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管的法理分析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5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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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證券監管既是經濟學問題,亦是法學問題,在經濟分析法學和社會法學的思想中有其法學的理論基礎。從法律意義上講,證券監管指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管理。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公法與私法的融合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其法律價值主要表現為秩序、效益和公平,它是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必不可少的強心劑。
證券監管是一個經濟學的問題,在管制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市場失靈理論中有其經濟學理論基礎。同時,證券監管也是一個法律問題。證券監管必須以法律為依據,證券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監管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都離不開法律的規定和授予,離開了法律,不僅證券市場將失去控制、規范、指引、和保障,而且證券監管機關也失去了監管的標準、權威、手段和基本前提。
一、證券監管的涵義
從廣義上來說,證券監管指的是立法機構、行政機關、行業組織等證券監管機構,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公平、效率,消除證券市場價格扭曲、壟斷、外部性、信息不對稱等缺陷,提高資本配置效率,保障其有序運行,利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手段,對證券發行、交易等各個環節的活動及各市場主體實施監督和管理的行為總和。狹義上僅指的是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管理,即法律意義上的證券監管。當今世界,證券監管的模式一般分為三種:以美國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和以英國為代表的自律主導型,以及以法國為代表的中間型監管模式。我國實行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集中統一監管模式。
證券監管的主體廣義上包括國家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行業組織,立法機關制定監管法律法規,行政機關負責執行法律法規,而行業組織主要通過制定行業規則對自己行業的成員進行自律監管;狹義的監管主體指政府行政機構。各個國家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特點,授權不同的政府部門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
證券監管的對象是證券的發行、交易等各個環節的活動和證券市場活動的主體。各國對證券發行的監管主要是通過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和證券發行信息披露制度來實現;而對證券交易則通過證券上市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持續披露來實施監管;同時采取禁止操作市場、禁止內幕交易和禁止欺詐等禁止性規范來規制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活動的主體一般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投資人(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證券交易所、證券市場中介(證券承銷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信息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等。
證券監管的目的是提高市場效率,減少市場風險,充分發揮市場機制配置資源作用,保證合法的證券交易活動,督促證券經營機構依法經營,禁止違法行為,防止少數機構壟斷操作和擾亂證券市場,從而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證券監管的法理基礎
證券監管的法理基礎主要體現在經濟分析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的思想中。
1.經濟分析法學派。經濟分析法學派的奠基人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運用交易成本理論分析了法律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其結論被人歸納為科斯定律。科斯定理的第一律是假定交易無費用,不管怎樣選擇法律、法規,權利分配的最終結果與規則無關,法律權利的任何分配都能到達理想的有效益的結果。這種理想狀態事實上是不存在的。第二律是交易成本為正,有效益的結果不可能在每個法律規則、每種權利配置方式下發生。這種情況下,合意的法律規則是使交易成本的效應減至最低的規則。這些效應包括交易成本的實際發生和避免這種交易成本而做出的無效選擇即機會成本。科斯定律無疑表明,經濟活動中的交易成本是實施監管必須考慮的,而且對不同的市場要應用不同的調整方式。在零交易成本的市場中,法律沒有必要以任何特殊的方式和措施來配置資源,僅需要民法調整;在正交易成本的市場中,為了把交易成本減至最少而獲得最大的效益,政府必需實施其他行政和法律監管措施。證券市場是一個正交易成本的市場。發行者需要支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承銷機構等各種中介費用,投資者需要交納交易傭金、印花稅、交易稅等費用。因此,應用科斯理論,證券市場不僅需要一般的民法調整,而且需要實施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加以監管,以降低交易成本,保證證券市場效率。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認為,法的宗旨是效益,即以價值最大化的方式來分配社會資源,一切法律的最終目的在于提供一種資源配置的激勵環境來增加社會財富;社會公平即是效率,判斷行為、制度是否正義或善的首要標準在于它們能否使社會財富最大化,但也容許效率、自由、平等等價值原則之間相互協調;法律必須是具備可行性、公開性以及與其自身目的相適應的規定權利和義務的主權者命令,所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動歸根到底是通過法律提高利用社會資源的有效性,增加社會財富。_3從波斯納的觀點來看,市場需要制度上的效率和公平,效率比公平優先;制度(主要是法律)ife用于權利分配,從而影響效益。由于證券市場自身的弱點和復雜性,如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對稱性往往致使投資者受害;存在著壟斷和操縱行為從而導致不良競爭降低市場運行效率;過度投機現象扭曲價格信息、抑制資源有效配置等等,市場的自我調節的功能受到極大制約,權利和資源在市場中的分配往往背離社會效益與公平。因此,制定證券監管法律制度,依法實施證券監管,合理分配權利和充分利用資源,是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公開與交易公平、提高證券市場效率的必然要求。公務員之家
2.社會法學派。社會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龐德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工程,是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應注重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的內容,而法律的作用在于承認、確認、實現和保障利益。他把利益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包括在個人生活中并以個人名義所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以政治生活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社會利益是存在于社會生活中并為了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和活動而提出的各種主張、要求和愿望。這些利益都是應該由法律通過規定權利與義務、維護權利和強制義務的制裁方法來得以承認和保護。三種利益中社會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公共利益與社會利益有時是重合的,當三種利益存在重疊或沖突時,更應強調的是社會整體利益。我國證券市場中顯然也存在著各種利益的沖突,如發行人不及時披露信息造成投資者受損,機構投資者、莊家操縱市場損害個人投資者的利益,掌握內幕信息的人通過內幕交易撈取不正當利益等等,這種沖突達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引起整個證券市場的混亂,擾亂整個國民經濟秩序。當道德的手段不能調整和協調這種沖突時,這個任務就交給了作為社會控制的最重要手段——法律,于是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就產生了。通過制定和執行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制裁各種侵害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使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的運行,從而達到維護整個社會利益的目的。
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本質
一般來說,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調整國家在實施對證券業的監督和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法,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產物。私法公法化是指公法對私人活動干預的增強,從而限制了私法原則的效力,并導致私權自治范圍的縮小,實質是要求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干預、協調并參與社會經濟生活,對權利濫用、契約絕對自由等所產生的弊端給予矯正,以謀求社會的公平與正義。而公法私法化則是指由于國家職能的擴大,國家直接作為私法主體的身份出現或者通過國家控制的企業按私法的原則來執行公共職能。公法與私法相互滲透和融合,是現代法律發展的一大特征。公法與私法相結合的結果,使得出現了一些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法律部門,如經濟法、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等,有學者把這些法律法規稱為社會法,證券監管法就是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融合的產物,是社會法的一種。它所調整的證券市場關系是市場關系的一種,原本屬于私法調整的對象,而它的調整方法卻主要是公法調整方法,如命令、禁止、許可、查封、凍結等。當然,對證券市場的監管也包括私法調整方法如自律監管。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屬于經濟法的范疇。經濟法是國家為了克服市場調節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調整全局性的、社會公共性的、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券市場作為市場經的重要部分,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活動和宏觀調控的重要領域。對這個領域實施宏觀調控即監督和管理其法律規范就是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因此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屬于宏觀調控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一個重要的部門法——證券法的分支。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任務或基本功能,反映了法的基本觀念,昭示了法的邏輯起點和存在意義。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就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的法律制度之一。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是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各國證券立法中幾乎無不把規范證券市場、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2)證券監管的各項法律制度如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其實質都是為了維護證券市場的有序狀態,從而達到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3)證券監管機關的一切監管行為的出發點和歸宿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證券監管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其職責,不得濫用職權侵犯證券市場中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價值
對于法的價值,眾說紛紜。但秩序、自由、平等、公平、效益、正義、人權作為現代法律制度價值的組成部分,無不得到認可。而最能反映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本質特征的價值是秩序、效益、公平。
1.秩序。秩序總是意味著在社會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關系的穩定性、進程的連續性、行為的規則性,以及財產和心理的安全性。_6與秩序相對的是無序,也就意味著雜亂無章、難以控制、無法預測的狀態。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所蘊含的秩序價值在于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和維護證券發行秩序、證券交易秩序,預防和制止無序狀態的出現,實現證券業的穩定、健康和良性的發展。具體體現為通過法律明示證券市場上的各種合法和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設定證券市場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模式,發揮法的指引、強制、評價、預測、教育等功能,把人們的證券行為納入合法的軌道。
2.效益。效益或效率從經濟學上來講就是資源的合理配置,利益的最大化,意味著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產出。法律的效率意味著權利、權力等社會法律資源的合理優化配置,從而實現效益的最大化。具體表現為:法律應當保障個人的物質利益并鼓勵個人去追求合法的物質利益;法律應當確認和保護產權關系,鼓勵人為了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轉讓財產;應當確認和保護、創造最有效的經濟運行模式,使之容納最多的生產力。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效益價值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通過審核、批準、許可、命令、指導、處置、鼓勵、查封、凍結等調整方式,來規范證券的發行和交易等行為,以降低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提高整體效益,并防范證券違規違法行為于未然,從而降低社會成本;第二,通過制定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市場欺詐等禁止性規范來防止各類非法行為,以獲得較高的社會效益;第三,在證券違規違法行為發生后,通過追究證券法律責任來補救或彌補違規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從而降低市場的負效益、提高證券市場的整體效益。
3.公平。公平往往意味著公正、公開、平等,在哲學上公平的內涵與外延無不與正義相關。亞里士多德以平等為基礎,把正義分為分配的正義和矯正的正義,前者是指將利益、責任等任何社會資源按照均衡平等的原則在社會全體成員間公平合理的分配;后者指的是當均衡的正義遭到破壞時,重新按均等的原則加以建立和恢復。正義大體可以分為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羅爾斯的形式正義指公共規則的正規和公正的執行,可稱作規則性的正義,而實質正義概念指的是有關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即社會正義。佩德爾曼的形式正義指對每個人同樣看待,是一種活動原則,根據該原則凡屬于同一基本范疇的應受同等的待遇;而實質的正義指對每個人根據優點、工作、需要、身份、法定權利分別對待。證券監管法律制度體現的公平價值也應包括實質公平和形式公平。就實質公平而言,要求證券監管法律制度對權利和利益進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保證證券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這就要求法律制度應當體現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證券監管機關應當嚴格依法履行其法定職責,對各個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其他證券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第二,證券從業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利用其職務之便為自己利益買賣證券,不得相互勾結,損害投資者利益。這樣才能實現公平競爭,維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就形式公平而言,要求制定公平的證券市場規則。證券監管法律制度應當明確以下制度。第一,市場準入制度。在證券市場上保證各類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就能申請和發行自己的證券,投資者有同等的參與證券市場和獲取市場信息的機會,并享有投資的自主決定權。第二,市場救濟制度。當證券市場各個主體尤其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應當有具體的救濟制度如訴訟機制來補救,通過適用法律來維護公平。第三,證券監管制度。監管制度必須公開、公平、公正,實施監管的具體程序、步驟、方法應當明確。
總之,在證券市場上,必須兼顧公平和效益,保持證券市場運行的高效性,維系證券市場各運行環節的公平性,從而保證一個和諧、穩定、良性的有序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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