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準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9 13: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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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征收征用補償標準研究論文

摘要全國人大第四次修憲規定了公益征收征用應該給予“補償”的原則,國家應當制定公益征收征用法,依據實際情況確立“補償”的具體標準。文章認為,根據大陸公益征收征用的具體情況,對被征收征用人的補償可分別實行“完全補償”、“適當補償”、“超值補償”幾種不同標準。現階段不宜主張公益征收征用中的精神損失補償,也不宜把對財產權的限制即“實質侵犯”也包括在公益征收征用的補償范圍之內。

關鍵詞公益征收征用補償標準完全補償適當補償超值補償

(一)

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在對現行憲法進行修改時(以下簡稱第四次修憲),明確規定了國家實行公益征收征用應該給予“補償”的原則。其具體內容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將現行憲法第10條第3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二是將現行憲法第13條“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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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補償標準的完善芻議

關鍵詞:失地農民;征地補償;補償標準

摘要:文章分析了國內各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和補償政策執行的現狀,指出存在補償標準低、補償標準存在漏洞以及補償方式不完備等問題,并提出了完善失地農民補償標準的對策。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現階段,我國城市化建設步伐加快,農村土地被征用的力度越來越大,使得很多農民失去了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所有權,成為失地農民。對這一弱勢群體補償標準的確定,關乎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對此做出相關的政策規定。

隨著城鎮化、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農村耕地不斷減少,征地搞開發建設的城市擴展進入高潮,大量的農民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因此,要求國家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證農民失地后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防止失地農民權益流失。改革開放以來,伴隨時代背景的變化,關于失地農民補償標準的政策規定不斷地調整和發展。

一、征地補償標準的演變

1982年5月14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中,關于失地補償標準的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依次為: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補償標準,為該耕地年產值的3-6倍,年產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征用耕地(包括菜地)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2-3倍,但是,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10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被征土地年產值的20倍。

1998年8月29日,我國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征地補償標準。其中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提高到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提高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單位土地的安置補助費由最高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提高到15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由不得超過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提高到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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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筑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青苗類

(一)耕地青苗

1、山杏苗:1年生1200元/畝。

2、新疆楊苗:3年生15000元/畝。

3、速生楊苗:1年生2800元/畝。

4、水蠟球:1.00元/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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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庫征地補貼指導方案

一、征地搬遷范圍

(一)滿族自治縣

二、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原則

(一)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二)嚴格執行征地動遷補償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補償安置;

(三)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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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調整土地使用費工作意見

各村、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根本利益,完善相關政策,有效推進我鎮的開發建設,經鎮政府研究決定,對由鎮政府及所屬單位使用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費標準調整如下:

一、調整范圍及標準

㈠工業項目用地:原補償標準600-1650元/畝/年的,調整到1800元/畝/年;原補償標準2000元/畝/年的(人均可耕地小于等于0.2畝),調整到2300元/畝/年,非耕地減半補償。

㈡農業項目用地:從原補償標準800元/畝/年,調整到1000元/畝/年,非耕地減半補償。

㈢公益性項目用地:從原補償標準600元/畝/年,調整到1000元/年/畝,非耕地減半補償;人均可耕地小于等于0.2畝的,調整到1500元/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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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抵償標準

為切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快舊城拆遷改造步伐,結合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當前房地產市場行情,經研究決定對地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作相應調整。現將調整后的補償標準及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臨時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原5000元/戶調整為8000元/戶;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由原每戶每月500元調整為每戶每月800元。

二、搬遷獎勵:在第一個獎勵期內搬遷完畢并交接房屋的,搬遷獎勵標準由原8000元/戶調整為10000元/戶。

三、院內空地補償:在規劃許可用地范圍內且有規劃、土地手續的,視被拆遷房屋所在位置不同,院內空地補償標準調整為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在規劃許可用地范圍外的不予補償。

四、拆遷臨街住宅房屋:補償標準由原房屋貨幣補償金總額的基礎上增加20%的補償,調整為在房屋貨幣補償金總額的基礎上增加30%的補償。

五、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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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征收秩序,統一我市中心城區征地補償標準,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我市經濟發展用地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政發〔〕46號)及其他有關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中心城區規劃范圍內.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制定土地征收政策;確定土地征收計劃;協調重大項目的征地事項。市人民政府負責市中心城區土地征收的統一管理.

制定和落實土地征收方案,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土地征收的組織和實施工作.負責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協調處理土地征收中的矛盾和問題。

擬定土地征收計劃,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征收的指導、檢查.審查、上報土地征收方案;區(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具體承擔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條征收土地實行綜合補償。綜合征地補償費用為法定征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民參加社保政府出資部分。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地上(含地下)附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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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工作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府字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及市政府和經開區政府關于批準建設環區域水利建設項目的有關精神,并結合經濟技術開發區最新的有關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的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遷概況

(1)征地范圍

(2)拆遷范圍:

該征地范圍內地面上所有建筑物及附屬物(包括房屋、農村基礎設施和水利設施、墳墓、電線電桿等)均必須拆除。

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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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的原則

(一)依照法律和現行征地補償政策的原則。

征地補償費用,根據*規定,基本農田按征地年產值30倍計列;一般農用地和其它土地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年產值標準,與*繞城公路西南段征地補償標準銜接。

(二)結合實際,統籌平衡,實事求是的原則。

由于本次征地涉及基本農田和一般農用地,補償差距較大,為避免征地補償矛盾,按同地同價原則,征收基本農田與征收一般農用地征地補償費用中的貨幣補償部分,應統籌平衡,執行同一標準。

(三)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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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理論探索

摘要:即將實施的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這對我國征地補償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意義。如何更好地制定落實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接下來各地政府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在梳理征地補償制度變遷和典型地方模式的基礎上,分析了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制定原理、優越性及存在問題。結果表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是政府壟斷價格,其具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實現同地同價、趨向彈性化和考慮了土地增值分配的優越性的優點,同時它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如“不同地同價”隱患、土地價值不明晰、結果科學性存疑和與現實情況不兼容等。針對存在的主要問題,本文從4個方面提出了建議,以期為政府更好落實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提供參考。

關鍵詞: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征地補償;土地制度改革;失地農民;地方實踐

回顧改革開放40年,中國在世界歷史發展的潮流中創造出了一次又一的“經濟奇跡”,其迸發出的經濟活力前所未有。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土地制度改革不僅拉開了中國經濟增長的閥門,還促進了中國經濟、社會和政治結構的深刻變革。1987年9月,深圳市分別以協議、招標和拍賣方式出讓5塊土地,敲響了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交易的第一鐘。此后,中國城市中出現了土地征收、土地出讓的熱潮。全國范圍內的土地出讓金在1993-2016年間由300億元飆升到3.56萬億元,增長了119倍[1]。雖然被征土地為城市建設提供了載體、高額的土地出讓金為城市發展注入了資金活力,但其也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大量的農用地被征收嚴重威脅我國的糧食安全;二是大量的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征地制度不完善伴隨的征地補償標準偏低、征地程序不公等問題嚴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據統計,農用地征收中農民的補償費只占土地出讓收益的3%~16%之間[2]66-72,由征地誘發的社會沖突不僅在頻率上日漸增加,在規模、激烈程度上也呈現擴大、加深的趨勢。各界對調整現行征地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新《土地管理法》應運而生。新規表明,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補償新標準首次以“價格”的形式正式出現在土地管理法中,意味著我國征地補償向市場化方向邁進了至關重要的一步。基于以上大背景,本文從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補償新標準入手進行理論探索,在梳理建國以來征地補償制度變遷的基礎上,分析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本質,探討區片綜合地價的優越性及存在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與解決措施。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研究簡況

目前學術界對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內涵,國內學者側重于其價格構成分析,認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主要由農用地質量價格、社會保障價格、糧食安全價格和生態安全價格組成(朱道林,2005;張裕鳳等,2009;吳煥發,2010)[3-5],這符合農用地的價值內涵[6]。在評價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上,學者們有共識也有分歧。學者們認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具有提高征地補償、實現同地同價、維護失地農民權利、提高制度運行效率和嚴謹性的優點(壽程杰,趙水陽,2009;許傳剛,2013)[7-8]。同時,有學者通過實地調研,得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存在土地補償與安置補償費比例難以明細、區片層級過多級差過大、地方政府和農民不滿“不同地同價”等問題(孫立峰,2010;孫宏艷,2011)[9-10]。也有學者從制度創新角度出發,指出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存在混淆土地真實價格、有效性存疑、與原征地補償制度難兼容和與宏觀經濟制度相悖等問題(李明月,史京文,2010;左靜,2016)[11-12]。區片劃分和區片價測是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兩個步驟。關于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分區和測算,學者們運用的方法并不統一,采用疊加法、集對分析法、因素定級法、工業基準地價剝離法、社會保障法和收益還原加權法的都有(程文仕,2009;鮑海君,曾蓉等,2011;張志,龔建等,2016)[13-15]。學者們還對測算結果進行了分析討論,認為部分地區存在分區過細的現象(葉艷妹,孫帥,2011)[16],以及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的關鍵(田燕,楊喜會等,2018)[17]。通過以上文獻的梳理可以看出,眾多學者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在價格的構成、其優劣勢和測算方法上給了詳細解答,但上述研究也存在著不足,比如沒有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進行闡述,也沒有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在實施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進行解答。本文和既有文獻的不同之處在于:一是研究背景不同,本文是基于《新土地管理法》中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目前在這一背景下的相關研究寥寥無幾,背景不同導致其蘊涵的概念、測算指標、方法皆有所差異;二是梳理我國征地補償制度變遷的歷史,并簡要分析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典型模式;三是從級差地租和區位地租等經濟學理論出發,分析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本質和制定原理;四是通過已經公布最新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省市,并結合以往的實施情況,深入分析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優越性和可能存在問題,據此提出相關建議,為政府在未來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學術界進行進一步研究提供參考。

二、征地補償的制度變遷和地方模式簡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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