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3-25 02:42:2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篇1

第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賃(以下簡稱房屋租賃)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屋租賃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八條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積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第九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并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安全。未及時修復損壞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減少租金。

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條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diyifanwen.com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1)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賃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六條對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致;

(三)不屬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房屋租賃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應當載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等。

第十八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遺失的,應當向原登記備案的部門補領。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系統,逐步實行房屋租賃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并納入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

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記載的信息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稱)、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賃用途、租金數額、租賃期限;

(四)其他需要記載的內容。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不予辦理,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予以辦理,或者對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信息管理不當,給租賃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賃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2

【關鍵詞】房屋租賃管理,問題

近年來,國務院就房價非理性上漲,從調整供給結構、整頓住房金融市場秩序、強化土地資源管理諸方面出臺了眾多宏觀調控措施,一方面是《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印發后,房地產市場出現了積極的變化,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了初步遏制。國務院2011年1月26日又出臺了新《國八條》([2011]號);另一方面,國家住建部頒布的新《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開始實施。一系列相關舉措的出臺,無疑更加活躍了房屋租賃市場,因此科學規范市場秩序,在有效遏制商品房屋價格過快增長的同時,提高人員素質,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倡導誠信建設是擺在我們面前必須正視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房屋租賃市場在整個房地產市場不可或缺。缺少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房地產市場,將使大部分購房者以自用和轉讓為主,從而使以租賃為目的的購房者將大大減少。而隨著我國對于房地產市場的一系列調控政策的出臺,雖然有效地抑制了以投資和投機為目的的購房行為,但是存量房市場受到了一定影響。這時,整個房地產市場就更需要租賃市場的活躍和健康發展。如果房屋租賃市場不完善,就會不利于投資結構、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的調整和優化。因此缺少租賃市場的房地產市場在結構上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在我國的投資渠道中房地產是公認的保值、升值投資渠道,因此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的今天,房地產已經成為人們競相投資的對象。隨著股市的持續低迷,一部分股民等待抄底,而另一部分股民卻相繼把資金從股市中撤出繼而投資到房地產市場上,以期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大化,在這種條件下,只有商品房交易市場、存量房交易市場,以及房屋租賃市場的共同健康發展與日趨活躍,房地產投資者的投資成本才能得以回收和增值。

第三,房屋租賃市場對整個房地產市場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一個城市或地區的房屋租賃市場活躍,勢必刺激當地的房地產消費。這里面既有一部分人最終將轉租為買,成為房地產消費者,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會刺激房地產投資者以出租贏利為目的而增加在房地產市場中的投入。

另外,隨著加大拆違、拆臨、拆舊、拆破、拆陋和拆墻透綠的拆遷力度,大量的回遷戶換購、租賃房屋不僅帶動了商品房市場、存量房市場的發展,也促進了房屋租賃市場的發展,從而帶動了整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與發展。

二、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應從四個方面入手

1、制訂一套系統的法規制度體系,將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然都對房屋租賃管理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同時,從河北省到衡水市關于房屋租賃方面的法規細則卻始終沒有配套出臺,其他相關的政策規定也是少之又少。法律上的相對滯后,就會直接影響到管理的效果。應結合衡水市實際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基礎上盡快出臺有針對性的地方性法規,一方面有效規范衡水市的房屋租賃行為,另一方面使租賃管理真正有法可依,真正使衡水市的房屋租賃市場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道路上來。

新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希望相關的配套法規文件能及時出臺。

2、建立房屋租賃指導價格體系,通過價格的透明化,帶動房屋市場的健康發展。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識的宣傳,定期分區域公布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屋租金指導價格應以市場租金價格水平為依據,在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的基礎上,采取科學的測算方法,定期制定和公布不同地段、不同結構、不同用途出租屋的階段性租金。它既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了一個合理租賃價格的,也為政府稅收提供了價格參照依據,避免了個別當事人弄虛作假偷逃稅款,從而維護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正常秩序,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

3、確立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依法懲治房屋租賃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雖然房管部門是房屋租賃管理的主管部門,但是房屋租賃管理又是一項綜合性管理,涉及房管、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因此需要各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公通字[2004]83號國家六部委辦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特別強調了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與協作,規定:各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出租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后,應定期將有關情況通報給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工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時、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及暫住證時,對于生產、經營、居住場所為出租房屋的,應查驗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登記其有關情況并定期通報給房地產管理部門。

因此,在房屋租賃管理上房管、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應各盡其責,共同做好工作。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公安部門辦理暫住戶口,地稅部門在征收房屋租賃稅時,都應該檢查是否在房管部門辦理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從而形成各部門共同把關,齊抓共管的局面。

4、強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中介行為,切實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近年來,隨著房地產業的迅猛發展,房地產中介機構如雨后春筍般地增多。其間,由于房地產中介機構的準入門檻較低,使得房地產中介機構良莠不齊,一些誠信度差的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房源信息套取看房費、任意提高中介費等不良行為時有發生。因此,房地產管理部門必須強化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規范中介行為,切實保護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扶持一批服務規范、運作良好、誠信度高的中介機構,打擊黑中介,為群眾營造一個優良的交易環境。

篇3

一嚴格房地產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核定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把好房地產市場準入關,依法查處無證或者超范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等行為。對不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掛靠有資質的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視為無資質開發。嚴禁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行為。要積極培育房地產市場,鼓勵外來有實力和良好業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市從事房地產開發。外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必須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要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清出制度,把是否有不良記錄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和企業晉級、降級的審批條件。對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予以查處。

二嚴格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審批制度。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核準、用地、規劃、建設和銷售等手續。對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依法按招標、拍賣、掛牌出售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按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開發、利用土地;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方案一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市規劃部門審批。

嚴格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程序。房地產企業申請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當先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核發《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再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核準,否則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及房屋所有權證。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實行項目資本金制度,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應不低于35%,分期實施的開發項目,按分期實施的項目總投資和相同的比例執行資本金制度。

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定期送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按照規定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報送備案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三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管理。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許可條件,嚴格把好商品房預售許可關。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四加強商品房預銷售合同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參照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監制并推廣使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銷售合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制定商品房銷售合同格式條款時,不得免除自己責任、加重購房人責任,或排除購房人合法權利。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預售合同登記備案制度,落實購房實名制訂立合同前,應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向購房人明示,未按照規定向買受人明示的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五嚴格執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承擔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六加強房地產廣告和展銷活動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得商品房預售廣告。廣告單位要對房地產廣告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必要的審查,杜絕虛假廣告和其他違法違規廣告。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廣告的承諾售后包租、返本銷售的廣告中有關房地產項目名稱、面積、價格、用途、位置、周邊環境、配套設施等內容虛假違法的市建設、工商、價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展銷活動的審查和監管,有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的房地產企業和不具備預銷售條件的商品房項目,不得參加展銷活動。

二、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規范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

一加強房地產轉讓管理。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轉移登記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辦理完房產轉移登記后,30日內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到市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申報。房地產轉讓應當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規定,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未申請房地產轉移登記的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二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自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就地產涉及的權屬問題交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向登記人出具登記證明。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時,以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受國家法律保護。抵押當事人未申請抵押登記的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全面清理、整頓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依法查處未取得資質證書、未履行備案手續、超范圍從事中介業務以及中介行為不規范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凡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并在一個月內到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房地產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應當采用市房地產、工商管理部門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執業人員的簽名。對房地產經紀人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服務費、看房費等費用,買賣過程中賺取差價等違規行為的由市房地產、物價、工商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三、加強房地產租賃市場管理,規范房屋租賃市場行為

一用于出租經營的房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對外出租。

二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活動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和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需提交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和當事人合法證件。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出租。若出租共有房屋或已抵押的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或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三租賃房屋經登記備案后,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可作為場所合法的憑證;若用于居住,其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的憑證之一。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30日內,所有未辦理《房屋租賃證》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租賃登記手續。對未申請房屋租賃登記的當事人,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予以查處。

篇4

訂立房屋租賃合同4注意:

1、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基于防止租賃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參考資料:蘇州房屋租賃合同中介通用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3、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相關部門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篇5

誠實守信,減少糾紛

[案例]2006年7月24日,夏某與趙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夏某將其一套房屋租給趙某使用,租賃期限為五年,從2006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1日止。趙某支付租金數額及方式為:第一、二年均為10000元,第三年12000元,第四、五年均為13000元。每年10月1日前交清當年房租。夏某已收取前三年的租金32000元,2009年趙某向夏某交第四年房租,夏某以房租過低,有失公平為由拒收,并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趙某遂向法院,要求夏某繼續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法院最后判決支持了原告趙某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0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趙某按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夏某應當按合同約定將出租房屋交給趙某使用。夏某與趙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當時市場行情,且夏某在訂立合同時也考慮到市場行情變化因素,對租金作適當調整,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此外《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9條更是明確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

多留心眼,謹防“李鬼”

[案例]潘某夫婦一直想找門面做小吃生意。2010年6月底。夫婦倆從報紙上看到,有一餐館門面要轉讓。潘某夫婦看過門面后感到比較滿意,便向租戶詹某交了500元定金,7月10日,潘某夫妻前往門面,與詹某介紹的“房東”簽訂了承租合同,支付了39500元承租費用,并開始對門面進行裝修。7月17日晚,該門面真正的房東黃某揭穿了這一騙局,潘某夫婦才如夢方醒,立即前往派出所報案。辦案民警在當地警方的配合下,將詹某抓獲。將追繳的4萬元錢退還給潘某夫婦。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李鬼”房東與人簽訂的租賃合同除非經權利人追認或者“李鬼”房東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否則該合同無效。

其實潘某夫婦被騙還是由于粗心大意,以為簽了合同、交了租金就萬事大吉,卻忘了租房最起碼還需要弄清楚房主是誰。為避免遭遇“李鬼”,求租者租房應注意以下幾點!首先,要確認房子的產權人是誰,最好是和產權人本人簽協議,要看簽協議者的身份證件、房屋產權證,看復印件應與原件核對;其次,不要一次把租金付的時間太長了:再次,雙方都留下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最后,別嫌麻煩,按規定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不唯利是圖,不違法出租

[案例]2010年4月7日,房主王某將房屋出租給幾個自稱在工地上干活的外地人,既沒有與對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和登記承租人的相關信息,也未到公安機關報備相關手續。2010年11月,警方根據《治安管理條例》以王某為非法傳銷行為提供培訓場所違法出租為由,給予王某了500元的治安管理處罰。剩余的幾個月的租金亦因承租人被遣散,無法收取。王某不免長嘆: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7條規定:“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篇6

各房地產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進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努力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一、貫徹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

一)鞏固和擴大我省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11〕1號)和《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的通知》川府發〔〕32號)等國家、省出臺的一系列調控政策。進一步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2011年,要根據國務院和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指導各地結合實際,制訂出臺房地產市場調控實施細則。

二)要努力保持全省房地產業持續穩定發展,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同時。充分發揮好房地產業促進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2011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高位求進、加快發展”工作基調,全省力爭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2100億元,實現商品房銷售5500萬平方米,竣工4000萬平方米。

三)完成省級信息系統方案,加快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2011年。初步搭建省級監控平臺。成都市要在年內率先完成與部、省聯網,等市基本完成,其他市做好相關準備。

四)做好政策建議。2011年,加強市場監測分析。要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定期召開形勢分析會,做好房地產市場運行月報、季報和年報工作。會同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等單位,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地產市場統計監測制度。

五)根據國家監察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建立健全穩房價、促保障的考核問責機制。2011年。會同省監察廳和廳內有關處室,研究擬訂我省穩定房價、加強住房保障工作的考核問責辦法,并組織落實。

二、健全房地產市場監管制度

六)實現與行政審批聯動。進一步健全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和物業服務企業、物業管理從業人員的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房地產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管理。總結推廣部分城市在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經驗。2011年,所有設區城市城市和擴權縣(市)要全部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體系,初步建立省級開發企業信用體系評價考核制度。

七)積極總結推廣成功經驗。2011年,嚴格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制度。全省所有設區城市和擴權縣(市)要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備案管理制度。其他縣也要積極創造條件,抓緊建立開發項目手冊備案管理制度。

重點健全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認真貫徹《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八)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管。大力加強商品房項目預售行為監管。2011年,全面強化預售管理的基礎上,重點健全和完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結合實際,制訂出臺我省有關規范性文件。

九)加強對二手房交易中訂立“陰陽合同”等偷逃稅款行為的查處。2011年,加強二手房銷售管理。認真貫徹《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備案管理。與省工商局一起,全省開展一次二手房市場秩序專項檢查活動,重點檢查經紀機構違法違規等行為。

宣傳貫徹《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指導各地建立健全房屋租賃監管制度,十)加強房屋租賃市場管理。加大工作力度。落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制度。2011年,研究制訂我省商品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十一)完善開發企業升級變更初審制度,完善房地產市場準入退出機制。一是建立健全房地產開發企業準入審核制度。強化對開發企業退出審查管理。二是完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報告專家會審制度。充分發揮房地產估價專家作用,加強對房地產估價報告的專業審查。2011年,配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等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組織開展一次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業務專項檢查。三是完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的現場查勘制度,加強對資質管理中涉及物業服務企業禁止的日常巡查和重點抽查,確保企業資質升級許可的嚴肅性。

進一步提高規范化管理達標覆蓋面。2011年,十二)加快推進全省房屋登記規范化管理達標工作。力爭增加10個以上擴權縣(市)達到規范化管理標準。非擴權縣要積極創造條件,盡早完成達標任務。

做好《條例》調研、論證、會商、協調、報審等工作。力爭2011年底前經省政府常務會和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十三)認真做好《省物業管理條例》立法工作。協助省人大城環資委、省政府法制辦等單位。并實施。

積極調查研究,十四)宣傳貫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確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活動依法有序開展。會同省政府法制辦。搞好《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辦法》立法準備工作。

三、加強房地產管理隊伍建設

篇7

一、實施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本市轄區范圍內出租屋的租賃登記管理。本規程所稱出租屋,是指除旅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公民私有或單位、集體所有的出租給他人居住的房屋。

二、管理機構職責與分工

市國土資源局(房地產管理局,下同)及其所屬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及各鎮區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按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轄區內出租屋租賃登記管理工作。出租屋租賃登記的日常工作由各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和鎮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中心”)具體負責。

(一)鎮區國土資源分局的職責:

1、對符合房屋租賃條件的出租屋,報市國土資源局核發《房屋租賃證》;

2、負責對管理服務中心的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指派專人定期到管理服務中心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銜接工作;

3、配合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對管理服務中心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年度考核。

(二)管理服務中心的職責:

1、接收出租人的房屋租賃登記申請資料,代辦《房屋租賃證》或發放《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2、負責出租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組織綜合協管員對出租屋進行治安、消防、衛生、安全、計生等檢查工作,并將檢查發現的可疑情況及時報告到相關職能部門;

3、協助相關職能部門查處轄區內與出租屋管理有關的違法案件;

4、宣傳有關出租屋租賃的政策和規定。

三、出租屋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辦證要求

(一)個人自建房屋以座(幢)為備案登記單位,商品房以套為備案登記單位。

(二)有房地產證,并符合房屋出租其他條件的出租屋經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城區范圍內由市房屋租賃管理所辦理,下同)審查準予登記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三)對暫時未能提供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證件,不具備申領《房屋租賃證》條件,但房產權屬無爭議而又具備安全條件的出租戶,可由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由管理服務中心造冊備案登記,發給《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須注明申請人欠缺的材料,申請人完善相關材料后,再申領《房屋租賃證》。

四、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需提交的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二)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

(三)房地產權證書或證明其權屬的其他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出租共有房屋的還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四)委托他人辦理租賃登記手續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交合法的授權委托書;

(五)出租屋平面圖;

(六)房屋租賃合同一式三份。

當事人提交原件時,需同時提供復印件,經核對加蓋核對章后,退還原件。

五、出租屋辦證程序

(一)出租人到管理服務中心或當地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以下簡稱“管理服務站”)領取《*市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二)出租人向管理服務中心或管理服務站提交《*市出租屋租賃備案登記表》和相關的證件、證明材料,工作人員對資料進行核對確認,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出租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由管理服務站接收材料的,應在接收后1個工作日內送管理服務中心。

(三)資料審查與登記備案發證。

1、管理服務中心自接受申請資料起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鎮區國土資源分局。

2、鎮區國土資源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接到移交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條件的,將收件資料一并退回管理服務中心,由管理服務中心造冊登記,并出具《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3、管理服務中心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送達《房屋租賃證》或《出租屋備案登記回執》。

篇8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____渡假村____組團內____樓房____棟,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租用期三十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二、租用期限內房屋租金為____人民幣(含建筑稅)。乙方分兩次支付。本合同生效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60%為____萬元,房屋驗收合格后的十天內,乙方支付房屋租金的剩余款額。

三、租用期內,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其它合理稅費由乙方承擔。

四、租用期內,乙方所用的水、暖、電、熱水、通訊、室外環衛、房屋修繕、綠化維護等由甲方統一管理,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第三、四條所發生的費用,甲方憑單據、發票和有關規定文件,按各規定的期限向乙方結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驗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歸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內(水電設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設施一個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對房屋質量問題保修。

八、乙方服務人員的臨時戶口等生活上所需辦理的手續,由甲方幫助與當地有關單位聯系解決。

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違約,乙方已繳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違約,甲方向乙方退還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數),并一次性支付違約罰金____萬元人民幣(自違約之日起三十天內付清)。

3.不滿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計算,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計算。

十、在租用期內,甲方不得將乙方租用的房屋轉租(賣)給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應享受優先購置權,并無需另行支付購房款,同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正式過戶手續,由此發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一、乙方需要安裝電話,由甲方解決,費用由乙方承擔。

十二、在租用期內,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房屋遭到毀壞,按照房屋建設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聲明本合同所指標的樓房是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經營的,甲乙雙方在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政策和法令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賃期限內如遇與國家新的政策、法令、規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時,甲方每年按房租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實際租用年數計扣房租。

十四、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六份,雙方各執三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約束力。

十六、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經公證后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

十七、本合同附件(由甲方提供)。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圍圖(略)

2.________渡假村別墅暫行管理辦法(略)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地址及電話: 地址及電話:

開戶銀行及帳號: 開戶銀行及帳號:

年 月 日

商品房房屋租賃合同二

出租方(甲方)

[出租]承租方(乙方)

預出租方(甲方)

[預租]預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XX市房屋租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出租/預租)的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預租房屋情況

1-1 甲方____(出租/預租)給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區/縣)____路__(弄/新村)__(號/幢)___室(部位)__(以下簡稱該房屋)該房屋___([出租]實測/[預租]預測)建筑面積為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房屋類型為____,結構為____.該房屋的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1)[出租]房地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______;[證書編號:______].

2)[預租]預售許可證[許可證編號:_______].

1-2 甲方作為該房屋的____(房地產權利人/代管人/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人)與乙方建立租賃關系。簽訂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____(已/未)設定抵押。

1-3 該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圍、條件的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為甲方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房屋的驗收依據。

二、租賃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作為____使用,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使用和物業管理的規定。

2-2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以及按規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前,不擅自改變上款約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3-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該房屋。[出租]房屋租賃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預租]房屋租賃期自預租商品房使用交接書簽訂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房屋的,則應于租賃期滿前__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要求,經甲方同意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雙方約定,該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金為(__幣)__元。[出租]月租金總計為(___幣)___元。(大寫:___萬___千___百___十___元___角整)[預租]月租金由甲乙雙方在預租商品房交付使用書中按實測建筑面積計算面積計算確定。 該房屋租金__(年/月)內不變。自第__(年/月)起,雙方可協商對租金進行調整。有關調整事宜由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約定。

4-2 乙方應于每月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則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支付違約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保證金和其他費用

5-1 甲、乙雙方約定,甲方交付該房屋時,乙方慶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賃保證金,保證金為___個月的租金,即(___幣)____元。

甲方收取保證金后應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

租賃關系終止時,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賃保證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約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外,剩余部分無息歸還乙方。

5-2 租賃期間,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煤氣、通訊、設備、物業管理、____等費用由___(甲方/乙方)承擔。

5-3 __(甲方/乙方)承擔的上述費用 ,計算或分攤辦法、支付方式和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6-1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6-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并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6-3 租賃期間,甲方保證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狀態。甲方對該房屋進行檢查、養護,應提前___日通知乙方。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減少對乙方使用該房屋的影響。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裝修或者增設附屬設施和設備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須向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附屬設施和設備歸屬及其維修責任由甲、乙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七、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后的__日內返還該房屋,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___元/平方米(__幣)向甲方支付該房屋占用期間的使用費。

7-2 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驗收認可,并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八、轉租、轉讓和交換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補充條款中同意乙方轉租外,乙方在租賃期內,需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同一間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轉租。

8-2 乙方轉租該房屋,應按規定與接受轉租方訂立書面的轉租合同。并按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

8-3 在租賃期內,乙方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承租或與他人承租的房屋進行交換,必須事先省得甲方書面同意。轉讓或交換后,該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或交換人應與甲方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并繼續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賃期內,甲方如需出售該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九、解除本合同的條件

9-1 甲、乙雙方同意在租賃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該房屋因社會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該房屋毀損、滅失或者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設定抵押,現被處分的。

9-2 甲、乙雙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書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倍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一方損失的,還應賠償造成的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

(一)甲方未按時交付該房屋,經乙方催告后___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該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約定,致使不能實現租賃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改變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損壞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五)乙方擅自轉租該房屋、裝染該房屋承租權或與他人交換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____月的;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違約責任

10-1 該房屋交付時存在缺陷的,甲方應自交付之日起____日內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甲方同意減少租金變更有關租金條款。

10-2 因甲方未在本合同中告知乙方,該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產權轉移已受限制,早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責賠償。

10-3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路性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10-4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房屋的,甲方應按提前收回天數的租金的______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書面同意的范圍和要求裝修房屋或者增設附屬設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_______(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

10-6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沒收乙方的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十一、其他條款

11-1 租賃期間,甲方需抵押該房屋,應當書面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承諾該房屋抵押后當事人協議以折價、變賣方式處分該房屋前___日書面征詢乙方購買該房屋的意見。

11-2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簽署后的15日內,應有甲方負責按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辦理登記備案,領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本合同經登記備案后,凡變更、終止本合同的,由______(甲方/乙方)負責在本合同變更終止之日起的15日內,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終止登記備案手續。因甲方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或變更的,所引起的法律糾紛,由甲方承擔一起責任。 本合同自_________(簽字/登記備案)生效。

11-3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以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1-4 甲、以雙方在簽署本和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如一方違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索賠。

11-5 甲、以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選擇下列一種方式解決(下列兩種方式由甲、以雙方共同任選一種)

(一)提交 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1-6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_________ 份。其中:甲、以雙方各執一份,(XX市/ _________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系統受理處一份,以及__________ 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篇9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章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遵守本條例。

    職工按房改政策和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安徽省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工作。

    房地產交易應簡化程序,規范行為,方便當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由一個部門或一個機構統一負責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五條  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房地產交易法律、法規;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審核、登記;

    (三)核查交易標的物的價值;

    (四)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五)負責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簽訂書面交易合同。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產。

    第七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  房地產交易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如實申報,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認為申報的成交價過低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經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按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依法繳納稅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條  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可以委托人交易。委托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權限。

    第十一條  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章  房地產轉讓

    第十三條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產抵債;

    (二)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除外。

    第十四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同一房屋分割轉讓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第十五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六條  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須提前90日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受讓人為非承租人,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經批準預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和承購人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商品房預購人將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由轉讓雙方憑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到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預售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發票上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九條  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房地產成交價格,并現場查勘。對符合條件的,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登記,核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

    第三章  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條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變賣(含折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一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或未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終止時,當事人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產權屬證書,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除外;

    (五)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購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八)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九)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  抵押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合法、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サ模袢擻治茨苡氳盅喝ㄈ舜锍裳悠諑男行櫚模狐br>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房地產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章  房屋租賃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  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繳納有關稅金,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三十二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四)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第三十三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三)出租人妨礙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予以補辦,并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預售許可手續;不符合條件預售的,責令其向購房者退還預售款,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妨礙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駐房地產交易場所,實行“一站式”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房地產交易收費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收取。未向當事人提供交易服務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篇10

    這位負責人說,在開發建設環節,重點研究落實項目手冊備案制度、項目資本金制度、住宅小區交付使用制度,嚴格商品房預售許可和合同登記備案的程序規定,規范行政行為。

    在交易環節,要加快制定房地產經紀管理規定,修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完善房地產中介規則,規范市場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

    在維修管理環節,強化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會同財政部盡快制定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防止貪污和挪用維修資金,維護業主權益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