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場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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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文化市場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陣地,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1.嚴格執行國家關于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繼續完善文化市場管理制度;2.主管部門要對文化市場實行宏觀調控,運用法規約束、市場調節、行政審批和輿論引導等多種手段,對文化市場總量進行控制;3.要繼續發揮文化經營行業協會的作用,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實現對文化市場的多層次管理,保證文化市場與經濟、政治、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相同步,實現持續健康、協調發展;4.協調好各部門的關系,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以文化部門為主體,多方聯動的文化市場管理體制,綜合管理文化市場
1.工作中要依靠當地政府,由政府出面統籌工作會使工作事半功倍。文化、電信、新聞出版、廣電部門、公安機關和工商等執法單位對文化市場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按其各自的業務分工,加大對文化市場的檢查、監督工作,齊抓共管,共同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工作。
2.作為文化市場主管部門的文化行政部門,要主動協調好與其他部門的關系,多通報、多協作,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比如打擊演出市場時,主動向公安部門通報,一起行動,主動參與審訊工作,做好案件移交,從而形成合力,達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三、加強文化市場的法制建設,為監督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1.加強文化立法是搞好文化市場管理的關鍵。目前,音像市場、書刊市場、娛樂市場、演出市場的違法行為都不同程度存在,高價獲利、缺乏社會責任與道德感的丑惡現象蔓延滋長,違法侵權在科技、出版業屢見不鮮,文物盜賣走私十分嚴重。要從根本上治理這些丑惡現象和違法行為,就要從依法治文的要求出發,充分認識文化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性,切實做好文化市場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特別是要出臺《文化市場管理法》,用法律的形式規范文化市場經營行為。做到依法管理,有章可循。為人民群眾依法享有從事文化活動的權利,促進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為打擊文化市場中的犯罪行為和抑制文化市場中不良現象提供法律武器。
2.依法行政,進一步提高執法水平。加強文化市場管理隊伍建設,是繁榮、發展文化市場的根本保證。以堅持執政為民為宗旨,狠抓文化市場管理隊伍思想作風建設和組織建設。
一是要抓好執法人員的宗旨教育,加強學習,提高素質,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增強其法律意識、業務素質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是要嚴格執法,廉潔行政。嚴格執行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嚴厲查處違法經營活動,公正執法,廉潔自律,樹立良好的執法形象。
三是要正確處理好軟環境建設與嚴格執法的關系。軟環境建設就是為經濟建設創造寬松環境,要處理好“一放就活,一管就死”的問題,依法行政,確保文化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四是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加大社會監督力度,營造全民支持和關心文化市場建設的氛圍,力爭達到市場繁榮,人民滿意。
3.加大打擊力度,以管理促繁榮。繁榮是目的,管理是手段,沒有強有力的管理措施,就根本達不到繁榮的目的。對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必須作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作為已任。對文化市場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條文,該怎么處罰就怎么處罰,毫不手軟。特別是對網絡文化市場的接納未成年人和超時營業的行為、演出市場的的問題以及利用電子游戲機賭博的問題更要從嚴處罰,對它們要及時覺察,露頭就打。否則,一旦從寬,就會影響整個市場的經營,最終影響文化市場的繁榮發展。
四、抓好法制培訓工作,建立各類行業協會,確保市場規范
篇2
為加強全市文化市場管理,促進文化市場經營秩序的進一步好轉,實現全市文化市場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文化部、省文化廳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決定,以開展全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年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建立健全文化市場長效管理機制,促進全市文化市場建設。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積極開展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年活動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隊伍建設年”活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執政為民,堅持依法行政,忠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全面推進文化市場依法行政、廉潔行政、文明執法。要通過“隊伍建設年”活動并不斷努力,達到建設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紀律嚴明、作風正派、形象良好的文化市場專業執法隊伍的總體目標。
隊伍建設年”活動的工作目標:一是強化文化市場執法人員的政治責任感、使命感、自信心和凝聚力,形成積極向上、踏實工作、有為有位、開拓創新的工作風貌;二是全面提高文化市場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觀念、能力和水平,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樹立良好的執法權威和隊伍形;三是大力加強執法隊伍的制度建設,進一步健全執法工作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科學執法,提高行政效率;四是進一步提高執法隊伍廉潔自律水平,強化廉潔自律意識,嚴禁執法人員參與或變相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嚴禁執法人員、徇私枉法。
(二)“隊伍建設年”的工作任務
1、舉辦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法規知識培訓班。用六個月時間,舉辦2-3期法規知識培訓班,對全市文化市場執法人員輪訓一遍。
2、開展文化市場執法檢查活動。市文化局將組成兩個檢查組,采取明查、暗訪、現場檢查等形式,對各縣區2007年以來文化市場執法情況進行1-2次全面檢查。
3、深入開展“平安文化”創建活動。聯合市、縣區綜治部門,繼續深入開展“平安文化”創建活動,以網吧、音像市場和農村文化市場作為重點,切實采取有力措施,打擊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非法音像制品等違規經營行為,進一步凈化文化市場經營秩序。
4、利用“行風熱線”宣傳窗口,提升文化市場執法隊伍形象。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行風熱線”宣傳窗口,宣傳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提高服務水平,增強廉潔行政意識,推行“陽光政務”、“陽光執法”,樹立我市文化市場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對于接聽的群眾舉報、咨詢電話,要做到事事有落實,件件有答復,直到群眾滿意為止。
5、加大文化市場執法力度,實行端口前移、重心下移。在加強日常監管的同時,重點查處大案要案,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曝光,形成打擊文化市場違規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
6、參與上級組織的“隊伍建設年”活動。積極參與文化部、省文化廳組織的文化市場法規知識競賽、文化市場執法案卷評比、農村文化市場調研和研討和文化市場評優樹優等一系列活動,促進執法人員執法水平的全面提升。
二、建立健全文化市場長效管理機制
(一)優化市場結構,規范連鎖經營,培育市場品牌,繁榮文化市場。
要充分發揮連鎖經營在音像、網絡文化市場的引導作用,以促進文化市場發展為第一要務,積極扶持、培育、壯大文化市場打造各市場領域的旗艦店、示范店;在文化市場全行業倡導和推廣誠信經營理念,開展誠信經營活動,推動全市文化市場又好又快發展。
(二)以網吧監控平臺為依托,不斷加強監控力度,提高文化市場整體管理效能。
各縣區要切實加強網吧監空平臺建設,提高網吧計算機終端在線率,爭取服務器終端在線率達到80%以上,對擅自停止、卸載和干擾網吧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行為,要根據有關規定嚴肅查處。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為進行歌舞娛樂市場、音像市場、演出等市場監控做好準備,為實現全市文化市場網上監控奠定基礎。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場管理制度,確保文化市場管理的規范化。
1、積極推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縣區要層層建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責任區和執法責任人,責任到人,分工負責,加強行政執法工作;
2、實行舉報登記制度。要發揮文化市場12318舉報電話的作用,制定嚴格的登記、查實、反饋等工作制度,對受理舉報案件,立即進行查處,確保舉報查實制度落到實處;
3、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積極協調工商、公安、新聞出版、城管、整規辦等部門,調動各職能部門的積極性,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執法合力,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真正形成政府主導、主管部門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發揮新聞媒體和行業協會作用,形成社會各界關心、參與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縣區文化行政部門要聯合社會各界建立和強化社會監督機制,推行社會義務監督員制度,做到每一重點行業、每一重點環節都有人監督;同時要積極建立行業協會,倡導“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行業管理理念,加強行業自律。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宣傳作用,及時曝光各類違法行為,對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進行跟蹤報道,對文化市場管理活動進行大張旗鼓的宣傳,不斷擴大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社會影響。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是指市、縣(市、區)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委托機關)通過委托方式,依法將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事項,委托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機構)實施的行政執法活動。
綜合執法機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秉公執法、文明執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音像制品經營,娛樂場所經營,藝術品經營,電影發行、放映,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社會藝術水平考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物保護和文物經營;
(二)廣播影視節目制作、經營和傳送,廣播電視設施建設、保護和安全播出,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設置和使用,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視聽節目服務;
(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等經營,著作權(版權)保護,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化市場活動。
第五條委托機關委托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應當依法以書面形式明確具體的委托事項、權限,并將委托文件、依據等材料分別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相關制度,在受委托的權限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委托機關的監督。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工作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投訴、舉報文化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
第七條委托機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執法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應當經過行政執法資格考試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設施、設備等執法條件。
第八條綜合執法機構實施行政執法調查或者現場檢查時,應當制作調查、檢查筆錄,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
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出示《浙江省行政執法證》。
第九條綜合執法機構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決定;綜合執法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委托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條綜合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依法對有關物品、工具采取暫扣、封存或者對證據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向當事人出具加蓋委托機關公章的書面通知書,制作清單,載明財物名稱、型號、數量、保存地點等事項,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
第十一條依法采取暫扣、封存措施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暫扣、封存的財物作出以下處理:
(一)經查明不宜繼續暫扣、封存,或者暫扣、封存期限屆滿的,依法解除暫扣、封存;
(二)依法應當沒收暫扣、封存的違法財物的,作出沒收違法財物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沒收;
(三)根據法律規定可予以拍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的,依法予以拍賣、處置。
第十二條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以下處理:
(一)經復制、攝錄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后,依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
(二)需要暫扣、封存有關證據的,依法決定對有關證據采取暫扣、封存等強制措施;
(三)依法沒收先行登記保存的違法財物的,按照行政處罰決定執行。
第十三條綜合執法機構對暫扣、封存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損毀、遺失。
對依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解除暫扣、封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綜合執法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認領;當事人不明確或者經通知不認領的,應當財物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不認領的,可以按無主財物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罰款數額或者沒收財物價值,非經營性違法行為2000元以上、經營性違法行為5萬元以上,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吊銷許可證。
當事人在收到聽證權利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以委托機關的名義作出。
依法作出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或者案情復雜需要集體討論的,應當由委托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依法當場處罰外,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案情復雜等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應當經委托機關負責人批準,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依法檢驗、鑒定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間內。
第十八條在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中發生重大事件時,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即時向委托機關報告,并于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事件基本情況和處理情況。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委托機關應當加強對綜合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制度落實、執法活動的監督檢查。上級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綜合執法機構的業務指導。
綜合執法機構應當定期向委托機關報告行政執法情況和文化市場秩序情況。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浙江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規定,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監督,及時協調、處理有關重大問題。
省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級公安、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并配合綜合執法機構做好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機構應當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一條委托機關對其委托的事項不履行指導、監督職責,有瀆職、失職行為,造成后果的,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委托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執法違法的;
(二)執法不當,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三)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導致本地區文化市場秩序混亂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違法參與文化市場經營活動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工作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六)對投訴、舉報不受理、不處理,拖延推諉,或者泄露投訴、舉報人情況和執法活動安排的;
(七)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八)侵占、挪用罰沒財物或者侵占、使用、損毀被暫扣、封存、先行登記保存的財物的;
篇4
關鍵詞:文化市場;問題
中圖分類號:G1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3)36-0259-01
文化的發展在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我國的文化市場與其它的市場不一樣,文化市場的商品是精神產品為主,或者說是以物質產品為依托的精神產品。它具有極強的主觀性和隱形性。而且它與我國的精神文明建設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因此,文化市場的管理有一定的難度,而且文化屬于精神產品,它具有多元性,所以在市場監管方面也存在著價值的取向和利益的協調等問題,管理比較復雜。
目前我國文化市場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第一,管理不規范。目前我國的文化市場,從市場結構來看,不屬于完全競爭的市場,其中有一部分是壟斷性的市場,比如我國的新聞和出版行業等,有的是界于完全自由競爭市場和壟斷之間的,比如我國的網絡游戲和廣告等市場。在目前的文化市場的審查和監管方面不是很規范,表現為審查的標準不是完全清晰透明,審查的過程較長,審批的內容和審批的標準等的公開性較差。而且由于保護本國的文化產業的考慮,目前一些優秀的國外的游戲等產品無法引入國內,而一些國內的較差的游戲則大行其道。
第二,我國的文化體制有一定的束縛性。在我國文化體制改革相對滯后的環境下,文化產業的發展也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性。因為以往都是在計劃體制下的運營的模式,所以相關的管理部門的競爭意識和現代管理意識比較差。文化管理部門的管理理念也停留在相對落后的階段,缺少與時俱進的精神。在管理規范等方面的時效性也比較差。而且在文化發展的規劃性和戰略性方面還有待加強。我國的文化市場還有待向更加公平的方向發展。在公平性方面存在著政策性的歧視,這也給民營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帶來了困難,難以更好地吸引民間資本,更加有力地激發民間資本的活力。對民營企業獲得甲種許可證的資格要求相對高于國有企業。一般對持甲種許可證的要求是兩年至少生產兩部中長篇,或者四個短片(相當于40 集)。但是,對民營企業的要求是兩年生產100 集以上。
第三,盜版現象等廣泛存在。盜版現象的存在影響著文化藝術家的創作激情以及文化產業的創新動力。有一些盜版制品的集散地,充斥著各種各樣的盜版制品,而且制作和銷售盜版制品已經形成了一個產業鏈條,很多人在其中牟利。另外,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夠完善,民眾的知識知識產權意識差,購買盜版的現象還廣泛存在。本身文化制品的可復制性也加劇了這種現象,因此文化產品的創新還缺少一個公平公正的空間,這些都無情的沖擊著文化市場,打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
第四,文化市場的不完善。文化市場中有不少的失范行為。比如演出市場價格高但質量差,同時造成了出場費、場租費和票價的畸高,打擊了文化市場消費者的積極性。一些壟斷的文化機構掌控市場,影響了其它同行業的文化企業和機構的發展。像網吧等服務場所,秩序混亂,不顧相關的規范和管理規定。一些無證和無照的現象存在,且有大肆蔓延之勢。這里容易出現一些暴力和惡性事件,同時由于消防等設施不全,還容易出現安全隱患,由于趨利的想法,這些地方并不對上網者進行身份登記等,誘發了許多社會問題,群眾反響強烈,影響了社會穩定。
關于促進文化產業大繁榮大發展的相關文件中,已經對我國文化產業發展的重要性給予了越來越多的重視,也制訂了相關的戰略和政策,這對于我國文化產業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同時我國經濟水平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要想促進文化市場的發展,必須對文化市場的發展進行合理規范的監管,促進文化市場的良好發展。培育一個規范的市場,激發文化主體的活力,形成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良好的發展局面。文化市場的繁榮對于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它能體現我國人民的首創精神,營造更加尊重創作,尊重知識產權的社會環境。在文化市場的執法方面,應當加大力度,對于違規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處理。
文化管理要想規范化,要從管理機構專門化的做起。文化市場有著自己行業的特殊性。要求經濟效益于社會效益并重。因此需要一個專門的集統籌規劃綜合治理于一體的機構,來研究文化市場的特殊性和客觀規律。同時對于管理部門,管理職能的明確化。現階段,文化市場管理職能的劃分較含糊,文化、新聞、公安,工商等職能互相交叉,都管又都不管,導致市場管理出現空白死角。清晰分工有針對性地進行有效管理,要奉行即分級又統一的原則,既適當分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對重點項目統一審批,統一辦證,真正實現市場的強化管理,共同發展。管理者的素質,能力,精神狀態和業務水平將直接影響文化市場管理的質量和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進行文化市場管理,需要大批專業人才。這些人才除了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水平外還應具備專業的知識結構和管理技能,必須嚴格挑選文化市場管理人才,不斷加強文化市場管理隊伍及其思想業務的建設,和法規技能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綜合素質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文獻:
[1]王永章,謝銳,曹愛華.中國文化產業典型案例選編[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3.
篇5
蘭陵縣文化市場管理執法局“三個加強”提高管理執法效能
為進一步提高文化市場管理執法效能,優化服務質量,提高機關公信力是新形勢下順應文化市場日新月異的變化、做好文化市場管理執法工作的必然要求。蘭陵縣文化市場管理執法局以“三個加強”為抓手,著力提高文化市場管理執法效能。
一是加強作風建設。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著力加強機關作風建設。筑牢思想防線,嚴格遵守紀律,嚴于自律,勤政廉政;強化服務職能,提倡務實之風,提高辦事效率,樹立良好形象。
二是加強責任追究。將市局關于文化市場管理執法工作的量化考核百分制指標層層分解、細化量化,把具體工作任務及責任落實到各科室,做到每一項工作都有具體責任人,有分工、有目標、有考核、有獎懲,統籌兼顧、科學安排,確保工作由點及面順利開展。
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在現有一系列制度的基礎上,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相結合,針對容易出現問題的關鍵點進一步查漏補缺,健全責任追究、民主監督、財務管理等制度,使干部行使權力和履行工作有章可循,防范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文化娛樂市場管理,保障文化娛樂市場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文化娛樂市場是指:
(一)營業性歌廳(含有樂隊伴奏歌手演唱的酒吧、茶座、咖啡廳)、舞廳、夜總會、練歌房及設有歌舞音樂娛樂設施的餐廳;
(二)營業性電子游藝室、游樂場、激光打靶場;
(三)營業性演出,包括:團體和個人文藝演出(含節目主持)、組臺文藝演出、模特表演和比賽、禮儀表演比賽及禮儀慶典服務;
(四)文化娛樂經紀活動,藝術品拍賣;
(五)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
(六)藝術品經營,包括:藝術品的收集、展銷,商業性藝術品比賽、展覽,書畫裱褙等;
(七)其他營業性文化娛樂項目。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文化娛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青島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文化娛樂市場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的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物價、環保、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好做好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文化娛樂經營必須堅持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鼓勵和扶持具有民族風格和時代精神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
第二章審批管理
第六條文化娛樂經營實行統一審批、分級管理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電子游藝項目以及下列從事文化娛樂經營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審批:
(一)涉外星級賓館、飯店;
(二)外商投資企業;
(三)注冊資金超過一百萬元的。
前款規定以外的文化娛樂經營,經區(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后,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條從事文化娛樂經營,應當具體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配套設施;
(二)有必要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營業性演出和藝術品拍賣、展銷、比賽、展覽的,不受前款關于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固定資產規定的限制。
第九條申請從事本條例第二條(一)、(二)、(六)項所列文化娛樂經營,須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立項申請及有關證明資料;
(二)持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立項的證明文件,到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交開業申請報告,經實地勘驗核準后,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需要舉辦臨時性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必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設立營業性演出場所、演出經紀機構和從事營業性演出的,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藝術表演團體從事異地營業性演出,必須持有注冊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并報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專業藝術表演團體的在職演員或者藝術院校師生參加本單位以外營業性演出活動,須經本單位同意并按規定申領演員個人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十二條非營業性演出單位進行臨時性營業演出活動,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領取臨時營業性演出許可證。
第十三條從事文化娛樂經紀活動,須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的,應當取得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或電影放映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或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的申請,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決定。
第十六條從事文化娛樂經營,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工商、稅務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審批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向原審批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一)合并、分立;
(二)歇業、停業;
(三)變更登記事項。
第十八條從事營業性演出、藝術品拍賣的單位或個人,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未從事經營活動的;從事其他文化娛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自批準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文化娛樂經營實行年度審驗制度。經營者須按規定向發證機關申報、辦理年審手續。
第二十條在對外和對港、澳、臺文化交流中的文化娛樂經營活動的申請、審批,參照本條例執行。國家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一條文化娛樂經營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和方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管理者、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接納消費者不得超過額定人數;
(三)使用符合行業標準的音響、燈光;
(四)噪聲的排放必須符合規定的標準;
(五)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疏散通道暢通;
(六)游樂設施的運行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
(七)使用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須經審驗;
(八)文化娛樂經營收費項目應當明碼標價;
(九)營業性歌舞廳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電子游藝活動,非節假日不得向中小學生開放;
(十)不得利用電子計算機從事電子游戲經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從事營業性演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舉辦臨時性演出活動,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節目安排表和演員資料;
(二)不得聘用、接納未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演員、表演團體;
(三)演出廣告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準;
(四)演出活動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營業性電影發行、放映的影片應具有公映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藝術品經營及拍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藝術品的來源合法;
(二)名家作品須有國家或省級書畫鑒定委員會的證明;
(三)不得經營假冒藝術品,經營復制品、仿制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有明確標識;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對文化娛樂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查處文化娛樂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應當公開辦事程序、依法履行管理職能。
第二十八條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和稽查人員應當參加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二十九條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和稽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二)實行回避制度;
(三)不參與、干涉文化娛樂經營單位的內部事務;
(四)不得私自處理查扣、收繳的物品;
(五)不得泄露案情,向當事人通風報信。
第三十條文化娛樂經營者應當接受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文化市場稽查機構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文化娛樂經營者有權拒絕無執法證件人員的檢查,有權拒絕非發證機關扣繳經營證照;對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遵守文化娛樂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繁榮文化娛樂市場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文化娛樂市場的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舉報、揭發文化娛樂市場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有突出成績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或未取得文化經營許可證從事文化娛樂經營的;
(二)轉包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的;
(三)不按規定參加年審中年審不合格仍從事經營的。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一)、(三)、(七)、(九)、(十)項規定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違反有關電影發行、放映和營業性演出有關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電影管理和營業性演出管理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文化娛樂經營者侮辱、毆打文化娛樂市場管理和稽查人員或妨礙其執行公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當給予治安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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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行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
(二)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娛樂場所經營活動;
(四)藝術品經營活動;
(五)電影發行、放映經營活動;
(六)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互聯網文化經營活動;
(七)文化行政部門管理的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第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
第五條文化部依照職責分工指導全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制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規劃,指導、協調地方執法機構查處大案要案,監督地方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執法機構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執法機構及文化市場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辦法確定的程序執法,并接受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督。
第七條文化行政部門對工作成績顯著的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
第八條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完善執法機制。
第九條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三)組織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
(四)監督、指導下級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向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提出有關完善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十條執法機構應當完善文化市場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健全舉報網絡,依法及時受理辦理舉報。
第十一條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文化市場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和抄告制度。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許可機關和上級執法機構備案。
執法機構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決定抄告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
重大案件發生后24小時內,當地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情況向上級執法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實行執法數據定期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執法機構應當配備交通、通訊、檢測、取證等行政執法所必需的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執法機構錄用執法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招考,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堅定、作風優良、遵守紀律、身體健康;
(二)從事文化市場行政執法工作前無犯罪記錄;
(三)熟悉文化市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掌握文化市場管理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經崗位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取得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執法人員的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由省級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執法機構應當每年對執法人員進行業務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不得繼續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條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文化市場的業務知識和技能培訓不得少于40小時。執法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執法人員參加各種在職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執法機構實行執法人員定期崗位輪換制度,同一崗位原則上不超過5年。
第三章執法程序
第二十二條文化市場行政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執法機構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執法機構發現查處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文化行政部門或者其它行政機關;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執法機構開展行政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并依法制作執法文書。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文化市場管理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執法機構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制作筆錄,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經復核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八條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決定,執法人員應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執法人員自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所屬執法機構報告并備案。
第二十九條除依法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執法機構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登記立案,及時、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檢查。
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或者其他有關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三十條執法機構在調查或者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執法人員應當制作詢問或者檢查筆錄,并交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核閱,經核對無誤后,由當事人或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先行登記保存等措施。
對證據進行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應當有當事人在場;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并注明。
對抽樣取證或者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開列清單,并依據情況分別制作抽樣取證憑證或證據登記保存清單,標明物品名稱、數量、單價等事項,由執法人員、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接收的,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憑證或者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簽名。
登記保存物品時,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異地保存。
第三十二條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在7日內依法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鑒定的,送交檢驗或者鑒定;
(二)依法不需要沒收的物品,退還當事人;
(三)依法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移交有關部門;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調查終結,執法機構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予以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或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構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執法機構擬作出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處罰告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有在收到告知書后三日內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應當組織聽證。
第三十四條聽證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和聽證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布和核對聽證參加人員名單;
(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行政處罰的理由;
(三)當事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陳述和申辯,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四)聽證主持人向當事人、調查人員、證人等有關人員詢問;
(五)當事人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三十五條聽證會應當制作筆錄,交當事人核閱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連同筆錄一并報執法機構。
報告的主要內容為:案由,聽證時間、地點,聽證參加人姓名或名稱,申辯和質證的事項,證據鑒別和事實認定情況。
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不在場的,執法機構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七條依法沒收的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依法應當予以銷毀的物品,經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由2名以上執法人員監督銷毀,并制作銷毀記錄。
第三十八條執法文書及有關材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目裝訂,立卷歸檔。
第四章執法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九條上級執法機構對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實行執法監督。
第四十條執法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執法主體;
(二)執法程序;
(三)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
(四)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
(五)執法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六)罰沒財物的處理;
(七)其他需要監督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執法監督的方式:
(一)受理對違法行政行為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并直接或責成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執法工作進行檢查;
(三)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資料;
(四)在職權范圍內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二條上級執法機構發現下級執法機構及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行政處罰,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執法主體不合法的;
(二)執法程序違法的;
(三)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的;
(四)違法處置罰沒財物的。
第四十三條行政處罰因第四十二條列舉情形造成以下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并可根據情節輕重,暫扣或者收回其執法證件:
(一)人民法院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復議機關撤銷、變更文化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四十四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收回其執法證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支持、縱容、包庇文化市場違法經營活動的;
(三)對群眾舉報不受理、辦理,拖延推諉的;
(四)泄露舉報內容和執法行動安排的;
(五)偽造、篡改、隱匿和銷毀證據的;
(六)釀成嚴重后果的;
(七)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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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增強創新意識和責任意識,正確認識文化廣電統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
全市文化廣電統計工作者在市局、各區縣局的正確領導下,去年以來。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科學的態度、嚴謹的作風,開拓進取,扎實工作,充分發揮聰明才智,圓滿完成了各項調查、統計任務,統計數據質量有了新的提高,統計信息化建設有了新的進展,統計服務能力有了新的提高,為各級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和促進全市文化發展繁榮作出了重要貢獻。此,代表局黨委向大家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謝!
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存在差距和不足,看到文化廣電統計工作取得成績的同時。突出表現在一是數據失真,報成績時數據很好,爭經費時數據很差;二是工作難度大,特別是社會這一塊的數據采集難度大,相關部門、單位協調難,工作設施設備帶來工作難度;三是統計隊伍不齊、不穩。這些都說明我市目前的現狀還不能完全適應文化廣電科學發展的要求。同時,也要正確認識文化廣電統計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
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新時期國家對統計工作的新要求。統計工作是國家實行科學決策、科學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礎性工作。以來,黨和國家要求統計工作在認識國情、把握國情、科學決策、制定政策、推動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更加重要的基礎作用。基于經濟形勢的變化,今年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從年初“雙防”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防止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向年中“一保一控”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控制物價過快上漲”和年底“保增長”轉變,這都來源于黨和政府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各項統計數據的準確分析,靈活運用。當前,全市正在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要求我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提高思想認識,突出實踐特色,創新體制機制,解決突出問題,促進科學發展。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對統計工作的內容和質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統計工作的責任越來越重大,任務越來越繁重。根據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統計信息公開已成為政府部門提供公開信息服務的主要方式。今年4月國務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統計信息是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文化廣電部門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必須按照條例要求,公開文化廣播的統計信息,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提供文化廣電發展的基本信息服務,這對我文化廣電統計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全市文化廣電工作得到快速發展。去年底,二是全市文化廣電的快速發展對統計工作的新要求。直轄以來。全市文化產業機構總數9920個,從業人員40562人。藝術表演團體84個,藝術表演場館32座,公共圖書館43個,群眾藝術館文化館41個,文化站1009個,其中鄉鎮文化站897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39個,博物館18個,娛樂場所2677個,網吧3179個。文化文物系統單位經費收入7.25億元,實現文化產業增加值20.08億元。建有市電視臺和市廣播電臺各1座,區縣廣播電視臺34座,中短波轉播發射臺5座,調頻轉播發射臺64座,衛星地球站1座,衛星收轉站762946座,電視轉播發射臺45座。有線廣播電視用戶430.77萬戶,其中數字電視用戶68.2萬戶,電視人口覆蓋率96.03%電視節目57套,全年制作電視節目52276小時;廣播節目28套,廣播綜合人口覆蓋率92.63%全年制作廣播節目58513小時。這些數據來自于我每一位統計人員,直觀地反映了全市文化廣電的規模。每一位統計人員提供的數據,都直接關系到全市,乃至全國統計信息的真實可靠。為此,一方面要努力探索完善統計工作指標體系,另一方面要切實加強統計力量,以適應我市文化廣電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
工作戰線長,三是統計事業自身發展的新要求。文化廣電統計工作涉及面廣。工作范圍擴大。新修訂的全國文化文物統計報表制度》擴大了統計范圍和統計對象,新增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等調查表,文化站的報表由以往的由各區縣匯總報表改為一站一表,統計信息更加細化,而且根據現有國家對財務科目的變化需求和現在經濟形式發展的需要,增加了核算增加值用的財務類指標。新的廣播電視統計制度,從年起也改變了原統計制度中統計指標過多和部分統計項目內容不適用的狀況,設立了若干廣播影視產業的統計指標,將廣播影視社會統計工作納入統計工作范圍,其中包括對社會廣播影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經營活動的統計,要求及時、準確地反映社會的從事廣播影視制作經營活動的情況,以加強廣播影視行業管理、為制定行業發展政策提供決策參考,其統計范圍擴大了報表項目細化了
新的形式下,由此可見。文化廣電統計事業發展任務很重,既要將統計工作延伸到新媒體、新行業,又要優化統計指標體系,完善統計規程;既要為黨政部門科學決策提供數據服務,又要為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提供基本信息服務。因此,必須切實增強創新意識和責任意識,推進統計服務、統計方式等重要環節的創新,扎實工作,加快適應新形勢對統計工作的新要求。
二、積極做好各項統計工作,圍繞促進全市文化大發展大繁榮。
興起社會主義文化建設新的戰略任務,黨的鮮明地提出了推動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市委、市政府按照“314總體部署,提出要把打造為“西部地區的文化高地、與長江上游經濟中心相適應的文化中心、城鄉統籌的文化強市”文化廣電事業發展使命光榮,責任重大,任務艱巨。而統計工作與文化廣電事業發展息息相關,與行業管理息息相關,希望全市文廣系統統計工作者以新的觀念、新的視角重新認識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做好統計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堅持圍繞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積極抓好各項統計工作。
一)圍繞發展開展統計工作
發展是第一要義。統計工作要緊密結合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文化廣電現狀以及統計工作實際來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統計人員要經常關心文化廣電發展的新情況,善于將統計工作與文化廣電的發展實際相結合,認真查找統計工作與反映文化廣電實際狀況的差距,創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主動適應變化情況。具體說,一要適應文化廣電事業發展,主動反映新業務的發展情況、主動適應管理新要求;二要適應社會對統計信息的需求;三要適應決策、信息需求,及時為黨委政府提供科學、翔實的統計數據。同時,要結合本地、本單位的實際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統計專項調查工作,做好統計數據的分析、比較和利用,使統計工作更好地為文化廣電事業發展服務。
二)切實提高統計服務水平和質量
關鍵在于數據質量。各級文化廣電部門、單位和統計人員要始終將確保數據質量作為統計工作的主線。這幾年,提高統計服務水平。無論從文化廣電系統,還是社會各方面對統計數據的關注和使用,統計數據傳播的廣泛性和時效性比過去明顯增強,因此,把好數據質量關尤其重要。各級廣電部門、各匯總單位、基本調查單位都要加大基礎數據審核力度,建立初審、復審制度,真正從源頭上確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反對報成績時“一片飄紅”爭取經費項目時問題“一大堆”要積極采用計算機互聯網等現代高新技術,完善統計工作方式,規范統計業務流程,推進統計系統信息化建設。要創新工作方法,從解決統計工作當前存在突出矛盾和問題入手,注重加強社會機構的統計工作,創新統計思路、創新統計制度、創新統計方法,為統計工作增添活力。同時,要著力加強統計分析,認真解讀數據背后的真正內涵,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提煉,切實提高統計為發展服務、為管理服務、為決策服務的水平。
三)全面推進廣電統計信息網上直報工作
目前,經過幾年努力和在其他省市進行試點。廣電總局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網上直報系統。根據廣電總局《關于推廣使用廣播電視統計數據互聯網直報系統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的具體情況,按照“從省級單位到地市、縣逐步推進”要求,市擬于年6月在條件較好的廣電集團推廣使用。40個區縣于年9月開始使用網上直報。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建立網上直報系統的重要意義。網上直報系統是建立在互聯網技術上的方便、快捷的統計數據采集、匯總和傳輸系統,廣電系統積極利用新技術、加強廣電統計工作的重要舉措。推廣使用網上直報系統,不僅方便統計人員工作操作、提高數據報送時效,還有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數據庫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廣播電視統計數據信息共享,更好地為廣電發展改革和決策管理服務。為確保網上直報工作順利進行,希望有條件的區縣要為統計人員配備統計專用計算機,安排專職人員或兼職統計人員,確保網上直報工作順利推進,努力搭建全國互聯互通、信息共享、資源共享的統計信息管理平臺,不斷提高廣電統計數據質量和權威性,滿足各級黨委政府、各級廣電部門和社會各界對廣電統計信息的需求。
四)圓滿完成年文化廣電統計年報工作任務
各項任務繁重。希望大家嚴格按照局年統計年報工作部署,歲末年初。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認真落實會議精神,積極行動,加強領導,落實任務,明確責任,按時報送報表,杜絕遲報、錯報、漏報現象發生,出色地完成今年的統計年報任務。
三、為完成各項統計工作任務提供人才支撐和組織保證,大力加強隊伍建設。
建立基本穩定的專兼職結合的統計隊伍。要把責任心強、懂業務、素質好的人員,一是要重視統計人才隊伍建設。安排到統計崗位,建立有利于調動統計工作者積極性的工作機制、獎勵機制。及時做好統計人員調整后工作的銜接,確保統計工作不間斷,不受影響。
努力提高素質和水平。當前,二是要加強學習。要緊密結合正在開展的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加強學習,自覺用科學發展觀改造我主觀世界,指導我統計工作的實踐,使統計人員在政治上靠得住。統計人員的崗位十分平凡,但每個數據都直接關系到全國文化廣電統計數據的真實和準確,直接影響到管理部門決策的科學性。統計人員要自覺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努力在平凡的崗位做出不平凡的業績。
不斷提高統計技能。統計工作涉及到文化廣電工作的方方面面,三是加強業務培訓。不僅涉及公共文化服務、藝術生產、產業發展,還涉及科技創新和行業管理等,特別是新技術、新媒體、新產業的出現對統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市文化廣電局計財處要適應工作需要,盡可能多組織統計人員進行專題培訓。統計人員不僅要學習統計領域的新知識,還要了解文化廣電領域的新業務;不僅要掌握統計調查工作的新方法,還要掌握運用新技術進行統計的新技能,努力做到工作上有本事、業務上過得硬。
篇9
關鍵詞:開放態約束;區域文化;管理方式;跨文化;變革
引言
跨文化經營是企業拓展甚至生存所必然的走向。由于跨文化經營至少有二種文化在企業中存在,這樣就很有可能因文化的差異引致文化沖突進而引致經營績效受到影響。事實上,“大凡跨國公司大的失敗,幾乎都是僅僅因為忽略了文化差異——基本的或微妙的理解所招致的結果”(D.A.Richs,參見范徵,1993,第269頁)。跨文化經營的存在主要有二種形式:其一為跨域或跨國經營,企業作為子公司、分公司或合資(類似的有合營等)公司存在于非母公司所在域的其他區域(他國、他省市等)。就企業外在環境而言,人文環境為企業所在區域的人文環境,由此就存在著一個企業管理方式變革與企業外在人文環境的關系問題;就企業內在環境而言,人文環境也因所雇傭員工大都為本區域民眾,這部分員工不可能不將其自身的人文稟賦一并帶進企業,由此就存在一個企業管理方式變革與企業內在人文環境的關系問題。其二為企業雇傭非本域人文稟賦的員工。顯然,在這種情況中,只存在管理方式變革與內在人文環境的關系問題。跨文化的第二種存在形式客觀存在著,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這種存在形式將愈來愈普遍,但時常被研究者及管理者所忽略。我認為,對這種存在性應該給予重視,至少不應該忽視。艾科卡曾寫道:“援引一位福特‘家族發言人’的話說,我之所以被解雇,是因為我‘缺乏溫文爾雅的風度’,太‘盛氣凌人’,而‘那個賓夕法尼亞州阿倫敦出生的意大利移民兒子的品格教養與格羅斯波因特相差甚遠’”(李·艾科卡,1984,第121頁)。且不管這段話所要揭示的或許是福特家族的偏見及歧視性,但至少可以表明,即使是高層管理者,也有可能發生不同區域文化背景的文化沖突的問題。
文化、企業文化對企業經營產生作用,就在于由文化、企業文化構成企業經營的人文環境,通過人文環境對從事企業經營的人產生激勵約束作用。用制度經濟學語言定義就是:人文環境是由許多非正式規則耦合而成的人文生態系統,它既內含著一定區域傳統觀念形態的非正式規則,又反映著現代觀念形態非正式規則;它既內含著本區域觀念體系的主體作用,又接受著外來觀念體系的滲透作用。人文環境是由人創造出來的體現人之為人意義的規則系統,這個規則系統又作為一種準外在于人的類自然力量反作用著人的行為,使人的行為在很多情況下表現為一種人本能性質的活動,這種人本能性質的活動現象,是人在組織自我活動和推動社會進步、走向人的全面發展過程中所必須認識和研究開發的課題。
開放態約束·區域文化作用弱化
開放態約束大致可從二個層面進行理解:其一為體制開放態約束,主要指政治體制的開明度,體現在行政壁壘的構建,決定著內外域文化規則能否自由交流;其二為方式開放態約束,決定著內外域文化規則怎樣自由交流,其中又包括實體層面與虛擬層面的開放態約束兩方面的內容。前者主要指貿易制度的開放度,突出體現在貿易壁壘的構建,決定著物質態商品交流方式,后者主要指以互聯網為核心的網絡方式的完善度,主要體現在傳輸壁壘的構建,決定著內外域文化規則能否同時性的網絡交流。用數學方程式表示即為:開放態約束是體制開放態約束與方式開放態約束的函數,方式開放態約束又是實體方式開放態約束與虛擬方式開放態約束的函數,并且均為增函數。可依次用開放度、體制開放度、方式開放度、實體方式開放度、虛擬方式開放度來表示。
方程1:開放態約束=F(體制開放態約束,方式開放態約束)
方程2:方式開放態約束=F(實體方式開放態約束,虛擬方式開放態約束)
方程性質:方程1與方程2均為增函數。
就中國的發展歷程看,政治體制已經由封閉走向開放,使得中外文化交流基本上能夠自由實現;貿易制度也隨著WTO的加入和運作,平等交流也呈逐漸強化趨勢,使得中外文化交流能夠公平實現;傳輸方式已經由于以互聯網、數字化為核心的網絡化的廣泛及高水平的普及,基本上達到與國際同步發展的階段,使得中外文化交流能夠同時實現。如此,就有可能推動著區域文化作用逐漸走向弱化。
1.各種人文環境在總體上并不一定內隱著封閉性。針對中國一度存在的閉關鎖國事實,就產生了一個問題:是否中國傳統文化本身就內蘊著封閉性,進而引致權力中心建立和實施封閉政治體制呢?我不這樣認為,從我國傳統文化的演進過程看,其本身并沒有內蘊著封閉性。有學者將先秦到漢唐以至明情的中西文化交流的歷史事實詳盡羅列,最后得出結論:沒有任何理由說中國傳統文化是封閉的(趙光賢等,1986)。如果運用經濟學方法分析也不難得出,中國文化一度封閉,不能排除當時權力中心的需要。封建王朝的統治者與一般平民的效用函數肯定不一樣,體制是否開放,對統治者們經濟收益層面的引致效用增減并無多大影響,但對他們政治收益層面的引致效用則有可能因開放導致民眾觀念選擇空間增大及由此引發民眾思想不統一、政局動蕩等風險而遞減,這樣預期開放的總成本將遠大于總收益,因而選擇封閉是最為明智的。類似于中國傳統文化,其他區域文化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也就是說,其他區域文化也同樣是多元的,既存在一定程度的封閉性又存在著一定程度的開放性,至于具體體現封閉性還是開放性,主要取決于該區域的約束機制更多的傾向于封閉態還是開放態。所以說,文化是否存在封閉性,主要不在于文化本身而在于文化之外。
2.開放態約束將逐漸模糊核域環境與外域環境的邊界,使文化規則的選擇不是局限于本區域而是面向全世界。人文環境可依據對行為主體作用區域的不同分為核域和外域環境,顯然,核域環境中的非正式規則對行為人的作用更大。顯然,核域環境的擴展將會增大行為主體對非正式規則的選擇空間,那么,核域環境的邊界與什么有關聯呢?其一為人文環境的自控力量。任何區域的人文環境一方面供給著非正式規則,另一方面又衍生著非正式規則的解釋系統,雙向作用規控著行為人既是別無選擇的選擇,又是合情合理的選擇,于是人文環境就會驅使行為人建構對所處人文環境的偏好,甚至達到信仰的程度,由此就從內部構建著外域人文環境的拒斥心理偏好;其二為人文環境的外控力量,主要指壓力集團的導向作用。政治團體誕生于一定的人文環境之中,于是就有可能為了某種目的動用硬性的政治力量維護某類非正式規則而貶抑另類非正式規則。開明政治體制,是指政府或其他政治團體對人文環境的相互交流不設置人為壁壘,使非正式規則的流入或輸出渠道通暢。這樣,由于體制的開放,外域文化環境與核域人文環境相互滲透,逐漸模糊了內外域環境的邊界,使得外域人文環境核域化有了可能性。加入WTO及網絡化約束持續和強化的作用,為各種文化規則總體上不受時空限制地低成本甚至微成本地進入行為人選擇框架提供了暢通通道和技術支撐,在各種層面推動著可能性不斷向現實性轉化。外域環境核域化無疑拓展了國民的非正式規則的選擇空間,而且非正式規則的監控約束機制也不同于封閉政治體制下的情景。封閉體制下的非正式規則的選擇和運作,基本上屬于一維的和單向的,從而使行為人只能朝著一個共同的方向構建自我的行為偏好。
不過,人文環境的核域與外域盡管在開放態約束逐漸走強的作用下模糊,但是必須明晰:(1)模糊不等于完全隔離。隔離意味著沒有溝通,核域與外域人文環境規則分別對各自所處的區域發生作用,而對非本區域沒有或只有很小的作用力和影響力,模糊則是指內外域盡管沒有完全同化為一個環境,但各人文環境的規則是可以平等交流,或曰各種人文規則有較為平等的機會出現在行為主體的選擇框中,行為主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較為自主的進行選擇;(2)模糊不等于完全消除。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區域文化依然會以各種方式作用著行為主體,特別是在整個社會大區域中,區域文化連同其政府部門運作方式、職員的處事方式等等,一起構建著一個帶有區域文化特色影響的經營環境,這個環境就前提性的決定著企業運作的部分游戲規則。
3.開放態約束將逐漸弱化文化規則選擇的強制性而強化其誘致性。文化規則的選擇可能是被動強制的,也可能是主動自覺的,前者稱之為強制性選擇,后者稱之為誘致性選擇。強制性選擇主要是指,在封閉態約束下,政府建構一個完善的更多體現約束性質的激勵約束機制,導引行為主體只能選擇政治收益極大化目標,否則將受到嚴厲的行政甚至刑事懲罰。在開放態約束作用下,行為人選擇非正式規則,全方位地接受著各方面力量的導引。行為人在選擇非正式規則時,就不會象封閉態約束下的除此之外的別無選擇,而是根據自我有限的理性,對各種選擇加以比較分析,最后選擇和運作在自己的行為之中。同時,行為人還要接受著不同人文環境的解釋系統和評價系統,更進一步地確證自我選擇的合理性。行為人在開放態約束作用下誘致性選擇建立的非正式規則系統,由于監控約束機制較為軟性,所以就有可能使自主建立的非正式規則系統較強制性選擇建立的非正式規則系統變遷要容易些。在封閉態約束作用下,強制性選擇建立的非正式規則系統,盡管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和影響力,但只要約束發生變革,就有可能發生裂變和重組,不過要經過一個艱苦的或長或短的轉變歷程。
弱化文化規則選擇的強制性而強化其誘致性的突出體現是弱化文化規則選擇的政治性而強化其效用性。行為人選擇每項非正式規則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獲取一定的收益,同時又要接受著多維度的激勵和懲罰。根據經濟學的一般假定,人都是有理性的。那么,我們不難理解,在中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人文環境約束機制主要體現的是封閉態,企業員工偏好的建立、企業文化的建構等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僅接收本區域文化的作用,選擇的范圍也只能限制在本區域文化內,對非本區域文化的了解只能是不全面的甚至是歪曲的(經過政府設立的過濾網濾化),如此就更強化了對本區域文化規則的認同和選擇及對他區域文化規則的否定和拒斥;另一方面又受制于政治導向,使得行為主體各種選擇更多的帶有政治性影響,政治目標高于一切,效用函數也更多的取決于政治效用而排斥經濟等非政治效用。改革開放之后,人文環境約束盡管還處在由封閉態向開放態過渡的階段,但相關于文化的人為壁壘基本上被消除,特別是貿易制度的開放性、網絡化的普及性等,就使國人對外域文化、經濟發展狀況等等方面都有了更為廣泛深入的了解,因此就有可能超越政治效用目標而根據自己或企業的目標函數,重新審視外域文化規則。從另一個層面來講,國人對文化規則的選擇面更寬廣了,他們就有可能超越自己本域文化規則之上而將選擇的視野拓展到全球范圍內的眾多文化規則、就有可能超越一維的政治尺度而在政治尺度與經濟等非政治尺度之間尋找到使自我效用極大化的尺度均衡點,這個均衡尺度就有可能更偏好經濟等非政治尺度。
開放態約束決定了企業經營的人文環境有一個開放的制度及技術保證,參與人基本上對所有文化規則具有可接觸性和可選擇性,即一方面參與人基本上不受約束或曰不受限制地具有接觸世界上任一種文化的可能性,并且基本上不受地理位置、距離、成本(貨幣成本、非貨幣成本,如時間、精力等)等因素的制約;另一方面參與人接觸某種文化后,基本上可以根據自己的效用函數而在很大程度上沒有必要依據政府給定的目標函數選擇某種文化規則作為自己行為指向的原則;特別是開放態約束推動著行為主體的尺度指向由一維向多維轉化,即由一維的政治指向轉化為以效用為核心的行為指向系統。依據自我效用函數自主建立的行為偏好有可能引致利己偏好,但利己偏好不一定必然蘊含著害人或損人,利己偏好同樣有可能派生利他行為,只是這樣形式的“利他”較之一般的“利己”能給行為人引致更大的效用。不難理解,在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雖然利己主義橫溢,但還是出現了許多利他事實,并且有可能在新的層次使利己與利他的演進體現為帕累托改善。
區域文化作用弱化·跨文化管理方式變革趨勢
文化沖突就行為者而言,意味著因文化沖突將引致自我效用遞減。換言之,文化沖突對行為人不是發揮激勵作用而是產生著負面效應,所以,管理方式變革就不能不把跨文化作為一維重要約束。對此,已經有諸多研究者從理論和實踐層面進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并取得了許多重要成果(參見科特等(1992),馮鶴鳴等(1991))。但在跨文化管理實踐中依然存在著有待探索和研究的問題。我們已經論及,文化作為一類或曰一束影響人行為的非正式規則,其之所以得到人的理解、認同以及在行為中貫注,最主要的在于由此能引致行為人總體效用水平的遞增。而開放態約束的形成和強化,引致區域文化作用弱化,就必然直接導致跨文化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發生變革,主要體現在:
1.由“全面適應”原則轉型為“部分適應”原則,即“外在適應性,內在選擇性”原則。有企業文化研究者認為,企業跨文化經營必須全面適應企業經營環境,“這種理論認為企業中不存在抽象的好的企業文化,也不存在任何放之四海而皆準、適應所有企業的‘克敵制勝’的企業文化。只有當企業文化‘適應’于企業環境,這種文化才是好的、有效的文化”(科特等,1992,第32頁)。應該說,這種理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對企業內外部不加區分的論述則存有偏頗,特別是在開往態約束強有力的作用下,就更顯其不足。隨著開放態約束替代封閉態約束,“全面適應”原則必將逐漸轉型為“部分適應”,即“外在適應性、內存選擇性原則”。
(1)就企業外部而言,跨文化經營的公司只有適應外在環境,才能融入其中,弱化沖突,并且有可能由此而獲取公司所在區域的廣泛認同及歡迎。當然,“外在適應性原則”并非要求跨文化公司全方位地適應所在區域的人文環境,對于這一點,在本區域內生長發展起來的公司也同樣難于全方位的適應。因為人文環境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必須通過行為人自身的理解和貫注,而每人及每公司對同一人文環境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而是指適應那些被公眾所廣泛認同并內化為行為慣性和成為引致當地民眾效用水平增減的重要變量的規則。跨國公司在適應這些規則的基礎上,可以對管理方式進行變革,特別是作適應時展的變革,不僅不會引致沖突,反而有可能求取更佳的社會聲譽并由此給企業、各博弈參與人帶來總體效用的遞增。僅是適應,只能是進入競爭的最基礎的約束,而適應中有創新,才有可能使跨國公司具有相對于其他企業的競爭優勢。從這個層面上講,跨國企業如果沒有對人文環境的適應性就不可能求得生存,但如果沒有在適應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可以是相對于整個公司,也可以是相對于同處一地的其他公司,而且在后一種意義上的創新更為重要),跨國企業就不可能求得發展。
(2)就企業內部而言,相對于企業外在人文環境,企業內在人文環境只能是個微小環境。微小環境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具有不同于外在環境開放性的相對封閉性,每個企業都基本上可以完全自主地構建自己的管理方式,正是由于內存環境的相對封閉性,就決定了企業可以構建不同于其他企業的富有自我個性特點的管理方式,并由此決定了企業是否能夠培植和強化得以競爭制勝的企業核心能力。在企業內部,各種不同區域的文化規則相互融通。并且,進入跨文化公司中的員工都具有自己的目標函數,可以概括地認為員工效用目標是貨幣收益及非貨幣收益的函數,貨幣收益與非貨幣收益具有替代性,這樣,即使公司中運作的管理方式與員工的人文稟賦發生沖突并引致其非貨幣收益的遞減,但只要貨幣收益能夠足夠替代非貨幣收益并驅使總效用水平遞增,那么,員工就更有可能選擇同化策略而傾向于適應管理方式。所以,在企業管理方式建構過程中,應該區分企業內與企業外,在企業內部,管理方式的建構對跨文化的策略是以企業總體績效為標準(從另一層面講,管理方式變革主體的效用是企業績效的增函數,所以提高企業績效,必然驅使管理者效用水平遞增)。運作管理方式到一定的程度,員工有可能變革自我人文稟賦而轉向接受新的管理原則進而對新的規則產生信仰和主動地維護管理方式的運作。不難理解,外資企業進入中國,其管理方式的建構就貫注了這個原則。如果外資企業剛進入中國時也采用中國企業的管理方式,就必然走向失敗。正因為如此,我們也不難理解,在國有企業中不努力的員工一旦進入外資企業就自然而然地接受外資企業管理方式的運作而提高努力程度,在本質上,是因為這樣的選擇有助于員工總體效用水平的遞增。當然,我們強調“內在選擇性原則”,并不是由此提倡對企業所在區域人文環境的全面拒斥,管理者設計、建構、變革管理方式的過程中,適當的考慮各員工的人文稟賦并由此加以適當貫注,將對員工產生更為強大的激勵,激勵著員工更大幅度地提高努力程度從而提高著企業經營績效。
2.由“區域特色”轉型為“企業個性”,即“區域文化特色弱化,企業文化個性強化”。
(1)區域文化特色有可能同時也是其他區域文化的特色更有可能是世界文化的共同特色。許多國外較為優秀的企業文化或相關企業文化的著作,在論及企業文化構建及強化等方面基本上沒有提出要構建“有本國特色”的企業文化(克里斯托弗·A·巴特利特等(1999),科特等(1992)等),相反,由中國學者(趙曙明(1995),馮鶴鳴等(1991),曹元坤(1999)等)所著的企業文化或相關企業文化的著作中則大都提出了“要構建有中國特色的企業文化”。縱觀國人所言的體現“中國特色”的條文,如“以人為本”、“誠信”等,其實在國外著述中同樣是企業文化的主旨,只不過沒有標明“本國特色”。如此,就在一定程度上導出,世界文化在總體上具有相通性和同向性,不能將在某國或某區域體現較為充分或提倡較為強烈的文化特色就理解是該區域文化的獨具特色。當然,由此并不能推出要一概否認區域文化特色的存在,只是要表明一個不可逆轉的轉化趨勢:區域文化中好的內容,或曰有助于社會發展和企業績效提高的部分,將最終自動地轉化為世界文化的強勢規則而被眾多企業在構建跨文化管理方式中汲取;區域文化中不好的內容,或曰無助于社會發展和企業績效提高的部分,將最終自動地轉化為世界文化的弱勢規則而被眾多企業放棄。由此不難理解,盡管美國與日本具有不同的文化傳統,企業文化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著不同,但經過相互的借鑒與交流,兩國企業文化在不同層面進行交融,日本企業在汲取美國文化的精華,如“能力主義”;美國企業同樣在汲取日本文化的精華,如“團隊精神”,經過一定的時期后,兩國企業就很有可能在相當的程度上達到無差距。所以,企業跨文化管理方式就不一定要體現所謂的區域特色,更多的是不論在何處都應體現自己獨具的企業個性。
(2)企業管理方式必然與區域文化相關,企業管理方式帶有區域文化特色也是必然的,問題是當開放態約束替代封閉態約束而占主導作用時,企業文化建構或重組,就必然超越于傳統的狹小的規則選擇空間而面對的是無限放大了的規則選擇空間。企業文化的構建和強化,對構建企業文化的企業而言,本身不是終極目的,也即企業文化的構建原則在開放態約束與封閉態約束作用下都是一樣,都是以企業績效為目的,企業文化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實現企業運作目標的手段。從目的手段層面來講,企業跨文化管理方式就不一定將選擇鎖定在企業所在地的區域文化,而是根據能否提高企業績效的預期。
(3)企業跨文化管理方式有可能反作用于區域文化,從而推動著企業文化區域化。企業跨文化經營,必然帶有母體企業文化的影響,這種文化影響一旦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被證明是有助于企業績效的提高,就有可能積淀為企業核心能力的組成部分而模式化。隨著其他企業及社會對該企業成功的認同,就有可能自主自覺地學習和借鑒,導致模式化的企業文化有可能由弱文化影響因子逐漸轉化為強影響因子,進而由外域文化逐漸成為文化的強勢規則而融入該區域文化之中,內化為區域文化規則。不難理解,世界500強企業入駐多的地區,如沿海發達省市,文化層面的世界性體現得特別充分。說明,企業并不一定是因區域文化而更多是以獨具的個性文化競爭制勝的,兩方面區域文化影響著企業跨文化管理方式的構建,另一方面企業個性文化規則同樣對區域文化產生強有力的作用。
應該說,跨文化對管理方式變革的約束很是復雜,我們在此僅是提供了一種探索性的理論原則,盡管有可能不全面不深入,但對業已存在的跨文化管理實踐還是有一定的解釋功能和對即將發生的跨文化經營有一定的指導作用。企業管理方式變革必須適應人文環境的規控性作用,這是最基本的要求,管理方式變革還必須超越于人文環境的規控作用,創造出富有獨異特性的新模式,創造性地動推動企業管理方式演進到一個更高的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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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公用事業改革市場化民營化
公用事業改革問題在近兩年多來討論的很多,有研究者認為民營化是公用事業變革的世界潮流,中國也應當走這條路。筆者不能茍同。
公用事業改革的市場化依據
傳統理論認為類似公用事業等自然壟斷領域是需要政府控制而不能通過市場經營的。這些領域通常具有收益的非排斥性和邊際消費成本為零的特點。非排斥性是指面對同一消費品,一個人的享受不會影響也無法排斥另一個人享受;邊際消費成本為零是指在一定界限內,增加一定數量的消費者享受公共產品的益處無需增加任何成本。非排斥性使得公共產品無法通過等價交換機制在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建立起聯系;邊際消費成本為零則使得,如果對公共品采取市場方式進行供應,就會限制產品效益的最大發揮,背離經濟原則。
然而,上述情形中市場之所以無法發揮作用,只是因為產權無法界定或界定成本過高,凡是無法明確界定產權的領域都是無法或不宜引入市場機制的。市場機制的根本要求是等價交換,交換的內容是產權,交換價格是人們對權力的評價,資源的有效配置也就是權力的最佳利用。因此,產權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前提,沒有產權界定就無法進行交換。自然壟斷性產品之所以無法通過市場進行配置,是因為產權不明或產權不能確定使得價格機制失去了對交易產品進行合理定價的作用,無法實現對等的權利交換。事實上這些行業并非完全無法界定產權,有的是可以界定產權的,問題是產權界定的成本可能太高,結果無論從社會還是從個人來看都不經濟。一般說的市場失靈,與其說是市場缺陷還不如說是市場運行條件不成熟。也就是說,只要能創作出界定產權的經濟辦法,從理論上講所有事項都可以交給市場去完成。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社會分工的擴大和組織機構的變化,一方面削弱了自然壟斷的程度和范圍,另一方面創造了新的競爭領域,如路網的建造維護和運輸服務的提供、電網建設和電力的生產、通信網的建設運營與信息服務提供商的服務等均可以分開進行,使這些以前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經濟活動,具有了競爭的性質和特點,為多元化的企業進入提供了機會和條件。同時,技術的發展也使原來的一些公共物品越來越多地成為準公共物品,可以通過“產權界定”和價格機制來實現其消費的可分割性,排除不付費者的“搭便車”現象。例如通訊技術的進步,使電視收視付費成為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公用物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責任者與生產者的分離,即政府有責任組織相關設施的生產,但不一定親自建設和運營,可以交由市場完成。與此同時,技術發展也使公共物品的產權實施成本降低。所以,許多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具有了某種程度市場競爭的條件,且現有營運及管理模式日漸無法滿足新的社會需求,需要通過市場化改革提高效率。
市場化與民營化的區別
“化”是指一種發展趨勢,一種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民營化應當可以理解為在某個領域民營資本逐步進入并最終成為主體或占據支配地位。民營化的支持者認為,民營化可以更好地引入市場競爭,提高公用事業領域經營效率。筆者認為,放開大門允許民營資本進入公用事業領域從事經營和民營化是有根本區別的,公用事業改革的實質是市場化而非民營化。造成誤區的原因,一方面是出于對市場化的認識不足,另一方面有些確實是懂市場化,但是為了實現某種目的,有意對市場化進行曲解。曲解跟誤解是不一樣的。
毫無疑問,民營資本參與公用事業建設會發揮積極的作用,一則大量民營資本的進入將會解決資金不足、產品或服務短缺問題。二則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產權主體或競爭主體,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該領域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提高效率,改進產品和服務質量。然而,民營資本進入雖有助于市場化形成,但決不是唯一的路徑。
首先,市場化就是按照市場規則去運行,不排除任何國有的成分,也不排除任何民營或外資的成分,但是必須要有一個原則:一定要界定政府、投資人或者是運營者,或者是消費者的責權和義務的關系,只要把權力和義務劃分清楚就是市場化。市場化一定要轉變原來企業和政府的關系,有些人比成父子關系,就是沒有一個清楚的責任和權力,只要把父子關系改變成合同關系,實際上就是市場化的基本特征。
其次,一些學者主張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發展公用事業的模式,在我國實行公用事業民營化。但他們忽略了西方國家公用事業領域實行私有化或民營化是在國有資本占有相當比重的前提下進行的。事實上,時至今日那些國家公用事業領域國有資本仍占有很大比重,而相反現在我們的開放程度超過了美國、德國等一些發達國家。再次,目前公用事業經營效率低的原因是因襲了舊體制下政府直接管理和經營的模式,政企不分,沒有進行真正意義的企業化經營,而不是國有資本太多,也不意味著國有企業一定低效率。大量的事實表明,國有企業一旦完成制度更新、機制轉變,也將成為充滿活力、富有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可以通過改革提升其競爭力,在公用事業領域應當也能做到。中國經濟改革的市場化問題,不在于有多少國有企業進行了私有化或民營化程度有多高,而在于有多少企業真正建立了符合現代企業標準的權力制衡制度。
民營化的消極影響
民營化期望通過促進個人利益最大化以實現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邏輯并非十分可靠。因為公用事業本身的自然壟斷性,民營化往往只能改動“經營”而無法改變“壟斷”這種經營方式——民營化的結果只是將壟斷權由政府交給私人組織。如果缺乏健全的監管體制,民營經濟控制公共事業就極有可能造成對公共利益的危害。這種危害至少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爭奪政府授予特許權和簽訂承包合同階段的腐敗問題;二是合同簽訂之后公共服務生產過程中的數量短缺、質量低劣和價格不公平問題;三是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或者提供歧視。由于諸如自來水、電力等公用事業產品的需求彈性很小,經營者完全可能通過任意提高價格以獲取壟斷利潤。一旦政府介入實行價格監管,有可能造成企業因不能滿足其利潤目標而選擇放棄或提供低質量的產品和服務。
通過分析,筆者認為不能過分相信政府對私人企業進行監管、引導的能力和有效性,這里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本身的缺陷,二是私人企業對政府調控做出反應的積極性以及反應能力。一個典型案例是,2005年5月,香港東區海底隧道(東隧)不顧香港特區政府和市民的強烈反對,堅持自五月份開始對公路隧道收費大幅加價超過六成,由此引發社會各界對香港過海隧道車流量將會更加分布不均的擔憂,以及公用事業民營化模式利弊得失的重新思考。隨著內地經濟的發展和城市人口的膨脹,許多城市近年來相繼有大量公用事業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采用所謂“民營化”模式進行運營。如采用BOT方式建設的深圳梧桐山隧道,專營商對隧道的高額收費早已成為阻礙當地經濟發展的瓶頸。深圳市政府急于收回隧道經營權,但是專營商卻拋出高價令政府難以接受,在多年談判未果的情況下,深圳市政府只得于2005年興建梧桐山新隧道解決交通瓶頸,但卻很可能面臨新舊隧道車流量不均、資源浪費的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