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量員轉正總結范文
時間:2023-04-06 22: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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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基坑基坑監測施工安全
1 基坑施工安全監測
1.1現場踏勘及資料收集
現場踏勘及資料收集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了解建設方和相關單位的具體要求;
2、收集和熟悉巖土工程勘察資料、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設計資料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等;
3、按監測需要收集基坑周邊環境各監測對象的原始資料和使用現狀等資料,必要時應采取拍照、錄像等方法保存有關資料;
4、通過現場踏勘,復核相關資料和現場狀況的關系,確定擬監測項目現場實施的可行性及實施方法;
5、了解相鄰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情況。
1.2基坑施工安全監測方案編制
在現場踏勘以及資料收集工作完成后,根據巖土設計提出的監測要求結合現場情況制定監測方案,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工程概況;
2、 建設場地巖土工程條件及基坑周邊環境狀況;
3、監測的目的和依據;
4 、監測內容及項目;
5 、基準點、監測點的布設與保護;
6、 監測的方法及精度;
7 、監測期和監測頻率;
8、 監測報警及異常情況下的監測措施;
9、 監測數據處理與信息反饋;
10、 監測人員的配備;
11、 監測儀器設備及檢定要求;
12、 作業安全及其它管理制度及措施。
1.3基坑施工安全監測方案的實施
一旦方案經簽字認可后,監測單位應嚴格按監測方案實施。當基坑工程設計或施工有重大變更時,監測單位應與委托方以及有關單位研究并及時調整監測方案。
監測單位應及時處理、分析監測數據,并將監測結果和評價及時向建設方及相關單位進行信息反饋,當監測數據達到監測報警值時,必須立即通報建設方及相關單位。
基坑工程整個施工期內,應經常進行現場巡視檢查,巡視檢查的內容應包括各項:
1、支護結構
⑴支護結構的成型質量;
⑵冠梁、圍檁、支撐有無裂縫出現;
⑶支撐、立柱有無明顯彎曲變形;
⑷止水結構有無開裂、滲漏現象;
⑸基坑支護外地面有無裂縫、沉陷和滑坡等現象;
⑹基坑有無涌土、流砂及管涌等現象。
2、施工工況
⑴開挖后暴露的土質情況是否與地質勘察報告一致;
⑵基坑開挖分段長度、分層厚度以及支撐或錨桿設置是否與設計要求一致;
⑶場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狀況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設施是否運轉正常;
⑷基坑周邊是否有超載現象。
3、周邊環境
⑴周邊道路(地面)是否有裂縫、沉陷;
⑵周邊建筑物是否有新增加的裂縫;
⑶周邊管線有無破損、滲漏等情況;
⑷臨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變化情況。
4、監測設施
⑴基準點、監測點的保存狀況;
⑵監測元件的完好及保護情況;
⑶有無影響監測工作的障礙物。
1.4基坑施工安全監測總結分析報告
當基坑工程施工完畢,監測工作也相應的結束,監測結束后,監測單位應提交基坑施工安全監測總結分析報告給委托單位。總結報告一是要提供完整的監測資料;二是要總結工程的經驗與教訓,為以后的基坑工程設計、施工和監測提供參考和依據。
基坑施工安全監測總結分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基坑工程監測方案;
2、點位布設、驗收記錄;
3、分期監測報告;
4、監測竣工總結報告。
2 基坑施工安全監測的質量控制
2.1基坑變形監測點(監測元件)的設置、埋設與安裝符合規范要求
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能反應監測對象的實際狀態及其變化趨勢,監測點應布置在內力及變形關鍵特征點上,并應滿足監控要求。基坑工程監測點的布置應不妨礙監測對象的正常工作,并應減少對施工作業的不利影響。監測標志應穩固、明顯、結構合理,監測點的位置應避開障礙物,便于觀測。
1、圍護墻或基坑邊坡頂部的水平位移監測點應沿基坑周邊布置,周邊中部、陽角處應布置監測點。監測點水平距離不宜大于20米,每邊監測點數目不宜少于3個。
2、圍護墻或土體深層的水平位移監測孔宜布置在基坑周邊中部、陽角處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監測點間距離宜為20米~50米,每邊監測點數目不宜少于1個。
用測斜儀觀測深層水平位移時,當測斜管埋設在圍護墻體內時,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圍護墻的深度;當測斜管埋設在圍護外側土體時,測斜管長度不宜小于基坑開挖深度的1.5倍,并應大于圍護墻的深度。以測斜管底為固定起算點時,管底應嵌入到穩定的土體中。
3、支撐內力監測點應布設在支撐內力較大或在整個支撐系統中起控制作用的桿件上。每層支撐內力的監測點不應少于3個,各層支撐的監測點位置在豎向上宜保持一致。根據選擇的測試儀器的特點,鋼支撐的監測截面宜布置在兩支點間1/3部位或支撐的端頭位置;混凝土支撐的監測截面宜布置在兩支點間1/3部位,并避開節點部位。每個監測點截面內傳感器的設置數量及布置應滿足不同傳感器的測試要求。
4、基坑外水位監測孔應布置沿基坑、被保護對象的周邊或兩者之間布置,監測點間距宜為20~50米。相鄰建筑、重要的管線密集處應布置水位監測點。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側約2米處。水位觀測管管底的深度應埋置在最低設計水位或最低允許地下水位之下3~5米。承壓水水位監測管的濾管應埋置在所測的承壓水含水層中。設置有回灌井的,觀測井應設置在回灌井點與被保護對象之間。
5、基坑周邊1~3倍基坑開挖深度范圍內需要保護的周邊環境應作為監測對象,必要時尚應擴大監測范圍。周邊道路每隔20米左右布設一個沉降觀測點。周邊建筑物四角、沿外墻每15~20米初或每隔2~3根柱基上布設一個監測點,且每側不少于3個監測點。不同地基、基礎分界處兩側或不同結構分界處兩側應布設監測點。變形縫、沉降縫或嚴重開裂處兩側和新舊建筑或高低建筑交接處兩側應布設監測點。煙囪、水塔和大型儲藏罐等高聳構筑物基礎軸線的對稱部位應布設監測點,切不應少于4個點。
2.2基坑基準監測點的設置、埋設與安裝符合規范要求
基坑監測的基準監測點,每個工程不應少于3個,且基準監測點要保證穩定、可靠和通視,便于聯測和引測。基準監測點應在基坑工程施工前埋設,測量前應有一定的穩定期。基準監測點應有明顯的標志,以引起他人的注意,利于保護。
2.3監測儀器質量和有效期符合規范要求
監測儀器、設備和元件應滿足觀測精度和量程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穩定性和可靠性;應經過校準或標定,且校準記錄或標定資料齊全,并應在規定的校準有效期內使用。監測過程中應定期進行監測儀器、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檢測以及監測元件的檢查。
2.4監測方法及精度符合規范要求
監測方法的選擇應根據基坑類別、設計要求、場地條件、當地經驗和方法適用性等因素綜合分析確定,監測方法應合理,易于實行,并應考慮到監測儀器和設備的精度是否能滿足已確定的監測方法的要求。
當確定監測方法及儀器和設備的精度后,對于同一監測項目,監測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相同的觀測路線;
2、使用同一觀測儀器和設備;
3、固定觀測人員;
4、在基本相同的環境和條件下工作。
2.5基坑工程監測的警戒值
在工程監測中,每一項測試項目都應根據實際情況的客觀環境和設計計算書,確定相應的警戒值,以判斷位移和受力狀況是否會超過容許的范圍,判斷工程施工是否可靠,是否需要調整施工工序或優化設計方案。實際監測中常用警戒值:
監測值達或超過到下列數據時,提出書面報警,以備有關方面采取工程措施時參考。
1、支護結構坡頂的水平位移速率: 3mm/d;
2、支護結構的位移總量:30mm;
3、建筑物和管線的沉降速率:1.5 mm/d;
4、建筑物和管線的沉降總量:15mm;
5、房屋差異沉降:1/1000。
2.6監測工作的安全管理
監測人員在現場測量時要精神集中觀測計算,而周圍的環境千變萬化,各種隱患均有造成人身或儀器損傷的可能。為此,監測人員必須在制定監測方案中因根據現場情況按“預防為主”的方針。在每個監測環節中落實安全生產的具體措施,要做到既要監測成果精確又要人身儀器雙安全。
3 結論
通過對多個工程基坑監測實例的分析總結,以及和相關人員的討論交流,巖土工程監測是一個需要多學科的綜合的技術人員參與的項目,從方案的編制,至方案的實施,都涉及到地質學,土力學,測量學等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需要個專業的技術人員共同制定實施。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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