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檢查報告范文
時間:2024-03-11 17: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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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根據大學安全防火工作的精神,我院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專門的會議,對防火工作做了認真、細致的部署,明確分工,落實了責任。同時結合學院安全防火工作的具體情況,細致檢查,現將有關事項匯報如下:
1.健全和完善安全防火領導機構,定期召開專項工作會議,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使學院教師和廣大學生不斷提高安全防火工作的認識程度。
2.嚴格執行值班、執宿制度,結合考勤制度發現漏崗情況,學院根據崗位津貼制度將采取一定的處罰措施,并取消一切評優資格。
3.學院對實驗室、資料室進行了認真的檢查,消防器材保存完好,沒有丟失現象。
4.對學生加強了安全教育,使他們明確了“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這句話的含義。
學院安全防火領導小組在檢查中發現,學院各個辦公室的門窗損壞嚴重,給防火、防盜工作帶來了隱患,希望能與以盡快解決。
篇2
關鍵詞:農民工消防安全綜合素質共享逃生
中圖分類號:TU998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國家統計局《2012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全國農民工總量達到26261萬人,比上年增加983萬人,增長3.9%。其中建筑業農民工占總量建筑業占18.4%,較去年提高0.7%,約為4832萬人。農民工數量多,增長快,幾乎涵蓋了所有的行業,這一群體的工作、生活的場所中,往往充斥著大大小小的消防安全隱患,然而他們普遍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素質,勢必導致在平時就會不知如何防火;發生火災時不知如何逃生自救,就會驚慌失措,不能及時有效處置,不但小火釀成大災,且容易在火災中受傷或喪生。因此加強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農民工的消防安全綜合素質,刻不容緩!
一、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綜合素質現狀
1、施工現場管理層營造消防安全環境的意識相對淡薄
在進行施工現場檢查時,很多施工負責人不履行自身消防安全職責,舍不得投入資金購置必備的消防器材。同時為了縮短工期,趕進度,消防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加上高層建筑,規模大,結構復雜,總包單位工程往往實行層層分包,但消防安全責任卻沒有逐級落實,有的分包單位甚至沒有相應的資質,給消防安全埋下了極大的隱患。
(1)、施工現場消防器材/設施配置不符合要求,少配或者不配備合格的消防器材/設施。有的是多個工地用一套消防器材/設施,哪里檢查就放到哪里,對于早期火災自救起不到作用,小火災演變成大火災,消防很被動。
(2)、臨時建筑物多并且耐火等級低。建筑工地“五小設施”等臨建,大部分工程項目的施工負責人舍不得投入資金使用規定廠家的阻燃彩板房,而使用便宜質量差的彩板房,尤其是保溫材料,增加了火災發生的幾率。
(3)、不能認真落實現場防雷工作。外腳手架、垂直起重機械設備和在建工程沒有按規定做好避雷接地,雷電引起火災基本上每年都有發生。
3、農民工消防安全綜合素質不十分高
農民工的流動性廣、合同時間短、居住地不固定、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加上施工現場管理者趕進度的想法嚴重,更影響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崗前培訓和消防安全教育宣傳流于形式,致使員工接受的消防安全教育還是遠遠低于平均水平,缺乏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識,自身消防安全意識差,維權意識淡薄,僥幸心理嚴重,總認為火災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很多農民工不知道在著火時如何滅火,如何逃離現場,甚至連火警電話都不知道。
(1)、現場未設吸煙處或者是虛設,工人沒有弄清楚所在場所是否適合吸煙,就隨意吸煙,煙頭滿地飛,在大風干燥的季節或者是易燃物堆放場所很容易造成火災。
(2)、農民工在職工宿舍私拉亂接,而且隨意使用“熱得快”、電褥子,很容易導致電氣火災。
(3)、有的施工現場在建工程作為職工宿舍,線路雜亂且不談,僅冬期明火取暖就足以釀成大的災難。
(4)、這是筆者在一處工地消防安全檢查時與農民工的對話:
“會使用滅火器嗎?”筆者指著滅火器問。
一位工人支支吾吾地說:“我只是負責干活,沒有用過滅火器,也不知道怎么用。”
“萬一著火,咋辦?”
“這么多人,一人一盆水,火還不滅?”工友們不以為然。
“著火以后,咋樣逃生呢?”
“跳窗!”回答得異常干脆。
“要是在三樓、四樓甚至更高呢?”
“想要活命,哪管得了那么多!”
二、開展全員消防安全宣教培訓,提高消防安全綜合素質
1、各級政府要樹立“以人為本、關愛生命”的理念,協調有關部門將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納入綜合治理的年度考核內容,納入企業的企業星級評比、資質達標等考評內容。明確農民工消防宣教培訓的目標、措施和要求,逐級分解到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用人企業和單位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安全檢查和持證上崗等規章制度,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激發農民工參與學習活動的積極性,在消防安全上實現農民工和用人企業單位的雙贏局面。
1)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措施,營造濃厚消防安全環境。
(1)項目部嚴格按照施工現場消防平面布置圖布局。施工組織設計是對建筑施工總的部署,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工作的實施。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在總平面布局、消防設施、防火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來考慮消防安全問題。
(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以及相關的獎懲制度。高層建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建立防火領導小組,成立義務消防隊,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和消防應急救援演練;現場應制定相應的防火措施和消防規章制度,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落實防火安全工作。
2)切實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1)利用黑板報、宣傳欄、農民工業校等載體宣傳消防安全知識,使全體員工尤其是農民工掌握火災預防及安全自救的知識。
(2)確定現場的火災易發場所,辨識評價火災重大危險源。施工場所有木料加工廠、焊割場所、木料堆場、臨建、油漆及危化品儲放使用場所等,要懸掛消防安全警示標志及操作規程,結合不同季節宣傳火災預防及逃生自救方法。
4、媒體、民眾的監督。
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注重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網絡媒體及社區、民眾等方面的監督作用,營造濃厚的消防安全范圍。
5、高層建筑火災的特點及逃生策略
面對突如其來的火災威脅,人們往往是驚慌失措,從而喪失火災初期逃生的絕好時機,造成不少人慘死,甚至是群死群傷。據消防部門統計,真正被大火燒死者與被煙霧窒息而死、因驚慌而盲目逃生致死者的比例是1:4:5。一旦發生火災,最重要是保持鎮靜,選擇正確的逃生方法及逃生策略。
1)平時多了解與掌握一定的消防自救互救逃生知識,會使用滅火器材。進入陌生的場地一定要先明確知道安全通道在什么地方,熟悉到發生火災沒有指示燈的情況下,也能找到并實施自救。
2)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質,保持鎮靜,火災后千萬不能使用電梯,因這時的電梯一般都會斷電,逃生者進入后會被困其中,給救援工作增加難度,而且煙氣會涌入電梯,使人窒息而死。
3)要學會利用現場一切可以利用的有利條件逃生、爭取逃生時間。根據火勢情況可以沿落水管、避雷針引線下滑逃生,或利用腳手架等安全設施逃生。
4)在無路可逃的情況下,要盡量靠近當街窗口或陽臺等容易被人看到的地方,積極尋找避難處所,如陽臺、樓層平頂等。同時向救援人員發出求救信號,如白天揮動鮮艷的物品,夜間可用手電、應急燈,便于救援人員及時發現,搶得救援先機。
5)防止逃生過程中裝修材料燃燒形成的氣體中毒。在逃生過程中用水澆濕毛巾或用衣服捂住口鼻,采用低姿行走,最好彎腰使頭部盡量接近地板,必要時匍匐前進,以減少煙氣的傷害。
篇3
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制度,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實行目標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指導森林防火責任制的建立;
(三)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有關森林火災隱患整改;
(四)組織、協調和指揮本行政區域的森林火災撲救;
(五)研究、協調本行政區域有關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建立專職指揮制度,加強對專職指揮人員的培訓,推進森林火災撲救專業化、規范化。
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森林防火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承擔本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森林防火責任,做好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條 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單位,應當健全森林防火組織,訂立森林防火公約,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實行森林防火分片包干責任制。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承擔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防火責任。
第八條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本省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責任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實行信息共享,并加強監督檢查,共同做好聯防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顯著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及時報告,避免重大損失的;
(三)撲救森林火災表現突出的;
(四)推廣和運用森林防火技術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為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作出其他突出成績的。
第二章 森林火災的預防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根據上一級森林防火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井岡山、廬山、南昌西山以及其他林區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本區域森林火災專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森林防火規劃,建立火災監測預警系統和指揮通信系統,設置火情瞭望臺、火險監測站和電子監控、無線通信等設施、設備;在林區主要入口或者人員活動頻繁的地方設立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合理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建設防火通道;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建設森林火災撲救物資儲備庫,儲備森林防火物資和器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火情瞭望臺、火險監測站和電子監控、無線通信等設施、設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教育、司法行政、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組織和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安全避險知識,增強全社會森林防火意識。
每年10月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傳月。春節、清明、冬至等森林火災易發期,各級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森林防火宣傳。
第十四條 在林區依法開辦工礦企業、設立旅游區、新建開發區或者建設其他可能影響森林防火安全的工程設施的,應當營造生物防火林帶或者開設防火隔離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森林防火設施。森林防火設施應當與該建設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規劃、驗收階段,有關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穿越林區的電線、電纜、管道進行安全檢測檢修,采取有效防火措施,防止因線路、管道故障引發森林火災。
因林木生長危及電線、電纜或者其他管線安全,導致森林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應當依法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林場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森林經營單位和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群眾撲火應急隊伍。
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和群眾撲火應急隊伍應當配備撲救工具和裝備,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森林消防機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消防隊伍的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七條 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個人,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護林員,承擔下列森林防火職責:
(一)宣傳森林防火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講解防火知識;
(二)巡山護林,管理野外用火,制止違反規定的野外用火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三)及時報告火情,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協助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林區的村(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配備森林火災信息員,森林火災信息員應當及時報告火情。
第十八條 森林防火是一項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為本省森林防火重點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森林防火重點期,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森林防火重點期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區內有關單位的森林防火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森林火災隱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林區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春節、清明、冬至期間和春耕備耕、秋收季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加強野外用火監測,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第二十條 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桿、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一切野外用火。
因造林整地、燒除疫木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申請野外用火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交包括用火目的、地點、面積以及防火安全措施等內容的書面用火申請。
(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實地核查用火單位或者個人的防火安全措施。
(三)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予以批準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書面告知用火單位或者個人。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書面告知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有計劃地組織實施,并派員配合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到現場進行指導。
經批準野外用火的,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事先開好防火隔離帶,組織撲火人員,在森林火險等級三級以下天氣條件下用火;用火結束后,應當檢查清理火場,確保火種徹底熄滅,嚴防失火。
第二十一條 森林防火重點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進入林區的旅客列車和汽車,司乘人員應當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第二十二條 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省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森林防火巡查。執行檢查、巡查任務的人員應當佩戴專用標志,對進入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對攜帶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應當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條 森林防火重點期內,預報有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森林高火險區,規定森林高火險期。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命令,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對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居民生活用火應當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森林火險氣象等級預報信息,必要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降低森林火險等級。
廣播、電視、報紙、政府門戶網站等應當根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要求,無償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森林火險天氣預報。
第二十五條 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監護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嚴防被監護人進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三章 森林火災的撲救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調查核實,采取相應的撲救措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
毗鄰交界地區發現森林火災的,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全力組織撲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責任。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下列森林火災,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報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報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一)省際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的森林火災;
(三)受害面積在一百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四)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單位、設施的森林火災;
(五)發生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及其他重點林區的森林火災;
(六)超過十二個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火災;
(七)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
(八)其他影響重大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八條 發生森林火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辦法,根據火災現場情況,合理確定撲救方案,組織人員、調集所需物資并指定負責人及時到達森林火災現場具體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
發生森林火災時,有關部門以及森林消防、群眾撲火應急等撲火隊伍,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
在森林火災現場,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
第二十九條 駐贛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執行森林火災撲救任務,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統一調動,并接受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省人民政府支持駐贛武裝警察森林部隊建設,提高其撲救森林火災的作戰能力。
第三十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全力救助遇險人員,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并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伍為主要力量,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未成年人和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一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可以決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開設應急防火隔離帶或者轉移疏散人員;
(二)拆除或者清除阻礙森林火災撲救的有關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障礙物;
(三)人工增雨、應急取水;
(四)實行局部交通管制;
(五)調動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交通運輸等有關單位協助滅火救援;
(六)其他應急措施。
因撲救森林火災需要征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森林火災撲滅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的物資、設備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章 災后處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責任和損失情況等進行調查和評估,并在森林火災撲滅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調查報告。
發生在行政區域交界地著火點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災,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森林火災撲滅后,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森林火災的有關情況建立檔案,并指定專人負責森林火災情況統計,按要求上報。
第三十四條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向社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
第三十五條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依照《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省或者設區的市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決定調動專業森林消防隊伍跨區域執行撲救任務的,應當給予執行撲救任務的森林消防隊伍適當補助。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森林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
森林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三十七條 因森林防火責任不落實,防控措施不力,造成野外火源失控、森林火災頻發、發生人員傷亡或者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災的縣(市、區),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依照省有關規定將其確定為森林防火重點管理縣(市、區),予以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森林防火專項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在林區依托森林資源從事旅游活動的景區景點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森林防火措施,落實森林防火責任,每年將不低于百分之三的門票收入用于本單位經營區域的森林防火。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加強航空護林工作,建立相關單位參與的航空護林協作機制,完善航空護林基礎設施建設,并保障航空護林所需經費。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航空護林機構應當做好航空護林規劃的擬定和實施、航空滅火的組織和協調以及相關飛行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森林火災保險保費補貼機制,鼓勵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參加森林火災保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管理機構應當為所屬的專業森林消防隊隊員依法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務的單位為所屬的半專業森林消防隊隊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二條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車輛通行費和車輛購置稅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免除。
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執行撲救森林火災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
(二)發現森林火災隱患未及時下達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的;
(三)對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準的;
(四)瞞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森林火災的;
(五)未及時采取森林火災撲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區內的電力、電信線路和石油天然氣管道的森林防火責任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燒荒、燒田埂草、燒草木灰、焚燒秸桿、吸煙、烤火、野炊、焚香燒紙、燃放煙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員進行教育勸阻或者制止違法行為,并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進行造林整地、燒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重點期內經批準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規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破壞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火情瞭望臺、火險監測站和電子監控、無線通信等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毀的,責令賠償損失;并給予警告,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森林高火險期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內野外用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所稱林區,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山區、丘陵區和平原地區的林場及成片林地。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森林防火如何撲救(一)撲火時應如何強化安全措施
強化撲火組織。一是派有撲火經驗的同志擔任前線指揮員。二是臨時組織的撲火人員,必須指定區段和小組負責人。三是明確撲火紀律和安全事項。四是檢查撲火用品是否符合要求,撲火服是否寬松、阻燃。五是加強火情偵察,組織好火場通信、救護和后勤保障。六是從火尾入場撲火,沿著火的倆翼火線撲打。七是不要直接迎風打火頭,不要打上山火頭,不要在懸崖、陡坡和破碎地形處打火,不要在大風天氣下、烈火條件下直接撲火,不要在可燃物稠密處撲火。八是正確使用撲火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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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 二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第四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落實經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的,由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 則
第四十四條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是社會影響惡劣的事故,國務院或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為需要調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發生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參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3號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已經2007年7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李毅中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正確適用事故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單位(以下簡稱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等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和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是指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
本規定所稱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上一年年收入,屬于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所確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屬于非國有生產經營單位的,是指經財務、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總額。
第五條 《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六條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決定: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三)對發生較大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四)對發生一般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指定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條對煤礦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決定;
(二)對發生重大事故和較大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
(三)對發生一般事故的煤礦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罰款的行政處罰,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所屬分局決定。
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指定下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權限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二)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單位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沒有貽誤事故搶救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的,處2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貽誤事故搶救或者造成事故擴大或者影響事故調查,手段惡劣,情節嚴重的,處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謊報、瞞報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罰款;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資金、財產、銷毀有關證據、資料,或者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或者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罰款;
(三)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罰款。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對較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對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7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特別重大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第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對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規定的罰款幅度與本規定不同的,按照較高的幅度處以罰款,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條例》和本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有兩種以上應當處以罰款的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分別裁量,合并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常識問答50條
1、火警電話是多少?
火警電話是“119”。
2、報火警電話收費嗎?
報火警電話不收費,而且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為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火警。
3、如何正確報火警?
發生火災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向消防隊報警,必須講清以下內容:一、發生火災單位或個人的詳細地址;二、起火物;三、火勢情況;四、報警人姓名及所用電話號碼。
4、消防隊救火要收費嗎?
《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5、比如忘記帶鑰匙開不了門,能叫消防隊幫忙嗎?
能,消防隊除了救火外,還參加其他災害或者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
6、消防車能闖紅燈嗎?
消防車、消防艇前往執行火災撲救任務或執行其它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任務時,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指揮信號的限制,其他車輛、船舶以及行人必須讓行,不得穿插、超越。交通管理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消防艇迅速通行。
7、家庭防火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不要亂扔煙頭;二、不要讓家用電器“帶病工作”;三、不要隨意燃放煙花炮竹;四、烤火取暖時不要粗心大意;五、不要亂燒垃圾;六、不要讓小孩玩火;七、要備置消防器材。
8、外出住宿、購物、進公共娛樂場所,應注意哪些防火安全問題?
選擇安全性高的旅館、商場、娛樂場所,熟悉交通路線,記住疏散樓梯位置,并考慮非正常逃生路線的可能性。
9、家中裝設電氣線路時應如何施工?
應請有施工資質的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施工。
10、滅火器有哪些種類?
滅火器的種類很多,按其移動方式可分為:手提式和推車式;按驅動滅火劑的動力來源可分為;儲氣瓶式、儲壓式、化學反應式;按所充裝的滅火劑則可分為:泡沫、干粉、鹵代烷、二氧化碳、酸堿、清水等。
11、滅火器有使用年限嗎?
從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滅火器必須報廢:
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手提式酸堿滅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手提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8年;
推車貯壓式干粉滅火器――12年;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12年。
滅火器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維護檢查。
12、干粉滅火器上注明的ABC類或BC類字樣表示什么意思?
干粉滅火器使用說明書上都注明ABC類或BC類字樣,標明其分類的適用范圍。A表示固體,B表示液體,C表示氣體,ABC類干粉滅火器表示能夠撲救固體、液體、氣體火災,而BC類干粉滅火器只適合撲救液體、氣體物質火災,一般不適用撲救固體火災。為此,在賓館、飯店、集貿市場、商場、歌舞廳、網吧等存在可燃固體物質較多的場所應配置ABC類干粉滅火器是最適用的。
13、怎樣使用干粉滅火器?
滅火時,可手提或肩扛滅火器快速奔赴火場,在距燃燒處5米左右,放下滅火器。如在室外,應選擇在上風方向噴射。操作者應一手把保險銷拔下,然后握住噴射軟管前端噴嘴部,另一只手將開啟壓把壓下,打開滅火器進行滅火。
14、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是什么?
我國消防工作的方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15、單位和公民有哪些基本的消防義務?
單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義務有:一是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二是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嚴禁謊報火警。三是任何單位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16、城市消防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
1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應設置在哪里?
生產、儲存和裝御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8、哪些建筑工程需要到消防部門進行審核?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或用途變更的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前應將設計圖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19、建筑審核的期限怎樣規定的?
公安消防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自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7個工作日內、國家和省級重點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以及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特殊工程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
20、哪些工程內部裝修應報消防部門審核?
公共場所、辦公場所、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等建筑內部裝修工程,應當在動工前辦理防火審核手續。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擅自施工。
21、室內裝修審核的期限是多少天?
從受理登記之日起,一般工程在3個工作日內、重點工程和高層建筑及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裝修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批復。
22、建筑工程及室內裝修的驗收期限是多少天?
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后8個工作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只有驗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對于驗收不合格的意見,應對消防部門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向公安消防機構提出重新驗收申請。
23、哪些單位應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歌廳、舞廳等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24、申辦消防安全檢查的審批時限是多少天?
一般業務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國家重點工程及有消防設施系統的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復。
25、對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使用不燃、難燃材料有哪些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26、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職責?
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27、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該注意什么?
公共場所發生火災時,公共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首先應向消防隊報警,并迅速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28、發生火災的單位有哪些義務?
發生火災的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火災撲救后,要按照公安消防部門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實的情況。
29、公安消防部門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有哪些行政處罰?
公安消防部門對單位和個人有警告、罰款、沒收非法財物和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拘留等行政處罰的權利。
30、對營業性場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單位,應給予什么處罰?
營業性場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公安消防部門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并處罰款。
31、營業性場所有什么要求?
營業性場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32、對生產、銷售未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查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生產、銷售未經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從重處罰。
33、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對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部門有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單位有違法行為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還應當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人員處警告、罰款右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34、對違法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違反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5、對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阻攔報火警或者謊報火警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6、對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攏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罰款。
37、對過失引起火災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38、對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應給予什么處罰?
埋壓、圈占消火栓的行為,消防部門有權處警告或者罰款,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39、滅火的基本方法有哪幾種?
滅火的基本方法有4種:隔離法、窒息法、冷卻法、抑制法。
40、炒菜遇到油鍋起火怎么辦?
遇到這種情況不要驚慌,立即用鍋蓋或能遮住鍋的大塊濕布、濕麻袋,從人體處朝前傾斜著遮蓋到起火的油鍋上。
41、液化氣漏氣著火怎么辦?
迅速擰緊鋼瓶角閥上的手輪,斷絕氣源。
42、發生電氣火災怎么辦?
用滅火器滅火時,應采用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如用水槍滅火時,宜用噴霧水槍,不宜采用直流水槍。
43、汽車著火怎么辦?
應迅速停車,切斷電源,用滅火器對準著火部位的火焰正面猛噴,并向消防隊及時報警。當火一時滅不了,應勸周圍群眾遠離現場,以免發生爆炸事故。
44、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如何逃生?
在高層建筑發生火災時,若逃生通道被大火和濃煙堵截,又一時找不到輔助救生設施時,被困人員只有暫時逃向火避難層,向窗外發出求援信號,等待消防人員營救。
45、火場逃生應注意什么?
在火場逃生時,應盡量避免大聲呼喊,防止煙霧進入口腔,應采取用水打濕衣物捂住口腔和鼻孔,并采用低姿或匍匐爬行,以減少煙氣對人體的傷害。
46、身上著火怎么辦?
千萬不要奔跑,盡量先把衣服脫掉,也可以在地上打滾,切忌用滅火器直接向著火人身上噴射。因為滅火劑會引起燒傷的創口產生感染。
47、怎樣利用陽臺逃生?
發生火災時,又充分想到利用陽臺逃生,找到結實的繩索時,將繩索系牢在陽臺上,還可順繩而下,即使自己無力逃生,躲避到陽臺上的人,也可贏得一些時間來等待消防人員的救援。
48、電腦著火怎么辦?
電腦開始冒煙或起火時,馬上拔掉插頭或關掉開關,然后用濕棉被或衣物蓋住電腦,切勿向失火電腦滅火,只能從側面或后面接近電腦。
49、電腦起火用什么滅火器滅火?
最優選用CO2氣體滅火器滅火,對電腦損害達到最小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