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理論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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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論文摘要:部分法的劃分具有相對性。對經濟法與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間關系的認識不能絕對化。其間的聯系與區別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呈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
一、法律部門劃分的一般理論
經濟法與相關法律的關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門的劃分問題,其次是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與其他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和區別。
劃分法律部門的意義,在于力求準確地制訂、解釋、適用法律,以恰當地調整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復雜的各種關系。法律從旱期的“諸法合體”狀態到今人“各法分離”格局,既說明了人類社會關系的客觀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對所生存環境的認識能力不斷強化。法律發展的歷史和現實表明,法律部門的高度分化與高度綜合是法律發展的規律;因而在尊重傳統部門法劃分時應當小局限于已有分類。
對法律分類的基本觀念,大體有三種主張:1.主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人的主觀假設,諸如“自然法”、“實在法”的劃分;2.客觀論,認為法律劃分是山特定的社會關系的性質和內容決定的,有什么樣的社會關系就應當有什么樣的法律;3.主客觀統一論,認為法律的劃分是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和法學家的主觀認識相統一的結果。在主客觀關系方面,主觀主導’一。法律劃分,應當屬于認識論范疇,相對而言,主客觀統一、主觀主導的觀念史符合認識論原理。認識具有相對性,法律的劃分也就具有了相對性一般認為,部門法劃分的基本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有特定調整對象的法就可以成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盡若學界對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表述不一,但是經濟法具有特定調整對象——以社會整體性和國家調控性為基木要索的經濟關系——的共識是客觀存在的。無論在法學理論上還是立法機關對于法律的分類上,經濟法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經濟法有較為密切聯系的法律部門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曾經是學界討論的熱點,少于且由立法機關來闡述其關系(參見顧昂然關于《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在實務界,兩者的關系曾經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經濟審判庭審理的多數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統將經濟審判庭史名為民事審判庭,讓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本存在了。這是誤解。現在看來,經濟法與民法的個性大于共性,它們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兩個獨立法律部門。
(一)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
經濟法與民法的聯系,主要體現為兩者的調整對象都與經濟關系有關。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民法調整個體性經濟關系,即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其次表現為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淵源。
(二)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首先表現為調整對象本同,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則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經濟法調整社會性經濟關系。所謂社會性經濟關系,是指具有社會影響的經濟關系,包括具有社會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運行關系及社會經濟平衡協調持續發展關系。前者主要體現為市場規制關系,表現為公平競爭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女全公平交易關系等;后者主要體現為宏觀調控關系,表現為產業調整關系、則政稅收關系、金融平衡關系、國有資產運營監若關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規制、調控、管理關系。其次是主體不同,民法的主體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經濟法主體是具有一定社會功能屬性的消費者、經營管理者,雖然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可以表現為自然人、法人,但是畢竟具有了社會功能屬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調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調整方法主要是通過仃意性規范調整意思自治行為,在特殊情況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經濟法的調整方法是采取強制性規范、注意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相結合以及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第四是內容不同民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民事主體、民事行為、民事權利、民事責任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等。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關于公平競爭、弱者保護、市場規制、經濟平衡、宏觀調控的規定,法律表現為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法、價格法、預算法、則稅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適應市場交易的基本規范以建立微觀一般交易秩序。經濟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場缺陷建立公平競爭秩序,彌補民法不足。
經濟法與民法的區別是比較明顯的,但是這此區別都是相對的,區別的意義在于理論上有利于部門法建立,實踐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確適用。
三、經濟法與商法的關系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系的法律,商事關系發生在商事話動中,主要包括商事主體關系和商事行為關系。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與商事話動有密切聯系,但是經濟法與商法在發展原因、作用基點、性質理念、內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較大區別。總體來看,商法與經濟法的的關系是一元交
叉關系。
(一)經濟法與商法的區別
從兩者歷史發展階段和原因來看:民法、商法、經濟法相繼出現。對此現象可以認為,商法的產生是對民法一般性調整而不能適應具有風險性的商事話動簡捷、高效、安全、營利要求的揚棄和發展;而經濟法的形成,則是對商法強調商人營利和商行為自由、安全、簡捷的個體傾向而難以避免走向壟斷、妨礙競爭、濫用權利,造成整體不平衡的糾正。也有學者認為,民商關系的法律保護成本增加產生了對經濟法的生成渴求。總之,對經濟話動的法律調整,是由于經濟話動從個體性而社會化、從私益性而公序化、從局部話躍到整體平衡的發展演進過程,而使法律調整旱現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基礎性、前置性法律,經濟法是經濟話動中的平衡性、后續性法律。
從兩者的基點和作用過程來看,商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發,而作用于商人(經營者)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過程;經濟法的基點是確認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因而要反對壟斷,限制不正當競爭,從社會利益出發來平衡與商人利益的關系。商法作用過程是立足個別,兼顧一般;經濟法的作用過程是立足一般,兼顧個別。兩者在結構上正好是互補關系。
從兩者的性質和理念來看:商法是屬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側重于從私法方面來理解和闡釋,即強調個體的自由,個體之間的平等個體相互關系的公平以及個體行為的效益和安全、經濟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會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應當具備的基木理念則被側重于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去闡釋,強調社會整體的自由而反對個體的極端自由,強調社會結構的平衡和社會公正而限制個體成員濫用優勢,強調社會整體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對個體暴利和私權絕對。商法和經濟法在性質和理念方面的差異只是相對的,說明兩者之間有所交叉,有所相異。
從兩者的內容和制度來看,商法主要規定了商人、經營者的地位、組織形式、商事交易行為規則和行為后果、商事行為的技術性規定和營利性規范這此內容,形成了公司法、企業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經濟法主要規定了市場準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話動(經營性話動)競爭的規范、商事組織對市場的.片有關系以及政府如何調整此種關系、商事行為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兩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資源、促進經濟振興和發展等,這此內容形成了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資源保護法、投資法、經濟發展法、產業振興法等法律制度。雖然將以上法律制度分為商法或者經濟法,但是也應當注意當今社會經濟關系的復雜性與法律調整之間的關系:第一,此種劃分不是絕對的,每一種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純粹,因而在一種法律制度當中包含了另外一種法律制度的規范內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與經濟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問題,這是社會經濟關系多元復雜對法律的要求,也是人們認識到這種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總之,經濟法與商法是相輔相成、交叉區別的兩種法律現象,盡若這兩種法律在我國尚未法典化,但有關單行法律和法規已經制定頒行,經濟法和商法分別存在的基本理由是兩者的側重點小同以及現實對這此側重點的需要。
(二)經濟法與商法的聯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險法》一般歸入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人民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劃分屬于經濟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當中有經濟法的內容,在經濟法當中存在商法的規則。比如,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體現了商法目的與經濟法目的的結合該法第1條規定“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對公司的規范和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保護,體現了商法的個體性,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則反映了經濟法的社會精神。在具體規范方面,《公司法》有關公司轉投資的限制(第12條)、股份轉讓的限制(第147,149條)、對公司則務會計制度的強行性規定(第174,175,176條等),《合伙企業法》關于合伙企業的設立、入伙、退伙時的登記規定(第15,16,56條等),《票掘法》關于木票出票人資格審定的規定(第74條)、關于票掘管理辦法的規定(第110條),《保險法》關于限定投保、公平競爭以及對保險業監督若理的規定(第6,7,8條,第五章)等,已經超越了純粹商法以“自由、便捷、個體安全”為特征的范圍,而自然進入到“社會秩序、社會安全”的經濟法領域。但是,在這此法律當中,社會經濟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個別經營者地位確定和行為規范基礎之上。作為經濟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1條)。該宗旨的特點是先考慮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
,再考慮對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由社會而個體的經濟法作用過程。類似的立法宗旨還表現在《產品質量法》、《稅收征收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當中。經濟法強調社會性和整體性,以建立整體秩序為目的,在此過程中,對特定主體違規行為的制裁,是對不特定主體利益的保護,也是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但是,保護對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對特定對象及其行為的規范和保護,則體現了商法內容。這在具體規范方面,比如《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20條),《產品質錄法》關于損害賠償的規定(第四章),《稅收征收稅法》關于向納稅人退稅的規定(第30條),《房地產管理法》關于房地產交易的規定(第四章)等,是從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會利益平衡的基礎上考慮對個體利益的保護規則,而這此規則,已經涉及商事法的內容。
當然,上述兩種現象也不是絕對的。也有較為純粹的分屬商法和經濟法的制定法,少于不過多地涉及對方的內容,比如《海商法》就屬于較為純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銀行法》則屬于比較純粹的經濟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時就已經設計為結構性傾斜,以矯正現實當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經濟法特征,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四、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從經濟法的概念引入我國,其與行政法的關系就是爭議焦點一些研究者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規的總稱。在過來因素上,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聯系。但是在具體調整對象、性質、功能等方而,行政法與經濟法有所區別。
(一)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經濟法調整的社會性經濟關系,包括市場規制和宏觀調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經濟關系。行政法所調整的行政若理關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關系。現代行政法具有規范、限制行政權力,防止行政機關濫權的作用,這與經濟法通過社會利益矯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經濟法采取強制性與倡導性的調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類調整方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區別
首先,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調整對象不同,經濟法調整的是社會中經濟關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經濟關系,這種鼓勵因素也并不完全來源于政府行政管理,還包括行業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標、在于社會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結構呈現關聯中性,即管理對象與管理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行政法調整的是行政管理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設置、行政人員選拔、考核、升遷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經濟管理,也是從行政職權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規范的,是典型的縱向自線關系。
其次,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以實現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平衡協調發展為目的;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以實現國家利益為宗旨。這里涉及到一個基本問題: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的關系,一般認為兩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結果并非如此,而是兩個具有聯系也有區別的獨立利益,由于該問題較為復雜,將另文論述。第三,經濟法具有社會法屬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經濟法的內容主要是競爭法、消費者法、市場規制法、宏觀經濟調控法等實體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是行政許可、行政救助、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之間的內在聯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經濟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會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的排列順序,從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屬性不斷減弱,公法屬性不斷增長。從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屬性不斷增長,公法屬性不斷減弱。其中,以社會法為紐帶,私法屬性與公法屬性的消長變化,說明法律對于社會關系的調整,分別有自身的任務和功能,并顯現出相繼聯結的內在聯系。在法律系統中,結構的和諧影響到功能的優化。這種內在聯系說明,法律部門的劃分是相對的,不同法律部門之間有著密切聯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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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飛躍.經濟法的產生要因權力與民商法的接規[J]中外法學,1998,(3).
篇2
經濟法學發展中的若干問題
經濟法學在中國已有近二十年的歷史,(注:馬洪:《十年來經濟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爭鳴述評》, 《財經研究》1989年第12期;謝次昌:《經濟法學的十年及當前亟待解決的一些問題》,《中國法學》1989年第3期,等等 )作為法學領域里的一個新興學科,它隨著國家的經濟體制和經濟立法的變化和發展,亦相應地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但在其發展歷程中是充滿了波折和艱辛的,就如同整個經濟改革歷盡曲折一樣。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從事經濟法的教學和研究以及學習經濟法的人數也在不斷增加,真可謂“為學者日益”,從而使整個經濟法學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了繁榮的景象,這是學界有目共睹的。盡管如此,回顧和總結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仍不難看到,在經濟法研究方面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和不能回避的問題,這是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問題,對此已有一些學者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提及。由于這些問題關系到經濟法學在未來能否得到持續的、良性的發展,故在此略作撮要,希與學界探討。
一、經濟法的定位問題
對經濟法的地位應如何確定,是許多人非常關注的問題。由于經濟法是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因而其定位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經濟法學的定位和發展。對此,許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獨立存在的理由和價值,是其他部門法不能替代的。但與此同時,經濟法也僅僅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它同樣也不能代替其他部門法。因此,對其地位要有適當的定位,既不能過分低估,也不能過分高估。事實上,能否對經濟法予以正確定位,會直接影響到人們對經濟法的地位、經濟法的體系、適用范圍等等問題的認識,從而會影響到經濟法方面的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進而會影響到整個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
恰如其分地估價經濟法的地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現實意義。由于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諸多經濟關系日益復雜,這些經濟關系在總體上需要各類法律的綜合調整,因此僅靠任何一個部門法都不足以實現法律體系的調整目標,必須由經濟法同其他相關的部門法配合,才能共同實現法律體系的輸出功能。對待經濟法和其他部門法必須本著科學的、客觀的態度,而不能出于偏狹的門戶之見。這是經濟法學者和其他相關部門法學者應注意的。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穩定與發展問題
國家和社會有一個穩定與發展的問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同樣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經濟法學雖然在總體上發展較為迅猛,但其發展很不穩定,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現實的經濟法研究與國家的經濟政策以及經濟立法貼得太近,而經濟政策與經濟立法又變化太快,致使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只能亦步亦趨地相應變化。同時,經濟法研究人員在研究方法等方面的總體上的不成熟可能也是其中的一個原因。應當承認,在現代市場條件下,國家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并不是唯一的研究對象,同時,也不應把它們作為判斷學術研究真偽的唯一依據。學術上的評判標準是應與政策和法律的成文規定相區別的,否則也就失去了學術研究的意義。尤其是在我國的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都需要隨著現實的經濟和社會生活不斷作出調整以使之日臻完善的情況下,更應注意這一點。
由于建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提法受到了廣泛的重視,(注:依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的基本精神,國家立法機關非常重視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制定了大量的經濟法方面的法律規范。九屆人大仍將繼續加強這方面的立法工作。此外,國務院機構的改革的原則也是要重視和強化宏觀調控部門的作用。為此,有一些學者認為這有利于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的發展)因此,我國的經濟立法速度是相當快的。這樣的立法一方面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一些弊端,對此已有許多學者提出了批評意見。(注:可參見李靜冰:《盛行的經濟立法觀在法理學上的檢討》, 《法律科學》1995年第1期; 以及蘇力等人的相關論文)上述情況也說明,經濟立法(其中包括經濟法方面的立法)的發展是應該的,但也應適當地保持其穩定性,這不僅對保障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和可預知性是必要的,而且對于保障法律的實效,保障真正的法律秩序的有效形成也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如此,從附帶的意義上說,在某些學者特別重視成文法研究的情況下,經濟立法的穩定也能為經濟法學提供較為穩定的研究對象,從而有助于人們在某些基本問題上形成一些必要的共識,這也是經濟法學的穩定發展所需要的。
經濟法的研究應當深化基礎理論研究,否則經濟法就不可能得到大的發展,就不可能向深度和廣度掘進和拓展。但是,經濟法的研究同樣要注意經濟法的各個部門法的研究,沒有部門法的深入、廣泛的研究,經濟法的基礎理論也不可能得到豐富和發展。可見,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部門法研究應有良性的循環,但目前這種循環尚未充分實現。此外,在研究部門法時往往會存在僅僅重視具體政策和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由此存在對現行政策和法律依附過重的問題。在此仍需強調說明的是,成文的經濟法律、法規等等固然是經濟法學的重要研究對象,但那些現實生活中正在起作用的非官方的規則、慣例等等同樣也是值得研究的,它們往往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法律的預期目標等能否得到有效實現,關系到成文的經濟法的制定者、執行者、受規制者之間的博弈活動,因而會直接影響到經濟法的運作過程和實際效果。這些也都是經濟法學應該研究的重要問題。
經濟法學的發展還需要經濟法教學和科研隊伍的穩定,還需要學術規范的穩定。在經濟法學的發展歷程中,隨著對經濟法認識的起伏不定,經濟法的研究隊伍也有一些伸縮變動。當然,從學者個人而言,學術選向是自由的,但一個學科的發展確實需要一批有志于此的高水平的人們。我國經濟法學的教學和科研隊伍往往是顯得有一定的規模的,但低水平的重復研究也并不少見,有些人并不是在進行學術研究,其研究工作并非本于學術的興趣或忠誠,因而他們只會制造學術對話的噪音,而很難出學術精品。
從一定的意義上說,由于中國的經濟法學僅有近二十年的歷史,且整個法學研究都較為缺少應有的一些學術規范和學術傳統,因而在經濟法學方面就更需要建立和健全應有的學術規范,并在穩定的學術規范中展開學術的交流。經濟法學的發展需要經濟法學者乃至其他領域的學者展開廣泛的對話,通過百家爭鳴、真正的學術批評來促進經濟法學的發展,并經過長期的努力形成一定的學術傳統。唯有如此,才能有助于改變目前某些經濟法研究中存在的自言自語、各說各話、無的放矢、自以為是的狀況,也有助于改變某些不尊重他人著作權的信手拈來、據為己有的狀況,或不知他人早有研究且已成通說,還自以為是提出了“新思維”的狀況,從而有助于形成真正的學術共同體或學術團體,等等。
三、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
經濟法學的路徑依賴問題是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注:對于路徑依賴(path dependence),著名經濟學家諾斯有精深的研究,他尤其認為“路徑依賴”是指今天的選擇受歷史因素的影響。參見《經濟學與中國經濟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依據諾斯的理論,路徑依賴對制度變遷起著制約的作用,因而經濟法的變化和發展同樣會受其影響,從而也會影響到經濟法學。由于一國的經濟法學必然會受到既有的各種特定因素的影響,因而會體現出其特殊性)。中國經濟法的研究因其依托于中國特定的社會背景、歷史文化、特定的經濟發展階段、特定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特定的學者群體,因而必然會顯現出自己的特色。基于中國特定的經濟、社會狀況而產生的立法、法律運作的環境以及學者本身長期形成的研究習慣,都會構成經濟法學的賴以存續和發展的路徑。路徑依賴的存在,使得中國的經濟法同樣屬于一種“地方性的知識”,它必然不同于體現了“地方性知識”的他國經濟法,而這樣的經濟法正是我國經濟法的研究對象,我們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來研究經濟法。應當看到,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特殊情況,因此,各國的經濟法往往名稱雖然相同,但其實可能相去甚遠。有鑒于此,經濟法學的研究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即既有體現共性的、外向的國際化問題,又有體現個性的、內省的本土化問題。這兩個方面不可偏廢。
四、經濟法學研究與相關學科的關系
經濟法學研究應注意與其他相關學科的聯系,尤其應注意吸收和借鑒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密切聯系的相關學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例如,在經濟學領域曾長期探討關于計劃與市場的關系等問題,這些問題尤其有助于認識經濟法究竟應調整何種經濟關系(如俗稱的縱向經濟關系或橫向經濟關系),這些經濟關系與民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之間是如何此消彼長的,等等。可見,經濟學領域的研究成果對于解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調整范圍、體系以及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等問題,均具有重要意義。
近些年學者還很重視法律的經濟分析,尤其是在經濟法領域,法律經濟學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盡管這些應用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但畢竟提出了許多新的思路。此外,博弈論、公共選擇理論等在經濟法領域也是很有應用價值的。不僅如此,社會學、政治學等許多相關學科的其他的一些相關理論,對于經濟法學的深化研究都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經濟法學同法學的其他分支學科更是存在著非常密切的聯系,并能從其他法學學科的發展中吸取大量的營養。例如,法理學近年發展迅速,其中有很多成果是值得經濟法學借鑒的。又如,世界經濟的一體化和區域化是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因而一國的經濟和法律發展都不可能脫離國外的經濟和法律的發展,有鑒于此,一些學者已開始重視把國內經濟法同國際經濟法相結合,進行綜合的研究,等等。這些都是加強“科際整合”研究的有益嘗試。經濟法學的研究視野必須開闊,在研究的過程中必須注意解決現實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在研究具體問題時還應打破僵化固守“部門法細分”的藩籬,以使問題的分析較為全面,真正解決一些實際問題,而不是在一些大家都已有共識的問題上繼續進行喋喋不休的“同義反復”。
在加強經濟法學與其他相關學科的交流和打通的同時,也應看到,同一些相關部門法學相類似,經濟法學在以往的某些研究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深受概念法學和注釋法學影響的問題,基礎主義、本質主義、絕對主義的影響是甚為深廣的。由于現實的世界和經濟關系是非常復雜和豐富多采的,因而在經濟法研究中有必要多視角地、非直線地、非絕對地去分析和研究一些問題。這對于改善經濟法研究也許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總之,上述問題都是經濟法學發展過程中的問題。只要大力發展市場經濟,就必須大力加強經濟法的法制建設和經濟法學的研究,就必須不斷解決法制建設和法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這已是人們的共識。為了促進經濟法學的未來發展,在正視和不斷解決上述問題的基礎上,尤應強調: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研究要深化,經濟法部門法的研究要強化,前者應從后者吸取營養,后者應得到前者的有效指導,從而實現前述的兩者之間的良性循環和共同發展,進而促進整個經濟法學的發展。
立基本土資源建造中國經濟法學大廈
筆者在給學生講課時,對我國法學研究現狀曾形象地評述:民法學研究基本上是“舊房裝修”,即在外國民法學和臺灣民法學的框架內和藍本上,聯系我國實際深入研究,精雕細刻,碩果累累;勞動法學基本上是“舊房改造”,即根據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的需要,借鑒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勞動法學,對沿襲于前蘇聯模式的我國勞動法學,重構體系,更新內容,初步形成了一套既吸收國內外勞動法學成果、又在體系和內容上與外國勞動法學和我國原有勞動法學均有不同的勞動法學理論,經濟法學研究基本上是“建造新房”,即基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現狀和目標模式,在傳統法學體系之外新創中國經濟法理論,并且至今尚未完成“新房設計”而處在“無房可居”的境地,以致受到“經濟法學沒什么理論”的非議和譏諷。可見,我國經濟法學所走的是一條比民法學、勞動法學更艱難但更有意義的發展道路。
我國經濟法學研究自始就未能走上“舊房裝修”或“舊房改造”的道路,而選擇“新房建造”的道路,其原因在于:(1 )經濟法學是法學體系中的一個新學科,其歷史遠遠短于民法學和勞動法學,更不象民法學和勞動法學那樣有一套定型和公認的理論體系。(2 )前蘇聯的經濟法學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法學,而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之產物的經濟法學,當然不能照搬前蘇聯的經濟法學。(3 )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學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發達國家的經濟法學,而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新型的經濟體制,因而,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學也不能搬入我國。
正因為如此,要建造我國經濟法學的大廈,即創立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法理論,務必正確認識和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征。筆者認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同于西方國家市場經濟的諸多特征中,對我國經濟法和經濟法學特別有意義的,是下述幾點:
一、我國市場經濟是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
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在某些國家已有成功先例,而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市場經濟則史無前例,以致有人認為,公有制與市場經濟之間是相當于生物學和醫學上“異體排斥”的關系。所以,建立公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難度上相當于生物學和醫學上克服“異體排斥”。因此,我國經濟立法應當以實現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容為己任,進行制度設計。這就給我國經濟法學提出許多特殊課題。例如,我國的國有資產在地位、職能、目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上均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國有資產,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對此應當如何界定和落實。又如,國有資產一方面由于具有以全民利益至上、承擔更重社會責任、肩負宏觀調控職能等有別于非國有資產的特殊性而要求對國有資產適用特別法,另一方面由于市場經濟在本質上決定了各種市場主體應當統一運行規則而要求對國有資產適用一般法,這就需要研究國有資產適用特別法的范圍和條件,以及如協調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再如,國家所有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有多種實現形式,這就需要研究在立法上應當肯定國家所有權的哪幾種實現形式,如何規定國家所有權的各種實現形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以及協調規則。
二、我國市場經濟是發展中國家的市場經濟
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較之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在經濟社會發展、經濟運行機制、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各個方面都有許多差別。所以,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經濟法律制度和經濟法理論的借鑒,要受到許多局限。因此,我國經濟法學雖然需要借鑒發達國家,但更應當注重研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所需要的法律問題。例如,在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運行機制中,國家干預的地位比在發達國家更重要,國家干預的目標也不同于發達國家,在發達國家行之有效的國家干預手段在發展中國家則不一定有效,這就需要研究國家干預在發展中國家所特有的地位、目標和手段。又如,我國經濟呈現城鄉二元經濟的格局,生產力水平、社會化和市場化程度在城鄉都有所不同,進而城鄉對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有著不同的需求,但是,市場經濟在本質上要求城鄉市場一體化和城鄉共同發展,這就需要既分別研究城鄉經濟運行的不同機制和規則,又研究二元機制和規則之間的相互影響和協調。再如,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應當采取不同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模式,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發展是硬道理,面臨著趕超性發展目標,這就需要研究發展中國家處理當展、公平和效率與代際發展、公平和效率之間關系的特殊規則,以及這種特殊規則對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的特殊要求。還如,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正遇到在國內市場上為發育競爭機制而要求反壟斷、在國際市場上為增強國際競爭力而要求組建大型企業集團的兩難選擇,這就需要研究我國反壟斷法在任務、規制對象和規制措施上與發達國家的差別。
三、我國市場經濟是由計劃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經濟
西方國家的現代市場經濟是由自由競爭(即單純市場調節)的市場經濟轉化而來的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市場經濟,國家干預是在不斷發現市場失靈和缺陷并且不斷積累干預經驗和教訓的過程中逐步完善的,這在法律上表現為私法公法化過程。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則是計劃經濟轉向市場調節與國家干預相結合的市場經濟,此即由國家對經濟實行高度集中和直接指令的控制,一方面通過放活微觀經濟以形成受價值規律支配的市場調節機制,另一方面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以形成間接控制為主的國家干預機制,這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法私法化過程。所以,我國經濟法學與西方國家經濟法學在研究思路上應當是相向而行而不是同向而行。于是,我國經濟法學需要研究西方國家經濟法學不曾研究過的許多新問題。例如,為培育市場主體,應如何重新配置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權、責、利;為在改革中能維持宏、微觀經濟協調,應如何處理宏觀調控與微觀放活的同步配套關系,為實現經濟體制順利轉軌,應如何確定雙軌制之間的界限和聯系,以及規范雙軌制并軌的過程;等等。
四、我國市場經濟是壓縮發展階段的市場經濟
西方國家的市場經濟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有人將其分為物商品化、勞動力商品化和產權商品化等若干階段,一般是在前一階段完成的基礎上進入后一階段,循序漸進,順其自然。而我國要求在本世紀內基本實現計劃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化,就只得將市場經濟的不同發展階段壓縮在二、三十年內。于是,初級、中級和高級階段的因素同時并存,應當先形成的因素尚未成熟,而應當后出現的因素卻已早產。這樣,就給國家對市場化過程的組織和法律對經濟運行的規范,帶來了困難。所以,我國經濟法學應當著力研究市場經濟不同發展階段的經濟運行規則如何協調的諸多問題。例如,對不同發展階段經濟因素的滯后或超前出現,國家應如何部署和控制;與不同發展階段相應的經濟運行規則,立法中應如何界定各自的適用范圍和條件;與不同發展階段相應的經濟運行規則發生沖突,應如何緩解和救濟;改革進程中法律的超前性、穩定性和變動性的關系,應如何處理,等等。
五、我國市場經濟是民主和法制條件尚不完備的市場經濟
市場經濟與民主和法制相輔相成,完備的民主和法制,有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和提高國家干預效率。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目前尚不完備,封建因素殘存,民主和法制觀淡薄,權力制衡機制欠成熟。在這樣的條件下實行市場經濟,就必然發生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官商結合等現象。所以,我國經濟法學應當研究與政治學相關的許多問題。例如,應如何界定國家作為政治統治工具、社會經濟調節中心和資產所有者的三重身份和職能,以及協調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應如何規范政府行為,防范政府濫用國家干預權;應如何規制行政壟斷,制止權力進入市場;等等。
上述表明,我國經濟法學研究只要堅持和發揚立基本土資源“建造新房”的傳統,就一定有輝煌的前景。
篇3
「關鍵詞國際調節,國際經濟法,規制與保障
一、市場國際化與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
市場是隨著商品交換關系的產生、發展而產生、發展的。市場作為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它涵蓋著一定社會經濟的各行業、部門及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再生產各環節,它是由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及運行組成的一定的社會經濟系統,猶如自然界各個生態系統一般。在同一市場中,各種要素有機聯系和制約,形成完整的體系。早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社會經濟形態尚處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時代,各國和各地區就存在著許許多多相對獨立、彼此基本隔絕的市場。后來由于商品經濟發達,加之資產階級革命消除了封建割據,各國范圍內的各個分散的小市場相互滲透、融匯,形成了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此亦即所謂“國民經濟體系”。很早以前,也出現一些跨越國境的商品交換活動。只是由于過去交通、通訊等條件限制,特別是各國政權當局的嚴格管制,加之當時商品經濟不發達,社會經濟自身缺乏強烈要求,跨國境的商品交換長期未得到發展,更形成不了國際市場。近代以來,由于科技和生產力發展,推動著商品經濟進一步發達,科技發展同時還使交通和人們間其他聯系工具和方式更加發達,跨國境的商品交換和其他經濟交往逐漸發達起來。20世紀終于出現規模空前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趨勢,國際市場逐漸形成,并在繼續發展。市場國際化作為一種趨勢和過程,是逐漸形成和發展的,并呈階段性。如果說中世紀末航海技術和航海事業的發達及隨后發生的一系列殖民戰爭,可視為市場國際化的前奏,那么,19與20世紀之交,輪船、火車、航空及電話、電報業的興起,以及后來發生的兩次世界大戰,則正式拉開了市場國際化的序幕。
至20世紀末葉,由于電子信息時代的到來,加之兩大陣營對壘的冷戰局面結束,各國政府的管制措施相應放松或取消,為國際經濟聯系創造了適宜的國際環境,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進入了一個迅速、全面和深刻的發展階段。推動市場國際化進程加快的因素很多,但最根本的還是高科技的迅猛發展,只有它才為全球化提供堅實的物質條件和現實可能性。在因特網上,人們可以足不出戶而通過點擊鼠標即可同全球任何地方的人們發生各種聯系,實現信息、商品、資本和技術的流通。其速度、規模和范圍是過去包括在諸如鐵路、航海、航空以及電話、電報等交通、信息條件下所不能比擬的——過去人們所談論的市場國際化和全球化,當時主要還是一種理念化的東西,如今它已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認的一種現實的狀態和趨勢。市場作為社會經濟的一個系統和體系,其中的各種經濟要素的結構比例關系大致均衡和協調,并且是在不斷的“不協調——協調——不協調”的矛盾運動中求得協調;經濟的總體運行大致平穩和逐步發展,并且是在不斷的跌宕起伏中求得穩定和發展。這是什么原因?其中必然有某種機制和力量在發揮作用。而事實上,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力量和作用機制不僅存在,而且多種多樣。其中有些是正面起維護、促進作用的,有些則是反面起阻礙、破壞作用的。對于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能夠或起碼當初期望能夠發揮維護、促進作用的力量和機制,被稱為調節機制。這種調節機制可以分為社會經濟內部(自身固有)的與外部的兩類。內部調節機制主要指市場調節,即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的自發作用。外部調節機制是指諸如政治的、社會的等各種力量和因素對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自覺施加的影響。后者例如20世紀以來發生和逐漸加強的國家調節(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稱為“計劃調節”)。
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資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國家基本上不介入社會經濟生活,其調節機制基本上是一元化的市場調節。19世紀末出現生產社會化并形成壟斷以后,市場機制由于自身固有缺陷已不能充分有效地調節經濟,國家調節應運而生。它在市場調節基礎上發揮配合、輔助有時甚至是主導性的調節作用。這就是調節機制的二元化。因市場國際化而形成的國際市場,也需要有相應的調節機制。國際市場的基本調節機制仍然是市場調節,只不過它是一種國際性的市場調節。但是,一方面由于市場機制本身也存在著諸如市場障礙、市場的唯利性、市場盲目性與滯后性等固有缺陷,[1](P15-23)單靠它難以實現充分和有效的調節;更為重要的是國際市場乃主要由各國的涉外市場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經濟活動主體來自各國,他們分別受到各自國家的管理和調節。也就是說,國際市場仍然受到各國的國家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措施和力度不同,妨礙國際市場上市場機制的統一調節作用,并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例如各國設置的關稅和各種非關稅壁壘即如此。因此,國際市場迫切需要有新的調節機制,藉以協調或統一規制各國的國家調節,并彌補市場調節固有的不足。這種調節機制即為國際性調節,或稱國際調節。這樣一來,國際市場的調節機制便“三元化”了。[2](P13-18)
國際調節的產生和發展是同市場國際化進程同步的。因為沒有國際性市場,便沒有國際性調節的必要;而沒有相應的國際調節,國際市場便難以正常運行,甚至難以形成。同前面所述市場國際化的發展階段相適應,國際調節的形成和發展也呈現著階段性。在國際市場萌芽階段,市場的規模和運行主要由相關各國奉行的外貿政策的自由和開放性程度決定,各相關國家偶爾也會進行政府間的協商和協調。19世紀以后,首先在歐洲,由于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跨國境經濟貿易活動逐漸發達,各國間進行的雙邊或多邊協商增多。1815年還出現“歐洲協作”這種多國協作形式,在其存續整整一個世紀中召開了一系列多邊協商會議,形成了比較連續和穩定的協商制度。19世紀中期,歐洲國家在亞當·斯密和李嘉圖的經濟學理論指導下,放棄長期奉行的重商主義,一度掀起貿易自由化。1880年英、法兩國率先簽訂具有歷史意義的第一個自由貿易雙邊協定——“科布登——切維勒爾條約”,并首創無條件最惠國待遇模式。在英、法的帶動下,歐洲各國之間簽訂了一系列雙邊自由通商、航海條約,還簽訂了萊茵河自由航行公約。這些即為早期的國際性調節措施,這些措施使當時國際貿易額大幅度上升。(P4)
隨著國際貿易和其他國際經濟聯系的發展,在對國際性市場進行協調和調節的雙邊、多邊條約繼續增多的同時,一些帶全球性的公約和國際性組織也逐漸出現。其中重要一點的例如:1804年歐洲成立了萊茵河管理委員會、1865年成立國際電報聯盟、1874年成立郵政總聯盟、1883年成立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1886年成立國際保護文學藝
術作品聯盟、1899年成立海牙常設仲裁法院。以上這些國際組織雖然主要是政治性或行政性的(因而被人們稱為“國際行政聯盟”),(P20-21)但同經濟也不無關系。20世紀以后,為適應市場國際化的發展,要求加強國際性經濟調節,建立作為其載體的國際調節組織形式。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建立了國際聯盟。它雖然主要是政治性組織,具有廣泛職能,但也包括處理和協調戰后經濟和社會問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1945年簽訂了《聯合國》,建立了聯合國。它是迄今為止世界上最大、最有權威和影響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及其體系下有關金融、貿易等方面的專門機構,特別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即世界銀行)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在國際經濟生活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國際經濟調節職能。上述后三個機構被譽為戰后西方世界經濟體系的三大支柱。二戰以后還出現了各種區域性組織,如歐洲聯盟(EU)、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非洲統一組織(OAU)等,它們也對所在區域和全球的經濟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都是現代國際市場國際調節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5年在GATT基礎上,誕生了一個新的全球性經濟(調節)組織——世界貿易組織(WTO)。它成為當代國際調節機制的中心和主力,標志著市場國際化和國際調節機制發展步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二、國際調節的性質和特征國際調節或稱國際性調節,是國際市場(國際社會經濟)的一種調節機制或調節活動,它是由兩個以上國家或區域性、全球性組織,通過協商或簽訂國際條約,或以國際性組織的決定等形式,對國際市場的經濟結構和運行實行調節,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各國的國家調節互相配合、制約、相輔相成,共同構成國際市場的經濟調節機制體系。國際調節同市場調節不同,它不是社會經濟自身固有的由價值規律自發作用的機制,而是從外部施加的作用和影響,并且是人們有意識有目的的自覺活動(不同于其他并非以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為目的的社會事件,更不同于各種自然現象對經濟產生的影響)。至于同各國的國家調節比,他們在調節主體、作用范圍和方式等方面區別十分明顯。國際調節雖然也需要各國國家調節的配合,但前者往往是對后者的某種限制和約束;特別是當國際市場尚處于形成階段,尤其如此。
本文后面在論及迄今為止國際調節現狀時,將鮮明地體現:包括WTO在內的國際調節實際上主要是以各國的國家調節作為其調節對象(客體);或者說,迄今為止的國際調節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一種再調節。國際調節在調節主體、客體(對象)、領域、方式(手段)等方面,都有鮮明特征:
(一)國際調節主體調節機制作為一種力量和作用,必有其載體,此即調節主體。
國際調節主體是國際性的。從主體構成成分來說,迄今主要是由兩個及其以上國家構成,包括雙邊、多邊、區域性、全球性等形式。從成員組合方式來說,有些僅僅由各成員國協商或通過簽訂(加入)有關條約、公約,協調各國對所涉及的國際市場的管理活動,達到共同調節國際市場的目的——這類主體可姑且稱之為“純契約型”調節主體;有些則除締結共同協定外,還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這些機構負責實施協定,執行一定的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組織型”調節主體。以上組織機構中,有些只是臨時性或松散型的,它們主要起一種聯絡、協調作用——此可稱為“契約型組織”;有些則是有常設機構較為穩定并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能夠依照有關國際法律規范獨立行使職權,執行國際調節任務——此可稱為“法人型組織”。
同上述情況相適應,各種類型主體在其職權和權威性方面也是不相同的。從市場國際化進程和國際調節機制形成演變史看,國際調節主體的形態,基本上是由雙邊、多邊發展為區域性和全球性,由“純契約型”、“契約型組織”發展為“法人型組織”。20世紀以前,擔負一定國際調節任務的主體多采取雙邊或多邊協商、或簽訂條約的形式(即“純契約型”)。從19世紀中、后期開始陸續出現了許多國際性組織,但直至20世紀中期,這些國際組織多為較松散、職能有限的機構(即“契約型組織”),例如GATT直至烏拉圭回合結束都基本屬于這種類型。20世紀中期二戰結束后以聯合國及IMF、世界銀行等組織為代表,出現了許多結構嚴密、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
1994年由GATT演化而誕生的WTO,是這種“法人型”國際調節主體的典型代表。例如:WTO一開始就具有法律人格。《WTO協定》第1條、第2條規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為處理其成員國的貿易關系提供共同的組織機構。”第8條規定:“WTO具有法律人格,每個成員方都要賦予WTO以行使它職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該條并規定了WTO及其官員為履行職能所必需的特權和豁免。WTO不像GATT那樣僅是一種臨時性協議,它為國際貿易制定了“更有力和更明確的法律體制”(《馬拉喀什宣言》)。其多邊貿易協定“法律文件”對所有成員國具有約束力(《WTO協定》第二條)。“每一成員都應保證其法律、法規和行政程序與所附各協定對其規定的義務相一致(前引第16條)。這奠定了WTO規則”優于各國國內法的憲法性原則“。(P31)WTO有正規的組織機構,建立了健全的決策和運行機制。它除設”部長會議“外,還有常設機構”總理事會“。下分設貨物貿易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和知識產權理事會。還設立了”爭端解決機構“(DSB)——這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司法部門;設立了”貿易政策審議機關“(TPRB)——這是監督機關。此外還有由總干事率領的秘書處,作為處理日常事務的工作班子。WTO同IMF和世界銀行一樣都是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法主體,但由于WTO的職權和所管理的經濟領域遠比后二者廣泛,因此它是國際社會經濟中更為重要的、綜合性的國際調節主體。20世紀后半葉出現了許多區域性組織,它們也是一種重要的國際調節主體。它們不但對本區域的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調節作用,也對該區域外乃至全球經濟發揮著重要的影響作用。歐盟是其中典型例子。它不但直接調節著該區域及其所屬各成員國國內的經濟,并且在全球經濟生活中充當著重要角色。歐盟各成員國分別參加了WTO,歐盟本身也作為WTO的獨立一員。如前所述,迄今國際調節主體主要是由各獨立國家為單位組成的各種形態的國家聯合體,但也有些非政府(民間社會)的國際社會組織,在某種范圍和程度上對國際經濟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例如國際證券監管者委員會即為這種國際社會組織。
(二)國際調節的客體(對象)
國際調節的客體主要是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關系。所謂經濟結構,主要是指國際市場中的產業結構、行業結構、產品(服務品種)結構,地區結構等,是以上各方面的各種比例關系。所謂經濟運行,主要是指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及構成總體的經濟各方面、再生產各環節的變化發展狀況。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就在于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宏觀結構能保持動態平衡和協調,避免各種比例失調,維護經濟總體運行穩定和持續發展,避免經濟發生大的動蕩起伏或停滯衰退,特別是力求避免和克服區域性或全球性的經濟危機。本文前揭所列舉的各個時期出現
的國際經濟調節主體,其設立宗旨和后來的調節活動,都圍繞著以上基本調節任務。
我們不難發現,每當戰爭或各次國際性經濟危機發生前后,國家間的經濟協商與合作往往十分頻繁,國際性條約和經濟組織大量涌現,其原因正在于當其時也,作為戰爭或經濟危機的對策或作為其教訓與啟示,迫切需要采取國際調節措施,以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各種結構和運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末發生第一次世界性經濟危機和二次大戰前后的情況便如此。1943年制定了《大西洋》,把建立穩定的金融秩序和貿易自由體制列為基本內容。1944年在“布雷頓森林”召開國際金融會議,制定了以穩定匯率為主要宗旨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建立世界銀行等文件,并擬制了“國際貿易組織”。(P7)不久,IMF、IBRD、GATT相繼建立。聯合國也在這時宣告正式成立。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作為國際調節的基本客體,在不同時候有不同側重點和表現形式。從歷史演變上看,迄今為止,國際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關系主要表現為國家之間經濟關系。①而欲調節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首先遇到和必須處理的,是因各國政府對各自國家的經濟管理和調節而發生的各國之間的關系,簡稱各國間的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各國對各自國家的經濟(尤其是其涉外經濟那部分)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如不能恰當協調和處理,勢必妨礙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并且,它直接阻礙著國際市場(即國際社會經濟體系)的形成和發育。
所以,迄今國際調節的首要任務是約束和指導各國政府的經濟調節管理行為,協調和處理各國之間的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即使對于WTO來說也仍然如此。這就是如人們所說,WTO主要是規制政府的。或說,“入世”主要是“政府入世”、“規則入世”。也就是本文前面提到的:國際調節在當前主要是對各國國家調節的再調節。WTO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其目的在于排除因各國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而給國際統一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造成的障礙。市場障礙有兩類,除各國政府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等等之外,還有如跨國公司等非政府的社會組織對國際市場造成的障礙,如與壟斷相關的限制性商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于后一類障礙,WTO迄今尚未正式干預,但已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已有許多規則包含著對跨國公司和其他社會組織的行為的約束。表明今后要制定“競爭政策”規則“限制性商業行為”。例如TRIMS第9條規定:“在不遲于《WTO協定》生效之日后5年貨物貿易理事會應考慮本協定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其中的“競爭政策”就主要是針對跨國公司的“限制性商業行為”的。雖然后來進行的多哈談判進展十分艱難,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無果而終,但相信各國最終總會找到妥協的途徑。今后WTO的規制對象除各國政府外,將會越來越重視對跨國公司這些社會組織的規制。WTO重在對各國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這是當前市場國際化進程所處階段決定的。當前國際統一市場并未完全形成。各國家的存在,以及各國國情和行使方式等等差異,必然會制約著國際市場化進程。國際調節是一種新的正處于形成初創階段的調節機制,它必須和只能針對國際市場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采取措施,不能全面顧及所有方面。至于今后,國際調節的對象和領域肯定會不斷發展,WTO的調節對象和領域也會不斷拓展。這種情形好比20世紀初國家調節剛出現時主要針對壟斷采取規制,而以后再擴展到采取運用計劃及財稅,金融等經濟政策對經濟實行宏觀調控,還采取“國有化”和“私有化”那種國家直接參與投資的調節方式,從而使國家調節臻于發達和完善的地步。
(三)國際調節的領域
國際調節的客體既然是國際社會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其調節領域必然涉及國際社會經濟的總體和全局,必然要涵蓋社會經濟的各產業、各行業、各地區和再生產各環節。當然它不需要也不可能管得太細太死,而只是關注那些對國際社會經濟總體結構和運行關系十分密切和關鍵的方面和部位。國際調節所涉及的經濟領域一般分為:國際貿易,包括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國際投資;國際金融。對于這些經濟領域中的經濟活動,國際調節只涉及其中同宏觀經濟結構和運行相關的部分和方面,而不干預各平等經濟主體間正常的經濟活動。在需要國際調節介入的經濟領域的部分和方面中,有一個方面較為突出且具有特殊性,此即國際市場競爭的規制問題,包括反壟斷、反不公平競爭、反傾銷等。這些是國際市場經常發生的,它們直接扭曲國際市場價值規律(即市場調節機制)的正常作用,妨害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因而是國際調節必須加以規制的。這一點雖然早就引起一些專家學者們的注意,他們呼吁有關國際組織制定國際競爭規則。但實踐中進展緩慢。迄今主要是在其他有關貨物貿易、知識產權和反傾銷、反補貼②等法律文件中作了一些規定。今后關于國際競爭規制的立法和制度將會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WTO同包括GATT在內的以往國際調節主體比較,所管理和調節的經濟領域有較大擴展,并有向更全面發展的趨勢。WTO不但在貨物貿易方面,把過去游離于GATT之外的農產品貿易、紡織品貿易納入管理軌道,通過了《農產品協議》、紡織品協議(MFA),而且還擴展到了服務貿易、知識產權、投資等重要領域,分別制定了《服務貿易總協定》、《同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同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并設立了相應的理事會(委員會)負責實施。將服務貿易和投資納入WTO管理和調節領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服務業涵蓋門類十分廣泛。
20世紀末由于高科技的發展和廣泛應用,推動了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出現許多新的服務種類,如金融服務、電訊與計算機服務等。在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服務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和出口總額占的比重越來越大。(P346)早在東京回合談判中,美國就曾倡議把服務貿易列入多邊貿易框架。至烏拉圭回合談判的最后,終于通過了《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這一涵蓋服務貿易各個方面的框架協議。GATT原來根本沒有涉及投資問題。雖然早在1948年的哈瓦那中,就曾把鼓勵生產性投資的資金國際流動列為目標之一,承認國際投資“在推動經濟發展與重建及以后的社會進步,具有重大價值”,但“各成員方有權采取任何適當的保障措施以保證外國投資不用作干涉內部事務或國家政策的根據。”只要求各成員方采取“以保證在其所轄區域內不從事(限制性商業)措施????并協助(國際貿易)組織制止這類措施。”③1973-1979東京回合期間,美國等曾提出討論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義”和“出口表現”兩項經營要求問題,因發展中國家反對而沒有結果。1982年發生美國訴加拿大《外國投資審議法》一案(“FIRA”案),GATT專家組在審理中涉及對外國投資的“當地含量”、“當地制造”和“出口表現要求”等規定是否違反GATT的問題。這引起了人們對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問題的關注。烏拉圭回合經過反復協商,在綜合各種方案之后,于1994年終于達成一致,通過了《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的協定》(TRIMS協定)。TRIMS協定是第一個世界性的有關投資問題的立法,是“向將貿易規則擴大到投資政策方向邁出的第一步”,[3](P424)它將開啟投資領
域全面進入WTO國際調節范圍的新階段。迄今為止,有關金融領域的國際調節和監管任務,主要仍由IMF和世界銀行擔任,但在WTO框架中的GATS,也涉及大量金融服務貿易問題。GATT還設立了一個“國際收支委員會”(BOP)。GATT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一直同IMF關系密切。GATT第12-15條規定,對于一國是否陷入國際收支失衡,要由IMF作出認定或證明。因此,GATT的“國際收支委員會”離不開IMF的合作。[3](P49)WTO除了所調節的社會經濟領域有明顯擴大之外,對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權的制約也比以往廣泛。前面提到的服務貿易、投資政策以及知識產權等許多問題,過去被認為理當屬于各國正常管轄權和國內法范圍,亦即國家范圍,但WTO如今卻廣泛介入。WTO不僅加強了對各國政府的調節,還開始注意到對非政府的社會經濟組織經濟行為的干預和調節。
(四)國際調節的方式(手段)
國際調節需要采取哪些基本方式(即進行哪些基本類型的調節活動)?這除了由國際調節的基本任務所決定外,還主要同國際市場存在著的其他兩種調節機制——市場調節以及各國的國家調節——的情況相關。市場調節本存在著一些固有的缺陷(局限性)。而各國的國家調節,由于各國間的國情不同、利益不同和行使方式不同,因此對各國經濟(包括其涉外領域)的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便不同,各國對于市場國際化、全球化進程所持態度也不同。各國往往設置各種障礙(如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這是直接關系到國際市場的形成和能否正常運行的障礙。正是由于上述兩種機制存在缺陷,才需要國際調節,因此國際調節的基本作法,首先便分為針對國家調節局限性而采取的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調節行為的規制,以及針對市場固有缺陷而采取的調節措施。
1、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國家調節)的規制。
規制的領域主要同各國的涉外經濟相關——即同國際市場的形成和正常運行相關的各國政府的經濟管理行為,包括相關的制度、立法、政策和措施。規制的目的是盡可能使各國上述那些管理行為基本接近或一致,盡可能克服、排除各國為市場國際化所設置的各種障礙(壁壘)。為此采用的基本手段通常包括:(1)協商——簽約——組織。即當事國之間自動協商,或由國際組織出面安排或組織有關各國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或簽訂協議或條約,或進而建立國際性組織,以協調和統一行動,共同促進和維護國際市場的形成、發育和運行;(2)調解或調停。即各國之間或各國同國際組織之間發生爭執時,由國際組織或其他第三方對當事各方進行居中調解和斡旋;(3)裁決與制裁。當事方因發生違反國際義務而損害他方或國際社會經濟利益情形,訴諸國際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序,強令其履行國際義務或賠償損失,以維護國際市場秩序。
2、針對國際市場固有缺陷的調節。針對市場固有的三缺陷,國際調節需分別采取三種方式:(1)針對國際市場難免存在的限制競爭(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國際調節需要對市場競爭進行強制干預,規制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2)針對市場的盲目性和市場調節滯后、被動性,國際調節需要采取指導調控方式,如全球經濟統計數據,提供信息資料,作出經濟和社會發展預測,提出各種政策、發展建議,并制定有關政策,運用各種政策工具,引導各主體的經濟行為,以維護和促進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協調、穩定和持續發展。(3)針對市場的唯利性,在運用前面引導方式尚不能完全奏效時,有關國際經濟組織還可以自己可支配的資本直接投入到某個領域或地區,以期調節經濟結構和運行,例如IMF和世界銀行以往所做的那樣。④上述兩種調節方式密切關聯,并有所交叉。例如,對各國政府的規制,主要意義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和正常運行的障礙,這同市場競爭規則密切相關。國家設置的各種壁壘也是一種限制。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除主要在于排除國際市場形成障礙外,國際調節主體也還通過信息、提供建議等指導調控方式、影響各國政府決策,并由政府引導該國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
反過來說,針對市場缺陷的三種調節方式,也分別適用對各國政府的規制,只是這個時候各個國家被當作法人對待了。國際調節最終目的是影響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經濟結構和運行最終由全體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所構成。國際調節從其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所經過的環節看,它又可分為直接式與間接式。間接式是指國際調節首先調節各國政府管理行為,通過它最終影響各國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直接式則無須通過各國政府這一中間環節而直接達及最終被調節主體。WTO迄今主要是對各國政府經濟管理行為的規制和調節,但調節方式和效力有所加強。相對以往GATT,由于WTO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組織,它不僅為各國之間協商談判提供場所和條件,它制定的規則具有法律效力,其成員國必須執行。不履行規定的義務,將導致受到制裁的后果。以往GATT協定對各成員國的約束多是一種柔性即導向性的,成員國可以保留許多適用例外和“豁免”,即使是已承諾應當履行的條款,如違反,國際社會往往也缺乏可行的強制措施。WTO相對以往GATT,它減少了許多“適用例外”條款,廢止了“灰色區”,從嚴規定了“豁免”(weive又稱“解除義務)”。⑤這加強了調節措施的普遍適用性。WTO通過了《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DSU),設立了DSB這樣的準司法機構,因而有力地保障協定的實施,保障WTO對各國的調節。
「注釋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④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一項主要任務是在成員國國際收支發生不平衡時,向其政府提供短期貸款,以促進使其國際收支平衡。世界銀行的做法,是向成員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政府機構和政府所擔保的私人企業,發放用于生產(或經濟體制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等)目的的長期貸款;它并設立了多邊投資保證機構(1988年),向其他投資者提供政治風險擔保,鼓勵私人資本向發展中國家流動,以促進這些國家的經濟發展。上述兩組織的信貸相互配合并且各有所側重。其基本宗旨都是為了調節國際社會經濟的結構和運行。
⑤《WTO協定》第9條把批準豁免權的表決票從原來2P3提高到3P4,其附件IA中《關于GATT1994義務的諒解》中的規定,除已依照程序延期者外,“在《WTO協定》生效之日仍然有效的任何豁免均應終止。”
「參考文獻
①這里包括區域性經濟組織相互之間以及它們同其它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因為區域性組織也由其相關國家組成,是某種形式的國家聯合體。
②現在國際上學者們越
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國際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核心實際上是競爭規制問題,紛紛建議加強國際競爭規制,并把反傾銷納入競爭法軌道。對此,可參照趙維田《世貿組織(WTO)的法律制度》第306-307頁。
③參見《哈瓦那》第三章第12條,第五章第50條。
篇4
水利經濟的效益有一個很重要的難題,就是在水利工作的不同部門,收到的財政效益也不同。因此,對于不同的水利工程的管理部門國家要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維持社會穩定。讓各部門加強聯系,相互合作,共同促進水利水電事業的發展。部門不同帶來的經濟效益、質量結果都不同,因此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因地制宜,相對應的制定不同的經濟政策,扶持水利產業,從而使得水利經濟達到良性發展。要制定適宜的能擴大水利社會效益的經濟政策,首先我們要對各個部門所能給我們帶來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進行估價,然后考慮到各個業主的家庭經濟情況和享受到的服務大小不同,采取不一樣的經濟扶持政策,以達到逐步減少財政政策,擴大受益者應繳納的費用。在經濟條件不錯的地方,政府就要回籠資金,因為投入資金也會增加,所以受益者承擔的責任也增大;反之,若當地為經濟較為困難的地區,政府就會加大扶持力度,加強宣傳,擴大水利事業,盡量減小受益者應繳納的費用。
(1)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
水利建設的資金來自于人民,應造福于百姓。近年來,中央水利投入的大部分為國債資金,這是人民借國家的錢,政府部門必須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利用好這筆錢,使其發揮應有的效益。建設期間,政府要做好監督監測機制,防止的出現。一旦發現,立即上報組織和媒體。組織好施工隊伍,并保護其生命財產安全,做好福利工作。并且做好移民工作的相關事項,書面和口頭說服程序都要做好,真正的把水利經濟的事情落到實處,發揮水利工程的社會效益,并且促進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2)實現水利經濟科學發展的有效方法
在水利工程的財務收益中,存在著各部門收益不均平衡的現象。針對此特點,政府就需要在水利工程建設的過程中綜合考慮、統籌兼顧、多面思考,既要滿足中國農業的發展所需,又要有意識地使各部門能夠相互配合工作互相幫忙解決問題,共同促進水利水電科學發展。這樣就使得水利的社會效益和財政效益共同體現,達到雙贏的目的。統籌兼顧的作用不僅是使得水利經濟能夠科學地發展,而且能夠提高人民對水資源的認識水平,從而能夠更加合理地利用水資源,提高國民素質,目前我國對水利和水電不是統一管理,因此就需要加大科技力度投資,提高技術水平,讓水利水電共同發展,使得水利部門的財務收益再上一個臺階。
(3)依法治水
政府要全面推行建設監督監察機制,規范工程項目建設,依法治水,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按要求清理河道維護水利工程和做好移民工作等,全面推進水利局各部門依法行政科學管理工作。做好《水法》的公布和宣傳作用。深入普及水法知識,提高村民教育程度,各部門做好水利執法工作,做好因水利工程項目帶來糾紛的預防和處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科學治水
注重水利創新,加快水利研究體制改革,加大水利科技管理,培養水利型人才、大力獎勵水利科研技術開發,不斷提高水利科技水平,把水利工作做到扎實,保證質量問題,防止出現不必要的傷害。大力推進水利系統電子政務建設,實行網民網上評價、網上監督,真正的把水利工程這件事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讓全社會都重視這件事。繼續實行南水北調這一重大戰略,做好沿途設施設備的安全維護,時時去檢測和觀察,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保護環境。促進水利經濟科學發展。
(5)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干部隊伍建設
繼續深入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水利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黨風廉政政策,做好黨員分子帶頭領導作用,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愛護百姓,促進水利水電科學發展。把社會效益放在第一位,有好的口碑才有好的未來。而不僅僅在意部門的財務效益。各部門要實事求是、腳踏實地,不搞花架子;要顧全大局、統籌兼顧。把發展放在首位。要堅持科學防治、綜合治理,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根治水利出現的問題,把水利工作做到實處。致力于解決因水利工程帶來的一連串社會矛盾。加大對水利重點部門的監測力度,防止貪污事情發生和工作漏洞出現。嚴肅處理安逸無勞者,為水利改革和發展提供保障。加強學生在學校的節約和保護環境節約水資源的意識,在農村宣傳水利水電的好處,提高百姓的科學文化素質,加強精神文明建設,不向河道亂扔垃圾、污染物不亂排亂放,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政府更應該帶領全體人民奔小康,促進和諧社會。
2結語
篇5
1.1公共利益的內涵
公共利益,作為與私人利益相對比的概念,其定位于社會中所有社會主體的共同利益。“公共”一詞,在《漢語大辭典》中解釋為“公眾的”、“共同的”,從詞義本身出發,公共是相對于個人的,具有不確定性、動態性的抽象概念。對于“公共”的界定,在大陸法系,德國學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礎理論”,紐曼提出了“不確定多數人理論”,他們都意在強調“公共”應為“大多數人的”。何謂利益?龐德認為利益是“人們個別地或通過集團、聯合或親屬關系,謀求滿足的一種需求或愿望”[1]33。耶律內克認為,利益是一種離不開主體對客體之間所存在某種關系的價值形成,是被主體所獲得或肯定的積極的價值[2]。我國當代學者胡建淼、邢益精在考察眾多對利益內涵的見解后,認為對利益內涵可達成的一致性為利益是對主體與客體的關系的一種價值判斷[3],利益的表現,側重于人的主觀意識范疇。至此,經過上述分解概念的闡述,可見“公共利益”的內涵具有不確定性。臺灣學者陳新民將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確定性歸因于公共一詞的模糊定義以及對利益價值的固定成型難以把握。
1.2公共利益的相關定義
公共利益內涵的不確定性,使得國內外學者在研究中采用不同的視角,對公共利益的概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見解。學者余少祥在對西方法哲學中公共利益概念進行解析時,簡單梳理了西方法哲學論著中對公共利益定義的五種主流觀點,分別是“不存在說”、“私人利益總和說”、“公民全體利益說”、“多數人利益說”以及“目的性價值說”[4]。功利主義學派代表人物英國人邊沁在理解個人利益的基礎上將公共利益界定為某種共同體利益,共同體的利益是“組成共同體的若干成員的利益的總和”[5]。社會中個體利益的總和構成了一個社會的公共利益。美國社會法學家龐德認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個政治組織社會生活中并基于這一組織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種要求、需要或愿望”[6]。美國學者博登海默借助了文明的概念,認為對于文明事業的追求使個人能夠過幸福滿意的生活,以此吸引個人做出貢獻,而實現這種文明的社會生活的基礎和條件就是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為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劃定了不可逾越的外部界限[6]。李昌麒教授將社會公共利益界定為廣大人民的利益。這里所指的“廣大”,包含范圍與時間的“廣大”。從范圍上來講,又分為全國性與地區性的,以特定法律、法規適用的區域界定其外延。從時間上來講,此種廣大涵括了在地球上生活的當代人與未來的人們[7]。學者馮憲芬認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基于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而產生的新型利益形態,是社會公眾基于社會經濟的發展而企求滿足的要求、愿望或需求[8]。綜上可知,雖然公共利益作為一個不確定性概念難以對其進行十分清晰地界定,國內外學者的研究也存在較大的爭議,但筆者認為,經過總結歸納仍可以得出這樣幾點共識:第一,公共利益受眾對象與內容的普遍性,雖然存在著整體、個人總和或者多數人的爭議,但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必定有其廣泛的承受對象。第二,公共利益是可變的或者動態的。因為隨著時間、環境等的變化,人們現實的需求、愿望也會變化,變化的視角會使得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無法固定。第三,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或社會價值性。這種利益應為廣泛的受眾對象所認可,保證社會成員最大限度地享有社會發展進步所取得的成果。
2經濟法與公共利益
對于公共利益的研究,我國主要集中在憲法、經濟法和行政法等部門法層面進行探討。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公共利益是頻繁出現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文本中,“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社會整體利益”這些概念都與“公共利益”相近似。筆者認為這些概念并無本質區別,在經濟法領域中學者們也將其一并使用,因此,本文將這些作為同一概念。但它區別于個人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是一種獨立的利益形態。公共利益與其他利益有什么關系?公共利益之于經濟法的特殊性又是什么?探析這些問題對于把握經濟法公共利益及其識別標準具有基礎性作用。
2.1經濟法中公共利益與其他利益的關系
2.1.1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
個人利益是一種以獨占性或者非共享性為特征的利益形態,但任何一種個人利益的實現,都是一種社會性的行為。在社會交往中,個體若想在共同生活中獲取實現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條件,則需對公共生活中的“公共事務”進行認知與認同。由此產生了“公共需要”,其能保證個人利益的實現,而這種公共需要的滿足就是公共利益[9]。因此,個人利益的互動是公共利益出現的契機。社會利益寓于個人利益之中,而個人利益則彰顯著社會利益的要求,是社會利益在每個個體身上的利益表達,同時受到社會利益的約束[10]。社會利益之于個人利益,并不是一種簡單存在,而是在個人利益的基礎上表現出不同的形式與強度。個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礎,二者具有不可割裂的關系。同時公共利益又制約著個人利益,有時在二者的沖突中,公共利益可能壓制個人利益,優先于個人利益。但各種利益形態的沖突并不存在尖銳的矛盾,相反,正是因為對利益的重要性的估量,使得實現保障公共利益,最終保護個人利益。比如在保障消費者利益、保障環境權等普遍的公共利益時,最終受益者也是個人。
2.1.2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
國家利益是獨立于公共利益的利益形態。國家利益的主體是國家,國家利益一般是指基于國家權力、或領土而產生的利益,國家利益的內容是有限的,因此與公共利益不能等同[4]。國家利益與國家緊密聯系,側重于政治性;而公共利益的利益主體為不特定的公眾,側重于社會性。在某些情況下,從國家利益出發會有礙于公共利益。但也不能將二者對立起來,尤其是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利益與公共利益從根本上講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統治階級的利益往往關乎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在一定情形下會出現重合,比如國家維護社會秩序,發展經濟,加強社會保障等。
2.2公共利益之于經濟法的特殊性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的本位思想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這是經濟法所立足的理念基點與價值追求,公共利益是經濟法所定位的保護目標與中心指引[11]。江帆認為,公共利益原則是經濟法的重要原則,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對特定人格進行限定與保護,調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會關系,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社會的安全和效率[12]。傳統民商法始終以個人權利為本位,其實質是對個人利益的確認和保護;行政法則以國家為本位,著重保護國家利益。二者雖然也承擔著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功能,但都未能提供直接的保護。學者馮憲芬認為,經濟法正是由于出現了既有法律部門所不能調整的新的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后,為了滿足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產生的新的法律部門,因此,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是經濟法的歷史使命[13]49。筆者認為,在經濟法中,公共利益是經濟法予以保護的首要利益目標和優先考量對象,是經濟法的價值追求。公共利益這一范疇將干預者與個體相結合,以這種利益形成的訴求,帶動經濟與國家之間的互動。社會公共利益作為經濟法的出發點,在經濟法中占據根基地位。
3經濟法上公共利益的識別標準
3.1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
李昌麒、陳治認為,公共利益來源于主體間利益的協調,為不確定的多數個體所享有,其與個人利益的邊界是變動的。在公共利益的考辨中形成的邏輯關聯為:國家以社會利益為價值追求,是對社會成員滿足其自身具體、現實的利益需要的回應,在規則之外綜合各種政策分析、價值觀念與道德評判因素等介入經濟生活,以此實現實質正義。公共利益形成于市場自身發展、社會群體理性判斷、社會群體總結經驗、社會權威干預等[14]。公共利益由經濟法保障,有著自己獨立的法律訴求。經濟法中公共利益的特征為:主體的廣泛性、內容的社會共享性和經濟性、生成價值的社會合理性、確認的程序正當性。經濟法的本質與公共利益的特征決定了經濟法中公共利益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國民經濟的整體安全、社會經濟秩序、實質正義和社會性責任[13]64–72。筆者認為,雖然不同的學者對于經濟法公共利益界定上稍有分歧,但通過對比上述公共利益的表述可知,經濟法上的公共利益都被作為基本價值訴求,以滿足廣泛的社會成員的正當的現實利益為目標。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特性使得學者們選擇的界定方式和標準相似,都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著手把握經濟法公共利益的正當性、合法性。
3.2公共利益的識別標準
如前文所述,經濟法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顯而易見,但是現階段公共利益理念在經濟法領域內的實施貫徹不盡人意。在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公共利益被濫用,各種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損害個人利益的現象層見疊出;而且,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作用被虛化,比如社會公眾的環境污染難以得到救濟,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難以納入司法保護之中等。由此可知,經濟法在對公共利益的保護過程中遭到阻礙,制約公共利益發揮基礎作用的各種因素不斷出現。所以,識別公共利益,即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內涵,保障經濟法中公共利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刻不容緩。
3.2.1實體標準
(1)以價值判斷求解公共利益。從實體的角度對公共利益的內涵、特征等進行把握,是一個價值選擇或者價值判斷的過程,即訴諸公共利益的觀念對各種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評價和取舍。而在這個判斷過程中,需要明確判斷、認定公共利益的主體和標準。李昌麒、陳治認定,判斷的主體是作為外力介入的干預者,包括立法層面利益平衡狀態的梳理及執法與司法層面的個案衡平;判斷的標準即依據什么原則來確定它們各自的分量,進而作出選擇抑或放棄利益的不同抉擇。通過李昌麒、陳治的闡述,可將識別公共利益的價值準則歸納為:特定時空的社會生活條件,依據特定時空條件所呈現出的利益要求的緩急輕重之不同程度作出符合這一特定條件的利益判斷;價值序列或利益層次,通過利益之質量或利益之相對標準將不同主體的利益滿足程度置于不同層次,進而判斷不同的利益取向;價值準則的多元化,其主要為效率和公平,通過價值標準間的協調(選擇優先考慮的價值標準),實現利益主張衡平進而決定社會利益具體內容;價值準則的相對性,讓法律制度中的價值得以恢復其原本具有的可爭辯性,整合相互重疊或彼此沖突的人的預期或期望;價值準則的開放性,通過法律實施持續充實價值準則的內容,以此保證價值準則適用且合理[14]。(2)以“類型化”方式識別公共利益。價值選擇過程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尋求價值共識遭遇現實困難,因此學者們轉向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他們認為公共利益類型化有助于更為準確地界定和保護公共利益,有利于指導和規范公權力的行使。也正如有學者所稱,一個先驗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不存在的,一切只能依靠立法者的“創制”。立法者是以概括的“價值觀念”予以立法,從而提供識別公共利益的路徑。關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境外的立法例可以概括為三種:一是以美國、法國等國為代表的概括式,即僅在立法中概括規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列舉式,即詳細列舉公共利益的范圍。三是以臺灣為代表的折衷式,即一方面對公共利益做出概括性規定,另一方面列舉公共利益的范圍[15]。筆者贊同采用概括加列舉的折衷式。因為,列舉式雖然有利于把握,但其不能窮盡所有的公共利益;簡單概括式的實質意義是“兜底”,其作用是彌補列舉的不足,同時增加法律規定的彈性。將二者相結合,能夠在完善公共利益類型的同時,滿足公共利益的動態性。
3.2.2程序標準
在現實生活中,根據實體標準識別一項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是比較復雜且難以駕馭的,有時可能沒有絕對最優的答案。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制度設計會牽涉政府與社會、市場之間的界限,不同的價值判斷與選擇,公私間的適度分割與協作,此外還會關系到政府系統內部的分權與糾紛解決機制等。由此可知,從實體上判斷的復雜性和其本身的相對性,使其需要程序機制進行彌補。我們需要一種程序系統,當公共利益的主張對私人實體利益進行限制與克減時,適用該程序系統來保證這種限制與克減的正當性與合法性[16]。人們在程序問題上達成共識是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良好方式,這樣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實現。(1)以事前審查程序識別公共利益。認定公共利益是一個利益訴求者進行博弈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重點是讓程序參與者能進行充分溝通,使得公共利益的代表人與代言人在其法定權限內真實地、全面地、公正地認定公共利益。有學者提議可以借鑒美國和法國的做法,設置一個能夠捍衛和保障代表的議事機構。筆者贊同這個建議。筆者認為,這個機構必須以科學的調研和論證為基礎,同時可以委托獨立專業的社會中介機構一起完成調查程序,初步確認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圍和目的。在初步認定程序結束后,為了保證利益訴求者的參與和程序的公開透明,應增加通知程序、完善異議程序和聽證程序,聽取和征求社會公眾和利益相對人的意見,“如采用網絡、媒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方式”[17],以此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意見表達權。這樣的決策過程,有助于保證最終獲得民主、科學和正當的決策結果。如果不符合事前審查程序,則不符合經濟法公共利益的識別標準,也就不能認定公共利益的正當性與合法性。(2)以事后司法救濟程序識別公共利益。除了建立事前審查程序識別公共利益,完善事后的司法救濟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對公共利益進行程序控制時,要始終堅持公平補償原則與事后權利救濟原則,特別是在公眾意見較為集中、民怨較為突出的公共領域,如土地征收。在現代法治國家,我們需要司法權力作為第三方,最終在法律上解釋公共利益,否則,公權力組織與公民個人之間必然會在對公共利益內涵界定上陷入無止境的爭論,而個人往往又會因其弱者地位而身陷不利境地[16]。筆者認為,我國應加強公共利益認定的最終司法審查機制,充分保障權利人的救濟權利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性。當社會公眾對公共利益目的有異議時,司法救濟機制能夠賦予其法律上的救濟權利,如申訴權、補償權、訴訟權,由此在制約政府濫用權力的同時,也能為公共利益的識別提供有力支持。在司法救濟程序中,可以針對受益人的范圍及利益得失作綜合分析,認定是否符合社會大多數人現實利益或愿望,最終認定和維護一種可確定的公共利益,這對虛化公共利益的現象起著克減或限制的重要作用。
4結語
篇6
【摘要】當代西方經濟認為,經濟學的基本方法是分析經濟變量之間的函數關系,建立經濟模型,從中引申出經濟原則和理論進行決策和預測。
【關鍵詞】經濟學數學模型應用
在經濟決策科學化、定量化呼聲日漸高漲的今天,數學經濟建模更是無處不在。如生產廠家可根據客戶提出的產品數量、質量、交貨期、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要求,根據快速報價系統(根據廠家各種資源、產品工藝流程、生產成本及客戶需求等數據進行數學經濟建模)與客戶進行商業談判。
一、數學經濟模型及其重要性
數學經濟模型可以按變量的性質分成兩類,即概率型和確定型。概率型的模型處理具有隨機性情況的模型,確定型的模型則能基于一定的假設和法則,精確地對一種特定情況的結果做出判斷。由于數學分支很多,加之相互交叉滲透,又派生出許多分支,所以一個給定的經濟問題有時能用一種以上的數學方法去對它進行描述和解釋。具體建立什么類型的模型,既要視問題而定,又要因人而異。要看自己比較熟悉精通哪門學科,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
數學并不能直接處理經濟領域的客觀情況。為了能用數學解決經濟領域中的問題,就必須建立數學模型。數學建模是為了解決經濟領域中的問題而作的一個抽象的、簡化的結構的數學刻劃。或者說,數學經濟建模就是為了經濟目的,用字母、數字及其他數學符號建立起來的等式或不等式以及圖表、圖象、框圖等描述客觀事物的特征及其內在聯系的數學結構的刻劃。而現代世界發展史證實其經濟發展速度與數學經濟建模的密切關系。數學經濟建模促進經濟學的發展;帶來了現實的生產效率。在經濟決策科學化、定量化呼聲日漸高漲的今天,數學經濟建模更是無處不在。如生產廠家可根據客戶提出的產品數量、質量、交貨期、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要求,根據快速報價系統與客戶進行商業談判。
二、構建經濟數學模型的一般步驟
1.了解熟悉實際問題,以及與問題有關的背景知識。2.通過假設把所要研究的實際問題簡化、抽象,明確模型中諸多的影響因素,用數量和參數來表示這些因素。運用數學知識和技巧來描述問題中變量參數之問的關系。一般情況下用數學表達式來表示,構架出一個初步的數學模型。然后,再通過不斷地調整假設使建立的模型盡可能地接近實際,從而得到比較滿意的結論。3.使用已知數據,觀測數據或者實際問題的有關背景知識對所建模型中的參數給出估計值。4.運行所得到的模型。把模型的結果與實際觀測進行分析比較。如果模型結果與實際情況基本一致,表明模型是符合實際問題的。我們可以將它用于對實際問題進一步的分析或者預測;如果模型的結果與實際觀測不一致,不能將所得的模型應用于所研究的實際問題。此時需要回頭檢查模型的組建是否有問題。問題的假使是否恰當,是否忽略了不應該忽略的因素或者還保留著不應該保留的因素。并對模型進行必要的調整修正。重復前面的建模過程,直到建立出一個經檢驗符合實際問題的模型為止。一個較好的數學模型是從實際中得來,又能夠應用到實際問題中去的。
三、應用實例
商品提價問題的數學模型:
1.問題
商場經營者即要考慮商品的銷售額、銷售量。同時也要考慮如何在短期內獲得最大利潤。這個問題與商場經營的商品的定價有直接關系。定價低、銷售量大、但利潤小;定價高、利潤大但銷售量減少。下面研究在銷售總收入有限制的情況下.商品的最高定價問題。
2.實例分析
某商場銷售某種商品單價25元。每年可銷售3萬件。設該商品每件提價1元。銷售量減少0.1萬件。要使總銷售收入不少于75萬元。求該商品的最高提價。
解:設最高提價為X元。提價后的商品單價為(25+x)元
提價后的銷售量為(30000-1000X/1)件
則(25+x)(30000-1000X/1)≥750000
(25+x)(30-x)≥750[摘要]本文從數學與經濟學的關系出發,介紹了數學經濟模型及其重要性,討論了經濟數學模型建立的一般步驟,分析了數學在經濟學中應用的局限性,這對在研充經濟學時有很好的借鑒作用。即提價最高不能超過5元。
四、數學在經濟學中應用的局限性
經濟學不是數學,重要的是經濟思想。數學只是一種分析工具數學作為工具和方法必須在經濟理論的合理框架中才能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而不能將之替代經濟學,在經濟思想和理論的研究過程中,如果本末倒置,過度地依靠數學,不加限制地“數學化很可能經濟學的本質,以至損害經濟思想,甚至會導致我們走入幻想,誤入歧途。因為:
1.經濟學不是數學概念和模型的簡單匯集。不是去開拓數學前沿而是借助它來分析、解析經濟現象,數學只是一種應用工具。經濟學作為社會科學的分支學科,它是人類活動中有關經濟現象和經濟行為的理論。而人類活動受道德的、歷史的、社會的、文化的、制度諸因素的影響,不可能像自然界一樣是完全可以通過數學公式推導出來。把經濟學變為系列抽象假定、復雜公式的科學。實際上忽視了經濟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的特性,失去經濟學作為社會科學的人文性和真正的科學性。
2.經濟理論的發展要從自身獨有的研究視角出發,去研究、分析現實經濟活動內在的本質和規律。經濟學中運用的任何數學方法,離不開一定的假設條件,它不是無條件地適用于任何場所,而是有條件適用于特定的領域在實際生活中社會的歷史的心理的等非制度因素很可能被忽視而漏掉。這將會導致理論指導現實的失敗。
3.數學計量分析方法只是執行經濟理論方法的工具之一,而不是惟一的工具。經濟學過分對數學的依賴會導致經濟研究的資源誤置和經濟研究向度的單一化,從而不利于經濟學的發展。
4.數學經濟建模應用非常廣泛,為決策者提供參考依據并對許多部門的具體工作進行指導,如節省開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等。尤其是對未來可以預測和估計,對促進科學技術和經濟的蓬勃發展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但目前尚沒有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建模方法和技巧。這既是我們今后應該努力發展的方向,又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我們要以自己的辛勤勞動,多實踐、多體會,使數學經濟建模為我國經濟騰飛作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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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從經濟法產生﹑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出發,擬探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在我國,“經濟法”這一概念的出現和使用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經濟法在我國發展的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一基本理論問題,一直是學者們爭論的焦點問題,筆者通過對以下幾個方面的論述,以期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一、從經濟法的產生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一詞最早出現在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1775年撰寫的《自然法典》中。現代意義的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歐美國家,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過度的自由競爭引起生產和資本的不斷集中,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資本主義的矛盾空前激化,資本主義國家政府開始改變經濟政策,加強對自由市場的干預,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經濟法應運而生。
從上面經濟法的產生過程,可見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雖然市場在優化資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優勢,但是市場又存在著盲目性和滯后性,易導致不正當競爭及壟斷行為產生等弊端,為保障社會化大生產的順利進行,就必須同時發揮市場及國家必要干預兩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經濟法既在微觀領域對經濟進行規制,又在宏觀方面對經濟進行整體調控的特性,恰好滿足了這種社會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門不能替代的。
二、從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門,一般而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那些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法學理論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有兩種看法:一種是“一元說”,是僅以法律調整對象的不同作為劃分標準。因為這種劃分標準過于單一,無法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體系做出較為科學的劃分,這種學說已為學界所拋棄;一種是“二元說”又稱“主輔標準說”,這種劃分方法由前蘇聯法學家提出,至今仍被許多學者所接受。“二元說”以調整對象為劃分法律部門的依據。其中,調整對象標準是調整同一性質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構成一個法律部門,而調整方法主要指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的確定方法。
(一)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
經濟法是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個人之間,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這一點決定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社會公共性,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不是一般的經濟管理關系,而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管理關系。具體而言有兩大類:
1、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微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權部門在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中形成的管理關系。它主要發生在政府及其授權部門與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社會經濟團體與市場經營者之間,包括在稅收征管、金融證券監管、貿易管制、價格監督、技術監督、企業登記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建立和維護自由、平等的市場競爭秩序,就必須由國家對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進行管理和干預,而且也只能由國家進行管理和干預。為此,我國已相繼出臺了一大批此類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
2、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具有社會公共性調整的經濟管理關系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兩級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實施對國民經濟與宏觀管理調控,而發生在宏觀經濟領域里的經濟管理關系,主要包括在計劃和產業政策的制定、實施,國家經濟預算及其主導之投資,稅收、金融、物價調節,土地利用和規劃,標準化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濟關系。
實行宏觀經濟法律調控是當代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發展的普遍趨勢。當自由競爭資本主義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后,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甚至到了大規模的程度。在我國,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其中必須要建立、建全經濟結構的優化,引導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以推動社會進步。
因此,我們說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管理關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門的調整范圍無法涵蓋的。
(二)經濟法具有特定的調整方法
經濟法的調整方法的獨特性是許多學者予以否定的,因為我們在大量的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中看到的調整方法(即權利義務模式及法律責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是對這三種責任方式的綜合化和系統化,但是法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有限的,它們已經被業已存在的法律部門所采用,經濟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現象,也只能采用這些種類有限的責任方式,而且這種三大責任方式綜合適用的調整方式又恰恰在一個方面說明了經濟法調整方式的獨特性。
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制的發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調整手段被“挖掘”出來,適用于經濟法領域,諸如程序的、褒獎的、社會性的,等等。我國學者對此研究得較多的是獎勵手段(也有將其稱為褒獎手段)。另有一種新型的法律調整手段,有著作將其稱之為“專業暨社會性調整手段”,包括專業調控及專業約束和制裁。勿庸置疑,傳統調整手段和這些新型調整手段,構成了經濟法這種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門的獨特的調整方法。
三、從經濟法與幾個法律部門的關系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有些學者認為經濟法不能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是因為他們或認為經濟法僅為民商法的補充,或認為經濟法對社會關系的調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為了闡明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我們就必須對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的關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一)經濟法與民商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民商法的相同點在于,主體中均包括企業、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并且都涉及對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的調整。
它們二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調整范圍不同。民商法主要調整平等、等價的產權關系和流轉關系,著眼于微觀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個別主體的財產及人身權益;而經濟法主要調整公共性經濟關系,著眼于宏觀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個人的人格、財產和交易關系。2、調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對于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經濟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綜合性的責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證各種合法主體能夠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參與經濟關系及從事其他活動,保證其合法意志能實現;而經濟法的根本作用是為了保證社會有一個正常、自由的競爭環境,從而使社會經濟能夠協調、穩定的發展。4、性質不同。因為民商法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是平等關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經濟法是“以公法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二)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聯系在于,兩個部門法的調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責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管理關系。但二者的區別也是相當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調整范圍不同。行政法調整的是關于國家行政組織及其行為,以及對行政組織及其行為進行監督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在協調經濟運行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雖然二者都調整一定范圍的經濟關系,但調整經濟關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樣。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關系,是對個別、具體、特殊的經濟關系的調整,經濟法則調整宏觀經濟關系,主要包括稅收關系、金融關系、計劃關系、財政關系等,是國家從長遠利益、整體利益考慮對經濟所作的調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調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責任方式為主;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則不同。行政法的原則是依法行政、廉潔高效;而經濟法以維護公平競爭、平衡協調及責權利效相統一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國家本位法;在經濟法中,國家干預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在現有基礎上更快地發展,所以經濟法是社會法,為了維護全體人民的利益而產生。5、國家權利大小不同。行政機關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會關系,使行政活動成為一種純粹的社會活動和組織活動,因而行政機關在進行活動時往往無具體明確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機關就享有較高的自;而在經濟立法中,法律法規的最根本依據是客觀經濟規律,經濟法是對客觀的、固有的、穩定的經濟規律的一種反應,因此國家在頒布經濟法和執行經濟法時的自較小。
四、從經濟法的重要作用看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
經濟法這一法律部門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應運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學學者的臆造,它在促進、穩定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門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法的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促進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
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有關國有經濟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確立國有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主導地位。國務院的《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等有關法規有力地保障和促進了集體經濟的迅速發展。《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個人獨資企業法》等經濟法規對扶持城鄉個體經濟和保障私營企業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法規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推動了“三資企業”的迅速發展。
(二)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建立有中國特色、充滿生機與活力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是現代化建設的客觀要求,經濟法對于反映經濟規律要求的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及相關措施做出明確規定,使其制度化、規范化,這樣便能從法律上保證經濟體制改革朝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三)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經濟法按照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把各項經濟活動都納入法制軌道,充分發揮市場調節和宏觀調控各自的作用,充分發揮計劃和市場兩種手段的長處,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益,從而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社會是發展的,經濟是發展的,法律也是不斷發展的,我們不能在更復雜的社會關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時,還固守著幾個古老的部門法,否定新的部門法的重要作用。因此,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經濟法的獨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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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管理;組織;創新
在人類社會的發展進程中,管理創新和技術進步可以說是推動經濟增長的兩個基本動力源。隨著知識社會的到來,知識將成為核心和具有柔性特點的生產要素,而對知識的管理更是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和提高組織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對組織而言,知識和信息正在取代資本和能源成為最主要的資源,知識經濟迫切要求管理創新。適應此要求,近幾年來,一種新的企業管理理念——知識管理(Knowledgemanagement)正在國外一些大公司中形成并不斷完善。其中心內容便是通過知識共享、運用集體的智慧提高應變和創新能力。知識管理的實施在于建立激勵雇員參與知識共享的機制,設立知識總監,培養組織創新和集體創造力。總結和研究知識管理的做法和成功經驗將有利于我國企業管理的創新,有利于引導我國企業步入知識經濟時代。
一、概念的界定
什么是知識管理?一個定義說:“知識管理是當企業面對日益增長著的非連續性的環境變化時,針對組織的適應性、組織的生存及組織的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種迎合性措施。本質上,它嵌涵了組織的發展過程,并尋求將信息技術所提供的對數據和信息的處理能力以及人的發明和創新能力這兩者進行有機的結合。”筆者認為,知識管理雖然廣泛運用于企業管理的實踐,但作為具有一般管理的共同性質的公共管理同樣也面臨著知識管理的問題。對于公共部門而言,知識管理的目標與核心就是通過提高人的發明和創新能力來實現組織創新。
知識管理為組織實現顯性和隱性知識共享提供了新的途徑。顯性知識易于整理和進行計算機存儲,而隱性知識是則難以掌握,它集中存儲在雇員的腦海里,是雇員所取得經驗的體現。知識型組織能夠對外部需求作出快速反應、明智地運用內部資源并預測外部環境的發展方向及其變化。雖然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從根本上改變組織的發展方向和領導方式,但是其潛在回報是巨大的。要了解知識管理,首先要把它同信息管理區分開來。制定一個有效的信息管理戰略并不意味著實現了知識管理,這正如不能單純從一個組織的設備硬件層面來衡量其辦公自動化水平一樣。要想在知識經濟中求得生存,就必須把信息與信息、信息與人、信息與過程聯系起來,以進行大量創新。庫珀認為:“正是由于信息與人類認知能力的結合才導致了知識的產生。它是一個運用信息創造某種行為對象的過程。這正是知識管理的目標。”實行有效知識管理所要求的遠不止僅僅擁有合適的軟件系統和充分的培訓。它要求組織的領導層把集體知識共享和創新視為贏得競爭優勢的支柱。如果組織中的雇員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隱瞞信息,如果組織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常常是為了鼓勵保密而非信息公開共享,那么這將對組織構成巨大的挑戰。相比之下,知識管理要求雇員共同分享他們所擁有的知識,并且要求管理層對那些做到這一點的人予以鼓勵。許多成功的知識型組織都建立了對積極參與知識鏈的雇員進行獎勵的激勵機制。庫珀解釋說:“雇員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為他們已經掌握了某些秘密知識,而是因為他們具有不斷創新和創造新的有用知識的能力。”以此觀點來分析現在某些獵頭公司的做法,他們追尋的目標往往是人才的固有能力,即“已經掌握的某些秘密知識”,而不看重其創新能力。這是一種短視行為。
任何組織要在知識經濟中求得生存,就必須把信息與信息、信息與人、信息與過程聯系起來,以進行大量創新。但決不能將知識管理簡單等同于信息管理。二者的關系體現在:信息管理是知識管理的基礎,知識管理是信息管理的延伸與發展。信息管理有著悠久的歷史,但它把信息作為資源從技術、組織、人力三種因素的結合中進行管理,則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現的新事物。美國1979年《文書削減法》最先提出聯邦政府的信息管理問題,并在聯邦機構中設立政府信息主管。企業的信息管理則是在80年代以后發展起來的,并在企業首席執行官(CEO)之下增加了企業信息主管(CIO)的職位。其后,信息管理經歷了實物管理、技術管理、資源管理三個時期。按照美國學者馬夏德(D.A.Marchand)與霍頓(F.W.Horton)的劃分,信息管理的發展有五個階段:物的控制、自動化技術的管理、信息資源的管理、商業競爭分析與智能、知識的管理。由此可見,知識管理在歷史上曾被當作信息管理的一個階段。近年來,由于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管理實踐的發展,知識管理逐漸從信息管理中獨立出來,從而形成一個嶄新的管理領域。此時,知識管理已有了不同于信息管理的內含和外延。可以說,知識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對人的管理。知識作為認知過程存在于信息的使用者身上,只有在人際交流的互動過程中才能創新。知識管理要求把信息與信息、信息與活動、信息與人連結起來,實現知識(包括顯性的和隱性的知識)共享,運用集體的智慧和創新能力,以贏得競爭優勢。從信息管理到知識管理的轉化,是管理理論與實踐中“以人為本”的管理主線進一步體現。知識管理有助于信息處理能力與員工創新能力相互結合,進而增強企業或其他組織的應變能力和預見能力。發達國家的先進企業還在首席執行官與信息主管之間設立了知識主管(CKO)的新職位,并作了適當的分工,信息主管把工作重點放在技術和信息的開發利用上,知識主管則把工作重點放在推動創新和培育集體創造力上。
二、知識管理的目標是創新
現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全球化以空前未有的速度推進。這一切都改變著社會、經濟和文化,也改變著人們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要充分估量未來科學技術特別是高技術發展對綜合國力、社會經濟結構和人民生活的巨大影響”。
在知識社會,創新對企業的重要性遠勝過原料與廠房。美國微軟公司成功的秘訣之一,就是“淘汰自己的產品”。1997年3月3日美國《財富》雜志定期評出美國最受推崇的企業,創新精神正是其評選標準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在這樣的背景下,知識管理的目標和任務就必然體現為提高組織的應變和創新能力。
熊彼特認為,創新就是已有的知識要素與/或新的知識要素的新組合,它包括“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彼得·德魯克則將“創新”概念推廣到管理,提出“社會創新”概念,認為創新就是賦予資源以新的創造財富能力的行為。OECD1996年發表了《國家創新系統》(Nationalinnovationsystem)的文件強調指出了以往的創新都集中于投入—產出分析中,那是一種靜態的線型模型,而在當今的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即知識經濟時代,創新系統的平穩運作依賴于知識流的流動性(ThesmoothoperationofinnovationsystemsdependsonthefluidityofKnowledgeflows)。它強調“國家創新系統是政府、企業、大學、研究院所、中介機構等為了一系列共同的社會和經濟目標,通過建設性地相互作用而構成的機構網絡,其主要活動是啟發、引進、創造與擴散新技術,創新是這個系統變化和發展的根本動力。”因此創新主要體現為不同參與者和機構之間一系列復雜的相互作用過程,即知識的流動。知識流動的類型有:人力資源流;機構鏈;產業群;創新公司行為。知識管理正是要確保知識流動渠道的通暢。
知識管理、創新行為都不單純是一種技術過程,人文因素在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創新總要依靠人的創造性和想像力。對于政府而言,要為創造良好的新環境發揮重要作用。企業要在競爭中獲勝,則必須不斷改變自己的戰略策略以適應迅速變化的外部環境。這一切都離不開知識管理,因為其實質就在于充分發揮人文因素的積極作用。
知識是企業保持競爭優勢所不可缺少的要素和重要資源。在當今的許多行業例如金融服務、咨詢和計算機軟件等部門,知識正在作為創造價值的必要前提而發揮作用。然而許多企業并不善于管理知識。具體表現在:有的企業低估了產生和獲取知識的價值,失去或放棄己經擁有的知識產權,有的管理措施阻礙了知識的交流及共享,對已有知識的使用和二次開發的投入不足等。
不少企業在吃了不重視知識管理的苦頭之后,對知識創造價值的巨大潛力的認識逐步提高。在這種情況下許多企業已經開始實施知識管理計劃,將知識列為一種資源納入管理體系。
以知識的視角,組織可被看成是一個對知識進行整合的機構。人類的全部生產力都離不開知識,機器只不過是知識的體現而已。因此,要真正實現知識管理,首先必須實現觀念的創新。即將傳統的工業管理觀轉變為現代的知識管理觀。
工業管理觀與知識管理觀的主要區別如下:
1、用知識的觀點看組織,就會把人們看作是收益的創造者,其首要任務是把知識轉化為無形的結構,而在工業時代的組織內,人們時常是被更為簡單的看作是生產成本和生產要素。2、在知識組織內部,學習的目的是創造新的資本和程序,而不僅僅是運用新的工具和技術。
3、在知識組織內部,生產流程是由觀念驅動,并且有時是混沌不明的,這與工業時代生產流程中嚴格的前后次序和機器驅動形成鮮明的對比。
4、工業時代的收益遞減規律讓位于知識遞增規律,工業組織中的規模經濟(economicsofscale)讓位于知識組織中的視界經濟(economicsofscope)。
5、管理的權力基礎取決于他們知識的相對水平,而不是他們在組織中的等級職位。信息流的傳遞是通過可以分享信息的網絡,而不是通過組織的等級機構。在現在的企業管理制度下,各部門都保有自己的知識并需要發展知識,但是并沒有一個合適的知識管理制度以及更高層次的協調機制,知識管理的內容日益復雜化和重要化,導致公司高層管理者產生了設立CKO職位的動機。為了搞好企業的知識管理,CKO應運而生。
CKO(ChiefKnowledgeOfficer),一般譯作“首席知識官”或“知識總監”,是企業專職負責提出、推進和協調各種知識管理計劃或方案的企業高級管理職位。其具體的職責包括:
1、創設知識管理的基本框架。知識管理要求CKO就知識(包括顯性知識與隱性知識等)的分類基于知識的工作體系、與知識密集型業務相關的管理過程保護知識和防止外溢等問題從組織機制和技術手段等方面提出相應對策。2、協調部門之間的知識管理,知識管理不是企業某個部門獨立行為所能控制的而只能通過企業整個部門之間的共同行為來協調控制。CKO對要獲得的知識知識的開發和保有方式尤其是知識的交流和共事等問題需要有清晰的理解和解決辦法。這項工作的基礎是信息技術。具體工作有建立知識目錄、開發知識共享的群件,或建設企業內部網,再造知識密集型管理過程等。
3、營造知識創新和交流的內部環境。CKO要在企業內部營造一個適合知識創新與交流的環境,如提供各種便利機會使得平時接觸不多、但是對某一方面有共同興趣的人們能夠通過會議、社團活動等方式相互溝通。相當多的知識是通過適當的、非正式的交流環境得到的,尤其是隱性知識,因此有CKO指出知識管理工作“20%是技術成分,80%是文化成分”。也就是說,CKO作為環境營造者的角色要比他們在技術方面的角色重要很多。
4、防止知識外溢。企業和其合作伙伴、中介機構、供應商以及客戶之間共享知識同樣具有相當的吸引力,對企業競爭優勢也有重要影響。對于那些有知識資本形成意識的企業來說,防止知識外溢已成為一大問題。
西方企業高度重視知識管理工作獨立設置與“首席經營官”(COO)、“首席財務官”(CFO)等并列的“首席知識官”(CKO),這足以證明西方企業對于知識管理的高度重視,給我們的啟示是多方面的: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技術創新是企業前進的不竭動力。國有企業在改革和發展的過程中要始終尊重知識,尊重人才,要高度重視對知識的開發和利用,注意發展并保護好自主知識產權,把經濟增長的方式真正轉移到領先科學技術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
三、知識管理的兩種策略
MortenT.Hansen等人提出了知識管理的兩種策略,即法典編輯策略和人格化策略。所謂編輯策略是指知識與知識開發者的剝離,以達到知識獨立于特定的個體或組織的目的;而后知識再經仔細地提取進而匯編成法典關存儲于數據庫中,以供人們隨時反復調用的策略。Ernst&Young公司企業知識中心的主任拉爾夫·普勒曾如此描述法典編輯策略:在剔除掉客戶敏感信息后,通過將文檔中零碎的關鍵知識,如面談指導、工作日程和市場劃分分析等加以匯總并儲存在電子知識庫中從而創造出“知識客體”。這種方法使許多人可以搜尋和提取經過編輯的知識,而無需與最初的開發者接觸。這就開辟了知識的反復使用,促進了企業的成長。
人格化策略指知識與其開發者緊密地聯貫在一起,知識主要通過直接的面對面的接觸來進行共享。計算機在這類組織中的目的是幫助人們更好地溝通知識,而不是儲存。采用人格化策略的Bain公司、波士頓咨詢集團和麥肯錫公司致力于個體間的對話,而不是數據庫中的知識客體。在這些公司中,知識并未被編成法典、知識是在運用頭腦風暴法的研討會中和一對一的交談中發生轉移的。為了使這一策略行之有效,象Bain這樣的公司都重金注資于建立人員網絡系統。知識不僅僅通過面對面的方式,還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和視頻會議等形式進行共享。
遵循法典編輯策略的公司依賴的是“反復使用的經濟學”。一旦知識資產,如軟件編碼或手冊開發出來,且每次使用時又無需大的修改的話,就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反復多次地使用。
與此相反,人格化的策略依賴的是“知識經濟學”的邏輯。戰略咨詢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建議是那些豐富的、難以言表的知識。共享深層次知識的活動是極花時間的、昂貴的和緩慢的,而且不能夠被系統化,因而效率較低。
若想正確地選擇知識管理策略,主管或經理必須先回答如下問題:(1)為什么客戶會購買本公司的產品和服務而不是向競爭者購買?(2)客戶期望從本公司得到什么利益?(3)蘊藏于本公司的知識如何能為客戶提供增值服務?在明確了這些問題之后,應進一步考慮如下問題:1.公司提供的是標準化的產品還是用戶化的產品?如果是前者,那么主導知識管理策略就應是法典編輯策略;如果是后者,則人格化策略更為有效。
2.公司擁有的是成熟的還是新穎的產品?如果企業的策略是基于成熟的產品,那么企業將從反復使用的模型中獲得豐厚的回報,例如微軟的產品;反之,如何擁有的是新穎的產品,則對知識進行管理時應以人格化策略為主。
3.公司的員工在解決問題時依賴的是明確的還是難以言表的知識?明確的知識是可以被編輯的,如簡單地軟件代碼和市場數據。當公司的員工依靠明確的知識去完成工作時,人-文檔的方法最有意義;而難于言表的知識由于很難以書面形式表達出來,是通過個體經驗獲得的,包括科學知識經驗,操作性的“Know-How”(知識如何),對行業的洞察力,商業判斷和技術經驗等。對此,采用人格化策略是明智的選擇。
4.兩種知識管理策略的共存。由于企業開發多元化經營和知識的商品化,知識管理策略的選擇有時變得十分復雜。兩種策略共存的前提,是采用不同策略的單位彼此獨立運作。例如,在通用汽車公司,小轎車部與財務部沒多大關系,因此不同的模型可以存在于不同的單位中。但如果是高度一體化的企業,則需選擇一種作為主導策略,以另一種作為輔助。至于何者為主,何者為輔則取決于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的方式、企業的經濟狀況及企業所雇傭的人。正如一些咨詢公司所發現的:強化錯誤的策略或試圖同時使用兩種策略,將會迅速地損害本企業;80/20法則是實際決定主輔關系的一個有益參考。
知識管理兩種策略的差異如下表:
人格化策略
競爭性策略
通過反復使用已編成法典的知識來提供高質量的、可靠的和快速的信息系統實施
通過溝通不同專家關于高水平策略問題的知識經驗來提供創造性的、經過嚴密分析的建議
經濟模型
1.反復使用的經濟學
2.在知識資本上進行一次性投資,而后多次反復使用
3.使用高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大型團體
4.集中注意力于產生較大的整體收入
1.專家經濟學
2.為針對用戶的獨特問題而擬定的高度用戶化的解決方案收取高額費用
3.使用低助手/合伙人比率的小團隊
4、集中注意力于維持較高的利潤率
知識管理
策略
1.人-文檔
2.開發可以編輯、存儲、傳播和允許知識反復使用的電子文檔系統
1.人-人
2.開發連接人們的網絡系統以便共享難以言表的知識
信息技術
在信息技術上進行大規模的投資,旨在通過可以反復使用的、已編成法典的知識來將人們連接起來
在信息技術上進行適度規模的投資,旨在促進難以言表知識的交流與商談
人力資源
1.雇傭那些能較好地適應知識反復使用和方案實施的新科大學畢業生
2.以小組為單位通過計算機進行遠程培訓
3.獎勵那些使用文檔數據庫和為文檔數據庫做貢獻的人
1.雇傭喜歡問題解決和能忍受模糊性的工商管理碩士
2.通過一對一的指導方式進行人員培訓
3.獎勵那些與他人直接共享知識的人
范例
1.安德森咨詢公司
2.Ernst&Young公司
3.德爾公司
·麥肯錫公司
·Bain公司
·惠普公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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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案例教學法可以分為多種形式,但在教學活動中卻不能一概而論,不分專業不分情形,同一適用。課堂討論式教學法是指教師事先有組織地、有準備地讓學生在課堂上針對某些問題進行分析討論,從而達到預期教學目的的一種教學方法。觀摩庭審式教學法主要是指教師組織學生去法院旁聽一些較為典型或疑難的案例,通過庭審現場的觀摩,使學生熟悉案件的法庭審理程序和了解法學理論知識的應用。模擬法庭教學法是指學生自主地通過組織案情分析、角色劃分、法律文書準備、預演、正式開庭等環節,模擬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及仲裁的全部過程,有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提高學生的法律文書的寫作能力。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的課程教學過程中采用案例教學法時,其形式選擇應以課堂討論式為主,以觀摩庭審式和模擬法庭式為輔。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教學方法的選擇應為教學目標的實現而服務。經管類專業與法學專業不同,其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主要是以傳授經濟法相關法律知識,培養學生的基本法律素養,在此基礎上,適度培養學生的運用與實踐能力。案例教學法其主要功能就是在學生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基礎上,著重培養和強化學生的實踐能力,所以在選擇案例教學法的形式上,不宜大量采用意在使學生熟悉司法程序并能靈活運用法律知識的觀摩庭審式和模擬法庭式。
第二,經管類專業在開設經濟法之前并沒有其他專門的法律課程,只是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中有較少的法律章節,因此該專業的學生在開設經濟法課程之前,學生一般對法律的基本原理沒有較好地掌握,所以,在經濟法授課過程中,采用與講授教學法銜接較好的課堂討論式教學方法會更加適宜。
第三,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在內容上具有很強的綜合性,包括大量民商法的內容,其中有些部門法,如《合同法》、《公司法》和《票據法》等在法學專業都是作為單獨的一門課程開設的。對于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而言,其課時量是十分有限的,一般在50課時左右,所以,在如此有限的課時內講授多部部門法內容的同時,采用耗費學時較多的觀摩庭審式和模擬法庭式教學法并不現實,其教學效果也很難保證。綜上所述,在案例教學法具體形式的選擇上,主要采用能夠適當提升學生運用能力的課堂討論式比較適宜,而旨在強化實踐能力的觀摩庭審式和模擬法庭式教學方法在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課堂的教學中可以少用或不用。
二、課堂討論式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分析
課堂討論式案例教學是一種將理論講授與案例教學進行有機結合的教學方法,教師在講完相關法律制度內容后,選擇典型的案例加以整合,設計出若干問題,組織學生在課堂上進行討論,學生通過對案例的討論可以在鞏固經濟法理論知識的同時,提升其實踐能力。具體來講,教師在采用課堂討論式教學時應注意把握以下環節:
(一)教學前的準備在案例教學前的準備環節中,最重要的是案例的準備。在案例的選取上,應注重案例的專業性、新穎性和典型性,即教師應根據授課專業來選取不同的案例,根據專業理論課程的教學大綱、重點難點等選擇有代表性的案例,同時還要注意案例的新穎,這樣才能激發學生的興趣,并有針對地提高學生的專業法律素養。同時,所選用的案例應盡可能地涉及多個法律知識點,并反映同類案例的一般特征,這樣可以起到觸類旁通的作用。除了案例的準備之外,在此階段中,教師還應該認真備課,對案例的課堂討論環節進行周密設計,并在案例討論課之前,對學生提出認真閱讀案例、查閱相關法律條文等相關資料的具體要求。
(二)案例的討論與分析案例教學中的討論與分析環節是核心環節,其旨在通過剖析案例,依據法律,最終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這個環節直接關乎著課堂討論的秩序和效率,對教師的要求較高。一方面,教師要營造一個良好的自由討論的氛圍,鼓勵學生積極思考,勇于發言,相互辯論;另一方面,教師應適時合理地引導學生,圍繞著關鍵問題展開討論,以實現預期的教學效果。
(三)案例討論后的總結案例總結環節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評價過程。教師在本環節中要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各個知識點,以及各知識點之間的聯系。但更重要的是分析之后的總結階段,教師應通過總結,指出本案例應討論的重點和難點,分析學生解決問題的途徑、手段是否正確,這可以讓學生在掌握法學理論實際運用技巧的同時,對自己在課堂討論中的表現以及解決問題的方式有一個吸收歸納的過程,最終幫助學生逐步培養正確運用法律的思維模式。除上述三個重要環節之外,教師還可以根據案例的重要性以及課堂討論的具體情形,在案例討論課程結束后,要求學生以作業的形式對本次課堂討論的內容進行歸納和總結,撰寫案例分析報告,以加深學生對經濟法理論的理解,鍛煉和培養學生的書面表達能力。四、課堂討論式案例教學在實施中應注意的問題為了更好地利用課堂討論式教學法進行案例教學,實現較好的教學效果,教師在實施課堂討論案例教學過程中應該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課堂討論式教學應適時、合理地組織。在授課初期,學生剛剛入門,沒有系統的法律知識儲備,此時不宜進行課堂討論,教師應當在講授完一個部門法,如合同法、公司法,學生對分析案例所使用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了解和掌握之后,再進行課堂討論式教學。當學生對某方面的知識掌握到一定程度,會有躍躍欲試、展示自我的想法,此時開設案例討論課,有利于提高學生的興趣。另外,教師應根據授課內容和教學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科學完整地設計案例討論的題目和討論環節,并應事先將案例的具體內容告知學生,要注意給學生留出合理時間,讓他們做好討論的準備。
第二,課堂討論過程應鼓勵學生全員參與,可以采取分組討論形式進行。全員參與討論是提升授課班級整體法律素養、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增進教學相長、實現課程教學目標的關鍵所在。教師在進行案例討論的設計時,應事先將授課班級的學生分成若干個討論小組,這樣有利于學生在課下的準備過程中,充分發揮每個學生的特長和個性,形成集體的智慧。同時,當劃分小組之后,小組之間勢必會形成競爭關系,這將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的思考熱情和學習的積極主動性。
第三,課堂討論過程中應充分發揮教師的主導地位和引導作用。教師是課堂討論的引導者和調控者,在案例討論的過程中,教師不僅要明確討論主題,而且還要引導學生圍繞討論的主題進行發言和展開辯論,不能有所偏離,并應針對學生的發言適時地給予肯定、鼓勵和補充完善。在討論結束前,教師還應充分發揮其主導地位,再次對案例的內容和分析思路簡要地進行梳理和總結,依據法律規定,得出正確的結論,并把案例分析和討論過程中,學生突顯出來的主要問題及改進的建議告知學生。
篇10
[關鍵詞]經濟法案例教學法作用
一、案例教學法的定義
案例教學法也叫實例教學法或個案教學法,它是在教師的指導下,根據教學目標和內容的需要,采用案例組織學生進行學習、研究、鍛煉的方法。案例教學法最早在20世紀初美國哈佛大學商學院管理課程的教學中采用,我國于20世紀80年代開始引入并運用于經濟、管理等實踐性和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教學。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推進和教學方法與教學理論研究的深入,案例教學法已在多學科的教學活動中得到了應用。案例教學法可以通過案例把經濟法課程中抽象的原理具體化,把其置于一定的實際情景之中,使學生可以清楚地認識到這些原理在實際生活中的用處、表現,在增進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動力的同時,也會使學生恰當地掌握這些原理所具有的特定含義和意義;案例教學法能創設一個良好的教學實踐情景,把真實、典型問題展現在學生面前,讓他們設身處地地去思考和分析,對于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生面對困難的自信心,培養學生的創造力及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極有益處。
二、案例教學法的作用
1.案例教學法改變了傳統教學模式,有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培養學生創造性思維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以教師為主導、學生為主體。在案例討論中,知識、思想、經驗在師生之間雙向流動,并在學生之間互相交流。案例教學改變了學生被動學習的狀況,而是教師指導學生調動已有知識,進行交流總結、互相啟發、共同提高、合作學習。教師在教學中運用案例這一中介,使學生置身于具體的實踐活動中,因而學生的參與意識強,主動性和積極性都得到了極大的發揮。從而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參與、互動。這種方法不僅向學生闡明了基本理論,而且提高了學生在實踐中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傳統的教學模式是以教師為中心、為主體,采用“滿堂灌”式的教學方法,教師一味地講授,學生被動地接受與存儲,沒能自覺地、主動地、積極地參與課堂教學,思維被限制在教材上;而案例教學法,是“互動式”的教學方法,是以學生為主體,教師融入到學生群體中,強調師生、學生之間的討論對話,變被動學習為互動學習,在每個教學環節上注意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激發學生的主動性、創造性,通過教師引導學生分析和集體研討案例,使學生身臨其境,置身于“當事人”地位,積極發表自己的獨到見解,從而可培養、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創造性思維的發展。
2.案例教學法是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有利于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提高學生的語言文字表達、與他人溝通的社交能力。首先,案例教學是教師本著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宗旨,將各種具體問題編寫成案例帶進教室,通過情景描述設置問題,再通過師生、學生之間的雙向和多向互動交流,平等對話和研討,對案例中的問題發表自己的觀點,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這一過程不僅深化了學生所學的知識,而且擴大了學生的知識面;其次,案例教學通過課堂討論與案例分析報告的撰寫,有利于提高學生的思辯能力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再次,通過案例教學,學生學會了如何互相點評,如何以建設性的方式向別人提出自己的建議,還學會了接受別人的批評意見,提高了與他人溝通的社交能力。
3.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起到教學相長的作用。首先,案例教學能推動教師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提高實踐能力。因為一個成功的案例,是教師通過各種手段采集案例材料,對案例材料進行加工、整理,使之成為適合教學需要的具有真實性、實用性、可讀性的教學案例;通過這些行為,有利于提高教師的業務水平。其次,教師要上好每一節課,必須精心準備,熟練掌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學科的知識,這樣才能在課堂上應用自如,才能引導學生的思維活動,對學生發表的見解進行及時正確地點評、歸納、總結。因此,案例教學法不僅有利于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業務水平,更新教師的知識結構,而且還能起到教學相長的作用。4.啟發性與自主學習相結合,積極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案例本身不是純理論性的內容,也不是簡單的事例,而是包含一定內容的問題。案例中的典型事例,都是為了說明具體問題而設立的。針對這些問題,讓學生自己去挖掘、去體驗,學生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開動腦筋,尋求真諦,找出問題的本質所在,從而提出建設性意見和解決的方法。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誘人深思,給學生留下較多的思維空間,教學效果非常顯著。通過學生的自主學習,運用已掌握的知識結合生活實際,發揮主觀能動作用,增強運用知識和總結經驗的能力。
案例不是獨立的教學形式,只是講授教學的輔助手段。案例教學法可以且必須與傳統的系統講授法相結合,案例教學法不能替代系統的理論學習和講授。案例教學的優勢是明顯的,但也不是完美無缺的,反過來講,傳統教學雖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傳統教學連貫性強,這對于某些教學內容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其次,在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的講解中,傳統教學仍是必不可少的。培養學生素質,提高學生能力,增長學生知識的教學手段有很多,需要我們不斷探索,不斷完善,合理的運用方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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