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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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引言
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主要是為了通過安排企業經營的活動項目,減少一些稅收和成本的支出,從而有效提高企業經營效益。為了符合我國經濟法律的要求,在合理合法的情況下節省稅收,納稅人員應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本文將從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方面入手,具體談談如何進行企業經營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含義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定義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情況下,根據政府規定的稅收政策為基本導向,對企業經營的各種活動項目進行事先的籌劃。簡單來講就是經營中的企業為了減少納稅負擔,在法律范圍之內對企業經營的各類活動項目做出科學的分配處理,從而提高企業的經營效益。在經濟發達的國家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已經成為控制企業費用支出的重要手段之一,許多企業還會專門成立一個稅務部門進行納稅籌劃,從而獲得稅收節約的收益。在整個納稅征收的過程中,征稅人與納稅人屬于對立關系,二者之間有著不同的義務和職責。征稅人在納稅征收過程中起到監督管理的作用,要求納稅人應當嚴格遵守我國稅收法律并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與權利,而納稅人在納稅征收過程中,在不違反稅收法律規定下,可以對所得稅需要納稅的項目進行合理籌劃安排,體現出企業經營效益的最大價值。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就是幫助企業在原有的基礎上,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合理安排納稅計劃,從而增加企業近期可用的流動資金,促使企業效益得到進一步提高。因此,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應該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合法利用企業所得稅當中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一些可選擇性的經濟條款,充分解讀企業所得稅法律規定,有效實現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現實價值與意義。
(二)企業實施納稅籌劃的重要作用1.合理控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風險經營狀態下的企業在整個納稅過程中的成本有兩個特征:第一,使用現金進行納稅;第二,企業收益變現的非對稱性。從企業的觀點來說,企業在經營各類活動項目時現金周轉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支出納稅的過程中缺乏一定的靈活度。特別是針對一些大型的企業或上市集團,多個子公司在現金納稅方面的籌劃與安排會比個體公司經營更具靈活。因此實施納稅籌劃能夠合理控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風險,同時也降低了企業納稅的成本。2.優化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的水平企業通過合理籌劃所得稅能夠優化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的管理水平,促使企業的資金資源得到有機整合與優化,確保企業當中各個部門或是大型企業集團中各個子公司的資金都得到合理的配置。因此企業實施納稅籌劃不僅讓企業財務管理部門實現了重要的管理目標,同時也體現出經營中企業協同管理的公司擁有市場競爭的優勢,展現出企業經營的價值。3.降低外界因素對企業財務部門的影響企業在規定財務管理目標的時候應充分考慮到外界的影響因素,確保財務管理目標的可操作性。因此,企業的財務管理部門應該合理利用政府規定的稅收政策,以及各地區之間存在的稅率差異性等進行稅收籌劃,從而保障企業利潤的最大化,促使整個企業的利潤以及財務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操作應用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經營企業應該將每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個項目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企業能夠實現減少本期應納所得額,就會讓企業延緩或減少繳納所得稅額。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實現。
(一)對企業的銷售收入實施納稅籌劃企業一般是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通常來說,企業收入是靠銷售商品或服務而賺取利潤,所以稅收籌劃的核心就是通過銷售方式的選擇,對交貨時點的把握和調整,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合理歸屬所得年度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每種銷售結算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標準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即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企業的銷售收入實施納稅籌劃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第一,采用分期收款或者是賒銷方式。該種結算方式是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企業收入的確認日期,當企業在產品銷售的過程當中,應該收取一部分貨款或者是無法收回貨款時,可以選擇分期收款或賒銷的方式,延緩收入確認的時間,從而延緩納稅。第二,采用委托銷售的方式。委托商品銷售就是將產品給他人進行銷售,根據合約要求將貨品售出之后再開具相關的銷售證明并交給委托的一方。這種方法可以幫助企業以先銷售后付款的方式延緩納稅時間,從而達到納稅延緩的目的。
(二)對企業的投資環節實施納稅籌劃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部門的重要內容,對于企業的經濟發展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在籌劃所得稅納稅的過程中主要圍繞企業的資金運動而開展,可以說資金是企業經營與生產的核心。為了幫助企業更好的運營,筆者認為還可以從投資環節實施納稅籌劃。1.選擇投資的行業和項目開展稅收籌劃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投資不同地區及不同行業以享受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目前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此外,對于農林業、牧業、漁業等給予減半征收或免稅;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享受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等等。國家出臺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僅優惠力度大,且全面支持企業發展。因此,企業在籌劃納稅的過程中,可以合理選擇有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或項目進行投資。需要注意的是,在選擇投資行業和項目時,應該根據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將企業戰略發展目標與納稅籌劃有機結合,全面考慮企業未來發展,從而選擇適合企業本身發展的投資項目。2.選擇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實際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的資格,獨立承擔企業風險與民事責任,單獨納稅。因此,子公司也能夠享受免稅在內的一些稅收優惠政策。而分公司指的是直系下屬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需要由總機構承擔法律責任與義務,但是能夠從事一些項目上的經營活動,屬于分公司機構或是總機構的附屬機構。適用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若是盈利,則選擇子公司形式,單獨納稅;此外,根據稅法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在境內所成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應將相關業務收入匯總到總機構統一納稅。因此,當適用非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發生虧損時,選擇分公司形式可與總機構匯總納稅,使得總分機構相互彌補虧損,減少利潤總額,進而達到減稅的目的,而子公司因為具有法人資格,需單獨納稅,所以不能享受這一項優惠政策。但是如果適用優惠稅率的分支機構發生虧損且能在短期內扭虧的,可在五年內用自身所得進行彌補虧損,則適合采用子公司形式。因此,企業可以根據享受的免稅期或者是優惠稅率,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是否成立分公司或者是創辦子公司。
(三)對扣除項目及其標準實施納稅籌劃扣除項目是應納所得額的減少因素。在稅法規定的合理范圍內,扣除項目越多,應納所得額就會越少,合理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扣除項目分為三類:一是按照實際發生額扣除的項目,包括工資薪金、社保、向金融企業借款利息、匯兌損失、勞動保護費、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限定用途)等,企業應將該類支出列足用夠。二是按照限定比例扣除的項目,包括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向非金融企業借款利息等,企業應盡量控制該類支出的規模和比例,不要超過其扣除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以免增加企業稅收負擔。三是可加計扣除的項目,包括研發活動中的研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企業可適當增加該類支出的金額,充分發揮扣減作用,減輕企業稅收負擔。
篇2
【關鍵詞】存貨;收入;折舊
一、前言
納稅籌劃,又被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等,納稅籌劃在西方國家早已成為一個成熟、穩定的行業,有相當數量的從業人員,且專業化趨勢十分明顯。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引進外資的深入,納稅籌劃才逐漸被人們所熟悉。一提起納稅籌劃,主要是指對所得稅的籌劃,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收。企業經營的最重要的財務目標就是追求稅后利潤最大化。所得稅款的多少直接影響著稅后利潤的大小。提前做好納稅籌劃,可以使企業在當期或未來一定時期內受益,增大稅后利潤,并有助于增加企業的資金來源,而且企業在進行各項財務決策之前,進行細致合理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利于規范其行為,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更為合理、合法,實現財務活動健康有序的運行。此外,籌劃活動有利于促使企業節約支出、減少浪費,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財務管理水平。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實施策略
1.公司組織形式與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公司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2.企業銷售收入與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銷售貨物取得收入有多種結算方式,不同的結算方式其收入的確認時間有不同的標準。直接收款銷售以收到銷貨款或取得索取銷貨款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為收入確認時間;賒銷和分期付款收款銷貨方式均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定的時間;訂貨銷售和分期預收款銷售,待交付貨物時確認收入實現。這樣,通過銷售方式結算的選擇,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可以合理歸屬所得年度,以達到減稅或延緩納稅的目的。例如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都以合同約定的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因此,企業在產品銷售過程中,當應收貨款一時無法收回或部分無法收回時,可以選擇賒銷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以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另外,如果企業產品的銷售對象是商業企業,對于以先銷售后付款為結算方式的銷售業務,可采用委托代銷結算方式,根據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分期計算銷項稅額,從而達到延緩納稅的目的。
3.固定資產折舊與所得稅納稅籌劃
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4.存貨計價方法與所得稅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只有符合會計準則的計價方法才是合理的,所以企業存貨的計價方法應主要選取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二者中的一種。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隨著存貨的價值的不斷轉化,一批存貨在一段時期內會全部轉入企業的損益,無論存貨計價方式如何,整體期間內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是相同的,但在該期間內前后各段時間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卻不相同,也就是說,企業在該整個期間內不同時段的應納稅額會受到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權衡財務管理中貨幣時間價值與機會成本等因素,企業應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最小的存貨計價方法。也就是說:當物價持續上漲時,存貨計價方法應選擇加權平均法;當物價走低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
三、結語
總之,從長遠和整體看,所得稅納稅籌劃不僅不會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甚至可能使國家的稅收收入總量增加。納稅籌劃有利于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實現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穩步發展。隨著產業布局的逐步合理化,資源配置的逐步優化,從整體和發展上看,國家的稅收收入也將同步增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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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險峰.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M].商業會計,2009(10).
篇3
關鍵詞:中小企業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節稅
目前,支撐我國稅收的四大稅種依次為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收入的逐年高速增長使所得稅的特點和作用越來越明顯,地位也不斷提高,成為我國的主體稅種,在企業的納稅活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由于它的稅源大,稅負強性大。具有很大的納稅籌劃空間,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開展納稅籌劃的重點。企業若能利用籌資方案、投資方案、生產經營決策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的合理選擇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必將給企業合理合法地減輕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收益帶來益處。
一、籌資過程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籌資是企業進行一系列經濟活動的前提和基礎。新設立或進行擴充投資經營的企業都會涉及籌資問題。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可以從不同的渠道取得所需的資金。而不同的籌資渠道和不同的籌資方式組合,將給企業帶來不同的預期收益,也將企業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利用銀行貸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減輕稅負的一個途徑,因為企業歸還利息后,企業利潤數量有所降低,實際稅負比未支付利息還要小。
若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達成某種協議,金融機構提高利率,使企業計入成本的利息增大,還可以大大降低企業承擔的稅負。同時金融機構以某種形式將獲得高額利息返還給企業或以更方便的形式為企業提供貸款等,也可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從納稅角度看,自我積累籌資方式所承擔的稅收負擔重于企業經濟組織之間拆借所承擔的稅收負擔,而相互融資所承擔的稅負又大于社會融資所承擔的稅負。這是因為從資金的實際擁有或對資金風險負擔的角度看,自我積累最大,社會集資最小。從避稅的角度看,以社會集資方式產生的效果最好,因為社會集資容易使應納稅利潤規模降低。
二、中小企業在投資過程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投資是企業永恒的主題,它既是企業誕生的惟一方式,也是企業得以存續和發展的最重要的手段。對投資主體來說。投資的主要的目的就是贏利。由于現代稅制的發展,對贏利的關注應充分考慮各種稅收的因素。在投資決策中,納稅籌劃成為日益重要的內容。
(一)投資方向選擇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投資者進行投資首先必須明確投資方向,即選準投資行業和投資區域。不同的行業、不同的區域,投資收益會有很大不同。就稅收方面來說,為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確保經濟發展計劃的順利完成,國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投資。經予諸如減免稅的稅收優惠待遇。為能進一步改善我國的地區經濟布局。國家對不同地區的稅收政策傾斜也不一樣。這些企業應盡可能選擇具有稅收優惠待遇的行業和地區進行投資。
(二)投資結構選擇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為配合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實施,促進國民經濟健康、有序發展,國家對不同地區、行業、用途、性質的投資項目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如國家為能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分工、有時互補、協調發展”原則要求,進一步改善我國的地區經濟布局,出臺了許多區域性政策。但是從分散風險的角度出發,投資者不可能也不應該把資金全部投資于某一地區、某個行業,因此,這里就有一個投資結構的優化組合問題。而不同的投資結構必然形成不同的應稅收益過程,不同的應稅收益構成又最終影響投資者的納稅負擔。
稅法規定,從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用銀行貸款或企業自籌資金購進技改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可以從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能超過5年。如果企業設備前一年虧損,其投資抵免年限內實現的利潤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后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可用于抵免國產設備投資額。
三、企業營運過程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企業營運過程中所得稅納稅籌劃利益的實現主要通過成本費用的核算方法的合理選擇運用取得。
(一)利用折舊方法的合理選擇進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折舊是成本的組成部分,而按現行制度規定,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度總和法。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分攤到各期生產成本去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因此折舊的計算和計提必然關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響到利潤的水平,最終影響到企業的稅負輕重。這樣,企業便可利用折舊方法上存在的差異,開展納稅籌劃的工作。
(二)利用存貨計價方法的合理選擇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稅制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其實際成本的計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就不得隨意改變。
(三)利用企業壞賬損失處理方法的合理選擇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稅法及現行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準則》均規定,企業可以選擇備抵法(即計提壞賬準備金法)或直接沖銷法(即不計提壞賬準備金法)處理企業的壞賬損失。不同的壞賬損失處理方法對企業的應納所得稅額的影響不同。一般情況下,選擇備抵法比直接沖銷法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多的稅收收益。因此,企業選擇備抵法處理壞賬損失。可以增加當期扣除項目,降低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減輕企業的一部分后移,使企業獲得延遲納稅和增加企業營運資金的好處。
(四)利用長期投資核算方法的合理選擇進行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企業對長期投資可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進行核算。由于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投資企業擁有的股份小于或等于被投資企業全部股份的25%時。投資企業就可以選擇成本核算長期投資,并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或挪作他用,以便獲得延遲納稅的好處,或選擇有利的時機(如投資企業出現虧損或利潤較低的年份)將投資收益匯回,以達到減輕稅負目的。
四、企業收益調整過程中的所得稅納稅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的所得彌補:下一年的所得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期不得超過5年。”這樣,企業便可以在所得合理分散和合理歸屬的基礎上,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政策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篇4
稅收具有強制性,企業必須依法納稅,因而稅收構成了企業必要的成本。同時,稅收又不同于一般的營運成本,它是企業無償的支出,不能帶來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種凈支出,對企業經營成本有直接的影響。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基礎上,當存在多種的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組織及交易事項的復雜籌劃活動,因此要做好納稅籌劃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二)籌劃性原則。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
(三)兼顧性原則。不僅要把納稅籌劃放在整體經營中加以考慮,而且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
(四)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三個目的:一是絕對減少稅負。二是相對減少稅負。三是延緩納稅。
三、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策略與方法
(一)新稅法下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公司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把握好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擴大了納稅籌劃的空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把握好這些變化,以便更好地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1、取消了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原稅法采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稅法取消了該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
2、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原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年度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3、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稅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探索新領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研開發,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三)合理利用新稅法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地安排殘疾職工就業,一方面殘疾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四)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
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有些納稅籌劃方法并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的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1、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托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上述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2、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是會計制度“減值準備”中唯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準列支的特殊項目,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不可忽略的內容。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1)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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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與方法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
目前對納稅籌劃的定義并不統一,尚難以從教科書中找出很權威或者很全面的解釋,但是其內涵是基本一致
的。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納稅操作方案,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明確表示了納稅籌劃的目的。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兩個目的: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如果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活動后,沒有減輕稅收負擔,那么其納稅籌劃是失敗的;但是,如果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的同時,稅收風險卻大幅度提升,其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算成功;二是體現了納稅籌劃的手段。納稅籌劃需要企業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
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基礎上,當存在多種的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組織及交易事項的復雜籌劃活動,因此要做好納稅籌劃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具體體現在:第一,納稅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第二,納稅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以及其他經濟法規。違反經濟法規,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和信息的做法不可取;第三,納稅籌劃必須密切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變更。納稅籌劃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企業納稅籌劃必須順應這種變化。
(二)籌劃性原則。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后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后才繳納增值稅;收益實現或分配之后,才繳納所得稅。這在客觀上提供了對納稅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也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的性質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在另一個方面為納稅人提供了可選擇較低稅負決策的機會。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收已經確定而去偷逃稅或欠稅,都不能認為是納稅籌劃。
(三)兼顧性原則。不僅要把納稅籌劃放在整體經營中加以考慮,而且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有人認為,納稅籌劃就是要使企業的納稅額降到最低點,認為納稅越少越好。其實不然,在現實生活中,最優的方案并不一定是稅負最輕的方案。因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兩面性,風險與利益并存。稅負減少并不一定等于資本總體收益的增加,有時反而會導致企業總體收益的下降。納稅籌劃就是進行設計、選擇總體收益最大的最優方案。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一些設在我國特區的外資企業為什么違反常理,運用轉讓定價的辦法將利潤逆向轉移到境外的高稅區。這些企業是在逃避外匯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團的總體收益而非稅負最輕。
(四)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三個目的:一是絕對減少稅負。選擇低稅負,低稅負就意味著低成本,高資本回收率,從而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如果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活動后,沒有減輕稅收負擔,那么其納稅籌劃是失敗的;但是,如果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的同時,稅收風險卻大幅度提升,其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能成功;二是相對減少稅負。相對減少稅負需要把納稅額與企業的各項經營業績掛鉤。如果某企業今年的銷售額比去年有了相當大的提高,在這種情況下,絕對數的減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納稅籌劃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稅收負擔率來衡量是否相對減少了稅負。稅收負擔率,是指宏觀的稅收負擔率。轉化宏觀稅收負擔率,使企業利用稅收負擔率來分析稅收負擔問題,具有實際意義;三是延緩納稅。推遲納稅時間,取得遲延納稅的收益,從而體現納稅籌劃的手段。在長期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一般不在乎延緩納稅,認為通過一切方法,把年初應交的部分稅收推遲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節稅的效果。這種觀點并不正確,因為把年初的稅款合法地推遲到年末交之后,企業就取得了把這筆稅款作為資金使用一年的價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納稅籌劃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策略與方法
(一)新稅法下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公司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把握好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擴大了納稅籌劃的空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把握好這些變化,以便更好地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1、取消了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原稅法采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稅法取消了該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
2、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原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年度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3、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稅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探索新領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研開發,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4、廣告費用的扣除有所調整。原稅法將廣告費用的扣除分為三種情況:高新技術企業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一般企業的廣告費用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而新稅法則未規定廣告費用的扣除比例,企業每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支出均準予據實扣除,但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三)合理利用新稅法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這些規定都說明了國家的產業政策是扶植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要結合自身條件對這些規定加以充分利用,這不僅有利于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還有利于我國科技水平和科技創新發展能力的提高。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地安排殘疾職工就業,一方面殘疾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四)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有些納稅籌劃方法并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的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1、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托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上述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2、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是會計制度“減值準備”中唯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準列支的特殊項目,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不可忽略的內容。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1)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而稅法則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僅限于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說,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較會計規定多出一個應收票據的金額,少了一個其他應收款的金額。(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提取的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具體方法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而稅法中只規定了一種方法,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
3、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作者單位:杭州市拱墅區國稅局)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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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A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也是現代社會納稅人理財的發展方向,隨著我國加入WTO,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度,企業研究和開發納稅的意義也隨之變得越來越重要,企業需要進行納稅籌劃的行為方方面面,而所得稅的應稅范圍最廣,并且存在較大的籌劃空間。本文主要從納稅人身份認定、適用優惠稅率、對外捐贈和折舊因素的選擇幾個方面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進行探討。
一、合并納稅人,利潤互抵消
自從2007年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后,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的身份認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所以,企業可把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單位,設置為分公司,這樣一方面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抵沖總公司的利潤,減輕企業稅負;同時,當企業及下屬單位有盈有虧時,納稅合并申報,使總、分公司之間的盈利以及虧損相互抵消,從而減少應納稅額。
二、籌規模、慎定性,適用優惠稅率
稅率是稅款征收的比例或額度,通過稅率可以反映出國家征稅的力度以及納稅人的負擔程度。新稅法規定法
定基本稅率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高新技術企業和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較低,所以,企業可以通過籌劃經營規模或慎重定位企業性質以適用較低稅率,達到節稅的目的。
1、籌劃企業規模,適用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應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從業人數,規模較大或人數較多時,可考慮設立兩個或多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從而分散企業人數、資產規模和應納稅所得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較低的稅率,以減輕稅收負擔。
2、定位企業性質,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利率。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內適用。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2)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3)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4)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5)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上述優惠政策類型和各項規定,企業在設立、投資等經營活動中應結合自身情況、充分考慮投資的對象并慎重定位企業的性質,以求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用足用夠稅收優惠政策。
三、恰當實施對外捐贈,合理進行稅前抵扣
企業捐贈是一種支出,若捐贈時機選擇得好,相當于一種廣告,有利于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因此,很多知名企業通常愿意通過捐贈獲得節稅和做廣告的雙重收益,但新稅法對捐贈在稅前扣除有相應規定,企業在捐贈時應加以注意。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這里的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對于企業自行直接發生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企業在對外進行公益性捐贈時應注意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選擇適當的時機和捐贈額度,進行納稅籌劃,現舉例說明如下:
某企業20X8年和20X9年預計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企業所得稅率為25%,該企業為提高其產品知名度及競爭力,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決定向貧困地區捐贈240萬元。現有三套捐贈方案:
方案1:20X8年底由企業直接向某貧困地區捐贈240萬元。
方案2:20X8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向某貧困地區捐贈240萬元。
方案3:20X8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20萬元,20X9年初再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20萬元。
現分別計算三套捐贈方案的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方案1:由于未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直接向貧困地區捐贈的24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故企業20X8年與20X9年應納所得稅額分別為:
20X8年:1000×25%=250(萬元)
20X9年:1000×25%=250(萬元)
兩年納稅合計=250+250=500(萬元)
方案2:根據有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故企業向貧困地區捐贈的240萬元雖通過省級民政部門,但也只能在稅前扣除120萬元(1000×12%),超過120萬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20X8年與20X9年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分別為:
20X8年:(1000-1000×12%)×25%=220(萬元)
20X9年:1000×25%=250(萬元)
兩年納稅合計=220+250=470(萬元)
方案3:該企業分兩年進行捐贈,由于20X8年和20X9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因此每年捐贈的120萬元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可在稅前扣除。兩年應納所得稅額分別為:
20X8年:(1000-120)×25%=220(萬元)
20X9年:(1000-120)×25%=220(萬元)
兩年納稅合計=220+220=440(萬元)
由以上計算結果可以清楚地看出,企業采取第三種方案最好,對外捐贈的240萬元均可在稅前扣除,兩年納稅合計僅為440萬元,比方案2節稅30萬元,比方案1節稅60萬元。
四、合理確定折舊因素,延期納稅的好處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的系統分攤,它是成本費用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稅收擋板”的作用。影響折舊的因素主要包括折舊方法、預計凈殘值、預計使用壽命和原始價值。對折舊因素的選擇和預計不同,計算出的折舊額就不相同,分攤到各期成本費用的折舊成本也不相同,進而影響到企業的利潤水平不同,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
新會計準則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只要求企業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這里只要求是“合理”的既可。這樣,企業便可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以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通常,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有稅收減免優惠政策的時候,企業可以通過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將計提的折舊遞延到減免期滿以后計入成本,從而獲得節稅的好處;而對于一般企業,即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無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折舊成本的收回,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總之,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不僅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有利于企業準確地把握各項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是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重點課題。
(作者單位:鄭州工業貿易學校)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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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引言
在西方納稅籌劃問題在上個世紀的30年代就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法律方面的認可,并且,西方的納稅籌劃活動開展的也是十分的普遍。與西方國家相比,該項活動在我國的起步時間相對較晚,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該項活動都屬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一個神秘的地帶,并沒有受到相關人員的重視。但是,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主體地位被全面的確定之后,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的認知度和重視度也不斷的提高,并逐漸的看到了納稅籌劃對于企業發展利益產生的重要的影響。因此,在市場經濟的此種發展背景下,納稅籌劃作為納稅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其在高新企業中的重視度不斷的提高。
一、 當前我國高新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一) 缺乏充足的主觀認識度。所謂的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對自己的資產和收益的一種正當的維護手段、是其自身本能的對于經濟收益的追求。由此可以看出,納稅籌劃屬于納稅人具有的一項基本的法律權利,是其在對社會發展付出了貢獻之后的權利的應用。由于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所以,高新企業在使用此項籌劃活動時,一定要從整體性與合法性兩方面出發,將自身進行的所有的經濟活動作為一項整體的內容來進行納稅籌劃的考慮[1]。但是,目前我國大部分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往往只是針對某一環節,并沒有考慮各個活動之間存在的內在聯系,使得籌劃活動的目標經常會同其他的經營活動之間產生沖突。
(二)缺乏有效的處理納稅籌劃的手段。在高新技術企業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屬于其財務管理的管家重要環節,需要較高的專業技術才能夠很好的完成此項工作。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涉及到的企業生產經營的環節較多,所以,負責此項工作的會計人員不僅需要熟練的掌握各項相關的籌劃技術,還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范。但是,從當前我國大部分高新企業中從事此項工作的會計人員的基本素質情況來看,其不僅在專業技術水平上存在欠缺,對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了解。這種情況的出現,就會導致會計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活動的實際操作時,由于技術性的操作經驗欠缺,而導致活動的合法性與整體性缺失的情況出現。
二、企業所得稅合理的納稅籌劃對策
(一)合法性原則。高新技術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的籌劃時,嚴格遵守稅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其必須要做到的。雖然逃稅、偷稅等不良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納稅人的經濟負擔,但這卻有悖于合法性的基本原則[2]。稅法,是國家為了調整國家與納稅人間在有關征納稅領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由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的稱呼的綜合。它是國家和納稅人征稅和納稅的準則,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家和納稅人雙方的權益,有力保障稅收秩序,確保國家財政秩序。作為國家代表的稅務機關應做到依法征稅,相應的納稅人也應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所以,企業想要對所得稅收進行籌劃,必須是要在遵守相關稅法和法規的前提下。
(二)整體性原則。企業在對所得稅收進行稅收籌劃的時候必須從全局出發時,應該把全部的經濟活動當做一個息息相關的綜合整體進行考慮。如果企業所得稅在籌劃的時候與其他稅收產生了矛盾,或者與其他經營活動的既定目標產生沖突,企業應當遵循整體目標,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取得一致[3]。相應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也應該有一個長遠的籌劃意識,不僅要看到當下的好處,而且要考慮未來的利益,要整合兼顧眼前和長遠利益,才能實現最好的配比。當前和長期籌劃間的利益產生沖突時,企業應當從全局出發,綜合考量,不僅要使企業的經濟效益得到最大保障,而且要最大程度上實現可持續發展,不能一葉障目,只要求所得稅負擔能實現最小化,而對更重要的長遠利益視而不見。
(三)具體問題需具體分析原則。因為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大多數情況下是由一定的經濟主體,在一定的時期,對特定的地區和國家的企業所得稅而制定的稅收規定。但是,未來的變化是不定的,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要在現有的既定模式上滯留,更不能生搬硬套別人的方法,根據現有的客觀環境條件,進行因人制宜、因時制宜和因地制宜,才能實現自己預期的目標。就比如說,我國現有的企業所得稅是采用比例稅率,是通過折舊期限和方法的選擇,使企業最大程度上獲得資金和時間價值上的利益,但是如果企業是處在盈利、虧損或是稅收優惠期等不同的經濟狀態的時候,相應的所要選擇的折舊方法及期限也應該有所變化[4]。讓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能按不同的環境和要求進行改變和發展,才能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
(四)對國家提供的優惠政策進行利用。政府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要通過稅收的手段,來實施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是屬于國家宏觀調控經濟職能中的一種,即通過稅收調節經濟。目前,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市場經濟的轉變時期,在稅收的立法政策上,還保留了許多的減稅和免稅的政策,這就為企業單位提供了開展所得稅的廣闊空間,在新興行業中,高新技術擁有“一枝獨秀”的優勢,稅收立法部門對高新企業的優惠政策是有所傾斜的[5]。對高新的技術型企業給予的優惠政策進行歸類,大體上有以下幾種:降低企業的稅率、稅收可以相互抵免、收入的盈虧可以互抵,可以對無形的資產加以確定、攤銷和計量,還可以優惠退稅等,種種政策表明,國家對新興行業是非常重視的,在稅收政策上給予的優惠政策,是那些傳統企業所望塵莫及的。
(五)對應納稅的所得額相應的減少。企業要對稅務部門繳納的所得稅,是企業所得額的主要依據,企業如果能減少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額就會直接的減少,對較低的稅率,也可以間接的適用,這樣就可以起到一箭雙雕的效果,實現雙重減稅。如果企業可以將各種收入進行最小化的處理,在國家的稅法允許范圍內,在稅法的一定范圍和限額以內,將企業的各項在稅前可以扣除的費用能夠最大化等。但是必須要注意的是,想要使應納稅額直接減少,可以通過應納所得額實現,但是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少,并不能夠完全的符合企業在價值最大化方面的目標,要想實現這一目標,還要把其他方面的制約因素也要考慮進去。
結論
總而言之,企業所得稅作為國家財政組織的重要組成內容,無論我國政府利用那種稅收形式來對企業征收所得稅,都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這就使得企業為了能夠增加自己的經濟收益,便會采取各種方式進行納稅籌劃。高新技術企業作為其中的佼佼者,更是要重視納稅籌劃的作用,將籌劃活動貫穿在企業自身的整個生產活動之中,并以相關的法律法規為依據,是納稅籌劃活動可以隨著企業的發展而不斷的成熟和完善。(作者單位:遼寧工程技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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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貨物運輸業;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緒論
在經濟發展越來越快的同時,貨物運輸企業的競爭壓力也越來越大,貨物運輸企業經營難度增加,納稅籌劃的空間也在慢慢拓寬,意味著對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要求越來越高。納稅籌劃在企業的發展中是一項很重要的內容,只在一方面努力是沒有辦法達到最優的降低稅負的目的。貨物運輸企業需要按照國家的稅收政策,依法合理的運用多方面的納稅籌劃方法,去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
二、納稅籌劃的闡述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納稅籌劃主要是指企業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籌資、經營等活動進行籌劃,盡最大程度節約稅收成本。納稅籌劃建立在稅法允許的條件下,納稅人既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進行繳納稅款,又充分的利用稅法里的優惠政策,制定合法合理的納稅方法,從而為納稅人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打下基礎。
(二)納稅籌劃的特點1.合法合理性。是指納稅籌劃必須在不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下進行,否則將會是稅收違法行為。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并從長遠的利益進行考慮,以便可以給企業帶來相比于沒有執行納稅籌劃時更多的收益。2.籌劃性。企業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對其經營活動進行事先安排,并且在后續執行的過程中,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斷的調整,從而達到企業降低稅負并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3.目的性。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就是為了減輕稅負并實現企業經濟利益最大化,因此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具有目的性。
三、對貨物運輸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
(一)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目前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公司制和合伙制企業。對于合伙企業,國家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是對合伙人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企業在繳納稅金后,如果還有剩余,即稅后利潤,股東會分到紅利,然后股東就要再交一次個人所得稅,相當于繳稅兩次。所以在對這兩種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進行選擇時,要結合自身的情況。例如:有5個投資人,計劃每人出資40000元人民幣設立一個貨物運輸公司,投資總額是200000元,假設該貨物運輸公司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元。貨物運輸在成立時可以有以下兩個方案。方案1:成立合伙企業,共計出資200000元,每個投資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00000/5×3%=1000元,5人共計5000元。方案2:成立公司制企業,注冊資本為200000元,假設該貨物運輸公司的稅后利潤全部作為股利平均分配給投資者,則該貨物運輸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00×25%=25000元,然后每個投資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100000×(1-25%)/5×3%=450元,5人共計繳納個人所得稅:450×5=2250,所得稅共計25000+2250=27250元。對比可知,方案1節稅27250-5000=22250元。因此,貨物運輸企業應根據自身情況確定企業的組織形式,即公司制還是合伙制。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折舊的數額越大,應納稅所得額就越少。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加速折舊法,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舊額都是一樣的,加速折舊法在前期的時候提的折舊比較多,后期的時候提的折舊比較少,在前期提的折舊比較多,就可以多少交一些所得稅,可以減輕前期企業的資金壓力。
(三)利用所得稅稅額扣除進行籌劃根據稅法的規定扣除可分三類:限額扣除、全額扣除和超額扣除。貨物運輸企業可以在年初制定限額開支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以不斷修正,對沒有達到限額的進行調整,以便可以充分利用抵扣限額。企業對外捐贈應注意兩個方面:第一,必須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來捐贈;第二,在當年會計利潤的12%以內捐贈,超過會計利潤12%的部分不得扣除。如果捐贈額度較大,可以選擇分期捐贈,在2-3年內達到預定捐贈數額,這樣每年都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例如:A貨物運輸公司20X8年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假設預計20X9年會計利潤也為1000萬元,該公司為了提升自己的企業形象,決定向貧困地區捐贈200萬元。現提出三套方案:方案一:20X8年年底直接捐給貧困地區。方案二:20X8年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給貧困地區。方案三:20X8年年底通過省級民政部門捐贈100萬元,20X9年初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再捐贈100萬元。從納稅籌劃角度來分析,其區別如下:方案一:公司直接向貧困地區捐贈的200萬元不得在稅前扣除,20X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50萬元(1000×25%)。方案二:公司通過省級民政部門向貧困地區捐贈200萬元,只能在稅前扣除120萬元(1000×12%),超過120萬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20X8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為220萬元[(1000-1000×12%)×25%]。方案三:公司分兩年進行捐贈,由于20X8年和20X9年的會計利潤均為1000萬元,兩年捐贈的100萬元均沒有超過扣除限額120萬元,均可在稅前扣除。20X8年和20X9年每年應納企業所得稅均為225萬元[(1000-100)×25%]。對比可知,該貨物運輸企業采取第三種方案最好,盡管都是對外捐贈200萬元,但通過捐贈方式的籌劃,可以增加扣除項目金額實現節稅。
(四)以前年度虧損彌補的稅收籌劃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例如:某貨物運輸企業本年會計利潤為60萬元,尚有稅法允許稅前利潤彌補的虧損余額80萬元,而本年度是可稅前利潤彌補的最后一年。為爭取當年能在稅前彌補完,財務部門發現本年度尚有一筆50萬元的廣告費需在月內支付,經與對方協商,本月先支付30萬元,下月初再支付剩余的20萬元。如此,本年度的費用減20萬元,利潤總額則增加了20萬元,使得80萬元的以前年度虧損余額能在本年度金你彌補完,可以節省企業所得稅20×25%=5萬元。
四、對貨物運輸企業納稅籌劃的建議
(一)合理規避納稅籌劃風險貨物運輸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從長遠的角度出發,不能只顧眼前的利益。企業也需要定期舉行與最新稅法相結合的培訓工作,通過統一的培訓,讓財務人員在熟悉并掌握最近稅法動態的同時也有了一個可以相互討論、共同進步的機會。如果籌劃人員能夠全面、準確地把握政策的規定,是可以做到規避納稅籌劃風險的。
(二)盡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運輸企業在購置固定資產時,應首先考慮從身份同樣為一般納稅人的固定資產供應商那里采購,并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充分利用購買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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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我國稅收征管體制的不斷改革及完善,企業已被推向了全面稅收約束環境下的市場競爭,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努力通過合法的途徑尋求低稅負、高效益的經營理財方案。本文從納稅籌劃的概念出發,闡述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分析新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方式,并提出企業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主要闡述了企業如何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掌握新稅法政策,領會精神,達到合理合法節稅目的。
關鍵詞 新稅法 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新會計準則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熟知相關稅境的稅收法規的基礎上,在不直接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疏漏、模糊之處,通過對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的精心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積極開展稅務籌劃,是企業減輕稅務負擔,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條合法途徑和最佳選擇。稅務籌劃可以減輕企業沉重的稅負,節約大量資金,也增強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使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因為詳細的稅收策劃,不僅僅是對企業有關涉稅事宜的籌劃,更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各個環節的統籌安排,是由納稅籌劃方案統一體現的。納稅籌劃方案的制定和運作,都是貫穿在整個企業管理過程中的,需要企業各個部門之間順暢無阻的配合才能實現。稅務籌劃客觀上促進了國家稅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稅務籌劃是對已有稅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顯示說明,它說明了現有稅法的不健全特征。因此,它能促進稅收法制的完善,有效地推動稅收法制化的進程。稅務籌劃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稅收一方面是國家利用法律手段對社會財富的再分配過程,同時也是國家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家運用不 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從投資方向、籌資途徑、企業組織形式以及產品結構、投資區域等方面,來實現對社會經濟的調節。因此,納稅籌劃實際上是順應了國家對社會 資源配置的引導,優化了社會經濟資源的配置,實現了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的發展。
二、幾種常用的合理合法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研究
1.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時的納稅籌劃。在具體籌劃分支機構設立形式時,需考慮企業的發展前景、稅基及稅收優惠條件。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納稅人法人判定標準,分支機構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應設置分 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創立時的成本沖抵總機構的利潤,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對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機構,應設立子公司,或許可享受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但如 果總機構匯總起來虧損,且新設立機構不享受稅收優惠或可享受的稅收優惠很小還應設立分公司,匯總沖抵總機構利潤。但目前跨區域的大企業集團普遍面臨的問題是:跨地區總分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匯總繳納問題,尤其是在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法中只明確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分機構匯總繳納,但未明確同一市轄區跨區縣的總分機構如何匯總繳納,需由省一級稅務機關進行明確匯總納稅方法。
2.嚴格按照會計制度會計準則進行會計核算,規范帳目,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的通知:對納稅人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如果企業會計資料不規范,稅務機關難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即使企業經營業績較不錯,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應納稅額往往比實際應納的稅款高。企業還應關注的是審核原始票據的合法真實性,原始憑證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是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一旦納稅人取得的發票不合法,可能會沾上“偷稅”的罪名,按稅收征管法規定,將接受票面金額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做好相關的審核及備案工作。企業實際發生的財產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第13號)規定: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對非正常損失(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的損失)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才能在當年扣除。因此企業一定要及時收集證據,及時申報,當年扣除。對于符合條件的減免稅款,絕大多數減免稅都有期限,過期就很難再享受。《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將減免稅分為報批類和備案類后,報批類按 照審批的方式辦理。對于備案類減免項目,則需要提出備案后經稅務機關登記,自登記備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所以,建議企業請專業機構依據減免稅的條 件進行審查,確信完全符合減免稅條件后再進行備案,以免遭受繳納滯納金甚至罰款的損失。煤炭企業按照國家相關文件提取的規定比例的安全費用,應于提取年初報送稅務部門備案,總之,企業按行業規定提取或發生的費用,雖然有國家相關部門文件規定,但未在稅法中明確的仍應報送稅務機關備案或報批。
4.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在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時,要嚴格區分會務費(會議費)、差旅費等項目與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議費、差旅費等計入業務招待費。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業務招待費”嚴重超標。因此,企業在進行業務招待費的納稅籌劃時,一是要取得業務招待費的確實記錄;二是要準確把握準予 作為費用列支的限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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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直接稅,對企業利潤有重要影響,內容廣泛、計算復雜。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基數,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應納稅額乘以相應的稅率后,減去減免稅額和免抵稅額所得,而應納稅額以應稅收入為基礎,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及各項準予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構成。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也以其為切入點,進行稅收籌劃設計。納稅籌劃的理解,分為兩個層面,其一是針對納稅人而言,即企業或個人在上繳稅款方面的籌劃,其二是針對稅務機關而言,即征收稅款方面的籌劃。本文講述的是前者,即納稅人的稅務籌劃。
一、企業納稅籌劃的必然性
(一)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
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由股東財富最大化決定,通過制定稅務籌劃戰略,找出適合自身的節稅途徑,在充分考慮企業財務環境和發展目標繼承上,合理配置資金,實現利益最大化。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根本目標使得企業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在收入不變的前提下,稅金作為凈收入的抵減項,減少了股東收益,與企業目標相悖,因此,納稅籌劃是企業生存、發展、盈利所必須的。
(二)法律具有嚴肅性、規范性、強制性
符合法律規范是稅務籌劃的首要特征,是企業開展任何經營、投資、分配等經濟業務必須遵循的原則,要減少稅負,需使籌劃具有合法性,而非偷稅、漏稅等違法亂紀行為。當納稅義務發生時,若少交或不交稅款,必將受到法律處罰,合理合法及時的納稅籌劃,既降低企業成本費用,增加凈利,增強企業活力,提高效益,又使企業遵紀守法。
(三)納稅是義務,納稅籌劃是權利
在法律的基礎上,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無可厚非,這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企業應當采取積極的態度,對各種籌劃方案對比分析,根據測算的預期效果找出最適用方案,使凈利潤達到最大化。
二、企業所得稅籌劃存在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理論及實踐是在具體環境中開展的,無論是稅收政策、稅收執行環節,還是籌劃意識、管理層決策、財務會計行為,都存在各種問題。
(一)偏重稅務機關權力的強化
當前我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被普遍定義為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稅法體制的不完善、不健全甚至是漏洞,使得納稅人不通過合法手段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而是偏重于稅收機關放寬標準,由此引起一系列行賄受賄問題,如果稅務機關在法律允許之外放寬了某些企業的納稅限額,使合理的納稅籌劃變為偷稅、漏稅,則不利于市場經濟良好氛圍的形成和稅收調節作用的發揮。
(二)財務人員運作稅收籌劃存在風險
在節稅意識方面,部分企業對納稅籌劃工作存在理解誤區,將納稅籌劃和非法逃避稅款混為一談,或者心存偷稅漏稅的僥幸心理;會計人員技術水平參差不齊,素質低的財會人員不按照準則規定計量業務活動,出現賬實不符、出具虛假會計報告的情況屢見不鮮。扭曲了納稅籌劃合法性特征,不僅使會計人員和主管人員面臨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還使企業形象受損,得不償失。另外,我國的稅務機構、稅務籌劃人員的水平還有待提高。
(三)企業所得稅制度有待調整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速度的提升,國內稅法變化速度驚人,各種稅收條款在短短幾年內發生不斷的變更,根據經濟環境的發展出臺相應的解釋公告,若不加注意,對該稅種相關法律制度的使用就會出現偏差的情況。近幾年我國的稅法立法水平有所提高,但仍然需要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再者,稅法對偷稅、漏稅、騙稅等涉稅案件打擊力度偏輕,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四、實施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改進意見
(一)加快稅收法律法規的完善
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最直接的影響來自經濟制度環境,必須因時制宜地修訂稅收政策。一方面,國家需對已發現的有關稅法存在歧義和不恰當之處進行修訂,防止企業的理解和稅務機關的運用出現偏差的情況,為企業、稅務部門、稅務機構提供一個判斷是非的標準,對企業和稅務機構提供正確的導向作用。另一方面,規范法律責任,嚴厲打擊偷稅漏稅違法亂紀行為,使違法企業或稅務機構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加大不正當的偷稅漏稅經濟行為的成本,增強其依法籌劃的自覺性,構建良好的市場風氣。
(二)營造穩定的稅收行政環境
首先,稅務行政人員要對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及其變動非常熟悉,便于指導納稅人依法繳納所得稅,引導正確的籌劃方式,做好征管查處工作。其次,作為人民的公仆,稅務機關自身也要嚴格自律,保證執法的公平公正,不貪贓枉法,營造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嚴禁貪污受賄現象的出現,確保做到不偏不倚,大公無私。
(三)規范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