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科研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0 15: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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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科研論文

篇1

關鍵詞:科技進步,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稅收政策

世界各國的實踐證明,稅收政策是政府介入科技研發的重要手段,對科技進步具有重要影響。第一,稅收政策對科技研發具有導向作用。政府可以結合一定時期的產業政策、區域政策和科技政策,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引導資源向政府扶持和鼓勵發展的領域流動。第二,稅收優惠有利于降低研發活動的成本和風險。研發活動尤其是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投資金額大,研發周期長,具有較大的風險性。國家可以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一部分應征收的稅收收入讓渡給納稅人,增加企業研發資金。這相當于降低了企業自身的研發成本,起到有效化解研發投資風險的作用。第三,稅收優惠有利于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化。先進的科技成果要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必須與工藝過程和生產實踐相結合。國家可以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鼓勵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向企業轉移,促進科技成果在生產領域的推廣和應用,實現科技成果市場化、產業化。

一、我國現行科技稅收政策分析

(一)科技稅收政策的基本分析

我國有關科技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分布在研究與開發、應用和轉讓等諸多環節。從稅種上看,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關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從優惠方式上看,包括減免稅(額式減免,率式減免)、優惠退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出口退稅)、納稅扣除、加速折舊和稅收抵免等。

1.對研究與開發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關稅、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優惠上,優惠方式主要有減免稅、納稅扣除和加速折舊等。

對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的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或教學的(除國家明令不予減免進口稅的20種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印花稅制度規定,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為了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僅就合同所載的報酬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稅的內外資企業、科研機構、大專院校等(以下統稱企業),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人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的折舊,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與新產品的試制和技術研究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實際上,這項優惠政策是通過加計扣除的辦法,讓渡所得稅收人,降低企業研發成本和風險,對企業技術研發活動有極大的激勵作用。同時規定,對企業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計人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允許其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實行加速折舊。這樣,就加大了企業前期費用扣除額,使前期納稅額少、后期納稅額多,起到遞延納稅的作用,相當于為企業提供了一筆無息貸款。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個人取得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另外,為鼓勵社會各界對研發活動的支持,對內資企業、單位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對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的資助支出,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可以全額在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對個人將其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用于非關聯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科技經費資助的,可以全額在下月(工資、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計征的所得)或當年(按年計征的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

2.對高科技企業的稅收優惠。高科技企業既是科技成果的研發者,也是科技成果的應用者。在技術研發階段,與其他研發者一樣,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在科技成果應用階段,還可以享受應用階段的稅收優惠待遇。這一階段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上,優惠方式有優惠退稅、納稅扣除、減免稅、優惠稅率和稅收抵免等。

增值稅制度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為鼓勵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增強高新技術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對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實行零稅率政策。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1)符合規定條件的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據實扣除。(2)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3)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獲利年度是指投產經營后第一個獲得利潤的納稅年度;企業開辦初期有虧損的,可以依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5年),以彌補后有利潤的納稅年度為獲利年度。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1)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設立的被認定為新技術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自被認定之日所屬的納稅年度起,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經營項目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即主導產品屬于科技部制定的《中國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范圍,且當年主導產品銷售收入超過企業全年產品銷售收入的50%)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3)外商投資企業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如兩免三減半)期滿后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應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為鼓勵外國投資者將其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稅后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款。但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另外,為支持企業進行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3.對科技成果轉讓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上,優惠方式主要是減免稅。

營業稅制度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制度規定,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二)科技稅收政策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毫無疑問,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政策,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但是,也存在不完善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律級次偏低。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多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頒布實施的,與稅收法律相比,級次較低。同時,由于稅收優惠規定比較零散,有些政策還有優惠時間限定,且經常變動,缺乏系統性、完整性和穩定性,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

2.稅收優惠存在區域限定。企業所得稅減免和優惠稅率主要側重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只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這種優惠,而區外企業一般享受不到。即使是區內企業,還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對于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不論設立在境內哪個區域,都享受所得稅優惠待遇。這樣,在區內企業與區外企業之間、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存在稅負不公平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在全國范圍內的推廣與應用。

3.稅收優惠政策尚未完全到位。從研究與開發環節看,其執行主體主要是企業,應加大對企業的扶持力度。而現行的稅收優惠形式主要是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研發所需設備加速折舊等,其他優惠方式的運用欠缺,尤其是“生產型”增值稅的施行,使得企業技術創新的負擔依然較重。從科技成果應用階段看,稅收優惠政策缺乏普遍性。從科技成果轉讓環節看,個人所得稅優惠措施缺失,不利于調動個人科技研發的積極性。

二、完善科技稅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一)完善科技稅收政策應遵循的原則

1.以產業優惠為主,產業優惠與區域優惠相結合。稅收優惠必須體現國家產業政策導向,與國家科技發展計劃保持一致,優先鼓勵科技水平高,可迅速轉化為生產力,并能使生產效率顯著提高的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項目的發展。為促進科技進步,實施區域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以帶動區域經濟發展是必要的。但從長遠看,應突破區域限制,突出產業政策導向,對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予以稅收支持,促進企業技術升級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2.以重點項目為主,重點支持與普遍支持相結合。一方面,按照國家科技發展戰略,確定重點扶持對象,加大稅收支持力度;另一方面,牢固確立企業科技研發的主體地位。目前,大中型工業企業已經成為科技研發的主體,研發投入增長快速,但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仍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大力推進大中型工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大幅度提升國民經濟骨干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十一五”時期面臨的十分緊迫的任務。為完成這一任務,稅收應當有所作為。

3.以間接優惠為主,間接優惠與直接優惠相結合。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采取的是直接優惠方式,通過減免稅、優惠退稅、優惠稅率等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采用這種優惠方式,政策透明度高,也便于征納雙方操作,但容易產生漏洞,造成稅收流失。同時,這種優惠一般是屬于事后優惠,對于投資多、風險大的研發活動而言,作用不十分顯著。我國對企業科技研發也采取了間接優惠方式,如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促進了企業的研發投人。但是,優惠的稅種、優惠的方式仍需進一步拓展。

(二)完善科技稅收政策的建議

1.以法律形式確立科技稅收政策。支持科技進步、保證科技領先地位是我國的一項長期任務。國家應以法律形式確立科技稅收政策,提升稅收法律級次。在立法時,一方面,應對現行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作適當調整,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繼續執行;另一方面,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科技政策和稅制改革方向,制定一些新的有利于科技進步的稅收法規,加大對科技發展的支持力度。

2.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尚未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之前,對增值稅抵扣范圍可作如下調整:(1)允許工業企業新購進的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所支付的增值稅金從銷項稅額抵扣,降低企業研發成本。(2)在全國范圍內,對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工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等產業,允許抵扣新購進的機器設備所含增值稅金,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能力,提高市場競爭力。

3.擴大優惠退稅范圍。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和應用高新技術成果生產的新產品,可以比照軟件開發企業的增值稅優惠辦法,在一定時期內實行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一定數額增值稅的政策。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企業技術研發資金;另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積極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將科技成果快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4.允許工業企業提取研究與開發基金。可以借鑒韓國的做法,允許工業企業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與開發基金,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以解決有些企業有技術開發和應用高新技術的愿望而無資金支撐的問題。在具體實施時,為避免與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重復扣除,可以規定:企業將提取的研究與開發基金用于技術研發,因其在計提年度已在稅前扣除,所以,實際用作技術開發費的部分不再在研發當年的稅前扣除,但可以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包括使用的基金)實際發生額的50%加計扣除。

5.在較大范圍內實行加速折舊或攤銷辦法。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對工業企業使用的機器設備進行等級劃分,適當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加速折舊;對其無形資產實施加速攤銷,使高科技企業盡快收回成本,增加科技投入。

6.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同一稅收優惠待遇。突破區域和內外資企業的限定,對全國范圍內所有的企業,不論設立哪個區域,也不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只要是高新技術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一律實行同一稅收優惠政策。在調整時,建議統一實行“兩免三減半”和15%優惠稅率的政策。此外,在工資費用扣除上,對內資高新技術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篇2

在開題報告的寫作中,畢業論文研究方法的使用都是有記錄的,比如醫學使用的對照組護理對比,經濟類專業中的問卷調查法,所有學科都涉及的文獻研究法等等,但是研究方法那么多,很多初寫者不明白該怎么用,在這里重點分享文獻分析法以及個案研究法的相關內容。

1、文獻綜合研究法

文獻研究法是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通過調查文獻來獲得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文獻研究法被子廣泛用于各種學科研究中。其作用有:(1)能了解有關問題的歷史和現狀,幫助確定研究課題;(2)能形成關于研究對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觀察和訪問;(3)能得到現實資料的比較資料;(4)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2、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是認定研究對象中的某一特定對象,加以調查分析,弄清其特點及其形成過程的一種研究方法。個案研究有三種基本類型:(1)個人調查,即對組織中的某一個人進行調查研究;(2)團體調查,即對某個組織或團體進行調查研究;(3)問題調查,即對某個現象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

最后,提供畢業論文開題報告中研究方法的范文,具體如下:

1 文獻研究法:通過數字圖書館等中文學術文獻庫,查找各類著作期刊、學術報告、學位論文、學術會議論文等相關文獻,同時閱讀文獻、書籍、相關政策文件、工作報告,特別注重中國財政部稅務司資料,弄清現狀、找出問題、提出對策。

篇3

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需要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合理運用適應本行業經營特點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支持電力科技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本文從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管理的工作實踐出發,結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要求,對當前電力科技企業產業化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梳理,并對運用現狀作出分析,提出了規范業務流程、加強專業分工的管理思路。

關鍵詞:

電力行業;科技企業;產業化;稅收優惠

電力行業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行業,需要國家的大力扶持,通過持續密集的資金投入和制訂稅收優惠政策促進本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近年來,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發展形勢的需求,相應出臺了不少稅收優惠政策,電力科技企業如何積極爭取稅收優惠支持,圍繞現行法律法規,統籌安排適應電力科技企業經營發展特點的稅收籌劃,對促進企業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撐服務于電力科技進步和電力工業發展,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意義。目前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作為電力行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的主力軍,電力科技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高度集中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方面,具體稅種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1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1減稅、免稅相關優惠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后文簡稱《稅法》)第28條: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法》第27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條例》第90條: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目前,電力科技企業按行業內經營范圍的具體分工,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轉讓技術基本集中在新能源及節能技術、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高技術服務等領域。其中,側重于電力裝備制造業的科技企業適用最廣泛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15%的企業所得稅率,這一政策可帶給資金鏈緊張的制造型科技企業更多現金流。

1.2加計扣除的相關優惠政策根據《條例》: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研發新技術、新產品和新工藝所產生的費用,其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依據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如果已經形成了無形資產,則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根據《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后文簡稱70號文),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政府規定的范圍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可以在稅前加計扣除。電力行業企業屬于典型的技術密集和資金密集型企業,研發投入是衡量電力科技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研發支出則為其每年成本管理的重點。因此,加計扣除政策是適用電力科技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依據。

1.3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稅法》第34條: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安全生產是電力行業發展的重要基石,作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電網安全運行的技術支撐單位,電力科技企業每年都會確保在安全專用設備上的投入;而作為清潔能源的提供者和維護者,電力企業對相關科研技術的需求也非常迫切,這也對電力科技企業在這兩方面的設備投入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因此,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政策有利于電力科技企業降低相關設備成本。

1.4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為提高企業加大設備投資、更新改造及科技創新的積極性,促進我國制造業的轉型升級,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2條,明確了加速折舊的行業范圍、設備范圍、加速折舊方式、新舊政策銜接以及后續管理問題: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用于研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該《通知》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企業可以選擇是否采取加速折舊方法,方法一經選定,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一次設備(如桿塔、特變電設備等)研發和技術服務的企業,是典型的重資產企業,固定資產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例往往超過70%,且單項資產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設備眾多,因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政策的應用對電力科技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具有較大的促進作用。

1.5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2011]70號文)第1條: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電力科技企業在服務于電力生產的同時,往往也承擔著所在細分學科領域的科學研究、標準制訂、計量檢定、能效測評等社會責任,各級地方政府都會給予其一定的財政支持,并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并對該資金的收支進行單獨核算,即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

2在增值稅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1)《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3,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在“營改增”之后,該政策對電力科技企業尤其是從事電力技術研究開發、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來說,是可用以降低稅負的重要政策依據。(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1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電力行業內從事相關自動化控制、調度、過電壓計算、電量計量等方面軟件產品開發的科技企業眾多,實際增值稅負符合該政策條件的,可充分利用該優惠政策降低稅負。

3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筆者以湖北省某電力科技企業為例,就電力科技產業實際遇到的相關稅收政策的運用及問題進行闡述。該企業注冊在湖北省武漢市,注冊類型是非法人分支機構(其總公司在北京市),財務獨立核算,主要經營范圍是電力系統及工業自動化、電子產品、通信系統、計算機應用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及開發產品的銷售。

3.1企業所得稅方面政策的運用按照《稅法》第28條,該電力科技企業的總公司是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也享受15%的優惠政策。根據《條例》規定,該企業屬經營型的研究機構,日常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由總機構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在“不征稅收入”等專項經費的核算及稅收管理方面,按照《條例》第28條,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以其收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下達的質監專項經費為例,相關文件為國質檢財[2013]386號,收到的專項經費暫掛預收款項,按專項經費進行管理,通過“專項應付款”科目進行核算,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和資產的折舊及攤銷未在所得稅前扣除。在成本費用方面,該企業因處在電力技術一次設備研發領域,其科技投入需要大量購建固定資產,并在特定技術環節經常發生較大金額的科研樣機試制費、檢測試驗費,故對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的運用非常重視,其研發支出也由總公司統一安排申報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由于資產總額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較大,該企業應充分利用ERP系統信息化管理的優勢,對固定資產實施全壽命周期管理,使實物管理和價值管理同步,為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提供規范的基礎數據支撐。

3.2增值稅方面政策的運用2012年12月1日,湖北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北京等八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2]71號),開始執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稅收政策,該企業由原來征收5%的營業稅轉換為征收6%的增值稅,同時銷售產品征收17%的增值稅。根據《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1]111號),試點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項目免征增值稅。根據稅法相關規定,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所購進的固定資產或原材料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目前,湖北省技術市場認定機構對該企業的技術開發項目中涉及的材料費進行了全額扣除,如:2013年某裝置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94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466.60萬元;2013年某標準技術開發項目總金額為360.00萬元,技術市場只認定了171.00萬元。由于技術市場認定的金額小于項目總金額,該企業對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非免稅收入開具6%的增值稅專票,并對免稅項目所有的進項稅額不申報抵扣。這樣處理的風險在于:如果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全額申報增值稅免稅收入;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開具發票并分別進行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開具17%的增值稅專票,對經過科技局認定的免征增值稅收入開具免征增值稅發票。面對這種現狀,該企業可以在確認未提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時,先確定能否明確劃分免稅項目中的進項稅額;如果無法劃分,則按照享受免增值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占當月無法劃分進項稅額項目的銷售額比例,對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果確認同時提供了產品銷售的技術開發及服務項目,應視同混合銷售行為,分別對產品銷售部分及免征增值稅部分進行成本及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及核算,對產品銷售部分所消耗的材料及設備的增值稅進項稅及時申報抵扣,對免征增值稅部分所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作轉出處理或不申報抵扣,從而加強對技術開發及相關服務項目的成本管理。

3.3軟件產品開發項目稅收減免的管理方面該企業實際經營軟件產品開發項目,但因軟件權歸屬總公司,難以在武漢屬地利用軟件開發產品的相關增值稅優惠政策。因此,該企業可與總公司匯報溝通,明確分工,在滿足自行開發軟件產品以上兩個條件的前提下,對軟件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先按照17%稅率計算出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然后與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的3%金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則對差額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稅額處理,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則按照前者繳納增值稅。

參考文獻

1姬睿婷.企業研發稅收優惠政策享受程度影響因素研究-基于湖州的調查數據[D].杭州電子科技大學碩士論文,2015

2高平,鄧坤烘,何麗.發達國家與地區促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發展及對湖北的啟示[J].科技創業月刊,2014(9)

3徐曉,李遠勤.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實施效果與存在問題分析[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1(19)

4黃嘉容.“營改增”后高新技術企業稅收籌劃案例分析[D].廣東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

5尹國明.電力技術服務企業稅收籌劃研究.南昌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

篇4

【論文摘要】 現有稅收政策存在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較重、稅收返還優惠手續復雜、稅收優惠過度集中于所得稅等問題,稅收政策對高新技術產業資源配置的優化作用有待進一步加強。結合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現狀,筆者認為,應增加高新技術產業在增值稅轉型中的優惠幅度、優化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所得稅措施、完善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制度、營造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良好稅收政策環境。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指出:要深入實施促進企業成為技術創新主體的有關財稅、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在搭建創新平臺上,稅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政策之一。

 

一、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及企業創新能力現狀

 

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得到了較快發展,2002—2006年5年來高新技術產業規模年平均增長速度高達27%,高新技術產業總產值占制造業的比重達到16%。2006年規模以上的高技術產業企業實現工業總產值41 322億元,是2002年的2.7倍。①2006年,我國財政用于科學研究的支出(包括科技三項費用、科學支出、科研基建費、其他科研事業費)達到1 688.5億元,占2006年中央財政支出構成的4.2%②。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還體現在企業創新意識的不斷提高、科研成果轉化環境不斷優化、社會中介機構發展迅速、產學研合作機制不斷完善,財稅政策、資本市場和人才培養方面的積極推動。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差距體現在:1.創新能力較差。有資料顯示: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在世界49個主要國家中位居28位,處于中等偏下水平;對外技術依存度在50%以上,而發達國家低于30%,美國、日本則在5%以下。③2.企業多沒有核心知識產權。200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資料顯示,我國國內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核心技術的企業僅為萬分之三,99%的企業沒有申請專利,60%的企業沒有自己的商標。3.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不平衡。高新技術開發區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區,內地高新技術產業在制造業總產值中的比重及經濟增長的貢獻率依然偏低。4.企業的創新意識薄弱。不肯在自主創新上下功夫,對攻克和掌握核心技術更是缺乏緊迫感。

技術創新需要占用的資金時間長、投入多、風險大。因此,由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發育市場的前期風險,運用行政手段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通過稅收政策的支持,能直接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業研發風險與成本,激勵企業增加研發投資。企業在獲得利益之后,又會吸引大量社會資本向高新產業轉移,不但為國家創造豐富的稅源,同時也為政府制定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奠定物質基礎,最終形成“稅收優惠政策——創新——獲得利潤——投資增加——稅收增加——稅收優惠放大——創新放大——科技投入放大——稅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環。

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現行稅收政策分析

 

近年來,我國的稅收政策逐漸加大了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傾斜力度,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有關增值稅方面的稅收政策

1.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規定所退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征收企業所得稅。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對列名的數控機床企業生產銷售的數控機床產品、鍛壓企業生產銷售的商品鍛件、模具企業生產銷售的模具產品,實行先按規定征收增值稅再依據實際繳納增值稅額退還50%、35%、50%的辦法。退還的稅款專項將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3.2009年1月1日增值稅全面轉型,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為主的一般納稅人都屬于執行消費型增值稅的范圍。4.對科研機構和學校,不以盈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有關關稅方面的稅收政策

1.從1998年1月1日起,對國家鼓勵的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免除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符合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2.對科研機構和學校,不以盈利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直接用于科學研究和教學的,免征進口關稅。

(三)有關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政策

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據實扣除。3.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4.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5.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6.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營業稅及其他稅種有關稅

1.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2.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三、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現行稅收政策分析

 

(一)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依然較重 

這與高新技術產業特征和我國“生產型”增值稅法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少,投資在技術引進、設備升級、研究開發和技術推廣方面的費用多。這些都不屬于生產型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根據深圳市2008年上半年重點稅源企業增值稅應繳比率調查結果顯示,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行業的重點稅源企業增值稅稅負為13.83%,科研技術服務增值稅稅負為11.58%,同期重點監控企業的整體稅負僅為2.55%④,高新技術產業增值稅負擔明顯偏高。盡管我國在東北和中部六省老工業基地進行了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但只是針對老工業基地的部分行業,沒有惠及大量高新技術企業、中小型企業。

(二)稅收返還等優惠手續復雜

高新技術企業辦理先征后返,需要經過科技局、貿工局、國稅局、地稅局、財政局五家聯合認定,審核環節多,增加了企業的退稅難度。即使是軟件行業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國稅、財政部門較長時間的審核和上報。而且規定對新辦企業的免抵退退稅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許退還,退還的稅款是否專項用于企業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和數控機床產品的研究開發缺乏后續監督和管理。 

(三)稅收優惠過于集中的所得稅

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建立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特別是增加了對創投企業投資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但我國的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的優惠只有在企業獲得利潤之后才能體現,而高新技術產業生產在經歷開發、實驗、規模生產這漫長的過程中,優惠是缺位的。對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最需要資金的階段沒有得到政策支持,可謂好鋼沒有用在刀刃上。同時,所得稅優惠政策中的如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誰來認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怎樣界定等具體操作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四)稅收優惠惠及企業的面較窄 

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不僅僅靠生產企業自身,還需要學校輸送人才、社會各界投入資金、科技中介機構服務和科研機構的支持,而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只在財稅[2007]120號《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財稅[2007]121號《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國家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有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營業稅的優惠,所得稅中只涉及到創投企業,其他如高新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產業合作研究所、研究開發基金會都缺少優惠關懷。其他稅種中稅收優惠也不配套,如個人所得稅中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工作者、經營管理有功人員的薪酬及股權分配尚無激勵措施。

 

四、完善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思考

 

(一)增加高新技術產業在增值稅轉型中的優惠幅度 

2009年全面增值稅轉型之際,應進行部分改革,突出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力度,如將特許權使用費、技術推廣費、技術轉讓費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比照交通運輸費、農產品,允許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適當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的年銷售金額標準降低。如效果好再推廣到其他行業,讓增值稅真正做到全覆蓋、全鏈條、全抵扣。這樣,高新技術產業無疑是最大的受惠者。 

(二)優化高新技術產業自主創新所得稅激勵措施 

1.突出對高新技術項目、產品、環節的優惠。新企業所得稅中對實行15%低稅率的高新技術企業要求必須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但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所得稅應著重突出對高新技術項目、產品、環節的優惠,這樣不僅惠及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而且能通過某一項目、某種主打產品拉動整個企業的成長。2.允許提取技術研究開發費。高新技術企業可按銷售額的3%至5%提取技術開發費并允許部分重點扶持產品增加提取比例,這比研發費的加計扣除更容易操作。3.科研培訓費用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提高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提取比例,但一項研究成果需要轉化為生產力必須花費高額的培訓費用,將這些費用攤入職工教育經費是不合理的。4.在稅前建立科技開發準備金制度,允許企業特別是目前生產規模不大但有科技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按其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準備金。5.個人所得稅方面可對高新技術企業員工、創新型人才的工資薪金所得提高扣除標準,對科研成果獎勵所得給予減免,對與研究開發掛鉤的分成收入有所優惠。

(三)完善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制度

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政策需要建立一個優惠評估考核機制和分析制度。對企業創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門聯合稅務部門定期進行驗收、鑒定,對返還的稅款沒有用于研究開發的,責令退還優惠并做偷稅處理。定期對優惠政策稅收效應進行評價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完善高新技術產業稅收政策制度體系。在納稅服務上要注重對企業進行優惠政策的宣傳和解釋,讓企業能主動申請優惠、享受優惠、利用優惠,同時簡化申請形式和程序,減少辦稅成本。

(四)營造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良好的經濟環境

企業主要通過市場配置資源,政府運用手段調節配置資源。“先征后返”是一項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實際操作中應該加強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科技部門要及時將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的名單傳遞到國地稅,稅務要在限定時間內,審核應返還金額,財政據此返還稅款。對返還稅款的用途,稅務部門要提醒企業分別核算,作為下次返還稅款的條件。應加快出口退稅速度,稅務部門可專為高新技術企業設立退稅通道,并在指標上予以優先保證。

 

【參考文獻】

[1] 孫瑞標,繆慧頻,劉麗堅.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操作指南[m].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2007. 

[2] 劉軍.自主創新與稅收作為的思考[j].改革與戰略,2006(06).

篇5

摘要:技術創新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源動力和主要驅動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是建設創新型國家的中心環節,稅收法律制度在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通過梳理我國在技術創新方面的現行稅收優惠制度,分析存在的問題,比較借鑒國外相關制度,力圖找出激勵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關鍵詞: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稅法體系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當今世界科技實力在綜合國力中的作用日漸凸顯,技術創新已成為支撐和引領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導力量和經濟騰飛的源動力。充分運用稅收優惠制度來促進技術創新,已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采取的重要策略。如何發揮稅收制度的激勵引導作用,在企業成長的各個階段驅動創新,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是當前我國稅收制度研究應該解決的重點問題。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1 稅收優惠制度促進技術創新的作用分析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首先,稅法中最為重要的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能夠緩減企業技術創新中資金瓶頸,由于我國經濟體制以及信貸體制的弊端,很多企業特別是私企和中小企業,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而本身又無法通過上市去融資,資金短缺是制約企業技術創新和經營發展的重要障礙。政府通過稅收間接優惠法律制度對企業資金的積累起基礎作用,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剛性和穩定性可以為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的融通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利于培育完善的市場體系,提供企業原始創新動力,不斷推動企業集成創新及引進吸收再創新。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其次,合理的稅法制度能夠克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的“市場失靈”現象。企業技術創新過程的實質是技術知識的投入和產出過程。無論是以新產品還是以新工藝形式出現的創新,其中都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技術創新正是由于包含了新的技術知識而具有一定公共物品的特征,其他人可以搭便車,獲取并且享受公共物品的利益,而公共物品的制造者卻無法要求這些享用者支付費用。簡而言之,當一個企業通過艱難的研發過程完成創新活動后,同一行業的其他企業往往可以進行模仿并且應用到產品中,創新結果迅速在行業內擴散,削弱了研發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導致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失靈凸顯。[1]即使是通過知識產權來保護創新成果,但過了法律的保護時效,企業對于使用自己的創新成果行為也沒辦法維權。為了克服這一市場失靈,稅法可以通過稅收征收環節計稅依據的選擇特別是稅收激勵措施來影響市場主體的技術創新活動。換言之,稅法通過有效的稅收政策的運用,用法制化的方式可以直接降低技術創新活動的成本提高他們的利潤,以實現政府促進技術創新活動的目標。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2 技術創新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的國際化比較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稅收是激勵企業進行技術創新的最有效方式之一,許多國家以立法的形式確定激勵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國情選擇與不同的立法目的,稅收優惠制度立法模式存在著一定差異。如西班牙相對創新能力較低,把稅收優惠作為最重要的激勵手段,一般以綜合性法律的形式來保持優惠激勵的穩定性和普遍性;而有的國家稅法激勵與財政投入并舉,多采用行政規章或政策的形式,可及時修正保證優惠的靈活性,如歐盟多國;有的國家兼顧稅收優惠制度的穩定性與靈活性,多采用法律形式,但適時修正,如美國、英國。[2]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3 我國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考量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針對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鼓勵性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作了具體和詳細的規定。隨后又出臺了對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企業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2006年,國務院了《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政策雖對促進技術創新產生了積極的作用,仍存在諸多問題。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1 立法技術不高。我國現行稅制中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主要是以暫行條例、通知、補充說明方式出現的,政策零散,缺乏規范性。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2 制度缺乏內在統一性和全面性。我國雖然已初步建立了以所得稅為主,兼顧營業稅、增值稅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但相對完整全面的促進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并未得到有效建立。技術創新稅收規范缺乏一個總體系統規劃,表現為自主創新存在什么問題就相應的出臺稅收政策性文件,不同時期,不同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缺乏必要的協調,經常出現遺漏不全或重復交叉的情況,執行中容易出現偏差,導致政策效果不理想。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現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3 稅收優惠的對象及政策導向不盡合理。現行的優惠政策不是以產業優惠為主導而是偏重以區域優惠為主導,主要對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技術創新實行優惠,這種“特惠制”使得即使其屬于技術創新企業,也因區域限制難以享受優惠。這種做法,會造成企業趨之若鶩擠往開發區,甚至弄虛作假騙取準入資格,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違背了國家運用優惠法律政策促進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此外,各地為了促進本地區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紛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及變相的稅收優惠政策。[3]這樣削弱了全國整體產業性的政策導向造成了地區的政策優勢,從整體上影響了國家稅收政策的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而且企業技術創新稅收優惠的對象也往往僅僅局限于高新技術企業,忽視了對投資企業技術創新的風險投資機構的稅收優惠,這不僅給企業技術創新稅法造成空白和漏洞,也不可避免地影響到國家科技進步的發展。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3.4 所得稅設置與技術創新產業發展不協調。在法人所得稅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企業以后年度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但結轉抵扣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這種規定事實上缺乏發揮實際作用的現實基礎。技術創新企業在投資創新項目時往往在相當長的期限內有大量投入而無盈利,尤其是對于一些虧損期較長的技術密集型創新企業,5年的時間技術開發費用可能仍然無法扣除。雖然規定了若當年新增所得稅不足抵免可以向后延續5年抵免的政策,但也是在企業所得稅比投資當年實現新的增長的基礎上來講的。對于那些己經具有較強實力的企業自然可以成為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而那些正在進行技術研發及新產品試制、需要政府政策扶持的技術創新企業卻得不到應有的稅收法律制度支持。同樣,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對企業頒發的科技進步獎重大成就獎以及個人投資技術創新企業獲取的個人所得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這樣事實上就形成了雙重課稅,很容易挫傷企業高新技術人員的技術創新積極性,阻礙技術創新成果的取得。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4 完善我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制度思考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稅收優惠制度能否有效扶持和激勵企業自主創新及其有效程度,關鍵在于制度的設計、執行和監督管理的完善程度。鑒于此,提出以下建議:

4.1 立法模式選擇

4.1 立法模式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根據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和做法,兼顧稅法的穩定性和靈活性,由國務院單獨制定專門針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條例,把散見各處的技術創新稅收政策集納、整理,統一頒布執行是現實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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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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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4.2 完善技術創新的稅法體系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我國技術創新稅法體系的完善上應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這是最基本的原則;公平原則,即保障對所有的技術創新企業一律平等對待,對創新主體采取統一的稅收對策;全面系統原則,完善的稅法體系應該涵蓋技術創新的整個階段包括:投入、研發、推廣、運用等;防止濫用原則,我國技術創新稅法應當明確技術創新企業稅收優惠的申請條件、程序和批準部門,加強對批準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創新企業的動態監督,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取消相關稅收優惠。在以上原則指導下,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法律體系,應該涵蓋所得稅法、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風險投資稅法、關稅法等。在現階段已有法律的基礎上,以稅法和科技進步法為框架主干,輔之以相關法律及法規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同時出臺各種配套政策和措施,形成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技術創新稅收法律體系,對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進行統一、規范調整,使整個技術創新產業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稅收有法可依。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4.3 科學界定稅收優惠對象,優化制度導向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從法律實體方面,科學界定稅收優惠的對象,增強稅收優惠對技術創新產業的支持促進力度,就要擴大稅收優惠對象,企業技術創新是經濟活動中非常普遍的現象,技術創新在每個企業都可能會發生。企業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指企業發展純高新技術,也包括企業對傳統工藝的技術改造等。因此,對于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其積極開展技術創新活動,也同樣應該享受同等的稅收支持。另一方面,為優化制度導向,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外的企業應視同區內的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促進區內外企業技術創新的共同進步,均衡協調發展,實現國家運用稅收法律政策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的初衷。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4.4 完善所得稅法律制度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針對前文談到的問題作者認為:首先,要改變現行法的規定即5年的抵免扣除期,應從實際出發考慮技術創新企業的免稅年度從企業的贏利年度開始計算,免稅期限過短起不到有效的激勵作用,適當延長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的期限,并采取費用扣除、加速折舊和投資退稅等方式降低企業的所得稅支出,以鼓勵起步階段的技術創新企業的發展。其次,逐步實現由技術創新企業所得稅單一優惠方式向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優惠并重的雙重方式轉變,著力加強對技術創新產業創新人才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對個人成果的技術轉讓費等收入減免個人所得稅,可以在目前20%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再予以減征,以減少其稅負支出;對科研人員從事研究與開發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特殊成就和貢獻所獲得的獎金及津貼補助免征個人所得稅;[4]。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和鼓勵各類科研人才創新的積極性,充分發揮他們的創造性。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1]《新企業所得稅法重推自主創新》,載《科技日報》,2007年4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2]袁曉東.《激勵技術創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年10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3]陳秀艷.《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探討》,華僑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5月.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4]周慶文,王彬.《稅收――股權激勵的核心問題》,載《上市公司》2002.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基金項目:陜西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2009KRM34)、陜西省教育廳人文社科專項科研計劃項目(09JK163)階段成果。

作者簡介:

作者簡介: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梁雪玲(1987-),女,湖北襄陽人,西安理工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曉玲(1972―),女,陜西西安人,西安理工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科技法。

篇6

【關鍵詞】 制度變遷; 營改增; 稅收;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中圖分類號】 F810.42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7)12-0094-04

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開展了營改增試點工作,行業范圍主要涉及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同年9月至12月,試點地區陸續增加了北京、江蘇、廣東、湖北等8個試點省(市)。2013年8月,營改增試點工作推向全國,并將廣播影視服務業納入試點行業范圍②。2014年1月新增鐵路運輸與郵政服務業,同年6月又增加了電信業。2016年5月1日,營改增試點范圍再次擴大,囊括建筑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生活服務業等幾乎所有行業,醫療行業作為提供醫療服務的特殊生活服務業也在試點范圍內。

目前,我國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主要包括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醫療機構兩大類,其中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占據絕對主導地位。鑒于醫療服務的特殊性,我國政府對賦有公益性質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了許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其切實有效地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然而,原有的稅收制度使得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產生了許多無法抵扣的進項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經濟負擔,不過隨著營改增在醫療行業的逐漸落實,此類長期困擾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問題將迎刃而解。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

(一)制度變遷理論

制度變遷研究的主要啟蒙者諾思認為:制度變遷是指制度替代、轉換的過程,其實質是高效率的制度替代低效率制度的演變過程。制度變遷主要包括強制性制度變遷與誘致性制度變遷兩類[1],我國著名經濟學家林毅夫認為:強制性制度變遷是指由政府的命令、法律“自上而下”地主導制度發生變遷的過程;誘致性制度變遷恰好與之相反,是指“自下而上”式的由相關利益群體自發倡導的制度變遷的過程。一般而言,我國所發生的制度變遷幾乎是由政府根據國家發展需要與民意而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此次“營改增”稅收制度改革便是如此。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過程

我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制度的變遷主要經歷了以下調整:

1950年和1955年分別下發的《關于醫院診所免征工商業稅規定的通知》與《P于貫徹醫療機構免征工商業稅的通知》進一步擴大了原本僅針對公立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范圍,取消了私立醫院、診所免繳工商統一稅的三個前提條件[2],即無論是公立醫療機構還是私立醫院或診所,均免繳工商統一稅。

1994年,政府將醫療服務納入營業稅應稅對象,并用增值稅與營業稅替代了原有的工商統一稅。雖然此階段醫療機構提供醫療衛生服務之所得仍然享有免繳營業稅的稅收優惠,但由于稅收計算方式的不同,利用增值稅與營業稅代替工商統一稅的做法使醫療行業的外在稅收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

2000年,《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出臺,標志著我國對非營利性與營利性醫療機構開始采用不同的稅收征收方式,并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享受免稅政策”。

2009年新醫改后,我國醫療機構醫療衛生行為所得的稅收政策再次回轉到營業稅免稅范圍內,即無論是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均免繳納營業稅③。針對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稅收政策的轉變過程,如圖1所示。

二、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基本理論分析

(一)征收范圍與征收環節不同

增值稅與營業稅均屬于流轉稅,不過其征收的范圍與環節存在差異。增值稅是以流轉過程中商品(含應稅勞務)所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對貨物銷售、進口貨物以及修理修配勞務的個人或單位所實現的增值金額予以稅金征收的稅種;而營業稅則是對我國境內應稅勞務提供、不動產銷售或無形資產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所獲得的營業金額予以稅金征收的稅種。

(二)稅率與計稅方法不同

增值稅與營業稅均是按照比例稅率進行稅額征收,但兩者在稅率及計稅方法上存在差異。具體而言,增值稅原則上存在基本稅率這一概念,即對不同行業和企業實行單一化的稅率標準,不過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特殊行業或產品增設特定的稅率;營業稅則是對同一行業的所有營業按照相同稅率課稅,不針對不同行業采取差異性稅率,當然,稅法特別規定的情況除外。

(三)納稅義務人不同

依據我國相關稅法,增值稅的義務納稅人指的是在我國境內進行貨物銷售、進口貨物以及修理修配勞務等商業性活動的個人或單位;而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則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應稅勞務提供、不動產銷售或者無形資產轉讓等營業性活動的單位以及個人。

三、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的稅收制度及存在問題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的稅收制度

我國政府為了更好地保障民眾的生命健康,有效促進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針對性地制定了許多優惠的稅收鼓勵政策,依據《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本文將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整理如下:

1.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遵照相關政策規定的價格所取得的醫療衛生服務收入可享受免稅待遇,未按照國家規定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不得享受這項優惠政策。依據財政部給出的定義,醫療服務是指醫療服務機構對患者進行檢查、診斷、治療、康復和提供預防保健、接生、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服務,以及與這些服務有關的提供藥品、醫用材料器具、救護車、病房住宿和伙食的業務[3]。

2.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取得的租賃、培訓、投資等收入應按相關規定繳納相應稅收;機構取得的收入中,除了直接用于醫療衛生條件改善的部分,可經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后抵扣其應繳納稅收所得款,其余款項按企業所得稅法征收企業所得稅;醫療衛生機構的征稅和免稅收入項目應分別核算,費用分攤,不分別核算的,按征稅項目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4]。

3.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內自產自用的制劑可免征增值稅。

4.對于已經實現藥房分離,成為獨立藥品零售企業的,按企業標準征收各項稅款。其基本屬性屬于營利性的企業,是通過藥品銷售實現自身機構的利益,而期間投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自身建設中的少部分盈利仍然予以免稅優惠,對于剩余盈利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如數征收。

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內自用的土地、車船及房屋可免征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

6.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向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所設立的公益性及非營利性組織捐贈的公益或救濟性捐款可在稅前獲得全額抵扣。

(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現有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的稅收制度基本是1994年國家稅收政策改革后所形成的,缺少面向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專項稅收立法原則。而隨著民眾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快速增長[5],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規模及數量迅速擴大,其所依據的現有稅收制度逐漸暴露出自身固有的弊端,無法適應當下醫療機構自身發展的需求。

1.稅收制度操作難度大,缺乏執行性。依據財稅〔2000〕42號文件的相關規定,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遵照國家規定的價格而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可享受免稅優惠;對于超出國家規定價格以外所取得的收入,且未直接用于醫療條件改善的,需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計稅方法進行征收。然而,由于醫療行業的技術門檻較高,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難以絕對掌控,相關稅務人員無法清晰判斷醫療服務收費是否超標,并且也難以準確辨別機構所獲得的收入是否直接用作改善醫療條件,因此,該制度的實際操作難度非常大,很難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準確的企業所得稅征收。

2.稅收征收監管漏洞大。截至2016年6月底,我國共有醫療衛生機構98.9萬個,其中,基層醫療衛生機構92.7萬個,占全部醫療衛生機構的93.7%④。就目前而言,我國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全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包括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而絕大多數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等非營利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都未進行稅務登記,長期處于稅務部門的監管范圍之外,這不僅導致了我國醫療行業稅務登記率水平偏低,也影響了政府的財政收入。

3.非營利性身份界定難。由于我國對非營利性與營利性醫療機構所執行的征稅政策不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減免或優惠政策。因此,為了得到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許多營利性醫療機構便想方設法地與非營利性質“掛鉤”。而政府在進行機構的性質認定時也并沒有制定清晰的資質標準,這就造成部分醫療機構假借非營利性之名惡意避稅,造成大量稅款流失。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財務體制不健全。由于目前我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絕大多數是由政府出資興辦的公立醫療機構,因此,其一直延續著傳統事業單位的財務體制,并未按照獨立的經營實體進行科學的會計核算,致使稅務部門在進行計稅時問題重重,難以核算準確的應納金額。

四、營改增對醫療衛生系統的意義

(一)有利于緩解醫療機構經濟負擔

目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價格高昂的診療設備和中藥制劑的購置方面沒有任何優惠的稅收政策扶持(僅僅在疫苗、一級避孕藥品和抗艾滋病等藥品的購置上享受一定程度的稅收優惠),而這些必需品的購置往往給醫療機構帶來許多無法抵扣的進項稅,大大增加了機構自身的經濟負擔。實施營改增后,既可以有效避免對醫療機械和藥品重復征稅,又能夠減少“產出―流通”整個環節的稅費,相應減輕醫療機構在藥品和醫療器械購置方面的經濟負擔,更好地提升醫院的經濟狀況,以進一步改善院內的醫療條件。以醫療器械的購置為例,醫療機構作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在購買醫療器械時,無法對該項進項稅進行抵扣,因此承擔了本應由患者承擔的稅負,而營改增后,醫療機構便可對該項稅進行有效抵扣,降低自身的經濟成本[6]。

(二)有利于減少個人醫療支出

長期以來,“看病貴”一直是困擾我國政府與民眾的重大民生難題,這在很大程度上歸咎于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以及醫療自費比例高。從經濟學角度來看,社會整體的醫療資源有限,醫療服務供給遠低于需求,因此醫療服務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競爭性特征,這便決定了個人的醫療費用支出受限于個人經濟水平。一般而言,工資和薪金是我國居民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而一旦從中扣除醫療費用后,便很難滿足其他生活支出的需要,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提高。營改增的實施使個人醫療衛生開支獲得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支持,并在充分保證公共衛生支出穩步增長的基礎上,有效緩解個人醫療衛生支出增長過快帶來的經濟負擔[7]。

(三)有利于構建新的醫療機構體系

t療衛生服務事關國計民生,行業的穩定發展與民眾的生命健康息息相關,為了切實保證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與福利性,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和基本藥物的價格低廉、適宜是必然要求。營改增在醫療系統的執行,將會積極促進醫療服務行業征稅體系的建立健全,優化醫療機構的整體布局和醫療資源的配置,尤其是可以有效解決城鄉、區域之間醫療資源分布不均衡的局面,緩解農村地區、經濟欠發達或落后地區基本醫療服務供給不足的矛盾,助力建成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全覆蓋的新型醫療衛生體系[8]。

五、對策及建議

國際上許多國家已經將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到了增值稅的課稅范圍,并針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制定了特定的稅收扶持政策。如美國政府通過稅收優惠方式對非營利醫療機構予以間接投入,包括給予其免稅資格,允許其發行免稅債券以改善醫療條件;法國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免征所得稅和醫療服務增值稅;英國則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中的慈善醫院予以增值稅、所得稅、遺產稅、資產收益稅及其他稅費的相應減免等[9]。

在充分借鑒國際相關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同時結合我國醫療衛生服務行業的現實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以有效推進營改增在醫療行業的落實。

(一)國家層面

1.將醫療衛生服務納入增值稅的征收范圍

將醫療衛生行業納入增值稅的征收環節,用增值稅制取代現有的營業稅制,實現醫療機構在醫療衛生服務中間環節增值稅的充分抵扣,促進產業之間融合,有效減輕醫療機構的經濟負擔,理順醫療機構與上游相關產業和下游醫療服務消費者的關系,促進醫療衛生機構規范化運作,同時消除由于營業稅和增值稅并行導致的重復征稅的問題,實現稅收結構性調整。

2.開展征管狀況普查,加強監管力度

稅務部門對目前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征管狀況把握不清,我國長期以來也未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過系統甄別與統計。因此,我國多數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村衛生室游離于稅務部門的監管之外。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個數展開“地毯式”普查,了解納稅登記和申報情況,建立戶籍檔案,加大監管力度,健全懲戒措施,將現行游離于稅務監管體系以外的醫療機構重新納入到稅務監管系統內。同時,加強稅務知識的社會普及,督促單位和個人積極地進行稅務登記,履行納稅義務。

3.在醫療衛生行業內實行差異化的稅率政策

在醫療服務行業內,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采取差異性的稅收政策,以實現稅收政策的杠桿平衡功能。對于具有公益性質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可予以其較低稅率或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此激發社會力量參與此類服務的提供,減輕政府財政的壓力,提升基本醫療服務效率;對于非基本醫療服務、醫療機構自主定價的服務或特需醫療服務,按照市場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價格,并按照現代服務類行業的通行增值稅稅率予以正稅,以保證醫療行業稅收的穩定性,促進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良性發展。

4.構建平等的稅收法治環境,促進市場作用的發揮

一方面,對醫療行業本身來說,我國目前對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優惠政策顯著優于營利性醫療機構,這便使得市場規模原本較小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處于更加劣勢的市場競爭地位。因此,在實施營改增的過程中,應著重考慮不同性質醫療機構間稅收政策的公平性,即無論是稅收優惠還是一般納稅,不區分醫療服務提供主體的性質(營利性還是非營利性),僅針對不同類型的醫療服務采取差異化的稅率征收政策,切實保證各類醫療機構在公平的市場氛圍內良性競爭,從而實現社會整體醫療服務水平和質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就不同行業來說,在資本自由流動的前提下,由于醫療行業本身具備的高風險、高成本特征,如果再加上稅收負擔的比例高于其他行業,則必然導致醫療行業的投資收益率低于社會平均利潤率,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該行業社會資金的流入。因此,政府必須根據醫療行業自身的經濟負擔來確定其納稅義務,對醫療服務的課稅給醫療機構帶來的成本應只限于納稅額,并避免因課稅而增加醫療機構的其他交易成本。

(二)醫療衛生行業層面

1.財務管理方面

在增值稅制度中,納稅義務人分為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兩類。當醫療機構被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機構僅能開具普通發票,無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當醫療機構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時,機構只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才能進行稅額抵扣,減少機構稅務負擔。而常規運行中,醫療機構因其經濟規模通常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因此,在營改增后的經濟活動中,醫療機構應重視供應商檔案管理,向可以開具合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產品供應商采購商品,并簽訂相應的采購合同;同時,強化對機構內財務人員的專業培訓,深化其對營改增含義的認識和改革中相關優惠政策的把握,最大限度地減輕醫療機構的稅務負擔,促進機構健康可持續發展。

2.會計核算方面

營改增的落實可以有效解決醫療機構被重復征稅的問題,顯著減輕機構的稅務負擔,醫院可以將節省下的稅款用于改善自身的醫療條件,提升院內的科研和醫療服務水平。較于營改增前醫院所繳納的營業稅稅種,增值稅的會計核算更為復雜,其采取的是對進項稅的抵扣制,會計核算從收付實現制變更為權責發生制,涉及到的會計核算科目也相應增多,因此,醫療機構必須提高對自身會計核算業務的要求。營改增執行后,在收支核算方面,醫療機構的財務部門需及時補建完成增值稅明細賬,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一核對其相關信息;在日常賬目往來方面,應著重核對收支賬目較原有政策發生的變化;在科研項目方面,在科研項目引進時注意款項的換算,以不含稅的款項入賬與增值稅的計算[10]。

3.涉稅納稅方面

第一,需設置專門負責核算、申報和繳納等增值稅管理的崗位,如江蘇試點醫療機構普遍有財務業務骨干任增值稅辦稅員;第二,及時改進醫療機構的票據管理方法,調整增值稅票據的購買及使用等責任程序;第三,在制作賬目憑證時,依據稅務票據的相關審核要求,明確統一的會計分錄;第四,保證賬簿登記信息與稅務信息的一致性,方便隨時查詢。此外,醫療機構內的財務部門需進行定期審核與不定期抽查財務工作,及時改進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充分實現醫療機構稅收管理效益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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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摘 要: 科技創新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來說是一項風險性極大的投資,且研發成果隨著技術的擴散而被其他企業廣泛應用,并迅速轉變成公共物品,企業并不能控制與獲得其研發投資的全部收益。即使企業看到科技投資的高效回報,也愿意承擔科技投資的風險,但面對一些大型科技項目,往往財力微薄,無力滿足科技投資的要求。這時就需要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對科技投資方面的市場失靈進行適度干預,通過向企業研發提供公共資金資助,減少企業研發的風險與成本從而實現激勵企業增加科技創新方面投資的政策目標。

關鍵詞 :稅收政策 高新企業 激勵

1、稅收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理論分析

目前,政策部門解決企業技術創新活動外部性問題的最常用工具主要為稅收激勵與政府直接資助。本文將通過對稅收激勵影響企業技術創新的相關理論的研究回顧和評述,初步構建稅收政策該如何激勵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的理論基礎。

1.1 政府介入企業技術創新活動的理論依據

一是技術創新的公共性。Romer(1990)認為,技術創新活動,尤其是研究開發活動中所提供的產品主要是以論文、專利、工藝、程序、配方、試產品、概念模型等知識形式為其表現形式,而不是以物質產品形式表現出來[1];而知識產品是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的,在知識產權與專利保護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復制、傳播和使用知識產品的成本是微乎其微的(Nelson,1959)[2]。因此,技術創新活動充滿著正的外部性即公共性。

二是技術創新的外溢性。Sunil Mani(2002)通過對外溢差距的估計發現:其他企業會從技術創新企業取得部分收益,創新者的部分或全部成果無法有效避免被他人無償使用,使技術創新的私人收益率和社會收益率之間存在外溢差距,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創新者的積極性[3]。

三是技術創新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Kamien and Schwartz(1975)指出技術創新需要長期大規模資源的投入,而只有當投資者有利可圖時,技術創新活動才會繼續;在以完全競爭為最優資源配置形式的市場機制中,技術創新的成果很快被模仿,創新者無法得到技術創新多帶來的回報,這就使得創新活動充滿著風險[5]。

正是由于技術創新具有公共性、外溢性以及不確定性和風險等特征,這就給政府介入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提供了理論依據。政府可以通過財稅政策來彌補技術創新的市場失效。

1.2 稅收激勵對企業技術創新的影響效應研究

吳秀波(2003)先詳細介紹國外對于研發稅收激勵效果的評價方法,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證分析了我國研發支出稅收激勵效應,得出我國當前稅收政策激勵對于研發支出影響有限的結論[6]。李嘉明、喬天寶(2010)通過建立稅收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短期和中長期效應模型,通過實證分析不同稅種的優惠對高新技術產業現時和未來發展的影響。得出結論:所得稅優惠和增值稅優惠都能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現時的發展,所得稅優惠能更好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未來的發展[7]。從上述關于稅收激勵對企業研發影響的實證結果表明:稅收激勵對研發活動的影響效果在不同的時期是有著一定差別。

1.3 稅收激勵與政府直接資助對企業技術創新影響的比較分析

關于稅收激勵與政府直接資助這兩項政策工具有效性的比較,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看法,爭論仍在繼續。一方面,稅收激勵可以用來鼓勵最廣大的企業參與研究開發活動。它相較與政府資助來說,它具有市場干預、管理成本、靈活程度等方面的優勢,并且對企業性質和行業選擇的影響也是中性的(Czarnitzki,Hanel and Rosa,2005)[8]。另一方面,更多的政府直接資助被用來補貼單個企業可預期的研發項目,這些資助的效應相較于稅收激勵等間接支持政策而言,能夠更好的被觀測到(OECD,2002)[9]。直接的政府資助能夠使政府保留控制研究開發活動類型并且可以提升任務目標的能力。而在國內朱平芳、徐偉民(2003)從動態角度運用面板數據分析中的隨機效應模型,實證分析了上海市科技激勵政策對大中型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影響,發現政府的科技撥款資助和稅收減免政策都是促進企業研究開發投入的有效手段,并且它們的互補效應主要表現為以政府對企業的稅收減免為主[10]。

2、當前稅收政策在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評價

從前文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稅收作為國家重要的經濟杠桿,在激勵企業科技創新上可以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本章將立足于對現行科技創新稅收激勵政策的梳理和評價,為我國該如何進一步完善稅收政策體系提供依據。

2.1 現行稅收政策的梳理

我國現行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主要體現在促進技術進步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特別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所強化,政策主要有:

2.1.1 企業所得稅方面稅收政策

(1)稅率優惠。一方面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并將原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范圍擴大到了全國;另一方面,對原享有兩免三減半、五免三減半等定期減免優惠的軟件、集成電路企業仍享有至期滿為止;原享有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

(2)稅基調整。這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加計扣除。對于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二是加速折舊。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三是技術轉讓。居民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對部門特殊行業還有特殊減免。

(3)稅額減免。這個主要是針對的節能環保行業的。對于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2.1.2 流轉稅方面稅收政策

(1)增值稅優惠政策。一是對于企業直接用于科研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另一方面針對特殊的軟件行業,對其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并對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也比照上述政策執行。

(2)營業稅優惠政策。主要是關于技術開發和轉讓方面的,對于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以及與之相關聯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2.1.3 其他稅種稅收政策

(1)財產稅類。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土地出租等方式提供給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進出口稅類。一方面沿用以前的政策,繼續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另一方面,對企業引進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要求的高新技術,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2 現行稅收政策的評價

從上述歸納的現行稅收政策來看,目前我國稅收政策主要是通過所得稅和流轉稅兩大方面來促進高新企業科技創新。而在這些政策的覆蓋面來看,能夠起到主導作用的主要是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政策。客觀來看這些政策的實施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高新技術企業因科技創新而帶來的稅收負擔,降低了科技創新的成本,激勵了高新技術企業增加科技創新投資的決心。但是從這些政策的時間運用效果和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要求來看,當前稅收政策還存在諸多方面不完善之處

第一、現行稅收政策體系不完善。目前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大多散布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中,而絕大多數關系到納稅主體權利義務的稅種,都是由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兩者之間頒布主體的層次不同造成補充規定的分量大大超過稅法條文的現象,弱化了稅法效力,使鼓勵創新的稅收政策難以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現行稅收政策激勵范圍受限。在我國目前稅收政策中,對高新企業能起到激勵作用的稅收政策主要集中在所得稅和流轉稅,而這些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則比較狹小;而在流轉稅的優惠稅收政策涉及的行業則更為狹窄,僅集中在軟件和集成電路行業,對于其他行業可能涉及高新技術的缺乏激勵。同時在稅收激勵的環節中,目前我國現行的稅收政策僅僅只有已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的引進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對正在進行科技開發活動,特別是對研究與開發、設備更新、風險投資和孵化器等重點環節的稅收激勵政策較少。

第三、現行稅收政策的激勵方式不夠合理。目前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直接優惠的激勵方式,對于加計扣除、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的激勵方式較少。直接優惠屬于“成功后的褒獎”,其受益對象主要是那些已在科技創新中獲取利益的企業,對于那些正處于科技創新初始階段的高新技術企業而言根本不可能享受不到這一優惠。

第四、高新技術企業激勵標準缺乏區分度。目前現行的稅收政策體系雖然對過去范圍擴大,為所有的高新技術企業同等適用,但是門檻相對較高,對于科技創新的主力軍中小企業而言,根不無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而我國目前又尚未專屬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這種局面有可能導致國家的財力扶持更多地集中于一些重點的大集團和實驗室,不利于發揮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的優勢。

3、促進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政策選擇

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是我國進一步調整經濟結構、轉變增長方式、提高國家競爭力的中心環節。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只有充分考慮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活動自身的特點,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建立起一種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力度的稅收激勵機制,才能更好地調動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1 建立有效的稅收激勵體系

當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從總體來看不僅層次較低,而且較為混亂,因此,需要對現有政策進行系統化的梳理分析,在明確整體目標和原則性的基礎,逐步形成一套較為合理完善的高技術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逐步提高稅收激勵政策的法律層次。一方面,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活動的特點,將稅收激勵政策覆蓋到企業科技創新的全部流程,形成一套與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整體流程一致的政策扶持體系;另一方面,針對企業的規模,構建差別化稅收模式,在關注大集團發展的同時,有效的輔助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對科技創新的投入。

3.2 改進現有的稅收優惠方式

目前,我國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稅收優惠方式主要是事后的利益讓渡這種直接優惠方式,對企業事前進行技術進步和科研開發的引導作用相對較弱。而間接優惠主要是扶持性優惠,是針對產業結構調整需要而提出的,所以其更能適應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需要。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在選擇作用較好的直接優惠方式的同時,也應注重間接優惠的扶持作用。間接優惠主要方式有:加速折舊、稅收抵免、投資減免、專項費用的扣除等等。實現由直接優惠為主向間接優惠為主的轉變,才能夠完善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稅收優惠的方式。

3.3 優化現有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模式

我國現行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激勵模式主要是所得稅優惠模式,這與我國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為輔的現行復合稅制結構所不符,有必要進一步加大流轉稅的激勵力度。特別是要進一步完善增值稅部分的激勵措施,保持增值稅中性原則下,在已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增加高新技術企業購入的機器、設備的增值稅抵扣力度,允許其按加速折舊法計提折舊。對于高新技術企業出口的創新產品實行零稅率,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提高高新技術企業的競爭力。所以,為更有效的激勵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應該加大流轉稅激勵在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方面的作用。

4、結論

為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政府頒布并實施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使我國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創新能力逐步加快,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也上了一個新臺階,企業己成為我國科技進步的重要力量。但是與此同時,與創新型國家相比,我國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仍然較弱。要想加速該產業的發展需要,就需要政府強有力的稅收支持,所以稅收優惠應充分發揮對高新技術產業鼓勵性調節作用。我國要在世界范圍內的科技、經濟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必須創造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環境,使高新技術產業成為真正帶動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主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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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碩士;課程設計;專業碩士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6-0296-03

引言

隨著中國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推進,稅務碩士的培養在財稅學科研究生教育中的地位越來越突出。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改革趨勢,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原因:第一,單純的科學碩士學位教育不能滿足社會對高端稅務專業實踐人才的需要[1];第二,隨著財稅學科博士培養規模的擴大,原來賦予科學碩士的培養目標在相當程度上被博士所取代。因此,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規模總量既定的前提下,通過增加專業碩士進而減少科學碩士的比重,成為財稅學科研究生學位教育改革的必然方向。2010年,稅務碩士專業學位被正式納入到新增專業碩士學位的招生計劃中。改革的方向既已確定,接下來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科學合理地設置稅務碩士培養的相關課程。最近兩年來,國內學者開始關注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問題,蘇建(2010)通過對維也納經濟大學稅法碩士項目的考察,詳細介紹了該校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實際情況,并總結了可借鑒的經驗[2]。古建芹(2010)把稅務專業碩士課程分為基礎課和專業課兩個層次,必修課和選修課兩大類,并提出了具體的課程體系構想[3]。黃靜和楊楊(2011)強調,為突出稅務專業碩士的特點和優勢,在課程設置上應強調實踐性、應用型和職業性[4]。他們的觀點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為教學實踐部門所接受,本文的研究將在借鑒以往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自己的主張。

一、稅務碩士課程設置需要遵循的原則

1.稅務碩士課程的設置要符合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對高端稅務實踐型人才的需求越來越緊迫。需求主體主要有兩類,一是屬于政府機構的財稅部門;二是屬于微觀經濟主體的企業。作為政府機構,對內需要那些深諳國家稅收法規政策,能夠對現有稅源進行評估,有能力對本轄區未來稅收收入做出合理預測的實踐型人才;對外需要了解國際稅收基本慣例,能夠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人才。企業則需要那些了解企業經營過程,能夠為企業進行正確的決策提供稅收實務支持方面的人才。比如,企業在兼并重組時會遇到稅收問題,企業在跨國經營過程中會遇到國際稅收問題,企業在選擇公司組織形式時會遇到稅收問題,凡此種種。在解決這些問題過程中,通過合理的安排達到為企業節約稅收并盡可能地實現利潤的最大化,是企業管理者追求的目標。要實現這個目標,需要有經過良好技能訓練的、能夠解決現實問題的稅收實務型人才的支持。但是當前財政稅收專業培養的學生,無論是研究生還是本科生都無法滿足政府財稅部門和企業對稅務實踐型人才的需要。因此,我們對稅務碩士的人才培養要著眼于滿足政府和企業的現實需求,課程設置自然也應該為實現這一目標服務。

2.稅務碩士課程的設置應該符合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方向。中國現行的稅收制度是以流轉稅為主體的,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小。流轉稅以商品的流轉額為課稅對象,便于稅務部門征收。相對而言,所得稅和財產稅則對稅務部門的征管水平要求較高。目前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項課征的形式,而且主要集中在對工薪所得的課稅,由納稅人所在工作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這些安排在相當程度上簡化了稅收征管。財產稅在中國的稅制結構中的地位是微不足道的,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體系還沒有建立起來 [5]。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稅收制度改革的不斷向前推進,中國的稅收體系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種變化的特征是:流轉稅在整個稅制結構中的地位將下降,而所得稅和財產稅在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將上升。出現這種變化的原因是,所得稅和財產稅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能夠發揮積極作用,而流轉稅則無法做到。在中國居民收入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情況下,提高所得稅和財產稅在稅制結構中的地位是一種必然選擇。未來可以預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向是:(1)由分項課征向綜合課征轉變;(2)由單位代扣代繳向個人直接申報轉變。在財產稅方面,可以預見的變革是對私人房產在保有環節征稅。稅收制度的變化必將對稅務碩士的培養提出新的要求。因此,稅務碩士的培養要預見到這種變化,并針對即將發生的變化進行課程設計。這類課程在眼下看來可能并不是十分重要的,但以發展的眼光看卻是必須掌握的技能。

3.稅務碩士的課程在重視實踐能力培養的同時,也應重視學生理論素養的提升。在從事與稅務相關的實踐工作中,具體的實務操作固然重要,但運用基本理論來分析現實問題的能力也是不可或缺的。與稅收實務相關的基礎理論包括管理學、法學和經濟學等方面,這些方面的理論知識應該成為稅務碩士全部知識結構中的組成部分。在稅務碩士的培養過程中,管理學和法學的基礎知識尤其重要。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與稅務相關的實踐工作更多地是屬于管理學方面的知識,對于稅務碩士來說,掌握管理學尤其是公共管理理論的一些基礎知識是必要的。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國家稅收制度在本質上屬于法律范疇,了解稅收的相關法律是稅務碩士應該具備的基本技能。總之,稅務工作的實踐中會遇到各種紛繁復雜的實際問題,沒有堅實的基礎理論作支撐,就會發生“一葉障目,不見森林”的情形,無法發現解決問題的一般規律。缺乏基本理論素養的學生在長期的職業生涯中往往發展潛力不大,所以在稅務碩士的課程設計中,不但要“授之以魚”,還要“授之以漁”。

4.稅務碩士要與財稅科學碩士的課程設置有明顯的區別。由于稅務碩士在某種程度上是從財稅專業科學碩士脫胎而來,而且稅務碩士培養剛剛起步,缺乏辦學經驗,這就使得稅務碩士的課程設置很容易陷入以往科學碩士課程設置的思維定式。再者,近些年來由于科學碩士的培養為適應市場需求的需要,在課程設置上也在向“實踐性”靠攏,“科學性”有所下降,從而陷入了既要保持“科學性”又想追求“實踐性”的矛盾狀態,成了一鍋“夾生飯”。結果是科學碩士既沒有體現較高的“科學性”,也沒有在“實踐性”方面取得突破。所以,如何在課程設置上將稅務碩士與傳統的科學碩士培養區分開來,成為當前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在筆者看來,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讓財稅專業的科學碩士回歸其陽春白雪的本位,強調其科學研究的屬性;另一方面,稅務專業碩士則應專注于實踐特色,注重解決實踐問題。

二、中外稅務碩士課程設計的比較

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開辦了稅務專業碩士教育,比如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荷蘭、德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一些大學在專業碩士層次上設有稅務學位的培養計劃,其中比較著名的大學包括紐約大學、南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和伊利諾伊大學香檳分校等。國外大學對稅務碩士的培養通常被納入到企業管理、會計、財務管理或法律等專業的范疇。這些專業盡管沒有稅務碩士的獨立名稱,但都偏重于對學生進行稅收實務技能的培養。這些學位培養計劃的大多數畢業生通常專注于一個具體的稅收制度領域,比如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或者房地產稅等。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分工比較細有關,同時也受到一國稅收制度復雜程度的影響。稅務碩士畢業以后的服務對象是個人、公司和政府,從事的具體工作內容有多種選擇,可以為私人和公司進行財務方面的稅收籌劃、申報納稅等,也可以在政府部門從事稅收檢查,稅收征收管理等工作。為適應這些工作的需要,大學在培養稅務碩士時設置的主干課程一般包括:會計、審計、道德倫理、財務管理、財務報告分析、公司與個人稅務籌劃、稅法、稅收戰略。那些想專攻具體類型稅收實務知識的學生可能會選擇附加的專題,比如所得稅和財產稅等課程。

中國稅務碩士的培養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合理的課程設計仍在探索中。為了規范各高校對稅務碩士的培養,全國稅務專業碩士教學指導委員會于2011年出臺了稅務碩士課程設計的指導性方案。該方案規定,稅務碩士實行學分制,總學分不少于36學分,其中學位課24學分,非學位課至少8學分,專業實習4學分。學位課程包括:外語、中國經濟問題、現代經濟學(含宏、微觀經濟學)、稅收理論與政策、中國稅制專題、國際稅收專題、稅務管理專題、稅務籌劃專題。非學位課包括:稅務稽查專題、高級稅務會計、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納稅評估實務、稅務實務、稅收信息化、稅務爭議專題、公文寫作、財務會計理論和實務、財務報表分析、經濟法專題、戰略管理、公共管理、數量分析方法等。

比較中國和國外大學稅務碩士課程培養方案,我們會發現一些共性的特點:其一,重視實務操作,兩種方案都以培養實踐性人才為目標。其二,會計和財務管理課程在整個課程體系中都扮演著重要角色。其三,兩種方案都認識到了法律知識在稅務碩士培養中的重要性。兩種課程體系的差異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課程設置的立足點不同,國外大學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立足點通常是財務會計、企業管理或法律,以這些課程為基礎,然后向稅務專業知識領域延伸;國內出臺的稅務碩士課程設置是以稅收實務和稅收理論為基礎,然后向財務會計、經濟、管理、法律等相關領域擴展,在整個課程體系中,稅收實務知識占絕大部分比重。第二,對知識結構點和面的處理方法不同,國外的課程設置是由面及點,即從主題課(會計、財務管理、企業管理)次級主題課(稅收實務一般性知識)具體稅種的專題課(所得稅、房地產稅或財產稅);而國內目前設計的培養方案沒有涉及到具體稅種的課程安排,缺少由面及點的層次感。第三,課程的數量差異明顯,國外大學的課程數量顯然要小于國內培養方案所規定的數量。第四,國外大學的課程設置很少安排經濟學課程,而國內培養方案涉及到經濟學的課程有三門,即中國經濟問題、現代經濟學和數量分析方法。第五,在國外大學的課程設置中,有道德和倫理學的課程安排,國內的培養計劃中則沒有類似的課程安排。

通過比較,我們看到兩種課程設置體系代表了兩種思維方式,但所要實現的基本目標是一致的,很難說哪一種課程設計更具有優越性。兩種方案的形成都受到如下兩個因素的制約:一是本國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在相當程度上決定了社會對稅務碩士的需求水平。二是現行的稅收制度,那些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政府主要收入來源的國家,為稅務碩士服務社會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市場空間,而那些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國家,社會對稅務碩士的需求則受到制度性限制。毫無疑問,以所得稅和財產稅為代表的直接稅,無論在征稅方面還是在納稅方面都比間接稅要復雜得多。隨著中國稅收制度改革進程的向前推進,直接稅在整個稅收體系中的比重必將上升,而間接稅所占的比重將隨之下降,社會對某一稅種的稅收服務需求將增加,這將對稅務碩士的課程設置施加影響。

三、中國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優化

依據前文提出的稅務碩士課程設置的四點原則,對比國外已有的經驗,我們可以對目前國內的稅務碩士課程設置做出如下評價:(1)目前的指導性方案基本體現了培養稅務實踐型人才的目標。在全部22門課程中,實務性質的課程有14門之多,比重高達近70%。而且還規定教學實踐不少于6個月,其中在財政、稅務部門、注冊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相關涉稅部門實習不少于3個月。(2)稅務課程的設置雖然在強化實踐教學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對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方向把握不夠。隨著中國個人所得稅、財產稅以及環境稅等各項稅收制度改革的向前推進,財產評估和環境評估等課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稅務碩士的培養應該為即將到來的稅收制度改革做好人才儲備。(3)去除實踐教學和畢業論文環節,真正用于課堂教學的時間只有一年,用一年的時間完成規定的課程教學,在實踐中是很難做到的。(4)與財稅科學碩士相比較,許多課程并無明顯差別。根據我們的調查,國內高校在財稅科學碩士的培養方案中,幾乎都開設宏觀經濟學、微觀經濟學、稅收理論與政策、中國稅制、稅收籌劃、稅務稽查、稅務管理等課程。這樣的課程安排,使得當下稅務碩士培養與科學碩士培養的目標邊界并不明晰,甚至與本科教學也很難拉開檔次。這一問題如果不能得到解決,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稅務碩士發展的前途。

由于中國的稅務碩士培養指導性方案剛剛出臺,并未經過實踐檢驗是否可行。在筆者看來,還是存在一些有待改進的方面。(1)課程數量可以做適當的合并精簡,一些專業課程雖然名稱不同,但內容有交叉重復。比如可以將稅務管理、稅務風險管理、稅務爭議專題合并為一門課,因為這三門課都屬于稅務管理的范疇;還可以將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收信息化合并為一門課程,因為這三門課都屬于稅務稽查的范疇。(2)為適應中國稅收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考慮增加房地產評估或資產評估這類課程。(3)借鑒國外經驗,重視對稅務碩士道德的培養,稅收倫理學也應該成為稅務碩士知識體系中的一部分。(4)在課程內容安排上強化案例教學,以此區別于科學碩士和本科生的培養。另外,要對科學碩士的課程進行重新規范,盡量減少其中的實務型課程,強化其學術精神的培養。(5)為完成課程教學計劃,有幾種方案可供參考:第一種是延長學制期限,由二年改為二年半或三年;第二種是效法國外專業碩士培養,取消畢業論文環節;第三種適當縮短實踐教學時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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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蘇建.維也納經濟大學稅法碩士項目對中國稅務碩士教育的啟示[G]//中國稅收教育研究會.中國稅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15-18.

[3] 古建芹.稅務專業碩士學位教育研究[G]//中國稅收教育研究會.中國稅收教育研究.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19-22.

篇9

關鍵詞:中小企業; 財稅政策; 發展

中小企業,就規模上與大企業相比,指的是模較小的或者還處于成長期的企業。定性上認識,中小企業是屬于有“較小市場份額、獨立所有并經營、業主直接管理”特點的企業。改革開放30多年來,由于中小企業具備創辦容易、經營方式靈活、運作成本低廉、涉及領域寬廣、轉移進退便捷等優勢,讓國民經濟中富有強大的活力因子,在促進經濟發展、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目前,占我國企業總數99%的中小企業,創造了60%的GDP、50%的稅收和75%的就業。但中小企業也普遍存在著設備落后、融資困難等問題,這些問題制約了它們的進一步發展,也同時制約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進步。

一、 中小企業發展面臨的困境

1.中小企業承擔著過重稅費。中小企業稅費占其總銷售收入的6.81%,相比較全國各類企業6.65%的平均水準,高了近0.26%。稅費在資產總額方面更是達到4.9%,遠遠高于全國1.91%的平均水準。因此,在稅費方面,中小企業不僅沒有真正的優惠,反而在政策上受到嚴重歧視,在與有各級政府大力支持大企業的競爭中競爭機會不均等。

2.中小企業經營成本大,利潤低。一方面由于中小企業管理體制不合理,一些民營企業甚至還處于“家族式”管理階段,管理效率低下,難以合理分析市場動態,抓住企業發展的契機。另一方面,原材料成本和人工成本呈現不斷上升趨勢。就人工成本而言,隨著我國用工制度和勞動保護制度的日益完善,工人的工資得到了大幅度提升。又由于工人出口大省四川,貴州等地的蓬勃發展,許多工人開始選擇留在本地工作,“用工荒”現象的加劇導致工資進一步增長。

3.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為了應對自金融危機以來CPI指數居高不下,央行連續多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和貸款利率,凍結了上萬億資金。另外市場不景氣,抵押財產變現難,銀行一般不給資信程度差的中小企業提供財產抵押貸款。因此,中小企業銀行借貸成本加大,很多中小企業開始選擇民間借貸來周轉資金,高利貸與銀行貸款互補的現象時有發生。一旦銀行貸款沒有及時有效到位,資金鏈就會出現短截,因此出現了很多中小企業主跑路的現象。

4.金融危機使國外需求減少,中小企業的出口銳減。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國外需求大幅度減少,導致大量以出口占主導的中小企業的訂單也相應大幅度減少。另外,2011年以來人民幣已升值近4.1%,部分低端加工出口企業的低成本競爭優勢喪失,受越南,印度等國企業威脅加劇,部分出口企業金額越大的單子越不敢接,或只敢接短單。

二、 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財稅政策分析

現就財政資金支持,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融資三方面對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記性策略分析。在已有政策的基礎上進行補充,在未推行的政策方面填補一定的空白。

(一) 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

1.一方面,可以劃撥專用款項對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方向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新建企業給予直接的資金支持,并鼓勵其加大再投資力度,著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另一方面,國家應加強對職業教育院校的重視,同時采取對新進職員進行就業補貼來滿足中小企業生產擴張的人才需求。

2.設立各項基金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科研創新以及市場的開拓。諸如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專項政策。同時在資金規模上要敢于擴大,要將政策福利普及到每一個有發展前途的中小企業。此外,鼓勵各市建立創業種子基金,設立中小“專精特新”專項資金,鼓勵中小企業技術進步、結構調整、市場開拓,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

(二)減稅降費,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

1.加快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2012年上海的試點工作得到極大的肯定,占各占企業總數近70%的小規模納稅人從原來高達5%稅率繳納營業稅調整為3%稅率繳納增值稅,原本稅費負擔相對較重的小微企業成為此項改革最大的受者。“營改增”能有效減輕中小企業的稅費負擔,避免重復征稅,更是將增值稅范圍擴大至服務業,擴大了產業鏈。

2.擴大“新國九條”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受益范圍。原規定只局限在小型微利企業,而對真正需要稅費優惠的中小企業沒有更有利的稅收優惠措施。政府此項措施可以說只是有華麗的外表卻沒有實在的內涵,而過,而中小企業依舊身處高額稅費的負擔之下。

(三)多角度多方位為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方便。

1.在法律方面,加速推進信用擔保法律法規的建設,引導和規范擔保行業的發展。主要通過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條例》的制定和完善,對擔保機構的設立以及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做出規定,并規定業務的種類和范圍。同時加強政府監管的力度,推動擔保機構健康快速的發展。

2.成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協會。通過第三方平臺機構的設立,以橋梁的形式將政府和擔保機構有效銜接起來,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發展。同時協會也將以擔保機構與中小企業銜接者的身份,積極推進中小業企業資信評估體系的建設,逐步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的社會化共享。讓擔保機構能放心為中小企業擔保,讓金融機構能夠清楚了解中小企業的貸款償還能力,從而主動為有良好信用評級的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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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惠. 淺議如何運用財稅政策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時代金融.2012(8)

[3]劉昀. 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財稅支持研究—基于懷寧縣的分析.安徽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篇10

【論文摘要】《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頒布實施,從政策上明確了對高校后勤企業的有關經營活動實行減稅和免稅,但是,在實際的實施過程中卻遇到很多問題。因此,研究中國高校后勤領域稅收政策的歷史和現狀,對于深化高校后勤實體社會化改革,加強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有很大的現實意義。

隨著高校“教育產業屬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內部一個封閉的特殊市場,正日益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從稅收角度來說,這就意味著高校后勤經濟實體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人,享受和承擔稅法規定的權利與義務。這不僅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還可以為國家貢獻稅收。同時,高校后勤社會化后,可將主要精力用于教學和科研,減輕我國長期以來計劃體制模式下高校辦學形成的沉重負擔。

1高校后勤實體改革涉及的現行稅收政策

(1)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為高校師生食堂提供的糧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調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稅;經營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現行規定計征增值稅。對高校后勤實體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免征增值稅;向其他社會人員提供快餐的外銷收入,應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對從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門剝離出來而成立的進行獨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資格的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經營學生公寓和教師公寓及為高校教學提供后勤服務而獲得的租金和服務性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社會性投資建立的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并按高教系統統一收費標準收取租金的學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但利用學生公寓向社會人員提供住宿服務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現行規定計征營業稅;對設置在校園內的實行社會化管理和獨立核算的食堂,向師生提供餐飲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關于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2006年8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100號文《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徹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4)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收的征收規定。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對在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中因建學生公寓而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和費附加,由于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三稅的同時,也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高校后勤實體改革稅收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法規滯后,政策法規不明確、缺乏連續性,直接了稅收征管工作的有效開展。政策法規不能及時反應和規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來,以高校擴大招生這一政策背景所帶來的高校大發展和引發高校投資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引發的高校資產經營盈利性,在稅收政策層面上開始把高校納稅主體從免征范圍放置于實際征收范圍中去。

嚴格說來,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規,其嚴肅性和剛性都嚴重缺乏。隨著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不斷發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適應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確問題,難以保證稅收征管及時到位。

(2)高校后勤實體自身的改革不規范、不徹底,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稅收征管的規范化與否,與高校后勤實體的改革是否規范,是否到位,有著密切的關系。從表面上看,幾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統的剝離,實現了獨立納稅人的過度,但實際上,有些學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過場,實質上并未發生變化。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我國高校后勤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家,占有權在高校,后勤實體對后勤資產只有不完全意義上的經營權,沒有對其所經營資產的占有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后勤實體不是真正的法人主體,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這一切從根本上妨礙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觀上為稅收征管帶來了難度。

(3)稅收征管和手段滯后,管理不及時、不到位,漏征漏管現象嚴重。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活動的稅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對高校后勤對外服務部分,而對于由學校后勤部門直屬的、專門為學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務的機構,這一部分潛在的稅源,未能進行有效的登記和管理,造成該部分稅源疏于監管,造成稅收征管對高校后勤社會化服務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實體稅收規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稅收、行政法規,為高校后勤社會化稅收規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關于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立法,應本著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稅、減少涉稅爭議、加強監督管理的原則進行。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管理,要本著有利于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服務于、服務于社會的原則進行,這樣,才能有效地促進稅收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規范化管理,促進高校后勤組織的規范運轉。

(2)改進稅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強稅收信息化建設,逐步使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征管進入正規軌道。對高校后勤社會化的稅收規范化管理必須以信息化管理為手段,把稅收信息化建設作為規范化管理的切人點,完善稅收管理信息系統。稅務機關要積極構建功能齊全、提升信息技術的應用水平,加強系統管理,確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3)加強相關部門聯合,健全和完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全面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因為高校后勤實體的經濟活動涉及到工商營業執照的領發,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多個稅種的稅款征收和繳納,涉及到對高校的財政撥款等諸多問題,涉及到國稅、地稅、財政、銀行、工商等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為了更好地促進高校后勤改革,帶動高校發展,完善稅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門之間加強協調與配合,擴大信息交換的范圍,實現社會信息資源共享。

自2000年國家出臺對高校后勤實體的政策以來,幾經變更,形成了對高校后勤實體相關稅收政策的不斷修改和變化,也加重了稅務部門對于高校后勤實體稅收管理的難度。面對這樣的現實,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規范化管理,亟待解決。這不僅關系到稅務機關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稅收管理,更關系到如何發揮稅收調節經濟、服務于經濟、服務于社會的作用。在我國稅收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的今天,加強對高校后勤實體的稅收管理作為國家稅收工作的一個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