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22 0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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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從經濟基礎上說,是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時期的產物,從法律發展的內在要求上看,是運用公法手段對私法世界的干預,對私法世界進行公法干預的目的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從歷史上看,經濟法從產生到確立最直接的導火索是戰爭和經濟危機。而經濟法的全面發展則是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經濟;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于何時?國內外法學界的學者有不同的說法。有學者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產生于古代社會。當適應經濟關系發展的需要而制定、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達到一定數量的時候,也就形成了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1]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而產生,到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形成為一個新的法的部門。該種觀點提出,經濟法是階級社會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當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時,隨著國家與法律的產生,經濟法也就產生了。在奴隸制與封建制社會,它是包括在“諸法合體”的法律之中,到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經濟法同其他法律同時并存,到了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經濟法的地位突出出來,逐步形成了一個新的法律部門。在社會主義社會,建立了一種新型的社會主義經濟法。[2]國外有學者認為近代經濟法產生于19世紀末,他們認為,在19世紀后半葉,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壟斷市場的傾向日漸顯著,產生了各種市場弊端。因此,國家對自由市場干預的法,即經濟法也就發展起來。近代的經濟法雖然是從19世紀發展起來的,但國家對市場的介入法,在市民革命前就已經存在了。[3]日本的經濟法學者金澤良雄認為,經濟法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后產生的。金澤良雄在談到德國產生經濟法時,指出“經濟法”一詞在學術上開始使用時,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德國。當時在德國,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時經濟政策,經濟領域出現了新的立法活動和法律現象。在戰后,又開始出現了有關戰時經濟復興的法令,以及在《魏瑪憲法》體制下出現的社會化法和其他新的法律現象。受到這種法律現象的刺激而產生的就是“經濟法”這一概括性的術語和概念。[4]

上述幾種觀點表述了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產生的不同時間。我認為判斷一個法律部門的產生必須有一定的條件。一個國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確定的法律調整模式,是由當時的經濟基礎決定的。在原始社會或是國家產生以后的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是不可能有獨立的民法、經濟法,因為當時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模式是諸法合一、綜合一體的狀態。而且經濟法的產生不是指經濟法一詞的產生,也不是指社會有了一定經濟法律規范,而是指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出現。我認為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確立于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的時期。

一、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經濟基礎

資本主義的發展經歷了300多年的歷史,從17世紀中葉開始,逐漸進入自由競爭時期。在這一時期,資本主義的整個社會生活基本上被分為兩個互不相干的部分:市民的個人生活和政府的政治生活。市民生活即經濟生活與政府的政治生活各自有著自己的運轉規則,彼此之間互不干涉。與這個時期相適應的經濟學理論是古典政治經濟學。

古典政治經濟學奉行的是自由放任主義,反對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其主要代表人物亞當·斯密提出,在人類社會中,個人對經濟物質利益的追求是他們從事經濟行為和經濟活動的最大動機。因此,政治經濟學的重要任務就是:一方面謀求建立一種能夠使經濟的發展有足夠的動力,并且能夠確保個人利益充分實現的制度;另一方面是注意社會利益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因為只有社會利益的增進,才能達到普遍的富裕。那么,如何解決和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矛盾?亞當·斯密宣稱:每個人都在力圖應用他的資本,來使其生產品能得到最大的價值,一般地說,他并不企圖增進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進的公共福利為多少。他所追求的僅僅是他個人的安樂,僅僅是他個人的利益。在這樣做時,有一只看不見的手引導他去促進這一目標,而這種目標決不是他所追求的東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經常促進了社會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進社會利益時所得的效果為大。這段話被后來的經濟學家們形象地概括為“看不見的手”。斯密把“看不見的手”歸結為市場上兩個巨大的力量———供給和需求的相互作用,正是供給與需求這兩種力量的作用推動著整個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行。而要使這樣一種經濟生活正常運轉起來,關鍵是必須建立一種充分的、完全的自由競爭的經濟制度。有了這種制度,再通過供給與需求這兩種力量的相互作用,就能夠推動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因為利己的潤滑油將使經濟齒輪以奇跡般的方式來運轉,而國家無須過問、無須插手干涉社會經濟生活,國家的作用僅限于保障個人的權利,并充任解決經濟生活糾紛的“仲裁人”,或稱為“夜警國家”、“巡更守夜的人”,這就是亞當·斯密所描述的理想的資本主義社會。

20世紀30年代以前,西方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一直奉行和實踐著“看不見的手”的自由放任主義政策。但是,自由競爭與壟斷是市場經濟中相互對立的孿生兄弟,競爭必然會導致生產和資本的集中,導致壟斷。當資本主義國家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時,資本主義社會的格局發生了變化,資本主義國家內部的各種矛盾日益激化,經濟危機連續發生。特別是1929年—1933年的經濟危機,使不少資本主義國家遭到了重創。在這種情況下,各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思考自由放任主義能否適應壟斷的資本主義的發展,與此同時,各國政府為了解決危機帶來的問題,開始打破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絕對界限,介入到經濟生活中去。與這個時期相適應的西方主流經濟學是國家干預主義,凱恩斯就是其中的代表。他在1926年發表的《自由放任的終結》一書中,明確表明了自己公開擯棄自由放任原則。他認為,國家通過貨幣流通和信貸的調節,就可以解決失業和經濟危機。1936年,凱恩斯又發表了他的代表作《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系統的提出了國家干預經濟的一系列理論觀點和政策主張。

凱恩斯理論的基礎和核心是“有效需求原理”,有的學者甚至稱之為是經濟學上的“凱恩斯革命”。所謂有效需求是指市場上有支付、并決定總就業量的總需求。按照凱恩斯的有效需求原理,在經濟缺乏國家調節、實行自由放任的條件下,有效需求一般都是小于充分就業所要求的市場需求量。為什么會發生有效需求不足?凱恩斯認為,社會需求是由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構成的,在沒有國家干預的條件下,私人經濟自我調節,受三大心理規律的作用,必然出現消費需求不足和投資需求不足的現象。這三大心理規律是:消費傾向規律,即人們普遍“惜購”;資本邊際效率規律,即廠商不愿意加大投資使生產達到市場飽和;流動偏好規律,即有錢人追求銀行存款利息。而需求不足決定了產品滯銷,導致企業減少生產、減少投資、減少對勞動力的需求。社會有效需求不足是資本主義社會爆發經濟危機、工人得不到充分就業、政治和經濟出現動蕩的根本原因。凱恩斯提出要消除危機,拯救西方社會制度,就必須擯棄傳統的經濟自由主義政策,采取政府干預和調節經濟的一系列措施,尤其是擴大政府的公共投資,以增加社會需求總量,刺激和帶動個人消費和企業投資的增長。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凱恩斯的經濟學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的官方經濟學。許多國家都采納了凱恩斯的理論作為制定經濟政策的依據,從自由放任主義轉到國家干預經濟的軌道上來,實現了所謂的“凱恩斯革命”。

上述可見,在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后,市場中“看不見的手”已不能完全適應市場需要,要解決市場中存在的問題,必須運作政府干預經濟的手段,來解決壟斷資本主義國家所出現的矛盾。由于政府介入經濟生活,打破了過去傳統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劃分界線,在經濟生活中出現了一種運用單純的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決的經濟關系。這種經濟關系需要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調整,這就是經濟法。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應運而生了。

二、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法理基礎

法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法的產生和發展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法也有它自身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法的發展歷史可以從其存在的社會和階級本質去區分它的歷史類型,也可以從法的自身結構形態的變化中來劃分。如果從法的分化與綜合發展過程中把握法的發展規律,可以說從人類社會有法之日起,法的發展經歷了如下階段:

1、綜合一體階段。以自然經濟為主的奴隸制法和封建制法大體上都處于這一階段。所謂綜合一體是指各種不同的法律規范都綜合規定在一部法典里,諸法合體,刑民不分,而且基本上是以刑為主。具體說來,就是這個時期對各種關系,包括經濟、民事關系的規定和處理主要是以刑法來規范,以刑罰手段來解決。在這一階段中,民法未能獨立,經濟法當然也就不能產生。之所以如此,是同這一時期的政治、經濟的發展需要相適應的,因為這一時期社會中的經濟關系比較簡單、單一,而統治階級主要是通過武力、嚴酷的刑罰來維持社會的秩序,當然在這些綜合的法典里不乏有相當數量的經濟法律、法規,但它們并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

2、分化發展階段。當人類社會進入到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經濟得到了迅速發展,社會經濟關系日趨復雜、多樣,客觀上要求法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分門別類的調整。同時,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特別是資產階級要求民主、要求法制思想的影響,使得法律、法學進入了大分化、大發展時期。這個時期在經濟學上表現為亞當·斯密的自由放任主義逐步確立并成為官方制定經濟政策的依據,在法學上則表現為立法原則的逐步確立,即: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契約自由原則;自己責任原則,或稱過錯責任原則。這三大原則在法學領域中確立了權利本位主義,確立了私法自治、私域獨立的地位。這其實正是適應了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需要,也是自由放任主義的體現。而表現在法學領域的變化就是諸法一體結構解體,一分為二,刑民分開。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誕生,標志著對社會經濟關系民法調整模式的確立。在這一階段,經濟法并沒有分化出來,是因為經濟生活中還沒有產生這種需要,自由競爭要求的是經濟領域中的放任、自由、自治,因此,民法成為這個時期調整經濟關系的基本法。

加劇。這個時期如果再按照自由放任主義的原則去調整社會中的各種經濟關系,已遠遠不夠,如前所述,在客觀上要求國家對經濟生活加以干預、調節,以平衡社會中的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在經濟學的理論上則是出現了“凱恩斯革命”,出現了從權利本位向社會本位的過渡,而這個時期資本主義的立法原則也發生了變化: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有了社會本位下對權利濫用的限制;契約自由原則下對社會本位考慮;自己責任原則以及無過錯責任、社會責任的部分采納。于是在法的發展史上出現了第三次變革:法的分合并行。體現在對社會經濟關系的規范上是微觀上的細分,宏觀上的統一,表現在法律調整模式上,是綜合調整模式的出現,即民法、經濟法、行政法綜合調整模式,因為現實中所出現的復雜、多樣的經濟關系僅僅依靠以民法為主的私法調整手段已顯得軟弱和無力。經濟法正是在這個時期產生并發展起來的。

從法律發展的內在要求上看,經濟法的出現實際上是運用公法的手段對私法領域的干預,而對私法領域進行公法干預的目的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現代經濟生活中,多種主體并存。不同的主體都有自己不同的利益,而每一種主體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時都是以最大化為目的。不同利益主體彼此之間存在矛盾,不同利益的追逐受競爭機制的驅動不僅會引起相互間的沖突,而且還會給社會帶來災難,其突出的表現就是壟斷和外部效果。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其最基本、最一般的涵義就是排他性的獨占。壟斷是競爭的必然結果,過度壟斷會破壞、限制甚至窒息競爭,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外部效果是指當某些主體向他人施加損害或利益,而又不向這些人支付應有的代價或收取應有的報酬時,就出現了外部效果[5].以空氣污染為例,當一個加工廠噴出的煙霧損害了當地居民的健康和財產,而該企業又不為此支付任何費用的時候,就出現了外部效果的現象。對于壟斷所導致的危害以及外部效果給公眾所帶來的損害,必須盡快解決,否則,會造成經濟生活的無法運轉,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還會因對公眾利益的侵害造成社會的動蕩。但是,對于經濟領域中的這些矛盾和沖突僅靠權利、義務機制;靠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原則;或是侵權、違約責任等私法手段來解決、制約,有時是無能為力的。特別是當受害人的個體范圍不明確,呈現出一種模糊狀態時,或是當個人追訴的成本增加,當事人自我保護的成本增加時,這種私法的保護就顯現出它的不足和軟弱。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公法的介入,需要政府從保護經濟生活的健康發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對經濟生活進行必要的“公法”上的干預。這種“公法”介入私法領域所發生的經濟關系就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考察

美國是資本主義國家中奉行自由放任經濟政策最典型的國家之一,自由放任主義最敏感、最厭惡的就是壟斷和限制自由競爭的行為。當19世紀末第二次產業革命完成后出現了壟斷對自由競爭的妨礙時,引起了人們的普遍憂慮和不滿,因為反對政治上的專制,同樣也不能忍受經濟上的獨裁。于是,要求國家出面干涉,頒布反壟斷和限制競爭法的呼聲日益高漲。1890年美國國會出臺了《反對不法限制和壟斷,保護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謝爾曼法》),1914年又頒布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這些法律的特點就是突破了私域獨立、私法自治的傳統民法的原則,是一種規定由國家直接介入私人經濟的新型的法律,可以說這是經濟法獨立的先聲,也是現代經濟法最早的法律表現形式。但是美國的經濟立法領域僅限于反壟斷和限制競爭,而且也不注重從法理上對法的體系構成加以區分,所以在當時對其他國家的影響并不大。

對經濟法在世界范圍內的傳播和發展影響最大的是德國。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以經濟法名稱頒布法律、法規,并確認經濟法是法學領域中一個新范疇的國家。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德國需要調整經濟部署和發展生產以支持戰爭。戰時又大力推行經濟管制,將國家資本主義發展到頂峰。而戰后,德國作為戰敗國,國內的經濟處于崩潰的邊緣,為了應對戰后的危機,重建經濟,德國的立憲會議首先通過了《魏瑪憲法》,并根據這個憲法的精神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其中1919年頒布的對鉀和煤炭工業實行社會化的《鉀經濟法》和《煤炭經濟法》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早的以經濟法命名的法規。與美國的情況不同,德國干預經濟的方式表現為:一是涉及的領域廣,不像美國僅僅限于壟斷領域;二是所采取的措施多樣,直接、間接,立法、行政等手段并用,特別是出臺了大量的經濟立法,但這些經濟立法大多與戰爭有關,所以非經濟性色彩比較嚴重;三是對待壟斷的態度與美國截然不同。德國政府當時對壟斷行為主要不是禁止和限制,而是為了戰爭和戰后的需要鼓勵、持扶甚至國家參與某些壟斷,只是在戰后采取過一些限制卡特爾的措施。[6]

一戰以后,各國政府對經濟的干預曾一度有所放松,但幾年以后,資本主義國家爆發了1929—1933年經濟危機。危機充分暴露出資本主義社會所奉行的自由放任主義的弊端,以及生產社會化同無政府狀態的矛盾,它使得許多國家的經濟面臨崩潰。于是,資本主義國家開始思考并轉而對國民經濟逐漸進行更為全面的總體性調節。這一階段國家對社會經濟干預管理的特點表現為:一是實行資本主義的國有化,國家壟斷主義出現并得到發展,國家不僅以政權的身份對私人經濟進行干預,而且開始以資本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參與生產經營領域的活動。二是國家經濟職能的全面強化,運用包括財政分配和經濟計劃在內的多種手段,對經濟進行全面的、綜合性和經常性的調節。最典型的就是美國的“羅斯福新政”。“羅斯福新政”的核心就是根據當時美國壟斷資本主義發展的需要,通過政府頒布大量的經濟法律、法規等法律手段干預經濟生活,解決經濟危機帶來的矛盾,發展美國的壟斷資本主義。可以說,“新政”主要的手段就是國家干預。德國在1933年希特勒上臺以后所出臺的一系列政策更是體現了國家干預經濟的特征,因為希特勒要為發動二戰做準備。如1933年7月公布了《設立強制卡特爾法》,規定國家有權強制設立卡特爾組織,并可以限制某種工業的擴張。1934年又制定了全面管理制度的法律,并授權經濟部可以規定物品的“供應、分配、儲藏、販賣、消費”等。1936年11月公布了《凍結價格令》,規定物價的調整應得到官方的許可。在外貿方面德國也實行了嚴格的控制。總之,希特勒推行的戰時統制經濟是為了他發動戰爭做準備,但從經濟運轉的角度來看則是大大加強了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各國為恢復戰后經濟,始終未放棄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并在經濟體制上實現了現代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的本質就是國家干預之下的市場經濟,在立法上則是體現國家干預特征的經濟立法內容和領域的大大擴展。其中以日本為主要代表。日本在戰敗和接受“波茨坦協定”以后,進入被美軍占領和控制時期,經濟體制所發生的重大變化就是實行經濟非軍事化,確立和平經濟和民主化經濟的目標,經濟法的立法也圍繞著這些變革進行,由此日本經濟得到迅速發展。與此同時,這個時期各國經濟法的發展在特點上也發生了一些重要的變化:一是各國經濟經過二戰以后的恢復、重建,進入了和平發展時期,各國政府逐漸把經濟發展放在了重要地位,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進一步深化,經濟法的立法進一步加強并日益完善。二是經濟法逐漸從其立法中剔除了非經濟性因素,即過去各國頒布經濟立法主要是為了戰爭的需要,或是為了恢復戰爭后的創傷,這種立法帶有臨時性、針對性和補救性。現在開始自覺運用經濟法來維護經濟的運轉和協調發展,即開始真正發揮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調節、管理、協調等職能。特別是二戰以后經過了幾十年的經濟和平進程,經濟法得到了更為全面的發展和完善。

從歷史上看,經濟法從產生到確立,最直接、最明顯的動因是戰爭和經濟危機。而經濟法的全面發展則是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基礎的。

首先,現代戰爭是需要動員國內所有經濟力量的總體戰,因此,凡是準備或進行戰爭的國家都必然需要制定大量的戰時經濟法,對經濟實行全面控制,從而形成戰時經濟體制。如前所述,德國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政府為了適應戰爭的要求,先后頒布了大量的涉及經濟領域的單行立法,以加強對重要物資的控制。1933年希特勒上臺后,為了發動第二次世界大戰,成立了德國的經濟委員會,宣布實行戰時經濟政策,即國家的經濟生活一切服從政府的命令和需要。此時的戰時經濟法隨之發展起來。

第二,經濟危機的發生是各國迫不得已加強經濟干預的又一重要原因。經濟危機是資本主義經濟帶有規律性的現象。經濟危機給各資本主義國家帶來的創傷和代價是慘重的,而這種危機的消除和解決又是它自身所無能為力、無可奈何的,只有依靠外部力量的作用。而這一外部力量就是政府強有力的干預措施。因此,經濟危機的發生迫使資本主義國家對經濟生活采取了大量的干預措施,危機對策中的經濟法也就隨之出現。

第三,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而資源配置的目的是解決有限資源與無限需求之間的矛盾。在自由市場經濟時期,經濟生活依靠“看不見的手”維持運轉,但是競爭機制、價格機制等所帶來的“市場失靈”導致了經濟生活秩序的紊亂。于是自由市場經濟為現代市場經濟所代替。現代市場經濟的特點是市場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進行配置。反映在法律上就是經濟法對私法領域的干預,這就使經濟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與發展成為必然。

參考文獻:

[1]楊紫火亙主編:《經濟法概論》光明日報出版社,1987版,第32頁。

[2]關乃凡主編:《中國經濟法》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88版,第23、26頁。

[3][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兒編,謝次昌譯:《現代經濟法入門》,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11、12頁。

[4][日]金澤良雄著,滿達人譯:《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頁。

[5][美]保羅·A·薩繆爾森、威廉·D·諾德豪斯:《經濟學》中國發展出版社,第12版,第81頁。

[6]漆多俊主編:《經濟法學》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6頁(作者: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北京:10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