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研究
時間:2022-03-22 0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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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裝設計與知識產權
(一)服裝設計概述。服裝,一般指人們的衣帽鞋襪,而在本文中,服裝特指衣服。設計,是指人們針對在特定時期的特定目標,通過對問題的理解、謀劃和解決,進而滿足人們需求的一個概括性詞匯。服裝設計則是人們在物質和文化雙方面需求的基礎上,兼顧社會、經濟、情感等需要而出現的一個有關服飾的總稱。服裝的出現最初是單純為了滿足生活需要,隨著經濟、文化、政治等各方面的發展,人們對服裝的需求突破了其原始功能,逐步過渡至滿足審美、體現自我個性的精神需求層面。服裝行業日益擴大,各種個性化需求不斷增多,進一步彰顯了服裝設計在該領域的核心競爭力地位,并由此引發出關于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在我國,隨著服裝行業的快速發展,市場上出現了一些山寨作品,一些假冒、仿制服裝對正品名牌服裝的樣式、設計進行了剽竊,嚴重擾亂了服裝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因此,對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了我們當前必須高度重視的關鍵問題。但是我國目前并沒有針對服裝和服裝設計的保護進行專門立法,而是通過《著作權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保護,這就使得在對服裝設計和服裝產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時可能存在某些條件上的限制以及立法上的缺失。(二)部分國家對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1.美國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美國立法在歷史上一直比較先進,其對于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所應用的模式也有特別之處。服裝設計如果想要獲得美國版權法的保護,其設計圖紙需要滿足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兩個要件,但是對于服裝設計的成衣保護,美國版權法并無相關規定。在具體實踐中,美國一般給予服裝設計圖以及樣板版權保護,但是因為服裝本身功能性太強,大多與藝術性緊密相連,密不可分,故對于服裝本身則通常拒絕保護。關于專利法在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應用,在美國,想要為一個服裝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存在一定難度。不僅審查時間過于長久,申請費用也是一筆巨大的開銷,而服裝設計是潮流性和季節性高度統一的作品,故筆者認為專利法并不適用于保護服裝設計。2.英國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英國對服裝設計進行保護的立法源遠流長,這跟其文化、傳統等密不可分,也促進了英國的服裝市場秩序井然,發展態勢良好。英國將服裝歸為外觀設計所保護的范疇,不再將其視為一般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上的保護。英國《外觀設計版權法》明確規定:外觀設計受版權法保護;其次,按照本法獲得的“專利”受到本法及版權法的雙重保護,享有15年的版權保護期;但是外觀設計一旦適用到工業領域時,不再受版權法保護,轉化為享有“特別工業版權”。英國對于沒有進行注冊的服裝設計,也會提供三年的短期保護,以免該服裝設計在未注冊期間被他人抄襲。對于一些有能力及財力的企業來說,通過注冊保護,保護的期限會相應地有所延長。英國1988年的《版權、工業設計和專利法》為藝術作品提供了注冊保護、非注冊保護和版權保護三種保護方式。服裝設計進行注冊但未進入工業領域可以獲得保護期限為15年的注冊保護,未注冊也未進入工業領域的服裝設計可以獲得保護期限為作者一生加死后70年的版權保護,但是未注冊而進入工業領域的服裝設計可以獲得的保護期限為最長不得超過25年工業版權。3.法國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眾所周知,法國是服裝之都,服裝更是推動法國經濟發展的一大支柱性產業,法國時裝協會為了鞏固巴黎作為世界時裝之都的地位而主辦的巴黎時裝周,風靡全球并成為全球四大時裝周的壓軸,這足以說明法國服裝產業的魅力。在法國以《知識產權法典》為首的知識產權法中,服裝設計不僅可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還可以受到工業品外觀設計法的保護,即其保護模式為雙重保護。并且服裝設計是單獨地被列為一類保護對象,并不籠統地歸到其他大類里面牽強適用法律,這也是法國的服裝業發展到極致的表現之一,單獨地為適應服裝設計類的案件而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關于服裝設計的保護期限,法國的知識產權法規定從8個月到2年不等。法國的服裝設計師還可以將其服裝設計作為該公司的品牌,讓經典成為永恒。
二、我國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一)著作權保護。服裝設計是每一位設計師的智力成果,是將個人風格、思想傾注于其設計成果并將其表達出來的一種智力勞動,有著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服裝設計從設計之初到形成模型并制作為成衣的整個過程中,包括設計圖、結構圖、設計樣板、設計成衣幾大步驟,很容易將其中的設計圖、樣板等代入著作權法作品客體中的美術作品、模型作品等進行保護,也形成了我國主流的保護方向。并且在我國著作權法草案送審稿中將作品的客體擴大,使實用藝術作品正式列入其中,這也使得在未來,注重實用功能的服飾可能將會歸至實用藝術作品而得到著作權的保護。(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服裝設計師薄濤在1993年正式注冊成立薄濤制衣(中國)有限責任公司,并推出了擁有其專利的服裝品牌BOTAO。這是我國國內首次為服裝外觀設計申請專利,超前地提出了對于服裝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概念。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對于服裝設計的保護在總體上具有良好的效果,但申請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亦存在一定的風險。首先,申請專利需要一定的時間并經過各方面審查,而服裝設計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潮流更迭會使得服裝設計具有不穩定性,此類外觀設計的市場壽命短暫,如未準確把握市場就可能被滯后跟不上潮流從而被淘汰。其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技術性較強,需提供請求書、外觀設計圖片或者照片、簡要說明。最后,服裝設計還應滿足新穎性及創造性,這也使得專利申請審查的嚴格性和過程相對漫長、繁瑣,因而造成一些服裝設計公司在申請服裝設計專利時會望而卻步。(三)商標保護。在當今市場,抄襲和模仿他人的服裝設計并貼上偽造的商標以之牟利的現象屢見不鮮。在服裝市場上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現象:兩件衣服從外觀到面料甚至細節上都一模一樣,但是翻看衣服里面,我們會驚訝地發現其商標完全不一樣。這有兩種可能。第一,可能是一個廠家生產的同一款衣服,而商標是在生產衣服的過程中隨性而加,并沒有對此持應有的慎重態度。第二,也可能是一個廠家仿制其他廠家的產品,并將其貼上了自己廠家的標簽。我國商標法第38條明確列舉了若干項侵權事由,包括銷售明知和應知侵犯他人服裝注冊商標標識專用權的;仿造、擅自制造商標標識或銷售仿制、擅自執照的商標標識等。但很多人認為商標更多的只是一個表明服裝設計的來源的東西,進行保護的效果都是差不多的,因此對于服裝設計的商標保護有所忽視。實際上商標不僅暗含商品的來源、質量,還可以賦予其相應的品牌理念,是區分一個經營者的品牌以及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其無形價值在于消費者及相關市場對其的認知度以及認可度。由此可以看出,如何更好地將《商標法》應用于對我國服裝設計的保護,還有許多亟需重視和完善的地方。(四)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關系及協調。在我國,對于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進行保護,不同法律法規均擁有不同的保護形式和內容。然而只有處理好各項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協調統一,才能真正對服裝設計進行完善地、全方位的保護。商標法所注重的是注冊商標的應用,而服裝設計的保護并不僅僅限于商標對服裝的作用或商標所區分服裝的來源、產地等等,服裝設計更多的是注重服裝的設計圖紙、藝術價值和成衣效果,以及設計地具體應用等,商標保護并不能有效地對服裝設計進行拆分保護。對比于商標法,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對于服裝設計有著更加重要的實踐應用。專利相對而言是對發明創造最有力的保護方式,根據服裝設計的性質其一般適用于外觀設計。在服裝設計中,存在著某些設計具有強大的市場影響力和藝術生命力,并且用于工業生產,對于這樣的服裝設計,相關權利人申請專利對其作品進行更有力的保護是必要的。著作權僅能排斥對自己有獨創性的表現形式進行未經許可的使用而不得限制他人獨立創作出相似或相同的設計,是一種相對地權利,然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獨占性、排他性與著作權相比,是一種絕對性質的權利。對于服裝設計的保護,最重要的還是根據其自身的實際狀況和特點來分析。服裝設計有兩個顯著的特點:1.服裝設計作為流。行市場的產物,其設計的藝術價值與其他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相比明顯存在短時效性;2.服裝設計的保護較難。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若對新服裝設計的保護不及時,設計信息被他人知曉,極易快速流入公共領域被他人的設計所吸收。服裝設計作為成衣形式出現的“壽命”卻是短暫的,我國法律將其著作權的取得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為自動取得,能夠使服裝設計得到充分的保護,服裝設計者可以獲得廣泛的著作權,如發表、署名、修改等完整的人身權利以及復制、發行、展覽等財產權利。所以,著作權保護系服裝設計保護的主要形式,我國在實踐上更多的也傾向于采取著作權保護。
三、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雖然以著作權保護服裝設計是我國現今的主要保護形式,但是還存在一定的保護困境。首先,復制權作為著作權法中的核心權利,對其的認識存在一定的爭議。服裝設計的復制權,不僅包括以設計圖紙為復制模板的平面至平面形態的復制,如對于設計圖紙的印刷、拓印等,當將服裝設計應用于工業生產時,服裝設計圖、樣板將會從平面轉變為立體,此時產生的產品本身是否仍然屬于著作權法中的“復制”概念有所爭議。在上海錦禾防護用品有限公司等訴顧菁等著作權侵權一案中,法院認為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復制”一詞的內涵包括對一件作品從平面到立體的復制,但是僅包括附有美學或藝術表述部分的復制,其余則屬于工業產權管轄的范圍之內,具體應用中的具體確認并不相同。并且“復制”一詞還存在模糊的邊緣問題,生產者在將服裝設計圖所描繪的作品,通過一定方式和手段進行再現時,對于一些無法通過目測服裝設計圖而得出的內容,生產者會以自己所理解的形式對其進行再造。這時,立體的服裝在顏色、圖案、造型及搭配等形成的整體表現形式就會出現偏差,并不一定反應出作者原本的思想,由此可能產生出了不同于其他生產者所獨有的特質,具有其獨創性。在此情況下如依據服裝設計圖所生產出的產品,是否屬于對設計圖的復制行為就產生了爭議。就作者個人觀點,相關領域的設計專家或熟練工人,即使在沒有服裝設計圖或樣板圖的情況下,僅通過個人觀察其實也可以相當容易地再現一個作品。此時的行為雖然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復制,但是可能其攫取了原始作者的創意,或者受到了原始作品的啟發,進而激發出自身的靈感并得以表達出的作品,也是一種思想的復制。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但此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還需進一步研究解決。其次,著作權法本身的特點還會帶給服裝設計一些難處。第一,自動保護原則的缺陷。由于我國采取自動取得著作權的方式而不是注冊登記取得,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服裝設計著作權取得時間的舉證困難,令服裝設計的侵權案件訴訟維權困難。第二,保護力度較弱。服裝設計的特性使其在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力度不足,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力是一種較弱的相對排他權,僅能禁止他人抄襲或模仿,如若相同或相似的作品是他人獨立創作完成,并以此為抗辯理由,權利人很難舉證維護自己的權利。綜上,著作權法對于服裝設計的保護是必要的,但還存在漏洞。所以,對于服裝設計知識產權的保護,僅以著作權法的條文是遠遠不夠的,需要綜合其他知識產權法律予以彌補或建立新的客體體系予以保護。除此之外,還存在權利沖突問題的不確定性。當兩個民事主體在分別獨立的狀態下創作了近似或相同的服裝設計時,很可能出現其中一人通過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獲得了相應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而另外一個則享有著作權等。在權利沖突產生后,我國并沒有具體的法律予以規范,對于權利的界定、利益的劃分等無法規范協調,只能遵循保護在先權原則、利益平衡等原則來進行相關的協調。但在利用上述原則進行協調的過程中,往往會因為自由裁量權使用的不均衡,造成不同的裁判結果,對設計者及企業的服裝設計保護并不能進行長期穩定的保護。
四、對我國服裝設計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的建議
首先,對于我國的服裝設計保護,可參考國外一些對于服裝設計的部分立法例,來完善我國相應的立法,如對服裝設計采用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的雙重保護,為服裝設計者和企業提供相應的選擇空間。服裝設計者以及各個企業可以根據其自身成果,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適合自己的保護方式。對于一些注重服裝功能性、實用性,并對服裝時效性不太在意的設計者來說,其吸引消費者的原因無非是其自身品牌效應以及服裝本身的功能性,其款式、圖案以及色彩的變化并不明顯。對于此類權利人來說,比著作權更具有排他性、專有性的外觀專利更能使其獲得利益,因而申請外觀專利保護對其更為合適。而對于一些經濟實用價值不大而僅僅以美學創意來吸引消費者的服裝,版權的保護足以滿足權利人的需求,因而申請版權的保護更為穩妥。如今對于設計者及相關企業來說,我國立法的不完善使其并不能有效的選擇更優的方式保護自身利益,往往在猶豫中錯失了保護自身利益的最佳時機,所以選擇最優的方式保護服裝設計才能促使服裝產業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其次,對于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僅僅依靠彌補立法上的缺陷是遠遠不夠的。要想充分利用法律法規等來保護自身權益,還需要提高服裝設計者以及相關企業的管理知識及法律意識,使相關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到服裝設計的價值,正確估計服裝設計對于服裝市場所帶來的巨大效益,從而深刻地認識到法律法規對于保護服裝設計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最后,加快對我國服裝設計的客體屬性界定,并對其采取特殊的保護模式。服裝設計畢竟不同于一般的美術作品,或者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等,其設計理念、方法及最終產品均有其鮮明的特色及風格,從設計圖到成衣的轉換既要遵循服裝設計的自身規律,又完全區別于其他藝術形式的表現。與著作權其他作品客體的保護相比較,對服裝設計的保護內容更為復雜,侵權行為也更加難以認定。因此,加快對服裝設計的客體屬性界定,明確其內涵及外延,不僅可以使對服裝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更加均衡及合理,而且可以清晰、有效地防止在服裝設計及生產過程中侵權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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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馮一蘭 單位: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