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敗制度建設論文
時間:2022-05-19 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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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的法律體系不完善。處分和懲治腐敗分子的法律法規,常常是分散在刑法或黨的各類紀律文件中,懲治腐敗的法律缺少統一性和完善性。同時,對于腐敗行為的懲罰不統一導致腐敗分子有機可乘,如果單憑嚴酷來處罰腐敗分子,并不能夠震懾腐敗分子。反腐機構職權的分散和力量的薄弱。主要體現在反腐機構職權的不對稱,缺乏制約。無論是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政府的監察部門還是反貪污賄賂局,都是只能對下級領導干部進行監督,而無法對上級黨政領導以及同級的黨政領導進行有效監督,如此造成了監督機制的空白。上級的監督往往掌握在黨政機關首長之中,以領導意志為轉移,監督以上級的領導素質而決定,而反腐機關沒有監督的主動權,這就反映了制度上的嚴重缺陷。另一個不可忽視的腐敗現象滋生和蔓延的原因是人們道德觀念的淡薄。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觀念的錯位和道德準則的缺失等,引起了道德行為的失序。近年來,各種腐敗現象迅速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腐敗現象產生的根源是剝削階級意識形態的沒落,這與我黨的性質和宗旨是完全對立的,嚴重破壞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二、反腐敗的制度建設的幾點對策及借鑒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突出重點。規范和制約權力是各項工作的核心,尤其是對領導干部特別是各級主要負責人的規范和制約,使其遵守黨的政治紀律、遵守廉潔自律規定等。要切實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方面下大力度。切實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從而讓人民群眾體會到反腐倡廉成效,真正地感受到黨和政府對民生問題的重視。
(二)建立預防腐敗的法規、制度,規范公務人員職業行為。制定統一的反腐敗賄賂法是與反腐敗斗爭的應有之義。要明確反腐專職機關獨立行使職能的相關職責和偵察權力,確定關于貪污分子的刑事證據、對其審判的制度和一切有關妨礙司法的懲處制度等。同時要改善公職人員的工資和物質待遇,禁止公務員從事贏利性活動,改革分配制度,改善社會分配不公現象,這應當成為我們預防腐敗現象、促進廉政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繼續深化監督體制改革,加強社會監督。一方面要切實提高公民的監督地位,認識到公民監督在反腐敗中的重要。國家應建立統一的舉報受理部門,給予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要增強輿論的監督作用。不僅要制定相關的法律對新聞工作者的工作權利進行保護,要保證輿論監督的獨立性,還要在堅持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和保證大局穩定的前提下不斷減少對輿論監督的干預和制約。
作者:任玉萍單位:河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