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1 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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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論文

篇1

(一)部分農村實情需要從我國農民收入的來源構成及其比例來進行分析。從表1、表2中可以看出:1990—2012年農業家庭經營性收入從原來的518.55元增加到3533.37元,工資性收入從138.8元增加到3447.46元,轉移性和財產性收入從28.96元增加到935.75元。從增長量來看,農民收入的增長2005年前主要依靠家庭經營收入的增長,而2005年之后則工資性收入的增長量大幅度提高,到2012年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幾乎持平。從農民收入構成比例來看,從1990—2012年農業家庭經營收入從75.56%下降到44.63%,而工資性收入卻從20.22%增長到43.55%,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從4.22%增長到11.82%。這些變化說明:我國相當一部分農民已經不需要像過去一樣完全依賴經營土地提高收入,外出務工等方式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收入。基于這樣一個事實,河南省部分農村出現了一些農業從業者銳減、農村土地被撂荒、糧食產量降低等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農村實情是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根本因素。

(二)市場推動—工商資本下鄉市場是一把看不到的手,在土地流轉與農業開發巨大升值潛力的驅動下,工商資本“上山下鄉”。與以往響應政府支持鄉村建設不同,這是工商資本的主動出擊。大到像聯想這樣的世界500強企業,小到有盈余的普通市民都在行動。在“褚橙柳桃潘蘋果”等農產品的成功營銷之下,又加上社會輿論的引導,工商資本不斷下鄉投資土地與農業,并呈現增長之勢。當工商資本對農村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加時,這必然會引起土地流轉的熱潮。

(三)地方政府推進近期以來,土地流轉快速發展,這和地方政府的推進密切相關。第一,地方政府是各項政策的具體落實者。中央和省級的行政系統頒布命令與任務,具體的執行要依靠市、縣、鄉(鎮)。第二,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對政策的解讀會有加減。土地流轉與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無論是在發展現代農業方面,還是在建設政績層面,對地方政府來說都是一個值得大力支持的工程。這也不難猜測到今天農村土地流轉熱的局面。

(四)學術界的肯定態度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推進,城鄉差距的一步步擴大,三農問題不斷加劇以及國際環境的復雜變化,我國農業發展雖然總體穩定增長,但是面臨的挑戰越來越多。多年來,學術界不斷有學者提出向國外發達國家學習,加快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農業規模經營。尤其是在我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業物質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高的情況之下,促進農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已成為了學術界的主流。

二、結語

篇2

1.相關理論明確城鎮化將以何種方式影響

農業保險需求的增長,對今后政策的制定實施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城鎮化將從以下3個方面來影響農業保險需求的增長。

(1)土地流轉。土地流轉政策的實施會使得原先破碎分散的土地逐步集中,進而使未來的農業向規模化、現代化的方向發展。然而,農村的土地流轉會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在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下,要完善農業保險范圍和發展路徑,提高農業保險效率,必須進行發展模式和服務等創新。樊帆則認為,在農業發展新時期,土地流轉與農業生產結構調整關系密切。一方面,農業生產結構調整迫切需要通過土地流轉擴大規模經營;另一方面,土地流轉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提供了前提條件和廣闊舞臺。湯鵬主則主張土地流轉與農業產業化協同發展。在當今制度下,土地流轉制度必然改變農業的發展方式。因此,土地流轉后形成的規模農業生產主體都將無一例外地迫切需要農業保險。

(2)農業產業化。農業產業化即農業的現代化,農業產業化必然對農業保險提出新的要求。有學者的研究表明,農業產業化與農業保險存在相互作用機制,農業產業化會通過加強農民的風險管理意識和組織兩方面來提高農業需求、降低道德風險。唐瑾認為,農業產業化是推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重要途徑。農業產業化的順利發展,要求構建相應的農業保險體系。石曉軍和郭金龍認為,農業產業化表現為兩種形式:農產品生產與食品加工制造業的產業化和農業的本地產業化,因此,政府有動力推動特色農業的全面保險。農業的產業化是一種必然,對于農業保險的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

(3)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人力資本意識的逐步喚醒,就是人們對生活品質提出更多的要求。這里指的是“人力資本意識對保險需求的直接影響是認識到要對不確定的人力資本價值進行保障,而更深層次的影響是全面的風險保障意識的喚醒。”這種意識的喚醒進而對于農業保險有著更多的需求。綜上所述,筆者將城鎮化對農業保險需求的影響劃分為土地流轉、農業產業化、人力資本的喚醒三個方面的影響。為此,筆者搜集相關數據,利用統計分析的方法,以各省農業保險需求即各省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為因變量,來衡量這3個方面在現階段對于農業保險需求的影響。

2.模型構建根據上述理論分析

可得到以下假說:假設1:土地的集中,農民的收入更多的從工資性收入轉向于經營性收入。土地流轉意愿越強,使得土地的集中趨勢越高,進而使土地用于大型的生產。土地流轉意愿越高,農業保險需求越高。假說2:生活環境的改變,農民的生活方式向城鎮居民的生活方式轉變。第三產業的發展促使農村勞動力更多地由第一產業、第二產業轉向第三產業,第三產業的發展催生出多元化農業保險需求的增長。假設3:公共教育的普及,對于現有的生活,人們會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會促進農業保險需求的快速發展。

(1)土地流轉意愿。參照曹建華等采用的近似方法,土地流轉采用土地流轉意愿來衡量。農戶土地的流轉意愿和行為選擇也有人探討過,可以通過構建一個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度的指標進行評價。D=(R1/δ1)/(R2/δ2)=(R1/R2)×(δ2/δ1)①式①中,D為流轉意愿度指標,D值越大,土地流轉的意愿就越大;該指標由相對收益比值R1/R2和相對風險比值δ2/δ1共同決定;R1為非農生產經營活動的凈收益和土地的流轉凈收益;δ1為非農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R2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凈收益;δ2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風險。根據上述公式,筆者對全國各省、市、區耕地流轉意愿進行分析,以農戶的工資性收入作為農戶非農生產經營活動收益的近似指標,以農戶的經營性收入作為農業生產經營收益的近似指標,以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的波動標準差作為衡量風險的指標。

(2)第三產業值占GDP的比重。農業的工業化、產業化使得第一產業的比重下降、第三產業的比重上升,第二產業保持基本不變。對于各省、市的農業產業化水平,筆者選用各省、市第三產業值占GDP的比重(以下簡稱為第三產業占比)來衡量。即:第三產業值占GDP的比重=第三產業值/GDP

(3)高中以上文化的勞動力占勞動力比重。教育規模的擴大可以提高人們的文化素養,而居民文化素養的提高則是城鎮化的目標和愿景之一。美國經濟學家米凱•吉瑟的研究證明:在農村地區,教育水平每提高10%,將多誘導6%~7%的農民遷出農業。對于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則采用各省、市高中以上文化勞動力占勞動力的比重來衡量(以下簡稱為高中以上文化勞動力占比)。

(4)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反映省份農業保險需求水平的指標是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由于先是考察各省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時間序列,因此,研究中沒有采用保險密度和保險深度對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進行量綱化。

二、統計分析

1.數據來源本研究中各省的農業保險收入

來自于2006~2013年《中國保險統計年鑒》。各省城鎮人口的工資性收入和經營性收入、第三產業值、高中文化以上的勞動力均來自于2003~2013年的《中國統計年鑒》。

2.統計分析

(1)省份的農業保險需求變化。摘自2013年的《中國保險年鑒》,因為數據較多,只選取了由北到南的5個省(市)在2005~2012年間其農業保險保費的收入數據,全國范圍內各省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都呈現出逐年增長的景況。不同省份的增長速度與增長水平有著較大差異。黑龍江、安徽、湖南省保費增長較快且水平較高,北京市與海南省農險保費收入增長平緩且水平不高。同時,不同省份的農業保險保費收入較早期水平出現了較大的“跳躍”,回歸分析很難去涵蓋不同省份的發展變化,因此,選用相關系數度量農業保險需求與三大因素的關系。

(2)相關性分析。利用皮爾遜相關系數計算農業保險需求與流轉意愿、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和教育水平的相關系數,相關系數越接近于1,相關程度越高,其絕對值可以比較不同現象相關程度的高低。

三、結論與分析

全國各省市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是逐年增長的。但增長的方式和增長的水平存在著顯著性地差異。從各省(市)的皮爾遜相關系數來看,大多數省(市)的土地流轉意愿與農業保險保費收入的相關性并不強,只有黑龍江省、浙江省、湖南省等幾個省份的系數達到了顯著相關的水平并不能很好地驗證假設2的猜想;對于第三產業占GDP的比重與農業保險需求的相關性有著較大差異,近似呈現出兩極分化的特點,有些省、市的相關性較高,有些省、市的相關性較弱;除廣西、貴州外,其余省份的高中以上文化勞動力占勞動力的比重與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存在著高度的相關性。對于以上結論分析如下:

1.原有農業基礎和經濟發展方式

高農業保險保費收入水平的幾個省份,如內蒙古、黑龍江等都有著厚重的農牧業基礎,有著廣泛的種植或牧養面積,且這些省份的經濟發展對于第一產業的依賴較大。

2.土地流轉因素土地流轉因素

對于農業保險需求的影響并沒有假設中的那么大。可能受到以下原因的影響:一是逐漸消失的土地紅利。在土地紅利上,下降了太多。城市中心城區的土地被賣得差不多了。有數據表明,中國城市人均居住面積已達到33平方米,農村人均居住面積為37平方米,再過兩年,中國城市人均居住面積會超過農村人均居住面積,農村的土地資源優勢正在逐漸消失。再者,中國農村的土地紅利價值低微,因為現今農村實行的集體土地制,缺乏基礎設施的農村土地成本非常低廉。二是現今土地流轉的制度并不完善。土地流轉雖然帶來了很多積極的變化,但也存在土地用途改變、保障機制不健全、運作欠規范等問題。三是土地流轉的后續安排欠缺。如土地流轉必然使得土地集中化,大量勞動力被釋放出來。如何解決這部分勞動力亦是一個嚴峻的問題。

3.農業產業化因素

農業產業化表現為第三產業占GDP比重的上升,許多省、市的農業保險需求增長與之存在較高的相關性。山西、江西、河南、福建、貴州、甘肅、新疆等地都表現出較低的系數,除福建省外,其余省、市的發展動力和所依托的產業模式相關,我們可以發現,這些省、市的第三產業的發展程度并不高,只有0.3%~0.5%。不同省份的工業化水平或者說發展階段不同,因此,第三產業對于經濟發展乃至農業保險的推動就有所差別,這個因素許多學者都有研究。

4.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

人力資本意識的喚醒與農業保險需求的水平有著高度相關性。人們教育水平的提高對于農業保險需求有著高度相關性,但同時我們也應意識到,教育也具有“遷出效應”。許多受到高等教育的人們會對生活環境提出更高的要求,大多會在學成之際,去大城市尋求更多的工作薪水待遇與深造機會。由此造成大城市人才的聚集和小城市人才的流失,從而拉大地區間的經濟發展水平。

四、政策建議由以上結論提出如下建議:

1.因地制宜發展

農業保險黑龍江、新疆等農業基礎較好的省、區,土地流轉對農業保險的發展還存在一定的作用,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土地流轉;現代化程度高的如北京市、上海市和海南省等,第三產業的發展和教育的普及對于農業保險的發展作用性較強。但教育是一個周期較長回報較慢的育才途徑,應盡早開展教育改革,特別是貧困地區的教育。

2.適應農業產業化需要

篇3

關鍵詞:土地流轉;農村經濟;土地資源。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基本內涵和背景

(一)土地流轉的基本內涵。土地流轉,從嚴格意義上講即農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的流轉,本質上是農戶對所擁有的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從法律角度來理解,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從集體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土地產權,屬于一種相對獨立的土地他物權,具有一般物權的獨占性與排他性,即農戶依法享有對承包的集體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處置的權利。從產業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轉包括核心產權讓渡的土地流轉和核心產權保留下的土地流轉兩大類,現實中的土地流轉實際上就是土地物權關系互為基礎變動的過程。在我國現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權對象的土地流轉形式包括土地轉讓、繼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以債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轉包、土地租賃、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經營權為對象的土地流轉。從農學角度講,土地流轉是地權中使用權的流轉,不是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只有這一內涵界定明確,才能保證各種交易行為合法且無所障礙,從而實現產權主體的基本利益,即農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轉問題的產生背景。目前,各地農村已經實行了第二輪土地延包,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不變。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實行,曾使農村經濟獲得了迅速的發展,出現了農村發展的第一次飛躍。但若干年后,在第二輪土地延包過程中我們也發現,隨著農業比較效益的下降,部分農產品市場疲軟,價格低迷,出現了為增加收入農村部分勞動力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和農村勞動力大規模跨區城流動的新情況。加之分散經營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農民土地負擔過重,使農村土地撂荒現象日益加劇,家庭承包責任制的負向效應已顯露出來。

二、實行土地流轉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權分離"為土地流轉奠定了基礎。家庭承包經營制的推行實現了農業生產用地的集體所有權、家庭承包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而正是這種"三權分離"的土地制度為"明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搞活經營權"奠定了堅定的基礎。土地的發包方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憲法》第十條的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一方面承包集體土地體現了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一種權力,另一方面農民放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獲得一定收益,則是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產權利益在農民身上的一種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農民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國家保護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同時國家保護承包為依法、自愿、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權流轉。可見,承包戶完全可以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的前提下,開展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三權分離"的農村土地制度是中國特色土地制度的創新,它較好地實現了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階段正確處理穩定土地承包制與開展土地經營權流轉關系的原則。

(二)實行土地流轉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市場經濟的競爭環境下,比較效益或機會成本是資源和生產要素流動與配置的首要原則。在比較效益和機會成本的引導下,通過要素的不斷流動和資源的重新優化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終獲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本要素,實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是農業生產效益和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在傳統的計劃體制下,農業生產用地由集體統一經營,農民作為集體成員參與農業生產,農民的收入由集體統一評工計分來決定,農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產要素的權利,不能根據比較效益或機會成本的原則來安排自己的勞動時間或流動到更適合的就業領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農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產要素、安排勞動時間、選擇適當就業領域的權利。在比較效益原則導向下,一部分勞動力和勞動時間向非農產業轉移,從而為土地的流轉創造了條件。

(三)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生產關系必須符合生產力發展的需要,農村的土地制度必須符合農村經濟和農業發展的需要。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使許多農民有了穩定的農業以外的就業渠道和收入來源。一部分農民在農業稅和政府處罰拋荒行為的雙重支出的壓力下,開始自發地把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別的農民耕種。農民首創土地流轉的最初動因就是為了解決耕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而農業生產結構的調整和現代農業要求的規模化經營,更是進一步推動了土地流轉的進行。

三、實行土地流轉有力地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一)土地流轉較好地解決了土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促進了農業結構調整和規模化經營,提高了農業生產的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家庭分散經營更導致了土地經營的小規模化,形成對現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戰。通過土地流轉,實現土地的優化配置,完善了農業生產要素市場,使土地的經營規模得以不斷擴大,較好地解決了耕地拋荒和粗放經營的問題,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了農業專化程度和產業化經營水平,提高了土地規模化和集約化經營的水平,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

(二)土地流轉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推進了農村城市化和現代化的發展。土地經營權流轉機制的建立,改變了部分農民"亦工亦農、亦商亦農"的兼業化狀態,提高了農業的專業化、規模化水平,促進了農村勞動力的分工分業,使經商打工辦企業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對這些農民的束縛,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勞動力向非產業轉移,向城鎮集聚,推動了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

(三)土地流轉有利于增強農業市場主體的活力,提高農業市場化水平。土地流轉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農民以規模化經營參與市場競爭;有助于各類工商企業介入農業領域,增強農業市場主體的活力和抗御市場風險的能力;有利于提高農業科技的應用和推廣水平,并且以現代企業理念經營農業;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類農業龍頭企業,發展各類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農業的產業化經營程度。特別是在加入WTO的形勢下,通過土地流轉,使農業在更廣闊的空間內聚集各種要素,推進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農業生產和農民的組織化程度,提高農業的市場競爭力。

(四)土地流轉有利于土地價值的顯性化,切實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權。在穩定承包關系的前提下,通過市場機制,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償流轉,使農戶在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的同時,取得了一定的轉讓收入,從而使農民對土地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實現土地的增值,增加農民收入,保護了農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須堅持合理有效地促進土地流轉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轉的內在動力,促進土地流轉。一是正確處理土地流轉各方的經濟利益關系,盡量滿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預期。二是要積極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鼓勵工商企業、個體大戶、外商投資農業,建設公司式的農業和莊園式的農業,以獲得規模經營效益。土地產業化經營、規模經營是農民進入市場,有效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經營形式,而當前真正有能力進行規模經營和產業化經營的則大部分是一些涉農企業和個體經營大戶,這就要求在推進土地流轉的過程中一方面要照顧經營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顧農戶的利益,做到有償流轉、以法規范,因地制宜、科學有序。

(二)深化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促進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實施家庭承包經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是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穩定發育的一項基本政策和經營制度,必須長期堅持。但是在目前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需要進一步深化與完善。具體思路是:強化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權和經營權。一是在外流勞動力較多、二三產業發展較快的地方,要改變農戶分散承包土地的經營格局,允許集體將土地調整集中連片,向社會公開發包。二是將土地這一基本的生產要素商品化。家庭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農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有著生產資料和社會福利保障的雙重性質,從而形成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但是,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農民被推向了市場,土地的這一雙重性質應該隨之改變,要將土地作為商品價格化,即按不同等級確定土地的市場價格,按照價格規律實現土地的合理配置。

篇4

1.土地流轉是對傳統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實行中出現了一些弊端,比如,其土地使用權內涵模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容易造成土地集中所有和農戶承包權之間的矛盾,容易造成土地的細碎化經營等,這些弊端已導致了農業經濟增長效率低,農村現代化步伐明顯減慢,加劇了農村和城鎮之間的差距。由此可見,傳統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在現在農業經濟發展中具有阻礙作用。所以,實行土地流轉制度是對舊的土地制度的一種創新和發展。

2.土地流轉可以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便于規模化經營﹑提高生產效率。據張玲表明,我國人均耕地只有0.106hm2(等于已廢除的舊計量單位1.59畝),這個數據只相當于世界人均耕地的44%,這說明我國的耕地面積很少,而且由于我國自然的地勢地貌特點,土地表現出水土流失嚴重,耕地沙化嚴重,耕地問題日益突顯出來。這將更需要我們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然而,傳統的土地制度,可以為農民提供耕地,但是大部分農民缺乏科技知識,不能很好的發揮土地生產力;除此之外,由于利益的驅使,進城打工的人數不斷增長,這樣導致留在農村種地的人是一些弱勢群體,這將大大的降低了土地資源的利用。土地流轉是推動農業走向規模化經營的一條合理的路徑,它可以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能夠產生交易收益效應,即通過土地交易性提高來增加土地投資價值;還可以產生邊際產出拉平效應,即實現土地由邊際產出低向邊際產出高的農戶手中轉移,從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土地流轉也必然促進農業生產走向規模化科技化信息化和產業化的道路,從傳統農業粗放式的投入產出方式走向集約型的現代農業生產方式,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3.土地流轉是縮小城鎮之間差距的有效途徑。隨著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農村城鎮化趨勢不斷增強,農村剩余勞動力將向城鎮化轉入,大量土地將閑置,撂荒的現象將更加嚴重,這將進一步影響農業生產效益。因此,合理的土地流轉制度合理的農村土地流轉,不僅實現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由個體經濟落后的小規模經營方式向生產合作經濟先進的規模化經營方式轉變,提高信息和科技含量,降低生產成本,而且能夠實現土地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產生交換價值,實現農民增收,從而為進一步縮小城鄉差距奠定基礎。

4.土地流轉可以實現農村勞動力的有效轉移,加快城鎮化。傳統的土地制度是以每戶為單位的小規模生產經營方式,這制約著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同時,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傳統制度也將使農民難以擺脫土地的束縛,阻礙農民向城市轉移,不利于城市化的發展。隨著土地流轉制度是實施,大量剩余的農村勞動力可以從土地中“解放”出來,自愿轉入城鎮工作。這樣一方面,可增加由于農民的收入,另一方面,為城鎮化建設和發展提供了持續有效的勞動力。可見,土地流轉將成為實現農民增收和城市化的雙贏局面的基礎。

二、土地流轉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對策

1.土地流轉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土地流轉制度難以有效實施最關鍵的問題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農村土地流轉法,并且現有的法律法規比較模糊,沒有明確農村土地流轉中的產權性質,流轉范圍,土地用途等等,這將導致了土地流轉不能夠順利進行。因此,健全土地法律法規制定和相應的管理機制是保障土地流轉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

2.應重視農村土地流轉的供求意愿。曹建華等人對農村土地流轉供求意愿研究得出,目前農戶土地流轉意愿很低,減免農業稅和糧食補貼降低了農戶土地流轉意愿,提高了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積極性;然而,通過土地流轉租金的提高會增加農戶的土地流轉意愿度。因此,要順利實施農村土地流轉必須要協調好土地的供求關系,以此來提高農民土地流轉的意愿。

3.健全土地流轉后的農民的社會保障。土地流轉后,農民雖然可以有其他收入,但是沒有社會的保障也將不能使農民安心生活。因此,政府部門必須為農民土地流轉做好保障服務,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當前農村土地流轉最關鍵工作就是加強政府投入力度,做到政府公共財政支出向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傾斜,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實現城鄉社會保障服務的均等化和高效化,尤其是要盡快建立和健全覆蓋全體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實現土地流轉后的農民應做好跟蹤服務,確保他們能夠順利在其他領域充分就業,獲得較高的工資收入。

篇5

十明確提出要進行城一體化建設,對我國農村的發展進行了部署,給予農民應有的權利和利益,三農問題得到更大的重視,土地流轉成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社會的發展,農村土地流轉也出現了很多新的問題和趨勢,在我國經濟比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又呈現出土地流轉價格更加合理、農村土地流轉更加規范化、農村土地流轉逐漸市場化和農村土地流轉方式多元化等新的特點。通過農村土地流轉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帶來巨大規模效應,促進農業現代化進程。

1 農村土地流轉的意義

在農村土地是農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是農民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后,第二、第三產業快速發展,第一產業的專業化和機械化水平不斷提高,由于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收益明顯比第一產業收益大,導致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向城市,轉移的速度越來越快,轉移的規模越來越大。農村土地不可避免的進行流轉,在進行土地流轉過程中,出現了農民參與積極性不高、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缺少進行土地流轉的動力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我國土地流轉市場的正常、健康發展。

我國的土地流轉是伴隨著經濟技術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國是個農業大國,國家對“三農”問題一直高度關注,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允許農民采取各種方式對自由耕地進行流轉,并且作為下一個農村工作的重點。所以,推動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發展是可以很大程度上解決“三農”問題,調整農村產業結構,促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進行東村土地流轉研究有以下幾方面重大意義。

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發揮農民的主體地位。農業的發展必須尊重農民,給農民自由支配、選擇的權利,調動農民進行農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農民收入;能夠提高農業的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進行集約、規模化生產可以提高生產效率,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得到了飛速發展,農業生產中大量使用性能先進的農業機械設備,土地流轉可以把多余的農村人口解放出來,降低單位土地的生產成本,實現農業的現代化;能夠明晰產權,實現土地更高的價值。土地是一種的生產資源,是農業生產的要素,傳統農業通過精耕細作實現土地價值,隨著土地流轉模式的發展,可以促進農村多余勞動力轉移,增加農民收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創新土地流轉模式。通過土地流轉市場的發展,可以根據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創新適合本地區的土地流轉模式,對土地流轉進行探索,積累有益經驗,形成土地流轉制度,從而為土地流轉提供制度保障。

2 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

2.1 土地流轉的過程更加市場化

目前,農村土地已經慢慢出現土地流轉市場,土地進行流轉不僅可以提高土地使用的“公平”和“效率”,也能促進農業發展的現代化。通過價格、合同等形式,把農戶分散、閑余的土地進行收集,通過市場化競爭,企業通過合理的價格對土地進行開發和利用,推動對農業進行開發的進程,提高農業生產的效率,避免了土地的浪費。

2.2 土地流轉價格更加合理

在早期的土地流轉時,由于市場信息閉塞,流轉的范圍很小,農戶不能對土地的價格進行合理判斷,土地流轉競爭者少,土地流轉時價格較低。最近些年來,隨著政府和村集體協調力度的加大,土地能夠以較高的價格進行流轉。土地流轉的價格受到經營企業經營的效益、糧食價格等因素的影響,通過市場化土地流轉,優化了土地資源使用,提高了農民收入,也為工業和服務業提供了大量勞動力。

2.3 土地流轉的工作更加規范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深入人心。農村土地流轉在村集體和政府的推動下,進行土地流轉宣傳,進行簽訂項目等工作,土地流轉更加規范化。簽訂合同有了規范的程序和步驟,土地合同的簽訂,改變了傳統土地流轉的方式。土地的公平性原則,流轉雙方的責任、義務等得到了很好地體現,農民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土地流轉有了法律保障。

3 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1 土地流轉人或主體不明確

在進行農村土地流轉中,農民可以對土地的經營權進行流轉,但土地的所有者是農村村民委員會、經濟合作組織等,農民自行對土地進行流轉使得土地的主體邊界模糊,由于各方面原因使得村民對土地的所有權產生爭議,導致各種矛盾產生。

3.2 土地流轉形式比較分散

現階段土地流轉的形式比較單一,農民對土地的流轉大多數小規模的土地流轉,難于形成規模效應,使土地經營效益低下。進行土地流轉的目的使農業實現規模化經營,流轉的形式應是多元化的,現在土地流轉形式過于單一。在農村,由于一部分青年勞動力出門打工,并未在城市找到可以長期從事的安穩工作,自有承包地自然流轉到其他村民手中。

3.3 農村土地流轉無序

農村土地流轉要高效進行,必須能夠及時進行土地流轉相關信息的交換,需要能夠提供準確高效的信息交流平臺,由于農村信息化程度較低,對土地進行大規模、低成本流轉比較困難,散戶缺少對土地流轉的有效途徑。另一方面,需要土地的需求者不能方便獲得土地流轉信息,土地大規模流轉成本高,土地需求者找不到土地供給者,造成土地供求失衡。需要土地的單位,收集大規模土地的成本過高,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與農戶進行談判,同時,擁有土地的農戶有缺乏大客戶信息,責任田數量較少,不愿意主動聯系客戶進行土地流轉。

3.4 沒有完善的土地流轉保障體系

現階段,我國的土地流轉制度還不夠健全,社會保障跟不上,農村地區的社會保障比較落后,對于一部分人來說土地一就是生活收入來源的一部分,土地對保障農民生活依舊很重要,進行流轉時農民期望的費用比較高,如果流轉費用低于農民的預期,農民就不愿意進行土地流轉。

4 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對策

4.1 明確農村土地的產權

由于土地的各種權利主體地位不明確,導致在農村土地流轉中出現各種問題。我國實行的土地制度,在產權方面主要體現3種情況:農民可以對土地的經營權進行自由流轉;農民可以以戶為單位對土地進行承包;農村集體擁有農村土地的所有權。農村土地出現了“三權分離”的現象,農民可以在承包期內對土地的生產經營獲取收益,可以把土地的經營權進行轉讓,自己本身不進行經營,農民擁有承包權和經營權,村集體擁有所有權,這種局面,使得土地成了農民的財產權,而不是對集體的債權。所以,進行土地流站必須對這種情況進行改革,明確農民的主體地位,使農民擁有永久性土地歸屬權。

4.2 保障土地流轉的合法權利

實行土地流轉,采用市場機制發揮市場的作用,給土地流轉帶來了較好的運行效果,提高了農民受益,但是土地的管理不夠合理,帶來了很多生態、環境、資源等方面的不利影響。土地的產權和治權存在漏洞。在進行土地供求調節、產權屬性等方面,需要明確三者之間的關系,完善合理的結構,處理好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各種關系,保障農民在土地流轉方面應有的權利。

4.3 管控農村土地流轉中介組織

農村土地中介組織,可以加快信息交流,有利于土地供求調節。在對農村中介組織進行管理時,要逐步進行完善,使中介組織能夠滿足市場化運行的要求和國家對農村土地宏觀調控的要求,建立一個合適的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發揮市場機制對土地流轉的促進作用。

4.4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

通過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解決農民沒有土地后的生存問題,拓寬農民的創收渠道,解決農民的生存問題。主要從2個方面進行完善。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完善農村的社會醫療、教育、養老等各種生活保障,解決農民把土地流轉出去后的各種生活保障問題。在經濟發展的推動下,對各項制度進行完善,推動社會保障機制改革;政府通過吸引企業,通過辦廠擴大農村人口就業,引導農民通過多種渠道實現就業,保障農民收入,解決農民生存問題。

4.5 建立有利的法制環境

現階段我國的農村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家有關部門完善法律環境,明確與土地流轉相關各方的權利和利益,保證在自愿、公平、互利原則上,保證農民的利益,開展農村土地流轉,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完善土地流轉的相關流程和出現糾紛解決機制。

篇6

關鍵詞:土地流轉,農民,制度

 

近年來,隨著中央一系列支農惠農政策出臺,農村經濟不斷發展,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向非農產業轉移,進一步促進了農村土地的流轉。為正確把握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準確了解農村土地流轉的現狀,我們對蒙陰縣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情況如下:

1.蒙陰縣土地流轉的基本情況

蒙陰縣總面積1605平方公里,其中山地丘陵占94%,現轄9鎮2鄉、587個行政村、53萬人口,其中農業人口46萬。現有耕地面積54萬畝。目前,全縣參與土地流轉的農戶數 10.7萬戶,流轉面積98萬畝,占耕地總面積的4.9 %。

在調研中發現,蒙陰縣土地流轉存在的主要形式主要有5種。一是轉包。指原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經營權轉移給其他農戶,承包方與發包方原承包關系不變。論文參考網。目前,這種形式是蒙陰縣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像常路鎮已成片承包300余畝屬于這種形式。全縣轉包流轉土地總面積31萬畝,占流轉總量的31.6%。二是轉讓。轉讓這種形式多發生在全面取消農業稅之前,當前蒙陰縣這種土地流轉形式極少。三是互換。為方便農戶耕種或流轉,對各自的土地經營權進行交換。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戶與戶之間。這是土地流轉時期比較流行的方式。全縣都有不同程度的發生,但是數量較小,目前全縣互換土地1.2萬余畝,占流轉面積的1.2%左右。四是代耕。這種情況全縣涉及面較廣。主要是近幾年大部分勞力外出務工,有的甚至整戶外出,所導致的一種土地流轉現象,代耕面積占22萬畝,占全縣土地流轉面積的22.4%。五是出租。是目前比較規范,也是為各方所普遍接受的一種符合市場化規律的農村土地流轉形式。論文參考網。論文參考網。全縣出租流轉土地面積 32萬余畝,占流轉總量的32.7%。

2.土地流轉的主要做法

由于土地流轉涉及農民較廣,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蒙陰縣遵照黨的農村土地政策,按照上級要求,以農民所需為出發點,結合各村實際,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開展引導,穩步推進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工作。一是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在不變的前提下,把不改變土地性質和用途作為先決條件,切實保障農戶30年承包期的土地權益;二是按照“自愿、依法規范、有償”的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下硬性指標,不搞強迫命令,不違背群眾意愿,不強行推進;三是嚴格遵循規定,充分保障雙方的主體地位,大力規范土地流轉申請、登記備案、公證各項程序,依法合理有序地進行土地流轉;四是把農民利益放在第一位,保障農民土地流轉收益權,杜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和占用,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

在推動流轉工作的方法上:一是鼓勵農民以多種形式對土地進行流轉。前面提到的形式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都可以進行二是。通過廣泛宣傳,深入指導,營造土地流轉良好氛圍。三是進一步加強勞務輸出就業技能培訓,促進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四是積極探索有效的流轉辦法,成片集中流轉承包土地,結合優勢特色產業實行集中開發。五是完善相關扶持政策措施,鼓勵企業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參與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3.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調查的情況看,蒙陰縣的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3.1土地流轉行為不規范,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調查中發現多數流轉不簽訂合同或合同不規范,耕地經營權流轉面積98萬畝,10.7萬起,簽訂土地流轉合同2萬起,占流轉起數的18.7 %,大部分土地流轉都沒有合同,更多的是口頭協議。即使有合同,也存在不規范、不完善之處,不規范的主要因素是農民法律意識淡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不知曉土地流轉的程序及相關手續;另外農戶間土地流轉期限較短,短期行為嚴重。農民務工經商收入不穩定,農民仍把土地作為經營風險的退路,土地轉出方怕失去土地,所以大部分采取短期轉包的形式流轉土地,由于流轉期限較短,造成轉入戶在生產上的短期行為和掠奪式經營,導致土壤肥力嚴重不足。

3.2土地流轉范圍窄,流轉收益少。調查中發現多數農戶土地流轉都是發生在親戚及鄰居之間,甚至有些是被動流轉。農戶因無力耕種,導致土地質量下降,有能力耕種的,因土地流轉渠道不暢通,轉入土地困難。土地無法向大戶和種田能手集中,土地流轉收益少。

3.3農村土地流轉手續不規范,引發茅盾糾紛多。由于流轉雙方沒有簽訂規范的流轉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極易產生土地流轉茅盾糾紛,致使親戚、鄰里關系不和諧,有的甚至反目成仇。

3.4農民地少致富難,集約化經營難形成。全縣耕地總面積54萬畝,人均耕地僅1.17畝,戶均耕地3.86畝,農戶承包土地最多的僅為3畝,最少的僅有0.4畝。由于戶均和人均擁有量小,多數農戶視地如金,守田度日,不思務工、經商之策,導致致富無門,與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極不對稱;由于戶均耕地少,難以形成規模經營,雖然國家和當地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扶持產業結構調整和促進規模經營及農機具購置補貼的好政策,但由于土地沒有經過規范的流轉方式向大戶集中,導致規模小,農機化程度較低,限制了農業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致使農業生產仍處于傳統的小農經濟。

4.幾點建議

4.1進一步廣泛深入宣傳引導,通過典型經驗,示范勞動作用,分析比較效益,規范流轉行為等方法。調動廣大農民參與土地流轉的積極性,促進農村土地合理有序流轉。

4.2培育和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健全土地流轉較為完善的登記、備案制度。鼓勵和引導中介組織依法開展農村土地流轉中介活動。完善合同管理,規范流轉行為。在流轉主體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流轉合同報鎮相關部門鑒證、備案。

4.3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合理機制,強化管理和服務。加強具體指導幫助,及時幫助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加快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步伐。規范引導農民依法、自愿、有償進行土地流轉,從源頭上化解農村土地糾紛,通過構筑縣、鄉(鎮)、村、組四級服務平臺,對農民自行協商達成土地流轉協議并要求主管機關給予變更登記的,要做到有人辦理、限時辦理、辦就辦好的工作程序流程。

4.4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農民剩余勞動力對土地的依賴性,一個重要原因是就業不成功,就可能失去經濟來源,無法生活,所以經常出現“離鄉不離地”的情況。為此,社會化的保障體系,像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必須全面建立,降低農村勞動力對土地的依賴性,從而實現有效的農村土地的適度集中,便于實現規模化經營。

篇7

及其福利效應研究”

《經濟研究》工作論文第813號

隨著中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以及服務業的快速發展,農業部門勞動力已經大規模向城鎮和非農部門轉移,這引發了土地資源重新配置的需求。

一方面從事非農生產活動的農戶沒有時間耕種自己的土地,另一方面農業生產效率高且想擴大生產規模的農戶卻得不到土地,造成了農業效率與農民福利的巨大損失。故亟須改革中國現行農地使用制度,利用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來調整土地資源。

考察中國家庭追蹤調查中的農村家庭數據,對農戶土地流轉決策行為進行分析后發現:無論是租入還是租出土地均有利于提高農戶的福利水平,其中,土地租出戶的家庭人均純收入比非流轉戶高1391.5元,貧困發生率比非流轉戶低4.1%;土地租入戶的家庭人均純收入比非流轉戶高852.6元,貧困發生率比非流轉戶低3.7%。土地價值、農業補貼和涉農貸款對農戶租入土地決策具有顯著促進作用,而非農就業機會和城市工資水平是農戶租出土地從事非農生產活動的主要誘因。

對不同租賃行為下農戶收入增長的影響機制進行比較分析后表明:第一,受教育水平提高和農業補貼有利于農民增收,且能使低收入家庭獲得更多收益;第二,耕地規模擴大對專業農戶的收入增長具有顯著正向影響,而土地租金是租出土地家庭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低收入家庭通過租出土地從事非農業生產活動來實現減貧更具可行性和有效性;第三,租入土地家庭的耕地面積依然不能滿足農業規模生產的要求,農村家庭中還存在著大量剩余勞動力,這非常不利于專業農戶增收。

而現階段中國農村土地的流轉主要是農民自發推動的,流轉規模和涉及范圍均無法達到發展現代農業、促進城鄉居民收入均等化的要求。為了讓更多農民從土地流轉中收益并實現增收減貧目標,需要政府提供有效的農地流轉制度變遷供給。

制度

財政分權未帶來公共服務發展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陳思霞

武漢大學 盧盛峰

分權增加了民生性財政支出嗎?

來自中國“省直管縣”的自然實驗

《經濟學(季刊)》2014年第4期

伴隨政治集權和經濟分權為特征的中國式分權改革,中國以發展公共服務為導向的公共財政體制改革逐步推進,但長期以來,地方政府對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始終處于較低水平,且增長緩慢。

基于省直管縣外生的自然實驗,實證檢驗中國式分權改革對基層政府財政支出決策行為的影響效應后發現:

1.分權改革導致參與分權改革的縣(市)顯著增加了基礎設施建設支出,但民生性支出下降。2.參與改革的地區中,貧困縣(市)更傾向于降低民生性公共服務支出。3.財權下放直接帶來基層政府擴張基礎設施建設支出,民生性財政支出則主要受到經濟分權的沖擊。4.擴權改革在空間配置上的公共支出結構變動效應逐年遞減,但總體影響效應十分穩健。

觀點

孩子讓父母更誠實

美國喬治梅森大學 Daniel Houser等

“不誠實的起源:從父母到兒童”

NBER工作論文第20897號

生活中,人們會遭遇各種為了私利而做出不誠實行為的時候。不誠實行為如何產生,在什么樣的經濟環境下此類行為會減少或增加尚不得知。

以父母及其3歲-6歲孩子為對象的一項田野實驗中,讓父母在不同場景下投幣,并報告投幣結果,進而獲得收益。父母可以通過虛報投幣結果增加收益,實驗以此來衡量不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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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用地;內部流轉;再次流轉;城市流轉;外部環境

1.農用地內部流轉的內涵

農地產權的內部流轉的內涵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在集體和承包經營人之間內部的“初次流轉”和在承包經營權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所承包經營的土地在一定的期限內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再次流轉”。

2.我國農用地內部流轉存在的問題

(1)流轉行為不規范,無規范合同契約。就算農戶與業主簽訂了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簽訂雙方也由于知識的局限性使得合同文本也不規范,內容歸于簡單,對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沒經過村委會簽證、蓋章,也未報鄉鎮府農村承包合同管理處備案。

(2)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農用地的內部流轉不同于城市流轉,主要是周圍的鄰居或者親戚之間發生流傳,由于彼此之間長期形成的穩定關系,增加了互相之間的信任度,再加上土地在農村的價值比較低廉,往往就采用口頭協議,很少訂立書面合同,也不會要求相應的物質擔保或者抵押。這樣形成的流轉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一旦中途出現土地糾紛,牽涉到流轉土地的使用權或收益權問題,由于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的書面證明,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3)流轉合同期限短。農用地的流轉周期一般是一年,由于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如果進行規模化種植或者養殖,在短周期內難見效益,合同周期短不利于土地內部流轉的長遠發展。

(4)農村土地產權不明晰。由于農村發展滯后于城市發展,農村的各項制度建設也相對滯后,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不完善,使得農用地出現產權模糊,而土地作為農民生產生活的重要保障,農民迫切需要完善的產權制度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產生糾紛,損害自己的經濟利益。所以,土地產權制度的不明確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農用地的內部流轉。

(5)農村土地產權市場很不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市場的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農用地價值不公平。農村土地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它的價值度量方式不好把握,導致農用地的市場價值得不到公平的確定,出現非等價交易。第二,產權市場平臺缺失。農用地的交易大多是農民之間的私下交易,沒有一個中間平臺,為農用地交易的雙方服務,及時披露待流轉土地的相關信息以及供需雙方的要求。第三,行政干預強。農村土地流傳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政府主導的,政府根據農業發展規劃確定當期的土地流轉規模和土地流轉價格。而土地流轉過程中行政手段敢于過多,往往出現違背土地市場經濟規律,忽略市場基本供求狀況,導致土地供求失衡,阻礙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

3.農用地內部流轉應遵循的原則及建議

(1)規范合同契約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應該規范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明確流轉合同的內容形式、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在流轉期內產生的各種收益的分配問題。建立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制度有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進行,有利于保障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有利于維持土地流轉市場的長遠發展。

(2)堅持依法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的首要原則就是依法原則。以現存的法律法規為產權流轉的準繩,堅決杜絕、懲治非法流轉。

(3)堅持自愿原則

農村土地產權的內部流轉,必須堅持平等協商、主體自愿的原則。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集體)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首先必須經過與所轉讓地上的承包者協商,在平等的基礎上,先由占地農民將其承包經營權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給集體,再由集體轉讓給土地需求者。自愿原則不僅表現為主體雙方自愿,而且表現為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在內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涉流轉雙方的意愿。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土地流轉要公開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待流轉土地的相關基本信息要充分披露,不能肆意隱瞞土地的情況,不準誤報土地的面積和質量,要在土地信息充分公開的前提下完成流轉。土地流轉要公平是指土地流轉過程中,要根據流轉土地夫人具置、面積、產量綜合制定土地流轉的價格,必須按照等價原則進行交易,不得私下串謀抬升土地價格,導致土地交易的無序競爭,破壞土地流轉市場的公平性。土地流轉要公正是指土地流轉要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政府應該充分尊重土地流轉雙方的基本意愿,不得以行政手段強制推動土地流轉進行,不得偏袒一方利益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只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才能為土地流轉提供一個公正的交易環境,保證土地流轉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

(5)建立農村土地市場。

農村土地交易需要交易的基本場所,必須建立農村土地交易市場為土地交易提供基本的交易場所,為供需雙方搭建交易平臺,提高土地流傳的效率,優化農村土地資源的配置,提高農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增加農民的經濟收益。

(6)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沒有完善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農民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明確土地產權制度,可以明確土地流轉雙方的權益,可以保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可以規范土地流傳過程中產生收益的分配問題。進而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土地流轉的進程,提高土地流轉的效率。

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農用地流轉過程中主要存在流轉行為不規范、流轉過程之中缺少必要的合同保障、流轉合同的期限較短、土地產權不明晰以及農村土地交易市場不完善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傳,保證農村土地流轉的長遠發展,必須完善農村土地流傳的流程、明確土地產權、建立農村土地流傳市場和建立土地流轉基本原則,建設一個健康、完善、公平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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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地經營權;流轉規模;市場機制

一、農地經營權的流轉態勢

農用土地經營權流轉規模,是指農用土地經營權由于采取不同流轉形式和流轉機制而使土地經營主體與農用土地的組合所達到的最佳的吸納土地的數量。農地經營主體與土地的組合達到最佳狀態,就意味著農用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模也達到了最大化。如果流轉形式為一定,一個比較完善的土地流轉市場,總是能夠通過土地流轉來實現農地經營主體與農用土地最佳配置的,但是同時可能出現非均衡的農地配置。一個非完善的土地流轉市場,在行政力推動下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資源配置規模,但是同時也可能使得土地流向那些不能有效使用農地的農戶,這就意味著農地流轉低效率的存在或者是非最優配置。

非完善的流轉市場表現為流轉價格的不合理與流轉操作的不規范。一是流轉價格的偏低。一般認為糧農之間的流轉價格應以上年畝收益為參照系,這樣偏低的價格在缺乏市場機制配置條件下,只能小規模地在鄰里鄉親中流轉。農地流入農業加工企業中的流轉價格同樣偏低。一些鄉、鎮政府存在對加工企業的扶持偏好而不可能真正執行有關補償規定。這種不合理或偏低的農地流轉價格形成機制最大的特點就是非競爭性,所以不能導向土地經營權真正流入到有經營能力的大戶手中,使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流向、規模、效率都受到限制。調查發現,“在遼北地區,農地經營權流轉的一般規模為5-50畝之間,單戶超過200畝流入規模并不多見。”二是土地經營權流轉操作的不規范。農戶與農戶之間流轉土地時,大部分是口頭協議流轉,簽訂流轉合同的很少。三是流轉形式單一。目前,農地經營權在流動中所采取的如轉包、租賃、互換等已經成為基本形式,但是,它只是運用了貨幣作為媒介,實現的是農地經營權的一般性移位,缺乏通過市場競爭來配置農地經營權的機制。

二、市場機制是決定流轉規模與效率的關鍵因素

影響農地流轉規模和效率的直接因素是一定農地質量條件下的流轉形式和流轉機制。如果流轉形式不變,農地的流轉機制就成為決定農地流轉效率提高的關鍵因素。因此,縣(市)、鄉鎮政府在探討不同流轉形式時,應注意引入流轉的市場競爭機制。這是因為:一是當前農地流轉的目的已經不再是解決土地閑置,而主要的是通過流轉規模的擴大來實現農地產出率的提高。二是市場機制的競爭性特點,可以使農地經營權流向最有能力的經營大戶,為實現農地經營主體和土地的最佳結合創造了機會,同時也為提高流轉效率提供了機制性基礎。三是實踐上已經出現了引入競爭機制的農地流轉。如我國一些地區實行的“土地流轉經營專業合作社”,在運作中引入了經營大戶的競爭。但是,我們注意到,這種形式的競爭效應是通過行政力的設計推動實現的,競爭還很不充分。要使競爭普遍化,規范化,體現專業大戶之間農地經營權流入競爭,最根本的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三、建立農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機制需要創新

(一)形成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市場價格

從理論上考察,農地流轉價格,一是要反映土地的使用價值,即土地的經營價值(已經達到的產出價值)和潛在價值(可能達到的產出價值)。特別是在糧食用地轉入農業企業用地的層次上,應該對這類土地的潛在價值估足。二是要反映農地供求關系。無論是糧農之間還是糧農和農企之間的農地流轉,都要通過多主體競爭形成其交換價值或價格,這是問題的關鍵。

(二)探索建立區域性農地經營權流轉的綜合市場

合理的農地流轉市場價格的形成需要以競爭平臺為前提,有了這樣的平臺也就形成了農地流轉充分競爭的機制。在實踐上可以探討建立以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合作管理的區域性農地流轉市場。可以根據縣域內具有較強經濟聯系的不同區域,比如成立5-10個區域性農地經營權流轉市場。這個市場在性質上應該是建立在政府規劃基礎上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經營單位。市場的基本業務應該是原各鄉、鎮農地經營權流轉業務的集中與整合,并與各村建立密切的工作機制。市場可以集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信息、流轉洽談、檔案管理、土地評估、政策咨詢、合同公證、糾紛仲裁于一身,為該區域的土地流轉服務。在這里要實現兩大目標:一方面要在信息的搜集與基礎上,通過一定的程序評估農地的基礎價格,然后實施農地的流轉價格競拍,最后實現農地流轉的市場價格;另一方面要在業務與管理人員、農地規劃與農地流轉市場的業務接續的基礎上,實現農地經營權流轉的規范化,制度化。

土地流轉市場還可以作為土地信托服務機構接受土地承包者委托,將其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土地信托可以使土地從小范圍流轉擴大到大范圍流轉、克服配對量過小的弊端;可以使土地流轉從臨時性、個案性轉變為經常性、整體性流轉,適應農民在不同季節對土地流轉的要求。可以實現由行政推動流轉到由市場引導流轉的變化。我們相信,只要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農地流轉中的作用,農地流轉的規模與效率一定會大幅度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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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論集體使用權流轉[EB/OL].中國論文下載中心,200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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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應該用改革的思路管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充分發揮集體土地資產作用,節約與集約利用農村建設用地。作為管理部門的地方各級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必須認清形勢,因勢利導,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前提下,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管理,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與集約利用,逐步構建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新機制,引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進入規范化軌道。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城鄉土地的資產屬性已經顯現。以出讓、轉讓、出租、聯營、入股等形式自發流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市場行為已在全國不少城鎮客觀存在,且在數量和規模上有不斷擴大的趨勢。根據相關調查,外來流動人口、離退休和企業下崗人員等,是到農村租房或買房的主力,初步統計有百分之三十的城鄉結合部的農民宅基地進入了隱性市場。上述現象反映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和集體土地市場的內在需求。顯然,無法簡單地加以限制,我們應該用改革的思路管理農民集體建設用地,充分發揮集體土地資產作用,節約與集約利用農村建設用地。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社會意義

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為完善我國城鄉供地體制,促進城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推動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和重要意義:第一,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是我國城鎮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土地置換使農村居民向中小城鎮集聚。集中建設農村居民住宅,不僅可以使村莊復耕,有效增加耕地面積,還可加大對中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的力度,農民居住環境改善了,生活質量提高了,推動了農村城鎮化的進程。第二,有利于城鄉土地統一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把城鄉土地納入一體,在統一的制度架構下,通過建設用地供應總量控制,統籌城鄉土地用途分區管制,可以確保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的實施。從我國國情看,耕地的相對稀缺和建設用地的巨大需求的矛盾十分突出,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流轉,將大大提高土地利用率,使土地資源得到有效配置,可大大減緩國有建設用地需求對農用地的壓力。第三,有利于農民集體土地財產價值的實現。集體土地是農民的最重要的財產,通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僅使農民集體能夠利用土地資產參與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同時農民也能獲得地租收益,保障了農民的財產權益。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必然性

早期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一般為進城務工經商戶向集鎮或城郊結合部的農民租賃房屋,作為經營和生活居住場所,然后,隨著進城鎮務工經商者的資金積累,出現房屋買賣現象。可以說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是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的必然產物。

土地市場的逐步培育帶動了集體建設用地的大規模流轉。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把國有土地的無償無限期無流動使用改為有償有限期有流動的使用,使土地市場成為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城市建設的資金籌措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對緩解城市建設資金壓力,改善城市基礎設施,擴大城市承載能力,吸納農村進城人口,發揮了重要作用。以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為主要內容的土地市場培育發展過程,在多方面影響著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一方面是入市的國有土地往往來源于向農民集體征用土地,原存量國有土地入市只占很少的份額。另一方面是土地價值的凸現、政府征用土地補償與出讓價格的巨大反差,導致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

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求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在市場經濟大潮中勢不可擋,這既有社會經濟發展、農村人口轉移的外在需求因素,又有在土地市場不斷發育的大背景下,土地價值不斷凸現,集體土地所有者實現土地收益的內在追求因素,同時,也是根據我國人多地少突出矛盾,實現土地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目標的必然選擇。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的農村經濟取得巨大發展,農民的生活得到了較大的改善,最引人注目的是農民住房的變化,村莊范圍的擴大,隨之而來的是建設用地的迅速增加,使耕地面積大大減少。在農村一些地方出現了空心村,浪費了土地資源。如何挖掘集體建設用地的潛力,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擺上了各級土地部門的議事日程。

三、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類型與形式

(一)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分類

按流轉對象進行分類,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主體呈現多元化發展趨勢,轉讓出租方既有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等土地所有者,也有鄉(鎮)村企業和個人等土地使用者。受讓方既有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也有相鄰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成員。因此,按流轉對象可以劃分為集體內部成員流轉和集體外部成員流轉。

按流轉地類進行分類。目前參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用地類型包括農民住宅用地、工業生產用地、商業用地及房地產開發用地等多種類型,但主要是生產經營用地,在我國東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以鄉鎮企業生產用地為主,在中部地區以興建市場出租攤位的方式出租土地為主,在小城鎮則以農民已建住房買賣為主,其地類為住宅用地。

按流轉空間進行分類。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直接受到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呈明顯的空間分布特征。城郊結合部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從數量到形式都多于集鎮,而中小集鎮的流轉其數量又多于農村。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政府對農村推行的宅基地整理,必將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較大規模流轉。

(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形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隨著土地征用工作的不斷改善,許多地方政府充分考慮到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根據土地征用數量按一定比例返還安置留用地。有的村集體將此安置留用地直接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農民以轉讓、出租房產形式,連帶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這種農民的住房買賣在小城鎮中是十分普遍的。另外,還有在鄉鎮企業合并、兼并及股份制改組中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鄉(鎮)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聯營形式興辦各種企業;在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中,以集體土地使用權合作的方式進行流轉;以征、轉為國有并辦理轉讓、出租手續的形式,同時轉讓所有權、使用權的流轉;由于企業倒閉或債權債務原因,通過司法裁定使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等多種形式。

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所面臨的問題

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干擾。長期以來,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一直是混亂無序的,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很多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將農用地充作建設用地進行交易。這直接導致了土地利用混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及耕地保護政策造成沖擊,使耕地占補平衡的實現難度增大,建設用地供應總量難以得到有效控制,正常土地市場秩序受到嚴重干擾。

(一)造成集體土地資產和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

集體建設用地雖然是鄉鎮或村等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這些土地的增值源于國家或地方各級政府對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公益事業等多方面的投入,以及土地所有者對土地的先期投入。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是隱形的,因此,誰交易誰得益,這就造成了集體土地資產和國家土地收益的流失。

(二)農民集體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由于是私下交易,沒有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交易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土地的基準地價也往往得不到保證。有的土地使用者把地價壓得很低,造成集體土地資產的流失,因為缺少合法性,這種流轉合同屬《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一些經營業績不佳的企業鉆法律的空子,甚至在合同期滿之前,故意不交租金,使農民的集體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耕地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造成耕地大面積流失

盡管耕地與集體建設用地分屬于兩大不同的用地類別,但從土地的比較收益來看,集體建設用地的收益明顯高于農用地,尤其是耕地,建設用地若用于房地產開發,則收益更高。農民集體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千方百計通過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徑將耕地轉為建設用地,造成耕地的大面積減少。而保有一定量的耕地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因此,我們在允許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同時必須因勢利導,趨利避害,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從而避免因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而對保護耕地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五、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遵循的原則

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要進一步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所有權代表和相應的權利、義務。按現代產權理論,設定集體建設用地的權益,賦予并保護農民的建設用地財產權;在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前提下,實現集體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分離;在強化用途管制和規劃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并鼓勵集體建設用地依法流轉;合理分配集體建設用地中的土地收益,保障集體建設用地依法、合理、規范流轉,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集體建設用地配置中的基礎作用;規范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程序、方式和管理措施。一般來講,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1、集約用地的原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主要目的是促進集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通過集體建設用地的規范、有序流轉,盤活存量土地,走內涵挖潛的路子,避免和減少集體建設用地的外延擴張。

2、兼顧各方面利益的原則。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既要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在流轉過程中應得的收益,同時還要保護受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