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制度范文

時間:2023-04-10 1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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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制度

篇1

第二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是指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聘請,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按規定從事監督檢查、見證、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對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包括對集中采購項目的監督和對分散采購項目的監督。

第四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的聘請范圍和方式:

(一)特邀監督員從本市各派、政協委員、人大代表、勞動模范、優秀黨員、專家學者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員和離退休干部中聘請。

(二)由市財政局會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選聘工作。考察合格并經本人同意后,向其頒發《**市市級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聘書》并通知其所在單位或組織。

(三)特邀監督員名單定期在**市財政局網和**市政府采購中心網上公布。

第五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的聘任條件:

(一)堅持原則,政治素質較高,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自律;

(三)熱心監督工作,熟悉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四)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適應政府采購監督工作需要。

第六條特邀監督員接受市財政局的委托參與采購項目監督。集中采購機構的重大項目應主動邀請監督員參與全過程,并定期向市財政局通報結果。

第七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的主要職責:

(一)向紀律監察機關、財政、審計等單位反映加強政府采購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二)反映政府采購政策制定和實際運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三)協助紀律檢查機關、財政、審計等單位進行違反政府采購政策事件或相關政府采購投訴事件的查處;

(四)接受市財政局邀請,對政府采購項目的前期調研、專家抽取、招標(談判、詢價)、驗收、考察、供應商履約等進行現場監督,獨立、負責地提出監督意見。監督員應將采購情況的監督反饋表及時報市財政局;

(五)對采購機構、采購單位、評審委員會在項目操作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行為及時進行指正,問題嚴重的可向紀律監察機關、市財政、審計等單位反映;

(六)及時、準確地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采購人、供應商、采購機構、評審專家等方面對政府采購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知情權;

(二)參加或列席市財政局召開的有關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了解我市政府采購工作的安排和部署,參加政府采購業務知識的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三)在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時,享有規定的檢查權、調查權和建議權;

(四)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采購活動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有權要求采購機構和采購人終止采購活動,并及時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情況;

(五)按規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六)對本市政府采購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宣傳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

(二)積極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接受市財政部門委派的,不得接受采購單位、采購機構等組織單位的費用;

(四)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五)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六)遵守政府采購工作的程序和規定;

(七)保守采購工作和招投標過程中的相關機密。

第十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聘任期限:

特邀監督員的聘任期限一般為三年;期滿后,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及市紀檢監察部門同意,可以續聘;續聘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職責的,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特邀監督員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監督工作。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監督工作,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采購機構或采購單位也可要求該監督員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監督的情況。

篇2

(一)采購物資的分類

本制度所指采購物資分為三類:

A類,包括主要原料、公用工程、輔助原料等。

B類,包括設備、油、備品備件、工器具等。

C類,包括化學三劑、分析儀器及試劑等。

除上述物資外,其它物資的采購治理另文規定。

(二)與采購物資治理相關聯的二級單位的分類

1、需求使用單位

2、主管部門

3、采購部門

(三)物資需求(采購)計劃的分類

1、月度物資需求計劃

2、緊急物資需求計劃

(四)采購的方式分類

1、招標采購

2、固定廠商、長期報價采購

3、即時詢價采購

(五)采購部門和計劃部門的劃分

1、A類、B類物資的計劃部門分別為生產部、設備部,采購部門為供給部。

2、C類物資的計劃部門是生產部,采購部門為供給部。

(六)采購物資付款方式分為

1、預付部分款項。

2、貨到憑發票報銷付款。

3、貨到后分期付款。

4、貨到延期付款。

5、以上方式的結合。

二、職責

(一)公司供給領導小組負責

1、審議批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

2、審議決定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的采購事項。

(二)總經理負責

1、采購合同的批準、簽訂。

2、《物資采購審批表》的批準。

3、采購付款的批準。

(三)生產副經理負責

1、A、B、C類物資需求(采購)的批準。

2、公司首次更新或首次采用的生產各類采購物資的技術性能的確定、批準,及其《采購物資推薦廠家審批表》的批準。

(四)經營副經理負責

1、《物資采購審批表》的審核。

2、長期物資供給廠家的選定。

3、物資招標工作的組織。

(五)總會計師負責

采購付款的審核。

(六)綜合辦公室負責

采購合同的審查。

(七)供給部負責

1、負責填寫《物資采購審批表》、《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

2、負責采購A、B、C類采購物資。

(八)生產部、設備部負責

1、A、B、C類物資需求(采購)計劃的審核。

2、A、B、C類采購物資的入庫檢驗或驗證。

(九)各二級單位負責

1、提報物資需求(采購)計劃。

2、參加物資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采購工作相關事宜。

二、程序

(一)物資需求計劃及發放程序

1、需求使用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治理需求每月20日前填寫《月度物資需求(采購)計劃》。對于確實急需不能列入《月度物資需求(采購)計劃》的物資,物資需求使用單位可隨時及時填寫《物資緊急需求計劃》。

2、《月度物資需求計劃》或《物資緊急需求計劃》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核,所需物資主管部門的審查,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提報至需求物資的采購部門。

3、供給部根據所需物資的庫存情況出庫發放物資。

(1)庫存數量充足的,先行部分發放或隨時發放。

(2)庫存數量不足的,執行《物資采購審批程序》后發放。

(3)庫存數量充足但發放后庫存數量不符合《物資基準庫存量明細》規定的庫存基準量的,先行全部或部分發放后執行《物資采購審批程序》。

(二)物資采購審批程序

供給部根據按照《物資需求及發放程序》匯總的《月度物資需求計劃》或《物資緊急需求(采購)計劃》,結合《物資基準庫存量明細》和目前物資庫存情況,確定應采購物資的品名、數量和擬采取的采購方式,填寫《物資采購審批表》,經供給部部長審查,經營副經理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物資采購實施程序》。

(三)物資采購實施程序

1、物資采購部門采購人員接到經批準的《物資采購審批表》,先核對采購內容,查閱《物資供給商登記臺帳》和其他有關資料后,根據采購物資的緩急程度,參考市場行情及過去采購記錄或廠商提供的資料,除經批準的緊急非凡情況外,必須精選三家以上的供給商進行詢價。

2、對于廠商的報價資料進行整理后,采購經辦人員應深入分析,擬訂議價方式及各種有利條件,和經批準的采購方式向廠商議價。

3、采購經辦人員詢價、議價以及對有關物資的質量、付款方式等內容洽談完成后填寫《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經供給部部長審核后,進行采購。必要時與供給商簽定《購貨合同》,按合同審批程序各級審批后再進行采購。

4、召開采購領導小組會議審議批準。

(四)采購物資驗收入庫工作程序

1、采購物資到廠后,市場營銷科提請采購物資的主管部門對采購物資進行檢驗或驗證。

2、檢驗或驗證合格后,由市場營銷科采購人員填寫各類《物資入庫驗收單》,經檢驗或驗證人員簽字后物資登記入庫。

(五)采購物資付款工作程序

1、采取預付款方式的采購物資,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填寫《借款單》,經總會計師審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預付款手續。

2、采取除預付款方式之外的方式付款的采購物資,在采購物資到廠入庫后,由采購人員憑《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物資入庫驗收單》,以及購貨發票根據公司財務報銷的有關規定經總會計師審核,總經理批準后辦理報銷付款手續。

三、規定與標準

(一)物資需求(采購)信息傳遞規定

1、物資需求使用單位必須在《月度物資需求(采購)計劃》或《緊急物資需求(采購)計劃》上將所需物資的相關要求說明,非凡是品種、規格、型號、供貨日期以及對采購物資的其它非凡要求。

2、所需物資需試用后方能結算付款的,物資需求單位應《月度物資需求(采購)計劃》或《緊急物資需求(采購)計劃》上注明相關事項。

3、物資需求使用單位也要及時把握所需物資的市場信息情況,在《月度物資需求(采購)計劃》或《緊急物資需求(采購)計劃》上將所需物資的估計單價和金額情況列明。

4、物資需求使用單位需要對所需物資的規格或數量進行變更時,必須立即通知供給部,雙方協商積極配合處理好有關事宜。

(二)物資采購規定

1、物資采購部門必須按照“質量第一”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以“降低成本、保障生產經營”為目的,切實做好物資的采購供給工作。

2、供給部要嚴格遵守《供貨商評價制度》,通過“同等條件,質優優選、價低優選、近處單位優選、老供貨單位優選、直接生產單位優選、信譽好單位優選”的方式,綜合考慮“質量、價格、交貨期、售后服務”四個方面的內容,在“重質量、遵合同、守信用、看服務”的前提下,做好物資供給商的考察選擇工作。公司主要采購物資必須保證各有3-5家“資質完備、質量可靠、誠信度高、服務周道”的備選供貨商。

3、對于采購單位提出的供貨商、供貨價格有疑義的物資需求使用單位,應在召開的物資采購領導小組會議上提出,并由會議做出決定。

4、凡采購單價在3萬元以上的大型設備、10萬元以上的成套設備、5萬元以上的大宗物資,必須采取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由招標小組(采購領導小組)確定相關事項。

5、若廠商報價的采購物資規格與《物資采購審批表》所列的規格略有不同或屬代用品者,采購經辦人員應列出資料在《物資采購審批表》上,經主管審核后,物資需求使用單位或物資主管部門簽字同意后方可采購。

6、若因缺貨等原因無法按需貨日期完成物資采購,采購部門應及時通知物資需求使用單位,雙方積極協商處理好有關事宜。

(三)采購物資驗收入庫、出規定

1、采購物資到廠后,必須經物資主管部門組織使用單位檢驗或驗證合格后方可入庫。

2、對于經檢驗或驗證不合格的采購物資,采購部門必須與供貨商進行協商,采取退貨、換貨或索賠措施。

3、各類物資主管部門要對所有采購物資的質量標準和檢驗驗證方式方法進行規范和明確。

4、各需求單位在物資驗收合格后按需求單位使用情況由營銷科辦理出庫手續。

(四)采購物資付款規定

下列情況財務科應拒絕支付采購款項:

1、與《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規定的付款方式或付款金額不一致的款項。

2、物資主管部門和物資使用單位未在《物資入庫驗收單》上簽字的款項。

3、《物資入庫驗收單》中列出的采購物資的數量、品種與《采購合同》或《采購物資詢議價報告表》不符的款項。

物資所需物資需試用后方能結算付款的,物資需求單位應《月度物資需求(采購)計劃》或《緊急物資需求(采購)計劃》上注明相關事項。

(五)采購紀律規定

1、各物資需求使用單位應根據生產經營治理需要,本著“節約、降本”的原則提報物資需求(采購)計劃,對任何亂報計劃、鋪張浪費甚至違規違紀提報物資需求(采購)計劃的行為進行嚴厲處理。

2、物資采購經辦人員必須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思想,盡職盡責,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切實維護公司的利益,保障公司采購成本的最低化、采購質量的最優化、采購效率的最快化。

3、采購人員都必須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采購,任何人不得私自訂購和盲目進貨。

4、采購人員必須做到廉潔自律,秉公辦事,不謀私利。任何人不得在物資采購過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對實際出現的回扣或酬金必須在三日之內上交。

5、采購人員必須樹立服務意識,急生產經營所急,想生產經營所想,任何人不得無故積壓或拖延采購及相關工作。

6、為把握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商品信息,如價格行情等,采購人員必須經常自覺學習業務知識,提高業務工作的能力,以保證及時、保質、保量地做好物資供給工作。

(6)售后服務

對于采購物資,供給部在簽定購買合同時,要明確服務約定。

篇3

政府采購,也稱政府統一采購或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政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方式,從國內外市場上為行政事業單位統一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圍繞政府采購而建立的政府采購制度,是國家財政預算經費供給方式即財政支出方式的重要內容,因而成為財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采購制度已有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史,并已形成完善配套的法律體系和操作方法,對各國的經濟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當前政府采購制度已經成為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和國際慣例,一般占gdp的10%至20%,達到政府全部財政支出的1/3左右。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政府采購制度已成為貿易自由化談判和雙邊及多邊貿易政策協議的重要內容。

我國從1997年開始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改革試點以來,深圳作為全國改革開放的“試驗場”,成為全國最早實行這項改革的城市之一。針對財政資金管理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及體制改革的現狀,特別是面對財政支出缺乏透明度、財政資金使用效率不高、采購行為不規范和容易滋生腐敗等狀況,1995年在借鑒香港、上海等地的作法的基礎上,提出建立大額公用物品實行招標采購制度的改革設想。1997年初,率先對公務用車實行統一投保,1997年11月首次對政府公務用車采購進行招標,為建立政府采購制度進行大膽探索。隨后,在公務用車定點維修、保險、供油、綠化工程、校舍修繕、計算機財務軟件等項目上,以公開招標形式成功地進行采購,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目前深圳市政府采購資金總額超過5 億元,節約財政支出6000 萬元, 招標價與市場價相比平均節約費用支出15%,有些高達80%。與此同時,深圳市在進行政府采購實踐過程中,不但政府采購的內容和范圍最廣,而且操作也較為規范,新成立的鹽田區成立了全國第一個從事采購的政府常設機構,1998年底又成立深圳市物料供應中心,專門從事政府采購工作,初步建立起一種政府在深化改革過程中的適度干預模式。

伴隨政府采購實踐,深圳市在政府采購立法方面也進行了大膽探索。1997年初,深圳市人大把政府采購條例正式列入當年立法計劃,著手起草法規的準備工作。在大量調研和實踐的推動下,于1997年底成立法規起草小組,1998年初完成草案第一稿。隨后經多次修改,市人大常委會上進行了兩次審議,并將《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草案)全文公布廣泛征求意見。10月中旬在對草案進行較大修改后,又邀請全國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研討和修訂,提交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最終獲得通過。這樣,作為全國第一個政府采購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于1999年起正式頒布實施。

深圳市對政府采購的大膽實踐與立法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和不少經驗。系統總結深圳市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實踐,加強政府采購制度的理論研究,在學習和借鑒國內外的有關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加快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政府采購制度,已成為新時期深圳市經濟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深圳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必然要求

1.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1987年深圳市首次以協議、招標和拍賣方式有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初步形成了市場經濟中的要素市場的基本框架。1986年對國營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拉開了在微觀領域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1987年開始的住房制度改革,特別是1992年進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之后,開始建立了市場經濟體系的社會服務化進程。我們認為,當前正在推行的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和財政投融資體制改革,構成了財政支出的市場化改革,屬于宏觀調控領域的市場化改革內容,是深圳市繼上述改革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只有在宏觀、中觀和微觀各個層面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體制,才可以說市場經濟覆蓋了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改革現行采購模式,建立現代政府采購制度,是完善深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必然要求。

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加強財政支出制度改革、健全財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內容。健全、完善的財政政策包括收入管理政策和支出管理政策兩個方面。在收入管理政策方面,1994年我國推行分稅制改革后,初步規范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關系,財政的職能得到了有效的發揮,建立起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財政收入體系。但是在支出管理政策方面,還缺乏有效的辦法。現在推行的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填補了在財政支出管理方面的空白。通過變革財政支出方式,從而形成與現代市場經濟接軌的框架體系,只有從收支兩個方面都進行了改革,財政制度改革才是完整的,才能重塑適應市場經濟的財政職能和運行機制,進而實現國家財政的戰略任務。

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所需物品、服務、工程的方式,是由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每年預算和各項預算單位的回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各支出單位根據需要自行購買的分散采購方式。這種采購模式不但采購資金脫離財政的有效監督,容易出現盲目采購、隨意采購、重復采購問題,造成支出浪費,而且無法形成公平競爭環境,導致資金使用效益低,此外,在缺乏有效監督下,還容易產生腐敗現象。

改革現行采購模式,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本質上是對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支出體制的根本性變革和創新。在改變由政府內部來提供政府內部消費的傳統作法的基礎上,通過一種面向市場、鼓勵競爭的運作方式,利用來自生產者多方面的公平而充分的競爭,也就是通過向市場購買各種貨物及服務,使政府取得價廉物美質高的商品與勞務,從我國部分試點城市和國外實際推行的情況來看,不僅可以起到培育、規范統一市場的作用,而且還能在市場化導向中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同時還有助于形成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適度干預模式,提高城市政府的調控能力。

實行政府采購并不是要恢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供給制,根本不存在舊體制復歸的問題,恰恰相反,政府采購制度是財政支出運行機制向市場化方向改革的重要途徑。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供給制是短缺經濟的產物,在企業作為生產者、政府作為采購者和消費之間,價格不作為配置資源的信號而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就是要改革傳統采購方式,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變計劃調節為市場調節,是財政支出運行機制向市場化方向改革的重要途徑。在財政監督商品采購過程的前提下,使政府采購按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進行,確保采購過程的市場化。

2.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是加大對外開放力度的重要舉措。

深圳市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開放,已經初步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入二次創業階段后,重點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政府采購制度,不但是一種國際慣例,而且本身也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政府采購市場的相互開放,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追求貿易自由的重要目標。近年來,我國在加入關貿總協定的談判中,開放政府采購市場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成為多邊貿易規則的重要內容。因此,加快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是深圳在新時期加大對外開放力度的重要舉措。實行政府采購體制改革后,所有的企業都可以參與爭取政府采購的訂單,這就迫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降低成本,提供優質服務,增強競爭力。同時,加入wto后, 我們的企業也面臨國外企業的競爭。

3.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有利于完善深圳經濟調控系統。

建立市場經濟體制并不意味著不要政府的宏觀調控,而是對政府的調控水平要求更高,從直接調控轉變為間接調控,從行政調控轉變為經濟和法制調控。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一種與市場規則、市場運作相兼容的有效的間接調控方式。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是深圳市建立城市宏觀經濟調控系統的需要,有利于在市場化導向的改革中提高政府的宏觀調控管理水平。

從深圳推行政府采購的實踐來看,由于政府支出是城市總需求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通過政府采購行為,可以貫徹政府在總量調控方面的意圖,提高政府對城市經濟的調控能力。比如,在經濟過熱時,可適當壓縮或推遲政府采購,控制社會總需求;反之,則可加快政府采購,擴大總需求;通過政府的采購制度,可以貫徹政府的產業政策。又如,當政府對一些產業或產品采取扶持和政策傾斜時,可以通過政府采購來鼓勵、刺激其發展。此外,通過政府采購政策與其它有關政策相結合,還可以實現保護環境、促進特殊人群就業的目標。

4.建立政府采購制度能夠推動廉政建設、規范政府行為。

作為對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支出體制和政府宏觀管理體制的根本性變革,政府采購還能在法制化和制度化基礎上,對政府預算方式進行全面的創新,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廉政建設,在傳統政府采購模式下,由于分散采購、黑箱作業,就可能產生各種尋租行為,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無疑有利于形成一種“制度監督”,規范政府的“消費行為”,使政府的各項采購活動在公開、公平、透明的環境中運行,形成財政、審計、供應商和社會公眾等全方位參與監督的機制,依靠制度力量加強預算約束和規范公務人員行為,從根本上杜絕尋租和腐敗行為。因此實行政府采購后,盡管從原來的分散采購變為集中采購,出現權力關系的調整,但在法制化和制度化的基礎上,通過對政府預算分配方式的全面變革,從而在根本上杜絕了權力關系調整后可能由此產生的腐敗行為,消除了在傳統體制下從分散尋租變成集中尋租的可能。

從國際慣例看,政府采購無不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的。如wto 制定的《政府采購法》,是政府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其目的在于促進公正、公平、公開、合理并有效地使用政府財政支出。而世界銀行制定的《招標投標法》,則確立了訂立競爭性合同的基本程式性規范,這兩個法律是可以相互關聯的。因此,政府采購制度改革一定要依法行事、依法辦事,克服人為因素,從根本上杜絕腐敗行為,在制度上作出保障。目前深圳市人大正在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草案),為深圳市政府采購的實施與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制保障。

政府采購涉及到生產、流通、分配、消費各個環節,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在制度化基礎上綜合規劃、配套實施,建立政府采購市場,推行標準化管理,同時完善有關管理體系、監督體系,從而達到政府采購的效果。否則僅僅局限在財政部門采購方式的改變,不僅達不到機制轉換的目的,還可能由于相關方面沒有改變或不配套,造成新舊體制之間產生摩擦,難以達到預期目的。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對政府部門來說,重要的是使潛在的盈利機會公開化,讓一切有意于得到潛在盈利的交易者了解情況,公平競爭,優勝者得到這種盈利機會。只有貫徹公平競爭的原則,才能使尋租活動減少。政府部門還應當使競爭的結果公開化,以便消除行賄的可能性。這就是從制度上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從根本上杜絕尋租和腐敗的源頭。

三、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購制度的政策建議

1.加強立法工作,為政府采購提供法律保障。

法制化管理是政府對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進程加快,一些國家或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購規則,如前述wto制定了《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了《關于貨物、 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從國內及深圳的試點情況來看,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建立健全,各項改革必須依靠法律提供保障。對政府采購而言,由于涉及到各部門、各單位及一部分人的利益,更是需要得到有關法律的保護。因此,加快對政府采購的立法工作,由國家或地方權力機關制定、批準并實施政府采購法規體系,有利于為政府采購提供法律保障,推動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實施。

2.培育政府采購市場,建立與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制度,重點在于培育政府采購市場,組建政府采購運行主體和中介機構,同時強化政府對采購工作的管理力度,最終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重點應開展以下工作:

(1)建立政府采購機構——政府物料供應中心。 集中采購是政府采購制度的主要組織形式,也是政府采購實施的重要保證,目前已成為各國實行政府采購組織管理的統一模式。為此,深圳市應建立特定的政府采購機構,如政府物料供應中心,集中開展政府機關所使用的一切物資或服務的采購與供應工作。政府物料供應中心應在實施政府統一采購的前提下,以公開招標的形式,向社會統一采購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中所需的各種設備、修繕及其他服務。將分散的采購改為統一采購與分配,可大大節省政府的開支。

(2)培育政府采購市場。目前深圳的政府采購額, 按大口徑算每年都有幾十個億,如仍按常規的招標做法,無法適應工作的需要。因此,設想建立政府采購市場(或稱采購市場),采取與深圳人才市場、證券交易市場相似的運作方式,在固定的場所內,采用計算機及現代化的通訊網絡,實施電子采購,通過向計算機隨時輸入單位采購信息,利用電子屏幕,滾動式向外采購的商品及各種服務,并可與客戶連網,招標人、投標人及評標人,互不接觸,每五至十個工作日確認中標企業,并利用計算機進行反饋。中標企業收到中標信息后,按規定的時間與招標單位簽訂供貨或服務合同,工作完成后,驗收合格付款。在這基礎上,建立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市場,實現全國物資采購的聯網,除了滿足政府采購外,還可以接受國營企業主其他企事業單位的采購服務。可以預期,建立這種有形的政府采購市場,有助于節約采購成本,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規范政府采購工作的運作,推動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

(3)組建政府采購中介機構,如各類招標機構和仲裁機構。 在政府采購制度框架中,需要借助社會中介組織實施采購行為,亦即通過建立招標機構和采購機構等社會中介組織,由他們接受委托,幫助采購組織招、投標,制定標準的合同范本等。政府采購方式將以競爭性招標為主。其程序大致包括公布政府采購招標的條件、制定標底、投標人投標、簽定招標合同等。此外,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必然會產生一些矛盾,需要仲裁,這就需要建立或者明確有關仲裁機構,以解決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4)實施政府采購,有關財務規則、 會計制度必須要進行配套改革。現行的財務規則、會計制度基本上是計劃經濟下的一種模式,已無法滿足支出改革的需要,且效率低,問題不少。例如就買汽車保險來說,如每單位都要買保險,按現行制度規定,財政必須將款劃撥給每個單位,深圳市本級有300多個單位,財政必須一一撥給, 這些單位收款入帳后,又分別將300筆款劃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又要做300筆帳,資金運作十分繁瑣、重復勞動,如果能將300筆帳, 直接由財政匯總每月撥一筆給保險公司,一筆就能解決300個單位的保費問題,從而實現了快捷、高效、節約的目的。因此實施政府采購以后,我國目前的有關財務制度必須進行改革,在財政總會計制度里面,應有政府采購的內容。

3.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

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包括采購模式和采購程序。國際慣例表明,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管理,需要在財政部門內明確一個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能是編制采購預算、制定采購法規、對采購事務進行協調和管理、采購統計、采購分析與評估,必要時還可直接進行采購等。除此之外,我們認為當前還應加強以下工作:

第一,制定政府采購實施規則。以市人大批準的政府采購法規為依據,對政府采購范圍、方式、程序、合同等制定實施操作細則。

第二,確定政府采購目錄。政府采購對象將是商品、勞務或服務以及用于政府管理的某些技術和技術成果。具體而言,目前政府采購的對象主要包括:公務用車、大宗辦公設備、燃油、車輛維修、會議接待等。今后采購的具體項目還可能涉及非標準品。因此,深圳市應盡早確定政府采購目錄,以適應改革的要求。

第三,控制采購資金總量。變財政資金的分散使用為集中管理,是政府采購制度的一大優點。深圳市也應該對采購資金的總量進行控制。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可以不再簡單按預算撥付經費,而允許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貨商撥付貨款。財政總會計可以根據支出數直接辦理決算。

第四,建立政府采購的記帳中心。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按使用的性質,可分為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公用經費中的軟性支出,如差旅費、業務費是無法進行招標的,因此其他部分基本上是物資采購及服務性支出,將來這一工作由物料供應中心來完成,政府很有必要建立統一的記帳中心(或財務中心),來反映財政性資金的收和支,統一辦理各項經濟業務。記帳中心是政府的一個中介機構,業務相對獨立,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行政。中心設總會計師負責,分類設會計師核算室,統一政府報帳記帳、劃撥資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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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才剛剛起步,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亟須解決的問題。本文通過選取S市的典型案例,從實踐層面剖析了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存在問題,并提出了改革和完善的對策措施。

關鍵詞 :政府采購;案例;對策

政府采購作為一種先進的公共支出管理制度,對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在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進程中成效明顯,但也存在很多問題。本文通過選取S 市的典型案例,對S 市政府采購制度存在問題進行了評析,由此推及一般,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對策措施。

一、S市的政府采購案例分析及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存在問題

(一)S 市政府采購的現狀概述

S市政府采購中心成立于2002 年10 月,是直屬于S 市政府的專職集中采購機構,主要負責S 市采購主體項目的集中采購工作。S 市政府采購中心成立十多年來,制定了《S 市政府采購條例》,實施標準化建設,采購業務量逐年攀升,采購規模多年在全國各大中城市中名列前茅(見附表)。

(二)S市的政府采購案例介紹和評析

1.某學校批量采購鋼琴的案例介紹和評析

2010 年,某校通過詢價采購方式購置了64 臺雅馬哈數碼鋼琴。2012年7月,該校再次申報采購51 臺雅馬哈數碼鋼琴,預算金額39.9 萬元,采用詢價采購方式。詢價公告3 天內,采購中心收到質疑函,質疑認為,公告中指定了唯一的品牌和型號,具有明顯的排他性。收到質疑函后,采購中心決定暫時中止該項目采購,并進行市場調研。數月后,該校重新申報采購計劃,此次采購數量翻了一番:包括102 臺雅馬哈數碼鋼琴,預算金額79.8 萬元。項目需求說明材料中明確推薦了參考品牌和型號為羅蘭MPi-6 和雅馬哈CLP-430。針對此情況,采購中心隨即組織市場調研,廣泛聽取本市多家琴行的意見,就可能存在爭議的評分標準和分值設置咨詢專家意見。最終,招標文件列出了3個參考品牌,并在項目需求里明確告知“可投參考品牌也可投參考品牌以外的品牌”。當采購中心準備將招標文件上網公示時,采購單位遞交了一份書面說明,要求撤回采購計劃,暫不采購。

評析:該項目雖已撤銷,但仍值得深思:一是新項目采購應進行市場調研。接到質疑函后,采購中心通過市場調研了解到,前2 年詢價采購時,各家琴行已頗有想法,今年再次詢價采購,各家決心討個說法。二是采購單位指定品牌型號不符合規定。市場調研發現,雅馬哈品牌通過制進行區域保護,每個區域一般只設一家。采購單位指定雅馬哈品牌,質疑出現后,采購單位增加了價格非常高的羅蘭品牌,但非同一檔次的品牌根本無法真正實現競爭。三是采購單位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被質疑后,采購數量翻了一番,采購單位顯然原本想以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2.某空調投標供應商起訴財政部門案例介紹和評析

2008 年9 月,S 市政府采購中心就某區醫院空調安裝采購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2008 年11 月4 日,經評標委員會按規定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對各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格力被推薦為第一候選成交供應商。2008 年11月10 日,采購人某區醫院向S 市政府采購中心發函,并抄送S 市某區政府采購辦公室,稱格力的投標設備技術實質上不能滿足招標文件打星的條款。2008年11月18日,S 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對采購結果進行復審。2008 年11 月21 日,S 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復審結果中標通知,確定S 市石化公司為中標供應商,中標金額比格力高出400 多萬元。2008 年11 月24日,格力向S市政府采購中心提出質疑。2008 年12 月22 日,因對S 市政府采購中心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格力向S 市某區財政局提出投訴。2009 年1 月22 日,依據2008 年11 月18 日復審結果,S 市某區財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訴請求的投訴處理決定。2009 年4 月22 日,格力向其上級主管部門S市財政局提起行政復議。S市財政局做出行政復議,認為“在該項目中,原評審專家參與了評審,已經與該項目形成了利害關系,認定事實依據不足且有失公正”。此時采購方早已與S市石化公司簽署合同。

評析:此案至少反映出以下問題:一是政府采購評審環節不夠規范。本案中,第二次評審,S市政府采購中心直接指定原評審專家進行評審,而原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人后,投標文件也不再處于保密狀態,其已然喪失了再次評審的前提條件,且專家第一次評審后已具有利害關系,也違反了政府采購相關規定。二是政府采購監管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S市財政局作出認定第二次評審違法的行政復議決定,只要求S 市某區財政局重新作出投訴處理決定,并未對格力所提出的復審、中標結果違法作出實質性處理,實際上S 市石化公司已依據有異議的中標結果被確定為中標人,并履行政府采購合同,這也是此案被廣受爭議的關鍵所在。

(三)從S市的實踐層面分析,當前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主要問題

1.運行機制不完善,政府采購管理不夠規范

2003 年以來,我國大部分省市相繼成立政府采購中心,但各省市的政府采購機構設置的隸屬關系不一,組織架構、管理模式差異大。同時均根據需要制定管理辦法、設置管理權限,影響了政府采購的有效運作。在政府采購工作中,采購程序不規范、采購流程隨意性、工作效率低下的情況仍時有發生。

2.監督體系不健全,監管部門間協作有待加強

一是大多數的政府采購執行機構,其主管單位仍是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財政監督往往流于形式。二是目前沒有專門針對政府采購監督的立法,難以從法律角度實施質疑、申訴和救濟程序。三是政府采購公告未及時在規定媒體上,社會公眾對于政府采購行為知之甚少,媒體輿論和公眾監督的效果難以體現。四是監察、財政與審計等政府采購監督部門,存在著職責不清、重復監督、交叉監督等情況,影響了監督的效率與效果。

3.信息化建設滯后,電子化政府采購亟待推廣實施

首先是沒有形成統一的信息網絡平臺,特別是各地區的信息網絡技術發展很不平衡,東部沿海地區發展較快,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比較落后,阻礙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全國推廣。其次是政府采購電子化法律法規有待健全完善。第三是政府采購電子化進程比較遲緩,跟不上政府采購工作發展的需要。

4.法律體系不健全,政府采購專業人才匱乏

截至目前,我國頒布實施了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部法律,均無具體的實施條例,實際可操作性不強,制約了政府采購政策功能的更好發揮。同時我國還未真正建立起一支政策和理論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的專業人才隊伍,采購活動中方式不得當、方法不科學、流程不規范等問題仍然時有發生。

二、改革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建立統一規范的法律規章制度,完善政府采購運行機制

1.構建完備的政府采購法規體系

一是立法意圖要明確。要合理確定政府采購的涵蓋范圍,以法律形式明確政府采購范圍、方式、程序和監督管理等各類事項。二是配套制度要健全。要盡快出臺《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有效解決政府采購實際操作依據不足的的問題。三是要注重區域協調。政府采購制度建設既是舉國的政策出發點,也是各地合理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鼓勵各地推進經濟發展、實現公共利益,也要通過制度防止地方保護主義的抬頭。

2.明確采購機構的屬性和法律地位

各級政府應嚴格規劃機構設置,嚴肅集中采購機構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定采購機構的級別和性質,賦予其必要的組織實施和執行管理職能,讓其有能力約束采購當事人依法進行采購,規避違規采購行為的發生。

(二)完善信息化體系,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建設

1.充分利用信息與網絡技術,為政府采購的規范化運行提供技術支持

建立以網上招投標、網上評審為主要內容的電子化采購系統,建立政府采購信息傳遞系統,實現成采購機構、采購單位、供應商、國庫支付中心的信息實時傳遞。建立電子網絡監控系統,實現政府采購全過程網上遠程實時監控。

2.建立全國范圍政府采購信息系統,實現各地政府采購信息與資源的共享

先做區域采購網絡建設,及時總結經驗,借鑒國外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做法,在條件成熟時實現電子化采購的全國聯網,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化采購平臺。

(三)健全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強化采購廉政建設

1.完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

健全完善《政府采購監督實施細則》等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對政府采購行為進行依法管理和監督,保證采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高效運作。

2.完善社會監督,全面公開

推行政府采購的事務公開制度,事關民生工程的重大采購事項,可舉行聽證會,將聽證意見作為決策重要參考。鼓勵民眾積極檢舉采購違法違紀行為,查實后給予舉報人員應有的獎勵。加強新聞宣傳,積極宣傳政府采購政策,全面監督政府采購行為。

3.完善職能分工,規范運作

明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監察機關三個部門的職能分工,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清晰、信息共享,避免監督過程中缺位、錯位、越位的現象。

(四)加強交流培訓,推進政府采購專業化隊伍建設

1.建立全面培訓體制

明確政府采購培訓主體、培訓任務和培訓對象,形成定期培訓、全面考核的培訓制度,逐步提高采購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實現政府采購人員的專業化、技術化。

2.建立政府采購執業資格制度

探索建立政府采購執業資格制度,實行執證上崗,采購機構的采購人員、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取得政府采購執業資格,從制度上保證采購人員具備相應的業務素質和專業技能。

政府采購制度不僅具有提高公共財政支出效益的效應,更具有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意義。深入研究和發展完善我國的政府采購制度,使之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與世界接軌,需要我們不斷改革和實踐,不斷創新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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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首先,推行政府采購的目的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促進廉政建設。然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是將過去分散采購納入到集中采購,用集中采購的手段,在操作規范、程序合法、監督透明的環境中實施“陽光采購”,改變了原來采購單位想買什么就買什么,自己說了算的做法。“分散”和“集中”這兩種采購模式孰是孰非呢。

第二,《政府采購法》要求采購價格“應當符合低于市場平均價格”,而目前國家權威部門沒有這個“市場平均價”,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就很難把握。

第三,采購價格和采購方式有一定影響,法律規定公開招標和詢價只能一次性報價,而競爭性談判和單一來源采購則允許多次報價。像公開招標是以綜合實力(包括價格、質量、技術、公司信譽、業績、付款方式和售后服務等)進行綜合比較,通常是以得分從高到低排序確定預中標人。

第四,供應商的資質條件、規模的大小、進貨渠道、授權與非授權、單臺與批量、區域銷售、營銷策略(對大城市投放價格優惠,故網上價格往往與本地實際價格不符)、售后服務、供貨商與采購單位生熟關系、淡季和旺季,新老產品更新、促銷活動等也影響價格。

第五,采購單位采購預算不夠完善,難以形成批量規模;采購單位在申請前對市場的了解通常只對產品本身的價格進行了解,對供應商資質、產品規格型號、供貨時間、付款方式、售后服務等指標不進行全面對比;指定品牌采購;通過政府采購過套;以各種理由規避公開招標的;采購單位對政府采購流程和相關規定了解不夠的。

采購單位對產品質量、配置的認知也有影響。通常名牌和一般品牌的價格差別很大;計算機,同樣配置不同品牌其價格差異較大,同品牌同配置不同種類也存在價格差異,還存在家用和商用機的區別等產品的自身差異價格也會不一樣。

第六,其他因素。招投標文件、評標細則,評審專家的綜合素質、規模的大小、資金支付方式、交貨地點、采購項目的緊迫要求、采購機構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等都會影響政府采購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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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管理,規范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采購工作質量,根據國家財政部、監察部印發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則庫[2003]119號)及遼寧省財政廳印發的《遼寧省省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辦法》(沈財采字[2001l27號)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政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有關訐審與咨詢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分級考核;資源共享,隨機抽取,管用分離”的管理使用辦法。評審專家通過政府采購專家庫進行管理。財政部門負責專家庫建設與專家集中考核,為各采購單位、采購機構及區、縣采購部門提供專家資源平臺。各采購單位、采購機構及區、縣采購部門負責專家的具體使用與日常考核。

第四條評審專家資格由財政部門實行“開放式”管理,采取公開征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財政部門應對本地區專家資源整合,采購機構可以按照本細則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并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財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對訐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范

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評審專家入庫規程

第六條申請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取得評審專家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財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對達不到第六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可以經財政部門審核后,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八條凡符合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財政部門、采購人、嚴購機構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填寫《*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報財政部門: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九條財政部門收到申請入庫材料后,經辦人員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入庫材料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后登記入庫。

第十條凡經財政部門審核登記入庫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財政部門應頒發《*市政府采購評申專家聘書》。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復審一次,符合評審專家考核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評審專家考核見本細則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第十二條對在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評審專家違規處罰見本細則第五章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

第三章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三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訐申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應及時向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財政部門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規程

第十五條*市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含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所需評審專家,都應當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抽取。

第十六條評審專家抽取采用網上遠端抽取方式。需要抽取評審專家的單位,直接登陸*政府尹購網“評審專家庫”專欄進行專家抽取工作。具體抽取流程如下:

(一)登陸到*政府采購

(sy—procurement.gov.cn)評審專家庫欄。

(二)輸入用戶名、密碼進入評審專家抽取系統。

(三)錄入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采購形式、采購方式、采購單位、項目預算、項目品目、項目包數。

(四)輸入包號(包號不能重復編制)。

(五)確認每一包的評審專家抽取條件,包括采購品目和評審專家人數。經濟類專家、技術類專家以及法律類專家不能少于評審委員會成員總數三分之二,評審專家可以全為技術類專冢。其中: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人+經濟類+法律類+技術類≥5人(單數)。

競爭性談判、詢價:采購人+經濟類+法律類+技術類》3人(單數)。

預算300萬(含300萬)以上采購項目:采購人+經濟類+法律類+技術類≥7人(單數)。

(六)按包抽取評審專家,系統隨機生成所需專家數量三倍候選人。

(七)自動語音通知系統按隨機抽取專家順序自動通知評審專家。

(八)自動語音通知系統確定評審專家后,打印最終專家名單,抽取人員與監管人員分別簽字存檔。

第十七條評審專家必須在開標或競爭性談判、詢價前兩個小時內抽取。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系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抽取軟件中設定屏蔽程序,限制評審專家一年內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原則上不超過三次。

第十九條個別技術復雜、專業性極強采購項目,專家庫不能抽取,經財政部門同意后,使用單位可采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審專家。采購結束后使用單位應當將參加該項目評審活動的專家名單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后將合格的專家錄入專家庫。

第二十條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評審專家使用單位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五章評審專家考核規程

第二十一條評審專家考核實行日常考核和集中考核兩種形式。日常考核由使用單位(采購機構、采購人、區縣采購機構)負責,日常考核根據采購工作需要隨機進行。集中考核由財政部門負責,每半年進行一次。

第二十二條每次評審活動后,評審專家使用單位對評審專家公正性.專業水平、現場表現、遲到、早退等方面進行考核打分,并將結果報財政部門,對在評審活動表觀極差評審專家財政部門及時除名。考核具體內容如下;

(一)是否認真參加評審活動,履行職責;

(二)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三)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并參加必要的政府采購培訓;

(四)是否能夠在評審過程中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五)是否能夠主動回避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

(六)有無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七)使用單位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附:《*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日常考核表》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應成立考核委員會在日常考核基礎上每半年對評審專家進行一次集中考評,考核結果分為“勝任”、“基本勝任”和“不勝任”。具體標準如下:

(一)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能夠滿足評審需要,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積極參加有關培訓活動,獨立、公正地提出個人的評審意見,主動地提出回避申請,自覺地遵紀守法。

(二)基本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基本滿足評審需要,基本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能夠負責,遵守相關規定。

(三)不勝任: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不能滿足評審需要,不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個人提出的評審意見不負責,有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現象。

第六章評審專家處罰規程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根據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結果,經集體討論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對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且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采購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訐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采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形象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八)集中考核不勝任的。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根據日常考核與集中考核結果,經集體討論報主管領導批準后,對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并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采購工作的;

(二)明知應當回避而未主動回避的;

(三)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成員身份后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五)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六)末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七)違反職業道德和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八)違反政府采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的;

(九)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米購當事人詢問的;

(十)在不知情情況下,評審意見違反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對政府采購評審工作中不勝任評審工作需要或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財政部門應辦理有關解除評審專家資格聘用手續,收回《*市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第二十七條評審專家在一年內被兩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三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九條各級監察機關要對屬于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加強監督檢查,涉及有關違規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篇7

第一條根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為規范《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編制管理工作,深化計劃生育藥具工作改革,指導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推廣和應用,滿足廣大育齡群眾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知情選擇和生殖健康的基本需求,全面提高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管理和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是指由中央財政資金統一采購并免費供應給育齡群眾的避孕藥品、宮內節育器和。

第三條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人口計生委)負責《目錄》的編制,對《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目錄》的編制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對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負責的精神,按照自愿、公開、公平、公正和安全、有效、適用、擇優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進入《目錄》的程序

第四條申請進入《目錄》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批準注冊的準字號產品,且在有效期內;

(二)生產企業具有合法的生產相關產品的資質及良好的售后服務體系;

(三)生產企業資信狀況良好,無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的反饋意見;

(四)產品符合育齡群眾計劃生育服務需求,且易于推廣應用;

(五)新產品須經過大樣本的多中心臨床試驗或國家人口計生委組織進行的引入性試驗,證明適宜基層推廣使用。

第五條申請進入《目錄》的避孕藥品除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市場準入規定的準字號產品,且在有效期內;

(二)生產企業必須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GMP)認證,且在有效期內。

第六條申請進入《目錄》的宮內節育器除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第一年末續用率應不低于94/每百婦女;

(二)含銅宮內節育器的銅表面積在200-400mm2之間;

(三)含藥宮內節育器的藥品必須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申請進入《目錄》的除符合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品質量須連續三年檢驗合格;

(二)生產企業須具備兩條(含兩條)以上生產線;

(三)生產企業須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3C)證書。

第八條申請進入《目錄》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生產企業須向國家人口計生委提出書面申請,填報《計劃生育避孕藥具政府采購目錄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產品的市場準入注冊證;

(三)產品的臨床報告;

(四)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證明文件;

(五)產品質量技術標準;

(六)產品使用說明書;

(七)產品上市后情況報告(包括產品的年生產能力;近二年產品生產、銷售數量及區域分布;產品上市后使用情況,包括不良事件、不良反應的報告及處理情況;近二年售后服務情況及用戶反饋意見等);

(八)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或材料。

以上文件、材料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國家人口計生委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部門對申請進入《目錄》的避孕藥具進行技術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具備副高(含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精通業務,作風嚴謹,客觀公正,并不得與相關企業有任何利益關系。

第十條專家組應按照以下內容進行評審:

(一)文件審查:對企業提供的證明文件和材料進行函審。

(二)現場考察:現場考察組由國家人口計生委、專家、企業所在地省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及有關機構人員共3人以上組成。

現場考察內容包括:

1、驗證企業提交的證明文件及材料的原件;

2、了解企業的資信狀況;

3、考察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

4、考察企業的生產規模;

5、了解企業售后服務狀況等。

考察結束后應提交現場考察報告。接受現場考察的企業要按照考察組的要求配合進行現場考察,不得有任何干擾專家考察和評價的活動。違反者取消申請進入《目錄》的資格。

(三)抽樣檢測:國家人口計生委委托具有法定產品檢測資格的專業機構承擔產品檢測工作;專家組依據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確定產品抽樣檢測項目和指標,制定抽樣檢測方案;專家組協助產品檢測機構依據抽樣檢測方案,對產品進行抽樣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對于不接受抽樣檢測的企業,將取消申請進入《目錄》的資格。

(四)征集意見:國家人口計生委委托專業機構對申請進入《目錄》的產品和企業,公開征集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管理和技術服務機構等用戶意見。

第十一條專家組對申報企業和產品進行綜合技術審查和評審,提出書面評審意見,并作為產品進入《目錄》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專家組建議進入《目錄》的產品須報經國家人口計生委主任會議審定批準后,編入《目錄》予以公布。

第三章退出《目錄》的程序

第十三條已進入《目錄》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在生產經營企業主動要求退出《目錄》或發生不再適合政府采購的情形時,按以下程序退出《目錄》:

(一)國家人口計生委組織專家組對擬(應)退出《目錄》的產品或企業進行評審確認,并提出專家組書面意見;

(二)專家組退出意見報請國家人口計生委主任會議審定批準后及時通知生產經營企業,并適時修改《目錄》。

第十四條避孕藥品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條規定程序退出《目錄》:

(一)生產企業無法保證產品質量穩定,未能嚴格按GMP標準規范生產;

(二)避孕藥品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等安全問題;

(三)有更安全、有效和更好性價比的替代產品;

(四)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已不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等。

第十五條宮內節育器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條規定程序退出《目錄》:

(一)避孕效果較差,使用者逐年減少;

(二)產品連續抽檢兩次不合格;發生隱瞞不良反應;出現重大產品質量事故,并產生嚴重后果;

(三)企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中國醫療器械質量體系(CMD)認證被注銷等。

第十六條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三條規定程序退出《目錄》:

(一)產品質量和生產企業資質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有關質量標準要求;

(二)發現企業資質證明和檢驗報告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出現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售后服務糾紛等。

第四章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各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對進入《目錄》的計劃生育避孕藥具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八條各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要全面加強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的質量監督管理,加大對計劃生育避孕藥具不良反應和不良事件的監管力度,建立健全質量監測體系,完善報告制度。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篇8

[關鍵詞]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 制度問題

政府采購,也即一般意義上的公共采購,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為了開展日常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購買。政府采購不僅是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是國家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對于強化政府宏觀調控、完善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提高政府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強政府系統的廉政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建立起現代意義上的政府采購制度的時間不長,由于政府采購法制化進程推進較慢,各種相應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各地區政府采購在收到較好實踐效果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本文針對政府采購存在的問題,在深入調研分析基礎上,對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提出對策建議。

一、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政府采購工作已全面展開,初步形成了政府集中采購、部門集中采購和單位分散采購多種采購形式并存的格局,基本上扭轉了政府采購實踐工作滯后局面。但是,由于我國政府采購法制不健全,各種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政府采購還面臨一些問題。

1.1思想認識不到位

政府采購已實踐多年,但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對政府采購的意義、作用認識不夠到位,甚至存在錯誤的理解。有的認為政府采購就是政府壟斷、政府搶購,各單位已喪失采購的主體地位;有的認為政府采購是走回頭路,回到計劃經濟時代,恢復供給制;有的認為政府采購是變分散腐敗為集中腐敗;有的部門認為政府采購,影響既得利益,從而產生抵觸情緒,故意設置采購門檻。

1.2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政府采購監督的相關法律主要有《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只是大的條框,不能很好地解決當前出現的具體情況。且只有部分省、市根據當地實際出臺了配套的法規或條例,許多地方仍缺乏行之有效、操作性強的法規(條例),推行政府采購的力度仍然十分有限。

1.3政府采購隊伍不健全

政府采購活動集政策性、知識性、全面性、復雜性、多樣性等特點于一身,因此,政府采購工作人員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識。國內在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工作的人員,大部分是在財政內部調劑產生的原來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在崗位變換之前,幾乎都沒有接受過相應的專業培訓。

1.4新技術利用程度不高

政府采購計算機網絡利用程度不高,制約了政府采購工作的開展。當前,政府采購利用現代化網絡技術和數據資源的水平還比較低,許多集中采購機構從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到支付等流程都還處于半手工狀態。各采購部門上下級之間聯網,以及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紀檢委、財政之間的橫向聯網還未實現,資源不共享,信息溝通不暢,致使政府采購監督部門難以有效的開展工作。

1.5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缺乏力度

在我國目前的政府采購活動實踐中,確實存在著監管乏力的問題。從政府采購方來說,法院財政體制不合理,使司法審查難以進行;宣傳力度不夠,使社會大眾對政府采購的監督無據可依;采購機構設置不合理,權責不明確進一步制約了對政府采購部門有效監督。由于對監督的片面理解,政府與社會一直疏于對供應方的監督,導致了采購對象質量上的參差不齊,缺乏競爭的有效性。

二、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

實行政府采購是我國一項具有重大影響的財政制度改革措施,但目前我國統一高效的政府采購制度尚不完善,需要進一步加強宣傳人民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構建政府采購的統一監督約束機制,完善政府采購的法律體系,加強政府采購人才的培養,加快政府采購的電子商務化、網絡化以使我國政府采購最終走向法制化和規范化,大幅度提高政府采購的效率,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作用。

2.1加強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

首先,加強對政府采購制度的意識宣傳,提高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雖然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對建立這一制度的緊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統一、深刻的認識,將從主觀上影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使社會各方面達成共識。另外,由于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我國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既有預算內又有預算外,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把各種采購資金納入統一賬戶各部門預算也必須細化,財政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監督將大大強化,這必將觸動各部門的既得利益。同時,統一、公開的政府采購活動對行業壟斷將構成相當威脅,也必然會遇到部門、行業的阻力。就地方政府來看,公開的政府采購將使其采購活動對本地區的保護難以奏效,從而影響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同時也必須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聯系,從地方上宣傳到位政府采購制度對我國發展的意義所在。

2.2強化政府采購中的監管工作

政府采購行為是一項經濟活動,涉及到經濟利益方面就會有人以身犯險。針對政府采購制度中的一些違規操作,我們必須要嚴厲管制,不能任其自由發展,否則政府采購制度將會成為部分掌權人的致富之路。所以我們必須加強政府采購制度監管工作,促進政府采購監督機制的建立首先,我們要在政府采購部門成立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并讓其逐漸與政府采購各部門形成既有相互聯系又能相互制約的監督體系。其次,進一步對政府采購活動之后的事后監督進行強化再審查,把好每一道關口,杜絕政府采購當中的違規操作。最后,還要逐步加大社會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的力度,加快構建對政府采購工作的全方面、全過程的監督機制。讓隱藏在政府采購制度之下的違規活動無法遁形。

2.3采購部門專業隊伍的建設

面對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政府采購活動,需要采購人員掌握社會科學方面的知識和自然科學方面的知識。根據政府采購工作的特點和采購隊伍的現狀,在當前階段,采購人員首先要學習政府采購專業知識以及學習政府采購的基本理論和技術,學習政府采購的國際國內經驗和教訓,學習有關政府采購的政策和法律知識。然后,將自己所學到的運用到實際操作中去,只有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問題,才能逐漸彌補自身業務能力的缺陷。并對采購人員進行定期的上崗培訓,同時可以邀請專家老師為采購人員進行指導和交流,介紹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內容、合同形式及簽訂合同的有關要求以及招標投標程序、招標文件編制、評標方法等。加強采購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爭取將我國政府采購隊伍建設成為一個專業性強業務能力高的隊伍。這樣才會有利于我國政府采購的健康發展。

2.4政府采購的法律體系的健全

政府采購制度的穩定發展是離不開強硬的法律后盾的。首先要盡快建立起一個以《政府采購法》為中心,政府采購管理與運行的規章制度共同發展的法律體系,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在采購操作執行環節,從采購程序、信息公開、采購文件格式文本、專家評審和合同簽訂等方面制定有關規章制度。同時,在提高采購效率、理順管理體制、強化采購監督管理、嚴格集中采購機構考核、構建供應商誠信體系和電子化采購平臺等方面作出制度規定,為規范政府采購市場提供制度依據。法律法規不僅要對政府采購的范圍、程序、方法、監督等作出明確規定,還要對具體操作方法作出具體規定,從而保障政府采購制度的順利實施。

總之,現在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才處于起步階段。政府采購制度的完善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而逐漸成熟,通過公開的市場操作,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經濟職能作用,實現我國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目標,為推動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參考文獻:

篇9

為規范我院醫用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資金效益和采購工作的透明度,保證醫用耗材的質量及使用,保證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患者知知情權,以最大限度保證合理收費,合理診治,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是指,植入性醫療器械、介入性醫療器械、美容填充產品等較長時間進入人體深在組織的產品。包含:骨科植入、填充材料(各種接骨板、髓內釘、人工關節、脊柱內固定器械、記憶合金、人工骨等),各種填充材料(乳房填充材料、人工鼻梁、眼內填充材料等),各種支架(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膽道支架、食道支架、栓塞器材等),其他植入材料(各種吻合器、人工晶體、疝修補片、人工血管、心臟起搏器、人工瓣膜等)。

二、對于衛生部集中招標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的選用必須在《衛生部全國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中標目錄》內選用。原則上只采購招標產品,非招標產品不予采購。

三、臨床確需且未列入集中招標范圍內的醫療器械高值材料,經分管領導同意并經申請審批后,由采購辦從經認定的供貨商,按議價程序采購,議價由申購方、供貨商、采購辦三方共同進行,并嚴格執行醫療器械管理制度并履行質量驗收手續。

四、由設備科對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供貨商及產品資質,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查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醫療器械注冊證》及其附件《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及銷售人員的身份證件,并將所有相關證件復印件存檔備查。

五、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只能從具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具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置,所有擬購置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都必須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的有效注冊證,否則禁止購買。

六、臨床科室憑經審批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向設備科申請。采購員對經審批的項目按招標合同進行采購,在購置過程中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審核證件并將相關資料收集匯總備案備查,《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同患者的《高值耗材、植入醫療器械使用驗收登記表》一并保存。

七、訂購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到貨后,由采購員與保管員辦理產品交接和驗收入庫手續,驗收內容包括產品外觀質量、包裝及規定的包裝標識(即注冊證書編號、產品批注文號)、生產批號、生產單位、型號及規格、合格證等,無菌類高風險器械耗材還要查看滅菌批號和滅菌失效期、進口產品必須有中文標識。由保管員對產品的編號和條碼進行登記,登記后同患者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高值耗材、植入醫療器械使用驗收登記表》一并保存。

八、驗收合格入庫的器械,由保管員辦理相關手續并通知申購科室領用,以保證診療活動的順利開展。對于驗收不合格的貨物,采購員要及時辦理退換貨的事宜,同時通知申購科室,以便協調相關事宜。

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采購流程圖

臨床科室根據患者病情在科室內部經病例分析討論確認后方可提出申請,并填寫《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

臨床科室根據患者病情在科室內部經病例分析討論確認后方可提出申請,并填寫《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

進行相應的審批。

采購員按經審批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所列產品,和招標合同聯系相應供貨商進行采購。

到貨后,由采購員與保管員辦理產品交接和驗收手續并對產品的編號和條碼進行登記。

驗收合格入庫的產品,由保管員辦理相關入出手續并通知申請科室領用。

驗收不合格的貨物,由設備科辦理退換貨的事宜。

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采購流程圖

臨床科室根據患者病情在科室內部經病例分析討論確認后方可提出申請,并填寫《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

臨床科室根據患者病情在科室內部經病例分析討論確認后方可提出申請,并填寫《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

進行相應的審批。

采購員按經審批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審批表》所列產品,和招標合同聯系相應供貨商進行采購。

到貨后,由采購員與保管員辦理產品交接和驗收手續并對產品的編號和條碼進行登記。

篇10

第一條為了規范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行為,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促進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是指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的總稱。

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是指將本辦法規定應當公開的政府采購信息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采購人、采購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公告政府采購信息。

前款所稱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

第四條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應當遵循信息及時、內容規范統一、渠道相對集中,便于獲得查找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信息公告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職責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履行:

(一)確定應當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的范圍和內容;

(二)指定并監督檢查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

第六條財政部負責確定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圍和內容,指定全國政府采購信息媒體。

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負責確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的范圍和內容,可以指定本地區政府采購信息媒體。

除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購信息的媒體。

第七條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購信息可以同時在其省級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范圍與內容

第八條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告: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招標業務機構名錄;

(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公開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

(五)財政部門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財政部門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

(七)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內容外,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管理需要,增加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內容。

第十條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文件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六)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一條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或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供應商資格要求;

(四)提交資格申請及證明材料的截止時間及資格審查日期;

(五)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二條中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采購項目名稱、用途、數量、簡要技術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標日期(注明招標文件編號);

(四)本項目招標公告日期;

(五)中標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

(六)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七)采購項目聯系人姓名和電話。

第十三條采購信息更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購項目名稱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項、內容及日期;

(四)采購項目聯系人和電話。

第十四條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公告,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事由、處理機關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第十五條投訴處理決定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采購人、采購機構名稱;

(二)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

(三)投訴人名稱及投訴事項;

(四)投訴處理機關名稱;

(五)處理決定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六條公告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做到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第十七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分別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內容必須保持一致。內容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的信息為準,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在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購信息的時間不一致的,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時間為公告時間和政府采購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應當知道的時間。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等信息,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招標投標信息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負責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一條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結果以及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等信息,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公告;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由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進行公告。

第二十三條采購人、采購機構需要公告政府采購信息的,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快捷方式將信息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也可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供給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

第四章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負責承辦本辦法規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的具體事宜。

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政府采購信息,應當體現公益性原則。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按照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內容信息。但是,對信息篇幅過大的,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可以按照統一的技術要求進行適當的壓縮和調整;進行壓縮和調整的,不得改變提供信息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六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發現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建議信息提供者修改;信息提供者拒不修改的,應當向信息提供者同級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中的網絡媒體,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上網;指定的報紙,應當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指定的雜志,應當及時刊登有關公告信息。

第二十八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對其的政府采購信息進行分類統計,并將統計結果按期報送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應當向社會公告本媒體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名稱和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并向負責指定其政府采購信息的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公告政府采購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購信息內容明顯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四)在兩個以上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實質內容明顯不一致的;

(五)未按規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無效,并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屬于政府采購機構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資格:

(一)招標投標信息中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實,有虛假或者欺詐內容的。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購信息指定媒體資格;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違反事先約定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信息費用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延誤政府采購信息時間的;

(四)政府采購信息改變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實質性內容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