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路徑探索

時間:2022-06-12 08: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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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路徑探索

摘要:經濟法由我國各相關學術界所確認和認同,但目前,科學的經濟法在構建過程中,仍面臨著諸多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只有對經濟法調整增量利益(剩余)關系進行深入認知,才能夠保證科學經濟法的構建。為此,下面本文就對構建科學的經濟法路徑進行深入的探索,希望能夠對科學經濟法構建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一定幫助作用。

關鍵詞:構建;科學;經濟法;路徑

科學的經濟法代指對非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宏觀)經濟法和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的(微觀)經濟法的合理調整,應維持好科學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之間的協調與互動關系,從而有效推動我國科學的經濟法的長足發展。現階段我國所構建科學的經濟法體系還未成熟,并沒有創造出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以及相應的非訴訟程序法和經濟訴訟法。為此,構建我國科學的經濟法還需要一段長時間的探索過程,只有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科學經濟法的構建,才能夠充分發揮公開正式承認經濟法應有的價值。

一、將經濟法作為對增量利益(剩余)關系進行有效調整的主要載體

在市場經濟中,基于社會化生產人們因產出大于投入而有增量利益(剩余),繼而構建出的多種社會經濟關系被稱為增量利益(剩余)關系。其主要涵蓋了兩方面內容,一方面,在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中,社會成員的平等主體與社會成員之間共同分享、競爭實現、協作創造增量利益或剩余利益的社會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同樣的,在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中,社會成員的不是平等主體與國家政府之間共同分享和協作創造增量利益或剩余利益的社會經濟關系。其中,前者反應出一定的原生性特征,后者是由前者所派生出的關系。二者均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以新型社會經濟關系為基準,主要以新興的經濟法為基礎,調整這種新型的社會經濟關系。我國要科學的調整原生性的增量利益關系的經濟法,要遵循個體生產已由社會化生產相取代的市場發展規律。共同分享和協作創造增量利益(剩余)的關系不存在于個體生產中,再加之基于個體生產的自然經濟中,人們所創造的產品,不需要借助市場競爭交易來發揮所創造產品的價值。當時的社會是基于個體生產的簡單商品經濟,不以實現價值增值為標準的借助交換來滿足個人需求的過程,不存在利用競爭來創造增量利益的關系。而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衍生出了一種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發展機制,在該機制中,存在了共同分享與協作創造增量利益的關系。歷史上,社會化生產有著對商品生產促進和提高的功能,為此,社會化生產對商品經濟給予了高度的支持,并逐漸形成了經過競爭性交易和交易競爭的市場經濟機制,造就了市場主體之間通過競爭來對這種增量利益的關系的實現。相對于民法所調整的繼承、流轉、歸屬等存量利益關系而言,共同分享、競爭實現與協作創造增量利益(剩余)的關系與其存在本質區別。通過調整平等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剩余關系或增量利益(原生性增量利益關系)的經濟法,能夠保障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中各市場主體或社會成員在對企業利潤最大化利益與個人收益實現的基礎上,不損害相互之間的關系。接著,再調整非平等主體社會成員與國家之間的剩余關系或增量(派生性的增量利益關系)的經濟法,又能夠維持基于社會化生產的市場經濟企業以及個人的社會整體可持續增量利益與增量利益最大化的協調關系。

二、構建協調非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的宏觀經濟法

為了實現我國構建宏觀經濟法的目的,一定要使現有的國家運用社會公共資源直接參與到宏觀調控的立法、市場監管的立法、經濟活動的立法中,并以共同分享與協作創造增量利益(剩余)的經濟管理取向的立法替代傳統行政管理取向的立法。我國構建的宏觀經濟法,以經濟管理為導向,主要是國家各級政府對國民經濟管理行為的法的自我規制。為此,其要基于滿足自身可持續執政能力的需求為前提,并在國際競爭強有力的支撐下,對經濟民主進行不斷的強化,從而使公關經濟法的建立得到不斷的完善。除此之外,我國要解決有關程序法中的非平等主體間存在的權利沖突問題,并對民主集中糾錯程序法的制定進行不斷的完善。在該非訴訟程序法中,有效落實了宏觀經濟法所保護、設定以及確認的宏觀經濟法主體的權利。

三、構建協調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的微觀經濟法

其一,我國構建微觀經濟法需要依托于對勞動法以及企業法的科學改造來實現。為此,對現行公司勞動法以及企業法瑕疵的揭示是非常必要的,我國要本著“以人為本”的精神,全面貫徹對投資者各方以及勞資雙方的深入人權以及合法權益的公正保護原則,使公司勞動法以及企業法得到有效的改造,從而構建一個科學的微觀經濟法。其二,我國構建微觀經濟法需要依托于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競爭法的不斷完善來實現。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充當著對直接受損害的消費者民事權益進行保護的角色,同時,也承載著經營者損害消費者的競爭行為進行規范、禁止的責任,是一種競爭法的特別法,能夠有效促進消費者整體增量利益的實現。另外,我國還可以借助司法裁判來對平等主體之間的各種權利沖突進行解決,并構建科學的經濟訴訟法,從而科學落實微觀經濟法所保護、設定以及確認的微觀經濟法主體權利。

四、結論

對經濟法進行深入認知是構建科學的經濟法的主要前提。我國在這一方面雖然取得了階段性的進步,無論是從研究經濟法的深度,還是研究經濟法的廣度角度而言,我國已經位居世界首位。但有關于經濟法對哪一種社會經濟關系具有調整作用,仍在探索之中。筆者認為,科學經濟法的構建基于對經濟法對“增量利益(剩余)關系”調整的深入認知以及構建協調非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宏觀)經濟法和平等主體之間增量利益(剩余)關系的(微觀)經濟法,為此,經濟法也有另外一個身份,即該法律的規范總稱。

作者:沈顯武 單位: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

參考文獻:

[1]張繼恒.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學建構[J].現代法學,2014,36(2):8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