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培訓記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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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突出重點,強化整治。
加強“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單位要在去年“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治整治的基礎上,積極開展拉網式排查,認真落實整改措施;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加強動態監控,防止反彈;嚴格源頭控制,杜絕新的隱患,防止新“三合一”現象產生,堅決遏制群死群傷等惡性事故的發生,確保今年6月底前完成全區“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任務并通過省政府的驗收。
加強專業市場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一是我街道專業市場眾多,消防安全形勢嚴峻,特別是在提升改造過程中,要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強化每日不間斷消防安全檢查,嚴禁無證上崗;嚴禁違法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和擅自改變建筑結構用途,未經消防審批或驗收,不得投入使用或開業;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暢通,保證消防設備設施的完好使用;嚴禁違規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嚴禁在市場和市場周邊經營或燃放煙花爆竹。二是加強市場電器線路的整治,及時更換老化線路,加強電扇、空調、插座等電器的管理和維修。三是加強應急預案的制定和演練,保持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切實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四是積極引導市場商戶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五是實行重大火災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特種設備事故一票否決制度,凡發生事故的單位一律不得評選先進,并與街道考核兌現制度掛鉤。
加強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治。要繼續深入開展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學校醫院、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隱患排查整治,嚴格按照“六個必查”、“六個一律”的要求,堅決杜絕違法違章行為;重點加強人員密集場所自動消防設施的檢查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切實加強消防設施的有效保障和防范火災事故發生的能力,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營業,管理混亂的要限期整改或整體搬遷,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一個安全消費的良好環境。來源于:
二、加強領導,強化責任。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從街道、社區到各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制定消防安全重點工作計劃,嚴肅責任追究制度,將安全生產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層層簽訂責任書,形成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良好工作體系。
強化安全隱患的全面排查整治,加強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今年街道統一制定了“安全生產每日檢查記錄”、“消控中心值班
記錄”“消防設施設備檢查記錄”等工作臺帳,將日常工作列入考核內容,實行季度考核、全年考評制度。通過領導帶隊檢查、隨機抽查、明查暗訪、重點檢查等形式進行考核驗收,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安全管理,對先進單位給予重獎,做到獎罰分明,著力推進消防安全的長效管理。來源于:
三、加強宣傳,強化氛圍。
各單位要緊緊抓住新《消防法》5月1日實施契機,大力推進消防安全工作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家庭、進場所等活動,積極開展消防法的宣傳教育。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宣傳櫥窗、黑板報、海報、刊物、講座等各種宣傳形式,加強新《消防法》的宣傳,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人重視消防、了解消防常識、遵守消防法規”的良好氛圍。
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各單位要認真組織開展全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各專業市場要加強市場員工、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掌握組織、引導群眾疏散和逃生技能等知識。街道4月中旬將組織機關干部、企業法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員等開展新《消防法》知識培訓,第三季度組織各社區、轄區單位安全生產負責人、安全員等開展《*省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知識培訓,做到層層落實,人人重視,一級抓一級,共同做好消防安全生產工作,確保一方平安。
篇2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 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 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 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 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 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 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 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 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 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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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促進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第二章 逐級消防責任制度
第三條、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由商場總經理向副總經理貫徹執行。
第四條、副總經理分別向各分管部門的負責人貫徹執行。
第五條、各部門負責人分別向本部門逐級負責人貫徹執行。
第六條、全體干部職工都要自覺遵守崗位消防責任制。
第七條、凡因領導未認真貫徹執行崗位消防責任制而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責任外,據情追究領導責任。
第八條、逐級崗位責任制應納入廣場年終評比的項目之中。
第九條、違反逐級崗位消防責任制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評獎資格、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者應給予獎勵。
第十條、安全防火,人人有責,每名干部職工都要學習消防知識。新職工進場必須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一條、在商場內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符合《化學危險品安全條例》的規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氣、甲烷、瀝青、氧氣等。
第十二條、使用前必須到安全保衛部進行申報,施工用料以當日施工用料總量為限,不得過量。
第十三條、施工現場必須有專人負責易燃、易爆品使用過程的監督、保管及發放,現場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器材,并保證良好的通風條件。
第十四條、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應隨用隨配,配料應在室外進行。施工現場嚴禁大量使用脫漆劑等極易揮發溶劑。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立禁煙標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第十六條、嚴禁在商場內及施工現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當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須撤出商場自行保管,不得在商場區域存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第十七條、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對全體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訓工作,牢固樹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堅持逐級消防宣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擬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計劃應包括頻次、培訓對象(包括特殊工種及新員工)、培訓形式、培訓內容、考核辦法、情況記錄等要點。
第十九條、廣場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嚴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對每名員工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
第二十一條、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及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滅火器性能、使用方法、火災報警及撲救、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條、利用廣場宣傳園地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
第二十三條、自動消防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專業機構進行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作業人員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操作人員,應接受已發批準成立消防安全培訓機構的專門培訓,并持證上崗。
第五章 明火作業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凡進行電、氣焊接、切割、烘烤、熬煉及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項目,動工前必須向安全保衛部辦理動火申請,并認真填寫《明火作業申請表》,經安全保衛部查看現場后,簽發《明火作業動火證》,方可動用明火。
第二十五條、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施工人員需持有市、區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許可證,在動工前必須對焊接,切割的內部結構,性質了解清楚,不得盲目進行,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明火作業前,要仔細清理現場易燃雜物;高空焊接作業將火花濺落處易燃雜物清除干凈;進行管道焊接作業要將管道周圍的易燃雜物清理干凈。
第二十七條、明火作業時必須嚴格按操作規程施工,并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在明火作業期間不得私自離開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明火作業時要在作業現場準備至少兩具滅火器材及水桶;施工完畢后,仔細清理現場不留任何火種。
第二十九條、重大節日停止明火作業,非明火作業不能解決的需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進行。營業期間禁止動火。
第六章 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第三十條、為了使本部門安全防火巡查制度化,要求做到周查、日查,每日巡查要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第三十一條、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第三十二條、防火巡查人員在巡查過程中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立即報告。
第三十三條、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三十四條、巡查人員巡查內容如下: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1、違章帶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營業區違章使用汽油、可燃氣體作燃料;
3、違章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吸煙;
4、營業期間違章進行明火作業、油漆粉刷作業;
5、未及時清除煙頭等火種或可燃物;
6、裝修施工現場動用明火違反有關規定等情況;
7、開關、插座安裝在易燃物上;
8、私接電器線路、增加用電負荷;
9、在營業期間違章進行設備檢修和電氣焊作業;
10、違章使用具有火災危險性的電熱器具;
11、裝修施工現場動用電氣設備違反有關規定等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1、生產、營業期間安全出口上鎖;
2、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
3、在疏散走道、樓梯間懸掛、擺放可燃物品,物品擺放妨礙人員安全疏散;
4、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裝欄柵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5、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6、應急照明等損壞、遮擋、不能正常運行;
7、公共區域的外窗上安裝金屬護欄;
8、消防車通道挖溝、堵塞或占用等情況;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1、違章關閉消防設施;
2、消火栓被遮擋、擠占、埋壓;
3、消火栓箱內水槍、水帶等是否齊全;
4、滅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擺放;
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灑水噴頭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被遮擋、改動位置或拆除;
7、防火卷簾控制按鈕上鎖;
8、消防安全標志缺少、損壞、遮擋;
9、消防設備是否清潔、銹蝕、腐蝕等情況;
(四)、防火分隔設施情況:
1、常閉式防火門未處于關閉狀態;
2、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1、脫崗;
2、違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寫值班記錄等情況;
第七章 消防監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條、消防控制室執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七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每班2人,一名負責值班時的報警部位的核實和緊急情況的處置,一名負責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
第三十八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按時上崗,并堅守崗位,盡職盡責,不得脫崗、替崗、睡崗。
第三十九條、消防控制室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由專業機構進行消防職業技能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報警聯動控制設備需要設置在手動狀態時,應有火災時能迅速將手動轉換為自動控制的可靠措施,嚴禁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聯動控制的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設置在手動控制狀態。
第四十一條、嚴禁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
第四十二條、消防控制室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物品或雜物,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器線路和管道穿過。
第四十三條、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控制室,隨意觸動設備。
第四十四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要愛護消防控制室的設施,保持控制室內衛生。
第八章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條、商場內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安全保衛部應當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條、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第四十八條、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證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
第五十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回復函送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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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維護校園安全穩定,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生產、生活等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學校和廣大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給學校教書育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河北省境內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及駐校(園)各單位,在校(園)內工作、學習、生產、生活的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遵循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四條 學校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各中層單位成立相應消防安全組織,科室、年級、樓宇內的樓層、班級設消防安全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保衛部門,負責對學校轄區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違章、違規的單位及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學校要確定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并在這些單位、部門設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學校保衛部門備案。
第六條 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要在全校范圍內組建教職工義務消防隊,高等學校要組建學生義務消防隊,以應對可能發生的火災情況和應急疏散。中小學校建立學生消防監督員,負責監督、反映消防情況。
第七條 教職工義務消防隊的人員組成,以保衛部門人員為主體,各消防重點部位、重點崗位的崗位消防安全員為輔,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培訓,由保衛部門統一領導指揮。
第八條 高校學生義務消防隊由學生管理部門負責組建和管理,保衛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學生義務消防隊員同時是學生宿舍各樓棟消防安全員。
第三章 消防職責
第九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為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校內各部門、各單位及駐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學校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高度重視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規定,
服從主管部門、有關部門消防工作的管理,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
況,保障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生產、科研、經營、管理、后勤服務等工作統籌安排,將消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完善本單位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積極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知識和技能水平,組織師生員工開展滅火和應急逃生、自救、互救演練。
(六)制定消防應急預案,發生火情及時趕赴現場,指揮、協調救援工作,把損失降到最低。
(七)學校學生管理、后勤保障等各中層部門根據各自工作特點負責本部門管理范圍內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和管理工作,以及消防設施、器材、供水系統的監管,保證其正常工作。
第十條 學校主管安全保衛的領導為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領導保衛部門做好學校消防安全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學校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
入和組織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項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管理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二)檢查和監督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開展消防
安全檢查,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利用多種途徑、采取各種形式向師生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自救能力。
(四)負責對崗位消防安全員的管理和培訓,使他們掌握基本消
防知識及相關的消防法規,熟悉本崗位的操作規程及各種消防器材的
使用。
(五)進行消防巡查和檢查,督促各單位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六)負責組建義務消防隊,指導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訓練和滅火演練。
(七)制定學校的滅火、應急預案,每年組織一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八)負責配備消防器材,檢查督促全校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管理、維護和更換工作。
(九)對違反消防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及時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機關的消防檢查工作和對火災事故的調查。
(十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
全情況,及時報告火險隱患排查、整改情況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
題。對暫時無法整改的安全隱患采取確實可行的臨時措施,嚴防發生
事
故。
第十一條 學校各單位出租房屋和租賃經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出租單位負責,承租單位應遵守出租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外來務工人員在校內居住地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要求
第十二條 學校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內容,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規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防火巡查制度。學校應指派專人負責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對巡查的情況要作詳細記錄,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簽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非重點單位的重點部位必須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及時糾正,妥善處置,當場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要立即報警并及時組織撲救。
每日防火巡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
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四條 防火檢查制度。校內各單位的防火檢查工作要做到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重點部位的防火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其他單位的防火檢查每季度一次,年終進行全校消防檢查。防火檢查要認真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要在記錄上簽名,并建立防火檢查檔案。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火災隱患,能當場改正的當場改正,無法當場改正的,應書面報告有關部門,并加強防范措施,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定期組織學校有關部門對全校依法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防火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八)防火巡查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十五條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學校管轄范圍內不得擅自動用明
火,因教學、科研、生產需要在校園、學生宿舍區、禁火區內動火的,應按規定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辦理許可證,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防火措施、現場監護人、責任人,經審核批準后方能動火。因教學、科研、生產等活動需進行焊接、切割作業,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電工、焊工、鍋爐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地點應當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校內各基建工地動火、用火,施工承包單位負責人應對消防安全全面負責,確保工地安全。
第十六條 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校內輸變電設施必須嚴格按章管理,線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專門人員按規程作業。電工人員安裝、改造、維修電器設備,必須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誤、技術不熟練造成火災事故的發生。嚴禁任何單位、個人在校內輸電線路上私自亂拉、亂接電線。教學、科研、生產用電設備要確定專人負責、按章管理,堅持人走拉閘斷電。要嚴格學生宿舍用電管理,規定學生在宿舍用電范圍。
第十七條 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在校區不準生產、
經營、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因教學、生活、施工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必須執行國家關于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建立保管、領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管理人員,須經過消防專項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學校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不得在師生員工居住、學習場所及周圍200米內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各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定期和不定期對所屬單位使用危險物品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或抽查,并做好檢查記錄,存檔備查。對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八條 燃氣和電器設備檢查、管理制度。使用燃氣和電器設備的單位必須定期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檢修,嚴禁帶故障工作。對重要設備要分類編號,登記立卡,有計劃地維修、保養和管理。定期檢測變壓器等設備及接地避雷器設施,注意防雷、防靜
電。安裝使用電器、煤氣、液化氣設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學校供電、供氣及維修職能部門要嚴格把關。
第十九條 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管理、維護保養制度。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保衛或安全主管部門統一負責,配置、維修器材必
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學校建筑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各單位、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各單位、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要經常對學校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失效的應及時更換、維修,保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
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筑工地,必須
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并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條 重點部位消防管理制度。校內各消防重點部位,應結
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單獨制定各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員,并報保衛部門備案。重點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在落實常規化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同時必須要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檢查、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必須完好、檔案詳細、有細致可操作的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消防安全申報制度。學校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向保衛部門申報,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保衛部門有權責令其緩辦、停辦、并當場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二條 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在校園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設計中,符合國家標準化或行業標準。工程項目的消防計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有關法律和技術標準,從設計、施工到竣工驗收都必須接受公安消防機關審核監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須由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防火設計。與施工單位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簽訂工地防火安全責任書。施工單位要負責對施工人員的管理和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校園內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況需要搭建的,必須書面報告學校消防安全領導小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核準,或視情況轉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準。嚴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樓群安全間距上違章搭建。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制度。學校要經常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校報、板報、櫥窗、校園網、主題校會班會、講座、演出等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水平。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重點崗位人員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新上崗員工要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各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人,消防管理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持證后方可上崗。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崗位消防安全
員。
(二)特殊工種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 消防疏散通道及設施管理制度。校內各單位、部門
任何時候都應當無條件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雜物、安裝鐵柵欄、將安全出口鎖死。疏散通道、出口應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安裝應急照明燈。嚴禁各部門、個人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遮擋或挪作它用。公共場所和高層建筑的通道、安全門、樓梯等應當有明顯的消防標志,并保持暢通。嚴禁在公用走道、高層建筑的通道上堆放雜物。嚴禁在校園建筑物內及校園內燃燒廢紙、雜物、垃圾和樹葉。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對巡查、檢查出的火災隱患應盡快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對學校消防領導小組、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應明確責任,落實整改資金,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報告。對不能盡快整改的火災隱患,被檢查單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書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關領導、部門、人員的責任。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隱患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確保消防安全。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造成火災事故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對本部門無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要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鼓勵師生對身邊的火災隱患進行舉報,一經查實,要對舉報人進行表揚或獎勵。主管部門應定期對重大火災隱患進行公示,同時實行掛賬督辦。
第二十六條 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制度。學校必須制定滅火和應急預案及重點部位滅火和應急預案。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指揮人員、行動組、通訊聯系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理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滅火和應急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實戰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二十七條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消防安全責任部門、消防控制室必須24小時專人值班,值班人員應堅守崗位,嚴禁脫崗,未經專業培訓的無證人員不得上崗。值班人員應掌握消防專業知識,熟練掌握消防設備的性能及操作規程,提高防火、滅火技能。值班人員要嚴密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遇有報警要按規定程序迅速、準確處理,做好各種記錄,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報告。
第二十八條 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的管理工作,由保衛部門負責,各消防重點部位、崗位的各類檔案資料,都應一式兩份,一份自用,一份送保衛部門存檔。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消防重點崗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或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安全員崗位職責。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與消防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二)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的記錄。
(三)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四)有關燃氣、電器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六)火災情況記錄。
(七)參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二十九條 獎懲制度。學校要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對做出成績的義務消防隊員要進行獎勵、表彰。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安全制度,造成責任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篇5
一、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一)立即整改隱患
1.附屬樓二樓第二安全出口被封閉;樓梯間內堆放雜物。
2.建筑西側消防通道被占用。
3.管道井內堆放大量易燃可燃雜物。
(二)限期整改隱患
4.辦公樓、附屬樓內疏散指示標志設置不符合標準;辦公樓、附屬樓內應急照明設備多數未保持完好有效;樓梯間未設置防火門。
5.消防控制室內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控制設備被拆除;屋頂水箱穩壓設備停用,電接點壓力表、試驗消火栓壓力表被拆除;地下車庫內排煙設備無法正常啟動;室內消火栓接口處漏水;電梯前室防火門被拆除。
6.辦公樓、附屬樓內滅火器為2004年生產,(該產品)為不合格消防產品。
7. 管道井內私拉亂接電線。
8.該單位未進行人員培訓,員工消防安全能力不掌握,制度不落實;消防控制室無持證上崗人員。
二、整改措施
針對本次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的隱患問題,我公司高度重視,專門召開黨委會研究,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詳見附表《消防安全隱患整改臺帳》),積極著手整改,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消防隱患。
1.消防管理問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黨委牽頭、各個部門參與,形成領導帶隊,全員參與的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分別建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及工作小組,明確工作職責,負責應對日常的消防安全問題。
2.消防設施問題。立即著手在各隱患點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清除、清理被占用消防車道、消防管道及消防通道內物品、線路,確保樓內所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立即恢復消防報警系統連接,并單獨設立消防控制室。
3.消防制度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公司實際,迅速建立健全了消防安全各項制度,制定了消防安全制度和應急和疏散預案,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建立消防檔案,大力開展員工消防安全培訓。
4.消防措施問題。成立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負責人問責制,指定員工輪流上崗,24小時進行消防安全巡查,并及時填寫消防安全檢查、巡查記錄。
5.消防日常工作。加強落實消防責任制,宣傳消防知識,提高員工消防意識,每年應保證1-2次消防演習,定期檢查、維護消防設施。
6.消防手續報備。對所有新裝修工程嚴格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及時上報申請、報備手續,確保新增建設、裝修工程不再出現消防隱患。
以上是我公司消防安全隱患整改措施,我公司將按照存在隱患逐條進行整改,堅決杜絕各類消防安全事故發生。除此以外,我公司將積極聯系消防部門,對單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演練,自行組織各類消防安全知識競賽,
全力提升廣大員工消防安全意識。
同時,加大消防安全宣傳,力爭通過教育每一個員工,
篇6
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市和區、縣防火安全委員會具體負責對本轄區內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本系統、行業各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實。
第四條 本市對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實行責任制度。
第五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單位應當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和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責任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安全工作人員經本單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建立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三)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知識培訓,定期進行滅火技術訓練。
(四)進行經常性的內部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為,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并指定專人維護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按規定設置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證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七)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上設置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不得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期間封閉安全出口,不得遮擋安全疏散指示標志。
(八)消防值班人員、巡邏人員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
(九)火災發生后,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和人員疏散。不得不報、遲報、謊報火警,或者隱瞞火災情況。
(十)火災撲滅后,及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并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未經公安消防機構許可,不得進入、撤除、清理火災現場。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九條 商場、市場、賓館、飯店、歌舞廳、影劇院、體育場(館)、醫院、學校以及其他公眾聚集場所和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財產重大損失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遵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制定并完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二)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落實方案以及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況向單位所在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三)對本單位工作人員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公眾聚集場所至少每半年培訓一次。
(四)建立健全并統一保管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和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況,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補充、更新。
(五)嚴格落實有關動用明火的管理制度。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在非營業期間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物、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和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六)在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當事人未訂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居住區(含居住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由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管理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等單位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管理單位負責。
城鎮居民居住區(含居住小區)的消防安全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三)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對占用、堵塞消防車通道的行為,及時制止、糾正。
(五)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內部消防安全檢查;其中,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營業開始前和結束后,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
單位應當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對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狀況、是否存在火災隱患以及對火災隱患的整改措施等作出記載,并由檢查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簽字。單位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檢查記錄檔案,妥善保管消防安全記錄,以備查驗。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時予以消除。
在火災隱患排除前,單位應當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對危險部位、設施的使用。
第十四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單位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行重點檢查。
(二)對發現火災隱患以及單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的,立即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改正。
(三)對火災事故及時進行調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火災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
(四)對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事項,必須嚴格依法辦理;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五)對群眾舉報的火災隱患和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檢查記錄。
公安消防機構對發現單位中隨時有可能發生火災危險的部位或者設施,有權責令有關單位立即改正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相關部位、設施。
對嚴重存在火災隱患的公眾聚集場所,公安消防機構有權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能夠即時排除的火災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火災隱患排除后,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查同意,方可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安全生產隱患問題,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單位,由公安消防機構處1000元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存在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發生火災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公安消防機構可以并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20日起施行。
20xx年3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的《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的意義近年來,我國大量的生產安全傷亡事故發生在以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等為主的高危行業,以及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制造與加工業等行業。釀成這些事故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是一些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既缺乏基本的安全法律法規常識與安全知識,又缺乏必要的應急避險能力。
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事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廣大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權利。
篇7
關于消防安全承諾書
本單位 (單位名稱)
為了給每一位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和諧的消費環境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經營環境,確實加強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注重效益,確保安全。特鄭重向社會作如下承諾:
一、單位所有的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在營業時間內保證暢通無阻,保證不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上堆物,保證安全出口在營業時間內不封閉、不上鎖。
二、定期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應急照明和安全疏散、安全出口標志等進行全面的檢查,保證消防設施和標志始終處于符合國家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狀態。
三、所有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四、經營場所保證不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以上系我單位作出的承諾,我單位將信守承諾,若有違反上述承諾內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條例》的規定,我單位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單位名稱(公章):
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關于消防安全承諾書
為確保消防安全,嚴防火災事故發生,我單位承諾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完善、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統一懸掛,嚴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在重點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二、嚴格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層層簽訂責任狀,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三、制定消防教育培訓計劃,開展形式多樣的消防安全教育,對員工進行經?;腊踩嘤枺岣咦苑雷跃饶芰?,使單位達到:具備檢查發現和整改火災隱患能力,撲救初期火災能力,引導人員疏散逃生能力,自我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的建設要求
四、加強對現有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五、在本單位公眾場所做到:提示公眾所在場所火災危險性;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的具置,遇到火災等緊急情況如何正確逃生、自救;提示公眾所在場所內滅火器、逃生設備器材具體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的三提示。
六、實行領導帶班制度,嚴格按照消防安全檢查規定的內容及頻次對本單位重點部位進行巡查并做好記錄;落實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人員確保24小時在崗在位
七、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完善滅火疏散預案,利用現有消防設施,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演練。
八、大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組織全體員工對消防法進行系統學習,提高法律意識和消防安全知識。
九、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監督檢查及本單位自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明確專人負責,積極投入資金,組織人力物力,嚴格按要求落實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不發生火災事故
十、發生責任火災事故,依法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簽字(章):
關于消防安全承諾書
為確保消防安全,嚴防火災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嚴格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責任:
1.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的職責,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2.全面開展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主動消除火災隱患,確保消防安全。
3.營業期間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嚴禁鎖閉和阻塞,確保暢通。
4.場所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嚴禁留宿從業人員或消費人員。
5.營業期間嚴禁燃放各類煙花爆竹或違規動用明火。
6.電氣線路敷設,用電設備安裝、使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7.場所內嚴禁帶入和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8.不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材料裝修,不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裝設容易誤導疏散的玻璃鏡子等影射物。
篇8
關鍵詞:重點單位消防管理存在問題管理對策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下簡稱重點單位)是消防部門針對一旦發生火災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給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不良影響和損失的單位進行重點保護而劃分出來的。構建和諧社會,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別是黨的十六大確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后,單位擔負了發展經濟的重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61號令》)對重點單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隱患自改、責任自負的要求,但由于我國消防法律、法規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觀上導致61號令法律約束力、執行力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管理也處于弱化的狀態,火災形勢越來越嚴峻,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緩。筆者結合工作實踐,就如何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管理談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1消防設施管理問題突出。
消防安全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新技術不斷推廣應用,技術含量越來越高,應用也越來越廣。但消防技術在不斷應用中,許多單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別是一些單位的值班人員對消防設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單位員工流動性大,不熟悉單位內部消防設器材、設施使用
特別對于賓館、飯店行業,由于各自本身的經營狀況,單位內部員工流動性很大,每隔幾個月就可能更換一次,從而出現了單位部分員工對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員工甚至跟本不會識別和使用。這給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實,火災隱患不能得到及時排除
根據公安部61號令規定了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但是在實際當中,很多單位就沒有明顯的安全責任劃分,導致相關責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責任制,對單位內部消防器材、設施使用和運行狀況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設施的缺少必要的檢查和維護導致其不能正常運行的現象也很常見。
1.4單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漸減少
近年來,由于部分企業負擔加重,效益差,有的重點單位處于虧損狀態,消防投入隨之減少。此外,由于認識理念上的偏差,導致企業重效益、輕安全,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現了"三合一"等嚴重的火災隱患,隨時威脅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1.5企業消防保衛干部被精簡或事業心不強
有的單位將消防工作與其它工作混在一起,歸屬混亂,職責不清,消防保衛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業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簡人員,消防保衛干部面臨著嚴峻的競爭環境,因此,他們的積極性受到影響;有的現在雖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數職,消防工作難以正常開展。
2、針對重點單位消防監督管理中出現的這些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予以加強
2.1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各自責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實,對于存在的一些火災隱患就得不到及時的發現和糾正,可想而知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后果是不堪設想的。所以對這些單位必須督促其嚴格按照公安部61號令規定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層層落實安全責任,使單位安全管理落實到個人,達到各個部門分工合作,各盡其責,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2.2加大投入,加強安全培訓力度
針對一些單位人員流動性大,單位臨時性員工較多的問題,單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機會對這部分員工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比如在敦煌一些賓館、飯店,流動人員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務人員當中,人員流動相當頻繁。針對這一問題,單位在招收季節人員之前就可以組織短期的安全培訓班,對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設施如滅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訓,培訓合格后才允許其進行促銷活動。
2.3維護保養好消防設施,做到“四個到位”,即“設施、裝備、培訓、管理”四個到位
在消防設施方面,重點單位要嚴格按消防機構的審核意見施工,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并應通過消防審核和驗收,公眾聚集場所且應取得《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營業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裝備方面,應按規范要求配備滅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須暢通無阻,并應按規范要求安裝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在培訓方面,單位要采取抓住重點,兼顧一般的做法,凡是重點崗位、重點工種、重要部門的負責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訓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同時邀請消防機構的人員對全體員工進行消防培訓,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識、逃生方法、疏散滅火技能。
2.4嚴格落實隱患整改“三不放過”原則
即“隱患不發現不放過、隱患不整改不放過、責任不落實不放過”。重單位要制定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對不能及時發現隱患或隱情不報者追究責任,并予以罰款。隱患整改制訂“火災隱患整改情況表”,記錄火災隱患檢查人員、部位、內容、處理情況,明確隱患整改期限和責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簽字。對存在重大隱患的或不能及時整改的,形成專題報告,提出具體的方案,并落實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監督人員應轉變對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監督管理水平
熱情服務、嚴格執法是做好重點單位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關鍵,消防監督執法人員必須把服務意識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監督檢查工作中,要改變過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熱情服務來改善對重點單位消防監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門對所轄實際情況,對重點單位及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合理的劃分,真正把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的單位列入監督管理范圍,并把具體的監管單位與監管責任落實到具體的人。對于所列管的重點單位,消防監督人員要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必須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規定》(73號令)對所管單位進行監督抽查,條件許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監督檢查視頻資料檔案,消防監督人員在檢查單位時不能僅停留在看匯報材料上,要把被監督單位確實存在的隱患挖出來,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設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實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隱患整改率,并在檢查中既能發現一般問題,又能洞察深層次問題,既講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則,既樹立了執法機關形象,又保障了單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要做好重點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堅持不懈,始終把握住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這個責任主體,建立長效機制,落實各項制度,抓好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有效運行,自覺接受公安消防機構的監督,同時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構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參考文獻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篇9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根據《唐山市豐潤區教育系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徹底消除校園內消防安全隱患,提高我校防御火災的能力,讓黃家屯中心小學成為最安全、家長最放心的地方,按照文件的要求,我校決定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和廣泛開展消防教育培訓。為確保此項工作取得實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全面提升消防安全能力,進一步提高我校消防安全水平,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全面推動我校各項消防安全工作,為學校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全面提高我校防控火災的能力,推進構筑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
二、工作目標
1.健全和完善消防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學校校長夏春明同志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負責人為郝東華主任,建立完善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細化各項具體工作,實現消防工作長效化。
2.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議事工程,針對學校實際,層層簽訂消防安生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2020年消防安全工作目標、任務。
3.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全面提高師生消防安全意識。
4.進一步加強學校消防設施建設,提升防火抗災能力
5.切實做好校園火災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6.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培訓、加強學校消防應急演練,提高師生快速反應能力和自救自護能力。
三、成立領導小組
為了加強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領導,成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夏春明
副組長:郝東華
成
員:王宏勤
姚艷杰
劉永剛及各班主任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5月12日--5月30日)。學校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工作任務、層層落實責任,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安排部署和培訓,營造消防安全檢查整治.
(二)排查建檔階段(6月1日--6月20日)。學校按照實施方案的具體要求,進行全面排查。明確檢查責任人,做到有重點、全覆蓋。對于發現的安全隱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問題,要做到整改方案、責任、時限、措施和資金“五落實”,并將排查出的問題逐一記錄,建立臺賬,嚴防消防安全事故發生。
(三)重點整治階段(6月21日--11月20日)。學校結合本校實際開展各種活動,提高師生消防安全意識。
1.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是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師生上、下樓行走路線是否形成常態化;是否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是否達標。
2.消防車通道以及安全疏散通道等是否通暢。
3.建筑消防設施設置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是否定期進行維護與保養并完好有效;消防產品是否符合標準。
4.外墻門窗上是否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安全疏散通道是否被上鎖或存放有影響逃生的障礙物;是否違章搭建彩鋼板等臨時建筑;特別要加強重點部位如電教室、圖書室、實驗室的排查。
5.電器線路是否定期維護保養與檢測,避雷設施是否完好有效。
6.是否組織開展消防專業技能訓練。
(四)總結驗收階段(11月21日--12月31日)。學校對本次消防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總結,突出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好效果,查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安排好下一步具體工作。
五、工作任務
1.布置學校消防工作,制定職能部門消防責任,層層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完善火災應急救援機制,暢通信息通道,為消防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2.學校每年度內至少召開2次消防專題工作會議,研究部安消防工作。
3.開展“四個一”活動:每月上2堂消防安全教育課;每月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每學期辦5期消防安全黑板報,每學期組織2次綜合性消防應急演練,每學期聯系校外消防輔導員開展消防安全培訓不少于2次。
4.將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知識、火災逃生技能等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計劃,使學生進一步認識火災的危害,了解消防器材、設施的使用方法,提高對火災的防范意識和自救能力。
5.協調相關部門,拓展消防安全宣傳渠道,充分利用今年中小學安全教育日、春季“防火宣傳周”、“5.12”全國防震減災日、6月“全國安全生產宣傳月”、“11.9”消防宣傳日等有利契機,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有效提高預防和應對消防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強中小學生自防自救能力。
6.每學期組織一次全校教職工消防安全培訓。
7.暑假、寒假前認真做好防火工作的宣傳教育、火災隱患的排查和整改,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措施和要求。
六、工作措施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全校教職工要充分認識做好此次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將此次檢查行動工作作為當前一項核心工作來抓,推進行動工作順利開展。
2、嚴格責任追究。學校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整改誰負責的工作機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3、強化消防監督檢查。對學校進行全面的消防安全檢查,同時,
對學校周邊人員密集場所及易燃易爆場所進行了消防安全隱患治理,堅決消除各類致災隱患,提高學校消防安全系數。
4、加大整治力度。學校將切實做到對事故隱患的零容忍,對大檢查中發現的隱患問題,落實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做到安全隱患發現一個消除一個,不留后患。
5、加強消防知識宣傳。充分發揮板報櫥窗、校園廣播、班級板報等形式開展宣傳,加強消防知識的普及,達到使廣大師生深入掌握消防常識,“教育一個學生、影響一個家庭、帶動整個社會”的目的。
6.組織開展中小學生消防手抄報比賽,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7.加強與公安消防部門的配合,邀請消防大隊專業人員進校組織講解消防安全知識,指導開展火災應急演練活動,讓學生進一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8.暢通信息渠道,一旦發生火災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報告有關部門,合力救災、減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
篇10
關鍵詞:消防;三化;建設;防火墻工程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深入推進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深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全面推進自治區建筑消防設施標準化、標識化、規范化工作,自治區消防總隊于2009年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建筑消防設施“三化”建設活動,通過一年多來的活動推廣,不僅消除了一大批火災隱患,而且進一步規范了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本文根據相關資料及“三化”建設活動多年來的成效,深刻闡述了“三化”建設工作的開展,推動了社會消防安全管理創新。
一、建筑消防設施“三化”建設的成效
建筑消防設施“三化”建設,即標準化、標識化、規范化。一是標準化,即社會單位已辦理合格的消防行政許可手續;已明確規定了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職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和崗位員工職責;已建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用火用電管理、重點部位管理、火災隱患整改、消防檔案管理、工作考評、工作獎懲“十項制度”;已制定消防控制室應急操作規程、配電室應急操作規程;消防控制室落實每班2人值班并持證上崗制度;已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二是標識化,即社會單位室內建筑消防設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火卷簾、防火門等)已設置統一的標識;室外地下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設施已設a置明顯標識;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作業場地等已設置禁止堵塞、占用和停放車輛等內容的警示標志;建筑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樓梯、賓館客房、公共娛樂場所包廂等設置了明顯的指示標識;標識張貼位置醒目、內容簡潔易懂;各社會單位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自動消防設施操作流程圖、滅火和應急疏散流程圖、消防設施設備管理表、消防行政許可文書、消防安全培訓合格證、單位消防安全組織結構圖、建筑總平面布局圖、建筑重點部位圖、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十上墻”。三是規劃化,即社會單位室內建筑消防設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火卷簾、應急照明等)完好有效;認真填寫《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落實每日巡查,定期檢查,填寫統一的巡查、檢查記錄表;已與消防設施維保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協議,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及時更換故障消防設施;開展年度消防設施檢測工作,提供合格的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定期組織開展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滅火應急疏散演練;建立完整的各類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檢查、維護保養記錄和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滅火應急疏散演練等專項檔案資料。
二、規范和加強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
通過開展“三化”管理工作,使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的各個環節實現標準化、標識化和規范化,努力構建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完善”的良性工作模式,是有效提高抗御火災風險能力的積極措施。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全面提高單位主體消防安全責任意識,督促建立有效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起有效的火災隱患發現、整改、預防機制,把火災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單位消防安全意識的高低在于單位領導安全意識的強弱,領導的意識強,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就會有明顯的提高,所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就必須先從領導抓起,使其充分認識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這樣才能使整改單位的消防安全意識得到提高。一是自動消防設施標準化管理工作意義重大,要充分認識工作的意義,廣泛開展動員,指定專人安排此項工作。二是標準化管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在一個半月時間完成“四個百分之百”的目標(即建筑消防設施登記率達到100%,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率達到100%,建筑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人員消防培訓率達到100%,到2009年底建筑消防設施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率達到100%),就一定要開好頭。各單位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迅速行動。三是要加強標準化管理建設工作中突出的難點問題并做好溝通協調工作,對難點問題要加強反饋,及時解決。消防大隊應加強理論和實際指導工作,共同開展好消防設施標準化、標識化、規范化工作,圓滿完成既定目標任務。
“三化”建設要求社會單位和消防監督干部要認清在火災預防中的重要意義;有效地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結合起來;提高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責任意識,使其自覺接受消防監督;進一步提高消防設施的完好率和利用的有效率;強化各級人員的思想意識和崗位培訓;強化監督檢查職能和責任追究制度。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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