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壁壘機理與貿易成效

時間:2022-06-26 04:46:20

導語:知識產權壁壘機理與貿易成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知識產權壁壘機理與貿易成效

隨著知識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日益成為國際競爭力的核心要素。在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中,知識產權被發達國家用來充當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形成了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壁壘———知識產權壁壘,對國際貿易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際貿易構成了較大的威脅。世界貿易組織致力于各國削減關稅、取消歧視待遇和其它貿易障礙,對相關貿易壁壘都進行了相應的規制,但對知識產權壁壘卻沒有制定專門的規則。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專注于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卻視而不見,該協定實際上助長了知識產權壁壘而沒有像世界貿易組織的其它協定起到對貿易壁壘的約束作用。發達國家不僅利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而且還不斷通過《反假冒貿易協定》和各種區域貿易協定制定超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更為嚴厲的知識產權規則,這必將進一步助長知識產權壁壘的使用。目前,在國際市場上,我國產品正在由粗放式的價格競爭轉向高附加值的品牌和技術競爭,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憑借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先發優勢,頻繁運用知識產權打壓我國產品出口,遏制我國企業轉型升級,給相關產業造成深遠影響。在遭遇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時,我國政府和企業既缺乏明確的指導思想,又缺乏科學有效的應對措施,基本處于被動挨打的地位,知識產權壁壘的嚴峻現實要求我們必須加強對知識產權壁壘的理論和實證研究。

一、文獻綜述

1.國外文獻

文獻檢索結果顯示,外國學者很少把知識產權作為貿易壁壘進行專門研究。國外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1)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貨物貿易的影響。較早就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對貨物貿易的影響進行研究的學者是Maskus和Penubarti[1],他們主要從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影響的市場擴張效應和市場勢力效應來分析知識產權保護對貨物貿易的影響。Maskus[2]的進一步研究認為,由于發展中國家市場可能存在較高的模仿成本,降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并不一定導致創新企業的市場力量降低;并且由于本國市場替代品的存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也并不必然導致壟斷,這使得知識產權對貿易的影響效果更加難以確定。Smith[3]的實證研究表明,如果提高具有較大市場規模、具備一定模仿能力的中等收入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出口廠商將會增加對他們的出口,而提高經合組織等高收入國家和收入水平最低國家的知識產權水平,幾乎不會改變出口廠商的貿易規模。Rafiquzzaman[4]的研究結果顯示,模仿能力越強的國家市場擴張效應越明顯,而市場勢力效應在模仿能力較弱的國家中比較明顯。(2)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技術許可的影響。Markusen[5]提出,如果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使技術被許可方的叛逃動機降低,技術的許可方可能更愿意進行許可。Yang和Maskus[6]的研究結論同樣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技術貿易,因為這樣可以使監督、訴訟等成本降低。Tanaka、Iwaisako和Futagami[7]的研究也認為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可以降低許可談判的成本,因此可以使技術貿易增加。(3)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世界福利的影響。Chin和Grossman[8]建立了一個簡易的雙寡頭模型對知識產權保護對世界福利的影響進行了分析。研究結果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并不會使每個國家的福利都得到改善。由于發展中國家對發達國家存在技術依賴,取消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對增進發展中國家的福利是有益的。Diwan[9]的研究與Chin和Grossman的結論明顯不同,他們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可以提高世界福利,對改善發展中國家的福利也是有益的。Deardoff[10]的研究結果顯示,強知識產權保護會增加壟斷產品的價格,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雖然能提高發達國家的福利水平,但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卻會造成福利損失。Helpman[11]的研究認為,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提高使發達國家的貿易條件得到改善,但同時卻導致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惡化,給發展中國家帶來福利損失。總體而言,國外學者的研究認為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技術貿易活動的增加,但知識產權保護對貨物貿易和世界福利的影響存在不確定性。

2.國內文獻

我國學者對知識產權壁壘的研究集中在以下方面:(1)關于知識產權壁壘含義的探討。雖然我國學者對知識產權壁壘定義的表述有所不同,但理解基本一致,即認為知識產權壁壘是指一國實施或支持的,以保護知識產權為名對含有知識產權商品的進口限制措施,或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濫用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合理障礙的其他措施[12-13]。(2)知識產權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國內學者提出的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主要有如下類型:關貿總協定中有關法律條款的濫用;貿易的內部化和選擇性投資;國內特別立法措施;加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設置知識產權網;對知識產權侵權擇時而訴;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和價格歧視;禁止平行進口政策形成的貿易壁壘;技術標準和知識產權結合,實施標準戰略;跨國公司知識產權的濫用。(3)我國應對知識產權壁壘存在的主要問題。應對來自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我國政府和企業主要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企業缺少具有核心競爭力的自主知識產權;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不重視專利文獻檢索;國內知識產權立法不健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行政執法存在缺陷,缺少對外知識產權糾紛協調機制和知識產權預警機制;知識產權人才匱乏。(4)知識產權壁壘的應對策略。應對知識產權壁壘,我國政府和企業應當在如下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推進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預警機制;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深入研究相關國際規則及主要國家知識產權法的立法及實踐;改進和完善我國知識產權的相關立法;加強知識產權的人才培養,實施知識產權人才戰略;在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規則框架內尋求解決方案;制定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5)知識產權壁壘的其它問題。除上述幾個方面,我國學者還探討了知識產權壁壘的如下問題:知識產權壁壘的特征;知識產權壁壘對我國的影響;知識產權壁壘的供求因素;知識產權壁壘的發展趨勢等??傮w而言,國內學者對知識產權壁壘的研究正在從宏觀向微觀發展,即從知識產權壁壘的表現形式及貿易影響的宏觀分析向知識產權壁壘形成和影響的微觀機理轉變,研究方法也相應從單純的定性分析向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結合轉變。

二、知識產權壁壘的作用機理

貿易壁壘的形成,從根本上講是從關境上形成了對進口產品數量和進口產品價格的控制機制,發達國家主要通過這兩種機制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知識產權壁壘的數量控制機制主要是通過訴訟等途徑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進口;而價格控制機制則是通過收取知識產權的許可費用,降低進口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上的競爭力進而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

1.知識產權壁壘的數量控制機制

知識產權壁壘主要是指發達國家的企業運用知識產權這一工具來限制發展中國家企業產品的進口、打擊競爭對手,通常的方式是以競爭對手為被告提起侵權訴訟。訴訟的結果無非有三種情況,即勝訴、敗訴與和解。在出口商勝訴的情形下,知識產權的數量限制作用并未完全失效。因為知識產權訴訟往往漫長并且費用高昂,出口廠商往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并付出高額訴訟費用,并且訴訟期間還會產生市場聲譽、商業機會損失,出口商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市場”,雖勝猶敗,對進口國的出口仍可能大幅下降。在出口商敗訴的情形下,進口國就會禁止進口商品繼續進入本國市場,此時,知識產權就成為一種貿易壁壘且是以直接的數量限制發揮貿易壁壘作用的。在雙方和解的情形下,出口商的產品仍然可能被禁止進口。此即形成了知識產權壁壘的數量控制機制。圖1表示的是知識產權壁壘的數量控制機制。Sf是在不存在知識產權壁壘的情況下,進口國市場上的外國供給曲線,S''''f是存在知識產權壁壘的情況下進口國市場上的外國供給曲線,國內和國外供給加總后的總供給函數分別用Sh+f和S''''h+f表示,進口國的總需求曲線用D表示。當設置知識產權壁壘后,Sf和Sh+f向上方移動,進口國的供求均衡點由E變為E'''',進口數量則由設置知識產權壁壘之前的Q1縮減到Q0的水平,即商品進口量減少了(Q1-Q0)。

2.知識產權壁壘的價格控制機制

為克服進口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出口企業必須積極應訴,證明自己的產品并未侵犯對方的知識產權。無論結果如何,出口廠商都將因知識產權訴訟而付出慘重代價,出口產品的成本優勢降低,競爭力下降。此即形成了知識產權壁壘的價格控制機制。圖2表示的是知識產權壁壘的價格控制機制。在沒有設置知識產權壁壘的情況下,假設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為P0,出口廠商生產該產品的數量為Ql,單位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經過銷售買賣,生產者可以獲得的利潤為W。當進口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訴訟等手段設置知識產權壁壘時,出口廠商一方面要支付巨額的訴訟費用和其它費用,在敗訴或和解的情況下,出口廠商必須向進口國企業支付知識產權的許可費用。假設額外支付的費用為C'''',AC為單位平均成本曲線,經過調整后,AC由原來所在的位置移動到AC+C''''。此時,進口產品的銷售價格從原來的價格P0提高到Pl,價格的上升降低了其競爭力,從而導致市場份額丟失。

三、知識產權壁壘的貿易效應

知識產權壁壘最基本的形成機制是進口國廠商對出口國的廠商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下面通過兩國單貿易方向廠商均衡模型來分析知識產權壁壘對進出口的影響。為提供分析的基礎,首先做如下假設:假設1:有甲、乙兩個國家,生產同種產品且所生產的產品同質。假設2:甲、乙兩國之間只有單方向貿易往來,即甲國從乙國進口該產品,而乙國并不從甲國進口該產品,乙國市場上只銷售本國生產的產品。甲國廠商所生產的該產品的數量為x,乙國向甲國出口該產品的數量為y,乙國在其本國市場上該產品的供應量為yh。假設3:不考慮運輸成本和其它交易成本。根據假設,甲、乙兩國廠商只在甲國市場上競爭,甲國市場上該產品的需求曲線為:P甲=a1-b1(x+y)(1)式中,P甲指甲國市場上該產品的價格,a1、b1為常數且大于零,a1是當需求量為零時的產品價格,-l/b1是該產品的需求價格彈性;(x+y)表示甲國市場上該種產品的總供給量。乙國在向甲國出口的同時,還在其本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乙國市場上該產品的需求曲線為:P乙=a2-b2yh(2)式中,P乙是乙國在本國市場上該產品的價格,a2、b2為常數且大于零,yh是乙國在本國市場上該產品的總供給量;根據式(1),甲國廠商的利潤函數為:π甲=[a1-b1(x+y)]x-C1x-F1(3)式中,C1表示甲國廠商生產該產品的平均可變成本,F1表示甲國該產品生產廠商的固定成本;根據式(2),乙國廠商的利潤函數為:π乙=[a1-b1(x+y)]y+(a2-b2yh)yh-C2(y+yh)-F2(4)式中,C2表示乙國廠商生產該產品的平均可變成本,F2表示乙國該產品生產廠商的固定成本。由于理性的廠商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來確定產量,因此可得:π甲/x=a1-2b1x-b1y-C1=0;π乙/y=a1-b1x-2b1y-C2=0;π乙/yh=a2-2b2yh-C2=0;進而得出:x=(a1+c-2C1)/3b1;y=(al+C1-2C2)/3b1;yh=(a2-C2)/2b2;同時可得:P甲=(a1+C1+C2)/3;P乙=(a2+C2)/2。如果甲國廠商對每單位進口產品收取r(r>0)的知識產權許可費,則甲、乙兩國廠商的利潤函數分別變為:π甲=[a1-b1(x+y)]x-C1x+ry-F1;π乙=[a1-b1(x+y)]y+(a2-b2yh)yh-C2(y+yh)-ry-F2。再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相應的可得出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后該產品的各供應量:x''''=(a1+C2-2C1+r)/3b1;y''''=(a1+C1-2C2-2r)/3b1;yh''''=(a2-C2)/2b2。同時可得:P''''甲=(a1+C1+C2+r)/3。用Δx表示甲國廠商的產量,Δy表示乙國廠商的出口量,Δyh表示其在本國市場上的供應量的變化值,比較收費前后,Δx=x''''-x=r/3b1;Δy=y''''-y=-2r/3b1;Δyh=yh''''-yh=0。從上述模型我們可以看出,在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前后,兩個國家的廠商均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來確定該產品的產量。在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之前,甲國廠商的供應量為x=(a1+C2-2C1)/3b1,乙國廠商向甲國出口的數量為y=(al+C1-2C2)/3b1,其在乙國市場上的供應量為yh=(a2-C2)/2b2;收費后,兩國廠商的利潤函數發生了變化,因此,甲、乙兩國的廠商又根據利潤最大化原則重新確定產量,甲國廠商的供應量增加了r/3b1,變為x''''=(a1+C2-2C1+r)/3b1,乙國廠商的出口量減少了2r/3b1,變為y''''=(a1+C1-2C2-2r)/3b1,由于該模型是一個單方向貿易模型,乙國的市場需求和供給不受甲國的影響,所以乙國本國市場上價格和產量都保持不變。我們重點考察甲國市場的變化。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后,甲國廠商該產品的產量增加,從乙國的進口減少。并且,比較Δx與Δy,發現|Δx<Δy|,這說明甲國市場上的總供給量減少,因此,甲國市場上該產品的價格將上升??疾霵甲與P甲''''的關系,可知P甲''''-P甲=r/3,甲國市場上該產品的價格在收取知識產權許可費后上升了r/3。當然,這一數據是建立在模型的若干假設基礎上的,在現實當中,知識產權使用費與由于收費而引起的國內價格的上漲之間的比率關系不一定如此準確,但其上升趨勢是確定無疑的[14]。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壁壘能夠減少外國廠商出口到本國的商品數量,使進口商品的價格提高,從而降低進口國市場的競爭激烈程度,保護進口國競爭廠商的利益,這主要表現為生產者剩余的增加。如圖3所示,圖中縱軸表示該種商品在甲國的價格,橫軸表示產品的供給量或需求量,S表示甲國該產品的國內供給曲線,D表示甲國該產品的國內需求曲線。在收取知識產權使用費之前,由于進口廠商導致的激烈競爭,國內市場價格位于較低的水平P甲上,在這一價格下,國內生產者的供給量是x,國內消費者的需求量是x+y,兩者的差額是該國的進口量y。當甲國的生產者向乙國的生產者收取知識產權使用費時,將會導致進口國國內價格上升到P甲+r/3,進而使進口量下降到y''''。比較設置知識產權壁壘狀態與自由貿易狀態時的情況,可以看出知識產權壁壘的存在增加了進口國的生產者剩余,面積為a;并且,增加了甲國生產者的利潤c(r/3×y''''),提高了消費品的價格,減少了進口國的消費者剩余,面積為a+b+c+d;進口國生產者剩余的增加a及其利潤增加c全部來自于該國國內消費者剩余的減少。與自由貿易相比,這種知識產權壁壘產生了b+d的凈福利損失。

四、知識產權壁壘對我國出口的影響

1.技術標準型知識產權壁壘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國際貿易中的技術標準型知識產權壁壘是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相結合的產物,與普通的技術標準壁壘(不含知識產權的技術標準壁壘)相比,技術標準型知識產權壁壘的防御功能更為強大,對貿易的保護作用也更為明顯。這是因為發展中國家技術標準的使用者難以達到技術標準的要求,即使能夠達到,相應的成本也會大大提高。如果知識產權人拒絕許可,則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可能會因為達不到相應的技術標準而必須退出市場。同時,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結合還會擴展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包括地域和時間范圍),知識產權的壟斷性得以增強。近年來,技術性貿易壁壘給我國出口貿易造成的直接損失持續增長,從2005年的288.13億美元迅速增長到2010年的582.41億美元。與此同時,我國越來越多的企業受到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影響。商務部2009年的《全球貿易摩擦研究報告》指出,我國已連續14年位居全球貿易調查的首位,技術性貿易壁壘將成為我國產品出口面臨的最主要的壁壘形式。

2.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對我國出口的影響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是指一國海關等邊境執法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一國的邊境采取措施制止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進出境。其根本目的本應當是保護權利所有人的利益,維護國際貿易的順利進行,但隨著國際競爭的日益激烈,權利人為了追求更大的貿易利益,常常借助于知識產權邊境保護制度打擊競爭對手,不僅限制侵權貨物的進口,還阻礙未侵權商品的正常進口。為了維護本國企業的利益,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邊境執法機構也可能濫用執法權利,阻礙非侵權商品的正常進口從而對合法貿易構成障礙。不僅如此,知識產權邊境保護法律規定本身也可能存在有利于知識產權人而不利于競爭者的規定,從而成為一種知識產權壁壘。由于我國企業主要處于模仿創新階段,隨著我國對外貿易規模的迅速擴大,我國企業出口產品因知識產權而被查扣的數量在全球一直居于首位。在美國海關因知識產權侵權被扣押的產品中,涉及我國的扣押貨物占被扣貨物總量的比率從2003—2008年連續六年超過50%。2008年,我國因知識產權侵權被美國海關扣押的貨物總額高達22.17億美元,占被扣貨物總量的比率高達81%[15]。據日本財務省公布的2008年日本海關查扣的侵害知識產權的商品總件數為26415件,其中來自我國的商品有21529件,占81.5%,我國作為侵權產品出口國已呈單極化發展。歐盟委員會披露的一項報告稱,歐洲各個經濟部門均受到侵犯知識產權產品的危害,2007年歐盟海關截獲的侵權產品中,我國是最大的貨物來源國,約有58%的貨品產自我國。

3.知識產權濫用對我國出口的影響知識產權濫用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通過不正當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進行限制或擾亂競爭,對其它經營者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在知識產權申請、許可和救濟中,權利人或其它利害關系人都可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權利。

(1)知識產權申請中的權利濫用。第一,專利申請中的權利濫用。為了搶占我國市場和打擊我國的競爭對手,近年來,跨國公司加快了在我國乃至全世界的知識產權布局,有人把其形象地比喻為新一輪“圈地運動”。截至到2009年9月,外國權利人在我國的發明專利授權量達31.42萬件,是國內發明專利授權量的1.3倍,尤其是在國內重點發展的領域,如通訊、信息、生物和制藥等,跨國公司都進行了重點布局。跨國公司申請專利的目的并不是為了在我國市場實施其專利,而是在“跑馬圈地”、“布陣設雷”,遏制我國可能存在的潛在競爭對手,為其日后占領我國市場做好準備??鐕镜倪@種做法雖然從表面上看合理合法,卻對我國企業的技術學習和技術創新起到抑制作用,構成我國企業技術進步的障礙,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馳,涉嫌知識產權濫用[16]。第二,商標搶注。隨著我國品牌戰略的實施,我國的許多馳名商標正在走向國際市場,并且競爭力和影響力也越來越大,成為一些外國公司強有力的競爭對手。在這一背景下,一些外國企業甚至個人開始濫用知識產權制度試圖阻止我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屢屢發生的我國知名品牌商標被搶注事件就是典型表現。如“大寶”在美國、英國、荷蘭、比利時均被搶注;“英雄”在日本被搶注;“小護士”、“六神”、“海爾”、“安踏”、“康佳”等知名品牌的商標也遭到搶注。更有甚者,竟有人在加拿大成立了“老字號商標轉讓公司”,專門從事我國“老字號商標”的交易。目前,我國馳名商標在海外被搶注的情況遍及全球,除了以往發生的商或個人搶注商標外,還出現了個別的國外大企業搶注我國知名商標的情況,如西門子公司搶注“海信”商標。據國家工商總局的不完全統計,自20世紀80年代,我國出口商品商標被搶注的有2000多起,國內有15%的知名商標在國外被搶注,造成每年約十億元無形資產流失。商標被搶注已成為每一家準備向海外擴張的我國企業都必須面對的阻礙和風險。

(2)知識產權許可中的權利濫用。跨國公司在對我國企業進行知識產權許可中,往往會濫用知識產權,具體表現形式有拒絕許可、搭售、價格歧視、掠奪性定價和過高定價等。如在2003年思科訴華為這一典型案例中,就明顯反映出思科公司涉嫌知識產權拒絕許可;四川鼎天集團投資2億元建設的DVD軟件園,最終因為無法獲得3C的專利使用許可而關閉全部生產線,數億資產付諸東流。

(3)知識產權救濟中的權利濫用。第一,知識產權訴權濫用。實踐中,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往往利用知識產權訴訟干擾競爭對手的正常經營活動。如2004年12月21日,美國英特爾公司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深圳市東進通訊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同時提出證據保全申請,要求查封、扣押東進公司相關的軟件產品和技術資料,并提出高達796萬美元的賠償要求。但是,公開的法庭資料顯示,英特爾方面并沒有想認真打這場官司,甚至連自己主張的版權歸屬都沒有弄清楚,只不過是想利用訴訟達到限制市場競爭的目的。第二,展會中知識產權濫用。隨著我國產品在外國市場占有率不斷提高,有越來越多的企業不再滿足于國內市場,開始走出國門,積極參加在外國舉辦的商品展覽會。為了維護本國市場和自身利益,外國的競爭企業常常以我國企業侵犯其知識產權為由向主辦方的執法部門提出申請,查抄扣押我國企業的展臺和展品,對我國產品聲譽和產品出口造成極為不利的影響。

五、研究結論與啟示

第一,數量控制機制和價格控制機制是貿易壁壘發生作用的兩種最基本的機制。知識產權壁壘的數量控制機制主要是通過訴訟等途徑禁止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進口;而價格控制機制則是通過收取知識產權的許可費用,提高進口商品的價格,降低進口商品的競爭力,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第二,比較設置知識產權壁壘狀態與自由貿易狀態時的情況,知識產權壁壘的存在,增加了進口國的生產者剩余和生產者利潤,提高了消費品價格,減少了進口國的消費者剩余;進口國生產者剩余及其利潤的增加全部來自于該國國內消費者剩余的減少。與自由貿易相比,這種知識產權壁壘產生了一定的凈福利損失。第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一方面,我國對外貿易發展迅速,貿易結構不斷改善,機電產品和高新技術產品已經成為我國出口的主導產品,對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構成一定威脅。另一方面,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許多產品并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尤其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比較薄弱,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中,缺乏與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相抗衡的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因此,我國遭遇來自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日益頻繁的知識產權壁壘,威脅著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第四,應對發達國家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壁壘,政府、企業和行業協會等多個層面應當共同做出努力,形成合力。從政府角度來看,應當積極參與國際經貿規則的制定,為我國企業爭取一個相對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加強國內法律制度建設,制定和完善規制知識產權濫用的法律法規;制定“創新強貿”戰略,大力培育外貿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并從資金和政策方面給與支持;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制,為我國企業的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各種形式的援助。從企業角度來看,應當加大對研發的投入,增強技術創新能力,創造出更多的核心技術并積極地申請獲取國內外的知識產權;制定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國內企業應當團結一致,積極應訴,并且在訴訟中審時度勢,采取不同的策略,爭取最有利于自己的結果。從行業協會角度來看,應當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的中介和橋梁作用,加強對企業的服務,在企業遭遇知識產權壁壘時,組織企業積極應訴,并為企業提供信息和法律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