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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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目標方法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務籌劃(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于20世紀30年起源于西方國家,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在理論及實務上均已比較成熟了。早在1989年伍德赫得?費爾勒國際出版公司就出版了名為《跨國公司的稅收籌劃》(Tax Planning for Multinational Companies)的專著,書中提出的論點及稅收籌劃的技術在一些跨國公司中頗有影響。美國南加州大學W.B.梅格斯與R.F.梅格斯在他們合著的《會計學》中,對稅收籌劃下了定義,書中認為:人們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經營活動,使之繳納可能最低的稅收所使用的方法稱之為稅收籌劃。荷蘭國際財政文獻局也早已在《國際稅收詞匯》對稅收籌劃作了具體的定義:稅收籌劃是指通過納稅人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活動的安排,實現繳納最低的稅收。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稅收籌劃理論研究起步晚很多,大約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葉從西方引進我國,并且在較長一段時期內一直被視為“”。因此第一本稅收籌劃專著是由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副會長、福州市稅務學會會長唐騰翔與唐向撰寫的《稅收籌劃》。該書于1994年出版,書中把稅收籌劃和避稅問題從理論上予以科學的界定,引導企業正確理解稅收籌劃;2000年,在《中國稅務報―籌劃周刊》上,出現了“籌劃講座”專欄,公開討論稅收籌劃問題。大批學者也不斷地出版專著,系統地研究稅收籌劃理論,如蔡昌博士著作的《蔡博士談稅收籌劃》中以獨特的視角、開闊的思維,用第三種眼光看稅收籌劃,并且創立了“稅收籌劃規律”;蓋地教授主編的《企業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2005年)從橫向(分稅種)與縱向(按過程)兩方面闡述稅務籌劃的方法和技術。
稅收籌劃并沒有明確的定義,綜合各家之言,我們可以將其定義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精心謀劃和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優惠政策或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蔡昌,2007)。該定義包含三個含義:
(一)合法性。這是稅收籌劃的本質特征,也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逃稅、避稅的基本標志。
(二)計劃性。又稱籌劃性,在經濟活動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時間應該是涉稅義務發生之前的決策醞釀環節,而不是涉稅義務發生履行環節;企業實施稅務籌劃方案需要調整的是具體涉稅行為,而不是具體涉稅行為發生以后更改合同和發票。
(三)目的性。是指納稅人要取得稅收收益。達到這一目的有兩種途徑:一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低稅收成本則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二是滯延納稅時間,納稅期的降低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
二、稅收籌劃的方法
稅收籌劃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納稅技巧與稅負控制技術,面對各種不同的情況必須有不同的籌劃方案,但卻不排除其內在存有一定的規律性。下面本文從稅收實務中存在的共性提出一些籌劃方法。
(一)納稅人的選擇。
1.設立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
企業在發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會有擴張的要求,此時應該慎重考慮設立機構的形式,對設立機構形式進行稅收籌劃,以取得最大的稅后收益。主要考慮以下兩點。
一是分支機構初期經營盈虧情況,是否需要與總部合并納稅。新稅法取消了現行內資稅法以“獨立核算”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的規定,而是直接以“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也就是主要以法人作為標準來確定納稅人。在分公司的情況下,由于它不是法人,其實現的盈虧要跟總公司合并納稅,如果設立的是子公司,各子公司可以分別納稅,只需按稅后利潤一定的比例對公司分配。在這一規定下,企業在設立營業機構時應該考慮是建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如果企業預計該機構在成立之初會產生虧損,則將其設立為不具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如此,企業可依法匯總納稅,實現盈虧互抵,減輕稅負。
二是分支機構稅率的區域優勢及稅收待遇情況。如2008年實施的新稅法實行“行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優惠政策,除了西部地區的優惠仍將存在,將會取消大部分區域稅率優惠,因此在2008年1月1日后成立的分支機構基本上不用考慮區域帶來的優惠。
2.就業人員的選擇
企業就業人員的選擇可以2008年新稅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為例,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兩稅合并”以前,只有特定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和待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這一新優惠政策,給予企業很大的籌劃空間,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措施進行納稅籌劃。
(1)企業應分析哪些工作崗位適合安置國家鼓勵就業的人員。
(2)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工資薪酬成本上的變化(考慮抵稅效應后)。
(3)錄用上述人員與錄用一般人員在培訓成本、勞動生產率等方面的變化。
(4)相關證件的備案、勞動合同的簽署和社會保障的落實問題。
(二)滯延納稅時間。
1.應稅所得籌劃
由于所得稅稅款是一項強制性現金支出,考慮到時間價值,如果企業能夠推遲收入的確認時間或者提前確認成本、費用,就可以延緩稅務支出,雖然最終支付稅額是一樣的,但是通過推遲稅款的繳納,企業獲得了時間價值。推遲收入的確認或提前確定成本、費用具體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訂立合同時約定次年收取貨款。
(2)采用支票、銀行本票和匯兌結算方式銷售貨物,將收入延遲到次年確認。
(3)選擇合適的存貨計價方法,如2007年物價總體水平呈上漲趨勢,可采用加權平均法,銷售成本中含后期較高價格進貨的部分成本,相應期末結存存貨成本較低,這樣就可以將利潤和納稅遞延至以后年度,進而達到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2.合理預繳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是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但是企業的實際收入和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才能完整準確地計算出來。稅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預繳所得稅時預繳多少的具體標準,國家稅務總局也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因此企業經營者可以在這里進行稅收籌劃,預繳時在合理范圍內少預繳,待年終匯算清繳才補繳少繳的稅款,這樣企業就可以獲取一筆無息借款。
(三)存貨計價方法的稅務籌劃
對于生產企業來說,存貨中原材料的耗用是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段時間內,一批存貨均會轉為銷售成本。因此,無論存貨計價方式怎么選擇,期間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是相等的,但是在期間內前后各段時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卻是不一樣的,并由此影響應納稅額。前面已經提到,稅款是一項強制性的現金支出,企業應該盡可能地延遲稅收支付時間,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小的存貨計價方法,以獲得貨幣時間價值。自2007年1月1日起,會計準則規定不能運用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量,因此當物價上漲時就不能采用后進先出法,而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提前確認成本,從而達到企業延緩納稅的目的。納稅人選擇存貨計價方式的關鍵在于判斷企業主要材料的價格變動趨勢。總體而言,物價的總體趨勢是上漲的,這時企業選擇加權平均法會更加有利;而如果企業的主要材料屬于更新換代較快的,價格自上市后將不斷下降,則企業應考慮選擇先進先出法。
(四)固定資產稅收籌劃
按照我國的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提的折舊費用不同,會影響相關期間的成本費用,從而影響應稅所得和所得稅。利用折舊方法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應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
2008年新稅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按直線法計提的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并且規定了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同時在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計提折舊。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而對于預計凈殘值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只要合理即可,這些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性。但企業必須在法律、法規范圍內作出選擇,否則因為違背法律、法規而遭遇罰款,則只會增加企業的支出,造成損失。
2.考慮時間價值的影響
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無論企業采取哪種折舊方法,總的折舊額是不變的。但是由于存在貨幣時間價值,不同時間點上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是不相等的。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就應當計算并比較各種折舊方法在折舊年限內提取的折舊的現值及其抵稅額的現值之和,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稅現值的折舊方法。
3.企業固定資產應選擇加速折舊方法
一般情況下,企業固定資產管理應該選擇加速折舊方法。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提前確認折舊費用,使企業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但是在企業享受減、免稅時,企業不應選擇加速折舊方法,而應按照正常的直線折舊法計提折舊。
三、結語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現象。從其定義可得知企業稅收籌劃貫穿于企業的投資決策、籌資決策、股利政策及經營活動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者在熟知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對自身的各項經濟事項的事先計劃和安排,可以實現稅負最低,從而獲取最大的利益。企業所得稅作為企業的主體稅種之一,在企業的全部稅收支出中占有重大的比例,因此,作為納稅人,企業若能很好地理解并掌握企業所得稅法規,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地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負擔。
為了增強企業的競爭力,達到股東財富最大化的財務目標,企業應該重視稅收籌劃,積極進行稅收籌劃。在國家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環境下,企業管理人員應該認真學習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便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新企業所得稅法為稅收籌劃提供的新空間為企業謀取更大的稅后收益。因此,我們應該結合我國國情對稅收籌劃加以引導和規范,使之成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利因素,而不應排斥或予以取締。只有遵循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才能不斷提高我國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加快我國經濟國際化的進程,使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穩步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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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稅收籌劃;企業所得稅;稅率
中圖分類號:F81 文獻標識碼:A
稅收籌劃指的是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獲得最大折現凈現金流量的財務管理目標(即企業價值最大化),理想的稅收籌劃應是總體收益最多,而納稅并非最少。企業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在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等環節中盡可能地減輕稅負或延緩納稅,以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稅收籌劃工作必須建立在熟悉并遵守國家稅法的基礎上,主要有兩個籌劃途徑:一是選擇低稅負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納稅期的滯延,相當于企業在滯延期內得到一筆與滯延稅款相等的政府無息貸款。下面就企業所得稅談一些常見的稅收籌劃方法。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企業是設立成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如公司制企業,還是設立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其稅收負擔明顯不同。對于個人投資設立營業機構,若設立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制企業,就會面臨雙重納稅的責任。即:企業在獲利時要繳納一次企業所得稅,在將稅后利潤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造成雙重征稅。而個人投資設立營業機構時,若設立成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就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發生,這顯然會產生稅收籌劃利益。
【例】 王某準備設立一個企業,預計該企業年盈利50萬元,王某原計劃創辦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的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請對此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如果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50×25%=12.5(萬元),稅后利潤為:50-12.5=37.5(萬元)。如果稅后利潤全部分配,王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7.5×20%=7.5(萬元),獲得稅后利潤:37.5-7.5=30(萬元)。王某可以考慮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該企業本身不需要繳納所得稅,王某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50×35%-0.675=16.825(萬元),稅后純利潤為:50-16.825=33.175(萬元)。通過納稅籌劃,王某多獲得純利潤:33.175-30=3.175(萬元)。
二、總分支機構的稅收籌劃
就企業設立的從屬機構來看,有子公司、分公司兩種形式的從屬機構;公司雖是獨立法人,獨立核算和繳納企業所得稅等,但可以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不獨立核算,也不獨立繳納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稅,但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分析,選擇促使企業獲得最大利益、稅負較輕的方案實施。
【例】 某一總公司在國內擁有兩家分公司甲和乙,某一納稅年度總公司本部實現利潤1000萬元,其分公司甲實現利潤100萬元,分公司乙虧損15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則該公司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為:(1000+100-150)×25%=227.5(萬元)
如果把上述甲、乙分公司換成子公司,總體稅負就不一樣了。
公司本部應納所得稅=1000×25%=250(萬元)
甲公司應納所得稅=100×25%=25(萬元)
乙公司由于當年度虧損無須繳納所得稅。
公司整體稅負=250+25=275(萬元),高出總分公司的整體稅負47.5萬元,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設立分公司更有利。
三、利用虧損彌補的稅收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例】 甲公司2009年有未彌補完的虧損100萬元,2010年、2011年預計實現應納稅所得額80萬元、20萬元,其中2010年酌量性費用開支(如技術開發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等)20萬元,假如2010年酌量性費用開支20萬元全部在2010年支出,2010年應納所得稅=(80-100)×25%為零,2009年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只能留待以后年度實現的稅后利潤彌補。
2011年應納所得稅額=20×25%=5萬元;
現假設2010年酌量性費用開支20萬元全部遞延至2011年支出,則:
2010年應納所得稅=(100-100)×25%,為零。
2011年應納所得稅=(20-20)×25%,為零。可見,稅收籌劃不但充分利用2009年的未彌補完的虧損,還可“節稅”5萬元,股東權益實際增加10萬元的效果。
四、稅率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稅率的籌劃即盡量降低企業適用的稅率,也就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低稅率優惠來進行籌劃。企業所得稅法的低稅率優惠包括對小型微利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低稅率優惠。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稅率,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科技企業適用15%的稅率優惠。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①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②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科技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①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②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③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④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此,當企業的規模剛剛要超過小企業標準時,就要注意進行籌劃,盡量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特別是小型微利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籌劃,還存在一個臨界點的問題。即:若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剛剛達到30萬元,比如30.1萬元,就要按照全額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若企業減少0.1萬元應納稅所得額,就可以按照20%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達到30萬元這個臨界點時就必須認真籌劃。簡單計算可知,只有當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2萬元時。企業多得的2萬元利潤才能夠抵補多交的所得稅,若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而小于32萬元,那么企業的稅后利潤反而會小于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時的稅后利潤。因此。對于小型微利企業來說,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接近30萬元時,使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最有利,若不能為30萬元,必須使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2萬元才劃算。
五、費用扣除標準選擇的稅收籌劃
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應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
企業所得稅法允許稅前扣除的費用劃分為三類:
(一)允許據實全額扣除的項目。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等。
(二)有比例限制部分扣除的項目。包括公益性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廣告業務宣傳費、工會經費等三項基金等,企業要控制這些支出的規模和比例,使其保持在可扣除范圍之內,否則,將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允許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企業可以考慮適當增加該類支出的金額,以充分發揮其抵稅的作用,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允許據實全部扣除的費用可以全部得到補償,可使企業合理減少利潤,企業應將這些費用列足用夠。對于稅法有比例限額的費用應盡量不要超過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額的部分,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并入利潤納稅。因此,要注意各項費用的節稅點的控制,如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假設企業2008年銷售(營業)收入為A,2008年業務招待費為B,則2008年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滿足B×60%≤A×5‰,只有在B×60%=A×5‰的情況下,即B=A×8.3‰,業務招待費在銷售(營業)收入的8.3‰的臨界點以內時,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才能充分扣除。
六、應稅收入的稅收籌劃
怎樣降低應稅收入,就是通過對取得收入的方式和時間、計算方法的選擇、控制,以達到節稅目的的籌劃。例如,為了完成國家的產業政策或其他重要的戰略方針,國家規定了許多優惠政策,這其中包括對某些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這是企業在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盡量選擇免稅的收入,如在投資中選擇國庫券、進行技術轉讓,等等。再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是根據合同約定日期確認收入,委托銷售商品是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為了實現合理納稅期間,企業可以在簽訂銷售合同時選擇不同的銷貨方式,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減少籌集資金的成本,增加企業稅后利潤。
七、存貨計價方法的稅收籌劃
存貨是確定構成主營業務成本核算的重要內容,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但不允許采用后進先出法。
選擇不同的存貨發出計價方法,會導致不同的銷貨成本和期末存貨成本,產生不同的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各期所得稅額。企業應根據自身所處的不同納稅期以及盈虧的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使得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得到最充分的發揮。如,先進先出法適用于市場價格普遍處于下降趨勢,可使期末存貨價值較低,增加當期銷貨成本,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延緩納稅時間。在企業普遍感到流動資金緊張時,延緩納稅無疑是從國家獲取一筆無息貸款,有利于企業資金周轉。在通貨膨脹情況下,先進先出法會虛增利潤,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則不宜采用。
八、稅收優惠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出現了較大的變化,將原來以地區性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這主要體現在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優惠、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優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優惠、技術轉讓所得優惠、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優惠、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優惠、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技術進步加速折舊優惠、資源綜合利用優惠等方面。這就要求企業在投資規劃時,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方向是否會有稅收優惠,并積極創造條件,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達到國家稅收優惠的政策鼓勵效果,同時節省稅收。
總之,稅收籌劃的方法基本多是從目前已得到成功運用的案例中歸并出來的,因而并不是唯一的,其運用也不是單一的。在企業經營的實際運用中,這幾種稅收籌劃方法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組合使用,進而派生出其他稅收籌劃方法。另外,在進行稅務籌劃時,也不應拋開企業的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及籌資金額等因素單純的討論稅收負擔的大小,而應綜合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權衡,進而決定所投資的企業組織形式。企業只要對這些籌劃方法熟練掌握,根據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加以綜合應用,一定能為企業帶來減少稅收費用支出,在合法的前提下實現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的目標。
(作者單位:安徽財經大學財公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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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在企業所繳納的各種稅收中,企業所得稅占據著重要地位,是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尤其是在新稅法的頒布之后,企業所得稅的籌劃面臨著諸多的改變,不同階段有著不同的籌劃,都是以保證企業所得稅稅收的效率為主。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新稅法 改變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各大企業紛紛抓住機遇,國家財政收入不斷加大,各項稅收也紛紛涌現,稅收環境也得到了健康發展,企業的稅收籌劃也在暗中發生變化。
一、企業在投資中的所得稅稅收籌
眾所周知,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根本目的就是實現稅后的利益最大化。企業在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之前,首先就是要籌資。不管是擴大經營規模還是轉型,都會涉及到投資問題。在如今的以市場經濟為主導,國家干預為輔助的經濟體制下,有諸多的途徑企業可以用來獲得所需要的資金,并且組合方式的不同帶來的收益也將會不同。
1.投資行業的稅收籌劃。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經濟結構不斷在發生變化,從以第一產業為主到面向以第二、三產業為主導的新經濟結構,國家為應對高科技技術產業的發展,頒布了許多的優惠政策來鼓勵其發展。比如,在中國境內,一個企業的建立,在經過工商管理部門的認定許可后,自獲利年度算起,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在西部大開發中,對在西部建立基礎設施的企業或行業,若其主要營收入在總收入中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將享受“兩免三減”的優惠政策。對于第三產業的發展,國家是給予支持和鼓勵的,根據新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可或多或少的減免企業的所得稅。最典型的就是對于促進農村產業的發展,提供技術服務的企業,暫時免收企業所得稅。
2.投資地區的稅收籌劃。
不同地區,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和側重點不同,國家因地制宜,根據所在地區、區域的發展,在一定時間內,給予不同的優惠政策。所以,企業可以根據政府頒布的優惠條令,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不同地區進行不同的投資,享受相對較低的稅收。比如說,現在的西部大開發,國家對到西部開發的企業頒布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對沿海城市、經濟開發區也是如此。在這些地方進行投資,有些稅收不需要繳納,或者少繳,故而盡可能的實現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我們要適當選擇區域進行分類投資。
3.投資方式的稅收籌劃。
除了上述所說的兩種方式外,還有就是對投資方式的選擇。當一個企業有閑置的資金并且想進行對外投資時,可以通過購買證券、股票等間接方式進行投資,或者直接對某一個企業進行投資。據有關稅法頒布:購買國庫券,支持國家財政發展的企業,可以免收企業所得稅;購買股票的,所取得的紅利為稅后的,可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相應地承擔的風險會大些。此外,當企業在外地設有分公司時,如果自己擁有閑置資產,可以對分公司進行投資,不僅加強了對分公司的控制和監督,還可以通過對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費用進行分攤,或者用盈利分配法也是可以的,甚至還可以將分公司的紅利寄予給總公司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
4.投資伙伴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投資過程中,一般會涉及到與他人進行合資建立新企業、新公司。這個時候,投資伙伴的選擇是十分重要的,除了要考慮合作伙伴的信譽和資金這方面的情況外,還得考慮合伙人的身份地位,以便有不同的稅收待遇。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發展中國家為了能夠吸引發達國家在本國的投資,針對合資企業會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享受不同的優惠條件。有外資的企業通常是享有比較多的稅收減免等優惠待遇。就目前而言,我國仍實行對內外資企業有別的稅收政策。所以,要是有能力吸引海外投資者的投資,建立合伙人的關系,那么便享受不少的優惠政策。
5.投資規模的稅收籌劃。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規模越大,所需要繳納的稅收額度也就越高;規模較小的企業,所需要繳納的稅收額度必定是越低的。根據我國的稅法條令,投資企業在進行投資時,一定要考慮到投資規模,在合理的納稅目標的約束下進行投資,避免投資規模最大化導致的稅前賬面利益最大化,避免所需繳納的稅收額度大于企業能支付的現金額度,否則,最終會導致對企業的聲譽不好的問題。
二、企業在運營過程中的所得稅稅收籌劃
在企業的運營過程中,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會計法規的多樣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保障。一方面對規范企業會計的行為起到了規范作用,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提供了選擇性,即不同的會計方法,成本費用的合理選擇都對所得稅稅收的籌劃起著重要作用。
1.用成本費用的合理支出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成本費用的合理支出是減輕企業各種稅收的最根本的措施。企業所得稅是根據應繳納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所以從成本核算的角度分析,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額的多少取決于企業應納所得額的多少。應納稅所得額則有由企業收入減去成本費用、稅收和損失后計算得出的。因此,這就要求企業的財務會計人員必選按照規定設置會計科目,以國家的會計政策為前提條件,也就是遵循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等,將企業的成分費用進行充分的利用,或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進行充分列支,必將大大減少企業所繳納的所得稅,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
2.折舊方法的合理選擇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首先要明確的是,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度是不一樣,將其分攤到成本運算中也是不一樣的。因此,折舊的計算方法和成本運算有著不可磨滅的聯系,并且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收入,最終回歸到企業的稅收。
3.收入確認時期進行所得稅稅收。
會計收入一旦要確認,不管資金是否回籠,都必須繳納相應的稅款,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企業的成本,減少了盈利。所以,收入確認也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稅收籌劃。比如,企業在簽訂銷售合同時要選擇不同的銷售方式。收入確認時期的不同,減少企業資金的成本,增加企業稅后的利潤。
4.獲利年度的推遲進行所得稅稅收籌劃。
國家的稅法規定:在經營期10年以內,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若實際的經營期不夠10年,應當補繳免征所得稅。所以,在企業經營初期虧損,要推遲獲利年度,使“兩免三減半”開始盡可能的推遲,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三、結語
企業最終的盈利,僅僅靠增加企業的收入額度來獲得是遠遠不夠。因為企業還必須得繳納所得稅給國家。所以要想獲得最大的收益,好好利用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最大程度上合理減少所得稅的額度。企業進行所得稅籌劃,必須要有長遠目標,統籌兼顧,時刻把握稅法條例的變化,實行動態調整,把稅收籌劃作為一項工程,也要關注其他稅法的變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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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 工業企業 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工業企業作為我國支柱型產業,其企業所得稅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是工業企業稅收籌劃的重點。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關鍵在于盡可能擴大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從而降低應稅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最終達到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一、工業企業稅收籌劃的原則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我國企業所得稅籌劃也面臨著新的變化和挑戰。在這種情形下,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合法性原則
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應在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合法進行,以新稅法為基準對不同納稅方案進行優化、比較和選擇。諸如利用各種手段和方法逃避稅收負擔的行為屬于偷稅漏稅的范疇,并不是稅收籌劃的范圍,應堅決反對和制止。在堅持稅收籌劃合法性原則時應注意兩方面問題:首先全面準確掌握稅收條款和立法背景,其次稅收籌劃應有法可依、依法籌劃。
2、超前性原則
工業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是超前性的,即稅收籌劃應在企業經營活動發生和應納稅收的確定之前,否則便屬于偷稅或欠稅行為。這種超前性應體現在企業在進行經營或投資活動時,將稅收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來考慮,即把稅收因素提前放在企業的經營決策活動中來設計和安排。
3、防范風險原則
企業稅收籌劃往往是在相關法律法規的邊緣上操作,可能存在走出邊界的風險,如果盲目進行籌劃則可能事與愿違,給企業帶來極大的威脅。另一方面,由于國家經濟、政策等環境的復雜性以及企業經營活動的不穩定性也會增加企業稅收籌劃的風險,如有關稅法的調節、新稅種的出現以及稅收優惠政策的變更等。因此,工業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應增強風險防范意識,采取措施分散風險。
二、工業企業所得稅籌劃現存問題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和條件的日益成熟,國內越來越多的工業企業開始關注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效益,特別是占大比重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問題。制約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因素包括外部環境因素和內部環境因素,其中外部環境因素主要指我國稅收制度的不完善、所得稅體系不完備、稅收執法隨意性大等。內部環境影響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意識薄弱
由于當前我國稅收制度不夠完善、稅收執法隨意性大等因素,大多數工業企業往往缺乏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意識。通常企業管理層在權衡各項成本和風險后,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僅僅是停留在口頭上或文件上的認可,并未真正落實實施。目前有相當一部分工業企業高層領導只重視企業的生產和銷售而忽視了企業稅收籌劃的重要性,簡單地以為稅收策劃就是少繳稅甚至不繳稅,不懂得如何合理地利用稅收政策使企業少交稅,最恰當地運用好稅法優惠,為企業創造出稅收帶來的收益;相關的稅務人員也僅僅是忙于日常的工作,任務繁重也沒時間、更沒有意識進行稅收籌劃。整個企業對稅收籌劃的意識十分薄弱,沒有看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帶來的利益。
2、缺乏科學化管理,沒有有效籌劃方法體系
從我國工業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數工業企業未能形成科學化管理,各經營業務的管理工作不能按財務管理要求開展,沒有進行可行性分析或相關的財務預算管理,使得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無法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雖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已普遍存在,但對于如何從企業全局角度選擇和應用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方法并為形成一個完善的體系,僅僅停留在模仿已成型的籌劃方法,未能給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帶來更大的促進作用。
三、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策
加強我國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對策主要可以從兩方面著手:一方面,從企業外部營造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法制環境,如完善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制度以及為企業提供穩定的稅收執法環境等,充分認識稅收籌劃的積極意義,創造穩定公平的稅收法制制度和執法環境,保證和引導工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活動的順利、健康開展。另一方面,強化工業企業稅收籌劃意識,特別是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的籌劃,從工業企業管理層入手,端正企業全體人員的稅收籌劃態度,提高稅收籌劃意識;由于稅收籌劃政策性和實務操作性均較強,工業企業需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主體才能保證稅收籌劃工作的切實開展;同時由于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最終表現為一種理財行為,為提高稅收籌劃的財務效果,工業企業應加強決策科學化管理,保證必要的技術、人員、資金以及稅收籌劃方案上的可行性,如此才能實現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切實落實。
四、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1、投資方面的稅收籌劃
企業所得稅稅收是影響工業企業投資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企業在進行投資時會基于投資凈收益最大化的原則綜合考慮投資地點、行業、方式等,最終選擇一個最優的投資方案。對于投資地點和投資行業,我國在不同地區和行業均實行差異性稅收優惠政策,如某些地區企業所得稅可低至24%、15%,甚至10%,對于西部地區則有更多的優惠,某些行業也享受到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待遇。工業企業在進行投資時需充分對各地區和行業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分析,享受優惠條件,既順應國家政策導向,又滿足了自身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對于投資企業組織規模及組織結構的選擇也是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個主要方面。例如,我國對于利潤水平較低的中小企業存在兩檔所得稅照顧稅率,相對于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18%(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和27%(應納稅所得額在3―10萬之間)的企業所得稅為許多企業提供了合理避稅的理由。
2、籌資環節的稅收籌劃
我國企業對外籌資主要有兩種形式:股本籌資和負責籌資。雖然企業可以利用以上兩種籌資方式籌集資金,但不同的籌資方式在稅收處理的方式上是不同的。對于股本籌資,企業支付的股息和紅利不計入成本,而對于負責籌資支付的利息則可以計入成本,予以稅前扣除,導致了不同的籌資方式給企業帶來不同的籌資成本。因此,工業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采取差異性的籌資方式。例如,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獲得稅收利益,從而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體現財務杠桿的作用;而當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利息率時,增加負債,就會降低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此時,不宜采用負債融資。
案例:某工業企業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需要追加資金1000萬,現有兩種方案供選擇:一是發行債券1000萬元,年利率10%;二是發行股票1000萬元。如果年末該公司新增利潤500萬元,按凈利潤的20%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所得稅率為33%。則該工業企業應交所得稅和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計算如下:
方案一:應向債權人支付利息:1000×10%=100(萬元)
應交所得稅:(500-100)×33%=132(萬元)
方案二:應交企業所得稅=500×33%=165(萬元)
應向投資者分配利潤:(500-165)×20%=67(萬元)
通過比較可知,吸收債權資本比吸收股權資本的稅負要輕。
3、經營環節的稅收籌劃
工業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實現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的。主要可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會計政策的選擇
會計政策的選擇具有一定的變通性,工業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同一項業務活動自主選擇一種更合適的處理方法,當然其前提應在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如此一來工業企業便可以達到延期納稅的目的,并從中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例如,企業在進行壞賬損失處理籌劃時,采用直接沖銷法或備抵法會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有一定影響。
案例:A公司2008年銷售一批商品總價120萬元,2010年底貨款尚未收到,確認為壞賬。
采用直接轉銷法處理如下(單位:元):
2008年發生應收賬款時:
借:應收賬款1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0000
2010年確認為壞賬:
借:管理費用1200000
貸:應收賬款1200000
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處理(提取壞賬準備率為0.3%):
2008年發生應收賬款:
借:資產減值損失 3600
貸:壞賬準備 3600
2010年確認壞賬:
借:壞賬準備 1200000
貸:應收賬款 1200000
采用不同的壞賬處理方法稅收計算如下:
直接轉銷法:1200000×33%=396000
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1200000-3600)×33%=394812
從以上的會計處理上可以看出,采用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設備購置
根據稅法規定,相關企業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其項目所需設備可按相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稅額抵免。同時,企業在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時,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如果當年抵免不足,最多可往后順延五年結轉抵免。例如,某工業企業購置了一批專用設備,總支出1000萬元,在履行合適的納稅籌劃程序后,即可少繳所得稅100萬元。這個規定為工業企業設備購置計劃留下了很多的稅收籌劃空間,實現合理避稅。
(3)收入確認年限
企業一旦確認收入,則不管資金是否回籠,企業都應繳納應繳稅款,如果工業企業可以延遲應納稅所得的實現,便可以減少當期應納稅,進而推遲或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因此,對于收入的確認年限也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也為所得稅稅收的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例如,工業企業商品銷售的收款方式可以分為以下幾種,直接銷售收款、分期收款、委托銷售收款,企業為實現合理納稅期間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簽訂合同時選擇不同的銷售收款方式,在不同時期確認收入,實現遞延納稅,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壓力。
五、結束語
工業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在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經濟發達國家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實踐研究已較為成熟,我國工業企業應更多地借鑒國外先進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和體系,合理進行稅收籌劃減輕企業稅負,達到增強企業實力和競爭力,實現企業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 饒育蕾、張蕾:工業企業的所得稅籌劃策略[J].企業家天地,2007(10).
篇5
[關鍵詞]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 政策分析
追求利益最大化成為企業的最終目標,依法納稅是企業(納稅人)的應盡義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資金的凈流出。為了減輕稅負,企業自然就會想方設法少繳稅、免繳稅或延緩繳稅。正是在這種直接經濟利益的驅動下,稅收籌劃應運而生。
一、稅收籌劃的特點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符合政府導向為前提,通過組織、投資、經營、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內的政策規定,利用會計所提供的選擇機會獲取最大的稅后利潤的經濟行為。它具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
1.合法性。稅收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而且符合稅法立法的意圖,這是稅收籌劃區別于偷稅避稅的根本點。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收籌劃,是對稅法立法宗旨的有效貫徹,也體現了稅收政策導向的合理有效性。
2.整體性。稅收籌劃的整體性,一方面指稅收籌劃不能只注重于某一個納稅環節中的個別稅種的稅負高低,而要著眼于整體稅負的輕重;另一方面指總體稅負的輕重并不是選擇納稅方案的最重要依據,應衡量“節稅”與“增稅”的綜合效果。稅收籌劃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現在的財務利益,還要考慮納稅人的長期利益;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所得增加,還要考慮納稅人的資本增值;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稅后財務利益最大化,而且還要使納稅人因此承擔的各種風險降到最低。
3.目的性。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減輕稅收負擔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在多種納稅方案中選擇稅負最低的方案;二是在納稅總額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選擇納稅時間滯后的方案,這就意味著企業得到一筆無息貸款,通過稅負減輕而達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4.籌劃性。在經濟行為已經發生,納稅項目、計稅依據和稅率已成定局后,再實施少繳稅款的彌補措施,不能認為是稅收籌劃。正如戰爭的戰略戰術要在開戰前做出一樣,稅收籌劃必須在經濟行為發生前產生,事先進行規劃、設計、安排,并指導該經濟活動的進行。
二、稅收籌劃在企業中的運用
1.利用過渡期的稅收籌劃。新稅法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按舊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至期滿,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因此,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
2.企業組織形式的籌劃。我國目前企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適用本企業所得稅法,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后股東還得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鑒于后兩者在責任承擔上要大于前兩者,因此企業在權衡自身發展前景、規模預測、市場風險等因素后,可合理選擇企業的組織形式,以期繳納相對較少的稅款。
3.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成本費用的籌劃空間。成本費用籌劃涉及面廣,要求比較復雜,企業需要準確把握稅法的規定,才能順利實現成本費用的最大化扣除。
(1)工資薪金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即工資從限額扣除轉變全額扣除。當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盡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支出,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持內部職工股企業,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因此,企業應根據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或殘疾人員,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2)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籌劃。《實施條例》沒有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額明顯有所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的部分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可以更靈活的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人,以達到廣告目的。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60%扣除,但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即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因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可以將業務招待費轉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辦公費用等支出,能列入會議費的支出盡量不列入業務招待費。
(3)采用折舊方法的稅收籌劃。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于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不同的折舊方法,對企業的利潤影響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稅負。稅法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有一定規定,但是其規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彈性的。在稅率不變的前提下,企業可盡量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從而使企業前期折舊多,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其次,還應估計凈殘值,企業在估計凈殘值時,應盡量估計得低一點,以使企業的折舊總額相對多一些,而各期的折舊額也就相對多了,從而使企業在折舊期內少繳納所得稅。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既關閉了過去稅收籌劃的部分途徑,同時也提供了新的籌劃空間。企業應仔細研讀稅法及細則,適時調整籌劃思路,盡力規避稅收風險,謀求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篇6
Abstracts: Tax planning refers to the taxpayer saves tax as much as possible to obtain tax benefits or costs in the tax law permitted scope by arrangements in advance and planning of operation, investment, financial activities . Tax planning should have the "three features" of legitimacy, planning and purpose. For the "tax evasion", there is consist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world, and "tax avoidance" and "tax planning"are different. The former, while not illegal, but exploit an advantage of tax policies loopholes, whichcontrary to national tax guidance, the latter is perfectly legitimate, and even tax policyguided and encouraged.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影響
Key words: corporate income tax; tax planning; effects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6-0113-01
1會計處理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影響
第一,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和征管方式非常復雜。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涉及企業日常經營的各個方面,各項收入的確認,各項費用的扣除或分攤,各種成本的歸集,既涉及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又需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顯得非常復雜。規定多,操作復雜,可選擇的方式多,為籌劃留下了較大的空間。第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規定了較多的優惠政策,為籌劃提供了方便。比如各種減免稅規定、低稅率規定、費用加計扣除規定等等。第三,對于企業所得稅的籌劃已經形成了一些比較成熟的方法。按照這些成熟的方法進行操作,一般能取得較好的效果,如存貨計價方法籌劃、費用分攤方法的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籌劃等等。
2存貨計價方法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存貨發出成本,一般通過影響企業的營業成本來影響企業的應稅收益,進而影響企業的應納稅額。存貨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多種方法可供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在價格平穩或者波動不大時,這幾種方法對成本影響基本相同,稅收籌劃空間不大。
但當物價呈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后進先出法,此時期末存貨成本最低,銷貨成本最高,將凈利遞延,從而起到延緩交納所得稅的效果。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比較有利,這樣則企業耗用材料(發出商品)的成本較高,從而可以減少當期應稅所得,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當物價上下波動時,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以避免企業各期利潤變動造成企業各期應納稅所得額上下波動。但是,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就不得隨意變動。
3費用分攤方法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費用分攤對企業納稅額的影響程度主要取決于費用攤銷額。稅法和財務制度對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攤銷期限均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這樣,企業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攤銷期限將無形資產、遞延資產攤入成本、費用中。費用分攤方法可以歸納為平均分攤法、實際計入法和不規則分攤法三類。對于實際計入法,只能按法規規定計入相應費用,不存在稅收籌劃問題。
若實行比例稅率,一般采用不規則的分攤方法。但在方法選擇上應注意:在盈利年度,應選擇得到最大分攤費用的方法。
若實行累進稅率,不規則費用攤銷方法會使企業成本費用負擔過于集中,從而增加企業稅負。因此應采用平均分攤方法,使企業獲利相對平穩,其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處于相對低位上,減輕所得稅負擔。
4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企業所得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重要項目。折舊的核算是一個成本分攤過程,不同折舊方法和不同折舊年限使每期攤銷額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應稅所得,影響企業的所得稅稅負。對于折舊年限,稅法和會計法規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在規定的幅度內自主選擇,使得企業可以通過折舊年限的選擇,為最大限度地列支折舊費用而抵稅提供了可能性。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折舊年限的不同,并不能影響到企業所得稅稅負的總和,但考慮到資金的時間價值,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當然,不是縮短折舊年限一定比延長折舊年限更節稅,在稅率穩定時,短年限比長年限節稅,而當稅率變動時,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延長折舊年限有利于企業充分享受優惠,把優惠政策對折舊費用抵稅效應的抵消作用降到最低限度,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在不同企業內,應選擇不同的折舊方法,才能使企業所得稅稅負降低。在盈利企業,由于折舊費用都能從當年的所得中稅前扣除,應選擇折舊年限前期折舊額最大的折舊方法。從節稅額來看,各種折舊方法從大到小的排列順序依次為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工作量法、直線法。在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由于減免稅期內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應會全部或部分地被抵消,應選擇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折舊方法。從節稅額來看,各種折舊方法從大到小的排列順序依次為直線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剛好與盈利企業的排列順序相反。在虧損企業,選擇折舊方法應同企業的虧損彌補情況相結合,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稅前彌補的虧損年度的折舊額降低。
一般來說,在開辦初期,企業都可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比如免所得稅三年),這時選擇平均年限法,可以將企業的高額利潤保留在免稅年度,從而增加企業積累,提高經濟效益。而在正常營運期間則不同,這是如果選用加速折舊法,則在固定資產使用前期可多分攤折舊,故而前期可少交納企業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實際減稅的作用。如果選用平均年限法,則折舊的分攤比較緩慢,可使企業的產品成本不致大起大落,從而利潤水平也比較穩定。所以,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有利于企業稅收籌劃,因為它起到了延期繳納所得稅的作用。然而,在累進稅率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收籌劃效果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需要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的大小等進一步作具體的測算與分析。
綜上所述,通過稅收籌劃尤其是所得稅籌劃不僅可以使企業進行正確的日常營運決策,還有利于企業增加收益,提高競爭力,使經濟行為更加規范,投資行為更加合理合法,財務活動更加健康有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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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 稅收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次企業所得稅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強化反避稅措施等,這些舉措無疑將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產生較大的影響。因此,研究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探討法條中可利用的納稅籌劃空間,設計切實可行的未來經營策略來爭取新的稅收優惠以減輕總體稅負,是企業在新法過渡期的最應該關注的問題。
一、稅收優惠政策改革對企業傳統納稅籌劃方式的影響
1.對納稅人利用外資身份籌劃的影響
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所以歷來有許多內資企業利用各種手段轉變為外資身份以圖節稅。據調查,國內著名企業新浪、網易、金蝶、聯通、裕興等公司都是利用國際避稅地注冊經營的典型。由于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上述優惠政策,很多過去簡單地通過改變企業身份就能享受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失靈。此次納稅人身份的統一即意味著兩者稅收待遇的統一,將使得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都將失去意義。
2.對企業登記注冊地點籌劃的影響
舊稅法的稅收優惠,以區域優惠為主,優惠主體包括經濟特區、沿海經濟開發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所以,新設企業在選擇登記注冊地點時,往往首先考慮這些地區以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而按照新稅法的規定,除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前已經設立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外,上述優惠已經取消。由于這些地域性優惠政策的取消,原來靠在特定區域成立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包括通過打擦邊球、貼上高新技術企業標簽就能獲取稅收優惠的籌劃方法已經無效。
3.對職工數量籌劃的影響
原有稅收政策要求吸納特定人員就業必須達到一定的比例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要求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方能享受3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要求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方能暫免征收所得稅。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要企業聘用規定的特定人員,其所支付的工資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取消了對安置人員比例的限制,降低了稅收優惠門檻,企業利用職工數量進行稅收籌劃的方式也就失去意義了。
二、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思考
根據稅收優惠政策,稅收籌劃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1.企業投資產業選擇的稅收籌劃
舊稅法規定,只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所得稅;而新稅法對這一規定不再作地域限制。新規定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在企業設立之初就要優先考慮是否有涉足高新技術產業的可能;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創業投資企業也要優先考慮有投資價值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這不僅有利于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利于我國科技水平和科技創新發展能力的提高。
2.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優惠政策,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已失去“區域優惠”,如對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對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和農林牧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因此,過去企業對不在此類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通過公司關聯交易將利潤轉移給位于此類地區并享受稅收優惠的關聯企業,來謀求稅負的減輕的方法就不再適用,企業可以積極爭取投資于符合國家鼓勵引導的產業項目以獲取稅收優惠。
3.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籌劃
新稅法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并且,新稅法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同時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這樣企業可以通過聘用特殊就業人員減輕企業的稅負。因此,電力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的安排這樣的職工就業,一方面這些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企業可以在一定的適合崗位上盡可能地安置下崗失業人員或殘疾人員,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4.利用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新稅法對原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企業實行過渡措施。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可以按舊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期限繼續享受至期滿,但因沒有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企業,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因此,享受過渡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盡可能把利潤提前到減免期。具體措施有:提前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把費用分攤到以后,如將廣告費后延、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并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將計算的折舊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將研發費用盡量計入無形資產遞延到以后納稅年度攤銷等。
三、結束語
稅收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種理財手段,可以為企業節稅,實現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但也存在稅收籌劃不當違法偷稅的風險。因此,納稅人只有在正確解讀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熟練掌握和運用稅收籌劃的方法,遵循科學的稅收籌劃原則,才能真正取得稅收籌劃的成功,為企業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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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變化;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3-0011-02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核算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稅收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如何通過合法的手段,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產生的稅務活動進行精心謀劃,使企業的稅負成本最小化,是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同時也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優化產業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稅法稅前扣除的變化及具體稅收籌劃
面對新稅法稅前扣除規定政策的調整,企業如何提升適應新稅法的能力已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財務人員實時跟蹤并準確把握相關細則,以積極應對挑戰。
1 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變化與籌劃。新稅法取消了原暫行條例中
計稅工資的概念,實施條例中第34條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工資合理性的判斷依據及概念進行了明確。而企業的三項費用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的列支限額仍為計稅工資總額的14%和2%,職工教育經費則由原先的計稅工資總額的1.5%提高到2.5%,且超額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同時新法規定三項費用都必須是以實際發生為前提。
因此,在準確判斷工資薪金的合理性的基礎上,盡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支出,超支福利可以工資形式發放;增加職工的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但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新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可以享受到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2 業務招待費的變化與籌劃。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設定了雙重標準。而原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人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原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招待費按當期銷售(營業)額的比例提取,銷售額高,提取比例大,意味著可準予扣除成本的招待費就越多。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吃喝風,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新稅法按兩個條件(孰低原則)攤銷。也就是說,企業發生每一筆招待費,無論金額多少。其中的40%肯定是要交稅的。同時,還要看其余60%是否超出了營業額的5%。如果超出了,那意味著納稅不止40%,甚至更多,因此這就要合理控制好招待費的支出,該避免的就避免,該少花的就力求節約。另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3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變化與籌劃。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暫行條例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同時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新稅法加大了內資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的稅收優惠,且將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進行合并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那么企業的部分業務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人,以達到廣告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4 對外捐贈的變化與籌劃。新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原暫行條例規定,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陛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可以合理的利用這項稅法條款,根據企業的規模,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適度的進行捐贈,這樣既為社會作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5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選擇。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列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三年,而原暫行條例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年限最低不得低于五年,同時新稅法取消了開辦費的規定。
這樣,企業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長期待攤費用計入成本、費用中。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受減免稅收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面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做不僅可以加速成本的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風險,還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6 存貨計價方法的變化與籌劃。與原暫行條例相比,新稅法取消了存貨發出計價方法中的后進先出法。增加了個別計價法;同時對計價方法的變更程序作了相應調整,即企業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
稅務機關備案。
對存貨的核算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新稅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但不允許后進先出法。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把減少的應納稅額延期到以后年度繳納;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在物價上漲時,先進先出法會虛增利潤,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則不宜采用。
三、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1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與偷稅、避稅有本質上的差別。避稅是鉆法律的空子,是與道德規范相違背的;而偷稅是既違背道德又違反稅收法律,是政府嚴加懲處的行為;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明確稅收籌劃的概念,在對稅法進行精心研究和比較后進行納稅最優方案選擇,既不違法也符合道德規范,必須堅持合法合規。
2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前瞻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指導性、科學性、預見性極強的管理活動,其目的是減少納稅支出,使其意義達到最大化。因此在分析稅收籌劃方案時,一定要用長遠的目光來看待。
3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時效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時,要根據企業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適時更新,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總之,納稅籌劃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正確的納稅籌劃能夠合法地減輕企業稅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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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所得稅;固定資產;折舊;稅收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的實施會影響企業的應稅所得,進而影響應納所得稅額。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對稅收籌劃的影響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期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在成本中分攤,以調節每年應納稅額,有著“稅收擋板”的效用。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相等的,因而分攤至Ⅱ各期生產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成本也不同。因此,折舊的計算和提取必將影響到成本,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稅負。由于在折舊方法上存有差異,這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一般情況下,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進行稅收籌劃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固定資產折舊的稅法規定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要符合法律規定。企業減輕稅負必須以不違背法律和不損害國家利益為前提。因此,在進行折舊方法選擇時必須充分了解現行法律規定,固定資產折舊是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通過逐漸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而轉移到產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費中的那部分價值。;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1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同時第32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損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26條規定,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因此企業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企業的折舊方法做出抉擇。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按現行制度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歷史成本進行初始計量。這樣如果存在通貨膨脹。則企業按成本收回的實際購買力無疑已大大貶值,無法按現行的市價進行固定資產簡單再生產的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企業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使企業加快投資的回收速度,又可以使企業的折舊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舊成本獲得更多的稅收擋避額,而且對企業來說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仍可為企業服務,卻沒有占用資金,這項秘密資金的存在給企業未來的經營虧損提供了避難所,也給經營者提供一個較為寬松的財務環境。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從表面上看,在固定資產價值固定的情況下,無論企業采用什么折舊方法,也無論折舊年限多長,計算提取的折舊總額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使不同時點上的同一單位資金的價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帶來的稅收收益時,必須先將企業在折舊年限內計提的折舊按當時的資本市場利率進行貼現后,計算出各種折舊方法下在規定折舊年限內計算提取的折舊費的現值總和及稅收抵減額現值總和,再比較各種折舊方法下的折舊現值總和及折舊稅收擋抵減額現值總和,并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選擇能給企業帶來最大稅收抵減額現值的折舊方法計算提取固定資產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必須考慮折舊年限的影響。現行財務制度和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均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了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30―40年:受腐蝕生產用房的折舊年限為20―25年等等。這樣,企業便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般情況下,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但對處于正常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但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時,最長的折舊年限通常不得超過財務制度規定的最長折舊年限。最短的折舊年限則在考慮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同時,還必須考慮《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規定。因此,企業在利用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進行稅收籌劃時,也要考慮這些相關的限制因素,在法律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選擇。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稅種,企業所得稅直接影響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形成,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綜上所述,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的有效選擇,能給企業帶來一筆較大的稅收收益。但稅收籌劃是企業一種長期行為和事前籌劃活動,需要企業管理者具有長遠的戰略眼光,要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有時還要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結合起來,選擇能使企業總體收益最大、最優的方案。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節稅增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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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長春軌道客車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長春130062)
[摘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并購是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已經成為企業資本運營的主要形式之一。隨著我國稅收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企業稅收籌劃意識的不斷增強,稅收籌劃在并購中體現著重要的作用。企業可以通過并購實行重組戰略,從而達成企業經營的多樣化的目的,同時發揮管理、經營、財務上的共同作用,能讓企業贏得更多的競爭優勢。本文就稅收籌劃的原因,分析企業并購所得稅稅收籌劃。
[
關鍵詞 ]企業并購;所得稅;稅收籌劃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2.069
1分析企業并購中稅收籌劃的動因
(1)轉變的納稅主體。從稅收籌劃角度來言,通過并購重組的行為可以實現企業由高稅率的納稅主體向低稅率的納稅主體的方向轉變,或者是因為以前的納稅主體轉變為非納稅主體,進而實現了企業減少稅收負擔的目標。
(2)改變的計稅依據。征稅標的數量化是計稅依據,在稅率保持平穩不變的基礎上,企業通過并購的行為可以達成對計稅依據的分化,進而使一些分計稅依據從適用于高稅率改變為適用于低稅率,或者讓一些計稅依據不承擔納稅的責任,從而來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標。
(3)稅率的選擇。稅額和計稅依據之間的比率是稅率,表明了征稅的較深的程度。在計稅依據保持不變的基礎上,稅額的大小是由稅率的大小所決定的,我國政府對于登記在不同地區的企業實行一系列的優惠的稅收政策,企業通過并購重組行為改變整個企業的注冊地域,使并購重組后的計稅依據和納稅人從適用高實際稅率轉化為實用的低實際稅率,一直到完成適用零實際稅率,從而使企業能夠享受到稅收的優惠政策。
2企業并購中稅收籌劃的分析
(1)利用稅收遞延條款。我國稅法明確規定,如果在企業經營管理的過程中發生了虧損現象,該企業不但可以免于繳納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并且還可以將下一年度,甚至以后該企業連續若干年的經營收益最先用于彌補當年的虧損和虧欠國家的稅收,最后再以彌補虧損后的收益來計算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直至到達彌補期限或者是在企業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還存在。所以,在當下存在虧損現象但仍然具有一定盈利潛力的企業通常會成為其他大企業并購的目標對象,或者是由虧損企業主動并購盈利企業,以便于有效發揮并購企業雙方稅收方面的互補優勢,獲取避免稅收利益。
(2)利用資產的重估增值。資產稅基的折舊提取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項目條款,因而造成了降低企業利潤利益,從而大量減少企業的現金量流出和納稅義務,企業在進行并購行為的過程中總會同時進行著資產,尤其是重新評估的固定資產,對于長期低估固定資產被或者比較低的折舊率的企業而言,企業通過實行并購行為可以取得提升資產的計價水平的時機,進而提升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來達到獲取更加多的企業稅收扣除。
(3)利用支付工具。支付工具的方式多樣,其一是現金支付,現金支付是指以現金的方式購買被并購方的資產或者是股權的方式。這種方式對于被并購方而言是稅負最沉重的,被并購方一定繳納與轉讓資產有關稅款,沒有給被并購留下籌劃的余地。另外,對于被并購企業的股東而言,這種現金支付方沒有節稅利益。但從并購方的角度而言,如果并購方使用的是自有資金支付,會給企業形成非常大的負擔,如果并購方自主提高負債率,向銀行借款支付,可以有效地能分解現金支付造成的壓力,還能降低企業所得稅額的支出。由于我國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由于負債而造成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進而減輕當時企業的納稅義務,使那些利用負債進行經營而比自身擁有資本經營而在稅法上更加有益。并購是一種資本經營行為,并購方企業在進行并購活動時資金的融資計劃時,可以結合企業本身的財務杠桿力度,通過適合的負債融資活動籌集并購所需要資金,提升整體負債水平,以求取得最大化的利息抵稅效益。其二是股票交換的方式,是指并購方發行企業股票去交換獲取被并購方股票的方式。同時還要適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他要求,被并購企業不需要明確轉讓資產的所得收入,因而也不需要向政府繳納稅款。從被并購企業股東的角度而言,使用股票交換方式實行并購活動,因為目標企業的股東沒有收到并購方企業的現金,未能達成資本利得,所以這種并購行為造成的所得可以持續延期直到企業股東售出其股票時才需要征稅,因此股東能夠取得延期納稅的利益。其三是承擔債務方式,并購方以主動承擔被并購方的債務來達到肖購的方式。因為被并購方是資產不能抵債務,不計算企業資產轉讓所得所以就不必繳納所得稅,并且這是一種產權交易活動,也不必繳納營業稅和增值稅等相關流轉稅。所以,對并購企業雙方而言,這種方式的稅負壓力是和其他兩種方式最輕的。
3對稅收籌劃的建議
3.1完善各個部門的預算編制
企業依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應該將企業所有部門的費用都編制到各個預算部門中去。之后再由各個部門的職能來明確劃分編制預算的領域,例如,銷售部門承擔負責銷售費用預算和銷售預算,人力資源和生產部門負責承擔生產預算。不同的行業或是企業處于的階段不同,企業預算編制也應該做出相應變動,通過預算來預估企業的整體運營發展的方向以及重點,以期逐漸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3.2建立全面的嚴格的預算控制和執行體系
企業通過實行編制預算,可以把企業的各項目標分化成為各個部門的目標和責任,細化的任務指標就成為檢核各個部門工作業績和成效的具體標準。嚴格考核既是對企業各個部門預算執行成果的評估和考察,肯定取得的成績,找出存在問題,改進日后的工作,還是對企業員工和預算執行者實行獎勵或處罰的現實依據,以達到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激發員工共同拼搏,最終實現企業戰略目標。
4結論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新月異的高速發展,并購成為企業完成快速擴張的必經之路。企業可以通過實行并購活動進行戰略重組,實現多樣化的經營目標或者充分施展經營、管理、財務上的合作作用,促使企業獲取最大的競爭優勢。稅收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個非常重要元素,進而影響企業經營管理的成本。在企業進行并購活動的環節中,如果實行恰當的稅收籌劃,可以有效地降低企業并購的成本,實現并購重組的最大化利益。
參考文獻:
[1]劉艷華.企業并購中的稅收籌劃[J].今日湖北(理論版),2012(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