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運營主要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7-26 10:57:00

導語:農業保險運營主要問題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農業保險運營主要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我國是農業大國,但農業保險的發展與農業的發展極不平衡,不利于現代化農業的發展。發展我國的農業保險應該加強立法;創新經營體制,成立政策性綜合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建立農業保險基金現代籌措和管理制度;創新投入機制,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充分利用加入WTO綠箱政策推廣農業保險;設定農業法定險種。

一、我國農業保險運營主要問題分析

(一)自我保障功能缺乏。農業保險發展的滯后,與市場發展的成熟程度有關,但最主要的問題還是農業保險自身缺乏保障。高風險、高賠付率,讓開展這項業務的保險公司無利可圖,形同雞肋,即使保險公司使出渾身解數,仍然不能得到良性的發展。而身份不明、規則缺失、支持措施不足等因素決定了農業保險陷于困境。首先,農業險與商業險在經營目標上的沖突。農業險保戶的投交保費能力低,如果按照商業化運作,同時承受自然與市場“雙重風險”的農業險,就當以高保費彌補分散其存在的風險,但我國農業險費率是國家統_的,屬于低保費險種,缺乏靈活的可操控性,保費高了保戶承受不起,低了保險公司后續經營無力維持。其次,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由于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未對農業保險予以明確規定,導致農業保險身份不明確,由此導致規則的缺失,出現問題在所難免。

(二)資金來源渠道單一,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目前,農業保險基金主要來自于保戶繳納的保險費,而按農業損失率制定的農業保險費率相對于保戶的農業收入而言是很高的。根據第﹁次農業普查資料,全國有59%的農戶仍屬于純農戶,這些純農戶家庭90%的收入來自純農業收入,這就意味著,投保農業險,無論是否出現險情,相當比例保戶的農業收入都有可能降低,導致農戶收入出現持續走低的趨勢。在農戶收入減少的同時,農村公共品供應的弱化將使農戶隱性負擔逐步增長,農戶預期和現實支出增長卻有強化的趨勢。盡管農業保險是從保護保戶利益出發,保險費亦是保戶應當負擔的,但是由于保戶收入偏低,甚至還有4000多萬的貧困人口沒有脫貧,這種狀況使單一靠保戶繳納保險費來壯大農業保險基金困難重重。這種單一的、不穩定的來源渠道也是農業保險實踐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也使農業保險基金的積累速度與農業風險保障的要求相差甚遠,甚至不能維續農業保險的發展與創新。

(三)農業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推動不了農業保險的發展。由于保險公司將農業保險與商業保險捆在一起經營,從保險基金的使用上看,農業保險基金被作為財產保險基金的一部分使用,并沒有專款專用。從經營核算上來看,往往是用其它財產險的盈利來彌補農業險的虧損,缺少獨立的農業保險基金的核算辦法。盡管有些地方摸索出了單獨核算農業基金的辦法,但依舊沒有放棄由財產險來“養活”農業險。從保險公司內部經營管理來看,經營農業保險的下級公司作為上級公司的子公司,并沒有按農業保險的經營規律積累各級農業專項保險基金,而是按一般財產保險的分保方法甚至是以公司內部責任制的形式承保農業保險,使農業風險分散不出去。這種基金分散式的管理,導致保險基金無法積累,無法促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四)農業保險的“雙高”導致保戶和保險公司共同利益的模糊。對于保險公司而言,農業保險項目經營經常性入不敷出,提高保險費率就是習慣性思維了。但對于保戶而言,又無法承受提高的費率。而且,農業保險規模控制較嚴、操作復雜,賠償估價雙方意見往往分歧較大,保戶的最終決定可能是放棄投保農業保險。

(五)農業險險種結構不合理,導致農業保險基金結構不合理。作為商業保險公司而言,利潤最大化是其經營的目標。因此對于農業保險而言,保險公司往往更愿意從事收益快、風險低的農業險種,而對于長期類的險種,保險公司就很少涉足了。

二、發展我國農業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立法是關鍵環節。農業保險的政策性特性、各級政府有關機構的管理職能和支持作用、保險費率的形成機制、經營主體應該享受的政策支持、農業保險補償體制框架、農業保險再保險機制、政府各部門的協調機制、農業保險保戶的相關權利等等都應當在相應的法律中予以明確。在促進農業保險發展過程中,國家意志將起到主導的作用,而財政補貼、金融支持、稅收優惠等措施也將對農業保險的發展發揮極大的作用。況且農業保險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經營導向,一般適用于各種商業保險的《保險法》從本質上不適應農業保險的特性和規范,因此,國家應該在立法層面上給予農業保險相關的地位,以法律或者法規的平臺對農業保險予以支撐。

(二)經營體制創新,成立政策性綜合性的農業保險公司。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商業保險公司無暇顧及農業保險對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及社會的保障作用,因此商業保險公司承辦農險的經營模式已經適應不了現實社會的需求。應當把農業保險從商業保險中分離出來,再將財產保險、人身保險等一并考慮在內,成立政策性綜合性農業保險公司。應形成以國家農業保險公司的宏觀調控引導農業保險發展方向,以各省農業保險公司的區域性管理為業務主導,以縣鄉兩級的農業保險合作社為經營主體的健全的組織體系,這不僅符合國家農業政策,而且符合國家的根本利益。

(三)建立農業保險基金現代籌措和管理制度。農業保險基金的籌措可以通過地方財政、民政、農村經濟組織、城市單位及個人捐助等渠道,形成雄厚的農險總準備金,同時國家應該推進稅費改革,把農業生產領域由納稅人向國家補貼的領取者轉變,這對于增加農業保險的投保數量和保險基金的積累,無疑是大有裨益的。同時要制定完善的農業保險基金法規和政策,包括農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手段、與商業保險基金不同的核算辦法,以及農業保險基金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等,使農業保險基金的運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軌道。

(四)創新投入機制,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目前所有的自然風險都是由農業生產經營者承擔,而農業生產者對農業保險的投入能力又有限,因此應該破除“誰種田誰擔風險”的舊觀念,建立誰享有農業產品,誰就有義務分擔一部分農業風險的新體制,即建立政府、企業、保戶為主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許多國家都在農業保險立法中對保險費的分擔作了明確的規定,美國法律規定政府補貼保費的30%,加拿大法律規定政府補貼50%。為了防止道德風險,應規定只保障農作物預期收益的一定比例,例如美國農業保險規定的水平是經專門委員會評定的平均產量的50%至70%。

(五)籌資渠道多元化,農業保險基金投放專向化。目前我國的農業保險基金不能滿足農業風險保障的資金需要。因此,籌集農業保險基金,除了發動保戶積極投保外,國家應加大對農業保險以及財政補貼的力度。另外,對與農業相關聯的產業可征收一定標準的農業保險稅:對經營農村保險的商業保險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農業保險稅,對經營農業保險的農村合作社和國家、地方農業保險公司減免稅(費)等作為農業保險基金來源的輔助渠道,實現農業保險基金籌資渠道多元化,加大基金的積累規模。農業保險基金的投放重點應是促進和保護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保障農業生產和經營不因自然災害而中斷,及時向受災保險對象提供幫助。同時,根據各類險種和險別的承保對象、承保責任、賠付方法、賠付金額等特殊的規定性,對農業保險基金的各類風險基金要分別管理、專項使用。

(六)應充分利用加入WTO綠箱政策推廣農業保險。在WTO農業協議條款中,廣義農業補貼被界定為綠箱政策。締約方政府可以采取對農產品生產、價格與貿易沒有或僅有微小扭曲作用的農業支持政策。在綠箱政策范圍內的財政對農業的補貼規模,不受WTO農業協議條款限制。

(七)設定農業法定險種。根據保險大數法則的原理,保險參與率越高,穩定系數越大,越趨于合理,但由于社會環境、經濟環境、自然環境、支付能力等影響,各地保戶的參保能力差距較大。根據地區差異,設定部分法定農業保險,如車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提高保戶的保險意識,增強保險公司的資金積累,穩定農業保險的經營。法定保險的保險費在初期可由財政提供,或從扶貧款中撥付,也可如捐贈“希望小學”一樣發動社會捐贈。

(八)再保險。農作物再保險對進一步分散農作物保險風險是非常必要的。西方推行農業保險的共同特點是利用行政手段建立多層次的再保險體系,我們也要利用再保險體系支持農業保險,以財政收入補貼農業保險的費用和經營虧損。再保險體系的建立,可提高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積極性,引導經營重點、費率厘定,增加手續費收入,增強經營主體的內控制度建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員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