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法范文

時間:2023-03-24 01:27:45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招投標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招投標法

篇1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招投標工作,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招投標法執法檢查工作的通知》(政辦電〔2012〕70號),經縣政府研究同意,定于2012年4月至5月,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招投標法執法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內容

本次執法檢查的內容是:年1月以來,全縣各級各單位貫徹落實招投標法規的情況,主要檢查縣政府規定50萬元以上項目招標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招標投標法和省政府第306號令實施以來執行情況。主要包括:

(一)《招標投標法》、《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省政府第306號令)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招投標活動中防治圍標串標的通知》(政辦發〔〕64號)宣傳貫徹執行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建議。

(二)按照國辦〔2000〕34號文件,各行業行政監督部門是否對本行業的招投標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程序是否規范,是否存在執法不作為、多頭執法和亂執法等問題。

(三)依法必須招投標的項目是否存在不招標或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等問題;已實施招標的項目是否按規定進入縣綜合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投標;進場招標的項目在招標程序、招標方式和組織形式上是否合法合規,以及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自行招標、委托招標的基本情況。

(四)招標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和招標人、投標人是否嚴格依法從事招投標活動。

(五)依法招標項目是否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的情況。

(六)對招投標過程中泄漏保密資料、泄漏標底、串通招標、串通投標、歧視排斥投標等違法行為是否按要求進行了監督執法,以及查處違規、違法案件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對象

本次執法檢查的對象包括招標人(業主)、有形市場、招標機構、投標人(中標人)。

三、檢查方式

執法檢查工作采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一般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情況反饋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四、時間安排

此次執法檢查從4月27日開始,至5月31日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第一階段(4月27日-5月10日)自查。由縣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對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內,屬招標范圍內的項目進行自查。涉及行業和屬地交叉管理的招投標項目,按照“行業為主、屬地配合”的方式進行自查。

第二階段(5月11日-5月20日)抽查。縣監察局、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縣發展和改革局等部門組成工作專班,對重點單位和交通、水利、土地、建設、移民、政府采購等行業的招投標項目進行抽查;對各行業部門和各鄉鎮自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階段(5月21日-5月25日)整改。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總結分析,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主要責任和整改時限。

第四階段(5月25日-5月31日)總結迎檢。縣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鄉鎮針對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內的檢查情況撰寫自查報告,填制自查表(附表),5月25日以前報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根據各單位上報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專題報告縣政府。同時做好迎接省、市抽查準備,具體時間以省、市通知為準。

五、組織領導

招投標法執法檢查工作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會同縣招標投標管理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縣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各鄉鎮分別負責本行業、本行政區域內的檢查和自查自糾。縣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牽頭,縣監察、法制辦、發改等部門配合,負責招投標法執法檢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縣直有關單位和各鄉鎮要切實加強對檢查工作的領導,綜合招投標監管部門和縣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落實專班、落實責任、落實措施。

(二)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聯動、全面協同的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三)各有關部門在檢查中,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不留死角;對招投標市場和社會反映較多的重點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主要責任單位和整改時限。

篇2

(一)服務方式的原則。

1、本所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務工作,促進法律服務工作的長效性、穩定性、實質性。

2、本所采取事前預防為主,事中和事后解決為輔的方法,盡量減少糾紛和訴訟的發生。

3、律師團隊共同作業模式,將集體智慧和個人特長相互結合,保障法律服務的及時性和專業性。

第二部分服務內容

(一)法律咨詢。對招標人在行政決策、內部管理等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務提供咨詢意見本所指派律師通過線上、線下為招標人的領導層以及工作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線上服務一般通過電話、電子郵箱、視頻會議等方式及時解答招標人的法律問題,提出分析意見;遇到重大或者復雜的咨詢事項,本所將指派律師對招標人進行線下溝通,在認真聽取招標人意見、了解咨詢事項背景、查詢和收集相關資料后,就招標人的疑問進行解答,并提出解決方案。

(二)法律文書審查。根據招標人,為招標人審查、修改和草擬有關法律事務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書。在具體服務時本所將指派律師了解被審查文書的起草背景、法律目的以及招標人的具體要求,結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審查、修改法律文書,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滿足招標人的服務需求,維護招標人合法權益。

(三)法律風險評估。在行政規劃、行政調控、行政監管、行政審批、行政許可等行政行為提供法律咨詢和建議,進行法律風險評估。本所指派律師依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省市各級政府印發的管理規定,對招標人委托的服務事項進行合法合規性分析并進行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在風險評估工作中,應當及時向招標人予以風險提示,采取事前預防的方式,盡量減少糾紛和訴訟的發生。

(四)法律救濟。在法律糾紛出現時,依據法律途徑予以解決,消除法律風險。

1、非訴訟救濟。在仲裁或者訴訟立案前,本所即可指派律師參與糾紛處理,通過滌除瑕疵、互諒協商等方式在合法合規的途徑下消弭法律訴訟;

2、訴訟救濟。在仲裁或者訴訟無法避免時,本所接受招標人的委托組建專業應訴團隊應對仲裁或者訴訟。

第三部分服務質量

本所及指派律師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及雙方正式簽署的顧問合同之約定,向招標人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主要服務質量如下:

(一)本所及指派律師必須克盡職守,積極為招標人提供法律服務,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努力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二)本所及指派律師應當及時承辦招標人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認真履行職責;

(三)本所及指派律師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招標人的委托授權的范圍進行工作,處理相關事務,不得超越委托權限;

(四)本所及指派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招標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商事、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與招標人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五)本所及指派律師接受招標人委托優先于非顧問單位擔任人,參與案件的調解、仲裁及訴訟活動;

(六)本所及指派律師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有關招標人在內部運行及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各種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

(七)本所律師將敬業勤業,努力鉆研業務,不斷提高執業水平,不斷優化為招標人提供的服務質量。

第四部分響應時間

(一)線上服務隨時響應。招標人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服務需求,本所指派的律師將隨時待命響應,根據招標人委托事項的具體情況分別予以處理。法律法規類咨詢,將立即響應回復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法律規定的理解和適用;法律事務類咨詢,將在了解事務基礎情況后及時回復,必要時將立即指派律師到招標人辦公場所了解具體情況,現場提供服務。

篇3

關鍵詞:招投標 條例 問題 建議

一、《條例》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已12年。隨著越來越多的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供貨商、施工單位,招投標過程中的問題和違規情況也越來越多,這既有招投標方肆意違反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情況,也有招投標方利用《招標投標法》的不完善及未盡規定處隨意操作的問題。因此,為有效落實《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增強招投標活動規范性,維護公平競爭環境,促進招投標市場有序發展,在總結吸收招投標實踐經驗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國務院第613號令,并于2012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二、《條例》解讀

《條例》從招投標的規范性和可操作性出發,對《招標投標法》的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則性規定進行了明確和補充,對招標投標的具體程序和時間期限做了具體規定,對電子招投標、招標師的職業資格管理等新情況、新事項給予了認可和說明。《條例》對招標人落實立法精神、規范招標程序、確保招標質量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下面從招標人角度對條例部分內容進行解讀分析。

(一)解決了《招標投標法》與《政府采購法》關于工程建設招標適用范圍的銜接和界定問題

在近幾年的招標采購實踐中,常遇到這樣一個問題:關于與政府采購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是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還是適用《政府采購法》,兩法均沒有明確規定。《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境內進行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即《招標投標法》規范的對象是工程建設,且以“項目”來定義工程建設。但從實際執行情況及相關案例看,這種定義存在一個弊端:若招標人想規避政府采購途徑,不管標的是否屬于工程建設內容,只要冠以“項目”二字,即可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而不必遵循《政府采購法》的相關規定;同時,招標人也可能把部分工程招投標活動納入《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集中采購范圍。而法律適用決定了后續的招標操作環節: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標的,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或委托社會中介機構來招標,而不必委托集中采購部門招標。此情形下,招標人只需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監督,而不必接受財政部門監督,這既不利于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監管,也違背了兩法制定的初衷。

《條例》采用了《政府采購法》中的工程建設概念,稱工程建設是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即以“工程”來定義工程建設內容。因此,使用國有投資資金的招標人在采購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時,應當適用《招標投標法》。《條例》對工程建設概念內涵和外延的明確,解決了以前兩法不一帶來的工程建設法律適用范圍相互沖突的問題,避免了招標人因工程建設概念模糊而隨意選擇適用法律的情形。

(二)明確了強制招標的范圍和規模標準,界定了可以邀請招標及不招標的項目

《條例》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對可以使用邀請招標的兩種情況及可以不進行招標的五種情況、對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七種情況進行了清晰的界定和說明。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某些應當公開招標卻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項目,《條例》第八條規定“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條例》第九條列舉的可以不招標的幾種情形,既考慮了部分項目不適宜招標的實際,又對招標人規避招標的情形進行了界定;《條例》第十條對《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可以不招標的情形進行了補充說明。

(三)首次明確資格預審內容及程序

《招標投標法》對資格審查并未區分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實踐中,招標人通常是在評標過程進行資格后審。《條例》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資格預審的具體程序,對資格預審文件、資格審查主體和方法、資格預審結果等進行了闡述說明。《條例》同時規定了資格預審公告及招標公告必須在指定媒體上,且媒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這一規定杜絕了招標人為達到排擠特定投標人而故意在當地媒體或者發行范圍小的媒體招標信息的行為,有利于更多的投標人知曉并參與投標活動,從而開展充分競爭,以實現招標人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優質中標單位的目標。

(四)對電子招標方式予以認可

近年來,電子招標越來越多地被應用于招標實踐中。電子招標是指利用通信、計算機、網絡等現代化手段,實現招標文件審批、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下載、澄清與補遺、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等環節均采用或部分采用電子方式處理。電子招標有利于解決招標投標過程中的資源浪費、效率低下、人為干擾等問題。《條例》第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國家對電子招標方式的認可,也為今后更好地發展電子招標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五)明確規定了合同實質內容

實踐中,中標人經常在中標后要求簽訂與招投標文件實質內容不一致的合同,而招標人往往受工程進度、招標成本等因素制約,不得已按中標人要求簽訂合同或補充協議。為此,《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這一規定過于原則,對何為實質性內容并未明確,因此導致執法、司法部門對類似行為的界定存在較大爭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即《條例》明確規定“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為合同實質性內容。此規定不僅確保了招投標活動的公平環境,也維護了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三、招標人實施《條例》的難點及建議

(一)關于資格預審通知發出時間的問題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本條對資格預審結果通知進行了規定,但對招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的期限沒有明確。建議結合《條例》中有關發放中標通知書的時限規定,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三日內發出資格預審通知書。

(二)關于招標文件使用標準文本的問題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但就整部《條例》內容看,并未就不使用標準文本設定任何法律責任,由此又讓本款規定的強制力有所削弱。另外,標準文本受編制年代、標準文本需關注各類項目的共性問題等多方面因素影響,難以保證其內容或設置的招標規則涵蓋所有行業和工程特性。此外,招標人在編制具體項目招標文件時既要結合項目特點全面、合理、公平地編制,又要遵循上級主管部門在價款支付、履約保函、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規定。通用的標準文本有時難以體現項目特點和招標需求。建議對此條進行修訂,允許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參照標準文本另行編制招標文件,確保招標文件既符合《條例》規定又能滿足具體項目的招標需求。

(三)關于可以不招標項目的審批手續問題

《條例》只規定了可以不招標的項目,但對是否履行審批手續沒有規定。目前工程招投標領域通用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簡稱七部委30號令)第十二條規定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需經相關審批部門批準。因此,建議明確招標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按七部委30號令的相關條款履行審批手續。

(四)關于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的問題

《招標投標法》規定“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條例》從保證潛在投標人獲得信息一致性的公平角度出發,要求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現場”。按此兩條規定,招標人實際操作時只能采用“組織所有潛在投標人共同踏勘現場”一種方式進行踏勘。但這種踏勘方式又可能產生一個問題,即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的公開,為潛在投標人串通投標提供了可能性。建議相關部門在制定招標文件標準文本時,借鑒目前部分招標人使用的踏勘方式:允許需要踏勘項目現場的潛在投標人自行前往踏勘。這樣,既不違反《條例》規定,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相對公平,也不會造成潛在投標人名單公開,降低串通投標的可能性。

(五)關于投標保證金的問題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本條規定明確了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2%,未對上限作出規定。但七部委30號令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投標保證金的上限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此外,《條例》關于投標保證金有效期的規定也與七部委30號令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一致,30號令規定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因此,就投標保證金的上限及有效期的不同規定問題,建議有關部門予以明確,避免因理解誤差而影響招標程序和招標質量。

(六)關于招標人在開標時現場答疑的問題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但在招標時,對于投標人提出的有些問題,招標人未必能在現場給出明確答復,招標人需研究招投標相關法律規范、招標文件,有時甚至需要咨詢法律、工程、設備方面的專家后才能對投標人的異議給出明確答復。建議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人在開標現場提出的疑問,由招標人研究后于×日內給予答復”。此說明并不違反《條例》規定,也便于實際操作。

(七)關于串標情形認定及操作的問題

《條例》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是關于投標人之間、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但《條例》并未對串標情形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等進行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招標人在招標過程中發現了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但卻不知如何進行串標認定的后續操作。建議相關部門對串標情形認定后的操作程序進行補充說明,以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1]汪才華:《解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載《中國招標》,2012(7)。

篇4

一、《條例》的現實意義和指導意義

1、《條例》細化和規范了招投標各環節的操作,是對目前我國的招投標法律體系的一次全面總結和系統提升。自2000年《招投標法》實施以來,各地方紛紛出臺法規和規章、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在各自的管轄范圍內對招投標活動進行了規范。然而,由于受自身行業和地域的局限性以及規章的實施力度有限的影響,這些法律法規難以起到整體的規范作用。同時招投標行業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行業產生了很多新問題,亟需國家在行政法規層面加以指導和規范。此《條例》的出臺可謂適逢其時,它系統總結了目前住建部、商務部等相關部門為規范招投標活動頒布的各種規章制度,以及各級地方政府對于招投標的通用做法和最佳實踐,加以歸納提煉,從而明確了應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要點,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比如關于邀請招標的必備條件,《招標投標法》中只有第十一條簡單規定了“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如何界定為“不適宜公開招標”一直存在較多爭議,各行業的規章規定也不統一,《勘察設計條例》(發改委等令第2號)規定有三條,《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計委等令第30號)規定有五條,《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發改委等令第27號)規定有三條,而本次的實施條例將其總結歸納為兩條:“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既涵蓋了目前各部門規章中的普遍原則,又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用性。與此類似的還有《條例》第九條關于“可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的五條規定,第五十一條關于“評標委員會廢標條件”的七條規定,兼顧了原則性和可操作性。此外,與招標投標法相比,《條例》還單獨增設了第五章“投訴與處理”,進一步補充完善了這一招投標環節的相關細則,構成了完整的流程鏈條。

2、《條例》總結了招投標行業近年來的發展成果和良好實踐,積極倡導與國際慣例接軌。伴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入世后與國際經濟的聯系越來越緊密,一些國際采購的通用做法也逐步在中國得到推廣。比如《條例》第三十條的“兩階段招標”,一直是一些復雜項目招標的慣常做法,也是亞洲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主要招標采購程序之一,效益十分顯著,但一直未得到國家法律法規層面的認可,此次以條文的形式固定下來后,將為兩階段招標法的進一步推廣應用提供法律依據和政策指導;又如第二十七條提到的“最高限價”、第二十九條提到的“暫估價”,結合2008年頒布的《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就能看出國家在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盡快與國際工程慣例接軌方面的良苦用心。

3、《條例》注重制度創新,充分發揮政策方面的帶動和導向作用。比如《條例》中對于“資格預審”環節的規定,不但提出了“資格審查委員會”這一新概念,而且又明確了“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少于3人應重新招標”,對資格預審文件提出異議時間和答復時間等一系列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資格預審環節的重視;又如在“中標候選人公示”這一環節,《招投標法》未提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涉及的也較少且不具有普遍性,此次《條例》第54條明確規定“招標人應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這對于保障招投標結果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投標人的合法權益都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此外,《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故不能與第一中標候選人簽訂合同外,除了可以按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其他候選人外,還可以重新招標。”這就體現了對招標人定標權的尊重,賦予招標人一定的操作靈活性,有利于保證招標人采購目的順利實現。

4、《條例》針對招投標市場上的突出問題和種種不正之風進行了相關細化規定。長期以來,招投標行業逐漸淪為滋生腐敗的高危地帶,招標人與投標人相互勾結,沆瀣一氣,串標圍標的現象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敗壞了行業名譽。此番出臺的《條例》針對當前招標投標領域一些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干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當事人互相串通、圍標串標等突出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細化完善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相關規定,其中最有價值的就是將各項規定細化和充實,比如第三十二條“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規定,第三十九條、四十條關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規定,第四十一條關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規定,第四十二條關于“投標人弄虛作假”的規定等,最大程度的細化了上述行為的認定標準,為下一步整肅招投標市場秩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5、《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招投標領域種種違法行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招投標領域腐敗案件頻發,背后是有巨大的經濟利益驅使的。一方面,高利潤回報與串通投標的低成本之間的巨大反差讓串通投標者趨之若鶩,另一方面,現行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中原則規定多、具體細則少,禁止規定多、配套罰則少,部門規定多、適用規范少,導致一些招投標人員涉案后,用刑法又夠不上,按黨紀、政紀處理又不符合條件。正是由于犯罪成本如此之低,才導致違法違規現象屢禁不止。此次《條例》第六章花了整整十九條的篇幅對法律責任進行了重點描述,其重視程度可見一斑,這些規定不僅對《招標投標法》進行了補充和細化,而且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都做出了詳細規定,為監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提供了可靠依據,將對進一步利用法律武器打擊招投標市場的違法亂紀現象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二、從《條例》看中國招投標發展的方向

從本次出臺的《條例》來看,國家將進一步加快招投標市場的規范和監管,增大公開透明的力度,積極營造競爭有序、健康發展的招投標環境。在深化招投標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加強政策引導和市場管理,完善監管體系,促進中國市場與國際市場接軌。《條例》明確提出了招標機構和招標職業資格的要求,表明了國家將逐步規范市場準入和職業門檻,深化中介市場改革,提高招投標從業人員素質,建立招標從業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國家將大力倡導招標投標信用制度,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將建立完善誠信體系與提升社會的道德倫理相結合,增強工程建設領域反腐倡廉建設的整體性和實效性。國家還將積極探索招投標管理的模式改革和形式創新,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借助互聯網技術和信息化技術的開放性、交互性和普及性,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增強招標的公開性和透明度,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需注意的問題

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制度設計只是第一步,《條例》的相關規定要落到實處還需要同其他相關制度或規定進行聯動,后續配套措施迅速跟上。《條例》出臺后,一方面要注意做好宣貫和培訓工作,對相關條文和政策進行宣傳和普及,強化法律意識,形成認真學習、主動執行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各主管部門及各級政府應對涉及招投標的法規、規章等進行系統的梳理,及時修改、廢止并對外公布,同時加大政策的執行力度和監管力度,重點查處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

另外,從國務院法制辦答記者問的情況來看,繼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了第一批指導案例以后,國家已經對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剖析,準備適時向社會公布。這些典型案例也將為《條例》的實施以及相關違法違規案件的處理提供依據,共同構成完整的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

四、結束語

此次出臺的《條例》是國家在行政法規層面對《招標投標法》做出的最直接的詮釋,它將《招標投標法》中原則性規定具體化、招標投標行為明晰化、行政管理統一化、職業資格公開化,必將對中國招投標市場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如何認真學習并貫徹落實《條例》的相關精神,將是今后一個時期面臨的艱巨任務,需要社會各方的積極參與和共同努力,共同營造中國招投標行業美好的未來。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Z].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

篇5

關鍵詞:招投標制度 招標 不足 發展

所謂的招標機構其實就是在招標過程中從事中介工作的組織,該組織在招標、投標的活動當中充當著相對重要的角色,其對于規范我國建設工程的投標及招標行為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從某一程度上來看,招標機構有效維護了我國招投標市場的穩定性和健康性,為我國建設事業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不可否認,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與發展,我國招標行業也在這一相對穩定的市場環境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與提升,但隨之而來的卻是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和各種不規范市場行為的產生,我國招標行業的發展呈現出偏離正常軌道的趨勢,丞需解決與規范。

1.招標行業的發展現狀

作為我國建筑市場當中招投標活動的積極參與者與組織者,招標機構在降低工程項目成本、保障工程項目質量、提升項目資金使用效益等各個方面都發揮著其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同時,我們還應該看到,在招投標制度之下,招標對于貫徹并落實我國招投標的基本法規與制度方面更是發揮了重要作用,推動了我國招投標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專業化、科學化及社會化的發展進程;招標機構以第三方中介者的身份參與到建設工程的招投標工作中,有效擴大了工程項目招標及投標的覆蓋面,降低了建設項目的整體造價,使得投資的效益及工作的效率都得到了提升;另外,中介性質的行業定位使招標機構能有效協調好招標方與投標方之間的各種問題與矛盾,充分做好咨詢服務的工作,使招投標活動變得更為公平、公開和公正,推動并維護了整個招投標行業和建設市場的有序發展。

不可否認,招標機構對于我國建設工程中招投標業務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同時我們需要意識到,隨著行業環境的不斷變化和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在市場以及各種人為因素的影響之下,招標行業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不可小覷的不足之處:機構內部的組織架構及管理工作相對混亂,使得出借資質或者是超越資質承攬業務的問題普遍存在;招標的從業人員不具備相關行業的專業知識和職業道德素養,使得招標過程中錯誤不斷,整體質量也較為低劣,而在利益的驅使之下,因惡意競爭而出現的違規操作也是屢見不鮮;與此同時,也不乏一些機構為了謀取利益,通過巧立名目的方式胡亂收費,甚至出現出賣標底、泄露投標單位名單、與投標人串通投標、與招標人串通招標、以及接受同一項目投標咨詢服務的現象,各種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的不正當手段已經使得整個行業市場處于一種混亂的狀態。所以,為保證招投標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和行業發展的健康性,對招標行業進行規范管理已經成為推動該行業穩步發展的必要手段。要對招標機構的行為進行規范,至少需要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即機構管理機制的完善和團隊建設、機構業務的開展與開拓。

2.內部機制的完善與團隊建設的加強

從當前招標行業所存在的不足之處來看,其根本問題還是出在機構內部體制建設、執行水平以及團隊建設等各種內部工作的實施上,所以要規范其行為,使整個行業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首先應當從招標機構內部的管理入手,完善其內部制度體系的建設,建立相應的審計監督機制,不斷加強其內部的團隊建設。

2.1制度體系的完善

不管是在哪一個行業,要對自身的執業行為進行規范,使組織機內內部的一切行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范、與行業內部相關體制相吻合,建立起一套完整且健全的管理制度體系是尤為必要的。對招標機構而言,要規范自身的業務行為,使整個行業的發展向著健康、穩定的方向進行,首先,招標機構應當依照我國招投標方面的相關法規及制度和企業經營方面的相關法規制定出與企業發展現狀相符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機構內部一切業務行為進行規范與約束;其次,機構應當對內部的招標體系進行完善,對招標方面的相關法規及技術標準等進行匯編,形成文件以便于為提升自身的招標質量提供依據;另外,機構還應當對機構內外的各種相關信息進行及時的收集與整理,并完成相應的交流與歸檔工作,在機構內部建立起完整的信息系統,以便于為咨詢和服務提供決策依據。

2.2提升審計監督水平

很多情況下,行為的不規范,除了缺乏相應的管理體制的約束與規范之外,另外一點原因就是招標機構的行為不能夠得到有效的監督。即便是機構內部已經構建起一套相對完整的管理體制,但在缺乏監督力量的同時,相關人員對制度體系的存在不免會持一種無視或者是直接忽略的態度,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忽略了行為的規范性。所以,要規范行為,推動整個招標行業的健康發展,使得整個內部機制更加完善,相應的審計監督機制是必不可少的。當然,這種監督機制是基于內部監督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一種管理監督機制。從外部環境來看,從國家、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市級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招投標行業的行業協會等相關部門應當聯合起來,共同建立起招標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依照政務公開的原則對工程招標機構預審的內容、時限及基本規范進行公示,進而構建出一套完整的準入及退出制度,使招標機構的行為得到更進一步的規范與約束,同時也可以對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控制,使工作的質量得到有效提升,進而使得整個招投標行業保持健康的發展狀態。

2.3團隊建設的加強

就當前我國招標行業的發展現狀來看,因人員個人因素而造成的招標質量問題不在少數,且屢見不鮮。作為一切活動的主要參與者,機構應當對內部的每一名人員進行更為專業化的培養,通過各種定期以及不定期的培訓教育或者是模擬的項目試驗等方式,使機構內部每一名人員都能夠具備過硬的專業素養和團隊合作的精神,提高其綜合協調的能力和溝通交流的能力;與此同時,通過組織人員對我國招投標行業最新的相關制度及政策進行學習交流,使人員能夠具備一定的行業敏感性,及時轉變自身的行為,依照最新的政策與制度對過程中的相應環節進行調整與完善,從而保證機構行為的合法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在機構內部建立起一個職業素質高、業務技能精、專業配置全且人員結構層次合理的專業化團隊,以滿足不同類型、不同規模招標業務的開展需求。

2.4嚴格控制招標程序

招標在從事招標業務時,嚴格執行相關行業規定的招標程序是一個項目招標活動合法性保障的前提。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行業招投標法規,為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與公正,每個行業均有其自有的監督管理程序,招標應熟練掌握自身所涉不同行業招標業務的流程,并在日常工作中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鞏固培訓,對于不同行業間招標程序的不同應及時予以辨別、總結,避免出現不同行業間混用招標程序的情況。例如:交通行業在資格預審時,因考慮擇優原則,而明確規定不能通過抽簽方式確定參與最終投標的單位;而建設系統里,則更多地考慮了公平原則,明確規定不能通過專家人為打分的辦法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在滿足基本資格條件的情況下,而必須通過抽簽的方式確定最終參與投標的單位;顯然該招標程序或是評審辦法就是不適用的,甚至是不合法的。由此可見招標機構只有在其業務人員充分掌握其所涉行業的招投標法規和招標流程(特別是不同行業間的招標程序與法規)的情況下,才能保障其招標活動的合法性,才有可能做好招標工作、擴展業務。

3.業務的開展與開拓的發展與持續

正如我們所了解的一樣,從性質上來講,招標機構是一個第三方的中介力量,既要與招標方打交道,又要與投標方進行溝通與交流,同時還要在過程中顧及到機構自身的行業形象及社會形象。在這種條件下,招標機構要處理好各方關系,使自身的行為更規范,在保證質量的同時,又可以實現機構自身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這就要求其在開展及開拓業務的過程中維護好各種社會關系,建立起多方位的信息渠道,提升談判的技巧與溝通的能力,推動各項業務的持續發展。

3.1維護好各種社會關系

當前,我國招投標市場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是普遍存在的。一方面招標并沒有實行完全公開的招標方式,所以機構不能夠通過相關的報紙雜志及網站信息獲取最新的招標帶來信息,這直接導致了信息的閉塞與信息的滯后;另外,很多企業在數據庫的開放程度上都相對較低,相應信息的完整性與時效性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而帶來機構想要獲取各種招投標信息,就必須與外界相關部門、單位或者是機構之間建立起良好的社會關系。當然,這里所謂的社會關系并不是指依靠各種拉關系、給回扣等不正當手段進行的招攬業務的行為,而是通過樹立機構的品牌形象和行業口碑來提升其信服力,建立起良好的人際關系、業務關系和行政關系,為業務的拓展提供基礎保證。

3.2建立起多方位的信息渠道

招標在信息方面的閉塞及信息孤島問題的影響決定了招標“坐等機會”的發展模式是決不可取的。在這種條件下,招標機構要取得穩步的發展,就必須從多方面入手,建立起多方位的信息渠道,通過網絡、報刊、雜志等獲取新建或者是剛剛立項的相關項目的最新動態;通過與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往來溝通,對各種招標信息進行及時的了解,另外,通過業務人員走出去、多交流的方式對相關業主進行拜訪與交流,以便于在第一時間獲取招標的信息資源,并依照這些信息資源開展業務分析及決策。

3.3提升談判的技巧與溝通的能力

招標機構要保證各項業務的順利開展,就必須在獲取信息之后,建立起相應的項目團隊,組織團隊人員對業務知識以及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熟悉,分析項目的基本特點,找出項目的重點和中的關注點;在此基礎上,項目的業務談判人員通過對自身談判技巧和溝通能力的鍛煉與提升,使自己能夠具備妥善處理并解決招標人員所提出的各種問題的基本能力,從而在保證談判順利且成功的條件下,為機構爭取到更大的效益。

3.4推動各項業務的持續發展

對于已經結束的招標業務,機構應當以積極的心態對待與處理,當前項目的結束并不代表帶來業務雙方合作關系的解除。所以機構應當以發展的眼光看待業務雙方的關系,在業務結束之后還應當與招投標的雙方保持好聯系,通過建立起相應的業主信息的登記卡的登記存檔之外,相關人員還應當做好業務結束后的回訪、滿意度調查以及跟蹤處理工作,以便于通過彼此間的交流與溝通使雙方建立起再次合作的合作關系。而通過這種持續發展的業務開展模式以及良性的方式來推動機構自身的發展,使其在行業中占據一席之地,同時這種業務的持續發展,也可以有效推動整個招投標行業的全面發展,使整個行業在健康、穩定的狀態下持續發展。

結 論

總之,招標行業在我國還是朝陽性的行業,在未來經濟環境中依然存在較大的發展的空間。不管是行業的管理者,還是機構的相關領導層或者是基層的人員,都應當從招標這一行業的基本特點出發,依照行業的實際情況,將機構和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相結合,使招標行業成為我國建筑市場穩定發展的保障力量。

參考文獻:

[1]安連發.我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建筑市場與招標投標,2010,(04).

[2]李永紅.淺議招標業務的開拓與發展[J].中國工程咨詢,2010,(03).

[3]林定和,吳瑞忠,朱毅.論現階段招標行業存在問題及對策[J].中國房地產業,2011,(03).

作者簡介:

篇6

第一階段:招標投標制度初步建立。八十年代,我國招標投標經歷了試行——推廣——興起的發展過程,招標投標主要側重在宣傳和實踐,還處于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探索。

1.八十年代中期,招標管理機構在全國各地陸續成立。

2.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法規建設開始起步,1984年國務院頒布暫行規定,提出改變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實行招標投標,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同時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和設計招標投標的試行辦法,根據這些規定,各地也相繼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招標管理辦法,開始探索我國的招標投標管理和操作程序。

3.招標方式基本以議標為主,在納入招標管理項目當中約90%是采用議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交易活動比較分散,沒有固定場所,這種招標方式很大程度上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宗旨,不能充分體現競爭機制。

4.招標投標很大程度上還流于形式,招標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監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開公平競爭。

第二階段:招標投標制度規范發展。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國各地普遍加強對招標投標的管理和規范工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法規和規章,招標方式已經從以議標為主轉變到以邀請招標為主,這一階段是我國招標投標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階段,招標投標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全國的招標投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為完善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以上城市和大部分縣級市都相繼成立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工程招標投標專職管理人員不斷壯大,全國已初步形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網絡,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斷地提高。

2.招標投標法制建設步入正軌,從1992年建設部第23號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從部分省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到各市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政府令,都對全國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和制度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有關招標投標程序的管理細則也陸續出臺,為招標投標在公開、公平、公正下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務有效的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以招標投標為龍頭,相關職能部門相互協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條龍”服務特點的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新模式,為招標投標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開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動已由無形轉為有形,隱蔽轉為公開,信息公開化和招標程序規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行為,為在全國推行公開招標創造了有利條件。

第三階段:招標投標制度不斷完善。隨著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全國各地開始推行建設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法》根據我國投資主體的特點已明確規定我國的招標方式不再包括議標方式,這是個重大的轉變,它標志著我國的招標投標的發展進入了全新的歷史階段。

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斷完善和細化,招標程序不斷規范,必須招標和必須公開招標范圍得到了明確,招標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和延伸,工程招標已從單一的土建安裝延伸到道橋、裝潢、建筑設備和工程監理等。

2.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工作和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為招標投標進一步規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質量和優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態勢,同時涌現出一大批優秀企業和優秀項目經理,企業正沿著圍繞市場和競爭,講究質量和信譽,突出科學管理的道路邁進。

4.招標投標管理全面納入建設市場管理體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設市場管理的“五結合”:一是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與計算機輔助管理相結合;二是建筑現場管理與交易市場管理相結合;三是工程評優治劣與評標定標相結合;四是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五是規范市場與執法監督相結合。

5.公開招標的全面實施在節約國有資金,保障國有資金有效使用以及從源頭防止腐敗滋生,都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我們的市場還存在著政企不分,行政干預多,部門和地方保護,市場和招標操作程序不統一規范,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較差,過度競爭,中介組織不健全等現象。《招標投標法》正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來推行招標投標制度,以達到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提高公共采購效益和質量的目的。它的頒布是我國工程招標投標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將對我們目前乃至今后的建設市場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并指導著招標投標制度向深度和廣度發展。

隨著公開招標和《招標投標法》的深入實施,建設市場必將形成政府依法監督,招投標活動當事人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依據法定程序進行交易活動,各中介組織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市場運行新格局,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也必將走向成熟,它是招標投標發展的必然趨勢。

1.建設市場規則將趨于規范和完善。市場規則是有關機構制定的或沿襲下來的由法律、法規、制度所規定的市場行為準則,其內容包括:

(1)市場準入規則:市場的進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規和具備相應的條件,對不再具備條件或采取掛靠、出借證書、內容包括:

(2)市場準入規則:市場的進入需遵循一定的法規和具備相應的條件,對不再具備條件或采取掛靠、出借證書、制造假證書等欺詐行為的應采取清出制度,逐步完善資質和資格管理,特別應加強工程項目經理的動態管理;

(3)市場競爭規則:這是保證各種市場主體在平等的條件下開展競爭的行為準則,為保證平等競爭的實現,政府必須制定相應的保護公平競爭的規則。《招標投標法》、《建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以及與之配套的法規和規章都制定了市場公平競爭的規則,并通過不斷的實施將更加具體和細化;

(4)市場交易規則:①交易必須公開,(涉及保密和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②交易必須公平;③交易必須公正。

2.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將辦成“程序規范,功能齊全,手段多樣,質量一流”的服務型的有形招標投標市場。除提供各種信息咨詢服務外,其主要職責是能保證招標全過程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確保進場交易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特別是要保障法律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程序規范合法。

3.招標機構將依據《招標投標法》規定設立評委專家庫,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則應制定專業齊全、管理統一的評委專家名冊,同時應充分發揮評委專家名冊的作用,改變目前專家評委只進行評標的現狀,充分利用這一有效資源為招標投標管理服務:

(1)可作為投標資格審查的評審專家庫,提高資審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2)可作為《工程投標名冊》(指由政府組織的每年進行評審的投標免審單位名單)的評審委員庫,利用他們的社會知名度和制定科學的評審制度,提高《工程投標名冊》的權威性,逐步得到社會各界認可;

(3)分組設立主任委員,負責定期組織評委討論和研究新問題及相關政策,開辟專家論壇,倡導招標投標理論研究,并可聯系大專院校進行相關課題研究,以便更好地為管理和決策提供理論依據;

(4)評委專家名冊內應增設法律方面的專家,開辟法律方面的咨詢服務,并逐步開展招標仲裁活動。

4.招標管理機構是法律賦予的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的部門,其應成為獨立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機構,應將目前其具體的實物性監督管理轉為程序性監督,變事前、事中監督為事后監督。應負責有關工程建設招標法規的制定和檢查,負責招標糾紛的協調和仲裁,負責招標機構的認定等。

篇7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規范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作為規范建筑市場競爭的一種有效手段,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然而通過對國際與國內招投標的研究對比,尤其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標市場中尚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我國招投標的作用發揮。在目前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局勢下,對我國的招投標進行規范化管理有著舉足輕重作用。招標投標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采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由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設工程招標人發出工程招標的表示,然后各投標人分別提出其條件實行公平競爭,招標人選擇其中最優者中標,與之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競爭方式,它在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建立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招標投標制度初步建立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招標投標經歷了試行――推廣――興起的發展過程,招標投標主要側重在宣傳和實踐,還處于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探索。從建國初期到黨的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政府部門、公有企業及其有關公共部門基礎建設和采購任務由主管部門用指令性計劃下達,企業的經營活動都由主管部門安排,招標投標曾一度被中止。這一階段,有兩個特點:

(1)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招標管理機構在全國各地陸續成立。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法規建設開始起步,1984年國務院頒布暫行規定,提出改變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實行招標投標,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同時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和設計招標投標的試行辦法,根據這些規定,各地也相繼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招標管理辦法,開始探索我國的招標投標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標方式基本以議標為主,在納入招標管理項目當中約90%是采用議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交易活動比較分散,沒有固定場所,這種招標方式很大程度上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宗旨,不能充分體現競爭機制。招標投標很大程度上還流于形式,招標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監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開公平競爭。這一階段的發展歷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國務院在《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賽的暫行規定》中首次提出,為了改革現行經濟管理體制,進一步開展社會主義競爭,“對一些適于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1981年間,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區率先試行工程招標投標,并取得了良好效果。這個嘗試在全國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開了我國招標投標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頒發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要改變單純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老辦法,實行招標投標”。1984年11月,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從此全面拉開了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序幕。此后,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在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項目融資、土地承包、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等許多政府投資及公共采購領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標投標制度。

二、招標投標制度規范發展。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國各地普遍加強對招標投標的管理和規范工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法規和規章,招標方式已經從以議標為主轉變到以邀請招標為主,這一階段是我國招標投標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階段,招標投標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全國的招標投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為完善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以上城市和大部分縣級市都相繼成立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工程招標投標專職管理人員不斷壯大,全國已初步形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網絡,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斷地提高。

(2)招標投標法制建設步入正軌,從1992年建設部第23號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從部分省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到各市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政府令,都對全國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和制度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有關招標投標程序的管理細則也陸續出臺,為招標投標在公開、公平、公正下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務有效的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以招標投標為龍頭,相關職能部門相互協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條龍”服務特點的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新模式,為招標投標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開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動已由無形轉為有形,隱蔽轉為公開,信息公開化和招標程序規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行為,為在全國推行公開招標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招標投標制度不斷完善。隨著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全國各地開始推行建設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招標投標法》根據我國投資主體的特點已明確規定我國的招標方式不再包括議標方式,這是個重大的轉變,它標志著我國的招標投標的發展進入了全新的歷史階段。

(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斷完善和細化,招標程序不斷規范,必須招標和必須公開招標范圍得到了明確,招標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和延伸,工程招標已從單一的土建安裝延伸到道橋、裝潢、建筑設備和工程監理等。

(2)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工作和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為招標投標進一步規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質量和優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態勢,同時涌現出一大批優秀企業和優秀項目經理,企業正沿著圍繞市場和競爭,講究質量和信譽,突出科學管理的道路邁進。招標投標管理全面納入建設市場管理體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設市場管理的“五結合”:一是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與計算機輔助管理相結合;二是建筑現場管理與交易市場管理相結合;三是工程評優治劣與評標定標相結合;四是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五是規范市場與執法監督相結合。

篇8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為規范招投標市場秩序,縣委縣政府成立了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并于去年6月份按照統一監管、集中交易、資源共享、強化監督、規范運行的原則新設立了縣招標投標中心,在全市率先成立了縣級招標投標監管辦公室。我們監管辦主要職能是:負責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日常監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制訂本縣建設工程、土地使用權、國有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等相關管理實施辦法,負責全縣政府采購、各類工程交易、產權交易、土地交易全程監督和綜合管理,受理招標投標舉報和投訴,協調處理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糾紛。今,縣招標投標中心在新址隆重掛牌,預示著我縣招標投標工作將步入更加規范的軌道,在此我代表縣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表示熱烈祝賀!同時代表縣監管辦作如下表態:

一、加強協調、理順關系。招標投標監管辦公室的議事方式是有關職能部門聯席會議形式。我們將加強與有關專業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工作協調和溝通,按照縣委發[]55號文件的精神,明確監管辦與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分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按照各自的職能履行職責。同時做好監管力量的整合,把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業務科室的監管人員整合到監管辦相關的專業監管室當中,實現資源共享,組成一支優勢互補協調高效的招標投標監管隊伍。

二、建章立制、強化監管。盡快會同有關單位出《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實施辦法》、《縣政府采購管理實施辦法》、《縣土地交易管理實施辦法》和《縣國有產權交易管理辦法》等一整套與招投標活動相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管理,制訂出招投標中介組織的考核管理辦法,同時為凈化招投標市場秩序,制訂出《縣招標投標市場準入與清出辦法》,從制度上規范我縣招投標活動。

三、突出重點、關口前移。在做好招投標監管工作時,突出抓好標底預算、招標文件的備案審查、評標專家抽取及現場監管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在此基礎上,監管關口向兩頭延伸,一方面加強對項目審批,土地使用審批,項目資金落實等情況進行審查,把好中心入口關,另一方面強化標后管理,發揮發改、審計、建設規劃等部門的職能作用,加強合同執行、工程量增減、工程結算等監管,嚴格執行縣政府50號令的有關規定。

篇9

關鍵詞:建筑工程;招標投標;發展;管理措施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在建筑工程發包當中,運用招標投標的方式來進行,競爭機制在工程建設領域也引進了,使業主和承包商面向市場,良性競爭產生,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必然結果。通過事實也證明,通過投標招標,工期縮短了,也降低了工程造價,工程的質量得到保證。它有助于促進業主和承包商轉變經營觀念和提高管理水平,對項目管理體制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1、招標投標發展概況

l9 世紀初,英國軍隊為了達到建造營房速度快且要節約的目的,所以將工程分項,每一個單項都由一個承包商單獨負責預算、安排具體工作,最終通過競價的方式確定承包商,有效控制建筑成本。由此通過競價招標的方式受到各界重視. 并由承包商根據圖紙評估工程量報價不斷發展成為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為基礎進行報價。進入二十世紀,特別是二戰以后,招標投標已經逐漸成為國外發達同家非常重要的采購方式,不僅是在工程承包方面,還是在咨詢服務、貨物采購方面都被廣泛應用。

隨著世界經濟快速發展,招標與投標已經被世界各國普遍采用,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建設項目發包承包時所采用的一種交易行為。招標與投標屬于合同訂立的預備階段,是這一交易行為中相繼的兩個步驟。

1.1 招標投標概念

招標具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上僅是指招標人向已有的或潛在的投標人發出要約邀請的單方法律行為,它是整個招標投標過程中一個重要環節。招標廣義上主要是招標、投標、評標、開標和中標整個程序在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總稱。投標指的是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給出報價以及相應條件說明的書面要約行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招標指招標人采取招標邀請書或者招標公告的形式,公開向自然人和法人等組織機構發出要約邀請并引起其投標的意思表示。投標也是屬于法律上的要約行為,指的是投標人按照招標人提出的規定和要求并在規定的時期內,向投標人發出基本符合招標條件的意思表示。

1.2 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發展情況

計劃經濟時期,由于國內建筑工程等領域不存在競爭,所以也就不存在招標和投標的交易方式。一直到 20世紀 80 年代,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提出,我國才在工程建設等項目方面引進投標招標制度。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1999 年 8 月 30 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其主旨是為進一步促進招標投標健康有序發展,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在 2011 年 12 月 2O日,我國又了《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自建筑業實行招標投標制度以來,我國建筑業快速健康發展,取得了既高效又節約的雙重效果。通過招標投標競爭機制,招標單位和投標單位都逐步提高了各自的經營和管理水平,實踐證明招標投標是開展競爭的一種有效形式。

2、加強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手段

2.1 實行專人負責制致力于建筑招投標陽光工程的打造

在建筑工程中,投標方與建筑工程投資的物質資金沒有直接的關系,因而一些投標者將好處、回扣給建筑工程招標人員,是導致暗箱操作、明招內定的根源,為徹底解決這一根源,應打造建筑招投標陽光工程,必須將公開招標制度落到實處,并對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加強招投標活動的監管,實行專人負責制,由專人負責建筑工程質量和造價問題,若發生問題則由負責人承擔所有后果,從而更好的解決上述問題,從根本上確保其他投標方的利益,提高建筑工程質量。

2.2 鼓勵公平競爭致力于建筑市場的完善

在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中,必須將政府與交易中心分開,確立建筑市場職能,致力于有行建筑市場的監理,加強市場換亂行為的治理,致力于公平競爭氛圍的營造,將地方保護主義瓶頸大批,確保外地企業能以強有力的實力中標而不受到地方行政單位的阻擾,徹底打破地方保護與行業壁壘,引導行業之間公平競爭,致力于公平、公開、公正的招投標氛圍營造,鼓勵公平競爭,以不斷完善建筑市場,凈化建筑市場環境,促進我國建筑市場的轉型和升級。

2.3 堅決杜絕規避招投標的行為并加大懲戒力度

針對當前很多企業鉆法律空子,對建筑工程進行違規轉包、肢解等問題接踵而至的出現在我們面前。例如國家規定的必須進行招投標工作的工程造價在100萬以上,而地方政府規定的是60萬的就必須招標,但一些企業將工程分成多個小工程,均在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之下,而不進行招投標,這就需要招投標管理人員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確保各種規避招投標的行為得到有效的杜絕,并加大懲戒力度。如對分包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確定,應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分析:第一,建筑工程轉讓方是否具有總包工程資格和接受方是否具備工程項目完成能力;第二,接受方對所轉讓的工程能否依法負責;第三,總分包是否由業主、總包方和分包方三方面進行協商;第四,所分包的工程是否符合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第五,分包是否采取書面形式,是否所有的實質要件均符合,只要有任意一點不服,均視為違法轉包。從根本上杜絕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

2.4 加大力度整治低標價惡性競爭的現象

首先,應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對建筑工程招投標的相關行政審批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和改革,并將政府的經濟監管職能轉化到市場主體行為和良好市場環境的營造工作中來;其次作為建筑工程招投標管理人員,應嚴格按照市場規律和工作實際,加強對標價惡性競爭的現象的分析,并針對低價中標、惡意競標的現象進行相應的治理,采取有效的整治措施,嚴防低價中標和惡意競標情況的出現;最后,加大治理力度的目的旨在凈化建筑市場,而為了凈化建筑市場,在加大治理力度的同時還應加強對企業的引導,使其充分認識到惡意競爭和低價競爭的危害性,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從源頭消除這一現象,確保招投標工作的有效開展,最終達到提高建筑工程質量和凈化建筑市場的目的。

3、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發展趨勢

3.1 招標投標法規建設將繼續被高度重視

我國一直在追求法制建國,因此在高度重視立法的同時,加大招標投標執法力度也應該引起高度關注的,如:對采取不招標的,不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招標,圍標串標等現象,應該進行查處,對相關違法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且相關違規人員也應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才能維護建設招標投標工作的嚴肅性。建筑市場秩序是需要維護的,而且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需要保證,這樣,才能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促進的作用,所以,建立健全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是相當迫切與重要的。

3.2 逐步形成更加科學的評標定標辦法

在我國建筑市場當中,適應我國行情的一種辦法是采用綜合評分的百分制辦法來評標,而且是一種比較合理的評標方法,在今后很長的一段時間里,這個方法仍可以廣泛的應用,此方法改善的目標就是使分值的高低充分體現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綜合實力,讓一些規模大、實力強、業績好、工程質量好、信譽高和價格合理的企業提高中標率,而且能夠多中好標;在向發達市場經濟過渡性的辦法當中,暫時可以充當過渡性的辦法是合理的低價中標法,在一些技術簡單和利潤高的工程中可以適當試行;技術復雜工程可以適用兩階段招標法;圖紙不全卻又急于開工的工程項目就可以適用費率招標法。

結束語

實行工程招標投標的目的是為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公開、公正。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顯然違背了這一目的,因此必須對其表現形式有深刻的認識,在實施招標投標過程中,加大對其管理力度,確保招標投標工作達到其本身應具備的效應。

參考文獻

[1]溫懷盛.建筑工程招投標問題初探[J].建筑與工程,2004.

篇10

第二條本縣范圍內利用扶貧搬遷項目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程序簡易、操作方便、節約成本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和廉潔高效。

第四條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縣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領導、協調。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小額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五條下列項目按資金管理對象不同確定進場交易辦法。

項目資金由縣城鄉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城鄉投)直接撥付并委托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規模和投資總額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并采用不同的評標定標方法。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招標人在小額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中隨機抽取3家公司作為投標人,采用合理定價抽取法確定中標人。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競爭性談判、公開協商的方式,采用合理定價法確定中標人。

第六條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由行業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派員現場監督,并可邀請村民代表參與監督。

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到村、鎮開展開評標活動,為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作提供簡便、高效的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招標時限控制在5-7日;20萬元以下的,控制在3日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