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工程經濟法學課程芻議
時間:2022-09-25 04: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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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法學”學科稱謂的提出
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一個開放的學術研究領域,對于這一對象進行研究所形成的學科,存在著如何對其學科名稱進行定義的問題。當前,隨著國內工程建設領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斷發展,許多來自法學領域和工程管理領域的學者,針對工程建設法律的研究和教學工作不斷取得進展,國內學界大多從整體上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作為一個法學專題展開科研和課程教學,并且出版和發表了為數不少的專著、教材及論文,取得了相當大的成績。這說明,我國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學科,已經在實踐中建立并發展起來了。國內學界通常把“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當作該學科的稱謂,并且大都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不加區別地納入到所謂的“建設法規體系”當中,對于工程建設所涉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領域),從總體上看,對于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體系的部門法性質、體系結構及其作為部門法在整個法體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論問題,尚未切實地深入開展研究并取得共識。因此,就難以對工程建設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實踐給予科學的理論指導。就此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將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新興法律學科定名為“工程法學”。之所以提出這樣的主張,是因為“工程法學”一詞能夠全面指稱“建設法規”、“工程建設法”、“建筑法規”、“建設法學”等稱謂所蘊含的研究對象,能夠全面涵蓋各種類型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門和法律問題,不僅在語義認同上具有獨特優勢,而且極其精煉概括,便于進行學術思維、交流和表達,并有利于學術研究的空間拓展。“工程法學”的稱謂,既可以指稱工程合同等實體法部門,也可以指稱招標投標等程序法部門;既可以指稱工程項目涉法問題的微觀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涉法問題的宏觀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稱工程建設的當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稱工程建設法律制度及思想的歷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的關系
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有必要進行探討。筆者認為這兩者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是工程法學的研究對象。隨著人類社會工程建設活動的日益發展,各國在立法上逐漸形成了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并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因此,對于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的學術研究活動也隨之逐漸發展起來。如果沒有形成比較發達的工程法律規范體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設法律事務,工程法學也就失去了研究對象,而沒有研究對象的學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說沒有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存在和發展,就不會有工程建設法學形成和發展的前提與基礎。其次,工程法學的產生和發展,可以為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司法實踐,提供了科學理論上的指導。對于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研究的開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學的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規劃,不斷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立法水平,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設領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與工程法學之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認可的立法活動成果,而工程法學是人們從事法律學術研究的產物。一般來說,工程建設法學只具有學術指導意義而沒有強制約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具有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工程建設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而工程法學則具有特定的研究對象即工程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三是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或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工程法學則是法學體系中的一門有待發展的新興法學學科。
從人類社會工程建設的歷史發展過程來看,工程法學的定義及其體系結構,存在著廣闊的研究空間,需要不斷深入研究。在經濟法部門視角之下,開展對于工程法的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學術意義。一直以來,國內學界大多將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規籠統地當作一個法律部門展開科研和教學,工程建設領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和刑事法律規范等部門法內容未能形成有機統一的學科教研內容體系。相關課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稱也各不相同,諸如“建設法規”、“建筑法規”、“建筑法”及“建設法”等,更突出的是,在與工程建設領域相關的各門法規教學課程之間,大都各自獨立開展,內容重復、沖突及互不銜接的問題比較普遍。總的看來,各個教研單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項目微觀管理的范圍之內,而較少有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角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筆者曾經在《經濟法視角下的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一文當中明確提出:工程建設活動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經濟行為,直接對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安全與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因此,自古以來就受到各國統治者的高度重視,普遍通過多個法律部門對其進行調整。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涉及多個法律部門,對工程建設活動所適用的法律規范體系的研究,可以從經濟法、民法、行政法等多個部門法的視角下進行。因此,筆者認為,從國民經濟宏觀管理的視野下開展對于工程建設法律問題的研究,同樣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際意義。按照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理解,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的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對于調整這一特定經濟關系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完整體系即是經濟法部門。對于工程建設活動而言,其本質屬性應當是一種重要的經濟活動(既包括了生產,也包括了消費、分配等),并且,這種經濟活動及其所形成的社會關系,自然要受到國家的協調、干預、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經濟法這一部門法視角下,認識、研究乃至組織工程建設活動所涉及的法律規范的教學科研,有著充分必要的學理及實踐基礎。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是由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多層次、多門類的法律規范所組成的一個相對獨立的部門法整體。從這個角度而言,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組成部分,或者可以說,工程經濟法構成了經濟法部門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同時,工程經濟法學也可以被認為是工程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正是基于這種理解,筆者主張將在經濟法部門的研究視角下,對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及其發展規律等內容進行專門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學科,定義為“工程經濟法學”。
四、工程經濟法學的課程內容體系
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即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也是一門工程法學課程的教學講述對象,并且,這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機構也必然決定于這一法律部門調整對象所適用的法律規范的體系結構。結合國內經濟法學界的一般觀點,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之下,我國工程建設法律規范體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設主體法、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法等內容。其調整對象應當主要分別包括工程建設主體資質與資格管理、工程建設市場監管、工程建設宏觀調控、工程建設涉外管理等內容。當然有必要指出,隨著工程經濟法學研究的不斷深入,其調整對象的范圍還存在著比較廣闊的拓展空間。因此,從構建“工程經濟法學”的教學內容體系的需要出發,筆者認為,應當將該門課程教學內容的體系結構歸納為:工程經濟法概論、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
工程經濟法概論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經濟法的定義及其調整對象、工程經濟法學與經濟法學的關系、工程經濟法的部門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經濟法的體系結構等內容。
(二)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即工程建設企業和從業人員,在獲取、變更、終止主體資質與資格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主體包括工程建設的企業單位主體和工程建設的專門從業人員主體兩大類。我國現行的工程建設主體法律制度對于這兩類行為主體的規制和調整,分別體現在工程建設資質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設資格制度兩個方面,前者包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開發等資質管理制度,后者則包括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資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設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包括了國家對于工程建設市場經營和競爭秩序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工程建設發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設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設領域里的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法律制度、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設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這部分的課程內容應當包括,國家對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總體調節和控制所適用的各種法律規范,諸如工程統計法、工程規劃與計劃法、工程投資與金融法、工程價格法、工程建設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稅法等內容。
(五)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律制度的課程內容
工程建設涉外管理律制度是調整在涉外工程建設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涉外工程建設投資法、涉外工程建設承包法、涉外工程法律適用等內容。以上所述工程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僅是根據國內經濟法學界的共識觀點所做的探討,應當注意的是,工程建設所涉及的法律教學內容是一個開放的研究對象,對于這一對象進行研究,還存在著很大的學術研討空間。
本文作者:孟慶鵬工作單位:沈陽建筑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