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探討論文

時間:2022-02-22 02:28:00

導語:知識產權保護探討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知識產權保護探討論文

一、知識產權的概念

(一)知識產權的含義

知識產權一詞,最早產生于17世紀中葉的法國,是由法國學者卡普佐夫提出來的,后來為比利時法學家皮卡地所發展。1967年締造《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后,“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引入我國。[①]知識產權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別。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作的成果。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劃定的廣義的知識產權范圍包括: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狹義的知識產權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即著作權)兩部分。根據《巴黎公約》第1條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服務標志、廠商名稱、產地標志和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根據《世界版權公約》第1條的規定,版權(著作權)是指“文學、科學、藝術作品——包括文字、音樂、戲劇和電影作品,以及繪畫、雕刻和雕塑的作者及其他版權所有者的權利”,版權(著作權)的內容包括作者權與作品傳播權(鄰接權)。[②]

(二)知識產權的特征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相比較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智力成果,所包含的學術價值、藝術價值、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不同于有形財產的使用價值。知識產權與有形財產不同,不會造成自然損害。例如,某項專利技術一旦被公之于眾,就可供成千上萬人使用,而技術內容本身并沒有被分割破壞,形式上似乎沒有失去什么。然而,事實上,所有權人的利益已受到了侵犯?!皩τ行呜敭a侵犯一般表現為強占或損壞,可以一目了然;而對知識產權的侵犯則表現為剽竊、仿制或冒充等形式,不易識別,因此更需給予特殊保護。”[③]

第二、獨占性。這種獨占權只能授予一次。獨占性含義有兩層,一是排他性,如一項專利、一篇作品或一種商標權,都只能屬于一個主體;二是獨占處置權,表現在一定的期限、地域內,知識產權的主體對該知識產權享有獨占的處置權,即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不得實施其知識產權,否則將構成侵權,應承擔責任。這種獨占性與有形財產的獨占性還是有區別的,知識產權的獨占性表現在實施或使用上,而有形財產的獨占性則更廣泛,屬絕對獨占權。

第三、法定性。由于知識產權不同于有形財產,不能自然形成,所以知識產權的獲得必須經過國家立法確認。[④]如專利權的獲得必須經過申請,有國家主管機關依據相應的法律審查、批準才能獲得;商標權必須經登記、注冊等才能得到法律確認。

第四、時間性。即知識產權都有法定的保護期限,一旦保護期限屆滿,或者因為其他程序使得尚未屆滿而權利喪失,則權利終止,這就意味著變成公眾的財產。有形財產權則無任何時間限制,只要這些財產存在,主體的財產權利就存在。[⑤]

第五、地域性。根據一國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不能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除外)。而擁有有形財產,并不會因為國界的改變而改變。[⑥]

第六、雙重性。一是人身方面的權利即精神權力;二是財產方面的權利即經濟權利。

第七、可復制性。知識產權使發明創造者和作者的思想體現在一定的物品上,并通過一定的手段予以復制。[⑦]

二、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的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護激勵技術創新行為

技術創新是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從設想、發明、生產到推廣應用的過程,是一種高級的腦力勞動,它具有創造性、高效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技術創新的過程是從無到有的過程,也是信息加工的過程,它從輸入各種信息開始,經過探索性的復雜過程,最終生產出智力成果。技術創新要獲得成功,不能*強迫命令,只能*激勵、*引導、*良好的法律環境來調動廣大從事技術創新人員的積極性,知識產權的確立是一種直接的創新激勵手段。[⑧]二百多年的科技、經濟發展史表明,知識產權制度是具有有效的產權激勵機制,它利用法律和經濟的手段,通過國家法律的形式,使發明創造者在一定期限內對其技術創新成果享有專用權。他人未經專利人許可,不得使用該發明,從而使發明創造者能夠通過自己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來回收自己的投入,并進一步獲得超額價值,即對發明創造者進行市場保護,這就給天才之火添加了利益之油,為權利人提供了經濟、有效和持久的創新激勵,保護了技術創新活動在新的高度不斷向前發展。

技術創新在知識經濟的沖擊下,創新成本越來越大,風險不斷增加,企業被授予相應的知識產權后,可憑借技術上的壟斷地位,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的高額壟斷利潤,收回投資成本,既能確保企業技術創新的順利進行,又可促進企業投入更多的資金進行技術創新。[⑨]從而形成一種良性循環。并且在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期內,企業可通過技術轉讓和使用許可,獲取可觀的利潤,從經濟上、技術上激勵企業技術創新。

(二)知識產權保護為技術創新提供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

當今世界各國的競爭,與其說是經濟的競爭,不如說是科技和人才的競爭,而科技和人才的競爭最終是知識產權的競爭,誰在某技術領域擁有自主的知識產權,誰就能在這一領域取得控制權,知識產權正成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一種資源。[⑩]為了促進企業技術創新的發展,必須制定一個公平的競爭規則,并營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

知識產權制度的本質是鼓勵建立在技術創新基礎上的公平競爭,它通過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建立了公平競爭的規則。如各國的專利法都對專利的申請,授予專利的條件,專利的審查和批準,專利的權限、終止和無效,專利的實施與許可等都作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猶如體育比賽的規則,對所有參加競賽的人都是公平的,也是必須遵守的,這就為技術創新營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法律環境。[11]與此同時,知識產權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依法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實施保護。對于違反知識產權法的行為,各國政府都通過行政或司法的方式予以懲處,知識產權制度為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法律保護。

(三)知識產權保護加速技術創新的過程

知識產權制度不僅為技術創新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和有效的法律保證,同時理配置技術創新資源,正確選擇技術創新的方向和途徑提供了科學的依據。眾知,技術創新是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一種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各國專利規定,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將其發明內容用充分完整的說明書公開,并定期刊予以公布。這些最新的技術情報不僅在國內,而且在世界范圍內得到廣播,據權威部門統計,世界上每年發明的成果90—95%都能在專利文獻中查到,文獻是人類技術創新的歷史記載,也是人類智力成果的寶庫。從古至今,從中到發明創造(專利、商標)估計已超過四、五千萬件之多。[12]這樣,企業通過對專獻檢索,能夠了解和把握國內外最新技術創新的水平和動向,從而選擇正確的創新的方向和途徑,有效地配置技術創新資源,能夠抬高技術創新的起點和避免人力、財力、物力的浪費,從而站在“巨人”肩膀上發展最新的技術和水不僅如此,還能使企業進一步降低創新成本,縮短技術創新時間,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質量。據有關資料統計,運用現代的信息技術可以達到減少創新時間90%,降本75%,減少風險60%的效果。

同時,知識產權法規(主要是專利法)規定:同一項發明只能授予一項實行先申請原則即專利授予最早提出申請的人。[13]這種規定,一方面鼓勵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另一方面又加劇了企業技術創新的競爭,促使企業提高創新激勵企業率先創新而獲取知識產權保護,從而加速整個社會(包括企業)的創新行為。

(四)知識產權保護促使技術創新成果的公開和交流

知識產權制度賦予權利人一定的壟斷權利,是以技術的公開為條件的,在充分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時,又要促進技術的公開和交流,推動社會進步。比如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發明專利,其技術從申請提交之日起18個月內予以公布,實行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對于符合條件的授予專利權,技術發明創造者要獲得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及時公開其發明創造。[14]隨著高科技的發展以及現代化的廣泛應用,企業技術創新更加激烈,技術創新產品大幅度增加,而產品的生命周期越來越短暫,任何一家企業不可能長期擁有某項技術的壟斷權,當知識產權保護期結束,或先進技術取代落后技術時,其權利正常終止或提前終止,隨時都有喪失技術壟斷的危險。最好的辦法就是及時與國內外相關企業進行技術交流,或者在公知領域技術成果的基礎上推陳出新,以技術的公開和交流為依托,實現技術壟斷。[15]

三、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發展的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深化和完善市場,提高產品信譽

技術創新并不僅僅是發展新產品,還可以建立新的市場和新的銷售網絡。[16]但在對知識產權保護很弱的情況下技術創新在市場深化方面就很難發揮這種作用,因為當新的模仿品出現的時候銷售商往往傾向于經營低價位的仿制品,而產權保護制度的弱化使產權擁有者不能很容易地防止或避免他們的銷售渠道降低他們的產品質量。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了合同的確定性,它使在供應的各個環節都得以進行更好的監督和執行。反過來,回報的確定性也會促使創新的企業和他們的銷售者都愿意在銷售和商標認可方面作投資。同時,假冒偽劣產品的銷售破壞了產品的信譽,當對商標的合法權益保護較弱的時候,對這種破壞抵制的成本甚至比進入市場的成本還高。但如果一個企業通過商標建立起產品的質量信譽它更有積極性對商標的錯誤使用進行抵制。因此有效的商標保護會提高產品的整體質量,消費者的利益也得到保障。[17]

(二)知識產權制度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信息網絡的發展使得知識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擴散速度大大加快,這為各國獲取知識成果,進行交流與合作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機遇。同時,隨著知識成果貿易和知識含量高的產品貿易在世界貿易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必須有一個各國共同遵守的規則加以約束。而知識產權制度就是這方面的規則。盡管知識產權法是國內法,由各國制定,但其中有許多共性的內容,如時間性、地域性、獨占性等。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許多國家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識產權組織或條約,遵守共同的原則,如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等。[18]不僅如此,世界貿易組織還從發展世界貿易的角度制定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提出了在世界貿易發展中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必須遵守的若干規定。如果沒有這種規則,沒有知識產權制度,知識成果的引進、合作、交流就難以進行。在當今世界,任何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所需要的知識,都不可能完全*自己創造,即使像美國這樣的國家也是如此。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在大力發展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同時,從國外大量引進先進技術和外資,仍然是促進本國經濟發展的一條重要途徑。日本在二戰后一片廢墟的基礎上,能夠實現經濟迅速騰飛,其重要原因就是大量引進了美國等國的先進技術。在知識經濟時代,引進知識成果和資金,進行國際間雙邊、多邊知識成果的交流與合作,必將更加依賴于知識產權制度。

(三)知識產權制度具有保護投資的作用

科學技術的發展需要新的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一項科技成果的取得需要經過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復雜過程,需要大量的投入和付出艱辛的勞動。例如:一種新藥從研制開發到生產,需要花費十幾年的時間和幾億美元的經費才能上市。而這種科技發明成果作為知識財產是一種無形財產,屬于信息財富的范疇,在經濟學上它作為“易逝財產”,極易丟失,難以控制,因為復制這些知識幾乎沒有什么成本。[19]在信息時代的今天,這種現象就更嚴重,愈是有市場前景的智力成果,就愈是容易被任意仿制或到竊。因此,這種無形財產的流通需要法制化、規范化,使得知識產品的流通向著健康的方向發展,而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正是適應了這個需要。知識產權制度通過確認成果屬性,保障做出主要物質技術投入的單位或個人充分享有由此所產生的合法權益,通過保護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源名稱等專屬權利和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投資企業的競爭優勢,維護市場的公平和有序的競爭,并用法律正確規范人們的行為,促使人們自覺尊重或被迫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使社會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他人智力勞動成果的良好社會環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從而使其有更多的財力、物力和智力資源投向研究開發。

(四)知識產權制度具有調節公共利益的作用

知識產權制度雖然保護知識創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壟斷。如對于技術發明來說,由于技術發明得到了法律保護,因此對技術發明內容向社會公眾公開也就不必擔心了。而這些智力成果信息,對知識的再創造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萍佳芯炕蛄㈨椫埃绻艹浞掷糜嘘P信息檢索,就能準確把握國內外的發展現狀,不僅能避免重復研究,節約費用,同時也有利于在研究、生產中搶時間、爭主動。據歐洲專利局的一項研究成果顯示,十幾個條約成員國的研究開發工作如果不檢索利用專利文獻,每年就要多花350億馬克的經費。[20]因此,知識產權制度既保護了知識創造者的利益,有兼顧了社會公眾的利益,有利于調動人們各方面的發明、發現、創造的積極性,從而為國家提供更多的科研成果和知識產品。

參考文獻:

著作:

1.蔣志培:《我國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載中國司法評論第一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24—140頁。

2.萬鄂湘主編:《知識產權法理論和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48頁。

3.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二版第105—115頁。

4.鄭成思主編:《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3—217頁。

5.張廣良著:《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6—60頁。

6.鄭成思著:《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詳解》,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262頁。

7.鄭成思著:《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2頁

8.李順德著:《WTO的TRIPS協議解析》,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第173—189頁。

9.孔祥俊著:《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7—103頁。

10.劉劍文著:《TRIPS視野下的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78頁。

11.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26頁。

12.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修訂第三版第487—500頁。

13.夏國藩編著:《技術創新與技術轉移》,航空工業出版社,1993年版第78頁。

14.唐廣良主編:《知識產權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87——120頁。

15.劉月娥編著:《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第47—128頁。

摘要: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作為當今國際通行的維護人類創造特權,促進技術創新最有效的一種法律制度,它的核心是國家根據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一定時期的獨占性來鼓勵智力創造活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植根于市場經濟,以知識成果的產權明確界定和有效保護為主要特征,為技術創新提供了一種內在的動力機制和一個外部的公平競爭法律環境,對促進技術創新具有重要作用,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同時,知識產權與一國經濟增長之間有重要的密不可分的聯系,但目前對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關系的專門研究很少,這已嚴重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實踐的需要。因此,從宏觀層面對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對經濟增長影響機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關鍵詞:知識產權;技術創新;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