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監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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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督

篇1

一、是否需要監督媒體

2009年10月22日,云南省委宣傳部通過當地媒體刊發公告,面向社會征集100名“媒體義務監督員”。公告稱此舉目的是“借助社會力量,加大對新聞媒體的監督力度,整治有償新聞、虛假報道、低俗之風、不良廣告等四大惡疾,打造負責任的新聞媒體,著力提高云南省新聞媒體的公信力、吸引力”。11月9日,云南省委宣傳部、云南省新聞工作者協會向100名媒體義務監督員頒發聘書,“在全國首開借助社會力量監督新聞媒體的先河”。

但是,這一做法引起了媒體的諸多質疑和反對(在一些媒體的報道中,被表述為“網民的質疑”),從監督媒體的必要性、合理性、正當性,到媒體監督員的身份、選拔方式、代表性,再到監督媒體的具體方式、可能產生的結果等諸多問題,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和議論。有的報道甚至把這些監督員稱為“秘密警察”,這一措施是“借公眾之手給媒體戴緊箍咒”。

從邏輯順序來看,最先遭到質疑的是當前媒體是否需要監督。部分評論直截了當地否認了監督媒體的必要性、合理性和正當性。歸納起來,反對的理由主要有三:第一,當前媒體主流是好的,問題只是少數,因此,監督媒體并非當務之急;第二,公權力才需要監督,媒體不是公權力,所以不需要監督;第三,現今已有相當完善的監督方式,如宣傳部和記協的監督,法律的監督,市場與同行監督等等,不需要“畫蛇添足”,另覓他方。

對于第一個理由,已有評論文章反駁。比如在標題為“以新聞專業主義監督媒體”的文章中,作者指出“目前的傳媒生態并不健康。不少媒體,還存在追求轟動效應、放棄媒體操守和職業原則的做法”。文章還列舉了最近一段時間在報道“艾滋女”、“黑磚窯”、重慶黑社會等事件中,媒體有違職業道德的諸種做法。不過,在更多公開發表的報道和評論中,承認當今中國媒體存在問題的并不多,即便承認,也多為輕描淡寫的一兩句,隨即調轉槍頭批評政府。這種做法,實際上印證了長期以來人們對于媒體的一項批評:媒體并不愿意正視并改正自身問題!而這事實上進一步導致了人們對于媒體自律的不信任,轉而尋求外部監督的方式,以促使媒體滿足社會需要。

其實,對于媒體表現的評價,既有廣大網民的即時評論,也有學者的專論、調查,在肯定近年來我國媒體在滿足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等方面所作的努力外,批評之聲從來不絕于耳。比如,陳力丹教授曾經列舉傳媒在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問題,達15項之多。再比如,筆者曾統計《新聞記者》的媒介批評文章,從2002年1月至2005年10月,共刊出“媒介批評”專欄文章112篇,批評內容涉及新聞真實性、人文關懷、商業化的負面影響、價值觀與輿論導向、媒體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低俗化、輿論監督、廣告、新聞來源、職業道德制度建設、知情權、新聞炒作、媒體公信力等十多個方面。

對于第二個理由,媒體不是公權力所以不需要監督,這一論斷也存在問題。誠然,媒體并不具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權力,但是由于其影響巨大,已然成為一個重要的權力來源,這也就是云南省委宣傳部副部長伍皓所說的“話語權”。也許,在強大的公權力面前,媒體尚處于弱勢地位,但這并不能成為不需要監督的理由――難道弱勢權力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嗎更何況,在更為弱勢的普通百姓和社會組織面前,媒體又時常以絕對強勢的方式,侵害他們的權益。事實上,網友邊民的評論“‘媒體義務監督員’是柄雙刃劍”所言極是:“如果監督員確實能代表民意,這不正是媒體所需要的一種力量嗎”那些被媒體痛恨的現象,比如“法人自和新聞規律被扭曲和異化”,也可以通過監督員來糾正,“為什么不利用他們來監督媒體的‘失語’、‘失態’或者缺位呢”這其實已經屬于另一個問題:監督的內容。

至于第三個理由,既有監督的效果問題,涉及監督主體和監督方式,將在隨后一并討論。僅從媒體表現和媒體權力性質來看,監督媒體并無不可,甚至勢在必行。

二、誰來監督媒體

有關監督媒體的主體,在云南監督員一例中,爭論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義務監督員是否有權監督媒體,二是誰來監督媒體。

有評論對于云南100名義務監督員的身份提出質疑,認為他們難以代表公眾;而且給予他們監督權,是否意味著其他公眾就沒有監督的權利還有媒體擔心,監督員將對媒體工作形成干擾,從而有損媒體獨立和新聞自由。對于這些問題,云南省委宣傳部有所回應,表示監督員只是“熱心讀者”,不具代表身份;監督員也不能干擾媒體采訪,只能通過記協反映意見。只要接受公眾的媒體監督權,這些解釋也并非不可接受。在反對意見中,大多數還是承認公眾的監督權的,只是有些認為多此一舉,并由此懷疑宣傳部的用意。這一問題涉及選拔過程,留待下一部分探討。

那么,在評論者看來,哪些主體具有監督媒體的資格呢各類文章提到的主體主要有:讀者(受眾)、宣傳部、記協、媒體自身、同行、評議會等。在國外論及媒介監控時,通常區分自律和他律兩種形式,分別對應來自內部和外部的監控。毫無疑問,受眾來自媒體外部,是他律的來源之一。受眾可以“以腳投票”,最不濟不買不看;或者訴諸法律,通過強制權力控制媒體。前者對于受眾只是無奈之舉,個體作用微乎其微,除非形成合力,變成市場壓力,否則對于媒體行為并無影響。而市場的調節受經濟因素影響,亦多有缺陷。訴訟對于大多數公眾來說則成本過高,除非直接侵權,否則對于一般事實偏差、并無直接侵權的低俗內容等,法律途徑作用不大。當然,公眾也可以向媒體或者記協投訴,通過內部監控機制發生作用。剩下的就只有在網上發發牢騷了。網絡確實為公眾監督媒體提供了平臺,但網絡言論本身良莠不齊,媒體更無應對網絡監督的機制。

黨政部門在國外一般被視為媒體控制的外部因素,但我國媒體大多還屬于國有,宣傳部的監督也不能說是外部控制,《中國青年報》評論說是“來自上的‘管理’”,倒是十分貼切。不過,也正是由于宣傳部的主導,云南的媒體監督員才被看作是強化政府管制的又一手段。雖然伍皓解釋說這是“希望宣傳部門能減少一些對媒體的微觀管理,因此我們更多地把一些對媒體的具體管理移交給記協,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讓新聞媒體實現自我管理、自我約束”。但是,一些媒體仍然將其解讀為“借公眾之手給媒體戴緊箍咒”,視這些義務監督員為“權力代言人”、“新聞秘密警察”。

記協屬于行業自治組織,一般被視為媒體控制的內部因素。但是在這一事件的媒體評論中,大多沒有將其與宣傳部相區分,而且在此事發展過程中,記協明顯處于被動地位,更沒有表現出自律的動機和行動。這恐怕與記協強烈的官方色彩有關,也與其平時在媒體監督中的表現有關。事實上,由于新聞業本身的專業化程度不高,行業協會的自律能力原本不強,這在其他許多國家也相當普遍。

那么媒體之間呢競爭的市場環境是否會導致相互的監督和批評雖然有時媒體上也有對于同行的批評,但往往遮遮掩掩,欲言又止,很少出現媒體對于其他行業那種深入尖銳的監督與批評。究其原因,恐怕還是“互相體諒”吧,用美國新聞記者的話說,則是避免“弄臟了自己的巢穴”。

也有評論指出媒體可以自己更正、糾錯,自己監督自己。可是,在外國媒體上常見的更正在我們的媒體上并不多見。在美國,一些報紙為了更好地處理公眾投訴、監督自己記者編輯的表現,專門設立了新聞督察員(Ombudsman)崗位,有一套較為規范、嚴格的處理流程。督察員不僅可以展開獨立調查,而且還能夠在自己的報紙上發表處理意見。相比之下,我國的媒體雖有群工部之類的機構,但是在監督自身并反饋公眾方面作用畢竟有限。

在有關云南媒體監督員的討論中,有媒體提出采用許多國家/地區設立的新聞評議會進行監督。不過,他們把評議會看作是一種自律機制,則不完全準確。早年的新聞評議會,的確主要由媒體從業者組成,但是在越來越激烈的媒介批評面前,許多國家/地區的新聞評議會進行了改組,其中最大的變化就是增加圈外人。比如香港報業評議會的執行委員,業界代表12人,非業界代表則有15人。這種變化使得評議會更具有公共性質,也表明對于媒體的監督不能只局限于圈子內部。

綜上所述,在各種監督媒體的主體中,并沒有哪一種特別奏效,設立新的監督機制也不是完全多此一舉。而且,社會監督的方式從大方向來說,也并無不可。真正值得探討的是,究竟如何進行監督,即監督的機制問題。

三、如何監督媒體

既然媒體需要公眾的監督,為何反對之聲如此強烈有人認為是媒體的“本位思想”作祟,有人認為是因為人們對于“公權力不信任”。這些分析都有一定的道理,說明媒體義務監督員在設計上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在人員選拔上,究竟由誰來選定選多少依據什么標準進行選擇在具體的監督方式上,如何保證監督員工作的常規化監督員又依據什么標準、有權對哪些問題提出批評監督意見等等。現在云南省委宣傳部在選擇監督員的過程和標準方面都沒有明確、公開,難免讓人懷疑。而且,既然旨在促進媒體自律,宣傳部為何還要越俎代庖,不讓記協或者媒體自己來實施這一行動

監督媒體,確實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因為媒體要實現有效的輿論監督、踐行對于社會的承諾,必然需要較為自由、寬松的環境。但是,過于自由則又會導致濫用權利的后果,引發監督甚至控制的要求。這在新聞界一直是一個難以解決的悖論。美國學者布朗曾經提出“沒有控制的管理(control without controlling)”觀點,主要還是希望通過差強人意的自律機制和作為軟監督的媒介批評方式來解決媒體問題,而不是通過行政或者法律等強制手段實施媒體控制。良好的自律是避免他律的最佳手段。

也正因為媒體的這一特殊性質與要求,使得我們對于媒體的監督行動要慎之又慎,以嚴謹、規范的制度設計來保證監督的合理性、正當性。邊民曾對云南聘請媒體義務監督員的做法提出三點建議,即體現了這種程序正義的要求:

一、義務監督員的來源、身份、結構以及遴選的程序。

二、監督報告的公開、陽光必須是剛性的。

三、應配套媒體可申訴、記協可裁決的機制。

這些建議已經接近新聞評議會的做法,把媒體義務監督員設計成為仲裁機制的一個部分,既充分發揮監督員的作用,又盡量避免對于新聞生產過程的干擾,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不約而同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新民網特約評論員喬新生也提出類似的主張:第一,“必須充分尊重新聞媒體義務監督員的勞動,……新聞宣傳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專門的檔案,并且有專人負責回饋信息”。第二,“必須能對新聞媒體及其從業人員起到促進作用”。

除此之外,我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監督標準,制定周詳細致的新聞專業規范,否則監督員無憑無據,申訴和仲裁也無章可依。可喜的是,去年底,中國記協公布了新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條文有所增加。不過,這項準則依然是高度原則性的,對于有違職業道德的行為缺乏明確、細致的界定,更沒有規定對于違反準則行為的處罰辦法。因此,它還很難成為監督的依據和標準。

不過,在努力完善監督機制的同時,也有必要指出,新聞自由與監督媒體之間總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國外一些新聞自律實踐也表明,各種自律機制都有自身的缺陷,所起作用依然有限。基于這一現實,有學者更愿意通過公開、廣泛的批評和討論來提高媒體的表現,而不是任何強制性的措施(包括一些帶有強制性的自律方式)。比如美國學者蘭貝斯就提倡進行媒介批評,“媒介批評的目的就是提供相當于執照的責任機制,同時能避免正式的政府權力的干預。”在公開的批評過程中,媒體從業者之間、從業者與公眾之間充分交流各自的價值主張、目標訴求,,以塑造良好的媒體環境來成就媒體的良好表現。這一過程可能無法一蹴而就,也不會一勞永逸,但是比較符合新聞和媒體運作的規律。

總之,云南媒體義務監督員的構想大體不錯,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過于倉促,制度設計不夠完善,配套規范不完備,遭受質疑當屬情理之中,但不應當成為抵制、取消監督媒體的理由。只有更加健全的監督機制,才能促進媒體有更好的表現。而公開討論這一事件本身,也有利于社會各方明確媒體性質,共同探索符合新聞媒體規律的監督方式。■

(作者分別為復旦大學新聞學院研究生;復旦大學新聞傳播與媒介化社會研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副研究員、復旦大學信息與傳播研究中心研究員。本論文獲得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基金資助,項目批準號08JC860002;復旦大學新聞傳播與媒介化社會研究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研究項目資助,項目批準號08FCZD030)

注釋:

《云南省新聞界征集百名媒體義務監督員》,云南網2009年10月21日

徐向良:《云南首推媒體監督員制度提高新聞公信力》,中新社2009年11月9日

劉子倩、張文凌:《云南省首次舉行網絡新聞會“媒體義務監督員”不是“新聞秘密警察”》,《中國青年報》2009年11月10日

參見:黃冠:《媒體義務監督員到底該監督什么》,《新華每日電訊》2009年11月15日;《澳門日報:保護輿論監督比監督媒體更重要》,中國新聞網2009年11月16日;潘洪其:《“媒體監督員”是不是畫蛇添足》,《羊城晚報》2009年11月12日等

劉暢:《以新聞專業主義監督媒體》,《中國青年報》2009年11月13日

參見:Lule, J. (1992). Journalism and criticism: 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 Norplant editorial. Critical Studies in Mass Communication, Vol. 9, 91-109

陳力丹:《我國傳媒職業意識缺失的現狀及解決的對策》,《現代傳播》2005年第4期

謝靜:《媒介批評在實踐中發展――以〈新聞記者〉的媒介批評實踐為例》,《新聞大學》2005年冬季號

邊民:《“媒體義務監督員”是柄雙刃劍》,/blog/499451794-1258427582

曹林:《監督媒體這事兒真不用地方官員操心》,《中國青年報》2009年11月11日

Hhjgwz:《云南媒體監督員政府的“新聞秘密警察”》,華聲論壇辣眼時評2009年11月11日

參見:Marzolf, M. T. (1991). Civilizing voices : American press criticism, 1880-1950. New York : Longman.

參見:Getlin, J.(2000): The Critics: Ombudsman, Columbia Journalism Review, March/April 2000

香港報業評議會,.hk/ch/web_council.php p=3

實誠客:《媒體義務監督員背后的監督悖論》,國際在線2009年11月10日

Brown, L. (1974). Reluctant Reformation: on criticizing the press in America. New York: David McKay Company, Inc.

篇2

一、健全新聞輿論的監督環境

健全的輿論環境是新聞媒體有序、高效、合法、公正地行使監督職能的前提,為使審判獨立與新聞監督保持良好的互動關系,首先應健全新聞輿論監督司法的制度環境。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保持新聞輿論的相對獨立性,建立以各級黨委和政府的機關報為主,以社會各團體的報刊為輔,以市民報為補充的多元體系的辦報格局。多元的辦報格局能調動廣大人民群眾進行輿論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拓寬信息源,將違法及腐敗現象都公之于眾,充分發揮其"第四種權力"的作用。同時,媒體在行使新聞自由、新聞監督權利時,必須在國家憲法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

(二)制約輿論監督對司法的影響,健全保障法官獨立的制度環境。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在我國,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是不容樂觀的。在目前體制下,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件進行了不當報道,個別法官出于自身利害關系的考慮,在審理這些案件時不得不迎合官方媒體的意見,從而可能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司法不獨立是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個重要原因。據此,應該加快司法改革的進程,從制度上為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制定嚴格的法官任免制度,規定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逐漸將黨報、機關報的輿論監督權和審判機關人、財、物管理權分別授予不同的主體行使,從而賦予法官抵抗新聞媒體不當監督的權力,使得法官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三)新聞單位應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部門和人員,以免對司法活動產生不必要的重大誤解,同時,這些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可對即將刊發的文章進行審查或修改,防止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或者侵權的、違法的報道流向社會。在我國,近年來由于媒體的不當監督從而妨礙司法權公正行使的一些案件中,大都是因為記者缺乏專門的法律知識,或偏聽偏信,對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片面的報道,從而侵犯了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例如,有的新聞報道在法庭審結之前對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結論,直接指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兇手"、"罪犯",從而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統一定罪權。

總之,記者法律知識的匱乏以及對法院審判活動的誤解,是造成新聞監督妨礙司法公正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應該在新聞輿論機構中配備專職的法律事務人員,在不影響司法獨立的前提下,通過正當途徑與司法機關聯系交涉,既可以全面掌握案情的情況下對審判活動進行客觀公正的報道,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也可以將社會公眾的輿論適度地反映到判決中來,以免法院的審判活動完全脫離民意的監督。

二、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掌握

新聞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憲法權利,適度的輿論壓力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特別是在我國的現階段,在司法不公、司法腐敗的現象較為嚴重的情況下,強化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尤為必要。反之,如果媒體監督不當,就有可能妨礙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從而造成司法不公。因此,新聞監督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必須與法院的獨立審判權保持一定的界限。具體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刑事訴訟各階段,新聞媒體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報道。

媒體在報道案件主要因素時,也要報道次要因素,特別是相反的意見。當然,不能要求新聞媒體報道的所有案件都完全真實。雖然新聞媒體在立案、偵查、、審判、執行階段都可以對案件進行如實報道,但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必須遵行一定的規律。例如,對法定不公開的審理的案件,媒體一般不應報道或者不應報道案情細節,以免將本不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變相公之于眾了;在立案、偵查和階段,對司法機關尚未認定的證據材料,媒體不得向社會公開,以免妨礙案件偵查和活動等等。

(二)評論是新聞報道的關鍵,新聞媒體報道案件事實之時,也可以適當地發表評論。因此,應該賦予媒體訴訟的各個階段適當地發表評論的權利。

首先,允許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對案件發表評論,已為一些國際區域性條約所認可,與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通行的做法是相一致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94年1月18日-20日在西班牙馬德里制定的《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基本原則》(《馬德里原則》),中國既沒有參與制定也沒有事后加入,但是,該條約對我國今后制定新聞方面的立法無疑具有可資借鑒之處。

其次,從目前中國的司法現狀來看,司法腐敗現象是普遍存在的,適度的新聞監督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條件。雖然近年來新聞自由在逐漸解禁,但也應該看到,我國的新聞開放程度同國際上通行的標準還存在較大的差距,理應通過法治賦予新聞媒體較大的權利,為新聞媒體監督司法提供更加寬松的外在環境。當然,筆者贊成新聞媒體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有發表評論的權利,并注意以下幾點:1.在立案、偵查、階段,對案情發表評論主要限于程序違法或者司法人員的辦案作風上,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則不得發表任何評論。例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程序違法問題,媒體在報道案情時對此可以隨意發表評論;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罪、應否處以刑罰和處以何種刑罰不得妄作論斷,以免侵犯法院審判權。2.如果發現公安人員、檢察人員或審判人員、司法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枉法行為時,在有證據證明的前提下,無論在訟訴的任何階段,媒體都應該立即予以公開報道并同時發表評論,通過輿論造勢促使有關組織追究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責任,以此保障司法權的公正行使。3.由于我國當前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未盡如人意,如果一些黨政領導利用特權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時,新聞媒體應該立即公開報道,并發表評論,以引起社會公眾的共鳴和義憤,為公、檢、法、司機關依法追究犯罪、抵制法外勢力的干擾提供輿論支持,使其得以頂住壓力公正辦案;也可以使這些試圖干涉司法獨立的人望而卻步,從而保證偵查、和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評論應該由新聞機構中配備的專職法律人員主筆或者參與,或聘請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參與審查、把關。且不能是明顯的誘導式傾向性的,以免誤導廣大讀者,同時,發表的評論應聲明屬個人觀點不代表報刊的意見。4.在任何情形下,新聞媒體報道案情對司法人員的人格尊嚴可能造成侮辱的評論應禁止。否則,媒體的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可以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發表任何意見和評論。如果認為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存在錯誤,應該進行批評或抨擊,以利于法院在審判監督程序中予以糾正。

三、救濟措施

即使立法中劃定了新聞輿論監督審判權的一定界限,但現實中有的記者可能由于法律意識淡薄,或者出于經濟利益上的考慮,熱衷于對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進行肆意渲染,以引起公眾的義憤,從而形成了強大的輿論造勢,導致審判活動不得不聽從于輿論。筆者認為,在我國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于一些審前報道可能會影響案件的公正審判的,可以適當借鑒國外的做法,采取救濟措施:

(一)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直到有偏見的輿論壓力消除后再啟動審判程序。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如果媒體在審前對案情已經進行了大肆渲染,法院可以決定對案件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建議對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增補第4款:"為了消除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對審判活動的不利影響,保障被告人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合議庭可以決定延期審理。"

(二)由上級法院通過指定管轄變更審判地點,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壓力的其他同級法院。為了使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得以落實,對于媒體在審前進行過不當報道的,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將案件的管轄權轉移到尚未受到輿論影響的其他同級法院。

(三)如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在判決前向外界(包括新聞媒體)散發與案件相關的信息,司法機關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四)法院可直接對轄區內的新聞媒體作出禁止或限制報道的決定。由于我國的新聞法制尚不健全,司法獨立的制度環境不盡如人意,法院在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其他的事后補救措施都難以消除審前報道的負面影響時才能采用),法院可通知媒體限制報道的決定。

篇3

【關鍵詞】 媒體;從業人員;監督意識;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是新聞活動開展的一個重要目的,也是每一個新聞從業人員的責任和義務,正是由于新聞輿論具有其他監督權力難以媲及的優勢,所以作為新聞從業人員,不僅要具有明銳的新聞敏感性,還應當具有先天的輿論監督意識。1996年9月,在視察《人民日報》社時著重談到輿論導向的問題。他指出,“輿論導向正確,是黨和人民之福;輿論導向錯誤,是黨和人民之禍”[1]輿論監督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它擁有廣泛的權威性,以及深刻的突出性和尖銳性,而它的影響力更是威力驚人,社會上每一個熱點的關注度以及點擊率就是很好的佐證,而且新聞媒體天生就是政治的武器,在歷史發展的過程中,每一個政黨或者政府都很重視輿論的宣傳和管理。但是在輿論發揮作用的過程中,總會有來自多方的阻礙力量進行干擾,所以說需要破除這種阻礙力量,首先要在大的環境中形成輿論監督的良好氛圍,其次就是作為媒體從業人員的作用是不可以忽視,輿論監督工作的順利與否,很大程度上與媒體從業人員有關聯。

一、增強宏觀意識,適時開展議程設置

作為黨的耳鼻喉舌,輿論監督的作用歷來受到重視,輿論監督工作為國家政治發展以及政治文明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證人民的言論自由、贏取廣泛而又民主的權利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怎樣展開輿論監督,進一步保衛已經取得的成果,是新一代媒體從業人員需要思考的問題。

“議程設置的理論功能暗示了這樣的一種媒介觀,即傳播媒介是從事環境再構成作業的機構,也就是說傳播媒介對外部世界的報道不是鏡子式的反應,而是一種有目的的取舍活動。傳播媒介會根據自己的價值觀和報道方針從現實的環境中選擇出他們認為重要的部分或者方面進行梳理和加工,賦予一定的結構,然后以一種報道的方式提供給大眾。這就是說,媒介在進行報道的過程中,是一個再選擇的過程,并不是每一件事件都能呈現在公眾的面前”[2]所以說,媒體從業人員在進行新聞活動的時候,本身就是一種再選擇的過程,而選擇哪些、舍棄哪些,就需要媒體從業人員進行梳理。

通過個人的實際經驗活動,舉一個鮮明的例子。2012年,山西省在前一年工作基礎上,提出新的農村“五個全覆蓋”。這項省政府的惠民工程在實施過程中卻有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當年8月底,我們隨同職能部門深入大同市9個農業縣(區)的27個行政村,對農家書屋、體育活動場所建設情況進行暗訪,發現農村書屋管理不到位、農村體育設施建設不完善等諸多問題,使新“五個全覆蓋”流于形式。對于發現的問題,在采訪中不僅看現象,同時也做了深入的思考,寫下了《對農村文化體育場所建設管理的思考》一文,對全市農村扎實實施新“五個全覆蓋”進行了有效的監督,為市政府進一步推進新“五個全覆蓋”提供了參考,也引導了新“五個全覆蓋”宣傳中的方向。通過這個例子可以發現,媒體從業人員要展開輿論監督,就要有宏觀的意識,在適當的時候開展議程設置,從而引導輿論監督的方向。在現實生活中,每一個媒體從業人員都要有敏銳的政治意識,選擇黨和政府重視、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從而在輿論監督方面取得奇效。而在報道關于政治問題、民族沖突以及一些重大的社會事件時,媒體從業人員一定要有宏觀意識,嚴格執行黨的決策,要牢記思想基本原則以及新聞媒體人員應有的素養。還有一點需要指出的是,展開議程設置的時候,一定要把握新聞事件的時間效應,不能盲目地開展,否則難以有效地進行輿論監督。

二、挑起責任重擔,敢于開展輿論監督

輿論監督活動的開展,需要記者持之以恒地努力,才能換來監督的碩果,如果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來進行工作,是難以形成具有影響力的監督。如果媒體從業人員害怕“引火燒身”,害怕給自己惹來麻煩,那么公眾心目中“社會的守望者”、“群眾的代言人”的社會角色期待就會名不副實。所以說,手握監督的利器,就要敢于挑起責任的重擔,敢于進行輿論監督,一個合格的新聞從業者,既要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善于發現社會上的真、善、美,宣揚正確的輿論價值導向,又要敢于挑戰權威,敢于向惡勢力宣戰,主席就曾經強調“要進一步唱響主旋律、大好主動仗,充分發揮輿論宣傳在同一思想中的重要導向作用”。[3]

還有一個很典型的例子。近幾年來,在轉型跨越發展中,大同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視軟環境建設,持續進行優化發展環境建設,作為主流媒體,我們對阻礙優化發展環境的行為和現象進行了輿論監督。2011年末,本市各主流媒體連續報道反映城區居民辦理醫保交費難的問題,引起城區區委、區政府的高度重視。在媒體輿論監督作用下,城區各服務領域自查自糾,針對各自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積極落實整改措施。輿論監督的作用也是為了促進工作,經過大量走訪、調查,實地查看整改效果,本人寫了《針對問題 舉一反三 城區各服務領域積極落實整改措施》,讓讀者完整了解整個新聞事件的發生和結果。

三、在法律的范圍內開展輿論監督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新聞事業也進入到了一個大發展、大繁榮的階段,新聞媒體“喉舌”的作用更加凸顯,新聞媒體開始將自己手中握有的監督利器揮向社會上各種不良現象,而這樣的監督意識在社會上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可。與此同時,隨著監督功能的顯現,各種監督亂象也開始增多,例如報道不實、偏離黨性原則、以及社會上發生的“媒體審判”現象時有發生,所以新聞媒體想要有效、有力地開展輿論監督,自身活動也需要受到監督。

媒體從業人員開展輿論監督活動要在一定的政策允許范圍內進行,要自覺地接受來自黨、政府和人民的監督,更重要的是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活動,走依法宣傳的道路,打好法律和紀律的底子。本著實事求是,在新聞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報道活動,切不可夸大其辭,任意妄為,為了引起社會上的“轟動效應”而忘乎所以。遵從道德和法律的約束,是每一個新聞從業者需要正視的現實,西方國家也不例外,“西方媒體道德與法規學的兩個核心概念是自由和責任,”[4]其實歸根到底,還是要求法律的約束。

所以說,每一個新聞工作者都需要懂得相關的法律知識,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進行新聞活動,如此,正常的新聞輿論監督才能顯示出更加飽滿的正能量。

四、公正和客觀地進行輿論監督

在輿論監督這個大的方向上,媒體從業人員能不能發揮應有的專業素質,直接關系到輿論的可信度以及真實度,每一個媒體從業人員都要認認真真地把握輿論監督的利劍,把注意力專注在公正以及客觀的方向上,在這兩個方面下功夫。

每一個新聞媒體從業人員都需要具備一定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而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都要求他們向社會能夠提供客觀、真實以及公正的報道,只有報道站在公正和客觀的層面上,才能展開有序和高效的輿論監督工作。所以說,新聞從業人員在進行輿論監督時,首先要站在公正的角度進行報道,不能包藏私心,表面上打著為公旗號,心底卻打自己的“小九九”。再次,一個合格的媒體從業人員,絕不可以感情用事,以“無冕之王”的身份進行監督時,很可能會落入到“媒體審判”的現實中,而這樣的結果會使新聞從業人員失去了應有的素質和職業道德。因此,作為輿論監督工作的踐行者,新聞工作者必須清楚自己扮演的角色,剔除個人的主觀意愿,切實保障輿論監督步入客觀公正的方向。

我國新聞事業正在經歷一次大的變革和發展,文化體制轉型發展過程中,對于新聞輿論監督的開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一個合格的新聞從業人員,一定要培養自身監督意識,時刻嚴格要求自己,把輿論監督工作做好,為“五位一體”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中國新聞年鑒.中國新聞年鑒雜志社,1997.3.

[2] 郭慶光.傳播學教程[G].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2.

篇4

一、司法公開與媒體監督的天然聯系

(一)司法公開和媒體監督存在著共同的價值指向。

首先,媒體監督體現了公眾參與和公權制約,是民主政治的要求,而司法公開、陽光審判也是程序民主的體現;其次,媒體監督和司法公開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都是寄希望于公開公正的正當程序來實現社會正義,從而降低司法不公的可能性。因此,為了實現司法民主與公正,法官的裁判過程和結果需要公開,要自覺接受媒體監督,尊重社會的一般正義觀與公眾輿論。

(二)司法公開和媒體監督建立于共同的實踐基礎。

一方面,正確的媒體報道促使在公開司法中實現司法公正。在司法實踐中中,媒體的適當介入則可以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與司法內在的公正力量相結合,增加司法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為社會公眾監督司法行為并間接參與司法過程提供機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和矯正司法偏差,換言之,將司法偏差甚至犯錯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就個案而言,由于媒體的介入,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會更加嚴謹。比如曾經轟動一時的“梁麗案”,該案最初被深圳市公安部門以盜竊罪立案,深圳市檢察院也以該罪名批準逮捕,后來在媒體的關注下,改為自訴性質的侵占罪。

(三)司法公開與媒體監督有共生共益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如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一般情況下只有通過傳媒才能更廣泛地及于案件當事人之外的公眾,媒體的報道有助于在司法公開中普及法律,從而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使公眾相信正義可以由司法途徑得以實現。通過弘揚法治精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也推動了中國的司法進程。在我國,司法的進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自上而下實現的,但離不開自下而上的推動,特別是在一些非常敏感的領域里面,通過媒體的介入,使得決策層感受到了社會公眾的呼聲,形成改革的強大動力。比如,2000年初,媒體廣泛報道了佘祥林、杜培武等一系列錯案,引發了整個社會對死刑復核制度的關注,最終促成了最高法院死刑復核權的上收;再如2003年,孫志剛案件則直接推動了中國的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顯而易見,媒體的推動對于司法制度的健康發展起了非常有益的助推作用。

二、司法公開與媒體監督的摩擦與沖突

在現實中,放眼司法實踐,司法公開與媒體監督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緊張與摩擦因素。如有的媒體忽視法官在當事人之間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顯傾向于一方當事人;有的報道對某一事件或某一司法人員的抨擊失實,對司法機關正在辦理的案件、對問題的評論過于偏頗,甚至冒下結論,干擾司法機關依法辦案,影響司法公正。

追究這些問題的背后,反映出來的是媒體與法院各自獨特的價值追求。一方面,新聞媒體之所以對法院司法活動予以高度關注和積極報道,正是為了讓體現民意的大眾媒體和公眾輿論對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司法進行監督和制約,努力促進司法改革和社會公正;然而,過量的新聞報道、有失偏頗的公眾輿論,比較突出的“越位”關注,又對法院的工作造成了一定壓力,使得法官們不得不對媒體干擾司法活動、影響審判公正的行為進行指責。例如曾經轟動一時的張金柱案件,張金柱在被判處死刑后曾感嘆不是法院而是媒體對其作的判決,這著實充分體現了媒體的強大影響力量。在法治國家,程序正義是法官斷案裁決的首要追求,一旦媒體監督脫離了法律和理性的軌道,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很可能破壞程序法的內在機制,導致在程序上過于倉促或延緩,這不僅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與證據認定的準確性,還極易使當事人對公正的判決結果產生不信任,產生對法律至上和司法權威的動搖。

同時,從深層追究,法院與媒體產生的沖突體現了民主法治社會中公平審判與言論自由的兩種基本價值的沖突,或者說,隱藏著更為復雜的層面的兩種公民基本權利之間價值沖突。眾所周知,司法公開要在司法獨立原則的維度內活動,司法獨立作為一項憲法性的基本原則,是民主和現代法治的基本標志和堅定標桿。而媒體監督本身所蘊含的公民憲法性權利——知情權、監督權同樣有著層面的強力支持。因此,媒體監督及其承載的民意與社會輿論對司法的獨立裁判在無形中形成一種對抗的力量,使得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實質上變成了層面的博弈。

三、歸宿——司法公開與媒體監督的平衡與契合

經濟學中的“邊際效應”理論(也稱“邊際效益”理論)認為,幾乎所有決策的最適度條件都發生在邊際費用等于邊際效益的點上。司法公開度也是如此,“司法公開提高到一定程度后,邊際成本遞增,邊際效益遞減,當邊際成本等于邊際收益時,就是司法公開的最佳程度,此時,司法公開達到了均衡狀態”。在司法公開過程中,公眾、當事人、法院側重不同的外在期望和內在需求。公眾與媒體存在著了解、知悉司法過程、不受限制的旁聽、報道和評論的期望和需求;當事人存在著接受公開、公正的審判,避免自身利益在暗箱操作中受損,同時保護個人隱私受到尊重的期望和需求;法院則存在著適度公開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運行,同時維護自身權威與公信的期望與要求。

按照博弈論的理論,司法公開度的確定是媒體(公眾)、當事人、法院三方參與博弈互動的結果。在三方博弈中,每一參與方的不同利益要求產生了各自不同的最優選擇,而最佳的司法公開度就是能對三方的戰略選擇產生激勵,使三方都能從博弈結論中受益,進而實現最大公益效果。

(一)從自律到他律,司法機關應以包容的態度對待媒體。

司法的獨立秉性決定了司法機關固然有著內在的自律機制,但是司法的權力屬性也決定了其離不開他律的制度設計,媒體監督下的司法公開正是這樣一種他律的必要表現形式。因此,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待媒體監督應當保持一種寬容的態度。

首先,鑒于案件事實分為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客觀真實一般都是發生在過去的事件,而對于對這些事件的認識一般不是能夠直接實現的,而是通過各種證據來間接地實現。由于案件中各種證據的情況錯綜復雜,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受時間、空間等諸多條件的限制,便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樣,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新聞報道不可能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法院不能因此而拒絕新聞媒體的介入,而是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公開澄清。其次,“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要在陽光下運行,必須要受到監督,而要保證監督的效果,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要賦予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以充分的報道權。

(二)從他律到自律,媒體應控制在一定尺度內關注司法。

我們在看到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時,也不可忽略媒體關注司法應把握的尺度,否則,就會侵犯司法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因此既應堅持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同時又應維護司法活動的獨立性。

自律是媒體與司法良性互動的前提,媒體應當媒體要加強自律,通過正確的途徑和方式將法律規定乃至法的精神不斷地傳遞給大眾。同時,司法應正確引導媒體以使其發揮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積極作用。

(三)殊途同歸:司法與媒體之間要在博弈中尋求平衡。

司法與媒體在現代法治社會交織在一起,司法的獨立審判與媒體報道的監督作用很難作出孰輕孰重的簡單判斷,也難進行非此即彼的片面分割,兩者只有在沖突、博弈與契合中,逐步推進現代司法民主和社會公正。因此,如何形成良性的互動關系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司法活動有其特殊的運作規律,法院在裁判時如何參考和平衡各種媒體的聲音,既體現著法院的司法權力也承載著法院的社會責任。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無疑為法院正確處理與媒體的關系提供了有力的指導,即法院應主動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積極地處理新聞媒體反映的情況,在司法與媒體溝通、互動時法院應當主動地、及時地、充分地為新聞媒體監督提供便利,借媒體監督之力實現司法活動本身質量和效率提高之效。

具體應當把握兩個尺度:一是嚴格保持客觀中立立場,只作客觀如實的報道,不對案件的處理提前下結論或發表任何評論或意見,不得對司法機關的形象進行歪曲和丑化,盡量避免對司法人員的人格進行評價;二是維護裁判文書的尊嚴,在沒有其他有效判決取代現有的生效判決之前,即使裁判確有不公,也應當通過法定途徑予以解決,要尊重司法裁決的即判力和法律文書的嚴肅性。媒體只有在這種平衡、中性、中立的報道中才能體悟到了司法所秉持的法律正義和公平的價值。

參考文獻:

[1] 陳衛東:媒體介入司法是柄雙刃劍,《中國審判》201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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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自媒體監督:現狀、問題及其法律規制 詳述食品安全監督體制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探析 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現狀及問題探析 食品安全問題現狀 食品安全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現狀及刑法規制 食品安全法律立法現狀及問題剖析 食品安全刑法保護的現狀、問題及完善 食品安全問題的現狀及對策 媒體在食品安全問題上的監督作用 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現狀及其刑法治理 我國食品安全犯罪原因及刑法規制研究現狀 食品安全問題之管理缺失及法律規制 我國食品安全法律規制的問題及完善 關于食品安全現狀及其食品分析檢測研究 我國食品安全現狀及其食品分析檢測新技術的應用 避稅及其法律規制研究現狀與啟示 城市小學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的重點問題 食品安全監督中所見問題的探討 轉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規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11]張美玲、羅憶,2011:《以微博為代表的自媒體傳播特點和優勢分析》,《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第1期。

[12]中國投資咨詢網:食品飲料行業廣告投放超凈利一倍多,網址:http://.cn/free/201205/shipin151440.shtml。

[13]中新網:蒙牛“陷害門”事件還原,網頁:http:///cj/2010/1023/2607324.shtml。

[14]周甲祿,2006:《輿論監督權論》,山東人民出版社。

[15]Shayne,Bowman and Chris Willis,2003,We Media:How Audiences are Shaping the Future of News and Information. The Media Center.

Supervision of We Media over Food Safety:

Its Present Situation,Problems and Legal Regulations

Guo Lanying1,Shan Feiyue2 and Zhao Wenhuan3

(1.Political Science and Institute,Shanghai Finance University;

2.Law School,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3.Shanghai Branch,Ping An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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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廣播電視媒體;輿論監督;輿論引導

中圖分類號G20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4)116-0015-02

因媒體的傳播途徑不同,基層廣播電視媒體在輿論監督上與上級媒體無法相提并論,新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也有著很大不同。基層廣播電視媒體作為當地黨與政府的“喉舌”, 與當地群眾的生活息息相關,對群眾的生活有著直接的影響作用,因此,基層廣播電視媒體更應該發揮好輿論監督的引導作用。

1 基層廣播電視媒體做好輿論監督所面臨的現實困境

1.1 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基層廣播電視媒體在輿論監督上畏首畏尾

有效的促進民主政治的良性發展,就必須要讓人們可以通過各種渠道來對公共權力以及公共決策開展良好的監督和制約。基層廣播電視媒體作為當地黨與政府的“喉舌”,既要做好積極的正面宣傳報道,傳遞正能量,同時也要發揮輿論監督作用,進行適時、適量、適度的批判性報道,發揮監督和引導作用,這也同樣是傳遞正能量。然而,我們面臨的現實恰恰是,由于法律保障制度的缺失,再加上被監督的單位、部門以及個人,因為需要面臨被“曝光”之后的各種道德上的壓力和法律上的責任,因此他們對輿論監督都非常抵制。當前對于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的輿論監督還沒有形成良好的保護措施,使得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的新聞從業人員在很多時候都對輿論監督畏首畏尾,就連一些必要的輿論監督也沒有去做,在許多需要發揮作用的時候,往往失語,影響力明顯下降。

1.2 批評主體與批評對象兩者的接近性,使基層廣播電視媒體輿論監督阻力加大

因為基層廣播電視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再加上受到地域上的限制,批評者與被批評者兩者之間都是處于同一個地方,使得新聞輿論監督工作走不出熟人圈,因此面臨著非常巨大的難度。一旦是遇到輿論監督,被批評者就會四處進行活動,通過各種關系說情,找上級領導進行施壓,讓輿論監督遇到多重障礙,難以有效開展,甚至把廣播電視媒體孤立起來,讓正常的采訪活動都無法開展,嚴重的還會受到各種報復。

1.3 輿論監督運行機制不健全,阻礙了輿論監督的有效開展

地方廣播電視媒體想要有效的開展輿論監督,就必須要當地的黨政機關的全力配合,依賴性過于嚴重。如果在進行報道時,被監管者的上級部門沒有重視報道內容,那么輿論監督幾乎就發揮不出作用。相反因為輿論監督運行機制的不健全,還會導致地方政府對輿論監督進行干預,發揮不出有效的作用。面對這樣的情況,在開展輿論監督的時候基本都只能關注一些不痛不癢的小事,而對于那些幕后的“老虎”卻不能夠進行有效的監督,也不可能真正的通過輿論監督來揭發出重大的政治經濟問題。機制的不健全可以說是地方廣播電視媒體在開展輿論監督時的天然的弱點。

2 地方廣播電視媒體做好輿論監督的措施

2.1 提供良好的法律保護手段,讓地方廣播電視媒體勇于監督

想要讓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真正做好輿論監督,就需要有良好的法律手段來提供保障。需要中央或者是上級部門通過頒布相應的法規和政策來建立起包括市、區、縣級廣播電視在內的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相關法律政策體系。通過法律與政策讓地方廣播電視媒體能在形式輿論監督的時候有法律提供的權力,還可以讓新聞媒體自身的輿論監督行為變得更加的規范。通過法律手段來對權力制衡體系進行完善,使得輿論監督機制得到改善,實現科學民主,加強對地方的輿論監督。為此,迫切的需要有相應的新聞法律、法規和政策出臺。

2.2 做好輿論監督的積極引導作用,讓地方地方政府認同起來

在新時期必須能夠清晰的認識到,加強地方輿論監督必須解放思想,在做到實事求是的基礎上與時俱進,做好輿論監督的積極引導作用,真實的體現出黨的意志,對基層人民大眾的心聲進行真實的反映,將兩者進行有機的結合,對輿論監督進行改進完善。在開展輿論監督的時候,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在完善的法律體系的支持下,堅持自身的原則與黨性原則,敢于向各種不利于黨、不利于人民的勢力發出挑戰,堅決的報道各種不法問題。同時,需要積極做好輿論監督的引導作用,讓輿論監督做成積極的監督和正面的引導,打擊歪風邪氣,傳遞積極的正能量。這并不是讓地方廣播電視媒體受到了限制,而是社會主義的發展對新聞事業所提出的客觀要求。當今這個時代在不斷的變化,日新月異,我們在不斷地對這個過程中所出現的各種新事物、新氣象、新典型以及新變化進行報道的時候,還不能忽略了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種消極的、腐敗的現象,要用于通過輿論監督的武器來對這些現象進行報道,但這一切的最終目的還是要引導社會良性的發展,為社會進步注入源源不斷的正能量。

2.3 突破自身的局限,做好輿論監督的積極引導作用

輿論監督不僅僅需要有良好的法制體系來提供保障,還需要廣播電視媒體自身要敢于監督、愿意監督、善于監督。一直以來,對于地方廣播電視臺的輿論監督工作都在強調,然而在實際的操作中卻是相當的困難。輿論監督本身對于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的內部機制就是一種挑戰。在面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時,地方廣播電視媒體面臨的競爭空前劇增,生存空間被壓縮,然而地方廣播電視媒體與外部社會之間的聯系卻又變得更加的緊密與復雜。例如廣告的經營,新聞節目的制作和播出都會和外部社會產生各種聯系,地方廣播電視媒體在監督政府以及一些權力部門的行為時就會存在有諸多的顧慮。還有的時候在舉辦活動、找贊助等方面也需要外部的合作,這在有的時候也會對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的輿論監督廣度和力度帶來影響。

地方廣播電視媒體要想在輿論監督上發揮出作用,就需要建立好良好的內部機制,在產業化運作是形成一種良性的循環,對有償性新聞與節目的商業傾向進行堅決的杜絕。通過高質量的產品來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不能因為經濟效益受制于人而不能夠進行良好的輿論監督。要想真的做好新聞監督,地方廣播電視媒體就必須要能夠自給自足,不受制于人,這才能夠針貶時弊,抨擊不正之風。

2.4 嘗試廣播電視媒體垂直化管理,強化其輿論監督的獨立

一個行業的專業化程度會直接影響到其對社會的影響。社會之所以需要輿論監督,從本質上來講是為了促進政府權力機構的規范化,防止政府權力機構的瀆職、越權。媒體作為社會的一個組成部分,其監督本身或多或少的會有著私利或者是行為上的越權,這是非職業化。這樣可能會導致一定的混亂。

與中央、省市媒體相比,地方區、縣廣播電視媒體的專業化程度明顯較弱,很容易受到其他權力部門的影響,因此必須要進行改革,實現垂直化的管理。也就是縣級的媒體由地市級媒體,地市級媒體由省市級媒體管理,省市級媒體則由中央級媒體管理。這樣能對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的專業化程度進行強化,并讓它們擺脫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這樣它們在進行輿論監督的時候將能夠更加的專業化,更加不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擾,進而可以更加的客觀、公正。

3 結論

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地方廣播電視媒體在輿論監督上所發揮出的作用還不夠強,究其原因就是缺少法律體系上的保護,與被監督者過于太近,容易受到各種權力機關的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要改善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的輿論監督現狀是較為困難的。因此,在文中對這些現象進行了探討,為改善地方廣播電視媒體的輿論監督現狀提供幫助。

參考文獻

[1]楊旭.網絡媒體對廣播電視媒體輿論沖擊[J].中國傳媒科技,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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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廣播電視;新媒體;輿論監督

中圖分類號:G2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235-02

輿論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一種獨特的公共權力監督機制,它是是新聞媒體擁有運用輿論的獨特力量,幫助公眾了解政府事務、社會事務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務,并促使其沿著法制和社會生活公共準則的方向運作的一種社會行為的權利。它雖然不像司法監督那樣具有強制力和約束力,但是在廣大的公民當中是具有一種威懾力的監督。如今,隨著網絡、多媒體以及移動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以互聯網為代表的新媒體已呈現井噴式的發展態勢,新媒體在輿論監督中的作用更加凸顯,充分利用新媒體來完善我們的輿論監督機制必將成為輿論監督的發展趨勢。

一、新媒體與輿論監督

當下,新媒體在社會發展中的現實狀況是,由于新媒體平臺其自身“去中心化”的傳播特性,這個平臺減少了對自身言論的約束,使每一個人都可以在上面發出自己的聲音,其影響力相較傳統媒體而言越來越廣泛。

相對于廣播電視,新媒體環境下有它獨特的地方,首先它有全天候性。它是全天候的信息傳播與實時信息平臺,能在24小時內隨時把信息傳遞到受眾身邊,這樣增大了對公共事件的沖擊力,比如,2012年11月20日,重慶北碚區委書記雷政富的一段視頻在網絡曝光,隨即遭到瘋傳。網民通過手機、微博、互聯網等新媒體,隨時獲取信息,密切關注事態發展。網民利用新媒體進行輿論監督,消息,發泄情緒,使得該事件迅速發酵放大。此后,檢查機關對雷政富立案調查,雷被免去職務。從雷政富視頻曝光到其被處理,只有7 1小時。在這樣的突發事件中,正是由于新媒體的全天候型,使其受眾廣性、影響力迅速發展,使得其成為社會輿論的集散地和放大器。

第二是加強了與受眾的互動性。由于微信微博等交流手段的普及,網絡媒體把部分話語權交給了受眾,受眾通過復制、粘貼、編輯、鏈接、等手段自由的自己的看法,表達自己的觀點。比如,前一段時間在微信朋友圈刷屏的一條微信:“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一律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帖子中了催人淚下的被拐賣兒童及其父母傷心欲絕的照片,然后將矛頭指向立法:呼吁人販子一律死刑,買方一律無期。這則帖子吸引了廣大網友的積極參與,其中,記者僅在新浪微博搜索到上述主題的帖子就達98萬多條。在網帖中,不少網友轉發時還標注“是中國人就轉”、“是媽媽就轉”等,瞬間點燃大量網友的激憤情緒。大量網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表態,支持一律死刑。第三,公民高度的參與性。新媒體的迅速發展,縮短了信息傳播的時間,改變了信息傳播的主體。網民通過新媒體,可以在任意時間、地點發表國計民生、城市管理之類的觀點,這些意見建議被快速度地傳達.在盡可能短時間內得到反饋。比如,在每年的兩會期間,人民網在新浪微博開通“@人民網兩會報道”官方微博,推出的“兩會直播”、“兩會之聲”等話題,及時播報兩會最新消息,讓網民都能積極主動參與,提高了他們參政議政的主動性和自覺性。這個特點人們稱之為零距離傳播,也就是說,通過新媒體拉近了媒體與受眾之間情感和心理上的距離,感覺就像和人面對面交流一樣親切、自如。

同樣,像眾多事物一樣,新媒體在輿論監督方面有其自身的優勢,同時也存在起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首先是其輿論監督的無序,我們知道,網絡本身具有的便捷性、匿名性、開放性,無序導致虛假信息泛濫、情緒性言論蔓延,使信息的準確性難以保證。其次是新媒體的情緒性言論比較激烈,往往呈現出一種非理性的狀態;第三是微博微信等新媒體的盈利機制往往對輿論監督帶來傷害。一些客戶端為了贏得點擊率,往往將道聽途說的消息編發出來,這樣的信息往往會誤導公眾,混淆是非。

二、廣播電視與新媒體融合開展輿論監督的必要性

廣播電視是大眾媒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人民的喉舌,它宣傳了黨的方針政策,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具有極強的公信力與權威性,它作為視聽合一的大眾化傳播媒介,宣傳效果非常顯著,具有一定的主流話語權。經過實踐,我們發現,廣播電視與新媒體結合起來,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我們也看到,新媒體輿論監督的“勝利”,往往是廣播電視等在后面跟進報道的結果。也就是說,廣播電視和新媒體形成合力,達到了輿論監督的最佳效果。比如,2014年秋天,某微信客戶端報道豫南某市果農面臨水果豐產卻不豐收的境地,出現果農把水果喂豬、傾倒等現象。消息發出后,在網友中引起強烈反響,紛紛質疑當地政府不作為,責難聲給當地政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但是,經過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國之聲》記者的實地采訪,發現該消息為不實消息,消息經中國之聲的,輿論很快得到平息,同時,報道也吸引了全國各地的水果經銷商到該地購買水果,該市的水果也很快銷售一空。

三、廣播電視與新媒體進行融合開展好輿論監督

廣播電視在新媒體的競爭下,如果要想發揮好的輿論監督作用,就要有所創新,掙脫一切束縛,才有可能在媒體競爭正生存下來。

1.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媒體的優勢,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目前情況下,新媒體的異軍突起,給廣播電視造成了強烈的沖擊,提高自身的核心競爭力,就需要廣播電視轉變自身觀念,從根本上提高報道水平,發揮傳統媒體在輿論監督方面的優勢,提升輿論監督的效果,好比缺鈣的人補鈣一樣,只有核心競爭力強了,才不怕任何挑戰,發展好自身事業。

篇8

如果說2008年是中國慈善元年,來自民間與社會的慈善熱情在隨后的時間里持續升溫,而媒體從那―年開始對慈善的報道也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對于慈善的參與和報道,也不再局限于簡單報道某個企業家、某位明星捐了多少錢;某個基金會在哪個貧困地區做了哪個援助項目,而是更主動介入,既報道單一事件,又通過質疑、監督、反思、建議,推動慈善事業制度的發展,媒體在慈善新聞中的角色已從單純的報道者向組織者、推動者轉變。

公益慈善行業與媒體行業氣質相近,精神契合,其最顯著的相似點是:都是為了公眾利益,都需要很高的公信力,公益報道不是僅僅報道公益慈善事業的進展,媒體應該利用自身的特殊職能關注和守護大眾利益。

當前公益慈善報道存在的誤區

公益慈善報道方式單一。不少都市報、商業網站的公益慈善報道多以消息的形式出現,且報道主題相對單一。如“賣身救母”“為救親人賣器官”等經常存在于報紙的社會新聞欄目、一些網站的公益頻道,這些報道的重心多是宣揚當事人的種種不幸、悲慘遭遇,而不是關注造成這一悲劇的社會意義及社會救助、公益慈善事業在機制、制度等方面的漏洞,從而使報道僅具有個案意義。這類報道的泛濫,已引起受眾審美疲勞,出現了公眾自愿捐款的乏力。

公益慈善報道過于注重富人、名人、明星、企業等群體的行為,忽視普通民眾的公益慈善之舉。

公益慈善監督報道有失客觀平衡,有“妖魔化”公益事業的傾向。公益監督報道是指媒體運用其輿論監督力量抨擊公益慈善事業運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這表現為媒體批評、監督各類民辦或公辦的慈善會、基金會善款運作不透明行為,公益項目暗箱操作,借助公益非法牟利的違法亂紀行為,及企業家、富人、名人借助慈善的“投機”行為。媒體監督公益慈善事業,有助于我國慈善公益事業的完善與成熟,然而一些媒體在報道時,片面追求轟動效應,沒有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損害了慈善公益事業賴以生存的社會土壤、公民自愿捐款的社會誠信文化,在民間慈善新組織新渠道還很薄弱,官辦慈善組織信譽岌岌可危的情況下,不少救助渠道被迫中斷,最初傷害的是公眾慈善熱情,最終傷害的則是弱勢群體,是普通民眾和還在蹣跚行走的中國公益慈善事業。

記者進行公益慈善報道的短板

出現以上這些誤區,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專業素養不足。中國的公益慈善事業多年來由政府主導,因而,慈善事業在向民間公益勃興轉化的過程中,一旦深入下去,面對公益活動中出現的種種現象,媒體常常無法做出專業判斷,更不用說以先進的公益理念對讀者予以引導了。

2010年,營德旺通過中國扶貧基金會向西南五省旱區貧困農戶捐款2億元,要求基金會在半年內將善款按照每戶2000元發到10萬農戶手中,要求管理費不超過3%,差錯率不超過1%,這也開創了我國捐贈者對受捐公益慈善機構問責的先河。當時網絡上出現了一些幾乎是一邊倒的聲音,罵基金會收3%的管理費太黑了,不少中央級媒體也在其中,其實,早在2008年汶川大地震發生后,中國紅十字會也曾經因為從善款中提取管理費,而遭到鋪天蓋地的質疑,當時就有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學者解釋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提取管理費的上限是10%,因為做公益需要成本,募集善款需要成本,把救災物資運到災區也需要成本,普通民眾缺乏明確認知可以理解,媒體應該具備基本的公益慈善專業素養,理性發聲,正確引導公眾和大眾輿論。

做公益報道缺少建設性心態和大局眼光。建設性的心態不是不批評,而是在批評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從“發現問題”到“發現問題的原因”再到“促進問題解決”。媒體對于推動慈善事業發展具有責任,那么應該怎樣來履行這個職責呢?

首先應該把焦點對準公益慈善發展的社會環境,尤其是政府部門和慈善機構的關系,值得媒體深入探討。

其次,媒體不應該只對誰出錢感興趣,更要關心公益慈善機構如何用錢。一個完整的公益慈善活動,本身就包含了“捐”和“助”兩個部分。“捐”了不等于“助”了,“助”了不等于“善”了,公益慈善機構如何使用善款,往往對捐助者缺少最起碼的交代。

努力形成“人人都做慈善”的氛圍

2011年4月,許多媒體都關注了這樣一條新聞:多年來有著“中國首善”之稱的陳光標落選“中國慈善排行榜”,當時不少媒體作的解讀都是,陳光標的“高調行善”“暴力慈善”不被大眾認可了,這種現象其實反映了目前在一些媒體在慈善報道中,或多或少存在著誤區:過分關注捐贈者的行為,不能容忍捐贈者一點點瑕疵。實際上,媒體在進行公益慈善報道中,應堅持并倡導寬容而不是苛責的慈善理念、倡導慈善主體平等、人人皆可慈善、引導公眾關注慈善信息公開、著力打造透明慈善。

媒體視線并非都放在慈善精神的傳播、慈善意識的培養上,不少慈善報道是對商家做秀的展示,更多集中在對少數企業家、明星等社會公眾人物慈善行為的過分渲染和炒作上,呈示給公眾的慈善事實通常是一個個由企業、社會團體或明星們為提高自己的美譽度而舉辦的“活動”,使人們認為慈善僅是那些“有錢人”干的事,和自己無關,在社會中造成人們對慈善價值的錯誤理解,從而導致慈善精神被扭曲,違背了慈善的人文精神。媒體慈善報道的主旨是憑借其強大的社會動員功能,通過慈善事實的報道,在全社會倡導一種扶危濟困、樂善好施的人文精神。這種人文精神的弘揚不僅是企業家、明星的社會責任,更需要全社會所有人的參與。

2008年汶川地震后,一些媒體報道了萬科集團捐款200萬元及王石的“十元論”,甚至提出“作人不能太王石”,從而引發無數網民對萬科及王石的圍攻和謾罵。慈善的本質是“行善者”出于愛心基礎上的主動、自愿奉獻,他們的捐助行為原本不應該受到絲毫脅迫,否則就失去了慈善的意義,但在媒體強力介入、公開點名的道德綁架下,不僅扭曲了慈善自愿的本意,變成了在輿論壓力之下,捐助者為維護自己形象和名譽的被動應對,同時在無形中也貶低了其捐助的慈善感召效應,在這種輿論氛圍下,大多數公眾只是抱著“看客”的心態看富人們到底會不會捐錢而已,把自己置身事外,真正的道義反而成了缺席者,媒體的這種不當行為不僅會損害富人對慈善的熱情,就是一般人也會對慈善心生冷漠,這無異于挖掉了社會慈善的道德根基,有悖于慈善的人本理念。

選擇捐還是不捐,捐多少,通過什么渠道捐,都是非常私密的個人選擇,媒體不征求當事人的意見即公布姓名、捐款數額是對人的財產自由處分權、隱私權、名譽權的侵害,是對人文精神的誤讀。

篇9

在今年2月19日召開的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上,強調,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堅持黨性原則,最根本的是堅持黨對新聞輿論工作的領導。黨和政府主辦的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宣傳陣地,必須姓黨。

黨媒姓黨是價值底線,其最終體現還是落腳在為民服務上。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融合是大勢所趨,都市報只有認清了“我是誰”,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才能弄清楚要往哪里去,才知道如何把路走好!

去年以來,河南商報摸索出一條新形勢下傳統媒體的 “改 造”路線,被列為“中國未來媒體形態MEDIA20計劃”第一批媒體研究對象。在這場媒體融合攻堅戰中,它是如何認清“我是誰”?并最終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移動傳播新格局?

媒體姓黨是價值底線

都市報更要認清“我是誰”

今年2月19日在北京主持召開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強調,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堅持黨性原則,最根本的是堅持黨對新聞輿論工作的領導。黨和政府主辦的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宣傳陣地,必須姓黨。

因此,黨媒姓黨是價值底線,任何時候都不能搖擺!

隨著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的崛起,作為一名傳統媒體的夜班總值班、稿件把關人,我深刻體會到,輿論宣傳是國之大事,事關黨和國家前途命運,事關人民福祉,事關社會穩定,無論何時何地都不能放任自流,聽任那些蠱惑人心的言論隨意散布,時刻保持清醒的政治頭腦,牢牢把握正確輿論導向,在大是大非面前必須立場堅定,旗幟鮮明,切實樹立和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陣地意識、把關意識,確保不出噪音、雜音。

黨媒姓黨是價值底線,關鍵要有為民擔當。因為黨媒姓黨的最終體現還是落腳在為民服務上。

具體到操作上,就是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解讀、傳遞上級政策精神,解疑釋惑、反映民情,既當好“傳聲筒”,又當好“劑”。

總體來說,在新媒體輿論環境下,我們黨管主流媒體要以權威、客觀、真實的新聞占領輿論場,并且要將輿論引導做得貼近讀者。這樣才能不斷開創宣傳思想工作的新局面,占領輿論新陣地和輿論制高點,鼓舞中國發展“正能量”,傳遞中國發展“好聲音”。

新媒體融合是大勢所趨

傳統媒體一定要堅持出“精品”

黨和政府主辦的媒體是黨和政府的宣傳陣地,必須姓黨。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要固步自封,相反,只有敞開胸懷,擁抱新技術,勇敢轉型,與新媒體融合發展,才能發揮好輿論的引導作用!有人說,傳統媒體需要將自己的基因注入到新的媒介形態中,通過對新的媒體形態的開發留住自己的立場、理念和觀點,留住自己的歷史、技巧和人才,這才是新媒體時代傳統媒體的轉型發展之路。

一段時間以來,“紙媒消亡論”甚囂塵上,兔死狐悲之聲不絕于耳,另一面是“紙媒保衛戰”高亢激昂,充斥著壯士斷腕的慷慨悲壯。無論這些論調是基于理性判斷還是源于情感因素,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是,媒體正處在一個變革的時代,大家都在巨變中尋找機會。

我認為,雖然紙媒的寒冬真切地發生在我們身邊。但紙媒在輿論場中的影響力卻并沒有消減。翻看各大門戶網站的新聞內容,絕大多數的報道依然來自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熱門排行,大多數內容也是出自傳統媒體,有的甚至僅僅是傳統媒體的“搬運工”而已。

前段時間,一條“花季女子在酒店離奇身亡,酒店老板竟私自火化尸體”的新聞幾乎讓全國媒體淪陷!該事件發生在河南,事實情況卻是:在河南鄭州市,一位年僅22歲的年輕女子,在當地一家快捷酒店身亡。警方接到報案后,立刻趕到現場,并通過勘察、調查走訪、調取監控以及找到死者遺書等手段,最終認定死者系上吊自殺。于是,警方通知了死者家屬來殯儀館查看死者遺體,并告知了死者的死因。當時,死者家屬對孩子自殺的情況并無異議,死者的遺體則仍在殯儀館,等待火化。

為什么一則普通的社會新聞會在傳播過程中扭曲和失實,包括中央媒體、地方媒體幾乎全部中招?一方面是傳播渠道在內容生產、信息制造方面的匱乏,另一方面是新媒體傳播過程中缺少把關意識!

近幾年,盤河南商報新媒體“兩微一端”平臺,體會尤其深刻!傳播技術越發達,對優質內容生產人才越亟需。目前,精品報道、精品內容處于“供不應求”的稀缺狀態,反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APP上傳播火爆的文章,無不是內容戳中人的痛點。而大部分時間,門戶網站、微博、微信、APP等各個平臺都在轉發同一個單調的創意和內容,有時候連錯別字都錯得一模一樣。傳播繁榮景象的背后暗藏優質信息匱乏這一尷尬!

因此,在“互聯網+”這個大背景下,傳統媒體要學會用互聯網思維改造其運作機制,在體制改革和機制創新上走出一條新路。尤其要強調的是,在融合過程中要堅持媒體的主陣地、主方向不變,充分發揮黨的主流媒體優勢,堅持做好內容,記者們要做“爬山虎式”的記者,努力采寫接地氣、有思想、有溫度、有品質的作品。只有這樣,才能讓河南好故事、中國好聲音傳遍全國、傳到世界。

打贏媒體融合攻堅戰

形成移動傳播新格局

在講話中強調:要適應分眾化、差異化傳播趨勢,加快構建輿論引導新格局。

能否讓黨的聲音在互聯網上更響亮、傳得更遠,是檢驗新聞輿論工作是否適應時代的重要方面。我們要堅持“互聯網+”,而不是簡單地“+互聯網”;不是把傳統媒體的內容直接搬到網上,而是把互聯網作為平臺,以互聯網思維和互聯網規律來謀劃布局新聞輿論工作。

前不久,在中國第二屆觀媒峰會上,復旦大學新聞學院教授宣布:河南商報、澎湃、東方網三家媒體被列為“中國未來媒體形態MEDIA20計劃”第一批媒體研究對象。

全國都市報那么多,為什么偏偏選擇了河南商報?

這是因為,河南商報一直十分注重傳統媒體與新媒體融合,從微博時代到微信、客戶端時代,河南商報始終走在自我否定與救贖的改革前沿,河南商報的“掌中河南”客戶端上線以來,短短一年時間下載量突破50萬,日活躍量快速增長。微信、微博用戶量超過350萬……

尤其是自2015年7月份全新改版以來,河南商報提出了“改 造”計劃,分眾聚合,聚焦公務員、商人、女人,即“公商女”這三大高品質的用戶群體,分別打造了“金水路觀察”、“家有小寶”、“家有考生”、“鄭州批發市場”等10余個垂直細分微信公眾號,形成了以官方微信影響綜合用戶,以二級公號實施精準覆蓋的公號矩陣,成為河南主流輿論陣地的重要組成部分。

積極擁抱新媒體、運用新媒體,為河南商報歷來所重視。更為重要的是,從紙張到平臺,移動互聯為我們分眾聚合、細分用戶、服務用戶提供了天然的技術載體支撐。

篇10

審美鑒賞類題目在初中閱讀中占40%,屬于高層次能力考察題,拉開了得分距離,學生們對審美鑒賞類題目的困惑和迷茫是:沒有答題的方向,不能確定答題的角度、沒有歸納出答題技巧和套路。

在這里,我們重點談下審美鑒賞類題常考題型及答題套路。

1、本文的標題有何作用?

【答題技巧】標題通常有以下作用:

①全文的線索,推動情節發展;

②總結文章內容、點明主旨;

③形式新穎,吸引讀者;

④反映人物情感變化。

2、注意回答時,不能全部照搬,需根據文章的內容靈活套用。

【答題套路】對應選項+看分踩點+綜合作答

3、文中加點詞語有何作用(好處、妙處)?

【答題技巧】此題一般有固定的答題套路:

①動詞:生動表現了+人(事)物+特點、情狀、心情(性格)

②形容詞、副詞:生動形象地描摹出了+某人(某物)+的特點、情態(場景)、心情

【操作方法】文中圈出+體會思想情感+答題套路的選擇使用4、文中畫線句子運用了什么修辭手法,有何作用?

【答題技巧】分析該句的修辭+修辭作用。

具體修辭及作用:

①比喻:用(事物)比喻(事物),形象地寫出(表達)了+(事物)的特點、情態(人物的情感)

②擬人:把(什么)擬人化,生動形象地表現了(寫出了)+(事物)的情狀、特點(表達了人物的情感)

③排比:使句式整齊,增強語言氣勢,強調(突出)了+事物(人物)的……

④夸張:夸大(縮小)了事物的……+突出了(事物)的特點

⑤反問:以強烈的語氣表達了+人物的態度、觀點、情感

⑥設問:開頭出現——設置懸念,吸引讀者;

文中或結尾出現——引起了對……問題的的關注,給人以啟迪,突出了文章的主題

⑦借代:用(什么)代(什么),使被借代的(什么)更加具體,生動表達了什么感情或特點

⑧引用:引用詩句——增強文章的詩情畫意,使文章的語言更優美;

引用故事、神話傳說——增強文章的趣味性、神秘感,吸引讀者

⑨對仗(偶):使文章節奏鮮明,增強文章的節奏感和韻律美。5、某段在文中起何作用?

【答題技巧】先弄清該段落在文中的位置+再分析其作用+結合內容簡要闡述

【具體作用】(1)在文章開頭:①引出下文;②開頭點明故事所要描寫(說明、議論)的對象;③照應文章標題;④設置懸念,吸引讀者;⑤為后文的情節發展埋下伏筆(作鋪墊),推動情節的發展。

(2)在文章中間:①承上啟下的過渡作用;②為后文的情節發展埋下伏筆(作鋪墊),推動情節的發展。

(3)在文章結尾:①總結全文;②解釋全文主旨;③照應前文;④照應文章標題;⑤引人深思。

6、分析文中的人物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