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職稱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10 06: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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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職稱論文

篇1

一、精神權利的主體是否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從民法學的理論來看,精神權利屬人身權的范圍,即它是不直接體現為財產內容,但與人身緊密聯系的一種權利。自然人是著作權主體,享有精神權利,此乃各國立法之通例,毫無疑問。但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能否成為作者精神權利的主體,各國法律中則有不同的規定。面對兩種不同的立法例,我們認為,應從社會的現實需要出發,即從人類文化的積累和發展、社會的文明進步之角度,來討論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應否成為作者精神權利的主體這一問題。

誠然,法人、非法人團體不同于自然人,無自然人的精神可言。盡管它們純屬一種沒有生命的組織體,但卻在社會生活中不可缺少。無論在社會的經濟生活中,還是意識形態領域里,它們都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正因為如此,在民法學理論中,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合伙)都是其極重要的內容。就現實生活中作品的創作而言,法人、非法人組織所起的作用亦非單個自然人所能及。如組織勘察設計、制作音像制品、創作大型歌舞等,通常都是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體的領導下才完成的。在這些作品中凝聚著每個自然人的心血,但由于是集體的創作,且是按照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意志來進行的,因此,從整體意義上看,是不能將這類作品支解為每個自然人的作品,也就是說,作為一部完整的作品,它的著作權主體只能是聯結、組織每個自然人的那個團體或組織。該團體不僅應享有該作品的問世而帶來的經濟利益,同時也享有諸如署名、保護作品完整和發表的精神權利。一部反映特定團體的意志,在該團體組織下由眾多自然人全力完成的大型作品,其整體的著作權只能歸該團體或組織,任何自然人都不可能享有此類作品整體的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再就作者精神權利的保護與行使來看,上述反映特定團體意志的作品,如果其整體受到侵犯,由于其按照團體意志參與創作的自然人眾多,以及其中部分參與創作的自然人的意志與該團體的意志有可能不一致等原因,因而各自然人難以完成保護及行使該整體作品精神權利的重任,因此,此重任只能由也必須由作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組織者來承擔。可見,否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的精神權利是不合實際的。

那么,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是通過何種方式獲得作者精神權的呢?我們知道,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有自己的意志,此為各國法律所確認。在我國,盡管非法人組織還沒有被確認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但作為一個有期限的組織體,理論上均認為存在一個體現該組織體整體成員的意志。如果缺乏這樣的意志,非法人組織也就無法存在了。因此,當不同的自然人被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召集在一起從事創作時,只能按照該組織體的意志進行,而不是各自為政。在進行創作的過程中,雖然每個自然人可就各自承擔的部分進行構思和再創作,但這種構思和創作要受組織體意志的制約,這樣,在最終完成的整體作品中體現的自然是組織體的意志。組織體雖然不能象自然人那樣撰稿、表演,但由于每個自然人與組織體之間存在著委托、雇傭或行政隸屬關系,因此,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自然人的行為就被視為組織體的行為。眾多自然人按照組織體的意志為完成整體作品所為的法律行為,其后果當然由組織體來承擔了。

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否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是作者精神權利主體的學者其主要理由是:有關國家的立法中規定,版權中的精神權利僅能由自然人享有;另是從“作者精神權利的來源及版權制度保護它的目的”中推斷出。

誠然,世界上的確有一些國家的版權法沒有確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但這僅代表一種傾向,是它們根據本國的國情和習慣觀念作出的。與此相對立,有相當多國家的立法則主張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如日本版權法等即是。相比較而言,承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是作者精神權利主體的立法比較普遍。

關于作者精神權利的來源,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的學者認為:“在版權法中保護精神權利,是法國大革命時代從天賦人權理論出發而提出的”。而“這里講的‘人權’僅僅是指自然人之權”。由此,他們得出作者精神權利只能是自然人才享有的結論。我們認為,這樣推論有些牽強,因為作者精神權利在人們觀念中形成,雖然得力于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及“天賦人權”理論,但不能因此就表明作者僅為自然人,一旦作者精神權利從法律上被確認后,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和需要,這個“作者”就不可能僅限于自然人了。另外,后世法律確立作者精神權利也不全是因為或基于“天賦人權”理論,否則,在否認“天賦人權”理論的社會主義國家就不可能承認作者精神權利了。況且,即便作者精神權利的確立與“天賦人權”理論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但“天賦人權”理論創立時,還沒有法人等法律概念,因而當時的立法無法對此作出反映。所以,我們不能因“天賦人權”與作者精神權利有關,就否認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精神權利。

為論證作者精神權利僅限于自然人,上述學者提出:“法人意志會隨著法人代表更換,隨著法人破產、合并(或因其它情況的解體)而消失。在法人意志變更或消失后,那些真正執筆創作的自然人可能還活著,而且并未改變觀念。”我們認為這一理由也不充分。因為法人意志的變更與法人消失僅僅是法人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了變化而已,這如同自然人的意志有時會因某種原因發生變化及自然人死亡一樣,我們既然不能因自然人意志變更和死亡的事實而否認自然人對自己曾經完成的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又怎么能斷然否認法人對其曾經制作過的作品享有精神權利呢?

為進一步說明其觀點,上述學者提出:“一般情況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由作者享有,這里的作者是指公民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并由法人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書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注: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34頁、35頁。)顯然,這一意見也是偏頗的, 它否認了法人和非法人單位對該職務作品的整件應該享有的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精神權利。事實上,我們主張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僅是就整件作品而言,至于每個自然人,則可就各自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權(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14、15、16、17條。),所以,承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整件作品享有精神權利與保護自然人的權利與利益并不矛盾。這種“雙重承認”不僅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真正實現著作權制度所具有的鼓勵創作和繁榮文化的作用,而且還表現出對精神產品的一種社會責任,相反,否認法人及非法人組織作為精神權利主體的地位對社會沒有任何好處。

二、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關系

探討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關系,關鍵應弄清作者精神權利的性質。從作者精神權利的內容來看,其最基本的權利是署名權。署名權說明作者在完成某一作品以后對作品所產生的具有身份性質的權利。這一權利的行使及具體物質表現形式就是作者有權決定如何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即作者有權在其作品上署本名、假名或者不署名,同時作者有權禁止別人在其作品上署名。至于發表和保護作品完整的權利,實際上都是基于確認作者身份權才得以存在,即只有署名的作者才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發表和是否作改動。可見,所謂作者的精神權利,實為民法人身權的一個部分。本質上屬身份權的范圍。

為說明作者精神權利的特殊性,鄭成思先生還系統地將作者精神權利與人身權作了一比較,指出它們間有重大區別。

鄭先生認為,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的區別首先在于權利產生的依據不同。民法人身權要以權利主體的出生為依據,而作者精神權利則以主體所創作的作品為依據。這一見解把法律上的權利能力與主體具體享有的權利混為一談了。鄭先生所說的人身權,實際上是一種民事權利能力,(注:公民、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而作者精神權利則為一種具體享有的權利,即通過作者自身的行為所獲得的一種權利。

人身權除了作權利能力理解外也可將其視為一種具體權利,但作為一種具體的權利,它必須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人的出生是主體享有生命、健康等人格權的法律事實,而身份權卻不完全以人的出生為依據,如因婚姻、親子關系等發生的權利等則是主體在結婚、生育子女或為了收養等法律行為后才能擁有,這些與作者精神權利必須在作品完成這一法律事實產生后才為作者所實際擁有一樣。可見,上述學者把作為權利能力的人身權誤為一種具體享有的權利而同作者的精神權利進行比較是不妥的, 不足以說明作者精神權利與民法人身權有本質的差異。

既然具體權利的獲得需要一定法律事實的發生,因此上述學者舉列的第二種區別也就難以成立了。我們知道,人身權利并非“只與民法主體-‘人’相聯系”,在一定的情況下,它也會與一定的法律事實如結婚、委托等相聯系。但這里所稱的“聯系”決不能按以鄭成思先生為代表的學者所理解的那樣,是權利的附于關系,即所謂“與主體、客體同時聯系著的精神權利,在作者死亡后仍可附于作品上”。正確的理解應該是:對作者死后精神權利進行保護決不因為是作者精神權利附著于作品上,而是基于社會公正和善良風俗。這不僅體現在對死者精神權利的保護上,也體現在死者一般人格權如名譽榮譽等權利的保護上。這種保護應是國家的主動干預,而且應該是永久保護。否則,倘公民死亡后,別人對其人格大肆侮辱、侵犯,卻因公民死亡而得不到法律救濟,勢必不利于文化的積累和社會的文明進步。而國家的主動保護,正體現出國家對精神文明、社會秩序所予以的重視和擔負的責任。因此,對死者一般人格權的保護并非如上述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義”,相反,如同保護作者精神權利一樣,“可能永遠有實際意義”(注:我國《著作權法》第20條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三、作者精神權利能否轉讓與繼承

民法中的人身權是以人身為其內容、與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由于它是為維持主體生存與能力所必需的,故人身權又稱作是專屬權,即它是附屬權利主體不能移轉的權利(注:參見鄭玉波《民法概論》,臺灣開明書店印行,1979年版第21頁。)。既然人身權具有這樣的屬性,則作為人身權內容之一的作者精神權利也就同樣有了這樣的性質,即不能與著作權主體分離,或不可轉移。日本版權法第59條規定:“著作人精神權利屬著作人所有,不得轉讓。”我國著作權法第19條第1 款只規定了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發生繼承,不承認其中的精神權利繼承問題。

但是,我們說著作權的精神權利不能移轉,并不否認為了一定的目的,經著作權人授權委托,由他人代其行使精神權利。如經著作權人同意,由第三人為其作必要的文字改動或編排等工作。但很顯然,這并非就是人們所認為的是一種權利的移轉,因為第三人行使精神權利是基于授權委托,正是由于這樣的法律關系,所以在公眾看來,這種權利的行使仍然被視作著作權人的行為,而不能理解是作者精神權利發生轉移。當然,如果第三人對原作者的作品進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工作,則又產生另外一個著作權,即由改編、翻譯、整理、注釋人享有著作權,該著作權有自己的精神權利,只要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該精神權利就是獨立合法的,與原作品精神權利無關。

作者精神權利不能與著作主體分離,因此,作者死亡后,其權利能力消滅,無任何權利可言,其精神權利也就歸于消滅,其生前的財產利益按照繼承程序發生移轉。如前所述。作者死亡后,其生前的精神權利仍應受到保護,不過,這種保護是國家的主動行為。死亡作者的繼承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及與之有關的任何人都可依照法律程序對侵犯死者精神權利的行為提起訴訟。當然,通常行使這一權利的人是死者的繼承人,因為他們與不法侵害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作者精神權利的侵犯會直接導致作品經濟利益的損失,這樣,繼承人在出現侵害行為以后,不僅可以提起追究侵害者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訴訟,也可提起賠償財產損失的訴訟(注:日本版權法第116條法第1款規定,對作者死后精神權利的侵犯,作者的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和兄弟姐妹都可提起賠償。)。如果因侵害作者精神權利導致繼承人精神不安,也可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注: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保護,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盡管如此,上述這些保護仍不是作者精神權利發生轉移的結果,而是國家行使公權力,維護善良社會風俗的結果。

篇2

社會發展

2000年前后,我國社會正在從工業社會向信息社會轉型階段,信息技術作為一種新型工具介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之中。21世紀之初,人們普遍認為21世紀的人必須具備三種基本能力,即駕照、外語以及計算機。社會各個階層的人們都充滿了學習計算機(信息技術)的熱情,這自然也就遷移到學校教育之中,人們期待著學校教育能培養兒童的基本信息技術能力。當時高中信息技術課程的目標就定位在了提升學生的信息素養。雖然提的是信息素養,但人們還是在進行一些信息技術技能的教育。

如今隨著信息化進程的加快,信息技術已經普及到了每一個家庭,它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社會生活必備的技能。特別是隨著社會進入移動時代,移動支付等都影響著人們的生活。信息技術操作逐漸“隱藏”在身后,人們自然而然地就會使用信息技術了。社會對于信息技術基本操作技能的需求逐漸降低。

同時,隨著我國經濟走入新常態,創新成為新的熱點,“創客”一詞的流行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于功利化應試教育的反思。信息技術課程標準研制必須積極地順應社會發展的需求。沒有將信息技術課程放在社會發展變化的大背景下,不回應社會發展的呼喚,自然不會研制出最佳狀態的信息技術課程標準。

學生發展

課程發展的核心還是基于學生的,不考慮學生狀況,不是為了學生發展而設計,就不會是一個好的課程標準。高中信息技術課程標準研制必須充分考慮到如今的高中生在信息技術能力上的已有狀況以及他們的需求。不可否認,今天的高中學生跟2000年左右的學生相比,其對于信息技術課程的需求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

如今的高中學生雖然不能全部是“數字原住民”,但是許多人已經在義務教育階段或者在家中等接受過一定程度的信息技術操作訓練。面對學生信息素養普遍提升的今天,仍然沿用相似小、初、高內容的課程標準一定是不妥的。高中信息技術課程標準研制必須針對如今的高中學生入學的信息技術技能起點,從他們需要具備的核心素養出發,搭建出小、初、高螺旋梯狀課程內容體系,努力將信息技術課程建設成為一個真正符合學生需求、滿足學生長期發展需要的課程體系。

課程發展

自從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設中小學計算機選修課以來,先后經歷了計算機文化論、計算機工具論、信息素養論等階段。每個發展階段其實都受到每個階段的社會、技術以及學生狀況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但人們對于信息技術課程的認識和理解逐漸在深入,“為什么”以及“教什么”等信息技術課程核心問題逐漸清晰和明了。當前擺脫單獨的技能訓練式課程樣式已然成為許多信息技術課程研究者和實踐者的共識。課程發展主要體現在理論根基的夯實、課程教學樣態的多樣化等。課程發展使得人們也逐漸在追尋信息技術課程所要培養的核心素養到底是什么?信息素養作為核心素養存在哪些問題?特別是各個學科都在本學科課程標準研制時加強了培養學生信息搜集與處理能力方面的要求,信息技術課程還要培養哪些方面能力?特別是STEM、創客等最新教育理念對于信息技術課程的沖擊必須要深度思考。高中信息技術課程標準研制必須解答核心素養為何,基于信息技術課程歷史的審視以及現實狀況的考慮,從而在全國狀況不平衡的情況下能夠做出正確的判斷。

教師發展

從文件課程到學生的經驗課程階段,教師是起到決定性作用的。我們必須認識到信息技術教師水平是課程標準研制的關鍵性因素。

從2003年至今,高中信息技術教師整體水平得到了快速提升。隨著信息技術學科特級教師的不斷產生、優秀高中信息技術教師的不斷涌現、學校信息技術教師研修團隊的不斷發展,高中信息技術教師“怎么教”的教學能力有了穩固的保障,同時,對于“為什么教”和“教什么”的理解也有了顯著提升。特別是信息技術教師網絡團體的推動,信息技術教師獲取最新課程信息以及交流研討的幾率大幅度提高。信息技術教師水平的提高,要求課程標準的研制必須認清信息技術教師整體狀況,認清他們所理解和認識的課程是什么樣的。從某種程度上說,信息技術課程標準研制不僅僅是幾個課標研制專家的任務,而應該是全體信息技術教師共同參與和決策的產物。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Scratch在國內的普及,它的普及并不是源于專家的推動,而是依靠一線教師的積極嘗試和大膽實踐。創客思想的普及也必然會對信息技術課程標準研制產生影響。而創客教育思想與實踐正是由一線教師首創并推廣。

篇3

關鍵詞:視唱練耳;聽覺訓練;音樂;職稱論文

視唱練耳我們稱之為基本樂科。教學包括四項內容:視唱、聽寫、樂理、聽覺分析。這四項內容互為配合。視唱練耳作為一門音樂專業基礎課,是學習音樂的必修課程,是走進音樂世界的必由之路。它將對學習者進行視唱技能、音樂聽覺及音樂素質的全面訓練。通過學習,能掌握音樂語言諸要素,提高對音樂的表現與理解能力。就像現代自然科學的成果曾極大地影響了現代哲學的發展那樣,作為與物理聲學、心理學接壤相關的音樂心理學,也會主動地從自然科學的研究中尋找可靠的理論依據,甚而形成對音樂美學乃至整個音樂藝術認識的新的思考方式。聽覺是聲波物理特征的反應,聽覺心理的培養在音樂學習過程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樂音的存在方式及其認識與音樂聲學及一般聲學理論直接相關,因此,我們可以由視唱練耳基礎入手,將探討教學中聽覺訓練存在問題。

1視唱練耳教學的目標

聽力、視唱與音樂基礎知識這項教學內容屬于“樂理與視唱練耳”課程。這門課程的教學通常是首先進行樂理知識的學習,注重的是從學譜出發的知識技能,因此常常在實際教學中出現理論與實際脫節的問題。學生可能在樂理考試中拿取高分,但缺乏基本節奏、音準的表現能力,樂理成了單純的知識和機械的計算。在樂理的學習內容上,也往往是要求還沒有什么實踐體驗和積累的學生學記許多枯燥的概念,既不能引發學習的興趣,也不能調動學生的主動參與。

本課程把聽力發展放在首位,而且貫穿于各項學習內容的始終。因為“傳統”教學法目前尚未成為正式的專用名詞,這里指我國現代音樂教育開始以來至今仍被采用的教學法,以區別于近年來引進的各種國外音樂教學法。關于視唱練耳,“傳統”數學法多采用“唱歌教學”,在“視唱”與“聽覺訓練”的關系上、應該突出強調“聽”的作用和培養。音樂知識的基礎也應該首先是聽覺的感受和實際體驗。聽覺培養的目的是使學生發展對各種音樂要素要具備精細而敏銳的感覺和反應。[1]

高師《視唱練耳教學法》課程,主張整個教學內容都有學生的充分參與。從表演分析、試講、創作(論文、曲調)等幾個方面的音樂實踐活動來獲得相應的音樂知識,提高音樂素質及教學示范能力。即通過視唱或聽覺作品而進行創作表演;通過對音樂材料、教學方法的感知和分析;通過試講和論文、創作曲調等,來進行有針對性的音樂學習。這些音樂實踐活動的目的,從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強調對音樂知識“教與學”的理解。在這些實踐過程中,學生既是學者,又是教者;既是欣賞者、表演者又是創造者。

聽覺的發展需要具有注意力分配的能力、要能夠敏銳地聽到音樂中的旋律、節奏,聽到主要聲部和其他聲部,聽到不同的音色、表情和變化等等,才能夠充分感受和理解音樂的豐富性和多層次性。在欣賞、理解音樂時,需要通過記憶和思維把連續出現的瞬間結合為統一的印象,需要音響記憶、形象記憶、情緒記憶、運動記憶等的綜合作用,才能掌握音樂的全貌。以上各種聽覺能力的發展都需要有系統的訓練。

聽覺培養的目標是使學生獲得最基礎的感受、理解音樂基本要素和創造性地運用音樂基本要素的能力。

2視唱練耳教學中的聽覺訓練問題

常用的視唱練耳教學主要是由普遍到特別,教學的知識由教師直接轉化給學生,視唱練耳教學強調的是通過反復的練習來訓練,發展的是認知能力,其趨向于嚴格死板而不是靈活通融[2]。旋律聽寫訓練是高師視唱練耳課程的又一重要內容,要求在聽到一句或幾句旋律之后,能在五線譜上把它記寫下來,學習目的是訓練音高感、節奏感、節拍感等多種音樂感覺,增強音樂記憶,練習記譜等多種能力,旋律聽寫應與視唱相互配合、相互補充,這樣既能起到輔助的作用,又可作為檢驗學生所學內容掌握的程度的標準,所以它的訓練步驟和視唱訓練步驟應該同步。

第一,歌謠、詩詞和歌曲一樣,也有節拍、重音和節奏,有聲調輕重、快慢和高低的變化。兒童的音樂教育必須從本國的話言韻律、音調入手。歌謠、詩詞朗讀和兒童歌曲具有同樣的價值、對于培養兒童的基本音樂能人、感知音樂要素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兒童時期的音樂活動是音樂、語言、律動、舞蹈綜合的音樂行為,特別是對于年幼的兒童,音樂能力的培養可以始自歌謠。

這里對于初學的幼師、中師學生來說,結合語言朗讀體驗節奏要素同樣具有實際意義,也為他們未來的工作積累一定經驗。這項活動中.首先進行了結合了語言節奏的聽覺模仿和書奏記憶練習。

第二,初學階段使用節奏音節標記和讀法,對節奏中的不同時值給以一個相應的音節發者,有助于幫助學生建立節奏感覺、掌握節奏準確。經過一定的練習,會使學生對音節符號、發音與相應的時值之間建立穩定的認知聯系、形成記憶。采用這種方法使節奏時值“符號化”,具有可讀性,改變了通常教學中只有在聯系了音高時才能聽到節奏時值的情況,使用音節違法可進行口訣、手拍的單項節奏練習。節奏音節標記和讀法的系統介紹應放在稍后進行、首先要結合語言、音樂和律動使學生獲得感覺和體驗。

第三、穩定的律動、節拍是構成節奏的基礎,它們對于節奏起著內在的組織作用。建立穩定的節拍感是培養節奏感的重要條件之一,應該充分調動身體津動、和樂動作參與體驗,才能逐漸建立穩定的拍感。這是我們以往教學中往往強調不夠的一個方面。因為如果沒有穩定的拍感,就不能在個人和集休的音樂活動中保持速度的均衡、統一,也不能很好地處理速度漸快、漸慢的變化和音樂的藝術性表現。 3視唱練耳教學中的聽覺訓練問題的解決方法

節奏是音樂美感的重要來源。節奏決不僅僅是一種數學關系,它充滿生命、感情和意義,所有的節奏都應該通過身體的協調動作、通過肌肉反應來感知。教學中應該使學生從實際音樂中獲得對于節奏的印象和經驗,逐漸建立節奏的內心感覺,使節奏活在人的身體里。使用字母譜視唱是為了在進入正式讀譜之前,練習音高與基本節奏的結合,積累準確歌唱與視唱的經驗。

3.1視唱練習教學中要調動聽覺

視唱練習首先要調動聽覺。避免只是為了認譜而唱,關閉了聽覺、忽視了音準相對音樂曲分析。所以最開始的視唱可以采用:

第一,先聽教師唱或是樂器彈奏,學生先不看譜,憑聽覺記憶進行背唱。

第二,背唱時,先請學生拍擊出旋律的節奏,再結合音高背唱。

第三,啟發學生分析這段旋律有幾個句子,它們之間是相同、重復的,還是不同、變化、對比的。這是啟發、幫助學生從感性上積累對于音樂結構的體驗,也有助于音樂記憶,對于今后的旋律聽記也是重要的準備工作。

第四,再進入看譜視唱。除了集體唱、個人唱等形式外,還可以采用分組進行分句接唱,鍛煉內心聽覺,同樣也積累了對音樂句式結構的感性體驗。

第五、凡是帶有歌詞的曲調、視唱曲目,都應在歌唱了旋律之后再結合歌詞歌唱(多段歌詞時可適當減少段落)。這是培養學生體驗旋律與語言的結合、啟發音樂的情感表現的需要,也有助于提高學生的視唱能力[3]。

3.2視唱曲目教學中固定節奏型伴隨歌唱

為已熟悉的歌曲、視唱曲目設計固定節奏型伴隨歌唱,是通過旋律的節奏和固定節奏型的配合、對比,培養、發展多聲聽覺和多聲部節奏能力的有效方法、也使節奏練習更加豐富、有趣味,可以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創造能力。

練習時,可先拍擊幾次固定節奏型,初步形成印象后,再加入歌唱。可采用看節奏譜的形式,但更應重視只憑記憶的練習形式,這可以更好地發展學生的聽覺專注和音樂的記憶力。

固定節奏型可由教師提供,更應啟發學生的創編。設計時應考慮與旋律的對比,形成此起被伏的效果。此外,還應注意節奏型單位與音樂句式的關系,例如,兩小節為一個單位的節奏型,就不適用于三小節為一個樂句的旋律。

建立穩定律動感是一項需要長期堅持練習的教學內容,教學中所使用過的音樂也應該使學生有重復聆聽的機會,因為只有熟悉的東西才能在聽覺中形成印象,產生美感,希望教師在教學中重視前后教學內容之間的關聯。

3.3聽覺訓練的記憶集聽、讀、寫、唱等多項訓練為一體

在視唱練耳課上我們結合大量的譜例對音樂的各要素進行解剖分析究其所以。它不等于單純的聽音識譜,如果是這樣,那只是完成了聽覺訓練的一部分,忽略了音與音之間的距離感、色彩感、協和度等。

聽覺訓練的記憶集聽、讀、寫、唱等多項訓練為一體。因此在教學過程中,既要條理清楚、重點突出,又要避免重復枯燥。可以促進學生更好的領會音樂作品的內容、風格特點及其藝術價值,為學生的專業學習服務,全面提高學生的音樂感知力[4]。

節奏運動往往同人的生理和心理活動相對應,它具有強烈的情感效應和獨特的表現功能,因而節奏不僅包含運動時間的長短—時值,還包含運動幅度的緩急速度等因素。對節奏各因素的敏銳感受和準確表達即可認為是良好的節奏感。它是形成音樂感知和音樂理解的條件和基礎。

結論

總之,在視唱練耳教學中要聽覺、記憶和想象訓練作為學習的重點內容,特別是聽覺訓練是教學中的必要條件。教師通過相關聽覺的生理現象和心理活動等方面的了解,根據課程的特點分析教學內容,才能因材施教。并且還需結合聽覺訓練和音樂基礎知識的推理判斷,同時將其與音樂內容的情感和表現結合在一起,可以讓學生本身的聽辨能力有所上升。讓所學到的聽覺能力廣泛應用到音樂表演、創作和欣賞這些實踐中去。

參考文獻

[1]楊子、馮廣映. 聽覺訓練方法與技巧[J]. 牡丹江大學學報,2008. 12.

[2]羅小平、黃虹. 音樂心理學[M]. 上海:音樂學院出版社,2008.

篇4

關鍵詞:休閑體育教育;社會發展;理論基礎;反思;建構

一、反思:現代體育教育之目的

美好的生活始終是人們向往的目標。車爾尼雪夫斯基“美是生活”的美學見解更深刻明了,他把質樸的生活神圣化。那么,“為生活的體育”也因此可以是崇高的事業,而倘若異化出一種為“體育的生活”來,體育教育又何以面對神圣與崇高呢? 體育教育的目的就是要培養人的健康體魄、發展人的完美人格。然而,當前有些體育教學內容和教學形式正與這種教學目的發生偏離。這不禁讓人想起20 世紀初蒙臺梭利所描述的情景:“孩子們像使用針釘在桌子上的蝴蝶一樣,無奈地伸展著那獲得了些貧瘠的無意義的知識的翅膀。”那么,體育教育究竟是“為生活的體育”還是“為體育的生活”呢?

1. 1 學生生活的本性“玩”:為生活的體育

“玩是人的根本需要之一”。相對于工作,人們需要在畢業論文閑暇時間里從事輕松、快樂的活動,而這種活動———玩的效果,就成了人生目的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同時一個人還需要用玩來調劑生活,消除疲勞,使人能更好、精力充沛地工作。而要“玩得有文化”,就離不開體育。這種“體育”是為了生活的體育。其一,為生活的體育,首先是在生活中進行的自然、自由、自主的體育。學生生活是追求自主、自我的一體化的生活。在自由自在的空間里伸張著生命的力量、創造著嶄新的智慧和情感世界。因此在生活中進行的體育要把體育的方式、方法、技巧等內容組織起來。體育課中灌輸的內容不等于吸收,體育教育如同灌輸的效果,即必須研究吸收,吸收是自然的、自由的、自主的,而且還伴隨著愉悅的情感,學生身心能否健康發展,關鍵要看體育的思想灌輸效果。

其二,為生活的體育,要以培養人的生活能力為目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教育發展委員會把終身教育的四大支柱概括為學會認知、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生存,顯然突出了人的生存和生活能力。以培養人的生活能力為目標,其實是把人為分析的德智體美勞的全面性指標綜合化、活動化等主體行為實踐化。因此,體育教育不是把體育學科知識“塞進”學生大腦,而是漸進的理解與掌握。

其三,為生活的體育,終究是張揚人的生命活力,闡述終身體育的教育。因為生活的體育是真實、樸素的體育,個性化可以真正釋放人的個性。這種個性淋漓盡致地釋放,可以培養人的完美個性,健全人的人格,使體育課堂真正成為適合學生健康發展的現實生活,使體育終究成為人們終身生活的重要方式之一。

1. 2 體育教育的“育才”目的:為體育的生活

現代體育教育活動是育人而不只是育才,是培養適合社會發展需要的各級人群。因此要側重于個性化教育而不是標準化教育,是創新教育而不只是承繼性教育,是開放式教育而不是封閉式教育,是終身教育而不是階段性教育。

其一,為體育的生活,是學生在體育課堂上的不自然、不自由、不自主的生活。這種生活不是“單純的承認”,而是忽視了學生的主體性,也就失去了選擇性。因為從理論上講的尊重學生的主體性、自主性,甚至于主張“以人為本”等等只是形式上的提倡,而忽視則是潛在的、也是實質性的。這種“盆景式”的教育形式無疑不利于學生自由自在的成長,也不利于培養出具有鮮明個性和學有專長的學生。

其二,為體育的生活,對于學生而言,可能是枯燥乏味的,甚至是厭惡的生活。教學計劃、教學大綱規定了給予學生的一切東西,但忽視了學生的興趣。因此,某些體育課不能適合學生的日常生活,而是以一種“育才”目的削足適履地適合它。這種體育課沒有考慮學生的身心感受,因而對于教學要遵循學生的生長規律也就無從談起。

其三,為體育的生活,實質上是替代了真正意義的學生生活體育。體育心理學其中一條重要的原則是動機原則,即要滿足學生對所學內容的興趣和需要。而為體育的生活恰恰丟棄了這種認識,因而學生的體育生活也就成了外在的、間接的動機。

二、建構:休閑體育教育的理論基礎

目前,信息革命使人類的體力勞動降至最低的強度和范圍,知識經濟也使人類的體力失去了在生產力中的重要意義。伴隨而來的是激烈的競爭和沉重的壓力,對學生來說,則面臨著升學、學業、分配等各種壓力,背負著與年齡不相符的沉重的生活負擔,這可能使得他們的價值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重大改變,他們特別需要一種緩解、釋放或轉移這種壓力的方式。而休閑體育無疑是有效方式之一。所以,要改變學生只知道學習而不會“玩”的現狀,就要進行休閑體育教育。所謂休閑體育教育是一種通過身體活動謀求個體身心健全發展的集競技性、表現性、娛樂性和教育性為一體的社會實踐活動。它是一種文明、健康、科學的余暇生活方式,它不僅可以促進個體的生活健康、滿足個體需求,而且可以充實學生文化生活,提高學生文化水準,改善生活品位,使學生的生活質量得到有效的提高。所以休閑體育的本質取向就是為生活的體育,引導學生去熱愛、認識、理解、體驗、學會生活體育。

由此看來,休閑體育教育是一場使人能夠通過休閑改善和提高自己生活質量的全面運動;一個使人明確休閑價值取向和休閑目的的過程;碩士論文能夠幫助人們自主地確定休閑在生活中的位置及從休閑的角度認識自己;一種貫穿于從進入幼兒園以前到退休以后的終身教育;一種與人們的休閑需求、休閑價值趨向和休閑能力有關的活動;一種通過擴大人們的選擇范圍,使他們獲得令人滿意的、高質量的休閑體驗的活動。休閑體育教育是為適應學生生活需求,讓學生充分吸收體育運動營養助長其生活能力,張揚生命能力并創造美妙生活的活動。它將架起從“為體育的生活”到“為生活的體育”的橋梁。

2. 1 久遠深邃的休閑思想基礎

2. 1. 1 西方休閑思想的演進

亞里士多德的休閑是“一切事物環繞的中心”“, 休閑是科學和哲學誕生的基本條件之一”等思想已經成為西方文化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而美國學者凡勃倫1899 年發表的《有閑階級論》告訴我們,近現代工業文明的高度發展在提高了生產效率,使人們的閑暇時間增多,人們在擁有物質財富的同時,有可能追求精神生活的滿足;另一方面,社會的現代化壓抑了人類生活的豐富性,造成了人的異化。以恢復人的本真,重新思考休閑為基點,人們開始對傳統信仰和現代文明進行反思。

瑞典天主教哲學家皮珀在《休閑:文化的基礎》中指出休閑有3個特征:第一,休閑是一種精神狀態,它意味著人所保持的平和、寧靜的狀態;第二,休閑是一種為了使自己沉浸在“整個創造過程中”的機會和能力;第三,休閑是上帝給予人類的“贈品”。他給我們的重要啟示在于人有了休閑并不是擁有了駕馭世界的力量,而是由于心態的平和使自己感到生命的快樂,休閑不僅是尋找快樂,也是在尋找生命的意義。

美國學者莫里斯·波瑞特比爾則提出以休閑為中心的教育,認為人們只注意到工作的倫理,卻未曾思考如何發展休閑的理論。他的《挑戰休閑》和《以休閑為基礎的教育》兩本書對休閑影響人類的價值和情感、人的知識結構等方面進行了深入研究。荷蘭學者約翰·赫伊津哈在所著的《游戲的人》一書中,從游戲的角度闡述了游戲與人的文化進化的相關性,他提示人們游戲作為文化的本質和意義對現代文明有著重要價值,人只有在游戲中才最自由、最本真、最具有創造力,游戲是一個陽光燦爛的世界。

杰弗瑞·戈比認為休閑是從文化環境和物質環境的外在壓力中解脫出來的一種相對自由的生活,它是個體能夠以自己所喜愛的、本能地感到有價值的方式,在內心之愛的驅動下行動,并為信仰提供的一種基礎。這一定義包括了內在的心理動機,并且有所超越。

2. 1. 2 我國休閑思想的傳承

保健養生的休閑活動是中國體育休閑方式的重要門類。孔子的體育養生之道尤甚之。孔子曰:“君子無所爭,必也射乎。揖讓而升,下而飲,其爭也君子”(《論語·八佾》) 。這段話表達了孔子體育養生的觀點,他認為體育的功用重在強身健體,修養情志,而不在于競技格斗,爭強好勝,主張身與心的共同鍛煉。在通過體育運動鍛煉身體的活動中,孔子主張動靜結合、量力而行。孔子對體育運動愛好廣泛,除“六藝”外,郊游于泗水之濱“, 登泰山而小天下”,并且對垂釣、游泳、狩獵都具有濃厚的興趣。

而潛隱的道家的教育理念,則以人與自然的關系為其教育思想的基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比“天、地、道”更高一個層次的自然,顯然是道家所說的萬事萬物必須遵循的基本點。這里的自然體現了人作為小自然、小系統和諧發展的自然而然和循其天然的意蘊。因此,道家“天人合一”的自然主義理念更注重張揚人的個性的自然和諧,重視個人身體和心理的統一,生物觀賞的生命與內在精神的契合,將追求完美人格作為養生體育的目標注入到身體鍛煉和生命發展之中,從而形成了道家獨特的以內養為核心的自然養生體育觀。

在當代,于光遠先生的“玩學”論,指出了休閑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提出:“玩是人生的根本需要之一,要玩得有文化,要有玩的文化,要研究玩的文化,要掌握玩的文化,發展玩的文化”。馬惠娣也談到:“休閑學研究的實質,是對人類命運前途的一種思考,是對幾千年人類文化精神和價值體系發生斷裂的現狀做某些補救工作的一種努力,是試圖對休閑與人生價值的思索,重新理清人的文化精神坐標,進而促進人的自省”。所有這些,均為發展休閑體育教育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礎。

2. 2 時代進步的休閑社會基礎

2. 2. 1 豐富的物質財富讓體育休閑普遍化

物質財富的豐裕程度決定了人們體育休閑的多少或是有無。改革開放以前,我國人均GDP 只有三四百元,居民的恩格爾系數高達60 %左右,享受體育休閑還是一種奢望;目前我國城市人均收入醫學論文已經達到了1000 美元,而經濟比較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人均收入已經達到了1 200 美元,居民的恩格爾系數已經下降到40 %左右,總體上達到小康水平。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當人的低層次的需求滿足后,必然會產生高層次的需求。人們解決了基本的吃、住、穿的問題后,有了向高層次精神消費的需求。物質財富的不斷增加,將會帶來更加便利的交通、完善的體育設施、豐富多彩的體育休閑內容、舒適的體育休閑環境;同時,經濟收入的不斷增加也會使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增加,人們有時間、有能力、有精力、有機會享受體育休閑生活,使我國居民進入“普遍有閑的社會”。

2. 2. 2 充裕的休閑時間使體育休閑日常化

休閑時間是指不受其他條件限制,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去利用、享受或消磨的時間,即“可自由支配的時間”。而生產力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就是勞動時間的縮短和休閑時間的增加。衡量人們生活質量高低的標準不是勞動時間的增加,而是休閑時間的延長。馬克思曾經深刻地指出:以勞動時間作為財富的尺度,表明財富是建立在貧困基礎之上的;當自由時間成為財富增長的決定性因素時,財富的價值尺度將由勞動時間轉為自由時間。隨著新工時制和3 個長假日的實施,我國居民全年法定節假日達到了144天。這為人們體育旅游、身體鍛煉等休閑放松活動提供了時間保證。特別是近年來,把清明、端午、重陽、中秋等傳統節日列為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呼聲越來越高,如此發展,我國居民的休閑時間將會不斷增加,人們參與休閑體育的時間將會有保證。

2. 3 人本視野下的休閑生活基礎

席勒曾說:“只有當人充分是人的時候,他才游戲;只有當人游戲的時候,他才完全是人。”而休閑體育所倡導的走進自然、娛樂身心、放松心情、釋放個性正是人本思想“回歸自我”的最好闡釋。人的能力在物質生產領域總是只能有限地發展,而在藝術等精神活動領域則能使人的能力得到充分、自由、全面的發展。這正如馬克思所說的那樣“, 自由王國只是有必需和外在目的規定要做的勞動終止的地方才開始”,是在“真正物質生產領域的彼岸”。所以,在享受休閑時間的同時,充分發揮自己的一切興趣、才能、創造性的思維空間,將會使人們在價值取向上達到人類生活的本質目的———全面自由發展。

由此看來,休閑體育教育提供的不是一條憤世嫉俗的現代意義上的逃避之路,而是一條回歸之路,即返回到健康、平衡的天性上來,返回到一種崇高而和諧的狀態上來。在這種狀態中,每個人都會真正地成為自我并因此而變得“更好”和更幸福。正如美國伊利諾伊大學休閑研究專家約翰·凱利的觀點:休閑應被理解為一種“成為人”的過程,是一個完成個人與社會發展任務的主要的存在空間,是人的一生中一個持久的、重要的發展舞臺。“成為人”就意味著擺脫“必需”后的自由,探索和諧與美的原則,承認生活理性和感性,物質和精神層面的統一,與他人一起行動,使生活內容充滿朝氣并促進自由與自我創造。

三、發展休閑體育教育的設想

休閑體育教育是人類為了把握余暇、培養休閑能力而進行的一種社會實踐活動。它包括提供信息以確保人們懂得抓住現有的或潛在的休閑機遇;通過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幫助人們發展智力的、社會的和具體的技能;闡明休閑體育興趣和價值的意義,職稱論文向人們提供引導和勸告,培養興趣和生活價值能與那些最值得讓人追求的活動相吻合等幾個方面的內容。學校開展休閑教育,是校園文化建設的需要,是提高學校教育整體效益的需要,是學校實施素質教育的需要,也是實現從“為體育的生活”到“為生活的體育”觀念轉變的需要。

3. 1 完善學科結構,開設休閑體育教育專業

休閑體育是一門文化,它與我們的生活和生命息息相關,因此,應當把它當成一門學問進行深入研究。不僅要進行學科課程學習,還要進行休閑教育活動。因為休閑體育教育本質上屬于素質教育范疇,它是一種“自由組合”的主體性教育范式。教育效果的實現主要有賴于它的自主教育機制、養成教育機制和事例機制,并相應地表現為認知內化功能、養成訓練功能和素質整合功能。因此,休閑體育教育可以大大彌補學科課程教育社會實踐薄弱之重要缺憾。

3. 2 設立專門機構,開展休閑體育專項研究

休閑體育研究應快于休閑體育課程的發展,只有理論研究的指導才能推動課程建設的不斷發展。但由于長期以來,人們的休閑活動受到實踐的限制,狹隘的勞動觀念阻礙了休閑體育的發展,也因此導致了休閑體育研究的相對落后。于光遠說:“我國對于體育競賽是很重視的,但體育以外的競賽和游戲研究得很不夠”,英語論文也指明了該領域與社會發展不和諧的現狀。同時,也面臨著沒有形成系統的研究框架,沒有專門的機構來組織管理等諸多困難,使目前的研究還只是描述性、個別性的,還缺乏系統的、實證性研究。因此,設立專門機構,開展專項研究是休閑體育科學發展的必由之路。

3. 3 加強宣傳力度,確立休閑體育社會地位

“健康第一”是體育基礎教育改革總的指導思想,它涉及運動參與、運動技能、身體健康、心理健康和社會適應5 個領域目標,應該說這與休閑體育所倡導的身心健康的宗旨是一致的。但社會上述存有陳舊的消極思想和對休閑體育的錯誤或模糊認識。休閑作為“人類美麗的精神家園”,它倡導一種文明、健康、科學的生活方式,因此,有必要加強休閑體育的宣傳力度,留學生論文擴大休閑體育生活影響,使人們明白進行休閑體育的重要性。

3. 4 加強服務體系建設,促進休閑體育人文關懷

現階段,體育工作的重點是提高國民健康素質和生活質量。因此,構建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為主體的多元化的休閑體育服務體系,形成政府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體育需求,市場滿足人們群眾消費能力的多樣化、差別化休閑體育需求的格局,就成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休閑體育教育的普及與提高也要關注小城鎮、農村等欠發達地區和社會弱勢群體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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