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會治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7 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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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

基層社會治理推進工作報告

社會治理現代化暨為不斷深化改革,著力提升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按照省、州、縣委政府的決策和安排部署主動提高政治站位,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以解決市(州)域內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的突出問題為著力點,以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智能化為目標導向,狠抓政治安全、經濟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全領域風險防控,著力打造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社會治理體系;推進轄區社會治理現代化,解決社會治理的突出問題,構建了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形成了鮮明的特色。

一、任務完成情況

(一)加強街道社區黨組織建設,構建城市基層黨建工作新格局。一是強化保障落實。發揮社區黨組織的主導作用。二是全面推行網格黨小組建設。充分借鑒優秀的社區經驗,在全縣推進“黨建引領社區”建設,以現有社區為基礎,依托轄區單位、居民小區、社會組織等,以單建或共建形式,在建立黨小組。

(二)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增強黨對社會組織的領導。

一是持續抓好社會組織黨員隊伍發展。緊緊圍繞“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工作方針,在社會組織黨建工作重點任務,細化任務目標,層層壓實責任,扎實做好黨員發展工作,不斷壯大社會組織黨員隊伍。二是積極引導社會組織人士、黨員參加各類黨建主題活動。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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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治理現代化建設調研報告

基層治理體系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石。當前,基層治理正經歷由單向管理向多元化、參與式治理的創新轉變,構建與我縣相適應的治理體系,確保基層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針對基層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從政策層面加以解決、從業務層面加以指導、從經費層面加以保障的務實舉措,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在創新中突圍、在共治中拓展、在法治下前行。

一、基層治理體系建設的基本情況

(一)完善協商制度機制,推動基層治理體系創新。

規范議事范圍及參與主體。凡涉及村(居)務、財務的重要事項,都要提交村(居)民代表會議進行商議和表決。參會人員由村(居)民代表、村(居)“兩委”成員、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各村(居)民小組組長組成,普通村(居)民可以自由到會旁聽。涉及外來人員的議題外來人員代表列席會議,確保村(居)民代表會議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二)加強基層社會治理,確保協商決議公開。

實施陽光村(居)務工程,凡協商決策需要村(居)委會落實的事項,均通過村(居)務公開欄第一時間公開,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隨時收集村(居)民意見,解答村(居)民疑問,對村(居)民的不同意見作出解釋。設定每次村(居)民代表會議的第一項議題為反饋上一次會議決策的落實情況,確保協商決策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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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構基層社區治理共同體

[摘要]基層社區治理共同體由政府、社區、社會組織以及居民共同參與建設。在空間再造視角下,空間重構階段中的空間行政性以及空間社會性發揮功能,空間生產階段中的空間社會性以及空間治理性發揮作用,通過社會的再組織化實現多個主體對社區的共同治理。基于此,本文以空間再造視角為切入點,對基層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進行深入探析,以期加快基層社區建設,為社會治理體系提供新的內容。

[關鍵詞]空間再造;基層社區治理;共同體;空間秩序;易地搬遷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城市化進展迅速,并實施了鄉村振興戰略。同時,開展了重建“城中村”、承接生態移民、安置貧困居民、集體建設住宅等一批改造社區、治理社區的“再生運動”。一方面,在建構基層社區治理共同體的空間再造過程中,出現了空間上的風險和治理問題,對基層社區的建設提出了治理挑戰,引發了鄰里治理的“社區困境”,傳統的公共空間在再造過程中消失,導致了社區碎片化、冷漠化、個體化等問題的出現,同時還有社會秩序的消解和治理能力的降低,由此提出了如何通過空間再造快速建構社區治理共同體[1];另一方面,一些基層社區通過空間再造,建構成了引人注目的基層社區治理共同體實踐形態。本文以空間再造視角為切入點,對基層社區治理共同體的建構進行了深入探析,以期加快基層社區建設,實現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為社會治理體系提供新的內容,最終促進鄉村全面振興。

一、空間再造

(一)空間再造的內涵

“空間”是空間社會學的一個基本概念,空間再造是空間屬性發揮作用的過程。空間再造在改造社區方面從根本上將傳統社區轉變為社會社區治理共同體。在空間再造階段社區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首先,村里有一些改造的元素。村莊不僅是一個物質空間和治理單元,也是一個由多種要素組成的生活和生產空間。空間再造使傳統村落的空間要素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使村落空間解體,村民的生活空間開始城市化。其次,出現了新的社會結構和社區治理體系。隨著傳統村落公共空間的消失和公共秩序的瓦解,基層社區的公共空間由“鄉村”向“城市”轉變。由此,社會網絡和社區秩序開始重建,村民在不同程度上成為了市民。村莊不再是一個過渡的社區,而是一個整合了生產和生活的社區。基層社區的空間再造是一個新的集體記憶、社區認同和社區秩序生成的過程,或是基層社區中多元主體共同治理社區的社會網絡形成的過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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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基層社區國防文化建設思考

[摘要]建設先進的國防文化是提升文化自信,增強國家文化實力的重要保證。作為構成社會系統基本單位的城鄉基層社區在國防文化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防文化建設在社區治理中發揮著凝聚、培育、整合的功能。現實中由于對社區國防文化建設重視程度不足、保障機制缺位和城鄉發展不均衡等,造成了其發展的困境。新時代的社區國防文化建設應體現時代內涵,積極拓展新領域,充實新內容,開拓新思路。

[關鍵詞]城鄉基層社區;國防文化建設;思考

一、重視國防文化建設在我國城鄉基層社區治理中的功能

社區是社會群體、社會組織聚集的區域。每一個社區都有自身的特質,每一個社區與其他社區存在共性,它們構成了社會有機體中最基本、最普遍的群體存在形式。從某種角度來看,正是城鄉基層社區構成了我們所身處的宏大社會系統的基本單位。社區的各種關系和文化互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面貌。國防文化建設在我國城鄉基層社區治理中發揮著凝聚人心、培育精神、整合資源等綜合功能。對這些功能的重視和提升不僅有利于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是我國國民素質和社會發展到新歷史階段的必然趨勢。(一)發揮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凝聚功能。隨著市場化與城鎮化的推進,各種類型的城市社區與鄉村社區已經成為我國社會治理的基本單位,單位中國向社區中國的轉型已成為社會發展的客觀事實。在社區國防文化建設中,既要重視通過內部力量來不斷豐富完善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內涵,同時也要積極向外部借力,利用社區內外的各種力量與資源來提升治理效果。盤活社區內部資源、激發社區內生力量,是推動社區居民成為國防文化建設主體,發揮社區國防文化建設凝聚力的關鍵。社區加強同社區外部因素的有效銜接與溝通,能夠作用服務于更廣泛的人群。在城鄉基層社區治理的過程中,發揮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凝聚功能,構建和營造積極的文化態勢和文化氛圍,不僅有利于提升歸屬感,增強社區內廣大居民對國防的關切和以家國情懷為主要表現的責任意識,成為國防文化意義上的共同體,而且能有效提升社區人群在社區治理中的主動性和參與度。(二)加強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培育功能。在當前以政府為主導,市場與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建設互動模式中,社區文化建設對于推進社會治理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方面,作為社會系統中的基本組成單位,城鄉基層社區在對所轄人群的特點和需求的把握和了解上具有天然的距離優勢和信息優勢。如社區通過實施網格化管理,能全面掌握社區全體居民的性別、年齡、階層結構等基本信息。根據社區治理實際需要,通過調研和走訪,能精準定位居民的文化訴求,了解民心、民意,實時追蹤民眾的思想動態。另一方面,社區還可以發揮自身在社會治理結構中的獨特地位和社會網絡紐帶作用,利用行業文化與社區文化的結構式互補,走出去、引進來,與相關企事業單位、高校、社會組織、區域內的部隊等實現優勢互補,在更大的范圍內進行國防文化資源的優化、流動與共享,國防文化建設經驗的互通互鑒,從而提升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能力和水平,發揮自身的國防文化建設的社會培育功能。(三)提升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整合功能。城鄉社區國防文化的建設和發展是主流文化形態在社會基本單元的一種投射和體現,其本身不僅貫徹國家意志和主流價值導向,而且也承載著社會需求,體現著時代特點。社區文化也因其與群眾關系密切的特性,兼具了大眾文化、群眾文化和通俗文化的功能和特征,涉及和滲透到所轄區域人群的社會生活各領域,成為影響大多數成員的一種文化樣式。在當前的社區國防文化建設中,要在理念上對主流文化與亞文化、國防文化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邏輯關系有客觀而全面的認識。正如2018年8月21日,習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所指出的:“建設具有強大凝聚力和引領力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是全黨特別是宣傳思想戰線必須擔負起的一個戰略任務。”積極提升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整合功能,建立符合社區特點的文化輸送渠道、文化互動模式、文化建設平臺,使以主流文化為導向的不同文化相融合,面向社區群體,基于可接受性將多元的文化介質與大眾的文化訴求有機整合,共同發揮作用。

二、我國城鄉基層社區國防文化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社區國防文化建設重視程度不足。由于當前對社區文化建設重視程度不足,使得包含于其中的城鄉社區國防文化建設存在先天的缺陷。一些城鄉基層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相關政策、措施、行動浮于表面,社區工作常常依賴上級文件,自主性不高,在實際工作開展中缺乏將文件精神與城鄉社區現實情況相結合的意識與能力,不能真正與國防文化建設與發展的實際需求對接,缺乏自身的特色和影響力,未能發揮其更大的作用。基層社區在人員管理、資源配置、職能劃分等方面也存在無法匹配國防文化建設的各種需求的情況,如缺乏相關資源、缺乏專業力量、缺乏整合能力、工作效能低下、無法有效組織活動等。這些原因直接或間接地導致社區組織在國防文化建設活動中的主觀作為少、缺乏作為能力或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二)社區國防文化建設保障機制缺位。對社區國防文化建設在思想上、認識上的重視程度不足和認識不到位,必然導致行動上務虛不務實。政策不到位、人員不到位、設施不到位、經費不到位情況比較普遍,保障機制缺位問題嚴重。社區國防文化建設不是簡單的拉拉橫幅、喊喊口號、發發傳單,舉辦幾次作秀式的活動。當前,一些城鄉基層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措施及其實施具有顯著的階段性、臨時性的特征,只為完成任務,應付檢查,不僅缺乏長遠的規劃,更缺乏科學的規劃與專業的管理。如果不能把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真正納入社區文化治理及其評估的范疇,就會缺乏實際的約束機制和全面的考評機制,社區國防文化建設的停滯不前是必然的。基層社區作為國防文化建設的組織者、推進者、參與者,應承擔主要的角色,但其實際作用的發揮卻因為缺乏積極響應的社會支持系統而受到限制,難以有效整合周邊的國防文化建設配套資源及覆蓋更多的人群。一些在各類國防文化建設活動中比較有想法、有特色、有作為的典型社區要么處于“孤軍奮戰”“孤立無援”的困境,要么陷入“唱獨角戲”“叫好不叫座”的窘境,無法形成“眾人拾柴火焰高”的有利局面,對于進一步發展“心有余而力不足”。(三)社區國防文化建設城鄉發展不均衡。從各種相關數據來看,一方面,我國城鄉基層社區在國防文化建設水平、可用資源等方面差距較大,城市社區整體狀況明顯優于農村社區,東部沿海地區優于西部不發達地區,發展的不均衡性顯著,地區差異大。這既是由長期以來城鄉基層社區治理的整體狀況決定的,也是由國防文化建設本身的特性決定的。另一方面,這種差距正隨著相關政策的出臺與實施,以非常快的速度縮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的實施意見》的要求,2020年我國將實現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全覆蓋,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覆蓋率要達到98%以上。在設施建設和資源配套上,鄉村基層社區國防文化建設完全可以將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作為依托,將自身的發展有機整合于其中,實現資源配置的共享與優化,提升基層社區基礎文化設施的利用率,從而縮小城鄉之間的差距,更好地滿足廣大農村人民群眾的實際文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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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管理和諧社區建設

摘要:社區工作目前正進入和諧社區建設的新階段。和諧社區建設不僅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石,而且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合理化變革也將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催生基層社會管理運行的新模式、拓展基層社會治理的新載體、成為基層社會管理整合的新抓手、提供基層行政機構改革的新視角。為此,應當高度重視、大力推進和諧社區建設,以公共服務來構建服務社區、以政社分離來構建自治社區、以民間組織來構建民主社區、以社工隊伍來構建人才社區,使和諧社區建設在推進基層社會管理體制的創新中,更好的促進社會和諧。

關鍵詞:和諧社區基層社會管理社區建設

社區工作在歷經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兩個具有里程碑的階段以后,目前正進入和諧社區建設的新階段。雖然對和諧社區有不同的表述,但總體衡量就是“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務完善、保障有力、治安良好、環境優美、文明祥和、特色明顯”、使社區“成為‘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幸福家園”。和諧社區建設之所以能成為一個新的分水嶺、獨立成為一個新的階段,根本在于三個“凸顯”:一是和諧社區建設更凸顯了社區的重要地位,即建設和諧社會必須要從和諧社區抓起,這是提出建設和諧社區的基本前提;二是和諧社區建設更凸顯了社區工作的目標,即社區的一切工作都必須以和諧為依歸,這是對以往社區建設目標在境界上的提升;三是和諧社區建設更凸顯了社區建設的豐富內涵,致力于“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和諧的社區工作,必須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礎上拓展新的視野、增加新的內容、強化新的功能、發揮新的作用,從而使社區建設的系統性特征更加明確,使社區的各個要素與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成為新的訴求。因此,較之于以往的社區建設,和諧社區建設既是一種境界上的提升,也對社區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不僅是社會和諧的基石,而且對基層社會管理的合理化變革也將產生更加深遠的影響。其特有的優勢與作用體現在以下四個“新”:

一、和諧社區建設催生基層社會管理運行的新模式

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社會建設與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這在當前社會利益分化、價值多元、矛盾復雜、風險加大,社會整合和社會控制的任務非常繁重,改革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社會管理體制,創新適合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的新體制,確實十分迫切。但是,創新社會管理體制,重點在基層,難點在于新的運行機制的探索與創造。之所以說難點在基層,是因為社區已經成為當前社會管理的重心。據統計,我國現有5億多人生活在城鎮社區,包括4400萬65歲以上的老年人、2600萬已經移交社區管理的企業退休職工、2200萬城市貧困人口和1400萬下崗失業人員。隨著我國經濟成分、生活方式、社會組織形式和就業形式的日益多樣化,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轉為“社會人”進入社區,越來越多的征地拆遷人員進入社區、越來越多的流動人口進入社區。社區居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日益呈現出多樣化、多層次的趨勢,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居民群眾的多方面需要,給基層社會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之所以說難點在于新的運行機制的探索與創造,是因為現在社會管理的基礎已不是計劃體制,而是市場經濟,那么,在經濟領域成功的實行了市場化改革之后,社會管理是否可以市場化?實踐證明,市場機制在社會領域作用的范圍是有限的。在某些社會領域,市場機制的作用是正面的,而在另一些領域則是負面的,無節制的在社會領域尤其是在公益事業領域實行“市場化”“產業化”,難免走偏方向。社會生活比經濟生活復雜的多,在社會生活中起作用的不僅有市場機制,還有法律的、倫理的、心理的、文化的機制,讓這些機制各得其所,各展其能,而又相互補充、相互協調,就必須創造綜合的機制系統。如果說市場機制的基本原則是自由竟爭,那么社會管理的基本原則就是“協同”:協商意見、協調利益、協作配合。而這些也正是和諧社區建設的主旨和基本的價值取向,通過和諧社區對這些基本原則的不斷的演練、試驗和實踐,醞釀成熟的做法,催生基層社會管理運行機制的新模式。

二、和諧社區建設拓展基層社會治理的新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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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網格化協同治理體系構建與實踐

[提要]我國社區網格化管理在實踐中呈現出社區管理行政色彩濃重、信息系統不能全面支持社區治理、社區治理數字化發展不平衡的現狀,反映出傳統社區網格化管理中存在嚴重阻礙社區治理水平提高的缺陷。因此,本文提出要將互聯網技術和協同治理機制融入網格化社區治理,構建“互聯網+”社區網格化協同治理體系,為實現社區治理現代化提供新的方向。

關鍵詞:“互聯網+”;社區治理;協同治理;網格化

四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社區是社會治理的基本單元,社區治理水平的高低關系到社會治理現代化目標的實現。傳統剛性的社區網格化管理模式逐漸顯現出一些問題,漸漸不能滿足社區居民個性化、多樣化的需求,特別是在突發公共事件(如疫情)發生時,更是暴露了社區治理體系的短板。因此,推進社區治理扁平化、實現社區治理現代化、實現社區網格化管理模式創新,迫切需要構建一個以互聯網為載體、網格化管理為基礎的多元協同治理的“互聯網+”社區網格化協同治理體系。

一、我國社區網格化管理現狀

(一)社區管理行政色彩濃重。目前,我國大部分基層社區的網格管理員是由社區居委會成員擔任。居委會成員的選舉、運行經費、辦公設施等主要是由國家財政供給,居委會成為傳達政府行政指令的“觸角”。社區公告欄中往往能看到網格管理員信息的公示,卻難以在網格中真正看到管理員的身影,居委會“重管理、輕服務”的現象顯著。(二)信息系統不能全面支持社區治理。我國很多社區的信息系統依托于當地的公安數據系統,在實際工作中社區信息系統存在感低,未能給社區治理提供有效幫助。面對大量的數據記錄工作,很多社區仍采用手工記錄、紙質儲存的方式,紙質材料文件厚厚地堆積于居委辦公室。有部分社區網格的信息系統可以完成社區事件的上報,但上報的問題總石沉大海。總之,目前我國大部分社區信息系統無法全面支撐社區復雜的管理服務工作。(三)社區治理數字化發展不平衡。在我國,各地政府對基層社會治理的投入差異很大,社會資源的差異也使社區治理數字化的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有些社區已經開展了“互聯網+”網格化治理的試點,如上海徐匯區打造了智慧網格化2.0城市運行平臺。然而除一線城市外,我國大部分城市及農村地區的社區治理主要還是依靠網格員與居民的線下溝通,居民和居委會的單向交流,有些社區甚至連電腦等基礎的硬件設施都不具備。

二、傳統社區網格化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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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基層民主法治 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構建和諧穩定社會環境,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實現黨的執政任務的要求。構建了基層的和諧穩定,整個社會環境就能全面地實現和諧穩定。總書記在去年專題研討班上強調,要深刻認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意義,扎扎實實做好工作,大力促進社會和諧團結。廣東省委九屆五次全會也提出了建設法治社會、和諧廣東的目標。構建和諧穩定社會必須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務,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推進基層依法治理工作,才能把基層和諧穩定的社會關系牢固地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

一、加強基層的社會服務工作,構建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基層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同整個和諧穩定社會大環境一樣,也應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環境,它是人們孜孜以求的目標。加強公共服務職能,依法治理、依法行政,為全社會服務,是建設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的要求。政府在城市街道派出的行政管理機構要加強社會管理職能,承擔起對基層社會自身無法處理和難以解決好的社會事務加以有效管理的職責,承擔起為基層社會服務的職責,做好社會服務工作。它對社會的行政管理,既是一種管理職能,也是一種服務職能,它對此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職責。因此,基層行政管理工作既要加強社會管理功能,更要強化公共服務職能,為社會服務,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市場環境、法治環境。

(一)加強基層的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征程上,基層的社會環境已得到很大改善,但在社會關系處理上仍然遇到許多矛盾和問題。對這些矛盾和問題,只有在民主法制的軌道上,依靠完備的法律體系,維護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妥善加以處理解決。這些社會矛盾得到合理調整、社會問題得到妥善處理,社會成員就可能和睦相處,社會關系就可能和諧暢順。反之,如果矛盾和糾紛調處不當,社會成員則必然沖突頻發,社會關系必然扭曲動蕩。實踐證明,和諧穩定社會環境絕不會自發地生成,不會自然而然地實現。構建基層的和諧穩定社會環境,必須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基層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的調處工作。

首先,要建設好基層調解機構。建立法律法規確定的調解機構,它應扎根于基層,為解決基層的矛盾糾紛服務。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情況下,人與人、人與組織、組織與組織之間的關系必然增多,發生在基層的這些關系和矛盾也必然增多。而當前有多種調解處理的形式和處理的部門,如仲裁調解、鄰里調解、司法調解等,屬于專門專業的或自發性質的調解處理。如果在城市的街道或農村的鄉鎮,設立法定的、有權威有效力的調解機構,負責調處當地發生的矛盾和糾紛,就可以在基層統一調處發生在基層的問題,成為我們各類調處的基礎。我以為,以街道司法所作為基層的法定調解機構,把調解發生在基層的鄰里糾紛、民事糾紛、群眾的一般性矛盾等作為其一項基本工作任務。

其次,要明確基層調解機構的職責。制定相應法律法規,授予基層調解機構工作職能和工作責任。對發生的糾紛和矛盾及時有效進行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和轉化;對存在的糾紛和矛盾苗頭采取措施,積極預防。通過預防和解決發生在基層的社會糾紛,化解社會矛盾,穩定社會秩序,是基層調解機構的法定基本職責。要從程序上加以規范,建立調處的原則、方法、法律責任,制訂工作細則,為調解工作確定具體的操作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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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四中全會《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和省市相關工作要求,現結合實際,就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建設,提升基層治理能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深入學習貫徹關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思想,切實增強做好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指出,在中國社會主義制度下,有事好商量,眾人的事情由眾人商量,找到全社會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約數,是人民民主的真諦。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大量決策和工作,主要發生在基層。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大力發展基層協商民主,重點在基層群眾中開展協商。全市各級黨組織要深入學習貫徹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把基層協商民主建設作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有機組成部分,切實增強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思想自覺;要深刻理解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建設是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應有之義,是基層社會治理的現實需要,是人民政協專門協商機構的責任擔當,切實增強推進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行動自覺;要按照協商于民、協商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層協商民主協調聯動機制,穩步開展基層協商,更好解決人民群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加強基層協商民主與基層社會治理有機融合,開創基層協商民主建設新局面積極探索,開展基層協商民主建設的實踐,推動全鎮基層協商民主建設制度化、規范化,開創基層協商民主建設新格局。

(一)促進協商民主向基層延伸,創建“有事來協商”基 層協商平臺。按照“不建機構建機制”的原則,構建“黨委領導、 政府支持、政協指導、各方參與、服務群眾”的組織架構和多層次的協商工作格局。深化“有事來協商”平臺建設試點工作,依托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所(站)、村民議事廳、農村社區院落等現有資源,持續推進鎮村(社區)院壩協商議事平臺建設,使議事協商平臺切實成為聚焦中心、服務發展,建言獻策、凝聚共識,宣傳政策、推動落實,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的平臺。

(二)推進基層協商民主與基層社會治理有機結合,切實提高基層協商民主議事實效。完善基層組織聯系群眾制度,加強議事協商。聚焦黨政工作的要事、民生改善的實事、社會治理的難事,精心選擇協商議題,讓協商更加契合發展大局,更加貼近基層群眾。靈活運用多種協商方式,進行面對面的協商溝通,凝聚共識、化解矛盾。充分發揮基層協商民主在基層社會治理進程中的獨特優勢,推動基層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全面夯實鄉村振興根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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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建的機制創新及效能發揮2篇

第一篇

一、基層黨建在社會建設中面臨的新課題

(一)社會建設蓬勃發展帶來黨建新課題

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空間得到相當的成長,日益組織化的社會力量不斷增強,多樣化的社會組織如雨后春筍般涌現出來,并且參與到更多的社會公共事務中去。社會組織的發生、發育、發展顯然成為社會建設中的重要內容。如果說之前30多年的改革使中國走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是通過激發社會個體活力得以實現的話,那么中國未來30年發展所要完成的社會建設,則必須通過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與能量來實現。復旦發展研究院的研究報告———《雙輪驅動:中國未來十年發展的戰略選擇》認為,未來十年,需要將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化過程形成的社會力量構建為國家治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1]推進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是加強政黨先進性建設和執政能力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學者指出,中國的基層社會組織發展還處在不規范的過渡階段,但它引起的權力轉移和民主化發展趨勢卻顯而易見,要適應因社會組織發展而帶來的權力轉移和進一步的民主化趨勢,在權力主體多元化和進一步民主化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必須正確處理執政黨與社會的關系,創新黨的執政方式。[2]中國的城鎮化過程是一個引起深刻社會變革的過程,重要特點是傳統中國的社會自我組織機制、解決問題的能力隨其社會基礎的變化而弱化,與此同時,城鎮化過程將建構產生新型社會群體、社會關系、社會組織和社會問題,這是黨建在社會轉型過程中發揮主導性整合力的重要契機。在社會建設推進過程中產生的新興的社會組織包括分布在各個領域、各個行業、各個層次的新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和部分中介組織,而更大量的是延伸到基層、分布在城鄉社區的各類“草根式”的群眾性活動群體和各種互動式的協同組合,可稱為是“基層社會組織”。在政府部門正式登記注冊的新社會組織數目不少,但在廣大城鄉基層社會為數眾多的是非注冊登記的、所在社區備案的基層社會組織。如在新碶街道經由社區備案的基層社會組織已達到450多個。新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已經受到重視,但群眾參與更為廣泛的基層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卻遇到了瓶頸,工作缺乏路徑,開展具體工作難度較大。可以說,草根式基層社會組織的大量產生,成為基層黨建工作面臨的難點,而在這些基層社會組織中散落的為數不少的黨員發揮作用的條件則更為有限。基層黨組織如何加強引導,發揮基層社會組織積極作用,引領它成為一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健康和積極力量,使基層社會組織向有利于社會和諧和穩定的方向發展,是一個重大課題,是一個“接地氣”的黨建新課題。

(二)基層黨建堅持走群眾路線就不能局限于黨內建設

意大利馬克思主義者葛蘭西認為,“一個政黨要存在,必須同時具備三個基本要素”,群眾的要素居于首位。[3]堅持群眾路線的基層黨建就是黨在社會中的根須。“中國共產黨的基層組織以其籠罩性、平等性、凝聚性和民間性而具有相當的影響力。”[4]筆者認為,這種影響力就是基層黨建在社會建設中發揮的社會整合能力。從社會學意義上來說,整合的過程就是表示“找到新的方法和新的途徑,以便協調那些新分化了的子結構,使這些子結構相互協調和整合或將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加以協調與整合”。[5]正如林尚立指出:“政黨對社會的整合,不是要使所有的社會組織政黨化,而是要使社會的組織社會化,真正擁有服務社會、協調社會的功能,政黨借助社會化的社會組織網絡,來促進社會的和諧與統一,從而實現國家對社會的有效整合。”[6]在社會網絡日漸成型、基層社會組織的積極功能日漸顯現之際,怎樣在黨組織與基層社會組織間形成一種正向引領的“共振效應”,這是一個新的挑戰。在不斷深化改革的過程中,執政黨通過行政權力在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部門人員中直接管理的能力正隨著黨政關系、政企關系的改革而不斷弱化。至于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等部門之外的社會領域,黨可以憑借的行政權力本身發生了深刻變化。執政黨通過行政權力系統直接管理的空間遭到擠壓,其在社會領域的領導核心作用遭遇新的挑戰。目前中國共產黨及其基層組織功能創新與調適的重點,是不再以傳統的手段和方式體現自己的領導核心地位,而應回歸社會,進駐政府行政權力退出的空間,以非權力方式體現自己的領導核心地位,擴大黨在基層社會的整合力成為新時期貫徹群眾路線的重要舉措。筆者認為,基層黨建應從重黨內建設走向重黨外聯系,即通過外展的黨建充分發揮黨的社會整合力,直接對基層社會產生積極的影響,并在這一過程中重塑黨的權威。傳統黨建將黨建工作的重點放在黨內無疑合乎“黨要管黨”的基本準則,但是這并不排除將黨建工作向社會延伸,相反這是基層黨組織尋找新的工作增長點,防止組織“空轉”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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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有企業及基層社建設調研報告

為進一步推進供銷社基層組織建設和社有企業發展,更好的研究解決其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根據《供銷綜合改革方案》和“大學習、大調研、大討論”的要求,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建議,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供銷社社有企業和基層社基本現狀

(一)當前社有企業的基本狀況

有供銷社社有企業3個(歸口供銷社管理),企業由供銷社全額出資,無龍頭企業。截止2017年底企業總資產達1338萬元,所有者權益7萬元,總負債1331萬元。目前企業職工3人,其中2人為聯社公務員兼職,1人臨聘。近年來,我社盡管在社有企業改革上做了一定的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一些深層次的問題和困難還依然存在,主要表現在:

1、是社有企業的經濟基礎比較薄弱,社有企業經營觀念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轉變,依然保持傳統經營理念和傳統的經營模式。

2、是社有企業機制還比較落后,體制改革后,陣地縮小,社有資產流失,經營不死不活,實力銳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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