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的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7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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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的相關問題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

依法治國是我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建設社會主義的一項偉大工程.要順利實施這一工程,首先必須對依法治國概念有一個全面了解,對依法治國的思想基礎——法治理論有一個正確把握。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輝煌成就,一大批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急需的法律制度上繼建立起來,并初步形成了體系。然而,若就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發展的要求而言,現有的法律制度還是很不完備的。例如,調整社會主義經濟行為的法律比較健全,但調整社會主體政治行為和文化行為(如宗教行為)的法律尚有很多空白;調整社會群體行為和社會個體行為的法律相對較多,但調整國家行為的法律則較少。此外,現有很多法律制度內容也需要修正和補充。上述情況有明,我國社會主體無法可依的狀況雖已初步得到緩解,然而卻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在根據社會生活實際需要立法的同時,也要考慮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自身的需要來立法,這樣不僅可以使我國法律制度體系盡快完備起來,而且可以發揮出法律制度對社會經濟生活的超前指導作用。

關鍵詞:依法治國法制建設人治法治

一依法治國的主體

依法治國是一個主體相互作用的過程,搞清依法治國的主體,是我們正確認識和把握依法治國過程的首要環節。依法治國的主體可分為三大層次。

第一個層次是依法治國的權力主體——全國人民。這是最高、最終、最根本的依法治國主體。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離開了人民,依法治國也就從根本上失去了主體,因而也就不可能獲得成功。

第二個層次是依法治國的領導主體——中國共產黨。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的優秀代表,其基本職能是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制定正確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帶領全體人民依法治國。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乃是實現依法治國方針的關鍵。

第三個層次是依法治國的操作(或執行)主體。主要包括七種國家機構,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這七種國家機構分別具有不同職能,共同完成著依法臺國的歷史使命。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依法治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以及應當由其行使的依法治國的其他職權。

依法治國的上述主體不是互相孤立,而是互相聯系的。第二、三個層次的主體都必須服從第一層次的主體——全國人民,如果違背了全國人民的意志,也主不不可能發揮出依法臺國的功能;同時,作為依法臺國的最高、最終的主體——全體人民,又必須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才能集中效地發揮依法治國的主體作用,行使依法治國的權力,其中,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乃是保障全體人民依法臺國的關鍵,而各種國家機構乃是保障全體人民行使依法治國權力的根本手段和工具。

二依法治國是依法民主與依法專政的統一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國家學說,國家是由民主與專政兩個方面構成的。一方面,國家在統治階級內部實行民主,另一方面,國家又對被統治階級實行專政,這兩個方面結合便成為國家。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依法治國亦有兩方面的任務:一是依法民主,二是依法專政。只有針這兩方面有機結合起來,才能真正實現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建成社會主義的法制國家。

所謂依法民主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國家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權利,當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受到侵犯時,要依法及時加以制止并恢復其行使民主權利;其二是國家依法教育人民群眾積極、充分地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民主權利。事實說明,只有發廣大人民群眾都能積極、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時,依法治國方針才能真正收到實效。目前,我們在依法保護人民群眾人民群眾當家憑證的權利方面已做出顯著成績,然而在依法教育人民群眾積極、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方面卻還有很多路要走,我們應該把依法民主的重點放在后一方面,并以后一方面的工作促進前一方面的工作。

所謂依法專政,首先是指依法確定專政對象,在我國現階段條件下,專政對象主要是各種違法犯罪集團和分子;其次是指專政機關依法防范違法犯罪現象發生,當違法犯罪現象發生時,及時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地違法犯罪者進行制裁和改造。依法專政重在依法,超越法律范圍去實行專政,必然導致混淆敵我并造成混亂,在這方面,我國歷史上是有劇痛教訓應該記取的。

依法民主與依法專政是對立統一的。沒有依法民主,不可能有效地依法專政;而無依法專政,依法民主也沒有保障。依法民主與依法專政都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并且是為了一個目標——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最大限度地保障我國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

三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治經

依法治國包括依法治政、依法治經、依法治文等方面內容,核心是依法治經。

首先,從法與經濟的關系而言,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治經。歷史唯物主義認為,人類社會是建立在經濟活動的基礎之上并隨經濟活動的發展而發展的。經濟活動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人們改造自然的活動,這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最終基礎,其二是人們改造自身關系的活動,即改造生產關系的活動,這是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直接基礎。但在階級社會里,社會經濟的發展并不是孤立的進行的,而是需要上層建筑的各種因素為其提供條件和保障,而法則是社會經濟發展最重要最直接的保證,法的最根本的社會價值正在于保護社會經濟關系的結構及其變化,以推動社會生產務的不斷發展。

其次,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級的中心任務而言,依法治國的核心也是依法以法治經。我國目前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階段的主要矛盾是落后的生產力同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之間的矛盾,由此決定這一階段中心任務是發展生產力、改善人民生活,而為了實現這一任務,我們黨制定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路線。事實說明,黨的基本路線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生命一、發展線,我們必須像鄧小平同志所說的那樣: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一百年不動搖。而要從根本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貫徹和實施,就必須有完善的社會主義法治的保障。事實說明,只有當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黨的基本路線作為一種法的意識深入人心,成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核心思想和根本目的,成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制度的基本內容時,我們黨的基本路線才能得到徹底貫徹,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心任務才能實現。

其三、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來說,依法臺國的核心亦是依法消費品依法治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已經50多年了,在這段時間內,由于主客觀方面的原因,大部分時間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計劃經濟從本質上說是人治經濟,生產目的、過程、結果的分配都由領導者的意志和對情況的認識來決定,而政個不分則是計劃經濟體制在目前的殘余形式。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逐漸走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道路,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說是法治經濟,它只有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建立起來,也只有法律保障下才能不斷獲得鞏固和發展,因此,依法治國必須突出依法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鞏固和發展,才能最終實現其目的——保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功。

最后,從依法治經與依法治政、依法治文等關系上說,依法治國的核心亦是依法治經。歷史唯物主義認為,經濟是基礎,政治、法律、道德、藝術、教育等等則屬于上層建筑,它們都是為經濟基礎服務的。其他方面。改革開放來的實踐證明,經濟治理不好,生產便難以發展,政治難以穩定,文教衛生事業民難以發展,法治本身也會受到影響,所以,依法治經是依法治國的中心環節。

四法不僅是工具,也是目的

法是政治與經濟的工具,這是馬克思主義的基本觀點,然而,改革開放以來的實踐表明,法除了作為政治與經濟的工具以外,同時也是政治與經濟、甚至法自身的目的。

首先,法是經濟的目的。從根本上說,潮由經濟決定,并為經濟服務的。然而,經濟并不是社會唯一組成部分,經濟的發展也不是社會發展的唯一目標。在社會個大系統中,它的各個部分(包括經濟和法)都是相互作用、互為目的的。在社會發展尚離不開法的時候,法也是經濟的目的,經濟則是建立和完善法的手段,在我這社會主義初級階級,發展經濟更不能離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目標。

其次,法也是政治的目的。由于政治是經濟的集中表現,因而法是實現經濟目的的工具必然演化為法是實現政治目的的工具,然而在這一前提下,也應看到法與政治關系的另一方面,即在社會發展還離不開法的時候,法也是政治的目的,而政治則是實現法的工具。特別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運用政治手段,強化法制建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乃是指導我國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針。

最后,法也是法自身的目的。法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民是有著自己相對獨立的發展規律的,而這一規律就主要表現為通過不同法律體系的相互借鑒以及同一法律體系內部關系的調整(手段)以達到使自身不斷完善化的目標或目的,由此可知,“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不僅是我國現階段政治經濟建設所要實現的重要目標,而且是我國法制建設本身所應實現的重要目標。

承認法不僅是工具,而且是目的,這既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而且有利于克服法律工具主義的影響,促進依法治國偉大方針的實現。五人治與法治

人治和法治是兩中不同的政治統治形式,它們的主要區別有四點:

其一,主體不同。人治的主體是處于統治地位的個人,統治者個人根據自己的是非好惡發出政令、治理國家,在人治社會,統治者個人的權力是無限的,不受其所在群體的制約。法治的主體則是處于統治地位的群體,法治原則體現的是統治者群體的是非和好惡,在法治社會中,統治者個人也在治理國家中發揮重要作用,然而個人卻不能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行事,而法律規定則由群體做出。

其二,客體不同。人治的客體是統治者個人以外的一切人和事央人治社會,整個社會關系圍繞著統治者個人轉,由統治者個來調整。法治的客休則是全體國民,包括治主體在內,在法治社會中,主客體是合而為一的,主客體區別只具有相對意義。

其三,治國手段不同。人治的手段是言,在人治社會,統治者個人的言論對治理國家的決定作用。法治的手段則是法,在法治社會中,法制對治理國家起著決定作用。

其四,社會特點不同。人治社會具有明顯的變動性,由于個人有限性和特殊性,因而一旦人治主體發生更替,則整個社會便難免發生動蕩,所謂“一朝天子一朝臣”便是人治社會在用人方面變動不居的表現。而法治社會是具有相對穩定性,因為一個社會法制是相對不變的,國家官吏隊伍也會依法發生變動,然而任何官吏又都必須依法辦事。

我國目前尚處在由人治社會的轉變過程中,同經濟體制改革一樣,這個轉變將是一個長期過程。但是,為了社會主義制度的長治久發,我們必須堅定信心,努力盡快地實現這一人治的社會轉變。

六對我國法制建設的幾點建議

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存在四大問題:一是制度健全,二是層次不完善,三是結構欠合理,四是環境關聯性較差。因而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尖圍繞這四個方面展開。

1、健全法制層次,強化層際關系。

法律制度體系是一個包含眾多層次的系統,各個層次的法律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功能及作用范圍,法律制度的層次性愈強,層際關系愈協調,法律制度的整體功能也就愈大。然而就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而言,至今缺少一個明確的層次劃分,有些層次的法律制度則嚴重缺失或極為薄弱,層際關系亦欠合理,如高層次法管不了低層次法,結果使法的操作性大受影響。因此,欲加強社會主義法律建設,亦應在法律的層次性及層際關系上做些工作。筆者認為,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可以作兩種不同層次的劃分:

第一種劃分是:憲法,這是法制的第一層次;國家法、群體法、個體法,這是法制的第二個層次;在國家法、群體法、個體法下面又都可分為政治行為法、經濟行為法、文化行為法三部分,這是法制的第三個層次,當然在這三個部門法下面還可繼續細分,于是又可出現第四層次,第五層次法等。

第二種劃分是:憲法;部門法及地方性法規;部門法的子法和更低一層次的地方性法規,而部門法的子法也還可以再往下劃分,從而形成第四、第五層次的法。

無論哪種劃分方法,各層次法律之間的關系都是一般與個別的關系,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在任何情況下,低層次法都不能與高層次法相違背。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愈是較低層次的法律制度愈不健全,這是導致最高法院和最檢察院不得不經常就一些具體條件做出適用法律解釋的根本原因,因而就我國今后的法律建設走向而言,應重在加強中低層次法的立法工作,這樣做不公可以增強法律的嚴密性,而且也會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2、優化法制結構、強化法制整體功能

任何法制體系都有一個內在結構,結構愈優,法制體系的整體性愈強,其社會功能就愈大;反之,其功能就會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雖然立了幾百部大法,地方法更是無數,然而社會秩序卻未見明顯好轉,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的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形成一個比較好的結構,例如立法與執法不配套,結果法律制度立了不少,但法律執行缺乏制度保障,這就不能不使法的功能發揮受到限制。又如,不同部門、不同地區的法規相互沖突情況比比皆是,結果造成了執行難,如現在的地方保護主義往往就是以地方性法規為護身符的。因此,欲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不僅應注意立法的數量和質量,亦應注意各個法律和法規之間的整體協調,使其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從而使法律調整社會秩序的功能充分發揮出來。

3、改善法律環境,創造執法氛圍

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實施要以一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為基礎,脫離這一基礎的法律,必定難以得到有效執行。例如在西方以個人為本位的政治、經濟、文化環境中,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極其發達,也特受重視,而我國的情況則大相徑庭,國為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傳統是以國家和集體為本位的。因此,我們在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時就必須注意;第一,在引進西方法律制度時,要充分考慮中國的歷史和現實國情,使法律條文符合中國的社會實際;第二,要努力營造立法、執法的社會環境,使每個公民都樹立學法、遵法、守法光榮;違法、壞法可恥的道德意識;第三,注意根據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要求,不斷建立、修改和完善法律制度,保持法律與社會實際生活的統一。事實說明,只有密切注意法律與環境的關聯性,采取措施,使法律與環境之間相互協調、相互促動,才能使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保持活力,并發揮出其應有的調整我國社會主義社會人際關系的功能。

總之,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應圍繞上述四個方面展開,并將這四個方面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使我國社會主義的法制盡快形成一個內容齊全、結構合理、功能顯著的系統,成為我國社會主義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參考文獻:

《憲法學》---------------------------------------------劉茂林

《法理學》-------------------------------------------孫國華

《法理學》---------------------------------------------沈宗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