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補貼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8 14:3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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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補貼論文

篇1

目前,中國正處于農業產業升級轉型的關鍵時期,保障農業生產的穩定提高,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但從現實情況來看,中國農業生產總產值增長緩慢、農業生產效益偏低、自然災害頻發等問題依然突出,這正是中國大力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原因。

1農業總產值低

且增長緩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業生產力水平得到巨大提升,農村經濟快速發展。但是,與制造業和服務業相比,農業產值低下依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障礙。農業(包括農、林、牧、漁等)總產值低。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為56957億元,占GDP總量的比例為10.01%,對GDP總值的貢獻率僅為4.9%,對GDP總值增長的拉動僅有0.37個百分點。農業總產值增長緩慢。自1978年以來,中國農業總產值一直穩定增長,以1978年為基期,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指數為474.9,但與人均GDP指數1837.5相比差距較大。同時,以上年為基期,中國農業總產值增長率過低,1978—2013年中國農業總產值指數的平均值為104.6,低于GDP總值指數的平均值109.9和人均GDP指數的平均值108.7。此外,自2009—2013年,農業總產值增加值指數一直低于平均值104.6。發展農業保險,使其與農村微型金融相互補充,成為農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可以積極發揮農業對國民經濟的拉動作用。

2農業生產效益偏低

中國農業生產多為小農粗放經營方式,投入成本高,精力多,產量少,效益低。土地生產率低。2013年谷物單位面積產量為5894.22kg/hm2,2012年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為5301.76kg/hm2,然而2008—2012年,糧食單位面積產量的年增長率平均只有2.25%,且2009年為負增長(-1.62%)。勞動生產率低。2013年中國人均糧食產量只有443.46kg/hm2,2009年人均糧食產量增長率僅為-0.11%,2013年為1.59%,5年人均糧食產量年增長率為2.14%。農業保險可以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根據自身的優勢和適宜性安排農業生產、精耕細作,逐步提高農業生產效率。

3自然災害

頻發中國土地廣闊,自然災害種類多樣,發生率高,農、林、牧、漁業受自然災害影響頗大。自然災害導致農業生產的不穩定性。1978—1991年,農業總產值增長率波動較大。1980年北方連續大旱,農業總產值增加值指數為98.5,比上年下降5.6個百分點,1985年遼河大水,農田大面積受災,農業增加值指數又比上年下降了11.1個百分點。1992年之后,農業總產值保持相對穩定,原因在于農業科技進步以及國家對農業災害補貼力度的提高。2012年和2013年農業土地受災面積(包括旱災、水災、風雹、冷凍等)分別為2496萬、3135萬hm2,國家對農業災害的補貼分別53.78億、51.07億元,2014年7月中央財政為南方暴雨洪澇、臺風等提供救助資金7.1億元。自然災害加劇農村貧困程度。王國敏經過測算,認為“水旱災害對農業生產的破壞平均每提高10%,農村貧困發生率增加2%~3%,按成災面積比例和受災面積比例估算災害彈性系數分別為0.26和0.17”。因此,大力發展農業保險,一方面可以通過資本市場獲得風險補償,減少國家財政負擔,保證農村經濟發展的相對穩定,另一方面可以有效規避巨災風險,減輕自然災害對農村貧困的影響。

二美國農業保險發展對中國的啟示

農業保險是中國農業發展的一道重要屏障,關系著中國經濟基礎的穩固和社會的安定。美國農業保險起步較早,已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成為世界農業保險發展的典范。借鑒美國農業保險的發展經驗,從立法、發展模式、財政補貼、再保險等方面完善中國農業保險體系,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1建立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體系

美國農業保險法律體系完善,品種全面,覆蓋面廣,內容詳細,使農業保險類型由單一性走向多樣性和綜合性。中國2013年實施第一部農業保險法規《農業保險條例》,規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但是法規內容過于籠統,針對性不強。在今后的法律制定過程中,一是要注重細節,確保權威性和有效性。政府對保險費率、巨災補貼率、補貼額計算方法等方面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保護農民利益,避免隨意性和混亂性。二是要分類明確,體現差異性。基于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農業保險政策要因地制宜,同時應有針對性地對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分類規定。

2動態調整農業保險發展模式

目前,中國農業保險由保監會管理,主要發展模式為“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政府應根據農業發展現狀,動態調整農業保險發展模式:要對經濟發展水平做出準確的判斷和預測,作為制定農業保險模式的基礎。要對農業保險進行準確的市場定位。目前中國農業保險應定位于農業風險管理與分散,隨著農村經濟發展,可兼有農業收入轉移功能和福利功能。要把收支平衡作為農業保險的主要經營目標。農業保險是一項政策性措施,賠付率較高,盈利不是最終目的,應在保持收支平衡的基礎上,不斷減少保險費率、提高補貼率,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

3加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力度

從美國農業保險發展歷史和趨勢來看,政府對農業保險給予的財政補貼力度逐漸加大,農業保險補貼密度和深度較高。美國普通農民投保CAT,保障水平為50/55,獲得政府對保費的全額補貼;對于額外保障保險,保障水平為55%時,政府法定保費補貼率由1980年的30%增長到1994年的46%,2000年上升至64%;當保障水平為60%時,政府保費補貼率為64%;保障水平為85%時,政府保費補貼率只有38%。2014年,美國政府給予農業保險的補貼約為保費收入的61.69%,保險深度為7.47%。因此,中國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政策應當包括以下4個方面:提高農業保險補貼深度。2013年,中國農業保險業務規模居世界第二,中央財政補貼保費126.88億元,但農業保險密度為48.71元,深度為0.54%,而通常廣大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為2%~5%。拓展農業保險補貼廣度。中國“三農”保險的承保農作物已達90多種,覆蓋農、林、牧、漁業,但農房保險、農機保險、農業基礎設施保險、森林保險等很少涉及。有差異性地提高中央財政補貼力度。以種植業為例,2013年中央財政對中西部補貼比例為40%,東部為35%,省級財政補貼約為25%,縣級補貼15%~20%,對于部分經濟落后地區,財政負擔很大。政府應提高中央財政補貼比例,減輕縣級財政負擔,提高中西部、革命老區、災害頻發地區的補貼比例。④稅收及費用補貼、巨災補貼。中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90%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農業保險業務的管理經營費用也沒有補貼,增加了保險公司的負擔。

4提高農民參保意識

篇2

論文關鍵詞:北京山區農機化發展的對策研究

 

北京山區位于北京市的北面和西面,由二大山系所組成,北面為燕山山脈,西部為西山,面積約10400平方公里,占整個北京市土地總面積的62%。地理位置正處于我國暖溫帶半濕潤地區向西北溫帶半干旱地區的過渡地帶,也是我國第二級階梯向第三級階梯的轉換地域。

長期以來,山區農業生產的發展受到地理條件、耕作制度、種植規模等因素的影響,生產依然是人、畜力為主,機械化水平與平原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同時作業成本高,效率低也嚴重制約機械化水平提高。山區近80%的人口屬低收入群體,山區人均GDP不足平原地區的50%論文服務。與一馬平川的平原地區相比農業論文,在山區推廣農業機械化面臨著諸多困難。種植模

式、機具選型、配套設施等不合理、不適宜、不配套問題無不考驗著農機推廣部門的信心與決心。

目前山區農業從業人員的歲數偏大、文化水平偏低,農機化知識相對比較匱乏。相當一部分干部和農民甚至是農機技術人員對發展農機化的觀念停留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總覺得機械化不適應山區,機械化適合平原開闊地區去搞,山區山巒起伏重疊,不如一望無涯的平原開闊,發展農業機械化是一件可望而不可急的事,有的甚至認為政府無須扶持山區發展農機化。導致對發展山區農機化缺乏信心,也缺乏相應的考核機制,積極性不高,投入不足,制約了農機化發展。這種狀況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山區整體對農機化需求的反映和適宜機具的推廣普及,成為山區農機化事業發展的一個瓶頸。

解決對策研究:

(一)因地制宜,大力推廣中小型適用農機具

北京山區農業生產的集約化、規模化程度遠遠低于平原地區。單家獨戶的生產方式是丘陵山區農業生產的主導,農民組織化程度低農業論文,缺乏規模經營效益,種植品種不一,農機連片作業難度大,購買的農機使用率不高,購機投資大、回報低。同時,單家獨戶的生產方式易形成同一區域這家的田土機耕、機收,而那家的田土不愿意機耕、機收,導致農機隔田作業,給移機帶來了不便論文服務。要結合山區的實際和農民的需求做好發展規劃,制定短期和長期發展目標,集中有限的資金和財力,選準主要作物和關鍵環節,逐個突破。山區機械化發展要堅持“引進、試驗、示范、推廣”的原則,通過試驗示范逐步確定適合于山區機械化發展的主推機型。山區機械化發展應定位于引進推廣適合山區特點的各種中小型農機具,原則上輪寬不超過1.2米農業論文,工作幅寬不超過0.8米,播種或插秧不超過6行。

(二)積極探索適合山區特點的農機推廣方式

山區一般來說都是人均耕地少,加之山區地形地貌復雜多樣,田塊小,和田地分散、高低不平,影響了適合規模操作機械如聯合收割機、耕整地機械等農業機械使用,使農業機械的優勢不能充分發揮,存在著高效農業機械與小規模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矛盾。合理配置耕整機、播種機、收割機等機具。對地塊面積小,種植作物品種多的自然村組,重點培育發展耕、種、收及加工多項作業于一體的農機經營大戶或農機合作組織;對地塊面積大、種植作物單一的自然村組,按耕、種、收及加工幾個不同的作業環節,重點培育發展以單項作業為主的農機經營大戶或農機合作組織;鼓勵和支持有機戶為鄉鄰提供農機作業服務并收取合理的作業費用;鑒于山區人口居住比較分散,道路彎多路窄,農機具在鄉村間轉移的難度大,危險性高農業論文,不提倡跨區作業。

(三)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重點扶持

山區農業機械化發展處于起步階段,各級政府應把發展山區的農業機械化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大政策、項目扶持和資金投入力度;銀行、金融機構要積極給予信貸支持,提供各種低息貸款,幫助解決農機服務協會流動資金的不足;對山區機械化推廣項目拓寬支持領域,加大支持力度。要理順體制,加強領導,穩定并加強農機隊伍建設,多渠道支持山區農機化發展。農機合作組織要重點圍繞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后開展機械化服務,開辦農機經營門市部,提供農機供應、修理、培訓、技術咨詢等多層次服務,建立“農機合作+農戶”的服務模式,在農戶家庭經營的基礎上建立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農機合作服務組織農業論文,以產前、產中、產后多種服務為紐帶,把農戶聯結起來,形成以一種產業為主導,集種養加、產供銷于一體的新的生產格局,以“互惠、互利、相互聯動”為原則的利益共同體論文服務。長哨營滿族鄉地處懷柔北部深山區,這里的西溝村農機合作社,主要是為了加強本鄉以及懷柔北部山區的農業現代化,帶動更多的農民實現增收致富。農機合作社的成立,不僅將分散的農機結合了起來,更重要的是擴大了農機耕作的規模,在這種情況下,農機合作社實現了農機資源的有效整合,擴大了合作社的服務范圍和影響力度,每當春種秋收季節,需要服務的農民只要到合作社打個招呼農業論文,立刻便會有符合自己心愿的農機到農田耕種或收割,經常供不應求。

(四)完善山區購機補貼政策。促進山區農機化事業又好又快發展,應適當擴大山區農民購機補貼的范圍,提高農機購置補貼比例。圍繞補貼政策,切實提高農業機械裝備水平,依托政府購機補貼政策,進一步提高農機裝備水平。緊密結合服務北京現代都市農業發展,進一步加大山區適用新機具、新技術尤其是國內外先進農機具的推廣運用力度,促進農機化裝備水平持續提高,注重發展高、新、尖農業機械,以增量的調整帶動質量升級,提高主導農業產品生產機械化發展水平。

篇3

論文在分析加入WTO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影響的基拙上,探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政策的調整,建立農業國內支持新體系、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新體系和國家支農政策新體系。

一、加入WTO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壓力

1990年前后,我國糧食、棉花、油料、生豬、蘋果、烤煙等國內價格普遍低于國際價格,比較優勢明顯。但近十年來,農產品成本年均以約10%的速度遞增,致使農產品價格高于國際市場價格20--60個百分點,國際競爭力日益減弱,只有大米、生豬和蘋果、烤煙仍有比較優勢。

長期以來,我國對農產品的進口調控主要依賴許可證、進口配額、檢疫標準、國有外貿企業壟斷經營等非關稅措施進行,關稅措施主要用于配額數量之外的農產品,配額內稅率普遍很低。根據烏拉圭(農業協議》和《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我國加人WTO對農產品國際貿易不利影響主要有:1.貿易措施關稅化影響。由于談判基期1986--1998年我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關稅化后的關稅等值為負值,這使我國不僅失去非關稅措施這一傳統屏障,而且因關稅減讓幅度過大而失去高關稅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只能通過和締約國談判上限約束關稅和靠關稅化的“例外條款”應對。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農產品進口的關稅總水平要從2001年的2196削減到2004年的17%,美國關注的農產品削減到14. 5 %。特別是大豆,因稅率降到3%,且國內外價格差距較大(加上關稅進口大豆價格低于國內市場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沖擊很大,2001年,大豆進口創歷史最高紀錄1440萬噸;2.配額擴大影響。WTO《農業協議》規定關稅化后市場準人機會不低于減讓基期國內消費量的3%,在減讓期結束擴大到5%,這對我國糧棉油進口不利。1994 -1998年,年均進口小麥、玉米、大米合計661.5萬噸,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額多增進口976.9萬噸,2004年多增進口15541萬噸。專家估計,僅小麥至2004要損失60億元,有近300萬麥農要離開麥田生產。棉花生產因最終配額與以往進口量相比增加較多,2004年配額數量相當于1998年國內產量19. 8%,因而所受影響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況與棉花類似,國內生產受到影響很大。據中國加入WTO農業專家組利用國際農產品貿易中心開發的“中國農業貿易政策模擬模型" ( CATP )測算,至2005年,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較優勢將分別下降21,19 % ,16. 36%,21.36 % ,40. 83%和13.21%,使這些產品更加缺乏國際競爭力。同時,對生豬、大米、烤煙、甘蔗、蘋果的國際競爭力也有一定的沖擊。

二、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政策調整

1.建立農業國內支持新體系。按WTO農業國內支持總量AMS的“微量允許標準”(發達國家為5%,發展中國家為10%,中國人世談判為8.5%),我國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農業總產值8.5%,即412億元的農業國內支持總量(農業生產性補貼)。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農業總產值僅有2%左右,即還有約315億元的農業國內正支持空間。這為我國擴大實施“黃箱政策”(價格支持、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生產投人補貼、牲畜數量補貼、貸款補貼等),減輕糧棉油等比較弱勢農產品的成本壓力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我國傳統的農業國內支持“黃箱政策”主要以農產品價格補貼為主,貸款補貼(貼息貸款)為輔。價格補貼大多用于降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支農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農產品購銷環節的補貼。我國對農產品價格支持的另一途徑為糧食的壟斷性保護價收購。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實施農產品出口補貼,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補貼權利。因此,我國通過保護價收購支持農產品價格在加人WTO后將被取消。加人WTO后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的構建應把重點放在加大農業生產資料補貼等生產投人補貼上,同時擴大黃色補貼范圍,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對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牲畜數量補貼等實行補貼,以此來達到優化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結構,提高補貼效率,并借鑒國際經驗,減少農民收益較少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補貼,把支持與補貼的重點轉向農業生產者。

2.建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新體系。WTO《農業協議》中有一些條款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農產品的國際貿易保護,如“特殊保障條款”、“特殊和差別待遇”、“特別處理”、“微量允許標準”等。靈活運用這些條款,能夠采取恰當的調整措施減少某些農產品的過度進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措施保護。WTO《農業協議》有許多“靈活”操作空間,如關稅配額管理,WTO各成員就有應用關稅、拍賣、先到先得、按歷史記錄等多種管理辦法。因時因地管理好我國的關稅配額,能減輕進口農產品對同類產品生產的沖擊。并盡快建立起綜合協調、適時高效的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體系。如加強農產品出口信貸支持;提高農產品出口退稅比率,加大對具有比較優勢農產品的出口支持;制訂、完善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立法。這三種手段可作為抵制國外產品進口沖擊的強力“武器”。

3.建立國家支農政策新體系。加強農業投入保護,增加農業保護力度。WTO農業協議“綠箱”政策的12項措施我國還有6項空白。在農業科研、市場促銷服務、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糧食安全補貼、生產結構調整補貼、地區發展補貼等方面還有著較大的發揮空間,是間接增強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的有力措施。應從主導、控制型的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向管理、服務型的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轉變:

篇4

論文摘要:在分析加入WTO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影響的基拙上,探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政策的調整,建立農業國內支持新體系、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新體系和國家支農政策新體系。

一、加入WTO對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的壓力

1990年前后,我國糧食、棉花、油料、生豬、蘋果、烤煙等國內價格普遍低于國際價格,比較優勢明顯。但近十年來,農產品成本年均以約10%的速度遞增,致使農產品價格高于國際市場價格20--60個百分點,國際競爭力日益減弱,只有大米、生豬和蘋果、烤煙仍有比較優勢。

長期以來,我國對農產品的進口調控主要依賴許可證、進口配額、檢疫標準、國有外貿企業壟斷經營等非關稅措施進行,關稅措施主要用于配額數量之外的農產品,配額內稅率普遍很低。根據烏拉圭(農業協議》和《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我國加人WTO對農產品國際貿易不利影響主要有:1.貿易措施關稅化影響。由于談判基期1986--1998年我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低于國際市場價格,關稅化后的關稅等值為負值,這使我國不僅失去非關稅措施這一傳統屏障,而且因關稅減讓幅度過大而失去高關稅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只能通過和締約國談判上限約束關稅和靠關稅化的“例外條款”應對。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農產品進口的關稅總水平要從2001年的2196削減到2004年的17%,美國關注的農產品削減到14.5%。特別是大豆,因稅率降到3%,且國內外價格差距較大(加上關稅進口大豆價格低于國內市場20%左右),加入WTO后受到的沖擊很大,2001年,大豆進口創歷史最高紀錄1440萬噸;2.配額擴大影響。WTO《農業協議》規定關稅化后市場準人機會不低于減讓基期國內消費量的3%,在減讓期結束擴大到5%,這對我國糧棉油進口不利。1994-1998年,年均進口小麥、玉米、大米合計661.5萬噸,加人WTO后,初始年配額多增進口976.9萬噸,2004年多增進口15541萬噸。專家估計,僅小麥至2004要損失60億元,有近300萬麥農要離開麥田生產。棉花生產因最終配額與以往進口量相比增加較多,2004年配額數量相當于1998年國內產量19.8%,因而所受影響比谷物更大。植物油情況與棉花類似,國內生產受到影響很大。據中國加入WTO農業專家組利用國際農產品貿易中心開發的“中國農業貿易政策模擬模型"(CATP)測算,至2005年,小麥、玉米、棉花、大豆和油菜籽的比較優勢將分別下降21,19%,16.36%,21.36%,40.83%和13.21%,使這些產品更加缺乏國際競爭力。同時,對生豬、大米、烤煙、甘蔗、蘋果的國際競爭力也有一定的沖擊。

二、加入WTO后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政策調整

1.建立農業國內支持新體系。按WTO農業國內支持總量AMS的“微量允許標準”(發達國家為5%,發展中國家為10%,中國人世談判為8.5%),我國可有基期(1986一1988年)農業總產值8.5%,即412億元的農業國內支持總量(農業生產性補貼)。除去可豁免的AMS部分,近年AMS占基期農業總產值僅有2%左右,即還有約315億元的農業國內正支持空間。這為我國擴大實施“黃箱政策”(價格支持、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生產投人補貼、牲畜數量補貼、貸款補貼等),減輕糧棉油等比較弱勢農產品的成本壓力提供了一定的條件。我國傳統的農業國內支持“黃箱政策”主要以農產品價格補貼為主,貸款補貼(貼息貸款)為輔。價格補貼大多用于降低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支農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農產品購銷環節的補貼。我國對農產品價格支持的另一途徑為糧食的壟斷性保護價收購。據《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加人WTO后不能實施農產品出口補貼,只是保留今后出口補貼權利。因此,我國通過保護價收購支持農產品價格在加人WTO后將被取消。加人WTO后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的構建應把重點放在加大農業生產資料補貼等生產投人補貼上,同時擴大黃色補貼范圍,結合農業結構調整對營銷貸款、面積補貼、牲畜數量補貼等實行補貼,以此來達到優化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結構,提高補貼效率,并借鑒國際經驗,減少農民收益較少的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補貼,把支持與補貼的重點轉向農業生產者。

2.建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新體系。WTO《農業協議》中有一些條款有利于發展中國家農產品的國際貿易保護,如“特殊保障條款”、“特殊和差別待遇”、“特別處理”、“微量允許標準”等。靈活運用這些條款,能夠采取恰當的調整措施減少某些農產品的過度進口,并能有效地采取反傾銷、反補貼的法律措施保護。WTO《農業協議》有許多“靈活”操作空間,如關稅配額管理,WTO各成員就有應用關稅、拍賣、先到先得、按歷史記錄等多種管理辦法。因時因地管理好我國的關稅配額,能減輕進口農產品對同類產品生產的沖擊。并盡快建立起綜合協調、適時高效的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體系。如加強農產品出口信貸支持;提高農產品出口退稅比率,加大對具有比較優勢農產品的出口支持;制訂、完善反傾銷、反補貼以及保障措施立法。這三種手段可作為抵制國外產品進口沖擊的強力“武器”。

3.建立國家支農政策新體系。加強農業投入保護,增加農業保護力度。WTO農業協議“綠箱”政策的12項措施我國還有6項空白。在農業科研、市場促銷服務、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糧食安全補貼、生產結構調整補貼、地區發展補貼等方面還有著較大的發揮空間,是間接增強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保護的有力措施。應從主導、控制型的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向管理、服務型的農產品國際貿易政策轉變:

篇5

關鍵詞:林業項目;差別補貼制度;差別稅率制度

林業不僅可以推動社會發展,穩定生態平衡,同時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與進步,是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而林業的建設與發展一方面和行業的發展階段有關,另一方面與公共財政有著密切的聯系。基于此論文就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設計進行了研究。

1 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設計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公共財政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國政府在生態環境改善與建設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政府對林業投入方面依然存在很多比較突出的問題。其中林業投入不足表現最為明顯,已經成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林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最大障礙。近年來,林業事業的發展越來越快,林業生態建設資金的需求進一步加大,這樣使得林業建設任務與資金不足的矛盾進一步加劇。因此,建立林業可持續發展長效投入機制十分必要,這是解決政府林業投入與林業實際需求不足矛盾的最有效的措施。

2 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設計內容分析

具體而言,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設計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2.1 建立林業項目的評價機制

對林業項目的客觀評價是建立林業補償制度的前提和基礎。不同的林業項目的性質存在很大的差異,而且林業是多效益行業,對社會的貢獻不僅表現在經濟效益上,更多地體現在社會和生態效益上。無論是生態林還是商品林,都能同時帶來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只是表現出來的效益程度不同而已。

2.2 保證財政傾斜的公平公正

目前我國政府出臺的大部分優惠扶持政策都是針對國有林區和林場等國有林業經營者,沒有覆蓋到集體、個體林業經營者。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林業發展環境不利于經營者公平競爭的現象。我國各級財政在林業項目上的支出依據主要是林業經營主體的性質,而不是項目貢獻能力,這嚴重影響到我國林業的平衡發展,也制約著林業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充分發揮。因此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的設計,要注重引導各級政府在實施林業財政政策時,淡化補貼對象的性質,而更多關注林業項目對生態、社會的貢獻度,以保證對不同性質的林業經營者的公平對待。

2.3 提供林業財政投入的標準

目前關于林業差別補貼問題的研究還是比較多的。但是現有的研究主要是理論上的研究,操作層面的東西仍然非常欠缺。我國各級政府林業財政投入始終沒有合理的標準。而本制度的設計就要求提供制定財政林業投入的標準,為各級政府在做林業財政投入決策時提供依據。

3 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模型和制度設計分析

3.1 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設計模型和方法如下。

林業差別補貼制度設計。林業項目效益的具有動態性,財政補貼也必須具備動態性,所以林業差別補貼制度設計宜運用財政滑動補貼模型。財政補貼主要是對林業項目的生態和社會效益進行補償,該模型借鑒國際貿易理論中滑動關稅原理,全面考慮了林業項目生態和社會效益動態性。具體制度設計過程中將補貼劃分成兩部分,次補和年補相結合。即在預測的基礎之上對林業工程和項目進行一次性補貼,也稱為初始補貼[1]。同時,各級政府根據轄區內需要補貼的林業項目情況,在考慮補貼資金量的基礎上,對各項目依據生態和社會方面目前和未來貢獻度,給予的一次性補貼。

3.2 林業差別稅率制度設計

林業稅是對從事林業生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征收的一種林業收入稅,屬于農業稅的范疇。由于林業具有社會、經濟和生態作用,所以林業稅收既要將林業納入整個社會的商品生產大循環,也要對森林公益價值給予肯定,并進行合理的補償,這就決定了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設計是,可以實行林業

差別稅率制度[2]。

3.3 生態配額制或綠色證書制度設計

配額制是指對有限資源的一種管理和分配,是對供需不等或者各方利益不同的一種平衡方法。而綠色證書制度是對配額證明的一種形象描述。這種制度要求建立在對生態效益客觀評價的基礎上,由中央政府根據各省級單位的具體生態貢獻度發放綠色證書,然后各級政府依次分配,最后分配到林業企業[3]。該綠色證書代表生態配額,可以在碳金融市場上出售給有減排任務的企業,達到生態補償的目的,這樣可以彌補森林生態補償的公共財政資金不足的弊端。

4 結語

論文在分析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制度設計的必要性基礎上,深入分析其制度設計的主要內容分析。最后分析了林業項目差別財政扶持模型和制度設計方法。希望論文的研究為相關企業及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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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美國近幾年制定的一系列國內法案的內容開始,通過分析論證其立法目的,討論其對當今國際貿易以及多哈回合的影響,然后從.WTO的層面上來闡述其自身應采取的措施,最后得出結論:像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利用國內立法以及W TO的規則來保持自己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地位,同時來阻礙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

一、美國國內三部法案簡介

(一)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

2005年8月份,美國通過了一部有關能源的法案。表面上看似乎這只是一部鼓勵各種各樣的能源公司進行生產而給予補助金和優惠政策的法案,但實際上它還有更隱含的一層目的,要鼓勵提高能效和擴大再生能源計劃以及鼓勵生產乙醇等汽油添加物。

(二)2007年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

在美國的《能源政策法案》成立并實行了兩年之后,美國又通過了一部有關汽車的能耗標準和其國內可再生燃料的生產標準的法案,美國第一次以立法的方式來確定這些標準,它被命名為《能源獨立與安全法案》,簡稱為《新能源法案》。《新能源法案》從表面上來看是針對汽車行業及石油開采與加工行業的,規定了高效利用汽油、節能減排以及開發新能源等目標.但實際上這部法案的影響范圍遠遠不止于此。

與舊的能源法案相比,《新能源法案》詳細規定了生物燃料乙醇的年使用量,這意味著美國的汽車要更多地使用含有乙醇的混合型汽油。這種能源主要的原材料就是玉米淀粉,所以此法案不僅調整了車輛的能耗標準,更重要的是影響了全世界的玉米市場。

(三)2008年食物儲備與能源法案

2008年6月份,《新能源法案》生效半年后,《食物儲備與能源法案》出臺了。該法案的立法目的是:“可持續性的農業發展”。

雖然前一個法案規定了給予玉米巨額的補貼.不過這一法案給予的補貼更高.并且第七章整章規定了研究性補貼,這實際上是把玉米補貼上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那就是為了研究更為環保、更能節能減排的能源而提供的補貼。

二、美國國內法案立法目的及對國際貿易造成的實際影響

(一)美國國內法案之立法目的

“溫室效應”、“全球變暖”已經成了不容爭辯的主題。但是對于這一主題的科學性又有多少?現在已經有相當一部分世界著名的科學家發表聲明說此種論調是沒有科學根據的,“溫室效應”不是科學.而是一種“宣傳”、這背后涉及到太多的政治的因素。

筆者認為美國的這種做法是利用了“全球變暖”、“節能減排”等辭藻.從而使自己的行為“合法化”,進而控制全球糧食市場。美國利用第一個法案來引起“環保”的呼聲高漲.然后用第二個法案來令到全球玉米價格上漲,再用第三個補貼使自己的玉米價格十分便宜,這使各國的玉米市場以及玉米行業都受到了非常嚴重的損害。

(二)使美國巨額補貼“合法化”

WT O協定的多邊貿易協定項下的附件1A中有11個特殊協議,《農業協議》就是其中之一。在《農業協議》的附件二中規定了有關農產品補貼削減承諾的例外條款,附件二的第二條;“用于研究,包括一般研究或有關環保的研究,以及有關特定產品的研究項目。”也就是說研究性補貼,包括有關環保項目的研究性補貼是不受農產品削減承諾約束的。由此可見,美國利用其長遠的戰略性眼光來鉆WT O多邊貿易體制的“空子”。正因為如此.美國每年給予玉米及其他的相關農作物高額的補貼,卻罕有國家向WTO的DSB(爭端解決機構)提請磋商。

(三)阻礙多哈回合談判

WT()的多哈回合是以發展為主題的回合.該回合到目前已經歷了9個年頭.談判一直收效甚微,因為其受到了多方面的阻礙而進程緩慢,于2006年至2008年多次陷人僵局而中止談判。在去年的9月份,多哈回合談判再次重新啟動,聲預定于今年之內完成談判。實際上,多哈回合之所以困難重重,是因為發達國家對于其既得利益的保護,不想過多地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因此令到多哈回合舉步維艱。

此輪回合最重要的議題就是農業和非農產品市場準入這兩個方面,其最大的癥結就在于發達國家在農業補貼的問題上卻始終不肯讓步,而其中.作為世界上的超級大國美國也通過國內立法來阻礙多哈議程中的談判進展。雖然在烏拉圭回合之后,美國給予了一定的農業補貼削減.但依然達不到發展中國家所希望的標準,更何況2008年的農業補貼無疑于使得多哈回合談判雪上加霜。并且各發達國家之間也各自為政,形成了一種“囚徒的困境”,并不希望自己首先對補貼進行大幅的削減,而美國利用其大國優勢,對談判進程百般阻撓,所以國內有學者認為今年以內多哈回合難以得到結果。

(四)損害了各國的貿易利益

美國對其玉米的巨額補貼自然會對其他國家造成嚴重影響,比如說加拿大和巴西。加拿大每年要從美國進口大量的玉米,美國的補貼使得加拿大的農業受到沖擊,農民遭受損失;而巴西也是世界上生產玉米的大國,美國的補貼令巴西的農產品出口受到嚴重影響。

加拿大于2007年1月份向DSI3投訴美國的農業補貼.巴西在2007年7月份也向DSB提出了申請,這兩個案子中國都做了第三方,并且后來兩案合并為一個案子。該案作為第三方的國家眾多,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亞、日本、智利、印度、墨西哥等,歐共體也作為第三方參與其中。DSB于2007年12月17日正式決定設立專家小組,而兩天之后美國《新能源法案》就正式簽署生效了,至2010年年初,此案仍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進展。

中國于今年年初決定對從美國進口的白羽肉雞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并于2月份對外了初步裁決。中方認為美國的以白羽雞肉為原料的肉類食品存在著傾銷,這使得中國國內肉雞產業受到實質性的損害,并且美國的傾銷與中國肉雞產業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表示商務部以后可能會對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執行征收反傾銷稅。美國尚沒有就中國的反傾銷措施向DSt3提出異議。

引起這場爭端的原因是大量的低價雞肉涌人中國禽肉市場,所以中國不得不就美國雞肉采取反傾銷措施。歸根結底就在于美國的雞飼料非常的便宜,因為作為雞飼料的主要原料的玉米非常便宜,這還是因為玉米巨額補貼。美國的農業補貼不只是影響農產品,還影響到其下游相關產品,這里玉米的補貼是雞肉的上游補貼。 從這里我們可看出美國玉米補貼對許多國家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并且會產生連鎖反應。

三、.WTO應采取的措施

(一)終止農產品協議中的研究性補貼

前面提到.WTO多邊貿易協定中的《農業協定》.其中有對研究性協定的豁免,即不受農業補貼削減承諾的約束,筆者認為此規定有不妥之處。

首先,毋庸置疑的就是由于美國的行為導致了嚴重的后果,如果WTO的DS13不對此加以干涉.那后果將不堪設想。

其次.WTO的特殊協定中還有《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里面的第四部分內容是“不可訴補貼”.也稱為綠色補貼。該種補貼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特定的補貼,即并不針對特定的地區、企業或產業的補貼;第二種是特定的補貼.分為三類:研究性補貼、環保補貼和貧困補貼。我們可看出這與《農業協定》的附件二相似。

值得一提的是“不可訴補貼”已于1999年終止,此類補貼也已成為可被提起訴訟的補貼。雖然《農業協定》與《反補貼協定》并不存在附屬關系.兩者的地位相同,但筆者認為“不可訴補貼”的終止意味著研究性補貼與環保補貼本身可能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將其轉為可訴訟的.當發生爭端時也可就此問題提起訴訟。而農業補貼亦為補貼的一種,當一國實施了不公平的行為并損害他國利益.當然能夠提起訴訟因此.筆者認為應終止農產品協議中的研究性補貼.這樣才更加的公平

(二)DSB應提高工作效率

WTO的DSB是根據WTO協定項下的《爭端解決諒解書》來運行的,自WTO成立以來已受理了四百多起案件。雖然它的構建是一種突破性的進步,還被譽為“WTO皇冠上的明珠”,但它的缺陷也很明顯,筆者認為一個比較突出的缺陷就是效率低下。

如前面提到的加拿大和巴西訴美國農業補貼案。是2007年年初提交給DSB的,直到現在仍未有定論,雖然此案較為復雜,牽連因素眾多,但超過三年的時間仍然未能完結,令人不能不為DSB的工作效率擔憂。

美國是一個經常利用DSB效率低下這一缺陷的國家,在中國加人WTO后,第一個案子即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美國對多個國家出口到美國的鋼材實施了保障措施。事實上,美國并不是因為它的起訴理由充分,而是明知道自己會敗訴卻仍然要采取該種措施,原因就在于為自己國內的鋼鐵企業爭取緩和的時間。因此,WTO應該將如何使它的DSB更具效率放入下次部長級會議的議程之中。

(三)WTO應從“實力取向”過渡到“規則取向”

多哈回合的主題是“發展”,現在阻礙發展的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的矛盾。細化到多哈回合的議程中就是發展中國家希望發達國家削減自身的農業補貼,而發達國家希望發展中國家降低其國內非農產品市場準人的標準,雙方都不肯讓步。這種局面是由于過多的政治因素參雜在談判之中。

從GATT過渡到WTO整個法律框架完善了許多,諸多論著都將其描述為從“實力取向”過渡到“規則取向”。實際上政治因素仍然充斥著整個WTO多邊體系。雖然W TO避免不了其內部仍具有“政治”的成分,并且這種成分處于主導的地位,但WTO的整個發展方向應該是更加的法律化。而美國利用“溫室效應”、“全球變暖”的政治因素來影響法律因素,這是與W TO的最根本精神背道而馳的。

WTO由眾國家組成,國家之間地位平等,WTO也并沒有一個高于國家,從而對國家進行管轄的機構的存在,所以政治因素的影響在所難免,但總的發展方向不應被左右。美國的此種做法是在“開倒車”,阻礙WTO在其正確道路上的前進。若WTO能夠更偏向于“規則取向”,就能使國家之間的貿易更趨于公平,更加良好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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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近年來由于國際市場環境惡化和我國自農業自身的不足,我國農產品貿易發展面臨著嚴竣挑戰,同時一些國家的嚴格標準,更讓中國的農產品貿易雪上加霜。因此,我國應逐步采取措施,更好地在農產品貿易中維護自身利益。

一、近年來我國農產品貿易發展存在的問題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的反傾銷訴訟增多

近年來,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的反傾銷訴訟越來越多,已成為阻礙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主要非關稅壁壘之一。截止目前,我國所遭遇的各種反傾銷已經達到了500多起,我國已連續7年成為世界頭號反傾銷目標國。針對我國的反傾銷案件給我國出口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我國農產品的國際市場份額嚴重萎縮,有些甚至已經被迫退出市場,構成了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巨大障礙。

2.人民幣匯率變化對出口的影響

短期內來看,由于價格上升,我國農產品的出口成本會加大,這樣在國際市場上,我國農產品的價格將會提高,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就會下降,這對于我國的弱勢農業來說無疑是不利的;目前在我國農業出口商品中,初級農產品占80%,傳統農產品和大宗農副產品占40%以上,而這都是對價格變化的敏感度較低,需求彈性較小的產品。

3.我國農產品出口結構不合理

在出口的農產品中,初加工產品占到80%,而深加工產品僅占20%,造成我國農產品出口結構不合理,我國農產品深加工技術和設備較發達國家相比尚有較大差距。農產品加工的技術和設備問題增加了我國農產品的成本,也影響了農產品質量的提高。

4.我國農產品貿易發展面臨某些國家新的貿易壁壘。

2006年5月29日日本實施食品中農業化學品“肯定列表制度”,2006年日本厚生省查出違反《食品衛生法》并最終采取了廢棄或退貨處理的進口產品共1440批次,同比增加了82%。2006年6-12月間,日本厚生省對我實施監控檢查的食品共43種,其中列明違反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監控檢查項目,涉及12種農產品,15種農藥殘留標準。

從出口增速來看,“肯定列表制度”實施初期,由于進出口商對日本檢驗檢疫情況心存顧慮,持觀望態度居多,不敢盲目發貨、進貨,我出口企業減少,成交量明顯下降。實施“肯定列表制度”以來,為應對日本監控檢查和命令檢查項目,我花生出口企業加大投入,用以購置設備、自檢、普查等,檢驗成本上漲約一倍。由于成本上漲,導致出口利潤下降,國內出口企業和農民的利益受損。

5.我國國內農業支持政策薄弱

我國長期以來采取農業支持工業的產業傾斜政策,對農業支持重視不夠、效果不明顯,極大地影響了我國農業出口競爭力。第一中國政府財政對于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資金支持總量仍然是非常有限的,總量不足。第二這些有限的資金的使用結構存在很多需要改進的方面。第三,目前政府的財政資金支持農業資金的管理體制也存在嚴重的缺陷,資金的使用效率比較低下。

二、我國農產品貿易發展的對策

1.向低收入農業生產者發放補貼

在政府根據當地農民的收入分布狀況,分配享受補貼的人員指標。增加農業科研補貼投入、加強農民職業培訓,為地方農業科研院所及企業提供育種材料,引導企業在中下游跟進,應建設一批符合國際衛生檢疫標準的優質農產品出口基地,提高茶葉、蔬菜、花卉等傳統優勢產品出口的競爭力,以彌補我國取消出口補貼帶來的貿易損失。

2.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應利用商標的知識產權強化競爭力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我們大量的農副產品,應當運用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獲得法律保護;尤其是應當走出國門,利用我國已經加入的商標保護國際協定,到國外注冊自己的品牌,讓品牌成為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當前我國農產品貿易逆差達6.7億美元,農產品缺乏品牌競爭力是一個重要原因。我國從1994年開始把地理標志納入商標保護的范疇,現在通過注冊商標和地理標志加大保護力度,直接促進了農民的增收。如山西長治的一些農產品加工企業注冊了自己的商標,采取“公司+農戶”的形式,收購玉米的車直接開到農家地頭,農民降低了勞動強度,每畝還增收500多元。而山東章丘的大蔥,注冊地理商標以后農民增收3倍到5倍,種植面積擴大了三分之二。據統計,目前,我國已經對560多個地理標志產品進行了注冊保護,獲得地理標志注冊的農產品收購價格普遍上漲20%至30%。

3.更關注農民收入的增長

因為這不僅僅決定了中國農民的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也決定了在溫飽問題解決之后農產品商品量的擴大、生產量的擴大也要來自于農民收入增長這方面的積極性。

4.注重對農民權益的保護

要給農民國民待遇,很多綜合部門也開始讓公共財政的陽光照到農村。中央有一條政策決定今后國家新增的教育衛生文化事業經費要主要用于農村,這是一條劃時代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政策,當然要落實還需要艱苦、漫長的過程。

5.積極參與WTO新一輪談判,建立能夠約束發達國家農業補貼的新規則和新機制,堅決要求發達國家削減農業補貼,形成公平競爭的國際農產品貿易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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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國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籌措社會資金增加農業公共產品投入。聯邦政府直接拿錢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科研、科技推廣等;聯邦政府引導各州和地方政府支持農業發展,如國會有關農業科技推廣的法令,聯邦政府對接受法律條文的各州提供資金建立農業科技推廣組織;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協調運用,以少量的財政資金用于政策銀行的資本金和經營費用,使政策性銀行吸收大量的社會資金支持農業公共產品投資;財政投資吸引私人投資,如美國的灌溉設施建設、農業科技、科技推廣,既有財政投資也有私人投資;運用資金市場籌集支農資金。

明確財政支農重點。以上世紀二三十年代經濟危機為界,在此之前,美國農業尚不發達,財政支農的重點是生產領域,因此財政主要投資于農業水利、灌溉、交通等公共產品;此后,農產品大量過剩,政府財政支持的重點由生產領域轉向流通領域,主要投資于農業科技、農產品儲備、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等公共產品。

(二)日本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日本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的經驗主要表現在: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形成一種工農業良性互動的關系,即工業和農業協調發展,兩者相互補充、相輔相成;日本政府對農業的財政投資除部分直接用于興建農、林、水產等公共產品外,大部分特別是農業固定資產投資是采用補助金及長期低息貸款的方式發放給農民,同時通過補貼利息,調動“民間資本”投向農業公共產品,這就是日本頗具特色的“制度金融”;政府對農業公共產品的投資也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從20世紀六七十年代的“米價支持政策”到80年代的農業基本建設投資補貼再到進入WTO以來的以環境保護為導向的公共投資。

發展中國家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策略

(一)韓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韓國政府開始實施“以工補農”戰略,采取各種措施大力發展農業,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新村運動”。新村運動在農業公共產品方面的投入主要表現在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如完善灌溉系統、更新農業機械、采用新的農業生產技術和機械設備;同時還加強農業科技、良種、化肥農藥的投入,農業推廣體系的建設及對農民的職業教育。這是“新村運動”的核心內容。

雖然韓國的“新村運動”主要由農民進行,但政府在其中發揮了極大的作用。政府不僅是發動者、引導者,更重要的是提供大量的財政支持。據統計,政府每年的資助額占總投資額的比重一般都超過20%,最高年份可達59.2%。充分體現了政府在農業、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二)印度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印度政府推動的農業公共產品建設主要有以下方面:生產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土地整治、控制水土流失兩個方面;投入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包括化肥投入、高產品種投入和農業機械投入;保證性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主要有農村公路建設、農村能源建設、農業職業教育等。

在農業公共產品的建設中,印度政府從三條途徑來籌集建設資金:增加計劃投資,在每個五年計劃中,農業的計劃投資都占相當比重,如“一五”計劃農業投資占計劃總投資的18%,而工業僅占8%;“二五”計劃農業為25%;“三五”為21%,且以后的各五年計劃中從未低于20%。實行投入物補貼,印度政府的財政預算中,農業投入補貼占相當大比重。提供貸款保證,農業貸款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之一。印度政府大力發展信貸機構,擴大信貸額。印度的農業籌資和開發公司主要是利用外國農業投資,發放基礎設施的項目貸款。

(三)巴西農業公共產品投資

1.倉儲設施。在巴西,倉儲按屬性可分為三類:官方(聯邦、州、市)、合作社和個人。聯邦倉儲設施由聯邦出資建設,主要用于常規儲備和儲存按政府最低保證價格收購的農產品,其目的在于保護農業生產者,特別是中小農業生產者的利益,同時利用政府的儲備在淡季時調節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合作社和個人倉儲設備建設的資金主要靠補貼性農業信貸和自籌,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農業季節差提高經濟效益。目前,巴西倉儲能力基本上能夠滿足農牧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其收獲后的損失率僅為5%,達到世界先進水平。

2.水利灌溉。巴西水利資源豐富,河流縱橫,降雨量豐富,但灌溉業落后。1985年政府制定了東北部百萬公頃灌溉計劃,五年內投資35億美元,其中40%由聯邦政府出資,60%由私人或國際金融機構資助。

3.農業科研與農業技術推廣。巴西最重要的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機構是歸屬農業部的巴西農牧業研究公司和農業技術推廣公司。1973年農業部將農牧業科研局改為巴西農牧業研究公司,大力培養農業科研隊伍,到1985年就培養了2200名高級農業技術人才。農牧業研究公司的研究成果以有償轉讓的方式出售,并由技術推廣公司負責推廣;巴西農牧業技術推廣公司主要負責全國的農業技術推廣和管理,同時建立各州、市的分支機構,加強對合作社、中小農業生產者的技術支持。

對改善我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的啟示

(一)改變我國“城鄉二元”、“產業不均”的公共品投資現狀

1953-1955年,我國第一個五年計劃在不斷修訂中確定了重工業優先發展的戰略。至此開始,公共產品的投資就出現了“重城市輕農村”、“重工輕農”的不均衡狀態。嚴重抑制了農業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在工業化已進入中后期階段的今天,應借鑒日本工農業良性互動發展及韓國“新村運動”的做法,改變我國公共產品投資的傾斜戰略,加大政府農業公共產品投資力度,走“以工補農”的新路。

(二)實現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的多元化

農業是一個弱質產業,農業公共產品具有明顯的外部性特點,投資收益不易、投資回收期較長。因此,農業公共產品的投資應以政府公共財政為主。然而,政府投資可以采取直接投資還可以采取間接投資,如政府通過參股、控股、經營權轉讓等不同的投資方式提高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的效率;同時,農業公共品也可以由政府以外的投資主體進行,政府加以引導、規范界定產權等,使得私人資本、民間資本、外國資本等積極投身農業公共產品的建設。在這方面,日本的“制度金融”是一個典型,另外,其他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投資農業公共產品。

(三)優化投資結構

農業公共產品的投資要有的放矢、突出重點,分階段有層次的進行。如美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從生產領域逐漸轉入流通領域;日本的農業支持政策從“米價支持政策”到農業基本建設投資再到環境保護;印度、巴西分不同階段對不同公共產品的投資。現階段,我國農業公共產品投資主要集中于灌溉、水利等“硬”的方面,農業發展后勁不足。因此,進入WTO后,我國要在保持以農田基礎設施體系為內容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力度的基礎上,努力提高農業科研、農業信息、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教育以及農業制度性等公共產品的投資,加大我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四)改善投資的外部環境

投資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投資主體的積極性及投資的效率。因此,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要努力創造一個和諧、穩定的農業公共產品投資環境。如對于產權的界定、補貼的標準等都要有相關的法律、條文等加以規范;地方政府對于外界投資、外商投資等要有優惠的招商條件;同時對于破壞投資的違法亂紀行為要有規范并得到切實執行的措施。只有這樣,農業公共產品的建設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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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產品出口補貼 法律適用 《SCM協定》 《農業協定》

WTO框架下農產品出口補貼法律適用研究對中國農產品出口貿易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現今農產品出口大國大多使用出口補貼,這些補貼嚴重影響中國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有必要利用WTO保護中國農產品出口商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我們要確保我國農產品出口補貼的WTO合規性,以便積極應對其他國家可能對我國農產品提起的反補貼調查。

WTO協定中,除了《農業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有特別規定外,GATT1994和《SCM協定》中也規定有出口補貼的紀律,而WTO協定是"一攬子"協定,成員方須同時遵守。探討WTO框架下農產品出口補貼的法律適用,首先便必須厘清WTO協定在此問題上的適用關系。本文試從概要介紹WTO協定關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的紀律著手,結合WTO爭端解決實踐和學界研究,探討WTO協定在農產品出口補貼問題上的具體適用關系。

一、 WTO協定關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的紀律

如前所述,WTO框架下GATT1994、《SCM協定》、《農業協定》都有關于出口補貼的規定,下面予以概要介紹這三個協定中具體可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的紀律。

(一)GATT1994關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的紀律

GATT1994第16.3條對出口補貼僅做了原則性規定,要求締約方尋求避免對初級產品的出口使用補貼。根據GATT1994附件9"注釋和補充規定","初級產品"是指"任何天然形態的農產品、林產品、水產品或礦產品,或為在國際貿易中大量銷售而經過通常要求的加工產品",而從GATT的實踐看,"經過通常要求的加工"并不構成對加工農產品的限制,因此,"初級產品"的概念涵蓋了所有天然和加工農產品,即涵蓋了所有一般意義上的農產品。因此,GATT1994第16.3條可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

(二)《SCM協定》關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的紀律

早在巴西椰干案中上訴機構所就指出,"《農業協定》與《SCM協定》反映了WTO成員對農產品補貼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最新訴求"⑴,因此,成員方需同時遵守《農業協定》與《SCM協定》。《SCM協定》中,可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的條文主要有第1條、第3.1(a)、3.2條、第5、6條。

《SCM協定》第1條是對"補貼"的定義,根據該條,補貼是指提供財政資助或收入價格支持而授予利益的政府行為;第3.1(a)條和第3.2條是出口補貼禁止制度,根據該條,除非《農業協定》另有規定,則一成員不得給予或維持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惟一條件或多種其他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第5、6條是關于"可訴補貼"的內容,成員方不得通過給予補貼對其他成員方造成不利影響。

(三)《農業協定》關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的紀律

《農業協定》關于出口補貼的核心規則有第1(e)條、第3.3條、第8條、第9.1條、第10條和第13(c)條等。其中,第 1(e)條定義了出口補貼,根據該條,出口補貼是指"視出口實績而給予的補貼,包括本協定第 9 條所列的出口補貼";第 3.3 條要求成員承擔兩類"出口補貼承諾"義務,即"對減讓表內的農產品提供第 9.1 條列出口補貼,不超過減讓水平"以及"不對減讓表之外的農產品提供第 9.1 條所列出口補貼";第8條規定WTO成員應承諾只以符合該協定和其減讓表中列明的承諾的方式提供出口補貼,這是成員出口補貼承諾義務的一般規定;第9.1條列舉了允許成員提供的六種出口補貼,但要受到削減承諾的約束;第10條是反規避條款,規定第9.1條所列補貼之外的其他出口補貼不得以產生或威脅導致規避出口補貼承諾的方式實施,也不得使用非商業易以規避此類承諾;13條被稱為"和平條款",其中(c)款適用于出口補貼,可以使符合《農業協定》的補貼免受GATT1994和《SCM協定》的約束。但和平條款于2003年12月31日已到期。

二、 WTO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適用關系

在這里首先應指出的是,GATT1994第16條雖可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問題,但它在實踐中的作用卻不大:一是該條條文本身具有含糊性和不確定性,⑵二是《SCM協定》已相當廣泛和復雜,在此之下,GATT1994第16.3條幾乎已無多少可適用空間。⑶實踐中,專家組或上訴機構往往以已經根據《SCM協定》和《農業協定》作出認定為由,遵循司法經濟原則,不再審查被訴措施與GATT1994的合規性。⑷因此,實踐中農產品出口補貼主要適用《SCM協定》和《農業協定》。因此后文將僅探討《SCM協定》和《農業協定》的適用關系。

由于WTO協定"一攬子協定"的性質,在理解WTO協定相互關系時,不能簡單地使用"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因為這將使其中的一個協定的規定歸于無效,與WTO的宗旨和目的相違背。那么,應當如何理解《農業協定》與《SCM協定》在農產品出口補貼問題下的適用關系呢?下文將從WTO爭端解決實踐和學界研究兩方面闡述此問題。

(一)WTO爭端解決實踐

"美國陸地棉花補貼案"是WTO農產品出口補貼爭端中頗具復雜性和代表性的一個案件。該案涉及美國多項農產品支持措施,本文僅以專家組對"出口信貸擔保"的分析思路為例,說明WTO爭端解決機構如何處理《農業協定》與《SCM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適用。

該案中,巴西同時依據《SCM協定》和《農業協定》提出指控。專家組指出,爭端雙方都同意出口信貸擔保并不屬于《農業協定》第9.1條所規定的補貼,因此,專家組主要分析被控措施是否違反《農業協定》第10條。

對此,專家組首先分析出口信貸擔保項目是否構成《農業協定》第10.1條中的"出口補貼"。為解釋《農業協定》中"出口補貼"的含義,專家組借助了《SCM協定》"出口補貼"的規定,并認定出口信貸擔保構成《農業協定》第10.1條中的"出口補貼"。

在認定出口信貸擔保屬于第10.1條調整范圍后,專家組接著分析美國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是否違反該條。專家組經過分析認定,美國對陸地棉簽發的出口信貸擔保構成以導致或將要導致規避農產品出口補貼承諾的方式提供出口補貼,從而違反《農業協定》第10.1條。

接下來,專家組開始分析《農業協定》第10.2條是否使出口信貸擔保措施免受第10.1條的約束。專家組認為,第10.2條僅規定各成員承諾制定規范出口信貸擔保問題的國際規則,并在規則達成后有義務根據該規則提供出口信貸擔保,而并不使出口信貸擔保可以免于承擔《農業協定》規定的出口補貼規則。

專家組最終認定對于陸地棉花簽發的出口信貸擔保項目違反《農業協定》第10.1條,從而違反了《農業協定》第8條。由于被訴措施不符合《農業協定》,也就不能滿足《農業協定》第13條(c)段的條件,因而不能免于承擔GATT1994第16條或者《SCM協定》第3條、第5條和第6條的義務。而被訴的出口信貸擔保項目是美國政府以不足以抵消長期經營成本和損失的方式實施的,因此,構成《SCM協定》第3.1條(a)款和第3.2條禁止的出口補貼。

從上述專家組的分析思路可以看出, WTO爭端解決機構在分析被訴措施是否符合WTO協定時,首先分析其是否符合《農業協定》,如果認為與《農業協定》不符,再分析其與《SCM協定》第3條的相符性。此外,在解釋《農業協定》中"補貼"和"出口補貼"概念時,一般參照《SCM協定》。

(二)學界對兩者關系的探討

《農業協定》第21.1條規定了《農業協定》與WTO其他協定的關系,即"GATT1994和《WTO協定》附件1A所列其他多邊貿易協定的規定應該在遵守本協定規定的前提下適用。"但對于如何理解"在遵守本協定規定的前提下適用",學界卻有特別法、沖突法、沖突兼顧效果三種觀點。

其中,特別法觀點認為,《農業協定》是農產品補貼領域的特別法,《SCM協定》只在《農業協定》沒有對"同一事項特別作出具體規定的范圍內"適用,由于《農業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規定了不同于《SCM協定》的特殊紀律,因此,《SCM協定》不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沖突法觀點將"在遵守本協定的前提下"解釋為"在不與之發生沖突的范圍內",并嚴格解釋"沖突"的含義而使《SCM協定》廣泛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沖突兼顧效果觀點則認為《農業協定》和《SCM協定》在不沖突的情況下可以同時和累積適用,但《SCM協定》的適用不得使《農業協定》條款歸于無效,抑或喪失《農業協定》下的權利。⑸

對于以上觀點,本文認為沖突兼顧效果觀點較為合理。前已述及,《SCM協定》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已為WTO爭端實踐認可,特別法觀點不符合現實;而沖突法觀點使《SCM協定》廣泛適用的結果可能是農產品補貼紀律比非農產品補貼紀律更嚴格,這與WTO成員意圖不符。而沖突兼顧效果觀點則既維護了WTO各協定"一攬子承諾"的性質,也堅持了《農業協定》的特殊性,因此符合WTO的目的和宗旨。

事實上,歐共體香蕉案和美國陸地棉補貼案都對"在遵守本協定的前提下"進行了解釋。其中歐共體香蕉案上訴機構將之解釋為"在對同一事項特別作出具體規定的限度外";⑹美國陸地棉補貼案專家組將之解釋為 "在不與之發生沖突的范圍內"。⑺從WTO爭端解決機構的解釋可以看出,只要《農業協定》沒有對"對同一事項特別作出具體規定",則兩協定就不存在"沖突",從而可以共同適用,否則《農業協定》優先適用。 此處的關鍵在于對"對同一事項特別作出具體規定"的解釋。筆者認為,根據WTO協定"有效解釋"原則,⑻解釋"對同一事項特別作出具體規定"可采用"沖突兼顧效果"觀點,即只有在《SCM協定》的適用將導致《農業協定》條款歸于無效,抑或喪失《農業協定》下的權利時,才認定《農業協定》"對同一事項有特別具體規定",此時,根據"特別法優于一般法"原則,《農業協定》優先適用。而不沖突情況下,兩協定同時和累積適用。此方法下,我們再探討具體情形下應如何適用《農業協定》與《SCM協定》。

三、具體情形下WTO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適用關系

由于《SCM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適用取決于其適用是否"將導致《農業協定》條款歸于無效,抑或喪失《農業協定》下的權利",因此,兩者的具體適用關系為何,首先需分析《農業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紀律的規定。

(一)《農業協定》關于出口補貼的紀律

《農業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核心實體規則主要是第 3.3 條、第 8 條、第 9 條、第 10條。通過分析這些規則可知,農產品出口補貼是否符合《農業協定》需考慮三個問題:對該農產品提供的出口補貼是否屬于第9.1條所列補貼;該農產品是否屬于減讓表內的產品;給予的補貼是否超出承諾水平。

具體來說,成員方在《農業協定》下的出口補貼義務因出口補貼形式不同而有差異:對于"第9.1條規定的出口補貼",需遵守《農業協定》第3.3條和第8條的規定,成員方對此類補貼形式根據補貼對象不同承擔不同的承諾義務,即對"減讓表內的農產品"提供的此類補貼不得超過承諾水平,對"減讓表之外的農產品"則不得提供此類補貼;而對于"第9.1條規定之外的出口補貼",則需遵守《農業協定》第10.1條和第8條的規定,即成員方不得提供此類補貼以規避或威脅導致規避出口補貼承諾。

由此可見,《農業協定》允許以下兩類出口補貼:一是對減讓表內的農產品提供的第9.1條規定的出口補貼在承諾水平之內;二是對所有農產品提供的第9.1條規定之外的出口補貼不存在對承諾義務的規避或威脅。

(二)具體情形下WTO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適用關系

具體情形下WTO協定對農產品出口補貼的適用關系問題,就是指《SCM協定》的規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和《農業協定》共同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而哪些情形下只有《農業協定》可以適用。而根據"沖突兼顧效果"觀點,在《SCM協定》的適用不會使《農業協定》賦予成員的權利歸于無效時,可以適用農產品出口補貼,否則不能適用。

《SCM協定》關于出口補貼的規則主要集中于第1、3、5、6條,下面分別予以分析。

1、《SCM協定》第1、3.1(a)條(補貼、出口補貼的定義)

《SCM協定》第1條是對"補貼"的定義。《農業協定》未對"補貼"作出界定,但"出口補貼"的概念位于"補貼"概念之下,因此,對《農業協定》中"出口補貼"的理解首先需界定"補貼"。根據條約解釋"結合上下文善意解釋"的原則,⑼因《SCM協定》和《農業協定》同屬WTO協定組成部分,《SCM協定》對"補貼"的定義可作為與《農業協定》中"補貼"概念具有高度關聯的上下文,⑽因此,《SCM協定》對補貼的定義可用于解釋《農業協定》中的"補貼"。

另外,《補貼協定》第3.1(a)條中對"出口補貼"的界定也可用于對《農業協定》"出口補貼"的解釋。正如美國"外國銷售公司"稅收待遇案上訴機構所指出的,"沒有理由認為《農業協定》中的'視出口實績'要求與《SCM協定》中的要求有什么不同。兩個協定使用了幾乎完全相同的措辭來定義'出口補貼',將《SCM協定》中對視出口實績的解釋用于《農業協定》中是適當的。"⑾

2、《SCM協定》第3.1(a)、3.2條(出口補貼禁止)

《SCM協定》第3.1(a)、3.2條禁止一切形式的"出口補貼",如果將之適用于符合《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則成員方在《農業協定》下的權利將歸于無效,因此不能適用。而且,第3條序言也對此條的適用范圍予以了限制,序言規定,如果《農業協定》另有規定,該條將不予適用。

而如果某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定》,由于此種補貼不為《農業協定》授權,因此《SCM協定》的適用不會使成員喪失《農業協定》下的權利,因此可以適用《SCM協定》第3.1(a)、 3.2條。

3、《SCM協定》第5、6條(可訴補貼)

對于不符合《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SCM協定》第5條和第6條可以適用,理由與《SCM協定》第3.1(a)、3.2條可適用于不符合《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相同。這里的問題是,對于符合《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除"和平條款例外",《SCM協定》本身并未限制第5、6條的適用,那么兩者是否存在沖突從而導致第5、6條不能適用呢?

筆者認為,由于只要成員方提供的符合《農業協定》的補貼不對其他國家產生不利影響,成員方完全可以以既符合《農業協定》也符合《SCM協定》的方式提供補貼,因此,《SCM協定》的適用并不剝奪成員方在《農業協定》下的權利。因此,《SCM協定》的可訴補貼的適用與《農業協定》并不沖突,可以適用于任何情形的農產品出口補貼。

應提及的是,《SCM協定》第5、6條的適用受"和平條款"限制。也就是說,在和平條款有效期內,對于符合《農業協定》的補貼,即使對其他成員造成不利影響,《SCM協定》第5條和第6條也不適用。但和平條款失效后,此種限制已消除。

結語

綜上,WTO框架下,GATT1994、《SCM協定》和《農業協定》都可適用于農產品出口補貼。由于實踐中GATT1994的作用并不大,農產品出口補貼的法律適用主要是《農業協定》和《SCM協定》的適用。關于兩者的適用關系,較為合理的觀點是,《SCM協定》和《農業協定》可以共同累積適用,但《SCM協定》的適用不得使《農業協定》條款歸于無效,抑或喪失《農業協定》下的權利。具體來說,《SCM協定》第1、3條關于補貼、出口補貼的含義可適用于任何情形下的農產品出口補貼;《SCM協定》第3條的出口補貼禁止制度可適用于不符合《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不適用于符合《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SCM協定》第5、6條在和平條款有效期內不適用于符合《農業協定》的出口補貼情形,在和平條款結束后可適用于所有農產品出口補貼。

注釋:

⑴巴西影響椰蓉措施案, WT/DS22/AB/R, 第12-13段。

⑵參見龔宇:《WTO農產品貿易法律制度研究》,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06頁。

⑶趙艷敏:"農產品出口補貼法律問題研究",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8年,第37頁。

⑷李曉玲:《WTO框架下的農業補貼紀律》,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6頁。

⑸李曉玲,陳雨松:"論WTO《農業協定》與《SCM協定》的關系",國際經濟法學刊,第16卷第2期。

⑹歐盟香蕉案, WT/DS27/AB/R, 第155段。

⑺美國陸地棉補貼案, WT/DS267/R, 第7.1038段。

⑻與GATT時期的各個協定不同,WTO 各協定構成"一攬子承諾",WTO成員必須累積和同時遵守所有的WTO義務。因此,只要有可能,在解釋WTO各協定時應當作出彼此相符的解釋,即有效解釋。

⑼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

篇10

關鍵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江蘇,實踐,經驗

 

江蘇是中國的經濟大省。2009年全省GDP為34061億元,居大陸第二;全年人均GDP突破6475美元,與浙江并列全國第一。工業發達、城市密集、人多地少、南北差距大,是江蘇新農村建設必須面對的客觀現實。而向農業之外找出路,向農業本身要效益,走“三化”發展“三農”道路(即以工業化化農業;城市化化農村;市場化化農民。特別要提高鄉村規劃水平,增強農村基礎設施的承載能力,把城市的文明成果向農村擴展。),是江蘇新農村建設的必然選擇。

江蘇的新農村建設有著自己的現實坐標:通過有效地發展農村經濟、致富農民,使農民逐步跟上城市生產、收入、消費、文明水平的步伐。

1.建立農民增收長效機制,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

生產發展,是新農村建設的中心環節,是實現其他目標的物質基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好比修建一幢大廈,經濟就是這幢大廈的基礎。如果基礎不牢固,大廈就無從建起。如果經濟不發展,再美好的藍圖也無法變成現實。

農民增收難度增大,農業生產效率不高,是江蘇“三農”工作中存在的現實難點,也是新農村建設中亟待解決的重點問題。江蘇的做法主要是大力發展工業、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轉移更多的農村勞動力;通過專業化、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市場化,讓高效農業幫助農民增收;放寬政策發展多種類型民營企業,增加農民的經營性和資產性收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的標準,通過農村社保擴面增收。

蘇北是全省“三農”比重最大、比例最高的地區,從人口、土地資源等要素看,鹽城和宿遷一直是傳統農業大市,當地新農村建設的任務無疑更為艱巨。在實踐中,兩市在市場競爭主體與農民利益聯結上探索了一些值得關注的新模式,如“一次收購、兩次分配”的東臺富安繭絲綢模式;“按股份分紅,交易返利”的宿遷江鵬合作社模式等等。對蘇北來說,今后還要以特殊的政策、創新的機制,吸引“三資”直接參與高效農業規模化的工程。

目前,鹽城市的高效種養業“雙百工程”已開始啟動(100個500畝、畝效益2000元高效種植業示范區、100個年效益10萬元規模養殖示范戶),同為蘇北地區的宿遷市的全省首家外向型農業示范園區也已經啟動建設。論文參考網。

高效設施農業的典型金壇市地處蘇南,近年來,在江蘇大力發展高效農業的各項政策扶持下,在實施“近商、親商、為商、富商”等各項招商措施下,農村食用菌生產規模、技術水平、產品質量、帶動農民、社會生態等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2008年,全市食用菌總產量達2萬多噸,生產面積超150萬m2,產值1.2億元,帶動農戶1500多戶。生產有雙孢蘑菇、高溫蘑菇、金針菇、草菇、秀珍菇、杏鮑菇、茶樹菇等10多個品種,生產模式有季節性生產、周年化生產、工廠化生產等。生態農業的核心形成了一條以雙孢蘑菇生產為核心的農業廢棄物降解鏈,使金壇農業內物質與能量實現了循環利用。金壇市雙孢蘑菇生產年消耗水稻秸稈、畜禽糞便近4萬噸,相當于8萬畝水稻秸稈生產量,不僅有效地減少了秸稈焚燒和田間廢棄現象的發生,還為水稻生產增加收入400元/畝,合計增收1600多萬元。蘑菇生產廢棄物含有較多的氮、磷、鉀和有機質,還田又可減少近2000噸化學肥料的投入量,有利于對地力的培肥和農產品品質的提高。一般1畝大田可搭建雙孢蘑菇集約菇棚1100 m2左右,平均畝產值達4萬元左右,效益達2萬元以上,是水稻生產的40倍。

2.加強農民民主素質教育,引導農民依法實行自己的民主權利

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法制建設,主要指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同時大力做好法律宣傳工作,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理念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

江蘇高度重視農村的法制教育與宣傳工作,努力提高廣大農民的法律知識。近年來出臺并落實一系列保障農民利益的相關政策,群毆、暴力、集體上訪、倚權仗勢侵害百姓利益、侮辱人格等事件發生率大幅下降。論文參考網。普遍實行的村委民主選舉,完善了村民自治制度,讓農民群眾當家做主,調動了農民群眾的積極性。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學會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今,糾紛、矛盾先由鄉村2級司法人員調解,調解不成再對簿公堂,已成為群眾的共識。和諧之風蕩漾江蘇大地。

3.加強農村公共文化建設的基礎,豐富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開展多種形式的、體現農村地方特色的群眾文化活動,是江蘇新農村建設的一大亮點。近年來,農村各級政府努力引導富余起來的農民、企業家、文藝工作者和文藝愛好者,利用傳統的與現代的各類文藝形式,結合市場機制展示自我,愉悅鄉鄰,陶冶情操,豐富了農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江蘇高考錄取率一直居全國省區第一,隨著全民教育和群眾文化水平不斷提高,新農村建設進一步推動了鄉風文明,這也是農民素質提高的反映,體現了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只有農民群眾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斷提高,崇尚文明、崇尚科學,形成家庭和睦、民風淳樸、互助合作、穩定和諧的良好社會氛圍,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蓬勃發展,新農村建設才是全面的、完整的。

眼下的江蘇新農村,村道硬化、道旁綠化,外墻白化,村容整潔,初步實現了人與環境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臟亂差狀況從根本上得到治理、人居環境明顯改善、農民安居樂業,這是新農村建設最直觀的體現。

4.加大公共財政對農村公共事業的投入

江蘇以空前的力度發展農村的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強化農村醫療衛生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以期實現農村幼有所教、老有所養、病有所醫的公眾愿望。

目前,江蘇已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列入公共財政的保障范疇。重點支持農村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體系建設,數次調高了農村醫保報銷比例,普遍加強鄉鎮衛生院(特別是蘇北地區)的更新和設備改造,大力培訓鄉村醫務人員,省市級醫院的醫療衛生隊伍分批深入到基層一線。

“城市像歐洲,農村像非洲”,是人們的“戲言”;而“垃圾靠風刮,污水靠蒸發”則是許多農村隨處可見的現實窘境。近年來,全省加快實施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的步伐,積極開展以清理垃圾、糞便、秸稈、河道、工業污染、亂搭亂建和建立相應管理制度為重點的“六清六建”工作,把農村作為環境保護的主戰場。論文參考網。水利部門則抓緊推進以水系環境整治為重點的河道疏浚、以解決因洪致澇問題為重點的區域治理、以改善山丘水資源條件為重點的水庫除險加固、以節水增效為重點的農業灌區改造、以提高農民飲水質量為重點的飲用水安全等五項重點工程。

5.農民靠天吃飯的命運有望改變

江蘇農業保險的試點險種范圍不斷擴大,涉及玉米、水稻、生豬、奶牛等種、養殖業。

根據保監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方案》,本著政府扶持、市場運作和自愿投保的原則,蘇南常州市人保和中華聯合財險公司推出的農業險,采取專業賬戶管理,保費補貼和大災風險基金補貼制,面向全市范圍內的農民提供專業的保險服務。該試點的種植業險種中,主要參保品種為水稻、小麥、棉花、油菜、玉米5種類,農戶參保品種的推進面不低于全市種植面積的30%,財政保費補貼不低于60%。保險責任涵蓋了我市發生較為頻繁和易造成較大損失的災害風險,如水災、風災、雹災、旱災、凍災、雨災等自然災害以及流行性、暴發性病蟲害和植物疫情等。

在農業險的推廣過程中,江蘇各市財險公司還將針對農民的需求,對農機具和其他涉農業務展開專業保險,加強產品開發和服務創新,滿足農民在養老、健康、意外傷害等方面的保險需求,并積極牽手保險中介機構,深入鄉鎮、農村,解決農村服務網點不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