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保險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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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設工程 承包人 優先受償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是指在建設工程所涉諸多法律關系中,建設工程承包人基于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系實施的建設工程施工行為所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依據法律的特殊規定優先于建設工程諸多法律關系中的其它權利而首先獲得清償的民事權利。雖然《合同法》第286條為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工程款設立了優先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也以批復的形式對該條款的具體適用了作出了司法解釋。但由于《合同法》關于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制度的規定僅有第286條一個條款,《批復》也只有短短的5個條款,沒有其他相關法律條文對該優先權在司法實踐法律適用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作出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關于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授償權制度的具體適用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分歧和疑問,需要權威部門對該制度的具體適用作出更詳細的規定,以便司法實踐有所遵循。筆者就該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立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登記制度
因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存在不經由某種方式予以公示,其權利過于強大,其對發包人本身的利益不會有影響,但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則存在不確定性,隨時都有可能在承包人的工程款未獲清償時,承擔因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權的突然出現且優于自己的債權優先受償,面臨權利落空的危險,有損于相關債權人的利益,不利于交易安全。
為了避免未經任何公示的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給其他債權人增加無法預期的風險,就需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存在向社會披露,使得其他人進行與該工程有關的交易時,可以考慮在建設工程上的存在優先受償權的事實,以便對交易后果作出合理預期,從而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利益。鑒于優先權具有不需登記而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產生的特點,我國《合同法》也沒有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成立以登記為要件。所以,筆者主張,對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即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權并不以登記為成立和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該優先權僅能產生對一般債權人的優先效力,而不能產生對抗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優先效力。也就是說,賦予經登記的建設工程較優先受償權以對抗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效力,對未經登記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則不賦予對抗抵押權等擔保物權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特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登記的工程款是承包人優先權實現的最高數額,如果實際結算的工程款高于登記的數額,則應當以登記的數額為準。如果低于登記的數額,則應當以實際結算的為準。并且這種登記應當與抵押登一記、商品房預售登一記一起公開,以備當事人查閱。
二、明確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因現有法律規定的不明確,建設工程合同中勘察、設計人以及施工合同分承包人是否對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目前理論界存在廣泛爭議,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理解不同也容易引起法律適用中的困惑。建議在今后立法中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將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承包人排除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之外,并賦予建設工程合同分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地位。
三、明確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及標的物范圍
工程價款的定義和范圍對某些費用是否能夠進入工程價款,是否能享受優先受償權關系重大,對不宜折價、拍賣的建設工程也應有比較明確的界定,否則有可能導致實踐適用中標準不一,造成一定的混亂,有損法律的嚴肅性。
四、修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批復》第4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在實踐中,工程從完工到驗收合格,再到交付使用和結算完畢,需要相當長的時間,工程款的數額通常較大,當事人約定的給付期限也較長,很可能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時間從工程竣工之日起個6月以后,從而使立法的目的落空。筆者認為,將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從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起算,則可避免上述問題的產生。
五、進一步完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程序
根據《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有協議折價和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兩種。第二種方式的具體操作程序問題,因為合同法和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而造成理論界的爭議和司法實踐中操作方式不一。承包人在行使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時,若不能與發包人就建設工程折價,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直接將建設工程拍賣,也就是說向法院申請進入執行程序,那么執行的根據呢?顯然當事人的申請及相關證據不是法律文書,不能直接成為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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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險同樣包括財產險和人身險,本文主要介紹幾種財產險,如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監理責任保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以及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等。這幾個險種貫穿于工程建設始終,均直接或間接地對工程質量管理起著一定的促進作用。
1.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基礎,設計質量對工程質量具有決定性的,質量隱患往往在設計之初就埋下了伏筆。由于多數設計單位經濟實力薄弱,設計一旦出現事故,則難以承擔經濟賠償責任,迫切需要一種措施轉移風險,增強設計單位的抵御風險能力。
1999年建設部下發了《關于同意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開展工程設計保險試點工作的通知》,正式啟動設計保險試點工作,2003年底又頒發了《關于積極推進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全面推行設計責任保險制度。
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是保險公司承保被保險人由于設計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損失或費用。設計責任保險在設計質量管理過程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首先,推行設計責任保險有利于市場約束機制的形成,從而規范設計市場。信譽高、設計質量優秀的單位將會有很多保險公司爭先為其承保。相反,那些設計不規范、設計質量低劣的單位,將沒有保險公司愿意為其承保,或者即使承保了,保險費也一定會很高。因此,設計單位只有切實抓好自身的質量管理工作,完善質量管理體系,才能保證在設計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這樣,設計市場在一個良好的約束機制下必將逐步走向規范。
其次,推行設計責任保險有利于增強設計單位的風險管理意識,提高抗風險能力。設計風險具有技術性強、難以估計、發生時間滯后等特點,給設計單位的工作帶來了一定的困難。而且,設計單位純技術性的經營活動決定了自身的抗風險能力較弱,一旦發生質量事故,經濟賠償有可能使設計單位面臨破產。設計責任保險的出現,使得設計單位用較少的保險費便可轉移難以承受的風險,從而把主要精力投入到質量管理中,有助于提高設計的質量。
最后,推行設計責任保險有利于加強設計單位與保險公司間的合作,互動地做好質量管理。設計單位投保后,保險公司為減小賠付的可能性會投入一定的人力財力參與設計質量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審查設計文件、評估設計風險的大小以及對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處理建議,最后督促設計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設計隱患。而設計單位在保險公司的指導下,可以充分認識到設計中存在的風險,全面完善設計文件,減小乃至消除設計隱患,從而保證設計工作的質量。
2.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保險
把好工程設計這一關之后,工程的質量優劣則主要取決于施工的好壞。而監理單位在質量控制中能否發揮實質性的作用至關重要。同時,隨著法規的不斷完善,對監理的要求在不斷提高,監理的責任也隨之加重,這樣監理出現工作過失的可能性也就越來越大;另外,施工技術的不斷進步,新結構、新工藝的都加大了監理的工作難度。如此看來,監理的責任事故風險是必然存在的,因此監理單位同樣也需要一種轉移風險的措施。
經保監會批準,2002年4月11日,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保險條款終于在上海推出,從而開始了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保險的實施歷程。
監理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工程監理單位因其工作人員在執行監理業務時的疏忽或過失,未能履行委托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監理義務或發出錯誤指令而給委托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監理責任保險與設計責任保險都屬于責任保險,因此,在質量管理中的作用同設計責任保險大致相同,這里只做簡要。
監理責任保險為監理單位提供了一條安全而經濟的轉移職業責任風險的途徑。投保監理責任保險后,監理單位必須加強質量管理,增強其在市場中的競爭力。相比之下,未投保的監理單位則很難承攬到工程。監理責任保險的推行還有利于規范監理市場,推行監理責任保險可謂是設置了一道門檻,保險公司對于管理質量差、信譽低、出現過質量事故的監理單位拒絕承保或增加保險費,這樣就促使監理單位加強對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警惕把好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這道防線,從而在工程領域樹立良好的形象和信譽。同樣,保險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為減少賠付,在承保監理責任保險后,也會投入一定的人力,加強對監理單位的監督與管理,促使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少犯錯誤,甚至不犯錯誤,保證工程施工如期并高質量地完成。
3.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
以上兩個險種分別是通過承保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在工作中因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來督促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全力投入到工程的設計和管理中,從而保證了工程的質量。然而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同樣會對工程主體產生不利的,危及工程的質量,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推行也就勢在必行了。
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簡稱建工險,在國外是工程保險中強制投保的一個險種,而在國內則是自愿投保。它是集財產損失險與責任險為一體的綜合性的財產保險,承保在整個施工期間,因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其責任范圍包括施工期間工程本身、施工機械、建筑設備所遭受的損失以及因施工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財產傷害。被保險人包括業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詢工程師以及貸款銀行等。
完美的設計、精心的施工和全面的管理都是為了建造一項質量合格乃至優秀的工程,然而工程中存在著一些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它們一旦發生則會給工程主體帶來致命的損失,甚至人員的傷亡,所有的工作與努力都會化為烏有。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險后,雖然難以避免不可抗力因素的發生,但是意外發生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補償,減小財產的損失;而且承包商也會在保險公司的協助與監督下加強對工程主體的防護,保證在災害發生后使工程的損失降低到最小,從而保證了工程建設質量。
4.工程質量保修保險
2004年建設部有關部門已起草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并從2004年起在北京等11個城市開展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的試行工作。人們對工程質量管理的重視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投保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的第一年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在竣工驗收第一年后的保險期內出現質量缺陷,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顯而易見,工程質量保修保險承保的是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項目,有別于前面提到的三個險種,從而成為工程質量保證的最后一道防線。
直觀來看,此險種的推行對于保護購房者的權益,降低房屋出現質量后賠付維修的風險將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進一步,此險種的推行必將促進施工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工程質量水平。《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施工單位為其施工的工程投保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目前在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工程、關系公眾安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各類商品住宅工程這三類工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投保此險種)。對于未投保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商品住宅不得銷售。
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因項目規模、技術復雜程度、施工單位業績、項目管理水平而不同。這樣對于質量管理水平差的企業,投保就要付出高額的保費,甚至無人愿意為其承保。長此以往,企業就會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地位。這樣有利于建筑企業的優勝劣汰,有利于建筑市場約束機制的建立,必然促進建筑行業逐漸向利用市場進行資源優化配置的方向發展。
二、推行工程保險制度的障礙
工程保險制度在我國已推行20余年,然而開展并不普及,與發達國家投保率高達90%以上的比例相差甚遠。經過分析,阻礙工程保險推行的障礙主要是體制障礙、環境障礙、技術障礙三大類,而最根本的障礙在于計劃體制條件下相應的制度、運行機制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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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包括工程保險制度和工程風險控制制度。
工程保險制度,是指工程參建單位通過與保險公司訂立建設工程保險合同,將建設工程中由于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約定責任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進行轉移,根據合同約定由保險公司對損失進行賠償的制度。
工程風險控制制度,是指工程參建單位和保險公司及其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為降低和避免因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對建設工程實施安全質量監管和對事故預防預控的制度。
第三條按照“共同投保、共同保障、共同控制、相互制衡”的原則實施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
共同投保,即參與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共同投保建設工程保險,確保工程建設和竣工后一段時期內的安全質量事故和缺陷損失能獲得經濟補償。
共同保障,即由保險公司及其委托的風險管理機構共同對建設工程進行安全質量風險管理,共同保障工程安全和質量,并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出險給予及時理賠。
共同控制,即共同投保單位和共同保障單位,共同參與建設工程現場安全質量風險控制。
相互制衡,即引入保險制度,通過經濟手段將部分的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監督管理責任轉移至保險公司和風險管理機構,對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的安全和質量控制行為形成第三方制衡機制,互相制約,共同規范市場。
第四條選擇本市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或者政府主導的公共建設工程開展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通過政府工程的示范效應積極引導其他建設工程參與試點。
第五條**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交通委)、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的綜合管理,并成立**市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試點工作推進小組,具體負責試點的監督、指導和協調工作。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試點工作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相關管理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試點工作,減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間。對試點企業給與必要的扶持政策。
第二章風險管理參與主體
第七條由建設單位牽頭,與勘察設計單位、施工承包單位組成共同投保體投保建設工程保險。
第八條經認定的保險公司可以參與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試點。
對于投資大、風險大、行業特殊、理賠要求高的工程可由幾家試點保險公司實施共同承保。
第九條風險管理機構受保險公司委托,對建設工程潛在的安全和質量事故損失風險因素實施辨識、評估、控制、處理,促進工程質量的提高,減少和避免安全質量事故的發生。
參與風險管理制度試點的風險管理機構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備甲級監理資質;
(二)具備施工圖審圖資格;
(三)具備工程檢測資格。
試點期間,尚不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可以以監理公司為主采取委托形式聯合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審圖機構和檢測機構,共同參與工程風險管理。
鼓勵現有的工程監理、設計審圖、檢測等機構通過改組、合并等方式發展成為風險管理機構。
經認定的風險管理機構可以參與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
第十條安全質量鑒定機構負責鑒定建設工程保險期內發生的安全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保險責任事故。
經認定的安全質量鑒定機構,不得與建設工程風險管理制度試點項目參與各方存在任何隸屬或者關聯關系,單位的員工也不能在安全質量鑒定機構中兼職。
第十一條試點企業在辦理認定手續時,資料齊全的,予以當場辦理。
第三章工程保險制度
第十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的建設工程保險,包括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人身傷害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等三個險種。
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是指共同投保體單位將工程建設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導致的工程本體的物質損失和約定責任范圍內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的經濟行為。
人身傷害保險,是指共同投保體單位將項目從業人員在直接從事工程建設項目過程中因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亡引起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將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外來從業人員因住院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轉移給保險公司的經濟行為。凡已參加外來人員綜合保險的,人身傷害險保險費率按比例降低。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是指共同投保體單位將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或產生的質量隱患在工程竣工滿一年后引發的質量缺陷損失轉移給保險公司的經濟行為。工程質量保修保險不設置免賠額。保險期從竣工滿一年后開始起算,最低保險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10年;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險期限由雙方約定。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方案設計評審后,建設單位根據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償付能力、信譽水平、類似工程保險經驗、風險管理服務水平、基本費率,通過比選等方式自主選擇試點保險公司,并簽訂保險意向書。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確定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后,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等具有風險評價能力的單位實施工程項目的風險評價,并出具風險評價報告。
風險評價包括共同投保體風險評價和工程風險評價。
風險評價所確定的共同投保體風險系數和工程風險系數作為確定工程建設保險費率浮動依據。
第十五條風險評價完成后,由共同投保體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應包括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費及費率、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義務、風險控制、保險理賠等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保險采取浮動費率機制,在基本費率的基礎上根據共同投保體風險系數和工程風險系數實行相應浮動。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保險費=建設工程合同價×[建筑與安裝工程一切險基本費率+人身傷害險基本費率+質量保修保險基本費率]×(共投體風險系數×65%+工程風險系數×35%)+附加風險管理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不再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
已投保設計職業責任險的設計單位,在實行工程建設保險和風險管理時按具體工程情況適當減少保費。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保險的保險費根據共同投保體成員的責任實行分擔制,其中建筑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建設單位一般分擔80%左右,設計單位一般分擔20%左右。人身傷害險,建設單位一般分擔30%左右,施工承包單位一般分擔70%左右。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建設單位一般分擔20%左右,施工承包單位一般分擔80%左右。附加風險管理費全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同時,應提供保單、保費付款憑證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證明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以統一理賠標準、縮短理賠周期的原則進行建設工程保險理賠。
第四章工程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二條共同投保體成員應根據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和有關合同的要求,對工程安全質量風險進行自控和預防,并積極配合風險管理機構的現場風險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保險公司應委托風險管理機構,對工程現場進行風險控制。
保險公司可以通過比選等方式選定風險管理機構,并與風險管理機構簽訂風險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條風險管理機構的風險控制應從項目初步設計起貫穿到竣工后滿一年止的工程建設全過程。
風險管理機構根據工程具體特點,以建設工程保險合同和風險管理委托合同為依據,編制風險管理大綱、各階段風險管理實施方案和程序、事故應急預案,加強風險的預控和預警工作。
風險管理機構對初步設計進行風險指導和質量預控,對施工圖設計進行審查,并出具施工圖審查報告。
風險管理機構建立風險預防清單,確定風險控制對策,及時建立視像監控平臺和信息處理平臺等技術監控手段,通過現場跟蹤管理,實現風險動態管理和節點控制。
風險管理機構認為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或者可能產生工程安全和質量隱患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對影響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質量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未經風險管理機構簽字認可,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風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工程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資料。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未提交工程評估報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風險管理費按下列公式計算:
風險管理費=設計階段質量風險管理費+施工階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質量風險管理費
設計階段質量風險管理費,施工階段和竣工后一年的安全質量風險管理費,試點階段參照滬建監協字(2001)第20號《關于工程建設監理費**市行業指導價標準的通知》中設計、施工、保修三個階段的監理取費標準再增加10%安全管理費。
第五章各方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共同投保體成員應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責任。試點工程中,建設單位可以不再委托監理機構實施工程監理。
共同投保體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建設工程保險費。
在發生建設工程安全和質量事故時,共同投保體應及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并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建設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內出現質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維修,維修費用由施工承包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保險公司對合同約定的建設工程保險責任負有經濟賠償義務。
保險公司收到共同投保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及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對應理賠的金額超過500萬元的重大賠案,在賠償限額內應及時預付賠款。
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委托合同向風險管理機構支付風險管理費。
保險公司應制定工程防災防損制度、事故應急預案、重大損失報告制度、預付賠款制度和保險理賠綠色通道制度。
保險公司應對建設工程保險單獨核算,對出險和賠付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市建設工程風險管理試點工作推進小組上報當年的賠付情況。
第二十八條風險管理機構應對工程安全質量承擔監督和控制責任。
在風險發生時,風險管理機構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對已發生和還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
風險管理機構不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履行風險控制義務,給保險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檢測機構應對工程現場檢測對象負責,加強對現場材料和重要試塊、試件的現場取樣,對樣本的生產廠家和代表性進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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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認知與管理
中圖分類號: [TU99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來源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來源可體現為:人為、材料、環境、設備等所引起的風險。
1.1人為風險 城市道路的建設是由工作人員來完成的,工作人員具有主動性。因此,當設計人員設計的施工方案出現漏洞時,現場管理人員指揮失誤時,施工人員技術不過關或者施工方法不正確時,違章作業時都會有一定的幾率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別是在為工程趕進度,施工人員得不到充足的休息時間而不斷工作的情況下。
1.2材料風險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涉及的材料種類繁多,在對材料存儲堆放時,不加以整理,胡亂存放以及材料選購時質量達不到標準,這些都能引起在建設過程中產生風險。
1.3環境風險 環境風險可分為外部風險和內部風險。外部風險具有很大的浮動性,表現為:由于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是在城市內進行,在建設過程中需要封閉一段路程。通常情況下,工程由此至終都會樹立指示牌,危險警告燈等,在白天時段,基本不會出現問題,但到了夜晚,危險系數就增多了,如:酒醉開車等。內部風險人為可以很大程度的控制,表現為:道路建設場地障礙多,供電作業困難,地下涌水、空洞、作業混亂等。
1.4設備風險 施工機械設備在工程建設中由于長年累月的工作,造成機械零部件磨損老化,并管理人員不注重對機械設備的保養,而且也沒有為施工機械設備安裝安全警示標志,缺乏設備防護、保險、信號燈等,起重機械缺乏機“四限位”、“兩保險”等等。
二 造成城市道路建設工程諸多風險的原因
造成上述諸多風險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可概括為一個方面:即人為因數。人為、材料、環境、設備等所引起的風險主要還是人的意識的缺乏與不重視:不重視安全常識,缺乏危險源辨別能力,缺乏對危險的警惕性。
2.1施工人員對安全常識的缺乏:由于道路的施工作業范圍廣,段落多,造成施工單位人員不足,需要常在外面招聘臨時施工人員,這種情況也普遍存在于各種工程項目中。因此,很多臨時施工人員甚至本施工單位的人員不注重安全常識,在施工段落無法判斷其安全性,并對相關安全知識了解較少。
2.2缺乏危險源辨識能力:現場施工人員在所處施工區域,沒有發現危險源或者施工環境所存在的安全隱患,施工人員( 包括施工管理人員和現場操作人員)任然抱著僥幸心理,繼續作業,這也是出現安全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2.3缺乏對危險的警惕性:這種對危險的警惕性缺乏,主要是由兩方面來概括。一方面是上述所講的對于安全常識的缺乏,從而導致對危險的警惕性喪失。另一方面是由于在道路施工過程中,長時間作業,勞動強度大,特別是在夏天的時候,城市的溫室效應加上炎熱的天氣,容易使施工人員身心疲憊。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安全問題很大程度是施工人員身體上的不適,導致該有的警惕心理和反應能力的下降,并非是缺乏安全意識。
三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的應對措施
3.1落實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體系
道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包括了公司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部的安全管理、安全投入管理等。在公司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利用網絡信息技術,構建安全生產監督網絡,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網絡來預防以及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建立并實施安全檢查制度,通過相應的安全檢查制度來控制安全事故。在項目部的安全管理方面,必須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按照“綜合治理、管生產必須管安全、一票否決制、從嚴治理、標準化管理”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的保證體系。在安全投入管理方面,需要把握安全投入的合理性,達到可以用最小的投資來獲取最大的效益的目的。
3.2提高安全意識,建立健全施工企業安全文化體系
安全生產必須要有相應的安全文化來輔助。因此要對單位施工人員加強安全文化的教育培訓,以便不斷提高安全意識以及自我保護的能力。培訓的內容如:施工項目危險源的辨識和評價;危險源管理的意義;危險源管理的日常工作和事故應急處理;危險源觸發條件及控制措施等。同時要加強各個流程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特別是涉及危險源管理的領導和相關人員。
3.3防止安全事故發生,做到文明施工
道路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主要是由于布置不合理,生產管理混亂造成的。因此,在道路建設過程中,要不斷的加強安全措施的管理,并做到文明施工(特別是臨時施工人員),從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建筑安全施工檢查標準》(JGJ59-2011),施工方應合理安排施工現場的作業環境,并組織當地的衛生、消防、醫療、安保等主管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布置進行檢查,堅決杜絕施工現場的臟亂差等現象。對于不符合要求和存在隱患的地方,施工管理人員應認真改正,為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和安全生產管理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
3.4落實施工人員意外保險制度
落實施工人員意外保險制度具有雙重意義。我國充分認識到建設工程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依據工程建設規定,施工人員的意外保險制度被列入了施工企業建設成本中,并明確說明施工人員的意外保險費用不得爭議,不可減少。這規定迫使施工單位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開支而安全生產,也讓施工人員認識到施工過程中所存在的風險,最終盡可能的實現在建設過程中沒有發生一起的安全事故。
四 結語
綜上所述,對于安全風險是可以規避的。因此,只要有一套完善的規章制度,良好的工作環境,我們在城市道路工程建設中可以做到最大限度的規避,從而確保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施工企業的利益,最后為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篇5
1、進行了一些新險種的試點,在工程保險的推廣方面處于國內領先。
國內一些工程保險的新險種出臺,往往先在上海試點,所以上海的工程保險推廣往往先行一步。如1997年建設部在上海、浙江、山東等三地進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試點工作。現在已在全國推廣,成為《建筑法》中明文規定的強制保險的險種。1999年,建設部又將上海、北京、深圳列為工程設計保險的試點地區。工程質量保險也是先在上海等11個城市首先開始試點。上海還率先采取措施推廣工程監理責任保險,在《上海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參加監理責任保險的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招標、投標中享有優先中標權。2002年監理責任保險正式運作伊始,就有8家監理單位投保。2003年和2004年,在上海市建委的支持下,引入監理責任保險經紀人制度。2005年1——5月,有16家監理單位投保單項或企業整體保險。2004年,上海市進行全面推行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的試點工作,試點項目包括市政類工程項目、辦公樓類工程項目、住宅類工程項目等,計劃安排市政類工程項目15個,辦公樓類工程項目15個,住宅類工程項目15個,其它類工程項目5個。在進行試點獲取經驗的基礎上,爭取3至5年,在上海市全面推行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工作。近年來,上海的工程保險已經由單一險種的投保轉向綜合保險,由各承包商分別投保轉向業主統一投保,避免漏保,或重復投保,在費用上也更加優惠。
2、一些投資商、承建商風險意識薄弱,投保意識不強。
盡管上海在工程保險方面在國內領先,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尚有很大的差距。發達國家的工程保險歷史悠久、險種豐富,投保率近100%。從上海地區的建筑市場情況看,大部分大中型建設項目和重點工程投保了相關工程保險,如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險。但一些中小項目的業主、承包商對工程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夠,或存有僥幸心理,甚至錯誤地認為,參加保險會加大工程成本,從而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特別是當前建筑業已經成為微利行業,在激烈的招投標市場上,為了降低成本,增強競爭力,很多企業以取消工程保險的費用達到降低報價的目的。一旦出了事故,往往還是要靠政府出面善后。就目前上海保險市場開設建筑安裝一切險的幾家保險公司看,其建安一切險占公司全部保險費的百分比明顯偏低,2003年,人民保險公司是2.25%,平安公司是7.7%,大眾保險公司是1.22%。上述數據反映了近年上海工程保險市場基本情況。
3、保險公司發展滯后,缺乏有經驗的工程保險中介機構。
上海的保險公司近年來開辦了一些工程保險方面的新險種,如在2003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上海分公司設立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保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了安裝工程一切險等。但相對于工程保險比較成熟的國家,險種還是相對偏少。以美國為例,強制的工程保險就有承包商險、安裝工程險、勞工賠償險、一般責任險、職業責任險、綜合險等等。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還處于比較低的層次,主要是付費與理賠,而且在理賠過程中,手續繁瑣、扯皮現象嚴重。在“預防風險”方面做得不夠,重承保、輕防災,未能有效介入工程風險管理。除了管理水平的因素外,缺少既懂保險業務,又懂工程專業技術的專門人才也是重要原因。由于建筑工程技術的日益復雜化和專業化,導致工程保險供求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在此情況下,中介機構尤為必要。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從事工程保險的中介機構,這也是我國工程保險市場不成熟的重要表現。
4、保險公司與工程保險的投保人還沒有達到“雙贏”。
工程保險的交易雙方,要想達到“雙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從保險公司看,當前承保工程保險本身有很大的風險。因為現代工程建設的技術水準和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而且未能在工程保險中大面積地實行強制保險,業主和承包商往往只是對高風險的工程或工程中部分環節有選擇地投保,使得保險公司的出險賠付率處于難以預料的狀態,起伏很大。就上海的三家保險公司(人保、平安、大眾)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總額與賠付總額的數據來看,都不是保賺不賠的。比如2001年,三家保險公司的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費總額是3373萬元,賠付6700萬元;2004年第一季度,保險費1988萬,賠付6744萬元。2002年上海外環隧道E3管段進水重大事故和2003年上海軌道交通4號線旁通道進水引起地面沉陷重大責任事故,成為向業主和承包商推廣工程保險的活教材,而對于保險商而言,不啻一場噩夢。消極影響是造成了國內大型隧道工程、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投保困難。但保險公司對辦理建筑職工意外傷害險積極性頗高,因為可以帶來豐厚的利潤,而預防工作主要由行業管理部門來做,保險公司僅僅充當一個收費、理賠的角色。可見,工程保險的交易雙方在利益的契合點還太少,不利于建設市場和保險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二、上海建筑工程保險業發展的障礙
1、法律、法規不完善及監管體制方面的障礙。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保險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建筑法》、《擔保法》、《保險法》、《招投標法》等,并已成為開展工程保險的基本法律依據。盡管此類法律法規為數不少,但真正涉及工程保險內容的條款不多。而且,大多從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原則要求,缺乏完整和系統性。另外,已有的工程保險法律法規,缺乏具體針對建筑工程特點的配套措施,在工程保險的投保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最高法院就《擔保法》的134條解釋,沒有一條涉及工程保險內容就是一例。近年來呼聲頗高的多險種的強制保險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只能流于“紙上談兵”。主管部門還沒有完全完成職能轉變,以行政手段干預市場的慣性思維還在起作用。
2、來自業主和承包商的障礙。
一些公有投資項目一旦遭遇風險,在沒有工程保險的保障下,往往由“公方”買單。“公方”可能是國家、地方政府、或某單位。建設項目的風險與法律意義上的業主的個人利益沒有直接掛鉤。這使得業主很難成為工程保險的推動者。從承包商方面看,建筑市場不需要承包商履約擔保,建筑市場的準入主要看企業的資質,而不是風險承擔能力。業主對承包商的要求主要是墊資能力、低價承保能力、與業主長期的合作關系等等,而不是各類擔保。由于建筑業的激烈競爭,承包商也沒有轉移風險的能力。另外,由于意識、談判地位、最終價格等問題,工程保險的真正受益者,包括企業、從業人員、建筑產品的最終消費者還沒有形成表達正當交易需求的力量。業主和總承保的發包方在市場交易中屬于強勢群體,當強調公平交易的工程保險制度與強勢群體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就會遭到自覺和不自覺的抵制。
3、保險公司運行技術落后,缺乏保險中介機構和專門人才。
近年來,保險公司開辦的工程保險業務并沒有被業主和承包商完全接受。首先是因為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我國的工程保險是從國外引進,一般只引進了條款,引進的管理技術較少,服務的知識和技術含量低。風險管理的手段落后,從業人員素質不高。已開發的工程保險的險種不多,費率標準差異不大,保單內容缺乏可選擇性,無法滿足一些建設工程的個性化需求。此外,上海還沒有建立一批真正意義上的保險中介機構和風險管理咨詢公司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保險公司習慣將業務大包大攬,而不是將不熟悉的業務分離出去,導致對保險中介需求不旺。另一方面,許多業主和承包商將投保視為應付政府、銀行的強制要求而不得不履行的一個手續,因此沒有進行投保后的風險管理,中介對他們而言可有可無。這是推進工程保險制度的又一巨大障礙。
三、推進上海建筑工程保險業發展的主要對策。
1、明確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推進工程保險中的地位和職責。
政府和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要改變直接對企業發號施令、包辦代替的傳統做法。在推進工程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政府所要做的,就是排除體制和政策的障礙,完善政策法規,嚴格監管工程保險市場,不能越位。要抓住一系列工程保險的新險種在上海試點和推廣的機會,抓緊出臺一些辦法和規定,推動工程保險的規范化、市場化。上海已在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2004年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在滬建筑施工企業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工作的若干規定》,完善綜合保險的繳費模式。明確規定業主必須支付建筑業外來從業人員的綜合保險,并列入工程造價,作為工程項目的社會成本。市建委出臺的《關于促進上海市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保險工作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對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范圍、期限、金額、保險費、投保、索賠、服務和對該險種的研究都提出明確的指導意見。
另外,行政主管部門在加強監督管理、局部強制投保、促進企業投保、將保險費列入工程概算、推動保險中介業、建立工程技術風險評級體系、發揮各行業協會的作用、落實風險責任的承擔者,以及工程損失案例和數據的搜集與共享等方面大有可為。
2、完善相應法規,制定工程保險法規,規范工程保險操作。
盡管有《建筑法》、《保險法》、《擔保法》相繼出臺,但我國還沒有明確的工程保險制度國家性法規。使得一些工程保險試點和推廣因無法律依據而無所適從。在此情形下,上海可以在地方立法方面做些文章,出臺一些能夠符合國情、市情,而又能夠與國際工程保險市場接軌的地方性法規。上海地鐵四號線工程事故的發生和理賠,使強制推行工程保險再次成為業內關注的話題。有學者認為我國自1979年在建筑行業引入工程保險,通過諸如三峽工程、西氣東輸、國道主干線等國家重點項目中對工程、設備、人員的投保,已經積累了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加之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建設工程領域強制推行工程保險已經成為可能。筆者以為,將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結合,循序漸進地推進新險種,適時適當地增加強制保險的險種,將保險費列入工程度的建設成本,規范工程保險市場,為保險交易雙方創造雙贏的法律環境,都可以在立法層面得以一定程度的體現。
3、加大對工程保險的宣傳力度,增強有關當事人的風險意識。
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可以利用一些案例積極宣傳,總結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增加承發包雙方的當事人尤其是發包方即業主的風險管理意識,營造積極投保的行業氛圍。
4、提高保險機構的業務能力,規范保險機構行為,推動保險中介機構的建立,適當引進外國保險服務機構。
保險公司應細化消費群,推出自己的特色產品,加強對產品的宣傳和解釋,引導事主進行索賠,增加工程保險的市場認可度。有關部門應采取措施甄別保險機構的業務能力,并加以區分。制止利用行政權威或不正當手段強迫市場主體投保,阻止惡意低價競爭。發展保險中介業,鼓勵保險公司將不擅長的業務分離出去,比如由保險經紀人招攬保單,由保險公估人來做理賠鑒定。建立健全保險專業人員和風險管理人才的培養制度,組建一支既懂保險業務,又熟悉建筑工程專業技術的人才隊伍。
根據我國加入WTO,開放保險市場的承諾,建設保險工程市場可以對國外部分資質較好的工程保險公司開放。通過引進國外一些知名保險公司,打破建設工程保險市場的寡頭壟斷,增加工程保險市場上的保險產品的可選擇性和保險費率的浮動性,從而帶動國內保險機構的改革,促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
5、加快體制、機制改革,完善市場機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完善,工程保險市場各主體的關系應該盡量以市場手段加以調節,弱化行政手段的作用。如保險公司應該有權參與投保工程事故的調查、評估、鑒定;組建風險咨詢公司;建立權威、中立的事故評估公司等等。逐步讓市場機制在工程保險中發揮主導作用。
6、加強對工程保險的研究,吸取國外的成功經驗。
工程保險源于英國,發展于歐美。有很多成功經驗可供借鑒,如工程保險已經成為工程建設的管理機制;采用業主方控制工程保險;有發達的保險中介體系;業主與保險公司密切合作等等。加強對工程保險研究,了解國內外的差距和差異,對于當前工程保險的制度化建設,建立符合國情、市情,而又與國際接軌的工程保險業尤有裨益。
篇6
關鍵詞:高校建設工程;工程合同;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F06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03-0153-02
隨著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我國高校近幾年來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校園規劃與建設成為社會建筑行業關注的熱點區域,為此高校基本建設工作者遇到了很多問題,其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問題顯得尤為突出,高校也出現了因合同制定不明而產生的法律糾紛。因此,對高校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并尋找相應的解決對策是十分有意義的。
一、當前高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市場觀念淡漠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均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目前,高校經過市場招投標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大部分采用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這些示范文本合同條款相對完整。但是針對沒有按規定招投標的項目,如日常維修、零星基建項目及材料采購合同,則不能嚴格按照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于是口頭協議和私下協議仍不同程度存在,有些則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規范的文本進行簽約。另外,有的高校基建部門在沒有授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此外,在合同用章等方面也存在問題。由于缺乏合同約束彼此行為的條款,最終導致經濟糾紛的發生。
(二)對合同的嚴密性重視程度不夠
由于建設工程具有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涉及面廣、管理復雜的特點,因此客觀上要求合同盡可能做到條款嚴密細致。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合同的承包方一般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但是在目前建筑市場仍然存在無營業執照或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作為建設合同工程的主體出現,如有的承包方不具備招標文件要求的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卻采用掛靠有施工資質和施工能力的單位來投標;有的投標單位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能力,卻在中標后進行轉包和違法分包,由此造成中標單位和實際施工單位的不一致,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
2、合同條款不完整。合同條款用詞不準或模棱兩可,特別是關于工期、質量、造價和不可抗力的合同條款描述不清或存在歧義。
3、承發包雙方的職責劃分不清,缺少工程變更和合同變更的程序,缺少索賠的處理、合同糾紛的協調等問題規定。
(三)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脫節
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文件是高校向承包方發出的訂立合同的要約,投標文件是承包方向高校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中標后,建設單位應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合同。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脫節的現象,有的高校招投標工作已經結束而施工合同仍然沒有簽訂,或把簽訂合同與招投標作為兩個毫不相干的業務對待,造成建設工程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書的內容不符。
(四)違背信用原則的現象時有存在
由于目前建筑市場基本上是買方市場,競爭十分激烈,而且由于高校在建筑市場付款比較及時,信譽度相對來說較高,有的承包方為了承接建筑任務,放棄自己應有的權利,造成中標價的明顯不合理;有的高校隨意將工程肢解分包,或者指定材料供應商等,尤其是未進行市場招標的工程;有的承包方為承接工程被迫墊資施工。同時,承包商在低價中標后往往采用偷工減料、以次充優的方法達到盈利的目的,從而直接影響工程質量,最終導致經濟糾紛的發生。
(五)管理手段落后
合同管理是建設市場非常重要的環節,因此合同管理崗位顯得極為重要,合同管理人員必須是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專業人員。但由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迄今為止尚未建立起來,目前高校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主要由基建管理部門牽頭,財務、審計等部門參與簽訂,而這些人員由于缺乏專門的知識,往往對合同條款理解不透,從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失。另一方面,部分高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混亂,合同無臺賬、無專人管理,管理手段也極為落后,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六)風險意識和索賠意識有待加強
由于建設工程具有投資金額大、建設周期長、管理復雜的特點,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預見的因素較多,存在著諸多風險。如建設工程項目本身的風險(設計失誤、材料缺陷、自然災害等人為和自然原因對工程投資、工期、質量等造成的不利影響)和環境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如果不加以防范,很可能會威脅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甚至釀成巨大的損失。但由于高校基建管理部門不熟悉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簽訂的施工合同不盡完善等原因,工程風險及風險的防范意識較差,給合同管理造成隱患。從索賠意識方面來講,建筑業是一個索賠多發的行業,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但是由于合同管理人員平時不善于收集有關證據,一旦發生索賠事項,就拿不出有效的法律依據;更為嚴重的是,有的高校工程管理人員不清楚索賠程序、索賠范圍,也不知道如何計算索賠金額,有的就干脆自認倒霉。
(七)監管力度有待加強
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法規體系處于逐步完善階段,建筑市場運行還不是很規范,相關管理部門監督力度不到位。目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法規、條例、辦法的宣傳力度不夠,而且具體的監督、制約、管理措施也跟不上,對招標投標過程和合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不規范行為,不能有效及時進行查處,而且上述監管大部分停留在簽約階段,對簽約后的監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對招標文件把關不嚴,致使招標文件中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給中標后合同簽訂帶來許多不便,使建設工程合同不能及時簽訂,有的單位甚至出現了招標文件與合同內容不相符的現象。
二、解決上述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強化法律意識
要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建設工程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促使高校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學會利用法律和依法訂立的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合同管理
首先在合同簽訂前,必須了解合同主體是否具有履行義務的資格能力,以及核準的經營范圍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其次審查內容是否合法,權利義務是否對等,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工決算程序、可抗力等約定是否明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建設合同審批管理,合同條款必須清楚,尤其是工
程造價結算方式必須表達準確,對于施工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項目,應在工程量清單中列項,由投標單位報價或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結算辦法,避免不平衡報價給高校帶來投資浪費。
(三)積極推行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目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條款相對比較完整,用語比較準確。推廣示范文本,可以規范合同管理,減少合同中的矛盾和錯誤,提高建設工程合同履約率,減少合同履約過程中的爭議。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也便于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對合同的裁決。
(四)理順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的關系
從現行的施工合同文本和招投標文件的范本可以看出,一方面,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條件是招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招標文件、投標書又是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它是承包方投標報價、雙方簽訂合同的依據,也是竣工結算處理索賠的依據,按法律順序它也排在前列。招投標過程是合同的談判和訂立過程,合同管理和招投標管理是建筑市場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管理與招投標管理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招投標雙方承諾的內容為合同簽訂提供了條件,合同管理是招投標管理的延伸,為招投標的效果提供實施的保證。因此,不能把合同管理和招投標管理割列開來。
(五)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高等學校應加強對合同管理人員素質的培養,包括政治思想素質、業務素質的培養。所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后方能持證上崗,同時可以效仿企業的做法,聘請法律顧問,避免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時因不熟悉相關法律而帶來的風險,防患未然,使合同管理更加規范。另一方面,由于建設規模的擴大,合同條款日益復雜,合同條件的組成內容越來越完善,高校應建立合同臺賬,并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同時充分利用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合同的微機化、網絡化、規范化管理,以便于信息資料的收集、整理、存儲、處理、分析和使用。
(六)加強索賠管理工作
針對合同訂立過程中承包方假借訂立合同,實施損害高校利益或實施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以及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而給予高校造成的損失,高校有權要求承包方給予賠償。建設工程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建設單位平時要善于收集、整理與索賠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提供真實可靠的證據,按照索賠程序,及時、合理地進行索賠。
篇7
1、著力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從完善制度、提高水平、增強能力入手,促進社會保障水平再上一個新臺階。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全面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城鄉居民醫保和低保、高齡老人補貼、五保供養標準,加大對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貧弱人群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爭取年末新型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80%,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達到60%。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城鄉一體化建設,基本實現全民醫保。完善失業、工傷、城鎮職工生育三類保險體系和養老、醫療保險轉移接續政策。爭取失業保險人數達到37.85萬人,工傷保險參保人數達到47萬人。全面啟動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和管理服務體系。
2、切實加強創業就業能力。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努力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支持發展就業容量大的現代服務業、科技型企業和小微型企業。鼓勵自主擇業創業。完善職業培訓制度,啟動就業培訓與園區用工對接行動和青南三州萬人技能培訓計劃,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提高就業創業能力。優先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統籌解決生態移民、退役人員、城鎮就業困難群眾和農民工就業。加大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力度,完善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規范開發公益崗位。
3、努力促進社會事業發展。文化體育,大力實施文化惠民工程,加快推進文化建設“工程”,重點建設一批州縣鄉文化活動場館、文化“進村入戶”、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等項目,繼續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直播衛星農牧區覆蓋工程、州級劇團業務用房、文化自然遺產地保護設施等工程,廣播電視覆蓋率分別達到93%和96%以上。力爭建成省體育中心。加快建設格薩爾博物館,爭取啟動地市級圖書館、文化館建設。加快發展特色文化產業,積極搭建產業項目推介服務平臺,做大做強一批文化企業,打造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提升“環湖賽”、國際詩歌節等文化體育品牌層次。教育,繼續落實藏區“1+9十3”教育經費保障補償機制,全面推進學前教育、中等學校職業能力、高中基礎設施、高校重點學科和實驗室以及教育園區建設。基本完成中小學布局結構調整和校舍安全工程,基本實現縣域內義務教育初步均衡。繼續實施好農村學前教百、農村初中二期、校舍改造、教師生活周轉宿舍等工程。全面啟動寄宿制中小學配套建設和標準化建設工程。提高中小學寄宿生生活補助標準。優化學前教育布局,實施農村中小學營養改善計劃和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提升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質量。醫療衛生,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服務管理、精神衛生防治、衛生監督、農村急救體系建設和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建設,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能力,提高人均基本公共服務經費補助標準。落實便民惠民措施,改進醫療服務質量,深入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全力做好玉樹重建醫療衛生服務保障工作。鞏固和擴大面向特定人群的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加大計劃生育投入力度,落實好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少生快富”政策,加快實施“康福家行動”和優生促進工程。
4、扎實推進安居工程建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會議精神及有關政策,著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新建續建各類保障性和獎勵性住房34.75萬套(戶),其中新建城鎮保障性住房3.54萬套,農村獎勵性住房6萬套,農村困難群眾危舊房改造2.5萬戶,游牧民定居1.46萬戶。大力推進“千村建設、百村示范”工程,加強工程建設協調配合和配套投入,完善基本公共配套設施。嚴格項目建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看望抓好資金保障、土地供應、稅費減免等工作,認真執行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退出等制度和辦法,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分配。
5、抓緊實施新一輪扶貧開發。全面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家新10年扶貧開發綱要,切實做好新扶貧標準執行后貧困人口規模核定工作。抓緊編制連片特困地區扶貧攻堅規劃,推進集中連片開發扶貧,組織實施好350個貧困村的整村推進和71個村的易地搬遷扶貧工程。加大產業化扶貧力度,加快貧困地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創業培訓,深入開展“村企共建”、“戶幫戶、一幫一”和省直機關單位定點幫扶活動。全省貧困地區農牧民人均純收入增長12%以上、穩定脫貧20萬人。
篇8
(1宜昌市夷陵區住建局 湖北 宜昌 443100 2國防信息學院 湖北 武漢 430010)
摘 要:美國強調法律法規,發揮業主作用,重視全過程質量管理、實施擔保與保險制度、規范工程咨詢服務等先進經驗值得借鑒。我國應立足于具體國情,加強工程質量監督隊伍建設,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完善全過程質量管理,促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協調發展,推動工程質量監督能力的持續發展。
關鍵詞 :美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制;啟示
中圖分類號:D253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2.022
收稿日期:2014-10-27
本文從美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運行機制以及質量監督管理的基本特征入手,并結合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的具體實際,提出了相關的監督管理建議,以達到促進我國工程質量監督控制能力的目的。
1 美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運行機制
1.1 健全完善的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美國的建筑市場建立了一套較為健全完善的市場機制和法律機制,并通過嚴格的執法手段來保證法律制度的實施。首先,建筑市場的各方主體行為均受到法律、規范和合同的約束。美國的《統一建筑法規》明確指出,全部建設項目應當具備執照,并要受到相關機構的管理控制,在重要建筑項目里還要開展階段性審核;其次,為了推動質量監督工作的開展,項目執照申請人必須符合法定的工程質量標準。《統一建筑法規》規定,所有建設項目和工程需申領執照后,都必須接受工程質量的監督和檢查,執照申請人應提供必要的條件方便監督檢查的開展;再次,工程質量監督必須實地考察,工程質量主管官員可以按照工程結構和所批準的設計圖紙對建筑工程進行實地測量。
1.2 直接參與的工程質量監督形式
美國政府直接參與工程項目的管理與監督,由政府向建設單位發放《發展許可證》和《建筑許可證》。從工程質量的監督章程來看,按照《建筑許可證》工程質量監督項目標準,根據工程的類型和性質,一次或多次開展現場檢查監督。工程項目竣工之后,監督人員進行全面地驗收檢查,在《建筑許可證》簽署完工驗收意見。從工程質量監督的組織形式來看,主要包括政府直接監督、委托監理、開發商自己管理等3種。直接監督主要是針對聯邦、州、市政府投資的大中型項目,政府組織專門的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隊伍和機構,直接由注冊工程師檢查。委托監理主要是經政府批準,由投資方申請委托的監理(或咨詢顧問公司)進行監理,主要由注冊監理工程師負責,并向政府提交書面報告,受政府受監人員抽查。開發商自己管理主要是對于單戶或雙戶住宅樓等小型建筑項目而言,對于這些小型項目只需要提交書面報告供政府檢查人員抽查即可。
1.3 各司其職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與人員
在美國開展檢測任務的都是具有資質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但是施工承包商、中間監理、咨詢顧問公司等機構不允許設立檢測機構,其主要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進行檢測,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這些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按經濟合同向投資方收費,一般按建筑項目總造價的7-8%收取監督費用。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人員各司其職,主要包括圖紙檢查官、建筑檢查官等。其中,注冊工程師或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是主要的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必須擁有法定的資質,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設計標準、聯邦、州、市的技術法規、工程項目的管理法規辦事,如有越軌行為就會被注銷工程師資格。為防止腐敗,政府官員脫離政府部門3年以后才能轉變為注冊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
2 美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能力建設的基本特征
2.1 強調法規與許可制度建設
美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最主要特征就是法規與許可證的制度建設。從監督法規上看,美國制定了較為系統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規和許可制度,主要以施工許可制度和建筑產品使用制度為主,同時以質量體系認證、市場準入度、設計文件審核等制度為輔。從監督管理對象看,主要是大型政府公共項目和大型投資項目等重點領域。從從業人員管理上看,主要對工程質量監督從業人員實行注冊制度,強調從業人員的個人資質管理和從業企業的資質管理。
2.2 實行強制性擔保與保險制度
除許可制度外,美國還實行了全方位和全過程的工程擔保與保險制度,為質量監督管理的良性發展提供了保證。美國政府規定所有工程建設方包括這類單位包括質量檢查公司、總承包商、設計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建筑產品制造商以及業主和建筑師等,都必須向擔保與保險公司進行強制性投保。相應地,工程建設方通過擔保與保險,一方面可以加強質量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積累良好業績,提高企業聲譽。在美國,工程擔保與保險制度是建設工程質量實現的基本保證。
2.3 重視全過程控制與管理
與我國把質量管理地重點放在施工階段不同,美國非常重視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控制與管理。①重視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時就充分考慮工程質量監督要素;②重視對工程設計進行質量控制,質量控制原則從設計階段就開始介入;③注重現場管理,監督與控制工程項目的材料、設備等質量;④重視監督與施工的協調工作,正確處理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的矛盾;⑤嚴格進行施工階段的檢查與監督,對施工過程的進行質量管控。
2.4 注重項目管理者的主導作用
項目管理者主要指項目經理或者業主代表,美國要求項目管理者必須從多個方面對建筑工程質量管理進行全面控制,包括項目進度、項目成本、項目質量等。如此重視項目管理者的主導作用,關鍵在于項目管理者全程參與了建筑項目的設計、承包、施工、管理以及合同文件等全過程運作,美國政府注重業主在工程質量管理方面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由完善的法規制度約束業主和施工單位;另一方面也出于監督成本考慮。但是,如果建筑項目危及社會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時,政府也會進行直接干預。
2.5 規范建筑工程質量咨詢服務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質量咨詢服務,美國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程咨詢服務資質評定和審核制度體系,嚴格規范專業組織和專業人士資格認證制度。一方面,要求工程咨詢人員合規介入工程質量監督工作,這不僅有效提高了質量監督工作,同時也提升了工程管理服務質量;另一方面,要求咨詢行業建立嚴格的自律約束機制,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供專業化社會服務,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另外,要求專業咨詢人員嚴格規范工作行為,強調從業人員的職業精神,進而有效地保證了工程質量管理的實現。
3 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能力發展的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與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還不健全,現行的監督機制與科學的質量監督與管理之間存在一定的差距,建筑工程質量事件仍層出不窮。結合我國工程建設監督與管理的實際情況,借鑒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外先進管理方法,我國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促進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能力的發展:
3.1 健全符合國情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
對于政府是否應該介入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的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即使從美國的經驗來看,政府也是必須親力親為進行工程質量監督的。但是我國需要回答的并不是政府“管不管”的問題,而應該是政府“怎么管”的問題。美國政府雖然不設置專門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政府機構,但是以多種許可制度和擔保、保險、管理控制制度對工程質量進行管理。同樣,我國也應該堅持政府對工程建設實行直接監管的基本制度。一方面可以健全工程質量監督的法規體系;另一方面為社會一個公開公正的市場運作平臺和競爭機制,同時轉變政府工作作風,大力提高政府的工程監督效率和管理能力。
3.2 建立建筑工程監督人員的“準公務員”制度
在我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應該是政府職能的延伸,連著千家萬戶的安居樂業,應該是不附帶任何利益訴求的公益部門。但實際情況是該項工作長期游離在政府和市場之間,其原因是如何端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定位和看待監督管理人員的身份問題。在美國,圖紙檢查官、建筑檢查官等都是帶有“準公務員”性質的管理監督人員。在我國,將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自收自支的經費方式改為財政全額撥款的經費方式,將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參考公務員管理的“準公務員”,這樣才有利于改進質量監督手段和方式,提高質量監督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保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水平。
3.3 明確行政執法權,加大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力度
為保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執法的合法性與合規性,我國必須將必要的行政執法權明確賦予相關監督機構,這樣才能使監督工作與執法工作相輔相承。我國往往賦予了工程質量監督的具體工作內容,但對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行政執法權一直處于模糊狀態。在當前尚不規范的建筑市場環境下,明確行政執法權,進一步加大監督執法力度,這樣才能規范工程質量行為,有序發展建筑市場,創造良好建設環境。
3.4 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監督
目前,我國的工程質量監督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階段,這種監督方式具有較大的局限性。建筑物的形成并不是僅僅只有單一的施工階段,還包括規劃、勘察、設計、施工、竣工驗收、試運行等多個環節,工程質量問題可能會發生在其中的任一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督是美國普遍采用的有效辦法,這也啟示我國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管范圍方面,也需要將勘察環節、設計環節、施工環節、竣工驗收環節等納入進來,從而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監督。
3.5 實現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轉型與發展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傳統的監督模式和監督方法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必須市場發展的要求,向行業管理型發展,向服務型發展,向技術型發展。向行業管理型發展就是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開展行業標準研究,協助政府研究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操作規程,從而促進工程質量規范與時俱進。向服務型發展就是要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加強工程質量問題預防服務能力建設,為建筑工程提供預防服務,將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目標從事后驗收向事前預防轉移。向技術型發展就是要求質量監督機構加強技術能力培訓,學習行業領域出現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將之與工程質量監督技術結合起來,從而形成技術精通、隊伍精干的行業管理與執法隊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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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建筑企業;風險管理;防范
Abstract: this paper first analyses the architecture engineering the importance of risk management, and then discusses the risk management of the status quo and the influence factor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has strong value and significance, for reference.
Keywords: building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prevent
中圖分類號:F279.2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現代工程風險管理理論認為,工程風險管理作為工程項目管理的關鍵因素而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在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中,風險無處不在、無時不有。對于規模大、周期長、產品具有單件性和復雜性等特點的建筑工程來說,它比一般產品具有更大的風險。建設工程風險管理是決定工程項目能否成功的關鍵因素,也是建設市場運行機制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
一、工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
工程風險管理在我國建設領域不但比較年輕,而且更是一個薄弱環節,承包商、發包商、咨詢商工程風險管理意識淡薄,存在著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理方法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的間題,有關政策措施制度也相對落后。隨著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建設項目由撥款改為貸款,建設項目多元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出臺,深入研究風險,建立符合中國特色的工程項目風險管理制度體系,己成為事關建筑市場運行機制改革成效的重要環節。中國已經加入WTO,一些實力雄厚、風險管理先進的外國企業己經開始打入我國建筑市場,市場競爭會更加激烈,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己成為國際工程交易中心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無論是承包商、發包商,還是咨詢商,如果沒有購買相應的保險或取得相應的擔保,幾乎無法取得工程。我國施工企業要打入國際市場,必須遵循國際慣例,否則將難以長期立足。因此,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國情,盡快建立起以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已勢在必行。
二、工程風險管理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工程項目投資來源已呈多元化,企業的所有制結構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工程風險管理越來越為有關部門和企業所重視。近幾年來,我國相繼頒布了《建筑法》、《擔保法》、《保險法》、《合同法》和《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為在我國推行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一些地方也陸續開展了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的試點工作。但是,從總體上看,我國的工程風險管理水平低下,相關法規措施相對滯后,其主要表現為:
一是建設各方對建立工程風險意識淡薄。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在建筑企業和金融業中缺乏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商業銀行對政策性貸款投資的工程項目沒有必須進行投保的要求,投資主體雖從所有制結構上發生變化,但提高工程風險意識依然不強,未能從工程風險管理入手,降低和轉移風險條件。
二是擔保市場尚未建立。銀行雖然開展了一些保函業務,但在建筑業中的各類保險業務開展較欠缺,險種、保單形式單一,缺乏建筑業特點,不能適應工程擔保需要,難以提供工程風險管理的必備條件。
三是缺乏中介機構。從工程風險管理角度講,缺乏工程保險經紀人、人和工程保險管理咨詢機構,由于承包商缺乏必要知識,社會性的擔保咨詢服務不普及,若沒有專業機構為其風險后的索賠業務,投保人將很難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推動和發展工程風險管理中介機構,是開展工程風險管理的保證條件。
四是工程風險管理費用來源無法律保證。實行工程風險管理必然增加工程成本,擔保費的支付是阻礙工程保險機制的關鍵問題,國家在制定工程結算時未列入此費用來源,客觀上造成既無投保資金來源,又無投保壓力。
五是缺乏強制性法律保證。雖然我國已出臺《擔保法》、《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但缺乏相應的必要配套法規和強制性監督機制,缺乏針對建設工程風險管理的具體規定。在實踐中缺乏對工程擔保或工程保險中出現的糾紛進行技術鑒定和責任確認的權威機構,缺乏強制性保證。
三、工程風險管理的影響因素
一是管理體制的因素。推行建設工程風險管理是運用利益機制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進行規范和制約,形成信用機制、從而維護建筑市場秩序。
二是建設單位的因素。目前,建筑市場供求不平衡狀態仍然在持續,“僧多粥少”的局面使多數建筑企業處于被動之中,建設單位種種不規范行為已人為構成了項目風險。由于建設單位原因影響項目風險管理的因素主要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主觀原因,建設單位在主觀上風險管理意識淡薄,建設單位拿到土地,就成投資商,沒有資金開工,有建筑企業、有助于幫忙。建設單位把風險轉嫁給建筑企業和銀行。在這種特定的環境下,說到底是沒有足夠的壓力與動力促使建設單位具有風險管理的主觀意識。另一方面是客觀因素,建設單位缺乏控制風險的能力。盡管目前在一些項目已實行監理,但建設單位的管理能力仍然是影響風險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作為一個合格的建設單位,必須配備相應的專業人才,并有豐富的項目管理經驗,只有這樣才能把風險控制好。
三是建筑企業的因素。當前,我國已經加入WTO,在企業資本構成方面,中國建筑企業面臨著十分嚴峻的挑戰。近年來,建筑企業作為建筑市場的競爭者,比過去更加強調內部的經營效益,由原來的勞動轉變成經營,在建設程序上建筑企業為攬任務,爭項目,不能堅持原則,遷就、迎合建設單位的某些不合理要求,從而加大了工程風險因素。
四是工程咨詢服務機構的因素
目前我國的擔保主體尚不完善,隨著《商業銀行法》、《保險法》、《擔保法》的頒布實施,培育擔保主體在法律上已有了可行性。當前我國主要以銀行為背景,借助其遍布的網點和雄厚的資金實力,拓展工程領域的保函業務,沒有形成銀行、擔保公司、同業公司三足鼎立的格局。提供的服務還不充分,還沒有形成防止、避免、轉移工程風險的工程咨詢服務主體,從而工程一旦發生風險,對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造成的損失是巨大的,沒有避免、轉移工程風險的方法和手段。
四、工程風險管理的防范措施
一是加強風險管理教育,樹立科學的風險管理意識。業主、承包商、監理單位和政府職能部門都必須有全員風險管理意識,把風險管理意識貫徹到參與項目的各類人員中;樹立風險管理的全過程意識,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各種風險因素,而風險就是在項目實施中形成的;要樹立風險管理的法律意識,依法履約,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違約的問題。
二是完善項目風險管理法律、法規建設,建立風險管理制度。由于市場經濟的框架體系在我國建立時間不長,許多制度還在探索階段,特別是有些現行的法律法規不適應工程建設風險管理,缺少工程保險的實施細則。當前,最關鍵的是要針對建設領域內存在的突出問題,盡快建立參照國際慣例并符合中國實際的工程保險和工程擔保制度。要研究合理的工程擔保、工程保險收費標準及費用計入辦法。
三是加強擔保市場培育,積極發展工程風險管理中介機構。建立風險管理制度,順應市場經濟規范有序發展和規避風險的現實需要,在推行中也需應用市場經濟的手段,對市場建設加強培育和引導。工程擔保制度的建立,除繼續發揮銀行的作用外,還應當積極培育其他具備條件的機構擔任擔保人,以形成有一定競爭的擔保市場。
四是規范業主行為,使業務管理真正納入法制軌道。當前,在建筑市場仍不規范、法律法規又不健全的情況下,規范業主行為,行使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仍是一種基本有效的方法。政府管理部門要加強執法監督,加大規范市場的力度,通過改革和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制度,推動業主支付擔保制度,規范業主行為。項目實施后,承包商一般能較好地履行合同。但是,業主很少能按合同承諾去做,業主支付擔保實質上是業主的履約擔保,應當與履約擔保對等實行,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也應同時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擔保,以防承包商利益受到更大損失。由于業主的違規行為實際上就是項目負責人或企業法定代表人違規導致,故其經濟和法律責任還要落到項目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頭上。
五是建立企業內部風險管理體系與機制,切實提高風險管理技術。要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首先必須建立企業風險管理制度,明確職責,逐步形成企業風險管理體系與機制。由于風險具有掩蔽性和不確定性,企業必須提高對風險的識別能力,并加強風險信息收集工作,掌握不同項目的風險規律。目前,絕大多數承包商對房地產項目的風險比較重視,但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重視不夠,有些所謂的“形象”特事特辦,不按市場規則運行,有的根本不進行可行性研究或不可行也上馬,企業只要介入就會遇到極大的風險。所以承包商要對參與的項目列出潛伏的風險清單,進行分類并衡量對比,確定風險的相對重要性;應用各種風險分析技術,用定性、定量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對風險進行分析、預測、評估,采取相應的對策,盡可能減少風險損失。
總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既是我國建筑業與世界接軌、參與國際競爭的前提條件,也是在市場經濟框架下構筑市場新體系的需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關鍵在于盡快建立和推行工程保險和保證擔保制度,不僅可以轉移合同當事人的風險,還能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并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風險市場所帶來的損失。我們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及市場運行機制的改善,我國建筑市場終究能夠鑄造起工程風險的防范屏障,在與國外建筑企業的競爭中獲得生存并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1]方東平,陳潔,陳秉正.建筑業意外傷害保險需求研究.保險研究實務,2003(1):
篇10
關鍵詞:住宅工程; 質量; 投訴; 處理
Abstract: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housing project is fundamental to reduce residential project quality complaints, each part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ain responsibility, particularly in the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enterprises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project quality, strict prevention of quality defects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earnestly implement the residential household acceptance system, eliminate hidden dangers in most quality before delivery, quality supervision agencie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 project quality control from the source, nip in the bud. Properly handle the residential project quality complaints, it needs a series of patience, honesty, perfect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and enterprises, explore the social complaint settlement mechanism, is the fundamental way to solve the housing quality complaints.
Key words: housing project; quality; complaints; treatment
中圖分類號:TU201.2獻標識碼:文章編號:2095-2104(2013)1-0020-02
1 產生住宅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
雖然住宅工程實體質量有較大提高,但仍存在諸多質量缺陷或問題,如混凝土開裂,墻體、樓地面開裂,衛生間、屋面滲漏水等現象依然投訴率較高。在防治這些住宅工程質量的通病上,仍未有實質性突破。隨著業主維權意識的提高,住宅工程的質量糾紛時有發生,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投訴類型:新開工項目在深基坑開挖過程中,對鄰近既有住宅、道路、圍墻等造成影響; 現澆混凝土樓板斜向開裂、梁出現裂縫; 衛生間、外墻及屋面滲漏水,墻面抹灰層空鼓、裂縫、裝飾粗糙等。
產生住宅工程質量問題,既有人為的主觀因素,也有其自然的客觀因素。工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經歷漫長的時間,所用建材品種繁多,往往一個質量問題由多種因素引起; 同時,參建單位眾多,施工人員成百上千,業務素質良莠不齊; 另外,在施工過程中受到自然環境方面異常因素的影響,也會使工程質量產生多種多樣的問題。根據日常處理住宅工程質量投訴的調查與分析,以下幾個方面是造成質量問題最主要的因素:
( 1) 施工管理不規范不嚴格。施工單位未經設計單位同意,擅自修改設計,偷工減料或不按圖施工; 不熟悉圖紙,盲目施工,使用不合格建材; 不按有關的施工規范或操作規程施工,不合理的追趕工期;管理混亂,施工方案考慮不周,違章作業、疏于檢查等。
( 2) 業主盲目裝修破壞原設計結構。部分業主在裝修中改造廚房、衛生間,甚至將屋面改建為花園。這種因裝修對結構的開槽、打洞、管道移位、增加荷載等引起滲漏水的問題也十分突出。另外,使用過程中未及時維護或維護不當也是造成質量問題的因素之一。
2 工程質量投訴處理中遇到的問題
2. 1 質量投訴的處理制度不夠完善
建設部1997 年出臺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和 2004 年下發的《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投訴受理時間、結案時間及投訴處理費用等都未明確規定,導致涉及結構安全需要劃定責任界限的質量投訴,一定要經過檢測機構檢測才能劃定,而請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費用卻無人承擔,導致投訴處理陷入困境,難以結案。
另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施工單位保修期與開發單位對住戶保修期兩者存在時間差,住戶投訴后,如果開發單位保修期未過,而施工單位保修期已過,就會存在推諉扯皮,引起重復投訴的事件發生。
2. 2 有關法律法規相對滯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允許企業消失。目前有一部分開發商經營規模較小,甚至在購買一塊土地及有了項目以后才成立公司,還有一些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其他公司成立一個聯合開發公司,他們是為了開發個別項目而成立,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項目開發公司自然解散。當房屋發生質量問題,住戶找不到開發商或開發商沒有足夠的資金承擔責任時,住戶便向政府投訴,政府不得不花大量精力和資金來解決此類問題。
2. 3 部分投訴人將住房質量問題上訪投訴利益化
住宅是特殊商品,與其它商品質量缺陷處理不同,部分投訴人有了質量問題首先想到是經濟利益,堅持不走法律程序解決問題,當雙方因經濟利益達不成一致時,而又沒有一個能對質量缺陷進行評估的中介部門,造成重復上訪,導致正常的處理程序、操作流程無法落實實施,給質量監督機構的工作帶來很大難度。
3 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與對策
為了能夠更好地處理質量投訴,緩和各方矛盾,解決各種質量投訴問題,建議從以下幾點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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