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及法律機制
時間:2022-11-19 05: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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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常良陳媚
1跨國環境污染的特征及其表現
跨國環境污染的主體包括了國家、自然人、法人及國際組織,其損害結果因跨國性、長期性、累積性等特點而具有不確定性,取證較難。另外,它還會影響當事國的其它經濟利益甚至政治利益,使國際爭端更復雜和難以解決??鐕廴緯鹂鐕h境糾紛。我國擁有眾多的國際河流,如東北地區有黑龍江等10條界河,2005年底吉林化工廠爆炸引起的黑龍江污染事件導致了俄羅斯土壤重金屬超標等生態損失,其議員提出要中方賠償:而2001年俄方將數十噸化學品泄入江中污染河流及農田,我國亦提出了抗議。因我國農藥原藥生產“三廢”多’,可能對國際河流下游國造成污染。如約旦河、黑海、恒河、尼羅河流域等都產生了跨界河流污染,號稱“糧倉”的媚公河流域沿岸各國就因流經國過度開墾耕地造成環境惡化而導致相關國家糾紛不斷。過度經濟開發也會引發越境環境糾紛。上世紀前蘇聯因過度開發土地,沙塵暴導致我國西北地區農田荒漠化。國際間因抓化氫、硫化氫等大氣污染和酸雨導致的跨國環境污染時有所聞,如美國與加拿大,瑞典、娜威與德國、法國就因空氣污染傳播引起的酸雨多次交涉.我國產生的酸雨因空氣傳播染污日本、韓國,兩國多次要求我國處理。外來物種、動植物病蟲害因進口商品引入,威脅國內環境安全。云南省在進口商品時,引進了“紫色惡魔”鳳眼蓮(我國稱“水葫蘆”,因其瘋狂蔓延而被專家稱為“生態癌癥”,據計算.我國每年因打撈水葫蘆的費用多達10億元,造成我國農業直接經濟損失高達近100億元。發達國家的污染物通過各種貿易方式大量輸入發展中國家。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約3億t,90%源于發達國家,我國進口產品平均含污量高出出口產品的61%2。因前者環境標準高于后者,非洲處置危險廢棄物約40美元It,但歐美需要4~25倍的費用。一些企業為節省成本通過廢物的跨境輸出來緩解國內的環境壓力,我國發生的浙江臺州、廣東南海等地洋垃圾拼成“名牌電腦”事件,就是發達國家通過直接貿易輸出“洋垃圾”的例證。
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強調各國開發資源時不應損害本國以外地區的環境。目前各國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條約來解決跨國環境污染問題,如我國加入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等,及我國政府沒加入的《關于國際河流水利用的規則》、《防止傾倒廢物及其它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遠程跨國界大氣染污公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等。首先,各主權國家應遵守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采用合適的方式和平地解決他們之間的環境爭端”。鼓勵主權國家通過談判、協商、斡旋和調停等外交方式積極溝通。國際條約要求各國采取預防措施解決跨國環境糾紛,締約國負有兩方面義務:l積極預防,避免環境損害;2如果損害無法避免,則應設法避免損失的擴大。國際條約亦依據科學原則來厘清環境污染責任的分擔。因環境侵權屬于特殊侵權,國際立法對侵權者采無過錯責任3。其次,通過國際性或區域性的環境合作組織解決環境污染問題。1804年,法國與普魯士簽訂了雙邊條約就萊茵河污染問題成立了萊茵河委員會,協調兩國的水環境使用問題,避免引發環境污染.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簽署的《遠程跨國界大氣染污公約》于1983年生效,該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大氣污染的區域性公約,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1994年肯尼亞、南非、贊比亞等6個東非和南非國家簽訂了《盧薩卡協議》,建立一支國際野生生物特別武裝部隊,負責追捕在這些國家內進行非法貿易的偷獵者,為國際環境保護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也為和平解決跨國糾紛提供了實踐。第三,成立承擔跨國環境污染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基金組織。目前主要有1971年通過的《油污基金公約》及1989年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前者創立了一套為油污事件受害人提供迅速賠償的程序,油輪船東未承擔賠償責任時,基金可為油污受害者提供賠償。后者第14條要求締約國考慮建立循環基金,以應對緊急情況,減少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發生意外所造成的損害。而非政府組織成立的基金對推動減少污染作用較大,如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目前已完成了12000個環保項目4.第四,通過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規則來規制跨國環境污染的侵權行為。l以國家為訴訟主體的國際公法上的跨國環境污染糾紛。一種方式是通過仲裁法院、國際法院環境事務庭等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機構,通過相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雙方認可規則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另一類則是由聯合國、WTO、歐盟等對其成員方之間的糾紛進行裁判和調解的機構。目前國際環境法中規定的如因跨國環境污染引起的國家賠償一般限于直接損害,但不對間接損害和后發損害進行賠償。2以法人、自然人為訴訟主體的國際私法上的跨國環境侵權糾紛。采用“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比較公平合理,易為當事人接受,還利于保護侵權行為地的公共利益。此外,荷蘭在萊茵河跨國環境污染的侵權案中首次依照當事人的協議,適用其選擇的荷蘭法,被認為是最早在侵權領域采用意思自治的法律。另外,雙方是1972年《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的締約國,對未加工的或加工過的農產品糾紛可適用該條約,它規定了4類產品責任的準據法規則,如適用的法律應為侵害地國家的法律,或適用的法律為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這種靈活多樣的法律選擇更重視對有關政策、各方利益及處理結果的分析和考慮,力求做到公平。各國的實踐和理論證明,“最密切聯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預見的法律的適用”的觀念己深入人心。3我國解決跨國環境污染的法律機制面對日益增多的跨國環境污染事件,循著上文對跨境污染的分析,我國應采取以下的應對策略:l提高國人的環境法律知識,使其增強守法意識。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指出:要開展全民環??破栈顒?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各級干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干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例如在農作物生產領域,應對農民宣傳《環境保護法》,讓其知道大量施用化肥、農藥,污染環境的同時還對人類的危害很大。再如,應使企業經營者自覺依法增強對環境、社會、人類的責任意識,在發展生產與環境保護的矛盾中,要把短期效益與長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起來。2國家環保行政機關應提高行政能力,完善行政監控體系。在國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政府主導、各方廣泛參與的環境保護體制。《環境保護法》授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統一監管管理”職權,《水污染防治法》等還授予了水利、海洋、交通、漁政等部門部分環?!爸鞴軝唷被颉氨O督管理權”,各部門應各司其職,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相結合的環境監管體制。在執法時應借鑒美國的經驗:恩威并重,科學執法,樹立政府堅定執法的信譽,注重民_L公平執法,引導公眾參與并接受監督“.另外,我國還要承受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我國已加入了1992年生效的《巴塞爾公約》,國家行政機關就應履行禁止外國的包括電腦在內的電子及電器零件等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進入我國領土內處置的責任。再如,為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安全,國家行政機關應依據WTO《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切實采取動植物n生檢疫措施,避免在進口動植物及糧食時讓外來病害侵入我國.我國還應完善法律,如環境標準偏低和缺失,還應制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法》,避免主管行政機關的不作為。3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靈活運用法律,以保護我國的環境安全。在涉外環境污染的糾紛案例中,更多的是民事侵權糾紛。因為我國未加入《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等沖突法公約,所以我國法院適用法律時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46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有共同國籍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可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我國法律不認為在我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即我國法官應把侵權行為地法作為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的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即人民法院在選擇何國法律時可自由裁量,也便于保護我國的環境安全。此外,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凡在我國內海、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一切海域內發生的損害海洋環境及資源,破壞生態平衡的侵權行為都要根據該法處理。因此,外國人在我國領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物,造成我國管轄的海域損害的,應按我國法律處理。
3結論
我國應充分認識到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及化解環境污染引起的負面效應,以實現我國經濟在國際化進程中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