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范文

時間:2023-04-08 22: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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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被告人李紹權系瀘縣玄灘鎮高場引線鞭炮廠六個股東之一,擁有一鞭炮生產線和一引線生產線,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生產和管理。其引線車間由被告人李紹權聘請被告人李紹銀負責管理,保管原材料、成品引線以及負責引線車間的生產和安全等工作,兌藥房由兌藥師謝和明負責兌藥,兌藥房勤雜工謝海云負責在被告人李紹銀處領取兌藥原材料并將已兌好的藥及時運至中轉房儲存。按有關裝、兌藥房崗位安全規定:本崗位只限一人,每次領用兌藥量不超過1500克,存放藥量不超過250克,禁用鋼鐵質及其它易產生火星的工具。兌藥師謝和明使用的正是被告人李紹權從瀘州購回的一篩網為不銹鋼篩子的兌藥工具。領取原材料(氯酸鉀,每包重25公斤)的記錄載明:一日內領取氯酸鉀量為2——11包不等。2003年4月上旬,被告人李紹權因家里裝修房子及其他工作,約二十天沒到廠,其間,兌藥房勤雜工謝海云因農忙和其他原因未上班,由謝和明叫其親戚廖維珍(無上崗證,未培訓)到兌藥房當勤雜工。2003年4月29日,被告人李紹銀到玄灘鎮趕集至下午6時仍未回廠,當日因氣溫高,其他車間已停產,18時30分許,謝和明在使用不銹鋼篩子篩藥時,發生燃燒并爆炸,將在同一兌藥房掃地的廖維珍當場炸死,謝被炸成重傷,經即時送瀘州醫學院搶救無效,于5月3日死亡。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謝和明在兌藥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而在兌藥時發生爆炸,導致二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已經構成犯罪無異議。但對二被告人的犯罪在定性上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李紹權、李紹銀之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理由是:1李紹權、李紹銀為企業業主和負責管理的人員,符合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身份。該罪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這些單位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作為本罪主體的上述單位職工,并非該單位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人員。2、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犯罪主體的適用的聯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和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沒有經過培訓、也沒有經過技術培訓、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組織、經營戶有直接責任人員的負法律責任。廖維珍為無上崗證人員,且未經過培訓,李紹權、李紹銀為直接責任人員,故應對該事故負法律責任。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案發當日,其他車間都因天氣熱、氣溫高停產,而具有最大危險性的兌藥工作,仍在生產,屬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紹權、李紹銀之行為屬危險物品肇事性質。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2、危險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包括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5類危險品。所謂爆炸性物品,是指各類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非電導爆系統,起爆藥、爆破劑、黑火藥、煙火劑、民用信號彈、煙花爆竹,各種軍用爆炸物等。上述物品都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有關部門頒發了一系列的規定對其進行管制。《鄉鎮企業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第二十二條一款二項規定:凡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必須經有關部門專門培訓,技能鑒定,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證方可上崗;第四十一條規定:煙花爆竹生產加工過程中,必須使用木、竹、銅、鋁等不易生產火花和靜電的材料制成的工具(切割、鉆孔除外)、器皿和符合安全規定的機械設備;第四十二條規定:操作人員應穿戴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得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和不防靜電積累易燃的化纖衣服,以及帶鋼鐵制品的發夾、鈕扣、刀剪、鎖鏈等物進入危險生產場所和倉庫。按裝兌藥房崗位安全規定,該崗位只限1人。本案中,李紹權作為業主,自己親自購買不銹鋼篩子作為兌藥工具,致兌藥師在使用該工具時產生燃燒并爆炸,兌藥房崗位按其規定只限一人,而李紹權、李紹銀對該崗位長期有一個兌藥師和一個勤雜人員謝海云參與其兌藥工作是明知的,更不用說謝海云離開后,由無上崗證和沒有經過培訓的人員廖維珍接替謝海云的工作長達二十余天后發生重大事故。實屬二被告人認為長期這樣均沒有出事,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符合本罪主觀方面的要求,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可發生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等各個階段中,可能侵犯公共安全的各個方面和各個部分。一旦發生肇事,往往會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財產產生嚴重危害,妨害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各類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和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案中,發生事故當日二被告人根本沒在廠,不存在管理與強令工人冒險作業的問題,這是兩罪的主要區別所在,其范圍有所不同。在生產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與重大責任事故罪存在競合關系,但是《刑法》第136條規定:對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是危險物品肇事罪。

篇2

一、事故類別

本預案適用于本鄉所轄范圍內的所有漁業捕撈船舶發生的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

(一)、本預案中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重大事故:

1、一次性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事故;

2、一次性死亡重傷合計5人及以上的,死亡人數不超出3人的事故;

3、船舶碰撞、沉沒一次性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本預案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巨大經濟損失以及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

1、漁業船舶事故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船舶碰撞、沉沒一次性經濟損失在200萬元以上的事故;

3、漁業其他特別嚴重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事故。

二、事故應急基本原則

快速組織,統一指揮,分工負責,自救為主,協調漁場搶險救災船的救助力量,快速調動船舶赴出事漁場的救助工作,把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事故應急組織機構

(一)、成立登步鄉漁業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由鄉長任總指揮,分管漁業的副鄉長任副總指揮,成員由漁辦、鄉安全生產管理站、桃花漁政漁監分站、社區(村)、各經濟合作社組成。

總指揮的主要職責:接到事故信息,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開展救助工作,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據事故發生狀況,統一部署應急預案的實施工作,研究制定各種緊急情況下的對策措施,并根據事故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和補充;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身后工作;適時公告,將事故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予以公布。

(二)、重、特大事故處理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鄉最高行政領導擔任指揮、協調有關力量迅速開展現場各項救援、調查工作,并對一些重大問題作出決策。現場指揮部設立前,由最先趕赴現場的行政領導或機關部門負責人臨時負責現場救援的指揮和協調。

(三)、在開展施救過程中應注意組織協調好救助力量,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防止在救助過程中發生其它意外事故。指揮部可根據案情嚴重程度決定下設:

1、事故應急處理組: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及時報告事故處理情況、協調施救、調動搶險救災船舶赴出事海區、漁場進行救助。為指揮部做好參謀,積極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2、通訊聯絡組:保證現場指揮部與上級的通訊聯絡暢通、迅速溝通指揮部與出事海區救助船舶的電絡,

3、搶險救助組:根據各社漁船作業,確定雞冠經濟合作社5艘、竹山經濟合作社2艘、石弄塘經濟合作社2艘、蟶子港經濟合作社2艘,為搶險救災漁船一旦出現事故隨時可進行調動赴出事海區、漁場進行救助。

4、后事處理組:負責對死難、受傷家屬的安憮、慰問工作做好漁民及其家屬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好后事、排除各種不安定因素。

(四)、漁業發生特大事故時,由總指揮部應急救援命令、在實施施救過程,如遇到困難,必要時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救助請求。如公安、武警、民航、海洋與漁業局、海事局、海上搜救中心等。

三、事故處置分工

政府主要領導:親臨現場、聽取匯報作出指示。

政府分管領導:協助主要領導提出建議、決策。

安全生產管理站、漁辦、船舶管理站協調鄉領導做好事故上報、情況通報和事故處理工作。根據領導指示、做好上請下達、協調有關工作事宜。協助上級對事故的調查、取證。

四、事故報告

(一)、重、特大事故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全面。報告內容為: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單位、事故簡要情況、事故死亡人數(含失蹤)、受傷人數、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二)、重、特大事故發生后,各船舶單位、個人應當立即把事故報告鄉安全生產管理站,事故報告時限24小時;

(三)、漁業事故中,死亡人數統計以事故發生后7天內死亡為限。

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一)、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憮工作由事故生產單位,事故發生單位的經濟合作社承擔;

(二)、喪葬方式按《市區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進行;

(三)、賠償依據《民法通則》、《海商法》、《人身損害賠償條例》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事件執行。

六、事故的調查與結案

(一)、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依法調查、事實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堅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即“四不放過”原則;

(二)、安全生產管理站如寫出事故報告,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取證。豪無保留提供有關資料、證據。

(三)、對事故發生相對的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理決定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負責結案管理的同級或上級紀檢、組織部門作出。

七、救援工作的紀律

(一)、鄉涉及漁業安全負責部門的負責人和相關人員都必須自覺遵守本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一旦發生重、特大事故。必須把救助重、特大事故放在第一工作位置,立即奔赴投入救助工作。

篇3

一、 甘肅煤礦安全生產的現狀及安全監察情況

1、煤礦安全形勢總體平穩,但不容樂觀。2018年截止10月底,全省煤礦累計發生死亡14起,死亡35人,與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數上升7.69%,死亡人數上升29.63%,百萬噸死亡率0.95,與去年同期相比上升17.28%,但百萬噸死亡率控制在國家下達的1.125指標以內,死亡人數也控制在國家下達的45人以內。

2、煤礦數量總體減少,礦井生產規模逐步提高,安全裝備水平逐步改善。截止2018年10月底,我省共有各類煤礦350處(其中新建礦井16處,改擴建礦井24處,處于資源整合的礦井164處,有效證件持有礦井180處)平均單井生產能力13.4萬噸。與“十一五”初的1996年相比,礦井個數減少107處,單井生產規模提高85%,百萬噸死亡率減少60.7%,安全裝備水平進一步提高,全部生產煤礦都安裝了瓦斯監控系統,消滅了自然通風和井下擴散式通風,70%的煤礦實現了壁式采煤工作面。

3、煤礦安全監察的效果進一步顯著,監察執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每年都召開安全監察工作會和執法監察分析會,既把全年的執法計劃落實到各處室各分局,又在年中進行分析研究,查找工作的不足。2018年,全年應監察礦井350處,元至10月,實際監察礦井316處,監察覆蓋率達到90.29%;全年計劃監察礦井771次,通過定期監察、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實際監察礦井719礦次,監察計劃完成率93.26%。

二、在加強煤礦安全工作,有效防范重大事故,推進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煤礦較大和重大事故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2018年發生較大事故3起,死亡17人。2018年,發生了窯街煤電公司金河煤礦死亡9人的較大瓦斯事故和金塔縣新源礦業公司芨芨臺子死亡13人的重大透水事故。分析這些這些事故發生的原因,這些事故都是可控的,也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2、非法違法生產嚴重。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建技改礦井一邊生產,一邊建設;另一些資源整合煤礦借整合之名進行生產;還有一些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煤礦以整頓名義進行生產。這些煤礦安全條件差,很容易發生事故,一旦發生事故,就進行隱瞞,今年查處的違法生產和隱瞞事故的事件大部分都是這些煤礦。

3、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緩慢,重大隱患整改率底。據統計,重大隱患整改率只有70%,其他隱患的整改率也就是60%左右,這些隱患的存在,增加了發生事故的頻率。

篇4

關鍵詞:建筑工程;起重設備;事故

一 建筑工程施工起重設備重大事故成因

伴隨建筑工程建設規模的持續擴充,其起重設備引發的重大事故機率也日漸增加,為此我們應探究引發事故的具體成因,并制定有效的應對策略,進而降低事故影響,確保建筑工程優質施工建設。首先在施工操作人員實踐培訓教育階段中,由于不注重建筑力學相關理論知識的傳授培養,令較多工作人員沒有系統了解剛度特性、強度標準、工程平衡穩定等理論核心,進而在施工建設階段中無法關注重力效應影響,導致起重設備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同時對構件材料倘若不注重強度機理內涵,便會令其受到不良破壞。例如在建筑施工階段中,升降設備會突然由高處墜落,進而引發重大安全事故,主體形成成因在于受力主體升降吊運的吊繩沒有體現充分強度能力,進而不良斷裂。由此可見對構件綜合強度標準進行全面分析研究尤為重要,應由其受力狀況與具體力學屬性出發,探究準確結果。對于塔吊坍塌建筑工程重大設備事故,引發的成因還包括不均衡受力偏差作用影響,令其由于失衡而發生倒塌。倘若對該平衡原理沒有充分明確,在實踐運行階段中,平衡錘無法符合相關重量標準,便會令塔式起重設備喪失良好的平衡性,進而引發倒塌事故,形成巨大的安全威脅與經濟損失。建筑施工階段中塔式起重設備中構成塔吊相關受壓直桿倘若不良失穩、突發安全狀況問題,受力標準超出其自身能承載的臨界極限,也較易引發受彎這段進而令塔吊倒塌現象。由此可見,對受壓直桿進行破壞原理研究尤為重要,倘若對突然失穩直桿的受壓破壞沒有清晰認知,便會引發建筑工程施工的不良安全隱患。建筑工程施工建設階段中,倘若不遵循規范標準要求,肆意違規作業,也會引發起重設備安全事故問題。例如對升降設備掛籃裝置,其設計極限載重為十二人,倘若違規超額載重,便會令設備吊桿或繩索無法承受超極限重量而引發斷裂事故。一些施工人員為了簡便施工,常常不遵循應用起重設備相關規范流程要求與說明書標準,而是隨意作業,這樣一來勢必令事故發生機率大大增加。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應強化管理,杜絕安全死角,而當前較多施工方沒有重視監督管控,體制建設相對滯后、作業人員素質水平有限,不依據崗位特征進行人員配備,應用起重設備機械管控不全面,也成為引發重大事故的主體成因之一。例如建設方無法履行科學流程,將工程隨意發包,招標階段中僅注重低價標準,忽略了施工建設單位信譽、資質考察,無法對現場施工做好設備設施科學管控、嚴格把關。為實現成本效益目標,一些施工方不遵循政府管理監督,針對處罰管理程度較輕的現狀,將施工方案肆意更改,進一步導致了起重設備事故的頻發。

二 建筑工程施工起重設備重大事故科學應對策略

針對建筑工程施工起重設備引發重大事故的眾多成因,我們應制定科學有效的應對策略,進而顯著降低事故傷亡損失、經濟財產影響,營造安全可靠、優質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建設環境,提升綜合生產效益。

(1)完善實踐工作人員素質建設培養,強化職業技術培訓

針對實踐工作人員掌握力學知識不全面、實踐技能不完備,沒有形成良好的安全質量意識、無證上崗作業令安全生產效能無從保障的現狀,應科學完善工作人員素質建設培養。相關職業院校應注重工程、結構力學實踐教育,提升課時比重,令施工建設與操作人員真正掌握建筑施工結構穩定性、強度標準內涵、材料強度理論、穩定、平衡受力標準,進而做好起重設備的科學管控、操作與應用設計。同時應針對特種崗位工作人員強化職業技術管理培訓,令其明確起重設備事故引發的深層面力學成因,進而做足科學的預防控制。

(2)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起重設備應用規章體制建設,強化安全操作

為規范建筑工程起重設備應用操作實踐,應制定有效的規章管理體制,針對容易引發重大事故的起重吊桿、吊藍做好全面控制管理。應引入專項負責人員,做好監督管控,倘若發現操作人員不良違規行為,超出荷載標準狀況,應嚴厲懲處,進而由制度層面提升管理效益,有效抑制重大起重設備事故的不良發生。對建筑工程施工危險設備,例如塔式起重設備、升降機械,應實施責任管理,明確資質管控,履行垂直運輸管理備案體制。也就是說引入工地施工建設的各類塔吊、建筑施工電梯、提升物料起重設備,在應用前期,經過質量驗證與資質評估,只有通過測試后方可上報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備案,并在獲取相關備案記錄牌照后,方可履行應用。同時對建筑工程施工起重設備相關工作人員應制定針對性考核管理體制,對于進行電梯、塔吊操控與提升物料設備、構件裝卸修護的員工,應做好專項教育并實施全面考核評估,通過持證上崗管理、設備檔案記錄規范施工操作、設備應用,降低不良安全隱患。施工方應科學依據行業規范、國家要求創建起重設備技術資料數據庫,做好起重儀器設備的規范優質采購、科學裝卸、綜合測試、調節運行、全面維護保養,并應履行必要的報廢管理環節,做好各階段技術檔案歸檔,并創設有效全面的重大事故應急處預案,確保各項崗位職能落實到位,進而真正抑制重大起重設備不良事故的頻繁發生。再者對相關技術人員應做好安全生產制度法規教育,實施三級管理體制,強化班組長模范帶頭作用,有效提升工作人員自我保護、維權素養意識,進而為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建設打下良好的基礎。

三 結語

總之,針對建筑工程施工起重設備重大事故不良影響、我們只有就事故成因展開綜合分析,并制定科學有效的實踐策略,才能有效提升建筑工程施工建設水平,激發起重設備應用價值,實現優質管控目標,并創建真正安全、高效、良好、可靠的建筑工程施工環境。

參考文獻

篇5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下簡稱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及時消除重大隱患,有效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農委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區域內農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應當全部或局部停產停業,并經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消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消除的隱患。

本制度所稱的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是指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重大隱患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促進隱患有效整治,防止事故發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條  重大隱患治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全市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委屬單位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領域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具體承擔各地農業行業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并指導、協調和督促各鄉鎮農辦及各鄉鎮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重大隱患治理,跟蹤掌握治理進展情況。

第六條  市農委負責對省廳、掛牌督辦和涉及多個行業領域、多個區域的重大隱患,實施掛牌督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各鄉鎮農辦及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排查上報的、群眾舉報的、省廳和掛牌督辦的以及在日常督導檢查、暗查暗訪、專項整治等活動中發現的重大隱患,應當逐級上報市農委掛牌督辦,并建立管理臺賬,實行分類分級、閉環管理。

第七條  市農委作出掛牌督辦決定后,市農委要及時向重大隱患所在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屬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下達《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明確隱患具體情況、治理期限、治理要求,并定期公告。同時,對隱患治理情況實施跟蹤督辦和動態監管,及時掌握治理進度,確保按期治理銷號,于每季度末將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和治理完成情況臺賬報農委備案。

第八條  責任單位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督促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確整改過程中安全防范措施。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隱患排除后,經組織專家現場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九條  責任單位應建立治理檔案,留存備查。檔案主要包括卷內目錄《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等掛牌督辦有關文件;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督查、檢查記錄,行政執法文書,現場影像資料;《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情況表》及專家現場核查材料;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治理且無正當理由、相關單位拒不執行治理要求、責任單位督辦不力的,市農委將對相關責任人實行約談告誡、公開曝光,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對經停產停業整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依規對相關隱患單位予以關閉取締。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警示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依據《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和關于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農委系統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警示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農委及其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小組),按照“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下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就安全生產有關問題進行預警提示、告誡、督促整改的約見談話。

第三條  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

(一)農委及其小組負責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轄區內市屬以下農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二)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其系統內單位或分管農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農委及其小組約談。

(一)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安全生產任務目標的;

(二)發生有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或者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急救援不及時,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

(五)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上級交辦、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采取有效監管措施的;

(六)在國家、省、市組織的安全生產督導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重大安全生產監管問題,或者未按要求完成安全生產階段性重點工作,受到國家、省、市通報批評的;

(七)未認真對待安全生產方面舉報,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問題突出,造成群訪或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市農委、小組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農委及其小組的約談,由小組聯合委應急管理處、委監察部門、委組織部門負責人組成約談小組,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和承辦。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約談,由本部門組織開展。開展約談時,根據情況可邀請新聞媒體、相關行業技術專家、公眾代表等參加。

第六條  約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約談準備。由組織約談的單位發出約談書面通知,明確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被約談單位應當按照要求提供書面材料并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二)約談實施。會議由約談召集人主持,被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進行匯報。約談小組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進行答復。約談小組提出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約談決定,被約談人應當作出落實約談事項的承諾。

(三)約談結果。約談應當形成會議紀要。被約談單位要根據約談要求和會議紀要進行整改落實,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在會議紀要下發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組織約談的單位,同時抄報參加約談的相關部門。

第七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負責對約談會議紀要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約談及整改落實情況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單位。

第八條  被約談人應當按時參加約談。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約談的,被約談單位應及時向組織約談的單位書面報告情況,經批準后,可委托相關責任人參加約談。

被約談人不接受約談或未按照規定參加約談的,由組織實施約談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被約談人為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負責人的,取消該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被約談人為農業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將該單位納入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

被約談單位未按約談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規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因未按要求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從嚴從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組織約談的單位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約談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約談制度不代替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對有關責任人的問責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農委農村工作委員會安全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

安全生產“卡單令函”制度

一、安全生產提示卡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進一步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履行,促進全市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農業安全生產工作特點和實際,由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向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以及元旦、春節、各級兩會、“安全生產月”、暑期汛期、國慶、中秋等安全生產重點時期、重要時段、重大活動和重大節假日前夕,以提示卡的形式對相關工作進行提示。

第三條  遇有突發事件、活動或情況要隨時進行提示。

第四條  提示內容主要包括本地區、本部門當前急需開展的農業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并呈請各黨委政府和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以及“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調研、督導工作,主持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呈報的提示卡,要做到一事一提醒,不能長時間內多件事情合并提醒。

第六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在提示卡上報一個月內,將本級農業農村工作主管領導和本部門領導班子成員農業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收集整理,匯總形成工作臺賬,并報送農委主管部門留存。

二、安全生產告知單制度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農委主管部門加大對縣、鄉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力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委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各鄉鎮農辦農業安全生產工作,以告知單形式進行指導告知。

第三條  告知內容主要包括本行業領域本月重點工作、安全生產方面存在問題、防控措施、上級督導檢查以及臨時性重要工作任務。

第四條  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鄉鎮農辦收到告知單后,要認真研究部署,制定詳細計劃和措施,并抓好落實。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每月月底前將具體落實情況匯總后及時報市農委。

第五條  農委、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要采取督導檢查等形式,對告知單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同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建立告知及落實情況臺賬,并于每季度末月30日前將本季度臺賬報市農委備案。

三、安全生產督辦函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事項,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促進全市農委系統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農委以督辦函形式,對各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和本級部門進行督辦。

第三條  督辦內容主要包括某一行政區內域農業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多發或事故起數同比大幅上升;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貫徹不力、工作進展緩慢;打擊非法違法工作不力,該行政區域或行業領域長期存在較為嚴重的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各級督導檢查、專項檢查等活動中發現的以及群眾舉報的安全生產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其他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事項和問題以及農委認為應督辦的其他情況。

第四條  被督辦單位接到市農委督辦函后,要立行立改,制定整改計劃,采取有效措施,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五條 被督辦單位要定期向農委書面報告整改進展情況,直至整改完成。

第六條 農委要建立安全生產問題督辦臺賬,定期跟蹤督辦,直至問題銷號。

四、安全生產整改令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推動安全生產各項工作取得實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針對農委督辦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等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市農委實行整改令,責成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進一步落實部門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推動落實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

第三條  有關縣(市、區)農委、開發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負有農業安全生產監管管理職責的部門、委屬單位收到安全生產整改令后,應當立即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整改令中涉及的重大隱患、突出問題、重要事項,形成會議紀要并盡快組織實施。

篇6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空中運輸的正常秩序和空中運輸的安全。這些交通運輸活動一旦發生重大事故,就會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飛機等航空器,不同于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其運行速度是其他交通工具所無法比擬的。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作為重要的遠距離交通工具,同時,各種物資的航空運輸也日益繁忙。適應這一需要,我國的民航事業在改革開放后有了飛速發展,航班、航線不斷增多,航空公司大量出現。航運業務的擴大,需要大批合格的具有高度責任心的航空人員。同時,對于航空人員也應從法律上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1979刑法對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規定適用交通肇事罪。鑒于航空器的特殊性,本法單設了飛行事故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空中運輸活動中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具體地說,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三個因素組成的。

    1.航空人員必須有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是指違反與飛行安全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航空維修人員不認真檢查、維修航空器,未及時發現航空器的故障;領航員領航不正確,飛機起飛前,機長不對航空器進行全面檢查,飛機遇險時機長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機組人員未經機長批準擅自離開航空器等等。

    2、必須造成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所謂重大事故,根據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失蹤,該機機上人員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飛機迫降到無法運出的地方。所謂嚴重后果,一般是指飛機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設施受到嚴重損壞,航空器上人員遭受重傷,公私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等。如果造成了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應適用本條給予處罰。如果只有航空人員的違章行為,沒有實際發生重大飛行事故,則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分,不能追究其處罰。按照民航飛行事故劃分標準,本條基本犯罪構成中的重大飛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況,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這就是說,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飛行事故,應適用第一檔法定刑,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條第二檔法定刑的適用條件仍然是造成人員死亡。這樣一來,造成人員死亡的,既可適用第一檔法定刑,也可適用第二檔法定刑。這在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解決,有待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解釋。

    3.嚴重后果必須是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以上3個因素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主體必須是航空人員。根據《民用航空法》的規定,航空人員,是指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勤人員。空勤人員包括駕駛員、領航員、飛行通信員、機械員、乘務員,地勤人員包括民用航空維護人員、空中交通管制員。飛行簽派員、航空臺通信員。因為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安全直接關系,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事故。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主要是指行為人對危害后果的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對于發生飛行事故的嚴重后果則是過失的,即他應當預見而未預見到可能發生嚴重后果,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構成本罪,而屬于其他犯罪了。

    二、認定(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后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構成犯罪。三看違章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即使在行為人的違章行為之后,發生了重大事故,但不是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引起的,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不構成犯罪。四看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又無過失,嚴重后果是由于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屬于意外革件。

    (二)本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界限兩者都是與飛行安全有關的犯罪,其主要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航空人員,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且實踐中一般為航空人員以外的人。(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則表現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3)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要求行為人實施違章行為之外,還必須發生特定的重大飛行事故或嚴重后果,方可構成犯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危險犯,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出現實際的嚴重后果,只要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即可構成犯罪,如果出現了實際的嚴重后果,則構成結果加重犯,在較重的量刑檔次內裁量刑罰。(4)犯罪主觀方面不同。重大飛行事故罪是過失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故意犯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

    (三)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它們都是過失犯罪,都會造成一定的嚴重后果并以此作為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它們的主要區別:(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僅限于航空人員;后者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2)發生嚴重后果的原因不同。前者發生的原因是由于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實施了違章行為;后者發生的原因則是由于行為人實施了對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的損壞行為。司法實踐中,航空人員在工作中過失損壞航空器的重要部件或機場重要設施,叢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視行為人的過失損壞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而定。如果違反了規章制度,則應是重大飛行事故罪;如果沒有違反規章制度,則應定為過失損壞交通工罪或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

篇7

重特大安全事故標準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根據國務院第172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等級。

當發生了安全事故的時候,首先需要根據事故的傷亡程度或者是損失程度對事故進行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然后再根據確定的事故等級來部署相關的處理措施。而且對于不同的事故的劃分等級的標準也是不太一樣的,一般在交通事故中傷亡人數超過兩人就屬于重大事故了。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將從今年起實行“重大安全事故內部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各地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事故情況。

    《意見》指出,中小學、幼兒園是中小學生及幼兒學習、活動的重要場所,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關系億萬家庭的幸福,為全社會所關注。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專項整治工作的基礎上,不斷鞏固整治成果,提高認識,強化責任,健全制度,加強管理,務必把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作為提高執政能力和構建和諧社會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好,切實把中小學幼兒園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意見》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一要針對專項整治行動中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制定整改計劃,落實責任人,簽訂責任書,確定整改時間,限期完成整改,盡快消除中小學幼兒園校內的各類安全隱患。二要落實安全管理協作機制,與公安、司法、衛生、文化、建設、交通、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真正把中小學幼兒園周邊環境綜合治理、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等各項任務和措施落到實處。三要抓緊研究制定農村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辦法,抓住宿舍和食堂等關鍵部位和薄弱環節,加強對農村寄宿制學校的管理和指導,堅決杜絕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各類事故,特別是防止火災和集體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四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切實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責任,進一步落實安全管理工作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加強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導;有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要配備專兼職保衛人員負責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門衛和保衛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防止非教學用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入校園,及時發現和排查各種治安隱患,嚴防校園惡性傷害案件的發生。五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立足建立長效機制,積極推動當地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建設,教育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出臺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規章,中小學幼兒園要在今年6月底前全部落實內部安全保衛制度。六要以預防交通、溺水、火災、擁擠踩踏等事故為重點,通過舉辦專題講座、開展知識競賽、組織觀看錄像、發放安全手冊、制作宣傳板等多種形式,充分利用課堂教學、班會、集體活動等,有針對性地加強安全教育,努力使這類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降到歷史最低限度。要結合“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宣傳教育活動,對學生普遍進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要把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幼兒園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中,未經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中小學幼兒園在校外組織各種大型活動。七要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培訓計劃,將安全管理納入校長培訓內容,通過遠程教育和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分級分批對全部中小學校長、幼兒園園長進行一次系統的安全管理培訓,全面提高學校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管理水平。八要在春秋兩季開學初分別對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并把督導檢查結果作為評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工作的重要指標,實行安全工作目標督導考核制度。九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綜治委、教育部、公安部關于深入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的實施意見》,把安全文明校園創建活動作為學校及周邊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長期工作來抓,組織當地中小學幼兒園深入開展創建活動,積極構建學校現代化的安全技術防范體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增強校園內部安全防范和學生自我保護能力。十要在實行重大事故及時上報制度的同時,建立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從今年起,每年1月31日之前向教育部報告前一年度安全工作及學生事故情況。教育部將實行“重大安全事故內部通報”制度,定期通報各地中小學幼兒園安全事故情況,警示各地切實做好這項工作。

篇9

    (一)客體要件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正常活動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基礎,而校舍和教育教學設施則是進行教育的最基本條件。校舍教育教學設施必須符合一定的安全標準,這樣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廣大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學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一旦發生教育教學設施重大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不特定師生員工的重傷、死亡和國家財產的重大損失,而且還會擾亂正常的教學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因此,對校舍、教育教學設施負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必須正確履行職責,維護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和師生員工的人身安全。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具有危險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

    1、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所謂校舍,是指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室、教學樓、行政辦公室、宿舍、圖書閱覽室等,教育教學設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學的各類設施、設備,如實驗室及實驗設備、體育活動場地及器械等。所謂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是指知道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倒塌或者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危險、隱患。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雖然出現了危險但并不明知,則不能構成本罪。

    2、不采取措施,既包括根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也包括雖采取措施,但是敷衍了事,做做樣子,措施不得力。不及時報告,是指根本沒有報告或者雖然作了報告但不及時。及時,在這里應當理解為一發現險情,就應當立即報告。必須具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明知存在危險,及時采取了措施;或在無力采取措施的情況下,及時作了報告,即使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亦不能構成本罪。能夠采取有效措施而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向有關人員報告的,亦應以本罪行為論處,而不能以及時報告為由推卸責任。至于具體方式則多種多樣,如各級人民政府中分管教育的領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對學校的危房情況漠不關心,應當投人危房改造維修資金但不及時投人,或者雖然知道危房情況,不及時組織、協調各方面的力量進行維修、改造;學校校長和分管教育教學設施的副校長對校舍或教育教學設施的情況從不過問,不經常進行檢查,發現了問題也不及時采取防范措施,對已經確定為危房的校舍仍然使用,對有嚴重隱患的,不安排人員進行加固處理,對學校解決不了的,不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教師對出現的險情不及時報告,對有危險的教學設備、儀器、器械不及時更換,發生危險時,不及時組織學生撤離;有關維修人員不按自己職責對校舍等進行正常檢查、維修或者對應該立即維修的危房拖延時間不立即采取維修措施等等。

    3、導致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所謂 重大傷亡事故,主要是指:(1)死亡1人以上,(2)重傷3人以上。雖有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行為,但未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雖然發生了事故但不屬于重大傷亡事故;以及雖為重大傷亡事故,但不是由于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時報告的行為即不是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本身的危險所致,則都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對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負有維護義務的直接人員。主要是學校領導、負責學校后勤維修工作的職工。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于自信的過失。這里所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所造成的危害結果的心理狀態而言。但是,對行為人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來說,有時卻是明知故犯的。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但卻未想到會因此立即產生嚴重后果,或者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嚴重后果。

    二、認定(一)本罪與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須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如果沒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只發生一般傷亡事故的,則不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設施安全事故論處。

篇10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及《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全面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消除工作中存在的死角,解決突發事故中存在的信息不準、反映不快,應急準備不足等問題,建立統一、高效的突發事故應急處理機制,保障轄區公共財產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的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應急救援原則

1、在實施應急處理工作中實行統一指揮、各負其責、密切協調、救人第一、快速反應、科學決斷、有效處置、確保安全的原則。

2、各社區居委會、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在街道統一指揮下,實行分級管理、分組實施。

3、轄區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救援所需的一切便利條件。

三、應急處理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東路街道辦事處重大安全事故處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__(東路街道黨工委書記、人大工委主任)

副組長:__(東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__(東路街道黨工委副書記、紀檢委書記)

__(東路派出所所長)[本文屬文秘站 =站原創文章,找文章還是到文秘站網,更多原創]

__(東路街道辦事處副主任)

成員:__(東路街道辦事處企業辦主任)

__(東路街道辦事處黨政辦主任)

__(東路街道辦事處綜合治理辦主任)

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企業辦,辦公室主任:__;聯系電話:____

(二)主要職責

1、組長職責:負責安全事故全面指揮,督促各社區居委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組織事實演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時,負責指揮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工作,并負責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

2、副組長職責:協助組長指揮、協調有關單位、人員、車輛等具體工作,其中:楊國祿、張曉菲負責車輛安排調度;唐明負責人員調度;何得藩負責物資保障。

3、成員及辦公室職責:接到重安全事故情況報告后,要在第一時間向領導小組匯報。在核實相關情況后,立即向有關單位部門通報并請示救援搶險處理,同時將領導指示迅速傳達。

四、應急處理后勤保障

1、應急車輛:4輛,其中辦事處2輛,東路派出所2輛;

2、應急事故救援人員:100人,由辦事處機關干部、社區干部、聯防隊員和應急民兵組成。

五、應急事故處理工作程序

1、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急事故處理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停止各類會議或其他活動。主要領導要迅速了解事故情況,同時立即向事故發生地派出應急處理小組,進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擴大和蔓延。

2、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搶險,在搶險救援和事故調查處理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3、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辦事處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要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認真進行

總結分析,汲取事故教訓,及時進行整改,并按下列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獎懲。(1)對在突發事故的搶救、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按《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突發事故中,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臨陣逃脫以及破壞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六、啟動救援方案

1、當東路街道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特大為災、水災等影響較大的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時,本救援方案立即啟動。

七、經費保障和執行時間

1、應急處理事故經費納入單位經費預算。

2、本預案自之日起實行。

八、東路街道辦事處應急事故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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