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風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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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風險導向審計是以風險評價為一切審計工作的出發點,并將風險分析貫穿于審計全過程的模式。由于它適應市場經濟的高度不確定性和人們對審計期望值不斷提高的要求,因此自其產生之后,不僅在西方國家審計領域和企業內部審計得到廣泛應用,而且給西方的國家審計和企業內部審計帶來了很好的審計效率和效果,極大的推動了西方審計行業的發展。但我國尚未對風險導向審計模式的應用引起足夠的重視,基于此,本文就我國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一、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一)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必要性分析。銀行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它的不穩定性、高風險性和負外部性決定了銀行業的發展必須依賴于良好的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管。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手段,內部審計又對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實施再監督。因此,銀行經營的特殊性對銀行的內部審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現實中,我國銀行內部審計卻存在著不同層次的矛盾、沖突與缺陷,如宏觀層面的公司治理模式的選擇、審計委員會的制度設計及微觀層面的審計方法應用問題等。就審計資源而言,銀行資產負債多、中間業務量大、資金往來頻繁、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繁雜。在此情況下,若銀行內部審計仍用傳統的內部審計方法,則既不利于有效利用有限的審計資源,也不能滿足銀行對風險管理日益加強的要求。因此,銀行要解決審計資源的供需矛盾,其有效路徑是:突出風險管理,探索科學、高效的審計方法。風險導向審計正是以風險為基礎,以重要風險點為切入點,采用一種系統化的方法對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程序進行評估,并通過識別和評價重大風險來幫助組織改進風險和管理控制系統。基于此,對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一能更新審計理念,確保銀行受托責任有效履行的管理控制機制;二能加大銀行高風險業務與內容的審計力度,提高銀行風險管理的水平;三能突出審計重點,提高審計的效率;四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實現內部審計的增值目標。
(二)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可行性分析。第一,銀行有著良好的計算機信息技術平臺。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難點之一是如何建立審計對象的信息數據庫問題。銀行信息技術起步較早、發展較快,有著良好的計算機信息技術平臺,而近幾年人民銀行又更新了銀行賬戶管理系統、支付結算系統,與之相關聯的銀行支付清算系統也相應地配套更新,其較完善的信息化系統與程序為數據采集奠定了基礎,為銀行內部審計人員充分了解本行的資產質量、負債狀況、結算業務操作及其內部控制等提供技術支持。第二,銀行有較為科學規范的風險管理模式和較成熟的風險管理經驗。早在1996年,中國銀行業即開始嘗試授信管理,后來又引進了客戶信用評級體系和貸款風險分類制度。2001年新巴塞爾委員會又對銀行風險管理進行了改進,其風險的識別、評估與認定為風險導向審計提供了借鑒,使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在銀行的運用成為可能。第三,國際一些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在銀行運用風險導向審計已取得成功經驗。1997年畢馬威研究小組提出了以戰略分析、經營環境分析、風險評估、業績計量和持續提高等五大原則來分析企業的經營風險,在對捷克商業銀行的審計中,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取得良好效果。
二、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目標、領域和程序
(一)目標定位。國際審計和鑒證準則委員會(IAASB)將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AR=IR×CR×DR)的風險模型修改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至此,對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成為審計重點。注冊會計師審計將重點放在可能引起會計報表錯報、漏報的一切因素的分析,其目標是:正確、準確并高效的鑒證會計報表,而內部審計不僅具有經濟監督的職能,還兼有管理、服務、咨詢等職能。因此,內部審計人員關注的焦點不應僅僅是會計報表重大錯報、漏報的若干風險因素,應進一步延伸拓展到商業銀行業務經營中的若干風險,其目標定位是:實施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加強銀行的風險管理。將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與銀行的風險管理結合起來,從宏觀到微觀,自上而下的全面分析銀行業務與經營中的若干風險因素,對銀行的外部環境、內部控制、銀行經營及業務操作流程等進行全面分析與評價,以實現內部審計參與管理、差錯糾正、防范風險、增加價值的目標。
(二)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應用領域。第一,真實性審計。在金融同業競爭日益加劇的環境下,不斷攀升的任務指標、經營的變數、利益的驅使,容易誘發基層商業銀行出現管理舞弊行為。銀行要發揮內部審計部門的特殊作用,適時開展風險導向的真實性審計,審核、確認轄屬機構存款增長、貸款營銷、中間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經營利潤、資產質量、表外業務等重點經營指標實現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第二,資產風險審計。目前,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剝離、核銷、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存在于“正常”、“關注”類別中的隱性不良貸款,需要慧眼來甄別,以便及時采取退出、清收、轉移等手段保全信貸資產。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可通過風險導向審計,捕捉某筆貸款可能劣變的蛛絲馬跡,未雨綢繆,提出前瞻性的審計建議。非信貸資產也同樣適用于風險導向審計。第三,經營效益審計。專業部門出于本位思維定式,關注的工作重點是自身的業績,往往忽視工作成本的支出。內部審計部門可以站在客觀的位置上,運用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綜合分析成本效益,得出有價值的結論,通過精細化管理,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
(三)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程序。第一,分析銀行的外部環境。金融與經濟乃至整個社會政治環境緊密相連,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也將金融風險劃分為:信用風險、投資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市場價格風險、資金過度集中風險、國家風險、銀行內部管理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可見,銀行外部環境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宏觀概念。審計人員在實施銀行內部審計時,應重點分析以下外部影響因素:政治、法律環境,國內、國外經濟金融形勢,貨幣政策目標、社會信用體系的構建及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等。第二,評價銀行的內部經營環境。傳統的內部審計主要是評價內部控制,但若銀行管理層舞弊或操作者串通舞弊,則再好的不相容職務分離也將失去效應。因此,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注重對重大錯報風險的全方位評價,將審計視角擴展到內部控制以外,在評價銀行內部經營環境時,除相應的會計控制、程序控制、風險管理控制、授權控制等內部控制外,還應關注銀行的經營目標與理念、組織結構、風險管理戰略、管理者素質、偏好、政策與過程等。第三,識別銀行業務及經營中的重要風險點及風險域。審計人員在對銀行業務及經營中的風險點及風險域進行宏觀與微觀分析的基礎上,應運用科學的風險管理方法,對風險種類及風險的重要度做出判斷與細分,可借鑒杜邦“沸騰壺”模型,將錯報風險劃分為高風險、敏感風險、適中風險和低風險等幾個層次,或直接引用《巴塞爾協議》風險評級的方法,確定不同的風險系數。第四,評估經營業務風險。銀行重大錯報風險及銀行風險的影響因素很多,除銀行外部環境因素、內部管理風險外,業務循環中的操作風險等也是重大錯報風險產生的直接誘因。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強調從宏觀上對風險進行評估,但并不是說可忽視微觀層面的操作風險。因此,應繼續實施內部控制測試,并分析重點業務、重要環節的風險,強化風險控制。第五,實施控制測試與實質性測試。控制測試又被稱為符合性測試或遵循性測試,其主要工作有兩方面:一是檢查是否有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如何;二是測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得以貫徹執行,其遵循性、有效性如何。實質性測試主要是對賬簿、報表所反映的經濟業務和事項進行審計。在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模式下,實質性測試仍必不可少,這也是全面準確地認識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實質與內涵之關鍵。
三、銀行開展風險導向內部審計應注意的問題
(一)審計環境對審計方法的影響。任何方法均需適應環境。方法的運用是有條件的,應依據不同的審計類型、審計對象、審計人員,視不同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審計方法,依不同的審計要求及實際情況選用不同的審計方法,切不可教條照搬。譬如有的銀行信息技術平臺很高,風險管理經驗豐富,有的銀行可能還有部分手工操作等,因此,各銀行的技術基礎、經營環境的差異亦使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的運用不可能一蹴而就。
(二)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對審計方法運用的影響。一切好的方法最終都要由人去執行,審計人員的素質、閱歷、判斷力、偏好等不同直接影響審計方法的運用。在銀行中運用風險導向內部審計,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會計、審計知識,而且要求審計人員熟悉管理知識、精通金融業務。因此,具有職業敏銳性、判斷力的復合型人才的培養與儲備是必不可少的。
(三)注意審計方法的綜合運用。根據系統理論,如果相互聯系的個體組成一個系統,則系統就會表現出突變行為,系統總體特征就會與加入個體之間相互獨立時表現的特征有本質差異。風險導向內部審計如此,審計方法的運用原理亦如此。無論何種目標,僅用一種方法是難以達到的,而且,不同階段也應運用不同的方法。我們應系統的綜合的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只有這樣才能抓住事物的本質。就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而言,在審計期初,應側重運用分析法,分析可能產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各種因素;在實測階段,則主要運用審閱法、復核法、核對法等查賬的方法;在審計終結階段,則應更多的運用比較法、歸納法等。新風險審計準則也特別強調,不論風險導向審計方法如何運用或運用效果如何,均需進行實質性測試。
篇2
【關鍵詞】商業銀行 風險管理 風險構成
商業銀行是一種特殊的金融中介機構,它雖然具有普通企業的一般特征,但是商業銀行在貨幣信用服務領域的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特征決定了商業銀行的風險不同于普通企業。由于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重點是其負債業務,且資金來源90%以上來自于負債業務,這就決定了商業銀行在風險管理中對負債業務風險的控制是尤其重要的。而這與普通企業在負債方面的關注點就大為不同。并且,正是由于負債業務在商業銀行業務中所占比重大,商業銀行時時刻刻會面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也就反過來制約了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要把風險控制放在其管理活動的核心位置。
商業銀行的風險是指其由于對未來結果的不確定性,使得銀行預期收益與實際收益產生偏差。廣義的風險包括了銀行可能的收益和可能的損失;而狹義的風險只指銀行可能的損失。本文探討的風險僅指狹義上的風險,即銀行可能面臨的損失。按照銀行風險的性質,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可以分為五類。它們分別是: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信用風險
(一)含義
信用風險是指銀行的債務人即借款人由于違約而導致貸款或證券等銀行持有的抵押資產不能夠收回而造成銀行損失的可能性。
(二)可能對商業銀行造成的危害
當銀行面臨信用風險時,一般是指銀行貸出去的款項,借款人到期無法償還,形成銀行的逾期、呆滯或者呆賬貸款,使銀行蒙受損失。一旦商業銀行資本狀況出現有不良資產數額龐大的問題,就會給銀行帶來沉重的負擔,影響銀行的競爭實力、加大銀行資產管理的費用、減少銀行收益,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銀行倒閉。2006年~2007年在美國的次級貸危機中造成的一部分損失就是由于商業銀行和一些次級貸公司面臨的信用風險所導致的損失。由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住房貸款以較高的利率借給一些信用級別較低的貸款人用以購買房產,所以市場上房價下跌導致貸款人只能違約而無法償還貸款,也正是因為房價下跌,貸款人抵押在銀行的房產變賣后無法彌補銀行貸出的款項,致使銀行和金融機構遭受損失。這一損失非常巨大,牽連到了整個金融市場。所以,商業銀行需要認真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和管理,盡量降低這一風險。商業銀行的信用風險管理在我國進行的也并不令人滿意,盡管在改善銀行貸款質量方面我國的人民銀行和各家商業銀行也做了許多工作,使不良貸款率也有所下降,但不良貸款率仍處于較高水平。2003年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兩萬零七十億元,不良貸款率為22.19%,比年初下降四點零二個百分點;政策性銀行不良貸款余額三千三百四十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8.61%,比年初下降一點一八個百分點;股份制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一千九百六十七億元,不良貸款率為9.34%,比年初下降三點五一個百分點。
二、市場風險
(一)含義
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供求關系等各種因素變動,引起利率、匯率、證券價格波動給銀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可能對商業銀行造成的危害
金融市場變化莫測,所以市場因素是銀行最無法預料的影響因素,加之市場風險因素眾多,使得銀行管理更為困難。而且由于市場的變化難以預料,有的時候,銀行因為市場因素導致的損失很可能是非常巨大的。非常明顯的一個實例就是爆發于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在這次波及整個亞洲地區乃至全球的金融危機中,大批商業銀行的巨額損失正是歸因于它們對銀行面臨的市場風險估計不充分和管理不到位。因為在此次金融危機中匯率的波動速度快、幅度大,使得商業銀行獲得的應對危機的反映時間相對較短,加之國際投機者對熱幣的投機行為導致匯率制度的崩潰,以及亞洲國家過早開放資本市場和金融市場,政府對亞洲商業銀行又干預過多,所以,這次金融危機直接導致了很多銀行的倒閉。但是,在這次金融危機中,造成商業銀行這些損失的內部原因還是它們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的薄弱和風險管理的缺失。如果商業銀行預先注意到了1997年,泰國經濟的疲軟和其他東南亞國家如馬來西亞和韓國等長期依賴中短期外資貸款來維持自身國際收支平衡,并且大多匯率偏高并執行與美元或一攬子貨幣的固定或聯系匯率的情況,相應增加風險儲備,預估市場匯率的波動,那么金融危機雖然勢必會造成損失,但損失的規模和影響的范圍將會大大減少。可見,即使市場變化難以預測,但是關注市場變化,預估市場風險對于商業銀行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三、流動性風險
(一)含義
流動性風險是指銀行不能到期支付債務或滿足臨時提取存款的需求而使銀行蒙受信譽損失或經濟損失,設置被擠兌倒閉的可能性。
篇3
一、變量選擇與模型構建
(一)變量選擇1.被解釋變量。在商業銀行風險承擔的度量方面,國內外學者主要采用的度量指標有不良貸款率(NPL)、加權風險資產占比(RA)、破產概率Z值(Z-score)。Delis&Kouretas(2011)使用了不良資產率和加權風險資產占比這兩個指標來度量銀行風險承擔,徐明東、陳學彬(2012)選用Z值和資產貸款率作為銀行風險的測度指標。除此之外,還有學者使用貸款損失率、預期違約率等來衡量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水平。考慮到存貸款業務在我國商業銀行業務中一直占有較高比重以及數據的準確性,本文選用各大銀行公布的不良貸款率作為銀行風險承擔的衡量指標。2.解釋變量。在選擇貨幣市場利率變量時,由于我國貨幣市場還未形成一個公認的基準利率,因此不得不采取多個指標。國內學者對基準利率的爭論主要集中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CRATE)、銀行間債券市場利率(BRATE)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三者之間。海濤、方兆本(2010)通過對SHIBOR、CRATE和BRATE的波動狀況進行分析,發現這三種利率均不能完全獨立地作為我國貨幣市場的基準利率。本文選取銀行間債券市場利率(BRATE)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IBOR)作為貨幣市場利率的衡量指標。利率波動性的變量則采用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標準差來衡量,即DSH。3.控制變量。為了控制銀行自身因素、宏觀經濟狀況和市場競爭等可能對商業銀行風險承擔產生的影響,本文選取銀行規模(SIZE)、銀行資本充足率(CAR)、銀行資產收益率(ROA)、實際經濟增長率(GDPG)、銀行業景氣指數(BBI)和市場集中度(CON)六個變量作為控制變量。
(二)模型構建基于研究目標和變量選擇,本文參照Delis&Kouretas(2011)的模型設定。模型(1)用以研究貨幣市場利率對商業銀行風險承擔的影響。在模型(1)中,i代表i銀行,t代表t期,Risk為被解釋變量,代表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本文以不良貸款率作為其衡量指標。MP是解釋變量,代表貨幣市場利率,本文以BRATE、SHIBOR作為貨幣市場利率的指標。控制變量:SIZE銀行規模,CAR銀行資本充足率,ROA銀行資產收益率,GDPG實際經濟增長率,BBI銀行業景氣指數,CON市場集中度。銀行業景氣指數反映的是調查當期相對于上期銀行業的變化情況;市場集中度反映的是銀行業的競爭情況,集中度越高,市場競爭越小。
二、實證分析
(一)數據來源基于數據的可得性和可信性,本文采取我國16家上市銀行2007年至2014年的面板數據進行研究,包括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民生銀行、中信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銀行、寧波銀行、興業銀行、南京銀行、北京銀行、華夏銀行、浦發銀行。數據來源于各銀行年度報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和中國國家統計局網站。
(二)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表2)由于BRATE所取得的數據為月加權平均數據,HIBOR所取得的數據為日數據,因此,在這里用隔夜SHIBOR的曲線圖來說明我國貨幣市場利率的變化趨勢,如圖1所示。
(三)參數估計與分析1.估計方法。由于所構建的模型中均含有被解釋變量的滯后一階,為了避免出現內生性問題,本文采用廣義矩估計(GMM)方法對模型進行估計。廣義矩估計分為差分廣義矩估計(DIFGMM)和系統廣義矩估計(SYSGMM),但在有限樣本下,系統GMM的估計結果相對于差分GMM的估計結果來說,偏差更小。系統GMM又可分為一步廣義矩估計和兩步廣義矩估計,相對來說,兩步法的估計結果對異方差和截面相關性具有更高的穩健性,因此本文最終選用系統廣義矩估計兩步法對模型進行估計,估計結果如表3所示。2.估計結果。首先,觀察表3中所有AR(2)和Sargan檢驗的P值,結果發現它們的P值都顯著大于0.1,這說明可以接受這兩種檢驗的原假設,即“不存在序列自相關”、“所有工具變量都是有效的”。另一方面,被解釋變量滯后一階系數在各個模型估計中都顯著為正,說明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在相鄰期間內存在較強的關聯,可以認為之前所構建的4個模型都是合理的。
(四)解釋變量、控制變量和交叉項的系數1.貨幣市場利率與商業銀行風險承擔之間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以BRATE為解釋變量的模型估計結果中,BRATE的β系數分別為-0.07、-0.282、-0.474,z值分別為-8.07、-7.35、-3.03,均在1%的水平上顯著;在以SHIBOR為解釋變量的模型估計結果中,SHIBOR的β系數分別為-0.069、-0.353、-0.397,z值分別為-7.8、-3.44、-3.11,同樣都在1%的水平上高度顯著。這一結論與Altunbas(2009)、Martha(2010)、牛曉健、裘翔(2013)的研究發現基本一致,低利率水平會助長商業銀行的風險偏好。結合我國2007年到2014年的隔夜SHIBOR曲線圖(圖1),發現我國貨幣市場利率在2007到2010年間一直處于較低水平,波動性不大,從2011年開始,利率波動性顯著增加,但利率整體水平并未提升到相當高的程度。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目前我國貨幣市場利率對商業銀行風險承擔的影響主要是通過估值效應和逐利機制來實現的,較低的利率水平提升了商業銀行對風險的容忍度,降低了商業銀行對風險的感知度,刺激了商業銀行對高收益的欲望,最終導致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加重。2.利率波動性與商業銀行風險承擔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從表2中模型(4)的估計結果中可以看到DSH的β系數為0.188,z值為11.73,在1%的水平上顯著。這一結論驗證了黃金老(2001)的理論推斷:利率市場化會帶來兩種風險,分別是利率顯著升高和利率不規則波動性加劇,但利率不規則波動性加劇將是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在我國,由于利率長期處于管制狀態,商業銀行缺乏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金融工具用以應對利率變化的不確定性。盡管我國近幾年大力推進金融體系改革,但商業銀行適應新的環境仍需時間,必須要逐步改善管理制度,實現金融創新。3.從實證研究結果可以看出,銀行規模與商業銀行風險承擔正相關,銀行資本充足率和銀行盈利水平與商業銀行風險承擔負相關。銀行的規模越大,其風險承擔越高,這符合“太大而不能倒”的范式,規模較大的銀行考慮到自身在銀行體系中的重要性,認為當自身出現危機時,中央銀行為了保證金融環境的穩定必定會對其伸出援手,因此,會主動承擔更多的風險以獲取高收益。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越高,就會越傾向于采取謹慎的投資決策,以防止出現重大損失;盈利能力較強的銀行,不會過分追求高收益,而會將管理目標更多地放到安全性方面,因此銀行資本充足率和盈利水平較高的銀行會傾向于承擔較低的風險。另一方面,將BRATE和SHIBOR的系數與MP*CAR和MP*ROA的系數結合起來分析,BRATE和SHIBOR的系數均顯著為負,而它們與CAR和ROA的交叉項的系數均顯著為正,可以得出結論,較高的資本充足率和盈利水平能夠降低商業銀行風險承擔對利率的敏感性。4.宏觀經濟狀況、市場集中度與商業銀行風險承擔正相關,銀行業景氣指數與商業銀行風險承擔負相關。表2的估計結果顯示GDPG和CON的系數均顯著為正,BBI的系數顯著為負。一般來說,宏觀經濟狀況良好,無風險收益率會降低,商業銀行為了保證足夠的收益,一方面會進行高風險投資,另一方面會放寬借貸標準,從而導致銀行風險承擔上升。市場集中度越低,市場競爭越充分,銀行風險承擔越低,這一結論與Michalak(2011)的研究結果一致。銀行業景氣指數反映了銀行業相對于上期的變化,BBI指數越高,表示銀行業的變化越好,商業銀行的風險承擔水平就越低。
三、結論與啟示
篇4
伴隨著全球金融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商業銀行面臨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復雜,與外資銀行競爭日趨激烈,我國商業銀行業固有和新增風險進一步加大,風險管理能力隨之成為商業銀行生存與發展的核心能力之一。本文分析了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內涵、意義、風險產生的原因及風險管理的現狀,并就如何完善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作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
商業銀行;風險;風險管理
隨著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競爭默許,尤其是近兩年國家對銀行利率權限的開放,使得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商業銀行為了在激烈的市場中占據主動,它們會采取各種措施,以銀行機構的放貸為例,貸款是銀行獲得利益的主要手段,因此商業銀行在商業信貸上會采取主動的姿態,但是與此同時也會帶來巨大的不良風險,比如壞賬、死賬的產生,以此加強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是銀行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關鍵。然而,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不論是風險管理的理念,還是技術、方法等,都與西方發達國家的銀行存在差距,因此基于國內外的實際情況,商業銀行應該加強風險管理工作。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是指商業銀行通過風險分析、風險預測、風險控制等方法,滲透到銀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每一個過程和環節,預防、回避、排除或轉移經營中的風險,對風險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從而減少或避免經濟損失,保證經營資金的安全。風險管理是一個全面的管理,涉及企業的各個方面。全面風險管理要對所有影響銀行目標的風險進行系統識別、評估、報告和處置,要考慮銀行所有層面的活動,從總行層面的戰略風險規劃和資源分配到各業務單元的市場和產品,管理風險都應得到有效控制。風險管理包括以下幾個要素:調險偏好和戰略、加強風險應對策略、降低經營性意外和損失、識別和管理多重企業風險及抓住機遇等。
一、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意義
其一,商業銀行通過實施風險管理可以規避、分散、轉嫁、控制和化解所面臨的各種風險,從而減少商業銀行資產、資本損失,增強銀行盈利水平,提高銀行的聲譽度和核心競爭力,保障銀行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其二,商業銀行采取一系列的風險管理措施和手段來保證從社會上融入資金的安全,可提高整個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益,同時還可以在公眾心目中樹立起良好的形象,維持公眾信心,穩定社會金融。
二、商業銀行風險產生的原因
(一)銀行自身因素帶來的風險
商業銀行自身風險主要是:首先是銀行資金構成帶來的風險。商業銀行在滿足公益的同時,必須要實現盈利,而行業銀行盈利的主要來源就是銀行的信貸業務,而銀行從事信貸業務的前提就是銀行要具有足夠的存款資金,基于銀行的特點使得銀行必須要保持足夠的客戶匯兌需求,一旦不能滿足客戶的需求就會導致銀行出現擠兌風暴;其次銀行的資產規模帶來的風險。維持銀行經營的主要資金是來源于銀行的流動資金,如果銀行出現資金周轉不靈的現象之后,就會給銀行造成巨大的影響;最后主觀因素引起的風險。在經營過程中,制度執行人的自主低下及對違章違紀行為的查處乏力,使問題不斷蔓延,導致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失去嚴肅性和可操作性。
(二)銀行外部因素帶來的風險
銀行外部因素帶來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一是銀行管理體制。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的管理實現了經營主體化,也就是商業銀行作為企業,在市場中要自負盈虧,這樣一來商業銀行需要獨立的面對市場中的風險,一旦出現虧損現象,將會導致商業銀行破產;二是資金使用效益。如果銀行所選擇的客戶對其貸款資金的使用效益較好,就會減少或避免銀行風險;當然銀行選擇的客戶使用資金的效益不好,就會導致銀行出現壞賬、死賬的現象,因此資金使用效益較差,將會使銀行資金周轉受到阻礙,從而導致資金無法及時回流,影響銀行收益;三是政策因素帶來的風險。我國的宏觀政策也會給銀行的經營帶來巨大的影響。
三、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一)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初步成效
截止到目前為止,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工作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一是行業銀行對風險管理的認識不斷提高。隨著國家對商業銀行改革的不斷深入,尤其是今年國家推出的存款保證金制度,使得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越來越完善,各大商業銀行基于風險管理工作的認識在不斷地完善與提高,并且將工作中的具體事項進行了制度化規定;二是政府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在不斷增加。隨著商業銀行的市場化,但是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近些年國家加大了對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創新了監管手段,尤其是近兩年查處的多名商業銀行管理者的問題就是真實的案例;三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工作逐漸規模化、制度化。商業銀行對各項工作的規定在不斷細化,制定了科學的規則。
(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認識不足
商業銀行對風險管理工作還存在認識上的缺陷:一是商業銀行對資金結構的認識還不夠細化。由于長期以來我國銀行屬于國家控股,屬于壟斷行業,因此他們對風險的認識還停留在傳統的理念中,比如不少銀行仍然將經營規模作為發展的重點,而忽視了資金結構的優化配置,尤其是忽視對資產質量的考慮;二是對風險管理的內涵不了解。很多商業銀行將風險定格在信用風險,認為信用風險是影響銀行的主要因素,而忽視了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因素;三是商業銀行的資金運作模式單一。目前我國資金市場相對還不完善,因此銀行的資金運作相對比較狹窄,另外我國資金主要集中在國有四大銀行體系中,因此風險分散性不高。
(三)風險管理體制不健全
目前我國國內銀行的審貸體制基本上是橫向的,沒有形成現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組織制度。大多數商業銀行還沒有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也沒有專職的風險經理,無論是內部稽核部門、信貸管理部門(管理信用風險)或資金管理部門(管理利率等市場風險),都沒有能力承擔起獨立的、具有權威性的、能夠有效管理銀行各個方面風險的風險管理職責。
(四)風險管理機制上的差距
我國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機制開展較晚,且發展緩慢,使得形成的機制存在著不少的漏洞。健全有效的風險管理系統是國外金融機構經營運作的堅實基礎,也是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重要表現,這些正是我國導致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機制落后的因素,尤其是目前我國缺乏風險管理機制,使得風險管理工作缺乏相對完善的執行標準。
(五)風險管理方法、管理技術落后
長期以來,我國在風險量化管理方面非常薄弱,風險測算統計工作還未能實現制度化和科學化,重視貸后檢查而輕視貸前分析,重視定性分析而量化分析手段欠缺等問題依然存在。如在信用風險管理中,評價方法不準確;我國商業銀行雖然都有一些與風險有關的信息系統,但這些系統還沒實現統一。這些系統的數據重復錄入、系統間數據標準不一致、系統技術平臺不統一,造成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影響了銀行自身風險判斷水平;同時,各銀行本身都缺乏先進的風險評估技術,風險分析手段落后,預警能力低下,常常是跟在風險后面亡羊補牢,缺乏預見性。
(六)風險管理工具方面存在較大差距
國際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自20世紀70年代開始迅速發展,隨著經濟發展,技術進步,金融衍生產品成為商業銀行獲取收益、規避風險的重要工具。但是就目前現狀看,我國金融衍生產品與國外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小的差距,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就直接的反映了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不足。
四、完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加強風險管理文化建設,樹立風險管理新理念
風險管理文化是銀行開展實際業務和進行有效風險管理的精神動力,是取得業績實效又保證運營安全的重要支撐。因此銀行要培養與營造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樹立全方位風險管理理念,引導和推進風險管理業務的發展,營造濃厚的風險管理文化:首先,實現不同業務風險管理的差別化。商業銀行的業務種類眾多,不同的業務具有不同的特點,因此要建立風險管理的差異化管理模式。比如在進行信貸業務時需要分析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和行業及地區風險的分析等。其次,實現不同地區風險管理的差別化。不同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企業類型也不同,因此他們的風險因素也就不同,因此需要銀行根據具體的地區建立差異化的風險管理機制。
(二)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
首先形成由銀行董事會及其高級經理直接領導的、以風險管理委員會為中心、與各個業務部門緊密聯系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其次各個業務部門要逐步設立單獨的風險管理崗位,從業務風險產生的源頭進行有效控制,使風險管理橫向延伸、縱向管理,實現管理過程的扁平化。與此同時,國內商業銀行應積極借鑒國際大銀行的組織模式與運作經驗,加快法人治理結構的建設,加快推進體制改革和機制轉換,提高風險防范能力和內部控制水平。
(三)改進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國內各銀行信息披露工作還不規范和完備,與發達國家的差距比較大。基于市場發育和監管理念滯后及會計信息不完備等因素,所以,我國商業銀行應以現有的信息披露規定為基礎,借鑒國際經驗,加大對銀行風險管理制度與程序、資本構成、風險披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資本充足率等領域的關鍵信息進行準確核算,制定出最低的信息披露標準。同時,應提倡“強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相結合,鼓勵自愿披露。在制度設計上,要審慎授權銀行開展對外信息披露。
(四)引進、培訓風險管理專業人才
風險管理是具有高技術含量的工作。因此一方面要開展風險管理培訓工作,完善人力資源質量;另一方面要加大優秀人才引進工作,商業銀行要立足于世界,站在戰略高度積極引進優秀的風險管理人才,形成高質量的人力資源網絡體系。
五、結論
我國加入WTO的過渡期已經結束,我國經濟、金融全球化步伐明顯加快,外資金融機構紛紛搶灘我國金融市場,在此背景下,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的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路徑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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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商業銀行的風險撥備是銀行運作中的重要方面,不僅反映了資產風險狀況,而且影響財務狀況,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主要的要素之一。風險撥備作為彌補風險資產預期損失而計提,實質上是商業銀行經營活動中的成本,依會計制度的規定理應在繳納所得稅前得到及時準確的扣除。隨著商業銀行的發展,我國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都制定了商業銀行風險撥備提取的相應法規,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也制定了關于撥備稅收待遇的相關規定,各商業銀行根據這些規定制定各自準備金提取的具體方法。然而,稅收制度出于公平稅負、增加財政收入以及調控宏觀經濟的需要,往往對商業銀行風險撥備的稅前扣除規定一些限定條件。不同的稅收激勵會影響商業銀行風險撥備計提的積極性,稅收待遇成為影響商業銀行風險撥備有效性的重要政策因素。因此,本文從稅收中性原則的理論入手,通過對我國商業銀行現行風險撥備的稅收待遇進行實證分析,提出改善風險撥備的稅收待遇、提高風險撥備有效性的相關政策建議。
在風險計提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風險撥備的計提方法以及針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現狀提出建議。溫信祥在銀行信貸周期和資產損失之間的關系分析的基礎上,探討了兩種通行的風險撥備計提方法:現金流貼現法和壓力測試方法,而后對我國商業銀行采用現金流貼現法計提風險撥備的現狀提出應該提高商業銀行風險撥備與風險損失的匹配度[1]。溫信祥、王剛和郭曉贇在結合上市銀行計提減值準備的實際情況,對貸款、投資和應收款項減值準備計提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在實施全風險撥備管理過程中應注意轉變觀念、規范操作、加強審計和監管力度、加大配套環境和制度建設[2]。孫連友、周海鷗則指出我國采用的五級分類法計提信貸損失是一種后顧的方法,對于金融穩定和宏觀經濟穩定是很不合適的,因此銀行需要一種前瞻性的信貸損失準備計提方法[3]。李文宏、侯夢春通過對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待遇的國際比較認為過于優惠的稅收政策會鼓勵銀行多提準備金,過于嚴格的稅收政策又可能導致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不足,所以應當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對于貸款損失的稅收減免的三種方法:核銷法、專項準備金法、一般準備金法,其中專項準備金法是最為可取[4]。
在風險撥備和稅收方面的研究文獻較少,涉及的研究主要有:陳瑤通過對商業銀行貸款呆賬準備金制度的分析指出我國呆賬準備金的提取方法上存在問題,在目前外部審計尚不健全的情況下應盡快建立以信貸資產質量和準備金計提充足性檢查為主的會計監管體制[5]。另外,稅收制度對銀行提取準備金的積極性有一定的限制,應當推行合理的稅收制度即遵循稅收中性原則,結合我國國情即應當對特種準備金在提取時就給予免稅。劉獻利指出我國現行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方面存在差異,呆賬認定過程過于嚴格,程序過于繁瑣,不利于銀行及時核銷呆賬。結合我國實際,應對專項準備金實行一定的稅收減免[6]。
在上述研究文獻中,各學者對于現行風險撥備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但對于風險撥備稅收方面的研究尚且不足,并且也未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議。目前關于風險撥備的文獻大多數集中在對資產損失準備金的提取方式、范圍等方面的探討,在與撥備相關的稅收政策的探討方面涉及較少。本文將從2007年《企業會計準則》出發,結合商業銀行目前風險撥備制度的現狀,分析商業銀行實際操作中風險撥備須完善的方面,并從整個社會環境出發考慮需要完善的外部環境,從稅收待遇方面對我國商業銀行風險撥備制度的完善提出見解。
二、風險撥備稅收待遇的理論框架:稅收中性原則
從理論上來說,商業銀行的資產損失是其經營活動過程中的成本。為保證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應從商業銀行的所得稅稅基中及時扣除,保持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相一致,實現稅收中性原則。
Samuelson(1964)提出了“稅率不變的基本原理”,即如果對一項資產的經濟利益征稅,該項資產在征稅之前與之后的價值不會發生改變,由此建立了所得稅的稅收中性理論基礎。所謂經濟收益,是指該項資產所獲得的凈現金流量加資產價值的變化[7]。對一項貸款資產來說,它的價值等于貸款資產未來獲得的現金流量現值。進一步思考可以知道,如果以經濟收益為稅基,則該項貸款組合征稅之前與之后的價值沒有發生改變。換句話說,征稅沒有改變貸款資產的價值,該項貸款的實際稅負等于名義稅負,才符合稅收中性原則。
鑒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成本”性質,按照稅收中性原則的要求,只有在所得稅前將資產減值損失作為成本費用及時準確地進行扣除,才能保持商業銀行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的一致[7]。如果在資產發生減值時,商業銀行及時計提風險撥備,將資產損失作為一項成本費用及時扣除,則應納稅所得與會計所得相一致,實際稅率等于名義稅率,體現了稅收中性原則。如果在資產減值發生后、資產持有到期時,商業銀行才計提風險撥備,將資產損失進行稅前扣除,則當年會計核算中就會高估資產的價值,從而高估資產稅前回報率,造成實際稅率高于名義稅率,增加商業銀行的稅收負擔。為保持稅收減免與資產損失在時間和數量上發生的一致性,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收入和支出時,應該考慮到資產價值的變化對收入產生的影響,即使這些影響到年終才會以實際的現金流量表現出來。只有這樣,才能防止對商業銀行的過度征稅、征稅不足或征稅時對商業銀行資產相對價格和風險溢價的扭曲。
為進一步說明風險撥備稅前扣除的不同處理對商業銀行的實際影響,確定哪種處理方法更有利于體現稅收中性原則,可以借鑒EmilM.Sunley的方法,定量分析不同處理方式的差異[8]。要想使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保持一致,就必須及時準確地在所得稅前扣除資產損失,否則會加重銀行的稅收負擔,引起稅收扭曲。
三、我國商業銀行風險撥備稅收待遇及實證分析
(一)我國現行風險撥備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此后又了多個具有法規性質的相關通知,形成了我國商業銀行呆賬準備稅收待遇的基本政策,為商業銀行呆賬準備的稅前扣除提供了法律依據。該政策從2002年實行至今,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對商業銀行風險撥備計提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1.稅前扣除比例過低
根據相關規定,享有稅前扣除待遇的為商業銀行按期末風險資產余額1%提取的一般準備,而商業銀行針對資產已發生損失提取的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則不能直接在稅前扣除。也就是說,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只與資產的數量有關,而與資產的風險程度無關,導致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與商業銀行的資產損失不匹配,不能有效地反映和彌補資產的風險。
2.審批認定程序復雜
辦法規定,凡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首先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抵的部分可據實稅前扣除。從理論上說,商業銀行所有的資產損失都可以在稅前列支。事實上,國家稅務總局無論是對呆賬的認定還是核銷都有嚴格的標準,商業銀行往往因為不能提供所有的證明文件而放棄了稅前扣除的申請,造成遞延資產逐年增加。
3.提前過度征稅嚴重
從商業銀行計提的風險撥備來看,其比例遠遠超過了資產余額的1%,單說信貸資產,在各行加強風險管理水平,采用多種措施加大不良貸款清收處置力度后,主要商業銀行2008年以來不良貸款率仍為2.42%①。如果再考慮其他資產,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遠低于銀行計提的風險撥備,形成大量遞延資產,銀行被提前征稅。又由于呆賬核銷審批認定程序的復雜,大部分遞延資產無法轉回,暫時性差異變成了永久性差異,銀行被過度征稅。
(二)我國商業銀行風險撥備稅收待遇的實證分析
2005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配合財政部對金融企業呆賬認定和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多次調整,不斷擴大呆賬認定的范圍,逐步對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權限作出了下放,而且自2008年起金融企業的所得稅稅率由33%調整為25%。為探討風險撥備稅收政策的變化產生的影響,分析是否存在提前征稅和過度征稅的問題,本文選取五家國有控股商業銀行2005年至2009年的相關數據進行統計性描述分析②。
1.5家銀行的一般準備稅收政策優惠,但計提額度不足
雖然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等在年報中都披露,“至2008年12月31日,本行的一般風險準備占到了期末風險資產余額的1%”,從表1可以看出,各家銀行的一般準備金率自2005年以來逐上升,但只有中行和工行基本達到了1%的要求,其他銀行的一般準備金率遠遠低于1%的要求,反映出各家銀行的一般準備金計提并不充足。盡管一般準備金享有稅前扣除的待遇,由于計提一般準備做利潤分配處理,受國有商業銀行長期以來盈利狀況的影響,其計提積極性并不高,造成商業銀行彌補尚未識別的風險資產潛在損失的能力有限。
2.5家銀行的資產減值準備稅前扣除數量在逐年增加
從表2可以看出,與之前學者的分析結果不同的是,自2005年特別是2006年以來,5家銀行遞延所得稅項基本為負數。這是因為自2005年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多次對金融企業呆賬的認定條件和核銷程序進行了調整,可以獲得稅前扣除待遇的資產損失的類型增加了,核銷的審批權限也逐步下放,與2005年之前相比,金融企業的稅收負擔逐年減輕。
3.5家銀行的遞延資產仍保持增長趨勢
從表3可以看出,5家銀行的遞延資產呈遞增趨勢,尤其是2008年到2009年,增幅更加明顯。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2009年增長了將近75%,這與全球金融風暴發生后銀監會要求主要商業銀行提高撥備覆蓋率密切相關。為實現撥備覆蓋率達標,主要商業銀行增提撥備,資產減值損失大幅增加,依政策規定又無法直接在稅前扣除,因此遞延資產大幅增加,反映出風險撥備稅收待遇對商業銀行造成的提前征稅和超額征稅仍然嚴重。
4.遞延資產的增加主要是由資產減值準備的增加造成的
商業銀行遞延資產的內容主要為資產減值準備、交易性金融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估值、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即其他暫時性差異構成。從表4可以看出,5家銀行776.15億元的遞延資產中,因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引起的暫時性差異為566.30億元,占72.96%。這進一步說明,商業銀行提前交稅主要是因為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引起的。
綜上可以看出,由于我國對商業銀行風險撥備實行一般準備稅前全額扣除、專項準備依審批核銷情況據實扣除的稅收政策,造成商業銀行長期以來被提前征稅、過度征稅,稅收負擔較重,計提撥備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出于競爭和股東壓力的考慮而少提撥備,導致撥備缺口一度較高。據統計,2005年末我國主要商業銀行準備金缺口高達6274億元,按要求提足撥備的銀行只有7家②。撥備不足削弱了我國商業銀行的抗風險能力,也影響了資本充足率水平的真實性。2005年以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逐步對風險撥備的稅收政策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調整,我國商業銀行的撥備計提逐年增加,撥備覆蓋率逐年上升,風險抵補能力日益增強。
但是由于風險撥備稅收政策并未徹底進行改變,商業銀行計提撥備的自主性和積極性仍然不高,近年來撥備覆蓋率提高較快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的壓力。因此,為提高風險撥備的有效性,需要進一步對風險撥備的稅收政策進行改革,選擇有利于提高商業銀行撥備積極性、適合本國國情的稅收優惠模式。
四、改善我國商業銀行風險撥備稅收待遇的政策建議
(一)實行鼓勵銀行足額提取撥備的稅收政策,提高銀行風險管理水平
我國經濟多年保持強勁增長,國家財富迅速積累,已經具備了鼓勵銀行多提撥備的基礎和條件。而且在經歷了全球性經濟危機之后,國際國內對強化金融風險管理的呼聲和要求越來越高。與之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還比較低,基礎還很薄弱,特別是風險抵償的能力不足已經成為銀行長遠發展的掣肘和瓶頸。國家的財政稅收政策無疑是影響經濟、影響金融、也影響銀行風險撥備水平的重要杠桿。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對銀行的稅收政策。一是基于國家財力較強和增強銀行風險管理水平的需要,國家從總體上應實行鼓勵銀行足額提取風險撥備的稅收政策。二是風險撥備的稅務處理也是商業銀行會計處理的一部分,為清晰地反映商業銀行風險撥備的稅收政策,稅務部門在概念的使用上應與會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一致,引入風險撥備的概念,不再沿用“呆賬準備”這一概念。三是可以明確“一般準備”和“資產減值準備”分別享有的稅收優惠,以利于政策的推行和監督的落實。
(二)調險撥備的稅務處理方法,保證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目前稅務部門所采用的一般準備金法主要以增加稅收作為政策制定的出發點。在稅務處理方法上采用一般準備金法,產生了對商業銀行的提早征稅和過度征稅問題,較多地占有了商業銀行的資源,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自我積累和資本充實。風險撥備稅務處理方法的調整要有效處理好國家利益和銀行經營利益的關系,從當前來看,應轉變到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抗風險能力上來,通過增強銀行抗風險能力,保證發揮銀行對經濟的長效支持作用。具體操作上可由一般準備金法轉向資產減值準備法,即允許商業銀行在稅前全額扣除根據資產減值狀況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真正地體現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操作的“費用”性質,減少或避免商業銀行費用納稅,增強商業銀行及時確認損失充足計提撥備的積極性,從根本上協助商業銀行形成自我消化損失的機制,從而一方面減輕國家的負擔,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維持整個金融體系以至宏觀經濟的安全與穩定。
(三)建立風險撥備稅收減免的配套措施,有效控制政策的濫用
允許商業銀行在稅前全額扣除資產減值準備,可以刺激商業銀行積極撥備,保護商業銀行的利益,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也會造成商業銀行出于避稅目的而超額提取風險撥備。風險撥備的計提具有天然的主觀性,如何計提、計提多少,商業銀行管理層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如何避免商業銀行利用計提風險撥備而逃避納稅,需要稅務部門在實行風險撥備稅收優惠的同時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比如規定商業銀行稅前扣除的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超過其資產余額的一定比例,或者不能超過其過去三到五年資產損失的平均數,以此來限定商業銀行大規模計提撥備,還可以根據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的大小給予不同的風險撥備稅前扣除待遇,以扶持中小商業銀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發展。
(四)修正有關資產減值損失的認定條件,逐步下放核銷審批權限
計提風險撥備是為了核銷資產損失,也只有真正用于補償資產損失而計提的風險撥備才應享有稅前扣除的待遇。鑒于我國商業銀行長期以來資產質量較差,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理念較弱,目前的風險撥備稅收政策對資產損失的認定和核銷規定了非常嚴格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造成商業銀行大量的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經營自主性大大提高,自律性不斷增強,市場約束的作用也日益體現,配合風險撥備稅收政策的逐步調整,稅務部門應逐步放寬資產損失的認定條件,下放核銷的審批權限,最終將損失的認定和核銷交由商業銀行自己負責,商業銀行只需將有關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從而實現從風險撥備稅前扣除政策的執行者到監督者的角色轉換。
篇6
一、個人住房按揭的內涵及法律特征
個人住房按揭是由銀行、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商)和購房人三方共同參加的買賣商品房的一種融資活動。作為一種嶄新的融資方式(僅就中國而言),即為貸款買房子,它是在購房人交付銀行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購房款后,差額部分由銀行提供貸款。個人住房按揭涉及銀行、開發商、購房人三方,它在開發商、銀行、購方人三者利益上找到了一個最佳結合點,既能幫助開發商尤其是中小開發商渡過難以籌集大量資金以應付高昂地價和建設費用的困境,又能幫助購房人緩解一時難以湊足較大數額購房款的困難,進而解決了資金供求矛盾,有利于實現住房的擴大再生產。因此,自個人住房按揭產生之日起,就大受三方歡迎并不斷發展完善。其具體做法為:開發商為盡快取得售樓價款,向房地產市場推出樓花(期房)或現房,購房人向開發商訂購期房或現房,交付一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一般不超過購房總價款的30%),之后向與開發商訂有協議的銀行申請購房貸款,交清購房款余額,經出證、產權抵押登記后將物業權益移轉給銀行作抵押,購房人定期向銀行還本付息,銀行提供的此種貸款即為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是抵押貸款的一種特殊形式,也是銀行貸款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有人認為按揭貸款有所購房屋作抵押,又有開發商提供保證,可謂“雙保險”,貸款風險系數趨于零。然而隨著個人住方按揭貸款的迅速發展,這種觀點顯得愈來愈片面。事實上,銀行在按揭業務中同樣存在風險,實踐中也出現了大量的按揭糾紛,銀行信貸權益遭受到了極大的侵害。因此探討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個人住房按揭中銀行風險的防范機制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那么,在按揭業務中銀行風險來源于那些因素?有那些表現形式?要深刻、準確認識這些問題首先必須從法律角度分析個人住房`按揭的法律特征,這是分析銀行風險、建立防范機制的前提。
根據前述定義,個人住房按揭最顯著的法律特征是:它涉及二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具體分析如下:
其一,二個合同是指購房合同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沒有購房合同則必然沒有按揭貸款合同;按揭貸款合同則是購房合同的補充,沒有按揭貸款合同,購房合同就成為履行不能的合同。因此二個合同密不可分,互相作用,相互依存,任何一個合同的違約行為均可能導致另一個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不必要,這是個人住房按揭區別于其他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一個突出特征。
其二,三方當事人是指開發商、購房人和銀行。(一)開發商和購房人之間是房屋買賣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體現在購房合同中;(二)銀行與購房人的關系則包含兩層含義:第一層是借貸關系,購房人是債務人,銀行是債權人;第二層是抵押關系,購房人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三)開發商與銀行的關系。目前理論界與實務界存在兩種相異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是連帶保證法律關系,開發商是保證人,銀行是被保證人,開發商對購房人所借貸款本息向銀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旦購房人未按約定歸還銀行貸款銀行可向開發商進行追償。第二種觀點認為是回購權利義務關系,是購房人與銀行之間的房屋抵押法律關系的一種延伸,是銀行依法處分抵押物所產生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當購房人逾期未還款構成違約時,銀行依法處分抵押房產,開發商向銀行允諾無條件回購該房產,并將回購房款優先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對此購房人作為抵押人在按揭貸款合同中予以書面確認。這實際上是抵押權人與賣方、抵押人就處分抵押物達成協議而產生的一種抵押物處分權利義務關系。
二、商業銀行在個人住房按揭中的主要風險
在個人住房按揭的二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一旦發生違約情況,就很有可能發生銀行風險,危及銀行信貸資產安全,損害銀行合法權益。因此,在個人住房按揭中銀行風險無時不在,并且其來源多元化,表現形式多樣化。概括起來銀行在個人住房按揭中主要存在如下風險:
(一)來源于開發商的風險
1、開發商的欺詐行為。開發商在取得銀行給予購房人的貸款后,用于其他用途或這攜款而逃,此種情況在樓花按揭中產生的概率較大。
2、開發商由于經營不善,導致樓盤爛尾,無法按期交樓致使購房協議無法履行,必然導致按揭貸款協議無法正常履行,銀行信貸資產受到損害。
3、由于開發商所建樓房存在質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購房人以開發商違約為由要求解除購房協議不再履行按揭貸款協議。
4、開發商所開發樓盤沒有取得合法使用權或偽造使用權證,無法取得房產證或開發商違法預售等原因,導致銀行風險等。
(二)來源于購房人的風險
1、購房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的變故,無力繼續履行按揭貸款協議。
2、購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蹤,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繼續履行協議。
3、購房人存在欺詐行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如個人收入證明、營業執照等。
(三)來源于銀行自身的風險
1、銀行在審查開發商資質、購房人還貸能力時因疏忽大意未發現開發商資質欠佳或購房人無力償還貸款而放貸。
2、銀行在訂立合同時因簽章不規范導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無效(在合同法中,當事人簽字或蓋章關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簽章問題顯得異常重要)從而危及銀行權益。
(四)來源于其它方因素的風險
在按揭貸款協議履行期限內,由于國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會使銀行存在風險。如國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雖給購房人一定補償金但數額不足以清償銀行貸款,使銀行未受清償的部分貸款處于無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災等難以預料的自然災害導致樓房毀損、滅失而無恢復原狀之可能或必要時,雖為房屋進行投保但保險公司因特殊原因破產或無力支付保險賠償金從而使銀行權益受到損害。
三、建立防范機制,化解銀行在個人住房按揭中的風險
個人住房按借貸款的期限一般較長,各種人為事件或意外情況均有可能發生。事先對各種可能產生的銀行風險進行有效的法律防范可謂明智之舉,這也是維護銀行信貸債權的根本所在。筆者認為銀行風險防范應著重從風險轉移、風險化解、風險預防三方面考慮,借鑒國外及香港的有益經驗,進行綜合防范,建立行之有效的有中國特色的個人住房按揭銀行風險的法律防范機制。
(一)明確開發商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確立風險化解啟動機制
在香港住房按揭中,銀行與開發商不在任何法律關系,住房按揭僅限于購房人與銀行之間,與開發商無關。但是,我國從經濟發展水平、企業資信、個人信用等各方面實際情況出發把開發商列入住房按揭法律關系中且占據重要地位。實踐證明這種模式適應了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極大促進了我國住房商品化進程。作為住房按揭中重要一方的銀行當充分利用這一有效模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正如前文所述,銀行與開發商的關系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筆者認為最好將二者緊密結合起來達到真正的“雙保險”的目標,從而有效化解銀行風險,對任何一方的偏廢都將導致銀行風險。在這種風險化解機制下,當購房人不能按合同償還借款時,首先開發商必須回購該抵押房產,并優先清償銀行貸款本息,如仍不足以清償的,開發商對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這樣銀行可以真正實現“雙保險”
(二)保險業必須全面介入住房按揭,建立住房按揭銀行風險轉移機制
保險融資與住房按揭融資具有許多內在的切合因素,購房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開發商的履約能力與銀行風險的防范,這些需求均可以通過保險業的介入而得以妥善解決,使保險與按揭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組合。銀行風險轉移機制可通過以下三個方面得以建立:
1、購房人所購房屋的財產保險。此處值得注意的事,在實際操作中,筆者發現在絕大多數保險合同中都明確寫著“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房屋毀損后,銀行為被保險人或第一受益人”,筆者認為由于銀行對抵押房產并不擁有所有權,這種作法違反《保險法》的規定,該保險法律關系是無效的。對此筆者建議在保險合同中可以明確約定“如發生意外事故導致房屋毀損后,銀行可以從保險賠償金中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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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購房人的人壽保險,1998年4月下旬,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與荷蘭國際集團共同舉辦了“住房融資與壽險聯合運營機制研討會暨荷蘭住房融資模式介紹會”。荷蘭國際集團(ING)提出了一個被認為適用中國情況的建議“模式”,筆者認為“ING模式”為我國住房按揭風險防范提供了一個嶄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將購房抵押貸款與人壽保險相結合,它要求購房人購買相應年限和金額的人壽保險作為借貸的擔保,購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價15%至20%的首期購房款即可購房。在這種機制下,一方面購房人每月僅需支付貸款的利息,人壽保險期滿后其保險金恰足以清償貸款本金,經濟負擔大為減輕;另一方面又可確保銀行債權不會因購房人中途死亡、殘廢以致喪失還款能力而出現貸款無法收回的風險。“ING模式”為購房人帶來許多便利,也為保險公司帶來新型客戶群體,拓展市場業務領域,同時也給開發商帶來新的生機,最終也給銀行確立了因購房人傷亡而造成的還貸風險防范機制。
3、開發商和購房人的履約保險。這是一種新的保險業務,其核心是當開發商和購房人因某種原因(保險責任范圍)導致其履約能力下降時,由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從而避免了因開發商和購房人履約能力下降給銀行帶來的還貸風險。
(三)開辟律師業務與個人住房按揭業務的契合點,確立個人住房按揭銀行風險預防機制
個人住房按揭從根本上講是一種融資活動,其突出特點是信用行為,而對于信用程度的認定往往需要有專業法律技能,因此律師業介入個人住房按揭成為必要和可能。實際上律師業與按揭的競合在國際上是十分普遍的,而我國在目前仍缺乏足夠的結合面。筆者認為,律師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其重要作用:
1、對開發商進行資信審查。開發公司是否依法設立,是否具有房地產開發權,公司注冊資金來源及注資是否充足,公司組織機構、管理機構是否健全等。
2、對購房人的資信進行審查。首先審查購房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其次審查經濟收入來源是否足夠和穩定,是否自用購房,是否存在“炒樓”意圖等情況。
3、對開發項目的合法性進行論證審查。如開發商是否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使用權的用途、期限以及是否可能自由轉讓;該項目是否經合法程序審批報建、該項目是否具備預售條件、有否取得預售證、可否保證依時取得合法有效證明等。
4、代為起草、簽訂住房按揭合同、購房合同甚至是保險合同。從合同形式、合同內容兩方面依法維護開發商、銀行、購房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各契約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5、律師對按揭資金的流向可以起監管職能。律師通過對開發商銀行賬戶的監管,使按揭資金確能用于項目開發建設,并保證按工程進度有計劃用款,防止開發商抽逃資金。
律師介入住房按揭業務,從防范銀行風險的角度講具有如下重大意義:(1)從程序和實體上保證整個按揭行為的合法性,防止因銀行審查不慎而帶來的隱憂;(2)律師對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如因律師過錯而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其他損失,律師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四)實行制度創新,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水平和防范風險能力
法律是一種最具穩定性和最強約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設對于發展經濟的作用已為大多數的經濟學家和法學家所認同。在制度建設中,制度創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創新這個概念,在經濟學里的含義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的現存制度的變革,它與技術創新有某種相似性,制度創新往往是采用某種組織形式或者經營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種新發明的結果。從觀念上講,制度創新就是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是突破舊觀念、舊制度的束縛而建立新觀念、新制度的結果,因此對于創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論勇氣,更需要實踐的勇氣。一種新制度的誕生并產生預期的純收益是這兩種勇氣相結合的結果。目前我國有很多銀行經營者已經意識到了制度創新對于改進管理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巨大作用并進行了許多成功的嘗試,但是,還遠遠不能適應我國經濟和金融形勢發展的需要。實踐證明我國銀行在原有計劃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內部經營機制包括信貸管理機制已經不能適應市場機制的需要,需要通過制度創新,拋棄原有的舊制度、舊機制,建立新制度、新機制,同時吸收原有機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從而建立起商業銀行新的適應市場機制需要的靈活高效的內部經營機制和信貸管理機制,使商業銀行獲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業化的要求經營,去追求和實現利潤最大化,最終做到防范金融風險,保障銀行信貸資產安全。
(五)提高認識,強化管理,建立一套權責分明,平衡制約,運作有序的內控機制以防范住房按揭中得銀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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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三大支柱風險監管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
(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2、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發展水平和監管能力都很低。我國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才剛剛試行,而對十國集團國家一些大銀行的調查表明銀行內部評級法中僅是營運貸款就平均分為10級。我國短期內仍需采用標準法,但我國缺乏外部評級機構,而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另一方面,數年之后,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采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跟不上,將在國際競爭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應從現在起就著手開發內部評級法,建立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適用的內部評級標準尚未建立,我國監管當局應指導商業銀行在考慮自身的資本狀況、經營規模、風險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評價體系,盡可能使其能全面,靈敏地揭示和控制風險。監管當局也可根據本國普遍情況提出一個示范模型,但重點應放在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模型進行有效的評估和指引。
3、由于會計信息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國銀行業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目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律規范體現在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中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商業銀行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等,上述法律規范除了證監會編報規則第2號處,其他法律規范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要求。因此,我們應在信息披露的標準、內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把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納入到監管當局日常的監管程序之中,對不能遵守的銀行,應根據不披露的性質、影響的時間長短做出反應,輕則對銀行進行建議、批評,重則罰款、停業整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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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毛曉威,巴曙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的演變與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4。
篇8
關鍵詞:影子銀行;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中國影子銀行的風險與監管
收錄日期:2013年3月26日
一、影子銀行的定義
影子銀行,又稱為影子金融體系或者影子銀行系統,是指在金融市場中把銀行貸款證券化,通過證券市場獲得資金或進行信貸無限擴張的一種融資方式。在中國則表現為銀信合作理財、地下錢莊、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民間金融、私募投資、對沖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這種融資方式把傳統的銀行信貸關系演變為隱藏在證券化中的信貸關系。
二、影子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影響
影子銀行不同于商業銀行的特征給金融市場帶來了一定的創新,但是也不能忽略由此帶來的影響:
1、加劇信貸市場競爭。影子銀行系統的每一次發展,都會增加信貸資金需求者的融資渠道多樣性,加劇信貸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影子銀行系統的證券化更是深刻地改變了信用中介鏈Ⅳ,更多的經濟主體通過影子銀行系統獲得便捷的服務。為了挽留客戶或拓展市場,商業銀行不得不同影子銀行展開更為激烈的競爭,甚至不惜重構商業模式,轉變成為證券化商業銀行,融入影子銀行系統。(圖1)
2、促使傳統商業銀行轉變為證券化商業銀行。在證券化過程的沖擊之下,商業銀行更加深入地融入到證券化信用中介鏈當中,為信用中介鏈Ⅳ的多個環節提供服務。轉變商業模式對于商業銀行的影響是深遠的。一是它使得信用中介鏈Ⅰ與信用中介鏈Ⅳ相互融合起來,銀行業更進一步融入到資本市場的深入發展過程中;二是它極大地提高了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比重,改善了商業銀行收入來源結構;三是提高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能力,節省了資本金;四是在2007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前的貸款實踐中,商業模式的轉變弱化了商業銀行對貸款項目和貸款人進行事前盡職調查和事后監督的激勵。
3、“發起并出售”商業模式的激勵弱化效應。“發起并出售”商業模式的收入依賴于貸款數量,而非貸款質量。如果不考慮其他情況,這一商業模式將嚴重破壞“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激勵結構,從根本上扭曲商業銀行以及其他專業貸款公司的貸款行為。
4、商業銀行或主動或被動地涉入影子銀行。除了“發起并出售”商業模式之外,還存在其他一些促進商業銀行系統與影子銀行系統相互融合的渠道和方式。一是銀行控股公司通過旗下的一些附屬機構開展證券化業務;二是商業銀行參股或控股一些影子銀行,從事一些專業貸款業務;三是商業銀行向影子銀行提供貸款,提高那些獨立的專業貸款公司的貸款能力;四是商業銀行向證券化載體提供流動性和信用支持。比如,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渠道,盡管在法律上它們已經實現了破產隔離,但是它們還是會從其發起銀行那里獲得一定的流動性額度。對于那些與其發起銀行之間不存在流動性支持協議的結構性載體而言,其發起銀行出于聲譽上的考慮,在危機時期還是會給它們提供流動性和信用支持;五是商業銀行還投資一部分證券化產品。
5、改變商業銀行的風險結構。參與證券化過程給商業銀行帶來了新的更加復雜的風險,其中既有表外風險,比如聲譽風險,又有表內風險,比如證券化產品投資組合的市場風險。證券化過程過長以及證券化產品結構過于復雜使得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無法充分理解證券化產品的風險水平。在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實踐和監管部門的監管實踐中,存在著過于依賴債券保險商的信用增級和評級機構的外部評級的傾向,交易對手的風險沒能得到足夠重視。在這里存在著一種外部性,使得金融穩定成了“公共產品”和“公共資源”。證券化過程的參與者都可以從中受益,貸款人獲得了貸款,買到了所需要的商品,中介機構獲得了中介服務費,其他一些機構則獲得了利息。但除了最終投資者和廣大納稅人之外,大部分參與者都不需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成本和責任,包括對貸款人進行事前盡職調查和事后監督的責任,充分揭示證券化產品風險水平的責任,維護影子銀行系統穩定乃至整個金融系統穩定的責任等。
三、影子銀行風險與監管
1、影子銀行面臨的風險。由于沒有商業銀行那樣豐厚的資本金,影子銀行大量利用財務杠桿舉債經營。這使影子銀行在超常規擴張的同時,風險隱患和內在脆弱性也不斷積聚,最終釀成了歷史上罕見的系統性金融危機。其風險特征主要如下:
一是影子銀行杠桿率高。影子銀行被媒體形象地喻為“在刀尖上跳舞”。房地美和房利美兩家公司杠桿率2007年高達62倍,私募股權基金在收購兼并時,債務通常占收購總價的60%~90%。
二是影子銀行流動性風險高。影子銀行從短期資本市場獲得融資,投資于長期資產,存在難以克服的期限錯配痼疾。本次金融危機期間,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私募基金等機構出現了類似于商業銀行的擠兌,進一步加深了流動性危機。
三是影子銀行與傳統銀行體系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打通了風險交叉傳染的通道。商業銀行深度參與了投資銀行的資產證券化和結構性投資,其資產和運作游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但由于防火墻機制不完善和隱性擔保、聲譽風險等原因,風險并未實質性剝離。危機爆發時,規模巨大的證券化產品風險從影子銀行倒灌回商業銀行。
四是影子銀行風險易發生跨境傳遞。許多影子銀行通過跨境投資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產。它們受到外部沖擊后,通過資產負債渠道、信心渠道等將風險傳遞給了全球主要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由于存在上述風險隱患,影子銀行放大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并助長了危機在全球的蔓延。
2、風險監管措施。那么對影子銀行系統的信息披露和適度的資本要求就是是金融監管改進的重要內容,就以上風險國際上提出的一些監管措施:
第一,將影子銀行體系納入監管,關注其系統性影響。就上述影子銀行高杠桿率的風險,國際上的一些發達國家決定將影子銀行體系納入監管,關注其系統性影響,采取的措施如下:一是將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納入監管。美國2010年7月份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規定,私募股權和對沖基金投資顧問公司資本總額超過1億美元的須在美國證監會(SEC)注冊,資本未達到1億美元的須在州注冊并接受州監管。歐盟在2009年4月銀行業監管的《另類投資基金經理指令》草案中規定,管理資金超過1億歐元的對沖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歐盟范圍內開展業務,需得到母國的許可并且需向東道國披露其風險暴露、業績表現等情況;二是推進場外衍生品進場交易。美國要求場外衍生品交易轉至交易所交易并進行中央清算。英國要求衍生產品標準化,探索引入中央對手方清算機制。
第二,提高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強度。私募和對沖基金方面,歐盟要求有歐盟境內的另類投資基金提供證明其資質能力的報告以及內部治理、估值方法、資產安全方面的材料,并須滿足最低資本金標準。美國要求私募基金保持記錄,并向證券交易委員會報告。金融衍生品交易方面,美國授權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場外衍生品監管,它們有權確定參與掉期交易機構的資本和保證金要求,限制其風險敞口,同時在交易系統上添加保護措施。英國大幅度強化了場外衍生品的交易對手風險管理。表外業務方面,巴塞爾委員會在2009年7月的《新資本協議框架完善協議》對債務抵押證券的再證券化賦予了更高的風險權重,加強對識別表外風險暴露和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的指導,并提高了證券化、表外交易活動和風險暴露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加強風險隔離,防止風險從影子銀行傳遞到銀行體系。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引入了沃克爾規則,原則上禁止銀行擁有或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和對沖基金,例外情形下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銀行核心資本的3%,也不得超過私募基金資本的3%;并要求銀行將自營交易和類似的投資活動從加入存款保險體系的銀行機構中分離出來,將信用違約掉期(CDS)等高風險衍生產品剝離到特定的子公司,銀行只保留常規的利率、外匯、大宗商品等衍生產品。英國提出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減少銀行體系和其他金融體系之間結構性套利的機會。
第四,防范道德風險,要求大型私募及對沖基金建立危機處置預案。一是督促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行方履行風險管理責任。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要求以商業銀行為主體的證券化產品發行人必須將至少5%的風險資產保留在其資產負債表上;二是要求系統重要性私募基金與對沖基金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建立危機自救方案。美國要求有系統重要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大型銀行控股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交一份在發生嚴重財務困難時快速、有序的自救處置方案。英國強調通過事先明確壓力情景和破產情況下可以采取的行動來約束機構行為,避免其破產影響金融穩定和被迫使用納稅人資金。這些方案涵蓋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大型私募及對沖基金。
總體上看,部分影子銀行監管真空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校正,但各國監管改革力度很不到位,影子銀行帶來的風險能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化解,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四、對中國影子銀行發展的建議
中國的影子銀行通過各種貸款工具和中介機構迅速增長,而隨之而來的風險也逐步增加。IMF提供的數據顯示,通過影子銀行提供的借貸總額占中國GDP的比率高達40%。從目前情況來看,加強影子銀行監管非常重要。
第一,加強對影子銀行體系的審慎監測分析與管理。建立宏觀審慎視角的風險監測機制,加強對影子銀行的審慎性監測評估。完善傳統銀行與影子銀行關聯業務統計制度,將中央銀行統計對象拓展到影子銀行體系,進而對社會融資總規模的增長進行更加有效的監測。
第二,建立影子銀行體系風險監測評估與預警體系。將對影子銀行體系風險的檢測評估與預警納入金融部門評估規劃的框架(FSAP)內展開,作為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性評估的組成部分。
第三,構建有效的分工與合作監管體制,提高影子銀行監管效率。在目前金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要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在各監管機構分工的基礎上,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出現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提高監管效率。
第四,加強國際監管的協調與合作。我國金融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各國金融監管部門、國際金融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積極參加金融監管的國際性組織,廣泛開展雙邊及多邊監管合作,建立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杜絕跨國金融機構的監管真空。另外,積極參與制定統一的風險監測和控制機制,共同關注和監控跨國金融活動和資金流動。
主要參考文獻:
[1]巴曙松.加強對影子銀行系統的監管[J].中國金融,2009.4.
[2]王茜.后危機時代影子銀行體系監管研究[J].財經視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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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銀行經營風險防范策略
1.防范經營風險回避的策略。商業銀行回避策略是對容易發生的風險采取避開的措施和方法,商業銀行風險巨大,化解困難,極易導致在虧損,應采用風險防范策略。
1.1采取避重就輕的投資選擇策略。它在一些投資中運用較為廣泛。在幾種可供選擇的投資項目中,選擇風險小的項目,防止風險太大的投資。
1.2收硬付輕和借軟貸硬的幣種選擇策略。對就要收入或構成債權的項目選用匯價穩定的“硬”貨幣,對要支付或構成債務的項目選用匯價明顯趨跌的“軟”貨幣。但選幣策略運用的條件是對匯率的準確預測。若預測失誤或受各種因素影響就會出現與預測相反結果,銀行就會蒙受更大損失。
1.3揚長避短、趨利避害的債務交換策略。兩個及多個債務人在業務經營中,依據各自優勢,通過金融中介機構互相交換所需支付債務本息的幣種或利率種類水準,可達到取長補短的避險目的。債務互換業務有貨幣互換和利率互換。
1.4資產結構短期化策略。它的功效在于通過資產的短期化防范因資產期限過長而給銀行帶來的利率、匯率、通貨膨脹和流動性等風險,短期化資產結構的益處是可增強流動性來應付信用風險,還能利用利率敏感性調整資產負債或利率定價來處理市場風險。
2.防范經營風險的分散化策略。對于無力防范而一定承擔的風險采取分散策略,通過實現資產結構的多樣化,選擇多種多樣的、相關程度較小的資產進行搭配,使風險資產的風險向低風險資產擴散,降低資產組合中的風險度,確保資金的安全、流動和盈利。分散策略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2.1資金數量分散化策略。不把大額資金貸給一個企業,將單項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限制在一定范圍內,這樣能防范大額資產風險出現時給銀行造成的巨額損失。
2.2行業投向分散化策略。防止發生把信貸資產過于集中投向于某一行業,使此行業風險集中。
2.3地區投向分散化策略。不同地區有各異的經濟結構、發展速度和質量效益,信貸資產在地區投向的分散化能發揮地區經濟優勢、使銀行風險相互抵消。
2.4客戶對象分散化策略。銀行資產占用在不同的借款企業,要防止發生大額借款客戶投資形成風險對銀行經營的沖擊。
2.5資產占用方式的分散化策略。按銀行資金狀況和授信對象的狀況,要選擇不同的貸款方式和投資方法,如信用放款、質押放款、抵押放款、擔保放款、銀團放款、聯合放款、票據貼現等。
2.6使資產分散化。銀行要擁有不同期限的資產、不同利率水平的資產、不同政府管理的資產等,分散策略的實施要以銀行規模經營為條件,將總量大規模和個量小規模統一起來。
3.防范經營風險的轉嫁策略。采取風險分散策略后,如果還有較大的風險存在,商業銀行就要利用合法的交易方式和業務手段把風險轉移到對方或其他機構去,一般的轉嫁風險方法有:(1)通過貸款的浮動利率政策和抵押放款方式把風險轉嫁給借款人;(2)采用擔保方式把風險轉嫁給擔保人;(3)通過資產的出售與轉讓,把風險轉嫁給接受資產的機構;(4)通過提前或推遲結算,轉嫁匯率風險;(5)通過調整合同契約條件;(6)通過外匯買賣中的多頭交易將風險外匯轉嫁給交易對方。
4.防范經營風險的消縮策略。如果風險的轉嫁不奏效,商業銀行就要在本身經營中消除或縮小風險,其主要交易手段有:
4.1套頭交易策略。在期貨市場上買進與現貨市場數量相等而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以期在未來特定時間賣出(買進)期貨合約補償由于現貨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實際價格風險。
4.2掉期轉移策略。在進行某項業務時,要在期限、證券種類、發行地點或交易對象某一方面,做一筆方向相反的業務,通過逆向式策略以縮小潛在風險。
4.3期貨交易策略。這是在達到成交合約并按利率或匯率指定以后某個時間結算的方式,無論利率、匯率變動出現什么樣的風險和收益,交易雙方都不承受,一方消除了風險,而另一方會失去收益。
5.防范經營風險的補償策略。商業銀行無論如何降低風險程度,而風險損失是不能回避的。對于未來和既有風險損失,應采取補償策略消除風險損失。這種補償具體應通過以下方法進行。把風險報酬打入價格。就是在一般投資報酬率和貨幣貶值率因素以外,加進風險報酬因素,這種加價如果成交,風險損失管理形成也不必擔心,因已預先進行了補償。采取預備性的補償措施。這主要是訂立抵押條款和擔保條款。在遇到風險損失時,通過對抵押品或擔保品的處置進行補償。
二、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方法
商業銀行在經營中存在各種不同的經營風險,因此,應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科學的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方法主要有:
1.資產負債比例管理。這種管理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中,按不同風險對其經營目標、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的影響,對負債資產在數量、質量和結構上采取一定比例的管理監控,爭取最大收益的方法。它使商業銀行的經營在市場經濟許可的限度內取得穩定、高效發展,保持安全性和流動性基礎上追求最大盈利。
2.信用評枯分析。信用評估分析是商業銀行為避免貸款風險而對貸款企業的信用度進行評估分析,為控制貸款風險,對貸款風險度進行量化管理的預防性的事前控制方法。其資產主要是對企業發放的貸款,貸款風險構成了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主體,商業銀行對貸款風險的管理非常重要。信用評估分析是為避免和減少貸款風險而采取的一種預防性的事前控制措施。為減少貸款損失,降低貸款風險,提高信貸資金使用效益,對貸款對象進行認真的分類、篩選,確保貸款投向、投量的準確。貸款發放出后,企業的經營管理、資金周轉狀況,直接關系到貸款能不能正常歸還。商業銀行進行信用評估分析,對貸款對象進行分類,對不同信用級別的企業采取不同的貸款方針,這增強貸款管理的科學性,可降低貸款風險程度,提高貸款經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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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動性風險,即銀行用于即時支付的流動資產不足,不能滿足支付需要,使銀行喪失清償能力的風險。目前這方面的風險雖然暫時被居民的高儲蓄率所掩蓋,但仍然存在潛在的支付困難。
3、財務風險,主要表現在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嚴重不足和經營利潤虛盈實虧兩個方面。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均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國際最低標準,而目前銀行的資產增長速度遠高于其資本增長速度,資本充足率還將進一步下降;另一方面,自1993年財務體制改革以來,將大量的應收未收利息作為收入反映,夸大了銀行的盈利,而實際上多數銀行虛盈實虧。
4、市場風險,這主要由金融市場秩序混亂引起。一方面,部分企業將銀行信貸資金投入股市,加大了股市的泡沫成分,間接危及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另一方面,企業債券清償風險也不斷加大,其中大部分債券是由國有商業銀行擔保或發行的,由于企業經營效益不好,到期無力兌付,往往需要銀行墊付,企業風險隨之轉化成金融風險。
5、內部管理風險,即銀行內部的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不力而形成的風險。近幾年來隨著《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四法一則”的頒布,金融業已步入了依法管理和經營的良性軌道。同時,商業銀行為增強素質,也制定了很多內部規章制度,其完善程度和極強的針對性是前所未有的,但銀行內部經常發案,大要案發生率一直居高不下,給銀行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此外,還存在利率風險、匯率風險、高負債風險、信用卡風險、金融欺詐風險等。如不能及時正確處理,也很容易轉化成現實的風險。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風險多多。如何將風險控制在一個較低的水平已經成為我國商業銀行發展壯大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建立一個健康、穩健的風險控制體系已是迫在眉睫。具體說來,主要包括以下幾大部分:
1、建立完善、垂直的風險控制機構體系。具體說來我們應在總行一級設一個風險控制委員會,全行的首席風險控制官擔任這個委員會的主席。與此同時,各業務部門和每一個分行都設有風險控制官,但他們都是對上一級風險控制官負責,而不是對同一級業務部門的負責人負責。
2、保持風險控制的獨立性。這種獨立性不僅表現在風險控制要獨立于市場開拓,還表現在程序控制、內部審計和法律管理三個方面。從程序控制上看,包括:采用合適的會計政策,確定合適的呆賬準備金比例,內部報告和外部報告;從內部審計上看,包括:控制和管理政策的確立,控制程序完備性的測試,確認銀行內部的操作辦法符合外部監管的要求;從法律管理上看,包括:銀行活動符合法律要求,與監管部門保持聯系,為業務活動提供合同文本、警告違約風險等。
3、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完善商業銀行風險控制的各項指標體系,建立一套專門的信貸資產法律。風險控制主要是通過科學的風險指標體系來實現的,包括銀行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等一系列指標,并根據這些風險指標及時提供的預警信號嚴格控制風險、消除風險。鑒于目前逃、廢銀行債務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非常有必要依靠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護。因此,在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等金融法規的同時,要建立一部專門維護信貸資產安全的法律來保證銀行資產的安全。對于借款不還,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要嚴格繩之以法。
4、建立健全各項風險控制的規章制度,嚴格控制各種風險。商業銀行應當逐步建立一套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體系,其中應包括建立健全以整體風險控制為目標的資產負債管理制度,以局部風險控制為內涵的授權授信、審貸分離及崗位操作與責任約束制度,以風險控制和評估為核心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以風險轉化為內容的保障制度。在貸款增量和存量考核方面,首先要堅持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即誰放誰收,存量方面除密切注意監測貸款的流動性比率外,還要對那些即將形成的風險或已經形成的風險貸款劃分責任,把貸款增量和存量在流動過程中形成的風險額與責任人的工資獎金掛鉤,建立貸款風險抵押承包制和責任人比例賠償制度,定期考評,根據任務完成情況兌現獎罰。通過完善的規章制度使各業務部門相互制約,相互監督,既要給予業務部門應有的權力,又要防止將權力過于集中在某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