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活動稅法問題

時間:2022-07-16 03: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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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活動稅法問題

一、案件簡介

某大酒店是2009年新成立的一家合營大酒店,以家庭經營為組織形式。負責人為李某,其妻孫某幫助其經營。2010年經群眾舉報該酒店有違規使用發票行為,并采取隱蔽的手段偷稅,數額巨大,經查存在以下問題。第一,該酒店設置兩套賬簿。一套用于酒店內部核算,另一套是虛假賬簿,隱匿了大部分收入。經查證實,該酒店稅款偷逃數額巨大。第二,該酒店違規使用發票。發票借入方為某餐廳,自開業之日起,該餐廳沒有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某餐廳出資人為陳某,由于其經常在外,故該餐廳的實際經營管理由其好友齊某負責。又因該餐廳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所以沒有領購發票。消費者索要發票時,齊某向好友孫某借了兩本面額50元的定額發票,總計金額5000元,所借發票均已用。向他人借用發票的情況,陳某不知情。發票借出方為孫某,該酒店按照規定辦理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并領有餐飲業發票。當某餐廳管理人員齊某向孫某借飲食業發票時,孫某不知屬于違法行為就借與齊某。另查,案發前李某對此不知情。

二、本案所涉及的相關稅法問題

(一)問題之一:賬簿管理和設置問題

本案中,該酒店存在設置兩套賬簿的問題,私設虛假賬簿,用于應付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機關的檢查,此行為屬于私設會計賬簿。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十六條①明文規定:各單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禁止設置兩套賬;《稅收征管法》第十九條②也明文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設置賬簿的義務。由此可見,該酒店設置兩套賬簿屬于違法行為,違反了《會計法》和《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對于該酒店私設會計賬簿行為,按照《會計法》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該酒店已經涉嫌逃避繳納稅款罪,稅務機關應當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該酒店的刑事責任。

(二)問題之二:發票管理問題

本案中,首先就齊某借入發票的事實來看,某餐廳還未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某餐廳因為還未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所以沒有資格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因此齊某借入發票使用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本案齊某借用發票數額較小,具體罰款數額和是否處罰應由稅務機關酌情確定。本案中齊某借入發票是違法行為,那么違法主體是誰?按照法律規定的違法主體的判斷要件確定應該是陳某承擔法律責任。陳、孫某作為出資人本身就是一種法律事實,不能因為其沒有經營權就否定其出資人的身份,出資人陳某應承擔責任。齊某的行為,陳某可以按照餐廳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其追究責任。其次,對于酒店違規借出發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當中第24條規定③: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規定使用發票,不得有下列行為: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而酒店未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使用和管理,私自轉借,造成了違法行為的發生。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六章罰則的有關規定,第3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在本案中,涉及的轉借發票金額是5000元金額比較小,應屬于比較輕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實際情況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那么本案的違法主體是誰?因為家庭式經營是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并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孫某的違法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應該由孫某獨立承擔,孫某應當未按規定領購發票行為的違法主體。

(三)問題之三:關于逃避繳納稅款罪的定性問題

從2009年2月28日起,"偷稅"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刑法修正案(七)》用"逃避繳納稅款"取代了"偷稅"。但是,目前我國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中還沒有做出相應修改。刑法關于偷稅罪的修訂內容會對《稅收征管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產生重大影響。此案中,關于偷稅的定性也存在一些爭議。按照新修改的修正案,應該是按照逃避繳納稅款罪定罪量刑,按照法律條款規定④,"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本案來說,大酒店設置兩套賬簿的行為是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目的是少繳稅款,已經構成了逃避繳納稅款罪,且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巨大,應該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大酒店負責人李某和孫某應該作為共同責任人承擔違法責任。

(四)問題之四:納稅申報的管理問題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規定定期就計算繳納稅款的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面報告。根據本案然情況,該酒店在納稅申報時,隱匿收入,進行虛假賬簿處理。稅務機關在檢查過程中很難開展調查、防范、確認的工作。實際工作中,一些基層稅務部門對納稅申報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影響了征管質量。在納稅申報核實的檢查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有檢查的權利,卻沒有強行搜查的權利,因此不能準確核實。而且,一旦訴諸法庭,無論勝負都會給稅務機關產生不利的負面影響,國家行政機關會被披上恃強凌弱的外衣,法官在判案的時候也會對弱者有所偏向。

三、本案中涉及的稅法問題分析及建議

(一)對于賬簿管理和設置問題的分析

《稅收征管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范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稅收征管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稅收職能是否能充分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目前,我國的稅法尚處于一個發展的階段,只有三部明文立法的稅收法律,《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且三部法律也不是十分完善,對于某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較小。《稅收征管法》中對于賬簿和發票的管理問題尚待完善,對于某些違反《稅收征管法》的違法行為處罰力度不大,可操作性較低,喪失了法律的威懾性。此外,由于我國稅制目前過于復雜,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征管的難度和征收成本,造成征管乏力⑤。

(二)發票管理問題的分析

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過程中最主要的原始憑證之一,是稅收征管、稽查的重要依據。通過加強和完善發票管理,可以使稅務機關充分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行為,從源頭上控制稅源,保障納稅的順利實現。本案中,該酒店責任人隨意的借入、借出發票的行為,不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使其行為構成違法,而且對稅務機關管理和檢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礙。近年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辦法來加強發票管理。2010年12月,針對現階段發票管理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我國頒布了新的《發票管理辦法》。⑥隨著金稅工程的深入開展,使我國的發票管理制度日趨規范。對于發票管理的問題,一定要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嚴格遵守。對于發票的領購、換購需要按照合法、合理的程序進行管理。對于違法行為要堅決予以制止和打擊,提高法律的威懾力,借以提高發票管理的有效性。

(三)關于逃避繳納稅款罪的定性問題的分析

首先,將偷稅罪改為逃避繳納稅款罪應當是名實相副。稅收的本質應當是一種責任和義務的體現,如果用偷稅來表達則會形成一種秘密竊取的表現。實際上,稅款原本應是納稅人的合法財產,之所以發生偷逃稅行為,是因為納稅人沒有依法履行繳納稅款的義務,因此,將這種行為稱之為"偷"似乎不夠準確,也有欠公允,應當將此行為和所謂盜竊行為區分開來。此外,對于初犯已受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比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法政策。⑦打擊偷稅犯罪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征管秩序的有序進行,有效地保證國家稅收收入,修正案不僅體現了定罪量刑應該考慮犯罪主觀惡性的原則,同時更體現了從犯罪的實質危害性定罪量刑的原則,立法者正是出于這樣的考慮,才表現出了較高的立法水平。通過刑法寬嚴相濟的法律規定,可以保障稅收活動的有效、有序的進行。對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作出了法律規定,完善了稅法方面的法律保障。此外,對于逃避繳納稅款罪的行為進行打擊,提高了法律的威懾力。

(四)納稅申報的管理問題的分析

應該從建立科學激勵機制,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方面進行思考。我國對納稅人應盡的義務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可是卻未對納稅人享有的權利作出規定。繳納稅款的去向缺乏透明程度,納稅人與稅收信息嚴重不對稱。所以,建立科學激勵機制勢在必行,調動納稅人主動依法納稅的積極性,從源頭上阻斷納稅人逃稅行為。對納稅人可以采取各種獎勵,此外,可以引入誠信信用機制。即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的行為與其誠信記錄掛鉤。首先,要有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只有社會信用系統很完善,全社會都認為納稅光榮,誠信納稅的激勵機制才會顯示出它的有效性。其次,要有科學的稅收征管體系。稅制設計要科學合理,充分體現公平原則,體現國民待遇一致性,保證納稅人納稅心理的平衡,不隨意減免、不征或緩征應征稅款,真正做到應收盡收。同時,做好納稅人合法權益保護工作,通過廣泛稅法宣傳,讓納稅人了解權利和義務。最后,要有嚴格的失信懲戒體系,激勵與約束相輔相成。另外,稅務部門缺乏現代化的征管手段。我國稅收涉及面廣,收入來源情況比較復雜,相應地要求有靈敏的征管信息和運用現代化征管手段。稅務機關應該使用先進、科學的征管手段,形成一個綜合的網絡監管系統。

四、結語

本文通過分析一個酒店經營過程中產生的稅收違法行為為背景,詳細地闡述了在該案例中所涉及的相關稅收法律問題。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尚未完善,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已迫在眉睫,完善稅收立法,加強稅收征管制度是重中之中。除此之外,在立法的同時不僅要加強稅法的宣傳力度,讓更多人認識到依法納稅的必要性,更要加強稅務部門征管手段,用運現代化的征管手段,及時、有效地進行稅收征管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