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失地農民創業的制約與選擇

時間:2022-05-28 11:16:37

導語:金融支持失地農民創業的制約與選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金融支持失地農民創業的制約與選擇

金融支持失地農民創業制約因素

失地農民既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農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又同時兼具兩者的部分特征,是一個邊緣化的群體。與其身份相適應,他們所處的金融環境也處于一種被邊緣化的狀態,既無法享受國家普遍意義上的惠農政策,也很難獲得市民化的待遇,在創業融資方面享受城市弱勢群體的優惠和扶持。失地農民是社會發展過程中所形成的特殊弱勢群體,這一群體與下崗職工、貧困學生等一樣,應該得到國家的政策扶持。當前,針對其它弱勢群體,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扶助其就業、就學的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措施,有效解決了這部分困難群體的生存發展問題。而針對失地農民群體,國家的政策重點和扶持資金主要是針對失地農民的就業,涉及職業培訓和勞務輸出等方面,而對于失地農民的創業,國家尚沒有針對失地農民的群體特殊性出臺適用性和操作性強的金融支持政策,影響了失地農民的創業熱情。如失地農民失去土地之后,其房屋沒有集體土地證或房屋產權證,缺乏足值抵押物,使銀行貸款和信用社風險控制難以進行;失地農民普遍金融意識不強,對信用關注不夠,使得貸款的風險和管理成本增大;失地農民群體因對國家金融政策關注不夠,認識不深,對有關貼息政策、擔保政策等措施認識不清,而使國家的鼓勵創業政策難以落到實處。由于金融政策的時效性差,針對性不足,缺乏專門針對失地農民的信貸產品,相關金融貸款產品的預期扶持效果難以落實。針對農戶生產經營提供的小額貸款,具有資金少、期限短、需擔保等特點,但對于失地農民來說,缺乏足值抵押物是其固有缺陷,而且失地農民在新的城市中創業往往需要較長期限,因而無法適應小額貸款的還款要求。無需擔保且手續相對便捷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其服務對象通常是農村信用社的信用戶,這樣一來,失地農民中的非信用戶就無法獲得該農貸產品。貸款金額較高的農戶聯保貸款,是適應現代農村的農業產業化、集約化發展的產物,其服務對象多為具備一定經營規模和資質級別的種植業、養殖業、農村運輸業專業戶,且需要五戶以上聯保互保,而失地農民群體大多選擇創辦資金需求較低的勞動密集型行業,故這樣的產品顯然不適合失地農民的現實需要。旨在壯大支農資金實力的支農再貸款,作為人民銀行推出的一項貨幣政策,用來解決農村發展過程中的種植業、養殖業、運輸業等農業相關產業的合理資金需求,而隨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結構的解體以及失地農民身份的轉變,加之傳統農村產業逐漸被現代工商業所代替,這樣的貸款品種難以適應實際需要,失地農民難以獲得支農再貸款的有效支持。我國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金融服務體系的差異性,農村的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明顯滯后。從機構設置來看,金融服務機構設置單一,被征地區域主要的金融服務機構是農村信用合作社和農業銀行,在商業化改革的導向下,這兩類農村金融機構更多地關注優勢企業和涉農項目,而失地農民屬于低效客戶群體,且創業項目多為低投入、低風險的勞動密集型行業,所需資金小且交易成本高,農村金融機構對失地農民的非農項目往往缺乏積極性。從業務范圍來看,農村金融機構更多地從事存貸款以及資金結算業務,對涉及理財、融資等綜合性業務的開展難度較大,而失地農民普遍對金融認識不深,對金融產品、融資程序的接受能力有限,加之農村的金融知識宣傳渠道單一,效果欠佳,失地農民難以獲得實在的金融服務。城鄉金融體系建設的不平衡不僅僅表現為金融服務體系的差異性,還表現為金融資源配置的不合理。總體來說,政府對城鄉金融資源缺乏有效統籌規劃,各銀行以利益化為準則,將優勢資源集中用來覆蓋重點區域和爭奪高端客戶群。有的銀行將存款不足8000萬元的低效網點撤銷,因而廣大鄉鎮和城郊地區的銀行網點數量十分有限。農村信用合作社是農村地區的主要金融服務機構,但由于資金規模不強,能夠提供的適合失地農民的金融產品和專項創業金融服務計劃十分有限,且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普遍不高,對金融產品的推廣和開發能力不強。土地征用建立新城之后,對金融機構設置的重視不夠,規劃設計的科學性和嚴謹性不強,金融機構設立不及時,廣大失地農民能夠獲得的金融資源難以適應現實所需。

金融支持失地農民創業的路徑選擇

推動失地農民創業,構建合理的失地農民創業金融支持體系,是一個綜合的社會系統工程。在此過程中需要政府發揮主導作用,金融機構發揮保障作用,廣大失地農民予以密切配合,是一個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將政府支持與市場業績有效結合、配套使用的全方位社會調節過程。政府部門必須針對失地農民的群體特征和生活狀態,改革現有金融體制,為失地農民創造寬松規范的金融環境,提高他們的融資效率,鼓勵他們的創業熱情。應參照城市下崗職工等弱勢群體的小額貸款管理辦法,論證開發適合失地農民創業特征的貸款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降低貸款準入標準,簡化貸款實施程序,縮短貸款兌現周期。根據失地農民身份轉換的現實,切實打破城鄉界限,對失地農民在城市創業或在農村從事非農項目均給予金融政策上的優惠和扶持,對合法經營的有勞動能力和創業熱情的失地農民給予財政專項基金擔保的創業貸款。實行失地農民創業貸款貼息政策,對從事產業經營的失地農民根據其失地狀態、創業進度以及安置失地農民就業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貸款貼息,貼息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與此同時,規范民間融資行為,拓寬失地農民融資渠道,放寬民間資本的合理流動,為失地農民營造多元化的金融支持環境,切實起到為失地農民創業提供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的作用。失地農民創業貸款必然需要抵押擔保,特別是對于在農村金融體系中居于主要地位的農村信用社來說,其資產規模有限,抗風險能力不強,對貸款標準和抵押條件的規定就更為嚴格。而失地農民缺乏抵押物已是不爭的事實,加之失地農民普遍信用度不高,信用貸款的管理成本和風險水平難以控制,因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擔保問題。在擔保資金方面,可以考慮從失地農民的土地補償款中提取一定的比例,這樣做也有利于避免失地農民因理財經驗不足而將土地補償款揮霍殆盡的弊端,另外地方政府也要從土地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共同組成失地農民的擔保基金。基金運作方面,可以委托擔保機構運作,也可以由地方財政管理,地方財政與指定銀行簽訂協議、共擔責任,貸款時由擔保基金直接進行擔保。除此之外,可以參照企業信用擔保,建立失地農民貸款擔保組織,由專門的擔保組織與銀行共同承擔責任和風險。這種擔保因具有一定的風險必須經過謹慎的論證和嚴密的程序,要對擔保的失地農民的個人背景和項目前景進行全面考察,科學論證,擔保過程應公開公正,在擔保金額上也應有所限定。失地農民的創業啟動及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完備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在此過程中必須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首先,完善現有的信貸產品功能,使之能夠更好地服務于失地農民創業所需。小額貸款應適當增加授信額度,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的創業資金;積極推進村鎮信用戶評定工作,將更多的失地農民納入到信用戶范疇,使小額信用貸款能夠惠及更多人群;適當調整聯保貸款條件和降低準入標準;適時擴大支農再貸款的適用范圍,使標志更為明晰。其次,創新信貸產品,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多操作性強的金融品種。針對失地農民的創業項目特征,提供更多額度小、利率低、周期長、門檻低的信貸產品或貼息政策,擴寬對失地農民的服務空間,對創業成功、按時還款的失地農民還可給予幅度更大的二次信貸優惠,為失地農民提供更大的選擇空間。最后,推出更多的理財產品,保障失地農民資金的保值增值。失地農民普遍理財能力較弱,其土地補償款和職業收入多用于購房、教育等消費支出,很少用來購買保險、債券等理財產品,應根據失地農民特點,推出更多風險低、周期短、收益穩定的理財產品,引導失地農民理性投資,這對于他們的創業過程同樣至關重要。有效的金融服務離不開合理的資源配置,必須切實整合金融資源。當前在廣大的城郊地區,缺乏完整的為失地農民服務的金融體系。本應起主導作用的農業銀行已經將放貸重點轉移到優勢大企業和重點涉農項目,農業發展銀行也轉變為主要為農產品流通服務的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存取款等現金結算業務,放貸額度小、種類少。因此,農村信用社在城郊地區的金融市場占據主要地位,但由于其資金來源途徑狹窄,難堪重負。因此,必須構建多元化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打破合作金融的壟斷地位,引入多種金融形態相互競爭機制,以為農業發展和農村經濟服務為宗旨,盡量保留各種金融機構的縣域分支機構,并加強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提高他們的金融服務水平,使商業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共存共贏,共同為失地農民提供優質完整的金融服務。失地農民在創業過程中,金融意識和金融知識的匱乏已經構成了影響他們創業的極大障礙,因此必須對失地農民進行必要的金融知識宣傳和培訓。宣傳培訓內容涉及對金融意識和觀念的培養、金融法律和政策的講解、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推介、金融道德和規范的普及等等,使廣大失地農民正確衡量自身狀況、合理估算融資需求、知曉金融產品功能、掌握金融業務流程,在此基礎上恰當選擇金融產品和創業項目,順利辦理融資業務,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此同時,使廣大失地農民樹立誠信意識,充分重視自身信用建設,這不但有利于自身融資行為,也有利于金融部門開展工作。在宣傳和培訓形式上可以采取集中培訓,也可采取失地農民喜聞樂見的多種形式,諸如電視、廣告、印發小冊子等形式,將金融知識傳遞給失地農民。

本文作者:張媛工作單位:遼寧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