與經費支出的內容,對政府預算進行功能科目與經濟科目設置,從而打破了按部門與經費性質分類的方法。在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類中,取消了長期以來沿用的“基本建設支出”類級科目,將基本建設支出涵蓋在“一般公共服務、國防、教育、科學技術、農林水事務”等功能科目中。作為預算支出的具體內容,基本建設支出作為“經濟分類”科目,核算不同渠道的基本建設支出投資。政府基本建設預算從改革前政府預算支出的“第一”大科目,到包含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之中,最后取消“基本建設支出”科目,更加體現了基本建設業務作為預算單位正常業務活動一部分的預算管理觀念。
二、國有建設會計制度單獨運行的主要問題
我國的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始于20世紀50年代,盡管期間進行了幾次修改和完善,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體系程的狀況一直沒有改變。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JP2〗基本建設面臨新的投資環境、政策因素、管理模式以及國家會計制度變革的背景,必然導致基本建設會計制度進行變革與調整,從而使會計制度逐漸適應會計環境變化的要求。然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體系程的狀況一直沒有改變,給預算單位財務管理與會計信息的使用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JP〗
(一)會計體系分類不科學
會計按其主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分為企業會計與非企業會計(預算會計或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兩大會計體系。企業會計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為核算對象,非企業會計以非營利性組織為核算對象。國有建設單位會計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制度體系,系依據單項經濟業務存在于企業會計與預算會計之間,其業務范圍既不屬于企業會計范圍、也不屬于預算會計范疇。其在會計體系分類上違背了按統一分類標志進行分類的基本原則,在同一個會計分類體系中,出現了兩個分類標志,其分類結果顯然是不科學的。
(二)會計業務劃分不合理
現行的國有建設會計制度與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存在于一個單位。維持單位正常運行的一般經費收支適用行政、事業會計制度,建筑安裝等經費收支適用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從而把行政事業單位分為兩個會計主體。一般經費收支和基本建設收支不能在一個會計主體得到全面反映,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一條對會計資料完整性的總體要求,也不符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十一條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事業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行政事業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
(三)會計信息不完整
由于存在兩個會計主體,便產生了兩套賬戶、兩套會計報表。在報告信息批露上,每一套賬表只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一部分,行政、事業單位財務不反映財政對基本建設的投入,基本建設在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前的會計核算信息在基本建設會計反映,事業財務不清楚工程項目資金動態流轉情況,由此導致任何一個會計制度均不能反映單位共同經濟活動的全貌。同時,隨著負債機制的引入,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投資借款成為必然。由于行政、事業單位被分割成兩個會計主體,一方面基本建設借款及利息無法在同一個會計主體反映;另一方面,巨額的基本建設支出由于“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也無法在同一個會計主體的報表中列示,從而造成單位會計信息反映不完整、不真實。
(四)會計監督不到位
相對于基建財務而言,行政事業會計核算和監督方面基本上采用會計電算化,并建立了一套十分完善的財務控制制度。但是,行政、事業單位對基建會計的核算與監督則相對較弱,無論在會計人員配備方面,還是在內部控制方面都表現出一定的不足。基本建設會計制度獨立存在于一個單位,導致個別單位的基本建設日常管理與基建財務工作由同屬于一名主管領導,負責基建的領導既負責基建項目的招投標、基建項目建設等基建管理,又負責基建財務管理工作,從而使單位的基本建設與財務活動相互之間失去監督,嚴重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篇2
關鍵詞:事業單位;基建并賬;建議
近年來,隨著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推進,國庫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類、部門預算、政府采購等改革陸續開展,對事業單位預算編制、會計核算、資金運轉、資產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適應財政改革與發展需要,財政部新修訂了《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其中對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出臺了新的核算辦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投資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的同時,至少按月并入事業單位“大賬”在建工程和其他相關科目進行反映。因此,目前事業單位基建會計核算仍然執行原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只是在會計期末將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的會計數據并入事業單位“大賬”。
一、改革前后基建業務會計核算的比較
1.改革前基建業務的會計核算方法
我國1996年頒布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要求,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業務遵循《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獨立編報基建會計報表。基本業務核算內容及流程:收到財政和自籌基建撥款時設置“基建撥款”科目核算,并按資金來源不同設置“以前年度撥款”、“本年預算撥款”、“本年自籌資金撥款”、“本年其他撥款”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事業單位支付工程款、購置基建所需設備時,分別借記“預付工程款”、“設備投資”等科目,與施工單位結算工程款時,借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貸記“設備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建設單位發生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和監理費等待攤投資時,借記“待攤投資”明細項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竣工驗收結算后,結轉交付使用資產的實際成本,結轉應分攤的待攤投資,借記“交付使用資產”,貸記“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投資”等相關科目。建設單位年末按財政部門要求編報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已完工結算項目形成的“交付使用財產”科目余額在年度財務決算批復后,于下一年年初與資金來源對沖,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貸記“交付使用資產”,同時,在事業單位“大賬”上進行賬務處理,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固定基金。 由此可見,原有基建會計核算一方面是為了記錄了反映基建業務的全過程,另一面是為了滿足財政基建經費的管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之所以獨立于《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根本原因在于現行公共財政體制下,基建經費與事業經費撥款尚未實現國庫單一賬戶管理。
2.基建并賬的主要做法
事業單位新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的基建會計核算仍然執行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但要將基建會計核算的賬戶余額與事業單位“大賬”合并。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基建套帳相關科目在2012年12月31日的余額如何記入“大賬”的銜接問題;二是年度內日常會計處理問題。
具體做法是2013年初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在“大賬”中借記“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的科目余額借記新賬中“固定資產”,按照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余額貸記“長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預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額,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根據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賬戶余額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余額,其中屬于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貸記“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基建賬中其他資產、負債項目分析記錄為相關新賬賬戶;上述借貸方的差額,通過新賬中“事業基金”借貸方調平即可。日常會計處理:按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至少在每月月末需要進行基建并賬。
通過改革前后基建會計業務處理方法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到現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關于基建會計并賬的處理方法,是在保留原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基建會計獨立核算的基礎上實施的定期賬務合并,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完全合并。
二、現行基建并賬的主要依據
現行基建并賬做法,主要基于以下觀點
1.順應事業單位會計主體假設要求。
這種觀點認為事業單位作為獨立報告主體,應當將其全部業務納入會計核算范圍。舊的制度將基建會計和事業單位“大賬”分開核算,單獨報告人為劃分為核算日常公用經費和核算基本建設收支業務兩個會計主體,不能全面的反映事業單位資產狀況。認為兩個會計核算主體、兩套賬及兩套報表的做法不符合會計核算主體假設,而新制度將基建數據并入單位財務大賬,順應了會計主體假設要求。
2.體現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這種觀點認為:新《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十三條規定:事業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事業成果、預算執行情況。這是對事業單位會計信息“全面性”的質量要求。而原基建會計單獨核算做法導致事業單位的相關報表無法提供涵蓋基本建設事項的數據,會計信息不完整。將基建數據納入事業單位“大賬”,能夠全面提供事業單位財務狀況、事業成果等相關信息,提高了會計信息質量。
3.適應我國公共財政體系改革的需要。
這種觀點認為:基建資金應納入部門預算,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的預算會計,也應包括基建資金。財政部要求將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作為其項目支出加以管理。因此,新制度中基建并賬的規定既是財政改革的結果,也能夠更好的服務于公共財政改革。
4.強化事業單位資金控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這種觀點認為:事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投入量大,建設周期較長,資金來源多樣,資金管控存在諸多管理難點和盲區。舊的基建會計核算辦法脫離了單位大賬,事業單位很難以實施內部控制的程序對基建業務進行管控,導致諸多問題。新制度下的并賬可以形成基建賬和大賬之間的核對與牽制,有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事業單位財務活動展開全面監督。
三、現行基建并賬存在的主要問題
以上關于基建并賬的依據和理由,筆者認為,我國公共財政改革的整體需要和全面反映事業單位會計信息、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總體要求是基建會計并入“大賬”的現實依據。但是,將基建并賬的理由歸于舊制度違背了會計主體假設和不利于基建資金的管控并不客觀。現行基建并賬的具體做法,恰恰是違背了會計主體假設,混淆了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會計主體與報告主體。基建會計單獨核算是造成基建資金管理混亂的原因的說法也過于片面。過去基建資金之所以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主要原因是內部控制體系的不健全,并不是因為二個會計主體,基建會計單獨核算造成的,加強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是關鍵。筆者認為,現行基建并賬存在以下問題:
1.混淆了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不同于法律主體。會計主體是指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一個單位的會計工作必須確定會計核算的范圍,規定會計環境與會計系統的空間界限,明確應當對本單位的哪些經濟活動予以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哪些不應包括在本單位核算的范圍之內。會計主體假設的最重要影響是劃定了一個主體會計活動的空間界限和范圍。因此,一個單位及單位內部的組織都可以成為一個會計主體。事業單位基于核算和管理需要,可以有多個會計主體。過去,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基建會計單獨核算,獨立作為一個會計主體,完全是為了適應當時財政管理體制和管理需要,很好體現了會計主體假設的真正內涵。并不違背會計主體假設。
法律主體是指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組織或自然人。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法律主體一定是會計主體,而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一個法律主體可以存在多個會計主體,而一個會計主體最多就是一個法律主體。因此,作為行政事業單位來說,是單一的法律主體,卻不一定是單一的會計主體。國有建設單位會計作為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雖然與事業單位本級同屬于一個法律主體,但是屬于不同的兩個會計主體。定期將一個會計主體的業務并入另一個會計主體,顯然違背了會計主體假設的真正內涵。會計的四個假設和公認的會計原則是國際公認的財務會計的基礎理論,全面反映事業單位會計信息不能違背公認的會計原則。以單一會計主體觀念強調基建會計并入“大賬”混淆了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的概念。
2.混淆了會計主體和報告主體
會計主體不同于報告主體。會計主體概念強調會計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四個基本程序,而報告主體概念則著重強調會計的報告,強調報告的時間維度和范圍。特別是對于集團公司或多個會計主體的事業單位,報告主體有時是基于幾個會計主體合并后的報告主體。在此說明會計主體與報告主體相區別的目的在于說明:為了反映一個單位的全部會計信息,并不一定要把這個單位所有會計主體合并為一個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可以引用報告主體的概念,編報合并報表。
3.實務操作復雜
表面上看,這種并賬十分簡單,只需要定期將本月基建各科目發生額并入“大賬”。事實上,并賬過程并不輕松,許多會計科目:如基建撥款、往來款項科目、結轉和結余類科目都要分析并入,要編制對應科目的對照表。因此,會計人員額外做了并賬工作和許多重復的核算工作。此外,受會計人員水平不高和責任心不強的影響,并賬工作難免出現差錯。以往來款項為例,基建賬與事業單位“大賬”的往來款項,一方記為應收款,另一方記為應付款,如果只是簡單的合并不考慮這種內部往來款項抵消的因素,這樣形成的報表并不能反映真實的財務狀況,從而嚴重影響會計信息質量。為了追求會計信息的全面性而失去了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這絕不是基建并賬的本意。
4.表面上是并賬,實質上是合并報表
現行并賬做法,只在會計期末將基建會計當月發生額并入“大賬”,在大賬上只記錄當月累計發生額,如果想查詢本月各科目的明細賬,仍然要查閱基建會計賬簿,因此,這種并賬方法,并不是真正的并賬,從實質上來說是合并會計報表。
三、基建并賬的幾點建議
基于以上分析,目前基建并賬做法只是權益之計,是現行條件下為了全面反映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而采用的過渡辦法。在現行條件下,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尚未廢止,因此,事業單位基建會計核算仍然要單獨核算。為了體現新準則關于會計信息質量DD全面性的要求,才出臺了定期并賬的處理辦法。筆者認為:當前過渡時期應推行報告主體理念,可基于會計報告主體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實現全面反映事業單位事業成果、財務狀況的目標。隨著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真正實現全面反映事業單位事業成果、財務狀況,實現預算管理和會計核算的雙目標,應從長遠考慮,從公共財政體制改革這一根源著手,取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實現真正意義上的賬務合并。
1.當前過渡時期,推行報告主體理念,編制基于事業單位整體的合并會計報表。
立足當前會計制度體系,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沒有廢止的情況下,維持現有會計主體不變,推行報告主體理念,即一個事業單位為一個報告主體,將事業單位各會計主體的會計報表匯總編報合并會計報表,這樣即不違背會計主體假設,又能全面反映事業單位的財務狀況和事業成果。同時,也能夠減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財務人員的重復核算工作。
2.基于長遠目標,改革公共財政體制和會計制度,實現預算管理和會計核算的雙目標。
從我國政府預算體制改革和會計制度體系改革的方向來看,權責發生制基礎下的政府預算和統一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核算基礎是未來的發展方向。1995年10月財政部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距今已經過去近20年,應該說該制度的出臺是適應當時及至過后一段時間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但是,隨著公共財政體制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改革的深入,取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將成為可能。取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將事業單位基建業務的核算真正并入“大賬”,出臺涵蓋事業單位基建會計核算的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這既符合我國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的需要,又符合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工作的實際,在操作上簡單實用。因此,從長遠來看,徹底合并、統一核算勢在必行。
主要參考文獻
[1]財政部.事業單位會計制度[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2.
[2]財政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S].財會字〔1995〕45號,1995.
[3]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S].財會字〔1998〕17號,1998.
篇3
【關鍵詞】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引言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基本建設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了物質和技術保證,對加速建立強大的社會主義物質基礎、發展科學文化教育事業、提高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是指利用價值形式對建設單位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的資金運作及其所體現的各方面財務關系,行使計劃、組織、指揮、監督和調節職能,合理地籌集、分配和使用建設資金,以提高建設單位投資效益為中心的一項綜合性管理。
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經濟體制、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投資規模的擴大,要求企業財務管理逐步將基本建設財務工作轉化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重要環節,真正納入企業財務管理范圍,建立完整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體系。
目前,很多企業已十分重視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工作,設立專業職能部門,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還處于被動地位,滯后于經濟建設的發展。
二、淺析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存在的有關問題
1、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滯后,建設單位對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薄弱。我國現行依據的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是1996年1月1日起執行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是財政部2002年修訂并施行的。近幾年來的改革開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投資規模的擴大以及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伴隨許多新生事物、新興因素相繼出現,原有的基本建設會計核算辦法、財務管理辦法以及基本建設會計制度在某些方面已滯后于經濟建設的發展,加之少數建設單位領導對財務管理缺乏足夠的認識,不重視財務管理,造成財務工作監督不利;另外,財務人員對基本建設業務程序、工程概預算知識也缺少必要的了解和培訓,造成財務管理基礎工作薄弱,使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變成了事實上被動的計賬工具,根本沒有起到控制、考核作用。
2、在我國大型企業管理層次多,很多企業設立獨立的基本建設專職部門,從項目立項、勘察、設計、招標、合同、施工、概(決)算,實施全過程管理,資金納入集團公司預算,主管領導一只筆審批,總公司財務只負責撥款、計賬。在這種模式下,投資、建設、管理混為一體,很難形成有效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機制,既不利于資金的安全使用,工程質量也難以保證。
3、超概預算現象嚴重
⑴經驗不足,計劃缺項。基本建設中補充計劃、補充合同、追加預算已成普遍現象。
⑵審核不嚴。首先,建設項目沒有嚴格按照批準的可行性報告開展設計工作,使編制的概算一開始就超計劃;其次,有的建設項目開始為能申報上,或為減輕稅費負擔,人為壓縮概算,項目批下來,又把攤子鋪開,使建設項目概算超計劃、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
⑶時間跨度長,使設計時的成本與現行實際投資成本相差較大。
⑷責任心不強,不重視項目前期基礎工作,盲目決策。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概預算審查不嚴,工程的概預算審查不嚴或審而不調,使實際施工遠遠超出原定的概預算。
⑸施工現場管理不到位及臨時性設計修改。
⑹拆遷周期長、工程未能及時竣工等各種因素,造成臨遷補助費增加、占用資金不能及時回籠、銀行貸款不能及時償還等,都必然造成投資增加,收益率下降。
4、建設項目中含多個單位工程,而財務部門沒有按照基本建設會計制度,把在建工程按項目單位工程列置,而是項目支出混在一起,單位工程投入資金無法區分,造成單位工程成本不實。
5、固定資產從工程竣工后就直接投入使用,等基本建設單位財務決算審批后再以核準數入賬,管理上存在真空階段。
6、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質保期滿后再清算。有些建設單位預留質量保證金不足,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很難向施工單位索賠并扣回款項,起不到約束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作用。
三、淺談改進和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拙見
1、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首先,領導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會計制度及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初步了解。其次,在國家相關制度、管理規定、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會計工作程序、制度及財務管理條例,領導帶頭員工共同尊守;對員工進行必要的上崗培訓;定期報表、匯報工作對投資計劃進行有效監、控。
2、進行企業內部的體制改革,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
精減機構減少管理、審批層次,成立專業管理機構,主管領導負責制。實行計劃、設計、財務、工程管理等各專業職能部門齊抓共管,專業分工監、管合作,統一指揮,形成安全、有效的投資、使用、收益全過程的監、管機制。
3、根據國家相關會計制度、管理規定,科學合理建賬
培訓財務人員,貫徹執行國家會計制度,按照基本建設會計制度設置賬簿進行監、控。
4、固定資產交付使用與入賬
工程竣工,使用單位接收投入使用的同時,采取暫估入賬的方法入固定資產賬,等待最終決算確定正式入賬。
5、嚴格審計,杜絕超預算付款
嚴格檢查工程質量,按國家相關規定嚴格審核工程決算,按合同預留足夠工程質量保證金,約束施工單位做好質保工作。
篇4
一、財政總預算會計
(一)財政總預算會計對通過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直接支付的資金,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每日報來的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匯總的《預算支出結算清單》(附件一),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支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列報支出,會計分錄為:
*
(二)財政總預算會計對財政授權支付的資金,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每日報來的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匯總的《預算支出結算清單》,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支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列報支出,會計分錄為:
*
二、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會計
(一)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會計是財政總預算會計的延伸,執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制度》。依據財政部《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市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的特點,在《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制度》資產類和負債類分別增設“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財政總預算會計編號為103、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編號為106)”、“已結報支出(財政總預算會計編號為213、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會計編號為204)”會計總賬科目,并設立預算支出明細帳。預算支出明細帳應當按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的“類”、“款”、“項”或收費項目及預算單位記帳(基本建設支出、政府采購支出、專項類支出要記錄到項目)。
“財政零余額賬戶存款”科目屬資產類會計科目,用于核算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在銀行辦理財政直接支付的業務。本科目貸方,登記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當天發生直接支付資金數;本科目借方,登記當天國庫單一賬戶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劃入沖銷數;本科目當日資金結算后,余額為零。
“已結報支出”科目屬負債類會計科目,用于核算財政國庫資金和財政專戶存款資金已結清的支出數額,當天業務結束后,本科目余額應等于預算內一般預算支出與基金預算支出和預算外支出之和。年終轉賬時,作相反分錄,借記本科目,貸記“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行政事業支出、專項支出”科目。
(二)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為預算單位直接支付款項時,根據《財政直接支付憑證》回單聯(第四聯),分預算內、外資金,按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列報支出,會計分錄為:
*
(三)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每日將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匯總的《預算支出結算清單》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支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送總預算會計結算資金,會計分錄為:
*
(四)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對于授權支付的款項,根據銀行報來的《財政支出日報表》,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支庫和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劃款憑證核對無誤后,列報支出,并登記預算單位支出明細賬,會計分錄為:
*
(六)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對市財政局批準下達各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用款額度,不作正式會計分錄,但需要備查登記。
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一)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行政事業單位仍執行現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特點,在《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資產類增設“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行政單位編號107、事業單位編號103)會計總賬科目。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屬資產類會計科目,用于核算預算單位在財政下達授權支付額度內辦理的授權支付業務。本科目借方,登記收到財政下達的授權支付額度;本科目貸方,登記授權支付的支出數。
(二)對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預算單位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銀行開具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原始憑證(工資支出憑工資銀行蓋章轉回的工資發放明細表)入帳,會計分錄為:
*
(三)對財政授權支付,預算單位根據銀行蓋章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帳通知書》與分月用款計劃核對后記帳,會計分錄為:
*
(四)預算單位從零余額賬戶支取使用時,會計分錄為:
*
(五)預算單位從零余額帳戶提取現金和支用時,會計分錄為:
*
(六)資產類“銀行存款”科目,核算內容改變為預算單位的自籌資金收入、以前年度結余和各項往來款項等。
(七)年終決算仍由預算單位負責編制、并逐級匯總、由一級預算單位上報市財政局。
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后,主管部門匯總所屬預算單位的資產負債表時,將所屬預算單位的數字相加即可。
四、建設單位會計
(一)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建設單位仍執行現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特點,在《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資金占用類增設“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編號234)會計總賬科目。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屬資金占用類會計科目,用于核算建設單位在財政下達授權支付額度內辦理的授權支付業務。本科目借方,登記收到財政下達的授權支付額度;本科目貸方,登記授權支付的支出數。
(二)對財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建設單位根據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委托銀行開具的《財政直接支付入賬通知書》及原始憑證入帳,會計分錄為:
*
(三)對財政授權支付,建設單位根據銀行蓋章的《財政授權支付到帳通知書》與分月用款計劃核對后記帳,會計分錄為:
*
(四)建設單位從零余額賬戶支用時,其會計分錄為:
*
(五)建設單位支用從零余額帳戶提取現金和支用時,會計分錄為:
*
五、對賬
財政國庫管理機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預算單位、銀行都應建立全面的對賬制度,在認真處理各項賬務的基礎上,加強對賬工作,定期、及時地與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對賬務。
(一)財政國庫管理機構在處理完當月賬務后,分別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或國庫支庫、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和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核對賬務。
1、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庫部門或國庫支庫核對月末存款余額,對賬單由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國庫部門或國庫支庫提供,對賬內容為“國庫單一賬戶”收入數、支出數、結存數。
2、與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核對月末存款余額,對賬單由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銀行提供,對賬內容為財政專戶收入數、支出數、結存數。
3、與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核對預算支出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的支出數。
(二)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在處理完當月賬務后,分別與財政國庫管理機構、銀行和一級預算單位核對賬務。
1、與財政國庫管理機構核對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的支出數,對賬單由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提供,內容主要包括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的財政支出的當月發生數和當年累計發生數。
2、與銀行對賬,對賬內容為銀行提供的“財政零余額賬戶”當月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的支出數和預算單位的財政直接支付數;同時與各銀行核對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額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支用數”和“財政授權支付額度結余數”,對賬單內容為銀行提供的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的相關數據。
3、與一級預算單位對賬,對賬內容為該一級預算單位及所屬各級預算單位匯總的分“類”、“款”、“項”或收費項目的預算支出總數,其中包括財政直接支付數、財政授權支付的額度數、支用數、余額數,對賬單由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提供。
4、每月15日前,一級預算單位以《*市市級預算單位財政支出月報表》的格式(含電子文檔),分預算內、外資金匯總所屬各級預算單位上月財政支出情況,報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其中,已提取未支用的現金數額應單獨反映。
(三)預算單位在處理完當月賬務后,應就“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與銀行核對財政授權支付的額度、支出數、額度結余數,對賬單由銀行提供。經雙方簽證后的對賬單由預算單位隨同月份會計報表逐級上報。
每日終了,預算單位應計算當日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
(四)年終,財政國庫管理機構、財政國庫支付執行機構、預算單位之間、預算單位上下級之間的各有關帳務必須完全一致。
六、執行
篇5
關鍵詞:中小學校會計制度;在建工程;待處置資產損溢;財政補助支出
《中小學校會計制度》(下稱“《學校會計制度》”)于2013年12月27日由財政部,于2014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一年多來,總的說來,效果顯而易見。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因為《學校會計制度》新,變化大,加之中小學校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學校會計制度》學習培訓走過場,系統執行《學校會計制度》不到位的現象時有出現。筆者通過學習《學校會計制度》,貫徹執行《學校會計制度》,深感《學校會計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有許多問題需要加以研究。在此,本文擬對執行《學校會計制度》應注意的幾個問題談一點粗淺看法,以期得到廣大會計同仁批評指正。
一、轉讓固定資產問題
《學校會計制度》在“1701待處置資產損溢”會計科目規范中明確規定,“5.處置完畢,按照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的凈收入,借記本科目(處置凈收入),貸記‘應交國庫款’等科目”。可見,中小學校的存貨、固定資產轉讓時,取得的凈收入不得列作單位的收入,而不論稱為何種收入,哪怕是其它收入。這就要求中小學校領導如何經營中小學校。
1. 中小學校存貨、固定資產不得隨意轉讓,確需轉讓取得的收入一律上繳國庫。按照《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因此,與《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相對應,《學校會計制度》規定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經收入不再列作其它收入,作為學校收入的一部分處理。
2.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轉讓應經過審批程序。《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第八章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可見,中小學校處置存貨、固定資產,不論是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還是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都不是隨意的,或由學校自己決定。而是由一系列審批程序,經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置。而這種處置活動則是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遵循,防止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損失。
3.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轉讓與取得發生的收支活動應分別核算。學校轉讓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上繳國庫,同樣,學校購買固定資產應經上級部門審查批準,批準后取得資金用于購置固定資產。《中小學校財務制度》第八章第五十五條規定,“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二、中小學校基本建設資金并入學校大賬問題
《學校會計制度》要求中小學校基本建設項目并入大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是,要求中小學校會計人員采用編制合并報表,或者進行合并會計業務核算,沒有具體說明。只是要求在建工程中非基本建設項目如何做出賬務處理,基本建設項目核算由基本建設賬套并入在建工程成本。什么是基本建設項目,什么是非基本建設項目,《學校會計制度》并沒有明確說明。這里,筆者認為中小學校會計人員根據學校基本建設活動大小分別處理。
1. 建設活動時間較短(一般按一年為限)的項目直接通過“在建工程”科目加以核算其實際成本。這里的在建工程是指中小學校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這些工程項目可以是新建、改擴建、修繕項目,也可以是設備安裝工程。學校會計人員直接加以核算,記賬、算賬,并編制會計報表。具體核算方法如下。
(1)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發生成本時,按照其發生的實際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改擴建固定資產成本,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或者,按照其實際支付的成本,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科目。
(2)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歸集的建設工程成本合計數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2. 對于基本建設資金較大,建設活動周期較長的項目可以采用編制合并報表,或者進行合并會計業務核算。
(1)合并核算方法如下:每月末,基本建設單位會計部門轉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資料于學校會計部門;學校會計部門根據轉來工程價款結算賬單與施工企業結算工程價款資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實際發生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事業支出”科目,貸記“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科目;經過上述會計處理,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2)編制合并報表方法如下:每月,學校基本建設單位會計部門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并于月末編制會計報表,基本建設部門應將編制的會計報表備份的同時,基本建設單位會計部門及時將會計報表送傳學校會計部門;每月,學校會計部門編制本單位會計報表(不含基本建設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部分);學校會計部門以學校會計部門編制的會計報表為基礎,結合基本建設單位會計報表,分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資產合計數額、資金來源,包括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公共財政預算撥款,甚至是長期借款數額;將資產合計數額增加部分并入學校資產負債表“在建工程”項目期末數額,同時,記入資產負責表“非流動資產基金”項目期末數額;并把本期收到的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或公共財政預算撥款,分別記入收入支出表(月報)的“公共財政預算撥款”項目“本月數”欄或“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項目“本月數”欄,這部分數額應與收入支出表(月報)的“事業支出”項目“本月數”欄相等。
上述處理方法是手工會計處理常見的方法。但是,按照《學校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中小學校應當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目,核算由基建賬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可見,有關部門可以通過政府采購模式為所屬中小學校購置一套中小學校會計軟件進行會計處理,更為方便可行。
三、中小學校食堂收支并入學校收支問題
《學校會計制度》除了要求基本建設項目資金并入學校大賬外,也要求食堂收支實行單獨核算。中小學校食堂收支并入學校收支核算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
1. 學校食堂外包的會計核算問題。學校食堂業務存在外包業務,可能食堂包給學校內部有關人員,也可能外包給某餐飲公司,學校除了管理食堂衛生,買賣飯票外,一般只收取承包費用。學校收到承包費時,應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期末,將承包費收入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 “非財政補助結轉――食堂資金結轉”科目即可。
2. 學校食堂自己管理的問題。就是中小學校自己管理學校食堂,買賣飯票,采購食材、發放員工工資等。中小學學校自己管理食堂發生的收入業務一般通過“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學校收到飯票款時,計入“應付賬款”科目。借記“庫存現金”科目或者“銀行存款”科目,貸記 “應付賬款”科目。發生支出時,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庫存現金”科目或者“銀行存款”科目。期末,將食堂經營活動獲得的結余數額轉入“其他收入”科目,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年末,將“其他收入”科目中的食堂收支凈額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借記“其他收入”科目,貸記 “非財政補助結轉――食堂資金結轉”科目即可。
四、關于增設“財政補助支出”會計科目問題
目前,《中小學校會計制度》(2013)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一樣將各類財政補助收入開支的項目均計入“事業支出”會計科目。也就是說,《中小學校會計制度》(2013)將“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會計科目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會計科目,甚至“上級補助收入”會計科目發生額,本期這些會計科目支付方向均計入“事業支出”會計科目,形成“一對多”的結轉現象。
1. 雖然財政補助用于學校的事業支出,但不符合配比原則。學校的經營收入與經營支出配比,其他收入與其他支出配比,事業收入卻不能與事業支出配比。當前,中小學校會計人員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不少學校的會計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加之《中小學校會計制度》(2013)剛剛實施,造成會計核算質量差、會計處理不及時現象。
2. “事業支出”會計科目包羅萬象,令人費解。“事業支出”會計科目核算的支出均為學校事業業務活動發生的支出,而不考慮事業支出的來源問題,不考慮這些支出是用什么資金提供的,是公共財政預算撥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還是上級補助收入。支出來,支出去,現計入“事業支出”科目,到頭來,只能秋后算賬。
3. 影響學校會計報表的編制。《中小學校會計制度》(2013)規范的《收入支出表》中,將上述收入與支出分列反映,分別填制財政補助收入與財政補助支出對應項目,包括基本支出項目與專項資金項目,最終形成財政補助結轉和財政補助結余。那么,所有財政補助收入花費在一個“事業支出”科目,這就帶來平時核算簡化,年終決算繁瑣問題。
筆者認為,增設“財政補助支出”科目,將“事業支出”會計科目核算的各類財政補助資金的開支一律轉而計入該科目。該科目分為兩個或四個二級科目:“日常支出”科目、“專項支出”科目等,用以核算財政補助收入開支的日常支出和專項支出。這樣,上述問題迎刃而解。既簡化會計核算,令人一目了然,又便于編制會計報表。
參考文獻:
篇6
1.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會計核算賬套設置不規范。
農村公路建設屬基建項目,應執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應設置基建賬套進行會計核算,但在實際工作中,有部分建設單位尚未按照基建項目的要求來進行獨立的核算,特別是鄉鎮公路建設單位,所采用的還是行政帳套的核算辦法,收到項目資金時列入“暫存款”,所有項目支出在往來賬戶中核算,列入“暫付款”、“其他應收款”或直接沖減“暫存款”。項目成本歸集不夠準確,導致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2.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會計核算賬務處理不規范。
由于會計人員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解釋了解不全面,賬務處理不規范,例如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應計入“待攤投資———借款利息”貸方,沖減工程成本。在實際操作中,單位在收到存款利息時,有的直接沖減建設單位管理費,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待攤投資———建設單位管理費”;有的增加其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收入”,導致建設單位管理費和收入情況反映不實。
3.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不及時。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由于管理與核算脫節,核算人員對建設項目資金構成情況、項目總投資情況和簽訂的相關合同不夠了解,局限于記賬、核算;項目負責人只重視項目建設未及時與核算溝通配合,工程完工后不能及時進行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造成在建工程長期掛賬,新增固定資產無法及時入賬。
4.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監管、內部會計控制力度不夠。
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資金支付,如是不符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容易造成一定的財務風險,例如,財務發票的管理,根據有關規定,稅務發票必須有收款方的蓋章才是有效發票,而有些單位在支付工程款項時,往往只是在收款人處手寫簽名,沒有收款單位的蓋章,缺乏入賬發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根據相關規定,同簽約方、發票開據單位以及收款方這三方應該為同一個人,由合同簽約方來進行工程款或監理費的收取,然而有的單位卻存在支付給委托收款人采用其他公司賬號收取的現象,這樣就容易造成資金轉移的傾向,對資金監管不力。建設單位管理費超支現象普遍存在,與工程項目無關的費用如通訊費、差旅費、燃料費等計入建設單位管理費用中,使管理費用超出以項目總概算為基數計算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控制數。
二、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會計核算的對策
1.完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會計核算模式。
針對目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會計核算的現狀,統一設置基建帳套的會計管理模式勢在必行。因此,各單位應根據農村公路基建工程項目管理的相關內容,對農村公路工程項目進行基本的項目設置,嚴格的按照基本建設的財務管理制度,對農村公路工程項目的會計核算統一設置為基建帳套。在單位內部,對于任何一個建設單位,在承建多個建設項目時,針對每一個項目,應該建立單獨的基建帳套,單獨進行核算;在同一個建設項目中,不管是來自哪里的資金,都應該采用同一個賬戶進行會計核算和管理。同時,為了能夠在基建帳套中順利實現對整個項目資金進行會計核算,要求在相關規定的統一要求和指導下,對現有單位的行政帳套會計核算內容進行全面的調整,盡可能的保證將其轉到基建帳套中進行核算。
2.完善竣工決算、資產交付使用相關制度。
項目完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結轉項目成本,辦理工程的竣工財務決算。對形成的固定資產要及時辦理交付使用資產的登記手續,對需向有關部門移交的資產,應及時移交,使建成項目有賬可查,有機構管理,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3.加強農村公路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并以此來提高內部控制力。
首先,加強對農村公路建設項目資金的管理就要加強工程成本管理,嚴格按照工程款支付程序來進行。一方面,根據目前農村公路建設的特點,找到建設項目會計核算的基點,在資金管理中,要努力做到有計劃,有預算,有決算。另一方面,單位財務工作人員還要根據建設項目前期的財務情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從資金湊集到工程計量,再到合同簽訂以及項目后排的評估等,都要納入財務管理和考核的范圍內,充分貫徹“合同制”的要求,按照合同確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對基建資金進行審核支付,杜絕大批量的現金支付;關于稅務發票,也應該開據有收款方蓋章的正規發票,保持合同簽約方、發票出具單位以及付款對象等三者的一致性。其次,加強對項目建設單位的內部控制,就要加強項目建設單位財務管理人員與建設項目管理人員之間的溝通和協調,進而提高會計核算的準確性。一方面,項目建設單位財務會計人員要做好建設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賬務處理工作,主動跟該單位的其他主管部門進行有效的溝通和交流,及時進行財務信息的交換。加強國庫支付和會計核算業務之間的溝通交流,保持業務的暢通,明確各自的職能范圍,各施其責,相互監督,保證入賬核算的完整性。
4.加強對建設單位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
相關部門應加強對財務人員進行系統培訓,學習《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財務核算管理辦法,提高財務人員專業化水平,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有效。
三、結語
篇7
關鍵詞:《事業單位會計制度》 基建并賬 會計處理
一、基建并賬的基本原理
2013年元月1日,我國正式頒布了新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文簡稱“新制度”),自該制度頒布實施之日起,所有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投資除需要依據國家現行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之外,還必須嚴格依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建賬及核算。新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在建立基建賬目并對與該賬目相關的業務進行獨立核算時,應當以月度作為基本單位,將與基建賬目相關的所有數據并入到本單位的會計大賬當中。基建并賬這種處理方式的實行,不但有效解決了原本游離于事業單位會計大賬及基建項目投資決算前形成的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而且還進一步提升了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這充分證明了新制度的頒布實施對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新制度對事業單位基建并賬的原理進行了詳細闡釋,具體如下:對本期基建項目中產生的經濟業務及具體的經濟事項進行類別劃分,并對與經濟業務及經濟事項有關的擬建賬本期發生額進行全面、系統地分析,嚴格依據新制度的規定要求,將基建賬并入到單位會計大賬中處理。同時,新制度還規定事業單位的基建并賬至少要以月為單位,并根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對經濟業務的基建發生額進行核算,在對與基建賬有關的業務進行處理之后,一并歸入到事業單位的會計科目當中。
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下的基建并賬處理
(一)對會計科目進行合并處理
通過對新制度進行研究后發現,其對“資產類”科目進行了改動,在原本科目的基礎上,新增加了一個一級科目,即“在建工程”科目并在該科目下設置了明細科目“基建工程”。同時還在“凈資產類”會計科目的一級科目“非流動資產資金”下增設了“在建工程”的明細科目,其核算也由基建賬套并入到在建工程成本當中。在新制度下,事業單位基建并賬應當遵循以下幾點原則:其一,直接合并原則,該原則具體是指對名稱近似且核算內容大體相同的基建科目可以直接進行合并處理。其二,間接合并原則,該原則主要是針對一些名稱不同,但核算內容卻比較相近的基建項目,在進行適當的調整之后,可合并到一起處理。此外,有些較為特殊的會計科目,可在進行全面、系統分析的基礎上,進行合并處理。在此需要著重指明的一點是,由于基礎建設工程中,常常會存在一部分尚未完成的項目,在對這些項目的實際成本進行核算時,可將其并入到“在建工程”科目當中,并列入“事業支出”等科目。采用這種做法的主要原因如下:收付實現制是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時應用較多的方法之一,而新制度中,把“在建工程”劃分為需要進行專門核算的科目,但從本質的角度上講,其歸屬于資產類科目的范疇,并不屬于支出類科目,所以,在對其進行核算的過程中,需要列入“事業支出”等科目。
(二)財務報表合并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開展預算和核算工作時基于的是全口徑的方式,具體是指在年度報表當中已經包含了基建項目投資方面的數據信息。為此,在新制度的背景下,事業單位財務報表的合并實質上就是對本年度中每個月的財務報表的合并。相對于會計科目合并而言,財務報表的合并比較簡單,只需要按照本單位每個月財務報表的編制說明,然后將全部基建賬套的數據合并到事業賬套后,以基建并賬的明細資料作為主要依據,就能夠完成財務報表的編制。同時,由此編制出來的財務報表能夠真實地反映出事業單位基建項目投資的總體情況。
(三)基建并賬的會計處理
1、初次并賬的會計處理
事業單位在初次并賬時,要將原基建賬中的相關科目余額并入大賬,根據新制度的規定可采取以下步驟進行具體操作:第一步,將基建賬中記錄的所有已完工及正處于建設當中的項目,采用相關公式進行計算后,并入到新賬中對應的科目下;第二步,通過分析和計算之后,并入到新賬當中。該環節的主要工作是分析“基建撥款”中是否存在財政補助結轉的部分,如果存在則應當將這部分款項提出,經過計算后單獨計入到新賬中的項目中。對基建賬中的往來賬進行分析,而后再對新賬中的相應科目進行調整。
2、按月并賬的會計處理
對于事業單位中日常基建業務的處理,則應當以我國現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具體規定為依據進行核算,并根據新制度的要求,在每年的期末進行并賬處理。從本質的角度上講,基建賬并入到會計大賬當中處理是前者在后者上的重新表述。依據新制度的規定可采取如下方法進行操作:一是當事業單位收到來自于財政部門的可用于基建項目的撥款時,要將撥款的具體情況記錄到大賬和基建賬中。二是在每年的期末進行匯總時,可以把基建賬套中的相關數據全部并入到本單位的會計大賬中。
參考文獻:
[1]楊年立.基建賬并入單位會計大賬的實務解析研究[J].財會研究,2014(3):58-60
[2]向廷平.新制度視角下的事業單位基建會計核算[J].財會月刊,2014(10):79-81
[3]鄧安香.新會計制度下的單位基建賬并大賬問題研究[J].企業家天地(下半月刊),2014(4):23-25
篇8
[關鍵詞]基建會計;核算;財務
基礎建設單位的會計核算工作,是按照財政部頒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基礎建設單位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混亂,有些是基礎建設單位整個管理無序,勢必致使會計核算混亂。有些基礎建設單位是因為一些基建項目本身就不合法、不符合規定,導致會計核算和監督不嚴謹,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
一、基建會計核算存在問題的主要表現
1. 有些單位的主管財務人員對基建的業務核算比較陌生
雖然“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及相關的規定的文件已轉發到各基層部門,并組織了相關的培訓學習,但由于基建業務對于大部分單位而言不是經常性發生,因而沒有引起財務人員的重視,單位一旦發生基建業務,財務人員對會計核算工作便無從著手,更談不上對基建業務的財務管理。
2. 個別單位基礎建設賬沒有依照有關規定按每個建設項目單獨開戶、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有些單位是幾個項目建設混在一個賬目里核算,等到工程竣工時,無法確定其中某一個項目的真實成本數額、資金來源數額與來往數額,會計核算及其混亂,無法提供給單位領導者真實的數據,給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3. 是基建工作與財務的銜接不緊密,財務人員對工程的情況知之甚少,直接影響了基建會計核算的質量
有一些工程已開工并支付了首期工程款,財務人員對該項目的工程批復、設計批復、施工合同等還未曾謀面,工程的財務監督形同虛設;按基建會計制度規定,對各項支出的歸類核算是以項目核算內容為依據,而財務人員對項目核算內容一無所知,所作的核算也只能憑經驗進行,等到竣工決算做“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表”時,才發現平常的核算分類與概算的項目劃分完全不能配比,嚴重影響了報表的準確上報。
4. 按照制度和辦法的規定,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在企業賬內通過“在建工程”或是“基建工程支出”“更改工程支出”“大修理工程支出”和“工程物資”一級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同時也規定企業應設置“在建工程其他支出備查簿”,專門登記基建項目發生的、構成項目概算內容但不通過“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其他支出。
如:不需要安裝設備、現成房屋、無形資產以及發生的遞延費用等。這也就是說,企業的會計賬簿或是會計報表不能反映出工程建設的全貌,要了解項目的整體情況、要編制竣工決算,必須將“在建工程”等一級科目和“備查簿”進行整理和匯總。這對于核算內容龐雜的大中型基建項目或是引進國外生產線,不需安裝設備但價值量較大的技改項目來說尤其不便。
5. 制度和辦法都規定應在“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一級科目下直接設置“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等二級明細科目來核算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
這種科目級次的設置方式并不適合多個在建項目的核算。“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等科目余額很可能同時是幾個建設項目發生數的匯總,既不能反映一個建設項目的總支出情況,也不便于完工后建設成本的結轉,二級明細科目核算出的數據不具備運用的現實意義。
6. 是結算手續不齊全
單位的基建工程進度款支付僅憑項目負責人的簽字就支付;支付工程款里收款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一致時,也未有相關的證明予以證實,而采取直接支付,以致在工程中出現往來賬糾紛。
7. 是項目成本核算不完整
大多數項目在籌建期時,資金來源尚未落實,但從自籌資金又發生了前期可行性研究費用、勘察設計、管理費等費用。項目正式開工成立賬戶時,該類項目資金支出未列入項目的投資支出中,結果造成概算中已安排的勘察設計等支出在單位的會計決算資料中卻沒有。
二、造成基建會計核算混亂的原因
1. 單位基本建設項目開工手續不齊全
有的單位基本建設項目不合法、不合規。目前部分建設單位對國家仍然控制著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認識不夠或是沒有認識,有的只知道“領導指示就是計劃”“領導指示就要開支”,搞一個基建項目以單位領導說了算,按領導意志辦事。沒有按照要求認真進行基本建設前期準備工作,沒有執行必要的基本建設程序,致使造成“邊設計、邊勘探、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2. 施工程序、施工隊伍不合規范
有的施工隊伍無合格的資質證書也承擔項目;沒有工程項目開工證,施工隊伍進場開工;工程層層轉包現象嚴重,有的簽合同的施工單位并不承擔施工,而將項目承包給項目經理,單位只收取管理費;施工隊伍包工頭自行進行工程結算、收款,而不是由施工單位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收支,統一核算。
3. 不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不能定時與施工隊伍核對往來賬目,客觀上為施工單位掩蓋。單位工程項目已全部完工且已交付使用,施工隊伍遲遲不按規定辦理竣工結算,影響基建會計正確反映。基礎建設單位會計人員對基建管理方面知識、制度了解太少,無法進行認真的監督,也只能對發生的混亂現象聽之任之。
三、提高基建會計核算質量的措施
1.基建會計核算首先要關注項目的合法性,對不合法、不合規的項目要促使其辦理合規合法手續,方可開支
基建前期準備工作要做好,基建審批程序要到位,不能超前籌資和用款。按現行制度,基建項目的批準程序應該是:首先應有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然后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呈報給有權批準的政府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再委托設計部門編制初擴設計任務書,再報政府管理部門批準,由設計部門編制施工設計圖,申請開工報告,由上級批準后,基建前期程序完成,才能進行項目建設實施階段。基建會計部門必須掌握這一程序中各個批準文件及明細附表,特別是要將最后批準確認的基建投資計劃作為基建財務籌資、使用資金、會計核算的依據,如沒有合規、合法的計劃,基建會計要進行監督,督促有關部門爭取計劃下達,如確沒有正式計劃,則應停止支用基建款項,絕不能搞先斬后奏行動。
2. 所有基建經濟活動要有文件及合同
凡是需要在基建會計上入賬的款項應該有文件及合同資料提供給會計人員。一切基建用款的工程預付款、設備采購預付款、土地征購、勘測設計、監理等活動均應有合同。所訂合同條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凡訂合同均應向會計部門提供一份,以便付款時予以監督。
3. 嚴格控制付款關口,杜絕基建支出違規現象
審查所需付的款項是否已列入批準的計劃項目中,其付款事項是否是所簽訂經濟合同中的事項。付款時,需要驗明收款單位所開的收據是否是合同簽約單位的財務會計部門出具的。
4. 往來賬控制所有列往來賬的單位必須是簽約單位名稱
定時向往來單位會計部門進行往來賬對賬并相互簽字確認,以保證所有預付款項均由簽約單位進行管理。
5. 對于工程建設量不大、工期短、財務核算相對簡單的建設項目,建議按照原辦法和制度的規定在企業賬內 “在建工程”或“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進行核算,但先應按在建項目名稱設置二級明細科目,然后再根據每個項目的概算批復類別加結轉科目設置三級明細科目。
這種科目級次的設置方式可使企業通過二級明細科目數量和二級明細科目余額對在建項目的個數和每個項目的支出情況一目了然,既便于日常管理又便于完工后決算的編制和建設成本的結轉。此外由于三級明細科目是按照概算類別設置的,可及時比較概算批復與實際支出的差異,做到工程成本的事中控制,發揮基建財務核算的重要職能。
6. 對于工程建設內容多、涉及面廣、工期長、財務核算復雜的大中型基建項目,建議采取參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另立賬簿期末合并會計報表的方式進行核算。
即,企業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總括核算撥付基建項目的投資數,基建賬參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明細核算建設項目的成本支出,會計期末將基建賬的科目余額整理、分類后并入企業報表,同時抵銷有關數據。
7. 工程竣工時的控制工程竣工后,要求施工單位及時進行結算,進行結算的單位和所蓋單位公章均應為合同簽約的施工單位,而不是“項目經理部”的章。
本地施工單位結算發票上應加蓋與合同簽約施工單位名稱相符的財務會計章。異地施工單位在施工場地所在地稅務部門開具的結算發票也應加蓋施工單位財務會計部門章。
篇9
一、引言
就目前來講,我們國家對于高等學校的基建會計工作還沒有一個比較完善的規定制度,很多學校在進行財政管理的過程當中,往往只能借鑒使用一些企業的陳舊制度。這樣直接導致的結果就是財政方面的核算和管理都非常不規范,而且彼此各不相同,最終的賬務都顯得比較混亂。有時候即使是在同一所高校進行財務核查,都會發現會計工作者們所使用的財務核算方法不一,甚至會出現脫節的現象。不論是財務核算的程序,還是進行財務運作的方法,都沒有一個特定的標準可循,這就導致財務的處理運作加上了很多個人的觀點和方法,存在一定的任意性,很多會計資料不能夠進行彼此之間的比較,而且會計信息的失真本文由收集整理現象也無法控制。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高校基建會計制度進行一個深入的探究。
二、高校基建會計制度所發揮的基本職能
作為會計工作體系當中比較重要的一個環節,基建會計通過核算、監督以及管理等過程發揮著自身的職能。
(一)對于高校基建過程當中涉及到的每一個環節做出記錄
要想切實得到高校基建投資的詳細狀況,就需要進行相關的賬目以及流程記錄的核查,而這就是高校基建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通過核查記錄我們可以進一步明確基建投資的具體來源,判斷其來源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通過跟進其具體的流動過程,我們能夠明確基建投資的去向以及使用的方式;通過核查財務記錄,我們能夠判斷建設單位各個方面的財務收支是不是符合我們國家在財政以及財務方面的相關的規章制度,有沒有遵循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則。
通過建設單位會計工作者所做的財務記錄,相關的監督人員能夠進行財務核查,明確基建投資的獲取以及使用的整個流程,實現其監督和管理的職能,這樣就能夠進一步約束建設單位的財政運作的具體實施過程,以此促進它們遵紀守法的行為規范,加強基建資金使用的合理性、有效性以及節約性。
(二)在成本計算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校基建會計想要進行基建費用的核查、監督以及管理,首先就需要對于建設成本進行詳細準確的計算,而這個計算的內容包含有:對于進行材料以及設備的采集和購買的過程的成本計算,在進行基建工程的施工安裝等過程的成本計算以及進行資產的交付使用過程中的成本計算等等。所進行這些工作,能夠真實地展現出單位財務運作的具體狀況,并且通過計劃出來的、預算出來的以及實際的成本這三者之間的相互比較,能夠進一步核查建設單位自身的成本計劃和預算的實際進行狀態,依據這些能夠進行資金使用效益的評估與分析。與此同時,還能夠對建設單位的成本以及費用的具體使用狀況做一個監督,促使其運營的合法性以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三、現階段高校基建會計工作當中面臨的問題
(一)對于資金使用的分類不夠明確
在基建資金的使用過程當中,對于資金的分類以及歸集都是比較關鍵的任務,但是,高校基建制度在這方面還比較欠缺,致使很多高校的會計工作者們不明白如何進行工程資金的具體分類以及歸集。比較常見的問題包括,在進行采購工程材料的過程當中,所支付的材料款有時候會被工作人員當作建安投資處理,有的時候又會被當作預付工程款處理;在進行審計費以及設計費支付的過程當中,所支付的費用有時候會被工作人員當作預付工程款處理,有的時候又會被當作其他的款項處理;在進行材料費以及零星工程費支付的過程當中,所支付的費用有時候會被工作人員當作待攤投資處理,有的時候又會被當作建安投資處理等等。一般情況下,基建項目的結算時間都是跨年度或者是幾年,如果這些上述的工作沒有妥善完成,那么對于后續的核算以及結算工作產生的影響將是重大而且深遠的。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不僅需要強化會計工作者的個人素質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加強會計制度的基本建設。
(二)高校基建會計工作人員的業務處理工作比較混亂
通過相關的調查研究,我們發現高校基建會計工作人員在業務的處理方面存在著程序混亂不清的狀況。比方說,在進行工程款支付匯報的過程當中,有的會進行進度款的列報,而有的就不會;在進行項目的核算以及交付使用核算的過程當中,彼此之間的意見不統一,所堅持的程序各不相同。正是因為上述這些業務在處理過程中顯現出來的程序不一的狀況,才使得業務處理產生了混亂不堪以及欠缺規范的狀況,在這種條件之下,資產的真實狀況就不可能顯現出來,因此,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也無法保障。
四、對于高校基建會計制度的完善
(一)進行高校基建會計工作科目的劃分
這項任務需要強調的是,首先需要提升其可操作性,具體包括:第一,待攤投資和建安投資的劃分,前者是需要進行除了主體工程款之外的其他的項目費用的核算,而后者進行的就是項目主體工程款,如材料費、設備費以及工程結算款等;第二,預付工程款和其他應收款的劃分,后者進行的是對于合同之外的暫時支付的或者是應該收入的費用的核算;第三,應付工程款和其他應付款的劃分,前者是進行承建單位暫時沒有支付需其代付的款項的核算,如有超出需要進行沖回,后者是進行供應商以及其他單位的支付費用的核算。
(二)進行會計明細科目和具體級數的設定完善
具體的設定原則是能夠切實滿足會計核算的要求,太過于細化不合理,但是也不能太過粗糙。一般情況下,高校基建會計科目的明細等級分為三級,其中,總賬科目屬于第一等級,對應工程項目的具體名稱屬于第二等級,對應項目的承建單位的具體名稱屬于第三等級。這種設定能夠非常清楚地把各個項目的總體支出如實展現出來,因此,得到比較廣泛的使用。
篇10
關鍵詞:事業會計 基建會計 合并
近年來,許多高校進行了新建、改建和擴建,辦學規模雖然不斷擴大,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卻沒有同比例增加,許多高校基本建設經費基本靠貸款。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1}我國高等學校事業會計根據《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進行核算,基建會計則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因此各高校單獨設立基建賬,銀行貸款和基建撥款直接入基建賬,工程未完工前,工程支出只在基建賬核算,完工后又不及時移交固定資產,造成高校會計主體被肢解、會計信息不全面,資產負債不真實等問題。事業會計和基建會計合并核算已勢在必行。
一、現行事業會計和基建會計合并核算的前提
1.目前高校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事業結余、土地置換、合作建設、捐贈以及銀行貸款,若高校資金來源50%~60%以上主要依靠銀行貸款,則基建會計和高校事業會計并賬后,靠貸款形成的基本建設支出會導致收支失衡,財政撥款和事業結余不足以彌補,形成的缺口按現行高校財務制度規定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因為“事業基金”不能為負數,這是高校事業會計和基建會計并賬核算的最大制約因素。為此筆者建議應盡快解決高校基本建設資金不足和承擔的高額貸款利息問題。呼吁政府加大對高校基建財政撥款的力度、進行政府貼息貸款,因為高校的發展能夠帶動周邊經濟的發展,高科技人才的培養是國家興盛的重要保障。
2.進一步完善法規及規章制度。高校事業會計根據《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進行核算,而現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規定“事業單位有關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執行本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中卻對這種基建資金核算未給予規范。因此,高校基建會計根據《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核算,造成一個單位兩個會計主體、兩套賬務核算體系、兩種會計報表。建議借鑒企業會計和基建會計并軌的經驗,盡快修訂和完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和《事業單位會計準則》。
3.完善基建財務管理體制。基建財務管理機構有的高校歸屬基建部門,有的歸屬財務部門。根據“大收入和大支出”的原則,基建財務應納入學校財務常規管理,不另設分支機構。跨區域的高校基建項目,由財務部門委派會計,高校內部執行統一的財務制度。
4.事業會計科目要進行修訂、補充、完善。基建項目未完工前,只在基建賬中反映,待項目竣工交付使用時,再按項目實際成本移交事業賬,造成賬面資產小于實際資產;財政撥付基建款時,直接撥給基建部門,在基建賬中反映,造成賬面收入小于實際收入,造成賬實不符的現象,也使整個高校的資金收支缺乏統一的籌劃控制。
5.會計報表項目要隨著會計科目修訂相應修訂。
二、并賬思路
目前現行會計制度不能改變的現狀下,以現行事業會計制度為主體,保持現行事業會計科目的基礎上,充分借鑒、吸收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中能夠反映基本建設特色的會計科目,通過補充、調整與修訂相應的事業會計科目,有條件地并賬和并表。即兩套賬務平時按常規處理,只是在年末時,一是將基建會計科目余額表與結轉前事業會計科目余額表進行合并,二是將基建資金平衡表與事業會計報表進行合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三、合并會計科目的設置
合并會計科目設置是基本建設會計和高校事業會計統一核算的基礎,是編制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的關鍵。
1.資產類科目設置。事業賬增設一級科目“在建工程”,用以歸集基建工程成本,下設“建筑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等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增設一級科目“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用以反映由于撥款不足基建資金需求量;在“材料”下增設“工程物資”,用以歸集基建工程用庫存材料;在“應收及暫付款”下設置““基建暫付備料款”、“基建暫付工程款”、“基建暫付水電費”、“基建暫付其他應收款”等明細科目。
2.負債類科目設置。事業賬“借入款項”下增設“基建投資借款”明細科目,并按貸款銀行進行明細核算;在“應付及暫存款”下設置“應付基建工程款”和“工程其他應付款”等明細科目,并按施工單位進行明細核算,用以合并基建賬中的基建債務。
3.收入類科目設置。若財政撥款先撥入事業賬再撥入基建賬,則事業賬不必增設“基建撥款”科目;若財政撥款直接撥入基建賬,則事業賬需增設“基建撥款”一級科目,核算本年度的基建撥款、財政專項撥款及其他撥款等。另外,基建賬年末有交付使用資產時,因“交付使用資產”要與“基建撥款”和“待沖基建支出”對沖,事業賬也不必增設“基建撥款”科目;若基建賬年末沒有交付使用資產或交付使用資產價值小于基建撥款,則事業賬也需增設“基建撥款”一級科目。不論上述任何情況,基建賬中自事業賬轉入的自籌基建款不參與合并。
4.支出類科目設置。事業賬“結轉自籌基建”科目不作任何調整,只反映自籌基建支出。
5.凈資產類科目設置。因基建賬科目按資金占用和資金來源分類,所以事業賬中凈資產類科目不作任何調整。
四、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的方法
1.有些科目可以直接相加在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中填列:如“現金”、“銀行存款”、“材料”等。
2.有些科目可以單獨列示在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中:如“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固定資產”、“應付工資”、“代管款項”、“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等。
3.有些科目需分析計算后在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中填列:如基建賬中“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其他應收款和應收水電費”可分析填列在事業賬“應收及暫付款”中;基建賬中“應付備料款、應付工程款和其他應付款”可分析填列在事業賬“應付及暫存款”中。
4.有些科目需增設后在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中填列:如需在事業賬中增加“在建工程”、“應收生產單位投資借款”等科目。“在建工程”科目需要根據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等科目分析計算填列。
5.有些科目需剔除內部往來后在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中填列:如事業賬中“借出款-基建借款”需將基建賬中的“部門基金借款”全額抵消后填入“借出款”;基建賬本年移交事業賬的固定資產,在基建賬的“交付使用資產”和事業賬的“固定資產”中同時反映,需將基建賬的“交付使用資產”與“基建撥款”和“待沖基建支出”相抵消。
總之,合并科目余額表和合并會計報表只是在不改變現行會計制度下的權宜之計,隨著預算體制的進一步改革,借鑒西方和我國企業會計合并經驗,將基建會計并入事業會計核算,從而建立統一的會計主體和會計核算體系,才是長久之計,才更有利于高校財務的良性運轉。
參考文獻
1.王華.高校事業會計與基建會計合并建賬的構思[J].會計之友:下旬刊,2006(12)
2.王軒寧.企業基建會計核算方法的實踐和探索[J].會計之友,2007(11)
3.李建兵.事業單位基建會計并入經費會計賬核算[N].中國財經報,2007.6
4.蔣桂芹.試論事業單位基建會計與事業會計的合并核算[J].時代金融,2007.(11)75
5.蔣英.加強國有建設項目會計核算與財務監督的有效途徑[J].財會研究,2008(4)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0建設工程消防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