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章
時間:2022-09-26 11: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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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執行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的帳戶內
劃撥;
(二)在規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按日處五十元至一百
元的罰款;
(三)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
法建議的機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造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
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
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