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教學的困境與對策綜述

時間:2022-02-21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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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教學的困境與對策綜述

摘要中國法制史在教學的過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學生和老師對該門學科不重視、教材體例僵化和內容單一、教學方法單一、教學手段不靈活等,針對以上問題可以通過更新教理念、優化教學體例和內容、豐富教學方法、改革教學手段等途徑來幫助其走出困境

關鍵詞中國法制史;困境;對策

一、課程性質

中國人向來具有崇古的傳統,所謂“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對法律歷史進行研究自是其中應有之意,而對于本國法進行追溯更是由來已久。

中國法制史具有交叉性,它既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一門專史,同時也是法學領域的—個基礎學科。目前中國大陸地區的歷史系并不開設的中國法制史課程卻是自1997年以來法學本科階段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全國所有的法律專業,如果沒有或不能開設中國法制史課程,就要取消其辦學資格。”同時也是法律碩士和大部分綜合性重點高校法學碩士綜合考試的重要內容,2003年該課程內容又被納入到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之中。這一硬性規定使中國法制史在各法學院(系)中爭得了一席之地,但在越來越以實務性和技術化為追求的法學教育中,中國法制史的學科地位與發展問題始終困擾著教研人員,有時理論與現實的對峙甚至十分尖銳。

二、中國法制史教學中的困境

(一)缺乏正確的認識,重視程度不夠

中國法制史雖然是法學本科教育必修的14門核心課程之一,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遠未得到應有的重視。

首先,自近代以來,為了改變法制落后的狀況,從政府到學者大規模學習、引進西方的法律制度。受此影響,中國法制史的教學、研究總是自覺或不自覺地以泊來的西方理論和價值體系詮釋、衡量、評判中國傳統法制及思想,始終未能擺脫以國勢強弱論文化優劣的束縛。在此背景下,對西方法的推崇和對中國傳統法制的貶損是顯而易見的。

其次,中國法制史的教學內容與司法實踐距離遙遠,很難學以致用,所有這些都使得學生對學習法制史的價值和意義產生困惑。

最后,中國法制史是法學和歷史學的交叉學科,蘊含豐富的哲學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文化觀念。這樣要求教師既需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和部門法知識,同時也需要具備一定的史學功底。這無疑增大了教師的教學難度,也容易使學生產生畏學心理。

博登海默曾說過:“如果一個人只是個法律工匠,只知道審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實在法的專門規則,那么他的確不能成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二)教材體例僵化和內容單一

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法學本科階段的《中國法制史》教材體例和內容趨于定型,至今鮮有變化。在體例上,表現為史學上的“斷代體”編排;在內g-~,限于歷史上國家法的“靜態”介紹。

其一,體例上的“斷代體”。基本上都是采取以朝代為單元和線索。這種編排體例,在目錄中,既體現不出法律制度的傳承關系,也不能突出其發展演變,更無法顯示小國法制史的階段性和整體性特征。

其二。內容的單一性。從中國法制史教材內容看,偏向于制度性史實,即從夏商開始以朝代為單元分別設置立法、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司法訴訟制度等方面的內容,到近代后增加立憲及憲法內容。這難道就是中國歷史上法制的全貌嗎?相信就連教材的編纂者也一定會持否定態度。筆者認為中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應該包括以下方面:“(1)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立法活動、立法成果;(2)中國各個歷史時期的司法狀況;(3)中國各個時期內各種類型政權的宏觀法制狀況;(4)各個時期法律制度產生過重要影響的哲學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學說;(5)中國各個歷史時期內社會各個階層的價值觀念、風俗習慣以及宗教等傳統。”但實際上,教材的以后各章節幾乎不涉及以上后四個方面。

(三)教學手段單一

如前所述,中國法制史的教學內容起自夏朝,訖于當今,縱橫幾千年,所涉及的歷史典籍資料浩繁久遠,長期以來的中國法制史教學實踐都是以傳統的講授為主,制定教學目標、設計教學方法、進行課堂教學都是以教師為中心。教師講解事無巨細,強調知識的完整與系統;而學生也習慣于被動地接受。這種“老師講、學生聽”的基本教學模式,在現代教育體制之下顯得單調、枯燥,難以引起學生的求知興趣和深入思考,也難以喚起師生間的互動與共鳴。而且在有關中國法制史的各類考試中,出題重點偏向于識記,集中于較為客觀的概念和制度描述,而忽視對中國法制史的宏觀把握,致使學生難以對中國法制史的精神實質作出正確地理解。

(四)教學方法缺乏靈活性

一個世紀之前,蔡樞衡先生即說過“大學法律學系中的中國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到一個主觀上興味濃厚、客觀上勝任愉快的教授。目前高校大學生是20世紀90年代的“新新人類”,要使中國法制史這門帶著厚重歷史色彩的理論課程對他們產生吸引力是—個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相對于部門法學而言,它的知識點零散,史料的羅列多于理論的綜合分析,缺少案例的潤色,實用性不明顯;語言上,古漢語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晦澀難懂,這些足以拒人于千里之外。

三、中國法制史教學應對策略

(一)更新教學理念,務實與務虛相結合

中國法制史應當是一門兼具法學的“務實性”與史學的“務虛性”的學科。前者是指現代法學知識體系的最終取向是實際運用,目標是培養具有實踐能力的法律職業者;后者是指史學的目標在于追求歷史的真相,與實務并不直接相連。而中國法制史則游走于務實與務虛的邊緣,它必須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才能左右逢源。

務實途徑有二:一是服務于司法考試。這是一條通往法律職業的必經之路。“在一些國家,司考已經成為法律教育的指揮棒,大多數學生只對司考要考的課程感興趣,而司法考試不考的課程,除非教師特別有魅力,否則課堂上就是門可羅雀了,上課對學生和教師來說都是一種折磨。”自2003年中國法制史列入司法考試科目,其重要性在學生的心目中凸現。而作為教師也應以此為契機,認真梳理知識點,上課時對于重要的制度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強對中國法制史近現代部分的教研,因為它直接與當下相關聯。中國今天的法律體系在知識層面上發軔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清末變法修律,那一套直接從日本、問接從德國移植過來的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體系構成了當今法學教育、立法、司法的基礎;在實踐中,除以上外,還包括共產黨人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所形成的“政法”傳統,兩者對于今天的法制實踐有著最為直接的意義。但遺憾的是,在教研中對此投入十分有限。

務虛可能是大多數教學者正在進行的工作。這不僅是對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弘揚,而且“由于歷史,包括中國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有著其他專業無法取代的功能,它的存在與發展是不言而喻的。而且,社會愈走向文明,人們對傳統的興趣就會愈加濃郁,愈是民族性強的東西,就愈能走向世界,這是發展的規律所決定的。”這句話同樣適用于中國法制史的教學。

博登海默說:“攻讀法律的學生如果對其本國的歷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的演變以及該國法律制度機構對其周圍的歷史條件的依賴關系。”

(二)優化教學體例和內容

優化教學內容需要正確處理好繼承與發展、傳授知識與培養能力的關系,使課程教學內容具有“新”(體系新穎)、“精”(內容精練)、“強”(實踐性強)、“寬”(使用面寬)的特點。

其一,構建新的教學體例。在目前的本科教學大綱中,中國法制史的時間跨度是從約公元前21世紀夏朝法制創建到1949年新中國建立之前。在這一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禮與法的關系構成最為重要的主線,而劃時代的四次法制變革皆圍繞于此。其分別是春秋戰國時期的禮法之爭、秦朝的棄禮任法、漢至明清的禮法合流、清末的第二次禮法之爭。據此,我們可將體例劃分為六章。第一章是禮治時期的中國法:夏商周時期的法制;第二章是第一次禮法之爭: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制;第三章是棄禮任法:秦朝的法制;第四章是禮法合流:漢——明清的法制;第五章是第二次禮法之爭:清末變法:第六章是法制現代化:民國時期的法制與革命根據地的法制。值得一提的是,第四章原是傳統法史教學的重點,篇幅較大,但無需——展開,可以采取先概述基本特點,再設計專題分述。如傳統民事法律,在形式上,既有國家法,也有民間法,而后者更為發達;在內容上---包括財產、婚姻、家庭、侵權行為等專題,可采取先總結立法特點和演變歷程、再附以司法判例和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解析的做法,使學生由面到點、深入透徹地進行了解。其中要突出制度的變化性、比較性以及法律的“表達”與“實踐”的差距,而并非以往材料的重新組合與編排。

其二,重新選擇教學內容。這里存在損益的問題。從教材看,其內容重復較多,滿足于點到即止。在課時已大為縮減的情況下,對于絕大多數以務實取向為主的法學院,本科法制史教學必須突出重點,講授傳統法律中最基本的內容,讓學生把握其根本特點和代表性制度,同時必須補充一些新史料和新觀點,介紹學術界對同一問題的不同看法,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習慣和創新性思維。比如,關于傳統法律文化中的訴訟觀念,過去我們認為由于儒家的重義輕利觀念、訴訟成本的高昂、司法的黑暗及訴訟程序的復雜等原因,使得古代中國人在面臨糾紛時對于訴訟與否顧慮重重,而最終更多地采取了和解的方法或回避、忍讓的態度,在不同程度上實踐著“無訟”的理想追求。但從目前大量發現的明清州縣訴訟檔案來看,這一傳統觀點值得商榷。

(三)改革教學手段

老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手段把本來應當有機結合的教與學非常不科學地分割開來,這種“一言堂”“滿堂灌”的教學手段會使課堂氣氛非常沉悶,老師和學生沒有溝通和交流的平臺,最終的結果是達不到預期的教學效果,因此我們應當使教學手段多樣化,并且根據教學內容、學生的反饋將這些手段靈活轉換。

首先,隨著教學現代化的進程,大多數高校都能夠采用多媒體教學,一堂課的信息量大大增加,而且也使習慣了“聽”的學生有機會“看”。這對我們法史學的課程來說是一個非常重大的轉機。充分運用多媒體教學手段,制作直觀并且美觀的幻燈片、點綴圖片或者動畫必然會使課堂增色不少。此外,我們還可以充分利用國內近幾年來的“講壇熱”,例如央視的《百家講壇》,其中于丹老師的《論語心得》、《莊子心得》,王立群先生的《王立群讀史記》,易中天先生的《先秦諸子百家爭鳴》等都可以穿插在相應的教學內容之中播放給學生看,使我們的課堂聲情并茂。

其次,我們還應當適時地為學生提供一個暢所欲言的空間,即安排課堂討論或者讓有興趣的學生自己當一次老師。走上講臺講上一段。這種手段最好安排在課程的后半段,例如講完唐朝法律制度之后,那時學生已經學習了大部分課程,對已學的課程可能已經產生了自己的看法和觀點,而對未學課程的框架有了一定的把握,那么組織一場討論或者學生的小講座既是給學生一個表達觀點的舞臺,又是對教學效果進行的檢測。

(四)豐富教學方法

“教學有法而無定法”指的是在尊重教學規律的前提下,應追求方法的多樣性和創新性。傳統的中國法制史教學大多采取“灌輸式”,因為課堂僅有45分鐘,而教學內容量大且十分瑣碎,如果不抓緊時間,教學計劃都無法完成,效果更是難以顧及。這無疑與大學素質教育的目標背道而馳。因此,要根據教學內容的不同采用最合適的方法,精心設計,靈活運用,以教促學,教學相長。

因此,在教學過程中,可以將“講”與“不講”、“粗講”與“精講”、“多練”與“不練”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教學時間要精簡,教學內容要精練,教學過程設計要精心,教學語言要精彩。綜合利用比較法、案例法、延伸法等多種教學方法,做到在教學過程中動靜相宜、縱橫交叉、融會貫通。做到課堂講授與課堂討論相結合、系統講授與專題講座相結合、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

法律人才并非只是熟悉法律適用的法律工匠,而是具備深厚法律素養的社會精英。博登海默說得好:“研讀法律的學生如果對其本國的歷史相當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的演變過程,也不可能理解該國法律制度對其周遭的歷史條件的依賴關系。”“—個只懂法律的人,只是—個十足的傻漢而已,并極易淪為社會公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