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工作通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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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區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國務院辦公廳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4]59號)下發后,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門領導干部按規定辭去了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實踐證明,部門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做法有利于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擔負的領導工作,也有利于實行政社分開。目前,在黨政機關還有相當數量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中兼任領導職務。為了適應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機構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發揮社會團體應有的社會中介組織作用,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及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所屬部門的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包括境外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含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負責人)。
二、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并按照所在社團的章程履行規定程序后,再到相應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未經批準已經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已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并確需繼續兼任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輸審批手續。
三、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是指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副會長(副主任委員),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
市開展專項治理工作檢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各區、縣治理工作領導小組:
根據省紀委、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關于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辦法》(川紀委〔〕14號)和市民政局《全市性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實施方案》(民〔〕192號)要求,從月日開始,專項治理工作進入專項檢查和重點檢查階段。現將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檢查時間
年月9日至年月30日。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二、檢點
重點是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總政治部,各人民團體: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門領導同志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994]59號)下發后,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門領導干部按規定辭去了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實踐證明,部門領導干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做法有利于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擔負的領導工作,也有利于實行政社分開。目前,在黨政機關還有相當數量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中兼任領導職務。為了適應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以及機構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職能的轉變,發揮社會團體應有的社會中介組織作用,經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問題通知如下:
一、縣及縣以上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所屬部門的在職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不得兼任社會團體(包括境外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含社會團體分支機構負責人)。
二、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必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并按照所在社團的章程履行規定程序后,再到相應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未經批準已經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應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半年內辭去所兼任的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已經批準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并確需繼續兼任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三、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是指社會團體的會長(理事長、主席)、副會長(副理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分會會長(主任委員)、副會長(副主任委員),不包括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
財政局團體會費政策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經研究,現將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部門不再核定統一的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社會團體可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
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三、社會團體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調整社會團體會費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有關精神,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經研究,現將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成立的社會團體,可以向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收取會費。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財政部門不再核定統一的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社會團體可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
二、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社會團體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三、社會團體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四、社會團體會費應當主要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以及按照該社會團體宗旨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支出。社會團體會費不屬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納入國家收支兩條線管理范圍。
平安保險功能定位與法制完善
摘要:在基本醫療保險覆蓋學生群體前后,學生平安保險的功能定位經歷了從偏社會保險屬性向商業保險歸位的演變。回歸商業保險屬性的學生平安保險,在以團體承保方式為學生提供保障時,由于團體保險規范缺失,將其認定為團體保險抑或是個人保險,在法律上存在較大爭論。鑒于團體承保的技術屬性與成本優勢,以及對我國現行法律規范擴大解釋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保險利益缺失之問題,將采團體承保方式運行學生平安保險認定為團體保險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唯將學生平安保險認定為團體保險的法制基礎較弱,我國將來立法時應當通過在《保險法》第31條中明文擬制學校對其學生具有保險利益,以化解學生平安保險合同欠缺保險利益之隱憂。
關鍵詞:保險市場;學生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功能;法制;保險利益
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為“學平險”)作為一款保障學生身體及生命安全的保險產品,在我國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學平險在發展初期,由于費率低、保障范圍廣,加之基本醫療保險尚未覆蓋學生群體,公益性特征尤為明顯。在市場認可與外部政策推動雙驅動下,快速發展的學平險,在特定時期不僅滿足了學生群體的保險需求,并且對構筑我國社會安全保障體系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學平險業務的發展,各方對學平險的認知在不斷深化的同時,亦產生了相當之分歧,尤其在學平險的監管規范于20世紀末21世紀初密集出臺、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積極開展之后。在此背景之下,考察并明晰學平險的功能及定位,進而提出我國相關法制的改進與完善之路,對統一司法尺度、促進學平險的健康發展以及健全我國的安全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一、學平險的功能演進: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滑動
(一)偏社會保險屬性階段。自20世紀80年代推出以來,學平險的發展呈現出兩大趨向:一是保險責任范圍擴大化,從起初主要承保意外死亡責任,到后來疾病死亡、意外傷害醫療、疾病醫療等責任均被列入承保范圍;二是保險金額均不斷提升[1]。換言之,學平險從誕生到后來的發展,呈現出了保險費率低、保障額度較高、保障群體人數多、承保手續簡便等特征。因此,有學者認為學平險是“保險公司開辦歷史最長的一項公益性業務之一”[2]。在學生群體未被納入社會保險保障范圍之前,低費率、高保障的學平險,可以為發生意外事故的學生提供為基本保障,對于保護學生權益、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以及家庭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具有顯著的公益色彩,在相當程度上呈現出社會保險的角色和功能。當時不少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對學平險的性質認識不清而強制或變相強制要求學生購買學平險。(二)回歸商業保險屬性階段。隨著我國社會保障系的不斷完善,學生群體被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在21世紀初取得了實質性進展。2007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明確提出,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008年出臺的《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又將大學生群體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至此,在我國,各階段學生群體均已被納入到社會保險保障的范圍。學平險亦隨之歸位商業保險,一方面學校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行為被監管方叫停,學平險作為商業保險的投保自愿性被不斷強調并為社會各界所認知;另一方面作為商業保險的學平險,其功能以及與作為社會保險的城鎮基本醫療保險之間的關系,即在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學平險可以提供差異化、補充性保障,進而為學生提供更為充足而全面的保障,亦逐漸被社會各方所認知。
二、法律適用的歧見與理由:團體保險與個人保險之爭
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通知
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
近年來,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加強管理,改善服務,推動了社會團體健康發展。但我部在登記審核、年度檢查和執法監督過程中也發現部分社會團體存在一些突出問題。為改進和加強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規范社會團體章程的修訂及核準。社會團體確需對章程進行修改、調整的,應在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征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章程修改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作為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依據,社會團體不應擅自。
二、加強社會團體民主程序的監督。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召開,領導成員的任期都應遵照章程規定。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社會團體應當在批準期限內完成換屆。
三、健全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制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按照“一屆一備、變更必備”的原則進行。社會團體換屆產生新一屆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后,無論是否發生人員、職務變動,均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備案手續。其中屬于黨政領導干部屆滿后繼續兼任的,需事先根據《關于審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組通字〔1999〕55號)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審批手續。
四、認真審核社會團體負責人任職資格和條件。社會團體應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于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7〕11號)等文件精神和章程規定,執行社會團體負責人的年齡、任期(屆)資格條件。確因特殊原因,需要突破任職資格和條件提名負責人人選的,換屆選舉前應以書面形式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屆內達到最高任職年齡的社會團體負責人,一般應退出領導職位,可以改任名譽職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精神,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未經審批不得由現職公務員擔任,并一般不再批準超齡、超屆任職。
體育局團體會員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市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市體總)樞紐式管理建設,促進我市體育社團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市體育總會章程》,進一步完善市體總會員制組織網絡,增強全體會員的凝聚力,團結全市體育工作者和愛好者,積極開展各項體育活動,努力促進體育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特制訂團體會員管理辦法。
第二章團體會員
第二條凡承認并遵守市體總章程的體育社團(包括區縣體育總會)、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熱愛體育事業和從事體育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均可向市體總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申請加入團體會員須提交如下材料:
(一)入會申請;
小金庫清查考核工作報告
根據省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省年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云社庫辦〔〕1號文件和州小金庫清查辦公室《關于印發州年“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怒清辦〔〕1號文件通知要求,州社會團體小金庫清理辦公室及時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和動員全州社會團體“小金庫”清理工作,根據省、州“小金庫”清查辦的要求,認真組織社會團體開展小金庫清查工作,現將我州社會團體“小金庫”清理第一階段全面復查工作情況報告如下:
一、清查工作情況
至年4月底全州共有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的社會團體182個,其中,瀘水縣48個,福貢縣18個,貢山縣18個,蘭坪縣42個,州級56個。按照省、州“小金庫”清理辦的要求,州、縣民政部門及時組織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對全州社會團體開展全面復查工作,首先,確定復查對象,經過普查,全州182個社會團體中列為復查的社會團體108個,其它74個為“三無”社團;其次是組織社會團體開展復查,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將社會團體“小金庫”復查報告表發放給各個社會團體,除“三無”社團外由各社會團體按要求認真組織填寫,全州社會團體應參加復查的有108個,占應復查面的100%,達到省、州“小金庫”清查辦的要求;再次是組織社會團體對復查工作進行公示。根據省、州清查辦的要求,先由各社會團體向各業務主管單位承諾,再由各業務主管單位向同級社會團體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機構承諾,此外,各社會團體、各業務主管單位還按“小金庫”治理工作的公示的統一格式和要求,將小金庫復查情況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社會團體各級治理機構還按要求建立了社會團體“小金庫”復查臺賬。通過復查,我州社會團體未發現有“小金庫”行為。
二、存的主要問題
一是我州“三無”社團較多,全州182個社會團體中就有74個社會團體無固定辦公地點、無專職人員、無經費來源,造成參加復查的數量低。我州社會團體多數無固定收入,有收入的社會團體主要是收取適當的會費,少數社會團體開展活動時向單位申請資助一點,收取的會費和資助的經費,扣除上繳和開展活動外,所剩無幾;二是我州社會團體多數是對應省廳要求成立,主要是為了便于開展工作,此外,有些部門通過成立社團體是為了爭取一定的人員編制,以解決單位編制和人員不足,多數農村專業協會是為了爭取上面的資金,協會成立到村,給民政部門的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難,如:用水協會,計劃生育協會等;三是年省民政廳已組織社會團體開展了“小金庫”清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部門、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社會團體對此次清理工作積極性不高,對清查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三、今后的工作意見
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清理意見
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審計署等七部委日前聯合下發《關于開展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決定對各地區各部門近年來修建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項目進行一次全面徹底的清理。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提高認識,統一思想,認真學習中辦和國辦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精神,站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是落實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內容,是發揚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優良傳統的具體體現,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客觀要求。各級政府要將有限的財力更多地用到改善人民生活、解決突出矛盾上來,堅決遏制各級黨政機關盲目攀比、貪大求洋,違規建設辦公樓等樓堂館所的勢頭。
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全面清理,突出重點,在摸清全國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辦公樓、培訓中心建設總體情況和問題的基礎上,重點清理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辦公樓的建設和使用情況。要對清理中發現的嚴重違反規定和建設程序、奢侈浪費和社會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例進行嚴肅查處。要依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進行。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中辦發11號文件精神,認真做好對不符合規定項目的整改工作,堅決杜絕清理工作走過場,甚至弄虛作假、蒙混過關等現象。對于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給予嚴肅處理。
本次清理的范圍包括: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及其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地方省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派出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市、縣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和鄉(鎮)黨的機關、行政機關**年1月1日以后開工建設的項目、所有在建項目(不論何時開工建設的)、已審批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
本次清理的內容包括1.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建設程序。2.黨政機關辦公樓項目建設規模、裝修及設備標準是否符合《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標準》的各項規定。重點檢查建筑面積、裝修以及設備配置等是否超標問題。3.黨政機關辦公樓、培訓中心項目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挪用政府專項資金、集資、借(貸)款、拉贊助、墊資、拖欠工程款等問題。4.黨政機關辦公樓、培訓中心建設項目用地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重點檢查土地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超標準占地、擅自改變用地性質等問題。5.黨政機關辦公樓、培訓中心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規劃,是否按《招標投標法》組織招投標,是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6.已建成的黨政機關辦公樓是否存在商業經營和出租現象。7.檢查**年1月1日以來各地區各部門是否存在違規新建、擴建培訓中心(包括黨政機關所屬的具有住宿、餐飲、會議等接待能力的設施和場所)問題。
按照通知精神清理工作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審計署統一部署,按照中辦發11號文件精神組織實施。清理工作采取全面自查和抽樣復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首先,各地區各部門進行自查。自查工作結束后,中央紀委、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將聯合對各地區各部門的自查情況進行抽樣復查,并共同起草清理報告上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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