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經濟糾紛相關法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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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相關法律知識:

    管轄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級別管轄:

    (1)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案件的性質;案件的繁簡程度;案件的影響范圍;訴訟金額的大小。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案件。

    中級法院的管轄: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A爭議標的額大,或者B案情復雜,或者C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注意:第一、必須是“重大”,何為“重大”?滿足上述三者之一即可。第二、何為“涉外”?即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體說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組織、或者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或者訴訟標的物在外國的民事案件,為涉外民事案件。當事人、法律事實、訴訟標的物三者之一涉外即可。

篇2

隨著兩岸經貿往來的熱絡,兩岸經貿糾紛層出不窮,近年來更是呈快速增長趨勢。兩岸經貿糾紛,是兩岸公民、法人在經貿領域所發生的民商事法律糾紛、行政糾紛和刑事糾紛。依據糾紛的標的或涉及對象,參考臺灣?;鶗慕y計,兩岸經貿中常見的糾紛類型主要有:

(一)投資糾紛。包括合資糾紛、合同糾紛、股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等。

(二)貿易糾紛。包括產品瑕疵、貸款糾紛、因貿易糾紛衍生人身安全事件等。

(三)知識產權糾紛。包括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知識產權合同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

(四)稅務行政糾紛。

(五)臺商人身安全糾紛。

(六)勞動糾紛。

(七)大陸赴臺投資糾紛。

另外,根據“臺灣工業總會”2007年度調查,臺商在大陸投資面對的投資糾紛有五大問題:

1、勞資糾紛(占55.7%);

2、與當地政府之糾紛(占39.6%);

3、財務糾紛(占33.0%);

4、合作伙伴心存詐騙(占11.3%);

5、利潤分配不均(占5.2%)。

兩岸經貿糾紛種類繁多,背景復雜,影響廣泛。它既具有大陸經貿糾紛的屬性,又帶有涉外經貿糾紛的某些特點,具有雙重性。涉臺經貿糾紛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以香港或外國公司名義與大陸進行經貿活動而發生的糾紛,二是以臺商名義在大陸投資而發生的糾紛。無論前者或后者,都存在較復雜的涉外關聯。

據不完全統計,《臺胞投資保護法》實施以來,從1995年至2005年7月,辦直接受理臺胞投訴案1941件,結案1233件,結案率63%。另據初步統汁,2002年以來,各地累計調處臺胞投訴案件10966件,已辦結9526件,平均結案率為86.2%。此外,2005年7月辦成立投訴協調局以來,截至2006年12月31日,直接受理臺胞投訴案件728件,已結案628件,結案率86.3%。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中央各部門、各地政府也審理或調處了一批臺胞投訴案件。2003年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共審結涉臺民商事案件16130件,同比上升85.27%。

此外,在臺商投資的主要地區江蘇,僅2005年,江蘇省臺辦就接到涉臺經濟糾紛投訴84起,且大多數為比較復雜的案件。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涉臺經貿糾紛案件,涉及股權糾紛、基層政府引資承諾糾紛、企業內部管理糾紛、合同糾紛等多種情形。

兩岸經貿糾紛及其解決,小而言之,將折射當地的投資環境,左右對臺商的招商工作,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大而言之,則將牽動兩岸經貿往來,影響兩岸關系發展。

二、仲裁成為兩岸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

糾紛解決,涉及四個基本要素:糾紛的主體、糾紛的客體、糾紛的解決者以及解決糾紛所依據的規則。根據這四個要素的不同特征與組合,糾紛解決可分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四種基本方式。而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公認并廣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是基于糾紛主體的合意,由法院外中立第三者作出有法律約束力和執行力的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大陸《仲裁法》對現行仲裁制度作出了詳盡規定。

仲裁的基本原則是:

1、自愿原則。主要是是否提交仲裁、選擇仲裁機構、具體仲裁事項、仲裁庭的組成、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事項,均尊重當事人共同意愿。

2、仲裁獨立的原則。主要是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此外,仲裁體系中的仲裁協會、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庭三者相對獨立。

3、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解決糾紛的原則。這是公正處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根本保障。

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鮮明的特點:

1、當事人意思自治?!吨俨梅ā返谒氖艞l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2、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p>

3、一裁終局?!吨俨梅ā返诰艞l規定: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開審理。此舉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使當事人的商業信譽不受影響,也使當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繼續經貿往來。

5、獨立、公平、公正。仲裁員都是公道正派的著名專家,斷案更具權威,而且處于獨立的第三人地位,而非當事人的人,由其居中,更具公正性。

同時,為保證仲裁的效率,仲裁與調解程序結合緊密,在仲裁庭主持下可通過調解解決糾紛,所制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為保證仲裁的執行,仲裁又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相承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總之,與訴訟相比,仲裁具有收費低,結案快,程序簡單,氣氛寬松,當事人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等優勢,從而成為經貿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

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優勢明顯。兩岸仲裁合作,共同解決經貿糾紛,則大有可為。仲裁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屬于私權力、私法范圍,不具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在兩岸政治分歧一時難以消弭的情況下,仲裁合作事宜更易靈活處理。

實際上,兩岸近年來在糾紛仲裁領域非?;钴S,兩岸仲裁界逐步深化合作關系,有力推進了兩岸經貿糾紛的仲裁進程。2001年,由大陸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會”和臺灣“中華仲裁協會”共同舉辦的經貿仲裁研討會在上海舉行,這是兩岸知名仲裁機構首次聯袂合作。此后,兩岸仲裁界每年定期研討,推動解決相關問題。例如,2004年第4屆海峽兩岸經貿仲裁研討會協商決定:今后兩岸所做的仲裁結果均可在對岸產生效用。臺商可向臺灣的4個仲裁機構請求協助,所做裁決在大陸有效;臺商也可在大陸170個仲裁點就近尋求法律幫助,裁決結果適用臺灣。

目前,兩岸仲裁合作進展順利,為兩岸經貿糾紛的仲裁解決提供了良好條件。

首先,兩岸仲裁立法已逐步健全。在大陸方面,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規定臺商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同年,《仲裁法》頒布。1999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仲裁規范明確規定,“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為涉臺仲裁的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對認可臺灣仲裁機構裁決的申請,適用此規定,這極大地推動了兩岸仲裁合作。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進一步健

全了仲裁立法。

臺灣1961年頒行“商務仲裁條例”。1992年的“兩岸關系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申請法院裁定認可?!薄扒绊椊浄ㄔ翰枚ㄕJ可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997年,臺灣頒布了修訂的“兩岸關系條例”,根據第74條規定,臺灣法院在相關的前提條件下,可以認可及執行大陸做出的民事仲裁裁決。1998年臺灣公布“仲裁法”,擴大了提交仲裁的范圍。

其次,當事人仲裁意識逐步加強,仲裁案件明顯增長?!百Q仲會”是解決涉臺經貿糾紛的主力軍。2007年,“貿仲會”北京總會受理的12件涉臺仲裁案件中,臺灣當事人作為申請人提請仲裁的有6件,作為被申請人的有6件。另據不完全統計,在1995年至2000年的5年間,僅“貿仲會”一家仲裁機構受理的大陸公司和臺商之間仲裁案件就達200多件,其中85%以上為投資糾紛。這還不包括以在香港或外國注冊的公司之名義發生之仲裁案件。

再次,兩岸聘請對方的仲裁員逐步增加。1999年,上海仲裁委等5家仲裁機構率先試點聘請臺灣地區16名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之后,逐步增至16家大陸仲裁機構共聘請48名臺灣人士擔任仲裁員。2007年12月,辦宣布,大陸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21家仲裁委員會,增聘48名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此外,廈門市還成立“涉臺仲裁中心”,為解決兩岸經貿糾紛提供國際認可的法律服務,并擬將聘請臺商擔任仲裁員。同時,大陸也在積極推動臺灣仲裁機構吸納大陸仲裁員。

最后,兩岸仲裁裁決已獲得對方認可與執行。大陸認可并執行臺灣仲裁結果的首個案例,出現于2004年7月23日。案由是兩位臺商因在廈門投資高爾夫球俱樂部而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經臺灣“中華仲裁協會”裁決,其裁決結果由廈門市中級法院裁定予以認可并執行。據統計,自1998年以來,大陸各級人民法院依據《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受理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民事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支付令等案件已達200余起,處理結果得到臺商認可。

臺灣認可并執行大陸仲裁裁決的案例也逐漸增多。2004年臺商國騰電子狀告上海海鈺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保證人臺商坤福營造,未依合約完成廠房一案,經過“貿仲會”仲裁,認定臺商坤福營造須賠償國騰電子損失,臺北地方法院在確認裁決“不違反臺灣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風俗”后,代為執行臺灣業者在臺資產扣押事宜,并于2005年執行完畢。這是第一起“臺商糾紛、大陸仲裁,臺灣執行”的案例。

此外,兩岸律師展開業務合作共同解決經貿糾紛,已漸成氣候,這有助于兩岸經貿糾紛仲裁的實務操作。另外,大陸也開放臺灣居民報名參加大陸司法考試,如獲得資格證書,即可在大陸執業,從而便利臺商在大陸參加糾紛訴訟。早在1995年的開放境外港澳臺人士參加律師考證中,就已有3位臺灣人士通過考試。

三、仲裁解決兩岸經貿糾紛的困難

仲裁解決兩岸經貿糾紛取得了積極進展。然而相較而言,在解決經貿糾紛時,臺商訴諸仲裁的較少,而多尋求協調(包括人際關系方式)解決。詳見下表。

為何會出現臺商較少選擇仲裁解決糾紛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本身也有諸多局限。主要是仲裁的自主性是一柄雙刃劍。被訴方出于種種原因,可能惡意利用程序權利,形成程序侵權,而仲裁機構對此卻難以采取有力對策,致使仲裁庭的效率大打折扣。另外,仲裁協議不能約束第三人,從而增加處理爭議的成本。仲裁員不同于法官,權力有限,難以掌控復雜局面。

其次,兩岸認可和執行對方仲裁裁決還存在不少障礙。雖然兩岸對彼此的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都已有法律保障,并有較好開端,但仍存在不少問題。

1、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規定申請人應提交不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臺灣法院民事判決證明文件。這致使法院判決書或仲裁裁決書上只要出現涉及“中華民國”的文字,就可能被大陸法院認定為違反“一個中國”原則而不愿受理。

2、大陸1999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對臺商糾紛“提交大陸的仲裁機構仲裁”的規定,使臺商無法選擇臺灣為仲裁地,或適用臺灣法律仲裁。這使臺商對仲裁的“靈活性”和“民間性”認同大打折扣。

3、1997年“兩岸關系條例”第74條關于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得申請法院裁定認可”的惟一條件“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規定,非但不能簡化執行裁決的環節,反而使事情變得更不確定。這有待補充與完善。

4、“兩岸關系條例”關于大陸仲裁裁決認可和執行“對等認可和執行”的先決條件,將使大陸仲裁裁決的認可和執行實際處于無保障的地位。

最后,大陸仲裁實務操作存在諸多需改進之處。

1、地方仲裁機構行政色彩較濃。盡管《仲裁法》明文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大陸仲裁源于蘇聯模式,發展歷程與行政機關密切關聯。官方的財政支持讓事業編制的仲裁委員會無法截然擺脫斷案過程中的官方影響。

2、仲裁過程保全困難?!吨俨梅ā窙]有賦予仲裁庭采取臨時保全措施的權力,而規定由法院行使,但對具體操作流程與期限沒有明確。這導致仲裁中的“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程序繁瑣多變,存在仲裁庭和法院相互推諉的情形,容易產生時間延誤和裁決錯誤。

所幸的是,在沒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時,江蘇等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切實努力,對仲裁中保全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2008年7月25日,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頒布實施,其中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對“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的操作流程與期限作出了明確規定。這無疑將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

3、仲裁過程證據規則不一。仲裁證據規則體系包括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但《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中對于證據的運用缺乏明確規定,以致臺商在仲裁過程中無法就仲裁證據相關問題得到統一回復,質疑仲裁的公正性。加之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審理案件的證據規則,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被仲裁庭完全借用,也使臺商認為仲裁受司法影響過甚,違背初衷。

四、發揮仲裁優勢,共同解決經貿糾紛

以仲裁解決兩岸經貿糾紛的比較優勢十分顯著。當前,盡管存在許多困難,但不能因噎廢食,兩岸有關方面應共同努力,充分發揮仲裁優勢,推動涉臺經貿糾紛的有效解決。

首先,各級臺辦、司法機關、臺資企業協會等相關組織都應加強法規宣傳,充分提供法律咨詢服務,加強仲裁制度的宣導,使臺商知之行之,合理利用仲裁方式。

其次,規范仲裁實務操作,提高仲裁的效率和獨立性。仲裁委員會應端正民間服務角色,相關法律應明確規定臨時保全措施的程序,尤其是仲裁委員會與法院之間的銜接窗口與期限。同時,規范仲裁證據規則,本著公平、合理的立場,適當適用臺灣法規。

篇3

所謂法務會計,就是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對在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經濟界限規范過程和報告結果進行計算、檢驗、分析、認定的運用型學科。它是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等學科為一體的交叉學科,在西方稱之為“訴訟會計”。

一、法務會計的主要工作及服務領域

(一)主要工作

法務會計主要是對經濟案件所涉及的財務與經營狀況進行審查,是一種既不同于一般的會計工作,也不同于一般審計工作的特殊會計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根據業務程序審查經營活動的真實性和預計費用的合理性。

2.幫助進行資產保護和回收。

3.與其他專家進行協調,包括與私人調查者和工程專家咨詢者的協調。

4.取得所需證據用于支持或駁回。

5.審查相關證據以形成對案件的最初評價并確認損失領域。

6.協助對新發現的事項進行審查,幫助有關方面對財務問題進行分析,以及確定其他需待查的問題。

7.參與對已發現證據的審查,幫助有關方面對財務問題的理解,以及確定其他需待查的問題。

8.審查持反對意見專家有關損失的報告以及他們對既定狀況強弱分析的報告。

9.協助進行談判和解決糾紛。

10.到庭聽取持反對意見專家的證詞,提供綜合審查服務。

(二)服務領域

1.企業、事業單位

該領域中法務會計的主要職能是使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行為符合國家現行法律,在遵守或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尋求本單位的最大財務利益,并能運用法律武器進行交涉以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企、事業單位的法務會計人員應該是既精通會計業務及會計法規,又熟知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稅法、公司法、勞動法、合同法等法律知識的跨領域人才。

2.社會服務中介機構

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都是法務會計應用的重要部門。在這些機構中,活躍著一批經過國家有關部門考試、考核而具有資產評估、稅務、證券評估等資格的法務會計人員,他們依據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規范,通過檢查、分析、認定之后所出具的報告自然具有法律效應。

3.司法機關及國家審計部門

司法機關的司法會計也是法務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會計在偵查、審理交易糾紛、貪污受賄等經濟案件時,都要涉及被審查單位的會計資料及會計人員。這就要求司法會計人員不僅要精通法律,還要有會計、審計知識才能勝任。國家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的審計人員,也應該是既熟知國家、企業內部有關審計的法律,又懂會計、審計的法務會計(審計) 人才。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現狀分析

我國對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在上世紀末就已經開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實際運用的較少,總體來說還處于起步階段。

(一)法務會計的理論體系和相關法制建設還待完善

目前,我國學者對法務會計的理論已進行了一定的研究,但他們在法務會計的概念、依據、基本假設、范圍、目標、功能等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分歧,還沒形成系統、規范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沒有系統完善的理論體系就談不上規范的法務會計準則與制度、程序與方法、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經濟損失確認和度量的標準。這遠遠不能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和經濟司法實踐的要求。在我國,律師制度、合同公證和仲裁制度、注冊會計師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建立和完善,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體系,但法務會計制度尚未建立,在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性并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對經濟案件的調查雖然也會吸引有關會計人員參加,或依賴注冊會計師提供的財務報表,但由于參與調查的會計人員通常缺乏法務會計的專門知識和經驗,所獲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受到較大限制,對經濟損失的估計也可能失當,從而影響到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所以我國法制建設的完善呼喚著法務會計的產生。

(二)現有業務范圍較窄

國際上法務會計的內容很廣,包括企業稅務理算會計、司法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等方面,而我國目前只運用在司法會計方面,也就是經濟犯罪領域有關案件的審查,比如一些重大經濟案件由檢察機關立案后,聘請審計、稅務等有關部門聯合審查,調查搜集犯罪嫌疑人有關經濟犯罪的事實,并聘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為訴訟提供有關證據,而在其他方面還很少涉及。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在對內、對外大量的經濟交往和交易過程中,經濟糾紛的案例顯著增多且不斷復雜化。要妥善解決各種經濟糾紛,離不開對糾紛案件的性質和損失的科學度量。社會各界對法務會計的需求將大大增加,越來越多經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將仰賴于法務會計師提供的財務會計證據和會計信息分析。所以,我國改革開放的實踐推動著法務會計的發展。

(三)從業人員專業能力和素質參差不齊,后續力量不足

我國目前從事法務會計的人員主要是司法、檢察、律師、審計、財務等有關方面的人員,但大多數檢察官、律師、法官的會計審計知識達不到要求,沒有掌握通過法務會計檢查收集證據的基本技能,也不清楚通過法務會計鑒定應當和可能解決哪些財務會計問題,而相關會計和審計人員又在法律知識和調查技術上有所欠缺,使我國法務會計在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取證難和不會應用法務會計技術查處案件所涉及的會計業務情況,難以弄清案件的事實,影響案件的公平判斷。

三、對加強和促進我國法務會計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借鑒國際經驗,推進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和相關制度建設

大力推進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對規范法務會計實務、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會計界和法學界應加強對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比如創辦法務會計期刊,設立法務會計學會,在高校會計專業和法學專業開設法務會計課程,借鑒國際成熟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加強與相關學科的聯系和溝通,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包括法務會計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工作程序和方法、執業和職業道德等內容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同時在廣泛征集各界意見的基礎上,著手進行法務會計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諸如法務會計資格認證制度、法務會計專家認證制度、法務會計訴訟支持制度、法務會計咨詢制度等一套法規制度,使法務會計的開展真正做到有規可循、有章可依。

(二)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

有了法律和各項制度的保障,有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就可以逐步擴大法務會計的業務內容和服務范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可以有選擇的推廣運用司法會計、企業稅務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等法務會計,這些在我國有一定的應用基礎。服務范圍包括政府和司法機關在反腐敗和經濟案件調查取證時,可依法聘請專門的法務會計人員協助鑒定或出庭作證等等。

(三)加強法務會計的人才培養

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學科,需要更高層次的人才。一名高素質的法務會計必須精通會計和審計知識,熟悉法律、掌握調查取證技術、具有良好的溝通技巧、掌握計算機技術,更重要的是要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獨立的敬業精神。同時要加強和規范國際注冊法務會計師的資格考試和認定工作,培養出大批合格的法務會計人員。

四、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前景展望

(一)法務會計將構成重要的法律支持體系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個人和經濟主體的行為都必須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礎上,社會經濟關系的協調必須以法律為準繩。市場經濟是一種經濟關系契約化的經濟,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之間的經濟聯系主要是以契約(合同)為紐帶的,合同的履行、契約關系的維系,單純依靠行政協調以及個人和經濟主體的信譽、良心和道德規范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法律做保證。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組織、經濟組織、個人相互之間的經濟聯系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廣泛,更為頻繁,由經濟聯系而帶來的經濟摩擦和經濟糾紛不可避免;在經營過程中由于個人的過失給公司或他人帶來經濟損失也在所難免;在復雜的經濟環境面前,一些利益熏心的人以身試法、發生經濟犯罪行為也是不可能杜絕的。為妥善解決經濟糾紛、客觀度量經濟損失、有效打擊經濟犯罪,從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必須強化法制建設,完善經濟立法、經濟司法及其他支持體系。法務會計就是為適應這一客觀需要應運而生的。它是運用專門的知識,通過深入細致的經營調查和財務會計分析,為度量經濟糾紛、經濟過失和經濟犯罪等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系統、客觀、細致的會計證據,從而使法庭的裁決更為客觀公正,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使經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可見,法務會計和律師一樣,將構成重要的法律支持體系。

(二)法務會計師將成為一種受社會歡迎的熱門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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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維權管理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金融維權管理機構缺失

1.金融機構的維權管理部門職能弱勢?;鶎由虡I銀行和城鄉信用社的金融維權工作多由信貸部門具體操作,有的金融機構雖然設立了資產保全部門,但事務多、人員少、知識結構不合理,缺乏金融維權的專業人才,在債權催收、保全、評估及應訴方面,處于被動應付地位。

2.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維權進行協調和管理的主體不明確。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前金融維權工作由人民銀行進行協調和管理,銀監會分設后,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由哪個部門負責金融維權的協調和管理,造成金融維權管理“群龍無首”。

(二)金融維權法律制度不完善

1.沒有專門的金融維權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目前,金融維權工作的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等綜合性法律,國務院行政規章雖然不少,但政策性強,彼此缺乏銜接,內容上常有沖突的內容。實踐中,金融機構維權常以《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為依據,但無論哪部法律,其規定都是原則性和籠統的,而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又過多地考慮地方利益、社會穩定等因素。因此,金融維權工作缺乏一部專門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作為依據。

2.現行《破產法》的規定不利于金融維權。按照我國的《破產法》,企業財產在扣除清算費用后的清償順序是: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及社會保險費、國家稅款、一般債權。這樣的破產清償順序容易造成企業以破產名義實施逃廢貸款行為。據調查,某市四家國有商業銀行2006年底貸款余額為11.68億元,不良貸款余額7.36億元,占比63%(不良貸款中包括市中行剝離數額);從不良貸款形成的原因分析:由企業改制、轉制、破產、停產等原因形成的壞帳為4.3億元,占58%。某農村信用社由于企業改制、轉制、破產形成的不良貸款達2.7億元,占全部不良貸款的60%。

3.1994年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規定,常被許多地方政府部門和企業違規套用,以此逃廢金融債務。

《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和《補充通知》中關于國有企業政策性(即計劃性)破產試點的政策只適用于國務院確定的“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企業,但許多非試點城市的企業在破產時也強行適用這一政策。由于《通知》和《補充通知》對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才可以納入“計劃內破產”的范圍,以及哪些部門行業的企業不能實行“計劃內破產”等問題沒有規定,一些地方為了保持社會穩定、安置下崗職工,任意擴大“計劃內破產”的適用范圍,對一般破產企業套用“計劃內破產”的有關政策,導致了不規范的企業破產行為的大量增加。

(三)金融機構信貸、債權管理機制不健全引起相關法律風險

1.貸款保證效力不足形成法律風險。(1)保證人不具備法定擔保資格。如政府部門或非經濟實體等組織為貸款人提供擔保。(2)保證人經濟實力不足。如一家企業為多家企業提供擔保。(3)保證人企業改制或惡意逃廢債務。目前,貸款保證人借企業改制逃廢債務情況時有發生。(4)保證期內未主張權利而導致保證責任免除。信貸人員未按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有效崔收,貸款失去時效。

2.貸款抵押效力不足形成的法律風險。(1)抵押物產權不明,抵押擔保名存實亡;(2)抵押物品價不符實;(3)土地使用權與房產在辦理抵押時分離,一旦貸款發生風險,在實際追索時常發生法律糾紛;(3)抵押手續不完整。如以機器設備抵押時缺少有關部門的文件。

(四)司法效率不高,導致依法維權工作效果不佳

訴訟手段本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清收盤活不良貸款的重要途徑,但由于目前審判體制和法制環境的缺陷,銀行通過法律手段保全金融維權面臨諸多困難。

1.訴訟維權效率不高。金融案件與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案件數量多、標的額大、專業性強的特點。但目前,大量金融案件與一般經濟案件同屬法院經濟庭審理,從立案到審結多個程序,需要幾個月到一年的時間才能結案,有的案件甚至幾年久拖不決。

2.訴訟費用負擔沉重。金融案件的審理與一般經濟糾紛的收費標準相同,收取立案費、費、執行費等。加上執行過程中資產轉移有土地、房產、物價等多部門收費,總體收費在訴訟標的額的15%至20%之間,收費名目過多、費率過高,銀行對龐大的訴訟費用難以承受。

3.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一些地方政府從本地利益出發,在對待金融維權問題上往往偏向企業,有意或無意助長、支持企業逃廢銀行債務。

4.司法執行難。目前,對民事訴訟敗訴者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沒有嚴格的制裁措施,導致金融案件執行“軟弱”,使逃債者有恃無恐,法院判決成為法律“白條”,金融機構“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十分突出。

二、維護金融維權的相關法律對策

(一)建立健全金融維權管理協調機制

目前金融維權管理工作已由人民銀行移交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但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這項管理工作的機構設置和具體職責。從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到設在縣域的監管辦事處,未在原來人民銀行管理基礎上增加任何新的內容。而且,從履行職責角度講,單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一家監管機構顯然難以做好這項長期困擾金融機構的“老大難”難題。因此,必須象建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那樣,建立起有地方政府、人民銀行、人民法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加的金融維權管理協調機制,制定并落實相關制度,成立常設性的辦事機構,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配合,才能保證金融維權工作收到實效。

(二)完善金融維權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盡快制定《金融維權法》。要設立統一優先權制度,保全金融維權;對金融維權的轉讓、拍賣、債轉股等做出詳細規定,對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予以追究,最大限度地保護銀行的利益,維護金融資產的安全,在法制的基礎上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

(三)健全金融機構維權管理機制

1.金融機構內部要設立專門的金融維權管理機構。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應設立金融維權管理辦公室(可與資產保全部門合署辦公),負責資產保全、維護金融維權、抵貸資產管理等事務。要提高人員素質,配備一批法律、會計、金融方面的專業人才,充實到金融維權管理部門。

2.建立嚴格的信貸管理機制。(1)成立信貸客戶經理部,實行審貸分離,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貸款項目的決策,客戶經理部負責貸款客戶的日常管理。(2)建立信貸管理系統,實行貸款風險責任制,一旦出現風險將追究信貸員、信貸主管、主管行長的責任。(3)建立企業信用評估體系,按照信用等級對貸款客戶實行風險管理。(4)建立抵押擔保信息系統。商業銀行應開發建立抵押擔保信息系統,把保證人、擔保人的信用狀況、資產負債、擔保貸款輸入系統,并實現區域內聯網,提供擔保信息網上查詢功能,有效地防止發生貸款擔保法律風險。

(四)改善金融司法執法狀況,建立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

1.人民法院可以設立金融法庭。具體負責審理金融維權債務、票據、金融詐騙以及其他涉及金融業務方面法律案件或民事糾紛,提高金融案件的審理效率。

2.維護法治原則,減少行政對司法的干預。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政府應當認識到金融維權的保全,對于改善金融生態環境至關重要,而金融生態環境的好壞又決定金融機構對當地經濟的資金投入。因此,各級政府應當積極保全金融維權,減少對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干預。

3.降低金融維權案件費用。金融維權在資產轉移時涉及法院、土地、房產、物價等多部門,其收費按統一的費率標準。金融案件具有數量多、立案標的數額大的特點,各部門應按標的金融確定費率標準。

4.加大執法力度,聯合制裁逃廢金融債務的行為。(1)加強與政府、企業主管部門、法院的溝通,協調聯動,形成維權合力。金融機構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債權管理特別是企業逃廢債情況,與政府有關部門、法院建立定期聯系制度,取得支持和配合。(2)繼續執行惡意逃廢債務企業“黑名單”制度。金融機構、司法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等要加大執法力度,對拒不認帳和有還款能力就是不還的惡意逃廢債企業進行聯合制裁,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聯手打擊逃廢債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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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小額訴訟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方便民眾接近司法,避免人民因為程序的繁瑣而遠離司法,提高效率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保障正義的實現, 而不是為了方便法院或某些特定程序主體,更不能損害公正。

論文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 小額訴訟程序 公正

一、我國建立小額訴訟程序的背景分析

(一)小額糾紛迅速增加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和個人更多參與商品買賣和經濟活動,必然會帶來經濟糾紛的增多,其中很大部分是不超過50000元的小額經濟糾紛。諸如北京的王海,河南的葛銳因幾角錢的“入廁費”分別狀告天津某商場、鄭州火車站。河南葛銳訴鄭州鐵路分局案為中國第一例入廁費官司判決,在經過一審、二審漫長的判決之后,終審判決: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鄭州鐵路分局返還葛銳0.3元入廁費,并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又如山西一位鄉村中學教師高河垣,在北京一書店買了一本缺頁的書籍,于是當天坐公共汽車返回該書店換書并要求書店承擔其一元錢的公交車費,在遭到拒絕后就為這一元錢公交費打起了艱辛而又漫長的官司,前后耗時一年多,往返北京數次,花費三千余元,雖然勝訴,但只得到了1300元的賠償。

在我國,不少人在自己受到侵害后很難利用現有的訴訟制度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一方面,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因涉及的損失數額一般不會太大,有些案件中,訴訟成本甚至超過爭議數額本身,這樣就導致“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屢見不鮮;另一方面,維權、訴訟需要時間、金錢等成本,在高投入、低回報的現實面前,此類糾紛絕大部分都是以消費者忍氣吞聲、自認倒霉收尾的,而這種現象恰恰助長了廠家、商家再次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氣焰,這實際上也造成了一種后果,經營者利用知消費者不愿意承擔高成本維權的這種心理,進行拖、推、閃。但是,此類案件雖然標的額不大,但對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卻有較大影響,案件是否得到及時妥善的解決,一定程度會影響整個和諧社會建設的成果。

(二)民事簡易程序存在的缺陷

民事簡易程序存在著種種不適宜,尤其是在可操作方面存在諸多局限,其中,較為突出的兩點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界限不清。在我國,基層人民法院既處理簡易程序案件,也處理普通程序案件,由于缺乏適用簡易程序的專門法院或專門法庭,審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案件的雙重任務就落到了同一法官身上。同時執法上的隨意性,導致了司法實踐中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和混用,出現了簡易程序普通程序化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化的現象。簡易程序適用的邊界不清晰,必然導致兩者之間的混亂,失去了體制的設計意圖。民事簡易程序在起訴條件、法律文書的制作與送達、案件審理方式等方面都與普通程序的案件沒有太大區別。當簡易程序缺失應有的簡易特性時,便會出現價值定位的偏移。

第二,目前我國的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標準過于原則化,較難把握。簡易程序以“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作為適用范圍的界定標準,給司法實踐活動帶來了理解上的困難。最高人民法院對“事實清楚”的司法解釋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需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司法解釋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對“爭議不大”的司法解釋是指“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執無原則性分歧。” 司法實踐中司法解釋所列舉的案件類型仍不十分詳細,導致在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隨意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基層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基本上沒有考慮或者說拋開了《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的確定標準,除幾類特殊類型的案件外,其余案件均可適用簡易程序。

第三,民事簡易程序因為制度設計上的缺陷導致其不能真正的提高解決民事糾紛的效率。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但是簡化得不是很充分,并且有很多的操作依據上的適用盲點,在實踐中,承辦人員仍是習慣于按普通程序的步驟來駕馭庭審,違背了簡易程序的開庭審理原則。如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前往到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請求處理雙方之間的糾紛,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即立即審,也可以另行確定期理日期。如果要貫徹此項規定,就要安排相關即立即審的法官。但實際上,案件基本上都是立案幾天后才移送到承辦人手中,基層法院很少有即立即審的時間,更談不上安排值班法官。

相比民事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有著很大的不同。首先,小額訴訟程序的的價值追求是高效率和低成本,所以小額訴訟程序對當事人聘用律師訴訟持消極態度,有些國家甚至禁止律師訴訟。其次,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主張調解的制度。小額訴訟一般采取調解與審判一體化,在審理過程中可通過談話的方式,讓原被告直接對話,法官也不使用晦澀難懂的法律語言,而是積極規勸促成當事人的和解,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主張之后, 往往會在他們爭執不下時, 直接提出賠償建議。 有一些法院專門設有相關的調解程序,采取類似于訴前調解的主義。最后,在小額訴訟中,法官能夠更為主動的介入,而當事人雙方的對抗受到相應的限制,目的是通過法官的指揮和裁量來縮短訴訟期限,以節省時間、費用和人力。

(三)小額訴訟程序試點的情況介紹

從全國試點工作情況的分析來看,小額速裁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等案件;結案方式主要以調解、撤訴為主,調撤率遠高于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期限大大縮短;從執行情況,以小額速裁結案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數量非常少,個別法院的自動履行率達到百分之百。實踐表明,小額訴訟在方便當事人訴訟、降低訴訟成本、提高審判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取得了“一石二鳥”的效果:法官減負減壓減困,群眾省時省錢更省心。

二、現行小額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存在的問題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北M管小額訴訟程序在我國民事訴訟體系中已經確立,但是條款并不是特別完善,也不代表著小額訴訟程序可以在司法實踐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一)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不全面

本次民訴法修改的規定不夠細化,僅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對某些小額案件適用一審終審,完全沒有體現出小額案件的需要,對于相關制度也沒有進行規定。對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的劃分僅以標的額大小為標準是遠遠不夠的,適用小額程序的案件,其訴訟標的較小,但不應僅限于金錢給付的請求。在實踐中還是有個別案件雖然訴訟標的較小,但是案件事實不清甚至錯綜復雜,當事人爭議也較大的。

綜上,為了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與簡易程序、普通程序進行分類,還是需要從類型上予以確定。在實行小額訴訟程序的國家,幾乎都采用了這種做法。如美國加州小額法院受理的典型案件類型主要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財產損害賠償、不動產業主與承租人和債務方面的糾紛等。

(二)小額訴訟程序如何合理適用不清楚

新《民訴法》中規定了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標的額為起訴標準,如果出現了案件標的額超過了該標準,當事人是否可以選擇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呢?學者在進行小額訴訟調查時,就發現如果以當事雙方均同意適用小額程序為啟動程序的條件將導致程序的空置。因此,我們應當根據中國國情,選擇合適的原則,為小額訴訟程序指明方向。

三、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完善

(一)細化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

目前小額訴訟的受案范圍以案件標的額為標準,但實踐中,在一些涉及人身關系或涉訴金額較大,而法律關系單一的案件之中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序的呼聲不斷高漲。因此筆者認為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輕微事件,即案情較小但其訴訟標的不是小額的事件。該類多為簡易事件,當事雙方并沒有實質上的爭議,應該進行迅速判決,保證當事人的權益。第二類,小額爭議事件,訴訟標的額較小,但不局限于金錢方面的請求,一般與日常生活相關的、在生活中頻繁發生的。

(二)賦予當事人享有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選擇權

小額訴訟程序是遵循費用相當原則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利益而設立的,假如當事人不愿使用此程序,法院不應強求。小額訴訟程序的提起當事人應該有選擇權,即對于小額爭議,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按小額程序審理,也可以要求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使用簡易程序,如果法院按照小額訴訟審理,被告可以申請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這樣可以更好地實現案件的繁簡分流。

(三)明確小額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則

第一,起訴程序的表格化。為了簡化小額訴訟的程序,適用表格化訴狀是有必要的。國外通常是依照小額訴訟程序起訴者的要求,使用表格化的訴訟程序,按相關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制作相關文件,供當事人使用。

第二,放寬開庭時間。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法院一般在工作日開庭,當事人因工作原因,往往無法按時參加訴訟,如果因為參加訴訟而影響了工作,與小額訴訟程序便民的立法宗旨相違背。

第三,小額訴訟應當提倡當事人親自參加審理活動,但是聘請律師也是當事人的權力,不應制止。大部分當事人沒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如果當事人覺得聘請律師的支出完全可以接受,或者自己沒有精力處理訴訟事務,那么法律就不應該剝奪當事人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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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會計,作為會計的一個分支,是20世紀末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學科,在WTO規則下,法務會計屬于服務貿易的一部分。我國加入WTO時是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的,從我國加入WTO到2006年12月10日,是“過渡期”,市場準入和開放是漸進式進行的,這樣,從時間上來看,對服務貿易的全面開放的限制已經到了終點,法務會計的發展也迎來了新的起點,我國作為WTO成員,既面臨著法務會計事務的全面開放,也面臨著法律會計理論國際接軌問題,有機遇,也有挑戰。在國際上,法務會計已經被應用到反傾銷領域,發展好法務會計,也有助于我國有效的應對貿易摩擦。

法務會計及其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法務會計,是法學和會計學的結合,是兩者交叉滲透的一門邊緣學科,屬于會計學的分支。所謂法務會計就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對在經濟管理和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各種法定經濟標準和經濟界限規范過程和報告結果進行計算、檢驗、分析、認定的運用型學科。

法務會計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行政、事業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三是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還包括審計、紀檢部門。法務會計的對象是經濟糾紛中需鑒別的與經濟糾紛相關的反映糾紛資金運動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財會部門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財務報告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法務會計的主要職能就是分析會計資料,為經濟糾紛的處理提供會計證據。法務會計既涉及到會計知識,又涉及到法律知識,所以在進行法務會計工作時必須遵循法律活動和會計工作的相應原則。具體來講,主要有以下原則:合法性原則、客觀性原則、重點性原則、專業性原則等。

法務會計是20世紀80年代初在美國誕生的一個新職業。在美國,法務會計不僅在政府部門如聯邦調查局、國內稅務署得到開展,而且在銀行、保險及一般企業也得到廣泛應用。目前,世界上只有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的法務會計準則,但法務會計不論從理論到實踐都發展迅猛,被廣泛應用到國際商事糾紛中,尤其在“兩反一?!笔聞债斨?。

在我國,“法務會計”還是個新生事物。20世紀80年代,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隨著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大量增加,法務會計的任務也日益繁重。政府部門和有關專業機構開始關注法務會計行業的發展。近兩年,關于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和實務研究逐漸被人們所重視。一些高等院校也逐漸設立了法務會計方向的專業,并對在職人員提供了研修班等形式的教學方式。當然,到目前為止,中國的法務會計的發展主要還是局限于司法會計鑒定、保險理算等業務領域,服務內容比較單一,法務會計的新型領域尚未涉足。因此,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在法務會計內容、服務領域等方面的理論認識和實踐積累有很大的差距。

法務會計在應對國外反傾銷中的應用

法務會計在國際商事糾紛中越來越得到重視,在反傾銷中的作用不可忽視,如果我們利用好,能夠有效應對國外的反傾銷調查。 自1979年歐共體對中國出口的糖精及鹽類進行首次反傾銷調查以來,全世界約七分之一的反傾銷調查針對中國,我國連續11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有關人士曾估算過,中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每年平均損失800多億人民幣,中國已成為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我國遭受國外反傾銷存在兩個方面,一是不承認我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這樣在計算生產成本時,采用替代國,使我國不該遭受反傾銷調查的卻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另一方面,在遭受一些具體的反傾銷案中,在確定出口價值和生產成本上,存在較大誤差,最終被認定為傾銷的存在。上述兩種情況都與法務會計存在著緊密聯系。

首先,我們來分析法務會計在歐盟認定我國市場經濟地位中的作用。具有完善的市場經濟法律法規是認定市場經濟地位的標準之一,法務會計作為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對認定市場經濟地位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例如,歐盟把“企業有一套明晰的基礎會計薄,該帳薄按國際通用會計準則進行獨立審計并有通用性”作為認定市場經濟地位五個標準之一,2006年9月初,中國與歐盟(EU)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了雙邊會談。在會議上,雙方討論了關于歐盟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問題,歐盟委員會主席巴羅佐清楚地指出,要歐盟承認中國的完全市場經濟地位,仍存在四個重大障礙,即政府的影響力、會計準則、破產法以及金融服務領域的改革。巴羅佐表示:“在確定反傾銷價格和成本時,這些因素都是相關的。一旦(中國)達到了這些標準,我們一天也不會多等。”雖然影響歐盟拒絕承認中國為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因素很多,但如果單純從技術方面來看,我國不完善的會計制度,尤其是法務會計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卻是其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次,法務會計在具體反傾銷案件中的作用。在反傾銷調查發起之后,調查機關與有關當事人之間迅速卷入了一場關于產品成本和價格的會計爭論之中。法務會計在應對反傾銷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提供會計專業證據證明不存在傾銷,這些證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明被調查人的成本會計制度符合公認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法務會計人員的任務之一就是證明被調查的中國企業采用的成本會計制度符合公認會計準則或國際會計準則,證明被調查人具有市場經濟地位,因此,法務會計人員在訴訟中必須獲得充分的證據以證明應訴產品的市場經濟條件。證明被調查人產品成本的歸集和分攤客觀、公允,法務會計人員要證明報表所反映的內容是真實而客觀存在的,會計數據的表面特性與其背后的經濟事項具有邏輯上的一致性。證明生產和成本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因此,法務會計人員需要取得證據,證明被調查人的內部控制健全有效。在應對國外的反傾銷實踐中表明,法務會計應用的好與壞,關系著傾銷成立與否,我們下面舉一反一正兩個案例。在歐盟對中國發起的反焦碳傾銷案中,歐委會認為無法確定該出口商的所有出口銷售是否都反映在會計薄中,認定該企業的會計薄沒有完整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沒有遵循國際通行會計準則,因此拒絕給予其市場經濟地位。在歐盟對中國發起的另一例反傾銷案――“黃磷案”中,涉案人云南馬龍公司的各類財務報表非常規范,采用的會計準則、記帳方法、收入確認原則、帳齡法、壞帳準備、資產折舊方法、無形資產構成和攤銷等完全符合歐盟的會計準則標準,因而被給予了市場經濟地位。

發展我國法務會計的對策及建議

我國的法務會計還處于起步階段,但在應對歐盟傾銷方面卻有重要作用,尤其在歐盟認定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把我國的法務會計健全與否作為認定條件之一。為此,我國應當做好如下工作:

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補充和完善已的各種法律法規,逐步建立法務會計開展工作中應嚴格遵守的鑒定技術標準、基本準則、具體規則、工作程序與方法、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等規范體系,并監督執行狀況和執行力度,努力為法務會計發展建立良好的外部法律環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加強法務會計人員的隊伍建設。首先加強法務會計理論教育。如增設“法務會計”課程或專業方向,鼓勵學生修法務會計專業課程。其次規范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制度。

建立法務會計行業管理制度。為了保障法務會計事業的健康發展,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業管理制度體系。首先要制定一套法律法規,將法務會計師的執業資格要求、執業準則等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在法律中明文規定法務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懲戒不當執業,使法務會計師在執業時有責任心。另外,政府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要對法務會計師或其所屬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工作規則的遵守情況、業務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監督,并依照相關規定對法務會計師違反法律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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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舉證時限應明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33條第3款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起計算。”第8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解釋中第32條、第33條第3款和第79條規定的限制?!比嗣穹ㄔ焊鶕撘幎?,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案件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受30天的限制,直接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該解釋未明確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立案時,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舉證期限一般指定15天或20天,轉為普通程序后重新排期,又指定不少于30天的舉證期限,這樣有可能一個案件的舉證時限突破兩個月,給當事人增加了訴累,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筆者認為對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舉證時限應理解為在整個訴訟程序中給予當事人的舉證期限不少于30天。理由如下:

一是簡易程序雖是審級程序,但不是普通程序的必經程序,只是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效率,而設立的簡單的程序。對于轉普通程序案件的時限,如果再行指定不少于30天的舉證期限,顯然對對方不公平,違反公平原則。二是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雙方爭議較大、案情重大、復雜是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條件。雙方在簡易程序審理中幾乎已將全部證據提供,如果再給指定不少于30天時限,有可能浪費訴訟成本和資源。三是如果轉換后不相應補足不少于30天的舉證期限,有違《規定》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于30天的規定,屬程序錯誤。

二、在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中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及反訴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第126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均規定了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證據規定》第34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35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34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根據上述規定,在審理案件中,比較難以把握。

實踐中,對于當事人逾期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法定原則。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證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針對這種情況,根據證據規則,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判決其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法官釋明原則。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說明,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以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對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法官的釋明權是十分必要的。

篇8

關鍵詞:會計新領域;法務會計;法治國家 

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s china, will be a more and more perfec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imultaneously accountant will also fa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more and more perfect legal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accounting method, the financial control face the new challenge once again, take the accounting theory and the legal science theory as the foundation, merges the economics and the legal science is a body’s legal accountant, the market had demonstrated for our country accountant the inspiring prospect, is accountant who has the development value extremely the new domain. this article and so on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to the legal accountant’s related concept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nd in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legal accountant to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key word: accountant new domain; legal accountan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前言 

   法務會計的產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上世紀末,一種融會計師與律師為一體的新興職業——法務會計師從哈佛剛登上歷史舞臺,便立即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法務會計的需求將日益增加。專家預測,法務會計將成為21世紀全球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支撐行業,也將成為中國未來10年最熱門的職業之一。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與特點  

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綜合運用會計學與法學知識以及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通過調查獲取有關財務證據資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陳述,以解決有關法律問題的一門融會計學、審計學、法學、證據學等學科內容為一體的交叉學科。對于法務會計的理解可歸納如下:從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與法學于一體的新興的邊緣會計學科;從實務角度看,法務會計是為適應市場經濟法制規范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憑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會計事項的技術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會計學科,具有以下特點:  

(一)法務會計涉及學科廣泛。法務會計是一個復合型學科,同時涉及會計、審計、法律、管理、金融等多個領域。法務會計師既要了解會計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項,又要熟悉法律事務中涉及會計資料、會計知識的領域。與此相適應,法務會計人員須具備的專業知識要求包括:1.必須具備堅實的會計專業背景,這是了解經濟事項的基礎;2.必須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所涉及的法律不僅指國內法律,也包括國際法律、國際公約(條約)和有關國家與地區的法律,這樣才能利用自己的專業能力,配合律師的工作,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保障客戶的利益;3.必須擁有審計、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和欺詐調查在內的完整的知識體系。  

(二)法務會計關注的焦點是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見于民事案件。針對企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務會計人員站在為當事人服務的立場上,通過調查分析,確定責任的發生原因及其歸屬,并通過法律手段來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三)法務會計的目的是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知識和技能,對企業的經濟情況進行描述,尤其是針對法庭所關注的問題加以計算、檢驗、分析、認定,并向法庭提供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庭做出判決的依據。 

二、法務會計在我國發展的現狀  

(一)法務會計理論研究發展緩慢。1.對于法務會計的許多理論研究,學術界還存在很多的分歧;2.我國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涉及的范圍和領域還僅局限在經濟舞弊貪污案件的查處工作上。  

(二)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相對落后。目前我國還缺少關于法務會計的專門的法律法規、基本準則來規范指導法務會計工作的開展,缺乏相關法務會計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成為了發展法務會計的障礙。  

(三)缺乏法務會計專門人才。法務會計是會計學和法學相互交叉的學科,作為一名法務會計人員,就必須具備相應的會計和法律專業知識,并具有運用審計技術和調查技術進行獨立調查分析的能力。而我國現在的教育大多是單一型的人才。  

(四)法務會計在人們的認識中存在誤區。有的人認為法務會計就是現在的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相關工作和業務范圍,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對經濟訴訟起一個取證協助的作用,這項工作由司法機關直接領導、控制和監督。事實上法務會計不僅僅具有上述功能,它還在企業及個人的經濟活動中具有廣泛的發展空間和適用范圍,應該加以廣泛應用。還有一部分人把法務會計和司法會計相混淆,其實兩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由于本篇篇幅限制在此就不詳敘了。   

三、法務會計的功能  

(一)確認財務問題。當某一團體對某一財務事項產生抱怨、質辯、謠言、疑問時,法務會計能很快地確認出財務事項中要害所在,并根據自己的經驗與常識,做出相關的認定,并向沖突的雙方解釋。  

(二)收集會計事實證據,提供訴訟支持服務。在會計案件中,訴訟當事人需要有相關證據來支持他們的訴訟請求。法務會計人員熟悉會計記錄的具體產生過程,通過取得必要的憑證包括其他市場或行業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當事人的主張。  

(三)強化了會計的控制職能。法務會計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對經濟過程中與財務事項有關的法律責任進行界定。如果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活動時沒有遵守相關的規定,必然會受到相應的懲罰,以此來約束會計人員的行為,使之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從而完成會計的控制職能。  

(四)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人士。會計界人士與法律界人士對會計人員法律責任的界定存在較大的分歧。通過法務會計可以促進會計界與法律界的溝通,增進法律界及社會公眾對會計職業規則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專家服務,鑒定、評價會計處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會計職業人士的會計法律責任,一方面約束職業行為使之符合恰當的法律規范;另一方面

著眼于保護職業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護,違規者得到應有的懲罰。 

四、加強我國法務會計建設的建議 

(一)加強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力度 

理論是實務的先導,在我國法務會計實踐有所發展的情況下,其理論研究相當滯后,至今沒有形成較完整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運轉,經濟損益如何度過 ,我國現階段法務會計的發展有何特點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研究,以指導法務會計實踐健康有序地發展。為此,應積極營造良好的研究氛圍,以召開研討會、設立課題等各種形式加以引導和推動。 

(二)大力培養法務會計人才 

首先,加強法務會計理論教育。就我國當前實際情況來看,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設專業或在會計專業下增設專業方向,還可以采取攻讀雙學歷、雙學位的方式,鼓勵并創造條件,讓會計專業的學生輔修法學類專業,從而盡快培養出一大批既精通會計又熟悉相關法律的法務會計人才,以適應新環境的需要。 

其次,規范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程序。法務會計是服務于法庭的,具有相當的嚴肅性,要求法務會計師具備相當高的專業素養。鑒于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比較成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水平也較高,法務會計師應當以此為藍本,通過對注冊會計師進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訓或在資格考試中加試相關法律科目,考核相關法務知識等途徑使其能夠勝任法務會計一職。同時,由于我國經濟、法律環境的不斷變化,建立有效的法務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建立法務會計年檢制度。我國在建立法務會計時,除應規定從事法務會計業務的事務所必須取得資格認證、從事法務會計專業的法務人員必須通過法務會計資格考試并接受后續教育外,還應定期進行年檢。對于違反職業道德出具不符合實際情況鑒定結論的法務會計人員和所在的事務所,應吊銷其從業資格或暫停其從事的業務,同時輔之以適當的民事賠償和刑事處罰。

(三)建立穩定的法務會計機構 

除了設立全國性的、地區性的法務會計發展機構,對法務會計業務,從人員、制度上進行指導之外,還應有具體的業務部門作為法務會計人員的載體,以促進法務會計持續穩定的發展??紤]到我國目前與法律相關的會計與審計業務有時也委托給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考慮從中選取一些有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培訓與認定,以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部門。在上海,最近已經由司法部門給某些事務所頒發了司法會計鑒定的資質證書,并進行定期培訓。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現象,這將為中國法務會計的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篇9

如果說現代社會有什么特點,那么,首先應該是對權利的強調和保護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權利,與其說是一種法律資格,不如說是一種人與人、人與社會關系的法律邊界,任何越界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約。

在諸多權利中,土地權利被公認為是最重要的權利。然而,也許是因為太重要的緣故,對土地權利的確認也是社會經濟法律生活中最艱難、最復雜的事情。進入21世紀的中國,似乎仍難擺脫這種困惑。土地權屬糾紛,繼50年代之后,再次走向前臺,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

一些相關資料顯示,全國每年民間調解的宅基地房屋糾紛數量,近十年來每年約55萬件以上,與土地有關的經濟糾紛每年約為24.5萬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調處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約3萬件。加上未經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審理調解的各種土地糾紛,現實中每年發生的廣義的土地爭議在90萬件之上。其中,進入法律程序的土地糾紛案件約在30萬件以上。

“大量的土地糾紛都與權屬有關。”一位多年從事土地問題研究的專家說,“即使一些看似不是權屬糾紛的土地爭議,其背后也都隱含著土地權屬問題。例如一些征地補償糾紛,最后也都落腳到權屬上。”

“南方某地,解放前當地一地主解放前圍海造田,造出一大片耕地,解放后,這片土地被國家沒收,分給當地農村耕種。之后,從50年代開始,這片土地幾易其主,經歷了合作社、生產隊、農場、村民小組等組織的所有或使用。2003年國家要征用這片土地,面對可觀的經濟補償,幾個村民小組和農場都來主張權利,但又拿不出有力的證據,爭訟數年無法解決。像這樣的土地權屬糾紛在全國極為普遍?!?/p>

正是這些權屬糾紛,給市場經濟秩序和土地管理帶來了極大的危害。長期處于權屬爭議的土地無法正常進入市場,也影響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同時,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權屬爭議實行復議前置,首先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程序來解決。大量的土地權屬爭議,使土地管理部門陷入了無休止的案件調處的泥沼,正常的土地管理工作受到較大影響。據了解,自2006年以來,全國各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都成立了土地糾紛調處機構,一個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每年調處土地糾紛案件少則幾十起,多則數百起。有些糾紛長達十幾年或更長,處理難度極大。

一位在基層國土資源部門工作多年的人士對此感慨頗多:“簡直無從下手,一些土地糾紛背負著沉重的歷史積淀和利益糾葛,稍有不慎,會引起更大的矛盾。本轄區有一宗從解放前就開始爭議的地塊,該地塊上數十年間發生過數次械斗,土地爭議變為宗族世仇?,F在國家修高速公路要征用該地塊,利益面前,又是一個難解難分之局,處置協調難度之大可想而知。其實,很多土地案件都是既有權屬爭議,又有民事糾紛,甚至有刑事成分,決不是一個部門能夠解決的,即使解決,也可能是一個糊涂案,難以治本?!?/p>

其實,更大的影響則來自于土地權屬糾紛帶來的。進入21世紀,土地糾紛引發的高居各類之首,一批批農民、城鎮居民因土地糾紛走上了漫長的上訪之路,對社會穩定與發展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

土地權屬糾紛:在歷史隱痛、制度變革與法律缺失之間

什么原因造成了如此多的土地經濟糾紛?盡管專家學者其說不一,但社會共識是:權屬不清、界址不明和利益驅動等是直接原因。而背后卻有歷史、制度及法律等深層因素。

歷史原因是土地糾紛難以名狀的隱痛。30年的計劃經濟,土地國有和集體所有制覆蓋了一切土地權益?!肮弊智疤嵯氯藗冊谟^念上對權利的漠視,直接導致了土地使用的隨意和無序。隨意平調、隨意調整、頻繁變更是那個時代土地使用的突出特征。今天是某生產隊的土地,明天就變成了大隊林場或縣、鄉的機關單位用地,且幾經變遷而無記錄、無資料、無證據。一塊地,今天你的、明天我的、后天他的,究竟是誰的,誰也說不清楚。改革開放以后,土地成了能帶來巨大收益的稀缺資源,歷史隱痛開始發作,積壓的權屬爭議在一個階段內集中爆發也是必然。

有專家分析,在諸多的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案中,三分之二甚至更多的可以追朔到建國初期或五、六十年代,從而給現在的權屬處置帶來極大困難??梢哉f,今天的土地權屬處置,很大程度上是在消除歷史隱痛,而那段隱痛對糾紛各方都是難以名狀的。

如果說,大部分集體土地爭議源于歷史因素,而城市土地權屬爭議則在歷史原因上又增加了現代因素。國有企業改制、城鎮集體企業變革、私營企業的崛起,原企業與新設企業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事業單位與主管單位之間,城市原居民與新居民之間,一系列全新的經濟關系中對土地權屬的訴求,構成了城市土地權屬爭議的新特點。

歷史因素是永遠無法還原的,而制度的缺失則往往導致土地權屬糾紛的久拖難決。

可以說,盡管30年改革開放已經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土地權屬確認方面的制度與法律卻遠遠滯后于改革的步伐。

改革開放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的主要依據是1950年的《法》和1962年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即著名的“六十條”。此后,直到改革開放,確權制度一直處于缺失狀態。然而“六十條”對集體土地的“四固定”,并沒有擋住以后集體土地的頻繁變更。而且,我國《憲法》及相關法律至今也沒有徹底解決鄉鎮、村、村民小組,哪一級才是集體土地的真正所有人――這一實質性問題,從而為土地權屬糾紛埋下了隱患。

相應的,改革開放后的一系列法律,也都包含了對以往事實的認可或延續。以至于對土地權屬的管理分散存在于《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漁業法》、《海洋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規之中。權屬的分散管理造成土地多頭登記和法律規定的相互沖突與矛盾。現實中,經常出現土地部門確權而林業、農業部門不予認可的情況,使一些土地權屬糾紛久拖不決。

一些專家分析,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的價值越來越為社會各方所重視,而國家越來越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加劇了土地資源的稀缺程度,引發土地權屬爭議的潛在因素被激活,所以,今后相當長時期,土地權屬糾紛發生量仍會居高不下,同時,爭議的形式也將多樣化。這對現行的土地確權制度是一個挑戰。如果現行的土地權屬多頭管理、登記不統一問題不從制度上根本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將成為影響社會經濟科學發展的重要因素。

“每一塊土地都有合法的身份證”,離現實還有多遠?

顯然,要有效化解土地權屬爭議的矛盾,就要使“每一塊土地都有合法的身份證”,明確了身份,也就有了權利邊界,法律保護才能變成現實。但要實現這個愿望,就必須建立科學的土地產權制度。從完善土地權利內容體系、權利確認、登記發證,到權屬爭議的協調處理,有一套統一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然而,這種理想的境界離現實到底還有多遠?

來自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的有關人士認為,土地產權制度建設的進程正在加快,愿望離現實也許并不太遠。

首先,土地產權體系框架已基本確立。我國《憲法》確立了土地公有制的地位,而《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承包經營權等作了規定,確立了我國土地權利體系基本框架。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國家又出臺了許多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內容進行了細化。一個以土地公有制為主體、各種土地權利齊全的土地產權體系正在初步形成。

其次,土地登記法律法規逐步完善,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從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到現在的國土資源部,先后制定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土地登記規則》、《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等一系列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使土地登記工作有了具體、可操作的依據。2007年11月,國土資源部了《土地登記辦法》,初步實現了與《物權法》的銜接。到目前,初步形成了以法律為核心,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基礎的土地產權管理法律體系。

我國自1987年開始在全國全面開展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目前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已經制度化、經常化。全國城鎮初始土地登記和農村宅基地初始土地登記基本完成,變更土地登記得到加強,基本做到了變更一宗,登記一宗。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已逐步在全國全面開展。

到2007年,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達到87%;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達到54%;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率達到73%;每年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數萬起,并建立了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這些成果為進一步完善土地產權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礎。

再次,“二次土地調查”,人們寄予厚望。2007年7月1日,我國啟動了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作為一項重大國情調查,不但能夠摸清土地利用現狀,為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提供依據,而且土地調查的過程也是一個厘清土地權屬、明晰土地界限、調處土地爭議、擴大土地登記覆蓋面的過程。屆時,“每一塊土地都有合法的身份證”也許將不再是一句空話。

現代確權制度: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盡管有諸多的成果,但與現代產權制度要求相比,一切似乎才剛剛起步。

進一步完善土地權利體系,加快土地產權立法進程是當務之急。盡管現代土地產權體系已經初步形成,但與市場經濟、與科學發展觀的要求還有差距?,F行法律僅對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抵押權等進行了規定,但對于實際存在的土地空間使用權、耕作權、地役權、土地發展權等還沒有明確的規范,而這些權利恰恰是市場經濟和法制社會不可或缺的。因此,有必要將這些權利充實到現有權利體系中來。

事實上,南京、杭州等大中城市已經開始對地下空間進行拍賣,但如何進行土地產權確認和登記卻沒有一個權威的說法。

《物權法》第237條規定,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層設置。按照這條規定建設用地有了立體概念。這就需要對其相關權利進行設定。一是明確土地所有權主體和所有權實現方式。按照“歸屬清晰”的要求,在堅持土地公有制的基本前提下,在法律上將國家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所有權歸屬落到實處;進一步細化明確哪一級政府有資格行使對國有土地的支配權、收益權,哪一級農民集體真正享有土地所有權。二是按照“物權法定”的原則,根據實踐中已出現的土地權利情況,系統規范中國土地權利的主體、客體、內容與限制、取得與喪失等問題。

實現土地產權統一管理,統一登記。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土地產權交易日益頻繁,土地產權登記面臨著更高更廣的社會需求,這就需要加強土地登記立法,完善土地登記制度,提高土地登記的法律地位。同時,《物權法》已明確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的原則,為土地產權統一登記制度建設的推進提供了法律依據。而現實中大量的土地權屬糾紛又要求統一管理,依法處置,所以,土地產權統一登記已經不能再等了。

篇10

1.民商法的萌芽階段。在古代的先秦時期,人類逐漸擁有了私有的財產,商品交換的形成帶動了財產的流動,民商事法律也正是在這個時期開始萌芽,人們將其刻在銅器上,從而形成了“金文民商法”。當時的民商法是在宗法制度的影響下開始發展的,周天子作為當時周族的統治者,對于領土的管理以及諸侯間產生的民商事糾紛都有著直接處置的權利,而當時以宗法原則為基礎的嫡長子繼承制以及父權家長制度已經形成,這給后來繼承法與婚姻法的形成奠定了基礎。實際上,西周時期禮法制度的作用和民商法的作用基本相同。公元前五世紀,宰相李悝主張變法改革,他根據魏國的實際情況,并通過借鑒春秋末期各國立法的經驗擬定出了《法經》,這也是中國封建社會中第一部系統性的成文法典。這部法典是以刑法為主,其中涉及具法、盜法、雜法、賊法、捕法以及囚法。其中賊法是針對人身安全和政權穩定所制定的法律,而盜法是針對侵犯公、私財產制定的法律,因此,賊法和盜法都屬于民商法的范圍之內。秦國的商鞅變法,是通過結合變法的實際需求以及當時社會的實際情況,對《法經》的內容進行了整改,整改的主要內容包括將法改成律,并重新制定相關法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法的公平原則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要求,人們要求必須明確法的重要地位,并將其普及到社會的各個階層,必行性和普遍性應該成為法律實施的標準。由于《法經》的內容有限,要想對新的社會關系進行有效維護,就必須對原有的內容進行整改。在奴隸社會,法律體系主要是以刑法為主,但封建社會的形成使一些復雜的社會關系相繼出現,因此,非刑事的法律開始誕生。秦律中的民商事法律規范包括《秦律十八種》中的《均工律》、《關市律》、《金布律》以及《田律》等。

2.民商法的初步發展階段。漢朝在統治政權后,以《秦律》為基礎,制定出了《九章律》。以《法經》的六章為基礎,在其中添加了《廄律》、《興律》、《戶律》三章法律,從而形成了《九章律》,這也是漢朝法律體系的核心。《九章律》中的前六章和《秦律》基本相同,主要是以刑律為主,而后三章則屬于民商法的范圍,其內容是針對倉庫、戶籍、畜產、賦稅、興造以及徭役等方面制定的法律規定。例如,漢朝統治者可以充分利用《田律》以及《田租稅率》等相關法律來維護公私土地的所有權,而《盜律》則被用來保護其他財產。公元前186年,《漢律》被重新修改,隨后被命名為《二年律令》。其中的傅律、置后律以及戶律和民事律法有著密切的關系。傅律主要是針對民事主體為國家服役的權利和義務所制定的法律,置后律是針對繼承制度制定的法律,戶律是針對贍養、析產、田宅以及戶籍等問題制定的法律。隋朝統一后,隋文帝開始命人擬定新的法律,通過以《北齊律》為基礎,加以刪減后命名為《開皇律》,其中內容有五百多條。隋煬帝登基后,將《開皇律》稍加改動,形成了《大業律》?!堕_皇律》十二篇中的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短坡墒枳h》是中國古代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其在條目、篇目等方面都大量借鑒了隋朝的《開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議》主要強調以禮儀教化為治國的基本方法,而刑法制裁只能作為治國的輔助方法,唐律主要分為十二篇,其中雜律和戶婚律屬于民商法的范圍。雜律所涉及的內容很廣泛,主要是針對市場交易和交通秩序而制定的規定。例如,買賣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度量衡必須經過官家校對后才能使用,一些主要街巷不允許馬車通過等。唐朝的城市都實行宵禁,每個城分為許多坊,在夜晚的規定時間坊門會關閉,直到天亮后才能打開,人們必須按照坊門開啟的規定時間出入,否則會受到懲罰。對于欠錢不還的,可以拿其他財務抵債。此外,雜律中規定嚴禁賭博,對于參與者要受杖刑一百。戶婚律主要包括戶籍和婚姻方面的內容。唐代有著嚴格的戶籍制度,孩子出生都必須上報戶口,對于謊報年齡、健康情況等提供不真實信息的都要受到處罰。唐代實行的均田制對土地分配的數量以及管理職責都有相關的規定,并明令禁止侵占、盜賣以及盜耕。

二、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和完善階段

1.民商法的快速發展階段。宋朝的社會經濟取得了空前的發展,因此,為了調整社會關系,民商事法律規范在不斷地加強。《宋刑統》是宋朝的第一部刑事法典,其內容是以刑律為主。和《唐律》相比,《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調整民事法律關系的規定,其中雜律和戶婚律中的內容規定相比《唐律》也更加詳細。此外,《宋刑統》中增加了許多針對維護私有權以及私有權轉移的相關規定。宋朝的民商法律規范主要體現在編敕、編例以及編定市舶條例等方面。宋朝的編敕主要是將皇帝的詔敕進行系統的編輯,從而形成一種具有約束力的法律規范的立法形式。例如《熙寧編敕》、《太平興國編敕》、《天圣編敕》等。宋朝編敕調整所涉及的范圍較廣,其中最多的是對經濟方面的編敕,這足以證明宋朝的編敕適應當時商品經濟空前發展的時代變化,而關于商業的法律規范已經成為編敕重要組成部分。宋朝的編例具體是指對一些特旨和典型案例進行匯編,從而形成一種具有法律效力,并用于補充律法不足的立法活動。宋朝編例的數量較多,且使用范圍較廣,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元、明、清“例”的發展。宋朝編例主要包括指揮、特旨以及斷例。宋朝指揮成例的主要內容是規范鹽鐵專賣,并形成了商業立法的重要形式,編例也因此成為宋朝商業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宋朝時期,海外貿易得到了空前發展,針對海外貿易的管理,統治者專門設立了外貿管理機構,并在各個地方設置了市舶務,此外,為了加強海外貿易活動,統治者頒布了眾多單行敕令,因此,通過匯編市舶敕令,使其成為調整海外貿易活動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門法規,構成宋朝重要的商業立法。根據現存的宋朝律法可以證明宋朝時期的商業法律制度取得了較快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